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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伯文黃右萱黃裕堯王伯文黃右萱黃裕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廷榮
選任辯護人
黃金龍律師
被告
潘明輝
被告
蕭風祥
被告
莊天順
被告
上三人共同 李慶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孫守濂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泓琮律師
被告
張順登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桃園縣新屋鄉○○○路○段○○○號
被   告 范春桃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桃園縣新屋鄉○○○路○段○○○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律師
被   告 蔡漢東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籍設新竹縣湖口鄉○○村○○○○○號
現住新竹縣新豐鄉○○路○○號
被   告 胡能城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新竹縣新豐鄉○○村○○○○○號
被   告 郭春良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籍設雲林縣斗六市○○路○○○巷○○弄○○號
現住雲林縣斗六市○○路○○○號
被   告 鍾奇龍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雲林縣臺西鄉○○路○○○號
被   告 王曦筠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籍設基隆市○○區○○街○○○巷○○○號
現住基隆市○○區○○街○○巷○○號
上 一 人 王炯棻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錦堂律師
黃永隆律師
被   告 林乙民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被   告 林春萬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籍設新北市○○區○○路○○○號
現住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律師
被   告 陳能亮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新竹縣湖口鄉○○村○○街○○○巷○號
被   告 葉明國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新竹縣湖口鄉○○村○○○○○○○號
被   告 戴譙致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
被   告 王健送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籍設新北市○○區○○街○○號11樓
現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被   告 張清豐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被   告 陳家政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籍設新北市鶯歌鎮○○○路○○○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被   告 林倉丘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死亡)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嘉義縣新港鄉○○○○○號之4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5420 號、99年度偵字第19173 號、99年度偵字第36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參拾陸罪;其收賄金額未超過新臺幣貳萬元者,共參拾罪,每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其收賄金額超過新臺幣貳萬元者,共陸罪,每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以上參拾陸罪均褫奪公權伍年;各罪所得財物,分別為:㈠新臺幣壹萬伍仟元、㈡新臺幣壹萬捌仟元、㈢新臺幣壹萬伍仟元、㈣新臺幣壹萬貳仟元、㈤新臺幣參仟元、㈥新臺幣壹萬貳仟元、㈦新臺幣壹萬貳仟元、㈧新臺幣參仟元、㈨新臺幣參萬元、㈩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新臺幣參仟元、新臺幣參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參萬玖仟元、新臺幣陸仟元、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新臺幣參仟元、新臺幣陸仟元、新臺幣陸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參仟元、新臺幣參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於對應之每罪項下,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刪除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共參拾陸罪,均免刑。又與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C○○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伍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日者,共貳拾罪,均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A○○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日者,共壹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禎家、吳文生、彭成鋇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依序於對應項下沒收。又與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郭豫仁、張林水、簡國富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依序於對應項下沒收。又與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永建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與戊○○、庚○○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與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與寅○○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寅○○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與亥○○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亥○○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日者,共肆罪,應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鶴文、吳文賢、趙永田、李昆鋒、范揚煌、李在容、楊正安、嚴明福、葉明輝、林宗信、林喜清、陳奎英、蕭錦和、蕭曾秀琴、黃坤壽、王建州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依序於對應項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禎家、陳鶴文、吳文賢、趙永田、李昆鋒、范揚煌、寅○○、郭豫仁、李在容、楊正安、張林水、嚴明福、葉明輝、亥○○、林宗信、乙○○、林喜清、陳奎英、蕭錦和、蕭曾秀琴、黃坤壽、簡國富、吳文生、彭成鋇、王建州、庚○○、許永建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午○○與玄○○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參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C○○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柒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日者,共貳拾參罪,均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A○○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日者,共壹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禎家、吳文生、彭成鋇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依序於對應項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禎家、吳文生、彭成鋇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丙○○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郭豫仁、張林水、簡國富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依序於對應項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郭豫仁、張林水、簡國富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戊○○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永建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與玄○○、庚○○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永建、庚○○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乙○○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寅○○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寅○○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亥○○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亥○○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庚○○與玄○○、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辰○○、丑○○、子○○、申○○、E○○、宙○○、天○○、D○○,均無罪。

辛○○公訴不受理。

事實

壹、公務員瀆職:

一、按取得船員手冊,申請人即船員必須參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下稱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其中:㈠全國各區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下稱大基安班),受訓期間3.5 日,課程內容為海難求生、消防滅火、心肺復甦術、海洋污染防制、救生筏操作、跳水、求救訊號彈發送使用;㈡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下稱小基安班),受訓期間2 日,課程內容為海難求生、消防滅火、心肺復甦術、海洋污染防制;㈢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補訓班(下稱補訓班),受訓期間1 日(早期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僅受訓2.5 日,嗣因船員管理規則修正,必須補訓1 日,係隨同大基安班一起上課);均應由申請人本人全程到場上課並通過測驗,始能取得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下稱結業證書)。其後,必須再備齊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僱傭承諾書、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等文件,始能經由各地區漁會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經承辦公務員為實質審查後,始核發船員手冊。

二、己○○為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訓練科輔導員(至民國98年12月3 日始退休),負責辦理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包括大基安班、小基安班、補訓班)學員受訓之報名、報到、有無出席及考試成績之登錄、結業證書核發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玄○○為辦理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漁船船員手冊申請之代辦業者;兩人均明知申請人即船員必須由本人親自全程上課並通過測驗,始能取得結業證書,詎玄○○竟基於支付金錢作為對價,圖使公務員為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犯意,先向己○○表示願以每份代價新臺幣(下同)3,000 元,要求己○○針對未實際到場上課之申請人,利用其職務關係加以配合而發給結業證書;己○○明知玄○○行求賄賂之目的,竟基於受賄意思而與之期約,同意加以處理。兩人竟於95年8 月至98年6 月期間,由玄○○將其經由招攬而向各申請人取得之身分證及照片交付,由己○○利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含委外代辦)辦理各梯次大基安班、小基安班及補訓班之機會,就安排人數及所參加之班別,每次另為合意,明知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透過玄○○之申請人(不包括吳政岳、詹仁志、陳新統、顏許春綢、宙○○、顏東寶、林大勇);及如起訴書附表二(不包括簡重立、王仁鴻)至八所示輾轉經由丑○○(其夫辰○○並未介紹)、A○○、子○○、申○○、E○○、丙○○、戊○○仲介而透過玄○○之申請人(以上共計155 人,已由本院按班別及結訓時間重新編號如附表㈠至所示;其中㈠402 小基安班,95年8 月17日結訓,5 人;㈡410 小基安班,95年8 月31日結訓,6 人;㈢420 小基安班,95年9 月21日結訓,5 人;㈣431 小基安班,95年10月19日結訓,4 人;㈤436 小基安班,95年11月9 日結訓,1 人、㈥447 小基安班,96年1 月25日結訓,4 人;㈦452小基安班,96年3 月15日結訓,4 人;㈧464 小基安班,96年5 月24日結訓,1 人;㈨532 小基安班,96年11月15日結訓,10人;㈩53 3小基安班,96年11月22日結訓,9 人;534 小基安班,96年11月29日結訓,4 人;537 小基安班,96年12月20日結訓,6 人;538 小基安班,96年12月27日結訓,6 人;421 大基安班,97年1 月11日結訓,1 人;567 小基安班,97年7 月8 日結訓,1 人;278 補訓班,97年7 月8 日結訓,3 人;584 小基安班,97年7 月13日結訓,13人;281 補訓班,97年7 月29日結訓,2 人;282 補訓班,97年8 月5 日結訓,4 人;286 補訓班,97年9 月2 日結訓,5 人;636 小基安班,97年9 月21日結訓,12人;290 補訓班,97年9 月30日結訓,7 人;640 小基安班,97年10月5 日結訓,1 人;292 補訓班,97年10月14日結訓,2 人;293 補訓班,97年10月21日結訓,2 人;294 補訓班,97年10月28日結訓,3 人;490 大基安班,97年12月1 日結訓,5 人;491 大基安班,97年12月1 日結訓,3 人;497 大基安班,98年1 月16日結訓,3 人;498 大基安班,98年1 月23日結訓,3 人;500 大基安班,98年2 月13日結訓,3 人;501 大基安班,98年2 月20日結訓,3 人;504 大基安班,98年3月6 日結訓,1 人;505 大基安班,98年3 月13日結訓,1 人;696 小基安班,98年6 月20日結訓,3 人;697小基安班,98年6 月21日結訓,9 人),並無到場全程上課接受訓練,即申請人本人根本沒有報到或有以他人頂替到場之事實,己○○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檢察官並未指明玄○○對此係有犯意聯絡並請求論罪,本院亦認定玄○○僅有行賄之犯意及行為),竟在其職務上所掌各梯次訓練班之報到學員名冊、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上,就結業證書核發與否之重要基礎事項即學員報到、上課點名、實習成績等內容,以黏貼照片增列、註記有到場、填入實習成績等方式而故意造假(各別情形,詳如本院附表㈠至、至所對應之事實);甚至以漏未列印為由,要求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不知情之輔導員徐艾玲、謝郅瑋補充列印結業證書(各別情形,詳如本院附表、、、、所對應之事實),並呈交不知情之上級主管核准以行使之,據以核發結業證書給如本院附表㈠至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公文管理、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及結業證書核發之正確性。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則按班別不同而依約定以每份3,000元計算之賄款交付己○○;玄○○行賄、己○○收賄之次數,因班別不同而各別計算(非依申請人之人數計算),共36次;所交付、收受之賄款,分別為㈠15,000元、㈡18,000元、㈢15,000元、㈣12,000元、㈤3,000 元、㈥12,000元、㈦12,000元、㈧3,000 元、㈨30,000元、㈩27,000元、12,000元、18,000元、18,0 00 元、3,000 元、3,000元、9,000 元、39,000元、6,000 元、12,000元、15,000元、36,000元、21,000元、3,000 元、6,000 元、6,000 元、9,000 元、15 , 000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3,000 元、3,000 元、9,000 元、27,000元;以上各班別中,己○○違背職務發給結業證書之人數,每次均非相同,最高為13人,己○○於該次所收賄賂僅39,000元,故其每次收賄數額均在50,000元以下,情節均屬輕微(以上己○○因玄○○行賄而違背職務核發結業證書部分,檢察官起訴認為各申請人並不知情,且未參與行賄;至於檢察官起訴雖認為其他代辦業者即介紹人丑○○、辰○○、A○○、子○○、申○○、E○○、丙○○、戊○○亦共同行賄,但本院認定僅由玄○○單獨行賄,其他代辦業者並不知情且未參與行賄)。

三、己○○於98年7 月間獲悉其已遭懷疑涉嫌有違法核發結業證書情事,為湮滅其個人核發結業證書之犯罪證據,竟於98年8 月2 日20時31分至32分許,假借職務上使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公務電腦之機會,以不知情之訓練課輔導員莊文治(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個人帳號及密碼,進入公務電腦核發漁政受訓結業證書系統中,故意刪除其已違法核發結業證書或有製作不實上課點名紀錄及考試成績之盧培馨、古耀豐、彭成熒、張文誌、李文賓(以上為490 大基安班;本院附表);王全家、朱俊樺、彭進財(以上為491 大基安班;本院附表)、高有德、陳銀銀(以上為501 大基安班;本院附表)、林祖蔭(505 大基安班;本院附表)、林世昌、簡重立、王世華、載譙致(以上為696 小基安班;本院附表)、林日壽、陳木發、曹以建、陳敬賢、徐源均、蔡新發、徐楹淦、黃順發、謝双賢(以上為697 小基安班;本院附表)之相關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對於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管理及結業證書核發之正確性。

貳、變造結業證書、僱佣承諾書之登載不實及偽造、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暨以上各種文書之行使:

一、結業證書(由玄○○變造並利用午○○、C○○行使):己○○因多次收賄而違背職務核發結業證書,經手人數甚多,且係以公文書登載不實及行使之方式為之,易遭稽核發現,擔心東窗事發,乃自98年7 月向玄○○表示不再配合,惟玄○○已向如本院附表所示申請人即①簡重立(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②王仁鴻(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③吳政岳、④詹仁志、⑤陳新統、⑥顏許春綢、⑦宙○○、⑧顏東寶、⑨林大勇收取代辦費用,竟基於變造結業證書及行使之犯意,先拿以上各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同時交給高雄巿政府海洋局承辦人員王淑真先行審核,在各該身分證影印本上簽名及核蓋日期章後,再以申請人本人急用為由,拿回身分證正本及已簽名蓋章之身分證影本;玄○○再將以上各申請人之照片,貼於所持其他人申請人之結業證書正本後加以影印,再將以上各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填入予以調整,偽造成為以上各申請人之結業證書,足生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對於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管理及結業證書核發之正確性。其後,玄○○再交給不知情之C○○、午○○(其等則負責提供僱佣承諾書,詳如後述),連同以上各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體格檢查證明書、切結書、僱佣承諾書等文件,一併提出而持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而行使之(玄○○各別偽造及行使結業證書之時間,詳如本院附表所對應之事實),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人員為實質審核後,再發給漁船船員手冊(以上各申請人,除宙○○外,檢察官並未列被告,而起訴書雖指明介紹人丑○○、辰○○亦屬知情並請求論罪,但未指明其他申請人及C○○、午○○亦屬知情。依現有卷證資料,本院認定僅由玄○○單獨變造,各申請人、C○○、午○○及介紹人丑○○、辰○○並不知情且未參與)。

二、僱佣承諾書(玄○○對於午○○登載不實及C○○偽造暨其等之行使,均知情並有同謀):

㈠玄○○向己○○取得如本院附表所示㈨②白銘雄、⑦羅淑惠(由A○○介紹)、⑧吳睿綋(由丙○○介紹)、⑨陳國清(由丙○○介紹);⑥徐永芳(由子○○介紹);③陳建宇(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⑥莊森清(由子○○介紹);①趙正義、②陳志銘、③王文化、④蔡學文、⑤倪銀釧、⑥李瑞益、⑦蔡宗利、⑧鄭俊城、⑨李添丁、⑩何文欽、⑫許晉豪(由申○○介紹);②邱偉倫、③倪人仰、④李宜鋒、⑤簡鈺桓、⑥林永和;①傅鈞煒;①盧培馨、②古耀豐(由A○○介紹)、③彭成熒(由子○○介紹)、④張文誌(由E○○介紹)、⑤李文賓(由丙○○介紹);①王全家、③彭進財;⑤洪文宗;①高有德、③許明志(由丙○○介紹);①王世華、②D○○、③林世昌(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①蔡新發、②徐楹淦、③黃順隆、④陳敬賢、⑤徐源均、⑦林日壽、⑧陳木發、⑨謝双賢;及自行變造①簡重立(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之結業證書後,因午○○為高市漁筏第221 號、第344 號漁船之船主,復有從事代辦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業務,兩人明知以上各申請人並無受雇午○○擔任船員之事實,竟共同基於業務不實登載暨行使之犯意聯絡,由玄○○交付以每件1,000 元計算之報酬(含代為送件),午○○乃囑不知情之職員呂明澤製作各申請人係受雇擔任船員之不實僱傭承諾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船員及船務管理之正確性。其後,連同各申請人之結業證書、身分證影本、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體格檢查證明書(含午○○不知情由玄○○偽造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切結書等文件,由不知情之職員呂明澤一併提出而持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而行使之(各別登載不實及行使僱佣承諾書之時間,詳如各申請人於本院附表所對應之事實),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人員為實質審核後,再發給漁船船員手冊(以上各申請人,除D○○外,檢察官並未列被告,針對登載不實及行使部分,起訴書並未指明D○○亦屬知情並請求論罪,且起訴書亦未指明其他代辦業者即介紹人均屬知情並請求論罪,應認為均未起訴。本院依現有卷證資料,認為此部分僅玄○○與午○○間有犯意聯絡,D○○及其他代辦業者即介紹人則無共同犯罪之意思)。

㈡玄○○向己○○取得如本院附表所示㈠①陳金群、②張國寶、③辛○○、④藍振榮(由A○○介紹)、⑤☆黃禎家(由☆A○○介紹);㈡①柯景文、②張富森、③蔡明順、④天○○、⑤何玉堂(由A○○介紹)、⑥周宗治(由A○○介紹);㈢①黃良豪、②李柏弘、③☆陳鶴文、④謝福春、⑤許永輝;㈣①邱勝漬、②黃政元、③楊超名、④李進益;㈤許雲添(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㈥①☆吳文賢、②謝慶輝、③林東駿、④黃奕欽(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㈦①江志成、②☆趙永田、③蘇俊鵬、④☆李昆峰;㈧☆范揚煌;㈨①吳運財、③張清舜、④☆寅○○、⑤褚玉坤、⑥彭韋翔(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⑩☆郭豫仁(由☆丙○○介紹);㈩①賴信綱、②☆李在容、③☆楊正安、④陳正義(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⑤許耀仁(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⑥吳柏勇(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⑦梁家榮(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⑧呂進學(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⑨☆張林水(由☆丙○○介紹);①☆嚴明福、③丁玉琴、④☆葉明輝、⑤☆亥○○;①莊金良、②陳宗立、④錡正和、⑤吳書炎(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林宗信;☆乙○○、①楊蜀新、②☆林喜清、③☆陳奎瑛;①☆蕭錦和、②☆蕭曾秀琴、③高信義、④高旻維、⑤許仁義、⑥張富誠、⑦廖得延、⑧黎志清(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⑨宋隆清(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⑩☆黃坤壽(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⑪許春楠(由子○○介紹)、⑫林守益(由申○○介紹)、⑬☆簡國富(由☆丙○○介紹);①余瓊文、②許德昌;①林友芳、②陳佳一、③蕭錫畯、④駱勝琳(由丙○○介紹);④陳嘉俊、⑤黃堃銘(由E○○介紹);⑪☆吳文生(由☆A○○介紹);①簡光文、⑦☆彭成鋇(由☆A○○介紹);①黃耀德、②謝國勝;①鄭兆民、②劉源福(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①劉仁德、②呂錦郎、③葉日雄(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②朱俊樺;①林正宗、②王裕宏、③李建築(由戊○○介紹);①鄭志昌、②☆王建洲、③☆庚○○(由☆戊○○介紹);①莊其清、②☆許永建(由☆戊○○介紹);②陳銀銀;王連務;及自行變造②王仁鴻(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③吳政岳、④詹仁志、⑤陳新統、⑥顏許春綢、⑦宙○○、⑧顏東寶、⑨林大勇之結業證書後,因C○○有代辦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業務,其個人雖非船主,但有為他人代辦漁船進出港報關業務,而持有船主卯○○○、宇○○、未○○、癸○○、酉○○○、B○○、巳○○、甲○○、李慶瑞、黃○○、丁○○、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戌○○)、貿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壬○○)所留存或寄放之印章,兩人明知以上各申請人並無受雇各船主擔任船員之事實,亦未於事前或事後予以告知,取得各船主同意或授權,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暨行使之犯意聯絡,由玄○○交付以每件1,000元計算之報酬(含代為送件),C○○即依持有印章之當時狀態而隨機盜用各該船主之印章,偽造各申請人係受雇擔任船員之僱傭承諾書後,足以生損害於漁政主管機關暨各船主對於船員及船務管理之正確性。其後,再連同各申請人之結業證書、身分證影本、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體格檢查證明書(含C○○不知情由玄○○偽造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切結書等文件,一併提出而持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而行使之(各別偽造及行使僱佣承諾書之時間,詳如各申請人於本院附表所對應之事實),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人員為實質審核後,再發給漁船船員手冊(以上各申請人,除乙○○、天○○、寅○○、辛○○、亥○○、庚○○、宙○○外,檢察官並未列為被告,針對偽造僱佣承諾書及行使部分,起訴書並未指明乙○○、天○○、寅○○、辛○○、亥○○、庚○○、宙○○,亦屬知情並請求論罪,且起訴書亦未指明其他代辦業者即介紹人均屬知情並請求論罪,應認為均未起訴。本院依現有卷證資料,認為此部分僅玄○○與C○○間有犯意聯絡,乙○○、天○○、寅○○、辛○○、亥○○、庚○○、宙○○及其他代辦業者則無共同犯罪之意思)。

三、體格檢查證明書(由玄○○偽造並利用C○○行使,申請人及介紹人均知情並有同謀):本院附表加註☆部分之申請人,即:㈠⑤黃禎家(由A○○介紹);㈢③陳鶴文;㈥①吳文賢;㈦②趙永田、④李昆鋒;㈧范揚煌;㈨④寅○○、⑩郭豫仁(由丙○○介紹);㈩②李在容、③楊正安、⑨張林水(由丙○○介紹);①嚴明福、④葉明輝、⑤亥○○;林宗信;乙○○;②林喜清、③陳奎英;①蕭錦和、②蕭曾秀琴、⑩黃坤壽(丑○○、辰○○並未經手或介入)、⑬簡國富(由丙○○介紹);⑪吳文生(由A○○介紹)、⑦彭成鋇(由A○○介紹);②王建州、③庚○○(由戊○○介紹);⑥許永建(由戊○○介紹)(以上共27人,檢察官僅列乙○○、寅○○、亥○○、庚○○為被告並請求論罪;又起訴書已具體指明介紹人丑○○、辰○○、A○○、丙○○、戊○○有犯意聯絡,僅漏未請求論罪,應認為業已起訴),因分別有未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之情形,均以另加收3,000 元為代價,玄○○(或透過介紹人A○○、丙○○、戊○○;但本院認丑○○、辰○○就黃坤壽部分並未經手或介入)與各申請人,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犯意,由玄○○以不詳時地所自行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蓋用於空白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將以上各申請人列為接受體格檢查對象,自行於各該檢查欄位內填寫數據,偽造已由奇美醫院地○○○○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奇美醫院及地○○○○對於體格檢查內容及管理之正確性。其後,除蕭錦和由玄○○自行送件外,其他則由玄○○交由不知體格檢查證明書係屬偽造之C○○,連同C○○自己偽造之僱佣承諾書,暨各申請人之結業證書、身分證影本、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切結書,一併提出而持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而行使之(各別偽造及行使體格檢查證明書之時間,詳如各申請人於本院附表所對應之事實),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人員為實質審核後,再發給漁船船員手冊予各申請人。

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函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核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辛○○已於100 年10月2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其個人基本資料、除戶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㈠第128 、129 頁),公訴人未察,竟於被告辛○○死亡後之100 年12月27日對其提起公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規定,對被告辛○○為不受理之判決,此部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貳、證據能力

一、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由本人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偽造結業證書、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與他人共謀就僱佣承諾書登載不實及偽造之事實,業經被告玄○○自首並於偵審中坦承不諱;由本人就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及行使、刪除公務電腦電磁紀錄、就僱佣承諾書登載不實、偽造之事實,業分別經被告己○○、午○○、C○○於偵審中坦承不諱;共謀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之事實,業分別經被告被告寅○○於審判、被告亥○○、乙○○、庚○○於偵審判中坦承不諱;均核與各該犯罪事實相符,自得作為證據。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係屬證人,法院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始具有證據能力;若個案事實之認定涉及以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罪之證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均須使該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依法律特別規定得作為證據者,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者外,於審判中仍應依法接受詰問程序,藉以保障被告之詰問權;法院就被告之案件對其他共同被告或與被告有共犯關係之人調查,均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傳喚該共同被告或共犯到場,命其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通知被告,使被告有與之對質及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的機會,以確保其對質詰問權,並藉以發現實體真實。是共同被告先前於警詢及偵查中,基於被告身分所為涉及其他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如該共同被告經證人身分傳喚到庭陳述,並經被告對該共同被告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於共同被告對質詰問機會,應認共同被告先前陳述之瑕疵,業已治癒而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玄○○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就行賄被告己○○部分作證進行交互詰問,並賦予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有對質詰問之機會,故共同被告玄○○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除被告己○○爭執被告玄○○偵查中所為證述之證據能力外,其他經本判決所引用之證人即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業訓練科輔導員莊文治、徐艾玲、謝郅瑋;高雄巿政府海洋局技士王淑珍、受雇被告午○○之呂明澤;代為送件即被告C○○、午○○;代辦業者即被告辰○○、丑○○、A○○、子○○、申○○、E○○、丙○○、戊○○;各申請船員手冊之人(包括被告天○○、宙○○、D○○、辛○○、乙○○、庚○○、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以及與本件漁船船員訓練、船員手冊申請相關之紀錄及各類文書,雖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但因檢察官、全部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本院審酌其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法不當取供情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可作為證據。

參、公務員瀆職部分

一、公務員收受賄賂違背職務發給結業證書:

㈠查船員必須參加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其中:⑴大基安班,受訓期間3.5 日,課程為海難求生、消防滅火、心肺復甦術、海洋污染防制、救生筏操作、跳水、求救訊號彈發送使用;⑵小基安班,受訓期間2 日;課程為海難求生、消防滅火、心肺復甦術、海洋污染防制;⑶補訓班,受訓期間1 日;係隨同大基安班一起上課;參加受訓者應檢附照片2 張及身分證影本,向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或委外代訓之當地漁會報名,報到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核對,如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開班,由被告己○○負責學員報到,將所收繳之照片貼於報到學員名冊,在結訓前即先交給輔導員徐艾玲、謝郅瑋列印結業證書,印出後交給被告己○○保管;受訓期間,每節授課老師會點名及清點人數,如有學員未上課或缺席就在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上註記,如有任何一堂課缺席就沒有成績也不能取得結業證書;補訓學員名冊係與正式訓練班名冊分開,不會登記學員上課成績,但要點名;全部受訓課程結束後,由被告己○○負責發放結業證書。委外代訓部分,由辦理訓練的學校以公文將學員名冊及受訓成績送至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由被告己○○負責將學員名冊及成績單交徐艾玲、謝郅瑋列印結業證書,再由被告己○○統一寄給代訓學校發給受訓學員之事實,業據被告己○○及證人即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輔導員徐艾玲、謝郅瑋於偵查中說明綦詳(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32、33、36、37頁;調查站卷㈤第177 、178 、181 、182 頁)。

㈡如本院附表㈠至所示之155 人,均未實際至所屬班別受訓上課,係透過代辦業者之被告玄○○取得結業證書;或係經由其他代辦業者之被告丑○○、A○○、子○○、申○○、E○○、丙○○、戊○○輾轉介紹而透過被告玄○○(本院認為被告辰○○並未介紹)加以安排而取得結業證書等情,業據如本院附表㈠至所示之申請人(包括被告天○○、D○○、辛○○、乙○○、庚○○、亥○○)於偵查中坦承及指證(,但被告寅○○於偵查中並未到庭供述及指證),及被告玄○○、丑○○、A○○、子○○、戊○○、E○○、申○○、丙○○於偵查及審判中各自坦承及於偵查中相互指證明確(,但被告辰○○則稱其本人並未經手,係由其妻即被告丑○○經手辦理),互核其等相互間之供證內容大致相符。各申請人既未實際到場參加上課,卻能經由被告玄○○加以安排運作而取得結業證書,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公務員究竟如何配合,依被告己○○於偵查中先後坦承:「有填註不實上課紀錄及成績,作為發給未參訓者結業證書之依據,是參考其他受訓學員成績取平均值,在學員名冊中未報到或未上課學員成績單上隨意填註,作為列印核發結業證書給未報到或未上課學員之用;徐艾玲、謝郅瑋不知道我提供的學員名冊中有包含未報到或未上課;大基安班、小基安班均會點名,玄○○會找人來冒名頂替上課;在雲林受訓的盧培馨、彭成熒、李文賓、古耀豐、張文誌(以上為490 大基安班)、朱俊樺、彭進財、王全家(以上為491 大基安班);在金門受訓的林世昌、簡重立、王世華、D○○(以上為696小基安班)、林日壽、陳木發、陳敬賢、徐源均、蔡新發、徐楹淦、黃順隆、謝雙賢(以上為697 小基安班),我是以虛列人頭方式處理,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受訓的高有德、許明志、陳銀銀(以上為501 大基安班),我是以虛列人頭或冒名頂替方式處理;除陳銀銀、許明志有報到但因未上完全程而遭退訓外,其他人則均未報到亦無成績,我製作報到名冊時將未實際受訓者加在名冊提供給徐艾玲、謝郅瑋列印結業證書;286 補訓班之鄧豐森、游水池、許正杰並未受訓上課,但均有上課紀錄,是玄○○找人頭冒名頂替;286 補訓班其他學員或其他補訓班期學員,如果有承認沒來上課,就是以冒名頂替處理;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一定要出席上課,是由玄○○找人冒名頂替」(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35至39、41、42頁);「玄○○先提供身分資料給我,我將身分資料鍵入電腦內;在外地訓練部分我直接將人數虛列上去;在中心訓練部分則找人頭頂替上課」(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56頁);「玄○○說外縣市報名者不方便到高雄受訓,我說一定要到場受訓,玄○○就找人頭冒名頂替;在外縣市地點受訓學員即使未完成受訓,我照樣發給結業證書;沒有報到或上課的學員成績單上成績是我隨意填註假造,填好後再交給謝郅瑋、莊文治登記成績名冊並簽名,她們不知道我假造成績」(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133 、135 頁);「拿身份證影本、相片製成名冊,其實都沒有上課,等結訓再一起發證書;他們沒有上課,考試成績是假的,成績是我自己填上去;玄○○拿證件資料給我,我就核發」(98偵字第35420號卷第154 、155 頁);業已明確供承有違背職務並在職務上所製作之報到學員名冊、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為內容不實之登載,甚至更有要求被告玄○○找人頭頂替配合情事;且已供承除在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登載不實造假以外,同時亦有以虛列名冊或訛稱漏印、要求修改方式,利用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列印結業證書之違背職務情事。

㈢又徐艾玲、謝郅瑋均一致指證:「己○○曾在已經輸入完報到名冊並列印結業證書後,口頭稱資料輸入錯誤,要求修改及重新列印結業證書,沒有讓我們看原始報到資料;報到名冊都未貼照片,列印後交給己○○處理,結業證書也都未貼照片,列印後交給己○○負責貼照片、護貝及蓋鋼印;己○○曾在列印結業證書後,以漏印或資料打錯,要求修改重印或及補充列印;我們並不清楚受訓學員實際有無報到,但己○○有要求修改重印或稱未印而補印之情形;結業證書要不要發給學員都是己○○決定;是根據己○○給的報到名冊來列印結業證書,他不曾告訴我們名冊上的人沒報到;依規定要全部課程都上完並接受測驗才能取得結業證書,己○○負責上課成績登記並製作成績名冊,他會控管結業證書是否要發出;上課成績由授課老師打分數,成績表是己○○保管,因結業證書是事前先列印,我們不知道學員的成績;如有學員被註記退訓,己○○不會拿名冊給我們,我們並不清楚有退訓學員;我們不需要核對報到名冊黏貼的受訓學員照片,開課當天會到上課地點協助己○○對現場上課學員拍照存檔,因名冊在己○○手上,我們只負責拍照,所以無從核對名冊上照片是否與受訓上課者為同一人,頂多只有點算拍照人數與報到人數是否一樣」(調查站卷㈤第178 至180 、182至184 頁),針對被告己○○在職務上確實可以控管學員報到、學員名冊黏貼照片及製作、上課點名及成績登記、結業證書保管及核發等重要事項,已經指證綦詳,核與被告己○○坦承其違背職務之情節及內容相符。且被告玄○○亦指證:「我負責招攬並把身分證影本、照片交給己○○;就是要他幫忙不參加受訓就取得結業證書;如果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上課,由我找遊民頂替未報到學員受訓上課;己○○告訴我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上課的老師會點名,所以他要我找人頭頂替上課」(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17、28頁);「我跟己○○說有人不想上課,問他有沒有辦法處理,他說可以,我拿身分證影本、相片二張給他,辦好後,他將證書給我;補訓部分,己○○表示老師會點名,叫我找人,我就找遊民去當人頭,己○○知道我找人頭去上課」(98偵字第35420 號第47至49頁);「因有人反應說不想或沒時間受訓,我才找己○○商量,請他幫忙拿結業證書;因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負責受訓證件的承辦人是己○○,沒有別人,我所有代辦未受訓而取得結業證書,都是由己○○幫忙,沒有再透過其他人」(98偵字第35420 號第99、105 、107 頁);關於其與被告己○○接洽配合之主要目的,乃係因被告己○○可以確實主導結業證書核發之重要關鍵流程,有應被告己○○要求找人頭頂替上課等情,復已指證明確,核與被告己○○坦承其違背職務之情節及內容亦屬相符。

㈣再者,被告玄○○(於98年9 月30日)到案自首供認及指證被告己○○違背職務核發結業證書以前,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於98年8 月27日以前)已發現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所辦理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名參加者確有未實際報到受訓而領有結業證書之情形,除自行調查並據以撤銷已核發之結業證書外(但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時,僅列舉內部可疑之公務員為對象,並未具體言明在外勾結之代辦業者為何人,仍應認被告玄○○係對其未經發覺之犯罪為自首),其後再依被告玄○○之供證內容及提供其接受委託承辦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業務之相關資料(例如轉介名單、帳戶明細),再調取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檔存之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受訓相關資料,經過清查整理交叉比對之結果,各申請人確有被告己○○所坦承由其在報到學員名冊、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上為不實內容之登載,或有虛列增加而予補印等事實(至於各梯次訓練班中,具體各別之虛列名冊或登載不實情況,詳如本院附表㈠至所示)。更有經清查整理之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受訓相關資料即各申請人之報到學員名冊(暨現場報告拍照存證照片)、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結業證書(詳本院附表㈠至之證據對照欄)及被告己○○以承辦人身分簽請主管核發結業證書之簽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他字第960 號卷第24、25頁)在卷可資憑佐。是被告己○○有關違背職務(尤其是公文書登載不實暨其行使)之自白內容,應屬真實可信。

㈤針對未實際受訓上課者而核發結業證書,被告己○○有違背職務加以配合,與被告玄○○對此確有期約而為意思表示之合致,且以每份結業證書3,000 元之計算方式作為其對價,由被告己○○向被告玄○○收取賄賂等情,業據被告玄○○於偵查中明確供認及指證,且亦一併指證被告己○○雖有向其借款,但與因結業證書而交付每件報酬3,000 元之事,根本毫不相干,核其所稱:「自95年起,我為協助別人取得結業證書,乃以每人3,000 元代價,向承辦公務員己○○行賄,現在感到非常後悔,因此由律師陪同前來自首;我向己○○表示,有人希望能不上課就取得結業證書,問他能否幫忙,願意以每人3,000 元之代價酬謝他,己○○表示可以幫忙;我把身分證影本、相片交給己○○,己○○會把結業證書交給我,我以每人3,000 元交給他」(調查站卷㈤第197 至199 頁);「以每件3,000 元交給己○○,每次都是現金交付,沒有以其他方式透過他人轉交或匯款交付;自95至98年拜託己○○申請100 至200 人,每人次都是交付己○○現金3,000 元」(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28頁);「95年間我跟己○○說有人不想上課,問他有沒有辦法處理,第一次他拒絕,講了二、三次後,他才說可以;我說一件要給他3,000元,他就答應,我拿身分證影本、相片給他,辦好後,他打電話給我,大部分約在草衙的海產店,他將結業證書給我,我就將一件證書以3,000 元給他;交付現金給己○○沒有其他人看到;給己○○的現金,從郵局帳戶提領,或身上有現金就拿給他」(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47、49頁);「我跟己○○商量多次,請他幫忙,只要他幫我拿到結業證書,我每份付給他3,000 元現金,是當場一手交錢,一手交結業證書;拜託己○○幫我,一開始沒有提到要付費用,他沒有答應,但後來我告訴他一件要付給他3,000 元,他才答應;因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負責受訓證件的承辦人是己○○,沒有別人,所有未受訓取得的結業證書,我都是經由己○○幫忙才拿到,我是一件付他3,000 元;確實以每件3,000 元代價付給己○○,作為己○○幫我取得結業證書的報酬;他平日有跟我借錢,但借錢歸借錢,我該給他的報酬也是照給,他有時手頭不方便,會跟我借5,000 至10,000元,有時會還,有時太久沒還,我會從要付給他的報酬內扣除,我會事先跟他說」(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99、105 頁);「己○○無論是交給我那種證書,我就付他3,000 元;交錢方式大部分是見面給,有時去吃飯時給;我與己○○間有借貸關係,他經濟狀況不好,不方便就會跟我借;代辦就是一件3,000 元,借款是他私下跟我借,兩者沒有關係」(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128 、129 頁)。被告玄○○於本院審理期間,除仍坦承行賄以外,且於被告己○○及辦護人要求進行交互詰問時仍稱:「己○○有答應、每件3,000 元、事成後就給錢、交錢地點不一定、都是交現金、整個全部做到好(指拿到結業證書)、我只拿身分證及照片給他、有找人頂替上課、每件都有拿錢、沒有不用代價的、己○○有收錢、我在偵查中有照實講」(本院卷㈠第371 至375 頁),所證內容核與偵查中指證大致相符,並無矛盾衝突。

㈥如本院附表㈠至之班別中,被告己○○確有配合而為各種違背職務之行為,並有經清查整理之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受訓相關資料即各申請人之報到學員名冊(暨現場報告拍照存證照片)、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結業證書(詳本院附表證據對照欄)及被告己○○以承辦人身分簽請主管核發結業證書之簽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他字第960 號卷第24、25頁)可資佐憑。被告玄○○亦提供其個人與本案有關之業務紀錄(例如轉介名單、帳戶明細),參酌其與被告己○○縱有交往,然就取得結業證書相互配合,係自95年8 月起至98年6 月止,前後期間長約3 年,班別及人數甚多,並非偶然或臨時為之,孰能相信被告己○○每次違背職務均係至友間之情義相挺?再者,各班別即大基安班、小基安班及補訓班,依參加對象而課程內容有所不同,每次安排人數均有不同,被告玄○○如未招攬並確定對象及參加人數,並於事前積極與被告己○○有所討論及合意,如何僅憑被告玄○○提供各申請人之身分證及照片,被告己○○即可區分班別及對象而正確發給所需求之不同種類結業證書?更何況,被告己○○於各班別違背職務核發結業證書之人數,有僅1 人者,亦有多達13人者,此種不論人數多寡均予配合,顯係依據巿場供需法則,因應當時不同申請人之實際需求而操作,故認定其間應該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存在,甚至係以金錢給付,並不悖逆一般社會大眾合理之認知,堪認被告玄○○所為之自白及指證每份結業證書有給付3,000 元作為被告己○○違背職務之對價,應屬可信並具有相當之補強及擔保,自足資為不利被告玄○○行賄及被告己○○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認定。是被告己○○以情義相挺及另有借貸關係置辯,應屬意圖掩飾卸責而避重就輕之詞,無可採取。至於公訴人雖以被告玄○○有不定期招待被告己○○吃飯、飲酒、唱歌(有女侍作陪),換算金額達255,000元,認為亦屬交付不正利益云云。惟起訴書於附表所列舉各筆之犯罪事實中,針對被告己○○收受賄賂部分,均係以每件3,000 元計算,所謂吃飯、飲酒、唱歌之不正利益,則未具體特定並予對應而列舉記戴,依一罪一罰之基本要求,如此含糊朧統、包裹並陳,即不能認為已有起訴之意思。縱認仍有起訴之意思,惟被告玄○○關於所交付之賄賂,均始終稱每件結業證書3,000 元,並未特別言明尚有期約或附加交付檢察官所指之不正利益;甚至,被告玄○○對於所交付之金錢,主觀上亦明顯有交付賄賂及交付借款之區別,已如上述,故被告玄○○與被告己○○間有期約及實際交付者,應該僅有每份結業證書3,000 元而已,並不及於檢察官所指之其他不正利益。是其等縱針對特定事項有協議合作並期約賄賂,然針對各別犯罪計劃之具體實現與遂行後,互為期約及履行之交付及收受者,應該僅限於每份結業證書3,000 元,而不及於其他吃飯、飲酒或唱歌(有女侍作陪)之消費,縱然有之,應該屬於社交情誼之常態(兩人均稱互有往來),不能逕以具有犯罪對價關係之不正利益視之,故本院認為應予剔除而予不計入,應併敘明。

㈦查被告己○○為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訓練科輔導員,負責辦理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學員受訓之報名、報到、有無出席及考試成績之登錄、結業證書核發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其明知如本院附表㈠至之155 人並未實際到場受訓上課,竟與被告玄○○先行互為期約,其後並違背職務,而在職務上所製作之報到學員名冊、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為內容不實之登載,進而行使各該文書憑以簽請上級主管核准而發給各申請人結業證書;且對此違背職務之行為,再向被告玄○○收取每份結業證書3,000 元之賄賂;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公文書不實登載、期約賄絡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登戴不實公文書、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論罪。被告己○○於本院附表㈠、㈡、㈢、㈣、㈥、㈦、㈨、㈩、、、、、、、、、、、、、、、、、、、、、之班別中,雖同時登載不實並行使多位申請人之報到學員名冊、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收受被告玄○○所交付多位申請人之賄賂,但因被害法益係屬單一,均不能依人數計算其法益。被告己○○之公文書不實登載及行使行為,實際上即等同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玄○○並非公務員,對於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先行期約,嗣於違背職務行為完結後,再交付每份結業證書3,000 元之賄賂,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4 項、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其行為後,該條項變動係因新增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而移列,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其期約賄絡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玄○○於以上對應之班別中,雖同時交付多位申請人之賄賂予被告己○○,但因被害法益單一,不能依人數計算其法益。至於被告己○○收受賄賂、被告玄○○交付賄賂之犯罪行為次數,因各班別之受訓時間不同,且課程內容依其對象亦有不同,縱在事先曾有包括之期約,但仍須於各班別開始上課以前,再行確定參加對象及人數而為具體之意思表示合致,故應依各班別之總次數,計數其等之犯罪行為次數共36次。被告己○○收受賄賂、被告玄○○交付賄賂,其等之犯意及行為,既屬顯然可分,自應併合處罰。被告己○○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各次收賄金額,即:㈠15,000元、㈡18,000元、㈢15,000元、㈣12,000元、㈤3,000 元、㈥12,000元、㈦12,000元、㈧3,000 元、㈨30,000元、㈩27,000元、12,000元、18,000元、18,000元、3,000 元、3,000 元、9,000 元、39,000元、6,000 元、12,000元、15,000元、36,000元、21,000元、3,000 元、6,000 元、6,000 元、9,000 元、15,000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3,000 元、3,000 元、9,000 元、27,000元,均未超過50,000元,應認為情節均屬輕微,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就每罪均減輕其刑;至於其在偵查中僅自白坦承違背職務暨公文書登載不實及行使,但否認有收受賄賂之事實,自無從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己○○承辦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及核發結業證書業務,不思恪遵法令,竟就學員報到及上課受訓之重要事項,違背職務而配合在所掌公文書為不實登載,藉此矇混而簽請核發結業證書,行徑至為大膽惡劣,且為牟取個人私利,對此違背職務行為向被告玄○○收取金錢為賄賂,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形象,犯後僅願坦認情節較輕之登載不實,不願坦認情節較重之收受賄賂,雖可認屬於人情之常,但本院仍評價而認其並無整體實質悔意等一切情狀,就其每次犯行,收賄金額未達20,000元者(共30次,即:㈠15,000元、㈡18,000元、㈢15,000元、㈣12,000元、㈤3,000 元、㈥12 ,000 元、㈦12,000元、㈧3,000 元、12,000元、18,000元、18,000元、3,000 元、3,000 元、9,000 元、6,000 元、12,000元、15,000元、3,000 元、6, 000元、6,000 元、9,000 元、15,000元、9,000 元、9,000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3,000 元、3,000 元、9,000 元),均各量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收賄金額超過20 ,000 元者(共6 次,即:㈨30,000元、㈩27,000元、39,000元、36,000元、21,000元、27,000元),均各量處有期徒刑6 年;每罪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均宣告褫奪公權5 年。被告己○○每次犯行所得財物即所收受之賄賂,均未扣案,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於所屬犯罪項下諭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被告己○○如本院附表㈠至㈦之犯罪時間,雖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但違背職務收賄罪乃屬不予減刑之罪,本院雖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減輕其刑,但其每罪之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仍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併敘明。至於被告玄○○係犯罪未被發覺前,即表明願受裁判,而自首其有針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款之事實,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前段規定,免除其刑(其行為後,該條項變動係因新增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而移列,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此部分因仍屬於有罪判決,故應於主文載明被告玄○○所犯之罪,並同時諭知刑之免除。

二、刪除電磁紀錄:

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於偵審中自白坦承,依其於偵查中供認:「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公務電腦有設定每個人帳號密碼,每個人都使用自己帳號密碼進入系統作業,我和莊文治都以身分證當作密碼,彼此知道對方帳號密碼,我曾使用過莊文治帳號密碼進入系統操作,進行訓練班受訓學員或核發證書資料的增刪作業;經漁業署清查發現有人沒有報到名冊及上課點名成績紀錄,卻持結業證書向各縣市政府申領船員手冊,其中在雲林的盧培馨、彭成熒、李文賓、古耀豐、張文誌(以上為490 大基安班)、朱俊樺、彭進財、王全家(以上為491 大基安班),及在金門的林世昌、簡重立、王世華、D○○(以上為696 小基安班) 、林日壽、陳木發、陳敬賢、徐源均、蔡新發、徐楹淦、黃順隆、謝雙賢(以上為697 小基安班) ,是我以虛列人頭方式處理;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的高有德、許明志、陳銀銀(以上為501大基安班),是以虛列或人頭冒名頂替處理;我發現有司法單位在調查,就利用莊文治帳號密碼把以上虛列的名字及成績刪除掉,使名冊人數與成績單脗合」(98偵字第35420 號第30至44頁),核與證人即遠洋漁業中心漁業訓練科輔導員莊文治所稱:「我與己○○互為職務代理人,科裏電腦帳號統一為1911,密碼係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己○○知道我帳號密碼,可以進入我電腦進行訓練班受訓學員或核發證書資料增刪作業;如果他在我休假時進入修改資料,我也無從得知;漁業署漁政受訓系統電腦查詢畫面,經查發現98年8 月2 日20時31分至32分間我的帳號登入刪除盧培馨等人之受訓基資料及發證紀錄,該刪除動作非我所為,要問己○○才清楚,因己○○要使用我電腦的機會很多」(98偵字第35420號第1 至9 頁),大致相符,堪認被告己○○係使用莊文治個人帳號及密碼,進入公務電腦核發漁政受訓結業證書系統中,刪除違法發給結業證書之受訓人相關資料及電磁紀錄。復有各該訓練班之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證書列印紀錄表、移除資料一覽表、疑被竄改刪除電腦原始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撤銷漁船船員手冊人員名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他字第960 號卷第5 至23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他字第6900號卷第57、89至99、101至105 頁)在卷可資憑佐,被告己○○所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犯行足堪認定。

㈡按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者,刑法第359 條設有基本規定,如其客體係針對公務機關之電腦者,應依刑法第361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雖因被害客體不同而加重其刑,但被告己○○為公務員,其假借職務上使用公務電腦之機會,故意刪除公務電腦內之電磁紀錄,依刑法第134 條前段規定,除因其身分關係而應加重外,並已變更構成要件,故就已經因客體不同而加重之刑,應再遞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公訴人漏未注意因身分關係而加重其刑之規定,尚有未洽,惟基本犯罪即刪除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社會事實既屬同一,本院自應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己○○違法核發結業證書在先,事後為圖掩飾,竟以刪除方式,故意破壞公務電腦內之電磁紀錄,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對於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管理及結業證書核發等系統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造成公務機關對於資料滅失之困擾,惟念其犯後對此願意坦認,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8 月。

三、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每次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在此原則下,爰考量被告己○○所犯以上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至於以上各罪有多數褫奪公權、多數追繳沒收之情形,則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第9 款規定併宣告之。

四、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辰○○、丑○○、A○○、子○○、申○○、E○○、丙○○、戊○○,就被告玄○○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云云(但公訴人並未指明各申請人包括被告天○○、D○○、辛○○、乙○○、庚○○、寅○○、亥○○,亦屬行賄之共同正犯)。經查:被告玄○○於偵審中雖指證因幫忙招攬船員手冊申請業務有提供佣金給介紹人,但被告玄○○並未指證其有向(申請人及)介紹人特別說明就取得結業證書部分必須向公務員行賄而另行給付對價,被告玄○○倘對此為心中保留,則介紹人究竟如何得知?甚至,更與被告玄○○為犯意之聯絡,已有疑問。除被告辰○○供稱並未經手船員手冊申請,係由其妻即被告丑○○負責處理以外,介紹人即被告丑○○、A○○、子○○、申○○、E○○、丙○○、戊○○雖均供稱知情申請人並未實際到場受訓上課,但否認就被告玄○○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部分係屬知情並有參與。參酌各船員手冊申請人取得結業證書之種類及時間,並非完全相同,以被告玄○○、被告己○○之立場而言,兩人猶須討論而各別具體確定之情況下,各介紹人與被告玄○○之間,就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究竟於各班別中如何形成具體之犯意聯絡,公訴人並未提出明確之證據,此際,能否單憑其等供認泛稱有抽佣之事實,即推論介紹人於被告玄○○每次行賄公務員部分,均屬共謀共同正犯,實有疑義。更何況,被告玄○○對於取得結業證書後,代為送件及負責處理僱佣承諾書之被告午○○、C○○,亦有給付以每件1,000 元計算之報酬,其給付之主要用意,乃在請人幫忙處理業務應該給付報酬而已,故被告玄○○主觀上對於應向介紹人給付佣金,應該僅限於酬謝其等代為招攬申請人而增加業務量及收入而已,不能將之解讀等同係與其等合謀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公訴人對於因事前即介紹而對整個申請船員手冊事件抽取佣金之被告丑○○(但被告辰○○並未介入)、A○○、子○○、申○○、E○○、丙○○、戊○○,並未起訴其等應對取得結業證書後之僱佣承諾書部分(即後述之登載不實及偽造)併負共犯之責任,反而認為行賄公務員部分屬於共犯,復未提出其間差別待遇之理由及論據。故本院認為被告辰○○、丑○○、A○○、子○○、申○○、E○○、丙○○、戊○○,就被告玄○○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部分,均屬不能證明犯罪。因公訴人就此部分,與以上被告其他經起訴部分,並未具體表明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各罪間之訴訟關係既屬各別,此部分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肆、各種證書之偽造、變造、登載不實,及其後之行使:

一、結業證書(由被告玄○○變造):

㈠被告玄○○於偵審中均坦承確有如事實欄所載變造吳政岳、詹仁志、陳新統、顏許春綢、宙○○、顏東寶、林大勇、簡重立、王仁鴻之結業證書並加以行使之犯行。而其手法,乃係將所持他人之結業證書正本,貼上欲申辦船員手冊者之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後,再予影印而變造成欲申辦船員手冊者之結業證書,復有各該經變造之結業證書及供變造之他人結業證書可資佐證(被告玄○○各別偽造結業證書之內容,詳如以上各申請人於本院附表所對應之書證),其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按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僅在證明持有人已經完成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所開辦之特定課程訓練而已,其性質應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又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885號判例參照),故核被告玄○○所為,係犯刑法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至於其後之行使及行為次數,詳如後述)。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宙○○,及被告辰○○、丑○○就簡重立、王仁鴻部分,與被告玄○○之變造各該結業證書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云云。經查:被告玄○○雖坦承係因被告己○○表明不再配合,且已經收取代辦費用,為配合船員手冊申請纔會變造結業證書,但被告玄○○並未指證其有向申請人及介紹人特別說明要以變造結業證書方式為之(調查站卷㈤第198 、199 頁;98偵字第35420號卷第129 頁),在被告玄○○對此為心中保留之情況下,則申請人或介紹人究竟如何得知?甚至,更與被告玄○○為犯意之聯絡,已有疑問。而被告辰○○供稱並未經手船員手冊申請,係由其妻即被告丑○○負責處理(調查站卷㈠第2頁);被告丑○○則否認就被告玄○○變造結業證書部分係屬知情並有參與(調查站卷㈠第9 頁;98偵字第36289 號卷第169 頁)。至於被告宙○○則稱:「僅提供身分證及照片給玄○○,但迄未拿到結業證書及船員手冊」(調查站卷㈣第22頁);簡重立則稱:「只收到船員手冊,但代辦人丑○○沒有給我結業證書」(調查站卷㈠第152 頁)、王仁鴻則稱:「拿到船員手冊沒多久就被撤銷,不知道玄○○變造結業證書,沒有人(包括丑○○)在事先有告訴我這件事」(調查站卷㈡第357 頁)。此際,能否單憑申請人有給付代辦費用或介紹人有抽佣之事實,即推認其等就被告玄○○變造結業證書部分,均屬共謀共同正犯,實有疑義。故本院認為被告辰○○、丑○○、宙○○,就被告玄○○變造結業證書及其行使部分,均屬不能證明犯罪。因公訴人就此部分,與以上被告其他經起訴部分,並未具體表明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各罪間之訴訟關係既屬各別,此部分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二、僱佣承諾書(由被告午○○以自己名義登載不實,或由被告C○○以他人名義偽造;被告玄○○對此均有共謀):

㈠登載不實部分:被告午○○係受被告玄○○委託代為送件,因自己即為高市漁筏第221 號及第344 號漁船之船東,其與被告玄○○均明知各申請人並無受雇之事實,只是配合申請船員手冊,乃向被告玄○○收取每件1,000 元之代辦費用後,由被告午○○囑其僱佣但不知情之呂明澤,填寫如本院附表所示㈨②白銘雄、⑦羅淑惠(由被告A○○介紹)、⑧吳睿綋(由被告丙○○介紹)、⑨陳國清(由被告丙○○介紹);⑥徐永芳(由被告子○○介紹);③陳建宇(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⑥莊森清(由被告子○○介紹);①趙正義、②陳志銘、③王文化、④蔡學文、⑤倪銀釧、⑥李瑞益、⑦蔡宗利、⑧鄭俊城、⑨李添丁、⑩何文欽、⑫許晉豪(由被告申○○介紹);②邱偉倫、③倪人仰、④李宜鋒、⑤簡鈺桓、⑥林永和;①傅鈞煒;①盧培馨、②古耀豐(由被告A○○介紹)、③彭成熒(由被告子○○介紹)、④張文誌(由被告E○○介紹)、⑤李文賓(由被告丙○○介紹);①王全家、③彭進財;⑤洪文宗;①高有德、③許明志(由被告丙○○介紹);①王世華、②D○○、③林世昌(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①蔡新發、②徐楹淦、③黃順隆、④陳敬賢、⑤徐源均、⑦林日壽、⑧陳木發、⑨謝双賢;及變造①簡重立(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之姓名,再蓋用被告午○○之印章,而製作內容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再連同被告玄○○所交付之結業證書及其他申請必備文件,由呂明澤一併持至高雄巿政府海洋局辦理船員手冊申請等情,業據被告玄○○、午○○於偵審中自白坦承,及於偵查中相互指證明確。核與證人呂明澤於偵查中證稱:「由我填具並蓋妥老闆(指午○○)印章,僱傭承諾書所填漁筏編號,以午○○所有漁筏高雄市漁筏221 號及344 號隨機填寫;加上玄○○交給我事先已由申請人簽名的切結書、個人受訓結業證書、體檢表、身分證正本及照片,由我送去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申辦船員手冊;玄○○付的代辨費用,我聽午○○說1 件1,000 元;要取得船員手冊,一定要有僱傭承諾書及結業證書;僱傭承諾書是老板(指午○○)的船」(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68至73、84頁),係屬相符。復有以上各申請人之僱佣承諾書在卷可資佐憑(詳如本院附表所對應之書證)。被告玄○○、午○○就以上之僱佣承諾書,有業務登載不實(暨行使)之犯行,足堪認定。查被告午○○為船主,所屬漁船並無僱佣以上各申請人之事實,竟利用不知情之呂明澤,在業務上所製作之僱佣承諾書上,為內容不實之記載,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船員及船務管理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玄○○對此知情並有犯意聯絡,屬於共謀共同正犯。而其等係利用不知情之呂明澤實行業務登載不實行為,應論以間接正犯(,至於其後之行使及行為次數,詳如後述)。

