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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2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唐照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327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秀芬
被告
莊峻源
被告
蔡政龍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22986號、第22988號、第23488號),被告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秀芬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16至23、25至28及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拾玖包均沒收銷燬;附表一編號10所示玻璃球吸食器貳支、編號11、30所示玻璃球吸食器捌支、編號29存放甲基安非他命電池容器壹顆及附表二編號11所示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莊峻源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16至23、25至28及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拾玖包均沒收銷燬;附表一編號11、30所示玻璃球吸食器捌支、編號29存放甲基安非他命電池容器壹顆及附表二編號11所示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海洛因壹包及編號2所示摻有海洛因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海洛因壹包、編號2所示摻有海洛因香菸壹支及附表一編號4、16至23、25至28、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拾玖包均沒收銷燬;附表一編號11、30所示玻璃球吸食器捌支、編號29存放甲基安非他命電池容器壹顆及附表二編號11所示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蔡政龍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16至23、25至28及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拾玖包均沒收銷燬;附表一編號29所示存放甲基安非他命電池容器壹顆及附表二編號11所示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24所示愷他命共貳包及附表二編號9、10所示愷他命壹瓶及愷他命壹包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16至23、25 至

28、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拾玖包均沒收銷燬;附表一編號29存放甲基安非他命電池容器壹顆、編號12、24所示愷他命共貳包及附表二編號11所示電子磅秤壹台、編號9、10所示愷他命壹瓶、愷他命壹包均沒收。

事實

一、陳秀芬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88年2月26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即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91年12月16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2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復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5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2月24日執行完畢。另莊峻源前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90年6月11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即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因其未於該期間內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命令,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3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同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3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9年1月27日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停止戒治執行完畢,經同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㈢蔡政龍於96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59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97年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陳秀芬、莊峻源、蔡政龍三人均不知悔改,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陳秀芬、莊峻源、蔡政龍三人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聯絡,由莊峻源於101年5月中旬某日,在高雄市大社區某加油站,同時以新臺幣(下同)二十多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貢丸」之成年人取得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其中部分甲基安非他命係由陳秀芬於同年6月3日在高雄市六合路某處向綽號「安仔」之成年人取得),乃將取得之甲基安非他命分裝成19小包(即附表一編號4、16至23、25至28及附表二編號1至6;驗前淨重合計111.81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1.644公克,純質淨重合計97.76公克),其中6包(即附表二編號1至6)置於其三人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住處4樓房間內,另1包(即附表一編號4)置放於陳秀芬皮包內,其餘12小包(即附表一編號16至23 、25至28)則置放於其三人上揭住處3樓房間內,由陳秀芬、莊峻源、蔡政龍三人共同持有之。而於持有期間內,陳秀芬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6月6日某時許,在上開處所3樓房間內,自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中,取出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莊峻源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6月7日中午12時前某時許,在上開處所3樓房間,自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中取出微量毒品,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莊峻源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6月7日中午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㈢、蔡政龍明知愷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101年4、5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左營區瑞豐夜市,以1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賣金」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2、24及附表二編號9、10所示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愷他命(純質淨重約30公克)而持有之。

三、嗣因陳秀芬、莊峻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依法發布通緝,經警於101年6月8日前往其等上開高雄市○○區○○路○○○號住處查緝,於陳秀芬之皮包內扣得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及附表一編號10所示玻璃球吸食器2個,並在陳秀芬、莊峻源之3樓房間內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

3、5至9、11至31所示之物,另在蔡政龍4樓房間內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物(上揭扣案物之所有人、性質及用途等,均詳如判決理由及附表所載)。嗣經採集其等尿液送驗後,莊峻源之尿液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陳秀芬之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陳秀芬、莊峻源、蔡政龍所為均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秀芬、莊峻源、蔡政龍三人於警詢、

