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毛妍懿、張瀞文、陳俊宏
- 當事人張英傑、張瑛慧、李宏毅、宋振濤、徐士騫、葉松華、陳家儀、黃顯智、谷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06年度金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英傑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張瑛慧 選任辯護人 陳靜娟律師 被 告 李宏毅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被 告 宋振濤 選任辯護人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 被 告 徐士騫 選任辯護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被 告 葉松華 義務辯護人 黃千珉律師 被 告 陳家儀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黃顯智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酈瀅鵑律師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谷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智 被 告 上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8682 號、106 年度偵字第1056號、第5619號、第5873號)及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1056號、第10530 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10530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48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英傑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張瑛慧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李宏毅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宋振濤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徐士騫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葉松華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陳家儀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顯智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谷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科罰金新臺幣陸仟萬元。 上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 如附表六所示之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英傑於民國103 年初前之不詳時間,加入香港谷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香港谷神公司,黃品龍為香港谷神公司之總裁,為實際負責人,林挺生為執行長兼業務主管,均經檢察官另行通緝)。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地區開立帳戶作為收受投資人參與該公司投資專案款項之管道,後又於103 年9 月10日、104 年5 月11日,在臺灣地區先後成立谷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高雄市○鎮區○○○路00號12樓之9 ,下稱臺灣谷神公司)、上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8 樓之5 ,下稱上善公司),由黃顯智擔任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均為黃品龍),以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作為香港谷神公司在臺灣地區派發紅利予匯率期權套利專案投資人之窗口【即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香港谷神公司成立後,張英傑、張瑛慧、李宏毅、宋振濤、徐士騫、葉松華、陳家儀及黃顯智,其等與林挺生及香港谷神公司、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之行為負責人黃品龍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集合犯意聯絡,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藉招攬投資方式,經營非銀行不得從事之收受存款業務,其等分工情形如下:張英傑負責設計規畫及招攬投資人投資匯率期權套利專案【即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招攬投資人投資外匯保證金專案【即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及外匯套利投資方案【即事實欄一㈣所示投資方案】,並管理維護該公司使用之MT4 系統【係一可供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之電子系統】,供外匯保證金專案【即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迄至104 年7 月15日因另犯詐欺案入監服刑為止。張瑛慧於104 年7 月15日張英傑入監服刑後,加入香港谷神公司,承接張英傑管理維護MT4 系統,以供外匯保證金專案及信貸投資專案【即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並負責與香港谷神公司人員聯繫,核對確認投資人入金、利息、出金等金額,管理維護香港谷神公司網站之後台系統,彙整相關報表。李宏毅自103 年初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對該公司業務人員進行關於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之教育訓練,並與網動公司【協助建置維護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包括前台公開網頁及後台管理系統,後台系統有公司業務人員資料及客戶投資資料)之業者】接洽聯繫,處理香港谷神公司網站程式修改、更新及解決系統相關問題,以供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自行上網查看投資狀況。宋振濤自104 年1 月起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以邀請有可能投資之人前往香港地區旅遊及參觀香港谷神公司之方式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招攬期間將近2 年之久,而招攬投資所獲得報酬高達美金28萬1,940.87元,換算新臺幣約845 萬8,226.1 元【以下未載明幣別者,均指新臺幣】。徐士騫於103 年11月間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招攬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並處理張英傑交辦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建置,及業務人員晉升職階之審核,迄至104 年6 月底離開該公司為止。葉松華於103年11月間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該公司MT4 系統投資人資料之建檔及管理維護,以供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並自105 年3 月起兼任業務工作,招攬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陳家儀於上善公司成立前,負責以臺灣谷神公司銀行帳戶發放紅利予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於上善公司成立後,負責指示黃顯智以上善公司銀行帳戶發放紅利予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黃顯智於103 年8 月間加入香港谷神公司之初,負責成立臺灣谷神公司擔任負責人,並開立公司銀行帳戶【103 年9 月10日起至104 年5 月10日止】,嗣成立上善公司擔任負責人,亦開立公司銀行帳戶【104 年5 月11日起至查獲止】,先後以上開帳戶作為香港谷神公司派發紅利予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之窗口,而黃顯智在上善公司成立後,負責實際派發紅利予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上開張英傑等8 人、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前揭所參與投資方案、所招攬投資人及所參與期間,對照附表一至三及事實欄一㈣所示投資人,計算上開其等應負責之犯罪金額如附表五所示】。香港谷神公司推出下列投資方案吸引投資人投資: (一)匯率期權套利專案(又稱C 方案):103 年7 、8 月間推出之專案,投資1 單位為美金1 萬元,投資1 期為4 個月,期滿可取回本金,期間並領有固定配息,每期首月為作業期,不配發紅利,其後每月配發4 %,每期利率為12%,換算年利率達36%。投資人之投資款匯入香港谷神公司設於香港地區之銀行帳戶內,再由香港谷神公司人員匯款至臺灣谷神公司、上善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之銀行帳戶,由黃顯智派發紅利予投資人,該方案推行至103 年12月底,惟尚有少數投資人持續投資該方案至105 年初。張英傑、陳家儀、黃顯智、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以上述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前後共計吸收資金達新臺幣(下同)5,940 萬1,770 元(各該投資人姓名、投資日期及投資金額詳如附表一所載,共計美金198 萬59元,以美金兌換新臺幣1 比30之匯率換算為5,940 萬1,770 元;其等應負責之犯罪金額如附表五編號1 、7 至10所示),並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二)外匯保證金專案:103 年12月推出之專案,投資幣別為美金,投資1 期為1 個月,期滿可取回本金,投資期間每月固定配發0.7 %紅利,換算利率8.4 %。投資人之投資款項係匯入香港谷神公司設於香港地區之銀行帳戶內,紅利則由香港谷神公司人員匯款至投資人指定帳戶內,投資人利用MT4 系統隨時查看投資狀況,該方案推至105 年7 月底。張英傑、張瑛慧、李宏毅、宋振濤、徐士騫、葉松華以上述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前後共計吸收資金達2 億6,922 萬6742.5元(各該投資人姓名、投資日期及投資金額詳如附表二所載,共計美金897 萬4224.75 元,以美金兌換新臺幣1 比30之匯率換算為2 億6,922 萬6742.5元;其等應負責之犯罪金額如附表五編號1 至6 所示),並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三)信貸投資專案:105 年8 月間推出之專案,在外匯保證金專案之原有內容架構中新增參與投資並綁約(閉鎖期)1 年者,投資期間固定每月配發1 %紅利,換算年利率達12%,若不綁約1 年者則與外匯保證金專案同為每月配發0.7 %紅利,換算年利率達8.4 %,投資幣別同樣為美金,期滿可取回本金。投資人之投資款項係匯入香港谷神公司設於香港地區之銀行帳戶內,紅利則由香港谷神公司人員匯款至投資人指定帳戶內,投資人利用MT4 系統隨時查看投資狀況。張瑛慧、李宏毅及葉松華以上述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前後共計吸收資金達2,616 萬8,559.9 元(各該投資人姓名、投資日期及投資金額詳如附表三所載,共計美金87萬2,285.33元,以美金兌換新臺幣1 比30之匯率換算為2,616萬8,559.9 元;其等應負責之犯罪金額如附表五編號2 、3、6 所示),並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四)張英傑於103 年8 月13日,透過鄧皓書(另案審理中)引介,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翁記泡沫廣場與楊眞枝見面,張英傑提供其名片、香港谷神公司簡介、申購流程、外匯套利交易之投資說明書給楊眞枝閱覽,並向楊眞枝稱投資香港谷神公司外匯套利投資方案,投資250 萬元,每年收益大約12%(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每月收益12%),楊眞枝因而於103 年8 月21日前往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將249 萬4,835 元辦理結購外匯美金8 萬3,000 元,並匯款美金8 萬3,000 元至張英傑指定之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地區之銀行帳戶,張英傑以上述方式向楊眞枝吸收資金249 萬4,835 元,並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二、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12月8 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人員,前往附表四所示扣押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四所示物品,復另向本院聲請扣得附表七所示帳戶款項,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 二、本件因卷證繁雜,為便於說明起見,引用卷證出處,爰依附表八「卷宗簡稱對照表」所示簡稱加以記載。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證人即被告黃顯智、張瑛慧、徐士騫、葉松華、宋振濤、張英傑及李宏毅於調查局詢問所為陳述,對自己以外之其餘被告而言,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證人鄭世紘、施彥成、許純玉及王紫玲於調查局所為陳述,對本案被告而言,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張英傑、李宏毅、黃顯智、陳家儀、張瑛慧、徐士騫及宋振濤既表示對於上開人等除自己以外之他人於審判外陳述不同意有證據能力(張英傑部分詳金重訴院二卷第18頁至第21頁;李宏毅部分詳金重訴院一卷第123 頁;黃顯智部分詳金重訴院四卷第263 頁;陳家儀部分詳金訴院一卷第45頁;張瑛慧部分詳金重訴院二卷第14頁;徐士騫部分詳金重訴院二卷第33頁至第35頁;宋振濤部分詳院一卷第39頁),復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例外得為證據之規定,是上開被告主張自己以外之他人於審判外陳述,不得作為對其等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而主張無證據能力乙節,於法有據。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再者,該「被告以外之人」,如經法院於審理中傳喚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賦予被告有與之對質、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瑕疵之機會,自屬已充分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職是,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或該偵查中之陳述除另違反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規定外,應具證據能力。證人即被告張英傑、李宏毅、黃顯智、張瑛慧、徐士騫、葉松華及宋鎮濤,證人許純玉、王紫玲、鄭世紘於偵訊中所為證述均經合法具結後而為陳述,有該偵訊筆錄及結文在卷可稽,且上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到庭作證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對質、詰問,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業受充分保障,且反對其等證述有證據能力之被告及辯護人並未提出各該證人偵查中所證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各該證人於偵查中證述內容,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英傑、張瑛慧、李宏毅、宋振濤、徐士騫、葉松華、陳家儀及黃顯智均矢口否認犯行,被告張英傑辯稱:我只有管理維護MT4 系統,我沒有負責研擬投資專案,也沒有對外招攬投資云云(金重訴院二卷第9 頁);被告張瑛慧辯稱:我只是擔任行政工作,沒有處理金錢流向(金重訴院一卷第51頁);被告李宏毅辯稱:我是經由人力銀行進入公司擔任教學的工作,我只是從事金融商品的教學工作云云(金重訴院一卷第118 頁);被告宋振濤辯稱:我沒有自己的辦公室,也沒有領取固定薪水,我只是介紹他人投資以賺取仲介費,如我的下線再找到其他人投資,我可以領取獎金,我所介紹的朋友都有拿回投資的錢,我不知道這樣為何犯罪云云(金重訴院二卷第10頁);被告徐士騫辯稱:我沒有自己的辦公座位,也沒底薪,我的報酬來自我招攬人投資的獎金,我沒有參與設置香港谷神公司網站,也沒有審核業務人員的晉升云云(金重訴院二卷第9 頁、第10頁);被告葉松華辯稱:我只是做簡單的行政工作,我自己也有投資云云(院一卷第118 頁);被告陳家儀辯稱:我因為係黃品龍女友的關係,所以經常幫黃品龍匯款,我不是違反銀行法的共犯云云(金訴院一卷第41頁、第42頁);被告黃顯智辯稱:我本身也是匯率期權套利專案的投資人,所以我不認為這些投資是非法的云云(金重訴院二卷第9頁),經查: (一)被告張英傑於103 年初前之不詳時間,加入香港谷神公司(黃品龍為香港谷神公司之總裁,為實際負責人,林挺生為執行長兼業務主管,均經檢察官另行通緝)。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地區開立帳戶作為收受投資人參與該公司投資專案款項之管道,後又於103 年9 月10日、104 年5 月11日,在臺灣地區先後成立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由被告黃顯智擔任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均為黃品龍),以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作為香港谷神公司在臺灣地區派發紅利予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之窗口。而被告張英傑負責管理維護該公司使用之MT4 系統(係一可供客戶查看投資狀況之電子系統),供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迄至104 年7 月15日因另涉詐欺案入監服刑為止。被告張瑛慧於104 年7 月15日張英傑入監服刑後,加入香港谷神公司,承接張英傑管理維護MT4 系統,以供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並負責與香港谷神公司人員聯繫,核對確認投資人入金、利息、出金等金額,管理維護香港谷神公司網站之後台系統,彙整相關報表。被告李宏毅自103 年初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對該公司業務人員進行關於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之教育訓練,並與協助建置維護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前台公開網頁及後台管理系統的網動公司接洽聯繫,處理香港谷神公司網站程式修改、更新及解決系統相關問題,以供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自行上網查看投資狀況。被告宋振濤自104 年1 月起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以邀請有可能投資之人前往香港地區旅遊及參觀香港谷神公司之方式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招攬期間將近2 年之久,而招攬投資所獲得佣金高達美金28萬1,940.87元,換算新臺幣約845 萬8,226.1 元。被告徐士騫於103 年11月間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招攬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並處理張英傑交辦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建置,及業務人員晉升職階之審核,迄至104 年6 月底離開該公司為止。被告葉松華於103 年11月間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該公司MT4 系統投資人資料之建檔及管理維護,以供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並自105 年3月起兼任業務工作,招攬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被告黃顯智於103 年8 月間加入香港谷神公司之初,負責成立臺灣谷神公司擔任負責人,並開立公司銀行帳戶(103 年9 月10日起至104 年5 月10日止),嗣成立上善公司擔任負責人,亦開立公司銀行帳戶(104 年5 月11日起至查獲止),先後以上開帳戶作為香港谷神公司派發紅利予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之窗口,而被告黃顯智在上善公司成立後,負責實際派發紅利予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之事實,業據被告張英傑於偵訊(他四卷第202 頁背面、第203 頁背面、第215 頁背面、第216 頁及其背面、第217 頁背面、第218 頁);被告張瑛慧於調詢及偵訊(偵二卷第83頁背面、第86頁、第102 頁至第105 頁,他四卷第164 頁及其背面、第165 頁);被告李宏毅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供承(他四卷第66頁背面、第70頁及其背面、第73頁及背面、第107 頁背面、第109 頁背面、第111 頁、第113頁及其背面,偵三卷第101 頁、第124 頁及其背面、第125頁背面、第127 頁及其背面,金重訴院三卷第138 頁背面至第142 頁);被告宋振濤於調詢(偵三卷第133 頁背面至第137 頁、第151 頁背面至第1 54頁);被告徐士騫於偵訊(偵五卷第31頁至第35頁);被告葉松華於調詢(他四卷第23頁背面、第24頁、第51頁至第59頁);被告黃顯智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他四卷第173 頁背面、第174 頁、第175頁、第176 頁及其背面頁、第190 頁背面、第193 頁194 頁背面、第195 頁及其背面,偵二卷第18頁背面、第21頁及其背面、第22頁、第23頁及其背面、第24頁背面、第25頁、第69頁背面、第70頁,偵四卷第53頁背面、第54頁,金重訴院三卷第90頁背面、第108 頁)供承自己參與上開行為不諱,復有經濟部商業司關於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基本資料(偵二卷第76頁,他二卷第51頁、第53頁,他一卷第174 頁至第178 頁)、登記事項查詢單(他二卷第51頁)、臺灣谷神公司合作金庫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四卷第80頁至第83頁,他一卷第31頁至第34頁,偵一卷第119 頁、第120頁)、上善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78 頁、第179 頁)、MT4 系統下載流程(他一卷第199 頁至第204 頁)在卷可憑,堪認屬實。 (二)香港谷神公司以下列投資方案吸引投資人投資:㈠匯率期權套利專案(又稱C 方案):103 年7 、8 月間推出之專案,投資1 單位為美金1 萬元,投資1 期為4 個月,期滿可取回本金,期間並領有固定配息,每期首月為作業期,不配發紅利,其後每月配發4 %,每期利率為12%,換算年利率達36%。投資人之投資款匯入香港谷神公司設於香港地區之銀行帳戶內,再由香港谷神公司人員匯款至臺灣谷神公司、上善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之銀行帳戶,由黃顯智派發紅利予投資人,該方案推行至103 年12月底,惟尚有少數投資人持續投資該方案至105 年初。上開期間有附表一所示蕭靖憲等投資人參與投資(各該投資人姓名、投資日期及投資金額詳如附表一所載,共計美金198 萬59元,以美金兌換新臺幣1 比30之匯率換算新臺幣為5,940 萬1,770 元)。㈡外匯保證金專案:103 年12月推出之專案,投資幣別為美金,投資1 期為1個月,期滿可取回本金,投資期間每月固定配發0.7 %紅利,換算利率8.4 %。投資人之投資款項係匯入香港谷神公司 設於香港地區之銀行帳戶內,紅利則由香港谷神公司人員匯款至投資人指定帳戶內,投資人利用MT4 系統隨時查看投資狀況,該方案推至105 年7 月底。上開期間有附表二所示鄭思妍等投資人參與投資(各該投資人姓名、投資日期及投資金額詳如附表二所載,共計美金897 萬4224.75 元,以美金兌換新臺幣1 比30之匯率換算新臺幣為2 億6,922萬6742.5元)。㈢信貸投資專案:105 年8 月間推出之專案,在外匯保證金專案之原有內容架構中新增參與投資並綁約(閉鎖期)1 年者,投資期間固定每月配發1 %紅利,換算年利率達12%,若不綁約1 年者則與外匯保證金專案同為每月配發0.7 %紅利,換算年利率達8.4 %,投資幣別同樣為美金,期滿可取回本金。投資人之投資款項係匯入香港谷神公司設於香港地區之銀行帳戶內,紅利則由香港谷神公司人員匯款至投資人指定帳戶內,投資人利用MT4 系統隨時查看投資狀況。