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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0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謀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100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思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7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思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⑴犯罪事實欄第6 行「執行搜索時」等語後應補充「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及吸食器2 支」等語;⑵證據部分補充:①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626 號、第738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9 年度基簡字第919 號刑事簡易判決;⑶所犯法條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⑷就適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規定部分補充「又以被告依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核與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情形無違,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再以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對於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之規定,認為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僅就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細查本件被告依前開說明,當然該當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稱之累犯,又斟酌被告先前已多次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論罪科刑,有其上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竟再度犯下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可認其並未對其先前犯行有所悔悟,並無不宜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當然更無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之要件,是本件被告即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一併敘明」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又旋即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多次論罪科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應從上開經驗中深知毒品之惡害,不應再犯,然被告竟仍故態復萌,復行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兼衡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及施用毒品之人往往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謀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741號
    被      告  陳思翰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思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施以觀察、勒戒後,於
    民國101年4月1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
    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72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4、21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基簡字
    第10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
    同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同法院
    以103年度易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6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10罪,嗣經同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68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
    定。其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10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2罪)、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基簡
    字第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6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6罪,嗣經同
    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8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與另案拘役及前開所示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2年)為接續執行後,於106年1月18日假釋出監,嗣
    該假釋經撤銷後,而須執行殘刑有期徒刑9月15日,另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678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前所犯多件竊盜案件,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於108年8月2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9年5月1日晚間6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
    巷00○0號2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
    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警於109年5月3日下午3時37分許,另案持搜索票在基
    隆市○○區○○街000號2樓執行搜索時,因同在現場而遭查
    獲,復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思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將被
    告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為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09年5月13日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
    液檢體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勘察採證同意書各
    1紙可稽,此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
    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存卷可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唐道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周浚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00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