局刑警大隊五分隊毒品犯罪嫌疑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00-000-000、L00-000-000)及現場搜索照片在卷可稽(見高市警刑偵5字第00000000000號卷《即警一卷》第26-30、37-40、47頁;101年度偵字第22986號卷《即偵一卷》第29頁;101年度偵字第22988號卷《即偵二卷》第21頁),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一編號4、16-23、25-28、附表二編號1-6;附表一編號12、24、附表二編號9、10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事實,則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附卷可參(見偵一卷第54、55-56、63-81頁;101年度偵字第23488號卷《即偵三卷》第27-34頁),足認被告陳秀芬、莊峻源、蔡政龍三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至起訴書雖記載員警在高雄市○○區○○路○○○號3樓房間保險櫃內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為13包(即附表一編號16至28),然經送驗後,查知其中1包(即附表一編號24)係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非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莊峻源於101年5月中旬某日,「同時」以二十多萬元之價格向綽號「貢丸」之成年人所取得,並非其與被告陳秀芬二人分別取得等情,已據被告莊峻源及陳秀芬於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1頁),且又查無其二人此部分供述不可採信,從而檢察官認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莊峻源及陳秀芬分別購入,容有誤會,併予敘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秀芬、莊峻源、蔡政龍三人上揭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被告莊峻源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被告蔡政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3款規定之第一、二、三級毒品,均不得施用及持有逾一定數量。又按刑法上之吸收犯,係指犯罪之性質上,其罪名之觀念中當然包含他行為者而言,亦即所發生之數個犯罪事實之間,依犯罪之性質及一般日常生活之經驗判斷,一方可以包含於他方犯罪觀念之中,遂逕行認定一方之罪,而置屬於實行階段性之他方於不論;其中吸收犯中之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係以犯罪行為之發展,依其在刑法上之評價程度,得分為若干階段,即循序而進之行為,其前行之低度行為不外使後行之高度行為易於實現,則後行之高度行為內容,實已涵蓋低度行為之結果,故高度行為當然吸收低度行為,其前後行為,在形態上雖屬分別獨立,但從同一法益之侵害觀點而言,具有必然之附隨關係,亦即具有階段之貫通性,禁止為雙重評價而應為單一之評價(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02號判決參照),是「吸收犯」之類型亦非專以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一類為限,尚包括全部行為吸收部分(階段)行為等。又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收犯。98年5月20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將同屬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乃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因此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1次購入,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陳秀芬、莊峻源、蔡政龍三人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純質淨重合計97.76公克,已如前述,則被告陳秀芬、莊峻源持有第二級毒品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所規定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其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第二級毒品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核被告陳秀芬、莊峻源、蔡政龍三人如事實欄二㈠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告莊峻源如事實欄二㈡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蔡政龍如事實欄二㈢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告莊峻源如事實欄二㈡所示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陳秀芬、莊峻源、蔡政龍三人就事實欄二㈠所示持有第二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莊峻源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被告蔡政龍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被告陳秀芬、蔡政龍二人有上開事實欄所載犯罪前科及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二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陳秀芬、莊峻源、蔡政龍三人無視我國對於毒品嚴格查緝之禁令,逕向他人取得純質淨重高達97.76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而共同持有之,數量非少,危害社會治安程度非輕,量刑自不宜輕(被告莊峻源係本件第二級毒品之主要持有者,另被告陳秀芬、蔡政龍二人則次之);而被告陳秀芬、莊峻源二人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為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顯見戒毒意志不堅,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社會秩序亦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另被告蔡政龍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卻仍漠視法令禁制而非法持有愷他命純質淨重約30公克(詳細重量如附表一編號12、24及附表二編號9、10所載),並參酌被告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等已將持有之毒品用於販賣等不法之途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莊峻源、蔡政龍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㈢、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22公克,驗餘淨重0.22公克)、編號2所示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支及編號

4、16至23、25至28暨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合計19包(驗前淨重合計111.81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1.644公克,純質淨重合計97.76公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之第一、二級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在其等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名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衡情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均依上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而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⒉被告蔡政龍所持有如附表二編號9、10所示愷他命1瓶及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合計37.039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7.021 公克,純質淨重合計28.626公克),為犯罪之標的,係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24所示之愷他命2包(驗前淨重含包裝袋合計2.7公克),係被告莊峻源攜往被告陳秀芬、莊峻源上揭住處施用所遺留而未取回等情,亦據被告陳秀芬及蔡政龍於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2-53頁),爰依上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玻璃球吸食器2支,係被告陳秀芬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如附表一編號11、30所示玻璃球吸食器共8支,係被告陳秀芬、莊峻源所有、預備供其二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秀芬及莊峻源供明在卷,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其二人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名宣告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存放甲基安非他命之電池容器1顆,係被告陳秀芬、莊峻源所有;另附表二編號11所示電子磅秤1台係被告莊峻源所有,分別係供被告三人存放、秤量上開共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陳秀芬、莊峻源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陳秀芬、莊峻源、蔡政龍三人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名宣告沒收。

