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24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蔡棠宇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人,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為限,受刑人並無該聲請權,如受刑人有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時,僅得請求該管檢察官聲請之,受刑人不得為之。職是,本案聲請人既非得為聲請之適格主體,故前揭聲請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爰依法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罪名 │ 裁判字號 │ ├──┼───────┼────────────────────┤ │1 │偽造有價證券 │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0號 │ ├──┼───────┼────────────────────┤ │2 │詐欺取財 │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08號 │ ├──┼───────┼────────────────────┤ │3 │詐欺取財 │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43號 │ ├──┼───────┼────────────────────┤ │4 │妨害自由 │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002號 │ ├──┼───────┼────────────────────┤ │5 │強制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