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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箐葉育宏廖華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2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泰瑋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龔盈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6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泰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陳泰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卻於民國103 年12月間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批,欲伺機販售變現,惟尚未著手於販賣行為。嗣於104 年1 月28日18時40分許,出門在外又隨身攜帶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5包,於未及售出前,即在高雄市○○區○○里○○○巷0 ○00號前,因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該處形跡可疑為警盤查,陳泰瑋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涉犯毒品罪嫌前,主動將車內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5包及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物交由警方查扣,自首而接受裁判,又於偵查中坦承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其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者,業據審判長於調查證據程序中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連性,且無不當取得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前揭規定,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其餘憑以認定本案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於104 年1 月28日、29日警詢時供稱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5包係供己施用,於104 年1 月29日偵訊時供稱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5包係調來換現金,嗣後審理中改口否認,辯護人並為其辯護:被告是因為要施用而持有毒品。因於偵訊時擔心要被勒戒,被告不清楚法律適用及輕重問題,所以才辯稱是這部分販賣,此部分的陳述是不實在的等語(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21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2頁、第57頁)。經查:

(一)上揭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於104 年1 月29日偵訊時坦承不諱(104 年度偵字第6031號卷【下稱偵卷】第8 頁),被告於審理時亦自承於偵查時沒有強暴、脅迫或不法取供,偵查時之陳述是出於自由意志,偵查時之筆錄是經其閱覽後才簽名等語(本院卷第58頁)。被告雖於審理時改稱:偵訊時已經精神恍惚了,自己講什麼自己都不太清楚,筆錄從28日晚上十點多做到一點多,接著又送到地檢署等語(本院卷第58頁),辯護人並為其辯護稱:偵訊時擔心要被勒戒,被告不清楚法律適用及輕重問題,所以才辯稱是這部分販賣等語(本院卷第58頁),然被告於104 年1 月28日、29日警詢時均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6包係供己施用(高市警岡分偵字0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卷】警卷第3 頁反面至第4 頁反面),亦於審理時自承於警詢時沒有強暴、脅迫或不法取供,警詢時之陳述是出於自由意志,警詢時之筆錄是經其閱覽後才簽名等語(本院卷第58頁),衡情,如其擔心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遭觀察、勒戒,何以於警詢時不擔心,迨至偵訊時才擔心?況如其擔心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遭觀察、勒戒,自可逕行否認施用,何以改口供承刑責較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

(二)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是警察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地,經被告自行提出後,依法扣押而查獲,為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所自承(警卷第2 頁反面至第3 頁;偵卷第8 頁;本院卷第58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受搜索人:陳泰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04 年1 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陳泰瑋)、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檢管字第352 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安保字第9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刑案現場照片22張、扣押物之行動電話照片7 張附卷可稽(警卷第11至19頁、第24至34頁;偵卷10至14頁、第29至32頁),另有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被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3 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79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偵卷第45至47頁),是被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白色結晶15包,均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足以認定。

(四)查獲過程:

1、證人即查獲警員劉慶彰於審理時到庭證稱:104 年1 月28日晚上6 點40分,其帶實習生巡邏時,在高雄市○○區○○里○○○巷0 ○00號前的空地發現一台車輛,覺得可疑前往盤查。因他停放的位置很偏僻是一個工廠又很暗,我們經過時發現有白色的汽車,我們才進去瞭解,是巡邏時偶然看到的。當時發現被告在駕駛座,當時他手上拿著K 煙吸食,我叫他下車,發現駕駛座有一包愷他命,事後呼叫所內警員將被告帶回派出所盤查。將他帶回派出所後我們叫他把東西從他包包拿出來,打開後發現裡面有一些毒品,他身上也有一些毒品,毒品都是他自己拿出來的,他說毒品是自己吸食使用,我們當時並沒有確認哪些是甲基安非他命,哪些是愷他命。東西是他自己拉開拉鍊拿出來的,請他說這些東西是什麼東西,我們再拿去檢驗是屬於什麼毒品。盤查當時沒有懷疑被告除了K 煙以外還有其他毒品,是之後才發現的等語(本院卷第頁)。