⒌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所示不明粉末6包,均未檢出任何毒品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且無其他證據足證該等物品與本件施用、持有毒品犯行有關;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至9、31、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所示手機5支、現金50萬元、現金2萬5000元、空夾鍊袋1包等物,雖係被告陳秀芬、莊峻源、蔡政龍三人所有,惟經查與本件上揭犯行未具有關聯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4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圳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以90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

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號3樓                                                    │
├─────┬──────┬───────────┬──────┬────────────┤
│編號      │名稱        │數量及重量            │檢驗報告    │備註                    │
├─────┼──────┼───────────┼──────┼─────┬──────┤
│1         │海洛因      │1包;                 │法務部調查局│莊峻源所有│編號4、16-23│
│          │            │驗前淨重0.22公克,    │濫用藥物實驗│          │、25-28所示 │
│          │            │驗餘淨重0.22公克。    │室調科壹字第│          │甲基安非他命│
│          │            │                      │00000000000 │          │共13包;驗前│
│          │            │                      │號鑑定書(偵│          │淨重合計31.3│
│          │            │                      │一卷第54頁)│          │97公克,驗餘│
├─────┼──────┼───────────┼──────┼─────┤淨重合計31.2│
│2         │海洛因香菸  │1支                   │高雄醫學大學│莊峻源所有│8公克,純質 │
│          │            │                      │附設中和紀念│          │淨重合計28.5│
│          │            │                      │醫院檢驗報告│          │01公克      │
│          │            │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67頁│          │            │
│          │            │                      │)          │          │            │
├─────┼──────┼───────────┼──────┼─────┤            │
│3         │香菸        │9支                   │高雄醫學大學│莊峻源所有│            │
│          │            │                      │附設中和紀念│,未檢出毒│            │
│          │            │                      │醫院檢驗報告│品反應。  │            │
│          │            │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68頁│          │            │
│          │            │                      │)          │          │            │
├─────┼──────┼───────────┼──────┼─────┤            │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0.137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0.128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0.120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69頁│          │            │
│          │            │                      │)          │          │            │
├─────┼──────┼───────────┼──────┼─────┤            │
│5         │銀白色手機  │1支                   │            │莊峻源所有│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6         │HTC銀白色手 │1支                   │            │莊峻源所有│            │
│          │機          │(門號:0000000000)  │            │          │            │
├─────┼──────┼───────────┼──────┼─────┤            │
│7         │NOKIA手機   │1支                   │            │陳秀芬所有│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          │            │
├─────┼──────┼───────────┼──────┼─────┤            │
│8         │G-PLUS      │1支                   │            │陳秀芬所有│            │
│          │白色手機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          │            │
├─────┼──────┼───────────┼──────┼─────┤            │
│9         │Anycall     │1支                   │            │陳秀芬所有│            │
│          │黑色手機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          │            │
├─────┼──────┼───────────┼──────┼─────┤            │
│10        │玻璃球吸食器│2支                   │            │陳秀芬所有│            │
│          │            │                      │            │預備供施用│            │
│          │            │                      │            │甲基安非他│            │
│          │            │                      │            │命所用    │            │
├─────┼──────┼───────────┼──────┼─────┤            │
│11        │玻璃球吸食器│4支                   │            │莊峻源、陳│            │
│          │            │                      │            │秀芬共同所│            │
│          │            │                      │            │有,預備供│            │
│          │            │                      │            │施用甲基安│            │
│          │            │                      │            │非他命所用│            │
├─────┼──────┼───────────┼──────┼─────┤            │
│12        │愷他命      │1包;                 │高雄醫學大學│蔡政龍所有│            │
│          │            │驗前淨重1.321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1.312公克,   │醫院(偵一卷│          │            │
│          │            │純質淨重1.029公克。   │第63頁)    │          │            │
│          │            │                      │            │          │            │
├─────┼──────┼───────────┼──────┼─────┤            │
│13        │不明白色粉末│2包(含袋毛重合計28公 │法務部調查局│莊峻源所有│            │
│          │            │克)                  │濫用藥物實驗│,均未檢出│            │
│          │            │                      │室調科壹字第│毒品反應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鑑定書(偵│          │            │
│          │            │                      │一卷第54頁)│          │            │
├─────┼──────┼───────────┼──────┼─────┤            │
│14        │不明白色粉末│3包(含袋毛重合計88公 │高雄醫學大學│莊峻源所有│            │
│          │            │克)                  │附設中和紀念│,均未檢出│            │
│          │            │                      │醫院檢驗報告│毒品反應  │            │
│          │            │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64~│          │            │
│          │            │                      │66頁)      │          │            │
├─────┼──────┼───────────┼──────┼─────┤            │
│15        │不明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合計7.5公│法務部調查局│莊峻源所有│            │
│          │            │克)                  │濫用藥物實驗│,未檢出毒│            │
│          │            │                      │室調科壹字第│品反應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號鑑定書(偵│          │            │
│          │            │                      │一卷第54頁)│          │            │
├─────┼──────┼───────────┼──────┼─────┤            │
