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朱世璋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209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有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4269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程珮涵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高有德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高有德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422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先後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92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完畢後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詎不知警惕,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8月7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艾迪亞旅館」房間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 次(起訴書誤繕為各1 次,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嗣於同日20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盤查,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於102年5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

刑事第十庭

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朱世璋

  書記官 陳秋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9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