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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佳齡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三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三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明定。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第33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基簡字第1016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判決,且於112年12月2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余三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04/12    111/06/19     111/07/1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45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84、5491、6042、6043、6044、6045、6213、6214、6386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67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66號  判    決 日    期    112/07/26    112/09/27    112/09/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67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66號  確    定 日    期     112/08/28     112/11/06     112/09/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71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號(犯罪事實四部分)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1號   編號1至2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余三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03/05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016號    判    決 日    期    112/11/0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016號    確    定 日    期    112/12/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7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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