│1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14.058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14.049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12.652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70頁│          │            │
│          │            │                      │)          │          │            │
├─────┼──────┼───────────┼──────┤          │            │
│17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7.161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7.152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6.509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71頁│          │            │
│          │            │                      │)          │          │            │
├─────┼──────┼───────────┼──────┤          │            │
│1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2.951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2.942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2.638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72頁│          │            │
│          │            │                      │)          │          │            │
├─────┼──────┼───────────┼──────┤          │            │
│1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1.184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1.175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1.146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73頁│          │            │
│          │            │                      │)          │          │            │
├─────┼──────┼───────────┼──────┤          │            │
│20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2.178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2.169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1.940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74頁│          │            │
│          │            │                      │)          │          │            │
│          │            │                      │            │          │            │
├─────┼──────┼───────────┼──────┤          │            │
│2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0.613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0.604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0.590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75頁│          │            │
│          │            │                      │)          │          │            │
├─────┼──────┼───────────┼──────┤          │            │
│2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1.219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1.210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1.114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76頁│          │            │
│          │            │                      │)          │          │            │
├─────┼──────┼───────────┼──────┤          │            │
│2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1.088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1.079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1.031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77頁│          │            │
│          │            │                      │)          │          │            │
│          │            │                      │            │          │            │
├─────┼──────┼───────────┼──────┼─────┤            │
│24        │愷他命      │1包;                 │內政部警政署│蔡政龍所有│            │
│(即內政部│            │驗前含包裝袋毛重1.27公│刑事警察局刑│          │            │
│警政署刑事│            │                      │鑑字第101008│          │            │
│警察局鑑定│            │                      │2045號鑑定書│          │            │
│書編號B18 │            │                      │(偵一卷第56│          │            │
│)        │            │                      │頁)        │          │            │
├─────┼──────┼───────────┼──────┼─────┤            │
│2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0.427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0.418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0.414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78頁│          │            │
│          │            │                      │)          │          │            │
│          │            │                      │            │          │            │
├─────┼──────┼───────────┼──────┤          │            │
│2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0.225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0.216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0.202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79頁│          │            │
│          │            │                      │)          │          │            │
├─────┼──────┼───────────┼──────┤          │            │
│27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0.068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0.059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0.063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80頁│          │            │
│          │            │                      │)          │          │            │
├─────┼──────┼───────────┼──────┤          │            │
│2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0.088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0.079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0.082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偵一卷第81頁│          │            │
│          │            │                      │)          │          │            │
│          │            │                      │            │          │            │
├─────┼──────┼───────────┼──────┼─────┤            │
│29        │存放甲基安非│1顆                   │            │莊峻源、陳│            │
│          │他命之電池容│                      │            │秀芬共同所│            │
│          │器          │                      │            │有,供存放│            │
│          │            │                      │            │甲基安非他│            │
│          │            │                      │            │命所用    │            │
├─────┼──────┼───────────┼──────┼─────┤            │
│30        │玻璃球吸食器│4支                   │            │莊峻源、陳│            │
│          │            │                      │            │秀芬共同所│            │
│          │            │                      │            │有,預備供│            │
