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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14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常為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183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常為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常為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868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處分,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89年4 月20日停止處分出所,並於89年11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132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2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不構成累犯,詳下述)。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0月23日23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237 號2 樓之1 之住處,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10月24日23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明倫路口,因駕駛8075-XQ 號自小客車見警閃避,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常為成主動交付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予警方查扣,並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自承其上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被告常為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迅雷中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L 專-99734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12月1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 專-99734號)各1 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迅雷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2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52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4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分別因施用毒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易字第511 號判決、93年度訴字第2847號判決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0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 月、2 年10月、1 年10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373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又15日、4 年2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98年3 月20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99年10月29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假釋期間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應不構成累犯,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被告於遭警查獲後,主動交付玻璃球吸食器1 支,並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在警詢中自承其上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此舉當認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審酌被告前經強制戒治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自制力不足,且其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贓物、毒品等前科,素行不佳,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念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且其犯後已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玻璃吸食器1 支,為被告所有供施用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據其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4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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