㈡偽造部分:被告C○○係受被告玄○○委託代為送件,因自己並非船主,與被告玄○○均明知各申請人並無受雇之事實,只是配合申請船員手冊,乃向被告玄○○收取每件1,000元之代辦費用後,由被告C○○利用因辦理漁船進出港報關業務而持有各船主印章之機會,並依持有之況狀而隨機配對,由其填寫如本院附表所示㈠①陳金群、②張國寶、③被告辛○○、④藍振榮(由被告A○○介紹)、⑤☆黃禎家(由☆被告A○○介紹);㈡①柯景文、②張富森、③蔡明順、④被告天○○、⑤何玉堂(由被告A○○介紹)、⑥周宗治(由被告A○○介紹);㈢①黃良豪、②李柏弘、③☆陳鶴文、④謝福春、⑤許永輝;㈣①邱勝漬、②黃政元、③楊超名、④李進益;㈤許雲添(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㈥①☆吳文賢、②謝慶輝、③林東駿、④黃奕欽(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㈦①江志成、②☆趙永田、③蘇俊鵬、④☆李昆峰;㈧☆范揚煌;㈨①吳運財、③張清舜、④☆被告寅○○、⑤褚玉坤、⑥彭韋翔(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⑩☆郭豫仁(由☆被告丙○○介紹);㈩①賴信綱、②☆李在容、③☆楊正安、④陳正義(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⑤許耀仁(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⑥吳柏勇(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⑦梁家榮(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⑧呂進學(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⑨☆張林水(由☆被告丙○○介紹);①☆嚴明福、③丁玉琴、④☆葉明輝、⑤☆被告亥○○;①莊金良、②陳宗立、④錡正和、⑤吳書炎(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林宗信;☆被告乙○○、①楊蜀新、②☆林喜清、③☆陳奎瑛;①☆蕭錦和、②☆蕭曾秀琴、③高信義、④高旻維、⑤許仁義、⑥張富誠、⑦廖得延、⑧黎志清(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⑨宋隆清(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⑩☆黃坤壽(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⑪許春楠(由被告子○○介紹)、⑫林守益(由被告申○○介紹)、⑬☆簡國富(由☆被告丙○○介紹);①余瓊文、②許德昌;①林友芳、②陳佳一、③蕭錫畯、④駱勝琳(由被告丙○○介紹);④陳嘉俊、⑤黃堃銘(由被告E○○介紹);⑪☆吳文生(由☆被告A○○介紹);①簡光文、⑦☆彭成鋇(由☆被告A○○介紹);①黃耀德、②謝國勝;①鄭兆民、②劉源福(由被告丑○○介紹;本院認被告辰○○並未介紹);①劉仁德、②呂錦郎、③葉日雄(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②朱俊樺;①林正宗、②王裕宏、③李建築(由被告戊○○介紹);①鄭志昌、②☆王建洲、③☆被告庚○○(由☆被告戊○○介紹);①莊其清、②☆許永建(由☆被告戊○○介紹);②陳銀銀;王連務;②王仁鴻(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③吳政岳、④詹仁志、⑤陳新統、⑥顏許春綢、⑦宙○○、⑧顏東寶、⑨林大勇(即剔除各附表中,由㈠被告午○○送件、㈡申請人送件;㈢被告玄○○送件部分)之姓名,再盜蓋各船主即卯○○○、宇○○、未○○、癸○○、酉○○○、B○○、巳○○、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戌○○)、甲○○、丁○○、貿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壬○○)、黃○○之印章,而偽造僱傭承諾書,再連同被告玄○○所交付之結業證書及其他申請必備文件,持至高雄巿政府海洋局辦理船員手冊申請等情,業據被告玄○○於偵審中自白坦承,被告C○○於偵查中、經本院交互詰問(並捨棄詰問其他未到庭之船主)後自白坦承,及被告玄○○、C○○偵查中相互指證明確。核與到庭實施交互詰問之各船主即證人巳○○、卯○○○、B○○、黃○○、宇○○、丁○○、酉○○○、戌○○(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均一致證稱並不知情且未授權被告C○○以雇用船員為由蓋用其等之印章相符(本院卷㈠第302 至306 、309 、310 、314 至318 、320 、323 至326 、329 至332 、344 、345 、348 、349 頁)。復有以上各申請人之僱佣承諾書在卷可資佐憑(詳如本院附表所對應之書證)。被告玄○○、C○○就以上之僱佣承諾書,有共同偽造(暨行使)之犯行,足堪認定。核被告C○○在僱佣承諾書上,未經各船主授權而盜蓋其等之印章,足以表示各該船主有僱佣各申請人擔任船員之證明,所為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按僱佣承諾書之性質,係表明船主與船員彼此間具有提供勞務、給付報酬對價關係之契約,公訴人僅起訴盜用印章,顯然不當,自應擴張為偽造私文書),其盜用印章之行為,屬於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至於其後之行使及行為次數,詳如後述);被告玄○○對此知情並有犯意聯絡,屬於共謀共同正犯。

㈢又起訴書就僱佣承諾書之登載不實、偽造,暨其後行使之犯罪事實,並未敘各申請人(含被告辛○○、D○○、乙○○、天○○、寅○○、亥○○、庚○○、宙○○)及其他代辦業者之被告辰○○、丑○○、A○○、子○○、申○○、E○○、戊○○、丙○○亦屬知情或有參與;且各申請人中遭起訴之被告辛○○、D○○、乙○○、天○○、寅○○、亥○○、庚○○、宙○○,及其他代辦業者之被告辰○○、丑○○、A○○、子○○、申○○、E○○、戊○○、丙○○,起訴書亦未明確引用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對應其後行使之刑法第216條),並請求論罪,自應認為檢察官對以上申請人及代辦業者並無提起公訴請求訴追之意思。且本院依現有卷證資料,亦無法認定有可憑供具體明確特定對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事證,僅能認定僱佣承諾書登載不實(及其行使)部分,係被告玄○○與被告午○○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D○○及其他代辦業者即介紹人則無共同犯罪之意思,亦無任何行為分擔;僱佣承諾書偽造(及其行使)部分,係被告玄○○與被告C○○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辛○○、乙○○、天○○、寅○○、亥○○、庚○○、宙○○及其他代辦業者即介紹人則無共同犯罪之意思,亦無任何行為分擔。是本院關於僱佣承諾書之論罪,僅能針對經起訴之被告玄○○、午○○及C○○而已,對於未經起訴之被告D○○、辛○○、乙○○、天○○、寅○○、亥○○、庚○○、宙○○(以上為申請人)及被告辰○○、丑○○、A○○、子○○、申○○、E○○、戊○○、丙○○(以上為介紹人),除本院認為其等並無共犯關係,應於理由中併予論述以外,因無起訴請求訴追之訴訟關係存在,自無從對其等為裁判,應併敘明。

三、體格檢查證明書(由被告玄○○偽造,各申請人及介紹人A○○、丙○○、戊○○均知情並有同謀):

㈠被告玄○○於偵審中均坦承因申請人向其或透過介紹人向其表示沒空參加體檢,或申請人因體檢不合格,為處理體檢證明問題,除原來給付之代辦費用以外,均另行加收3,000 元,由其負責偽造如本院附表加註☆部分所示27人即:㈠⑤黃禎家(由被告A○○介紹)、㈢③陳鶴文、㈥①吳文賢、㈦②趙永田、④李昆鋒、㈧范揚煌、㈨④被告寅○○、⑩郭豫仁(由被告丙○○介紹)、㈩②李在容、③楊正安、⑨張林水(由被告丙○○介紹)、①嚴明福、④葉明輝、⑤被告亥○○、林宗信、被告乙○○、②林喜清、③陳奎英、①蕭錦和、②蕭曾秀琴、⑩黃坤壽(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⑬簡國富(由被告丙○○介紹)、⑪吳文生(由被告A○○介紹)、⑦彭成鋇(由被告A○○介紹)、②王建州、③被告庚○○(由被告戊○○介紹)、⑥許永建(由被告戊○○介紹)之奇美醫院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其後並行使而供申請船員手冊使用(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100 、129 頁)。而申請人之被告亥○○、乙○○、庚○○已於偵查中坦承本人沒有參加體檢、體格檢查證明書是由別人辦出來的(調查站卷㈡第94、100、244 、248 頁;調查站卷㈢第462 、463 、468 頁)、被告寅○○亦於審判中坦承本人沒有參加體檢;及介紹人之被告A○○、丙○○、戊○○亦於偵查中坦承辦理體檢必須加收3,000 元、有向申請人說明、經申請人同意纔通知被告玄○○處理(調查站卷㈠第20、36、68頁),互核尚屬一致,並無矛盾衝突。復經奇美醫院明確答覆查無以上27人有在該院辦理體檢之事實(調查站卷㈤第285 頁)。而被告玄○○係以自行偽刻之章戳蓋用於奇美醫院空白體格檢查證明書,將各申請人列名為接受體格檢查之對象,並於各該檢查欄位內填寫數據,偽造已由該院地○○○○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復據被告玄○○於偵查中坦承具體說明,復有以上27人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在卷可資佐證(調查站卷㈤第288 、290 至315 頁)。至於被告玄○○自行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章戳,雖已遭其丟棄而未扣案,然觀諸各體格檢查證明書上所呈現之印文,形式均屬粗糙,且與奇美醫院函覆所提供該院正式辦理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所使用之相關章戳內容及形式(調查站卷㈤第286 頁),相互比對結果,顯然有所不符,堪信被告玄○○、A○○、丙○○、戊○○、寅○○、乙○○、亥○○、庚○○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核被告玄○○偽造奇美醫院及所屬醫師之相關章戳,蓋用於體格檢查證明書,並填寫各項檢查數據,以示各申請人完成體格檢查且屬合格,自足生損害於奇美醫院及醫師陳盟榮,應成立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至於其後之行使及行為次數,詳如後述)。被告A○○、丙○○、戊○○、寅○○、乙○○、亥○○、庚○○,對其等各自對應之部分,知情並有犯意聯絡,屬於共謀共同正犯。

㈡公訴意旨雖認就黃坤壽之體格檢查證明書部分,被告辰○○、丑○○與被告玄○○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云云。經查:被告辰○○並未介紹,主要業務係由其妻即被告丑○○處理,已如上述。又依黃坤壽所稱:「申請船員手冊及辦理體檢是委託『阿發』處理,除代辦費用外,『阿發』有另收3,000 元要處理體格檢查,並說他會負責安排,丑○○未曾向我表示與體檢有關之事,我只有向她拿船員手冊」(調查站卷㈢第373 、374 頁),核與被告丑○○所稱:「申請人拿什麼資料來,就交給玄○○,我沒有處理體檢證明,也沒有將體檢有問題之人介紹給玄○○;要收費用是由玄○○通知我,他沒有告訴我收費內容包括什麼;我不知道黃坤壽另外有收3,000 元體檢費用,如果有,也是他跟玄○○說,我不知道」(調查站卷㈠第10頁),顯見黃坤壽之體格證明書係交由「阿發」之人與被告玄○○處理,被告丑○○並未介入其中,如何認定被告丑○○有與黃坤壽、「阿發」或被告玄○○為犯意之聯絡,實有疑問。故本院認為此部分被告辰○○、丑○○均屬不能證明犯罪。因公訴人就此部分,與其等另經起訴部分,並未具體表明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各罪間之訴訟關係既屬各別,應均為無罪之諭知。至於起訴書就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暨其行使,犯罪事實雖有敘及其他代辦業者即被告子○○、申○○、E○○,然經比對附表所載之各別犯罪事實,則屬毫無具體對應,且亦未明確引用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對應其行使之刑法第216 條),自應認為屬於顯然誤寫贅載,因無起訴請求訴追之訴訟關係存在,自無從對其等為裁判,應併敘明。

四、以上各種文書之行使:

㈠查被告玄○○變造結業證書;被告玄○○與被告午○○就僱佣承諾書登載不實;被告玄○○與被告C○○偽造僱佣承諾書;被告玄○○與被告乙○○、寅○○、亥○○、庚○○(及其介紹人即被告戊○○)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被告玄○○與介紹人即被告A○○針對申請人黃禎家、吳文生、彭成鋇,與介紹人即被告丙○○針對申請人郭豫仁、張林水、簡國富,與介紹人即被告戊○○針對申請人許永建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後;因以上各種文書必須於申請船員手冊時一併提出行使,故其原來之偽造、變造、登載不實之行為,均為其後之行使行為所吸收;而其等之犯罪行為次數,應依行使行為之時間加以決定,並應割裂而分別計算;且每次行使之共犯範圍及其犯罪內容,並非完全相同,應依各別被告實際對應之罪名加以論斷。為同一人申請船員手冊時,其行使之文書內容,兼有結業證書、僱佣承諾書、體格檢查證明書,所對應之行使罪名並非相同;為不同人於同一時間申請船員手冊時,其行使之文書內容及對應之行使罪名雖為複數,但其行使行為則屬單一而不可分;此際,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並依各別被告實際對應之罪名,論以刑度或情節較重之罪名。基於以上說明理由,本院整理船員手冊申請以前各種不同文書之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時間,依其後提出船員手冊申請之時間(申請人有單一者,亦有複數者),再以各被告所對應之行使時間及罪名,分別計算其行為次數並論斷其罪名(詳如附表)。故:⑴以被告玄○○而言,其分別有變造結業證、僱佣承諾書登載不實、偽造僱佣承諾書、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因其後之行使,雖以上各文書均合併提出,但卻有共犯並不一致之情形;其中:①由被告午○○代為送件部分:縱有介紹人,亦屬對於僱佣承諾書登載不實不知情且未參與,又縱然被告玄○○有變造結業證書,但刑度亦較共同業務登載不實為輕,此部分之行使次數及罪名,應與被告午○○相同即共33次,但因其中有6 次之送件時間,係與被告C○○之送件時間相同,經剔除後共27次,應每次均論以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書罪;至於剔除部分,因其刑度較偽造私文書為輕,則算入被告C○○代為送件中;②由被告C○○代為送件部分,縱有介紹人,亦屬對於偽造僱佣承諾書不知情且未參與,又縱然被告玄○○有變造結業證書、或縱與午○○共同登載不實之送件時間相同,刑度亦較與被告C○○共同偽造私文書為輕;但因被告玄○○有尚有單獨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論其情節則有偽造印章,應較重於僅盜用印章之僱佣承諾書,故此部分之行使次數及罪名,除同有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部分,應從重單獨或與其他共犯之介紹人或申請人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其餘部分共50次則與被告C○○論以共犯;③被告玄○○尚有偽造蕭錦和、張林水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後自行送件者,其中蕭錦和應單獨、張林水則與仲紹人即被告丙○○共同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④至於被告玄○○係犯罪未被發覺前,即表明願受裁判,而自首其有以上各種文書偽造、變造及登載不實暨其後行使之事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每罪均減輕其刑。⑵被告午○○僅有僱佣承諾書之登載不實及行使,其行使共計33次,每次均與被告玄○○為共犯,應每次均論以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書罪。⑶被告C○○僅有僱佣承諾書之偽造及行使,其行使共計71次,每次均與被告玄○○為共犯,應每次均論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⑷被告A○○、丙○○、戊○○僅有體格檢查證明書之偽造及行使,其中被告A○○有3 次、被告丙○○有3 次、被告戊○○有2 次,且均與被告玄○○為共犯,被告戊○○其中1 次復與被告庚○○為共犯,應每次均論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⑸被告乙○○、寅○○、亥○○僅有體格檢查證明書之偽造及行使,且分別與被告玄○○為共犯,應論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⑹被告庚○○僅有體格檢查證明書之偽造及行使,與被告玄○○、戊○○為共犯,應論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爰審酌被告玄○○除勾結公務員為各申請人取得結業證書外,另又自行變造結業證書、串同代為送件之被告午○○、C○○就僱佣承諾書為不實登載或加以偽造、更另收費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表面上雖在為申請人取得船員手冊,但實質上卻是藉由收取代辦費用牟取個人私利;被告午○○、C○○雖配合就僱傭承諾書為造假,但均含代為送件僅每件收取1,000 元報酬;申請人之被告乙○○、寅○○、亥○○、庚○○及介紹人之被告A○○、丙○○、戊○○雖同謀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但僅係圖取一時便利;其等行為後果,均影響國家對船員事務管理之正確性,惟念被告玄○○係自首,其他被告犯後大致坦承,態度均屬良好,參酌其等在整體事件中之參與角色、主導地位、有無獲利等一切情狀,爰就其等所各自對應之犯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其中被告玄○○、C○○、A○○因有部分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並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予減刑之罪,應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依如上所述之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考量被告玄○○、C○○、午○○、A○○、丙○○、戊○○所犯以上各罪,尤其是被告玄○○、午○○、C○○部分,爰分別定應執行刑為被告玄○○有期徒刑2 年6 月、被告午○○有期徒刑1 年、被告C○○有期徒刑1 年6 月、被告A○○有期徒刑4 月、被告丙○○有期徒刑5 月、被告戊○○有期徒刑3 月;並就定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219 條關於偽造印章、印文之沒收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採義務沒收主義,被告玄○○所偽造奇美醫院之相關章戳,雖稱丟棄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各該體格檢查證明書上依偽造章戳蓋用所生之偽造印文,於各該申請船員手冊時已經送交主管機關之屏東縣政府及高雄巿政府海洋局,而非被告玄○○所有之物,不得將各該體格檢查證明書予以沒收,然其上各該偽造之印文,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及責任共同原則,於各該對應被告及犯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於被告C○○盜用各船主之印章,蓋在僱佣承諾書之印文,並非偽造之印文(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533號判例參照),不在該條所定應予沒收之列,不得宣告沒收。又以上各被告如有多數沒收之情形,則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規定併宣告之。

伍、公訴意旨雖認代辦船員手冊申請之被告玄○○;向各申請人仲介代辦船員手冊申請之被告辰○○、丑○○、A○○、子○○、申○○、E○○、丙○○、戊○○;出具僱佣承諾書並代為送件申請船員手冊之被告C○○、午○○;欲申請船員手冊使用之被告天○○、宙○○、D○○、乙○○、寅○○、亥○○、庚○○,其等持以上相關不實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船員手冊之行為,係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暨領得船員手冊後對應之刑法第216 條行使罪嫌)云云。經查:

一、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進而基於職權,加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二、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初次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㈠最近1 年內2 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4 張。㈡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 份(正本繳驗後發還)。㈢無第20條第1 項不予核發或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情形之切結書1 份。㈣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1 份。但符合第9 條第1 項規定之無僱傭關係者或服務於漁業訓練、巡護及研究等公務之漁船者,免附。㈤經第10條第1 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1 份。㈥依第1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影本各1 份(正本繳驗後發還)。㈦未成年人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1 份。前項第6 款之證書,自核發日起逾5 年未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應再接受第1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領有結業證書後,始得依前項申請規定核發漁船船員手冊。漁船船員手冊有效期限為5 年;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6 個月內申請換發。」且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發作業要點亦規定:「申領船員手冊,應依下列程序辦理:㈠區漁會:⑴查對僱傭承諾書及相關申請書件是否填寫完整。⑵彙整申請人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辦理查核。並應於依第3 款第2 目規定核章後,予以建檔。㈡警察機關或巡防機關查核無誤後,抽存申請書1 份,其餘申請書件轉送(或由申請人、代辦人親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辦。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⑴依本規則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書件,並將船員基本資料鍵入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及列印船員手冊。⑵核發船員手冊交申請人領回逕送區漁會核章,或由區漁會核章後轉發船員使用。」由以上之規定而論,各縣巿政府承辦公務員受理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時,所應審查者,並非僅係申請人或代辦人所檢具相關文書證件之外觀形式而已,尚必須針對所載特定內容之有無或存在與否予以查核,甚至必須先由其他機關進行查證工作並陳報其結果後,始能實質判斷其真偽,而憑為發給船員手冊之基礎。