│          │            │                      │            │施用甲基安│            │
│          │            │                      │            │非他命所用│            │
├─────┼──────┼───────────┼──────┼─────┤            │
│31        │新臺幣50萬  │                      │            │陳秀芬所有│            │
└─────┴──────┴───────────┴──────┴─────┴──────┘
┌────────────────────────────────────────────┐
│附表二:                                                                                │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號4樓                                                │  │
├─────┬──────┬───────────┬──────┬────────────┤
│編號      │名稱        │數量及重量            │檢驗報告    │備註                    │
├─────┼──────┼───────────┼──────┼─────┬──────┤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編號1-6所示 │
│          │            │驗前淨重36.851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甲基安非他命│
│          │            │驗餘淨重36.842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共6包;驗前 │
│          │            │純質淨重32.281公克。  │(報告編號:│          │淨重合計80.4│
│          │            │                      │00000-00;  │          │18公克,驗餘│
│          │            │                      │偵三卷第27頁│          │淨重合計80.3│
│          │            │                      │)          │          │64 公克,純 │
├─────┼──────┼───────────┼──────┤          │質淨重合計69│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259公克    │
│          │            │驗前淨重37.126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37.117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31.779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  │          │            │
│          │            │                      │偵三卷第28頁│          │            │
│          │            │                      │)          │          │            │
├─────┼──────┼───────────┼──────┤          │            │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1.605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1.596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1.330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  │          │            │
│          │            │                      │偵三卷第29頁│          │            │
│          │            │                      │)          │          │            │
├─────┼──────┼───────────┼──────┤          │            │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1.613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1.604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1.267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  │          │            │
│          │            │                      │偵三卷第30頁│          │            │
│          │            │                      │)          │          │            │
├─────┼──────┼───────────┼──────┤          │            │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1.591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1.582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1.333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  │          │            │
│          │            │                      │偵三卷第31頁│          │            │
│          │            │                      │)          │          │            │
├─────┼──────┼───────────┼──────┤          │            │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醫學大學│          │            │
│          │            │驗前淨重1.632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            │
│          │            │驗餘淨重1.623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1.269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  │          │            │
│          │            │                      │偵三卷第32頁│          │            │
│          │            │                      │)          │          │            │
├─────┼──────┼───────────┼──────┼─────┼──────┤
│7         │新臺幣      │                      │            │          │            │
│          │2萬5000元   │                      │            │          │            │
├─────┼──────┼───────────┼──────┼─────┼──────┤
│8         │空夾鏈袋    │4包                   │            │陳秀芬所有│            │
├─────┼──────┼───────────┼──────┼─────┼──────┤
│9         │愷他命      │1瓶;                 │高雄醫學大學│          │1.扣案之愷他│
│          │            │驗前淨重2.412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命純質淨重合│
│          │            │驗餘淨重2.403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計28.626公克│
│          │            │純質淨重1.929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  │          │2.另扣案如附│
│          │            │                      │偵三卷第33頁│          │表一編號12、│
│          │            │                      │)          │          │24所示愷他命│
├─────┼──────┼───────────┼──────┤          │2包(驗前淨 │
│10        │愷他命      │1包;                 │高雄醫學大學│          │重含包裝袋合│
│          │            │驗前淨重34.627公克,  │附設中和紀念│          │計2.7公克) │
│          │            │驗餘淨重34.618公克,  │醫院檢驗報告│          │            │
│          │            │純質淨重26.697公克。  │(報告編號:│          │            │
│          │            │                      │00000-00;  │          │            │
│          │            │                      │偵三卷第34頁│          │            │
│          │            │                      │)          │          │            │
├─────┼──────┼───────────┼──────┼─────┼──────┤
│11        │電子磅秤    │1台                   │            │莊峻源所有│            │
│          │            │                      │            │,供秤量甲│            │
│          │            │                      │            │基安非他命│            │
│          │            │                      │            │所用      │            │
├─────┴──────┴───────────┴──────┴─────┴──────┤
│註:                                                                                    │
│附表一、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合計19包;                                                  │
│驗前淨重合計111.815公克,                                                               │
│驗餘淨重合計111.644公克,                                                               │
│純質淨重合計97.76公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27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