有附表三所示楊璨榕等投資人參與投資(各該投資人姓名、投資日期及投資金額詳如附表三所載,共計美金87萬2,285.33元,以美金兌換新臺幣1 比30之匯率換算新臺幣為2,616 萬8,559.9 元)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黃顯智(他四卷第190 頁背面)、徐士騫(偵五卷30頁)、李宏毅(他四卷第110 頁、第111 頁)、張瑛慧(他四卷第165 頁)、葉松華(他四卷第54頁)於偵訊供承在卷,且就各投資專案之內容,其等供證內容互核相符,復有中央銀行外匯局匯往國外受款人交易資料明細表(偵一卷第113 頁至第115 頁)、投資人資料表(他三卷第23頁、第24頁)、投資人投資資料(他四卷第145 頁至第148 頁)、香港谷神公司後台管理系統客戶資料(他四卷第179 頁背面至第180 頁背面)、四元素獲利預估表(他一卷第21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被告張英傑於103 年8 月13日,透過鄧皓書(另案審理中)引介,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翁記泡沫廣場與楊眞枝見面,楊眞枝受被告張英傑所要約而於103 年8 月21日前往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將249 萬4,835 元辦理結購外匯為美金8萬3,000 元,並匯款美金8 萬3,000 元至被告張英傑指定之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地區之銀行帳戶之事實,業據被告張英傑於偵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楊眞枝於偵訊(a1卷第57頁至第60頁)指證內容大致相符,復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匯出匯款賣匯申請書(a1卷第21頁、第22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亦足認定。 (四)被告張英傑辯稱對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示投資方案內容均不知情,僅係替香港谷神公司維護MT4 系統;與楊眞枝見面係向其借款供自己投資外匯,後來因入監而無法還款云云(他四卷第215 頁背面、第217 頁、a2卷第143 頁)。經查: 1、證人鄭世紘於偵訊及本院審理證稱:伊與王紫玲在黃品龍所經營臺灣谷神公司任職期間,黃品龍本來要伊負責對員工教育訓練,且黃品龍如果要上台北,伊也會開車載黃品龍前往。伊載黃品龍前往台北,曾經看到黃品龍與被告張英傑一起討論外匯的事情。後來,黃品龍向伊聲稱被告張英傑已經將先前討論外匯的結果製作出書面資料,也就是「香港谷神公司四元素獲利預估表」,所以伊認為該投資方案係被告張英傑所設計,而且黃品龍有要求伊趕快瞭解及學習該投資方案的內容,被告張英傑有時候前來對伊驗收學習成果。因為伊與王紫玲不懂外匯,所以被告張英傑會對伊及王紫玲上課,因為黃品龍本來要伊負責對員工教育訓練,被告張英傑幫伊與王紫玲上課很多次,還有要求伊將上課內容講給被告張英傑聽,也就是驗收上課成果。被告張英傑跟黃品龍講伊跟王紫玲根本不是這塊料,沒辦法勝任對員工教育訓練的工作,因為103 年10月左右,伊有幫幾名員工上課,這些員工都聽不懂,後來都離職,所以黃品龍及被告張英傑很生氣,認為伊無法勝任這份工作等語(偵四卷第62頁及背面、金重訴院四卷第129 頁)。觀諸鄭世紘所提出「香港谷神公司四元素獲利預估表」所載內容(他一卷第207 頁),與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內容,即投資1 單位為美金1 萬元,投資1 期為4個月,每期首月為作業期,不配發紅利,其後每月配發4 %,每期利率為12%,換算年利率達36%之內容大致相符。證人施彥成於偵訊證稱:伊係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被告張英傑有跟伊介紹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可以固定領紅利,領3 個月,停1 個月,每月領4 %紅利,伊有因此而投資等語(偵三卷第68頁);證人即被告黃顯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證稱:被告張英傑招攬伊投資C 方案即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投資內容為1 期4 個月,第1 個月閉鎖期,第2 個月開始領本金4 %的紅利,所以1 年利率36%,被告張英傑係香港谷神公司的副總裁,主要負責決策及MT4 系統管理操作等語(他四卷第190 頁背面、第192 頁,偵二卷第69頁背面、第71頁背面,金重訴院三卷第97頁背面、第98頁)。綜上證據可知,被告張英傑不僅知悉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之內容,且從被告張英傑與黃品龍討論關於投資方案設計規畫內容後不久,黃品龍有向鄭世紘表示被告張英傑有郵寄投資方案的書面資料,並要求鄭世紘學習該投資方案之內容,而被告張英傑有向鄭世紘驗收學習成果之過程可知,被告張英傑亦係該投資方案之設計規畫者,並身兼該公司副總裁之職務,嗣後更有對外招攬施彥成及黃顯智等人投資之情形。是被告張英傑辯稱其主觀上不知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內容云云,顯然與卷內客觀證據所顯示之事實不符,委無足採。 2、證人即被告徐士騫於偵訊證稱:張英傑向伊介紹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並表示每月會發0.7 %的贈金,伊於104 年1 月或2 月投資,而投資過程也確實有領到每月0.7 %的利息,換算年利為8.4 %;被告張英傑曾經向伊請教其他公司有無推出類似的贈金專案,伊回答說有,且其他公司的官網比較漂亮,投資人可以在官網查詢自己的投資金額,所以被告張英傑請伊協助規劃香港谷神公司的網站,伊有陪同被告張英傑一起前往網動公司討論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建置內容等語(偵五卷第30頁、第31頁)。參酌被告張英傑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供稱其與徐士騫認識,但不是很熟等語(他四卷第217 頁,金重訴院三卷第74頁),足認被告張英傑與徐士騫並無冤仇及糾紛,徐士騫實無虛構事實誣諂被告張英傑之動機存在。再者,徐士騫供證自己受被告張英傑委託建置香港谷神公司網站乙情,係供承自己參與建置香港谷神公司網站以對外吸金犯行,屬對己不利之陳述內容,倘若所證非屬事實,徐士騫何以向檢察官虛構如此損人不利己之事實,是徐士騫上開證述,應具有特別可信之情狀。另以,被告張英傑所管理維護MT4 系統可供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查看自己投資狀況之事實,業據證人即事實欄一㈡投資方案投資人曾麗玲於調詢(他一卷第67頁)及證人即被告李宏毅於偵訊(偵三卷第124 頁)證述一致。李宏毅於偵訊指證香港谷神公司負責人係黃品龍,而被告張英傑係香港谷神公司的副總裁(他四卷第110 頁),與張瑛慧於偵訊證稱香港谷神公司係被告張英傑與黃品龍合夥開立,被告張英傑係早期香港谷神公司的老闆之一等語(偵二卷第104 頁及背面)大致相符。參酌張瑛慧為張英傑之胞妹,於張英傑入監後承接張英傑在香港谷神公司之工作,業據被告張英傑(他四卷第200 頁、第217 頁背面)及張瑛慧(他四卷第125 頁背面,偵二卷第102 頁)供承一致,張瑛慧既係張英傑之胞妹,且於張英傑入監後接替張英傑在香港谷神公司之工作,堪認其等情誼甚深,張瑛慧應無虛構事實誣諂被告張英傑之動機存在,再參酌被告張英傑尚有委請徐士騫協助規畫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堪認被告張英傑確屬香港谷神公司之副總裁,對香港谷神公司業務發展,包括公司網站之規畫及建置,均具有主導及交辦下屬之權限。綜上證據可知,被告張英傑不僅知悉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之內容,尚有招攬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且有維護管理MT4 系統供該方案投資人查看自己投資狀況之情形,甚至身兼該公司副總裁之職務,負責交辦徐士騫建置香港谷神公司網站等工作。被告張英傑辯稱其主觀上不知該投資方案內容云云,顯非可採。 3、被告張英傑於103 年8 月13日,透過鄧皓書引介,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翁記泡沫廣場與楊眞枝見面,楊眞枝受被告張英傑所要約而於103 年8 月21日前往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將249 萬4,835 元辦理結購外匯為美金8 萬3,000 元,並匯款美金8 萬3,000 元至被告張英傑指定之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地區之銀行帳戶之事實,業已認定如前。就楊眞枝上開匯款之原因為何?證人楊眞枝於偵訊及本院審理證稱:伊與張英傑於上開會面時,張英傑有拿出其名片、香港谷神公司簡介、申購流程、外匯套利交易之投資說明書給伊閱讀,張英傑說投資250 萬元,每年收益大約12%等語(a1卷第58頁及其背面,金重訴院四卷第312 頁至第315 頁),並有其所提出張英傑名片、香港谷神公司簡介、申購流程、外匯套利交易之投資說明書(a1卷第6 頁、第7 頁至第18頁)在卷可佐,而證人所指每年投資收益12%,核與其所提出之「外匯套利交易之投資說明」所載內容相符,且楊眞枝確實有匯款美金8 萬3,000 元至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地區之銀行帳戶,益徵其前揭所證內容,均屬信而有徵(併辦意旨書關於收益誤載為每月12%)。被告張英傑辯稱楊眞枝上開匯款係因為其向楊眞枝借款乙節,然此情為證人楊眞枝所否認,而被告張英傑未能提出任何其與楊眞枝所簽立之借據或借款契約,是其所辯已屬無據。況且,倘若被告張英傑所辯為真,何以被告張英傑不是要求楊眞枝匯款至其個人帳戶?何以要匯款至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之帳戶?何以未簽訂借據約定借款利息如何計算?此關乎被告張英傑究竟要支付多少借款利息給楊眞枝,對被告張英傑有重大利害關係,張英傑竟未與楊眞枝簽立任何約定借款利息之借據或借款契約,如此顯違一般借款常情。再者,以楊眞枝之立場及角度觀之,倘若係楊眞枝借款與張英傑,楊眞枝虛構該款項交付係自己在香港谷神公司之投資款,豈不造成楊眞枝不能向被告張英傑請求返還借款,反而要千里迢迢前往香港地區向香港谷神公司主張權利,如此顯然不合常情。勾稽上開事證反覆推敲,應認證人楊眞枝上開指證內容,較與一般常情相符,復有其所提出張英傑名片、香港谷神公司簡介、申購流程、外匯套利交易之投資說明書可佐,而屬可信。 (五)被告陳家儀雖辯稱伊僅係幫黃品龍匯款,而否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惟查: 1、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又稱C 方案之事實,業已認定如前。被告陳家儀於偵訊時供稱伊知道C 方案,也知道C 方案可以每月固定領取紅利等語(偵四卷第13頁)。證人鄭世紘於偵訊時證稱:伊在臺灣谷神公司任職及學習事實欄一㈠所示C 方案期間,曾經看到黃品龍跟陳家儀說客戶的錢已經匯進來,要求陳家儀查看該客戶C 方案合約書有沒有收到,有收到就要趕快建檔,也有看到陳家儀向黃品龍說已經收到合約書,黃品龍就會要陳家儀去確認客戶的錢是否已經匯進來,因為合約收到才能建檔投資時間,計算什麼時候要發利息,這些都是黃品龍要陳家儀做的事情等語(偵四卷第62頁背面、第63頁);證人王紫玲於偵訊亦證稱:伊在臺灣谷神公司任職期間,有看到陳家儀桌上有合約書,陳家儀的座位上有1 個櫃子係放合約書的等語(偵四卷第64頁背面),互核大致相符。復查卷附與C 方案有關合約書即「投資人資料表」及「投資管理協議書」,其中確有記載投資1 萬美金,每期預估績效400 美金,合計3 期(詳偵二卷第37頁至第39頁),換算結果與C 方案投資1 單位為美金1 萬元,投資1 期為4 個月,首月為作業期,不配發紅利,其後每月配發4 %之情形相符。被告陳家儀既保管C 方案合約書並負責建檔,對於C 方案首月不配發紅利,其後每月配發4 %紅利之情形主觀上顯然已經知悉,是被告陳家儀於偵訊時供稱其知悉C 方案內容等語,確與卷內客觀證據相符。被告陳家儀嗣改辯稱其只知道C 方案,而不知道C 方案每月可領取多少紅利云云(偵四卷第17頁),與卷內現存客觀證據不符,顯係避重就輕之詞,委無足採。 2、被告黃顯智先後開立臺灣谷神公司帳戶及上善公司帳戶作為香港谷神公司派發C 方案紅利予投資人之用,而被告黃顯智在上善公司成立後,負責以上善公司帳戶匯款C 方案紅利予投資人,已認定如前。而被告陳家儀於偵訊亦供稱:上善公司成立前,香港谷神公司匯款至臺灣谷神公司帳戶,伊再依黃品龍指示匯款至黃品龍指定之人,上善公司成立後,香港谷神公司改匯款至上善公司帳戶,伊再依黃品龍所提供名冊指示要求黃顯智依名冊匯款至黃品龍指定之人等語(偵四卷第9 頁至第19頁),足認上善公司成立前,香港谷神公司匯款至臺灣谷神公司帳戶後,由黃品龍指示陳家儀以臺灣谷神公司帳戶匯款C 方案紅利給投資人;上善公司成立後,香港谷神公司匯款至上善公司帳戶,陳家儀依黃品龍所提供名冊指示黃顯智以上善公司帳戶匯款C 方案紅利給投資人之事實。 3、被告陳家儀於偵訊辯稱黃品龍要求伊從臺灣谷神公司帳戶匯款,但伊不知道是不是跟香港谷神公司有關云云(偵四卷第14頁)。然被告陳家儀既知道C 方案可以每月固定讓投資人領取紅利,而香港谷神公司匯款至臺灣谷神公司帳戶後,黃品龍會指示被告陳家儀以臺灣谷神公司帳戶匯款於其指定之人,上善公司成立後,香港谷神公司匯款至上善公司帳戶後,黃品龍仍會要求陳家儀指示黃顯智以上善公司帳戶匯款至其指定之人,足認被告陳家儀主觀上應可認知其依黃品龍指示之匯款對象應係C 方案投資人,此觀被告陳家儀於偵訊時一度供稱伊知道黃品龍會從臺灣谷神公司帳戶匯紅利給C 方案投資人等語(偵四卷第16頁),益徵明確。是被告陳家儀主觀上知悉其依黃品龍指示匯款對象均係C 方案投資人,至為顯然。 (六)被告張瑛慧及徐士騫於本院審理否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部分: 1、被告張瑛慧於調詢及偵訊坦承管理維護香港谷神公司網站之後台系統等情,已如前述。然被告張瑛慧於本院審理翻異前詞,否認有前揭管理維護後台系統行為(金重訴院二卷第10頁)。經查被告張瑛慧管理維護香港谷神公司網站之後台系統部分,業據被告張瑛慧於調詢及偵訊供稱:我在香港谷神公司負責將香港谷神公司後台系統網頁彙整為excel 表格,將該表格存放於雲端系統,我繕打完畢後,香港谷神公司的行政助理會直接進入雲端開啟excel 檔案審核,確認無誤後,我再登打至MT4 系統供投資人登入確認自己目前累計的紅利金額;因為後台系統沒有匯出表格功能,所以我另外製作表格,這樣登打MT4 系統比較方便;我處理的資料就是客戶投資多少錢、何時投資、還有客戶的基本資料、出金的資料,這整個系統就叫做後台系統等語(偵二卷第83頁背面、第104 頁,他四卷第164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葉松華於偵訊證稱:張瑛慧是負責香港谷神公司網站系統維護等語(他四卷第55頁背面)大致相符。 2、被告徐士騫於偵訊坦承處理張英傑交辦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建置,及業務人員晉升職階之審核等情,已如前述。然被告徐士騫於本院審理翻異前詞,否認有前揭管理維護後台系統、處理網站建置及業務人員審核(金重訴院二卷第10頁)。經查被告徐士騫處理張英傑交辦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建置,及業務人員晉升職階之審核部分,業據被告徐士騫於偵訊供稱:張英傑想要幫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弄得更完整,因為當時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很陽春,後來張英傑有找到網動公司,要弄一些架構,張英傑有請我一起去幫忙,我陪他一起去網動公司討論,他們要將舊的網站關掉,新的網站要開那些視窗,我有表示我的意見。張英傑找我投資,問我有無別人做這樣的贈金專案,我說有,而且別人的官網比較漂亮,且投資人可以在上面查詢自己投資的金額。在我投資期間即104 年1 月至同年6 月下旬都有跟網動公司聯絡,因為網動公司一直弄不好,等到我離開的時候香港谷神公司網站還有部分沒有弄好。我有抓其他公司相關表格給行政人員參考製作「谷神公司職級、報聘/異動申請表」。黃品龍於104年初有請我幫忙核對業務人員申請升級的申請表,如果我核對沒有問題就會送給張英傑,審核的方法是我會先問張英傑,因為張英傑是管理MT4 可以看到業務人員的業績,後來香港谷神公司網站開始建置業務人員的業績,我就自己去網站核對,只是當時網站不能自動加總每個業務人員的業績,我必須自己看網站去核對加總。我有跟張英傑建議香港谷神公司網站要增加這項功能,這樣我審核時就不用自己加總,直到我離開時這個功能還沒建構完成。我一開始參與是官網前台的製作,但業績的獎金系統是後台系統,我等於也有協助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後台系統的建置等語(偵五卷第31頁至第35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黃顯智於本院審理證稱徐士騫有審核業務人員晉階(金重訴院三卷第111 頁)、證人即被告葉松華於本院審理(金重訴院三卷第136 頁背、第137 頁)、證人即被告張瑛慧於偵訊(偵二卷第104 頁背面)證稱徐士騫有參與香港谷神公司網站的建置等語大致相符。 3、綜上,堪認被告張瑛慧及徐士騫先前於調詢或偵訊所供承關於自己犯行部分,均與卷內相關證人指證情節大致相符,堪認信而有徵。況且,被告張瑛慧及徐士騫所供關於自己犯行部分,不論係關於工作內容或其細節部分,均極為詳盡清楚,倘若非其等親身經歷之工作內容,豈能如此詳細陳述,已具有特別可信之情狀。是被告張瑛慧及徐士騫嗣後翻異前詞,顯然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再者,被告張瑛慧及徐士騫主觀上均知悉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年利率高達8.4 %,其中被告張瑛慧甚至知悉事實欄一㈢所示投資方案年利率高達12%,均高於國內金融機構定存利率,而屬以約定給付顯不相當紅利招攬投資人投入資金【上開投資方案屬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認定依據,詳後㈧所述】,被告張瑛慧竟仍為該公司管理維護MT4 系統,供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並負責與香港谷神公司人員聯繫,核對確認投資人入金、利息、出金等金額,管理維護香港谷神公司網站之後台系統,彙整相關報表等工作;被告徐士騫則負責招攬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並處理張英傑交辦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建置,及審核業務人員晉升職階等工作,其等所為顯然與其他共犯行為相互利用,以達成香港谷神公司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之共同目的。尤其大規模非法吸金犯行,特別需要數人彼此分工合作,以本件案情觀之,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投資方案之前,即需事先安排管理維護MT4 系統之人員,並約定在投資人匯款至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地區金融帳戶後,何人負責與在香港地區工作人員聯繫確認入金情形,何人負責將入金及利息等資料輸入MT4 系統供投資人查看,其等分工情形各自分配妥當後,業務人員始能開始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而著手吸金犯行,而在吸金犯行反覆實施之過程,有人負責將香港谷神公司網站設置規畫更臻完全,以利投資人查看自己投資、利息及出金情形,或審核業務人員晉升職階,促使業務人員為獲獎勵而積極拓展吸金規模,或管理維護香港谷神公司網站的後台系統,此等行為對整體吸金規模之擴大,均具有相當程度且屬重要之貢獻。是被告張瑛慧及徐士騫上開所為,均係基於為香港谷神公司向不特定人吸金之目的,彼此分擔吸金犯行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違犯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犯行,其等所辯未違犯非法吸金犯行云云,顯非可採。 (七)被告黃顯智、李宏毅、宋振濤及葉松華於本院審理否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被告黃顯智辯稱:我只是因為張英傑招攬我投資,所以我進去做一些行政雜項工作云云(金重訴院二卷第9 頁);被告李宏毅辯稱:我進入公司是經過人力銀行,而我的認知我只是從事商品的教學云云(金重訴院一卷第118 頁);被告宋振濤辯稱:我沒有在公司上班,我只賺取介紹投資的仲介費用,我的朋友都有賺到錢,他們的錢也有拿回來,我不知道這樣為什麼犯罪云云(金重訴院二卷第10頁);被告葉松華辯稱:我加入香港谷神公司只是做一些簡單的行政工作云云(金重訴院二卷第115 頁)。然查:被告黃顯智主觀上知悉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年利率達36%,而被告李宏毅、宋振濤及葉松華於主觀上亦均知悉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事實欄一㈡投資方案年利率高達8.4 %,其中被告李宏毅及葉松華甚至知悉事實欄一㈢投資方案年利率高達12%,均據其等供承不諱,是其等均知悉香港谷神公司係以約定給付高額紅利之方式招攬投資人投入資金為其主要目的【上開投資方案約定給付之紅利,均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認定依據,詳後㈧所述】。經查: 1、被告黃顯智於103 年8 月間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成立臺灣谷神公司擔任負責人,並開立公司銀行帳戶,嗣成立上善公司擔任負責人,亦開立公司銀行帳戶,先後以上開帳戶作為香港谷神公司派發紅利予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並於上善公司成立後,負責實際派發紅利予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人等情,業據被告黃顯智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供稱:伊在103 年9 月間設立臺灣谷神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但實際決策者為黃品龍,而臺灣谷神公司只是香港谷神公司要發放紅利給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投資者的窗口,黃品龍因為有案在身,所以張英傑要求伊於104 年5 月間另成立上善公司來處理原本臺灣谷神公司的業務;張英傑入獄後,黃品龍要伊不要慌亂,該發給投資人的利息還是要發,不要讓投資人知道公司高層有人入監服刑;上善公司成立前,由陳家儀以臺灣谷神公司帳戶發放紅利,上善公司成立後,改由陳家儀指示伊發放紅利等語(他四卷第173 頁背面、第174頁、第175 頁、第176 頁及其背面頁、第190 頁背面、第193 頁194 頁背面、第195 頁及其背面,偵二卷第18頁背面、第21頁及其背面、第22頁、第23頁及其背面、第24頁背面、第25頁、第69頁背面、第70頁,偵四卷第53頁背面、第54頁,金重訴院三卷第90頁背面、第108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陳家儀於偵訊證稱其有依黃品龍指示拿臺灣谷神公司帳戶去匯款,黃顯智係臺灣谷神公司的登記負責人,而黃品龍指示黃顯智成立上善公司後,其會依黃品龍指示告知黃顯智要匯款給何人等語(偵四卷第14頁至第16頁)大致相符。被告黃顯智主觀上知悉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年利率達36%,屬以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金,竟仍受指示擔任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開立帳戶,先後以上開帳戶作為香港谷神公司派發紅利予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之窗口。也正是因為被告黃顯智事先設立上開公司並開立帳戶以供派發紅利予投資人之用,因此使業務人員得以開始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該投資方案,藉此著手實行吸金犯行。再者,被告黃顯智利用該公司帳戶派發紅利之行為,亦有助於使投資人相信自己所投入資金尚存在且能穩定獲得固定紅利,因而不致取回本金,使香港谷神公司得以確保對投資人吸金的成果,是被告黃顯智上開所為,實屬吸金犯行之行為分擔,至為顯然,所辯稱其未違犯非法吸金犯行云云,顯非可採。2、被告李宏毅自103 年初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對該公司業務人員進行關於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之教育訓練,並與網動公司接洽聯繫,處理香港谷神公司網站程式修改、更新及解決系統問題,以供投資人自行上網查看投資狀況等情,業據被告李宏毅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供承:伊於103 年間進入香港谷神公司擔任教育訓練人員,主要負責對業務人員講解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業務人員如果對投資方案不瞭解,伊會向他們說明,對業務人員上課時間沒有固定地點,大部分是配合業務人員的時間與地點,有在公司承租的服務據點,也有可能在咖啡廳,伊工作目的係要讓業務人員更加瞭香港谷神公司推出的投資方案內容,也包括業務人員獎勵制度;香港谷神公司的網頁當初是委託給臺北的網動公司設計,因為伊有資訊背景,知道怎麼傳達谷神公司的問題給網動公司的資訊人員,並一同討論如何修改,網站系統會有業務人員獎金計算方法、投資人可以在該網站上增加投資資金或贖回資金,投資人可以系統上申請等語(他四卷第66頁背面、第70頁及其背面、第73頁及背面、第107 頁背面、第109 頁背面、第111 頁、第113 頁及其背面,偵三卷第101 頁、第124 頁及其背面、第125 頁背面、第127頁及其背面,金重訴院三卷第138 頁背面至第142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黃顯智於偵訊指證:被告李宏毅負責幫業務人員上課講解投資方案內容,也負責與網動公司聯絡,負責修改及更新香港谷神公司網站版本等語(他四卷第192 頁背面);證人即被告張瑛慧於偵訊證稱:被告李宏毅負責與網動公司聯絡、溝通系統要修改的地方等語(他四卷第164 頁背面、第165 頁)大致相符。