三、又漁船僱佣船員,應有總人數之管制,且與船員手冊之核發有關,各縣巿政府受理船員手冊申請時應予查證,業據高雄巿政府海洋局函覆本院,謂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曾明確指示:「基於安全考量,目前主管機關核發漁業執照時,一般參考航政主管機關核定之船員編制或安全設備登載該船船員人數,依此,每航次出海作業人數應不超過漁業執照所登載之船員人數;為免船員手冊核發浮濫,請各縣巿政府辦理船員手冊業務時,應參考漁業執照所登載之船員人數,倘發現漁船船主己僱佣之船員所領船員手冊數目超過漁業執照所載之船員人數,其申領船員手冊時,應不予核發。」(本院卷㈠第364 、365 頁),故受雇事實之有無,屬於公務員發給申請人船員手冊以前所必須落實查證之基本要求。參以證人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船員手冊核發業務之王淑珍於偵查中亦證稱:「會以傳真方式每日向警察機關查詢申請人素行調查,如有前科即不符申請資格;申請人所提文件及船員職務代理部分,會使用漁政系統查詢是否確有其經歷;新領船員手冊的僱主必須是當地漁會會員,申請書、僱傭承諾書要有漁會蓋章,是否有僱傭事實屬於漁會審核權責,會以漁政系統查詢船員僱用情形,依船員管理規則,船員不可以當日僱用、當日解僱,且依漁船法,漁船筏僱用船員人數不得超過規定,會以漁政系統查詢船員僱用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調查站卷㈤第185 、187 、188 頁)。足認承辦公務員對於申請船員手冊所檢具之各項文件,尤其是有無前科、僱傭承諾書是否真實、僱傭人數是否超過各該漁船應有之管制等項,應經相當之調查程序始能明白,縱承辦公務員未仔細查證申請人或代辦人所檢具各項證明文件所載之事項是否合理真實,以致申請人或代辦人得以不實內容矇混通過而領得船員手冊,惟此僅係公務員怠於行使實質查證之權限而已,仍與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四、雖本院認為各項不實文書必須於船員手冊申請時一併提出行使,實即等同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為之著手,兼具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實質上一罪,或應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關係,不宜割裂看待成為複數行為。但起訴書針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暨其行使部分,與以上各被告所涉之其他犯罪事實及罪名,並未具體表明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未具體表明屬於應予併合處罰之數罪關係,為期訴訟關係明確,本院認為應以數罪各別看待,爰就此部分均對以上各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 款、第11條第4 項、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5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第17條、第19條,刑法第11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3 條、第215 條、第219 條、第134 條前段、第359 條、第361 條、第55條、第28條、第62條、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9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到庭執行職務。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 項: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3 項之罪者,亦同。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61 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本判決各附表如附冊附冊┌─────────────────────────────────┐│㈠船員手冊申請人欄之編碼,為本院依班期及受訓日期所為編號。 ││㈡☆表示玄○○另有偽造體檢證明書。 ││㈢受訓班別欄併註明結業日期。 ││㈣代辦人欄,除玄○○外,另表明代送業者及其他代辦業者 ││㈤午○○欄,註明登載不實日期。 ││㈥C○○欄,註明被偽造船東姓名及日期。 ││㈦起訴編號欄,併註明船員手冊申請日期。 ││㈧各班別中,另註明己○○收賄金額。 │├────┬────┬───┬────┬────┬────┬────┤│申請人 │受訓班別│代辦人│午○○ │C○○ │起訴編號│收賄金額│├────┼────┼───┼────┼────┼────┼────┤│陳金群 │402小基 │C○○│ │卯○○○│㈠36 │新台幣 ││㈠① │95.08.17│玄○○│ │95.09.07│95.09.11│15,000元│├────┼────┼───┼────┼────┤ │ ││張國寶 │402小基 │C○○│ │卯○○○│㈠79 │ ││㈠② │95.08.17│玄○○│ │95.09.04│95.09.04│ │├────┼────┼───┼────┼────┤ │ ││辛○○ │402小基 │C○○│ │卯○○○│㈠104 │ ││㈠③ │95.08.17│玄○○│ │95.09.04│95.09.04│ │├────┼────┼───┼────┼────┤ │ ││藍振榮 │402小基 │C○○│ │卯○○○│㈢1 │ ││㈠④ │95.08.17│玄○○│ │95.09.25│95.09.25│ ││ │ │A○○│ │ │ │ │├────┼────┼───┼────┼────┤ │ ││黃禎家☆│402小基 │C○○│ │宇○○ │㈢5 │ ││㈠⑤ │95.08.17│玄○○│ │95.11.23│95.11.23│ ││ │ │A○○│ │ │ │ │├────┼────┼───┼────┼────┼────┼────┤│柯景文 │410小基 │C○○│ │卯○○○│㈠17 │新台幣 ││㈡① │95.08.31│玄○○│ │95.09.12│95.09.12│18,000元│├────┼────┼───┼────┼────┤ │ ││張富森 │410小基 │C○○│ │宇○○ │㈠18 │ ││㈡② │95.08.31│玄○○│ │95.09.12│95.09.12│ │├────┼────┼───┼────┼────┤ │ ││蔡明順 │410小基 │C○○│ │卯○○○│㈠48 │ ││㈡③ │95.08.31│玄○○│ │95.10.11│95.10.11│ │├────┼────┼───┼────┼────┤ │ ││天○○ │410小基 │C○○│ │卯○○○│㈠49 │ ││㈡④ │95.08.31│玄○○│ │95.09.12│95.10.30│ │├────┼────┼───┼────┼────┤ │ ││何玉堂 │410小基 │C○○│ │卯○○○│㈢2 │ ││㈡⑤ │95.08.31│玄○○│ │95.09.25│95.09.25│ ││ │ │A○○│ │ │ │ │├────┼────┼───┼────┼────┤ │ ││周宗治 │410小基 │C○○│ │卯○○○│㈢3 │ ││㈡⑥ │95.08.31│玄○○│ │95.09.25│95.09.25│ ││ │ │A○○│ │ │ │ │├────┼────┼───┼────┼────┼────┼────┤│黃良豪 │420小基 │C○○│ │卯○○○│㈠38 │新台幣 ││㈢① │95.09.21│玄○○│ │95.09.28│95.09.28│15,000元│├────┼────┼───┼────┼────┤ │ ││李柏弘 │420小基 │C○○│ │卯○○○│㈠37 │ ││㈢② │95.09.21│玄○○│ │95.09.28│95.09.29│ │├────┼────┼───┼────┼────┤ │ ││陳鶴文☆│420小基 │C○○│ │卯○○○│㈠12 │ ││㈢③ │95.09.21│玄○○│ │95.11.28│95.11.28│ │├────┼────┼───┼────┼────┤ │ ││謝福春 │420小基 │C○○│ │未○○ │㈠77 │ ││㈢④ │95.09.21│玄○○│ │95.11.09│95.11.09│ │├────┼────┼───┼────┼────┤ │ ││許永輝 │420小基 │C○○│ │卯○○○│㈠45 │ ││㈢⑤ │95.09.21│玄○○│ │95.10.31│95.11.01│ │├────┼────┼───┼────┼────┼────┼────┤│邱勝漬 │431小基 │C○○│ │卯○○○│㈠39 │新台幣 ││㈣① │95.10.19│玄○○│ │95.11.07│95.11.07│12,000元│├────┼────┼───┼────┼────┤ │ ││黃政元 │431小基 │C○○│ │未○○ │㈠40 │ ││㈣② │95.10.19│玄○○│ │95.12.22│95.12.22│ │├────┼────┼───┼────┼────┤ │ ││楊超名 │431小基 │C○○│ │卯○○○│㈠41 │ ││㈣③ │95.10.19│玄○○│ │95.10.30│95.10.30│ │├────┼────┼───┼────┼────┤ │ ││李進益 │431小基 │C○○│ │卯○○○│㈠78 │ ││㈣④ │95.10.19│玄○○│ │95.10.30│95.10.30│ │├────┼────┼───┼────┼────┼────┼────┤│許雲添 │436小基 │C○○│ │卯○○○│㈡3 │新台幣 ││㈤ │95.11.09│玄○○│ │95.11.22│95.11.27│3,000 元││ │ │丑○○│ │ │ │ │├────┼────┼───┼────┼────┼────┼────┤│吳文賢☆│447小基 │C○○│ │卯○○○│㈠21 │新台幣 ││㈥① │96.01.25│玄○○│ │96.02.05│96.02.05│12,000元│├────┼────┼───┼────┼────┤ │ ││謝慶輝 │447小基 │C○○│ │癸○○ │㈠42 │ ││㈥② │96.01.25│玄○○│ │96.01.26│96.01.26│ │├────┼────┼───┼────┼────┤ │ ││林東駿 │447小基 │C○○│ │卯○○○│㈠80 │ ││㈥③ │96.01.25│玄○○│ │95.12.23│96.02.02│ │├────┼────┼───┼────┼────┤ │ ││黃奕欽 │447小基 │C○○│ │卯○○○│㈡4 │ ││㈥④ │96.01.25│玄○○│ │96.02.12│96.03.01│ ││ │ │丑○○│ │ │ │ │├────┼────┼───┼────┼────┼────┼────┤│江志成 │452小基 │C○○│ │宇○○ │㈠14 │新台幣 ││㈦① │96.03.15│玄○○│ │96.03.19│96.03.20│12,000元│├────┼────┼───┼────┼────┤ │ ││趙永田☆│452小基 │C○○│ │酉○○○│㈠43 │ ││㈦② │96.03.15│玄○○│ │96.03.26│96.03.28│ │├────┼────┼───┼────┼────┤ │ ││蘇俊鵬 │452小基 │C○○│ │宇○○ │㈠59 │ ││㈦③ │96.03.15│玄○○│ │96.03.19│96.03.22│ │├────┼────┼───┼────┼────┤ │ ││李昆峰☆│452小基 │C○○│ │卯○○○│㈠63 │ ││㈦④ │96.03.15│玄○○│ │96.03.16│96.03.19│ │├────┼────┼───┼────┼────┼────┼────┤│范揚煌☆│464小基 │C○○│ │卯○○○│㈠54 │新台幣 ││㈧ │96.05.24│玄○○│ │96.06.04│96.06.04│3,000 元│├────┼────┼───┼────┼────┼────┼────┤│吳運財 │532小基 │C○○│ │卯○○○│㈠15 │新台幣 ││㈨① │96.11.15│玄○○│ │96.11.21│96.11.23│30,000元│├────┼────┼───┼────┼────┤ │ ││白銘雄 │532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27 │ ││㈨② │96.11.15│玄○○│96.12.13│ │96.12.13│ │├────┼────┼───┼────┼────┤ │ ││張清舜 │532小基 │C○○│ │卯○○○│㈠61 │ ││㈨③ │96.11.15│玄○○│ │96.11.19│96.11.30│ │├────┼────┼───┼────┼────┤ │ ││寅○○☆│532小基 │C○○│ │卯○○○│㈠62 │ ││㈨④ │96.11.15│玄○○│ │96.11.19│96.11.23│ │├────┼────┼───┼────┼────┤ │ ││褚玉坤 │532小基 │C○○│ │卯○○○│㈠111 │ ││㈨⑤ │96.11.15│玄○○│ │96.12.03│96.12.03│ │├────┼────┼───┼────┼────┤ │ ││彭韋翔 │532小基 │C○○│ │卯○○○│㈡5 │ ││㈨⑥ │96.11.15│玄○○│ │96.11.26│96.11.26│ ││ │ │丑○○│ │ │ │ │├────┼────┼───┼────┼────┤ │ ││羅淑慧 │532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㈢6 │ ││㈨⑦ │96.11.15│玄○○│97.01.21│ │97.01.21│ ││ │ │A○○│ │ │ │ │├────┼────┼───┼────┼────┤ │ ││吳睿綋 │532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㈦1 │ ││㈨⑧ │96.11.15│玄○○│96.12.13│ │96.12.17│ ││ │ │丙○○│ │ │ │ │├────┼────┼───┼────┼────┤ │ ││陳國清 │532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㈦4 │ ││㈨⑨ │96.11.15│玄○○│96.12.13│ │96.12.13│ ││ │ │丙○○│ │ │ │ │├────┼────┼───┼────┼────┤ │ ││郭豫仁☆│532小基 │C○○│ │卯○○○│㈦5 │ ││㈨⑩ │96.11.15│玄○○│ │96.11.29│96.11.29│ ││ │ │丙○○│ │ │ │ │├────┼────┼───┼────┼────┼────┼────┤│賴信綱 │533小基 │C○○│ │卯○○○│㈠16 │新台幣 ││㈩① │96.11.22│玄○○│ │96.12.02│96.12.03│27,000元│├────┼────┼───┼────┼────┤ │ ││李在容☆│533小基 │C○○│ │卯○○○│㈠113 │ ││㈩② │96.11.22│玄○○│ │96.11.29│96.11.29│ │├────┼────┼───┼────┼────┤ │ ││楊正安☆│533小基 │C○○│ │卯○○○│㈠114 │ ││㈩③ │96.11.22│玄○○│ │96.11.29│96.11.29│ │├────┼────┼───┼────┼────┤ │ ││陳正義 │533小基 │C○○│ │卯○○○│㈡6 │ ││㈩④ │96.11.22│玄○○│ │96.12.03│96.12.03│ ││ │ │丑○○│ │ │ │ │├────┼────┼───┼────┼────┤ │ ││許耀仁 │533小基 │C○○│ │卯○○○│㈡17 │ ││㈩⑤ │96.11.22│玄○○│ │96.11.28│96.11.28│ ││ │ │丑○○│ │ │ │ │├────┼────┼───┼────┼────┤ │ ││吳柏勇 │533小基 │C○○│ │卯○○○│㈡18 │ ││㈩⑥ │96.11.22│玄○○│ │96.11.28│96.11.28│ ││ │ │丑○○│ │ │ │ │├────┼────┼───┼────┼────┤ │ ││梁家榮 │533小基 │C○○│ │卯○○○│㈡19 │ ││㈩⑦ │96.11.22│玄○○│ │96.11.28│96.11.28│ ││ │ │丑○○│ │ │ │ │├────┼────┼───┼────┼────┤ │ ││呂進學 │533小基 │C○○│ │卯○○○│㈡20 │ ││㈩⑧ │96.11.22│玄○○│ │96.11.28│96.11.28│ ││ │ │丑○○│ │ │ │ │├────┼────┼───┼────┼────┤ │ ││張林水☆│533小基 │C○○│ │宇○○ │㈦6 │ ││㈩⑨ │96.11.22│玄○○│ │96.11.28│96.11.28│ ││ │ │丙○○│ │ │ │ │├────┼────┼───┼────┼────┼────┼────┤│陳全良 │534小基 │玄○○│ │ │㈠55 │新台幣 ││① │96.11.29│ │ │96.12.13│96.12.13│12,000元│├────┼────┼───┼────┼────┤ │ ││林忠明 │534小基 │玄○○│ │ │㈠81 │ ││② │96.11.29│ │ │96.12.28│96.12.28│ │├────┼────┼───┼────┼────┤ │ ││王泰山 │534小基 │玄○○│ │ │㈠82 │ ││③ │96.11.29│ │ │96.12.28│96.12.28│ │├────┼────┼───┼────┼────┤ │ ││曾正忠 │534小基 │玄○○│ │ │㈠84 │ ││④ │96.11.29│ │ │96.12.13│96.12.13│ │├────┼────┼───┼────┼────┼────┼────┤│嚴明福☆│537小基 │C○○│ │卯○○○│㈠87 │新台幣 ││① │96.12.20│玄○○│ │97.01.04│97.01.09│18,000元│├────┼────┼───┼────┼────┤ │ ││楊恭崑 │537小基 │玄○○│ │ │㈠88 │ ││② │96.12.20│ │ │97.03.06│97.03.06│ │├────┼────┼───┼────┼────┤ │ ││丁玉琴 │537小基 │C○○│ │酉○○○│㈠100 │ ││③ │96.12.20│玄○○│ │97.01.04│97.01.04│ │├────┼────┼───┼────┼────┤ │ ││葉明輝☆│537小基 │C○○│ │卯○○○│㈠101 │ ││④ │96.12.20│玄○○│ │97.01.14│97.01.14│ │├────┼────┼───┼────┼────┤ │ ││亥○○☆│537小基 │C○○│ │酉○○○│㈠115 │ ││⑤ │96.12.20│玄○○│ │97.01.07│97.01.07│ │├────┼────┼───┼────┼────┤ │ ││徐永芳 │53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㈣1 │ ││⑥ │96.12.20│玄○○│97.01.07│ │97.01.07│ ││ │ │子○○│ │ │ │ │├────┼────┼───┼────┼────┼────┼────┤│莊金良 │538小基 │C○○│ │卯○○○│㈠44 │新台幣 ││① │96.12.27│玄○○│ │97.01.03│97.01.03│18,000元│├────┼────┼───┼────┼────┤ │ ││陳宗立 │538小基 │C○○│ │卯○○○│㈠69 │ ││② │96.12.27│玄○○│ │97.01.04│97.01.04│ │├────┼────┼───┼────┼────┤ │ ││陳建宇 │538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㈡7 │ ││③ │96.12.27│玄○○│97.01.28│ │97.01.28│ ││ │ │丑○○│ │ │ │ │├────┼────┼───┼────┼────┤ │ ││錡正和 │538小基 │C○○│ │卯○○○│㈡8 │ ││④ │96.12.27│玄○○│ │97.01.03│97.01.03│ ││ │ │丑○○│ │ │ │ │├────┼────┼───┼────┼────┤ │ ││吳書炎 │538小基 │C○○│ │卯○○○│㈡16 │ ││⑤ │96.12.27│玄○○│ │97.01.03│97.01.03│ ││ │ │丑○○│ │ │ │ │├────┼────┼───┼────┼────┤ │ ││莊森清 │538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㈣3 │ ││⑥ │96.12.27│玄○○│97.01.31│ │97.01.31│ ││ │ │子○○│ │ │ │ │├────┼────┼───┼────┼────┼────┼────┤│林宗信☆│421大基 │C○○│ │卯○○○│㈠28 │新台幣 ││ │97.01.11│玄○○│ │97.01.14│97.01.18│3,000 元│├────┼────┼───┼────┼────┼────┼────┤│乙○○☆│567小基 │C○○│ │卯○○○│㈠30 │新台幣 ││ │97.06.05│玄○○│ │97.07.10│97.07.10│3,000 元│├────┼────┼───┼────┼────┼────┼────┤│楊蜀新 │278 補 │C○○│ │卯○○○│㈠51 │新台幣 ││① │97.07.08│玄○○│ │97.07.23│97.07.23│9,000 元│├────┼────┼───┼────┼────┤ │ ││林喜清☆│278 補 │C○○│ │卯○○○│㈠52 │ ││② │97.07.08│玄○○│ │97.07.23│97.07.24│ │├────┼────┼───┼────┼────┤ │ ││陳奎瑛☆│278 補 │C○○│ │卯○○○│㈠53 │ ││③ │97.07.08│玄○○│ │97.07.23│97.07.23│ │├────┼────┼───┼────┼────┼────┼────┤│蕭錦和☆│584小基 │玄○○│ │ │㈠8 │新台幣 ││① │97.07.13│ │ │ │97.08.05│39,000元│├────┼────┼───┼────┼────┤ │ ││蕭曾秀琴│584小基 │C○○│ │B○○ │㈠9 │ ││☆ │97.07.13│玄○○│ │97.08.03│97.08.04│ ││② │ │ │ │ │ │ │├────┼────┼───┼────┼────┤ │ ││高信義 │584小基 │C○○│ │巳○○ │㈠10 │ ││③ │97.07.13│玄○○│ │97.08.01│97.08.01│ │├────┼────┼───┼────┼────┤ │ ││高旻維 │584小基 │C○○│ │卯○○○│㈠11 │ ││④ │97.07.13│玄○○│ │97.08.01│97.08.01│ │├────┼────┼───┼────┼────┤ │ ││許仁義 │584小基 │C○○│ │卯○○○│㈠25 │ ││⑤ │97.07.13│玄○○│ │97.07.30│97.07.30│ │├────┼────┼───┼────┼────┤ │ ││張富誠 │584小基 │C○○│ │B○○ │㈠57 │ ││⑥ │97.07.13│玄○○│ │97.08.03│97.08.04│ │├────┼────┼───┼────┼────┤ │ ││廖得延 │584小基 │C○○│ │卯○○○│㈠112 │ ││⑦ │97.07.13│玄○○│ │97.07.30│97.08.07│ │├────┼────┼───┼────┼────┤ │ ││黎志清 │584小基 │C○○│ │卯○○○│㈡13 │ ││⑧ │97.07.13│玄○○│ │97.07.30│97.07.30│ ││ │ │丑○○│ │ │ │ │├────┼────┼───┼────┼────┤ │ ││宋隆清 │584小基 │C○○│ │卯○○○│㈡14 │ ││⑨ │97.07.13│玄○○│ │97.07.30│97.07.30│ ││ │ │丑○○│ │ │ │ │├────┼────┼───┼────┼────┤ │ ││黃坤壽☆│584小基 │C○○│ │B○○ │㈡15 │ ││⑩ │97.07.13│玄○○│ │97.12.03│97.12.03│ ││ │ │丑○○│ │ │ │ │├────┼────┼───┼────┼────┤ │ ││許春楠 │584小基 │C○○│ │卯○○○│㈣2 │ ││⑪ │97.07.13│玄○○│ │97.08.05│97.08.05│ ││ │ │子○○│ │ │ │ │├────┼────┼───┼────┼────┤ │ ││林守益 │584小基 │C○○│ │巳○○ │㈤2 │ ││⑫ │97.07.13│玄○○│ │97.07.25│97.07.29│ ││ │ │申○○│ │ │ │ │├────┼────┼───┼────┼────┤ │ ││簡國富☆│584小基 │C○○│ │巳○○ │㈦8 │ ││⑬ │97.07.13│玄○○│ │97.08.01│97.08.01│ ││ │ │丙○○│ │ │ │ │├────┼────┼───┼────┼────┼────┼────┤│余瓊文 │281 補 │C○○│ │卯○○○│㈠89 │新台幣 ││① │97.07.29│玄○○│ │97.08.01│97.08.01│6,000 元│├────┼────┼───┼────┼────┤ │ ││許德昌 │281 補 │C○○│ │卯○○○│㈠90 │ ││② │97.07.29│玄○○│ │97.08.01│97.08.01│ │├────┼────┼───┼────┼────┼────┼────┤│林友芳 │282 補 │C○○│ │振富公司│㈠19 │新台幣 ││① │97.08.05│玄○○│ │97.08.15│97.08.15│12,000元│├────┼────┼───┼────┼────┤ │ ││陳佳一 │282 補 │C○○│ │振富公司│㈠31 │ ││② │97.08.05│玄○○│ │97.08.11│97.08.11│ │├────┼────┼───┼────┼────┤ │ ││蕭錫畯 │282 補 │C○○│ │卯○○○│㈠95 │ ││③ │97.08.05│玄○○│ │97.08.22│97.08.22│ │├────┼────┼───┼────┼────┤ │ ││駱勝琳 │282 補 │C○○│ │卯○○○│㈦3 │ ││④ │97.08.05│玄○○│ │97.08.23│97.08.28│ ││ │ │丙○○│ │ │ │ │├────┼────┼───┼────┼────┼────┼────┤│鄧豐森 │286 補 │玄○○│ │ │㈠3 │新台幣 ││① │97.09.02│ │ │ │97.10.22│15,000元│├────┼────┼───┼────┼────┤ │ ││游水池 │286 補 │玄○○│ │ │㈠86 │ ││② │97.09.02│ │ │ │97.09.04│ │├────┼────┼───┼────┼────┤ │ ││許正杰 │286 補 │玄○○│ │ │㈠6 │ ││③ │97.09.02│ │ │ │97.09.04│ │├────┼────┼───┼────┼────┤ │ ││陳嘉俊 │286 補 │C○○│ │酉○○○│㈠56 │ ││④ │97.09.02│玄○○│ │97.10.01│97.10.02│ │├────┼────┼───┼────┼────┤ │ ││黃堃銘 │286 補 │C○○│ │甲○○ │㈥1 │ ││⑤ │97.09.02│玄○○│ │97.10.03│97.10.03│ ││ │ │E○○│ │ │ │ │├────┼────┼───┼────┼────┼────┼────┤│趙正義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29 │新台幣 ││① │97.09.21│玄○○│97.10.23│ │97.10.23│36,000元│├────┼────┼───┼────┼────┤ │ ││陳志銘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60 │ ││② │97.09.21│玄○○│97.10.08│ │97.10.08│ │├────┼────┼───┼────┼────┤ │ ││王文化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64 │ ││③ │97.09.21│玄○○│97.10.28│ │97.11.03│ │├────┼────┼───┼────┼────┤ │ ││蔡學文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65 │ ││④ │97.09.21│玄○○│97.10.28│ │97.10.30│ │├────┼────┼───┼────┼────┤ │ ││倪銀釧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83 │ ││⑤ │97.09.21│玄○○│98.05.13│ │98.05.13│ │├────┼────┼───┼────┼────┤ │ ││李瑞益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85 │ ││⑥ │97.09.21│玄○○│97.10.01│ │97.10.01│ │├────┼────┼───┼────┼────┤ │ ││蔡宗利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97 │ ││⑦ │97.09.21│玄○○│97.10.08│ │97.10.08│ │├────┼────┼───┼────┼────┤ │ ││鄭俊城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99 │ ││⑧ │97.09.21│玄○○│97.10.01│ │97.10.01│ │├────┼────┼───┼────┼────┤ │ ││李添丁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㈡9 │ ││⑨ │97.09.21│玄○○│97.10.22│ │97.10.22│ ││ │ │丑○○│ │ │ │ │├────┼────┼───┼────┼────┤ │ ││何文欽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㈢4 │ ││⑩ │97.09.21│玄○○│97.11.10│ │97.11.10│ ││ │ │A○○│ │ │ │ │├────┼────┼───┼────┼────┤ │ ││吳文生☆│636小基 │C○○│ │丁○○ │㈢7 │ ││⑪ │97.09.21│玄○○│ │98.06.01│98.06.01│ ││ │ │A○○│ │ │ │ │├────┼────┼───┼────┼────┤ │ ││許晉豪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㈤1 │ ││⑫ │97.09.21│玄○○│97.10.15│ │97.10.15│ ││ │ │申○○│ │ │ │ │├────┼────┼───┼────┼────┼────┼────┤│簡光文 │290 補 │C○○│ │貿捷公司│㈠20 │新台幣 ││① │97.09.30│玄○○│ │97.10.09│97.10.09│21,000元│├────┼────┼───┼────┼────┤ │ ││邱偉倫 │290 補 │午○○│登載不實│ │㈠70 │ ││② │97.09.30│玄○○│97.10.27│ │97.10.31│ │├────┼────┼───┼────┼────┤ │ ││倪人仰 │290 補 │午○○│登載不實│ │㈠71 │ ││③ │97.09.30│玄○○│97.10.31│ │97.10.31│ │├────┼────┼───┼────┼────┤ │ ││李宜峰 │290 補 │午○○│登載不實│ │㈠72 │ ││④ │97.09.30│玄○○│97.10.31│ │97.10.31│ │├────┼────┼───┼────┼────┤ │ ││簡鈺桓 │290 補 │午○○│登載不實│ │㈠73 │ ││⑤ │97.09.30│玄○○│97.10.31│ │97.10.31│ │├────┼────┼───┼────┼────┤ │ ││林永和 │290 補 │午○○│登載不實│ │㈠74 │ ││⑥ │97.09.30│玄○○│97.10.31│ │97.10.31│ │├────┼────┼───┼────┼────┤ │ ││彭成鋇☆│290 補 │C○○│ │振富公司│㈢9 │ ││⑦ │97.09.30│玄○○│ │97.11.10│97.11.10│ ││ │ │A○○│ │ │ │ │├────┼────┼───┼────┼────┼────┼────┤│傅鈞煒 │640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91 │新台幣 ││ │97.10.05│玄○○│97.10.24│ │97.10.24│3,000 元│├────┼────┼───┼────┼────┼────┼────┤│黃耀德 │292 補 │C○○│ │B○○ │㈠94 │新台幣 ││① │97.10.14│玄○○│ │97.10.27│97.10.27│6,000 元│├────┼────┼───┼────┼────┤ │ ││謝國勝 │292 補 │C○○│ │卯○○○│㈠96 │ ││② │97.10.14│玄○○│ │97.10.27│97.10.27│ │├────┼────┼───┼────┼────┼────┼────┤│鄭兆民 │293 補 │C○○│ │卯○○○│㈠32 │新台幣 ││① │97.10.21│玄○○│ │97.11.28│97.11.28│6,000 元│├────┼────┼───┼────┼────┤ │ ││劉源福 │293 補 │C○○│ │卯○○○│㈡10 │ ││② │97.10.21│玄○○│ │97.10.29│97.10.29│ ││ │ │丑○○│ │ │ │ │├────┼────┼───┼────┼────┼────┼────┤│劉仁德 │294 補 │C○○│ │貿捷公司│㈠33 │新台幣 ││① │97.10.28│玄○○│ │97.11.05│97.11.05│9,000 元│├────┼────┼───┼────┼────┤ │ ││呂錦郎 │294 補 │C○○│ │卯○○○│㈠66 │ ││② │97.10.28│玄○○│ │97.11.03│97.11.05│ │├────┼────┼───┼────┼────┤ │ ││葉日雄 │294 補 │C○○│ │B○○ │㈡12 │ ││③ │97.10.28│玄○○│ │97.11.01│97.11.03│ ││ │ │丑○○│ │ │ │ │├────┼────┼───┼────┼────┼────┼────┤│盧培馨 │490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㈠1 │新台幣 ││① │ │玄○○│97.12.22│ │97.12.22│15,000元│├────┼────┼───┼────┼────┤ │ ││古耀豐 │490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㈢8 │ ││② │97.12.01│玄○○│97.12.26│ │97.12.25│ ││ │ │A○○│ │ │ │ │├────┼────┼───┼────┼────┤ │ ││彭成熒 │490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㈣4 │ ││③ │97.12.01│玄○○│98.01.07│ │98.01.07│ ││ │ │子○○│ │ │ │ │├────┼────┼───┼────┼────┤ │ ││張文誌 │490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㈥2 │ ││④ │97.12.01│玄○○│98.06.08│ │98.06.08│ ││ │ │E○○│ │ │ │ │├────┼────┼───┼────┼────┤ │ ││李文賓 │490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㈦2 │ ││⑤ │97.12.01│玄○○│97.12.18│ │97.12.18│ ││ │ │丙○○│ │ │ │ │├────┼────┼───┼────┼────┼────┼────┤│王全家 │491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㈠2 │新台幣 ││① │97.12.01│玄○○│97.12.16│ │97.12.16│9,000 元│├────┼────┼───┼────┼────┤ │ ││朱俊樺 │491大基 │玄○○│ │ │㈠5 │ ││② │97.12.01│ │ │ │97.12.16│ │├────┼────┼───┼────┼────┤ │ ││彭進財 │491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㈠24 │ ││③ │97.12.01│玄○○│98.01.06│ │98.01.07│ │├────┼────┼───┼────┼────┼────┼────┤│林正宗 │497大基 │C○○│ │振富公司│㈠34 │新台幣 ││① │98.01.16│玄○○│ │98.02.25│98.02.25│9,000 元│├────┼────┼───┼────┼────┤ │ ││王裕宏 │497大基 │C○○│ │振富公司│㈠93 │ ││② │98.01.16│玄○○│ │98.03.12│98.03.12│ │├────┼────┼───┼────┼────┤ │ ││李建築 │497大基 │C○○│ │B○○ │㈧2 │ ││③ │98.01.16│玄○○│ │98.03.11│98.03.11│ ││ │ │戊○○│ │ │ │ │├────┼────┼───┼────┼────┼────┼────┤│鄭志昌 │498大基 │C○○│ │貿捷公司│㈠35 │新台幣 ││① │98.01.23│玄○○│ │98.02.26│98.02.26│9,000 元│├────┼────┼───┼────┼────┤ │ ││王建洲☆│498大基 │C○○│ │振富公司│㈠46 │ ││② │98.01.23│玄○○│ │98.03.12│98.03.12│ │├────┼────┼───┼────┼────┤ │ ││庚○○☆│498大基 │C○○│ │振富公司│㈧1 │ ││③ │98.01.23│玄○○│ │98.03.12│98.03.12│ ││ │ │戊○○│ │ │ │ │├────┼────┼───┼────┼────┼────┼────┤│莊其清 │500大基 │C○○│ │振富公司│㈠22 │新台幣 ││① │98.02.13│玄○○│ │98.03.13│98.03.13│9,000 元│├────┼────┼───┼────┼────┤ │ ││洪文宗 │500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㈠92 │ ││② │98.02.13│玄○○│98.03.20│ │98.03.20│ │├────┼────┼───┼────┼────┤ │ ││許永建☆│500大基 │C○○│ │振富公司│㈧3 │ ││③ │98.02.13│玄○○│ │98.03.12│98.03.12│ ││ │ │戊○○│ │ │ │ │├────┼────┼───┼────┼────┼────┼────┤│高有德 │501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㈠67 │新台幣 ││① │98.02.20│玄○○│98.03.30│ │98.03.30│9,000 元│├────┼────┼───┼────┼────┤ │ ││陳銀銀 │501大基 │C○○│ │振富公司│㈠108 │ ││② │98.02.20│玄○○│ │98.03.24│98.03.24│ │├────┼────┼───┼────┼────┤ │ ││許明志 │501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㈦7 │ ││③ │98.02.20│玄○○│98.03.31│ │98.03.31│ ││ │ │丙○○│ │ │ │ │├────┼────┼───┼────┼────┼────┼────┤│王連務 │504大基 │C○○│ │振富公司│㈠106 │新台幣 ││ │98.03.06│玄○○│ │98.03.24│98.03.24│3,000 元│├────┼────┼───┼────┼────┼────┼────┤│林祖蔭 │505大基 │玄○○│ │ │㈠107 │新台幣 ││ │98.03.13│ │ │ │未申請 │3,000 元│├────┼────┼───┼────┼────┼────┼────┤│王世華 │69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50 │新台幣 ││① │98.06.20│玄○○│98.07.07│ │98.07.07│9,000 元│├────┼────┼───┼────┼────┤ │ ││D○○ │69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76 │ ││② │98.06.20│玄○○│98.07.17│ │98.07.20│ │├────┼────┼───┼────┼────┤ │ ││林世昌 │69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㈡21 │ ││③ │98.06.20│玄○○│98.07.02│ │98.07.02│ ││ │ │丑○○│ │ │ │ │├────┼────┼───┼────┼────┼────┼────┤│蔡新發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4 │新台幣 ││① │98.06.21│玄○○│98.07.20│ │98.07.20│27,000元│├────┼────┼───┼────┼────┤ │ ││徐楹淦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23 │ ││② │98.06.21│玄○○│98.07.27│ │98.07.27│ │├────┼────┼───┼────┼────┤ │ ││黃順隆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75 │ ││③ │98.06.21│玄○○│98.07.17│ │98.07.20│ │├────┼────┼───┼────┼────┤ │ ││陳敬賢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102 │ ││④ │98.06.21│玄○○│98.07.21│ │98.07.21│ │├────┼────┼───┼────┼────┤ │ ││徐源均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103 │ ││⑤ │98.06.21│玄○○│98.07.07│ │98.07.07│ │├────┼────┼───┼────┼────┤ │ ││曹以建 │697小基 │玄○○│ │ │㈠105 │ ││⑥ │98.06.21│ │ │ │ 無 │ │├────┼────┼───┼────┼────┤ │ ││林日壽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109 │ ││⑦ │98.06.21│玄○○│98.07.09│ │98.07.09│ │├────┼────┼───┼────┼────┤ │ ││陳木發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110 │ ││⑧ │98.06.21│玄○○│98.07.09│ │98.07.09│ │├────┼────┼───┼────┼────┤ │ ││謝双賢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㈡11 │ ││⑨ │98.06.21│玄○○│98.07.02│ │98.07.02│ ││ │ │丑○○│ │ │ │ │├────┼────┼───┼────┼────┼────┼────┤│簡重立 │變造 │午○○│登載不實│ │㈡1 │ ││① │98.06.20│玄○○│98.07.06│ │98.07.06│ ││ │ │丑○○│ │ │ │ │├────┼────┼───┼────┼────┼────┤ ││王仁鴻 │變造 │C○○│ │黃○○ │㈡2 │ ││② │97.12.04│玄○○│ │98.07.16│98.07.16│ ││ │ │丑○○│ │ │ │ │├────┼────┼───┼────┼────┼────┤ ││吳政岳 │變造 │C○○│ │黃○○ │㈠7 │ ││③ │98.01.22│玄○○│ │98.07.07│98.07.07│ │├────┼────┼───┼────┼────┼────┤ ││詹仁志 │變造 │C○○│ │丁○○ │㈠13 │ ││④ │98.03.05│玄○○│ │98.07.07│98.07.07│ │├────┼────┼───┼────┼────┼────┤ ││陳新統 │變造 │C○○│ │丁○○ │㈠26 │ ││⑤ │97.12.27│玄○○│ │98.07.27│98.07.27│ │├────┼────┼───┼────┼────┼────┤ ││顏許春綢│變造 │C○○│ │酉○○○│㈠47 │ ││⑥ │97.12.18│玄○○│ │98.06.08│98.06.23│ │├────┼────┼───┼────┼────┼────┤ ││宙○○ │變造 │C○○│ │黃○○ │㈠58 │ ││⑦ │97.12.25│玄○○│ │98.07.27│98.07.27│ │├────┼────┼───┼────┼────┼────┤ ││顏東寶 │變造 │C○○│ │酉○○○│㈠68 │ ││⑧ │97.12.18│玄○○│ │98.07.07│98.07.07│ │├────┼────┼───┼────┼────┼────┤ ││林大勇 │變造 │C○○│ │黃○○ │㈠98 │ ││⑨ │97.12.25│玄○○│ │98.07.16│98.07.16│ │└────┴────┴───┴────┴────┴────┴────┘┌─────────────────────────────────┐│午○○登載不實及行使部分 │├────┬────┬───┬────┬────┬────┬────┤│申請人 │受訓班別│代辦人│登載不實│行使時間│行使次數│備註 │├────┼────┼───┼────┼────┼────┼────┤│白銘雄 │532小基 │午○○│96.12.13│96.12.13│1 │其中第3 ││㈨② │96.11.15│玄○○│ │ │ │、15、16│├────┼────┼───┼────┼────┤ │、17、29││陳國清 │532小基 │午○○│96.12.13│96.12.13│ │、33次之││㈨⑨ │96.11.15│玄○○│ │ │ │送件即行││ │ │丙○○│ │ │ │使時間,│├────┼────┼───┼────┼────┼────┤與C○○││吳睿綋 │532小基 │午○○│96.12.13│96.12.17│2 │第33、55││㈨⑧ │96.11.15│玄○○│ │ │ │、57、60││ │ │丙○○│ │ │ │、69、71│├────┼────┼───┼────┼────┼────┤次之送件││徐永芳 │537小基 │午○○│97.01.07│97.01.07│3 │即行使時││⑥ │96.12.20│玄○○│ │ │ │間相同。││ │ │子○○│ │ │ │故午○○│├────┼────┼───┼────┼────┼────┤雖共有33││羅淑慧 │532小基 │午○○│97.01.21│97.01.21│4 │次,但潘││㈨⑦ │96.11.15│玄○○│ │ │ │明輝則須││ │ │A○○│ │ │ │剔除6 次│├────┼────┼───┼────┼────┼────┤,僅有27││陳建宇 │538小基 │午○○│97.01.28│97.01.28│5 │次。剔除││③ │96.12.27│玄○○│ │ │ │部分則算││ │ │丑○○│ │ │ │入與蕭風│├────┼────┼───┼────┼────┼────┤祥行使次││莊森清 │538小基 │午○○│97.01.31│97.01.31│6 │數中。 ││⑥ │96.12.27│玄○○│ │ │ │ ││ │ │子○○│ │ │ │ │├────┼────┼───┼────┼────┼────┤ ││李瑞益 │636小基 │午○○│97.10.01│97.10.01│7 │ ││⑥ │97.09.21│玄○○│ │ │ │ │├────┼────┼───┼────┼────┤ │ ││鄭俊城 │636小基 │午○○│97.10.01│97.10.01│ │ ││⑧ │97.09.21│玄○○│ │ │ │ │├────┼────┼───┼────┼────┼────┤ ││陳志銘 │636小基 │午○○│97.10.08│97.10.08│8 │ ││② │97.09.21│玄○○│ │ │ │ │├────┼────┼───┼────┼────┤ │ ││蔡宗利 │636小基 │午○○│97.10.08│97.10.08│ │ ││⑦ │97.09.21│玄○○│ │ │ │ │├────┼────┼───┼────┼────┼────┤ ││許晉豪 │636小基 │午○○│97.10.15│97.10.15│9 │ ││⑫ │97.09.21│玄○○│ │ │ │ ││ │ │申○○│ │ │ │ │├────┼────┼───┼────┼────┼────┤ ││李添丁 │636小基 │午○○│97.10.22│97.10.22│10 │ ││⑨ │97.09.21│玄○○│ │ │ │ ││ │ │丑○○│ │ │ │ │├────┼────┼───┼────┼────┼────┤ ││趙正義 │636小基 │午○○│97.10.23│97.10.23│11 │ ││① │97.09.21│玄○○│ │ │ │ │├────┼────┼───┼────┼────┼────┤ ││傅鈞煒 │640小基 │午○○│97.10.24│97.10.24│12 │ ││① │97.10.05│玄○○│ │ │ │ │├────┼────┼───┼────┼────┼────┤ ││蔡學文 │636小基 │午○○│97.10.28│97.10.30│13 │ ││④ │97.09.21│玄○○│ │ │ │ │├────┼────┼───┼────┼────┼────┤ ││邱偉倫 │290 補 │午○○│97.10.27│97.10.31│14 │ ││② │97.09.30│玄○○│ │ │ │ │├────┼────┼───┼────┼────┤ │ ││倪人仰 │290 補 │午○○│97.10.31│97.10.31│ │ ││③ │97.09.30│玄○○│ │ │ │ │├────┼────┼───┼────┼────┤ │ ││李宜峰 │290 補 │午○○│97.10.31│97.10.31│ │ ││④ │97.09.30│玄○○│ │ │ │ │├────┼────┼───┼────┼────┤ │ ││簡鈺桓 │290 補 │午○○│97.10.31│97.10.31│ │ ││⑤ │97.09.30│玄○○│ │ │ │ │├────┼────┼───┼────┼────┤ │ ││林永和 │290 補 │午○○│97.10.31│97.10.31│ │ ││⑥ │97.09.30│玄○○│ │ │ │ │├────┼────┼───┼────┼────┼────┤ ││王文化 │636小基 │午○○│97.10.28│97.11.03│15 │ ││③ │97.09.21│玄○○│ │ │ │ │├────┼────┼───┼────┼────┼────┤ ││何文欽 │636小基 │午○○│97.11.10│97.11.10│16 │ ││⑩ │97.09.21│玄○○│ │ │ │ ││ │ │A○○│ │ │ │ │├────┼────┼───┼────┼────┼────┤ ││王全家 │491大基 │午○○│97.12.16│97.12.16│17 │ ││① │97.12.01│玄○○│ │ │ │ │├────┼────┼───┼────┼────┼────┤ ││李文賓 │490大基 │午○○│97.12.18│97.12.18│18 │ ││⑤ │97.12.01│玄○○│ │ │ │ ││ │ │丙○○│ │ │ │ │├────┼────┼───┼────┼────┼────┤ ││盧培馨 │490大基 │午○○│97.12.22│97.12.22│19 │ ││① │ │玄○○│ │ │ │ │├────┼────┼───┼────┼────┼────┤ ││古耀豐 │490大基 │午○○│97.12.26│97.12.25│20 │ ││② │97.12.01│玄○○│ │ │ │ ││ │ │A○○│ │ │ │ │├────┼────┼───┼────┼────┼────┤ ││彭成熒 │490大基 │午○○│98.01.07│98.01.07│21 │ ││③ │97.12.01│玄○○│ │ │ │ ││ │ │子○○│ │ │ │ │├────┼────┼───┼────┼────┤ │ ││彭進財 │491大基 │午○○│98.01.06│98.01.07│ │ ││③ │97.12.01│玄○○│ │ │ │ │├────┼────┼───┼────┼────┼────┤ ││洪文宗 │500大基 │午○○│98.03.20│98.03.20│22 │ ││⑤ │98.02.13│玄○○│ │ │ │ │├────┼────┼───┼────┼────┼────┤ ││高有德 │501大基 │午○○│98.03.30│98.03.30│23 │ ││① │98.02.20│玄○○│ │ │ │ │├────┼────┼───┼────┼────┼────┤ ││許明志 │501大基 │午○○│98.03.31│98.03.31│24 │ ││③ │98.02.20│玄○○│ │ │ │ ││ │ │丙○○│ │ │ │ │├────┼────┼───┼────┼────┼────┤ ││倪銀釧 │636小基 │午○○│98.05.13│98.05.13│25 │ ││⑤ │97.09.21│玄○○│ │ │ │ │├────┼────┼───┼────┼────┼────┤ ││張文誌 │490大基 │午○○│98.06.08│98.06.08│26 │ ││④ │97.12.01│玄○○│ │ │ │ ││ │ │E○○│ │ │ │ │├────┼────┼───┼────┼────┼────┤ ││林世昌 │696小基 │午○○│98.07.02│98.07.02│27 │ ││③ │98.06.20│玄○○│ │ │ │ ││ │ │丑○○│ │ │ │ │├────┼────┼───┼────┼────┤ │ ││謝双賢 │697小基 │午○○│98.07.02│98.07.02│ │ ││⑨ │98.06.21│玄○○│ │ │ │ ││ │ │丑○○│ │ │ │ │├────┼────┼───┼────┼────┼────┤ ││簡重立 │變造 │午○○│98.07.06│98.07.06│28 │ ││① │98.06.20│玄○○│ │ │ │ ││ │ │丑○○│ │ │ │ │├────┼────┼───┼────┼────┼────┤ ││王世華 │696小基 │午○○│98.07.07│98.07.07│29 │ ││① │98.06.20│玄○○│ │ │ │ │├────┼────┼───┼────┼────┤ │ ││徐源均 │697小基 │午○○│98.07.07│98.07.07│ │ ││⑤ │98.06.21│玄○○│ │ │ │ │├────┼────┼───┼────┼────┼────┤ ││林日壽 │697小基 │午○○│98.07.09│98.07.09│30 │ ││⑦ │98.06.21│玄○○│ │ │ │ │├────┼────┼───┼────┼────┤ │ ││陳木發 │697小基 │午○○│98.07.09│98.07.09│ │ ││⑧ │98.06.21│玄○○│ │ │ │ │├────┼────┼───┼────┼────┼────┤ ││蔡新發 │697小基 │午○○│98.07.20│98.07.20│31 │ ││① │98.06.21│玄○○│ │ │ │ │├────┼────┼───┼────┼────┤ │ ││D○○ │696小基 │午○○│98.07.17│98.07.20│ │ ││② │98.06.20│玄○○│ │ │ │ │├────┼────┼───┼────┼────┤ │ ││黃順隆 │697小基 │午○○│98.07.17│98.07.20│ │ ││③ │98.06.21│玄○○│ │ │ │ │├────┼────┼───┼────┼────┼────┤ ││陳敬賢 │697小基 │午○○│98.07.21│98.07.21│32 │ ││④ │98.06.21│玄○○│ │ │ │ │├────┼────┼───┼────┼────┼────┤ ││徐楹淦 │697小基 │午○○│98.07.27│98.07.27│33 │ ││② │98.06.21│玄○○│ │ │ │ │└────┴────┴───┴────┴────┴────┴────┘┌─────────────────────────────────┐│C○○偽造文書及行使部分,加註☆部分係玄○○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加││註△係申請人或介紹人共同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 │├────┬────┬───┬────┬────┬────┬────┤│申請人 │受訓班別│代辦人│偽造時間│行使時間│行使次數│備註 │├────┼────┼───┼────┼────┼────┼────┤│張國寶 │402小基 │C○○│95.09.04│95.09.04│1 │加註☆之││㈠② │95.08.17│玄○○│ │ │ │申請人共│├────┼────┼───┼────┼────┤ │27人,其││辛○○ │402小基 │C○○│95.09.04│95.09.04│ │中寅○○││㈠③ │95.08.17│玄○○│ │ │ │、亥○○│├────┼────┼───┼────┼────┼────┤、乙○○││陳金群 │402小基 │C○○│95.09.07│95.09.11│2 │、庚○○││㈠① │95.08.17│玄○○│ │ │ │經檢察官│├────┼────┼───┼────┼────┼────┤列為被告││柯景文 │410小基 │C○○│95.09.12│95.09.12│3 │起訴;另││㈡① │95.08.31│玄○○│ │ │ │介紹人即│├────┼────┼───┼────┼────┤ │A○○、││張富森 │410小基 │C○○│95.09.12│95.09.12│ │王曦昀、││㈡② │95.08.31│玄○○│ │ │ │戊○○業│├────┼────┼───┼────┼────┼────┤已載明,││藍振榮 │402小基 │C○○│95.09.25│95.09.25│4 │應已起訴││㈠④ │95.08.17│玄○○│ │ │ │,本院加││ │ │A○○│ │ │ │註△標明│├────┼────┼───┼────┼────┤ │。C○○││何玉堂 │410小基 │C○○│95.09.25│95.09.25│ │雖被潘明││㈡⑤ │95.08.31│玄○○│ │ │ │輝利用而││ │ │A○○│ │ │ │有行使偽│├────┼────┼───┼────┼────┤ │造之體格││周宗治 │410小基 │C○○│95.09.25│95.09.25│ │檢查證明││㈡⑥ │95.08.31│玄○○│ │ │ │書,但其││ │ │A○○│ │ │ │行為次數│├────┼────┼───┼────┼────┼────┤,仍依行││黃良豪 │420小基 │C○○│95.09.28│95.09.28│5 │使僱佣承││㈢① │95.09.21│玄○○│ │ │ │諾書計算│├────┼────┼───┼────┼────┼────┤為71次。││李柏弘 │420小基 │C○○│95.09.28│95.09.29│6 │玄○○有││㈢② │95.09.21│玄○○│ │ │ │行使偽造│├────┼────┼───┼────┼────┼────┤體格檢查││蔡明順 │410小基 │C○○│95.10.11│95.10.11│7 │證明部分││㈡③ │95.08.31│玄○○│ │ │ │,除依有│├────┼────┼───┼────┼────┼────┤無共犯予││天○○ │410小基 │C○○│95.09.12│95.10.30│8 │以論罪外││㈡④ │95.08.31│玄○○│ │ │ │,其次數│├────┼────┼───┼────┼────┤ │則依行使││楊超名 │431小基 │C○○│95.10.30│95.10.30│ │時間計算││㈣③ │95.10.19│玄○○│ │ │ │。扣除行│├────┼────┼───┼────┼────┤ │使偽造體││李進益 │431小基 │C○○│95.10.30│95.10.30│ │格檢查證││㈣④ │95.10.19│玄○○│ │ │ │明書部分│├────┼────┼───┼────┼────┼────┤外,其餘││許永輝 │420小基 │C○○│95.10.31│95.11.01│9 │係與蕭風││㈢⑤ │95.09.21│玄○○│ │ │ │祥共同行│├────┼────┼───┼────┼────┼────┤使偽造之││邱勝漬 │431小基 │C○○│95.11.07│95.11.07│10 │僱佣承諾││㈣① │95.10.19│玄○○│ │ │ │書共50次│├────┼────┼───┼────┼────┼────┤。 ││謝福春 │420小基 │C○○│95.11.09│95.11.09│11 │ ││㈢④ │95.09.21│玄○○│ │ │ │ │├────┼────┼───┼────┼────┼────┤ ││黃禎家☆│402小基 │C○○│95.11.23│95.11.23│12 │ ││㈠⑤△ │95.08.17│玄○○│ │ │ │ ││ │ │A○○│ │ │ │ │├────┼────┼───┼────┼────┼────┤ ││許雲添 │436小基 │C○○│95.11.22│95.11.27│13 │ ││㈤ │95.11.09│玄○○│ │ │ │ ││ │ │丑○○│ │ │ │ │├────┼────┼───┼────┼────┼────┤ ││陳鶴文☆│420小基 │C○○│95.11.28│95.11.28│14 │ ││㈢③ │95.09.21│玄○○│ │ │ │ │├────┼────┼───┼────┼────┼────┤ ││黃政元 │431小基 │C○○│95.12.22│95.12.22│15 │ ││㈣② │95.10.19│玄○○│ │ │ │ │├────┼────┼───┼────┼────┼────┤ ││謝慶輝 │447小基 │C○○│96.01.26│96.01.26│16 │ ││㈥② │96.01.25│玄○○│ │ │ │ │├────┼────┼───┼────┼────┼────┤ ││林東駿 │447小基 │C○○│95.12.23│96.02.02│17 │ ││㈥③ │96.01.25│玄○○│ │ │ │ │├────┼────┼───┼────┼────┼────┤ ││吳文賢☆│447小基 │C○○│96.02.05│96.02.05│18 │ ││㈥① │96.01.25│玄○○│ │ │ │ │├────┼────┼───┼────┼────┼────┤ ││黃奕欽 │447小基 │C○○│96.02.12│96.03.01│19 │ ││㈥④ │96.01.25│玄○○│ │ │ │ ││ │ │丑○○│ │ │ │ │├────┼────┼───┼────┼────┼────┤ ││李昆峰☆│452小基 │C○○│96.03.16│96.03.19│20 │ ││㈦④ │96.03.15│玄○○│ │ │ │ │├────┼────┼───┼────┼────┼────┤ ││江志成 │452小基 │C○○│96.03.19│96.03.20│21 │ ││㈦① │96.03.15│玄○○│ │ │ │ │├────┼────┼───┼────┼────┼────┤ ││蘇俊鵬 │452小基 │C○○│96.03.19│96.03.22│22 │ ││㈦③ │96.03.15│玄○○│ │ │ │ │├────┼────┼───┼────┼────┼────┤ ││趙永田☆│452小基 │C○○│96.03.26│96.03.28│23 │ ││㈦② │96.03.15│玄○○│ │ │ │ │├────┼────┼───┼────┼────┼────┤ ││范揚煌☆│464小基 │C○○│96.06.04│96.06.04│24 │ ││㈧ │96.05.24│玄○○│ │ │ │ │├────┼────┼───┼────┼────┼────┤ ││吳運財 │532小基 │C○○│96.11.21│96.11.23│25 │ ││㈨① │96.11.15│玄○○│ │ │ │ │├────┼────┼───┼────┼────┤ │ ││寅○○☆│532小基 │C○○│96.11.19│96.11.23│ │ ││㈨④△ │96.11.15│玄○○│ │ │ │ │├────┼────┼───┼────┼────┼────┤ ││彭韋翔 │532小基 │C○○│96.11.26│96.11.26│26 │ ││㈨⑥ │96.11.15│玄○○│ │ │ │ ││ │ │丑○○│ │ │ │ │├────┼────┼───┼────┼────┼────┤ ││許耀仁 │533小基 │C○○│96.11.28│96.11.28│27 │ ││㈩⑤ │96.11.22│玄○○│ │ │ │ ││ │ │丑○○│ │ │ │ │├────┼────┼───┼────┼────┤ │ ││吳柏勇 │533小基 │C○○│96.11.28│96.11.28│ │ ││㈩⑥ │96.11.22│玄○○│ │ │ │ ││ │ │丑○○│ │ │ │ │├────┼────┼───┼────┼────┤ │ ││梁家榮 │533小基 │C○○│96.11.28│96.11.28│ │ ││㈩⑦ │96.11.22│玄○○│ │ │ │ ││ │ │丑○○│ │ │ │ │├────┼────┼───┼────┼────┤ │ ││呂進學 │533小基 │C○○│96.11.28│96.11.28│ │ ││㈩⑧ │96.11.22│玄○○│ │ │ │ ││ │ │丑○○│ │ │ │ │├────┼────┼───┼────┼────┤ │ ││張林水☆│533小基 │C○○│96.11.28│96.11.28│ │ ││㈩⑨△ │96.11.22│玄○○│ │ │ │ ││ │ │丙○○│ │ │ │ │├────┼────┼───┼────┼────┼────┤ ││郭豫仁☆│532小基 │C○○│96.11.29│96.11.29│28 │ ││㈨⑩△ │96.11.15│玄○○│ │ │ │ ││ │ │丙○○│ │ │ │ │├────┼────┼───┼────┼────┤ │ ││李在容☆│533小基 │C○○│96.11.29│96.11.29│ │ ││㈩② │96.11.22│玄○○│ │ │ │ │├────┼────┼───┼────┼────┤ │ ││楊正安☆│533小基 │C○○│96.11.29│96.11.29│ │ ││㈩③ │96.11.22│玄○○│ │ │ │ │├────┼────┼───┼────┼────┼────┤ ││張清舜 │532小基 │C○○│96.11.19│96.11.30│29 │ ││㈨③ │96.11.15│玄○○│ │ │ │ │├────┼────┼───┼────┼────┼────┤ ││陳正義 │533小基 │C○○│96.12.03│96.12.03│30 │ ││㈩④ │96.11.22│玄○○│ │ │ │ ││ │ │丑○○│ │ │ │ │├────┼────┼───┼────┼────┤ │ ││褚玉坤 │532小基 │C○○│96.12.03│96.12.03│ │ ││㈨⑤ │96.11.15│玄○○│ │ │ │ │├────┼────┼───┼────┼────┤ │ ││賴信綱 │533小基 │C○○│96.12.02│96.12.03│ │ ││㈩① │96.11.22│玄○○│ │ │ │ │├────┼────┼───┼────┼────┼────┤ ││錡正和 │538小基 │C○○│97.01.03│97.01.03│31 │ ││④ │96.12.27│玄○○│ │ │ │ ││ │ │丑○○│ │ │ │ │├────┼────┼───┼────┼────┤ │ ││吳書炎 │538小基 │C○○│97.01.03│97.01.03│ │ ││⑤ │96.12.27│玄○○│ │ │ │ ││ │ │丑○○│ │ │ │ │├────┼────┼───┼────┼────┤ │ ││莊金良 │538小基 │C○○│97.01.03│97.01.03│ │ ││① │96.12.27│玄○○│ │ │ │ │├────┼────┼───┼────┼────┼────┤ ││陳宗立 │538小基 │C○○│97.01.04│97.01.04│32 │ ││② │96.12.27│玄○○│ │ │ │ │├────┼────┼───┼────┼────┤ │ ││丁玉琴 │537小基 │C○○│97.01.04│97.01.04│ │ ││③ │96.12.20│玄○○│ │ │ │ │├────┼────┼───┼────┼────┼────┤ ││亥○○☆│537小基 │C○○│97.01.07│97.01.07│33 │ ││⑤△ │96.12.20│玄○○│ │ │ │ │├────┼────┼───┼────┼────┼────┤ ││嚴明福☆│537小基 │C○○│97.01.04│97.01.09│34 │ ││① │96.12.20│玄○○│ │ │ │ │├────┼────┼───┼────┼────┼────┤ ││葉明輝☆│537小基 │C○○│97.01.14│97.01.14│35 │ ││④ │96.12.20│玄○○│ │ │ │ │├────┼────┼───┼────┼────┼────┤ ││林宗信☆│421大基 │C○○│97.01.14│97.01.18│36 │ ││ │97.01.11│玄○○│ │ │ │ │├────┼────┼───┼────┼────┼────┤ ││乙○○☆│567小基 │C○○│97.07.10│97.07.10│37 │ ││△ │97.06.05│玄○○│ │ │ │ │├────┼────┼───┼────┼────┼────┤ ││楊蜀新 │278 補 │C○○│97.07.23│97.07.23│38 │ ││① │97.07.08│玄○○│ │ │ │ │├────┼────┼───┼────┼────┤ │ ││陳奎瑛☆│278 補 │C○○│97.07.23│97.07.23│ │ ││③ │97.07.08│玄○○│ │ │ │ │├────┼────┼───┼────┼────┼────┤ ││林喜清☆│278 補 │C○○│97.07.23│97.07.24│39 │ ││② │97.07.08│玄○○│ │ │ │ │├────┼────┼───┼────┼────┼────┤ ││林守益 │584小基 │C○○│97.07.25│97.07.29│40 │ ││⑫ │97.07.13│玄○○│ │ │ │ ││ │ │申○○│ │ │ │ │├────┼────┼───┼────┼────┼────┤ ││許仁義 │584小基 │C○○│97.07.30│97.07.30│41 │ ││⑤ │97.07.13│玄○○│ │ │ │ │├────┼────┼───┼────┼────┤ │ ││黎志清 │584小基 │C○○│97.07.30│97.07.30│ │ ││⑧ │97.07.13│玄○○│ │ │ │ ││ │ │丑○○│ │ │ │ │├────┼────┼───┼────┼────┤ │ ││宋隆清 │584小基 │C○○│97.07.30│97.07.30│ │ ││⑨ │97.07.13│玄○○│ │ │ │ ││ │ │丑○○│ │ │ │ │├────┼────┼───┼────┼────┼────┤ ││高信義 │584小基 │C○○│97.08.01│97.08.01│42 │ ││③ │97.07.13│玄○○│ │ │ │ │├────┼────┼───┼────┼────┤ │ ││高旻維 │584小基 │C○○│97.08.01│97.08.01│ │ ││④ │97.07.13│玄○○│ │ │ │ │├────┼────┼───┼────┼────┤ │ ││簡國富☆│584小基 │C○○│97.08.01│97.08.01│ │ ││⑬△ │97.07.13│玄○○│ │ │ │ ││ │ │丙○○│ │ │ │ │├────┼────┼───┼────┼────┤ │ ││余瓊文 │281 補 │C○○│97.08.01│97.08.01│ │ ││① │97.07.29│玄○○│ │ │ │ │├────┼────┼───┼────┼────┤ │ ││許德昌 │281 補 │C○○│97.08.01│97.08.01│ │ ││② │97.07.29│玄○○│ │ │ │ │├────┼────┼───┼────┼────┼────┤ ││蕭曾秀琴│584小基 │C○○│97.08.03│97.08.04│43 │ ││☆② │97.07.13│玄○○│ │ │ │ │├────┼────┼───┼────┼────┤ │ ││張富誠 │584小基 │C○○│97.08.03│97.08.04│ │ ││⑥ │97.07.13│玄○○│ │ │ │ │├────┼────┼───┼────┼────┼────┤ ││許春楠 │584小基 │C○○│97.08.05│97.08.05│44 │ ││⑪ │97.07.13│玄○○│ │ │ │ ││ │ │子○○│ │ │ │ │├────┼────┼───┼────┼────┼────┤ ││廖得延 │584小基 │C○○│97.07.30│97.08.07│45 │ ││⑦ │97.07.13│玄○○│ │ │ │ │├────┼────┼───┼────┼────┼────┤ ││陳佳一 │282 補 │C○○│97.08.11│97.08.11│46 │ ││② │97.08.05│玄○○│ │ │ │ │├────┼────┼───┼────┼────┼────┤ ││林友芳 │282 補 │C○○│97.08.15│97.08.15│47 │ ││① │97.08.05│玄○○│ │ │ │ │├────┼────┼───┼────┼────┼────┤ ││蕭錫畯 │282 補 │C○○│97.08.22│97.08.22│48 │ ││③ │97.08.05│玄○○│ │ │ │ │├────┼────┼───┼────┼────┼────┤ ││駱勝琳 │282 補 │C○○│97.08.23│97.08.28│49 │ ││④ │97.08.05│玄○○│ │ │ │ ││ │ │丙○○│ │ │ │ │├────┼────┼───┼────┼────┼────┤ ││陳嘉俊 │286 補 │C○○│97.10.01│97.10.02│50 │ ││④ │97.09.02│玄○○│ │ │ │ │├────┼────┼───┼────┼────┼────┤ ││黃堃銘 │286 補 │C○○│97.10.03│97.10.03│51 │ ││⑤ │97.09.02│玄○○│ │ │ │ ││ │ │E○○│ │ │ │ │├────┼────┼───┼────┼────┼────┤ ││簡光文 │290 補 │C○○│97.10.09│97.10.09│52 │ ││① │97.09.30│玄○○│ │ │ │ │├────┼────┼───┼────┼────┼────┤ ││黃耀德 │292 補 │C○○│97.10.27│97.10.27│53 │ ││① │97.10.14│玄○○│ │ │ │ │├────┼────┼───┼────┼────┤ │ ││謝國勝 │292 補 │C○○│97.10.27│97.10.27│ │ ││② │97.10.14│玄○○│ │ │ │ │├────┼────┼───┼────┼────┼────┤ ││劉源福 │293 補 │C○○│97.10.29│97.10.29│54 │ ││② │97.10.21│玄○○│ │ │ │ ││ │ │丑○○│ │ │ │ │├────┼────┼───┼────┼────┼────┤ ││葉日雄 │294 補 │C○○│97.11.01│97.11.03│55 │ ││③ │97.10.28│玄○○│ │ │ │ ││ │ │丑○○│ │ │ │ │├────┼────┼───┼────┼────┼────┤ ││劉仁德 │294 補 │C○○│97.11.05│97.11.05│56 │ ││① │97.10.28│玄○○│ │ │ │ │├────┼────┼───┼────┼────┤ │ ││呂錦郎 │294 補 │C○○│97.11.03│97.11.05│ │ ││② │97.10.28│玄○○│ │ │ │ │├────┼────┼───┼────┼────┼────┤ ││彭成鋇☆│290 補 │C○○│97.11.10│97.11.10│57 │ ││⑦△ │97.09.30│玄○○│ │ │ │ ││ │ │A○○│ │ │ │ │├────┼────┼───┼────┼────┼────┤ ││鄭兆民 │293 補 │C○○│97.11.28│97.11.28│58 │ ││① │97.10.21│玄○○│ │ │ │ │├────┼────┼───┼────┼────┼────┤ ││黃坤壽☆│584小基 │C○○│97.12.03│97.12.03│59 │ ││⑩ │97.07.13│玄○○│ │ │ │ ││ │ │丑○○│ │ │ │ │├────┼────┼───┼────┼────┼────┤ ││朱俊樺 │491大基 │C○○│無資料 │97.12.16│60 │ ││② │97.12.01│玄○○│ │ │ │ │├────┼────┼───┼────┼────┼────┤ ││林正宗 │497大基 │C○○│98.02.25│98.02.25│61 │ ││① │98.01.16│玄○○│ │ │ │ │├────┼────┼───┼────┼────┼────┤ ││鄭志昌 │498大基 │C○○│98.02.26│98.02.26│62 │ ││① │98.01.23│玄○○│ │ │ │ │├────┼────┼───┼────┼────┼────┤ ││李建築 │497大基 │C○○│98.03.11│98.03.11│63 │ ││③ │98.01.16│玄○○│ │ │ │ ││ │ │戊○○│ │ │ │ │├────┼────┼───┼────┼────┼────┤ ││王裕宏 │497大基 │C○○│98.03.12│98.03.12│64 │ ││② │98.01.16│玄○○│ │ │ │ │├────┼────┼───┼────┼────┤ │ ││王建洲☆│498大基 │C○○│98.03.12│98.03.12│ │ ││② │98.01.23│玄○○│ │ │ │ │├────┼────┼───┼────┼────┤ │ ││庚○○☆│498大基 │C○○│98.03.12│98.03.12│ │ ││③△ │98.01.23│玄○○│ │ │ │ ││ │ │戊○○│ │ │ │ │├────┼────┼───┼────┼────┤ │ ││許永建☆│500大基 │C○○│98.03.12│98.03.12│ │ ││⑥△ │98.02.13│玄○○│ │ │ │ ││ │ │戊○○│ │ │ │ │├────┼────┼───┼────┼────┼────┤ ││莊其清 │500大基 │C○○│98.03.13│98.03.13│65 │ ││④ │98.02.13│玄○○│ │ │ │ │├────┼────┼───┼────┼────┼────┤ ││陳銀銀 │501大基 │C○○│98.03.24│98.03.24│66 │ ││② │98.02.20│玄○○│ │ │ │ │├────┼────┼───┼────┼────┤ │ ││王連務 │504大基 │C○○│98.03.24│98.03.24│ │ ││ │98.03.06│玄○○│ │ │ │ │├────┼────┼───┼────┼────┼────┤ ││吳文生☆│636小基 │C○○│98.06.01│98.06.01│67 │ ││⑪△ │97.09.21│玄○○│ │ │ │ ││ │ │A○○│ │ │ │ │├────┼────┼───┼────┼────┼────┤ ││顏許春綢│變造 │C○○│98.06.08│98.06.23│68 │ ││⑥ │97.12.18│玄○○│ │ │ │ │├────┼────┼───┼────┼────┼────┤ ││吳政岳 │變造 │C○○│98.07.07│98.07.07│69 │ ││③ │98.01.22│玄○○│ │ │ │ │├────┼────┼───┼────┼────┤ │ ││詹仁志 │變造 │C○○│98.07.07│98.07.07│ │ ││④ │98.03.05│玄○○│ │ │ │ │├────┼────┼───┼────┼────┤ │ ││顏東寶 │變造 │C○○│98.07.07│98.07.07│ │ ││⑧ │97.12.18│玄○○│ │ │ │ │├────┼────┼───┼────┼────┼────┤ ││王仁鴻 │變造 │C○○│98.07.16│98.07.16│70 │ ││② │97.12.04│玄○○│ │ │ │ ││ │ │丑○○│ │ │ │ │├────┼────┼───┼────┼────┤ │ ││林大勇 │變造 │C○○│98.07.16│98.07.16│ │ ││⑨ │97.12.25│玄○○│ │ │ │ │├────┼────┼───┼────┼────┼────┤ ││陳新統 │變造 │C○○│98.07.27│98.07.27│71 │ ││⑤ │97.12.27│玄○○│ │ │ │ │├────┼────┼───┼────┼────┤ │ ││宙○○ │變造 │C○○│98.07.27│98.07.27│ │ ││⑦ │97.12.25│玄○○│ │ │ │ │└────┴────┴───┴────┴────┴────┴────┘┌──────────────────────────┐│申請人:陳金群(本院編號㈠①;起訴編號㈠36)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起訴事實:陳金群於95年8 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金群││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 月1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金群之受訓結業證書,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 元代價囑C○○申辦船員手││冊,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9 月7 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陳金群所交付之上開資料,於95年9 ││月11日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送件辦理,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金群。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金群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13至215頁)、偵訊筆││ 錄(偵三卷第68至70頁) ││㈡陳金群之95/9/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9/7僱傭承諾 ││ 書、95/9/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表、身份證、95/8/17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 結業證書、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02 ││ 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第402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217至224頁) │└──────────────────────────┘┌──────────────────────────┐│申請人:張國寶(本院編號㈠②;起訴編號㈠79)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起訴事實:張國寶於95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6,000元予某雲林釣友││,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張國寶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1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張國寶之 ││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9月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國寶。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張國寶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卷第277至280頁)、偵訊││ 筆錄(偵四卷第208至210頁) ││㈡張國寶之95/9/4日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9/4僱傭承諾││ 書、95/9/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95/3/15 漁船船員││ 體格檢查證明書、身份證、95/8/17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調查局卷㈢第283至287頁) │└──────────────────────────┘┌──────────────────────────┐│申請人:辛○○(本院編號㈠③;起訴編號㈠104)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起訴事實:辛○○於95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嘉義││東石某釣友,再轉交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林 ││廷榮,己○○明知辛○○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1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 ││倉丘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9月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辛○○。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辛○○: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辛○○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03至306頁)。 ││㈡辛○○之95/9/4 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3/15漁船船員││ 體格檢查證明書、95/9/4僱傭承諾書、95/8/29 申請漁船││ 船員手冊切結書、身份證、95/8/17 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調查局卷㈣第307至312頁)。 │└──────────────────────────┘┌──────────────────────────┐│申請人:藍振榮(本院編號㈠④;起訴編號㈢1)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起訴事實:藍振榮於95年9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2,000元予A○○,A○○扣││除2,000元後,再將餘額交付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藍振榮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17日列印未實際 ││受訓藍振榮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9 ││月2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藍振榮。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藍振榮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30至132頁) ││㈡藍振榮之95/9/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9/25僱傭承諾││ 書、95/9/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95/9/6漁船船員 ││ 體格檢查表、身份證及95年8月17日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調查局卷㈢第133至138頁)。 │└──────────────────────────┘┌──────────────────────────┐│申請人:黃禎家(本院編號㈠⑤;起訴編號㈢5 )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起訴事實:黃禎家於95年1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及││代辦費用30,000元予A○○,A○○扣除佣金2,000元,再 ││將餘款交付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林 ││廷榮明知黃禎家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1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黃禎家之受 ││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黃禎家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以不詳方式偽造,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 ││盜用不知情宇○○於95年11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偽造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禎家。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黃禎家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19至12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32至234頁) ││㈡黃禎家之95/1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11/23僱傭承││ 諾書、95/11/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95/10/3 漁船││ 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身份證及95/8/17 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船員手冊(調查局卷㈢第12││ 4至129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 第290頁)。 │└──────────────────────────┘┌──────────────────────────┐│申請人:柯景文(本院編號㈡①;起訴編號㈠17)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起訴事實:柯景文於95年8月10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2,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柯景文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3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柯景文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豐祥盜用不知 ││情卯○○○於95年9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 ││開資料,於95年9月1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 ││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柯景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柯景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99至30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90至192頁)。 ││㈡柯景文之95/9/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傭承諾書 ││ 影本、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船船體格檢查表││ 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8/3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 ││ 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 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 ││ 員名冊(40:柯景文)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 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第410期講師授 ││ 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302頁至310頁││ )。 │└──────────────────────────┘┌──────────────────────────┐│申請人:張富森(本院編號㈡②;起訴編號㈠18)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起訴事實:張富森於95年8月21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2,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張富森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3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張富森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豐祥盜用不知 ││情卯○○○於95年9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 ││開資料,於95年9月1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 ││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富森。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張富森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11至314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㈠第191至192頁)。 ││㈡張富森之95/9/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8/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8/31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80:張富森)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第41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 ││ 查局卷㈠第315至323頁)。 │└──────────────────────────┘┌──────────────────────────┐│申請人:蔡明順(本院編號㈡③;起訴編號㈠48)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起訴事實:蔡明順於95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蔡明順未有上 ││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3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蔡明順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 ││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 ││卯○○○於95年10月1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蔡明順。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蔡明順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41至44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11至113頁)。 ││㈡蔡明順之95/10/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0/11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0/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9/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8/3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5:蔡明順)││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446至452頁)。│└──────────────────────────┘┌──────────────────────────┐│申請人:天○○(本院編號㈡④;起訴書編號㈠49)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起訴事實:天○○於95年10月21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天○○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 月3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天○○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9 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0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天○○。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天○○: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67至16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3至15頁)、本院準備程序筆 ││ 錄(本院卷第152至157頁)。 ││㈡天○○之身分證影本、95/10/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 、95/9/12僱傭承諾書影本、95/9/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 結書影本、95/10/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 證影本及95/8/3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 ││ 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171至176頁)。 │└──────────────────────────┘┌──────────────────────────┐│申請人:何玉堂(本院編號㈡⑤;起訴編號㈢2)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起訴事實:何玉堂於95年9月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A○○,A○○先││扣除2,000元後,再將餘額交付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何玉堂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31日列印未實 ││際受訓何玉堂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9月││25 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 ││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何玉堂。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何玉堂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43至14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至7頁) ││㈡何玉堂之95/9/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25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9/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8/31小型││ 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 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8:何玉堂)暨現場報到 ││ 拍照存證照片、船員手冊影本(調查局卷㈢第146至156 ││ 頁)。 │└──────────────────────────┘┌──────────────────────────┐│申請人:周宗治(本院編號㈡⑥;起訴編號㈢3)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起訴事實:周宗治於95年9月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A○○,A○○先││扣除佣金2,000元後,再將剩餘款項交付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周宗治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31 ││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周宗治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許 ││月桂於95年9月2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周宗治。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周宗治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58至16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至7頁)。 ││㈡周宗治之95/9/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25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9/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8/31小型││ 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 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85:周宗治)暨現場報到││ 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162至165頁背面)。 │└──────────────────────────┘┌──────────────────────────┐│申請人:黃良豪(本院編號㈢①;起訴編號㈠38)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小基安班(95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黃良豪於95年9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交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黃良豪未有上課 ││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9 ││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黃良豪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 ││許月桂於95年9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 ││料,於95年9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 ││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良豪。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黃良豪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47至249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89至91頁)。 ││㈡黃良豪之95/9/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28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9/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9/21/小││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0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14:黃良豪)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第42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 ││ 查局卷㈠第251至259頁)。 │└──────────────────────────┘┌──────────────────────────┐│申請人:李柏弘(本院編號㈢②;起訴編號㈠37)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小基安班(95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李柏弘於95年8、9月間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7,000元予玄○○,玄○○ ││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李柏弘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9 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李柏弘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許 ││月桂於95年9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於95年9月29日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辦理,使不知情之承 ││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柏弘。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 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李柏弘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25至22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75頁至77頁)。 ││㈡李柏弘之95/9/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28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9/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9/21 小││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0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93:李柏弘)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第42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 ││ 查局卷㈠第228至235頁)。 │└──────────────────────────┘┌──────────────────────────┐│申請人:陳鶴文(本院編號㈢③;起訴編號㈠12)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小基安班(95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陳鶴文於95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指嘉義巿基督教醫院)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陳鶴文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鶴文 ││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玄○○因陳鶴文││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豐祥盜用不知情張許 ││月桂於95年11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鶴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鶴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64頁至267頁背面)。││㈡陳鶴文之95/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1/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1/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 、95/10/1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之身份證影本││ 及95/9/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 卷㈢第269至273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 查局卷㈤第291頁)。 │└──────────────────────────┘┌──────────────────────────┐│申請人:謝福春(本院編號㈢④;起訴編號㈠77)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小基安班(95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謝福春於95年11月3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臺南海洋釣具行老闆││「學仔」轉交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謝福春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謝福春受訓結 ││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 ││C○○盜用不知情未○○於95年11月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 ││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謝福春。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謝福春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29至331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38頁至140頁)。 ││㈡謝福春之95/11/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1/9僱傭││ 承諾書影本、95/1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11/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11 ││ /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0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1:謝福春)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332至338頁)。 │└──────────────────────────┘┌──────────────────────────┐│申請人:許永輝(本院編號㈢⑤;起訴編號㈠45)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大基安班(95年9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許永輝於95年10月12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永輝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9 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永輝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10月3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永輝。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許永輝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09至41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95至197頁)。 ││㈡許永輝之95/1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0/31僱 ││ 傭承諾書影本、95/10/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10/1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調查局卷㈢第414至418頁)。 │└──────────────────────────┘┌──────────────────────────┐│申請人:邱勝漬(本院編號㈣①;起訴編號㈠39) │├──────────────────────────┤│班別及受訓期間:431小基安班(95年10月18日至19日) │├──────────────────────────┤│起訴事實:邱勝漬於95年10月13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2,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邱勝漬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10月││1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邱勝漬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張許月││桂於95年11月7 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邱勝漬。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邱勝漬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36至237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82至84頁)。 ││㈡邱勝漬之95/1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1/7僱傭││ 承諾書影本、95/10/3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10/19 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31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1:邱勝漬)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第43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 ││ 查局卷㈠第239至246頁)。 │└──────────────────────────┘┌──────────────────────────┐│申請人:黃政元(本院編號㈣②;起訴編號㈠40) │├──────────────────────────┤│班別及受訓期間:431小基安班(95年10月18日至19日) │├──────────────────────────┤│起訴事實:黃政元於95年11月17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黃政元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10月││1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黃政元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未○○││於95年12月2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於95年12月25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政元。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黃政元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60至26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37至139頁)。 ││㈡黃政元之95/12/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2/22││ 僱傭承諾書影本、95/12/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11/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 95/10/1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31期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5:黃政元││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第43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 ││ 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264至271頁)。 │└──────────────────────────┘┌──────────────────────────┐│申請人:楊超名(本院編號㈣③;起訴編號㈠41) │├──────────────────────────┤│班別及受訓期間:431小基安班(95年10月18日至19日) │├──────────────────────────┤│起訴事實:楊超名於95年10月20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7,000 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楊超名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10月││1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楊超名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 ││許月桂於95年10月3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10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楊超名。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楊超名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72至27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14至216頁)。 ││㈡楊超名之95/10/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0/30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0/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10/2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 /10/1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㈠第276至280頁)。 │└──────────────────────────┘┌──────────────────────────┐│申請人:李進益(本院編號㈣④;起訴編號㈠78) │├──────────────────────────┤│班別及受訓期間:431小基安班(95年10月18日至19日) │├──────────────────────────┤│起訴事實:李進益於95年9月間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大通釣具行老闆,││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林 ││廷榮明知李進益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10月1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李進益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10月3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進益。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李進益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30至43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07至109頁)。 ││㈡李進益之95/10/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0/30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0/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9/1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 ││ /11/1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31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9:李進益)暨 ││ 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433至439頁)。 │└──────────────────────────┘┌──────────────────────────┐│申請人:許雲添(本院編號㈤①;起訴編號㈡3) │├──────────────────────────┤│班別及受訓期間:436小基安班(95年11月18日至19日) │├──────────────────────────┤│起訴事實:許雲添於95年11月6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范春││桃,其等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帳戶內 ││,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雲添未 ││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11月6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雲添之受訓結業證書,潘明 ││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 ││知情卯○○○於95年11月2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11月2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雲添。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雲添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86至388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09至112頁)。 ││㈡許雲添之95/11/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1/22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1/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11/6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 11/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36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暨現場報到拍照存││ 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 第436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㈢ ││ 第389至397頁)。 │└──────────────────────────┘┌──────────────────────────┐│申請人:江志成(本院編號㈦①;起訴編號㈠14) │├──────────────────────────┤│班別及受訓期間:452小基安班(96年3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江志成於96年1至3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江志成未有上 ││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 ││年3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江志成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 ││情宇○○於96年3月1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 ││一等資料,於96年3月20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 ││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江志││成。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江志成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00至20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82至184頁)。 ││㈡江志成之96/3/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3/19僱傭││ 承諾書影本、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3/5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3/15/小型漁││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 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52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 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7:江志成)暨現場報到拍││ 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㈠第205至211頁)。 │└──────────────────────────┘┌──────────────────────────┐│申請人:趙永田(本院編號㈦②;起訴編號㈠43) │├──────────────────────────┤│班別及受訓期間:452小基安班(96年3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趙永田於96年1月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及費用 ││17,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林 ││廷榮明知趙永田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3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趙永田之受 ││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玄○○因趙永田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 ││情酉○○○於96年3月2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 ││開資料,於96年3月29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 ││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趙永田。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趙永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38至34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98至200頁)。 ││㈡趙永田之96/3/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3/26僱傭││ 承諾書影本、96/3/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3/ ││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52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1:趙永田)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第452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343至350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93頁)。 │└──────────────────────────┘┌──────────────────────────┐│申請人:蘇俊鵬(本院編號㈦③;起訴編號㈠59) │├──────────────────────────┤│班別及受訓期間:452小基安班(96年3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蘇俊鵬於96年3月7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匯款15,000元至玄○○帳戶,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蘇俊鵬未有上課 ││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3 ││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蘇俊鵬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黃 ││義泰於96年3月1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 ││資料,於96年3月23日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 ││事處,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蘇俊鵬。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蘇俊鵬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89至92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82至83頁)。 ││㈡蘇俊鵬之96/3/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3/19僱傭││ 承諾書影本、96/3/1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3/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3/ ││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52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7:蘇俊鵬)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㈣第93至99頁)。 │└──────────────────────────┘┌──────────────────────────┐│申請人:李昆峰(本院編號㈦④;起訴編號㈠63) │├──────────────────────────┤│班別及受訓期間:452小基安班(96年3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李昆峰於96年初交付身分證、照片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李昆峰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3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李昆峰之受訓結業 ││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玄○○因申請人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許 ││月桂於96年3月1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於96年3月2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 ││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昆峰。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李昆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1至3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9至61頁)。 ││㈡李昆峰之96/3/1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3/16僱傭││ 承諾書影本、96/3/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1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3/ ││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52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77:李昆峰)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452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 ││ 成績表(調查局卷㈣第35至42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 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94頁)。 │└──────────────────────────┘┌──────────────────────────┐│申請人:吳文賢(本院編號㈥①;起訴編號㈠21) │├──────────────────────────┤│班別及受訓期間:447小基安班(96年1月24日至25日) │├──────────────────────────┤│起訴事實:吳文賢於96年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及費用1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 ││己○○,己○○明知吳文賢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月2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 ││吳文賢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吳文賢││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卯○○○於96年2月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文賢。│├──────────────────────────┤│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吳文賢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至6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5至7頁)。 ││㈡吳文賢之96/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2/5僱傭承││ 諾書影本、96/2/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10/││ 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5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4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14:吳文賢)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第44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㈡第7至14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 ││ (調查局卷㈤第292頁)。 │└──────────────────────────┘┌──────────────────────────┐│申請人:謝慶輝(本院編號㈥②;起訴編號㈠42) │├──────────────────────────┤│班別及受訓期間:447小基安班(96年1月24日至25日) │├──────────────────────────┤│起訴事實:謝慶輝於96年1月26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謝慶輝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1月 ││2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謝慶輝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洪來 ││金於95年1月2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 ││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謝慶輝。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謝慶輝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84至286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96至98頁)。 ││㈡謝慶輝之96/1/2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6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26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船員手冊及96/1/25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4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6:謝慶輝)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第44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288至298頁)。 │└──────────────────────────┘┌──────────────────────────┐│申請人:林東駿(本院編號㈥③;起訴編號㈠80) │├──────────────────────────┤│班別及受訓期間:447小基安班(96年1月24日至25日) │├──────────────────────────┤│起訴事實:林東駿於96年1月6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某釣友,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東 ││駿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月2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東駿之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 ││用不知情卯○○○於95年12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於96年2月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東駿。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林東駿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06至108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24至226頁)。 ││㈡林東駿之96/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2/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5/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5││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4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64:林東駿)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111至117頁)。 │└──────────────────────────┘┌──────────────────────────┐│申請人:黃奕欽(本院編號㈥④;起訴編號㈡4) │├──────────────────────────┤│班別及受訓期間:447小基安班(96年1月24日至25日) │├──────────────────────────┤│起訴事實:黃奕欽於96年1月2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帳戶內,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 ││黃奕欽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月2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黃奕欽之受訓結業證 ││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情卯○○○於96年2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 ││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於96年3月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奕欽。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黃奕欽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25至328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06至208頁)。 ││㈡黃奕欽之96/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2/12僱傭 ││ 承諾書影本、96/2/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6/2/26行政院衛生 ││ 署桃園醫院新屋分院診斷證明書(桃衛新屋醫診字第0132││ 110519號)、身份證影本及96/1/25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㈠第329至334頁)││ 。 │└──────────────────────────┘┌──────────────────────────┐│申請人:范揚煌(本院編號㈧①;起訴編號㈠54) │├──────────────────────────┤│班別及受訓期間:464小基安班(96年5月23日至24日) │├──────────────────────────┤│起訴事實:范揚煌於96年間交付身分證影、照片及費用 ││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林 ││廷榮明知范揚煌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5月24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范揚煌之受 ││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玄○○因范揚煌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C○○盜用不 ││知情卯○○○於96年6月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偽││造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范揚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范揚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80至82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66至68頁)。 ││㈡范揚煌之96/6/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6/4僱傭承││ 諾書影本、96/6/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2/7││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5/24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64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97:范揚煌)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訓練班第464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 ││ 表(調查局卷㈣第84至87頁背面)、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 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95頁)。 │└──────────────────────────┘┌──────────────────────────┐│申請人:吳運財(本院編號㈨①;起訴編號㈠1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吳運財於96年9、10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 ││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吳運財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吳運財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 ││情卯○○○於96年11月2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3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運財││。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吳運財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51至353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06至208頁)。 ││㈡吳運財之96/1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1 ││ 僱傭承諾書影本、96/11/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之96/8/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 96/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2期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0:吳運財││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第532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 ││ 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354至361頁)。 │└──────────────────────────┘┌──────────────────────────┐│申請人:白銘雄(本院編號㈨②;起訴編號㈠2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白銘雄於96年11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白銘雄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白銘雄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6年12月13日 ││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呂明澤,於96年12月1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白銘雄。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白銘雄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25至227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59至61頁)。 ││㈡白銘雄之96/12/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2/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1/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15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 第228至232頁)。 │└──────────────────────────┘┌──────────────────────────┐│申請人:張清舜(本院編號㈨③;起訴編號㈠61) │├──────────────────────────┤│班別及受訓期間:523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張清舜於96年10月5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託庚○○交││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 ││張清舜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張清舜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卯○○○於96年11月1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清舜。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張清舜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46至249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87至189頁)。 ││㈡張清舜之96/11/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19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0/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㈢第251至255頁)。 │└──────────────────────────┘┌──────────────────────────┐│申請人:寅○○(本院編號㈨④;起訴書編號㈠62)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寅○○於96年10月5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及費用15,000元託張清舜交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寅○○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寅○○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寅○○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張許 ││月桂於96年11月1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清豐。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寅○○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張清舜(寅○○胞弟)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47至 ││ 249頁背面)。 ││㈡寅○○之96/1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19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被告寅○○之96/6/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 ││ 份證影本及96/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 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 2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 ││ 47:寅○○)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25││ 6至262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 第296頁)。 ││ │└──────────────────────────┘┌──────────────────────────┐│申請人:褚玉坤(本院編號㈨⑤;起訴編號㈠11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褚玉坤於96年11月23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5,000元予玄○○,玄○○ ││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褚玉坤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褚玉坤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許 ││月桂於96年12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 ││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褚玉坤。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 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褚玉坤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87至39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56至158頁)。 ││㈡褚玉坤之96/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2/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1/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㈠第394至398頁)。 │└──────────────────────────┘┌──────────────────────────┐│申請人:彭韋翔(本院編號㈨⑥;起訴編號㈡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彭韋翔於96年10月1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范春││桃,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 ││明輝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 ││彭韋翔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彭韋翔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情卯○○○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6日向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彭韋翔。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彭韋翔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75至37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14至216頁)。 ││㈡彭韋翔之96/11/2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6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0/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2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 ││ 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7:彭韋翔)暨現場報到拍照││ 存證照片、彭韋翔之身份證影本及96/11/15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㈠第379至 ││ 385頁)。 │└──────────────────────────┘┌──────────────────────────┐│申請人:羅淑慧(本院編號㈨⑦;起訴編號㈢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羅淑慧於96年11月1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A○○,A○○先扣││除佣金2,000元,餘款匯入玄○○帳戶內,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羅淑慧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羅淑慧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 ││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月2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羅淑慧。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羅淑慧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06至20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31至33頁)。 ││㈡羅淑慧之97/1/2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1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1/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 1/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1 ││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 ││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2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5:羅淑慧)暨││ 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209至216頁)。 │└──────────────────────────┘┌──────────────────────────┐│申請人:吳睿綋(本院編號㈨⑧;起訴編號㈦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吳睿綋於96年11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丙○○,王曦││筠先扣除1,000元,剩餘款項匯至玄○○帳戶內,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吳睿綋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吳睿綋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6年12月13日出 ││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交由午○○雇用││之不知情呂明澤於96年12月1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睿綋。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吳睿綋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5至21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1至13頁)。 ││㈡吳睿綋之96/12/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2/11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 96/12/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2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4:吳睿綋)││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㈡第22頁至25頁)。│└──────────────────────────┘┌──────────────────────────┐│申請人:陳國清(本院編號㈨⑨;起訴編號㈦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陳國清於96年11月24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左列費用16,000元交予丙○○,王曦││筠先扣除1,000元佣金,再將剩餘款項交付予玄○○,潘明 ││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國清未有上課 ││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國清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6年12月13 ││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於96年12月2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國││清。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陳國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16至31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28至230頁)。 ││㈡陳國清之96/12/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2/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1/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㈢第321至325頁)。 │└──────────────────────────┘┌──────────────────────────┐│申請人:郭豫仁(本院編號㈨⑩;起訴編號㈦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郭豫仁於96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及││費用20,000元予丙○○,丙○○先扣除1,000元佣金,再將 ││剩餘款項交付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郭豫仁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郭豫仁││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郭豫仁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 ││卯○○○於96年11月2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郭豫仁││。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郭豫仁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16至31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93至96頁)。 ││㈡郭豫仁之96/11/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7/19漁 ││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6/11/29僱傭承諾書影本、││ 96/11/2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身份證影本、96/11/││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320至324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 調查局卷㈤第297頁)。。 │└──────────────────────────┘┌──────────────────────────┐│申請人:賴信綱(本院編號㈩①;起訴編號㈠1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賴信綱於96年7月5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賴信綱未有上 ││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賴信綱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 ││卯○○○於96年12月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賴信綱。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賴信綱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40至4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7至19頁)。 ││㈡賴信綱之96/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2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2/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7/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1/2││ 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10:賴信綱)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㈡第44至50頁)。 │└──────────────────────────┘┌──────────────────────────┐│申請人:李在容(本院編號㈩②;起訴編號㈠113)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李在容於96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及費用││6,000元予某釣友,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李在容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李在容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李在容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由張許 ││月桂於96年11月2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在容。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李在容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6至28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52至154頁)。 ││㈡李在容之96/11/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9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身份證影本及96/11/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結業證書影本、96/6/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8:李在容)││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第533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㈡第30至39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 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99頁)。 │└──────────────────────────┘┌──────────────────────────┐│申請人:楊正安(本院編號㈩③;起訴編號㈠11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楊正安於96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及費用10,000元予某釣友,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楊正安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楊正安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楊正安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由卯○○○於96年11月2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楊正││安。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楊正安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80至38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94至196頁)。 ││㈡楊正安之96/11/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9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7/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㈣第384至388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 本(調查局卷㈤第302頁)。 │└──────────────────────────┘┌──────────────────────────┐│申請人:陳正義(本院編號㈩④;起訴編號㈡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陳正義於96年7月24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張││順登及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帳 ││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正義 ││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正義之受訓結業證書,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卯○○○於96年12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 ││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正義││。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53至56頁)、偵訊筆錄(偵字第││ 36289號卷㈣第30至32頁)。 ││㈡陳正義之96/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2/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7/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1 ││ /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 ││ 查局卷㈡第57至62頁)。 │└──────────────────────────┘┌──────────────────────────┐│申請人:許耀仁(本院編號㈩⑤;起訴編號㈡1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許耀仁於96年10月3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張││順登、丑○○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 ││知許耀仁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耀仁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情卯○○○於96年11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於96年12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 ││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耀仁。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耀仁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01至10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85至87頁)。 ││㈡許耀仁之96/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0/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許耀仁) ││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㈣第104至110頁)。│└──────────────────────────┘┌──────────────────────────┐│申請人:吳柏勇(本院編號㈩⑥;起訴編號㈡8)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吳柏勇於96年8月14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 ││知吳柏勇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6月2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吳柏勇之受訓結業 ││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情卯○○○於96年11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於96年12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 ││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柏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吳柏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13至11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85至87頁)。 ││㈡吳柏勇之96/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8/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0:吳柏勇)││ 暨現場報到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㈣第116 至122頁)。 │└──────────────────────────┘┌──────────────────────────┐│申請人:梁家榮(本院編號㈩⑦;起訴編號㈡19)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梁家榮於96年間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 ││知未有梁家榮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6月2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梁家榮之受訓結業 ││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情卯○○○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梁家榮。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梁家榮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52至15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85至87頁)。 ││㈡梁家榮之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本安全訓練班第533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6:梁家榮)(調查局卷㈣第123至124頁)。 │└──────────────────────────┘┌──────────────────────────┐│申請人:呂進學(本院編號㈩⑧;起訴編號㈡20)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呂進學於96年8月6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桃園新屋釣││具行,再交辰○○、丑○○,辰○○、丑○○扣除2,000 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 ││價行賄己○○,己○○明知呂進學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呂進學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6年11 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呂進學。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呂進學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98至40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91至193頁)。 ││㈡呂進學之96/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8/6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96/11/28僱傭承諾書影本、96/11 ││ /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1/ ││ /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 ││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5:呂進學)暨││ 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401至407頁)。 │└──────────────────────────┘┌──────────────────────────┐│申請人:張林水(本院編號㈩⑨;起訴編號㈦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張林水於96年年中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及費用││10,000元予某釣友轉交丙○○,丙○○先扣除1,000元之佣 ││金,再將剩餘款項交付玄○○,玄○○取得上開資料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張林水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後某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張林水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張林水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 ││盜用不知情宇○○於96年11月22日後某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辦理,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林水。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張林水之偵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86頁)。 ││㈡張林水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 ││ 301頁)。 │└──────────────────────────┘┌──────────────────────────┐│申請人:陳全良(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5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96年11月28日至29日) │├──────────────────────────┤│起訴事實:陳全良於96年1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全良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全良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取得由徐榮威於96年12月1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詳之人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全良。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陳全良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80至18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39至41頁)。 ││㈡陳全良之96/12/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2/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1/29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4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1:陳全良)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187頁至190 頁)。 │└──────────────────────────┘┌──────────────────────────┐│申請人:林忠明(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8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96年11月28日至29日) │├──────────────────────────┤│起訴事實:林忠明於96年10月22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楊文興,││玄○○以不詳方式後,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忠明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忠明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廖良昌於96年12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再由不知情曾美玉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市小港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忠明。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林忠明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43至46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66至68頁)。 ││㈡林忠明之96/12/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28僱││ 傭承諾書影本、林忠明之身份證影本及96/11/29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96/10/22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6/12/2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 書影本(調查局卷㈣第47至51頁)。 │└──────────────────────────┘┌──────────────────────────┐│申請人:王泰山(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82)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96年11月28日至29日) │├──────────────────────────┤│起訴事實:王泰山於96年10月1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楊文興,玄○○││以不詳方式取得上開資料,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林││廷榮明知王泰山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王泰山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廖良昌於96年12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再由不知情曾美玉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市小港││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泰山。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王泰山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19至221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64至166頁)。 ││㈡王泰山之96/12/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0/1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 96/10/1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11/2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4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9:王泰山)││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224至230頁)。│└──────────────────────────┘┌──────────────────────────┐│申請人:曾正忠(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8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96年11月28日至29日) │├──────────────────────────┤│起訴事實:曾正忠於96年10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600元予綽號阿水之成年男子, ││再以不詳方式交付玄○○,玄○○自行支付3,000元代價行 ││賄己○○,己○○明知曾正忠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曾正忠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不詳││方式由徐榮威於96年12月1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不詳之人向高雄市小港區漁會送件,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申請,而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曾正忠。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曾正忠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57至16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94至96頁)。 ││㈡曾正忠之96/12/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申││ 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2/13僱傭承諾書影本、││ 96/10/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2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㈡第164至168頁)。 │└──────────────────────────┘┌──────────────────────────┐│申請人:嚴明福(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8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嚴明福於96年12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臺中光田醫院體檢表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 ││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嚴明福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嚴明福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嚴明福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1 月4 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 月9 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嚴明福。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嚴明福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401至40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8至180頁)。 ││㈡嚴明福之97/1/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4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7/2││ 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20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㈣第406頁至408頁背面)、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 本(調查局卷㈤第303頁)。 │└──────────────────────────┘┌──────────────────────────┐│申請人:楊恭崑(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88)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楊恭崑於96年10月19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楊恭崑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楊恭崑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由不知情趙達盛於97年3月6日出具僱佣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市小港區漁會送件,向臺中區漁會、臺││中縣政府(現已改制為臺中市政府),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楊恭崑。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楊恭崑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33至35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78至180頁)。 ││㈡楊恭崑之97/3/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 96/12/20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97/3/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0/19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表影本、97/3/6僱用證明書影本(調查局卷㈤││ 第38至39頁背面)。 │└──────────────────────────┘┌──────────────────────────┐│申請人:丁玉琴(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100)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丁玉琴於96年12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丁玉琴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丁玉琴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郭陳││玉對於97年1月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丁玉琴││。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丁玉琴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43至34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57至58頁)。 ││㈡丁玉琴之97/1/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4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2/││ 2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 ││ 20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346至348頁)。 │└──────────────────────────┘┌──────────────────────────┐│申請人:葉明輝(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10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葉明輝於96年初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及費││用10,000元予「阿成」之人,再轉交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葉明輝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葉明輝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葉明輝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1月1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葉明輝││。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葉明輝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224至227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4至66頁)。 ││㈡葉明輝之97/1/1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4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7/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 ││ /20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 ││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7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1:葉明輝)暨││ 現場報到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㈣第228至234頁)、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304頁)。 │└──────────────────────────┘┌──────────────────────────┐│申請人:亥○○(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11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退訓) ││ 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亥○○於96年9、10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 ││照片、印章及費用20,000元予綽號「阿宏」之人,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 ││亥○○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亥○○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亥○○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酉○○○於97年1月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亥○○。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亥○○: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亥○○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61至465頁)、本院準││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1頁)。 ││㈡亥○○之97/1/7日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7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7││ /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 ││ 20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17:亥○○)暨現││ 場報到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3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㈢第467頁至473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300頁)。 │└──────────────────────────┘┌──────────────────────────┐│申請人:徐永芳(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㈣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徐永芳於96年12月14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2,000元予子○○,子○○先扣││除1,000元,餘款匯至玄○○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徐永芳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徐永芳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月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 ││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徐永芳。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子○○: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徐永芳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62至36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98至200頁)。 ││㈡徐永芳之97/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3申請漁││ 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7僱傭承諾書影本、96/12/││ 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20││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0:徐永芳)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第53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366至373頁)。 │└──────────────────────────┘┌──────────────────────────┐│申請人:莊金良(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4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起訴事實:莊金良於96年11月19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彭姓釣客,由彭││姓釣客匯款玄○○帳戶,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莊金良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莊金良││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 ││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出具於97年1月3日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莊金良。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莊金良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80至83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4至26卷)。 ││㈡莊金良之97/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3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1/││ 1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27││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㈡第84至88頁)。 │└──────────────────────────┘┌──────────────────────────┐│申請人:陳宗立(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69)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起訴事實:陳宗立於96年10月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新營東區││釣具行老闆轉交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陳宗立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陳宗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 ││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1月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宗立。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宗立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67至69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66至68頁)。 ││㈡陳宗立之97/1/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4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0/││ 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陳宗立之身份證影本及││ 96/12/27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第538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㈣ ││ 第70至79頁)。 │└──────────────────────────┘┌──────────────────────────┐│申請人:陳建宇(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㈡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起訴事實:陳建宇於97年1月17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范春││桃,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 ││明輝帳戶內,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 ││知陳建宇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建宇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莊 ││天順於96年12月2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建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陳建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67至70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36至38頁)。 ││㈡陳建宇之97/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8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 1/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 27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8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6:陳建宇)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第538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㈡第71至79頁)。 │└──────────────────────────┘┌──────────────────────────┐│申請人:錡正和(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㈡8)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起訴事實:錡正和於96年11月19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2,000元予辰○○、丑○○,張││順登、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帳 ││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錡正和 ││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錡正合之受訓結業證書,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卯○○○於97年1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錡正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錡正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00至20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94至96頁)。 ││㈡錡正和之97/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申請漁││ 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1/1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 書影本、97/1/3僱傭承諾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27││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8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5:錡正和)暨現場││ 報到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㈡第209至210頁)。 │└──────────────────────────┘┌──────────────────────────┐│申請人:吳書炎(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㈡1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起訴事實:吳書炎於96年11月30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 ││項匯至玄○○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林 ││廷榮明知吳書炎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吳書炎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1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書炎。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吳書炎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5至18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至20頁)。 ││㈡吳書炎之97/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3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1/││ 3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 ││ /27小型漁船(筏)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8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2:吳書炎)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20至26頁)。 │└──────────────────────────┘┌──────────────────────────┐│申請人:莊森清(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㈣3)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起訴事實:莊森清於97年1月18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子○○,先扣││除1,000元,餘款匯至玄○○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莊森清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莊森清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月3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莊森清。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子○○: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莊森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至7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31至33頁)。 ││㈡莊森清之97/1/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身份證影本││ 及96/12/27小型漁船(筏)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 97/1/31僱傭承諾書影本、97/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 ││ 書影本、97/1/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行政院 ││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8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7:莊森清)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38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㈢第8頁至12頁)。 │└──────────────────────────┘┌──────────────────────────┐│申請人:林宗信(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8) │├──────────────────────────┤│班別及受訓期間:421大基安班 │├──────────────────────────┤│起訴事實:林宗信於96年底、97年初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及費用28,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林││廷榮,己○○明知林宗信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月1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 ││宗信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林宗信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 年││1月1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 年1 ││月1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宗信。