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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2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蘇秋津邱政強孫國禎

聲請人
王啟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東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不服臺南市政府民國110年4月6日府法濟字第110041052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聲請人需照顧患有身心障礙親屬,且有未成年子女待扶養,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該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聲請人資力已盡相當之詢問及調查,並非顯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已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全部扶助)暨資力審查詢問表為證(見本院卷第39-59頁),且聲請人所爭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依其起訴狀之內容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堪認其聲請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2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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