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克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克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壹拾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克強因散布猥褻物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法院重定執行刑時,行使上開裁量權之結果,關於是否減輕刑期及減輕幅度大小之決定,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更不利於被告,其裁量減輕之幅度,固毋庸錙銖必較,然至少應與前定執行刑相當,俾符合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9年度台非字第233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蔡克強因散佈猥褻物品等共18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6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5853號、98年度審簡字第1930號、98年度審簡字第4401號、98年度審簡字第5364號、100年度簡字第407號、99年度聲字第230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54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966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號│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散佈猥褻物品│有期徒│98年5 月至│本院98年度│98年12月│本院98年度│98年12月│編號1至17 ││1 │罪 │刑3 月│98年7 月8 │審簡字第58│4 日 │審簡字第 │21日 │所示之罪,││ │ │ │日 │53號 │ │5853號 │ │曾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5 月初│本院98年度│98年10月│本院98年度│98年12月│第2307號裁││2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至98年5 月│審易字第 │30日 │審易字第 │16日 │定定應執行││ │條非法營業罪│ │30日 │1930 號 │ │1930號 │ │刑為有期徒│├─┼──────┼───┼─────┤ │ │ │ │刑3年,如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5 月31│ │ │ │ │易科罰金,││3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6 │ │ │ │ │以新臺幣 ││ │條非法營業罪│ │月4 日 │ │ │ │ │1000元折算│├─┼──────┼───┼─────┤ │ │ │ │1日,併科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6 月1 │ │ │ │ │罰金60萬元││4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6 │ │ │ │ │,罰金如易││ │條非法營業罪│ │月2 日 │ │ │ │ │服勞役,以│├─┼──────┼───┼─────┤ │ │ │ │新臺幣2000││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6 月6 │ │ │ │ │元折算1日 ││5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6 │ │ │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15日 │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6 月30│ │ │ │ │ ││6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 │ │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6 日 │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6 月10│ │ │ │ │ ││7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 │ │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1 日 │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4 月間│ │ │ │ │ ││8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某日至98年│ │ │ │ │ ││ │條非法營業罪│ │4 月23日 │ │ │ │ │ │├─┼──────┼───┼─────┼─────┼────┼─────┼────┤ ││ │圖利聚眾賭博│有期徒│98年5 月31│本院98年度│98年12月│本院98年度│99年1 月│ ││9 │罪 │刑4 月│日至98年6 │審簡字第 │23日 │審簡字第 │18日 │ ││ │ │ │月3 日 │4401 號 │ │4401號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18│本院98年度│98年12月│本院98年度│99年1 月│ ││10│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7 │審簡字第 │24日 │審簡字第 │18日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0日 │5346 號 │ │5346號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4 │本院98年度│98年9 月│本院98年度│98年12月│ ││11│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審簡字第 │24日 │審簡字第 │30日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11日 │5364 號 │ │5346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6 月27│ │ │ │ │ ││12│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 │ │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0日 │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21│ │ │ │ │ ││13│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 │ │ │ │ │ ││ │條非法營業罪│併科罰│ │ │ │ │ │ ││ │ │金新臺│ │ │ │ │ │ ││ │ │幣50萬│ │ │ │ │ │ ││ │ │元 │ │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16│ │ │ │ │ ││14│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 │ │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0日 │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23│ │ │ │ │ ││15│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 │ │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30日 │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6 月9 │ │ │ │ │ ││16│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6 │ │ │ │ │ ││ │條非法營業罪│併科罰│月11日 │ │ │ │ │ ││ │ │金新臺│ │ │ │ │ │ ││ │ │幣50萬│ │ │ │ │ │ ││ │ │元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4 月23│臺南地院98│98年7 月│臺南地院98│98年8 月│ ││17│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5 │年度簡字第│10日 │年度簡字第│10日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15日 │1546號 │ │1546號 │ │ │├─┼──────┼───┼─────┼─────┼────┼─────┼────┼─────┤│18│違反雇主不得│罰金新│98年7月間 │本院100年 │100年4月│本院100年 │100年5月│罰金如易服││ │預扣勞工工資│臺幣1 │ │度簡字第 │20日 │度簡字第 │16日 │勞役,以新││ │作為賠償費用│萬元 │ │407號 │ │407號 │ │臺幣1000元││ │之規定 │ │ │ │ │ │ │折算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