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林宗信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13至21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75至77頁)。 ││㈡林宗信之97/1/1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1申請││ 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14僱傭承諾書影本、96/││ 9/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 ││ 1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1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30:林宗信)、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第42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㈡第217至224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 本(調查局卷㈤第305頁)。 │└──────────────────────────┘┌──────────────────────────┐│申請人:乙○○(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0) │├──────────────────────────┤│班別及受訓期間:567小基安班(97年6月5日) │├──────────────────────────┤│起訴事實:乙○○曾參加423大基安班遭退訓,於97年5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及費用18,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乙○○未有上課 ││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6月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乙○○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乙○○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 ││卯○○○於97年7月1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乙○○。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乙○○: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乙○○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93至96頁背面)、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46至151頁)。 ││㈡乙○○之97/7/1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10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3/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6/ ││ 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3期漁船船員基本 ││ 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6:乙○○)、遠洋漁業開發││ 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第423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 ││ 課成績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第││ 25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乙○○退訓)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67期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7:乙○○││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第56││ 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㈡第99 ││ 至103頁背面)、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 ││ 卷㈤第305頁)。 │└──────────────────────────┘┌──────────────────────────┐│申請人:楊蜀新(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51) │├──────────────────────────┤│班別及受訓期間:278期補訓班(97年7月8日受訓) │├──────────────────────────┤│起訴事實:楊蜀新於97年7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7,000元予玄○○,潘││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楊蜀新未有上課 ││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8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楊蜀新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 ││97年7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 ││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楊蜀新。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楊蜀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61至6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02至105頁)。 ││㈡楊蜀新之97/7/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2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7/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8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7 8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 到學員名冊(6:楊蜀新)(調查局卷㈢第65至67頁背面 ││ )。 │└──────────────────────────┘┌──────────────────────────┐│申請人:林喜清(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52) │├──────────────────────────┤│班別及受訓期間:278期補訓班(97年7月8日受訓) │├──────────────────────────┤│起訴事實:林喜清於97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及費用 ││10,000元託楊蜀新交由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喜清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8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喜清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林喜清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 ││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7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喜清。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林喜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9至51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02至105頁)。 ││㈡林喜清之97/7/2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2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3/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 ││ 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78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 ││ 報到學員名冊(4:林喜清)、林喜清之船員手冊影本( ││ 調查局卷㈢第53至60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 (調查局卷㈤第308頁)。 │└──────────────────────────┘┌──────────────────────────┐│申請人:陳奎瑛(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53) │├──────────────────────────┤│班別及受訓期間:278期補訓班(97年7月8日) │├──────────────────────────┤│起訴事實:陳奎瑛於97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衛生署││竹東醫院體檢及費用16,000元交由楊蜀新連交玄○○,潘明││輝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奎瑛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8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奎瑛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陳奎瑛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卯○○○於97年7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 ││同上開資料,於97年7月25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 ││,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奎瑛。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奎瑛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68至70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12至115頁)。 ││㈡陳奎瑛之97/7/23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23僱傭承││ 諾書影本、97/7/2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 3/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 ││ 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72 ││ 至76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 309頁)。 │└──────────────────────────┘┌──────────────────────────┐│申請人:蕭錦和(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8)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蕭錦和於97年2、3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林 ││廷榮,己○○明知蕭錦和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蕭 ││錦和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蕭錦和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柯永財由不知情鄭繁穗於97 ││年8月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恆春區││漁會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蕭錦和。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蕭錦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17至12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36至138頁)。 ││㈡蕭錦和之97/8/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傭承諾書影││ 本、97/4/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8/5申請 ││ 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13小型漁 ││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84期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82:蕭錦和)(調查局卷㈠第121至126頁││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88頁 ││ )。 │└──────────────────────────┘┌──────────────────────────┐│申請人:蕭曾秀琴(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9)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蕭曾秀琴於97年2、3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 ││己○○,己○○明知蕭曾秀琴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 ││訓蕭曾秀琴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蕭││曾秀琴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B○○ ││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蕭曾秀琴。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蕭曾秀琴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06至108頁)、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36至138頁)。 ││㈡蕭曾秀琴之97/8/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8/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4││ /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 ││ /13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84期小型漁船船員基本 ││ 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75:蕭曾秀琴)(調查局卷㈠││ 第109至114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 卷㈤第315頁)。 │└──────────────────────────┘┌──────────────────────────┐│申請人:高信義(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10)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高信義於97年7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高信義未有上課 ││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 ││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高信義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 ││巳○○於97年8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高信義。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高信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83至85第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27至130頁)。 ││㈡高信義之97/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3││ /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13 ││ 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 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84期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 ││ 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78:高信義;79:高旻維)、遠洋││ 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84 ││ 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87至││ 94頁)。 │└──────────────────────────┘┌──────────────────────────┐│申請人:高旻維(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11)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 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高旻維於97年7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由高信義交予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高旻 ││維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高旻維之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 ││用不知情卯○○○於97年8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高旻維。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高旻維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95至97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27至130頁)。 ││㈡高旻維之97/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7/ ││ 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13 ││ 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㈠第││ 98至102頁)。 │└──────────────────────────┘┌──────────────────────────┐│申請人:許仁義(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25)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許仁義於97年7月1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5,000元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仁義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 ││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仁義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許月 ││桂於97年7月3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仁義。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許仁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43至34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36至38頁)。 ││㈡許仁義之97/7/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30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7/1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 ││ 13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㈡第347至351頁)。 │└──────────────────────────┘┌──────────────────────────┐│申請人:張富誠(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57)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張富誠於97年7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張富誠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張富誠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 ││情B○○於97年8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富誠。││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張富誠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90至92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12至115頁)。 ││㈡張富誠之97/8/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3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13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93││ 至95頁)。 │└──────────────────────────┘┌──────────────────────────┐│申請人:廖得延(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㈠112)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廖得延於97年7月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廖得延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 ││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廖得延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許月 ││桂於97年7月3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於97年8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廖得延││。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廖得延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91至29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44至146頁)。 ││㈡廖得延之97/8/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30僱傭 ││ 承諾書影本、97/7/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7/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 ││ 13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㈡第295至297頁)。 │└──────────────────────────┘┌──────────────────────────┐│申請人:黎志清(本院編號⑧;起訴編號㈡13)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黎志清於97年6月9日後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 ││項匯至玄○○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林 ││廷榮明知黎志清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黎志清之受 ││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7月30日出具不實之 ││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黎志清。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黎志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49至35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09至112頁)。 ││㈡黎志清之97/7/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30僱傭││ 承諾書影本(警三卷第354頁)、97/7/30申請漁船船員手││ 冊切結書影本、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 97/7/1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 ㈢第353至357頁)。 │└──────────────────────────┘┌──────────────────────────┐│申請人:宋隆清(本院編號⑨;起訴編號㈡14)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宋隆清於97年6月23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 ││項匯至玄○○帳戶內,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宋隆清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宋隆清之 ││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7月30日出具不實 ││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宋隆清。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宋隆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31至33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74至176頁)。 ││㈡宋隆清之97/7/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30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6/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13 小││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㈡第335至339頁)。 │└──────────────────────────┘┌──────────────────────────┐│申請人:黃坤壽(本院編號⑩;起訴編號㈡15)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黃坤壽於97年7月23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及費用18,000元予綽號「阿發」之人,再交辰○○、丑○○││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帳戶,潘明 ││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黃坤壽未有上課 ││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7月13日 ││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黃坤壽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黃坤壽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 ││情B○○於97年12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坤壽。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黃坤壽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73至37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29至131頁)。 ││㈡黃坤壽之97/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2/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2/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 ││ 13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㈢第377至381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 調查局卷㈤第314頁)。 │└──────────────────────────┘┌──────────────────────────┐│申請人:許春楠(本院編號⑪;起訴編號㈣2)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許春楠於97年7月21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子○○,子○○先扣││除1,000元,餘款匯至玄○○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春楠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 ││際受訓許春楠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8月││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 ││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春楠。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 ││㈣子○○: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春楠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61至36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25至127頁)。 ││㈡許春楠之97/8/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5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 影本及97/7/13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 ││ 書影本、許春楠之97/7/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 ││ (調查局卷㈢第365至369頁)。 │└──────────────────────────┘┌──────────────────────────┐│申請人:林守益(本院編號⑫;起訴編號㈤2)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林守益於97年4月1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申○○,申○○先││扣除佣金1,000元後,將剩餘款項交付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守益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 ││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守益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巳○○ ││於97年7月2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 ││97年7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 ││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守益││。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申○○: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林守益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72至37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87至89頁)。 ││㈡林守益之97/7/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25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4/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13││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㈡第375至379頁)。 │└──────────────────────────┘┌──────────────────────────┐│申請人:簡國富(本院編號⑬;起訴編號㈦8)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大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簡國富於97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及費││用16,000元予丙○○,丙○○先扣除1,000 元佣金,再將剩││餘款項交付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林││廷榮明知簡國富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簡國富之受 ││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玄○○因申請人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以不,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巳○○於97年8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簡國富。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簡國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78至28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66至168頁)。 ││㈡簡國富之97/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用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3/2││ 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身份證影本及97/7/13小型漁││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 282至286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 ㈤第313頁)。 │└──────────────────────────┘┌──────────────────────────┐│申請人:余瓊文(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89) │├──────────────────────────┤│班別及受訓期間:281期補訓班(97年7月29日) │├──────────────────────────┤│起訴事實:余瓊文於97年7月21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余瓊文未有上課點 ││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29日列 ││印未實際受訓余瓊文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 ││97年8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 ││年8月5日向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余瓊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余瓊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43至45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89至191頁)。 ││㈡余瓊文之98/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7/2││ 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之身份證影本及97/7/29││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1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到 ││ 學員名冊(5:余瓊文)(調查局卷㈤第48至50頁背面) ││ 。 │└──────────────────────────┘┌──────────────────────────┐│申請人:許德昌(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90) │├──────────────────────────┤│班別及受訓期間:281期補訓班(97年7月29日) │├──────────────────────────┤│起訴事實:許德昌於97年7月2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德昌未有上課點 ││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29日列 ││印未實際受訓許德昌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 ││97年8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5日向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德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許德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51至5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89至191頁)。 ││㈡許德昌之97/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7/2││ 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29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1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 ││ 到學員名冊(6:許德昌)(調查局卷㈤第55至57頁背面 ││ )。 │└──────────────────────────┘┌──────────────────────────┐│申請人:林友芳(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19) │├──────────────────────────┤│班別及受訓期間:282期補訓班(97年8月5日) │├──────────────────────────┤│起訴事實:林友芳於97年8月1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友芳未有上 ││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8月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友芳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海洋 ││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戌○○)於97年8月15日出具不實之 ││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友芳。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林友芳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19至12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49至51頁)。 ││㈡林友芳之97/8/1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5僱傭││ 承諾書影本、97/8/1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8/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8/5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2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 ││ 到學員名冊(16:林友芳)(調查局卷㈡第122至127頁)││ 。 │└──────────────────────────┘┌──────────────────────────┐│申請人:陳佳一(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31) │├──────────────────────────┤│班別及受訓期間:282期補訓班(97年8月5日) │├──────────────────────────┤│起訴事實:陳佳一於97年7月16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佳一未有上課點 ││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8月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陳佳一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於97 ││年8月1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 ││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佳一。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佳一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48至149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84至86頁)。 ││㈡陳佳一之97/8/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8/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7││ /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8/5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151 ││ 至155頁)。 │└──────────────────────────┘┌──────────────────────────┐│申請人:蕭錫畯(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95) │├──────────────────────────┤│班別及受訓期間:282期補訓班(97年8月5日) │├──────────────────────────┤│起訴事實:蕭錫畯於97年7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蕭錫畯未有上課 ││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8月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蕭錫畯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 ││年8月2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 ││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蕭錫畯。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蕭錫畯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94至39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22至23頁)。 ││㈡蕭錫畯之97/8/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22僱傭││ 承諾書影本、97/8/2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8/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8/5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2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 ││ 到學員名冊(15:蕭錫畯)(調查局卷㈣第398至400頁背││ 面)。 │└──────────────────────────┘┌──────────────────────────┐│申請人:駱勝琳(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㈦3) │├──────────────────────────┤│班別及受訓期間:282期補訓班(97年8月5日) │├──────────────────────────┤│起訴事實:駱勝琳於94年4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丙○○││,先扣除佣金1,000元後,再將剩餘款項匯款至玄○○郵局 ││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駱勝 ││琳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8月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駱勝琳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 ││卯○○○於97年8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於97年8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駱勝琳。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駱勝琳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37至23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76至79頁)。 ││㈡駱勝琳之97/8/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23僱 ││ 傭承諾書影本、97/8/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8/5漁船││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第240至244││ 頁)。 │└──────────────────────────┘┌──────────────────────────┐│申請人:鄧豐森(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補訓班(97年9月2日) │├──────────────────────────┤│起訴事實:鄧豐森於97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之代價行賄己○○,己○○自行虛填鄧森 ││豐上課名冊及紀錄,再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 ││月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鄧豐森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 ││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柯永財由不知 ││情鄭繁穗於97年10月2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屏東縣恆春區漁會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鄧森豐。│├──────────────────────────┤│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鄧豐森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76至281頁)、偵││ 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93至294頁)。 ││㈡鄧豐森之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用契約書影本、97││ /8/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 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2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 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0號卷第285至290頁)。 │└──────────────────────────┘┌──────────────────────────┐│申請人:游水池(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86)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期補訓班(97年9月2日) │├──────────────────────────┤│起訴事實:游水池於97年8月1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之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游水池未有上課 ││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游水池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鄭繁穗於97年9月4日出具不實 ││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恆春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游水池。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游水池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95至97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8至180頁)。 ││㈡游水池之97/9/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用契約書影││ 本、97/8/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申請漁船船 ││ 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2漁船船員基本安││ 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㈤第99頁背面101頁背面 ││ )。 │└──────────────────────────┘┌──────────────────────────┐│申請人:許正杰(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6)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補訓班(97年9月2日) │├──────────────────────────┤│起訴事實:許正杰於97年8月2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正杰未有上課點 ││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正杰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柯永財由不知情鄭繁穗於 ││97年9月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恆春││區漁會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正杰。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正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29至13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45至147頁)。 ││㈡許正杰之97/9/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用承諾書影││ 本、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8/28漁船船員體 ││ 格檢查證明書、身份證影本及97/9/2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 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 6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到學員名冊(2:許正杰 ││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第286 期││ 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132至1││ 38頁)。 │└──────────────────────────┘┌──────────────────────────┐│申請人:陳嘉俊(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56)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期補訓班(97年9月2日) │├──────────────────────────┤│起訴事實:陳嘉俊於97年8、9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嘉俊未有上 ││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陳嘉俊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酉○○○ ││於97年10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 ││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嘉俊。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嘉俊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9至41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至20頁)。 ││㈡陳嘉俊之97/10/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9/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2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6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 ││ 報到學員名冊(6:陳嘉俊)(調查局卷㈢第43至48頁) ││ 。 │└──────────────────────────┘┌──────────────────────────┐│申請人:黃堃銘(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㈥1)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期補訓班(97年9月2日) │├──────────────────────────┤│起訴事實:黃堃銘於97年8月27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鐘奇龍,鐘奇龍││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郵局帳戶, ││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黃堃銘未有 ││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黃堃銘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甲○○ ││於97年10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 ││97年10月9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 ││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堃銘││。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E○○: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黃堃銘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43至14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35至137頁)。 ││㈡黃堃銘之97/10/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8/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2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6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 ││ 報到學員名冊(15:黃堃銘)(調查局卷㈣第146至151頁││ )。 │└──────────────────────────┘┌──────────────────────────┐│申請人:趙正義(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9)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趙正義於97年9月30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林廷 ││榮,己○○明知趙正義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趙正 ││義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 ││代價,轉交午○○於96年10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趙正義。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趙正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28至330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76至79頁)。 ││㈡趙正義之97/10/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申請漁船船││ 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9/3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 ││ 本、僱傭承諾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21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40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 ││ 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9:趙正義)暨現場報到存證照││ 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班第54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 ││ ㈣第332至340頁)。 │└──────────────────────────┘┌──────────────────────────┐│申請人:陳志銘(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60)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陳志銘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交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志銘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志銘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交由午○○於97年10月8日出具不實之僱 ││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志銘。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陳志銘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77至17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12至115頁)。 ││㈡陳志銘之97/10/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8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9/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180至184頁)。 │└──────────────────────────┘┌──────────────────────────┐│申請人:王文化(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64)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王文化於97年10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王文化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王文化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 ││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1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文化。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王文化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56至58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70至71頁)。 ││㈡王文化之97/1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3申請││ 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21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97/10/28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調 ││ 查局卷㈣59至63頁)。 │└──────────────────────────┘┌──────────────────────────┐│申請人:蔡學文(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65)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蔡學文於97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王文化轉交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蔡學文 ││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蔡學文之受訓結業證書,潘 ││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 ││10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蔡學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蔡學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86至18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56至157頁)。 ││㈡蔡學文之97/10/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 7/10/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 查局卷㈣第191至196頁)。 │└──────────────────────────┘┌──────────────────────────┐│申請人:倪銀釧(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83)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倪銀釧於96年7、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某釣友││,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倪銀釧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倪銀釧之受訓結 ││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 ││午○○於98年5月1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 ││料,於翌日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倪銀釧。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倪銀釧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78至82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35至137頁)。 ││㈡倪銀釧之船員手冊影本、98/5/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 ││ 本、98/4/2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5/13僱傭││ 承諾書影本、98/5/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 ││ 份證影本及97/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 ││ 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 ││ 636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 ││ (76:倪銀釧)(調查局卷㈢第83至89頁)。 │└──────────────────────────┘┌──────────────────────────┐│申請人:李瑞益(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85)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李瑞益於97年9月1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李瑞益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李瑞益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由午○○於97年10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 ││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瑞益。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李瑞益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58至60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64至166頁)。 ││㈡李瑞益之97/10/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 10/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㈤第62至64頁)。 │└──────────────────────────┘┌──────────────────────────┐│申請人:蔡宗利(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㈠97)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蔡宗利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劉子國轉交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蔡宗 ││利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蔡宗利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 ││97年10月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 ││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蔡宗利。│├──────────────────────────┤│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蔡宗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58至36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36至38頁)。 ││㈡蔡宗利之97/10/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9/5漁船 ││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10/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 ││ 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 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第362至364頁背面││ )。 │└──────────────────────────┘┌──────────────────────────┐│申請人:鄭俊城(本院編號⑧;起訴編號㈠99)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鄭俊城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鄭俊城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 ││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鄭俊城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鄭俊城。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鄭俊城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51至35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49至50頁)。 ││㈡鄭俊城之97/10/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9/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354至356頁)。 │└──────────────────────────┘┌──────────────────────────┐│申請人:李添丁(本院編號⑨;起訴編號㈠9) │├──────────────────────────┤│班別及受訓期間:540小基安班(97年1月9日至10日,遭退 ││ 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起訴事實:李添丁於97年初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張順││登、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帳戶 ││,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李添丁未 ││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李添丁之受訓結業證書,潘明 ││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 ││10月2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添││丁。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李添丁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04至10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43至45頁)。 ││㈡李添丁之97/10/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2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2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0/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40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1:李添丁)││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第54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636期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66:李 ││ 添丁)、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 第636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㈡ ││ 第108至118頁)。 │└──────────────────────────┘┌──────────────────────────┐│申請人:何文欽(本院編號⑩;起訴書編號㈢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退訓) ││ 636 大基安班(97年9 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何文欽於97年9月25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7,000元予A○○,蔡漢 ││東先扣除佣金2,000元後,再將剩餘款項匯款至玄○○郵局 ││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何文 ││欽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何文欽之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 ││97年11月1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何││文欽。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何文欽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92至194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39至41頁)。 ││㈡何文欽之97/11/1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9/25漁 ││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11/10僱傭承諾書影本、││ 97/1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4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9:何文欽)暨││ 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第534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 ││ 表(調查局卷㈢第196至203頁)。 │└──────────────────────────┘┌──────────────────────────┐│申請人:吳文生(本院編號⑪;起訴編號㈢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遭退訓,96年11月28日至 ││ 29日受訓) ││ 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受訓)│├──────────────────────────┤│起訴事實:吳文生於97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及費用22,000元予A○○,A○○先扣除佣金2,000元, ││餘款匯入玄○○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吳文生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吳文生之受訓結業 ││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吳文生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 ││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丁○○於98年6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6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文生。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 條第2 項盜用印章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吳文生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77至28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1至53頁)。 ││㈡吳文生之98/6/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6/1僱傭承││ 諾書影本、98/5/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2││ /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281至286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 調查局卷㈤第298頁)。 │└──────────────────────────┘┌──────────────────────────┐│申請人:許晉豪(本院編號⑫;起訴編號㈤1)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許晉豪於97年9月23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申○○,申○○││先扣除佣金1,000元後,將剩餘款項交付予玄○○,玄○○ ││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晉豪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 ││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晉豪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15日 ││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晉豪。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申○○: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晉豪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04至30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13至215頁)。 ││㈡許晉豪之97/10/1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5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9/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636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71:許晉豪 ││ (調查局卷㈢第309至314頁)。 │└──────────────────────────┘┌──────────────────────────┐│申請人:簡光文(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0)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簡光文於97年10月9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及費用13,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 ││己○○,己○○明知簡光文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3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簡光文 ││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不詳方式偽造││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 ││盜用不知情貿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余喜貳)於97年││10月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 ││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簡光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簡光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75至77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21至224頁)。 ││㈡簡光文之97/10/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9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9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97/││ 10/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9/30基本安全訓 ││ 練結業證書影本、船員手冊、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 業開發中心第290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補訓班報到學 ││ 員名冊(3:簡光文)(調查局卷㈠第78至81頁)。 │└──────────────────────────┘┌──────────────────────────┐│申請人:邱偉倫(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70)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邱偉倫於97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邱偉倫未有上課 ││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邱偉倫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2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 ││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於97年10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予邱偉倫。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邱偉倫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25至12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至20頁)。 ││㈡邱偉倫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4漁││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10/27僱傭承諾書影本、││ 97/10/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9/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128至132頁)。 │└──────────────────────────┘┌──────────────────────────┐│申請人:倪人仰(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71)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倪人仰於97年9月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李宜峰轉交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倪人仰未有 ││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 ││3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倪人仰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31日 ││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予倪人仰。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倪人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34至136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23至125頁)。 ││㈡倪人仰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1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之97/10/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 ││ 97/9/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0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 ││ 補訓班報到學員名冊(12:倪人仰)(調查局卷㈣第137 ││ 至142頁)。 │└──────────────────────────┘┌──────────────────────────┐│申請人:李宜峰(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72)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李宜峰於97年8月間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李宜峰未有上課點名 ││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30日列印 ││未實際受訓之李宜峰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31日出具不實 ││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予李宜峰。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李宜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56至158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35至137頁)。 ││㈡李宜峰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1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3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0/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9/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159至163頁)。 │└──────────────────────────┘┌──────────────────────────┐│申請人:簡鈺恒(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73)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簡鈺恒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李宜峰轉││交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 ││簡鈺桓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3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簡鈺桓受訓結業證書,潘 ││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 ││年10月3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於97年11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 ││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簡鈺桓。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簡鈺恒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65至16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23至125頁)。 ││㈡簡鈺恒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1申││ 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0/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 證明書影本、97/10/31僱傭承諾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9/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171至175頁)。 │└──────────────────────────┘┌──────────────────────────┐│申請人:林永和(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74)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林永和於97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9,000 元予簡鈺桓轉││交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永和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3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林永和受訓結業證書,潘 ││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出具 ││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永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林永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28至13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84至86頁)。 ││㈡林永和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1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3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30漁 ││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0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到 ││ 學員名冊(10:林永和)(調查局卷㈡第131至134頁背面││ )。 │└──────────────────────────┘┌──────────────────────────┐│申請人:彭成鋇(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㈢9)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彭成鋇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省立桃園醫院體檢表及費用23,000元予A○○,再交由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彭成鋇 ││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3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彭成鋇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 ││得結業證書後,因彭成鋇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 ││C○○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於97年11月1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2月10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彭成鋇。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彭成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9至31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至20頁)。 ││㈡彭成鋇之97/11/1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10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 97/6/2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32││ 至36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 307頁)。 │└──────────────────────────┘┌──────────────────────────┐│申請人:傅鈞煒(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91) │├──────────────────────────┤│班別及受訓期間:640小基安班(97年10月4日至5日) │├──────────────────────────┤│起訴事實:傅鈞煒於97年6月間某日及10月7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3,000 ││元予林聖凱,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 ││賄己○○,己○○明知傅鈞煒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5日列印未實際受 ││訓傅鈞煒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 ││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2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 ││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傅鈞煒。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傅鈞煒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66至68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09至211頁)。 ││㈡傅鈞煒之97/10/2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7漁 ││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1/24僱傭承諾書影本、 ││ 97/10/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10/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640期小船(筏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81:傅鈞煒)││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第640 ││ 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㈤第69至││ 72頁)。 │└──────────────────────────┘┌──────────────────────────┐│申請人:黃耀德(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94) │├──────────────────────────┤│班別及受訓期間:292期補訓班(97年10月14日) │├──────────────────────────┤│起訴事實:黃耀德於97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黃耀德未有上課點名 ││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14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黃耀德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B○○於97年 ││10月2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0││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耀德。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黃耀德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73至37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7至18頁)。 ││㈡黃耀德之97/10/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7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0/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10/14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第377至379頁)。 │└──────────────────────────┘┌──────────────────────────┐│申請人:謝國勝(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96) │├──────────────────────────┤│班別及受訓期間:292期補訓班(97年10月14日) │├──────────────────────────┤│起訴事實:謝國勝於97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謝國勝未有上課點名 ││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14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謝國勝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 ││年10月2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謝國勝。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謝國勝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66至36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29至30頁)。 ││㈡謝國勝之97/10/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6申││ 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0/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 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0/14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 練結業證書影本、97/10/27僱傭承諾書影本、行政院農委││ 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2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 ││ 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謝國勝)(調查局卷㈣第370至 ││ 372頁背面)。 │└──────────────────────────┘┌──────────────────────────┐│申請人:鄭兆民(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2) │├──────────────────────────┤│班別及受訓期間:293期補訓班(97年10月21日) │├──────────────────────────┤│起訴事實:鄭兆民於97年11月13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鄭兆民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鄭兆民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11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鄭兆民。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鄭兆民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83至18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67至69頁)。 ││㈡鄭兆民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3期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到學員名冊(7:鄭兆民)、 ││ 97/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28僱傭承諾書││ 影本、97/10/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1/13││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0/21漁││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182至 ││ 188頁)。 │└──────────────────────────┘┌──────────────────────────┐│申請人:劉源福(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㈡10) │├──────────────────────────┤│班別及受訓期間:293期補訓班(97年10月21日) │├──────────────────────────┤│起訴事實:劉源福於97年9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劉 ││源福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劉源福受訓結業證書,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 ││知情卯○○○於97年10月2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劉││源福。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 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劉源福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74至17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67至69頁)。 ││㈡劉源福之97/10/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9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9/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10/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3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 ││ 補訓班報到學員名冊(8:劉源福)(調查局卷㈡第177至││ 182頁)。 │└──────────────────────────┘┌──────────────────────────┐│申請人:劉仁德(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3) │├──────────────────────────┤│班別及受訓期間:294期補訓班(97年10月28日) │├──────────────────────────┤│起訴事實:劉仁德於97年10月2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劉仁德未有 ││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28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劉仁德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貿捷 ││公司於97年11月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劉仁德。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劉仁德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54至456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07至109頁)。 ││㈡劉仁德之97/11/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5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 97/10/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10/2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 第457至459頁背面)。 │└──────────────────────────┘┌──────────────────────────┐│申請人:呂錦郎(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66) │├──────────────────────────┤│班別及受訓期間:294期補訓班(97年10月28日) │├──────────────────────────┤│起訴事實:呂錦郎於97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呂錦郎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28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呂錦郎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11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 ││年11月6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 ││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呂錦郎。│├──────────────────────────┤│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呂錦郎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99至20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48至150頁)。 ││㈡呂錦郎之97/11/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0/2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10/2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202至204頁)。 │└──────────────────────────┘┌──────────────────────────┐│申請人:葉日雄(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㈡12) │├──────────────────────────┤│班別及受訓期間:294期補訓班(97年10月28日) │├──────────────────────────┤│起訴事實:葉日雄於95年9月12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辰○○、范春││桃,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 ││明輝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 ││葉日雄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28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葉日雄受訓結業證書,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B○○於97年11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 ││上開資料,於97年11月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 ││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葉日雄。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葉日雄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40至34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至8頁)。 ││㈡葉日雄之97/1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3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9/1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0││ /2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4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10:葉日雄)(調查局卷㈢第343至348頁││ )。 │└──────────────────────────┘┌──────────────────────────┐│申請人:盧培馨(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1)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 │├──────────────────────────┤│起訴事實:盧培馨97年11月28日以前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私章、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 ││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盧培馨之受訓結業證書,潘明 ││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 ││12月2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雇用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盧培││馨。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盧培馨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10至15頁背面)、││ 偵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31至234頁)。 ││㈡盧培馨之97/12/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22││ 僱傭承諾書影本、97/12/2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2/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 97/1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 0號卷第16至20頁)。 │└──────────────────────────┘┌──────────────────────────┐│申請人:古耀豐(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㈢8)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起訴事實:古耀豐於97年11月間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A○○,再││交由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 ││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古耀豐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2 ││月2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古耀豐。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古耀豐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17至119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至8頁)。 ││㈡古耀豐之97/12/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26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2/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2/1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1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業 ││ 委員會98/9/25函(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撤銷古耀豐 ││ 手冊)(調查局卷㈤第120至125頁)。 │└──────────────────────────┘┌──────────────────────────┐│申請人:彭成熒(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㈣4)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起訴事實:彭成熒於97年12月16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子○○,胡能││城先扣除1,000元,剩餘款項匯至玄○○郵局帳戶,玄○○ ││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 ││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 ││補印未實際受訓彭成熒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1月7日出具不 ││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彭成熒。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子○○: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彭成熒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至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1至53頁)。 ││㈡彭成熒之98/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1/7僱傭承││ 諾書影本)、98/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 /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2/1││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第4至6││ 頁)。 │└──────────────────────────┘┌──────────────────────────┐│申請人:張文誌(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㈥2)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起訴事實:張文誌於97年11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鐘奇龍││,鐘奇龍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郵 ││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 ││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張文誌受訓結業證書,潘 ││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 ││年6月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於98年6月1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文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E○○: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張文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15至21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4至66頁)。 ││㈡張文誌之98/6/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6/8僱傭承││ 諾書影本、98/6/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 影本及97/1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 ││ 查局卷㈣第218至221頁)。 │└──────────────────────────┘┌──────────────────────────┐│申請人:李文賓(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㈦2)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起訴事實:李文賓於97年10月間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丙○○,丙○○││先扣除佣金1,000 元後,再將剩餘款項匯款至玄○○郵局帳││戶,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之李文賓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2 ││月1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文賓。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李文賓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59至16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36至38頁)。 ││㈡李文賓之97/12/1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18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2/1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年12月1日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 卷㈤第162至164頁)。 │└──────────────────────────┘┌──────────────────────────┐│申請人:王全家(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 │├──────────────────────────┤│班別及受訓期間:491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 │├──────────────────────────┤│起訴事實:王全家於97年8、9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私││章、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 ││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王全家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2 ││月1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全家││。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王全家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36至241頁)、偵││ 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52至254頁)。 ││㈡王全家之97/12/1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16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2/1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2/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12/1日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 0號卷第242至246頁)。 │└──────────────────────────┘┌──────────────────────────┐│申請人:朱俊樺(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5) │├──────────────────────────┤│班別及受訓期間:491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 │├──────────────────────────┤│起訴事實:朱俊樺於97年1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20,000元予玄○○,玄○○以 ││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 日補││印未實際受訓朱俊樺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李慶瑞於97││年12月1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恆春││區漁會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朱俊樺。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朱俊樺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39至141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52至154頁)。 ││㈡朱俊樺之97/12/1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身份證影本││ 及97/12/1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僱用承諾書 ││ 影本、97/11/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申請漁船││ 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 全第49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 ││ ㈠第142至149頁)。 │└──────────────────────────┘┌──────────────────────────┐│申請人:彭進財(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24) │├──────────────────────────┤│班別及受訓期間:491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 │├──────────────────────────┤│起訴事實:彭進財於97年12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之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為由,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之彭進財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 ││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1月6日 ││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不知情呂明澤於97年1月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彭進財。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彭進財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34至23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87至189頁)。 ││㈡彭進財之98/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1/6僱傭承││ 諾書影本、98/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2/││ 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2/1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239 ││ 至243頁)。 │└──────────────────────────┘┌──────────────────────────┐│申請人:林正宗(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4) │├──────────────────────────┤│班別及受訓期間:497大基安班(98年1月13日至16日) │├──────────────────────────┤│起訴事實:林正宗於98年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正宗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1月 ││16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正宗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 ││公司於98年2月2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正宗。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89至191頁)、偵訊筆錄(偵字││ 第36289號卷㈣第59至61頁)。 ││㈡林正宗之98/2/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2/25僱傭││ 承諾書影本、98/2/2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2/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1/1││ 6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97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44:林正宗)、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第49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㈡第192至199頁)。 │└──────────────────────────┘┌──────────────────────────┐│申請人:王裕宏(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93) │├──────────────────────────┤│班別及受訓期間:497大基安班(98年1月13日至16日) │├──────────────────────────┤│起訴事實:王裕宏於97年11月10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王裕宏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1 月││16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王裕宏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 ││公司於98年3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裕宏。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王裕宏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73至75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27至229頁)。 ││㈡王裕宏之98/3/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1/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1 ││ /16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㈤第 ││ 77至79頁)。 │└──────────────────────────┘┌──────────────────────────┐│申請人:李建築(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㈧2) │├──────────────────────────┤│班別及受訓期間:497大基安班(98年1月13日至16日) │├──────────────────────────┤│起訴事實:李建築於98年2月27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及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戊○○,││由戊○○將款項匯入玄○○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 ││賄己○○,己○○明知李建築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1月16日列印未實際受 ││訓徐永芳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 ││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之B○○於98年3月1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建築。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戊○○: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36至238頁)、偵訊筆錄(偵字││ 第36289號卷㈣第75至77頁)。 ││㈡李建築之98/3/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1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2││ /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面)、身份證影本及98/││ 1/16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 239至241頁)。 │└──────────────────────────┘┌──────────────────────────┐│申請人:鄭志昌(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5) │├──────────────────────────┤│班別及受訓期間:498大基安班(98年1月20日至23日) │├──────────────────────────┤│起訴事實:鄭志昌於98年2月16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鄭志昌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1月 ││2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鄭志昌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貿捷 ││公司於98年2月2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鄭志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鄭志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67至26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49至152頁)。 ││㈡鄭志昌之99/2/2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2/16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2/26僱傭承諾書影本、98/││ 2/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1/2││ 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270││ 至277頁)。 │└──────────────────────────┘┌──────────────────────────┐│申請人:王建洲(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46) │├──────────────────────────┤│班別及受訓期間:498大基安班(98年1月20日至23日) │├──────────────────────────┤│起訴事實:王建洲於97年底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王建洲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1 月2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王建洲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王建洲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 元之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於98年3 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建洲。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王建洲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91至29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08至210頁)。 ││㈡王建洲之98/3/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1/1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1/││ 2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29││ 6至300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 第310頁)。 │└──────────────────────────┘┌──────────────────────────┐│申請人:庚○○(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㈧1) │├──────────────────────────┤│班別及受訓期間:498大基安班(98年1月20日至23日) │├──────────────────────────┤│起訴事實:庚○○於98年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及費用 ││21,000元予戊○○,由戊○○將款項匯入玄○○帳戶,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庚○○未有上課 ││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1 ││月2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庚○○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庚○○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 ││用不知情振富公司於98年3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庚○○。│├──────────────────────────┤│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戊○○: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庚○○: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庚○○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43至245頁)、本院準││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52至157頁)。 ││㈡庚○○之98/3/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0/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1/││ 2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98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42:庚○○)、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498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㈡第246至249頁背面)、漁船船員體格檢││ 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312頁)。 │└──────────────────────────┘┌──────────────────────────┐│申請人:莊其清(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2) │├──────────────────────────┤│班別及受訓期間:500大基安班(98年2月10日至13日) │├──────────────────────────┤│起訴事實:莊其清於98年2月2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莊其清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2月 ││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莊其清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 ││公司於98年3月1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莊其清。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莊其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50至25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49至152頁)。 ││㈡莊其清之98/3/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3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2/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2/ ││ 1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00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38:莊其清)、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0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㈡第253至256頁背面)。 │└──────────────────────────┘┌──────────────────────────┐│申請人:洪文宗(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92) │├──────────────────────────┤│班別及受訓期間:500大基安班(98年2月10日至13日) │├──────────────────────────┤│起訴事實:洪文宗於97年底及98年3月3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洪文 ││宗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2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洪文宗之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 ││98年3月2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 ││知情呂明澤於98年3月2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 ││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洪文宗。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洪文宗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81至83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15至216頁)。 ││㈡洪文宗之98/3/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20申請││ 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3/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 書影本、98/3/20僱傭承諾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2/13││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㈤第84至││ 86頁)。 │└──────────────────────────┘┌──────────────────────────┐│申請人:許永建(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㈧3) │├──────────────────────────┤│班別及受訓期間:500大基安班(98年2月10日至13日) │├──────────────────────────┤│起訴事實:許永建於97年初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及費用 ││20,000元託庚○○交予戊○○,戊○○取得後,將款項匯入││玄○○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 ││知許永建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2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永建之受訓結業 ││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許永建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 ││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於98年3月12日出具不 ││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永建。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戊○○: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永建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58至26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49至152頁)。 ││㈡許永建之98/3/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0/2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2 ││ /1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 ││ 263至265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 ㈤第311頁)。 │└──────────────────────────┘┌──────────────────────────┐│申請人:高有德(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67) │├──────────────────────────┤│班別及受訓期間:501大基安班(98年2月17日至20日) │├──────────────────────────┤│起訴事實:高有德於98年初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7,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高有德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遭退訓),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高有德之受訓結業證書,潘 ││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3││月3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高有德。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高有德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05至21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48至150頁)。 ││㈡高有德之98/3/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30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3/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2/ ││ 2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遠洋漁業開發中││ 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第50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 ││ 成績表(調查局卷㈣第211至213頁背面)。 │└──────────────────────────┘┌──────────────────────────┐│申請人:陳銀銀(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108) │├──────────────────────────┤│班別及受訓期間:501大基安班(98年2月17日至20日) │├──────────────────────────┤│起訴事實:陳銀銀於98年3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及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銀銀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且遭退訓,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銀銀之受訓結業證 ││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於98年3月2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 ││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銀銀。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銀銀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311至315頁)、偵││ 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326至327頁)、偵訊筆錄(偵││ 字第36289號卷㈥第119至122頁)。 ││㈡陳銀銀之98/3/2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24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3/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2/ ││ 2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0號卷││ 第316至320頁)。 │└──────────────────────────┘┌──────────────────────────┐│申請人:許明志(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㈦7) │├──────────────────────────┤│班別及受訓期間:501大基安班(98年2月17日至20日) │├──────────────────────────┤│起訴事實:許明志於98年3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某釣友,丙○○││取得上開資料後,先扣除1,000元佣金,再將剩餘款項交付 ││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由不 ││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2月20日補印未實際受訓許明 ││志之受訓結業證書(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上為退訓),││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 ││年3月3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 ││天順雇用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明志。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明志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57至262頁)、偵││ 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71至272頁)、偵訊筆錄(偵││ 字第36289號卷㈢第106至108頁)。 ││㈡許明志之98/3/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31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3/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2/20││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0號卷第││ 263至267頁)。 │└──────────────────────────┘┌──────────────────────────┐│申請人:王連務(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106) │├──────────────────────────┤│班別及受訓期間:504大基安班(98年3月3日至6日) │├──────────────────────────┤│起訴事實:王連務於98年初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林祖蔭轉交玄○○,潘││明輝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王連務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3月6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王連務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 ││富公司於98年3月2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 ││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連務。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王連務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03至10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01至203頁)。 ││㈡王連務之98/3/2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24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0/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3/││ 6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04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35:王連務)、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04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㈤第106至109頁背面)。 │└──────────────────────────┘┌──────────────────────────┐│申請人:林祖蔭(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107) │├──────────────────────────┤│班別及受訓期間:505大基安班(98年3月10日至13日) │├──────────────────────────┤│起訴事實:林祖蔭於97年底交付身分證、照片及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祖蔭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且遭退訓,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3月 ││13日後某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祖蔭之受訓結業證書,再交由││林祖蔭。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林祖蔭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36至14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119至122頁)。 ││㈡林祖蔭之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第505 ││ 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05期報 ││ 到學員名冊(12:林祖蔭,退訓)(調查局卷㈤第142至 ││ 143頁)。 │└──────────────────────────┘┌──────────────────────────┐│申請人:王世華(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50) │├──────────────────────────┤│班別及受訓期間:696小基安班(98年6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王世華於98年3月1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 ││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 ││20日補印未實際受訓王世華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7日出 ││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世華。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王世華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9至11頁)、偵訊筆錄 ││ (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09至112頁)。 ││㈡王世華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7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3/1││ 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王世華之身份證影本及││ 98/6/2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13至17頁)。 │└──────────────────────────┘┌──────────────────────────┐│申請人:D○○(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76) │├──────────────────────────┤│班別及受訓期間:696小基安班(98年6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D○○於98年7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黃順隆,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 ││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D○○之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 ││98年7月1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 ││知情呂明澤,於98年7月2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 ││,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D○○。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D○○: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戴樵致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47至24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76至79頁)、本院準備程序筆 ││ 錄(本院卷第152至157頁)。 ││㈡戴樵致之98/7/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17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0││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㈣第250至255頁)。 │└──────────────────────────┘┌──────────────────────────┐│申請人:林世昌(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㈡21) │├──────────────────────────┤│班別及受訓期間:696小基安班(98年6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林世昌於98年3月10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 ││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0日補印未實際受訓林世昌之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 ││98年7月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世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林世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88至90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21至223頁)。 ││㈡林世昌之98/7/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3/6││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0 小││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㈤第91至93頁)。 │└──────────────────────────┘┌──────────────────────────┐│申請人:蔡新發(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4)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6月21日) │├──────────────────────────┤│起訴事實:蔡新發於98年6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20,000元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蔡新發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成績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 ││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蔡新發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2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蔡新發。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蔡新發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96至301頁背面)││ 、偵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324頁)、偵訊筆錄(偵 ││ 字第36289號卷㈢第120至122頁)。 ││㈡蔡新發之98/7/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0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 第6900號卷第302至306頁)。 │└──────────────────────────┘┌──────────────────────────┐│申請人:徐楹淦(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23)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徐楹淦於98年7月1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 ││名參訓紙本)為由,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7月 ││2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之徐楹淦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2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徐楹淦。││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徐楹淦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09至31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74至176頁)。 ││㈡徐楹淦之98/7/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7僱用││ 承諾書影本、98/7/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遠洋││ 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第697期講師 ││ 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㈡第312至319頁││ )。 │└──────────────────────────┘┌──────────────────────────┐│申請人:黃順隆(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75)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黃順隆於97年6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9,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 ││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 ││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黃順隆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1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於││98年7月2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 ││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順隆││。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黃順隆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66至26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23至125頁)。 ││㈡黃順隆之98/7/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17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1││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收件人││ 黃順隆之信封袋正反面影本(調查局卷㈣第271至276頁背││ 面)。 │└──────────────────────────┘┌──────────────────────────┐│申請人:陳敬賢(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102)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陳敬賢於98年2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 ││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 ││補印未實際受訓陳敬賢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2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不知情呂明澤於98 ││年7月23日向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 ││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敬賢。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陳敬賢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58至26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6至69頁)。 ││㈡陳敬賢之98/7/2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1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2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2/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262至264頁)。 │└──────────────────────────┘┌──────────────────────────┐│申請人:徐源均(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103)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徐源均於98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徐源均未實際上課及 ││考試,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列印未 ││實際受訓徐源均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7日出具不實之僱 ││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不知情呂明澤││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徐源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徐源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93至294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93至96頁)。 ││㈡徐源均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7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3/3││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1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㈣第297至301頁)。 │└──────────────────────────┘┌──────────────────────────┐│申請人:曹以建(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105) │├──────────────────────────┤│班別及受訓期間:5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曹以建於98年間交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林祖蔭,再交由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後某日補印未實 ││際受訓曹以建之受訓結業證書,曹以建取得結業證書後,親││自至漁業申請船員手冊,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於98年12月29日││核發船員手冊予曹以建。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曹以建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45至14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至8頁)。 ││㈡曹以建之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本安全訓練班第69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㈤第149頁至其背面)。 │└──────────────────────────┘┌──────────────────────────┐│申請人:林日壽(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㈠109)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林日壽於98年5月間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 ││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 ││補印未實際受訓林日壽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9日出具不 ││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日壽。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林日壽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27至13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19至122頁)。 ││㈡林日壽之98/7/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9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7/3││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1漁 ││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㈤第132至 ││ 134 頁。 │└──────────────────────────┘┌──────────────────────────┐│申請人:陳木發(本院編號⑧;起訴編號㈠110)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陳木發於98年5月29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 ││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 ││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木發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9日 ││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木發。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陳木發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10至11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19至122頁)。 ││㈡陳木發之98/5/2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7/9 ││ 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1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98/7/9/ ││ 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9僱傭承諾書影本(調查││ 局卷㈤第113至116頁背面)。 │└──────────────────────────┘┌──────────────────────────┐│申請人:謝双賢(本院編號⑨;起訴編號㈡11)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 小基安班(98年6 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謝双賢於98年3月4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 ││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謝双賢之受訓結業證書,潘 ││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 ││年7月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謝双賢。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謝双賢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21至32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60至162頁)。 ││㈡謝双賢之98/7/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僱傭承││ 諾書影本、98/6/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船 ││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1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 324至328頁)。 │└──────────────────────────┘┌──────────────────────────┐│申請人:簡重立(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㈡1)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0小基安班黃楊玲華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簡重立於98年4、5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餘 ││款匯至玄○○帳戶,玄○○於98年6月某日以將簡重立照片 ││貼在楊玲華結業證書上再影印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 ││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 ││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簡重立。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辰○○、丑○○: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簡重立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51至15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59至161頁)。 ││㈡簡重立之98/7/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8/7/6僱用承諾書││ 、98/7/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98/5/4漁船船員體格││ 檢查證明書、身份證、98/6/20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 ││ 安全訓練結業證書、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第696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154至161頁)。 │└──────────────────────────┘┌──────────────────────────┐│申請人:王仁鴻(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㈡2)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0小基安班黃楊玲華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王仁鴻於98年4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5,000元予王宜偉轉││交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 ││餘款匯至玄○○帳戶,玄○○則將王仁鴻照片貼在楊玲華結││業證書上再影印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黃○○於98年7月16日出具不實之僱 ││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仁鴻。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㈢辰○○、丑○○: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王仁鴻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55至35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49至50頁)。 ││㈡王仁鴻之98/7/1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16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1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4/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2/4 小││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㈡第359至363頁)。 │└──────────────────────────┘┌──────────────────────────┐│申請人:吳政岳(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7)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8期小基安班徐以康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吳政岳於98年6、7月間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於98年7月7日前某日,以將吳政岳照片貼在徐以康結業││證書上再影印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 ││交C○○盜用不知情黃○○於98年7月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7月9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政岳。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吳政岳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63至16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68至170頁)。 ││㈡吳政岳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2/17漁船 ││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7/7僱用承諾書影本、98/7││ /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1/22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㈠第166至170頁)。 │└──────────────────────────┘┌──────────────────────────┐│申請人:詹仁志(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13)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63期小基安班吳碧玉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詹仁志於98年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則於98年1月間至98年7月7日以將詹仁志照片貼在吳碧玉結 ││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丁○○於97年7月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詹仁志。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詹仁志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91至19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82至184頁)。 ││㈡詹仁志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7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4/2││ 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3/5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結訓人員名冊(調查局卷㈠第││ 194至199頁)。 │└──────────────────────────┘┌──────────────────────────┐│申請人:陳新統(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26)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5小基安班邱明珠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陳新統於98年7月1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予玄○○(但未付款),潘││明輝則以將陳新統照片貼在邱明珠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 ││情丁○○於98年7月2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新統。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新統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64至36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93至96頁)。 ││㈡陳新統之98/7/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7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1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2/││ 27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 ││ 查局卷㈡第367至371頁)。 │└──────────────────────────┘┌──────────────────────────┐│申請人:顏許春綢(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47)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不詳人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顏許春綢於98年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舊船員││手冊予玄○○(但未交付費用),玄○○於98年間至98年6 ││月8日前某日以將顏許春綢照片貼在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 ││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 ││知情酉○○○於98年6月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顏許春綢。│├──────────────────────────┤│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顏許春綢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22至424頁)、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11至113頁)。 ││㈡顏許春綢之98/6/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傭承諾 ││ 書影本、98/6/8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98/6/8申││ 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2/18小型││ 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 第425至429頁)。 │└──────────────────────────┘┌──────────────────────────┐│申請人:宙○○(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㈠58)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4小基安班陳本原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宙○○於98年7月13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交付訂金1,000元予玄○○,潘 ││明輝則以將宙○○照片貼在左列陳本原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黃○○於98年7月2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 ││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宙○○。│├──────────────────────────┤│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㈢宙○○: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宙○○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1至2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9至61頁)。 ││㈡宙○○之98/7/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7僱傭││ 承諾書影本、之98/7/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 身份證影本及97/12/2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結業證書影本、98/7/1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 ││ 調查局卷㈣第25至29頁)。 │└──────────────────────────┘┌──────────────────────────┐│申請人:顏東寶(本院編號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3小基安班鄭阿麗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顏東寶於98年2月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交予中和東區││釣具行老闆轉交玄○○,玄○○則以將顏東寶照片貼在鄭阿││麗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酉○○○於98年7月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7月10日向高雄區 ││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顏東寶。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顏東寶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99至30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66至168頁)。 ││㈡顏東寶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2/4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7/7僱用承諾書影本、98/7/7││ 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身份證影本及97/12/18小型漁││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結訓人員名冊(調查局卷㈡第302 ││ 至307頁)。 │└──────────────────────────┘┌──────────────────────────┐│申請人:林大勇(本院編號⑨;起訴編號㈠98)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4小基安班陳本原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林大勇於98年4月27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則以││將林大勇照片貼在陳本原之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蔡丞 ││耿於98年7月1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大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林大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66至17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36至38頁)。 ││㈡林大勇之98/7/1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16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4/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2/││ 2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小型││ 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結訓人員名冊(調查局卷││ ㈤第172至174頁背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己○○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高雄市○○區○○路○○○巷○○○○號現住屏東縣新埤鄉○○路○○○號選任辯護人 黃金龍律師被 告 玄○○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高雄市○○區○○○路○○○號現住高雄市前鎮區○○○○路○號被 告 C○○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高雄市○○區○○○路○○○號被 告 午○○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高雄市○○區○○街○○號上三人共同 李慶榮律師選任辯護人 孫守濂律師許泓琮律師被 告 辰○○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桃園縣新屋鄉○○○路○段○○○號被 告 丑○○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桃園縣新屋鄉○○○路○段○○○號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律師被 告 A○○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新竹縣湖口鄉○○村○○○○○號現住新竹縣新豐鄉○○路○○號被 告 子○○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竹縣新豐鄉○○村○○○○○號被 告 申○○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雲林縣斗六市○○路○○○巷○○弄○○號現住雲林縣斗六市○○路○○○號被 告 E○○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雲林縣臺西鄉○○路○○○號被 告 丙○○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基隆市○○區○○街○○○巷○○○號現住基隆市○○區○○街○○巷○○號上 一 人 王炯棻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錦堂律師黃永隆律師被 告 戊○○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被 告 庚○○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新北市○○區○○路○○○號現住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律師被 告 天○○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竹縣湖口鄉○○村○○街○○○巷○號被 告 宙○○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竹縣湖口鄉○○村○○○○○○○號被 告 D○○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被 告 乙○○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新北市○○區○○街○○號11樓現住新北市○○區○○路○○○巷○○○○○號被 告 寅○○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臺南市○○區○○○街○○○巷○○號被 告 亥○○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新北市鶯歌鎮○○○路○○○號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被 告 辛○○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嘉義縣新港鄉○○○○○號之4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5420 號、99年度偵字第19173 號、99年度偵字第36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參拾陸罪;其收賄金額未超過新臺幣貳萬元者,共參拾罪,每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其收賄金額超過新臺幣貳萬元者,共陸罪,每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以上參拾陸罪均褫奪公權伍年;各罪所得財物,分別為:㈠新臺幣壹萬伍仟元、㈡新臺幣壹萬捌仟元、㈢新臺幣壹萬伍仟元、㈣新臺幣壹萬貳仟元、㈤新臺幣參仟元、㈥新臺幣壹萬貳仟元、㈦新臺幣壹萬貳仟元、㈧新臺幣參仟元、㈨新臺幣參萬元、㈩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新臺幣參仟元、新臺幣參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參萬玖仟元、新臺幣陸仟元、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新臺幣參仟元、新臺幣陸仟元、新臺幣陸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參仟元、新臺幣參仟元、新臺幣玖仟元、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於對應之每罪項下,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刪除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共參拾陸罪,均免刑。又與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C○○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伍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日者,共貳拾罪,均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A○○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日者,共壹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禎家、吳文生、彭成鋇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依序於對應項下沒收。又與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郭豫仁、張林水、簡國富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依序於對應項下沒收。又與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永建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與戊○○、庚○○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與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與寅○○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寅○○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與亥○○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亥○○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日者,共肆罪,應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鶴文、吳文賢、趙永田、李昆鋒、范揚煌、李在容、楊正安、嚴明福、葉明輝、林宗信、林喜清、陳奎英、蕭錦和、蕭曾秀琴、黃坤壽、王建州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依序於對應項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禎家、陳鶴文、吳文賢、趙永田、李昆鋒、范揚煌、寅○○、郭豫仁、李在容、楊正安、張林水、嚴明福、葉明輝、亥○○、林宗信、乙○○、林喜清、陳奎英、蕭錦和、蕭曾秀琴、黃坤壽、簡國富、吳文生、彭成鋇、王建州、庚○○、許永建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午○○與玄○○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參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C○○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柒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日者,共貳拾參罪,均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A○○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日者,共壹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禎家、吳文生、彭成鋇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依序於對應項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禎家、吳文生、彭成鋇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丙○○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郭豫仁、張林水、簡國富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依序於對應項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郭豫仁、張林水、簡國富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戊○○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永建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與玄○○、庚○○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永建、庚○○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乙○○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寅○○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寅○○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亥○○與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亥○○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庚○○與玄○○、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辰○○、丑○○、子○○、申○○、E○○、宙○○、天○○、D○○,均無罪。

