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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世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73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游世豪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游世豪於本院109 年2 月7 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下簡稱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而製作而言,至文書內容之為公法上關係抑為私法上關係,其製作之程式為法定程式,抑為意定程式,及既冒用該機關名義作成,形式上足使人誤信為真正,縱未加蓋印信,其程式有欠缺,均所不計(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12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文書乃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性,以為法律上或社會生活上重要事項之證明者而言,故不論係影本或原本,若有上述文書之性質,均屬文書之範疇。又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法第10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制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404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偽造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雖係傳真文件,然其上載明發文字號、受文單位、主旨及說明等記載,並記載係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具有公文書之格式及公務機關之名稱、用語,於形式上既已表明係公務機關所出具,而勞工保險局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 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所設立,辦理勞工保險業務,勞動基準法第28條亦訂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是上開被告偽造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其外觀足以表示係由該機關人員職務上所製作,揭露勞工之薪資代墊審核,已足使一般人誤信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自屬於刑法第211 條規定之公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其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交簡字第1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復因②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易字第132 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所定之刑,並經本院以106 年聲字第20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雖合於累犯之規定,但審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案所犯與前案所犯並非相同罪質之罪,且本案犯罪動機係被告為免其母擔憂其失業,因一時失慮始犯下本案,而非有任何圖利之不法目的,是尚難僅因曾有受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即遽認被告個人有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特別惡性存在,倘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罪刑不相當之疑慮,經個案裁量後,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行為雖有偏差,為慮其犯罪動機、行為手段、本無持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訛詐財物之目的,暨其高中畢業、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8,000元,有扶養母親、父親及祖母之必要,生活負擔沈重,犯後知所錯誤,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本件偽造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公文書1 紙,其上並無偽造之公印文或署押,且業經被告之母以傳真方式交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219條等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偵查起訴,檢察官邱耀德到庭執行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4730號
    被      告  游世豪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世豪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 年度
    基交簡字第1026號、105年度交易字第132號分別判決有期徒
    刑2月、3月確定,並經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於
    民國106年4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其原係任職於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然於民國107 年10月間已離職、失業,其母李秋菊不知游
    世豪失業一事,並屢向游世豪催討生活費,游世豪為安撫李
    秋菊,竟基於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108年4月間某日,在基
    隆市六堵工業區就業服務站內,偽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4 月26日保秘總字第10860021061 號函,內容為「本局於
    108年4月26日將勞工薪資代墊審核通過相關資料送至臺灣銀
    行,因配合銀行勞工薪資發放時間,將於下周一早上公佈薪
    資入帳時間」,並交給不知情之李秋菊而行使之,嗣李秋菊
    於108 年5月8日,將上開偽造之函文傳真至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基隆辦事處,並以電話詢問上開函文事宜時,經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查明該函文係偽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游世豪於偵查中之供│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2   │證人李秋菊於偵查中之證│偽造之公文係被告交付之事│
│    │述                    │實。                    │
├──┼───────────┼────────────┤
│3   │⑴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內部│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
│    │  查證相關資料        │                        │
│    │⑵偽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    │  函文影本 1 紙       │                        │
└──┴───────────┴────────────┘
二、核被告游世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
    公文書罪嫌。被告偽造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公文書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請依行
    使偽造公文書罪論處。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
    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何治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魯婷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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