2、依證人即查獲警員劉慶彰所證述查獲過程觀之,警方在查獲被告前,原未掌握任何線報或事證懷疑被告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係在巡邏時發現被告形跡可疑而上前盤查,經警帶回派出所後被告主動將車上包包內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5包交由警方查扣。嗣於製作偵訊筆錄時,因被告己身之供述而意外查獲本案,衡情檢察官自無為求辦案績效,而要求被告為不實陳述之可能,且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共15包,合計檢驗前淨重16.549公克、檢驗後淨重16.378公克,數量非微,且已分裝完,依各包重量觀之,有多包分裝重量幾近相同,此與販賣毒品者需將毒品分裝為數量一致之小包,而以標準化之價格、數量、品質供應購毒者,以達成迅速交易目的之情形一致,倘被告並非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意圖而購入甲基安非他命,其大可於外出時依自己使用之劑量,酌予攜帶,何需將所購得15包甲基安非他命均隨身攜帶,徒增遭查緝之風險?在在可見被告將所購得15包甲基安非他命隨身攜帶,係基於販賣毒品牟利之意圖,欲伺機販售,至臻明灼,其於偵訊時自承:安非他命於103 年12月間時跟綽號「小黑」調的,調來換現金,本來是要拿來賣,之後就打消這個念頭等語,亦符合常情。

3、如非被告於警詢時主動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5包交由警方查扣,復於偵訊時據實告知上開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相關緣由,檢察官僅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亦實難查知被告確有販賣營利之意圖。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承104 年1 月29日偵查訊問時,並無強暴、脅迫或不法取供之情事,業如上述,被告前述偵查中自白應具有任意性,要無疑義。被告辯稱係因精神恍惚,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於偵訊時擔心要被勒戒,因不清楚法律適用及輕重問題,才辯稱是販賣等語,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且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五)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及持有毒品罪,皆以持有毒品為其基本事實;其區別標準,在於取得或持有毒品之始,有無販賣營利之意圖為斷;販賣毒品罪,不以販入毒品後,復行賣出為必要,凡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將毒品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已完成;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乃行為人以意圖販賣營利以外之原因而持有毒品,其後始起意營利販賣(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70 號判決意旨參照)。

1、被告經查獲後,依其所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聯記錄分析結果,與其通話之人並無毒品案件前科乙情,有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檢查事務官所製作卷證分析報告1 份存卷可佐(本院卷第98頁),故無法認定被告已與有毒品前科之人聯繫而著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2、再者本案並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係基於販賣營利之意圖取得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5包,故應認被告係基於圖利以外之原因取得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嗣後因欲調現始生販賣之犯意,惟未及著手販賣即遭查獲,已如上述,故其係意圖而販賣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可認定。

(六)綜上所述,因被告於偵訊時已坦承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且其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檢驗前淨重

16.549公克、檢驗後淨重16.378公克,數量非微,其於偵訊時自白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2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有無減輕或免除其刑事由之說明:

1、有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之適用:

⑴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101號、72年台上字第641 號著有判例可供參照。

⑵查警員劉慶彰於巡邏時因被告形跡可疑上前盤查時,見被告正施用愷他命,並發現駕駛座有1 包愷他命,將被告帶回派出所後,主動自其所有之包包內取出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等情,已如上述。觀諸該查獲過程,可見當時警方縱因被告停車時行跡可疑上前盤查,至多僅有合理懷疑被告施用及持有愷他命,並無任何跡證足以懷疑被告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被告經帶回派出所在員警詢問將身上東西交出來之際,即主動提出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供警方查扣,並供述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非被告於警詢時主動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5包交由警方查扣,復於偵訊時據實告知上開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相關緣由,檢察官僅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亦實難查知被告確有販賣營利之意圖,被告所為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2、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⑴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該條所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當包括行為人之犯罪原因、動機、造成損害、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亦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令宣告法定低度刑,仍嫌過重等情況,以為判斷。

⑵就本案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其法定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 萬元以下罰金,罪刑甚為嚴峻,然被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檢驗前淨重16.549公克、檢驗後淨重16.378公克,數量尚非甚鉅,顯見被告可自其中獲取之利益並非龐大,倘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客觀上已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三)科刑: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戕害身心之重大危害,且為政府向來所嚴格查緝,竟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僅有違抗法紀之實際表徵,更潛藏對社會治安的不確定危害因素,犯後雖於偵訊中坦承犯行,嗣於本院審理中則矢口否認,惟念被告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尚非甚鉅,且其持有期間未見有外流以加深戕害身陷毒癮之國民身心健康等情狀,及被告於此之前並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 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稱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從事漁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1 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押物與沒收之說明