辛○○公訴不受理。

事實

壹、公務員瀆職:

一、按取得船員手冊,申請人即船員必須參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下稱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其中:㈠全國各區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下稱大基安班),受訓期間3.5 日,課程內容為海難求生、消防滅火、心肺復甦術、海洋污染防制、救生筏操作、跳水、求救訊號彈發送使用;㈡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下稱小基安班),受訓期間2 日,課程內容為海難求生、消防滅火、心肺復甦術、海洋污染防制;㈢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補訓班(下稱補訓班),受訓期間1 日(早期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僅受訓2.5 日,嗣因船員管理規則修正,必須補訓1 日,係隨同大基安班一起上課);均應由申請人本人全程到場上課並通過測驗,始能取得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下稱結業證書)。其後,必須再備齊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僱傭承諾書、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等文件,始能經由各地區漁會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經承辦公務員為實質審查後,始核發船員手冊。

二、己○○為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訓練科輔導員(至民國98年12月3 日始退休),負責辦理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包括大基安班、小基安班、補訓班)學員受訓之報名、報到、有無出席及考試成績之登錄、結業證書核發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玄○○為辦理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漁船船員手冊申請之代辦業者;兩人均明知申請人即船員必須由本人親自全程上課並通過測驗,始能取得結業證書,詎玄○○竟基於支付金錢作為對價,圖使公務員為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犯意,先向己○○表示願以每份代價新臺幣(下同)3,000 元,要求己○○針對未實際到場上課之申請人,利用其職務關係加以配合而發給結業證書;己○○明知玄○○行求賄賂之目的,竟基於受賄意思而與之期約,同意加以處理。兩人竟於95年8 月至98年6 月期間,由玄○○將其經由招攬而向各申請人取得之身分證及照片交付,由己○○利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含委外代辦)辦理各梯次大基安班、小基安班及補訓班之機會,就安排人數及所參加之班別,每次另為合意,明知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透過玄○○之申請人(不包括吳政岳、詹仁志、陳新統、顏許春綢、宙○○、顏東寶、林大勇);及如起訴書附表二(不包括簡重立、王仁鴻)至八所示輾轉經由丑○○(其夫辰○○並未介紹)、A○○、子○○、申○○、E○○、丙○○、戊○○仲介而透過玄○○之申請人(以上共計155 人,已由本院按班別及結訓時間重新編號如附表㈠至所示;其中㈠402 小基安班,95年8 月17日結訓,5 人;㈡410 小基安班,95年8 月31日結訓,6 人;㈢420 小基安班,95年9 月21日結訓,5 人;㈣431 小基安班,95年10月19日結訓,4 人;㈤436 小基安班,95年11月9 日結訓,1 人、㈥447 小基安班,96年1 月25日結訓,4 人;㈦452小基安班,96年3 月15日結訓,4 人;㈧464 小基安班,96年5 月24日結訓,1 人;㈨532 小基安班,96年11月15日結訓,10人;㈩53 3小基安班,96年11月22日結訓,9 人;534 小基安班,96年11月29日結訓,4 人;537 小基安班,96年12月20日結訓,6 人;538 小基安班,96年12月27日結訓,6 人;421 大基安班,97年1 月11日結訓,1 人;567 小基安班,97年7 月8 日結訓,1 人;278 補訓班,97年7 月8 日結訓,3 人;584 小基安班,97年7 月13日結訓,13人;281 補訓班,97年7 月29日結訓,2 人;282 補訓班,97年8 月5 日結訓,4 人;286 補訓班,97年9 月2 日結訓,5 人;636 小基安班,97年9 月21日結訓,12人;290 補訓班,97年9 月30日結訓,7 人;640 小基安班,97年10月5 日結訓,1 人;292 補訓班,97年10月14日結訓,2 人;293 補訓班,97年10月21日結訓,2 人;294 補訓班,97年10月28日結訓,3 人;490 大基安班,97年12月1 日結訓,5 人;491 大基安班,97年12月1 日結訓,3 人;497 大基安班,98年1 月16日結訓,3 人;498 大基安班,98年1 月23日結訓,3 人;500 大基安班,98年2 月13日結訓,3 人;501 大基安班,98年2 月20日結訓,3 人;504 大基安班,98年3月6 日結訓,1 人;505 大基安班,98年3 月13日結訓,1 人;696 小基安班,98年6 月20日結訓,3 人;697小基安班,98年6 月21日結訓,9 人),並無到場全程上課接受訓練,即申請人本人根本沒有報到或有以他人頂替到場之事實,己○○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檢察官並未指明玄○○對此係有犯意聯絡並請求論罪,本院亦認定玄○○僅有行賄之犯意及行為),竟在其職務上所掌各梯次訓練班之報到學員名冊、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上,就結業證書核發與否之重要基礎事項即學員報到、上課點名、實習成績等內容,以黏貼照片增列、註記有到場、填入實習成績等方式而故意造假(各別情形,詳如本院附表㈠至、至所對應之事實);甚至以漏未列印為由,要求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不知情之輔導員徐艾玲、謝郅瑋補充列印結業證書(各別情形,詳如本院附表、、、、所對應之事實),並呈交不知情之上級主管核准以行使之,據以核發結業證書給如本院附表㈠至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公文管理、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及結業證書核發之正確性。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則按班別不同而依約定以每份3,000元計算之賄款交付己○○;玄○○行賄、己○○收賄之次數,因班別不同而各別計算(非依申請人之人數計算),共36次;所交付、收受之賄款,分別為㈠15,000元、㈡18,000元、㈢15,000元、㈣12,000元、㈤3,000 元、㈥12,000元、㈦12,000元、㈧3,000 元、㈨30,000元、㈩27,000元、12,000元、18,000元、18,0 00 元、3,000 元、3,000元、9,000 元、39,000元、6,000 元、12,000元、15,000元、36,000元、21,000元、3,000 元、6,000 元、6,000 元、9,000 元、15 , 000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3,000 元、3,000 元、9,000 元、27,000元;以上各班別中,己○○違背職務發給結業證書之人數,每次均非相同,最高為13人,己○○於該次所收賄賂僅39,000元,故其每次收賄數額均在50,000元以下,情節均屬輕微(以上己○○因玄○○行賄而違背職務核發結業證書部分,檢察官起訴認為各申請人並不知情,且未參與行賄;至於檢察官起訴雖認為其他代辦業者即介紹人丑○○、辰○○、A○○、子○○、申○○、E○○、丙○○、戊○○亦共同行賄,但本院認定僅由玄○○單獨行賄,其他代辦業者並不知情且未參與行賄)。

三、己○○於98年7 月間獲悉其已遭懷疑涉嫌有違法核發結業證書情事,為湮滅其個人核發結業證書之犯罪證據,竟於98年8 月2 日20時31分至32分許,假借職務上使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公務電腦之機會,以不知情之訓練課輔導員莊文治(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個人帳號及密碼,進入公務電腦核發漁政受訓結業證書系統中,故意刪除其已違法核發結業證書或有製作不實上課點名紀錄及考試成績之盧培馨、古耀豐、彭成熒、張文誌、李文賓(以上為490 大基安班;本院附表);王全家、朱俊樺、彭進財(以上為491 大基安班;本院附表)、高有德、陳銀銀(以上為501 大基安班;本院附表)、林祖蔭(505 大基安班;本院附表)、林世昌、簡重立、王世華、載譙致(以上為696 小基安班;本院附表)、林日壽、陳木發、曹以建、陳敬賢、徐源均、蔡新發、徐楹淦、黃順發、謝双賢(以上為697 小基安班;本院附表)之相關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對於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管理及結業證書核發之正確性。

貳、變造結業證書、僱佣承諾書之登載不實及偽造、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暨以上各種文書之行使:

一、結業證書(由玄○○變造並利用午○○、C○○行使):己○○因多次收賄而違背職務核發結業證書,經手人數甚多,且係以公文書登載不實及行使之方式為之,易遭稽核發現,擔心東窗事發,乃自98年7 月向玄○○表示不再配合,惟玄○○已向如本院附表所示申請人即①簡重立(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②王仁鴻(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③吳政岳、④詹仁志、⑤陳新統、⑥顏許春綢、⑦宙○○、⑧顏東寶、⑨林大勇收取代辦費用,竟基於變造結業證書及行使之犯意,先拿以上各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同時交給高雄巿政府海洋局承辦人員王淑真先行審核,在各該身分證影印本上簽名及核蓋日期章後,再以申請人本人急用為由,拿回身分證正本及已簽名蓋章之身分證影本;玄○○再將以上各申請人之照片,貼於所持其他人申請人之結業證書正本後加以影印,再將以上各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填入予以調整,偽造成為以上各申請人之結業證書,足生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對於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管理及結業證書核發之正確性。其後,玄○○再交給不知情之C○○、午○○(其等則負責提供僱佣承諾書,詳如後述),連同以上各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體格檢查證明書、切結書、僱佣承諾書等文件,一併提出而持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而行使之(玄○○各別偽造及行使結業證書之時間,詳如本院附表所對應之事實),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人員為實質審核後,再發給漁船船員手冊(以上各申請人,除宙○○外,檢察官並未列被告,而起訴書雖指明介紹人丑○○、辰○○亦屬知情並請求論罪,但未指明其他申請人及C○○、午○○亦屬知情。依現有卷證資料,本院認定僅由玄○○單獨變造,各申請人、C○○、午○○及介紹人丑○○、辰○○並不知情且未參與)。

二、僱佣承諾書(玄○○對於午○○登載不實及C○○偽造暨其等之行使,均知情並有同謀):

㈠玄○○向己○○取得如本院附表所示㈨②白銘雄、⑦羅淑惠(由A○○介紹)、⑧吳睿綋(由丙○○介紹)、⑨陳國清(由丙○○介紹);⑥徐永芳(由子○○介紹);③陳建宇(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⑥莊森清(由子○○介紹);①趙正義、②陳志銘、③王文化、④蔡學文、⑤倪銀釧、⑥李瑞益、⑦蔡宗利、⑧鄭俊城、⑨李添丁、⑩何文欽、⑫許晉豪(由申○○介紹);②邱偉倫、③倪人仰、④李宜鋒、⑤簡鈺桓、⑥林永和;①傅鈞煒;①盧培馨、②古耀豐(由A○○介紹)、③彭成熒(由子○○介紹)、④張文誌(由E○○介紹)、⑤李文賓(由丙○○介紹);①王全家、③彭進財;⑤洪文宗;①高有德、③許明志(由丙○○介紹);①王世華、②D○○、③林世昌(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①蔡新發、②徐楹淦、③黃順隆、④陳敬賢、⑤徐源均、⑦林日壽、⑧陳木發、⑨謝双賢;及自行變造①簡重立(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之結業證書後,因午○○為高市漁筏第221 號、第344 號漁船之船主,復有從事代辦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業務,兩人明知以上各申請人並無受雇午○○擔任船員之事實,竟共同基於業務不實登載暨行使之犯意聯絡,由玄○○交付以每件1,000 元計算之報酬(含代為送件),午○○乃囑不知情之職員呂明澤製作各申請人係受雇擔任船員之不實僱傭承諾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船員及船務管理之正確性。其後,連同各申請人之結業證書、身分證影本、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體格檢查證明書(含午○○不知情由玄○○偽造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切結書等文件,由不知情之職員呂明澤一併提出而持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而行使之(各別登載不實及行使僱佣承諾書之時間,詳如各申請人於本院附表所對應之事實),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人員為實質審核後,再發給漁船船員手冊(以上各申請人,除D○○外,檢察官並未列被告,針對登載不實及行使部分,起訴書並未指明D○○亦屬知情並請求論罪,且起訴書亦未指明其他代辦業者即介紹人均屬知情並請求論罪,應認為均未起訴。本院依現有卷證資料,認為此部分僅玄○○與午○○間有犯意聯絡,D○○及其他代辦業者即介紹人則無共同犯罪之意思)。

㈡玄○○向己○○取得如本院附表所示㈠①陳金群、②張國寶、③辛○○、④藍振榮(由A○○介紹)、⑤☆黃禎家(由☆A○○介紹);㈡①柯景文、②張富森、③蔡明順、④天○○、⑤何玉堂(由A○○介紹)、⑥周宗治(由A○○介紹);㈢①黃良豪、②李柏弘、③☆陳鶴文、④謝福春、⑤許永輝;㈣①邱勝漬、②黃政元、③楊超名、④李進益;㈤許雲添(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㈥①☆吳文賢、②謝慶輝、③林東駿、④黃奕欽(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㈦①江志成、②☆趙永田、③蘇俊鵬、④☆李昆峰;㈧☆范揚煌;㈨①吳運財、③張清舜、④☆寅○○、⑤褚玉坤、⑥彭韋翔(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⑩☆郭豫仁(由☆丙○○介紹);㈩①賴信綱、②☆李在容、③☆楊正安、④陳正義(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⑤許耀仁(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⑥吳柏勇(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⑦梁家榮(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⑧呂進學(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⑨☆張林水(由☆丙○○介紹);①☆嚴明福、③丁玉琴、④☆葉明輝、⑤☆亥○○;①莊金良、②陳宗立、④錡正和、⑤吳書炎(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林宗信;☆乙○○、①楊蜀新、②☆林喜清、③☆陳奎瑛;①☆蕭錦和、②☆蕭曾秀琴、③高信義、④高旻維、⑤許仁義、⑥張富誠、⑦廖得延、⑧黎志清(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⑨宋隆清(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⑩☆黃坤壽(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⑪許春楠(由子○○介紹)、⑫林守益(由申○○介紹)、⑬☆簡國富(由☆丙○○介紹);①余瓊文、②許德昌;①林友芳、②陳佳一、③蕭錫畯、④駱勝琳(由丙○○介紹);④陳嘉俊、⑤黃堃銘(由E○○介紹);⑪☆吳文生(由☆A○○介紹);①簡光文、⑦☆彭成鋇(由☆A○○介紹);①黃耀德、②謝國勝;①鄭兆民、②劉源福(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①劉仁德、②呂錦郎、③葉日雄(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②朱俊樺;①林正宗、②王裕宏、③李建築(由戊○○介紹);①鄭志昌、②☆王建洲、③☆庚○○(由☆戊○○介紹);①莊其清、②☆許永建(由☆戊○○介紹);②陳銀銀;王連務;及自行變造②王仁鴻(由丑○○介紹;辰○○並未介紹)、③吳政岳、④詹仁志、⑤陳新統、⑥顏許春綢、⑦宙○○、⑧顏東寶、⑨林大勇之結業證書後,因C○○有代辦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業務,其個人雖非船主,但有為他人代辦漁船進出港報關業務,而持有船主卯○○○、宇○○、未○○、癸○○、酉○○○、B○○、巳○○、甲○○、李慶瑞、黃○○、丁○○、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戌○○)、貿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壬○○)所留存或寄放之印章,兩人明知以上各申請人並無受雇各船主擔任船員之事實,亦未於事前或事後予以告知,取得各船主同意或授權,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暨行使之犯意聯絡,由玄○○交付以每件1,000元計算之報酬(含代為送件),C○○即依持有印章之當時狀態而隨機盜用各該船主之印章,偽造各申請人係受雇擔任船員之僱傭承諾書後,足以生損害於漁政主管機關暨各船主對於船員及船務管理之正確性。其後,再連同各申請人之結業證書、身分證影本、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體格檢查證明書(含C○○不知情由玄○○偽造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切結書等文件,一併提出而持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而行使之(各別偽造及行使僱佣承諾書之時間,詳如各申請人於本院附表所對應之事實),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人員為實質審核後,再發給漁船船員手冊(以上各申請人,除乙○○、天○○、寅○○、辛○○、亥○○、庚○○、宙○○外,檢察官並未列為被告,針對偽造僱佣承諾書及行使部分,起訴書並未指明乙○○、天○○、寅○○、辛○○、亥○○、庚○○、宙○○,亦屬知情並請求論罪,且起訴書亦未指明其他代辦業者即介紹人均屬知情並請求論罪,應認為均未起訴。本院依現有卷證資料,認為此部分僅玄○○與C○○間有犯意聯絡,乙○○、天○○、寅○○、辛○○、亥○○、庚○○、宙○○及其他代辦業者則無共同犯罪之意思)。

三、體格檢查證明書(由玄○○偽造並利用C○○行使,申請人及介紹人均知情並有同謀):本院附表加註☆部分之申請人,即:㈠⑤黃禎家(由A○○介紹);㈢③陳鶴文;㈥①吳文賢;㈦②趙永田、④李昆鋒;㈧范揚煌;㈨④寅○○、⑩郭豫仁(由丙○○介紹);㈩②李在容、③楊正安、⑨張林水(由丙○○介紹);①嚴明福、④葉明輝、⑤亥○○;林宗信;乙○○;②林喜清、③陳奎英;①蕭錦和、②蕭曾秀琴、⑩黃坤壽(丑○○、辰○○並未經手或介入)、⑬簡國富(由丙○○介紹);⑪吳文生(由A○○介紹)、⑦彭成鋇(由A○○介紹);②王建州、③庚○○(由戊○○介紹);⑥許永建(由戊○○介紹)(以上共27人,檢察官僅列乙○○、寅○○、亥○○、庚○○為被告並請求論罪;又起訴書已具體指明介紹人丑○○、辰○○、A○○、丙○○、戊○○有犯意聯絡,僅漏未請求論罪,應認為業已起訴),因分別有未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之情形,均以另加收3,000 元為代價,玄○○(或透過介紹人A○○、丙○○、戊○○;但本院認丑○○、辰○○就黃坤壽部分並未經手或介入)與各申請人,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犯意,由玄○○以不詳時地所自行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蓋用於空白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將以上各申請人列為接受體格檢查對象,自行於各該檢查欄位內填寫數據,偽造已由奇美醫院地○○○○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奇美醫院及地○○○○對於體格檢查內容及管理之正確性。其後,除蕭錦和由玄○○自行送件外,其他則由玄○○交由不知體格檢查證明書係屬偽造之C○○,連同C○○自己偽造之僱佣承諾書,暨各申請人之結業證書、身分證影本、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切結書,一併提出而持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而行使之(各別偽造及行使體格檢查證明書之時間,詳如各申請人於本院附表所對應之事實),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人員為實質審核後,再發給漁船船員手冊予各申請人。

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函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核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辛○○已於100 年10月2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其個人基本資料、除戶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㈠第128 、129 頁),公訴人未察,竟於被告辛○○死亡後之100 年12月27日對其提起公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規定,對被告辛○○為不受理之判決,此部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貳、證據能力

一、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由本人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偽造結業證書、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與他人共謀就僱佣承諾書登載不實及偽造之事實,業經被告玄○○自首並於偵審中坦承不諱;由本人就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及行使、刪除公務電腦電磁紀錄、就僱佣承諾書登載不實、偽造之事實,業分別經被告己○○、午○○、C○○於偵審中坦承不諱;共謀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之事實,業分別經被告被告寅○○於審判、被告亥○○、乙○○、庚○○於偵審判中坦承不諱;均核與各該犯罪事實相符,自得作為證據。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係屬證人,法院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始具有證據能力;若個案事實之認定涉及以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罪之證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均須使該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依法律特別規定得作為證據者,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者外,於審判中仍應依法接受詰問程序,藉以保障被告之詰問權;法院就被告之案件對其他共同被告或與被告有共犯關係之人調查,均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傳喚該共同被告或共犯到場,命其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通知被告,使被告有與之對質及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的機會,以確保其對質詰問權,並藉以發現實體真實。是共同被告先前於警詢及偵查中,基於被告身分所為涉及其他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如該共同被告經證人身分傳喚到庭陳述,並經被告對該共同被告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於共同被告對質詰問機會,應認共同被告先前陳述之瑕疵,業已治癒而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玄○○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就行賄被告己○○部分作證進行交互詰問,並賦予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有對質詰問之機會,故共同被告玄○○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除被告己○○爭執被告玄○○偵查中所為證述之證據能力外,其他經本判決所引用之證人即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業訓練科輔導員莊文治、徐艾玲、謝郅瑋;高雄巿政府海洋局技士王淑珍、受雇被告午○○之呂明澤;代為送件即被告C○○、午○○;代辦業者即被告辰○○、丑○○、A○○、子○○、申○○、E○○、丙○○、戊○○;各申請船員手冊之人(包括被告天○○、宙○○、D○○、辛○○、乙○○、庚○○、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以及與本件漁船船員訓練、船員手冊申請相關之紀錄及各類文書,雖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但因檢察官、全部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本院審酌其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法不當取供情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可作為證據。

參、公務員瀆職部分

一、公務員收受賄賂違背職務發給結業證書:

㈠查船員必須參加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其中:⑴大基安班,受訓期間3.5 日,課程為海難求生、消防滅火、心肺復甦術、海洋污染防制、救生筏操作、跳水、求救訊號彈發送使用;⑵小基安班,受訓期間2 日;課程為海難求生、消防滅火、心肺復甦術、海洋污染防制;⑶補訓班,受訓期間1 日;係隨同大基安班一起上課;參加受訓者應檢附照片2 張及身分證影本,向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或委外代訓之當地漁會報名,報到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核對,如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開班,由被告己○○負責學員報到,將所收繳之照片貼於報到學員名冊,在結訓前即先交給輔導員徐艾玲、謝郅瑋列印結業證書,印出後交給被告己○○保管;受訓期間,每節授課老師會點名及清點人數,如有學員未上課或缺席就在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上註記,如有任何一堂課缺席就沒有成績也不能取得結業證書;補訓學員名冊係與正式訓練班名冊分開,不會登記學員上課成績,但要點名;全部受訓課程結束後,由被告己○○負責發放結業證書。委外代訓部分,由辦理訓練的學校以公文將學員名冊及受訓成績送至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由被告己○○負責將學員名冊及成績單交徐艾玲、謝郅瑋列印結業證書,再由被告己○○統一寄給代訓學校發給受訓學員之事實,業據被告己○○及證人即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輔導員徐艾玲、謝郅瑋於偵查中說明綦詳(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32、33、36、37頁;調查站卷㈤第177 、178 、181 、182 頁)。

㈡如本院附表㈠至所示之155 人,均未實際至所屬班別受訓上課,係透過代辦業者之被告玄○○取得結業證書;或係經由其他代辦業者之被告丑○○、A○○、子○○、申○○、E○○、丙○○、戊○○輾轉介紹而透過被告玄○○(本院認為被告辰○○並未介紹)加以安排而取得結業證書等情,業據如本院附表㈠至所示之申請人(包括被告天○○、D○○、辛○○、乙○○、庚○○、亥○○)於偵查中坦承及指證(,但被告寅○○於偵查中並未到庭供述及指證),及被告玄○○、丑○○、A○○、子○○、戊○○、E○○、申○○、丙○○於偵查及審判中各自坦承及於偵查中相互指證明確(,但被告辰○○則稱其本人並未經手,係由其妻即被告丑○○經手辦理),互核其等相互間之供證內容大致相符。各申請人既未實際到場參加上課,卻能經由被告玄○○加以安排運作而取得結業證書,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公務員究竟如何配合,依被告己○○於偵查中先後坦承:「有填註不實上課紀錄及成績,作為發給未參訓者結業證書之依據,是參考其他受訓學員成績取平均值,在學員名冊中未報到或未上課學員成績單上隨意填註,作為列印核發結業證書給未報到或未上課學員之用;徐艾玲、謝郅瑋不知道我提供的學員名冊中有包含未報到或未上課;大基安班、小基安班均會點名,玄○○會找人來冒名頂替上課;在雲林受訓的盧培馨、彭成熒、李文賓、古耀豐、張文誌(以上為490 大基安班)、朱俊樺、彭進財、王全家(以上為491 大基安班);在金門受訓的林世昌、簡重立、王世華、D○○(以上為696小基安班)、林日壽、陳木發、陳敬賢、徐源均、蔡新發、徐楹淦、黃順隆、謝雙賢(以上為697 小基安班),我是以虛列人頭方式處理,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受訓的高有德、許明志、陳銀銀(以上為501 大基安班),我是以虛列人頭或冒名頂替方式處理;除陳銀銀、許明志有報到但因未上完全程而遭退訓外,其他人則均未報到亦無成績,我製作報到名冊時將未實際受訓者加在名冊提供給徐艾玲、謝郅瑋列印結業證書;286 補訓班之鄧豐森、游水池、許正杰並未受訓上課,但均有上課紀錄,是玄○○找人頭冒名頂替;286 補訓班其他學員或其他補訓班期學員,如果有承認沒來上課,就是以冒名頂替處理;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一定要出席上課,是由玄○○找人冒名頂替」(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35至39、41、42頁);「玄○○先提供身分資料給我,我將身分資料鍵入電腦內;在外地訓練部分我直接將人數虛列上去;在中心訓練部分則找人頭頂替上課」(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56頁);「玄○○說外縣市報名者不方便到高雄受訓,我說一定要到場受訓,玄○○就找人頭冒名頂替;在外縣市地點受訓學員即使未完成受訓,我照樣發給結業證書;沒有報到或上課的學員成績單上成績是我隨意填註假造,填好後再交給謝郅瑋、莊文治登記成績名冊並簽名,她們不知道我假造成績」(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133 、135 頁);「拿身份證影本、相片製成名冊,其實都沒有上課,等結訓再一起發證書;他們沒有上課,考試成績是假的,成績是我自己填上去;玄○○拿證件資料給我,我就核發」(98偵字第35420號卷第154 、155 頁);業已明確供承有違背職務並在職務上所製作之報到學員名冊、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為內容不實之登載,甚至更有要求被告玄○○找人頭頂替配合情事;且已供承除在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登載不實造假以外,同時亦有以虛列名冊或訛稱漏印、要求修改方式,利用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列印結業證書之違背職務情事。

㈢又徐艾玲、謝郅瑋均一致指證:「己○○曾在已經輸入完報到名冊並列印結業證書後,口頭稱資料輸入錯誤,要求修改及重新列印結業證書,沒有讓我們看原始報到資料;報到名冊都未貼照片,列印後交給己○○處理,結業證書也都未貼照片,列印後交給己○○負責貼照片、護貝及蓋鋼印;己○○曾在列印結業證書後,以漏印或資料打錯,要求修改重印或及補充列印;我們並不清楚受訓學員實際有無報到,但己○○有要求修改重印或稱未印而補印之情形;結業證書要不要發給學員都是己○○決定;是根據己○○給的報到名冊來列印結業證書,他不曾告訴我們名冊上的人沒報到;依規定要全部課程都上完並接受測驗才能取得結業證書,己○○負責上課成績登記並製作成績名冊,他會控管結業證書是否要發出;上課成績由授課老師打分數,成績表是己○○保管,因結業證書是事前先列印,我們不知道學員的成績;如有學員被註記退訓,己○○不會拿名冊給我們,我們並不清楚有退訓學員;我們不需要核對報到名冊黏貼的受訓學員照片,開課當天會到上課地點協助己○○對現場上課學員拍照存檔,因名冊在己○○手上,我們只負責拍照,所以無從核對名冊上照片是否與受訓上課者為同一人,頂多只有點算拍照人數與報到人數是否一樣」(調查站卷㈤第178 至180 、182至184 頁),針對被告己○○在職務上確實可以控管學員報到、學員名冊黏貼照片及製作、上課點名及成績登記、結業證書保管及核發等重要事項,已經指證綦詳,核與被告己○○坦承其違背職務之情節及內容相符。且被告玄○○亦指證:「我負責招攬並把身分證影本、照片交給己○○;就是要他幫忙不參加受訓就取得結業證書;如果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上課,由我找遊民頂替未報到學員受訓上課;己○○告訴我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上課的老師會點名,所以他要我找人頭頂替上課」(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17、28頁);「我跟己○○說有人不想上課,問他有沒有辦法處理,他說可以,我拿身分證影本、相片二張給他,辦好後,他將證書給我;補訓部分,己○○表示老師會點名,叫我找人,我就找遊民去當人頭,己○○知道我找人頭去上課」(98偵字第35420 號第47至49頁);「因有人反應說不想或沒時間受訓,我才找己○○商量,請他幫忙拿結業證書;因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負責受訓證件的承辦人是己○○,沒有別人,我所有代辦未受訓而取得結業證書,都是由己○○幫忙,沒有再透過其他人」(98偵字第35420 號第99、105 、107 頁);關於其與被告己○○接洽配合之主要目的,乃係因被告己○○可以確實主導結業證書核發之重要關鍵流程,有應被告己○○要求找人頭頂替上課等情,復已指證明確,核與被告己○○坦承其違背職務之情節及內容亦屬相符。

㈣再者,被告玄○○(於98年9 月30日)到案自首供認及指證被告己○○違背職務核發結業證書以前,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於98年8 月27日以前)已發現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所辦理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名參加者確有未實際報到受訓而領有結業證書之情形,除自行調查並據以撤銷已核發之結業證書外(但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時,僅列舉內部可疑之公務員為對象,並未具體言明在外勾結之代辦業者為何人,仍應認被告玄○○係對其未經發覺之犯罪為自首),其後再依被告玄○○之供證內容及提供其接受委託承辦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業務之相關資料(例如轉介名單、帳戶明細),再調取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檔存之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受訓相關資料,經過清查整理交叉比對之結果,各申請人確有被告己○○所坦承由其在報到學員名冊、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上為不實內容之登載,或有虛列增加而予補印等事實(至於各梯次訓練班中,具體各別之虛列名冊或登載不實情況,詳如本院附表㈠至所示)。更有經清查整理之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受訓相關資料即各申請人之報到學員名冊(暨現場報告拍照存證照片)、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結業證書(詳本院附表㈠至之證據對照欄)及被告己○○以承辦人身分簽請主管核發結業證書之簽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他字第960 號卷第24、25頁)在卷可資憑佐。是被告己○○有關違背職務(尤其是公文書登載不實暨其行使)之自白內容,應屬真實可信。

㈤針對未實際受訓上課者而核發結業證書,被告己○○有違背職務加以配合,與被告玄○○對此確有期約而為意思表示之合致,且以每份結業證書3,000 元之計算方式作為其對價,由被告己○○向被告玄○○收取賄賂等情,業據被告玄○○於偵查中明確供認及指證,且亦一併指證被告己○○雖有向其借款,但與因結業證書而交付每件報酬3,000 元之事,根本毫不相干,核其所稱:「自95年起,我為協助別人取得結業證書,乃以每人3,000 元代價,向承辦公務員己○○行賄,現在感到非常後悔,因此由律師陪同前來自首;我向己○○表示,有人希望能不上課就取得結業證書,問他能否幫忙,願意以每人3,000 元之代價酬謝他,己○○表示可以幫忙;我把身分證影本、相片交給己○○,己○○會把結業證書交給我,我以每人3,000 元交給他」(調查站卷㈤第197 至199 頁);「以每件3,000 元交給己○○,每次都是現金交付,沒有以其他方式透過他人轉交或匯款交付;自95至98年拜託己○○申請100 至200 人,每人次都是交付己○○現金3,000 元」(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28頁);「95年間我跟己○○說有人不想上課,問他有沒有辦法處理,第一次他拒絕,講了二、三次後,他才說可以;我說一件要給他3,000元,他就答應,我拿身分證影本、相片給他,辦好後,他打電話給我,大部分約在草衙的海產店,他將結業證書給我,我就將一件證書以3,000 元給他;交付現金給己○○沒有其他人看到;給己○○的現金,從郵局帳戶提領,或身上有現金就拿給他」(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47、49頁);「我跟己○○商量多次,請他幫忙,只要他幫我拿到結業證書,我每份付給他3,000 元現金,是當場一手交錢,一手交結業證書;拜託己○○幫我,一開始沒有提到要付費用,他沒有答應,但後來我告訴他一件要付給他3,000 元,他才答應;因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負責受訓證件的承辦人是己○○,沒有別人,所有未受訓取得的結業證書,我都是經由己○○幫忙才拿到,我是一件付他3,000 元;確實以每件3,000 元代價付給己○○,作為己○○幫我取得結業證書的報酬;他平日有跟我借錢,但借錢歸借錢,我該給他的報酬也是照給,他有時手頭不方便,會跟我借5,000 至10,000元,有時會還,有時太久沒還,我會從要付給他的報酬內扣除,我會事先跟他說」(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99、105 頁);「己○○無論是交給我那種證書,我就付他3,000 元;交錢方式大部分是見面給,有時去吃飯時給;我與己○○間有借貸關係,他經濟狀況不好,不方便就會跟我借;代辦就是一件3,000 元,借款是他私下跟我借,兩者沒有關係」(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128 、129 頁)。被告玄○○於本院審理期間,除仍坦承行賄以外,且於被告己○○及辦護人要求進行交互詰問時仍稱:「己○○有答應、每件3,000 元、事成後就給錢、交錢地點不一定、都是交現金、整個全部做到好(指拿到結業證書)、我只拿身分證及照片給他、有找人頂替上課、每件都有拿錢、沒有不用代價的、己○○有收錢、我在偵查中有照實講」(本院卷㈠第371 至375 頁),所證內容核與偵查中指證大致相符,並無矛盾衝突。

㈥如本院附表㈠至之班別中,被告己○○確有配合而為各種違背職務之行為,並有經清查整理之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受訓相關資料即各申請人之報到學員名冊(暨現場報告拍照存證照片)、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結業證書(詳本院附表證據對照欄)及被告己○○以承辦人身分簽請主管核發結業證書之簽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他字第960 號卷第24、25頁)可資佐憑。被告玄○○亦提供其個人與本案有關之業務紀錄(例如轉介名單、帳戶明細),參酌其與被告己○○縱有交往,然就取得結業證書相互配合,係自95年8 月起至98年6 月止,前後期間長約3 年,班別及人數甚多,並非偶然或臨時為之,孰能相信被告己○○每次違背職務均係至友間之情義相挺?再者,各班別即大基安班、小基安班及補訓班,依參加對象而課程內容有所不同,每次安排人數均有不同,被告玄○○如未招攬並確定對象及參加人數,並於事前積極與被告己○○有所討論及合意,如何僅憑被告玄○○提供各申請人之身分證及照片,被告己○○即可區分班別及對象而正確發給所需求之不同種類結業證書?更何況,被告己○○於各班別違背職務核發結業證書之人數,有僅1 人者,亦有多達13人者,此種不論人數多寡均予配合,顯係依據巿場供需法則,因應當時不同申請人之實際需求而操作,故認定其間應該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存在,甚至係以金錢給付,並不悖逆一般社會大眾合理之認知,堪認被告玄○○所為之自白及指證每份結業證書有給付3,000 元作為被告己○○違背職務之對價,應屬可信並具有相當之補強及擔保,自足資為不利被告玄○○行賄及被告己○○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認定。是被告己○○以情義相挺及另有借貸關係置辯,應屬意圖掩飾卸責而避重就輕之詞,無可採取。至於公訴人雖以被告玄○○有不定期招待被告己○○吃飯、飲酒、唱歌(有女侍作陪),換算金額達255,000元,認為亦屬交付不正利益云云。惟起訴書於附表所列舉各筆之犯罪事實中,針對被告己○○收受賄賂部分,均係以每件3,000 元計算,所謂吃飯、飲酒、唱歌之不正利益,則未具體特定並予對應而列舉記戴,依一罪一罰之基本要求,如此含糊朧統、包裹並陳,即不能認為已有起訴之意思。縱認仍有起訴之意思,惟被告玄○○關於所交付之賄賂,均始終稱每件結業證書3,000 元,並未特別言明尚有期約或附加交付檢察官所指之不正利益;甚至,被告玄○○對於所交付之金錢,主觀上亦明顯有交付賄賂及交付借款之區別,已如上述,故被告玄○○與被告己○○間有期約及實際交付者,應該僅有每份結業證書3,000 元而已,並不及於檢察官所指之其他不正利益。是其等縱針對特定事項有協議合作並期約賄賂,然針對各別犯罪計劃之具體實現與遂行後,互為期約及履行之交付及收受者,應該僅限於每份結業證書3,000 元,而不及於其他吃飯、飲酒或唱歌(有女侍作陪)之消費,縱然有之,應該屬於社交情誼之常態(兩人均稱互有往來),不能逕以具有犯罪對價關係之不正利益視之,故本院認為應予剔除而予不計入,應併敘明。

㈦查被告己○○為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訓練科輔導員,負責辦理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學員受訓之報名、報到、有無出席及考試成績之登錄、結業證書核發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其明知如本院附表㈠至之155 人並未實際到場受訓上課,竟與被告玄○○先行互為期約,其後並違背職務,而在職務上所製作之報到學員名冊、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為內容不實之登載,進而行使各該文書憑以簽請上級主管核准而發給各申請人結業證書;且對此違背職務之行為,再向被告玄○○收取每份結業證書3,000 元之賄賂;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公文書不實登載、期約賄絡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登戴不實公文書、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論罪。被告己○○於本院附表㈠、㈡、㈢、㈣、㈥、㈦、㈨、㈩、、、、、、、、、、、、、、、、、、、、、之班別中,雖同時登載不實並行使多位申請人之報到學員名冊、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收受被告玄○○所交付多位申請人之賄賂,但因被害法益係屬單一,均不能依人數計算其法益。被告己○○之公文書不實登載及行使行為,實際上即等同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玄○○並非公務員,對於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先行期約,嗣於違背職務行為完結後,再交付每份結業證書3,000 元之賄賂,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4 項、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其行為後,該條項變動係因新增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而移列,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其期約賄絡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玄○○於以上對應之班別中,雖同時交付多位申請人之賄賂予被告己○○,但因被害法益單一,不能依人數計算其法益。至於被告己○○收受賄賂、被告玄○○交付賄賂之犯罪行為次數,因各班別之受訓時間不同,且課程內容依其對象亦有不同,縱在事先曾有包括之期約,但仍須於各班別開始上課以前,再行確定參加對象及人數而為具體之意思表示合致,故應依各班別之總次數,計數其等之犯罪行為次數共36次。被告己○○收受賄賂、被告玄○○交付賄賂,其等之犯意及行為,既屬顯然可分,自應併合處罰。被告己○○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各次收賄金額,即:㈠15,000元、㈡18,000元、㈢15,000元、㈣12,000元、㈤3,000 元、㈥12,000元、㈦12,000元、㈧3,000 元、㈨30,000元、㈩27,000元、12,000元、18,000元、18,000元、3,000 元、3,000 元、9,000 元、39,000元、6,000 元、12,000元、15,000元、36,000元、21,000元、3,000 元、6,000 元、6,000 元、9,000 元、15,000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3,000 元、3,000 元、9,000 元、27,000元,均未超過50,000元,應認為情節均屬輕微,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就每罪均減輕其刑;至於其在偵查中僅自白坦承違背職務暨公文書登載不實及行使,但否認有收受賄賂之事實,自無從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己○○承辦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及核發結業證書業務,不思恪遵法令,竟就學員報到及上課受訓之重要事項,違背職務而配合在所掌公文書為不實登載,藉此矇混而簽請核發結業證書,行徑至為大膽惡劣,且為牟取個人私利,對此違背職務行為向被告玄○○收取金錢為賄賂,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形象,犯後僅願坦認情節較輕之登載不實,不願坦認情節較重之收受賄賂,雖可認屬於人情之常,但本院仍評價而認其並無整體實質悔意等一切情狀,就其每次犯行,收賄金額未達20,000元者(共30次,即:㈠15,000元、㈡18,000元、㈢15,000元、㈣12,000元、㈤3,000 元、㈥12 ,000 元、㈦12,000元、㈧3,000 元、12,000元、18,000元、18,000元、3,000 元、3,000 元、9,000 元、6,000 元、12,000元、15,000元、3,000 元、6, 000元、6,000 元、9,000 元、15,000元、9,000 元、9,000元、9,000 元、9,000 元、9,000 元、3,000 元、3,000 元、9,000 元),均各量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收賄金額超過20 ,000 元者(共6 次,即:㈨30,000元、㈩27,000元、39,000元、36,000元、21,000元、27,000元),均各量處有期徒刑6 年;每罪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均宣告褫奪公權5 年。被告己○○每次犯行所得財物即所收受之賄賂,均未扣案,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於所屬犯罪項下諭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被告己○○如本院附表㈠至㈦之犯罪時間,雖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但違背職務收賄罪乃屬不予減刑之罪,本院雖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減輕其刑,但其每罪之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仍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併敘明。至於被告玄○○係犯罪未被發覺前,即表明願受裁判,而自首其有針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款之事實,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前段規定,免除其刑(其行為後,該條項變動係因新增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而移列,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此部分因仍屬於有罪判決,故應於主文載明被告玄○○所犯之罪,並同時諭知刑之免除。

二、刪除電磁紀錄:

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於偵審中自白坦承,依其於偵查中供認:「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公務電腦有設定每個人帳號密碼,每個人都使用自己帳號密碼進入系統作業,我和莊文治都以身分證當作密碼,彼此知道對方帳號密碼,我曾使用過莊文治帳號密碼進入系統操作,進行訓練班受訓學員或核發證書資料的增刪作業;經漁業署清查發現有人沒有報到名冊及上課點名成績紀錄,卻持結業證書向各縣市政府申領船員手冊,其中在雲林的盧培馨、彭成熒、李文賓、古耀豐、張文誌(以上為490 大基安班)、朱俊樺、彭進財、王全家(以上為491 大基安班),及在金門的林世昌、簡重立、王世華、D○○(以上為696 小基安班) 、林日壽、陳木發、陳敬賢、徐源均、蔡新發、徐楹淦、黃順隆、謝雙賢(以上為697 小基安班) ,是我以虛列人頭方式處理;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的高有德、許明志、陳銀銀(以上為501大基安班),是以虛列或人頭冒名頂替處理;我發現有司法單位在調查,就利用莊文治帳號密碼把以上虛列的名字及成績刪除掉,使名冊人數與成績單脗合」(98偵字第35420 號第30至44頁),核與證人即遠洋漁業中心漁業訓練科輔導員莊文治所稱:「我與己○○互為職務代理人,科裏電腦帳號統一為1911,密碼係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己○○知道我帳號密碼,可以進入我電腦進行訓練班受訓學員或核發證書資料增刪作業;如果他在我休假時進入修改資料,我也無從得知;漁業署漁政受訓系統電腦查詢畫面,經查發現98年8 月2 日20時31分至32分間我的帳號登入刪除盧培馨等人之受訓基資料及發證紀錄,該刪除動作非我所為,要問己○○才清楚,因己○○要使用我電腦的機會很多」(98偵字第35420號第1 至9 頁),大致相符,堪認被告己○○係使用莊文治個人帳號及密碼,進入公務電腦核發漁政受訓結業證書系統中,刪除違法發給結業證書之受訓人相關資料及電磁紀錄。復有各該訓練班之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證書列印紀錄表、移除資料一覽表、疑被竄改刪除電腦原始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撤銷漁船船員手冊人員名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他字第960 號卷第5 至23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他字第6900號卷第57、89至99、101至105 頁)在卷可資憑佐,被告己○○所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犯行足堪認定。

㈡按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者,刑法第359 條設有基本規定,如其客體係針對公務機關之電腦者,應依刑法第361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雖因被害客體不同而加重其刑,但被告己○○為公務員,其假借職務上使用公務電腦之機會,故意刪除公務電腦內之電磁紀錄,依刑法第134 條前段規定,除因其身分關係而應加重外,並已變更構成要件,故就已經因客體不同而加重之刑,應再遞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公訴人漏未注意因身分關係而加重其刑之規定,尚有未洽,惟基本犯罪即刪除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社會事實既屬同一,本院自應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己○○違法核發結業證書在先,事後為圖掩飾,竟以刪除方式,故意破壞公務電腦內之電磁紀錄,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對於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管理及結業證書核發等系統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造成公務機關對於資料滅失之困擾,惟念其犯後對此願意坦認,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8 月。

三、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每次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在此原則下,爰考量被告己○○所犯以上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至於以上各罪有多數褫奪公權、多數追繳沒收之情形,則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第9 款規定併宣告之。

四、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辰○○、丑○○、A○○、子○○、申○○、E○○、丙○○、戊○○,就被告玄○○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云云(但公訴人並未指明各申請人包括被告天○○、D○○、辛○○、乙○○、庚○○、寅○○、亥○○,亦屬行賄之共同正犯)。經查:被告玄○○於偵審中雖指證因幫忙招攬船員手冊申請業務有提供佣金給介紹人,但被告玄○○並未指證其有向(申請人及)介紹人特別說明就取得結業證書部分必須向公務員行賄而另行給付對價,被告玄○○倘對此為心中保留,則介紹人究竟如何得知?甚至,更與被告玄○○為犯意之聯絡,已有疑問。除被告辰○○供稱並未經手船員手冊申請,係由其妻即被告丑○○負責處理以外,介紹人即被告丑○○、A○○、子○○、申○○、E○○、丙○○、戊○○雖均供稱知情申請人並未實際到場受訓上課,但否認就被告玄○○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部分係屬知情並有參與。參酌各船員手冊申請人取得結業證書之種類及時間,並非完全相同,以被告玄○○、被告己○○之立場而言,兩人猶須討論而各別具體確定之情況下,各介紹人與被告玄○○之間,就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究竟於各班別中如何形成具體之犯意聯絡,公訴人並未提出明確之證據,此際,能否單憑其等供認泛稱有抽佣之事實,即推論介紹人於被告玄○○每次行賄公務員部分,均屬共謀共同正犯,實有疑義。更何況,被告玄○○對於取得結業證書後,代為送件及負責處理僱佣承諾書之被告午○○、C○○,亦有給付以每件1,000 元計算之報酬,其給付之主要用意,乃在請人幫忙處理業務應該給付報酬而已,故被告玄○○主觀上對於應向介紹人給付佣金,應該僅限於酬謝其等代為招攬申請人而增加業務量及收入而已,不能將之解讀等同係與其等合謀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公訴人對於因事前即介紹而對整個申請船員手冊事件抽取佣金之被告丑○○(但被告辰○○並未介入)、A○○、子○○、申○○、E○○、丙○○、戊○○,並未起訴其等應對取得結業證書後之僱佣承諾書部分(即後述之登載不實及偽造)併負共犯之責任,反而認為行賄公務員部分屬於共犯,復未提出其間差別待遇之理由及論據。故本院認為被告辰○○、丑○○、A○○、子○○、申○○、E○○、丙○○、戊○○,就被告玄○○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部分,均屬不能證明犯罪。因公訴人就此部分,與以上被告其他經起訴部分,並未具體表明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各罪間之訴訟關係既屬各別,此部分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肆、各種證書之偽造、變造、登載不實,及其後之行使:

一、結業證書(由被告玄○○變造):

㈠被告玄○○於偵審中均坦承確有如事實欄所載變造吳政岳、詹仁志、陳新統、顏許春綢、宙○○、顏東寶、林大勇、簡重立、王仁鴻之結業證書並加以行使之犯行。而其手法,乃係將所持他人之結業證書正本,貼上欲申辦船員手冊者之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後,再予影印而變造成欲申辦船員手冊者之結業證書,復有各該經變造之結業證書及供變造之他人結業證書可資佐證(被告玄○○各別偽造結業證書之內容,詳如以上各申請人於本院附表所對應之書證),其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按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僅在證明持有人已經完成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所開辦之特定課程訓練而已,其性質應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又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885號判例參照),故核被告玄○○所為,係犯刑法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至於其後之行使及行為次數,詳如後述)。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宙○○,及被告辰○○、丑○○就簡重立、王仁鴻部分,與被告玄○○之變造各該結業證書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云云。經查:被告玄○○雖坦承係因被告己○○表明不再配合,且已經收取代辦費用,為配合船員手冊申請纔會變造結業證書,但被告玄○○並未指證其有向申請人及介紹人特別說明要以變造結業證書方式為之(調查站卷㈤第198 、199 頁;98偵字第35420號卷第129 頁),在被告玄○○對此為心中保留之情況下,則申請人或介紹人究竟如何得知?甚至,更與被告玄○○為犯意之聯絡,已有疑問。而被告辰○○供稱並未經手船員手冊申請,係由其妻即被告丑○○負責處理(調查站卷㈠第2頁);被告丑○○則否認就被告玄○○變造結業證書部分係屬知情並有參與(調查站卷㈠第9 頁;98偵字第36289 號卷第169 頁)。至於被告宙○○則稱:「僅提供身分證及照片給玄○○,但迄未拿到結業證書及船員手冊」(調查站卷㈣第22頁);簡重立則稱:「只收到船員手冊,但代辦人丑○○沒有給我結業證書」(調查站卷㈠第152 頁)、王仁鴻則稱:「拿到船員手冊沒多久就被撤銷,不知道玄○○變造結業證書,沒有人(包括丑○○)在事先有告訴我這件事」(調查站卷㈡第357 頁)。此際,能否單憑申請人有給付代辦費用或介紹人有抽佣之事實,即推認其等就被告玄○○變造結業證書部分,均屬共謀共同正犯,實有疑義。故本院認為被告辰○○、丑○○、宙○○,就被告玄○○變造結業證書及其行使部分,均屬不能證明犯罪。因公訴人就此部分,與以上被告其他經起訴部分,並未具體表明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各罪間之訴訟關係既屬各別,此部分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二、僱佣承諾書(由被告午○○以自己名義登載不實,或由被告C○○以他人名義偽造;被告玄○○對此均有共謀):

㈠登載不實部分:被告午○○係受被告玄○○委託代為送件,因自己即為高市漁筏第221 號及第344 號漁船之船東,其與被告玄○○均明知各申請人並無受雇之事實,只是配合申請船員手冊,乃向被告玄○○收取每件1,000 元之代辦費用後,由被告午○○囑其僱佣但不知情之呂明澤,填寫如本院附表所示㈨②白銘雄、⑦羅淑惠(由被告A○○介紹)、⑧吳睿綋(由被告丙○○介紹)、⑨陳國清(由被告丙○○介紹);⑥徐永芳(由被告子○○介紹);③陳建宇(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⑥莊森清(由被告子○○介紹);①趙正義、②陳志銘、③王文化、④蔡學文、⑤倪銀釧、⑥李瑞益、⑦蔡宗利、⑧鄭俊城、⑨李添丁、⑩何文欽、⑫許晉豪(由被告申○○介紹);②邱偉倫、③倪人仰、④李宜鋒、⑤簡鈺桓、⑥林永和;①傅鈞煒;①盧培馨、②古耀豐(由被告A○○介紹)、③彭成熒(由被告子○○介紹)、④張文誌(由被告E○○介紹)、⑤李文賓(由被告丙○○介紹);①王全家、③彭進財;⑤洪文宗;①高有德、③許明志(由被告丙○○介紹);①王世華、②D○○、③林世昌(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①蔡新發、②徐楹淦、③黃順隆、④陳敬賢、⑤徐源均、⑦林日壽、⑧陳木發、⑨謝双賢;及變造①簡重立(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之姓名,再蓋用被告午○○之印章,而製作內容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再連同被告玄○○所交付之結業證書及其他申請必備文件,由呂明澤一併持至高雄巿政府海洋局辦理船員手冊申請等情,業據被告玄○○、午○○於偵審中自白坦承,及於偵查中相互指證明確。核與證人呂明澤於偵查中證稱:「由我填具並蓋妥老闆(指午○○)印章,僱傭承諾書所填漁筏編號,以午○○所有漁筏高雄市漁筏221 號及344 號隨機填寫;加上玄○○交給我事先已由申請人簽名的切結書、個人受訓結業證書、體檢表、身分證正本及照片,由我送去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申辦船員手冊;玄○○付的代辨費用,我聽午○○說1 件1,000 元;要取得船員手冊,一定要有僱傭承諾書及結業證書;僱傭承諾書是老板(指午○○)的船」(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68至73、84頁),係屬相符。復有以上各申請人之僱佣承諾書在卷可資佐憑(詳如本院附表所對應之書證)。被告玄○○、午○○就以上之僱佣承諾書,有業務登載不實(暨行使)之犯行,足堪認定。查被告午○○為船主,所屬漁船並無僱佣以上各申請人之事實,竟利用不知情之呂明澤,在業務上所製作之僱佣承諾書上,為內容不實之記載,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船員及船務管理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玄○○對此知情並有犯意聯絡,屬於共謀共同正犯。而其等係利用不知情之呂明澤實行業務登載不實行為,應論以間接正犯(,至於其後之行使及行為次數,詳如後述)。

㈡偽造部分:被告C○○係受被告玄○○委託代為送件,因自己並非船主,與被告玄○○均明知各申請人並無受雇之事實,只是配合申請船員手冊,乃向被告玄○○收取每件1,000元之代辦費用後,由被告C○○利用因辦理漁船進出港報關業務而持有各船主印章之機會,並依持有之況狀而隨機配對,由其填寫如本院附表所示㈠①陳金群、②張國寶、③被告辛○○、④藍振榮(由被告A○○介紹)、⑤☆黃禎家(由☆被告A○○介紹);㈡①柯景文、②張富森、③蔡明順、④被告天○○、⑤何玉堂(由被告A○○介紹)、⑥周宗治(由被告A○○介紹);㈢①黃良豪、②李柏弘、③☆陳鶴文、④謝福春、⑤許永輝;㈣①邱勝漬、②黃政元、③楊超名、④李進益;㈤許雲添(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㈥①☆吳文賢、②謝慶輝、③林東駿、④黃奕欽(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㈦①江志成、②☆趙永田、③蘇俊鵬、④☆李昆峰;㈧☆范揚煌;㈨①吳運財、③張清舜、④☆被告寅○○、⑤褚玉坤、⑥彭韋翔(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⑩☆郭豫仁(由☆被告丙○○介紹);㈩①賴信綱、②☆李在容、③☆楊正安、④陳正義(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⑤許耀仁(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⑥吳柏勇(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⑦梁家榮(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⑧呂進學(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⑨☆張林水(由☆被告丙○○介紹);①☆嚴明福、③丁玉琴、④☆葉明輝、⑤☆被告亥○○;①莊金良、②陳宗立、④錡正和、⑤吳書炎(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林宗信;☆被告乙○○、①楊蜀新、②☆林喜清、③☆陳奎瑛;①☆蕭錦和、②☆蕭曾秀琴、③高信義、④高旻維、⑤許仁義、⑥張富誠、⑦廖得延、⑧黎志清(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⑨宋隆清(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⑩☆黃坤壽(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⑪許春楠(由被告子○○介紹)、⑫林守益(由被告申○○介紹)、⑬☆簡國富(由☆被告丙○○介紹);①余瓊文、②許德昌;①林友芳、②陳佳一、③蕭錫畯、④駱勝琳(由被告丙○○介紹);④陳嘉俊、⑤黃堃銘(由被告E○○介紹);⑪☆吳文生(由☆被告A○○介紹);①簡光文、⑦☆彭成鋇(由☆被告A○○介紹);①黃耀德、②謝國勝;①鄭兆民、②劉源福(由被告丑○○介紹;本院認被告辰○○並未介紹);①劉仁德、②呂錦郎、③葉日雄(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②朱俊樺;①林正宗、②王裕宏、③李建築(由被告戊○○介紹);①鄭志昌、②☆王建洲、③☆被告庚○○(由☆被告戊○○介紹);①莊其清、②☆許永建(由☆被告戊○○介紹);②陳銀銀;王連務;②王仁鴻(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③吳政岳、④詹仁志、⑤陳新統、⑥顏許春綢、⑦宙○○、⑧顏東寶、⑨林大勇(即剔除各附表中,由㈠被告午○○送件、㈡申請人送件;㈢被告玄○○送件部分)之姓名,再盜蓋各船主即卯○○○、宇○○、未○○、癸○○、酉○○○、B○○、巳○○、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戌○○)、甲○○、丁○○、貿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壬○○)、黃○○之印章,而偽造僱傭承諾書,再連同被告玄○○所交付之結業證書及其他申請必備文件,持至高雄巿政府海洋局辦理船員手冊申請等情,業據被告玄○○於偵審中自白坦承,被告C○○於偵查中、經本院交互詰問(並捨棄詰問其他未到庭之船主)後自白坦承,及被告玄○○、C○○偵查中相互指證明確。核與到庭實施交互詰問之各船主即證人巳○○、卯○○○、B○○、黃○○、宇○○、丁○○、酉○○○、戌○○(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均一致證稱並不知情且未授權被告C○○以雇用船員為由蓋用其等之印章相符(本院卷㈠第302 至306 、309 、310 、314 至318 、320 、323 至326 、329 至332 、344 、345 、348 、349 頁)。復有以上各申請人之僱佣承諾書在卷可資佐憑(詳如本院附表所對應之書證)。被告玄○○、C○○就以上之僱佣承諾書,有共同偽造(暨行使)之犯行,足堪認定。核被告C○○在僱佣承諾書上,未經各船主授權而盜蓋其等之印章,足以表示各該船主有僱佣各申請人擔任船員之證明,所為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按僱佣承諾書之性質,係表明船主與船員彼此間具有提供勞務、給付報酬對價關係之契約,公訴人僅起訴盜用印章,顯然不當,自應擴張為偽造私文書),其盜用印章之行為,屬於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至於其後之行使及行為次數,詳如後述);被告玄○○對此知情並有犯意聯絡,屬於共謀共同正犯。

