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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2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蘇秋津孫國禎邱政強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5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救助之要件有三,第一須依當事人聲請,第二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第三須非顯無勝訴之望,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就所訴或上訴之事實及理由觀之,顯無勝訴之可能,或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者而言;核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訴訟資源之無端耗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聲請再審。按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裁定意旨,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2號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30號、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救字第165號、108年度北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認定在案,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主張為真實,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上述法院裁定,作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惟查,聲請人係就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50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而其就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50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核有對於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而不合法之情事(該事件裁定駁回之日期為108年10月22日),難認有勝訴可能(此有該案卷可資參佐)。是揆諸首開規定意旨,其訴訟救助之本案既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2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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