被告李宏毅主觀上知悉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事實欄一㈡投資方案年利率高達8.4 %、事實欄一㈢投資方案年利率高達12%,屬以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金,竟仍受指示擔任上開投資方案之教育訓練人員,並負責與網動公司聯絡處理香港谷神公司網站程式修改、更新及解決系統等問題。也正是因為被告李宏毅事先對業務人員進行上開投資方案之教育訓練,業務人員才有可能開始向對外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各該投資方案,藉此著手實行吸金犯行。再者,被告李宏毅負責與網動公司聯絡處理香港谷神公司網站程式修改、更新及解決系統等問題,有助於投資人得以隨時在香港谷神公司網站查看自己投資內容,因此相信自己所投入資金尚存在且能穩定獲得固定紅利,而不致取回本金,使香港谷神公司得以確保對投資人吸金的成果。是被告李宏毅上開所為,實屬吸金犯行之行為分擔,至為顯然,所辯稱其未違犯非法吸金犯行云云,亦非可採。 3、被告宋振濤自104 年1 月起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以邀請有可能投資之人前往香港地區旅遊及參觀香港谷神公司之方式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招攬期間將近2 年之久,而招攬投資所獲得報酬高達美金28萬1,940.87元等情,業據被告宋振濤於調詢供稱:伊於104 年1月間,受香港友人林耀光招攬,參與推廣香港谷神公司的投資方案,伊會先向朋友介紹分享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告知他們獲利不錯,並邀請有意願投資的朋友到香港旅遊,順便參觀香港谷神公司,有意願者可以直接在香港投資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伊有在臺中地區向友人介紹投資方案,並且邀集投資人赴香港參觀香港谷神公司,也有領到香港谷神公司給伊的獎金;張瑛慧於104 年間曾經到臺中拜訪伊,張瑛慧提及希望伊可以在香港谷神公司的業務上多幫一點忙等語(偵三卷第133 頁背面至第137 頁、第151 頁背面至第154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黃顯智於偵訊指證:宋振濤是臺中地區的業務,底下有好幾個業務,負責招攬人來投資賺取佣金等語(他四卷第192 頁);證人即被告張瑛慧於偵訊及本院審理證稱:宋振濤是業務,負責介紹客戶進來等語(偵二卷第104 頁背面,金重訴院四卷第65頁)大致相符。再者,經提示卷附香港谷神公司關於被告宋振濤自104 年3 月6 日至105 年11月4 日取款出薪資料表(詳偵三卷第144 頁、第145 頁)供被告宋振濤檢視,被告宋振濤供承該取款出薪資料表所列「PTL 」是指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的代碼,而顧問編號「PTL159149 」是伊在香港谷神公司擔任業務人員的編號,伊只要登入香港谷神公司MT4 後台系統就可以看到香港谷神公司將伊可以獲取的獎金匯整在顧問編號「PTL159149 」項下等語(偵三卷第136 頁),而觀諸香港谷神公司關於被告宋振濤自104 年3 月6 日至105 年11月4 日取款出薪資料表顯示,顧問編號「PTL159149 」項下被告宋振濤所領取佣金合計美金28萬1,940.87元(詳偵三卷第145 頁),堪認被告宋振濤招攬投資所獲得報酬高達美金28萬1,940.87元之事實。被告宋振濤主觀上知悉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事實欄一㈡投資方案年利率高達8.4 %,屬以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金,竟仍以邀請有可能投資之人前往香港地區旅遊及參觀香港谷神公司之方式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投資,且招攬期間將近2 年之久,而招攬投資所獲得佣金高達美金28萬1,940.87元,以美金兌換新臺幣1:30匯率,換算845 萬8,226.1元,獲利甚高,足認被告宋振濤對於香港谷神公司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金之犯行具有極高之貢獻,實屬吸金犯行之行為分擔,所辯稱其未違犯非法吸金犯行云云,並非可採。再者,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各項投資方案,依其方案內容觀之竟無任何虧損風險,投資人可以取回本金,性質已相當於一般金融機構之存款業務,甚至承諾固定配發遠高於一般金融機構存款利率之高額利潤,必定能吸引廣大民眾爭相投入資金,卻又能規避金融監管機制,極易使為數眾多之投資人忽略風險而蒙受損失,對社會金融秩序有嚴重危害,亦有可能衍生許多社會問題,是僅須投資人參加投資方案並投入資金,吸金犯行即已成立,至於投資人嗣後是否果真有獲利?是否有取回本金?均已不影響先前業已成立之吸金犯罪【詳細理由詳()所示】。是以,縱如被告宋振濤所辯伊所介紹參與投資之朋友有拿回本金乙節為真,仍不足據為認定被告宋振濤未參與吸金犯行之事實認定。 4、被告葉松華部分: (1)被告葉松華於103 年11月間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該公司MT4 系統投資人資料之建檔及管理維護,以供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並自105 年3 月起兼任業務工作,招攬投資人投資等情,業據被告葉松華於調詢供稱:伊於103 年11月進入香港谷神公司擔任行政工作,直到105 年3 月間擔任業務工作,伊所負責工作內容係當客戶要投資並匯錢至香港谷神公司後,香港谷神公司會將客戶資料及投資金額以EXCEL 表用EMAIL 寄給伊,伊再手動輸入MT4 系統,後來香港谷神公司網站成立後,投資人能自行在香港谷神公司網站輸入基本資料及投資金額,該網站每月會算出利息,伊再依照網站上資料輸入MT4 系統,客戶可以用自己的MT4 帳號查詢個人投資金額,而香港谷神公司投資方案的利息計算方式分不約定投資期限及1 年期2 種,前者每月配發0.7 %紅利,後者每月配發1 %紅利等語(他四卷第23頁背面、第24頁、第28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張瑛慧於偵訊證稱:被告葉松華主要負責MT4 的建檔工作,後來擔任業務有找投資人進來等語(他四卷第164 頁背面);證人即被告黃顯智於偵訊證稱:被告葉松華負責MT4 平臺上客戶入金、出金及利息資料的維護管理等語(他四卷第192 頁背面、第193 頁)大致相符。是被告葉松華主觀上知悉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事實欄一㈡投資方案年利率高達8.4 %(計算式:0.7 %×12=8.4 %)、事實欄一㈢投資方案年利率高達12% (計算式:1 %×12=12%),屬以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紅利之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金,亦知悉其工作內容即係將上開投資方案之投資金額及利息輸入MT4 系統供投資人查看,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2)證人即被告李宏毅於偵訊證稱:伊係負責對業務人員介紹香港谷神公司的投資方案,而香港谷神公司的投資人可以透過MT4 系統查詢自己投資的資金狀況,讓客戶知道目前投入金額及每個月固定利息,伊對業務人員上課內容包括MT4 的教學(他四卷第108 頁、第112 頁,偵三卷第124 頁,金重訴院三卷第142 頁)。而證人即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曾麗玲於調詢證稱:伊有參與投資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伊有完成MT4 外匯平台網路開戶手續,之後香港谷神公司會每個月將「贈金」轉到伊在MT4 帳戶內,由伊自行上網查看目前投資的最新餘額等語(他一卷第67頁);證人林淑惠於調詢證稱:伊有投資香港谷神公司推出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亦有透過香港谷神公司提供帳號在MT4 系統檢視自己的投資餘額等語(偵五卷第45頁);證人蔡易昌於本院審理證稱:香港谷神公司的林先生有向伊介紹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也有介紹MT4 系統並給1組帳號密碼,而伊有登錄MT4 系統,在MT4 系統可以看到每月獲利金額等語(金重訴院四卷第295 頁、第297 頁)。依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香港谷神公司透過業務人員對外大規模非法吸金之前,已有以MT4 系統供投資人查看投資及獲利方式作為號召吸引投資人投資之構想,是在業務人員受訓完成後對外開始招攬投資人投資之前,香港谷神公司必定要為將來投資人投資過程所衍生各項流程安排各種從業人員預作準備,當然也包括MT4 系統的建檔人員,而各種從業人員所分擔之工作,僅係內部分工態樣之不同,但僅要其等明知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投資方案係以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仍願意參與犯罪分工之一部,即為共犯,不能以其所參與工作並非直接對外招攬投資,抑或未經手投資款之轉帳匯款等工作,即謂自己並非共犯。從而,被告葉松華明知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投資方案年利率高達8.4 %至12%,係以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公司,而該公司亦有業務人員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招攬投資以達吸收資金之目的,亦明知其在公司所擔任MT4 系統投資人資料之建檔及管理,主要係供該公司投資人查詢個人投資金額,仍為使香港谷神公司得以遂行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金之目的,擔任MT4 系統的建檔工作,顯然係相互利用其他共犯之行為,以達成使香港谷神公司對外遂行吸金犯罪目的,應論以共犯,所辯:伊加入香港谷神公司只是做一些簡單的行政工作云云,實屬避重就輕之詞,委無可採。 (3)香港谷神公司利用MT4 系統供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自己投資狀況之事實,業據被告葉松華上開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李宏毅於偵訊證稱:香港谷神公司透過MT4 系統讓投資人知悉目前投資金額及每個月的利息,而MT4 系統可以透過手機下載等語(偵三卷第124 頁)大致相符,堪認為真。是香港谷神公司利用MT4 系統供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自己投資狀況,並使投資人相信自己所投入資金尚存在且能穩定獲得固定紅利,因而不致取回本金,對於香港谷神公司確保吸金之成果亦有相當之貢獻,此觀證人即投資人曾麗玲、林淑惠及蔡易昌上開證述其等均有透過MT4 系統查看自己投資及獲利情形,益徵明確。被告葉松華明知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顯屬以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金手段,竟仍參與將上開投資方案之投資金額及利息輸入MT4 系統供投資人查看,藉以穩定投資人之投資信心,因而不致取回本金,以確保香港谷神公司之吸金成果,是被告葉松華所參與之行為內容,顯然對香港谷神公司遂行其吸金犯行具有不可或缺之重要貢獻。從而,被告葉松華辯稱伊未違犯非法吸金犯行云云,並無可採。 (八)是否顯不相當之說明 1、按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屬於立法上之補充解釋,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是具體個案判斷是否顯不相當,並不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若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應認是顯不相當行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01 號判決明示斯旨)。易言之,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125 條規定處罰之對象既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則審酌紅利或報酬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自應以行為當時通常銀行之存款利率為比較基準,方符立法旨趣。 2、衡以國內金融機構於101 年至105 年間之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僅有1.09% 至1.37% 不等,3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亦僅1.165%至1.445%不等(以臺灣銀行牌告利率為例,偵二卷第139 頁至第149 頁),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投資專案之年利率則高達8.4 %至36%不等,客觀上較之當時一般合法銀行收受存款之利率顯有特殊超額,足見依本案期間之經濟社會狀況,香港谷神公司所提供之優厚紅利確使廣大民眾受到吸引,而容易交付資金,則本件專案利潤金確與本金顯不相當,要屬無疑。 (九)法人犯非法吸金之認定 1、按銀行法關於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之犯罪主體,係將自然人個人與法人併列。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法人違反上開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同法12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所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因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又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職員,如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但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者,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並得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613 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3702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意旨可供參考)。 2、次按法人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25 條規定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前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準用之,銀行法第127 條之4 規定甚明。是外國銀行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25條規定者,除依第125 條第3 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外國銀行亦科以第125 條之罰金。舉重以明輕,具有一定規模及依照國外嚴謹程序設立銀行組織的外國法人,其行為負責人在我國執行業務違反第125 條規定,都要依同條第3 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對該外國銀行科以罰金。豈會不屬銀行組織之外國法人,其行為負責人在我國執行業務違反第125 條規定,即可不準用該規定對該行為負責人處罰,亦不用對該外國法人科以罰金,如此顯然輕重失衡。從而,不論外國法人在國外是否屬於銀行組織,只要其行為負責人在國內違反第125 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應依銀行法第127 條之4 第2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併對該外國法人科以罰金。再按香港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1條定有明文。是香港公司既準用外國公司之規定,則其行為負責人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亦應依同條第127 條之4第2 項規定準用第1 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併對該香港法人科以罰金。至於不具香港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但與該香港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者,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並得減輕其刑。 3、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地區開立帳戶收受附表一至三所示投資人及楊眞枝(即事實欄一㈣所示投資人)所匯之投資款,有中央銀行外匯局之匯往國外受款人交易資料明細表(偵一卷第113 頁至第115 頁)、投資人資料表(他三卷第23頁、第24頁)、投資人投資資料(他四卷第145 頁至第148 頁)、香港谷神公司後台管理系統客戶資料(他四卷第179 頁背面至第180 頁背面)、楊眞枝所提供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及匯出匯款賣匯申請書(a1卷第21頁、第22頁)可憑,堪認香港谷神公司係屬香港法人。而香港谷神公司、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之實際行為負責人為黃品龍之事實,則據證人即被告黃顯智偵訊時證稱香港谷神公司由黃品龍負責,黃品龍利用伊所登記設立的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發放紅利給香港谷神公司的投資人等語(他四卷第190 頁、第190 頁背面),核與證人即被告陳家儀於偵訊(偵四卷第14頁)、徐士騫於本院審理(金重訴院三卷第151 頁背面、第152 頁)、李宏毅(他四卷第108 頁背面)、宋振濤(偵三卷第152 頁背面)及張瑛慧(他四卷第164 頁)於偵訊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是本案屬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規定,而黃品龍則屬同法125 條第3 項所規定應受罰之行為負責人。本件被告張英傑、張瑛慧、李宏毅、宋振濤、徐士騫、葉松華、陳家儀及黃顯智雖均不具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然其等均與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黃品龍共同實行犯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十)違法認識之說明 被告張瑛慧、李宏毅、宋振濤、徐士騫、葉松華及黃顯智均辯稱其等不知上開所為有何違法之處云云。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16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31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院審諸邇來社會上吸金犯罪時有所聞,各種吸金名目、型態多元,且不同於傳統犯罪多藏匿暗處隱密進行以躲避查緝,此種吸金犯罪為求迅速壯大吸金規模,多假借各種合法名目堂而皇之進行,其中大張旗鼓,爭取名人顯要見證、加入以取信大眾者,亦所在多有。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示投資專案之年利率高達8.4 %至36%不等,與銀行收受存款之利率顯有特殊超額,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均能知悉該投資方案必定會吸引廣大民眾爭相投入資金。是被告張瑛慧、李宏毅、宋振濤、徐士騫、葉松華及黃顯智,均明知香港谷神公司並非銀行業,卻藉由上開分工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大眾宣稱投資香港谷神公司可取回本金,且年利率顯然高於銀行存款利率,以此方式對外吸收資金,規避政府對銀行業者之金融監督管理機制,如此已難認其等主觀上欠缺違法性之認識,亦難認其等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欠缺違法性認識,抑或有依情節得減輕其刑之正當理由存在。 ()作為加重處罰要件犯罪所得金額之認定 1、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不應扣除 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在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以,認定本件犯罪所得,自不應扣除已還之本金。至被告宋振濤所辯伊所介紹參與投資之朋友有拿回本金乙節縱為真,仍無礙於本件犯罪所得之認定,併此敘明。 2、共同正犯所投資之資金無須扣除 按我國金融法規中關於禁止非依組織登記而經營銀行業務之規定,其規範目的係為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中介者金融機構,以彌補市場機制自我修復功能之不足,防止系統性風險所肇致之市場失序,以保護投資大眾。舉凡提供資金而為非法聚資之來源者,不論是否共同參與犯罪之人,均屬市場投資者之一員,其地位應屬相同。從而,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既係該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雖然該項資金來源係共同正犯之一,原屬於該共同正犯個人所有,但該資金一旦被吸收以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違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財物,應屬於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犯罪所得之一部分,而不再屬於該被吸收資金之共同正犯所有,該共同正犯僅能以存款人之身分主張其權利(例如本金返還請求權及利息支付請求權),而不能以該資金原係其所有,而認為非其犯罪所得。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處罰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自應列入其犯罪所得,不應扣除(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被告黃顯智及葉松華雖然也有投資事實欄一㈠及㈢所示投資方案,其等之投資金額仍應一併計入本案吸金所得。 3、犯罪之成本不應扣除 蓋違法吸金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是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本件新舊法比較部分見後述)以其「犯罪所得」超過1 億元加重法定本刑,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社會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銀行法與此有關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要扣除成本。又倘認上開規定之犯罪所得須扣除行為人之花費及投資,則吸金金額超逾1 億元,事後謹慎經營守成者,仍須科處重刑;任意揮霍胡亂花用投資,致資金花費完盡者,反可諉稱所得未達1 億元而獲邀寬典,當非立法意旨,且不符人民法感情,有罪刑失衡之虞。再者,行為人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犯罪行為即已既遂,自應以所收受之存款數量計算犯罪所得,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紅利、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等,均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是以,本件所發出之紅利、佣金及薪資等費用,均不予扣除。至被告宋振濤於本院審理所辯伊所介紹投資之朋友都有取得香港谷神公司所給付紅利而有賺到錢等情縱為真,所給付紅利仍毋庸自吸金所得中扣除,併此敘明。4、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張英傑等8 位自然人共犯,均非僅就其個人非法吸收之資金負責,仍應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對其他共犯所實行之非法吸金行為共同負責。次按事中共同正犯,即學說所謂之「相續的共同正犯」或「承繼的共同正犯」,乃指前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而參與實行行為而言。若事中共同正犯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既未參與,亦無形成共同行為之決意,即難謂有行為共同之存在,自無須對其參與前之犯罪行為負責。準此,行為人於參與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前,對先前他共同正犯已實現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或已離開而未繼續參與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後,因不在其合同意思範圍之內,且此部分之法益侵害已經結束或尚未開始,其無從再參與該先前或之後的全部或一部犯罪行為,此部分違法吸金所取得之財物或利益等,既非其犯罪所得,即不應計入(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是被告張瑛慧及宋振濤對於其等尚未參與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前(被告張瑛慧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26 所示投資日期之前;被告宋振濤部分即附表二編號6 所示投資日期之前),被告張英傑及徐士騫對於其等已離開而未繼續參與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後(被告張英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25 所示投資日期之後;被告徐士騫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20 所示投資日期之後),因此部分之法益侵害已經結束或尚未開始,其等無從參與,而非其等犯罪所得,均應不計入其等犯罪所得。 