㈢又起訴書就僱佣承諾書之登載不實、偽造,暨其後行使之犯罪事實,並未敘各申請人(含被告辛○○、D○○、乙○○、天○○、寅○○、亥○○、庚○○、宙○○)及其他代辦業者之被告辰○○、丑○○、A○○、子○○、申○○、E○○、戊○○、丙○○亦屬知情或有參與;且各申請人中遭起訴之被告辛○○、D○○、乙○○、天○○、寅○○、亥○○、庚○○、宙○○,及其他代辦業者之被告辰○○、丑○○、A○○、子○○、申○○、E○○、戊○○、丙○○,起訴書亦未明確引用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對應其後行使之刑法第216條),並請求論罪,自應認為檢察官對以上申請人及代辦業者並無提起公訴請求訴追之意思。且本院依現有卷證資料,亦無法認定有可憑供具體明確特定對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事證,僅能認定僱佣承諾書登載不實(及其行使)部分,係被告玄○○與被告午○○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D○○及其他代辦業者即介紹人則無共同犯罪之意思,亦無任何行為分擔;僱佣承諾書偽造(及其行使)部分,係被告玄○○與被告C○○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辛○○、乙○○、天○○、寅○○、亥○○、庚○○、宙○○及其他代辦業者即介紹人則無共同犯罪之意思,亦無任何行為分擔。是本院關於僱佣承諾書之論罪,僅能針對經起訴之被告玄○○、午○○及C○○而已,對於未經起訴之被告D○○、辛○○、乙○○、天○○、寅○○、亥○○、庚○○、宙○○(以上為申請人)及被告辰○○、丑○○、A○○、子○○、申○○、E○○、戊○○、丙○○(以上為介紹人),除本院認為其等並無共犯關係,應於理由中併予論述以外,因無起訴請求訴追之訴訟關係存在,自無從對其等為裁判,應併敘明。

三、體格檢查證明書(由被告玄○○偽造,各申請人及介紹人A○○、丙○○、戊○○均知情並有同謀):

㈠被告玄○○於偵審中均坦承因申請人向其或透過介紹人向其表示沒空參加體檢,或申請人因體檢不合格,為處理體檢證明問題,除原來給付之代辦費用以外,均另行加收3,000 元,由其負責偽造如本院附表加註☆部分所示27人即:㈠⑤黃禎家(由被告A○○介紹)、㈢③陳鶴文、㈥①吳文賢、㈦②趙永田、④李昆鋒、㈧范揚煌、㈨④被告寅○○、⑩郭豫仁(由被告丙○○介紹)、㈩②李在容、③楊正安、⑨張林水(由被告丙○○介紹)、①嚴明福、④葉明輝、⑤被告亥○○、林宗信、被告乙○○、②林喜清、③陳奎英、①蕭錦和、②蕭曾秀琴、⑩黃坤壽(由被告丑○○介紹;被告辰○○並未介紹)、⑬簡國富(由被告丙○○介紹)、⑪吳文生(由被告A○○介紹)、⑦彭成鋇(由被告A○○介紹)、②王建州、③被告庚○○(由被告戊○○介紹)、⑥許永建(由被告戊○○介紹)之奇美醫院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其後並行使而供申請船員手冊使用(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100 、129 頁)。而申請人之被告亥○○、乙○○、庚○○已於偵查中坦承本人沒有參加體檢、體格檢查證明書是由別人辦出來的(調查站卷㈡第94、100、244 、248 頁;調查站卷㈢第462 、463 、468 頁)、被告寅○○亦於審判中坦承本人沒有參加體檢;及介紹人之被告A○○、丙○○、戊○○亦於偵查中坦承辦理體檢必須加收3,000 元、有向申請人說明、經申請人同意纔通知被告玄○○處理(調查站卷㈠第20、36、68頁),互核尚屬一致,並無矛盾衝突。復經奇美醫院明確答覆查無以上27人有在該院辦理體檢之事實(調查站卷㈤第285 頁)。而被告玄○○係以自行偽刻之章戳蓋用於奇美醫院空白體格檢查證明書,將各申請人列名為接受體格檢查之對象,並於各該檢查欄位內填寫數據,偽造已由該院地○○○○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復據被告玄○○於偵查中坦承具體說明,復有以上27人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在卷可資佐證(調查站卷㈤第288 、290 至315 頁)。至於被告玄○○自行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章戳,雖已遭其丟棄而未扣案,然觀諸各體格檢查證明書上所呈現之印文,形式均屬粗糙,且與奇美醫院函覆所提供該院正式辦理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所使用之相關章戳內容及形式(調查站卷㈤第286 頁),相互比對結果,顯然有所不符,堪信被告玄○○、A○○、丙○○、戊○○、寅○○、乙○○、亥○○、庚○○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核被告玄○○偽造奇美醫院及所屬醫師之相關章戳,蓋用於體格檢查證明書,並填寫各項檢查數據,以示各申請人完成體格檢查且屬合格,自足生損害於奇美醫院及醫師陳盟榮,應成立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至於其後之行使及行為次數,詳如後述)。被告A○○、丙○○、戊○○、寅○○、乙○○、亥○○、庚○○,對其等各自對應之部分,知情並有犯意聯絡,屬於共謀共同正犯。

㈡公訴意旨雖認就黃坤壽之體格檢查證明書部分,被告辰○○、丑○○與被告玄○○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云云。經查:被告辰○○並未介紹,主要業務係由其妻即被告丑○○處理,已如上述。又依黃坤壽所稱:「申請船員手冊及辦理體檢是委託『阿發』處理,除代辦費用外,『阿發』有另收3,000 元要處理體格檢查,並說他會負責安排,丑○○未曾向我表示與體檢有關之事,我只有向她拿船員手冊」(調查站卷㈢第373 、374 頁),核與被告丑○○所稱:「申請人拿什麼資料來,就交給玄○○,我沒有處理體檢證明,也沒有將體檢有問題之人介紹給玄○○;要收費用是由玄○○通知我,他沒有告訴我收費內容包括什麼;我不知道黃坤壽另外有收3,000 元體檢費用,如果有,也是他跟玄○○說,我不知道」(調查站卷㈠第10頁),顯見黃坤壽之體格證明書係交由「阿發」之人與被告玄○○處理,被告丑○○並未介入其中,如何認定被告丑○○有與黃坤壽、「阿發」或被告玄○○為犯意之聯絡,實有疑問。故本院認為此部分被告辰○○、丑○○均屬不能證明犯罪。因公訴人就此部分,與其等另經起訴部分,並未具體表明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各罪間之訴訟關係既屬各別,應均為無罪之諭知。至於起訴書就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暨其行使,犯罪事實雖有敘及其他代辦業者即被告子○○、申○○、E○○,然經比對附表所載之各別犯罪事實,則屬毫無具體對應,且亦未明確引用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對應其行使之刑法第216 條),自應認為屬於顯然誤寫贅載,因無起訴請求訴追之訴訟關係存在,自無從對其等為裁判,應併敘明。

四、以上各種文書之行使:

㈠查被告玄○○變造結業證書;被告玄○○與被告午○○就僱佣承諾書登載不實;被告玄○○與被告C○○偽造僱佣承諾書;被告玄○○與被告乙○○、寅○○、亥○○、庚○○(及其介紹人即被告戊○○)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被告玄○○與介紹人即被告A○○針對申請人黃禎家、吳文生、彭成鋇,與介紹人即被告丙○○針對申請人郭豫仁、張林水、簡國富,與介紹人即被告戊○○針對申請人許永建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後;因以上各種文書必須於申請船員手冊時一併提出行使,故其原來之偽造、變造、登載不實之行為,均為其後之行使行為所吸收;而其等之犯罪行為次數,應依行使行為之時間加以決定,並應割裂而分別計算;且每次行使之共犯範圍及其犯罪內容,並非完全相同,應依各別被告實際對應之罪名加以論斷。為同一人申請船員手冊時,其行使之文書內容,兼有結業證書、僱佣承諾書、體格檢查證明書,所對應之行使罪名並非相同;為不同人於同一時間申請船員手冊時,其行使之文書內容及對應之行使罪名雖為複數,但其行使行為則屬單一而不可分;此際,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並依各別被告實際對應之罪名,論以刑度或情節較重之罪名。基於以上說明理由,本院整理船員手冊申請以前各種不同文書之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時間,依其後提出船員手冊申請之時間(申請人有單一者,亦有複數者),再以各被告所對應之行使時間及罪名,分別計算其行為次數並論斷其罪名(詳如附表)。故:⑴以被告玄○○而言,其分別有變造結業證、僱佣承諾書登載不實、偽造僱佣承諾書、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因其後之行使,雖以上各文書均合併提出,但卻有共犯並不一致之情形;其中:①由被告午○○代為送件部分:縱有介紹人,亦屬對於僱佣承諾書登載不實不知情且未參與,又縱然被告玄○○有變造結業證書,但刑度亦較共同業務登載不實為輕,此部分之行使次數及罪名,應與被告午○○相同即共33次,但因其中有6 次之送件時間,係與被告C○○之送件時間相同,經剔除後共27次,應每次均論以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書罪;至於剔除部分,因其刑度較偽造私文書為輕,則算入被告C○○代為送件中;②由被告C○○代為送件部分,縱有介紹人,亦屬對於偽造僱佣承諾書不知情且未參與,又縱然被告玄○○有變造結業證書、或縱與午○○共同登載不實之送件時間相同,刑度亦較與被告C○○共同偽造私文書為輕;但因被告玄○○有尚有單獨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論其情節則有偽造印章,應較重於僅盜用印章之僱佣承諾書,故此部分之行使次數及罪名,除同有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部分,應從重單獨或與其他共犯之介紹人或申請人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其餘部分共50次則與被告C○○論以共犯;③被告玄○○尚有偽造蕭錦和、張林水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後自行送件者,其中蕭錦和應單獨、張林水則與仲紹人即被告丙○○共同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④至於被告玄○○係犯罪未被發覺前,即表明願受裁判,而自首其有以上各種文書偽造、變造及登載不實暨其後行使之事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每罪均減輕其刑。⑵被告午○○僅有僱佣承諾書之登載不實及行使,其行使共計33次,每次均與被告玄○○為共犯,應每次均論以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書罪。⑶被告C○○僅有僱佣承諾書之偽造及行使,其行使共計71次,每次均與被告玄○○為共犯,應每次均論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⑷被告A○○、丙○○、戊○○僅有體格檢查證明書之偽造及行使,其中被告A○○有3 次、被告丙○○有3 次、被告戊○○有2 次,且均與被告玄○○為共犯,被告戊○○其中1 次復與被告庚○○為共犯,應每次均論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⑸被告乙○○、寅○○、亥○○僅有體格檢查證明書之偽造及行使,且分別與被告玄○○為共犯,應論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⑹被告庚○○僅有體格檢查證明書之偽造及行使,與被告玄○○、戊○○為共犯,應論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爰審酌被告玄○○除勾結公務員為各申請人取得結業證書外,另又自行變造結業證書、串同代為送件之被告午○○、C○○就僱佣承諾書為不實登載或加以偽造、更另收費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表面上雖在為申請人取得船員手冊,但實質上卻是藉由收取代辦費用牟取個人私利;被告午○○、C○○雖配合就僱傭承諾書為造假,但均含代為送件僅每件收取1,000 元報酬;申請人之被告乙○○、寅○○、亥○○、庚○○及介紹人之被告A○○、丙○○、戊○○雖同謀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但僅係圖取一時便利;其等行為後果,均影響國家對船員事務管理之正確性,惟念被告玄○○係自首,其他被告犯後大致坦承,態度均屬良好,參酌其等在整體事件中之參與角色、主導地位、有無獲利等一切情狀,爰就其等所各自對應之犯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其中被告玄○○、C○○、A○○因有部分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並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予減刑之罪,應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依如上所述之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考量被告玄○○、C○○、午○○、A○○、丙○○、戊○○所犯以上各罪,尤其是被告玄○○、午○○、C○○部分,爰分別定應執行刑為被告玄○○有期徒刑2 年6 月、被告午○○有期徒刑1 年、被告C○○有期徒刑1 年6 月、被告A○○有期徒刑4 月、被告丙○○有期徒刑5 月、被告戊○○有期徒刑3 月;並就定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219 條關於偽造印章、印文之沒收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採義務沒收主義,被告玄○○所偽造奇美醫院之相關章戳,雖稱丟棄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各該體格檢查證明書上依偽造章戳蓋用所生之偽造印文,於各該申請船員手冊時已經送交主管機關之屏東縣政府及高雄巿政府海洋局,而非被告玄○○所有之物,不得將各該體格檢查證明書予以沒收,然其上各該偽造之印文,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及責任共同原則,於各該對應被告及犯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於被告C○○盜用各船主之印章,蓋在僱佣承諾書之印文,並非偽造之印文(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533號判例參照),不在該條所定應予沒收之列,不得宣告沒收。又以上各被告如有多數沒收之情形,則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規定併宣告之。

伍、公訴意旨雖認代辦船員手冊申請之被告玄○○;向各申請人仲介代辦船員手冊申請之被告辰○○、丑○○、A○○、子○○、申○○、E○○、丙○○、戊○○;出具僱佣承諾書並代為送件申請船員手冊之被告C○○、午○○;欲申請船員手冊使用之被告天○○、宙○○、D○○、乙○○、寅○○、亥○○、庚○○,其等持以上相關不實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船員手冊之行為,係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暨領得船員手冊後對應之刑法第216 條行使罪嫌)云云。經查:

一、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進而基於職權,加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二、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初次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㈠最近1 年內2 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4 張。㈡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 份(正本繳驗後發還)。㈢無第20條第1 項不予核發或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情形之切結書1 份。㈣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1 份。但符合第9 條第1 項規定之無僱傭關係者或服務於漁業訓練、巡護及研究等公務之漁船者,免附。㈤經第10條第1 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1 份。㈥依第1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影本各1 份(正本繳驗後發還)。㈦未成年人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1 份。前項第6 款之證書,自核發日起逾5 年未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應再接受第1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領有結業證書後,始得依前項申請規定核發漁船船員手冊。漁船船員手冊有效期限為5 年;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6 個月內申請換發。」且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發作業要點亦規定:「申領船員手冊,應依下列程序辦理:㈠區漁會:⑴查對僱傭承諾書及相關申請書件是否填寫完整。⑵彙整申請人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辦理查核。並應於依第3 款第2 目規定核章後,予以建檔。㈡警察機關或巡防機關查核無誤後,抽存申請書1 份,其餘申請書件轉送(或由申請人、代辦人親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辦。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⑴依本規則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書件,並將船員基本資料鍵入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及列印船員手冊。⑵核發船員手冊交申請人領回逕送區漁會核章,或由區漁會核章後轉發船員使用。」由以上之規定而論,各縣巿政府承辦公務員受理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時,所應審查者,並非僅係申請人或代辦人所檢具相關文書證件之外觀形式而已,尚必須針對所載特定內容之有無或存在與否予以查核,甚至必須先由其他機關進行查證工作並陳報其結果後,始能實質判斷其真偽,而憑為發給船員手冊之基礎。

