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0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楊書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石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忠信所犯如附表所示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忠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玆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          │期        │
├─┼───┼───────┼─────┼─────┼─────┼─────┼─────┤
│1 │竊盜  │有期徒徒3月, │104年10月 │本院105年 │105年2月2 │本院105年 │105年3月8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19日      │度簡字第  │日        │度簡字第  │日        │
│  │      │臺幣1,000元折 │          │182號     │          │182號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4年10月 │本院105年 │105年2月2 │本院105年 │105年3月8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20日      │度簡字第  │日        │度簡字第  │日        │
│  │      │臺幣1,000元折 │          │182號     │          │182號     │          │
│  │      │算1日         │          │          │          │          │          │
├─┼───┼───────┼─────┼─────┼─────┼─────┼─────┤
│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4年10月7│本院105年 │105年4月29│本院105年 │105年5月24│
│  │      │如易科罰金以新│日        │度簡字第  │日        │度簡字第  │日        │
│  │      │臺幣1,000元折 │          │1272、1909│          │1272、1909│          │
│  │      │算1日         │          │號        │          │號        │          │
├─┼───┼───────┼─────┼─────┼─────┼─────┼─────┤
│4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4年12月 │本院105年 │105年4月29│本院105年 │105年5月24│
│  │      │如易科罰金以新│22日      │度簡字第  │日        │度簡字第  │日        │
│  │      │臺幣1,000元折 │          │1272、1909│          │1272、1909│          │
│  │      │算1日         │          │號        │          │號        │          │
├─┼───┼───────┼─────┼─────┼─────┼─────┼─────┤
│5 │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 │104年8月13│本院104年 │105年4月29│本院104年 │105年4月29│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新│日        │度審易字第│日        │度審易字第│日        │
│  │條例  │臺幣1,000元折 │          │2894號    │          │2894號    │          │
│  │      │算1日         │          │          │          │          │          │
├─┼───┼───────┼─────┼─────┼─────┼─────┼─────┤
│6 │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 │104年8月14│本院104年 │105年4月29│本院104年 │105年4月29│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新│日        │度審易字第│日        │度審易字第│日        │
│  │條例  │臺幣1,000元折 │          │2894號    │          │2894號    │          │
│  │      │算1日         │          │          │          │          │          │
├─┼───┼───────┼─────┼─────┼─────┼─────┼─────┤
│7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05年1月7 │本院105年 │105年6月14│本院105年 │105年7月12│
│  │      │如易科罰金以新│日        │度簡字第  │日        │度簡字第  │日        │
│  │      │臺幣1,000元折 │          │2492號    │          │2492號    │          │
│  │      │算1日         │          │          │          │          │          │
├─┼───┼───────┼─────┼─────┼─────┼─────┼─────┤
│8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05年1月25│本院105年 │105年6月14│本院105年 │105年7月12│
│  │      │如易科罰金以新│日        │度簡字第  │日        │度簡字第  │日        │
│  │      │臺幣1,000元折 │          │2492號    │          │2492號    │          │
│  │      │算1日         │          │          │          │          │          │
├─┼───┼───────┼─────┼─────┼─────┼─────┼─────┤
│9 │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 │104年12月 │本院105年 │105年7月11│本院105年 │105年8月2 │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新│24日      │度簡字第  │日        │度簡字第  │日        │
│  │條例  │臺幣1,000元折 │          │2839號    │          │2839號    │          │
│  │      │算1日         │          │          │          │          │          │
├─┼───┴───────┴─────┴─────┴─────┴─────┴─────┤
│備│1.編號1、2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
│註│2.編號3、4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272、19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
│  │3.編號5、6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8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4.編號1、2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4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8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