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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80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楊惠欽孫國禎孫奇芳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
代表人
楊川
被上訴人
黃煥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同法第24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故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則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是以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即難認已對簡易訴訟程序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02年6月28日至103年10月30日(下稱系爭期間)擔任上訴人所屬建山派出所(下稱建山所)警員。建山所原位於改制前高雄縣○○鄉○○巷00號,該所員警得支領山僻地區之偏遠地區第一級地域加給(下稱偏遠地域加給),嗣考量員警執勤安全,自90年8月1日起將建山所員警隨裝備遷移至非屬得支領偏遠地域加給之被上訴人所屬寶來派出所合署辦公,惟建山所員警仍支領偏遠地域加給,而被上訴人於上開任職建山所期間,亦支領偏遠地域加給在案。嗣經上訴人審認被上訴人於系爭期間不符合支領偏遠地域加給之要件,以106年12月5日高市警六分人字第10671324900號書函(下稱原處分),請被上訴人繳回系爭期間溢領之偏遠地域加給計新臺幣63,989元(下稱系爭加給)。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上訴人於5年內具有公法上請求權,故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溢領之系爭加給,於法並無不合。且僅向被上訴人追繳5年內之偏遠地域加給,亦已顧及其信賴利益,未過度侵害其權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但書之意旨。原判決僅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5年時效規定,即認上訴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未探究該5年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與同法第118條立法意旨顯有不同,故原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云云。

四、被上訴人答辯略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並未敘明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難認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等語。

五、經查,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原判決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惟原判決係以:原處分並無關於撤銷原核發系爭加給處分之明確意思表示,已違背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且原處分未載明撤銷原核發系爭加給處分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亦無機關首長之署名、簽章及教示記載,亦不符行政程序法第96條行政處分書面形式要求之規定,而有瑕疵,則原核發系爭加給之授益處分未經合法撤銷,被上訴人受領系爭加給,仍有法律上原因,上訴人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係屬無據等由,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至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則係以:原判決僅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之5年時效規定,即認上訴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未探究此5年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與行政程序法第118條立法意旨顯有不同等語為爭議,而就原判決如上述「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之理由,究有如何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則無一語指及。準此,上訴人之上訴理由顯係執與原判決撤銷理由無涉之論述為爭議,自難認已就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為具體之指摘,則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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