三、又漁船僱佣船員,應有總人數之管制,且與船員手冊之核發有關,各縣巿政府受理船員手冊申請時應予查證,業據高雄巿政府海洋局函覆本院,謂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曾明確指示:「基於安全考量,目前主管機關核發漁業執照時,一般參考航政主管機關核定之船員編制或安全設備登載該船船員人數,依此,每航次出海作業人數應不超過漁業執照所登載之船員人數;為免船員手冊核發浮濫,請各縣巿政府辦理船員手冊業務時,應參考漁業執照所登載之船員人數,倘發現漁船船主己僱佣之船員所領船員手冊數目超過漁業執照所載之船員人數,其申領船員手冊時,應不予核發。」(本院卷㈠第364 、365 頁),故受雇事實之有無,屬於公務員發給申請人船員手冊以前所必須落實查證之基本要求。參以證人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船員手冊核發業務之王淑珍於偵查中亦證稱:「會以傳真方式每日向警察機關查詢申請人素行調查,如有前科即不符申請資格;申請人所提文件及船員職務代理部分,會使用漁政系統查詢是否確有其經歷;新領船員手冊的僱主必須是當地漁會會員,申請書、僱傭承諾書要有漁會蓋章,是否有僱傭事實屬於漁會審核權責,會以漁政系統查詢船員僱用情形,依船員管理規則,船員不可以當日僱用、當日解僱,且依漁船法,漁船筏僱用船員人數不得超過規定,會以漁政系統查詢船員僱用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調查站卷㈤第185 、187 、188 頁)。足認承辦公務員對於申請船員手冊所檢具之各項文件,尤其是有無前科、僱傭承諾書是否真實、僱傭人數是否超過各該漁船應有之管制等項,應經相當之調查程序始能明白,縱承辦公務員未仔細查證申請人或代辦人所檢具各項證明文件所載之事項是否合理真實,以致申請人或代辦人得以不實內容矇混通過而領得船員手冊,惟此僅係公務員怠於行使實質查證之權限而已,仍與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四、雖本院認為各項不實文書必須於船員手冊申請時一併提出行使,實即等同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為之著手,兼具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實質上一罪,或應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關係,不宜割裂看待成為複數行為。但起訴書針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暨其行使部分,與以上各被告所涉之其他犯罪事實及罪名,並未具體表明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未具體表明屬於應予併合處罰之數罪關係,為期訴訟關係明確,本院認為應以數罪各別看待,爰就此部分均對以上各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 款、第11條第4 項、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5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第17條、第19條,刑法第11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3 條、第215 條、第219 條、第134 條前段、第359 條、第361 條、第55條、第28條、第62條、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9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到庭執行職務。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 項: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3 項之罪者,亦同。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61 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本判決各附表如附冊附冊┌─────────────────────────────────┐│㈠船員手冊申請人欄之編碼,為本院依班期及受訓日期所為編號。 ││㈡☆表示玄○○另有偽造體檢證明書。 ││㈢受訓班別欄併註明結業日期。 ││㈣代辦人欄,除玄○○外,另表明代送業者及其他代辦業者 ││㈤午○○欄,註明登載不實日期。 ││㈥C○○欄,註明被偽造船東姓名及日期。 ││㈦起訴編號欄,併註明船員手冊申請日期。 ││㈧各班別中,另註明己○○收賄金額。 │├────┬────┬───┬────┬────┬────┬────┤│申請人 │受訓班別│代辦人│午○○ │C○○ │起訴編號│收賄金額│├────┼────┼───┼────┼────┼────┼────┤│陳金群 │402小基 │C○○│ │卯○○○│㈠36 │新台幣 ││㈠① │95.08.17│玄○○│ │95.09.07│95.09.11│15,000元│├────┼────┼───┼────┼────┤ │ ││張國寶 │402小基 │C○○│ │卯○○○│㈠79 │ ││㈠② │95.08.17│玄○○│ │95.09.04│95.09.04│ │├────┼────┼───┼────┼────┤ │ ││辛○○ │402小基 │C○○│ │卯○○○│㈠104 │ ││㈠③ │95.08.17│玄○○│ │95.09.04│95.09.04│ │├────┼────┼───┼────┼────┤ │ ││藍振榮 │402小基 │C○○│ │卯○○○│㈢1 │ ││㈠④ │95.08.17│玄○○│ │95.09.25│95.09.25│ ││ │ │A○○│ │ │ │ │├────┼────┼───┼────┼────┤ │ ││黃禎家☆│402小基 │C○○│ │宇○○ │㈢5 │ ││㈠⑤ │95.08.17│玄○○│ │95.11.23│95.11.23│ ││ │ │A○○│ │ │ │ │├────┼────┼───┼────┼────┼────┼────┤│柯景文 │410小基 │C○○│ │卯○○○│㈠17 │新台幣 ││㈡① │95.08.31│玄○○│ │95.09.12│95.09.12│18,000元│├────┼────┼───┼────┼────┤ │ ││張富森 │410小基 │C○○│ │宇○○ │㈠18 │ ││㈡② │95.08.31│玄○○│ │95.09.12│95.09.12│ │├────┼────┼───┼────┼────┤ │ ││蔡明順 │410小基 │C○○│ │卯○○○│㈠48 │ ││㈡③ │95.08.31│玄○○│ │95.10.11│95.10.11│ │├────┼────┼───┼────┼────┤ │ ││天○○ │410小基 │C○○│ │卯○○○│㈠49 │ ││㈡④ │95.08.31│玄○○│ │95.09.12│95.10.30│ │├────┼────┼───┼────┼────┤ │ ││何玉堂 │410小基 │C○○│ │卯○○○│㈢2 │ ││㈡⑤ │95.08.31│玄○○│ │95.09.25│95.09.25│ ││ │ │A○○│ │ │ │ │├────┼────┼───┼────┼────┤ │ ││周宗治 │410小基 │C○○│ │卯○○○│㈢3 │ ││㈡⑥ │95.08.31│玄○○│ │95.09.25│95.09.25│ ││ │ │A○○│ │ │ │ │├────┼────┼───┼────┼────┼────┼────┤│黃良豪 │420小基 │C○○│ │卯○○○│㈠38 │新台幣 ││㈢① │95.09.21│玄○○│ │95.09.28│95.09.28│15,000元│├────┼────┼───┼────┼────┤ │ ││李柏弘 │420小基 │C○○│ │卯○○○│㈠37 │ ││㈢② │95.09.21│玄○○│ │95.09.28│95.09.29│ │├────┼────┼───┼────┼────┤ │ ││陳鶴文☆│420小基 │C○○│ │卯○○○│㈠12 │ ││㈢③ │95.09.21│玄○○│ │95.11.28│95.11.28│ │├────┼────┼───┼────┼────┤ │ ││謝福春 │420小基 │C○○│ │未○○ │㈠77 │ ││㈢④ │95.09.21│玄○○│ │95.11.09│95.11.09│ │├────┼────┼───┼────┼────┤ │ ││許永輝 │420小基 │C○○│ │卯○○○│㈠45 │ ││㈢⑤ │95.09.21│玄○○│ │95.10.31│95.11.01│ │├────┼────┼───┼────┼────┼────┼────┤│邱勝漬 │431小基 │C○○│ │卯○○○│㈠39 │新台幣 ││㈣① │95.10.19│玄○○│ │95.11.07│95.11.07│12,000元│├────┼────┼───┼────┼────┤ │ ││黃政元 │431小基 │C○○│ │未○○ │㈠40 │ ││㈣② │95.10.19│玄○○│ │95.12.22│95.12.22│ │├────┼────┼───┼────┼────┤ │ ││楊超名 │431小基 │C○○│ │卯○○○│㈠41 │ ││㈣③ │95.10.19│玄○○│ │95.10.30│95.10.30│ │├────┼────┼───┼────┼────┤ │ ││李進益 │431小基 │C○○│ │卯○○○│㈠78 │ ││㈣④ │95.10.19│玄○○│ │95.10.30│95.10.30│ │├────┼────┼───┼────┼────┼────┼────┤│許雲添 │436小基 │C○○│ │卯○○○│㈡3 │新台幣 ││㈤ │95.11.09│玄○○│ │95.11.22│95.11.27│3,000 元││ │ │丑○○│ │ │ │ │├────┼────┼───┼────┼────┼────┼────┤│吳文賢☆│447小基 │C○○│ │卯○○○│㈠21 │新台幣 ││㈥① │96.01.25│玄○○│ │96.02.05│96.02.05│12,000元│├────┼────┼───┼────┼────┤ │ ││謝慶輝 │447小基 │C○○│ │癸○○ │㈠42 │ ││㈥② │96.01.25│玄○○│ │96.01.26│96.01.26│ │├────┼────┼───┼────┼────┤ │ ││林東駿 │447小基 │C○○│ │卯○○○│㈠80 │ ││㈥③ │96.01.25│玄○○│ │95.12.23│96.02.02│ │├────┼────┼───┼────┼────┤ │ ││黃奕欽 │447小基 │C○○│ │卯○○○│㈡4 │ ││㈥④ │96.01.25│玄○○│ │96.02.12│96.03.01│ ││ │ │丑○○│ │ │ │ │├────┼────┼───┼────┼────┼────┼────┤│江志成 │452小基 │C○○│ │宇○○ │㈠14 │新台幣 ││㈦① │96.03.15│玄○○│ │96.03.19│96.03.20│12,000元│├────┼────┼───┼────┼────┤ │ ││趙永田☆│452小基 │C○○│ │酉○○○│㈠43 │ ││㈦② │96.03.15│玄○○│ │96.03.26│96.03.28│ │├────┼────┼───┼────┼────┤ │ ││蘇俊鵬 │452小基 │C○○│ │宇○○ │㈠59 │ ││㈦③ │96.03.15│玄○○│ │96.03.19│96.03.22│ │├────┼────┼───┼────┼────┤ │ ││李昆峰☆│452小基 │C○○│ │卯○○○│㈠63 │ ││㈦④ │96.03.15│玄○○│ │96.03.16│96.03.19│ │├────┼────┼───┼────┼────┼────┼────┤│范揚煌☆│464小基 │C○○│ │卯○○○│㈠54 │新台幣 ││㈧ │96.05.24│玄○○│ │96.06.04│96.06.04│3,000 元│├────┼────┼───┼────┼────┼────┼────┤│吳運財 │532小基 │C○○│ │卯○○○│㈠15 │新台幣 ││㈨① │96.11.15│玄○○│ │96.11.21│96.11.23│30,000元│├────┼────┼───┼────┼────┤ │ ││白銘雄 │532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27 │ ││㈨② │96.11.15│玄○○│96.12.13│ │96.12.13│ │├────┼────┼───┼────┼────┤ │ ││張清舜 │532小基 │C○○│ │卯○○○│㈠61 │ ││㈨③ │96.11.15│玄○○│ │96.11.19│96.11.30│ │├────┼────┼───┼────┼────┤ │ ││寅○○☆│532小基 │C○○│ │卯○○○│㈠62 │ ││㈨④ │96.11.15│玄○○│ │96.11.19│96.11.23│ │├────┼────┼───┼────┼────┤ │ ││褚玉坤 │532小基 │C○○│ │卯○○○│㈠111 │ ││㈨⑤ │96.11.15│玄○○│ │96.12.03│96.12.03│ │├────┼────┼───┼────┼────┤ │ ││彭韋翔 │532小基 │C○○│ │卯○○○│㈡5 │ ││㈨⑥ │96.11.15│玄○○│ │96.11.26│96.11.26│ ││ │ │丑○○│ │ │ │ │├────┼────┼───┼────┼────┤ │ ││羅淑慧 │532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㈢6 │ ││㈨⑦ │96.11.15│玄○○│97.01.21│ │97.01.21│ ││ │ │A○○│ │ │ │ │├────┼────┼───┼────┼────┤ │ ││吳睿綋 │532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㈦1 │ ││㈨⑧ │96.11.15│玄○○│96.12.13│ │96.12.17│ ││ │ │丙○○│ │ │ │ │├────┼────┼───┼────┼────┤ │ ││陳國清 │532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㈦4 │ ││㈨⑨ │96.11.15│玄○○│96.12.13│ │96.12.13│ ││ │ │丙○○│ │ │ │ │├────┼────┼───┼────┼────┤ │ ││郭豫仁☆│532小基 │C○○│ │卯○○○│㈦5 │ ││㈨⑩ │96.11.15│玄○○│ │96.11.29│96.11.29│ ││ │ │丙○○│ │ │ │ │├────┼────┼───┼────┼────┼────┼────┤│賴信綱 │533小基 │C○○│ │卯○○○│㈠16 │新台幣 ││㈩① │96.11.22│玄○○│ │96.12.02│96.12.03│27,000元│├────┼────┼───┼────┼────┤ │ ││李在容☆│533小基 │C○○│ │卯○○○│㈠113 │ ││㈩② │96.11.22│玄○○│ │96.11.29│96.11.29│ │├────┼────┼───┼────┼────┤ │ ││楊正安☆│533小基 │C○○│ │卯○○○│㈠114 │ ││㈩③ │96.11.22│玄○○│ │96.11.29│96.11.29│ │├────┼────┼───┼────┼────┤ │ ││陳正義 │533小基 │C○○│ │卯○○○│㈡6 │ ││㈩④ │96.11.22│玄○○│ │96.12.03│96.12.03│ ││ │ │丑○○│ │ │ │ │├────┼────┼───┼────┼────┤ │ ││許耀仁 │533小基 │C○○│ │卯○○○│㈡17 │ ││㈩⑤ │96.11.22│玄○○│ │96.11.28│96.11.28│ ││ │ │丑○○│ │ │ │ │├────┼────┼───┼────┼────┤ │ ││吳柏勇 │533小基 │C○○│ │卯○○○│㈡18 │ ││㈩⑥ │96.11.22│玄○○│ │96.11.28│96.11.28│ ││ │ │丑○○│ │ │ │ │├────┼────┼───┼────┼────┤ │ ││梁家榮 │533小基 │C○○│ │卯○○○│㈡19 │ ││㈩⑦ │96.11.22│玄○○│ │96.11.28│96.11.28│ ││ │ │丑○○│ │ │ │ │├────┼────┼───┼────┼────┤ │ ││呂進學 │533小基 │C○○│ │卯○○○│㈡20 │ ││㈩⑧ │96.11.22│玄○○│ │96.11.28│96.11.28│ ││ │ │丑○○│ │ │ │ │├────┼────┼───┼────┼────┤ │ ││張林水☆│533小基 │C○○│ │宇○○ │㈦6 │ ││㈩⑨ │96.11.22│玄○○│ │96.11.28│96.11.28│ ││ │ │丙○○│ │ │ │ │├────┼────┼───┼────┼────┼────┼────┤│陳全良 │534小基 │玄○○│ │ │㈠55 │新台幣 ││① │96.11.29│ │ │96.12.13│96.12.13│12,000元│├────┼────┼───┼────┼────┤ │ ││林忠明 │534小基 │玄○○│ │ │㈠81 │ ││② │96.11.29│ │ │96.12.28│96.12.28│ │├────┼────┼───┼────┼────┤ │ ││王泰山 │534小基 │玄○○│ │ │㈠82 │ ││③ │96.11.29│ │ │96.12.28│96.12.28│ │├────┼────┼───┼────┼────┤ │ ││曾正忠 │534小基 │玄○○│ │ │㈠84 │ ││④ │96.11.29│ │ │96.12.13│96.12.13│ │├────┼────┼───┼────┼────┼────┼────┤│嚴明福☆│537小基 │C○○│ │卯○○○│㈠87 │新台幣 ││① │96.12.20│玄○○│ │97.01.04│97.01.09│18,000元│├────┼────┼───┼────┼────┤ │ ││楊恭崑 │537小基 │玄○○│ │ │㈠88 │ ││② │96.12.20│ │ │97.03.06│97.03.06│ │├────┼────┼───┼────┼────┤ │ ││丁玉琴 │537小基 │C○○│ │酉○○○│㈠100 │ ││③ │96.12.20│玄○○│ │97.01.04│97.01.04│ │├────┼────┼───┼────┼────┤ │ ││葉明輝☆│537小基 │C○○│ │卯○○○│㈠101 │ ││④ │96.12.20│玄○○│ │97.01.14│97.01.14│ │├────┼────┼───┼────┼────┤ │ ││亥○○☆│537小基 │C○○│ │酉○○○│㈠115 │ ││⑤ │96.12.20│玄○○│ │97.01.07│97.01.07│ │├────┼────┼───┼────┼────┤ │ ││徐永芳 │53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㈣1 │ ││⑥ │96.12.20│玄○○│97.01.07│ │97.01.07│ ││ │ │子○○│ │ │ │ │├────┼────┼───┼────┼────┼────┼────┤│莊金良 │538小基 │C○○│ │卯○○○│㈠44 │新台幣 ││① │96.12.27│玄○○│ │97.01.03│97.01.03│18,000元│├────┼────┼───┼────┼────┤ │ ││陳宗立 │538小基 │C○○│ │卯○○○│㈠69 │ ││② │96.12.27│玄○○│ │97.01.04│97.01.04│ │├────┼────┼───┼────┼────┤ │ ││陳建宇 │538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㈡7 │ ││③ │96.12.27│玄○○│97.01.28│ │97.01.28│ ││ │ │丑○○│ │ │ │ │├────┼────┼───┼────┼────┤ │ ││錡正和 │538小基 │C○○│ │卯○○○│㈡8 │ ││④ │96.12.27│玄○○│ │97.01.03│97.01.03│ ││ │ │丑○○│ │ │ │ │├────┼────┼───┼────┼────┤ │ ││吳書炎 │538小基 │C○○│ │卯○○○│㈡16 │ ││⑤ │96.12.27│玄○○│ │97.01.03│97.01.03│ ││ │ │丑○○│ │ │ │ │├────┼────┼───┼────┼────┤ │ ││莊森清 │538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㈣3 │ ││⑥ │96.12.27│玄○○│97.01.31│ │97.01.31│ ││ │ │子○○│ │ │ │ │├────┼────┼───┼────┼────┼────┼────┤│林宗信☆│421大基 │C○○│ │卯○○○│㈠28 │新台幣 ││ │97.01.11│玄○○│ │97.01.14│97.01.18│3,000 元│├────┼────┼───┼────┼────┼────┼────┤│乙○○☆│567小基 │C○○│ │卯○○○│㈠30 │新台幣 ││ │97.06.05│玄○○│ │97.07.10│97.07.10│3,000 元│├────┼────┼───┼────┼────┼────┼────┤│楊蜀新 │278 補 │C○○│ │卯○○○│㈠51 │新台幣 ││① │97.07.08│玄○○│ │97.07.23│97.07.23│9,000 元│├────┼────┼───┼────┼────┤ │ ││林喜清☆│278 補 │C○○│ │卯○○○│㈠52 │ ││② │97.07.08│玄○○│ │97.07.23│97.07.24│ │├────┼────┼───┼────┼────┤ │ ││陳奎瑛☆│278 補 │C○○│ │卯○○○│㈠53 │ ││③ │97.07.08│玄○○│ │97.07.23│97.07.23│ │├────┼────┼───┼────┼────┼────┼────┤│蕭錦和☆│584小基 │玄○○│ │ │㈠8 │新台幣 ││① │97.07.13│ │ │ │97.08.05│39,000元│├────┼────┼───┼────┼────┤ │ ││蕭曾秀琴│584小基 │C○○│ │B○○ │㈠9 │ ││☆ │97.07.13│玄○○│ │97.08.03│97.08.04│ ││② │ │ │ │ │ │ │├────┼────┼───┼────┼────┤ │ ││高信義 │584小基 │C○○│ │巳○○ │㈠10 │ ││③ │97.07.13│玄○○│ │97.08.01│97.08.01│ │├────┼────┼───┼────┼────┤ │ ││高旻維 │584小基 │C○○│ │卯○○○│㈠11 │ ││④ │97.07.13│玄○○│ │97.08.01│97.08.01│ │├────┼────┼───┼────┼────┤ │ ││許仁義 │584小基 │C○○│ │卯○○○│㈠25 │ ││⑤ │97.07.13│玄○○│ │97.07.30│97.07.30│ │├────┼────┼───┼────┼────┤ │ ││張富誠 │584小基 │C○○│ │B○○ │㈠57 │ ││⑥ │97.07.13│玄○○│ │97.08.03│97.08.04│ │├────┼────┼───┼────┼────┤ │ ││廖得延 │584小基 │C○○│ │卯○○○│㈠112 │ ││⑦ │97.07.13│玄○○│ │97.07.30│97.08.07│ │├────┼────┼───┼────┼────┤ │ ││黎志清 │584小基 │C○○│ │卯○○○│㈡13 │ ││⑧ │97.07.13│玄○○│ │97.07.30│97.07.30│ ││ │ │丑○○│ │ │ │ │├────┼────┼───┼────┼────┤ │ ││宋隆清 │584小基 │C○○│ │卯○○○│㈡14 │ ││⑨ │97.07.13│玄○○│ │97.07.30│97.07.30│ ││ │ │丑○○│ │ │ │ │├────┼────┼───┼────┼────┤ │ ││黃坤壽☆│584小基 │C○○│ │B○○ │㈡15 │ ││⑩ │97.07.13│玄○○│ │97.12.03│97.12.03│ ││ │ │丑○○│ │ │ │ │├────┼────┼───┼────┼────┤ │ ││許春楠 │584小基 │C○○│ │卯○○○│㈣2 │ ││⑪ │97.07.13│玄○○│ │97.08.05│97.08.05│ ││ │ │子○○│ │ │ │ │├────┼────┼───┼────┼────┤ │ ││林守益 │584小基 │C○○│ │巳○○ │㈤2 │ ││⑫ │97.07.13│玄○○│ │97.07.25│97.07.29│ ││ │ │申○○│ │ │ │ │├────┼────┼───┼────┼────┤ │ ││簡國富☆│584小基 │C○○│ │巳○○ │㈦8 │ ││⑬ │97.07.13│玄○○│ │97.08.01│97.08.01│ ││ │ │丙○○│ │ │ │ │├────┼────┼───┼────┼────┼────┼────┤│余瓊文 │281 補 │C○○│ │卯○○○│㈠89 │新台幣 ││① │97.07.29│玄○○│ │97.08.01│97.08.01│6,000 元│├────┼────┼───┼────┼────┤ │ ││許德昌 │281 補 │C○○│ │卯○○○│㈠90 │ ││② │97.07.29│玄○○│ │97.08.01│97.08.01│ │├────┼────┼───┼────┼────┼────┼────┤│林友芳 │282 補 │C○○│ │振富公司│㈠19 │新台幣 ││① │97.08.05│玄○○│ │97.08.15│97.08.15│12,000元│├────┼────┼───┼────┼────┤ │ ││陳佳一 │282 補 │C○○│ │振富公司│㈠31 │ ││② │97.08.05│玄○○│ │97.08.11│97.08.11│ │├────┼────┼───┼────┼────┤ │ ││蕭錫畯 │282 補 │C○○│ │卯○○○│㈠95 │ ││③ │97.08.05│玄○○│ │97.08.22│97.08.22│ │├────┼────┼───┼────┼────┤ │ ││駱勝琳 │282 補 │C○○│ │卯○○○│㈦3 │ ││④ │97.08.05│玄○○│ │97.08.23│97.08.28│ ││ │ │丙○○│ │ │ │ │├────┼────┼───┼────┼────┼────┼────┤│鄧豐森 │286 補 │玄○○│ │ │㈠3 │新台幣 ││① │97.09.02│ │ │ │97.10.22│15,000元│├────┼────┼───┼────┼────┤ │ ││游水池 │286 補 │玄○○│ │ │㈠86 │ ││② │97.09.02│ │ │ │97.09.04│ │├────┼────┼───┼────┼────┤ │ ││許正杰 │286 補 │玄○○│ │ │㈠6 │ ││③ │97.09.02│ │ │ │97.09.04│ │├────┼────┼───┼────┼────┤ │ ││陳嘉俊 │286 補 │C○○│ │酉○○○│㈠56 │ ││④ │97.09.02│玄○○│ │97.10.01│97.10.02│ │├────┼────┼───┼────┼────┤ │ ││黃堃銘 │286 補 │C○○│ │甲○○ │㈥1 │ ││⑤ │97.09.02│玄○○│ │97.10.03│97.10.03│ ││ │ │E○○│ │ │ │ │├────┼────┼───┼────┼────┼────┼────┤│趙正義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29 │新台幣 ││① │97.09.21│玄○○│97.10.23│ │97.10.23│36,000元│├────┼────┼───┼────┼────┤ │ ││陳志銘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60 │ ││② │97.09.21│玄○○│97.10.08│ │97.10.08│ │├────┼────┼───┼────┼────┤ │ ││王文化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64 │ ││③ │97.09.21│玄○○│97.10.28│ │97.11.03│ │├────┼────┼───┼────┼────┤ │ ││蔡學文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65 │ ││④ │97.09.21│玄○○│97.10.28│ │97.10.30│ │├────┼────┼───┼────┼────┤ │ ││倪銀釧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83 │ ││⑤ │97.09.21│玄○○│98.05.13│ │98.05.13│ │├────┼────┼───┼────┼────┤ │ ││李瑞益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85 │ ││⑥ │97.09.21│玄○○│97.10.01│ │97.10.01│ │├────┼────┼───┼────┼────┤ │ ││蔡宗利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97 │ ││⑦ │97.09.21│玄○○│97.10.08│ │97.10.08│ │├────┼────┼───┼────┼────┤ │ ││鄭俊城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99 │ ││⑧ │97.09.21│玄○○│97.10.01│ │97.10.01│ │├────┼────┼───┼────┼────┤ │ ││李添丁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㈡9 │ ││⑨ │97.09.21│玄○○│97.10.22│ │97.10.22│ ││ │ │丑○○│ │ │ │ │├────┼────┼───┼────┼────┤ │ ││何文欽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㈢4 │ ││⑩ │97.09.21│玄○○│97.11.10│ │97.11.10│ ││ │ │A○○│ │ │ │ │├────┼────┼───┼────┼────┤ │ ││吳文生☆│636小基 │C○○│ │丁○○ │㈢7 │ ││⑪ │97.09.21│玄○○│ │98.06.01│98.06.01│ ││ │ │A○○│ │ │ │ │├────┼────┼───┼────┼────┤ │ ││許晉豪 │63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㈤1 │ ││⑫ │97.09.21│玄○○│97.10.15│ │97.10.15│ ││ │ │申○○│ │ │ │ │├────┼────┼───┼────┼────┼────┼────┤│簡光文 │290 補 │C○○│ │貿捷公司│㈠20 │新台幣 ││① │97.09.30│玄○○│ │97.10.09│97.10.09│21,000元│├────┼────┼───┼────┼────┤ │ ││邱偉倫 │290 補 │午○○│登載不實│ │㈠70 │ ││② │97.09.30│玄○○│97.10.27│ │97.10.31│ │├────┼────┼───┼────┼────┤ │ ││倪人仰 │290 補 │午○○│登載不實│ │㈠71 │ ││③ │97.09.30│玄○○│97.10.31│ │97.10.31│ │├────┼────┼───┼────┼────┤ │ ││李宜峰 │290 補 │午○○│登載不實│ │㈠72 │ ││④ │97.09.30│玄○○│97.10.31│ │97.10.31│ │├────┼────┼───┼────┼────┤ │ ││簡鈺桓 │290 補 │午○○│登載不實│ │㈠73 │ ││⑤ │97.09.30│玄○○│97.10.31│ │97.10.31│ │├────┼────┼───┼────┼────┤ │ ││林永和 │290 補 │午○○│登載不實│ │㈠74 │ ││⑥ │97.09.30│玄○○│97.10.31│ │97.10.31│ │├────┼────┼───┼────┼────┤ │ ││彭成鋇☆│290 補 │C○○│ │振富公司│㈢9 │ ││⑦ │97.09.30│玄○○│ │97.11.10│97.11.10│ ││ │ │A○○│ │ │ │ │├────┼────┼───┼────┼────┼────┼────┤│傅鈞煒 │640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91 │新台幣 ││ │97.10.05│玄○○│97.10.24│ │97.10.24│3,000 元│├────┼────┼───┼────┼────┼────┼────┤│黃耀德 │292 補 │C○○│ │B○○ │㈠94 │新台幣 ││① │97.10.14│玄○○│ │97.10.27│97.10.27│6,000 元│├────┼────┼───┼────┼────┤ │ ││謝國勝 │292 補 │C○○│ │卯○○○│㈠96 │ ││② │97.10.14│玄○○│ │97.10.27│97.10.27│ │├────┼────┼───┼────┼────┼────┼────┤│鄭兆民 │293 補 │C○○│ │卯○○○│㈠32 │新台幣 ││① │97.10.21│玄○○│ │97.11.28│97.11.28│6,000 元│├────┼────┼───┼────┼────┤ │ ││劉源福 │293 補 │C○○│ │卯○○○│㈡10 │ ││② │97.10.21│玄○○│ │97.10.29│97.10.29│ ││ │ │丑○○│ │ │ │ │├────┼────┼───┼────┼────┼────┼────┤│劉仁德 │294 補 │C○○│ │貿捷公司│㈠33 │新台幣 ││① │97.10.28│玄○○│ │97.11.05│97.11.05│9,000 元│├────┼────┼───┼────┼────┤ │ ││呂錦郎 │294 補 │C○○│ │卯○○○│㈠66 │ ││② │97.10.28│玄○○│ │97.11.03│97.11.05│ │├────┼────┼───┼────┼────┤ │ ││葉日雄 │294 補 │C○○│ │B○○ │㈡12 │ ││③ │97.10.28│玄○○│ │97.11.01│97.11.03│ ││ │ │丑○○│ │ │ │ │├────┼────┼───┼────┼────┼────┼────┤│盧培馨 │490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㈠1 │新台幣 ││① │ │玄○○│97.12.22│ │97.12.22│15,000元│├────┼────┼───┼────┼────┤ │ ││古耀豐 │490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㈢8 │ ││② │97.12.01│玄○○│97.12.26│ │97.12.25│ ││ │ │A○○│ │ │ │ │├────┼────┼───┼────┼────┤ │ ││彭成熒 │490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㈣4 │ ││③ │97.12.01│玄○○│98.01.07│ │98.01.07│ ││ │ │子○○│ │ │ │ │├────┼────┼───┼────┼────┤ │ ││張文誌 │490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㈥2 │ ││④ │97.12.01│玄○○│98.06.08│ │98.06.08│ ││ │ │E○○│ │ │ │ │├────┼────┼───┼────┼────┤ │ ││李文賓 │490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㈦2 │ ││⑤ │97.12.01│玄○○│97.12.18│ │97.12.18│ ││ │ │丙○○│ │ │ │ │├────┼────┼───┼────┼────┼────┼────┤│王全家 │491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㈠2 │新台幣 ││① │97.12.01│玄○○│97.12.16│ │97.12.16│9,000 元│├────┼────┼───┼────┼────┤ │ ││朱俊樺 │491大基 │玄○○│ │ │㈠5 │ ││② │97.12.01│ │ │ │97.12.16│ │├────┼────┼───┼────┼────┤ │ ││彭進財 │491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㈠24 │ ││③ │97.12.01│玄○○│98.01.06│ │98.01.07│ │├────┼────┼───┼────┼────┼────┼────┤│林正宗 │497大基 │C○○│ │振富公司│㈠34 │新台幣 ││① │98.01.16│玄○○│ │98.02.25│98.02.25│9,000 元│├────┼────┼───┼────┼────┤ │ ││王裕宏 │497大基 │C○○│ │振富公司│㈠93 │ ││② │98.01.16│玄○○│ │98.03.12│98.03.12│ │├────┼────┼───┼────┼────┤ │ ││李建築 │497大基 │C○○│ │B○○ │㈧2 │ ││③ │98.01.16│玄○○│ │98.03.11│98.03.11│ ││ │ │戊○○│ │ │ │ │├────┼────┼───┼────┼────┼────┼────┤│鄭志昌 │498大基 │C○○│ │貿捷公司│㈠35 │新台幣 ││① │98.01.23│玄○○│ │98.02.26│98.02.26│9,000 元│├────┼────┼───┼────┼────┤ │ ││王建洲☆│498大基 │C○○│ │振富公司│㈠46 │ ││② │98.01.23│玄○○│ │98.03.12│98.03.12│ │├────┼────┼───┼────┼────┤ │ ││庚○○☆│498大基 │C○○│ │振富公司│㈧1 │ ││③ │98.01.23│玄○○│ │98.03.12│98.03.12│ ││ │ │戊○○│ │ │ │ │├────┼────┼───┼────┼────┼────┼────┤│莊其清 │500大基 │C○○│ │振富公司│㈠22 │新台幣 ││① │98.02.13│玄○○│ │98.03.13│98.03.13│9,000 元│├────┼────┼───┼────┼────┤ │ ││洪文宗 │500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㈠92 │ ││② │98.02.13│玄○○│98.03.20│ │98.03.20│ │├────┼────┼───┼────┼────┤ │ ││許永建☆│500大基 │C○○│ │振富公司│㈧3 │ ││③ │98.02.13│玄○○│ │98.03.12│98.03.12│ ││ │ │戊○○│ │ │ │ │├────┼────┼───┼────┼────┼────┼────┤│高有德 │501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㈠67 │新台幣 ││① │98.02.20│玄○○│98.03.30│ │98.03.30│9,000 元│├────┼────┼───┼────┼────┤ │ ││陳銀銀 │501大基 │C○○│ │振富公司│㈠108 │ ││② │98.02.20│玄○○│ │98.03.24│98.03.24│ │├────┼────┼───┼────┼────┤ │ ││許明志 │501大基 │午○○│登載不實│ │㈦7 │ ││③ │98.02.20│玄○○│98.03.31│ │98.03.31│ ││ │ │丙○○│ │ │ │ │├────┼────┼───┼────┼────┼────┼────┤│王連務 │504大基 │C○○│ │振富公司│㈠106 │新台幣 ││ │98.03.06│玄○○│ │98.03.24│98.03.24│3,000 元│├────┼────┼───┼────┼────┼────┼────┤│林祖蔭 │505大基 │玄○○│ │ │㈠107 │新台幣 ││ │98.03.13│ │ │ │未申請 │3,000 元│├────┼────┼───┼────┼────┼────┼────┤│王世華 │69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50 │新台幣 ││① │98.06.20│玄○○│98.07.07│ │98.07.07│9,000 元│├────┼────┼───┼────┼────┤ │ ││D○○ │69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76 │ ││② │98.06.20│玄○○│98.07.17│ │98.07.20│ │├────┼────┼───┼────┼────┤ │ ││林世昌 │696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㈡21 │ ││③ │98.06.20│玄○○│98.07.02│ │98.07.02│ ││ │ │丑○○│ │ │ │ │├────┼────┼───┼────┼────┼────┼────┤│蔡新發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4 │新台幣 ││① │98.06.21│玄○○│98.07.20│ │98.07.20│27,000元│├────┼────┼───┼────┼────┤ │ ││徐楹淦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23 │ ││② │98.06.21│玄○○│98.07.27│ │98.07.27│ │├────┼────┼───┼────┼────┤ │ ││黃順隆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75 │ ││③ │98.06.21│玄○○│98.07.17│ │98.07.20│ │├────┼────┼───┼────┼────┤ │ ││陳敬賢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102 │ ││④ │98.06.21│玄○○│98.07.21│ │98.07.21│ │├────┼────┼───┼────┼────┤ │ ││徐源均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103 │ ││⑤ │98.06.21│玄○○│98.07.07│ │98.07.07│ │├────┼────┼───┼────┼────┤ │ ││曹以建 │697小基 │玄○○│ │ │㈠105 │ ││⑥ │98.06.21│ │ │ │ 無 │ │├────┼────┼───┼────┼────┤ │ ││林日壽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109 │ ││⑦ │98.06.21│玄○○│98.07.09│ │98.07.09│ │├────┼────┼───┼────┼────┤ │ ││陳木發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㈠110 │ ││⑧ │98.06.21│玄○○│98.07.09│ │98.07.09│ │├────┼────┼───┼────┼────┤ │ ││謝双賢 │697小基 │午○○│登載不實│ │㈡11 │ ││⑨ │98.06.21│玄○○│98.07.02│ │98.07.02│ ││ │ │丑○○│ │ │ │ │├────┼────┼───┼────┼────┼────┼────┤│簡重立 │變造 │午○○│登載不實│ │㈡1 │ ││① │98.06.20│玄○○│98.07.06│ │98.07.06│ ││ │ │丑○○│ │ │ │ │├────┼────┼───┼────┼────┼────┤ ││王仁鴻 │變造 │C○○│ │黃○○ │㈡2 │ ││② │97.12.04│玄○○│ │98.07.16│98.07.16│ ││ │ │丑○○│ │ │ │ │├────┼────┼───┼────┼────┼────┤ ││吳政岳 │變造 │C○○│ │黃○○ │㈠7 │ ││③ │98.01.22│玄○○│ │98.07.07│98.07.07│ │├────┼────┼───┼────┼────┼────┤ ││詹仁志 │變造 │C○○│ │丁○○ │㈠13 │ ││④ │98.03.05│玄○○│ │98.07.07│98.07.07│ │├────┼────┼───┼────┼────┼────┤ ││陳新統 │變造 │C○○│ │丁○○ │㈠26 │ ││⑤ │97.12.27│玄○○│ │98.07.27│98.07.27│ │├────┼────┼───┼────┼────┼────┤ ││顏許春綢│變造 │C○○│ │酉○○○│㈠47 │ ││⑥ │97.12.18│玄○○│ │98.06.08│98.06.23│ │├────┼────┼───┼────┼────┼────┤ ││宙○○ │變造 │C○○│ │黃○○ │㈠58 │ ││⑦ │97.12.25│玄○○│ │98.07.27│98.07.27│ │├────┼────┼───┼────┼────┼────┤ ││顏東寶 │變造 │C○○│ │酉○○○│㈠68 │ ││⑧ │97.12.18│玄○○│ │98.07.07│98.07.07│ │├────┼────┼───┼────┼────┼────┤ ││林大勇 │變造 │C○○│ │黃○○ │㈠98 │ ││⑨ │97.12.25│玄○○│ │98.07.16│98.07.16│ │└────┴────┴───┴────┴────┴────┴────┘┌─────────────────────────────────┐│午○○登載不實及行使部分 │├────┬────┬───┬────┬────┬────┬────┤│申請人 │受訓班別│代辦人│登載不實│行使時間│行使次數│備註 │├────┼────┼───┼────┼────┼────┼────┤│白銘雄 │532小基 │午○○│96.12.13│96.12.13│1 │其中第3 ││㈨② │96.11.15│玄○○│ │ │ │、15、16│├────┼────┼───┼────┼────┤ │、17、29││陳國清 │532小基 │午○○│96.12.13│96.12.13│ │、33次之││㈨⑨ │96.11.15│玄○○│ │ │ │送件即行││ │ │丙○○│ │ │ │使時間,│├────┼────┼───┼────┼────┼────┤與C○○││吳睿綋 │532小基 │午○○│96.12.13│96.12.17│2 │第33、55││㈨⑧ │96.11.15│玄○○│ │ │ │、57、60││ │ │丙○○│ │ │ │、69、71│├────┼────┼───┼────┼────┼────┤次之送件││徐永芳 │537小基 │午○○│97.01.07│97.01.07│3 │即行使時││⑥ │96.12.20│玄○○│ │ │ │間相同。││ │ │子○○│ │ │ │故午○○│├────┼────┼───┼────┼────┼────┤雖共有33││羅淑慧 │532小基 │午○○│97.01.21│97.01.21│4 │次,但潘││㈨⑦ │96.11.15│玄○○│ │ │ │明輝則須││ │ │A○○│ │ │ │剔除6 次│├────┼────┼───┼────┼────┼────┤,僅有27││陳建宇 │538小基 │午○○│97.01.28│97.01.28│5 │次。剔除││③ │96.12.27│玄○○│ │ │ │部分則算││ │ │丑○○│ │ │ │入與蕭風│├────┼────┼───┼────┼────┼────┤祥行使次││莊森清 │538小基 │午○○│97.01.31│97.01.31│6 │數中。 ││⑥ │96.12.27│玄○○│ │ │ │ ││ │ │子○○│ │ │ │ │├────┼────┼───┼────┼────┼────┤ ││李瑞益 │636小基 │午○○│97.10.01│97.10.01│7 │ ││⑥ │97.09.21│玄○○│ │ │ │ │├────┼────┼───┼────┼────┤ │ ││鄭俊城 │636小基 │午○○│97.10.01│97.10.01│ │ ││⑧ │97.09.21│玄○○│ │ │ │ │├────┼────┼───┼────┼────┼────┤ ││陳志銘 │636小基 │午○○│97.10.08│97.10.08│8 │ ││② │97.09.21│玄○○│ │ │ │ │├────┼────┼───┼────┼────┤ │ ││蔡宗利 │636小基 │午○○│97.10.08│97.10.08│ │ ││⑦ │97.09.21│玄○○│ │ │ │ │├────┼────┼───┼────┼────┼────┤ ││許晉豪 │636小基 │午○○│97.10.15│97.10.15│9 │ ││⑫ │97.09.21│玄○○│ │ │ │ ││ │ │申○○│ │ │ │ │├────┼────┼───┼────┼────┼────┤ ││李添丁 │636小基 │午○○│97.10.22│97.10.22│10 │ ││⑨ │97.09.21│玄○○│ │ │ │ ││ │ │丑○○│ │ │ │ │├────┼────┼───┼────┼────┼────┤ ││趙正義 │636小基 │午○○│97.10.23│97.10.23│11 │ ││① │97.09.21│玄○○│ │ │ │ │├────┼────┼───┼────┼────┼────┤ ││傅鈞煒 │640小基 │午○○│97.10.24│97.10.24│12 │ ││① │97.10.05│玄○○│ │ │ │ │├────┼────┼───┼────┼────┼────┤ ││蔡學文 │636小基 │午○○│97.10.28│97.10.30│13 │ ││④ │97.09.21│玄○○│ │ │ │ │├────┼────┼───┼────┼────┼────┤ ││邱偉倫 │290 補 │午○○│97.10.27│97.10.31│14 │ ││② │97.09.30│玄○○│ │ │ │ │├────┼────┼───┼────┼────┤ │ ││倪人仰 │290 補 │午○○│97.10.31│97.10.31│ │ ││③ │97.09.30│玄○○│ │ │ │ │├────┼────┼───┼────┼────┤ │ ││李宜峰 │290 補 │午○○│97.10.31│97.10.31│ │ ││④ │97.09.30│玄○○│ │ │ │ │├────┼────┼───┼────┼────┤ │ ││簡鈺桓 │290 補 │午○○│97.10.31│97.10.31│ │ ││⑤ │97.09.30│玄○○│ │ │ │ │├────┼────┼───┼────┼────┤ │ ││林永和 │290 補 │午○○│97.10.31│97.10.31│ │ ││⑥ │97.09.30│玄○○│ │ │ │ │├────┼────┼───┼────┼────┼────┤ ││王文化 │636小基 │午○○│97.10.28│97.11.03│15 │ ││③ │97.09.21│玄○○│ │ │ │ │├────┼────┼───┼────┼────┼────┤ ││何文欽 │636小基 │午○○│97.11.10│97.11.10│16 │ ││⑩ │97.09.21│玄○○│ │ │ │ ││ │ │A○○│ │ │ │ │├────┼────┼───┼────┼────┼────┤ ││王全家 │491大基 │午○○│97.12.16│97.12.16│17 │ ││① │97.12.01│玄○○│ │ │ │ │├────┼────┼───┼────┼────┼────┤ ││李文賓 │490大基 │午○○│97.12.18│97.12.18│18 │ ││⑤ │97.12.01│玄○○│ │ │ │ ││ │ │丙○○│ │ │ │ │├────┼────┼───┼────┼────┼────┤ ││盧培馨 │490大基 │午○○│97.12.22│97.12.22│19 │ ││① │ │玄○○│ │ │ │ │├────┼────┼───┼────┼────┼────┤ ││古耀豐 │490大基 │午○○│97.12.26│97.12.25│20 │ ││② │97.12.01│玄○○│ │ │ │ ││ │ │A○○│ │ │ │ │├────┼────┼───┼────┼────┼────┤ ││彭成熒 │490大基 │午○○│98.01.07│98.01.07│21 │ ││③ │97.12.01│玄○○│ │ │ │ ││ │ │子○○│ │ │ │ │├────┼────┼───┼────┼────┤ │ ││彭進財 │491大基 │午○○│98.01.06│98.01.07│ │ ││③ │97.12.01│玄○○│ │ │ │ │├────┼────┼───┼────┼────┼────┤ ││洪文宗 │500大基 │午○○│98.03.20│98.03.20│22 │ ││⑤ │98.02.13│玄○○│ │ │ │ │├────┼────┼───┼────┼────┼────┤ ││高有德 │501大基 │午○○│98.03.30│98.03.30│23 │ ││① │98.02.20│玄○○│ │ │ │ │├────┼────┼───┼────┼────┼────┤ ││許明志 │501大基 │午○○│98.03.31│98.03.31│24 │ ││③ │98.02.20│玄○○│ │ │ │ ││ │ │丙○○│ │ │ │ │├────┼────┼───┼────┼────┼────┤ ││倪銀釧 │636小基 │午○○│98.05.13│98.05.13│25 │ ││⑤ │97.09.21│玄○○│ │ │ │ │├────┼────┼───┼────┼────┼────┤ ││張文誌 │490大基 │午○○│98.06.08│98.06.08│26 │ ││④ │97.12.01│玄○○│ │ │ │ ││ │ │E○○│ │ │ │ │├────┼────┼───┼────┼────┼────┤ ││林世昌 │696小基 │午○○│98.07.02│98.07.02│27 │ ││③ │98.06.20│玄○○│ │ │ │ ││ │ │丑○○│ │ │ │ │├────┼────┼───┼────┼────┤ │ ││謝双賢 │697小基 │午○○│98.07.02│98.07.02│ │ ││⑨ │98.06.21│玄○○│ │ │ │ ││ │ │丑○○│ │ │ │ │├────┼────┼───┼────┼────┼────┤ ││簡重立 │變造 │午○○│98.07.06│98.07.06│28 │ ││① │98.06.20│玄○○│ │ │ │ ││ │ │丑○○│ │ │ │ │├────┼────┼───┼────┼────┼────┤ ││王世華 │696小基 │午○○│98.07.07│98.07.07│29 │ ││① │98.06.20│玄○○│ │ │ │ │├────┼────┼───┼────┼────┤ │ ││徐源均 │697小基 │午○○│98.07.07│98.07.07│ │ ││⑤ │98.06.21│玄○○│ │ │ │ │├────┼────┼───┼────┼────┼────┤ ││林日壽 │697小基 │午○○│98.07.09│98.07.09│30 │ ││⑦ │98.06.21│玄○○│ │ │ │ │├────┼────┼───┼────┼────┤ │ ││陳木發 │697小基 │午○○│98.07.09│98.07.09│ │ ││⑧ │98.06.21│玄○○│ │ │ │ │├────┼────┼───┼────┼────┼────┤ ││蔡新發 │697小基 │午○○│98.07.20│98.07.20│31 │ ││① │98.06.21│玄○○│ │ │ │ │├────┼────┼───┼────┼────┤ │ ││D○○ │696小基 │午○○│98.07.17│98.07.20│ │ ││② │98.06.20│玄○○│ │ │ │ │├────┼────┼───┼────┼────┤ │ ││黃順隆 │697小基 │午○○│98.07.17│98.07.20│ │ ││③ │98.06.21│玄○○│ │ │ │ │├────┼────┼───┼────┼────┼────┤ ││陳敬賢 │697小基 │午○○│98.07.21│98.07.21│32 │ ││④ │98.06.21│玄○○│ │ │ │ │├────┼────┼───┼────┼────┼────┤ ││徐楹淦 │697小基 │午○○│98.07.27│98.07.27│33 │ ││② │98.06.21│玄○○│ │ │ │ │└────┴────┴───┴────┴────┴────┴────┘┌─────────────────────────────────┐│C○○偽造文書及行使部分,加註☆部分係玄○○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加││註△係申請人或介紹人共同偽造體格檢查證明書。 │├────┬────┬───┬────┬────┬────┬────┤│申請人 │受訓班別│代辦人│偽造時間│行使時間│行使次數│備註 │├────┼────┼───┼────┼────┼────┼────┤│張國寶 │402小基 │C○○│95.09.04│95.09.04│1 │加註☆之││㈠② │95.08.17│玄○○│ │ │ │申請人共│├────┼────┼───┼────┼────┤ │27人,其││辛○○ │402小基 │C○○│95.09.04│95.09.04│ │中寅○○││㈠③ │95.08.17│玄○○│ │ │ │、亥○○│├────┼────┼───┼────┼────┼────┤、乙○○││陳金群 │402小基 │C○○│95.09.07│95.09.11│2 │、庚○○││㈠① │95.08.17│玄○○│ │ │ │經檢察官│├────┼────┼───┼────┼────┼────┤列為被告││柯景文 │410小基 │C○○│95.09.12│95.09.12│3 │起訴;另││㈡① │95.08.31│玄○○│ │ │ │介紹人即│├────┼────┼───┼────┼────┤ │A○○、││張富森 │410小基 │C○○│95.09.12│95.09.12│ │王曦昀、││㈡② │95.08.31│玄○○│ │ │ │戊○○業│├────┼────┼───┼────┼────┼────┤已載明,││藍振榮 │402小基 │C○○│95.09.25│95.09.25│4 │應已起訴││㈠④ │95.08.17│玄○○│ │ │ │,本院加││ │ │A○○│ │ │ │註△標明│├────┼────┼───┼────┼────┤ │。C○○││何玉堂 │410小基 │C○○│95.09.25│95.09.25│ │雖被潘明││㈡⑤ │95.08.31│玄○○│ │ │ │輝利用而││ │ │A○○│ │ │ │有行使偽│├────┼────┼───┼────┼────┤ │造之體格││周宗治 │410小基 │C○○│95.09.25│95.09.25│ │檢查證明││㈡⑥ │95.08.31│玄○○│ │ │ │書,但其││ │ │A○○│ │ │ │行為次數│├────┼────┼───┼────┼────┼────┤,仍依行││黃良豪 │420小基 │C○○│95.09.28│95.09.28│5 │使僱佣承││㈢① │95.09.21│玄○○│ │ │ │諾書計算│├────┼────┼───┼────┼────┼────┤為71次。││李柏弘 │420小基 │C○○│95.09.28│95.09.29│6 │玄○○有││㈢② │95.09.21│玄○○│ │ │ │行使偽造│├────┼────┼───┼────┼────┼────┤體格檢查││蔡明順 │410小基 │C○○│95.10.11│95.10.11│7 │證明部分││㈡③ │95.08.31│玄○○│ │ │ │,除依有│├────┼────┼───┼────┼────┼────┤無共犯予││天○○ │410小基 │C○○│95.09.12│95.10.30│8 │以論罪外││㈡④ │95.08.31│玄○○│ │ │ │,其次數│├────┼────┼───┼────┼────┤ │則依行使││楊超名 │431小基 │C○○│95.10.30│95.10.30│ │時間計算││㈣③ │95.10.19│玄○○│ │ │ │。扣除行│├────┼────┼───┼────┼────┤ │使偽造體││李進益 │431小基 │C○○│95.10.30│95.10.30│ │格檢查證││㈣④ │95.10.19│玄○○│ │ │ │明書部分│├────┼────┼───┼────┼────┼────┤外,其餘││許永輝 │420小基 │C○○│95.10.31│95.11.01│9 │係與蕭風││㈢⑤ │95.09.21│玄○○│ │ │ │祥共同行│├────┼────┼───┼────┼────┼────┤使偽造之││邱勝漬 │431小基 │C○○│95.11.07│95.11.07│10 │僱佣承諾││㈣① │95.10.19│玄○○│ │ │ │書共50次│├────┼────┼───┼────┼────┼────┤。 ││謝福春 │420小基 │C○○│95.11.09│95.11.09│11 │ ││㈢④ │95.09.21│玄○○│ │ │ │ │├────┼────┼───┼────┼────┼────┤ ││黃禎家☆│402小基 │C○○│95.11.23│95.11.23│12 │ ││㈠⑤△ │95.08.17│玄○○│ │ │ │ ││ │ │A○○│ │ │ │ │├────┼────┼───┼────┼────┼────┤ ││許雲添 │436小基 │C○○│95.11.22│95.11.27│13 │ ││㈤ │95.11.09│玄○○│ │ │ │ ││ │ │丑○○│ │ │ │ │├────┼────┼───┼────┼────┼────┤ ││陳鶴文☆│420小基 │C○○│95.11.28│95.11.28│14 │ ││㈢③ │95.09.21│玄○○│ │ │ │ │├────┼────┼───┼────┼────┼────┤ ││黃政元 │431小基 │C○○│95.12.22│95.12.22│15 │ ││㈣② │95.10.19│玄○○│ │ │ │ │├────┼────┼───┼────┼────┼────┤ ││謝慶輝 │447小基 │C○○│96.01.26│96.01.26│16 │ ││㈥② │96.01.25│玄○○│ │ │ │ │├────┼────┼───┼────┼────┼────┤ ││林東駿 │447小基 │C○○│95.12.23│96.02.02│17 │ ││㈥③ │96.01.25│玄○○│ │ │ │ │├────┼────┼───┼────┼────┼────┤ ││吳文賢☆│447小基 │C○○│96.02.05│96.02.05│18 │ ││㈥① │96.01.25│玄○○│ │ │ │ │├────┼────┼───┼────┼────┼────┤ ││黃奕欽 │447小基 │C○○│96.02.12│96.03.01│19 │ ││㈥④ │96.01.25│玄○○│ │ │ │ ││ │ │丑○○│ │ │ │ │├────┼────┼───┼────┼────┼────┤ ││李昆峰☆│452小基 │C○○│96.03.16│96.03.19│20 │ ││㈦④ │96.03.15│玄○○│ │ │ │ │├────┼────┼───┼────┼────┼────┤ ││江志成 │452小基 │C○○│96.03.19│96.03.20│21 │ ││㈦① │96.03.15│玄○○│ │ │ │ │├────┼────┼───┼────┼────┼────┤ ││蘇俊鵬 │452小基 │C○○│96.03.19│96.03.22│22 │ ││㈦③ │96.03.15│玄○○│ │ │ │ │├────┼────┼───┼────┼────┼────┤ ││趙永田☆│452小基 │C○○│96.03.26│96.03.28│23 │ ││㈦② │96.03.15│玄○○│ │ │ │ │├────┼────┼───┼────┼────┼────┤ ││范揚煌☆│464小基 │C○○│96.06.04│96.06.04│24 │ ││㈧ │96.05.24│玄○○│ │ │ │ │├────┼────┼───┼────┼────┼────┤ ││吳運財 │532小基 │C○○│96.11.21│96.11.23│25 │ ││㈨① │96.11.15│玄○○│ │ │ │ │├────┼────┼───┼────┼────┤ │ ││寅○○☆│532小基 │C○○│96.11.19│96.11.23│ │ ││㈨④△ │96.11.15│玄○○│ │ │ │ │├────┼────┼───┼────┼────┼────┤ ││彭韋翔 │532小基 │C○○│96.11.26│96.11.26│26 │ ││㈨⑥ │96.11.15│玄○○│ │ │ │ ││ │ │丑○○│ │ │ │ │├────┼────┼───┼────┼────┼────┤ ││許耀仁 │533小基 │C○○│96.11.28│96.11.28│27 │ ││㈩⑤ │96.11.22│玄○○│ │ │ │ ││ │ │丑○○│ │ │ │ │├────┼────┼───┼────┼────┤ │ ││吳柏勇 │533小基 │C○○│96.11.28│96.11.28│ │ ││㈩⑥ │96.11.22│玄○○│ │ │ │ ││ │ │丑○○│ │ │ │ │├────┼────┼───┼────┼────┤ │ ││梁家榮 │533小基 │C○○│96.11.28│96.11.28│ │ ││㈩⑦ │96.11.22│玄○○│ │ │ │ ││ │ │丑○○│ │ │ │ │├────┼────┼───┼────┼────┤ │ ││呂進學 │533小基 │C○○│96.11.28│96.11.28│ │ ││㈩⑧ │96.11.22│玄○○│ │ │ │ ││ │ │丑○○│ │ │ │ │├────┼────┼───┼────┼────┤ │ ││張林水☆│533小基 │C○○│96.11.28│96.11.28│ │ ││㈩⑨△ │96.11.22│玄○○│ │ │ │ ││ │ │丙○○│ │ │ │ │├────┼────┼───┼────┼────┼────┤ ││郭豫仁☆│532小基 │C○○│96.11.29│96.11.29│28 │ ││㈨⑩△ │96.11.15│玄○○│ │ │ │ ││ │ │丙○○│ │ │ │ │├────┼────┼───┼────┼────┤ │ ││李在容☆│533小基 │C○○│96.11.29│96.11.29│ │ ││㈩② │96.11.22│玄○○│ │ │ │ │├────┼────┼───┼────┼────┤ │ ││楊正安☆│533小基 │C○○│96.11.29│96.11.29│ │ ││㈩③ │96.11.22│玄○○│ │ │ │ │├────┼────┼───┼────┼────┼────┤ ││張清舜 │532小基 │C○○│96.11.19│96.11.30│29 │ ││㈨③ │96.11.15│玄○○│ │ │ │ │├────┼────┼───┼────┼────┼────┤ ││陳正義 │533小基 │C○○│96.12.03│96.12.03│30 │ ││㈩④ │96.11.22│玄○○│ │ │ │ ││ │ │丑○○│ │ │ │ │├────┼────┼───┼────┼────┤ │ ││褚玉坤 │532小基 │C○○│96.12.03│96.12.03│ │ ││㈨⑤ │96.11.15│玄○○│ │ │ │ │├────┼────┼───┼────┼────┤ │ ││賴信綱 │533小基 │C○○│96.12.02│96.12.03│ │ ││㈩① │96.11.22│玄○○│ │ │ │ │├────┼────┼───┼────┼────┼────┤ ││錡正和 │538小基 │C○○│97.01.03│97.01.03│31 │ ││④ │96.12.27│玄○○│ │ │ │ ││ │ │丑○○│ │ │ │ │├────┼────┼───┼────┼────┤ │ ││吳書炎 │538小基 │C○○│97.01.03│97.01.03│ │ ││⑤ │96.12.27│玄○○│ │ │ │ ││ │ │丑○○│ │ │ │ │├────┼────┼───┼────┼────┤ │ ││莊金良 │538小基 │C○○│97.01.03│97.01.03│ │ ││① │96.12.27│玄○○│ │ │ │ │├────┼────┼───┼────┼────┼────┤ ││陳宗立 │538小基 │C○○│97.01.04│97.01.04│32 │ ││② │96.12.27│玄○○│ │ │ │ │├────┼────┼───┼────┼────┤ │ ││丁玉琴 │537小基 │C○○│97.01.04│97.01.04│ │ ││③ │96.12.20│玄○○│ │ │ │ │├────┼────┼───┼────┼────┼────┤ ││亥○○☆│537小基 │C○○│97.01.07│97.01.07│33 │ ││⑤△ │96.12.20│玄○○│ │ │ │ │├────┼────┼───┼────┼────┼────┤ ││嚴明福☆│537小基 │C○○│97.01.04│97.01.09│34 │ ││① │96.12.20│玄○○│ │ │ │ │├────┼────┼───┼────┼────┼────┤ ││葉明輝☆│537小基 │C○○│97.01.14│97.01.14│35 │ ││④ │96.12.20│玄○○│ │ │ │ │├────┼────┼───┼────┼────┼────┤ ││林宗信☆│421大基 │C○○│97.01.14│97.01.18│36 │ ││ │97.01.11│玄○○│ │ │ │ │├────┼────┼───┼────┼────┼────┤ ││乙○○☆│567小基 │C○○│97.07.10│97.07.10│37 │ ││△ │97.06.05│玄○○│ │ │ │ │├────┼────┼───┼────┼────┼────┤ ││楊蜀新 │278 補 │C○○│97.07.23│97.07.23│38 │ ││① │97.07.08│玄○○│ │ │ │ │├────┼────┼───┼────┼────┤ │ ││陳奎瑛☆│278 補 │C○○│97.07.23│97.07.23│ │ ││③ │97.07.08│玄○○│ │ │ │ │├────┼────┼───┼────┼────┼────┤ ││林喜清☆│278 補 │C○○│97.07.23│97.07.24│39 │ ││② │97.07.08│玄○○│ │ │ │ │├────┼────┼───┼────┼────┼────┤ ││林守益 │584小基 │C○○│97.07.25│97.07.29│40 │ ││⑫ │97.07.13│玄○○│ │ │ │ ││ │ │申○○│ │ │ │ │├────┼────┼───┼────┼────┼────┤ ││許仁義 │584小基 │C○○│97.07.30│97.07.30│41 │ ││⑤ │97.07.13│玄○○│ │ │ │ │├────┼────┼───┼────┼────┤ │ ││黎志清 │584小基 │C○○│97.07.30│97.07.30│ │ ││⑧ │97.07.13│玄○○│ │ │ │ ││ │ │丑○○│ │ │ │ │├────┼────┼───┼────┼────┤ │ ││宋隆清 │584小基 │C○○│97.07.30│97.07.30│ │ ││⑨ │97.07.13│玄○○│ │ │ │ ││ │ │丑○○│ │ │ │ │├────┼────┼───┼────┼────┼────┤ ││高信義 │584小基 │C○○│97.08.01│97.08.01│42 │ ││③ │97.07.13│玄○○│ │ │ │ │├────┼────┼───┼────┼────┤ │ ││高旻維 │584小基 │C○○│97.08.01│97.08.01│ │ ││④ │97.07.13│玄○○│ │ │ │ │├────┼────┼───┼────┼────┤ │ ││簡國富☆│584小基 │C○○│97.08.01│97.08.01│ │ ││⑬△ │97.07.13│玄○○│ │ │ │ ││ │ │丙○○│ │ │ │ │├────┼────┼───┼────┼────┤ │ ││余瓊文 │281 補 │C○○│97.08.01│97.08.01│ │ ││① │97.07.29│玄○○│ │ │ │ │├────┼────┼───┼────┼────┤ │ ││許德昌 │281 補 │C○○│97.08.01│97.08.01│ │ ││② │97.07.29│玄○○│ │ │ │ │├────┼────┼───┼────┼────┼────┤ ││蕭曾秀琴│584小基 │C○○│97.08.03│97.08.04│43 │ ││☆② │97.07.13│玄○○│ │ │ │ │├────┼────┼───┼────┼────┤ │ ││張富誠 │584小基 │C○○│97.08.03│97.08.04│ │ ││⑥ │97.07.13│玄○○│ │ │ │ │├────┼────┼───┼────┼────┼────┤ ││許春楠 │584小基 │C○○│97.08.05│97.08.05│44 │ ││⑪ │97.07.13│玄○○│ │ │ │ ││ │ │子○○│ │ │ │ │├────┼────┼───┼────┼────┼────┤ ││廖得延 │584小基 │C○○│97.07.30│97.08.07│45 │ ││⑦ │97.07.13│玄○○│ │ │ │ │├────┼────┼───┼────┼────┼────┤ ││陳佳一 │282 補 │C○○│97.08.11│97.08.11│46 │ ││② │97.08.05│玄○○│ │ │ │ │├────┼────┼───┼────┼────┼────┤ ││林友芳 │282 補 │C○○│97.08.15│97.08.15│47 │ ││① │97.08.05│玄○○│ │ │ │ │├────┼────┼───┼────┼────┼────┤ ││蕭錫畯 │282 補 │C○○│97.08.22│97.08.22│48 │ ││③ │97.08.05│玄○○│ │ │ │ │├────┼────┼───┼────┼────┼────┤ ││駱勝琳 │282 補 │C○○│97.08.23│97.08.28│49 │ ││④ │97.08.05│玄○○│ │ │ │ ││ │ │丙○○│ │ │ │ │├────┼────┼───┼────┼────┼────┤ ││陳嘉俊 │286 補 │C○○│97.10.01│97.10.02│50 │ ││④ │97.09.02│玄○○│ │ │ │ │├────┼────┼───┼────┼────┼────┤ ││黃堃銘 │286 補 │C○○│97.10.03│97.10.03│51 │ ││⑤ │97.09.02│玄○○│ │ │ │ ││ │ │E○○│ │ │ │ │├────┼────┼───┼────┼────┼────┤ ││簡光文 │290 補 │C○○│97.10.09│97.10.09│52 │ ││① │97.09.30│玄○○│ │ │ │ │├────┼────┼───┼────┼────┼────┤ ││黃耀德 │292 補 │C○○│97.10.27│97.10.27│53 │ ││① │97.10.14│玄○○│ │ │ │ │├────┼────┼───┼────┼────┤ │ ││謝國勝 │292 補 │C○○│97.10.27│97.10.27│ │ ││② │97.10.14│玄○○│ │ │ │ │├────┼────┼───┼────┼────┼────┤ ││劉源福 │293 補 │C○○│97.10.29│97.10.29│54 │ ││② │97.10.21│玄○○│ │ │ │ ││ │ │丑○○│ │ │ │ │├────┼────┼───┼────┼────┼────┤ ││葉日雄 │294 補 │C○○│97.11.01│97.11.03│55 │ ││③ │97.10.28│玄○○│ │ │ │ ││ │ │丑○○│ │ │ │ │├────┼────┼───┼────┼────┼────┤ ││劉仁德 │294 補 │C○○│97.11.05│97.11.05│56 │ ││① │97.10.28│玄○○│ │ │ │ │├────┼────┼───┼────┼────┤ │ ││呂錦郎 │294 補 │C○○│97.11.03│97.11.05│ │ ││② │97.10.28│玄○○│ │ │ │ │├────┼────┼───┼────┼────┼────┤ ││彭成鋇☆│290 補 │C○○│97.11.10│97.11.10│57 │ ││⑦△ │97.09.30│玄○○│ │ │ │ ││ │ │A○○│ │ │ │ │├────┼────┼───┼────┼────┼────┤ ││鄭兆民 │293 補 │C○○│97.11.28│97.11.28│58 │ ││① │97.10.21│玄○○│ │ │ │ │├────┼────┼───┼────┼────┼────┤ ││黃坤壽☆│584小基 │C○○│97.12.03│97.12.03│59 │ ││⑩ │97.07.13│玄○○│ │ │ │ ││ │ │丑○○│ │ │ │ │├────┼────┼───┼────┼────┼────┤ ││朱俊樺 │491大基 │C○○│無資料 │97.12.16│60 │ ││② │97.12.01│玄○○│ │ │ │ │├────┼────┼───┼────┼────┼────┤ ││林正宗 │497大基 │C○○│98.02.25│98.02.25│61 │ ││① │98.01.16│玄○○│ │ │ │ │├────┼────┼───┼────┼────┼────┤ ││鄭志昌 │498大基 │C○○│98.02.26│98.02.26│62 │ ││① │98.01.23│玄○○│ │ │ │ │├────┼────┼───┼────┼────┼────┤ ││李建築 │497大基 │C○○│98.03.11│98.03.11│63 │ ││③ │98.01.16│玄○○│ │ │ │ ││ │ │戊○○│ │ │ │ │├────┼────┼───┼────┼────┼────┤ ││王裕宏 │497大基 │C○○│98.03.12│98.03.12│64 │ ││② │98.01.16│玄○○│ │ │ │ │├────┼────┼───┼────┼────┤ │ ││王建洲☆│498大基 │C○○│98.03.12│98.03.12│ │ ││② │98.01.23│玄○○│ │ │ │ │├────┼────┼───┼────┼────┤ │ ││庚○○☆│498大基 │C○○│98.03.12│98.03.12│ │ ││③△ │98.01.23│玄○○│ │ │ │ ││ │ │戊○○│ │ │ │ │├────┼────┼───┼────┼────┤ │ ││許永建☆│500大基 │C○○│98.03.12│98.03.12│ │ ││⑥△ │98.02.13│玄○○│ │ │ │ ││ │ │戊○○│ │ │ │ │├────┼────┼───┼────┼────┼────┤ ││莊其清 │500大基 │C○○│98.03.13│98.03.13│65 │ ││④ │98.02.13│玄○○│ │ │ │ │├────┼────┼───┼────┼────┼────┤ ││陳銀銀 │501大基 │C○○│98.03.24│98.03.24│66 │ ││② │98.02.20│玄○○│ │ │ │ │├────┼────┼───┼────┼────┤ │ ││王連務 │504大基 │C○○│98.03.24│98.03.24│ │ ││ │98.03.06│玄○○│ │ │ │ │├────┼────┼───┼────┼────┼────┤ ││吳文生☆│636小基 │C○○│98.06.01│98.06.01│67 │ ││⑪△ │97.09.21│玄○○│ │ │ │ ││ │ │A○○│ │ │ │ │├────┼────┼───┼────┼────┼────┤ ││顏許春綢│變造 │C○○│98.06.08│98.06.23│68 │ ││⑥ │97.12.18│玄○○│ │ │ │ │├────┼────┼───┼────┼────┼────┤ ││吳政岳 │變造 │C○○│98.07.07│98.07.07│69 │ ││③ │98.01.22│玄○○│ │ │ │ │├────┼────┼───┼────┼────┤ │ ││詹仁志 │變造 │C○○│98.07.07│98.07.07│ │ ││④ │98.03.05│玄○○│ │ │ │ │├────┼────┼───┼────┼────┤ │ ││顏東寶 │變造 │C○○│98.07.07│98.07.07│ │ ││⑧ │97.12.18│玄○○│ │ │ │ │├────┼────┼───┼────┼────┼────┤ ││王仁鴻 │變造 │C○○│98.07.16│98.07.16│70 │ ││② │97.12.04│玄○○│ │ │ │ ││ │ │丑○○│ │ │ │ │├────┼────┼───┼────┼────┤ │ ││林大勇 │變造 │C○○│98.07.16│98.07.16│ │ ││⑨ │97.12.25│玄○○│ │ │ │ │├────┼────┼───┼────┼────┼────┤ ││陳新統 │變造 │C○○│98.07.27│98.07.27│71 │ ││⑤ │97.12.27│玄○○│ │ │ │ │├────┼────┼───┼────┼────┤ │ ││宙○○ │變造 │C○○│98.07.27│98.07.27│ │ ││⑦ │97.12.25│玄○○│ │ │ │ │└────┴────┴───┴────┴────┴────┴────┘┌──────────────────────────┐│申請人:陳金群(本院編號㈠①;起訴編號㈠36)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起訴事實:陳金群於95年8 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金群││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 月1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金群之受訓結業證書,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 元代價囑C○○申辦船員手││冊,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9 月7 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陳金群所交付之上開資料,於95年9 ││月11日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送件辦理,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金群。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金群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13至215頁)、偵訊筆││ 錄(偵三卷第68至70頁) ││㈡陳金群之95/9/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9/7僱傭承諾 ││ 書、95/9/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表、身份證、95/8/17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 結業證書、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02 ││ 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第402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217至224頁) │└──────────────────────────┘┌──────────────────────────┐│申請人:張國寶(本院編號㈠②;起訴編號㈠79)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起訴事實:張國寶於95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6,000元予某雲林釣友││,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張國寶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1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張國寶之 ││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9月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國寶。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張國寶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卷第277至280頁)、偵訊││ 筆錄(偵四卷第208至210頁) ││㈡張國寶之95/9/4日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9/4僱傭承諾││ 書、95/9/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95/3/15 漁船船員││ 體格檢查證明書、身份證、95/8/17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調查局卷㈢第283至287頁) │└──────────────────────────┘┌──────────────────────────┐│申請人:辛○○(本院編號㈠③;起訴編號㈠104)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起訴事實:辛○○於95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嘉義││東石某釣友,再轉交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林 ││廷榮,己○○明知辛○○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1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 ││倉丘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9月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辛○○。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辛○○: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辛○○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03至306頁)。 ││㈡辛○○之95/9/4 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3/15漁船船員││ 體格檢查證明書、95/9/4僱傭承諾書、95/8/29 申請漁船││ 船員手冊切結書、身份證、95/8/17 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調查局卷㈣第307至312頁)。 │└──────────────────────────┘┌──────────────────────────┐│申請人:藍振榮(本院編號㈠④;起訴編號㈢1)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起訴事實:藍振榮於95年9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2,000元予A○○,A○○扣││除2,000元後,再將餘額交付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藍振榮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17日列印未實際 ││受訓藍振榮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9 ││月2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藍振榮。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藍振榮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30至132頁) ││㈡藍振榮之95/9/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9/25僱傭承諾││ 書、95/9/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95/9/6漁船船員 ││ 體格檢查表、身份證及95年8月17日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調查局卷㈢第133至138頁)。 │└──────────────────────────┘┌──────────────────────────┐│申請人:黃禎家(本院編號㈠⑤;起訴編號㈢5 )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起訴事實:黃禎家於95年1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及││代辦費用30,000元予A○○,A○○扣除佣金2,000元,再 ││將餘款交付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林 ││廷榮明知黃禎家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1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黃禎家之受 ││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黃禎家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以不詳方式偽造,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 ││盜用不知情宇○○於95年11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偽造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禎家。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黃禎家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19至12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32至234頁) ││㈡黃禎家之95/1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11/23僱傭承││ 諾書、95/11/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95/10/3 漁船││ 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身份證及95/8/17 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船員手冊(調查局卷㈢第12││ 4至129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 第290頁)。 │└──────────────────────────┘┌──────────────────────────┐│申請人:柯景文(本院編號㈡①;起訴編號㈠17)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起訴事實:柯景文於95年8月10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2,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柯景文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3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柯景文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豐祥盜用不知 ││情卯○○○於95年9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 ││開資料,於95年9月1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 ││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柯景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柯景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99至30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90至192頁)。 ││㈡柯景文之95/9/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傭承諾書 ││ 影本、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船船體格檢查表││ 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8/3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 ││ 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 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 ││ 員名冊(40:柯景文)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 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第410期講師授 ││ 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302頁至310頁││ )。 │└──────────────────────────┘┌──────────────────────────┐│申請人:張富森(本院編號㈡②;起訴編號㈠18)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起訴事實:張富森於95年8月21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2,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張富森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3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張富森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豐祥盜用不知 ││情卯○○○於95年9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 ││開資料,於95年9月1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 ││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富森。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張富森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11至314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㈠第191至192頁)。 ││㈡張富森之95/9/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8/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8/31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80:張富森)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第41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 ││ 查局卷㈠第315至323頁)。 │└──────────────────────────┘┌──────────────────────────┐│申請人:蔡明順(本院編號㈡③;起訴編號㈠48)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起訴事實:蔡明順於95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蔡明順未有上 ││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3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蔡明順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 ││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 ││卯○○○於95年10月1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蔡明順。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蔡明順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41至44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11至113頁)。 ││㈡蔡明順之95/10/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0/11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0/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9/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8/3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5:蔡明順)││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446至452頁)。│└──────────────────────────┘┌──────────────────────────┐│申請人:天○○(本院編號㈡④;起訴書編號㈠49)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起訴事實:天○○於95年10月21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天○○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 月3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天○○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9 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0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天○○。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天○○: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67至16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3至15頁)、本院準備程序筆 ││ 錄(本院卷第152至157頁)。 ││㈡天○○之身分證影本、95/10/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 、95/9/12僱傭承諾書影本、95/9/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 結書影本、95/10/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 證影本及95/8/3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 ││ 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171至176頁)。 │└──────────────────────────┘┌──────────────────────────┐│申請人:何玉堂(本院編號㈡⑤;起訴編號㈢2)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起訴事實:何玉堂於95年9月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A○○,A○○先││扣除2,000元後,再將餘額交付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何玉堂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31日列印未實 ││際受訓何玉堂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9月││25 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 ││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何玉堂。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何玉堂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43至14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至7頁) ││㈡何玉堂之95/9/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25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9/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8/31小型││ 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 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8:何玉堂)暨現場報到 ││ 拍照存證照片、船員手冊影本(調查局卷㈢第146至156 ││ 頁)。 │└──────────────────────────┘┌──────────────────────────┐│申請人:周宗治(本院編號㈡⑥;起訴編號㈢3)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起訴事實:周宗治於95年9月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A○○,A○○先││扣除佣金2,000元後,再將剩餘款項交付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周宗治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8月31 ││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周宗治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許 ││月桂於95年9月2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周宗治。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周宗治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58至16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至7頁)。 ││㈡周宗治之95/9/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25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9/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8/31小型││ 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 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85:周宗治)暨現場報到││ 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162至165頁背面)。 │└──────────────────────────┘┌──────────────────────────┐│申請人:黃良豪(本院編號㈢①;起訴編號㈠38)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小基安班(95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黃良豪於95年9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交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黃良豪未有上課 ││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9 ││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黃良豪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 ││許月桂於95年9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 ││料,於95年9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 ││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良豪。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黃良豪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47至249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89至91頁)。 ││㈡黃良豪之95/9/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28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9/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9/21/小││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0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14:黃良豪)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第42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 ││ 查局卷㈠第251至259頁)。 │└──────────────────────────┘┌──────────────────────────┐│申請人:李柏弘(本院編號㈢②;起訴編號㈠37)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小基安班(95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李柏弘於95年8、9月間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7,000元予玄○○,玄○○ ││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李柏弘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9 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李柏弘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許 ││月桂於95年9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於95年9月29日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辦理,使不知情之承 ││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柏弘。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 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李柏弘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25至22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75頁至77頁)。 ││㈡李柏弘之95/9/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28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9/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9/21 小││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0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93:李柏弘)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第42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 ││ 查局卷㈠第228至235頁)。 │└──────────────────────────┘┌──────────────────────────┐│申請人:陳鶴文(本院編號㈢③;起訴編號㈠12)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小基安班(95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陳鶴文於95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指嘉義巿基督教醫院)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陳鶴文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鶴文 ││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玄○○因陳鶴文││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豐祥盜用不知情張許 ││月桂於95年11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鶴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鶴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64頁至267頁背面)。││㈡陳鶴文之95/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1/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1/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 、95/10/1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之身份證影本││ 及95/9/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 卷㈢第269至273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 查局卷㈤第291頁)。 │└──────────────────────────┘┌──────────────────────────┐│申請人:謝福春(本院編號㈢④;起訴編號㈠77)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小基安班(95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謝福春於95年11月3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臺南海洋釣具行老闆││「學仔」轉交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謝福春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謝福春受訓結 ││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 ││C○○盜用不知情未○○於95年11月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 ││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謝福春。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謝福春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29至331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38頁至140頁)。 ││㈡謝福春之95/11/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1/9僱傭││ 承諾書影本、95/1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11/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11 ││ /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0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1:謝福春)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332至338頁)。 │└──────────────────────────┘┌──────────────────────────┐│申請人:許永輝(本院編號㈢⑤;起訴編號㈠45)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大基安班(95年9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許永輝於95年10月12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永輝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9 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永輝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10月3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永輝。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許永輝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09至41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95至197頁)。 ││㈡許永輝之95/1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0/31僱 ││ 傭承諾書影本、95/10/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10/1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調查局卷㈢第414至418頁)。 │└──────────────────────────┘┌──────────────────────────┐│申請人:邱勝漬(本院編號㈣①;起訴編號㈠39) │├──────────────────────────┤│班別及受訓期間:431小基安班(95年10月18日至19日) │├──────────────────────────┤│起訴事實:邱勝漬於95年10月13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2,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邱勝漬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10月││1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邱勝漬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張許月││桂於95年11月7 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邱勝漬。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邱勝漬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36至237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82至84頁)。 ││㈡邱勝漬之95/1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1/7僱傭││ 承諾書影本、95/10/3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10/19 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31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1:邱勝漬)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第43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 ││ 查局卷㈠第239至246頁)。 │└──────────────────────────┘┌──────────────────────────┐│申請人:黃政元(本院編號㈣②;起訴編號㈠40) │├──────────────────────────┤│班別及受訓期間:431小基安班(95年10月18日至19日) │├──────────────────────────┤│起訴事實:黃政元於95年11月17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黃政元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10月││1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黃政元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未○○││於95年12月2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於95年12月25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政元。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黃政元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60至26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37至139頁)。 ││㈡黃政元之95/12/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2/22││ 僱傭承諾書影本、95/12/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11/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 95/10/1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31期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5:黃政元││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第43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 ││ 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264至271頁)。 │└──────────────────────────┘┌──────────────────────────┐│申請人:楊超名(本院編號㈣③;起訴編號㈠41) │├──────────────────────────┤│班別及受訓期間:431小基安班(95年10月18日至19日) │├──────────────────────────┤│起訴事實:楊超名於95年10月20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7,000 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楊超名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10月││1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楊超名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 ││許月桂於95年10月3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10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楊超名。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楊超名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72至27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14至216頁)。 ││㈡楊超名之95/10/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0/30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0/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10/2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 /10/1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㈠第276至280頁)。 │└──────────────────────────┘┌──────────────────────────┐│申請人:李進益(本院編號㈣④;起訴編號㈠78) │├──────────────────────────┤│班別及受訓期間:431小基安班(95年10月18日至19日) │├──────────────────────────┤│起訴事實:李進益於95年9月間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大通釣具行老闆,││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林 ││廷榮明知李進益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10月1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李進益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5年10月3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進益。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李進益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30至43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07至109頁)。 ││㈡李進益之95/10/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0/30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0/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9/1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 ││ /11/1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31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9:李進益)暨 ││ 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433至439頁)。 │└──────────────────────────┘┌──────────────────────────┐│申請人:許雲添(本院編號㈤①;起訴編號㈡3) │├──────────────────────────┤│班別及受訓期間:436小基安班(95年11月18日至19日) │├──────────────────────────┤│起訴事實:許雲添於95年11月6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范春││桃,其等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帳戶內 ││,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雲添未 ││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11月6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雲添之受訓結業證書,潘明 ││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 ││知情卯○○○於95年11月2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11月2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雲添。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雲添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86至388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09至112頁)。 ││㈡許雲添之95/11/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1/22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1/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11/6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5/││ 11/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36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暨現場報到拍照存││ 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 第436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㈢ ││ 第389至397頁)。 │└──────────────────────────┘┌──────────────────────────┐│申請人:江志成(本院編號㈦①;起訴編號㈠14) │├──────────────────────────┤│班別及受訓期間:452小基安班(96年3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江志成於96年1至3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江志成未有上 ││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 ││年3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江志成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 ││情宇○○於96年3月1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 ││一等資料,於96年3月20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 ││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江志││成。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江志成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00至20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82至184頁)。 ││㈡江志成之96/3/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3/19僱傭││ 承諾書影本、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3/5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3/15/小型漁││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 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52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 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7:江志成)暨現場報到拍││ 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㈠第205至211頁)。 │└──────────────────────────┘┌──────────────────────────┐│申請人:趙永田(本院編號㈦②;起訴編號㈠43) │├──────────────────────────┤│班別及受訓期間:452小基安班(96年3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趙永田於96年1月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及費用 ││17,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林 ││廷榮明知趙永田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3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趙永田之受 ││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玄○○因趙永田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 ││情酉○○○於96年3月2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 ││開資料,於96年3月29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 ││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趙永田。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趙永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38至34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98至200頁)。 ││㈡趙永田之96/3/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3/26僱傭││ 承諾書影本、96/3/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3/ ││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52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1:趙永田)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第452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343至350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93頁)。 │└──────────────────────────┘┌──────────────────────────┐│申請人:蘇俊鵬(本院編號㈦③;起訴編號㈠59) │├──────────────────────────┤│班別及受訓期間:452小基安班(96年3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蘇俊鵬於96年3月7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匯款15,000元至玄○○帳戶,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蘇俊鵬未有上課 ││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3 ││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蘇俊鵬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黃 ││義泰於96年3月1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 ││資料,於96年3月23日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 ││事處,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蘇俊鵬。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蘇俊鵬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89至92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82至83頁)。 ││㈡蘇俊鵬之96/3/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3/19僱傭││ 承諾書影本、96/3/1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3/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3/ ││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52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7:蘇俊鵬)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㈣第93至99頁)。 │└──────────────────────────┘┌──────────────────────────┐│申請人:李昆峰(本院編號㈦④;起訴編號㈠63) │├──────────────────────────┤│班別及受訓期間:452小基安班(96年3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李昆峰於96年初交付身分證、照片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李昆峰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3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李昆峰之受訓結業 ││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玄○○因申請人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許 ││月桂於96年3月1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於96年3月2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 ││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昆峰。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李昆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1至3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9至61頁)。 ││㈡李昆峰之96/3/1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3/16僱傭││ 承諾書影本、96/3/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1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3/ ││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52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77:李昆峰)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452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 ││ 成績表(調查局卷㈣第35至42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 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94頁)。 │└──────────────────────────┘┌──────────────────────────┐│申請人:吳文賢(本院編號㈥①;起訴編號㈠21) │├──────────────────────────┤│班別及受訓期間:447小基安班(96年1月24日至25日) │├──────────────────────────┤│起訴事實:吳文賢於96年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及費用1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 ││己○○,己○○明知吳文賢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月2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 ││吳文賢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吳文賢││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卯○○○於96年2月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文賢。│├──────────────────────────┤│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吳文賢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至6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5至7頁)。 ││㈡吳文賢之96/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2/5僱傭承││ 諾書影本、96/2/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10/││ 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5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4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14:吳文賢)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第44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㈡第7至14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 ││ (調查局卷㈤第292頁)。 │└──────────────────────────┘┌──────────────────────────┐│申請人:謝慶輝(本院編號㈥②;起訴編號㈠42) │├──────────────────────────┤│班別及受訓期間:447小基安班(96年1月24日至25日) │├──────────────────────────┤│起訴事實:謝慶輝於96年1月26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謝慶輝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5年1月 ││2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謝慶輝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洪來 ││金於95年1月2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 ││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謝慶輝。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謝慶輝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84至286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96至98頁)。 ││㈡謝慶輝之96/1/2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6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26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船員手冊及96/1/25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4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6:謝慶輝)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第44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288至298頁)。 │└──────────────────────────┘┌──────────────────────────┐│申請人:林東駿(本院編號㈥③;起訴編號㈠80) │├──────────────────────────┤│班別及受訓期間:447小基安班(96年1月24日至25日) │├──────────────────────────┤│起訴事實:林東駿於96年1月6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某釣友,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東 ││駿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月2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東駿之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 ││用不知情卯○○○於95年12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於96年2月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東駿。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林東駿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06至108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24至226頁)。 ││㈡林東駿之96/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2/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5/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5││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4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64:林東駿)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111至117頁)。 │└──────────────────────────┘┌──────────────────────────┐│申請人:黃奕欽(本院編號㈥④;起訴編號㈡4) │├──────────────────────────┤│班別及受訓期間:447小基安班(96年1月24日至25日) │├──────────────────────────┤│起訴事實:黃奕欽於96年1月2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帳戶內,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 ││黃奕欽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月2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黃奕欽之受訓結業證 ││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情卯○○○於96年2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 ││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於96年3月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奕欽。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黃奕欽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25至328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06至208頁)。 ││㈡黃奕欽之96/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2/12僱傭 ││ 承諾書影本、96/2/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6/2/26行政院衛生 ││ 署桃園醫院新屋分院診斷證明書(桃衛新屋醫診字第0132││ 110519號)、身份證影本及96/1/25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㈠第329至334頁)││ 。 │└──────────────────────────┘┌──────────────────────────┐│申請人:范揚煌(本院編號㈧①;起訴編號㈠54) │├──────────────────────────┤│班別及受訓期間:464小基安班(96年5月23日至24日) │├──────────────────────────┤│起訴事實:范揚煌於96年間交付身分證影、照片及費用 ││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林 ││廷榮明知范揚煌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5月24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范揚煌之受 ││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玄○○因范揚煌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C○○盜用不 ││知情卯○○○於96年6月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偽││造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范揚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范揚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80至82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66至68頁)。 ││㈡范揚煌之96/6/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6/4僱傭承││ 諾書影本、96/6/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2/7││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5/24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64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97:范揚煌)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訓練班第464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 ││ 表(調查局卷㈣第84至87頁背面)、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 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95頁)。 │└──────────────────────────┘┌──────────────────────────┐│申請人:吳運財(本院編號㈨①;起訴編號㈠1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吳運財於96年9、10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 ││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吳運財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吳運財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 ││情卯○○○於96年11月2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3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運財││。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吳運財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51至353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06至208頁)。 ││㈡吳運財之96/1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1 ││ 僱傭承諾書影本、96/11/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之96/8/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 96/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2期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0:吳運財││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第532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 ││ 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354至361頁)。 │└──────────────────────────┘┌──────────────────────────┐│申請人:白銘雄(本院編號㈨②;起訴編號㈠2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白銘雄於96年11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白銘雄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白銘雄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6年12月13日 ││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呂明澤,於96年12月1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白銘雄。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白銘雄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25至227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59至61頁)。 ││㈡白銘雄之96/12/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2/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1/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15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 第228至232頁)。 │└──────────────────────────┘┌──────────────────────────┐│申請人:張清舜(本院編號㈨③;起訴編號㈠61) │├──────────────────────────┤│班別及受訓期間:523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張清舜於96年10月5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託庚○○交││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 ││張清舜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張清舜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卯○○○於96年11月1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清舜。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張清舜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46至249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87至189頁)。 ││㈡張清舜之96/11/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19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0/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㈢第251至255頁)。 │└──────────────────────────┘┌──────────────────────────┐│申請人:寅○○(本院編號㈨④;起訴書編號㈠62)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寅○○於96年10月5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及費用15,000元託張清舜交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寅○○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寅○○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寅○○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張許 ││月桂於96年11月1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清豐。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寅○○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張清舜(寅○○胞弟)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47至 ││ 249頁背面)。 ││㈡寅○○之96/1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19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被告寅○○之96/6/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 ││ 份證影本及96/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 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 2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 ││ 47:寅○○)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25││ 6至262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 第296頁)。 ││ │└──────────────────────────┘┌──────────────────────────┐│申請人:褚玉坤(本院編號㈨⑤;起訴編號㈠11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褚玉坤於96年11月23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5,000元予玄○○,玄○○ ││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褚玉坤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褚玉坤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許 ││月桂於96年12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 ││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褚玉坤。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 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褚玉坤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87至39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56至158頁)。 ││㈡褚玉坤之96/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2/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1/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㈠第394至398頁)。 │└──────────────────────────┘┌──────────────────────────┐│申請人:彭韋翔(本院編號㈨⑥;起訴編號㈡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彭韋翔於96年10月1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范春││桃,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 ││明輝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 ││彭韋翔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彭韋翔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情卯○○○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6日向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彭韋翔。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彭韋翔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75至37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14至216頁)。 ││㈡彭韋翔之96/11/2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6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0/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2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 ││ 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7:彭韋翔)暨現場報到拍照││ 存證照片、彭韋翔之身份證影本及96/11/15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㈠第379至 ││ 385頁)。 │└──────────────────────────┘┌──────────────────────────┐│申請人:羅淑慧(本院編號㈨⑦;起訴編號㈢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羅淑慧於96年11月1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A○○,A○○先扣││除佣金2,000元,餘款匯入玄○○帳戶內,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羅淑慧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羅淑慧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 ││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月2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羅淑慧。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羅淑慧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06至20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31至33頁)。 ││㈡羅淑慧之97/1/2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1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1/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 1/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1 ││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 ││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2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5:羅淑慧)暨││ 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209至216頁)。 │└──────────────────────────┘┌──────────────────────────┐│申請人:吳睿綋(本院編號㈨⑧;起訴編號㈦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吳睿綋於96年11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丙○○,王曦││筠先扣除1,000元,剩餘款項匯至玄○○帳戶內,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吳睿綋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吳睿綋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6年12月13日出 ││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交由午○○雇用││之不知情呂明澤於96年12月1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睿綋。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吳睿綋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5至21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1至13頁)。 ││㈡吳睿綋之96/12/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2/11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 96/12/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2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4:吳睿綋)││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㈡第22頁至25頁)。│└──────────────────────────┘┌──────────────────────────┐│申請人:陳國清(本院編號㈨⑨;起訴編號㈦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陳國清於96年11月24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左列費用16,000元交予丙○○,王曦││筠先扣除1,000元佣金,再將剩餘款項交付予玄○○,潘明 ││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國清未有上課 ││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國清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6年12月13 ││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於96年12月2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國││清。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陳國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16至31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28至230頁)。 ││㈡陳國清之96/12/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2/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1/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㈢第321至325頁)。 │└──────────────────────────┘┌──────────────────────────┐│申請人:郭豫仁(本院編號㈨⑩;起訴編號㈦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起訴事實:郭豫仁於96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及││費用20,000元予丙○○,丙○○先扣除1,000元佣金,再將 ││剩餘款項交付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郭豫仁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1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郭豫仁││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郭豫仁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 ││卯○○○於96年11月2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郭豫仁││。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郭豫仁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16至31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93至96頁)。 ││㈡郭豫仁之96/11/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7/19漁 ││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6/11/29僱傭承諾書影本、││ 96/11/2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身份證影本、96/11/││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320至324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 調查局卷㈤第297頁)。。 │└──────────────────────────┘┌──────────────────────────┐│申請人:賴信綱(本院編號㈩①;起訴編號㈠1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賴信綱於96年7月5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賴信綱未有上 ││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賴信綱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 ││卯○○○於96年12月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賴信綱。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賴信綱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40至4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7至19頁)。 ││㈡賴信綱之96/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2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2/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7/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1/2││ 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10:賴信綱)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㈡第44至50頁)。 │└──────────────────────────┘┌──────────────────────────┐│申請人:李在容(本院編號㈩②;起訴編號㈠113)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李在容於96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及費用││6,000元予某釣友,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李在容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李在容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李在容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由張許 ││月桂於96年11月2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在容。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李在容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6至28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52至154頁)。 ││㈡李在容之96/11/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9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身份證影本及96/11/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結業證書影本、96/6/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8:李在容)││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第533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㈡第30至39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 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99頁)。 │└──────────────────────────┘┌──────────────────────────┐│申請人:楊正安(本院編號㈩③;起訴編號㈠11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楊正安於96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及費用10,000元予某釣友,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楊正安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楊正安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楊正安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由卯○○○於96年11月2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楊正││安。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楊正安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80至38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94至196頁)。 ││㈡楊正安之96/11/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9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7/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㈣第384至388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 本(調查局卷㈤第302頁)。 │└──────────────────────────┘┌──────────────────────────┐│申請人:陳正義(本院編號㈩④;起訴編號㈡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陳正義於96年7月24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張││順登及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帳 ││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正義 ││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正義之受訓結業證書,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卯○○○於96年12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 ││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正義││。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53至56頁)、偵訊筆錄(偵字第││ 36289號卷㈣第30至32頁)。 ││㈡陳正義之96/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2/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7/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1 ││ /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 ││ 查局卷㈡第57至62頁)。 │└──────────────────────────┘┌──────────────────────────┐│申請人:許耀仁(本院編號㈩⑤;起訴編號㈡1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許耀仁於96年10月3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張││順登、丑○○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 ││知許耀仁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耀仁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情卯○○○於96年11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於96年12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 ││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耀仁。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耀仁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01至10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85至87頁)。 ││㈡許耀仁之96/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0/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許耀仁) ││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㈣第104至110頁)。│└──────────────────────────┘┌──────────────────────────┐│申請人:吳柏勇(本院編號㈩⑥;起訴編號㈡8)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吳柏勇於96年8月14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 ││知吳柏勇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6月2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吳柏勇之受訓結業 ││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情卯○○○於96年11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於96年12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 ││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柏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吳柏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13至11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85至87頁)。 ││㈡吳柏勇之96/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8/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0:吳柏勇)││ 暨現場報到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㈣第116 至122頁)。 │└──────────────────────────┘┌──────────────────────────┐│申請人:梁家榮(本院編號㈩⑦;起訴編號㈡19)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梁家榮於96年間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 ││知未有梁家榮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6月2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梁家榮之受訓結業 ││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情卯○○○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梁家榮。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梁家榮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52至15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85至87頁)。 ││㈡梁家榮之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本安全訓練班第533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6:梁家榮)(調查局卷㈣第123至124頁)。 │└──────────────────────────┘┌──────────────────────────┐│申請人:呂進學(本院編號㈩⑧;起訴編號㈡20)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呂進學於96年8月6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桃園新屋釣││具行,再交辰○○、丑○○,辰○○、丑○○扣除2,000 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 ││價行賄己○○,己○○明知呂進學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呂進學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6年11 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呂進學。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呂進學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98至40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91至193頁)。 ││㈡呂進學之96/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8/6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96/11/28僱傭承諾書影本、96/11 ││ /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1/ ││ /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 ││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5:呂進學)暨││ 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401至407頁)。 │└──────────────────────────┘┌──────────────────────────┐│申請人:張林水(本院編號㈩⑨;起訴編號㈦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起訴事實:張林水於96年年中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及費用││10,000元予某釣友轉交丙○○,丙○○先扣除1,000元之佣 ││金,再將剩餘款項交付玄○○,玄○○取得上開資料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張林水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2││日後某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張林水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張林水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 ││盜用不知情宇○○於96年11月22日後某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辦理,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林水。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張林水之偵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86頁)。 ││㈡張林水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 ││ 301頁)。 │└──────────────────────────┘┌──────────────────────────┐│申請人:陳全良(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5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96年11月28日至29日) │├──────────────────────────┤│起訴事實:陳全良於96年1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全良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全良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取得由徐榮威於96年12月1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詳之人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全良。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陳全良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80至18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39至41頁)。 ││㈡陳全良之96/12/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2/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1/29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4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1:陳全良)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187頁至190 頁)。 │└──────────────────────────┘┌──────────────────────────┐│申請人:林忠明(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8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96年11月28日至29日) │├──────────────────────────┤│起訴事實:林忠明於96年10月22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楊文興,││玄○○以不詳方式後,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忠明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忠明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廖良昌於96年12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再由不知情曾美玉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市小港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忠明。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林忠明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43至46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66至68頁)。 ││㈡林忠明之96/12/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28僱││ 傭承諾書影本、林忠明之身份證影本及96/11/29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96/10/22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6/12/2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 書影本(調查局卷㈣第47至51頁)。 │└──────────────────────────┘┌──────────────────────────┐│申請人:王泰山(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82)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96年11月28日至29日) │├──────────────────────────┤│起訴事實:王泰山於96年10月1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楊文興,玄○○││以不詳方式取得上開資料,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林││廷榮明知王泰山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王泰山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廖良昌於96年12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再由不知情曾美玉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市小港││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泰山。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王泰山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19至221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64至166頁)。 ││㈡王泰山之96/12/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0/1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 96/10/1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11/2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4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9:王泰山)││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224至230頁)。│└──────────────────────────┘┌──────────────────────────┐│申請人:曾正忠(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8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96年11月28日至29日) │├──────────────────────────┤│起訴事實:曾正忠於96年10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600元予綽號阿水之成年男子, ││再以不詳方式交付玄○○,玄○○自行支付3,000元代價行 ││賄己○○,己○○明知曾正忠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1月29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曾正忠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不詳││方式由徐榮威於96年12月1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不詳之人向高雄市小港區漁會送件,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申請,而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曾正忠。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曾正忠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57至16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94至96頁)。 ││㈡曾正忠之96/12/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申││ 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2/13僱傭承諾書影本、││ 96/10/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 ││ /11/2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㈡第164至168頁)。 │└──────────────────────────┘┌──────────────────────────┐│申請人:嚴明福(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8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嚴明福於96年12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臺中光田醫院體檢表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 ││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嚴明福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嚴明福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嚴明福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1 月4 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 月9 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嚴明福。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嚴明福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401至40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8至180頁)。 ││㈡嚴明福之97/1/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4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7/2││ 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20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㈣第406頁至408頁背面)、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 本(調查局卷㈤第303頁)。 │└──────────────────────────┘┌──────────────────────────┐│申請人:楊恭崑(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88)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楊恭崑於96年10月19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楊恭崑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楊恭崑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由不知情趙達盛於97年3月6日出具僱佣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市小港區漁會送件,向臺中區漁會、臺││中縣政府(現已改制為臺中市政府),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楊恭崑。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楊恭崑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33至35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78至180頁)。 ││㈡楊恭崑之97/3/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 96/12/20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97/3/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0/19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表影本、97/3/6僱用證明書影本(調查局卷㈤││ 第38至39頁背面)。 │└──────────────────────────┘┌──────────────────────────┐│申請人:丁玉琴(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100)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丁玉琴於96年12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丁玉琴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丁玉琴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郭陳││玉對於97年1月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丁玉琴││。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丁玉琴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43至34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57至58頁)。 ││㈡丁玉琴之97/1/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4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2/││ 2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 ││ 20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346至348頁)。 │└──────────────────────────┘┌──────────────────────────┐│申請人:葉明輝(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10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葉明輝於96年初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及費││用10,000元予「阿成」之人,再轉交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葉明輝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葉明輝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葉明輝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1月1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葉明輝││。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葉明輝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224至227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4至66頁)。 ││㈡葉明輝之97/1/1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4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7/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 ││ /20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 ││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7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1:葉明輝)暨││ 現場報到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㈣第228至234頁)、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304頁)。 │└──────────────────────────┘┌──────────────────────────┐│申請人:亥○○(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11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退訓) ││ 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亥○○於96年9、10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 ││照片、印章及費用20,000元予綽號「阿宏」之人,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 ││亥○○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亥○○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亥○○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酉○○○於97年1月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亥○○。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亥○○: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亥○○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61至465頁)、本院準││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57至261頁)。 ││㈡亥○○之97/1/7日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7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7││ /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 ││ 20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17:亥○○)暨現││ 場報到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3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㈢第467頁至473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300頁)。 │└──────────────────────────┘┌──────────────────────────┐│申請人:徐永芳(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㈣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徐永芳於96年12月14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2,000元予子○○,子○○先扣││除1,000元,餘款匯至玄○○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徐永芳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徐永芳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月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 ││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徐永芳。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子○○: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徐永芳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62至36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98至200頁)。 ││㈡徐永芳之97/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3申請漁││ 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7僱傭承諾書影本、96/12/││ 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20││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0:徐永芳)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第53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366至373頁)。 │└──────────────────────────┘┌──────────────────────────┐│申請人:莊金良(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4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起訴事實:莊金良於96年11月19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彭姓釣客,由彭││姓釣客匯款玄○○帳戶,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莊金良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莊金良││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 ││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出具於97年1月3日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莊金良。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莊金良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80至83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4至26卷)。 ││㈡莊金良之97/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3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1/││ 1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27││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㈡第84至88頁)。 │└──────────────────────────┘┌──────────────────────────┐│申請人:陳宗立(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69)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起訴事實:陳宗立於96年10月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新營東區││釣具行老闆轉交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陳宗立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陳宗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 ││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1月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宗立。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宗立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67至69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66至68頁)。 ││㈡陳宗立之97/1/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4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0/││ 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陳宗立之身份證影本及││ 96/12/27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第538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㈣ ││ 第70至79頁)。 │└──────────────────────────┘┌──────────────────────────┐│申請人:陳建宇(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㈡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起訴事實:陳建宇於97年1月17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范春││桃,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 ││明輝帳戶內,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 ││知陳建宇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建宇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莊 ││天順於96年12月2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建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陳建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67至70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36至38頁)。 ││㈡陳建宇之97/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8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 1/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 27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8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6:陳建宇)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第538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㈡第71至79頁)。 │└──────────────────────────┘┌──────────────────────────┐│申請人:錡正和(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㈡8)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起訴事實:錡正和於96年11月19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2,000元予辰○○、丑○○,張││順登、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帳 ││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錡正和 ││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錡正合之受訓結業證書,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卯○○○於97年1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錡正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錡正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00至20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94至96頁)。 ││㈡錡正和之97/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申請漁││ 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1/1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 書影本、97/1/3僱傭承諾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27││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8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5:錡正和)暨現場││ 報到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㈡第209至210頁)。 │└──────────────────────────┘┌──────────────────────────┐│申請人:吳書炎(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㈡1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起訴事實:吳書炎於96年11月30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 ││項匯至玄○○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林 ││廷榮明知吳書炎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吳書炎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1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書炎。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吳書炎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5至18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至20頁)。 ││㈡吳書炎之97/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3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1/││ 3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6/12 ││ /27小型漁船(筏)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8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2:吳書炎)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20至26頁)。 │└──────────────────────────┘┌──────────────────────────┐│申請人:莊森清(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㈣3)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起訴事實:莊森清於97年1月18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子○○,先扣││除1,000元,餘款匯至玄○○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莊森清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12月27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莊森清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月3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莊森清。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子○○: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莊森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至7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31至33頁)。 ││㈡莊森清之97/1/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身份證影本││ 及96/12/27小型漁船(筏)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 97/1/31僱傭承諾書影本、97/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 ││ 書影本、97/1/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行政院 ││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8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7:莊森清)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38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㈢第8頁至12頁)。 │└──────────────────────────┘┌──────────────────────────┐│申請人:林宗信(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8) │├──────────────────────────┤│班別及受訓期間:421大基安班 │├──────────────────────────┤│起訴事實:林宗信於96年底、97年初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及費用28,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林││廷榮,己○○明知林宗信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月1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 ││宗信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林宗信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 年││1月1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 年1 ││月1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宗信。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林宗信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13至21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75至77頁)。 ││㈡林宗信之97/1/1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1申請││ 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14僱傭承諾書影本、96/││ 9/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 ││ 1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1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30:林宗信)、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第42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㈡第217至224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 本(調查局卷㈤第305頁)。 │└──────────────────────────┘┌──────────────────────────┐│申請人:乙○○(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0) │├──────────────────────────┤│班別及受訓期間:567小基安班(97年6月5日) │├──────────────────────────┤│起訴事實:乙○○曾參加423大基安班遭退訓,於97年5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及費用18,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乙○○未有上課 ││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6月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乙○○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乙○○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 ││卯○○○於97年7月1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乙○○。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乙○○: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乙○○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93至96頁背面)、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46至151頁)。 ││㈡乙○○之97/7/1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10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3/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6/ ││ 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3期漁船船員基本 ││ 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6:乙○○)、遠洋漁業開發││ 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第423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 ││ 課成績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第││ 25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乙○○退訓)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67期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7:乙○○││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第56││ 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㈡第99 ││ 至103頁背面)、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 ││ 卷㈤第305頁)。 │└──────────────────────────┘┌──────────────────────────┐│申請人:楊蜀新(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51) │├──────────────────────────┤│班別及受訓期間:278期補訓班(97年7月8日受訓) │├──────────────────────────┤│起訴事實:楊蜀新於97年7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7,000元予玄○○,潘││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楊蜀新未有上課 ││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8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楊蜀新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 ││97年7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 ││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楊蜀新。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楊蜀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61至6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02至105頁)。 ││㈡楊蜀新之97/7/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2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7/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8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7 8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 到學員名冊(6:楊蜀新)(調查局卷㈢第65至67頁背面 ││ )。 │└──────────────────────────┘┌──────────────────────────┐│申請人:林喜清(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52) │├──────────────────────────┤│班別及受訓期間:278期補訓班(97年7月8日受訓) │├──────────────────────────┤│起訴事實:林喜清於97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及費用 ││10,000元託楊蜀新交由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喜清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8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喜清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林喜清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 ││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7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喜清。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林喜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9至51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02至105頁)。 ││㈡林喜清之97/7/2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2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3/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 ││ 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78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 ││ 報到學員名冊(4:林喜清)、林喜清之船員手冊影本( ││ 調查局卷㈢第53至60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 (調查局卷㈤第308頁)。 │└──────────────────────────┘┌──────────────────────────┐│申請人:陳奎瑛(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53) │├──────────────────────────┤│班別及受訓期間:278期補訓班(97年7月8日) │├──────────────────────────┤│起訴事實:陳奎瑛於97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衛生署││竹東醫院體檢及費用16,000元交由楊蜀新連交玄○○,潘明││輝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奎瑛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8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奎瑛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陳奎瑛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卯○○○於97年7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 ││同上開資料,於97年7月25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 ││,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奎瑛。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奎瑛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68至70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12至115頁)。 ││㈡陳奎瑛之97/7/23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23僱傭承││ 諾書影本、97/7/2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 3/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 ││ 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72 ││ 至76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 309頁)。 │└──────────────────────────┘┌──────────────────────────┐│申請人:蕭錦和(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8)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蕭錦和於97年2、3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林 ││廷榮,己○○明知蕭錦和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蕭 ││錦和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蕭錦和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柯永財由不知情鄭繁穗於97 ││年8月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恆春區││漁會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蕭錦和。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蕭錦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17至12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36至138頁)。 ││㈡蕭錦和之97/8/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傭承諾書影││ 本、97/4/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8/5申請 ││ 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13小型漁 ││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84期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82:蕭錦和)(調查局卷㈠第121至126頁││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88頁 ││ )。 │└──────────────────────────┘┌──────────────────────────┐│申請人:蕭曾秀琴(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9)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蕭曾秀琴於97年2、3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 ││己○○,己○○明知蕭曾秀琴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 ││訓蕭曾秀琴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蕭││曾秀琴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B○○ ││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蕭曾秀琴。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蕭曾秀琴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06至108頁)、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36至138頁)。 ││㈡蕭曾秀琴之97/8/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8/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4││ /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 ││ /13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84期小型漁船船員基本 ││ 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75:蕭曾秀琴)(調查局卷㈠││ 第109至114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 卷㈤第315頁)。 │└──────────────────────────┘┌──────────────────────────┐│申請人:高信義(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10)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高信義於97年7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高信義未有上課 ││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 ││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高信義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 ││巳○○於97年8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高信義。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高信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83至85第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27至130頁)。 ││㈡高信義之97/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3││ /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13 ││ 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 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84期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 ││ 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78:高信義;79:高旻維)、遠洋││ 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84 ││ 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87至││ 94頁)。 │└──────────────────────────┘┌──────────────────────────┐│申請人:高旻維(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11)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 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高旻維於97年7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由高信義交予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高旻 ││維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高旻維之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 ││用不知情卯○○○於97年8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高旻維。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高旻維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95至97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27至130頁)。 ││㈡高旻維之97/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7/ ││ 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13 ││ 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㈠第││ 98至102頁)。 │└──────────────────────────┘┌──────────────────────────┐│申請人:許仁義(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25)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許仁義於97年7月1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5,000元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仁義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 ││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仁義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許月 ││桂於97年7月3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仁義。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許仁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43至34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36至38頁)。 ││㈡許仁義之97/7/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30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7/1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 ││ 13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㈡第347至351頁)。 │└──────────────────────────┘┌──────────────────────────┐│申請人:張富誠(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57)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張富誠於97年7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張富誠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張富誠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 ││情B○○於97年8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富誠。││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張富誠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90至92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12至115頁)。 ││㈡張富誠之97/8/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3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13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93││ 至95頁)。 │└──────────────────────────┘┌──────────────────────────┐│申請人:廖得延(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㈠112)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廖得延於97年7月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廖得延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 ││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廖得延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張許月 ││桂於97年7月3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於97年8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廖得延││。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廖得延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91至29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44至146頁)。 ││㈡廖得延之97/8/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30僱傭 ││ 承諾書影本、97/7/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7/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 ││ 13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㈡第295至297頁)。 │└──────────────────────────┘┌──────────────────────────┐│申請人:黎志清(本院編號⑧;起訴編號㈡13)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黎志清於97年6月9日後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 ││項匯至玄○○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林 ││廷榮明知黎志清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黎志清之受 ││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7月30日出具不實之 ││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黎志清。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黎志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49至35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09至112頁)。 ││㈡黎志清之97/7/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30僱傭││ 承諾書影本(警三卷第354頁)、97/7/30申請漁船船員手││ 冊切結書影本、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 97/7/1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 ㈢第353至357頁)。 │└──────────────────────────┘┌──────────────────────────┐│申請人:宋隆清(本院編號⑨;起訴編號㈡14)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宋隆清於97年6月23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 ││項匯至玄○○帳戶內,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宋隆清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宋隆清之 ││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7月30日出具不實 ││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宋隆清。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宋隆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31至33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74至176頁)。 ││㈡宋隆清之97/7/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30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6/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13 小││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㈡第335至339頁)。 │└──────────────────────────┘┌──────────────────────────┐│申請人:黃坤壽(本院編號⑩;起訴編號㈡15)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黃坤壽於97年7月23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及費用18,000元予綽號「阿發」之人,再交辰○○、丑○○││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帳戶,潘明 ││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黃坤壽未有上課 ││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6年7月13日 ││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黃坤壽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黃坤壽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 ││情B○○於97年12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坤壽。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黃坤壽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73至37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29至131頁)。 ││㈡黃坤壽之97/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2/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2/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 ││ 13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㈢第377至381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 調查局卷㈤第314頁)。 │└──────────────────────────┘┌──────────────────────────┐│申請人:許春楠(本院編號⑪;起訴編號㈣2)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許春楠於97年7月21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子○○,子○○先扣││除1,000元,餘款匯至玄○○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春楠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 ││際受訓許春楠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8月││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 ││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春楠。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 ││㈣子○○: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春楠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61至36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25至127頁)。 ││㈡許春楠之97/8/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5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 影本及97/7/13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 ││ 書影本、許春楠之97/7/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 ││ (調查局卷㈢第365至369頁)。 │└──────────────────────────┘┌──────────────────────────┐│申請人:林守益(本院編號⑫;起訴編號㈤2)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林守益於97年4月1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申○○,申○○先││扣除佣金1,000元後,將剩餘款項交付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守益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 ││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守益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巳○○ ││於97年7月2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 ││97年7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 ││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守益││。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申○○: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林守益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72至37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87至89頁)。 ││㈡林守益之97/7/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25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4/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13││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㈡第375至379頁)。 │└──────────────────────────┘┌──────────────────────────┐│申請人:簡國富(本院編號⑬;起訴編號㈦8)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大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起訴事實:簡國富於97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及費││用16,000元予丙○○,丙○○先扣除1,000 元佣金,再將剩││餘款項交付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林││廷榮明知簡國富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簡國富之受 ││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玄○○因申請人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以不,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巳○○於97年8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簡國富。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簡國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78至28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66至168頁)。 ││㈡簡國富之97/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用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3/2││ 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身份證影本及97/7/13小型漁││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 282至286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 ㈤第313頁)。 │└──────────────────────────┘┌──────────────────────────┐│申請人:余瓊文(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89) │├──────────────────────────┤│班別及受訓期間:281期補訓班(97年7月29日) │├──────────────────────────┤│起訴事實:余瓊文於97年7月21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余瓊文未有上課點 ││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29日列 ││印未實際受訓余瓊文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 ││97年8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 ││年8月5日向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余瓊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余瓊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43至45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89至191頁)。 ││㈡余瓊文之98/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7/2││ 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之身份證影本及97/7/29││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1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到 ││ 學員名冊(5:余瓊文)(調查局卷㈤第48至50頁背面) ││ 。 │└──────────────────────────┘┌──────────────────────────┐│申請人:許德昌(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90) │├──────────────────────────┤│班別及受訓期間:281期補訓班(97年7月29日) │├──────────────────────────┤│起訴事實:許德昌於97年7月2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德昌未有上課點 ││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7月29日列 ││印未實際受訓許德昌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 ││97年8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5日向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德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許德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51至5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89至191頁)。 ││㈡許德昌之97/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7/2││ 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7/29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1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 ││ 到學員名冊(6:許德昌)(調查局卷㈤第55至57頁背面 ││ )。 │└──────────────────────────┘┌──────────────────────────┐│申請人:林友芳(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19) │├──────────────────────────┤│班別及受訓期間:282期補訓班(97年8月5日) │├──────────────────────────┤│起訴事實:林友芳於97年8月1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友芳未有上 ││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8月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友芳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海洋 ││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戌○○)於97年8月15日出具不實之 ││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友芳。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林友芳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19至12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49至51頁)。 ││㈡林友芳之97/8/1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5僱傭││ 承諾書影本、97/8/1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8/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8/5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2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 ││ 到學員名冊(16:林友芳)(調查局卷㈡第122至127頁)││ 。 │└──────────────────────────┘┌──────────────────────────┐│申請人:陳佳一(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31) │├──────────────────────────┤│班別及受訓期間:282期補訓班(97年8月5日) │├──────────────────────────┤│起訴事實:陳佳一於97年7月16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佳一未有上課點 ││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8月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陳佳一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於97 ││年8月1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 ││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佳一。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佳一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48至149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84至86頁)。 ││㈡陳佳一之97/8/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8/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7││ /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8/5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151 ││ 至155頁)。 │└──────────────────────────┘┌──────────────────────────┐│申請人:蕭錫畯(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95) │├──────────────────────────┤│班別及受訓期間:282期補訓班(97年8月5日) │├──────────────────────────┤│起訴事實:蕭錫畯於97年7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蕭錫畯未有上課 ││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8月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蕭錫畯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 ││年8月2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 ││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蕭錫畯。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蕭錫畯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94至39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22至23頁)。 ││㈡蕭錫畯之97/8/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22僱傭││ 承諾書影本、97/8/2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8/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8/5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2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 ││ 到學員名冊(15:蕭錫畯)(調查局卷㈣第398至400頁背││ 面)。 │└──────────────────────────┘┌──────────────────────────┐│申請人:駱勝琳(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㈦3) │├──────────────────────────┤│班別及受訓期間:282期補訓班(97年8月5日) │├──────────────────────────┤│起訴事實:駱勝琳於94年4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丙○○││,先扣除佣金1,000元後,再將剩餘款項匯款至玄○○郵局 ││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駱勝 ││琳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8月5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駱勝琳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 ││卯○○○於97年8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於97年8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駱勝琳。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駱勝琳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37至23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76至79頁)。 ││㈡駱勝琳之97/8/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23僱 ││ 傭承諾書影本、97/8/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8/5漁船││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第240至244││ 頁)。 │└──────────────────────────┘┌──────────────────────────┐│申請人:鄧豐森(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補訓班(97年9月2日) │├──────────────────────────┤│起訴事實:鄧豐森於97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之代價行賄己○○,己○○自行虛填鄧森 ││豐上課名冊及紀錄,再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 ││月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鄧豐森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 ││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柯永財由不知 ││情鄭繁穗於97年10月2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屏東縣恆春區漁會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鄧森豐。│├──────────────────────────┤│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鄧豐森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76至281頁)、偵││ 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93至294頁)。 ││㈡鄧豐森之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用契約書影本、97││ /8/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 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2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 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0號卷第285至290頁)。 │└──────────────────────────┘┌──────────────────────────┐│申請人:游水池(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86)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期補訓班(97年9月2日) │├──────────────────────────┤│起訴事實:游水池於97年8月1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之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游水池未有上課 ││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游水池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鄭繁穗於97年9月4日出具不實 ││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恆春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游水池。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游水池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95至97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8至180頁)。 ││㈡游水池之97/9/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用契約書影││ 本、97/8/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申請漁船船 ││ 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2漁船船員基本安││ 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㈤第99頁背面101頁背面 ││ )。 │└──────────────────────────┘┌──────────────────────────┐│申請人:許正杰(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6)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補訓班(97年9月2日) │├──────────────────────────┤│起訴事實:許正杰於97年8月2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正杰未有上課點 ││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正杰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柯永財由不知情鄭繁穗於 ││97年9月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恆春││區漁會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正杰。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正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29至13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45至147頁)。 ││㈡許正杰之97/9/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用承諾書影││ 本、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8/28漁船船員體 ││ 格檢查證明書、身份證影本及97/9/2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 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 6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到學員名冊(2:許正杰 ││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第286 期││ 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132至1││ 38頁)。 │└──────────────────────────┘┌──────────────────────────┐│申請人:陳嘉俊(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56)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期補訓班(97年9月2日) │├──────────────────────────┤│起訴事實:陳嘉俊於97年8、9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嘉俊未有上 ││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陳嘉俊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酉○○○ ││於97年10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 ││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嘉俊。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嘉俊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9至41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至20頁)。 ││㈡陳嘉俊之97/10/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9/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2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6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 ││ 報到學員名冊(6:陳嘉俊)(調查局卷㈢第43至48頁) ││ 。 │└──────────────────────────┘┌──────────────────────────┐│申請人:黃堃銘(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㈥1)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期補訓班(97年9月2日) │├──────────────────────────┤│起訴事實:黃堃銘於97年8月27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鐘奇龍,鐘奇龍││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郵局帳戶, ││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黃堃銘未有 ││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黃堃銘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甲○○ ││於97年10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 ││97年10月9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 ││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堃銘││。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E○○: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黃堃銘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43至14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35至137頁)。 ││㈡黃堃銘之97/10/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8/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2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6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 ││ 報到學員名冊(15:黃堃銘)(調查局卷㈣第146至151頁││ )。 │└──────────────────────────┘┌──────────────────────────┐│申請人:趙正義(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9)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趙正義於97年9月30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林廷 ││榮,己○○明知趙正義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趙正 ││義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 ││代價,轉交午○○於96年10月2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趙正義。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趙正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28至330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76至79頁)。 ││㈡趙正義之97/10/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申請漁船船││ 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9/3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 ││ 本、僱傭承諾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21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40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 ││ 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9:趙正義)暨現場報到存證照││ 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班第54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 ││ ㈣第332至340頁)。 │└──────────────────────────┘┌──────────────────────────┐│申請人:陳志銘(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60)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陳志銘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交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志銘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志銘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交由午○○於97年10月8日出具不實之僱 ││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志銘。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陳志銘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77至17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12至115頁)。 ││㈡陳志銘之97/10/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8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9/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180至184頁)。 │└──────────────────────────┘┌──────────────────────────┐│申請人:王文化(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64)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王文化於97年10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王文化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王文化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 ││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1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文化。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王文化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56至58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70至71頁)。 ││㈡王文化之97/1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3申請││ 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21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97/10/28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調 ││ 查局卷㈣59至63頁)。 │└──────────────────────────┘┌──────────────────────────┐│申請人:蔡學文(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65)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蔡學文於97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王文化轉交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蔡學文 ││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蔡學文之受訓結業證書,潘 ││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 ││10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蔡學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蔡學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86至18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56至157頁)。 ││㈡蔡學文之97/10/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 7/10/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 查局卷㈣第191至196頁)。 │└──────────────────────────┘┌──────────────────────────┐│申請人:倪銀釧(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83)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倪銀釧於96年7、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某釣友││,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倪銀釧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倪銀釧之受訓結 ││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 ││午○○於98年5月1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 ││料,於翌日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倪銀釧。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倪銀釧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78至82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35至137頁)。 ││㈡倪銀釧之船員手冊影本、98/5/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 ││ 本、98/4/2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5/13僱傭││ 承諾書影本、98/5/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 ││ 份證影本及97/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 ││ 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 ││ 636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 ││ (76:倪銀釧)(調查局卷㈢第83至89頁)。 │└──────────────────────────┘┌──────────────────────────┐│申請人:李瑞益(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85)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李瑞益於97年9月1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李瑞益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李瑞益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由午○○於97年10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 ││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瑞益。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李瑞益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58至60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64至166頁)。 ││㈡李瑞益之97/10/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 10/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㈤第62至64頁)。 │└──────────────────────────┘┌──────────────────────────┐│申請人:蔡宗利(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㈠97)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蔡宗利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劉子國轉交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蔡宗 ││利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蔡宗利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 ││97年10月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 ││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蔡宗利。│├──────────────────────────┤│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蔡宗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58至36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36至38頁)。 ││㈡蔡宗利之97/10/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9/5漁船 ││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10/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 ││ 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 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第362至364頁背面││ )。 │└──────────────────────────┘┌──────────────────────────┐│申請人:鄭俊城(本院編號⑧;起訴編號㈠99)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鄭俊城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鄭俊城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 ││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鄭俊城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鄭俊城。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鄭俊城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51至35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49至50頁)。 ││㈡鄭俊城之97/10/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9/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354至356頁)。 │└──────────────────────────┘┌──────────────────────────┐│申請人:李添丁(本院編號⑨;起訴編號㈠9) │├──────────────────────────┤│班別及受訓期間:540小基安班(97年1月9日至10日,遭退 ││ 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起訴事實:李添丁於97年初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張順││登、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帳戶 ││,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李添丁未 ││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李添丁之受訓結業證書,潘明 ││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 ││10月2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添││丁。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李添丁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04至10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43至45頁)。 ││㈡李添丁之97/10/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2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2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0/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40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1:李添丁)││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第54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636期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66:李 ││ 添丁)、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 第636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㈡ ││ 第108至118頁)。 │└──────────────────────────┘┌──────────────────────────┐│申請人:何文欽(本院編號⑩;起訴書編號㈢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退訓) ││ 636 大基安班(97年9 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何文欽於97年9月25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7,000元予A○○,蔡漢 ││東先扣除佣金2,000元後,再將剩餘款項匯款至玄○○郵局 ││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何文 ││欽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何文欽之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 ││97年11月1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何││文欽。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何文欽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92至194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39至41頁)。 ││㈡何文欽之97/11/1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9/25漁 ││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11/10僱傭承諾書影本、││ 97/1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4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9:何文欽)暨││ 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第534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 ││ 表(調查局卷㈢第196至203頁)。 │└──────────────────────────┘┌──────────────────────────┐│申請人:吳文生(本院編號⑪;起訴編號㈢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遭退訓,96年11月28日至 ││ 29日受訓) ││ 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受訓)│├──────────────────────────┤│起訴事實:吳文生於97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及費用22,000元予A○○,A○○先扣除佣金2,000元, ││餘款匯入玄○○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 ││己○○明知吳文生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97年9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吳文生之受訓結業 ││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吳文生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 ││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丁○○於98年6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6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文生。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 條第2 項盜用印章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吳文生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77至28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1至53頁)。 ││㈡吳文生之98/6/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6/1僱傭承││ 諾書影本、98/5/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2││ /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281至286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 調查局卷㈤第298頁)。 │└──────────────────────────┘┌──────────────────────────┐│申請人:許晉豪(本院編號⑫;起訴編號㈤1)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許晉豪於97年9月23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申○○,申○○││先扣除佣金1,000元後,將剩餘款項交付予玄○○,玄○○ ││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許晉豪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 ││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晉豪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15日 ││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及上開資料一等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晉豪。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申○○: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晉豪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04至30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13至215頁)。 ││㈡許晉豪之97/10/1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5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9/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636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71:許晉豪 ││ (調查局卷㈢第309至314頁)。 │└──────────────────────────┘┌──────────────────────────┐│申請人:簡光文(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0)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簡光文於97年10月9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及費用13,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 ││己○○,己○○明知簡光文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3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簡光文 ││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不詳方式偽造││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 ││盜用不知情貿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余喜貳)於97年││10月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 ││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簡光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簡光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75至77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21至224頁)。 ││㈡簡光文之97/10/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9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9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97/││ 10/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9/30基本安全訓 ││ 練結業證書影本、船員手冊、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 業開發中心第290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補訓班報到學 ││ 員名冊(3:簡光文)(調查局卷㈠第78至81頁)。 │└──────────────────────────┘┌──────────────────────────┐│申請人:邱偉倫(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70)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邱偉倫於97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邱偉倫未有上課 ││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邱偉倫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2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 ││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於97年10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予邱偉倫。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邱偉倫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25至12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至20頁)。 ││㈡邱偉倫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4漁││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10/27僱傭承諾書影本、││ 97/10/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9/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128至132頁)。 │└──────────────────────────┘┌──────────────────────────┐│申請人:倪人仰(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71)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倪人仰於97年9月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李宜峰轉交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倪人仰未有 ││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 ││3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倪人仰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31日 ││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予倪人仰。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倪人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34至136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23至125頁)。 ││㈡倪人仰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1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之97/10/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 ││ 97/9/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0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 ││ 補訓班報到學員名冊(12:倪人仰)(調查局卷㈣第137 ││ 至142頁)。 │└──────────────────────────┘┌──────────────────────────┐│申請人:李宜峰(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72)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李宜峰於97年8月間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李宜峰未有上課點名 ││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30日列印 ││未實際受訓之李宜峰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31日出具不實 ││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予李宜峰。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李宜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56至158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35至137頁)。 ││㈡李宜峰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1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3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0/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9/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159至163頁)。 │└──────────────────────────┘┌──────────────────────────┐│申請人:簡鈺恒(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73)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簡鈺恒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李宜峰轉││交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 ││簡鈺桓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3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簡鈺桓受訓結業證書,潘 ││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 ││年10月3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於97年11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 ││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簡鈺桓。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簡鈺恒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65至16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23至125頁)。 ││㈡簡鈺恒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1申││ 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0/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 證明書影本、97/10/31僱傭承諾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9/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171至175頁)。 │└──────────────────────────┘┌──────────────────────────┐│申請人:林永和(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74)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林永和於97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9,000 元予簡鈺桓轉││交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永和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3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林永和受訓結業證書,潘 ││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出具 ││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永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林永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28至13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84至86頁)。 ││㈡林永和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1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3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30漁 ││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0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到 ││ 學員名冊(10:林永和)(調查局卷㈡第131至134頁背面││ )。 │└──────────────────────────┘┌──────────────────────────┐│申請人:彭成鋇(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㈢9)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起訴事實:彭成鋇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省立桃園醫院體檢表及費用23,000元予A○○,再交由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彭成鋇 ││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9月3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彭成鋇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 ││得結業證書後,因彭成鋇有體檢不合格情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 ││C○○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於97年11月1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2月10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彭成鋇。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彭成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9至31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至20頁)。 ││㈡彭成鋇之97/11/1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10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 97/6/2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9/ ││ 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32││ 至36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 307頁)。 │└──────────────────────────┘┌──────────────────────────┐│申請人:傅鈞煒(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91) │├──────────────────────────┤│班別及受訓期間:640小基安班(97年10月4日至5日) │├──────────────────────────┤│起訴事實:傅鈞煒於97年6月間某日及10月7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3,000 ││元予林聖凱,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 ││賄己○○,己○○明知傅鈞煒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5日列印未實際受 ││訓傅鈞煒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 ││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0月2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 ││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傅鈞煒。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傅鈞煒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66至68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09至211頁)。 ││㈡傅鈞煒之97/10/2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7漁 ││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1/24僱傭承諾書影本、 ││ 97/10/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10/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640期小船(筏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81:傅鈞煒)││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第640 ││ 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㈤第69至││ 72頁)。 │└──────────────────────────┘┌──────────────────────────┐│申請人:黃耀德(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94) │├──────────────────────────┤│班別及受訓期間:292期補訓班(97年10月14日) │├──────────────────────────┤│起訴事實:黃耀德於97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黃耀德未有上課點名 ││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14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黃耀德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B○○於97年 ││10月2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0││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耀德。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黃耀德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73至37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7至18頁)。 ││㈡黃耀德之97/10/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7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0/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10/14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第377至379頁)。 │└──────────────────────────┘┌──────────────────────────┐│申請人:謝國勝(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96) │├──────────────────────────┤│班別及受訓期間:292期補訓班(97年10月14日) │├──────────────────────────┤│起訴事實:謝國勝於97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謝國勝未有上課點名 ││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14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謝國勝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 ││年10月2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謝國勝。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謝國勝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66至36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29至30頁)。 ││㈡謝國勝之97/10/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6申││ 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0/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 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0/14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 練結業證書影本、97/10/27僱傭承諾書影本、行政院農委││ 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2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 ││ 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謝國勝)(調查局卷㈣第370至 ││ 372頁背面)。 │└──────────────────────────┘┌──────────────────────────┐│申請人:鄭兆民(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2) │├──────────────────────────┤│班別及受訓期間:293期補訓班(97年10月21日) │├──────────────────────────┤│起訴事實:鄭兆民於97年11月13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鄭兆民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鄭兆民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11月2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鄭兆民。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鄭兆民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83至18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67至69頁)。 ││㈡鄭兆民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3期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到學員名冊(7:鄭兆民)、 ││ 97/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28僱傭承諾書││ 影本、97/10/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1/13││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0/21漁││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182至 ││ 188頁)。 │└──────────────────────────┘┌──────────────────────────┐│申請人:劉源福(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㈡10) │├──────────────────────────┤│班別及受訓期間:293期補訓班(97年10月21日) │├──────────────────────────┤│起訴事實:劉源福於97年9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劉 ││源福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劉源福受訓結業證書,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 ││知情卯○○○於97年10月29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劉││源福。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 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劉源福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74至17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67至69頁)。 ││㈡劉源福之97/10/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9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9/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10/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3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 ││ 補訓班報到學員名冊(8:劉源福)(調查局卷㈡第177至││ 182頁)。 │└──────────────────────────┘┌──────────────────────────┐│申請人:劉仁德(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3) │├──────────────────────────┤│班別及受訓期間:294期補訓班(97年10月28日) │├──────────────────────────┤│起訴事實:劉仁德於97年10月2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劉仁德未有 ││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28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劉仁德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貿捷 ││公司於97年11月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劉仁德。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劉仁德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54至456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07至109頁)。 ││㈡劉仁德之97/11/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5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 97/10/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10/2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 第457至459頁背面)。 │└──────────────────────────┘┌──────────────────────────┐│申請人:呂錦郎(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66) │├──────────────────────────┤│班別及受訓期間:294期補訓班(97年10月28日) │├──────────────────────────┤│起訴事實:呂錦郎於97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呂錦郎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28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呂錦郎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卯○○○於││97年11月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 ││年11月6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 ││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呂錦郎。│├──────────────────────────┤│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呂錦郎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99至20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48至150頁)。 ││㈡呂錦郎之97/11/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0/2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10/2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202至204頁)。 │└──────────────────────────┘┌──────────────────────────┐│申請人:葉日雄(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㈡12) │├──────────────────────────┤│班別及受訓期間:294期補訓班(97年10月28日) │├──────────────────────────┤│起訴事實:葉日雄於95年9月12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辰○○、范春││桃,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 ││明輝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 ││葉日雄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0月28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葉日雄受訓結業證書,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B○○於97年11月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 ││上開資料,於97年11月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 ││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葉日雄。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葉日雄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40至34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至8頁)。 ││㈡葉日雄之97/1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3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9/1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0││ /2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4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10:葉日雄)(調查局卷㈢第343至348頁││ )。 │└──────────────────────────┘┌──────────────────────────┐│申請人:盧培馨(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1)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 │├──────────────────────────┤│起訴事實:盧培馨97年11月28日以前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私章、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 ││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盧培馨之受訓結業證書,潘明 ││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 ││12月2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雇用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盧培││馨。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盧培馨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10至15頁背面)、││ 偵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31至234頁)。 ││㈡盧培馨之97/12/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22││ 僱傭承諾書影本、97/12/2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2/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 97/1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 0號卷第16至20頁)。 │└──────────────────────────┘┌──────────────────────────┐│申請人:古耀豐(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㈢8)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起訴事實:古耀豐於97年11月間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A○○,再││交由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 ││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古耀豐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2 ││月2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古耀豐。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A○○: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古耀豐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17至119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至8頁)。 ││㈡古耀豐之97/12/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26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2/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2/1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1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業 ││ 委員會98/9/25函(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撤銷古耀豐 ││ 手冊)(調查局卷㈤第120至125頁)。 │└──────────────────────────┘┌──────────────────────────┐│申請人:彭成熒(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㈣4)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起訴事實:彭成熒於97年12月16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子○○,胡能││城先扣除1,000元,剩餘款項匯至玄○○郵局帳戶,玄○○ ││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 ││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 ││補印未實際受訓彭成熒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1月7日出具不 ││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彭成熒。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子○○: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彭成熒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至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1至53頁)。 ││㈡彭成熒之98/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1/7僱傭承││ 諾書影本)、98/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 /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2/1││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第4至6││ 頁)。 │└──────────────────────────┘┌──────────────────────────┐│申請人:張文誌(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㈥2)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起訴事實:張文誌於97年11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鐘奇龍││,鐘奇龍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玄○○郵 ││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 ││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張文誌受訓結業證書,潘 ││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 ││年6月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於98年6月1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文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E○○: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張文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15至21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4至66頁)。 ││㈡張文誌之98/6/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6/8僱傭承││ 諾書影本、98/6/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 影本及97/1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 ││ 查局卷㈣第218至221頁)。 │└──────────────────────────┘┌──────────────────────────┐│申請人:李文賓(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㈦2)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起訴事實:李文賓於97年10月間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丙○○,丙○○││先扣除佣金1,000 元後,再將剩餘款項匯款至玄○○郵局帳││戶,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之李文賓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2 ││月1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文賓。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李文賓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59至16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36至38頁)。 ││㈡李文賓之97/12/1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18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2/1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年12月1日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 卷㈤第162至164頁)。 │└──────────────────────────┘┌──────────────────────────┐│申請人:王全家(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 │├──────────────────────────┤│班別及受訓期間:491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 │├──────────────────────────┤│起訴事實:王全家於97年8、9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私││章、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 ││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王全家之受訓結業證書,玄○○ ││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7年12 ││月1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全家││。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王全家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36至241頁)、偵││ 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52至254頁)。 ││㈡王全家之97/12/1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16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2/1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2/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 ││ /12/1日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 0號卷第242至246頁)。 │└──────────────────────────┘┌──────────────────────────┐│申請人:朱俊樺(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5) │├──────────────────────────┤│班別及受訓期間:491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 │├──────────────────────────┤│起訴事實:朱俊樺於97年1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20,000元予玄○○,玄○○以 ││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 日補││印未實際受訓朱俊樺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李慶瑞於97││年12月1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向恆春││區漁會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朱俊樺。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朱俊樺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39至141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52至154頁)。 ││㈡朱俊樺之97/12/1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身份證影本││ 及97/12/1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僱用承諾書 ││ 影本、97/11/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申請漁船││ 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 全第49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 ││ ㈠第142至149頁)。 │└──────────────────────────┘┌──────────────────────────┐│申請人:彭進財(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24) │├──────────────────────────┤│班別及受訓期間:491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 │├──────────────────────────┤│起訴事實:彭進財於97年12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之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為由,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之彭進財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 ││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1月6日 ││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不知情呂明澤於97年1月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彭進財。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彭進財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34至23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87至189頁)。 ││㈡彭進財之98/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1/6僱傭承││ 諾書影本、98/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2/││ 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2/1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239 ││ 至243頁)。 │└──────────────────────────┘┌──────────────────────────┐│申請人:林正宗(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4) │├──────────────────────────┤│班別及受訓期間:497大基安班(98年1月13日至16日) │├──────────────────────────┤│起訴事實:林正宗於98年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正宗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1月 ││16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正宗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 ││公司於98年2月25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正宗。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89至191頁)、偵訊筆錄(偵字││ 第36289號卷㈣第59至61頁)。 ││㈡林正宗之98/2/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2/25僱傭││ 承諾書影本、98/2/2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2/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1/1││ 6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97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44:林正宗)、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第49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㈡第192至199頁)。 │└──────────────────────────┘┌──────────────────────────┐│申請人:王裕宏(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93) │├──────────────────────────┤│班別及受訓期間:497大基安班(98年1月13日至16日) │├──────────────────────────┤│起訴事實:王裕宏於97年11月10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王裕宏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1 月││16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王裕宏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 ││公司於98年3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裕宏。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王裕宏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73至75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27至229頁)。 ││㈡王裕宏之98/3/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1/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1 ││ /16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㈤第 ││ 77至79頁)。 │└──────────────────────────┘┌──────────────────────────┐│申請人:李建築(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㈧2) │├──────────────────────────┤│班別及受訓期間:497大基安班(98年1月13日至16日) │├──────────────────────────┤│起訴事實:李建築於98年2月27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及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戊○○,││由戊○○將款項匯入玄○○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 ││賄己○○,己○○明知李建築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1月16日列印未實際受 ││訓徐永芳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 ││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之B○○於98年3月1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建築。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戊○○: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36至238頁)、偵訊筆錄(偵字││ 第36289號卷㈣第75至77頁)。 ││㈡李建築之98/3/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1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2││ /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面)、身份證影本及98/││ 1/16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 239至241頁)。 │└──────────────────────────┘┌──────────────────────────┐│申請人:鄭志昌(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5) │├──────────────────────────┤│班別及受訓期間:498大基安班(98年1月20日至23日) │├──────────────────────────┤│起訴事實:鄭志昌於98年2月16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鄭志昌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1月 ││2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鄭志昌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貿捷 ││公司於98年2月2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鄭志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鄭志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67至26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49至152頁)。 ││㈡鄭志昌之99/2/2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2/16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2/26僱傭承諾書影本、98/││ 2/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1/2││ 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270││ 至277頁)。 │└──────────────────────────┘┌──────────────────────────┐│申請人:王建洲(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46) │├──────────────────────────┤│班別及受訓期間:498大基安班(98年1月20日至23日) │├──────────────────────────┤│起訴事實:王建洲於97年底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王建洲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1 月2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王建洲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王建洲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 元之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於98年3 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建洲。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王建洲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91至29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08至210頁)。 ││㈡王建洲之98/3/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1/1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1/││ 2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29││ 6至300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 第310頁)。 │└──────────────────────────┘┌──────────────────────────┐│申請人:庚○○(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㈧1) │├──────────────────────────┤│班別及受訓期間:498大基安班(98年1月20日至23日) │├──────────────────────────┤│起訴事實:庚○○於98年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及費用 ││21,000元予戊○○,由戊○○將款項匯入玄○○帳戶,潘明││輝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庚○○未有上課 ││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1 ││月2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庚○○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庚○○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 ││用不知情振富公司於98年3月1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庚○○。│├──────────────────────────┤│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戊○○: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庚○○: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庚○○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43至245頁)、本院準││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52至157頁)。 ││㈡庚○○之98/3/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0/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1/││ 2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98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42:庚○○)、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498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㈡第246至249頁背面)、漁船船員體格檢││ 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312頁)。 │└──────────────────────────┘┌──────────────────────────┐│申請人:莊其清(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2) │├──────────────────────────┤│班別及受訓期間:500大基安班(98年2月10日至13日) │├──────────────────────────┤│起訴事實:莊其清於98年2月2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莊其清未有上課點 ││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2月 ││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莊其清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 ││公司於98年3月13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莊其清。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莊其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50至25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49至152頁)。 ││㈡莊其清之98/3/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3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2/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2/ ││ 1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00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38:莊其清)、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0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㈡第253至256頁背面)。 │└──────────────────────────┘┌──────────────────────────┐│申請人:洪文宗(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92) │├──────────────────────────┤│班別及受訓期間:500大基安班(98年2月10日至13日) │├──────────────────────────┤│起訴事實:洪文宗於97年底及98年3月3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洪文 ││宗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2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洪文宗之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 ││98年3月2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 ││知情呂明澤於98年3月2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 ││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洪文宗。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洪文宗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81至83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15至216頁)。 ││㈡洪文宗之98/3/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20申請││ 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3/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 書影本、98/3/20僱傭承諾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2/13││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㈤第84至││ 86頁)。 │└──────────────────────────┘┌──────────────────────────┐│申請人:許永建(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㈧3) │├──────────────────────────┤│班別及受訓期間:500大基安班(98年2月10日至13日) │├──────────────────────────┤│起訴事實:許永建於97年初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及費用 ││20,000元託庚○○交予戊○○,戊○○取得後,將款項匯入││玄○○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 ││知許永建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2月13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許永建之受訓結業 ││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許永建未參加體檢,以自││行盜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再以1,000元代 ││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於98年3月12日出具不 ││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永建。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⑷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⑸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㈣戊○○: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永建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58至26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49至152頁)。 ││㈡許永建之98/3/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0/2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2 ││ /1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 ││ 263至265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 ㈤第311頁)。 │└──────────────────────────┘┌──────────────────────────┐│申請人:高有德(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67) │├──────────────────────────┤│班別及受訓期間:501大基安班(98年2月17日至20日) │├──────────────────────────┤│起訴事實:高有德於98年初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7,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高有德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遭退訓),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高有德之受訓結業證書,潘 ││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3││月3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高有德。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高有德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05至21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48至150頁)。 ││㈡高有德之98/3/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30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3/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2/ ││ 2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遠洋漁業開發中││ 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第50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 ││ 成績表(調查局卷㈣第211至213頁背面)。 │└──────────────────────────┘┌──────────────────────────┐│申請人:陳銀銀(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108) │├──────────────────────────┤│班別及受訓期間:501大基安班(98年2月17日至20日) │├──────────────────────────┤│起訴事實:陳銀銀於98年3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及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陳銀銀未有 ││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且遭退訓,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2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銀銀之受訓結業證 ││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於98年3月2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 ││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銀銀。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銀銀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311至315頁)、偵││ 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326至327頁)、偵訊筆錄(偵││ 字第36289號卷㈥第119至122頁)。 ││㈡陳銀銀之98/3/2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24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3/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2/ ││ 2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0號卷││ 第316至320頁)。 │└──────────────────────────┘┌──────────────────────────┐│申請人:許明志(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㈦7) │├──────────────────────────┤│班別及受訓期間:501大基安班(98年2月17日至20日) │├──────────────────────────┤│起訴事實:許明志於98年3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某釣友,丙○○││取得上開資料後,先扣除1,000元佣金,再將剩餘款項交付 ││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由不 ││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2月20日補印未實際受訓許明 ││志之受訓結業證書(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上為退訓),││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 ││年3月3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 ││天順雇用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明志。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丙○○: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許明志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57至262頁)、偵││ 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71至272頁)、偵訊筆錄(偵││ 字第36289號卷㈢第106至108頁)。 ││㈡許明志之98/3/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31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3/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2/20││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0號卷第││ 263至267頁)。 │└──────────────────────────┘┌──────────────────────────┐│申請人:王連務(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106) │├──────────────────────────┤│班別及受訓期間:504大基安班(98年3月3日至6日) │├──────────────────────────┤│起訴事實:王連務於98年初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林祖蔭轉交玄○○,潘││明輝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王連務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3月6日列印未實際受訓王連務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振 ││富公司於98年3月24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 ││料,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連務。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王連務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03至10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01至203頁)。 ││㈡王連務之98/3/2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24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0/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3/││ 6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04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35:王連務)、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04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㈤第106至109頁背面)。 │└──────────────────────────┘┌──────────────────────────┐│申請人:林祖蔭(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107) │├──────────────────────────┤│班別及受訓期間:505大基安班(98年3月10日至13日) │├──────────────────────────┤│起訴事實:林祖蔭於97年底交付身分證、照片及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林祖蔭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且遭退訓,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3月 ││13日後某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林祖蔭之受訓結業證書,再交由││林祖蔭。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林祖蔭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36至14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119至122頁)。 ││㈡林祖蔭之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第505 ││ 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05期報 ││ 到學員名冊(12:林祖蔭,退訓)(調查局卷㈤第142至 ││ 143頁)。 │└──────────────────────────┘┌──────────────────────────┐│申請人:王世華(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50) │├──────────────────────────┤│班別及受訓期間:696小基安班(98年6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王世華於98年3月1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 ││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 ││20日補印未實際受訓王世華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7日出 ││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世華。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王世華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9至11頁)、偵訊筆錄 ││ (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09至112頁)。 ││㈡王世華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7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3/1││ 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王世華之身份證影本及││ 98/6/2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13至17頁)。 │└──────────────────────────┘┌──────────────────────────┐│申請人:D○○(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76) │├──────────────────────────┤│班別及受訓期間:696小基安班(98年6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D○○於98年7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黃順隆,玄○○││以不詳方式取得後,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 ││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D○○之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 ││98年7月1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 ││知情呂明澤,於98年7月2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 ││,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D○○。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D○○: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戴樵致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47至24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76至79頁)、本院準備程序筆 ││ 錄(本院卷第152至157頁)。 ││㈡戴樵致之98/7/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17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0││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㈣第250至255頁)。 │└──────────────────────────┘┌──────────────────────────┐│申請人:林世昌(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㈡21) │├──────────────────────────┤│班別及受訓期間:696小基安班(98年6月19日至20日) │├──────────────────────────┤│起訴事實:林世昌於98年3月10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郵局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 ││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0日補印未實際受訓林世昌之受訓結業證書 ││,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 ││98年7月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世昌。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林世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88至90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21至223頁)。 ││㈡林世昌之98/7/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3/6││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0 小││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㈤第91至93頁)。 │└──────────────────────────┘┌──────────────────────────┐│申請人:蔡新發(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4)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6月21日) │├──────────────────────────┤│起訴事實:蔡新發於98年6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20,000元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蔡新發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成績紀錄,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 ││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蔡新發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20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蔡新發。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蔡新發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96至301頁背面)││ 、偵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324頁)、偵訊筆錄(偵 ││ 字第36289號卷㈢第120至122頁)。 ││㈡蔡新發之98/7/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0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 第6900號卷第302至306頁)。 │└──────────────────────────┘┌──────────────────────────┐│申請人:徐楹淦(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23)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徐楹淦於98年7月1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 ││名參訓紙本)為由,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7月 ││2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之徐楹淦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2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徐楹淦。││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徐楹淦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09至31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74至176頁)。 ││㈡徐楹淦之98/7/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7僱用││ 承諾書影本、98/7/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遠洋││ 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第697期講師 ││ 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㈡第312至319頁││ )。 │└──────────────────────────┘┌──────────────────────────┐│申請人:黃順隆(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75)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黃順隆於97年6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9,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 ││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 ││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黃順隆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1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於││98年7月2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 ││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順隆││。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黃順隆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66至26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23至125頁)。 ││㈡黃順隆之98/7/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17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1││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收件人││ 黃順隆之信封袋正反面影本(調查局卷㈣第271至276頁背││ 面)。 │└──────────────────────────┘┌──────────────────────────┐│申請人:陳敬賢(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102)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陳敬賢於98年2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 ││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 ││補印未實際受訓陳敬賢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2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不知情呂明澤於98 ││年7月23日向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 ││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敬賢。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陳敬賢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58至26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6至69頁)。 ││㈡陳敬賢之98/7/2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1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2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2/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262至264頁)。 │└──────────────────────────┘┌──────────────────────────┐│申請人:徐源均(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103)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徐源均於98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 ││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明知徐源均未實際上課及 ││考試,竟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列印未 ││實際受訓徐源均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7日出具不實之僱 ││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午○○雇用之不知情呂明澤││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徐源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徐源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93至294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93至96頁)。 ││㈡徐源均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7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3/3││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1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㈣第297至301頁)。 │└──────────────────────────┘┌──────────────────────────┐│申請人:曹以建(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105) │├──────────────────────────┤│班別及受訓期間:5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曹以建於98年間交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林祖蔭,再交由玄○○,玄○○以3,000 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後某日補印未實 ││際受訓曹以建之受訓結業證書,曹以建取得結業證書後,親││自至漁業申請船員手冊,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於98年12月29日││核發船員手冊予曹以建。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曹以建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45至14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至8頁)。 ││㈡曹以建之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本安全訓練班第69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㈤第149頁至其背面)。 │└──────────────────────────┘┌──────────────────────────┐│申請人:林日壽(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㈠109)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林日壽於98年5月間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未有報 ││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 ││補印未實際受訓林日壽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9日出具不 ││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日壽。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林日壽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27至13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19至122頁)。 ││㈡林日壽之98/7/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9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7/3││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1漁 ││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㈤第132至 ││ 134 頁。 │└──────────────────────────┘┌──────────────────────────┐│申請人:陳木發(本院編號⑧;起訴編號㈠110)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陳木發於98年5月29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玄○○,││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列名義( ││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 ││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木發之受訓結業證書,玄○○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9日 ││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木發。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陳木發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10至11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19至122頁)。 ││㈡陳木發之98/5/2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7/9 ││ 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1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98/7/9/ ││ 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9僱傭承諾書影本(調查││ 局卷㈤第113至116頁背面)。 │└──────────────────────────┘┌──────────────────────────┐│申請人:謝双賢(本院編號⑨;起訴編號㈡11)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 小基安班(98年6 月20日至21日) │├──────────────────────────┤│起訴事實:謝双賢於98年3月4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匯至潘明 ││輝帳戶,玄○○以3,000元代價行賄己○○,己○○則以漏 ││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由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謝双賢之受訓結業證書,潘 ││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 ││年7月2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謝双賢。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己○○: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 ⑶刑法第359條、361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㈡玄○○: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⑶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辰○○、丑○○: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行賄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謝双賢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21至32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60至162頁)。 ││㈡謝双賢之98/7/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僱傭承││ 諾書影本、98/6/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船 ││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6/21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 324至328頁)。 │└──────────────────────────┘┌──────────────────────────┐│申請人:簡重立(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㈡1)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0小基安班黃楊玲華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簡重立於98年4、5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5,000元予││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餘 ││款匯至玄○○帳戶,玄○○於98年6月某日以將簡重立照片 ││貼在楊玲華結業證書上再影印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 ││1,000元代價,轉交午○○於98年7月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 ││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簡重立。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午○○: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辰○○、丑○○: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簡重立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51至15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59至161頁)。 ││㈡簡重立之98/7/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8/7/6僱用承諾書││ 、98/7/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98/5/4漁船船員體格││ 檢查證明書、身份證、98/6/20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 ││ 安全訓練結業證書、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第696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154至161頁)。 │└──────────────────────────┘┌──────────────────────────┐│申請人:王仁鴻(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㈡2)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0小基安班黃楊玲華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王仁鴻於98年4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5,000元予王宜偉轉││交辰○○、丑○○,辰○○、丑○○先扣除2,000元,再將 ││餘款匯至玄○○帳戶,玄○○則將王仁鴻照片貼在楊玲華結││業證書上再影印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黃○○於98年7月16日出具不實之僱 ││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仁鴻。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㈢辰○○、丑○○: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王仁鴻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55至35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49至50頁)。 ││㈡王仁鴻之98/7/1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16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1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4/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2/4 小││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㈡第359至363頁)。 │└──────────────────────────┘┌──────────────────────────┐│申請人:吳政岳(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7)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8期小基安班徐以康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吳政岳於98年6、7月間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玄○○,潘││明輝於98年7月7日前某日,以將吳政岳照片貼在徐以康結業││證書上再影印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 ││交C○○盜用不知情黃○○於98年7月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7月9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政岳。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吳政岳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63至16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68至170頁)。 ││㈡吳政岳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2/17漁船 ││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7/7僱用承諾書影本、98/7││ /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1/22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㈠第166至170頁)。 │└──────────────────────────┘┌──────────────────────────┐│申請人:詹仁志(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13)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63期小基安班吳碧玉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詹仁志於98年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則於98年1月間至98年7月7日以將詹仁志照片貼在吳碧玉結 ││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 ││,轉交C○○盜用不知情丁○○於97年7月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詹仁志。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詹仁志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91至19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82至184頁)。 ││㈡詹仁志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7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4/2││ 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8/3/5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結訓人員名冊(調查局卷㈠第││ 194至199頁)。 │└──────────────────────────┘┌──────────────────────────┐│申請人:陳新統(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26)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5小基安班邱明珠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陳新統於98年7月1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予玄○○(但未付款),潘││明輝則以將陳新統照片貼在邱明珠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 ││情丁○○於98年7月2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新統。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陳新統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64至36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93至96頁)。 ││㈡陳新統之98/7/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7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1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2/││ 27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 ││ 查局卷㈡第367至371頁)。 │└──────────────────────────┘┌──────────────────────────┐│申請人:顏許春綢(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47)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不詳人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顏許春綢於98年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舊船員││手冊予玄○○(但未交付費用),玄○○於98年間至98年6 ││月8日前某日以將顏許春綢照片貼在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 ││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 ││知情酉○○○於98年6月8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顏許春綢。│├──────────────────────────┤│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顏許春綢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22至424頁)、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11至113頁)。 ││㈡顏許春綢之98/6/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傭承諾 ││ 書影本、98/6/8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98/6/8申││ 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2/18小型││ 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 第425至429頁)。 │└──────────────────────────┘┌──────────────────────────┐│申請人:宙○○(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㈠58)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4小基安班陳本原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宙○○於98年7月13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交付訂金1,000元予玄○○,潘 ││明輝則以將宙○○照片貼在左列陳本原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 ││不知情黃○○於98年7月2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 ││上開資料,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宙○○。│├──────────────────────────┤│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㈢宙○○: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證據對照: ││㈠宙○○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1至2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9至61頁)。 ││㈡宙○○之98/7/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7僱傭││ 承諾書影本、之98/7/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 身份證影本及97/12/2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結業證書影本、98/7/1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 ││ 調查局卷㈣第25至29頁)。 │└──────────────────────────┘┌──────────────────────────┐│申請人:顏東寶(本院編號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3小基安班鄭阿麗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顏東寶於98年2月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交予中和東區││釣具行老闆轉交玄○○,玄○○則以將顏東寶照片貼在鄭阿││麗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酉○○○於98年7月7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7月10日向高雄區 ││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顏東寶。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顏東寶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99至30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66至168頁)。 ││㈡顏東寶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2/4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7/7僱用承諾書影本、98/7/7││ 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身份證影本及97/12/18小型漁││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結訓人員名冊(調查局卷㈡第302 ││ 至307頁)。 │└──────────────────────────┘┌──────────────────────────┐│申請人:林大勇(本院編號⑨;起訴編號㈠98) │├──────────────────────────┤│班別及受訓期間:變造654小基安班陳本原之結業證書 │├──────────────────────────┤│起訴事實:林大勇於98年4月27日交付身分證、照片、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玄○○,玄○○則以││將林大勇照片貼在陳本原之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C○○盜用不知情蔡丞 ││耿於98年7月16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於翌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大勇。 │├──────────────────────────┤│檢察官所指被告及罪名: ││㈠玄○○: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C○○: ││ ⑴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⑵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 │├──────────────────────────┤│證據對照: ││㈠林大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66至17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36至38頁)。 ││㈡林大勇之98/7/1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16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4/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證影本及97/12/││ 2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小型││ 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結訓人員名冊(調查局卷││ ㈤第172至174頁背面)。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裕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裕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