5、被告張英傑自103 年初前之不詳時間起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設計規畫及招攬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並管理維護該公司使用之MT4 系統,供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招攬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並招攬事實欄一㈣所示楊眞枝投資,迄至104 年7 月15日因另涉詐欺案入監服刑為止;被告張瑛慧於104 年7 月15日張英傑入監服刑後,加入香港谷神公司,承接張英傑管理維護MT4 系統,供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並負責與香港谷神公司人員聯繫,核對確認投資人入金、利息、出金等金額,管理維護香港谷神公司網站之後台系統,彙整相關報表;被告李宏毅自103 年初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對該公司業務人員進行關於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之教育訓練,並與網動公司接洽聯繫,處理香港谷神公司網站程式修改、更新及解決系統相關問題,以供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人自行上網查看投資狀況;被告宋振濤自104 年1 月起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以邀請有可能投資之人前往香港地區旅遊及參觀香港谷神公司之方式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被告徐士騫於103 年11月間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招攬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並處理張英傑交辦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建置,及業務人員晉升職階之審核,迄至104 年6 月底離開該公司為止;被告葉松華於103 年11月間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該公司MT4 系統投資人資料之建檔及管理維護,以供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並自105 年3 月起兼任業務工作,招攬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被告黃顯智於103 年8 月間加入香港谷神公司之初,負責開立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銀行帳戶,先後以上開帳戶作為派發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紅利予投資人之用;被告陳家儀則利用臺灣谷神公司銀行帳戶及指示黃顯智利用上善公司銀行帳戶派發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紅利予投資人;被告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則係遭行為負責人黃品龍用以開立銀行帳戶派發紅利予事實欄一㈠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是爰依上開被告前揭所參與投資方案、所招攬投資人及所參與期間,對照附表一至三及事實欄一㈣所示投資人,計算上開被告等人應負責之犯罪金額如附表五所示(至附表三編號31所示投資人雖係於105 年12月8 日本案遭搜索後即105 年12月14日投資匯款,然仍係前揭參與附表三所示投資方案之被告上開共同招攬行為後所產生之犯罪結果,仍應由前揭參與附表三投資方案之被告共同負責,併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經查:本件被告等人行為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2 月2 日生效,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原條文係規定「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為「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就是否符合加重刑罰要件1 億元之計算標準,由舊法之「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參照本條修正理由載明: 1、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1 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 2、查原第1 項後段係考量犯罪所得達1 億元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犯罪所得金額達1 億元」之要件與行為人主觀之惡性無關,故是否具有故意或認識(即預見),並不影響犯罪成立,是以犯罪行為所發生之客觀結果,即「犯罪所得」達法律擬制之一定金額時,加重處罰,以資懲儆,與前開刑法係因違法行為獲取利得不應由任何人坐享之考量有其本質區別。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另考量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摻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干擾,將此納入犯罪所得計算,恐有失公允,故宜以因犯罪行為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計,不應因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而有所增減,爰修正第1 項,以資明確。可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犯罪所得之計算,已不包括「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屬加重處罰條件之限縮,自屬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應為新舊法比較,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論罪 1、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上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其中,所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 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因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乃借刑立法之例,雖列有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處罰主體,但其條文本身並無構成要件或刑罰之規定,是於裁判時,仍須併引其罰出刑由之法條依據,即同條第1 項,與罪刑獨立之法條有別(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702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219 號判決意旨可供參考)。又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所謂「行為負責人」,除應具有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身分外,且須實際為違法吸收資金、收受存款業務決策、執行行為之人,始足當之。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以具有「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為犯罪成立之特別要素,屬學理上之純正身分犯。如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知情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有身分之人,論以共同正犯,依修正後之規定並得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11 號判決可資參酌)。 2、又按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之所謂「其行為負責人」,在此應僅指「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亦即指實際為非法吸收資金、辦理存款業務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並不及於未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此所謂「公司負責人」係指公司法第8 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司法院(80)廳刑一字第667 號函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法律問題研討結論亦同此旨)。另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黃品龍實質控制香港谷神公司、被告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實質指揮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登記負責人黃顯智執行業務,可知黃品龍屬公司法第8 條第3 項之公司負責人,且其係實際負責違法吸收資金決策,而屬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所規定「行為負責人」。是黃品龍係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所規定應受罰之行為負責人【詳前一㈨3 所載理由】。至被告黃顯智雖形式上登記為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之董事,然其僅係受黃品龍指示成立該公司作為香港谷神公司在臺灣地區派發紅利予投資人之窗口,對於究竟該派發多少金額之紅利給何人?並無任何決定權;對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在臺灣所設立之金融帳戶,亦無自由使用之權限,顯非實質上執行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董事業務之人。立法解釋上,亦難認立法者制訂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之目的,係為處罰非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之登記名義人。綜上,被告黃顯智實不符合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行為負責人之要件。反觀黃品龍為香港谷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利用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在臺灣設立銀行帳戶以發放紅利給香港谷神公司之投資人,是黃品龍始具有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身分,且亦為實際參與違法吸收資金之人,而屬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所規範處罰之行為負責人,至為顯然。 3、核被告陳家儀及黃顯智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張英傑、張瑛慧、李宏毅、宋振濤、徐士騫及葉松華各別參與期間所吸收之資金均達1 億元以上,核其等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3 項、第1 項後段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上開被告雖皆不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然其等與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黃品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4、被告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之行為負責人黃品龍,因執行業務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被告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均應依銀行法第127 條之4 規定,科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所示之罰金刑。 5、公訴意旨認被告張英傑等8 位自然人分別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前段或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並未論及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之罪名,惟犯罪事實欄已載明黃品龍為香港谷神公司之總裁,在臺灣先後成立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作為發放紅利予投資人之窗口,僅起訴法條漏列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條文,無變更起訴法條問題。 6、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而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上開被告雖有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收受存款之行為,其中部分被告甚至參與多個不同投資專案以吸收資金,然投資人均係將資金匯往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所設金融帳戶,堪認其等均係基於為香港谷神公司吸收資金之同一行為決意,且依本案犯罪本質及社會通念,符合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屬集合犯,是各被告均僅論以一罪。 (三)刑之減輕 1、被告張英傑、張瑛慧、李宏毅、宋振濤、徐士騫、葉松華、陳家儀及黃顯智均非法人行為負責人,其等犯行之可責性較諸法人行為負責人黃品龍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2、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葉松華雖與被告張英傑、張瑛慧、李宏毅、宋振濤及徐士騫共同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但審諸被告葉松華於103 年11月間加入香港谷神公司,負責該公司MT4 系統投資人資料之建檔,與其他被告有分擔多種不同犯罪分工之情形相較,被告葉松華參與犯罪情節最為輕微。再者,被告供稱其起初月薪為2 萬8 千元,第3 個月以後才調整為月薪3 萬2 千元,後來為了想增加一些收入,於105 年3 月間兼任業務,除自己投資美金1 萬元外,另向友人楊若眉招攬投資美金2 萬元等語(金重訴院六卷第75頁,他四卷第51頁背面、第58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張瑛慧於本院審理證稱:葉松華工作主要係登打MT4 的資料,他到很後期才有介紹自己的朋友投資等語(金重訴四卷第60頁)大致相符。是本院考量被告葉松華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時間雖長,但犯罪獲利較其他被告而言,相對較低,且犯罪情節較為單純,認就其所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之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減輕其刑後,縱科處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 年6 月猶嫌過重,有顯可憫恕之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減其刑。 (四)移送併辦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4812 號移送併辦如事實欄一㈣所示關於被告張英傑之犯罪事實,經核與本案被告張英傑被訴且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量刑 爰審酌一般金融機構收受存款因藉由政府金融監理措施暨存款保險制度,能使存款戶免除虧損風險,投資報酬率亦相對較低。其他投資行為雖得獲取較高利潤,亦將伴隨相當風險。然被告等人明知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各項投資方案規劃之內容竟無任何虧損風險,並聲稱投資人可以取回本金,性質已相當於一般金融機構之存款業務,甚至承諾固定配發高於一般金融機構存款利率之高額利潤,倘若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推廣,必定會吸引廣大民眾爭相投入資金,卻又能規避金融監管機制,極易使為數眾多之投資人忽略風險而蒙受損失,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影響層面既廣泛又深遠。被告等人明知上情卻仍以各種不同分工方式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社會大眾推廣香港谷神公司上開各項投資方案,藉以向不特定社會大眾吸收資金,所為實有不該,另斟酌被告等人各自犯罪情狀而為量刑: 1、被告張英傑負責設計及招攬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及管理維護可供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之MT4 系統【即事實欄一㈡所示附表二編號1 至125 部分),招攬投資人投資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方案,復招攬投資人楊眞枝投資美金8 萬3,000 美元(即事實欄一㈣所示部分】,犯罪參與程度較深;被告張瑛慧在張英傑入監服刑後,加入香港谷神公司,承接張英傑管理維護MT4 系統,以供外匯保證金專案及信貸投資專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即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26 至317 所示部分,及事實欄一㈢所示部分】,並負責與香港谷神公司人員聯繫,核對確認投資人入金、利息、出金等金額,管理維護香港谷神公司網站之後台系統,彙整相關報表,是被告張瑛慧能與香港谷神公司人員直接聯繫及核對確認各投資人入金、利息及出金資料之正確性,對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後台系統亦有管理權限,犯罪情節僅次於被告張英傑。再者,被告張英傑及張瑛慧在本案犯行之前即101 年間,已曾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遭偵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倘若不量處適當之刑,恐不足促其等警惕避免再犯。 2、被告李宏毅負責對該公司業務人員進行關於外匯保證金專案及信貸投資專案【即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投資方案】之教育訓練,是香港谷神公司上開投資專案之推廣,有賴被告李宏毅對各業務人員進行相關教育及訓練,使業務人員熟悉各該投資專案之內容,方能有效對外行銷,以達香港谷神公司對不特定社會大眾吸收資金之目的,足認被告李宏毅對於香港谷神公司對外吸金,實具有不可或缺之重要性,犯罪情節僅次於被告張英傑及張瑛慧之後。被告宋振濤負責以邀請有可能投資之人前往香港地區旅遊及參觀香港谷神公司之方式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投資外匯保證金專案,且招攬期間將近2 年之久,而招攬投資所獲得佣金高達美金28萬1,940.87元,換算新臺幣約845 萬8,226.1 元,獲利甚高,足認被告宋振濤對於香港谷神公司所推行投資專案之推廣及銷售之參與程度甚深,犯罪情節次之。被告徐士騫加入香港谷神公司雖然僅有半年期間,然其負責招攬投資人投資該公司外匯保證金專案,又處理香港谷神公司網站建置,及業務人員晉升職階之審核,犯罪情節再次之。至被告葉松華負責該公司MT4 系統投資人資料之建檔,屬於較庶務性質之工作,犯罪情節又再次之。 3、被告陳家儀及黃顯智雖然均係負責派發紅利予匯率期權套利專案之投資人【即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而被告黃顯智另擔任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開立金融帳戶供發放紅利與投資人,然上善公司成立之前,係由被告陳家儀以臺灣谷神公司所開立帳戶匯款給投資人,而上善公司成立後,則透過被告陳家儀指示黃顯智以上善公司所開立帳戶匯款給投資人,足見被告陳家儀僅係利用黃顯智所設立之人頭公司帳戶以派發紅利給投資人,是其等犯罪情節顯然被告陳家儀居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較重於被告黃顯智。4、綜上各情,復考量上開被告參與期間久暫、應負責吸金金額及犯罪不法利得之多寡、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及共犯架構所居地位、貢獻程度、被告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之吸收資金規模等一切具體情狀,就上開被告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至第8 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科以如主文第9 項、第10項所示之罰金刑。 三、沒收 (一)本件被告等人行為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規定業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並自107 年2 月2 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規定,沒收部分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上述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乃105 年7 月1 日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二)按修正前銀行法第136 條之1 原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則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揆諸其立法理由可知,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乃配合刑法第38條之1 之規定,將沒收客體修正為「犯罪所得」,使其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而較原規定完整;並擴大沒收主體範圍除犯罪行為人外,尚包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維持應發還之對象及於「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另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統一以「追徵」為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故刪除後段規定,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章之規定。 (三)再者,關於犯罪不法利得之沒收,刑法沒收新制植基於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之觀點,本於「無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之原則,著重在犯罪不法利得之澈底剝奪,使行為人所造成財產利益之不法流動回歸犯罪發生前之合法狀態,以杜絕犯罪之誘因。是倘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法院應宣告沒收其犯罪不法利得,被害人或因犯罪而得行使請求權之人,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規定請求發還沒收或追徵之財產。惟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與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兩相對比,在用語上顯有所別。探求立法者修正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意旨,可知立法者係考量銀行法等法律規定,涉及投資大眾之利益,為避免國庫利得沒收權反而干擾或損害被害人或權利人之民事求償機會,故有意為不同於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範。