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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號

湮滅證據罪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蔡佳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號

自訴人
丙○○
自訴人
丁○○
被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湮滅證據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二一九、五二三七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O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緣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陳德宏駕駛大貨車在基隆市○○○路及崇孝街口撞及自訴人之子周棟所騎乘之機車後肇事逃逸,當時分別擔任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主管及警員之被告乙○○、甲○○故意遲延一百五十分鐘始將上開事故通知自訴人,致自訴人未及趕至醫院繳交住院費、輸血費等費用,周棟已因失血過多死亡,被告並將現場人、車、物均移動後始拍照,又未於現場劃位置圖,亦未對滿身酒氣之陳德宏做酒精測試,製作筆錄時,對於陳德宏肇事逃逸一節隻字未提,復於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表上記載報案人為陳德宏,另將周棟所戴之安全帽丟棄,調換成未破損之黑色安全帽,且周棟遺留於現場之皮包,亦短少新台幣一萬六千元,因認被告二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嫌(其餘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自訴狀僅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核與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者有別。從而,自訴人若於自訴狀記載被告所涉犯之法條,僅供法院審判之參考,法院於裁判時仍不受自訴狀所引犯罪法條之拘束(參見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0六號判例、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七三一0號判決、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七四號判決、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二0一四號判決、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三0三四號判決意旨)。本件自訴狀上雖記載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湮滅證據罪嫌,惟由自訴人於自訴狀及本院調查時所敘述之犯罪事實觀之,其自訴被告所涉犯行尚包括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本院應一併審究,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被害者而言。又湮滅證據罪,其所保護者係國家之司法搜索權,縱其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惟其直接侵害者仍為國家法益,私人僅係間接被害人,故私人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向檢察官告發,依法不得提起自訴,此觀最高法院二十六年上字第一一二一號判例、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九0二號判決意旨及七十年台上字第七三號判決意旨甚明。

四、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二人涉犯湮滅證據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縱其所訴屬實,惟揆諸前開說明,湮滅證據罪係直接侵害國家法益,自訴人非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又被告縱有如自訴內容所稱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犯行,惟被告所登載之不實內容尚須經過法院實質調查,由法院決定是否採為刑事證據,雖該不實之登載內容可能使法院採證錯誤,判斷失平,致司法喪失威信,惟此不實之登載內容是否使自訴人因而受害,尚繫於執行審判或偵查職務之公務員採信其登載內容與否而定,自訴人亦非因公務員登載不實而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自無提起自訴之權。從而,依前揭法文規定及判例、判決意旨,本件自訴人並非被告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五、本件既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二一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二三七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一三號案卷,自應退回檢察官繼續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蔡 佳 玲

書記官 湯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湮滅證據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