1、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檢驗前淨重16.549公克、檢驗後淨重16.378公克),已如上述,均係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另包裝袋15只部分,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2、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被告自承為其所有,因無證據顯示與被告上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亦併此敘明。

(五)給予緩刑宣告:末查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尚稱良好,已如上述,其年僅22歲,年紀甚輕,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判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4 年,以啟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並使被告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復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又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為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葉育宏

法 官 廖華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為警於104 年1 月28日18時40分至19時許,在高雄市○
○區○○里○○0 巷0 ○00號旁空地,經被告陳泰瑋同意搜索後
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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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 所有人│應否沒收銷燬或沒收│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3.519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3.509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5頁)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3.580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3.565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5頁)      │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46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37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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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26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15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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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33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23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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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28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16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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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36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21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6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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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18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08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6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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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53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41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6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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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55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46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6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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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656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646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6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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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46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35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6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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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684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673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7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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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76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63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7 頁)     │                  │
├──┼───────┼────────┼─────────┤
│15│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693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680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7 頁)     │                  │
└──┴───────┴────────┴─────────┘
附表二:為警於104 年1 月28日18時40分至19時許,在高雄市○
○區○○里○○0 巷0 ○00號旁空地,經被告陳泰瑋同意搜索後
扣得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 所有人│應否沒收銷燬或沒收│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476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464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7頁)      │                  │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721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710 │                  │
│    │              │公克⑵          │                  │
│    │              │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 B00000000(偵│                  │
│    │              │卷第55頁)      │                  │
├──┼───────┼────────┼─────────┤
│ 3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679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667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偵 │                  │
│    │              │卷第55頁)      │                  │
├──┼───────┼────────┼─────────┤
│ 4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680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680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偵 │                  │
│    │              │卷第55頁)      │                  │
├──┼───────┼────────┼─────────┤
│ 5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4.842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4.832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偵 │                  │
│    │              │卷第55頁)      │                  │
├──┼───────┼────────┼─────────┤
│ 6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826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815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偵 │                  │
│    │              │卷第55頁)      │                  │
├──┼───────┼────────┼─────────┤
│ 7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809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797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偵 │                  │
│    │              │卷第55頁)      │                  │
├──┼───────┼────────┼─────────┤
│ 8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2.240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2.222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偵 │                  │
│    │              │卷第56頁)      │                  │
├──┼───────┼────────┼─────────┤
│ 9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697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690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56頁)      │                  │
├──┼───────┼────────┼─────────┤
│10│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755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745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56頁)      │                  │
├──┼───────┼────────┼─────────┤
│11│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848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838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56頁)      │                  │
├──┼───────┼────────┼─────────┤
│12│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769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759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56頁)      │                  │
├──┼───────┼────────┼─────────┤
│13│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642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633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56頁)      │                  │
├──┼───────┼────────┼─────────┤
│14│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648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638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57 頁)     │                  │
├──┼───────┼────────┼─────────┤
│15│混合咖啡之第三│⑴抽樣2 包檢驗,│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級毒品愷他命25│檢出愷他命(Keta│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包(含包裝袋25│mine)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只)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5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0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B0│                  │
│    │              │0000000 (偵卷第│                  │
│    │              │58頁)          │                  │
├──┼───────┼────────┼─────────┤
│16 │外觀「伯朗可可│⑴抽樣2 包檢驗,│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亞」咖啡包6 包│檢出Ethylone(bk│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含包裝袋6 只│-MDEA ,毒品分級│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5)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5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0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B0│                  │
│    │              │0000000 (偵卷第│                  │
│    │              │58頁)          │                  │
├──┼───────┼────────┼─────────┤
│18│K盤1個        │被告所有        │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              │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              │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19│玻璃球(吸食器│被告所有        │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2 個(其中1 │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個已斷裂)    │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20│SAMSUNG 手機1 │被告所有        │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支(IMEI:3542│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0000000000)  │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21│Imatch手機1 支│被告所有        │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IMEI:866337│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00000000)    │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                │                  │
├──┼───────┼────────┼─────────┤
│22│刮片(吸管)1 │被告所有        │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支            │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              │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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