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改採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見解(104 年度第13次刑庭決議參照)。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本件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吸收資金所得,核屬本案之犯罪所得,本案被告是否對該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否沒收,分述理由如下: 1、本件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投資人均係匯款至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地區銀行帳戶,扣除投資人施彥成(偵三卷第70頁)、王克中(他一卷第47頁背面)、熊品沄(他一卷第52頁)、梁玉琳(金重訴院四卷第339 頁)、蔡佩玲(他一卷第58頁)、許純玉(偵三卷第91頁背面)、蔡易昌(金重訴院四卷第299 頁)、曾麗玲(他一卷第66頁背面)、黃承榮(金重訴院四卷第281 頁)自承已領回本金,而可認已實際發還被害人,合計尚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沒收金額】欄所載(業已扣除上開領回本金之金額)及楊眞枝如事實欄一㈣所匯投資款之犯罪所得,應在事實上有共同處分權限之被告項下宣告沒收。香港谷神公司之總裁即實際負責人為黃品龍,其下屬尚有林挺生為該公司之執行長兼業務主管,其等均屬該公司之決策及管理階層,對該公司在香港地區銀行帳戶內資金具有共同事實上處分權。至被告張英傑為香港谷神公司副總裁,業據其於偵訊供承在卷(他四卷第215 頁背面),復有印製被告張英傑職稱為香港谷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之名片在卷可憑(a1卷第6 頁)。參以被告張英傑負責設計規畫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並管理維護可供香港谷神公司所推出投資方案投資人查看投資狀況之MT4 系統,已如前述。再參以被告張英傑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供稱其在香港谷神公司的薪水包括管理維護MT4 系統之費用為每月1 萬美金,約為30萬元(他四卷第217 頁背面、第218 頁,金重訴院五卷第235 頁),可見被告張英傑每月所獲報酬高達30萬元,是被告張英傑身為香港谷神公司副總裁,受領高薪且擔任設計規畫投資方案之決策及管理職務,與黃品龍及林挺生同為香港谷神公司決策及管理階層,對該公司在香港地區銀行帳戶內資金具有共同事實上處分權。被告張瑛慧於104 年7 月15日張英傑入監服刑後,承接張英傑管理維護MT4 系統,並負責與香港谷神公司人員聯繫,核對確認投資人入金、利息、出金等金額,管理維護香港谷神公司網站之後台系統,彙整相關報表,已如前述。而被告張瑛慧於本院審理供稱其於104 年7 月15日張英傑入監服刑後,承接張英傑業務,其每月薪資約美金1 萬元即30萬元(金重訴院五卷第236 頁、第237 頁),堪認被告張瑛慧承接張英傑業務,不僅負責管理維護MT4 系統,亦能與香港谷神公司人員直接聯繫核對投資人入金、利息、出金等資料,亦可以直接管理香港谷神公司網站之後台系統,並繼續坐領與張英傑相同每月30萬元高薪,顯見被告張瑛慧承接張英傑決策及管理階段之業務,與黃品龍及林挺生同屬香港谷神公司決策及管理階層,對該公司在香港地區銀行帳戶內資金亦具有共同事實上處分權。是被告張英傑及張瑛慧前揭所參與投資方案及所參與期間,對照附表一至三及事實欄一㈣所示投資人,計算被告張英傑及張瑛慧應負責之犯罪金額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扣除上開投資人業已領回本金部分,合計尚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沒收金額】欄所載(業已扣除上開領回本金之金額)及楊眞枝如事實欄一㈣所匯投資款之犯罪所得,爰俱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規定諭知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沒收範圍及金額詳附表六編號1 及2 所示】。 2、被告李宏毅、葉松華及黃顯智在香港谷神公司任職期間,被告李宏毅係負責對業務人員進行教育訓練,被告葉松華係負責該公司MT4 系統建檔,被告黃顯智負責依指示派發紅利給投資人,已如前述。而被告李宏毅每月薪資5 萬元,被告葉松華每月薪資2 萬8 千元至3 萬2 千元,被告黃顯智每月薪資2 萬5 千元至3 萬2 千元(認定理由詳後所載),是其等均僅係受香港谷神公司僱佣之職員,並領取通常之薪資,難認其等係屬香港谷神公司之高階決策及管理階層,亦無從認定其等對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地區銀行帳戶內資金有事實上處分權。被告徐士騫及宋振濤均係招攬投資人投資以獲得佣金,並無領有固定薪資(認定理由詳後所載),倘若未有投資人受招攬而投資,則無任何報酬可獲,被告徐士騫自承其審核業務人員晉升職階後,需送張英傑覆核等情,已如前述,顯見被告徐士騫仍無最終決定業務人員晉升職階與否之權限,而被告徐士騫處理與網動公司溝通如何建置香港谷神公司網站,亦係受張英傑交辦而為,足認被告徐士騫亦僅係受交辦處理事務,並無最終決策及管理權限。從而,被告徐士騫及宋振濤均難認屬香港谷神公司之高階決策及管理階層,亦無從認定其等對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地區銀行帳戶內資金有事實上處分權。被告陳家儀係依其男友黃品龍指示以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之帳戶匯款予投資人,亦無從認定屬香港谷神公司之高階決策及管理階層,而對香港谷神公司在香港地區銀行帳戶內資金有事實上處分權。從而,本件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吸收資金所得,無從對被告李宏毅、葉松華、黃顯智、徐士騫、宋振濤及陳家儀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3、被告張英傑及張瑛慧本件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所獲報酬部分:被告張英傑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供稱其在香港谷神公司的薪水包括管理維護MT4 系統之費用為每月1 萬美金,約為30萬元(他四卷第217 頁背面、第218 頁,金重訴院五卷第235 頁)。而被告張英傑參與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 至125 所示吸金犯行,其起訖時間為103 年9 月30日至104 年7 月15日其入監執行為止,歷經9 月又15日,以每月30萬元計算其所獲得薪資為285 萬元(計算式:30萬×9.5 月=285 萬);而 被告張瑛慧於本院審理供稱其於104 年7 月15日張英傑入監服刑後,加入香港谷神公司,承接張英傑業務,其每月薪資約美金1 萬元即30萬元,然於105 年12月遭查獲前約3 個月就沒有每月付錢等語(金重訴院五卷第236 頁、第237 頁)。是依其所述,香港谷神公司自105 年9 月起即未繼續每月給付30萬元給被告張瑛慧,以此計算有每月給付薪資期間為104 年7 月15日起至105 年8 月止,共計12月又15日,以每月30萬元計算其所獲得薪資為375 萬元(計算式:30萬×12 .5月=375 萬)。然香港谷神公司向附表一至三所示投資人及楊眞枝吸金之款項,因被告張英傑及張瑛慧有事實上處分權,已依其等所參與期間,對被告張英傑及張瑛慧諭知宣告沒收,已如前述(被告張英傑部分沒收美金686 萬5,334.21元,換算新臺幣為2 億596 萬4,861.3 元;被告張瑛慧部分沒收美金471 萬2,153.56元,換算新臺幣為1 億4,136 萬4,606.8 元)。香港谷神公司本案吸金金額,除投資人已取回外,既已對被告張英傑及張瑛慧諭知上開沒收,是香港谷神公司以本案吸金金額支付被告張英傑及張瑛慧每月30萬元報酬部分,倘若再對此部分諭知沒收,則有重覆沒收之情形,爰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四)本件被告除上開張英傑及張瑛慧外,其餘自然人倘若有因經營本件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罪所獲致之薪資或酬勞,核屬其等本案之各別犯罪所得,且此部分犯罪所得屬其等均具有事實上處分權,又無上開重覆沒收之情形,則應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諭知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被告李宏毅、葉松華及黃顯智部分 被告李宏毅於調詢時供稱其每月薪資5 萬元(他四卷第71頁);而被告李宏毅參與附表二、三所示吸金犯行,其起訖時間為103 年12月22日至105 年12月8 日,以最有利被告計算方式即實際滿1 個月始計算1 個月薪資,算至105 年11月21日共計23個月,以每月5 萬元計算其所獲得薪資為115 萬元(計算式:5 萬×23月=115 萬)。被告葉松華於本院審理 供稱其在香港谷神公司任職每月薪資2 萬8 千元,3 個月後每月薪資3 萬2 千元(金重訴院六卷第75頁);而被告葉松華參與附表二、三所示吸金犯行,其起訖時間為103 年12月22日至105 年12月8 日,以最有利被告計算方式即實際滿1個月始計算1 個月薪資,算至105 年11月21日共計23個月,其中前3 個月以月薪2 萬8 千元,剩餘20個月以月薪3 萬2 千元計算其所獲得薪資為72萬4 千元【計算式:(2 萬8 千×3 月)+(3 萬2 千×20月)=72萬4 千)。被告黃顯智 於本院訊問供稱其在香港谷神公司任職每月薪資2 萬5 千元,半年後每月薪資3 萬元(金重訴院六卷第75頁);而被告黃顯智參與附表一所示吸金犯行係自103 年9 月30日開始,且被告黃顯智先後以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帳戶匯款發派紅利至本案於105 年12月8 日遭查獲為止,以最有利被告計算方式即實際滿1 個月始計算1 個月薪資,算至105 年11月29日共計26個月,其中前6 個月以月薪2 萬5 千元,剩餘20個月以月薪3 萬元計算其所獲得薪資為75萬元【計算式:(2 萬5 千×6 月)+(3 萬×20月)=75萬】。 2、被告宋振濤、徐士騫及陳家儀部分 依據卷附香港谷神公司電腦資料中被告宋振濤「取款出薪」列印單顯示被告宋振濤自104 年3 月6 日至105 年11月4 日共領取美金28萬1,940.87元(偵三卷第145 頁),倘若以美金對新臺幣1 :30匯率計算,相當於845 萬8,226.1 元,而被告宋振濤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對於其有領取相當845萬8,226.1 元並不爭執(偵三卷第137 頁背面,偵三卷第153 頁背面,金重訴院六卷第75頁及其背面),堪認被告宋振濤招攬投資獲有相當845 萬8,226.1 元之佣金。至被告徐士騫於本院審理供稱其招攬投資獲得佣金大約10萬元(金重訴院六卷第75頁),而遍查卷證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徐士騫獲有更多佣金之情形,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僅能認被告徐士騫招攬投資所獲佣金為10萬元。至被告陳家儀辯稱其係為其男友黃品龍匯款,沒有獲得任何報酬及薪資等語(偵四卷第9 頁至第19頁,金重訴院六卷第89頁背面),依卷證資料亦無從認定被告陳家儀獲有報酬或薪資之情形,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無從認定被告陳家儀獲有犯罪所得。 3、綜前所述,被告李宏毅、宋振濤、徐士騫、葉松華及黃顯智上開犯罪所得(詳附表六編號3 至7 所示),因該等犯罪所得如予沒收均無失之過苛之情形,爰俱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規定諭知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扣案附表七所示金融帳戶金額部分: 被告黃顯智、陳家儀、上善公司及臺灣谷神公司如附表七所示在金融帳戶內款項已遭扣案,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5 年12月1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7418 號函、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105 年12月15日合金一心路字第1050004028號及合金桃字全字第1050005916號函、花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苓雅分行105 年12月16日105 政查字第10012081601 號函、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隆簡易型分行105 年12月22日北富銀松隆字第1050000022號函(聲扣卷第126頁至第145頁)可憑。其中上善公司及臺灣谷神公司如附表七編號1 ⑶及5 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係收受香港谷神公司匯款後,用以作為派發紅利予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方案投資人之窗口,業已認定如前,復據被告黃顯智指述在卷(偵二卷第18、第19頁、第24頁),堪認被告上善公司及臺灣谷神公司如附表七編號1 ⑶及5 所示在金融機構帳戶之款項,均係香港谷神公司向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吸金後,將吸金款項一部分匯至該帳戶,並利用該帳戶充當派發紅利予附表一所示投資人,是該帳戶內款項仍屬香港谷神公司向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吸金之犯罪所得,充其量僅為檢察官將來執行此部分吸金犯罪所得沒收之執行標的,不能認為係被告上善公司及臺灣谷神公司所有或已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之財物,自毋庸對被告上善公司及臺灣谷神公司諭知此部分之沒收;被告黃顯智如附表七編號1 ⑴、3 、4 所示金融帳戶,有來自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之匯款,而被告陳家儀如附表七編號1 ⑵、2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有來自香港谷神公司及臺灣谷神公司之匯款,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單及外匯收支交易申報書可憑(黃顯智部分,詳聲扣卷第42頁至第54頁、第75頁至第80頁、第83頁、第84頁;陳家儀部分,詳聲扣卷第62頁背面、第63頁至第72頁、第92頁、第93頁背面),足認香港谷神公司本案向投資人吸金後,將吸金款項一部分匯至各該帳戶,是該帳戶內款項仍屬香港谷神公司本案吸金之犯罪所得,得為檢察官日後追徵或執行之標的,本院毋庸就該帳戶內存款另行諭知沒收。至黃顯智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表顯示,除有來自臺灣谷神公司及上善公司之匯款外,亦有多筆其他原因之存匯款及提領紀錄,縱認此部分屬黃顯智之個人財產,亦為被告黃顯智個人犯罪所得之責任財產,得為檢察官日後追徵或執行之標的,併此指明。 (六)其他扣案物品之說明 附表四所示扣案物品,經核性質均非違禁物,且屬廣告及教育訓練文宣、個人用品、香港谷神公司獎勵及業績相關文件、沒收與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均不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智炫移送併辦,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127條之4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25 條至第 127 條之 2 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 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前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準用之。 附表一:匯率期權套利專案投資明細 ┌──┬───────┬──────────┬───────┬──────────────┬──────────────┐ │編號│犯罪行為人 │投資人 │投資日期 │投資金額(單位:美金/元) │沒收金額(單位:美金/元) │ ├──┼───────┼──────────┼───────┼──────────────┼──────────────┤ │1 │黃品龍、張英傑│蕭靖憲 │103年9月30日 │100,000.00 │同左 │ │ │、林挺生、陳家│ │ │ │ │ │ │儀、黃顯智 │ │ │ │ │ ├──┼───────┼──────────┼───────┼──────────────┼──────────────┤ │2 │同上 │鍾金照 │103年10月28日 │ 30,000.00 │同左 │ ├──┼───────┼──────────┼───────┼──────────────┼──────────────┤ │3 │同上 │施彥成 │103年10月31日 │ 60,000.00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資人) │ ├──┼───────┼──────────┼───────┼──────────────┼──────────────┤ │4 │同上 │葉姿妙 │103年11月28日 │100,000.00 │同左 │ ├──┼───────┼──────────┼───────┼──────────────┼──────────────┤ │5 │同上 │王克中 │103年12月5日 │120,000.00 │100,000.00(已出金2萬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6 │同上 │林嘉明 │103年12月5日 │ 20,000.00 │同左 │ ├──┼───────┼──────────┼───────┼──────────────┼──────────────┤ │7 │同上 │熊品沄 │103年12月24日 │ 30,000.00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資人) │ ├──┼───────┼──────────┼───────┼──────────────┼──────────────┤ │8 │同上 │李素菁 │104年1月15日 │ 10,000.00 │同左 │ ├──┼───────┼──────────┼───────┼──────────────┼──────────────┤ │9 │同上 │李金柱 │104年1月22日 │400,050.00 │同左 │ ├──┼───────┼──────────┼───────┼──────────────┼──────────────┤ │10 │同上 │邱莉蘋 │104年1月23日 │ 50,000.00 │同左 │ ├──┼───────┼──────────┼───────┼──────────────┼──────────────┤ │11 │同上 │陳金鶴 │104年1月27日 │100,000.00 │同左 │ ├──┼───────┼──────────┼───────┼──────────────┼──────────────┤ │12 │同上 │王雅志 │104年1月30日 │ 50,000.00 │同左 │ ├──┼───────┼──────────┼───────┼──────────────┼──────────────┤ │13 │同上 │李素菁 │104年1月底 │ 10,000.00 │同左 │ ├──┼───────┼──────────┼───────┼──────────────┼──────────────┤ │14 │同上 │李金柱 │104年3月26日 │100,009.00 │同左 │ ├──┼───────┼──────────┼───────┼──────────────┼──────────────┤ │15 │同上 │張瓊玲 │104年3月26日 │100,000.00 │同左 │ ├──┼───────┼──────────┼───────┼──────────────┼──────────────┤ │16 │同上 │蕭靖憲 │104年5月6日 │ 30,000.00 │同左 │ ├──┼───────┼──────────┼───────┼──────────────┼──────────────┤ │17 │同上 │張瓊玲 │104年5月28日 │100,000.00 │同左 │ ├──┼───────┼──────────┼───────┼──────────────┼──────────────┤ │18 │同上 │蕭靖憲 │104年7月13日 │ 20,000.00 │同左 │ ├──┼───────┼──────────┼───────┼──────────────┼──────────────┤ │19 │同上 │蕭靖憲 │104年7月16日 │ 40,000.00 │同左 │ ├──┼───────┼──────────┼───────┼──────────────┼──────────────┤ │20 │同上 │徐承善 │104年8月19日 │100,000.00 │同左 │ ├──┼───────┼──────────┼───────┼──────────────┼──────────────┤ │21 │同上 │王總守 │104年8月31日 │ 30,000.00 │同左 │ ├──┼───────┼──────────┼───────┼──────────────┼──────────────┤ │22 │同上 │蕭靖憲 │104年9月14日 │ 50,000.00 │同左 │ ├──┼───────┼──────────┼───────┼──────────────┼──────────────┤ │23 │同上 │蕭靖憲 │104年9月23日 │ 20,000.00 │同左 │ ├──┼───────┼──────────┼───────┼──────────────┼──────────────┤ │24 │同上 │蕭靖憲 │104年10月13日 │ 40,000.00 │同左 │ ├──┼───────┼──────────┼───────┼──────────────┼──────────────┤ │25 │同上 │蕭靖憲 │105年1月27日 │ 20,000.00 │同左 │ ├──┼───────┼──────────┼───────┼──────────────┼──────────────┤ │26 │同上 │楊富雄 │103年12月24日 │ 10,000.00 │同左 │ ├──┼───────┼──────────┼───────┼──────────────┼──────────────┤ │27 │同上 │王雯雪 │103年11月13日 │ 10,000.00 │同左 │ ├──┼───────┼──────────┼───────┼──────────────┼──────────────┤ │28 │同上 │蘇貴美 │103年10月13日 │ 10,000.00 │同左 │ ├──┼───────┼──────────┼───────┼──────────────┼──────────────┤ │29 │同上 │董綺芳 │103年12月25日 │ 10,000.00 │同左 │ ├──┼───────┼──────────┼───────┼──────────────┼──────────────┤ │30 │同上 │施月映 │104年10月13日 │ 10,000.00 │同左 │ ├──┼───────┼──────────┼───────┼──────────────┼──────────────┤ │31 │同上 │廖育松 │104年10月26日 │ 20,000.00 │同左 │ ├──┼───────┼──────────┼───────┼──────────────┼──────────────┤ │32 │同上 │張藝甄 │104年5月17日 │100,000.00 │同左 │ ├──┼───────┼──────────┼───────┼──────────────┼──────────────┤ │33 │同上 │葉卿琳 │105年1月29日 │10,000.00 │同左 │ ├──┼───────┼──────────┼───────┼──────────────┼──────────────┤ │34 │同上 │楊玲玲 │104年10月5日 │10,000.00 │同左 │ ├──┼───────┼──────────┼───────┼──────────────┼──────────────┤ │35 │同上 │龔人傑 │104年9月30日 │10,000.00 │同左 │ ├──┼───────┼──────────┼───────┼──────────────┼──────────────┤ │36 │同上 │陳森雄 │104年1月9日 │20,000.00 │同左 │ ├──┼───────┼──────────┼───────┼──────────────┼──────────────┤ │37 │同上 │簡基辰 │103年8月29日 │10,000.00 │同左 │ ├──┼───────┼──────────┼───────┼──────────────┼──────────────┤ │38 │同上 │黃顯智 │103年11月19日 │20,000.00 │同左 │ ├──┴───────┼──────────┴───────┼──────────────┼───────┬──────┤ │ │投資總金額: │1,980,059.00 │沒收總金額: │1,870,059.00│ │ ├──────────────────┼──────────────┤(已扣除上開出│ │ │ │折合新臺幣(以匯率1:30計算) │59,401,770.00 │金返還投資人之│ │ │ │ │ │金額) │ │ │ │ │ ├───────┼──────┤ │ │ │ │折合新臺幣(以│56,101,770 │ │ │ │ │匯率1:30計算 │ │ │ │ │ │) │ │ └──────────┴──────────────────┴──────────────┴───────┴──────┘ 附表二:外匯保證金專案投資明細: ┌──┬───────┬───────┬─────┬────────┬────────┬─────┬──────────┐ │編號│犯罪行為人 │投資日期 │投資人 │應收本金 │實收金額 │月利率 │沒收金額 │ │ │ │ │ │(單位:美金/元) │(單位:美金/元) │ │(單位:美金/元) │ ├──┼───────┼───────┼─────┼────────┼────────┼─────┼──────────┤ │1 │黃品龍、張英傑│103年12月22日 │鄭思妍 │20,000.00 │20,000.00 │0.7% │同左 │ │ │、林挺生、李宏│ │ │ │ │ │ │ │ │毅、葉松華、徐│ │ │ │ │ │ │ │ │士騫 │ │ │ │ │ │ │ ├──┼───────┼───────┼─────┼────────┼────────┼─────┼──────────┤ │2 │同上 │103年12月26日 │陳亦貞 │12,000.00 │12,000.00 │0.7% │同左 │ ├──┼───────┼───────┼─────┼────────┼────────┼─────┼──────────┤ │3 │同上 │103年12月27日 │梁玉琳 │20,000.00 │20,000.00 │0.7%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4 │同上 │103年12月30日 │張斯宜 │15,000.00 │15,000.00 │0.7% │同左 │ ├──┼───────┼───────┼─────┼────────┼────────┼─────┼──────────┤ │5 │同上 │103年12月30日 │李淑齡 │10,000.00 │10,000.00 │0.7% │同左 │ ├──┼───────┼───────┼─────┼────────┼────────┼─────┼──────────┤ │6 │黃品龍、張英傑│104年1月6日 │喻會娥 │10,000.00 │9,996.60 │0.7% │同左 │ │ │、林挺生、李宏│ │ │ │ │ │ │ │ │毅、葉松華、徐│ │ │ │ │ │ │ │ │士騫、宋振濤 │ │ │ │ │ │ │ ├──┼───────┼───────┼─────┼────────┼────────┼─────┼──────────┤ │7 │同上 │104年1月9日 │林淑惠 │100,000.00 │100,000.00 │0.7% │同左 │ ├──┼───────┼───────┼─────┼────────┼────────┼─────┼──────────┤ │8 │同上 │104年1月23日 │蔡佩玲 │60,000.00 │60,021.60 │0.7%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9 │同上 │104年1月23日 │吳健明 │20,000.00 │20,031.60 │0.7% │同左 │ ├──┼───────┼───────┼─────┼────────┼────────┼─────┼──────────┤ │10 │同上 │104年1月27日 │楊璨榕 │159,000.00 │159,038.06 │0.7% │同左 │ ├──┼───────┼───────┼─────┼────────┼────────┼─────┼──────────┤ │11 │同上 │104年1月28日 │廖美琳 │60,000.00 │60,023.06 │0.7% │同左 │ ├──┼───────┼───────┼─────┼────────┼────────┼─────┼──────────┤ │12 │同上 │104年1月30日 │黃月美 │30,000.00 │30,006.60 │0.7% │同左 │ ├──┼───────┼───────┼─────┼────────┼────────┼─────┼──────────┤ │13 │同上 │104年2月2日 │黃麗娟 │60,000.00 │60,023.06 │0.7% │同左 │ ├──┼───────┼───────┼─────┼────────┼────────┼─────┼──────────┤ │14 │同上 │104年2月2日 │施皇任 │20,000.00 │20,013.60 │0.7% │同左 │ ├──┼───────┼───────┼─────┼────────┼────────┼─────┼──────────┤ │15 │同上 │104年2月2日 │劉超 │10,000.00 │9,991.60 │0.7% │同左 │ ├──┼───────┼───────┼─────┼────────┼────────┼─────┼──────────┤ │16 │同上 │104年2月3日 │江寶珠 │10,000.00 │9,981.60 │0.7% │同左 │ ├──┼───────┼───────┼─────┼────────┼────────┼─────┼──────────┤ │17 │同上 │104年2月6日 │張銘豐 │30,000.00 │30,091.60 │0.7% │同左 │ ├──┼───────┼───────┼─────┼────────┼────────┼─────┼──────────┤ │18 │同上 │104年2月12日 │顧海倫 │10,000.00 │10,010.10 │0.7% │同左 │ ├──┼───────┼───────┼─────┼────────┼────────┼─────┼──────────┤ │19 │同上 │104年2月12日 │李淑娟 │10,000.00 │10,050.00 │0.7% │同左 │ ├──┼───────┼───────┼─────┼────────┼────────┼─────┼──────────┤ │20 │同上 │104年2月13日 │李宜臻 │20,000.00 │20,036.60 │0.7% │同左 │ ├──┼───────┼───────┼─────┼────────┼────────┼─────┼──────────┤ │21 │同上 │104年2月13日 │鄭小燕 │20,000.00 │20,041.60 │0.7% │同左 │ ├──┼───────┼───────┼─────┼────────┼────────┼─────┼──────────┤ │22 │同上 │104年2月26日 │朱錦華 │10,000.00 │10,020.60 │0.7% │同左 │ ├──┼───────┼───────┼─────┼────────┼────────┼─────┼──────────┤ │23 │同上 │104年3月2日 │謝安理 │30,000.00 │30,048.06 │0.7% │同左 │ ├──┼───────┼───────┼─────┼────────┼────────┼─────┼──────────┤ │24 │同上 │104年3月3日 │謝鳶飛 │80,000.00 │80,038.60 │0.7% │同左 │ ├──┼───────┼───────┼─────┼────────┼────────┼─────┼──────────┤ │25 │同上 │104年3月3日 │黃莉芬 │10,000.00 │10,028.06 │0.7% │同左 │ ├──┼───────┼───────┼─────┼────────┼────────┼─────┼──────────┤ │26 │同上 │104年3月5日 │林朝煌 │25,000.00 │25,001.60 │0.7% │同左 │ ├──┼───────┼───────┼─────┼────────┼────────┼─────┼──────────┤ │27 │同上 │104年3月11日 │葉蕙棻 │20,000.00 │20,041.62 │0.7% │同左 │ ├──┼───────┼───────┼─────┼────────┼────────┼─────┼──────────┤ │28 │同上 │104年3月16日 │魏蕙彤 │30,000.00 │30,037.89 │0.7% │同左 │ ├──┼───────┼───────┼─────┼────────┼────────┼─────┼──────────┤ │29 │同上 │104年3月19日 │廖美琳 │60,000.00 │60,023.06 │0.7% │同左 │ ├──┼───────┼───────┼─────┼────────┼────────┼─────┼──────────┤ │30 │同上 │104年3月19日 │黃麗娟 │60,000.00 │60,023.06 │0.7% │同左 │ ├──┼───────┼───────┼─────┼────────┼────────┼─────┼──────────┤ │31 │同上 │104年3月19日 │林淑惠 │125,000.00 │125,000.00 │0.7% │同左 │ ├──┼───────┼───────┼─────┼────────┼────────┼─────┼──────────┤ │32 │同上 │104年3月19日 │翁子堯 │70,000.00 │70,050.00 │0.7% │同左 │ ├──┼───────┼───────┼─────┼────────┼────────┼─────┼──────────┤ │33 │同上 │104年3月19日 │翁郭美 │20,000.00 │20,050.00 │0.7% │同左 │ ├──┼───────┼───────┼─────┼────────┼────────┼─────┼──────────┤ │34 │同上 │104年3月23日 │黃月美 │30,000.00 │30,006.60 │0.7% │同左 │ ├──┼───────┼───────┼─────┼────────┼────────┼─────┼──────────┤ │35 │同上 │104年3月24日 │葉賜滿 │30,000.00 │30,050.00 │0.7% │同左 │ ├──┼───────┼───────┼─────┼────────┼────────┼─────┼──────────┤ │36 │同上 │104年3月24日 │張瓊霜 │100,000.00 │100,000.00 │0.7% │同左 │ ├──┼───────┼───────┼─────┼────────┼────────┼─────┼──────────┤ │37 │同上 │104年3月25日 │黃細美 │42,000.00 │41,991.60 │0.7% │同左 │ ├──┼───────┼───────┼─────┼────────┼────────┼─────┼──────────┤ │38 │同上 │104年3月25日 │鍾玲玲/劉 │32,000.00 │32,041.60 │0.7% │同左 │ │ │ │ │羿梅 │ │ │ │ │ ├──┼───────┼───────┼─────┼────────┼────────┼─────┼──────────┤ │39 │同上 │104年3月26日 │魏絡甄 │60,000.00 │59,996.60 │0.7% │同左 │ ├──┼───────┼───────┼─────┼────────┼────────┼─────┼──────────┤ │40 │同上 │104年3月26日 │李金柱 │100,000.00 │99,981.60 │0.7% │同左 │ ├──┼───────┼───────┼─────┼────────┼────────┼─────┼──────────┤ │41 │同上 │104年3月27日 │寇文漢 │20,000.00 │20,091.60 │0.7% │同左 │ ├──┼───────┼───────┼─────┼────────┼────────┼─────┼──────────┤ │42 │同上 │104年3月27日 │黃弘博 │12,000.00 │12,000.00 │0.7% │同左 │ ├──┼───────┼───────┼─────┼────────┼────────┼─────┼──────────┤ │43 │同上 │104年3月27日 │周竺鼎 │56,000.00 │56,011.60 │0.7% │同左 │ ├──┼───────┼───────┼─────┼────────┼────────┼─────┼──────────┤ │44 │同上 │104年3月27日 │葉蕙棻 │30,000.00 │30,041.60 │0.7% │同左 │ ├──┼───────┼───────┼─────┼────────┼────────┼─────┼──────────┤ │45 │同上 │104年3月27日 │李育桓 │10,000.00 │9,991.60 │0.7% │同左 │ ├──┼───────┼───────┼─────┼────────┼────────┼─────┼──────────┤ │46 │同上 │104年3月30日 │廖翠瑛 │200,000.00 │200,000.00 │0.7% │同左 │ ├──┼───────┼───────┼─────┼────────┼────────┼─────┼──────────┤ │47 │同上 │104年3月31日 │張藝薽 │10,000.00 │10,000.00 │0.7% │同左 │ ├──┼───────┼───────┼─────┼────────┼────────┼─────┼──────────┤ │48 │同上 │104年3月31日 │葉金菊 │20,000.00 │20,041.60 │0.7% │同左 │ ├──┼───────┼───────┼─────┼────────┼────────┼─────┼──────────┤ │49 │同上 │104年3月31日 │喻會娥 │10,000.00 │10,033.06 │0.7% │同左 │ ├──┼───────┼───────┼─────┼────────┼────────┼─────┼──────────┤ │50 │同上 │104年3月31日 │劉超 │10,000.00 │10,031.60 │0.7% │同左 │ ├──┼───────┼───────┼─────┼────────┼────────┼─────┼──────────┤ │51 │同上 │104年4月1日 │鄭思妍 │15,000.00 │15,016.60 │0.7% │同左 │ ├──┼───────┼───────┼─────┼────────┼────────┼─────┼──────────┤ │52 │同上 │104年4月1日 │許純玉 │52,000.00 │52,032.89 │0.7% │同左 │ ├──┼───────┼───────┼─────┼────────┼────────┼─────┼──────────┤ │53 │同上 │104年4月1日 │林美岑 │25,000.00 │24,991.60 │0.7% │同左 │ ├──┼───────┼───────┼─────┼────────┼────────┼─────┼──────────┤ │54 │同上 │104年4月2日 │李芷昀 │11,000.00 │11,023.60 │0.7% │同左 │ ├──┼───────┼───────┼─────┼────────┼────────┼─────┼──────────┤ │55 │同上 │104年4月2日 │李德風 │15,000.00 │15,001.60 │0.7% │同左 │ ├──┼───────┼───────┼─────┼────────┼────────┼─────┼──────────┤ │56 │同上 │104年4月2日 │蔡崇漪 │13,000.00 │13,929.26 │0.7% │同左 │ ├──┼───────┼───────┼─────┼────────┼────────┼─────┼──────────┤ │57 │同上 │104年4月2日 │李政賢 │40,000.00 │40,023.60 │0.7% │同左 │ ├──┼───────┼───────┼─────┼────────┼────────┼─────┼──────────┤ │58 │同上 │104年4月2日 │李映勳 │20,000.00 │20,016.60 │0.7% │同左 │ ├──┼───────┼───────┼─────┼────────┼────────┼─────┼──────────┤ │59 │同上 │104年4月7日 │施忠元 │10,000.00 │10,023.06 │0.7% │同左 │ ├──┼───────┼───────┼─────┼────────┼────────┼─────┼──────────┤ │60 │同上 │104年4月7日 │陳秀娥 │90,000.00 │90,023.60 │0.7% │同左 │ ├──┼───────┼───────┼─────┼────────┼────────┼─────┼──────────┤ │61 │同上 │104年4月10日 │蔡易昌 │10,000.00 │10,041.60 │0.7%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62 │同上 │104年4月10日 │魏蕙彤 │20,000.00 │20,037.89 │0.7% │同左 │ ├──┼───────┼───────┼─────┼────────┼────────┼─────┼──────────┤ │63 │同上 │104年4月13日 │呂耀臺 │32,000.00 │31,991.60 │0.7% │同左 │ ├──┼───────┼───────┼─────┼────────┼────────┼─────┼──────────┤ │64 │同上 │104年4月13日 │陳在燉 │10,000.00 │10,023.68 │0.7% │同左 │ ├──┼───────┼───────┼─────┼────────┼────────┼─────┼──────────┤ │65 │同上 │104年4月14日 │陳家怡 │10,000.00 │10,000.00 │0.7% │同左 │ ├──┼───────┼───────┼─────┼────────┼────────┼─────┼──────────┤ │66 │同上 │104年4月14日 │譚淑芬 │10,000.00 │10,041.60 │0.7% │同左 │ ├──┼───────┼───────┼─────┼────────┼────────┼─────┼──────────┤ │67 │同上 │104年4月15日 │王屏生 │10,000.00 │10,000.00 │0.7% │同左 │ ├──┼───────┼───────┼─────┼────────┼────────┼─────┼──────────┤ │68 │同上 │104年4月15日 │鄭俊良 │10,000.00 │10,031.60 │0.7% │同左 │ ├──┼───────┼───────┼─────┼────────┼────────┼─────┼──────────┤ │69 │同上 │104年4月15日 │許純怡/許 │23,000.00 │23,336.60 │0.7% │同左 │ │ │ │ │純玉 │ │ │ │ │ ├──┼───────┼───────┼─────┼────────┼────────┼─────┼──────────┤ │70 │同上 │104年4月16日 │廖蕙敏 │10,000.00 │10,001.60 │0.7% │同左 │ ├──┼───────┼───────┼─────┼────────┼────────┼─────┼──────────┤ │71 │同上 │104年4月16日 │呂慶韋 │30,000.00 │30,041.60 │0.7% │同左 │ ├──┼───────┼───────┼─────┼────────┼────────┼─────┼──────────┤ │72 │同上 │104年4月16日 │鄭思妍 │11,000.00 │11,008.60 │0.7% │同左 │ ├──┼───────┼───────┼─────┼────────┼────────┼─────┼──────────┤ │73 │同上 │104年4月17日 │李佳珍 │22,000.00 │22,013.60 │0.7% │同左 │ ├──┼───────┼───────┼─────┼────────┼────────┼─────┼──────────┤ │74 │同上 │104年4月17日 │李佩芬 │30,000.00 │30,013.60 │0.7% │同左 │ ├──┼───────┼───────┼─────┼────────┼────────┼─────┼──────────┤ │75 │同上 │104年4月17日 │陳乃慈 │50,000.00 │50,031.60 │0.7% │同左 │ ├──┼───────┼───────┼─────┼────────┼────────┼─────┼──────────┤ │76 │同上 │104年4月20日 │李藍秀枝 │20,000.00 │20,020.00 │0.7% │同左 │ ├──┼───────┼───────┼─────┼────────┼────────┼─────┼──────────┤ │77 │同上 │104年4月20日 │陳亦貞 │18,000.00 │17,960.24 │0.7% │同左 │ ├──┼───────┼───────┼─────┼────────┼────────┼─────┼──────────┤ │78 │同上 │104年4月22日 │謝安娜 │105,000.00 │105,042.24 │0.7% │同左 │ ├──┼───────┼───────┼─────┼────────┼────────┼─────┼──────────┤ │79 │同上 │104年4月23日 │梁家和 │170,000.00 │169,990.25 │0.7% │同左 │ ├──┼───────┼───────┼─────┼────────┼────────┼─────┼──────────┤ │80 │同上 │104年4月23日 │陳亦貞 │30,000.00 │30,010.25 │0.7% │同左 │ ├──┼───────┼───────┼─────┼────────┼────────┼─────┼──────────┤ │81 │同上 │104年4月24日 │練芳如 │20,000.00 │20,037.24 │0.7% │同左 │ ├──┼───────┼───────┼─────┼────────┼────────┼─────┼──────────┤ │82 │同上 │104年4月24日 │張佩玲 │50,000.00 │59,997.42 │0.7% │同左 │ ├──┼───────┼───────┼─────┼────────┼────────┼─────┼──────────┤ │83 │同上 │104年4月28日 │薛佩芳 │11,000.00 │11,009.24 │0.7% │同左 │ ├──┼───────┼───────┼─────┼────────┼────────┼─────┼──────────┤ │84 │同上 │104年4月29日 │林淑惠 │225,000.00 │224,972.85 │0.7% │同左 │ ├──┼───────┼───────┼─────┼────────┼────────┼─────┼──────────┤ │85 │同上 │104年4月30日 │黃細美 │60,000.00 │59,997.42 │0.7% │同左 │ ├──┼───────┼───────┼─────┼────────┼────────┼─────┼──────────┤ │86 │同上 │104年5月4日 │張儷馨 │100,000.00 │100,002.41 │0.7% │同左 │ ├──┼───────┼───────┼─────┼────────┼────────┼─────┼──────────┤ │87 │同上 │104年5月5日 │喻會娥 │150,000.00 │149,967.25 │0.7% │同左 │ ├──┼───────┼───────┼─────┼────────┼────────┼─────┼──────────┤ │88 │同上 │104年5月6日 │林秀容 │15,000.00 │15,002.24 │0.7% │同左 │ ├──┼───────┼───────┼─────┼────────┼────────┼─────┼──────────┤ │89 │同上 │104年5月7日 │喻會娥 │50,000.00 │50,042.41 │0.7% │同左 │ ├──┼───────┼───────┼─────┼────────┼────────┼─────┼──────────┤ │90 │同上 │104年5月8日 │林強生 │20,000.00 │20,037.25 │0.7% │同左 │ ├──┼───────┼───────┼─────┼────────┼────────┼─────┼──────────┤ │91 │同上 │104年5月12日 │盧貞夙 │110,000.00 │110,032.25 │0.7% │同左 │ ├──┼───────┼───────┼─────┼────────┼────────┼─────┼──────────┤ │92 │同上 │104年5月12日 │鄭淑媚 │27,000.00 │27,027.42 │0.7% │同左 │ ├──┼───────┼───────┼─────┼────────┼────────┼─────┼──────────┤ │93 │同上 │104年5月15日 │李泰承 │30,000.00 │29,992.24 │0.7% │同左 │ ├──┼───────┼───────┼─────┼────────┼────────┼─────┼──────────┤ │94 │同上 │104年5月18日 │李育桓 │10,000.00 │9,977.24 │0.7% │同左 │ ├──┼───────┼───────┼─────┼────────┼────────┼─────┼──────────┤ │95 │同上 │104年5月19日 │施皇任 │30,000.00 │30,000.00 │0.7% │同左 │ ├──┼───────┼───────┼─────┼────────┼────────┼─────┼──────────┤ │96 │同上 │104年5月19日 │曾麗玲 │50,000.00 │50,040.00 │0.7%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97 │同上 │104年5月19日 │林家妤 │30,000.00 │30,040.00 │0.7% │同左 │ ├──┼───────┼───────┼─────┼────────┼────────┼─────┼──────────┤ │98 │同上 │104年5月20日 │羅萬鴻 │10,000.00 │9,992.25 │0.7% │同左 │ ├──┼───────┼───────┼─────┼────────┼────────┼─────┼──────────┤ │99 │同上 │104年5月21日 │王文鈺 │10,000.00 │9,977.25 │0.7% │同左 │ ├──┼───────┼───────┼─────┼────────┼────────┼─────┼──────────┤ │100 │同上 │104年5月21日 │顧海倫 │10,000.00 │10,027.42 │0.7% │同左 │ ├──┼───────┼───────┼─────┼────────┼────────┼─────┼──────────┤ │101 │同上 │104年5月21日 │葉佐敏 │20,000.00 │20,027.42 │0.7% │同左 │ ├──┼───────┼───────┼─────┼────────┼────────┼─────┼──────────┤ │102 │同上 │104年5月22日 │江淑觀 │16,000.00 │16,037.24 │0.7% │同左 │ ├──┼───────┼───────┼─────┼────────┼────────┼─────┼──────────┤ │103 │同上 │104年5月22日 │邢玉 │50,000.00 │49,979.24 │0.7% │同左 │ ├──┼───────┼───────┼─────┼────────┼────────┼─────┼──────────┤ │104 │同上 │104年5月22日 │許家榛 │10,000.00 │10,032.24 │0.7% │同左 │ ├──┼───────┼───────┼─────┼────────┼────────┼─────┼──────────┤ │105 │同上 │104年5月26日 │蘇維祺 │10,000.00 │9,992.24 │0.7% │同左 │ ├──┼───────┼───────┼─────┼────────┼────────┼─────┼──────────┤ │106 │同上 │104年5月26日 │許明雀 │130,000.00 │129,996.28 │0.7% │同左 │ ├──┼───────┼───────┼─────┼────────┼────────┼─────┼──────────┤ │107 │同上 │104年5月26日 │許美寧 │360,000.00 │360,032.24 │0.7% │同左 │ ├──┼───────┼───────┼─────┼────────┼────────┼─────┼──────────┤ │108 │同上 │104年5月26日 │許明福 │20,000.00 │20,032.24 │0.7% │同左 │ ├──┼───────┼───────┼─────┼────────┼────────┼─────┼──────────┤ │109 │同上 │104年5月26日 │巫和妹 │33,000.00 │33,027.41 │0.7% │同左 │ ├──┼───────┼───────┼─────┼────────┼────────┼─────┼──────────┤ │110 │同上 │104年5月27日 │柴宏宇 │10,000.00 │10,032.41 │0.7% │同左 │ ├──┼───────┼───────┼─────┼────────┼────────┼─────┼──────────┤ │111 │同上 │104年5月27日 │劉雅玲 │20,000.00 │19,997.41 │0.7% │同左 │ ├──┼───────┼───────┼─────┼────────┼────────┼─────┼──────────┤ │112 │同上 │104年5月28日 │田麗雲 │60,000.00 │60,012.25 │0.7% │同左 │ ├──┼───────┼───────┼─────┼────────┼────────┼─────┼──────────┤ │113 │同上 │104年5月29日 │劉書齊 │50,000.00 │50,037.41 │0.7% │同左 │ ├──┼───────┼───────┼─────┼────────┼────────┼─────┼──────────┤ │114 │同上 │104年6月2日 │李宏振 │30,000.00 │30,037.42 │0.7% │同左 │ ├──┼───────┼───────┼─────┼────────┼────────┼─────┼──────────┤ │115 │同上 │104年6月8日 │鄭玉雲 │26,000.00 │26,042.24 │0.7% │同左 │ ├──┼───────┼───────┼─────┼────────┼────────┼─────┼──────────┤ │116 │同上 │104年6月12日 │伍麗秀 │20,000.00 │20,032.25 │0.7% │同左 │ ├──┼───────┼───────┼─────┼────────┼────────┼─────┼──────────┤ │117 │同上 │104年6月16日 │林昱銓 │20,000.00 │19,992.24 │0.7% │同左 │ ├──┼───────┼───────┼─────┼────────┼────────┼─────┼──────────┤ │118 │同上 │104年6月24日 │楊君偉 │10,000.00 │10,012.24 │0.7% │同左 │ ├──┼───────┼───────┼─────┼────────┼────────┼─────┼──────────┤ │119 │同上 │104年6月26日 │翁郭美 │40,000.00 │40,047.41 │0.7% │同左 │ ├──┼───────┼───────┼─────┼────────┼────────┼─────┼──────────┤ │120 │同上 │104年6月26日 │蔡佩玲 │70,000.00 │69,992.24 │0.7% │同左 │ ├──┼───────┼───────┼─────┼────────┼────────┼─────┼──────────┤ │121 │黃品龍、張英傑│104年7月7日 │陳禹真 │10,000.00 │10,000.00 │0.7% │同左 │ │ │、林挺生、李宏│ │ │ │ │ │ │ │ │毅、葉松華、宋│ │ │ │ │ │ │ │ │振濤 │ │ │ │ │ │ │ ├──┼───────┼───────┼─────┼────────┼────────┼─────┼──────────┤ │122 │同上 │104年7月8日 │吳俊毅/李 │21,000.00 │21,004.25 │0.7% │同左 │ │ │ │ │易瑾 │ │ │ │ │ │ │ │ │ │ │ │ │ │ ├──┼───────┼───────┼─────┼────────┼────────┼─────┼──────────┤ │123 │同上 │104年7月9日 │林淑惠 │12,000.00 │12,000.00 │0.7% │同左 │ ├──┼───────┼───────┼─────┼────────┼────────┼─────┼──────────┤ │124 │同上 │104年7月9日 │林淑惠 │13,000.00 │13,000.00 │0.7% │同左 │ ├──┼───────┼───────┼─────┼────────┼────────┼─────┼──────────┤ │125 │同上 │104年7月14日 │王陳宛新 │20,000.00 │20,059.24 │0.7% │同左 │ ├──┼───────┼───────┼─────┼────────┼────────┼─────┼──────────┤ │126 │張瑛慧、黃品龍│104年7月16日 │江瑞芬 │30,000.00 │30,017.41 │0.7% │同左 │ │ │林挺生、李宏毅│ │ │ │ │ │ │ │ │、葉松華、宋振│ │ │ │ │ │ │ │ │濤 │ │ │ │ │ │ │ ├──┼───────┼───────┼─────┼────────┼────────┼─────┼──────────┤ │127 │同上 │104年7月16日 │謝安理 │7,990.00 │7,990.00 │0.7% │同左 │ ├──┼───────┼───────┼─────┼────────┼────────┼─────┼──────────┤ │128 │同上 │104年7月20日 │許聖唯 │10,000.00 │10,025.41 │0.7% │同左 │ ├──┼───────┼───────┼─────┼────────┼────────┼─────┼──────────┤ │129 │同上 │104年7月27日 │高嘉秀 │10,000.00 │10,138.08 │0.7% │同左 │ ├──┼───────┼───────┼─────┼────────┼────────┼─────┼──────────┤ │130 │同上 │104年8月4日 │林美岑 │20,000.00 │19,992.24 │0.7% │同左 │ ├──┼───────┼───────┼─────┼────────┼────────┼─────┼──────────┤ │131 │同上 │104年8月5日 │謝安理 │2,312.00 │2,312.00 │0.7% │同左 │ ├──┼───────┼───────┼─────┼────────┼────────┼─────┼──────────┤ │132 │同上 │104年8月6日 │徐紅霞 │10,000.00 │9,977.24 │0.7% │同左 │ ├──┼───────┼───────┼─────┼────────┼────────┼─────┼──────────┤ │133 │同上 │104年8月6日 │葉賜滿 │3,887.83 │3,887.83 │0.7% │同左 │ ├──┼───────┼───────┼─────┼────────┼────────┼─────┼──────────┤ │134 │同上 │104年8月7日 │鄭思妍 │33,000.00 │33,012.24 │0.7% │同左 │ ├──┼───────┼───────┼─────┼────────┼────────┼─────┼──────────┤ │135 │同上 │104年8月7日 │李佳珍 │1,804.40 │1,804.40 │0.7% │同左 │ ├──┼───────┼───────┼─────┼────────┼────────┼─────┼──────────┤ │136 │同上 │104年8月7日 │羅萬鴻 │64.84 │64.84 │0.7% │同左 │ ├──┼───────┼───────┼─────┼────────┼────────┼─────┼──────────┤ │137 │同上 │104年8月7日 │葉蕙棻 │619.16 │619.16 │0.7% │同左 │ ├──┼───────┼───────┼─────┼────────┼────────┼─────┼──────────┤ │138 │同上 │104年8月7日 │朱錦華 │145.16 │145.16 │0.7% │同左 │ ├──┼───────┼───────┼─────┼────────┼────────┼─────┼──────────┤ │139 │同上 │104年8月17日 │尤淑芬 │10,000.00 │9,977.24 │0.7% │同左 │ ├──┼───────┼───────┼─────┼────────┼────────┼─────┼──────────┤ │140 │同上 │104年8月18日 │袁文暄 │10,000.00 │9,999.25 │0.7% │同左 │ ├──┼───────┼───────┼─────┼────────┼────────┼─────┼──────────┤ │141 │同上 │104年8月19日 │陳亦貞 │10,050.00 │10,007.24 │0.7% │同左 │ ├──┼───────┼───────┼─────┼────────┼────────┼─────┼──────────┤ │142 │同上 │104年8月19日 │顧海倫 │10,000.00 │10,012.25 │0.7% │同左 │ ├──┼───────┼───────┼─────┼────────┼────────┼─────┼──────────┤ │143 │同上 │104年8月20日 │陳怡婷 │14,000.00 │14,042.25 │0.7% │同左 │ ├──┼───────┼───────┼─────┼────────┼────────┼─────┼──────────┤ │144 │同上 │104年8月20日 │劉美鈴 │33,000.00 │33,017.41 │0.7% │同左 │ ├──┼───────┼───────┼─────┼────────┼────────┼─────┼──────────┤ │145 │同上 │104年8月25日 │徐承善 │100,000.00 │99,992.24 │0.7% │同左 │ ├──┼───────┼───────┼─────┼────────┼────────┼─────┼──────────┤ │146 │同上 │104年8月27日 │吳欣諭 │10,000.00 │10,012.24 │0.7% │同左 │ ├──┼───────┼───────┼─────┼────────┼────────┼─────┼──────────┤ │147 │同上 │104年8月27日 │楊晉億 │10,000.00 │10,027.41 │0.7% │同左 │ ├──┼───────┼───────┼─────┼────────┼────────┼─────┼──────────┤ │148 │同上 │104年8月27日 │黃弘博 │16,000.00 │16,017.42 │0.7% │同左 │ ├──┼───────┼───────┼─────┼────────┼────────┼─────┼──────────┤ │149 │同上 │104年8月28日 │何清木 │20,000.00 │19,985.41 │0.7% │同左 │ ├──┼───────┼───────┼─────┼────────┼────────┼─────┼──────────┤ │150 │同上 │104年8月28日 │何清木 │10,000.00 │10,000.00 │0.7% │同左 │ ├──┼───────┼───────┼─────┼────────┼────────┼─────┼──────────┤ │151 │同上 │104年9月5日 │許純玉 │3,296.00 │3,296.00 │0.7% │同左 │ ├──┼───────┼───────┼─────┼────────┼────────┼─────┼──────────┤ │152 │同上 │104年9月7日 │林淑惠 │11,000.00 │11,000.00 │0.7% │同左 │ ├──┼───────┼───────┼─────┼────────┼────────┼─────┼──────────┤ │153 │同上 │104年9月7日 │林淑惠 │7,000.00 │7,000.00 │0.7% │同左 │ ├──┼───────┼───────┼─────┼────────┼────────┼─────┼──────────┤ │154 │同上 │104年9月8日 │蔡佩玲 │20,000.00 │19,957.24 │0.7% │同左 │ ├──┼───────┼───────┼─────┼────────┼────────┼─────┼──────────┤ │155 │同上 │104年9月9日 │廖美娟 │30,000.00 │30,002.24 │0.7% │同左 │ ├──┼───────┼───────┼─────┼────────┼────────┼─────┼──────────┤ │156 │同上 │104年9月9日 │吳俊毅李易│30,000.00 │30,002.24 │0.7% │同左 │ │ │ │ │瑾 │ │ │ │ │ ├──┼───────┼───────┼─────┼────────┼────────┼─────┼──────────┤ │157 │同上 │104年9月9日 │許純玉 │29,000.00 │29,167.24 │0.7% │14,496.13(出金14,67│ │ │ │ │ │ │ │ │1.11返還投資人) │ ├──┼───────┼───────┼─────┼────────┼────────┼─────┼──────────┤ │158 │同上 │104年9月10日 │伍麗秀 │40,000.00 │40,032.24 │0.7% │同左 │ ├──┼───────┼───────┼─────┼────────┼────────┼─────┼──────────┤ │159 │同上 │104年9月10日 │陳彥龍 │30,000.00 │30,012.24 │0.7% │同左 │ ├──┼───────┼───────┼─────┼────────┼────────┼─────┼──────────┤ │160 │同上 │104年9月10日 │鄭思妍 │7,500.00 │7,512.24 │0.7% │同左 │ ├──┼───────┼───────┼─────┼────────┼────────┼─────┼──────────┤ │161 │同上 │104年9月14日 │鄭思妍 │2,500.00 │2,500.00 │0.7% │同左 │ ├──┼───────┼───────┼─────┼────────┼────────┼─────┼──────────┤ │162 │同上 │104年9月14日 │謝安理 │2,670.00 │2,670.00 │0.7% │同左 │ ├──┼───────┼───────┼─────┼────────┼────────┼─────┼──────────┤ │163 │同上 │104年9月15日 │呂宏益 │20,000.00 │19,997.41 │0.7% │同左 │ ├──┼───────┼───────┼─────┼────────┼────────┼─────┼──────────┤ │164 │同上 │104年9月15日 │魏絡甄 │30,000.00 │30,441.24 │0.7% │同左 │ ├──┼───────┼───────┼─────┼────────┼────────┼─────┼──────────┤ │165 │同上 │104年9月15日 │伍翊慈 │12,000.00 │12,033.50 │0.7% │同左 │ ├──┼───────┼───────┼─────┼────────┼────────┼─────┼──────────┤ │166 │同上 │104年9月15日 │黃莉芬 │30,000.00 │29,987.41 │0.7% │同左 │ ├──┼───────┼───────┼─────┼────────┼────────┼─────┼──────────┤ │167 │同上 │104年9月22日 │呂伯祥 │50,000.00 │50,042.24 │0.7% │同左 │ ├──┼───────┼───────┼─────┼────────┼────────┼─────┼──────────┤ │168 │同上 │104年9月23日 │廖美琳 │7,600.00 │7,600.00 │0.7% │同左 │ ├──┼───────┼───────┼─────┼────────┼────────┼─────┼──────────┤ │169 │同上 │104年9月23日 │廖美琳 │2,400.00 │2,400.00 │0.7% │同左 │ ├──┼───────┼───────┼─────┼────────┼────────┼─────┼──────────┤ │170 │同上 │104年9月23日 │許明雀 │8,100.00 │8,100.00 │0.7% │同左 │ ├──┼───────┼───────┼─────┼────────┼────────┼─────┼──────────┤ │171 │同上 │104年9月23日 │許明雀 │1,900.00 │1,900.00 │0.7% │同左 │ ├──┼───────┼───────┼─────┼────────┼────────┼─────┼──────────┤ │172 │同上 │104年9月23日 │黃信中 │10,000.00 │10,017.41 │0.7% │同左 │ ├──┼───────┼───────┼─────┼────────┼────────┼─────┼──────────┤ │173 │同上 │104年9月24日 │許純玉 │1,704.00 │1,704.00 │0.7%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174 │同上 │104年9月24日 │朱家榮 │10,000.00 │9,992.24 │0.7% │同左 │ ├──┼───────┼───────┼─────┼────────┼────────┼─────┼──────────┤ │175 │同上 │104年9月25日 │陳金鶴 │20,000.00 │20,000.00 │0.7% │同左 │ ├──┼───────┼───────┼─────┼────────┼────────┼─────┼──────────┤ │176 │同上 │104年10月2日 │吳秋美 │20,000.00 │20,012.24 │0.7% │同左 │ ├──┼───────┼───────┼─────┼────────┼────────┼─────┼──────────┤ │177 │同上 │104年10月6日 │蔡佩玲 │49,000.00 │48,957.24 │0.7% │同左 │ ├──┼───────┼───────┼─────┼────────┼────────┼─────┼──────────┤ │178 │同上 │104年10月6日 │蔡佩玲 │1,000.00 │1,000.00 │0.7% │同左 │ ├──┼───────┼───────┼─────┼────────┼────────┼─────┼──────────┤ │179 │同上 │104年10月6日 │王昱媗 │10,000.00 │9,969.24 │0.7% │同左 │ ├──┼───────┼───────┼─────┼────────┼────────┼─────┼──────────┤ │180 │同上 │104年10月7日 │黃麗燕 │50,000.00 │50,017.41 │0.7% │同左 │ ├──┼───────┼───────┼─────┼────────┼────────┼─────┼──────────┤ │181 │同上 │104年10月8日 │史介團 │20,000.00 │20,002.24 │0.7% │同左 │ ├──┼───────┼───────┼─────┼────────┼────────┼─────┼──────────┤ │182 │同上 │104年10月8日 │陳尚谷 │30,000.00 │30012.24 │0.7% │同左 │ ├──┼───────┼───────┼─────┼────────┼────────┼─────┼──────────┤ │183 │同上 │104年10月12日 │陳仁德 │38,000.00 │37,992.24 │0.7% │同左 │ ├──┼───────┼───────┼─────┼────────┼────────┼─────┼──────────┤ │184 │同上 │104年10月13日 │蘇田碧雲 │30,000.00 │30,009.24 │0.7% │同左 │ ├──┼───────┼───────┼─────┼────────┼────────┼─────┼──────────┤ │185 │同上 │104年10月16日 │黃承榮 │10,000.00 │10,000.00 │0.7%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186 │同上 │104年10月19日 │施宜秀 │50,000.00 │50,020.00 │0.7% │同左 │ ├──┼───────┼───────┼─────┼────────┼────────┼─────┼──────────┤ │187 │同上 │104年10月21日 │李宜臻 │34,000.00 │34,002.24 │0.7% │同左 │ ├──┼───────┼───────┼─────┼────────┼────────┼─────┼──────────┤ │188 │同上 │104年10月21日 │李宜臻 │1,000.00 │1,000.00 │0.7% │同左 │ ├──┼───────┼───────┼─────┼────────┼────────┼─────┼──────────┤ │189 │同上 │104年10月26日 │杜韋立 │10,000.00 │10,050.00 │0.7% │同左 │ ├──┼───────┼───────┼─────┼────────┼────────┼─────┼──────────┤ │190 │同上 │104年10月29日 │李姵璇 │10,000.00 │9,992.24 │0.7% │同左 │ ├──┼───────┼───────┼─────┼────────┼────────┼─────┼──────────┤ │191 │同上 │104年10月30日 │張莊碧霜 │31,000.00 │31,007.41 │0.7% │同左 │ ├──┼───────┼───────┼─────┼────────┼────────┼─────┼──────────┤ │192 │同上 │104年11月10日 │黃宗智 │26,000.00 │26,042.24 │0.7% │同左 │ ├──┼───────┼───────┼─────┼────────┼────────┼─────┼──────────┤ │193 │同上 │104年11月13日 │李經台 │10,000.00 │9,997.41 │0.7% │同左 │ ├──┼───────┼───────┼─────┼────────┼────────┼─────┼──────────┤ │194 │同上 │104年11月18日 │徐以諭 │10,000.00 │10,037.41 │0.7% │同左 │ ├──┼───────┼───────┼─────┼────────┼────────┼─────┼──────────┤ │195 │同上 │104年11月19日 │鄭思妍 │10,000.00 │10,007.41 │0.7% │同左 │ ├──┼───────┼───────┼─────┼────────┼────────┼─────┼──────────┤ │196 │同上 │104年11月20日 │呂宏益 │40,000.00 │39,997.41 │0.7% │同左 │ ├──┼───────┼───────┼─────┼────────┼────────┼─────┼──────────┤ │197 │同上 │104年11月20日 │鄭俊良 │30,000.00 │30,042.24 │0.7% │同左 │ ├──┼───────┼───────┼─────┼────────┼────────┼─────┼──────────┤ │198 │同上 │104年11月23日 │許明雀 │30,000.00 │29,992.24 │0.7% │同左 │ ├──┼───────┼───────┼─────┼────────┼────────┼─────┼──────────┤ │199 │同上 │104年11月23日 │詹麗雲 │50,000.00 │50,000.00 │0.7% │同左 │ ├──┼───────┼───────┼─────┼────────┼────────┼─────┼──────────┤ │200 │同上 │104年11月25日 │周建中 │20,000.00 │19,992.24 │0.7% │同左 │ ├──┼───────┼───────┼─────┼────────┼────────┼─────┼──────────┤ │201 │同上 │104年12月3日 │黃弘博 │30,000.00 │30,007.41 │0.7% │同左 │ ├──┼───────┼───────┼─────┼────────┼────────┼─────┼──────────┤ │202 │同上 │104年12月3日 │黃弘博 │1,000.00 │1,000.00 │0.7% │同左 │ ├──┼───────┼───────┼─────┼────────┼────────┼─────┼──────────┤ │203 │同上 │104年12月9日 │江兆君 │10,000.00 │9,992.24 │0.7% │同左 │ ├──┼───────┼───────┼─────┼────────┼────────┼─────┼──────────┤ │204 │同上 │104年12月10日 │劉書齊 │69,000.00 │69,017.41 │0.7% │同左 │ ├──┼───────┼───────┼─────┼────────┼────────┼─────┼──────────┤ │205 │同上 │104年12月15日 │王屏生 │10,000.00 │9,992.24 │0.7% │同左 │ ├──┼───────┼───────┼─────┼────────┼────────┼─────┼──────────┤ │206 │同上 │104年12月18日 │施宜秀 │10,000.00 │10,000.00 │0.7% │同左 │ ├──┼───────┼───────┼─────┼────────┼────────┼─────┼──────────┤ │207 │同上 │104年12月28日 │余淑惠 │107,000.00 │107,000.00 │0.7% │同左 │ ├──┼───────┼───────┼─────┼────────┼────────┼─────┼──────────┤ │208 │同上 │104年12月28日 │王文鈺 │10,000.00 │9,977.24 │0.7% │同左 │ ├──┼───────┼───────┼─────┼────────┼────────┼─────┼──────────┤ │209 │同上 │104年12月30日 │邢玉 │8,000.00 │7,987.41 │0.7% │同左 │ ├──┼───────┼───────┼─────┼────────┼────────┼─────┼──────────┤ │210 │同上 │104年12月30日 │邢玉 │2,000.00 │2,000.00 │0.7% │同左 │ ├──┼───────┼───────┼─────┼────────┼────────┼─────┼──────────┤ │211 │同上 │104年12月30日 │劉文淮 │62,000.00 │61,992.24 │0.7% │同左 │ ├──┼───────┼───────┼─────┼────────┼────────┼─────┼──────────┤ │212 │同上 │104年12月30日 │陳家章 │10,000.00 │9,992.24 │0.7% │同左 │ ├──┼───────┼───────┼─────┼────────┼────────┼─────┼──────────┤ │213 │同上 │104年12月31日 │曾柏華 │100,000.00 │100,017.41 │0.7% │同左 │ ├──┼───────┼───────┼─────┼────────┼────────┼─────┼──────────┤ │214 │同上 │105年1月7日 │許純玉 │6,689.00 │6,689.00 │0.7%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215 │同上 │105年1月8日 │蔡佩玲 │7,000.00 │6,957.26 │0.7% │同左 │ ├──┼───────┼───────┼─────┼────────┼────────┼─────┼──────────┤ │216 │同上 │105年1月8日 │蔡佩玲 │3,000.00 │3,000.00 │0.7% │同左 │ ├──┼───────┼───────┼─────┼────────┼────────┼─────┼──────────┤ │217 │同上 │105年1月11日 │陳惠玲 │50,000.00 │50,000.00 │0.7% │同左 │ ├──┼───────┼───────┼─────┼────────┼────────┼─────┼──────────┤ │218 │同上 │105年1月12日 │陳雅才 │22,000.00 │21,983.00 │0.7% │同左 │ ├──┼───────┼───────┼─────┼────────┼────────┼─────┼──────────┤ │219 │同上 │105年1月25日 │許純怡 │38,400.00 │38,378.07 │0.7% │同左 │ ├──┼───────┼───────┼─────┼────────┼────────┼─────┼──────────┤ │220 │同上 │105年1月25日 │許純怡 │1,600.00 │1,600.00 │0.7% │同左 │ ├──┼───────┼───────┼─────┼────────┼────────┼─────┼──────────┤ │221 │同上 │105年1月27日 │魏蕙彤 │20,500.00 │20,512.29 │0.7% │同左 │ ├──┼───────┼───────┼─────┼────────┼────────┼─────┼──────────┤ │222 │同上 │105年1月27日 │魏蕙彤 │1,300.00 │1,300.00 │0.7% │同左 │ ├──┼───────┼───────┼─────┼────────┼────────┼─────┼──────────┤ │223 │同上 │105年1月27日 │魏蕙彤 │3,200.00 │3,200.00 │0.7% │同左 │ ├──┼───────┼───────┼─────┼────────┼────────┼─────┼──────────┤ │224 │同上 │105年2月1日 │施宜秀 │140,000.00 │140,000.00 │0.7% │同左 │ ├──┼───────┼───────┼─────┼────────┼────────┼─────┼──────────┤ │225 │同上 │105年2月1日 │楊衍燮 │20,000.00 │19,998.07 │0.7% │同左 │ ├──┼───────┼───────┼─────┼────────┼────────┼─────┼──────────┤ │226 │同上 │105年2月2日 │陳燕琴 │10,000.00 │10,000.00 │0.7% │同左 │ ├──┼───────┼───────┼─────┼────────┼────────┼─────┼──────────┤ │227 │同上 │105年2月4日 │喻會娥 │20,000.00 │19,992.28 │0.7% │同左 │ ├──┼───────┼───────┼─────┼────────┼────────┼─────┼──────────┤ │228 │同上 │105年2月5日 │許純玉 │4,116.00 │4,116.00 │0.7%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229 │同上 │105年2月5日 │許純玉 │3,195.00 │3,195.00 │0.7%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230 │同上 │105年2月15日 │陳惠玲 │50,000.00 │50,000.00 │0.7% │同左 │ ├──┼───────┼───────┼─────┼────────┼────────┼─────┼──────────┤ │231 │同上 │105年2月15日 │葉萱亨 │40,000.00 │40,000.00 │0.7% │同左 │ ├──┼───────┼───────┼─────┼────────┼────────┼─────┼──────────┤ │232 │同上 │105年2月16日 │許明雀 │3,600.00 │3,598.07 │0.7% │同左 │ ├──┼───────┼───────┼─────┼────────┼────────┼─────┼──────────┤ │233 │同上 │105年2月16日 │許明雀 │2,790.24 │2,790.24 │0.7% │同左 │ ├──┼───────┼───────┼─────┼────────┼────────┼─────┼──────────┤ │234 │同上 │105年2月17日 │許明雀 │6,117.34 │6,117.34 │0.7% │同左 │ ├──┼───────┼───────┼─────┼────────┼────────┼─────┼──────────┤ │235 │同上 │105年2月17日 │翁郭美 │10,000.00 │10,009.29 │0.7% │同左 │ ├──┼───────┼───────┼─────┼────────┼────────┼─────┼──────────┤ │236 │同上 │105年2月18日 │馬麗玉 │105,000.00 │104,998.07 │0.7% │同左 │ ├──┼───────┼───────┼─────┼────────┼────────┼─────┼──────────┤ │237 │同上 │105年2月23日 │陳燕琴 │50,000.00 │50,022.27 │0.7% │同左 │ ├──┼───────┼───────┼─────┼────────┼────────┼─────┼──────────┤ │238 │同上 │105年2月23日 │王文鈺 │20,000.00 │19,992.27 │0.7% │同左 │ ├──┼───────┼───────┼─────┼────────┼────────┼─────┼──────────┤ │239 │同上 │105年2月29日 │徐國訓 │10,000.00 │10,038.07 │0.7% │同左 │ ├──┼───────┼───────┼─────┼────────┼────────┼─────┼──────────┤ │240 │同上 │105年3月1日 │劉文淮 │80,000.00 │79,992.27 │0.7% │同左 │ ├──┼───────┼───────┼─────┼────────┼────────┼─────┼──────────┤ │241 │同上 │105年3月2日 │周重信 │60,000.00 │59,992.27 │0.7% │同左 │ ├──┼───────┼───────┼─────┼────────┼────────┼─────┼──────────┤ │242 │同上 │105年3月3日 │蔡育如 │15,000.00 │14,992.27 │0.7% │同左 │ ├──┼───────┼───────┼─────┼────────┼────────┼─────┼──────────┤ │243 │同上 │105年3月7日 │劉素秋 │30,000.00 │30,339.32 │0.7% │同左 │ ├──┼───────┼───────┼─────┼────────┼────────┼─────┼──────────┤ │244 │同上 │105年3月8日 │陳亦貞 │10,000.00 │10,092.26 │0.7% │同左 │ ├──┼───────┼───────┼─────┼────────┼────────┼─────┼──────────┤ │245 │同上 │105年3月9日 │陳亦貞 │5,000.00 │5,000.00 │0.7% │同左 │ ├──┼───────┼───────┼─────┼────────┼────────┼─────┼──────────┤ │246 │同上 │105年3月10日 │江兆君 │10,000.00 │9,998.07 │0.7% │同左 │ ├──┼───────┼───────┼─────┼────────┼────────┼─────┼──────────┤ │247 │同上 │105年3月10日 │葉萱亨 │5,000.00 │5,018.07 │0.7% │同左 │ ├──┼───────┼───────┼─────┼────────┼────────┼─────┼──────────┤ │248 │同上 │105年3月11日 │蘇良安 │10,000.00 │10,007.27 │0.7% │同左 │ ├──┼───────┼───────┼─────┼────────┼────────┼─────┼──────────┤ │249 │同上 │105年3月14日 │李正貴 │10,000.00 │10,023.26 │0.7% │同左 │ ├──┼───────┼───────┼─────┼────────┼────────┼─────┼──────────┤ │250 │同上 │105年3月16日 │張莊碧霜 │30,000.00 │30,018.06 │0.7% │同左 │ ├──┼───────┼───────┼─────┼────────┼────────┼─────┼──────────┤ │251 │同上 │105年3月16日 │魏蕙彤 │11,650.00 │11,653.03 │0.7% │同左 │ ├──┼───────┼───────┼─────┼────────┼────────┼─────┼──────────┤ │252 │同上 │105年3月16日 │陳彩蓮 │30,000.00 │30,018.06 │0.7% │同左 │ ├──┼───────┼───────┼─────┼────────┼────────┼─────┼──────────┤ │253 │同上 │105年3月16日 │沈劉素華 │70,000.00 │70,033.07 │0.7% │同左 │ ├──┼───────┼───────┼─────┼────────┼────────┼─────┼──────────┤ │254 │同上 │105年3月17日 │魏蕙彤 │428.33 │428.33 │0.7% │同左 │ ├──┼───────┼───────┼─────┼────────┼────────┼─────┼──────────┤ │255 │同上 │105年3月17日 │魏蕙彤 │921.67 │920.90 │0.7% │同左 │ ├──┼───────┼───────┼─────┼────────┼────────┼─────┼──────────┤ │256 │同上 │105年3月17日 │盧貞夙 │100,000.00 │99,992.26 │0.7% │同左 │ ├──┼───────┼───────┼─────┼────────┼────────┼─────┼──────────┤ │257 │同上 │105年3月18日 │陳秀珠 │80,000.00 │80,036.06 │0.7% │同左 │ ├──┼───────┼───────┼─────┼────────┼────────┼─────┼──────────┤ │258 │同上 │105年3月18日 │呂耀臺 │8,700.00 │8,702.25 │0.7% │同左 │ ├──┼───────┼───────┼─────┼────────┼────────┼─────┼──────────┤ │259 │同上 │105年3月18日 │呂耀臺 │2,300.00 │2,300.00 │0.7% │同左 │ ├──┼───────┼───────┼─────┼────────┼────────┼─────┼──────────┤ │260 │同上 │105年3月23日 │陳煥榮 │40,000.00 │40,018.06 │0.7% │同左 │ ├──┼───────┼───────┼─────┼────────┼────────┼─────┼──────────┤ │261 │同上 │105年3月23日 │劉芸爾 │50,000.00 │49,992.25 │0.7% │同左 │ ├──┼───────┼───────┼─────┼────────┼────────┼─────┼──────────┤ │262 │同上 │105年3月23日 │孫雅嵐 │10,000.00 │9,979.25 │0.7% │同左 │ ├──┼───────┼───────┼─────┼────────┼────────┼─────┼──────────┤ │263 │同上 │105年3月24日 │鄭思妍 │2,000.00 │2,000.00 │0.7% │同左 │ ├──┼───────┼───────┼─────┼────────┼────────┼─────┼──────────┤ │264 │同上 │105年3月24日 │許明雀 │6,800.00 │6,786.06 │0.7% │同左 │ ├──┼───────┼───────┼─────┼────────┼────────┼─────┼──────────┤ │265 │同上 │105年3月24日 │許明雀 │692.42 │692.42 │0.7% │同左 │ ├──┼───────┼───────┼─────┼────────┼────────┼─────┼──────────┤ │266 │同上 │105年3月30日 │廖蕙敏 │9,280.00 │9,282.25 │0.7% │同左 │ ├──┼───────┼───────┼─────┼────────┼────────┼─────┼──────────┤ │267 │同上 │105年3月30日 │廖蕙敏 │720.00 │720.00 │0.7% │同左 │ ├──┼───────┼───────┼─────┼────────┼────────┼─────┼──────────┤ │268 │同上 │105年3月30日 │吳俊毅李易│22,700.00 │22,702.25 │0.7% │同左 │ │ │ │ │瑾 │ │ │ │ │ ├──┼───────┼───────┼─────┼────────┼────────┼─────┼──────────┤ │269 │同上 │105年3月30日 │吳俊毅李易│2,300.00 │2,300.00 │0.7% │同左 │ │ │ │ │瑾 │ │ │ │ │ ├──┼───────┼───────┼─────┼────────┼────────┼─────┼──────────┤ │270 │同上 │105年4月5日 │吳建明 │590.00 │590.00 │0.7% │同左 │ ├──┼───────┼───────┼─────┼────────┼────────┼─────┼──────────┤ │271 │同上 │105年4月7日 │陳佳玲 │15,000.00 │15,038.06 │0.7% │同左 │ ├──┼───────┼───────┼─────┼────────┼────────┼─────┼──────────┤ │272 │同上 │105年4月7日 │江羅文萱 │10,000.00 │10,038.06 │0.7% │同左 │ ├──┼───────┼───────┼─────┼────────┼────────┼─────┼──────────┤ │273 │同上 │105年4月8日 │李素碧 │10,000.00 │10,002.26 │0.7% │同左 │ ├──┼───────┼───────┼─────┼────────┼────────┼─────┼──────────┤ │274 │同上 │105年4月8日 │邱國貞 │10,000.00 │9,974.25 │0.7% │同左 │ ├──┼───────┼───────┼─────┼────────┼────────┼─────┼──────────┤ │275 │同上 │105年4月8日 │許慶惠 │45,000.00 │45,033.07 │0.7% │同左 │ ├──┼───────┼───────┼─────┼────────┼────────┼─────┼──────────┤ │276 │同上 │105年4月8日 │余金蓮 │30,000.00 │29,969.26 │0.7% │同左 │ ├──┼───────┼───────┼─────┼────────┼────────┼─────┼──────────┤ │277 │同上 │105年4月11日 │林錦秋鄭俊│20,000.00 │20,008.06 │0.7% │同左 │ │ │ │ │良 │ │ │ │ │ ├──┼───────┼───────┼─────┼────────┼────────┼─────┼──────────┤ │278 │同上 │105年4月13日 │顧海倫 │20,000.00 │20,002.26 │0.7% │同左 │ ├──┼───────┼───────┼─────┼────────┼────────┼─────┼──────────┤ │279 │同上 │105年4月13日 │顧海倫 │2,000.00 │2,000.00 │0.7% │同左 │ ├──┼───────┼───────┼─────┼────────┼────────┼─────┼──────────┤ │280 │同上 │105年4月13日 │葉佐敏 │10,000.00 │10,002.26 │0.7% │同左 │ ├──┼───────┼───────┼─────┼────────┼────────┼─────┼──────────┤ │281 │同上 │105年4月13日 │葉佐敏 │1,000.00 │1,000.00 │0.7% │同左 │ ├──┼───────┼───────┼─────┼────────┼────────┼─────┼──────────┤ │282 │同上 │105年4月14日 │蕭秀玲 │10,000.00 │10,002.26 │0.7% │同左 │ ├──┼───────┼───────┼─────┼────────┼────────┼─────┼──────────┤ │283 │同上 │105年4月18日 │張秋華 │10,000.00 │10,000.00 │0.7% │同左 │ ├──┼───────┼───────┼─────┼────────┼────────┼─────┼──────────┤ │284 │同上 │105年4月19日 │張銘豐 │3,409.96 │3,409.96 │0.7% │同左 │ ├──┼───────┼───────┼─────┼────────┼────────┼─────┼──────────┤ │285 │同上 │105年4月21日 │李彭茶妹 │40,000.00 │40,009.26 │0.7% │同左 │ ├──┼───────┼───────┼─────┼────────┼────────┼─────┼──────────┤ │286 │同上 │105年4月22日 │歐陽健 │20,000.00 │20,042.25 │0.7% │同左 │ ├──┼───────┼───────┼─────┼────────┼────────┼─────┼──────────┤ │287 │同上 │105年4月25日 │謝瑞昌 │30,000.00 │30,012.26 │0.7% │同左 │ ├──┼───────┼───────┼─────┼────────┼────────┼─────┼──────────┤ │288 │同上 │105年4月29日 │喻海寧 │20,000.00 │20,033.06 │0.7% │同左 │ ├──┼───────┼───────┼─────┼────────┼────────┼─────┼──────────┤ │289 │同上 │105年4月29日 │翁淑芬 │40,000.00 │40,000.00 │0.7% │同左 │ ├──┼───────┼───────┼─────┼────────┼────────┼─────┼──────────┤ │290 │同上 │105年5月6日 │許純玉 │8,242.00 │8,242.00 │0.7%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291 │同上 │105年5月9日 │周重信 │40,000.00 │40,042.26 │0.7% │同左 │ ├──┼───────┼───────┼─────┼────────┼────────┼─────┼──────────┤ │292 │同上 │105年5月11日 │王陳宛新 │28300 │28,305.26 │0.7% │同左 │ ├──┼───────┼───────┼─────┼────────┼────────┼─────┼──────────┤ │293 │同上 │105年5月11日 │王陳宛新 │374.19 │374.19 │0.7% │同左 │ ├──┼───────┼───────┼─────┼────────┼────────┼─────┼──────────┤ │294 │同上 │105年5月11日 │王陳宛新 │1,368.92 │1,368.92 │0.7% │同左 │ ├──┼───────┼───────┼─────┼────────┼────────┼─────┼──────────┤ │295 │同上 │105年5月19日 │江兆君 │181.92 │181.92 │0.7% │同左 │ ├──┼───────┼───────┼─────┼────────┼────────┼─────┼──────────┤ │296 │同上 │105年5月24日 │陳佑伊 │10,000.00 │10,000.07 │0.7% │同左 │ ├──┼───────┼───────┼─────┼────────┼────────┼─────┼──────────┤ │297 │同上 │105年6月4日 │江寶珠 │10,000.00 │9,982.27 │0.7% │同左 │ ├──┼───────┼───────┼─────┼────────┼────────┼─────┼──────────┤ │298 │同上 │105年6月16日 │張銘豐 │661.77 │661.77 │0.7% │同左 │ ├──┼───────┼───────┼─────┼────────┼────────┼─────┼──────────┤ │299 │同上 │105年6月20日 │陳彩蓮 │70,000.00 │69,998.06 │0.7% │同左 │ ├──┼───────┼───────┼─────┼────────┼────────┼─────┼──────────┤ │300 │同上 │105年7月5日 │許純玉 │7,520.00 │7,520.00 │0.7%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301 │同上 │105年7月5日 │鄭思妍 │10,000.00 │10,008.06 │0.7% │同左 │ ├──┼───────┼───────┼─────┼────────┼────────┼─────┼──────────┤ │302 │同上 │105年7月5日 │許純玉 │1,265.00 │1,265.00 │0.7%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303 │同上 │105年7月5日 │黃細美 │10,000.00 │10,000.00 │0.7% │同左 │ ├──┼───────┼───────┼─────┼────────┼────────┼─────┼──────────┤ │304 │同上 │105年7月12日 │陳亦貞 │2,000.00 │2,000.00 │0.7% │同左 │ ├──┼───────┼───────┼─────┼────────┼────────┼─────┼──────────┤ │305 │同上 │105年7月18日 │張莊碧霜 │62,000.00 │62,018.06 │0.7% │同左 │ ├──┼───────┼───────┼─────┼────────┼────────┼─────┼──────────┤ │306 │同上 │105年7月25日 │鄭思妍 │10,000.00 │10,000.00 │0.7% │同左 │ ├──┼───────┼───────┼─────┼────────┼────────┼─────┼──────────┤ │307 │同上 │105年7月25日 │陳亦貞 │699.00 │699.00 │0.7% │同左 │ ├──┼───────┼───────┼─────┼────────┼────────┼─────┼──────────┤ │308 │同上 │105年7月26日 │陳亦貞 │12,000.00 │12,335.26 │0.7% │同左 │ ├──┼───────┼───────┼─────┼────────┼────────┼─────┼──────────┤ │309 │同上 │105年7月26日 │林美岑 │18,000.00 │18,009.00 │0.7% │同左 │ ├──┼───────┼───────┼─────┼────────┼────────┼─────┼──────────┤ │310 │同上 │105年7月28日 │顧海倫 │25,000.00 │25,002.26 │0.7% │同左 │ ├──┼───────┼───────┼─────┼────────┼────────┼─────┼──────────┤ │311 │同上 │105年7月28日 │葉佐敏 │10,000.00 │10,002.26 │0.7% │同左 │ ├──┼───────┼───────┼─────┼────────┼────────┼─────┼──────────┤ │312 │同上 │105年8月4日 │許純玉 │682.00 │682.00 │0.7% │無(已全部出金返還投│ │ │ │ │ │ │ │ │資人) │ ├──┼───────┼───────┼─────┼────────┼────────┼─────┼──────────┤ │313 │同上 │105年8月5日 │許純玉 │7,638.00 │7,638.00 │0.7% │同上 │ ├──┼───────┼───────┼─────┼────────┼────────┼─────┼──────────┤ │314 │同上 │105年9月6日 │許純玉 │7,776.00 │7,776.00 │0.7% │同上 │ ├──┼───────┼───────┼─────┼────────┼────────┼─────┼──────────┤ │315 │同上 │105年9月7日 │許純玉 │741.00 │741.00 │0.7% │同上 │ ├──┼───────┼───────┼─────┼────────┼────────┼─────┼──────────┤ │316 │同上 │105年10月6日 │許純玉 │7,234.00 │7,234.00 │0.7% │同上 │ ├──┼───────┼───────┼─────┼────────┼────────┼─────┼──────────┤ │317 │同上 │105年10月6日 │許純玉 │505.00 │505.00 │0.7% │同上 │ ├──┴───────┴───────┼─────┴────────┼────────┼─────┼──────────┤ │ │實收投資總金額 │8,974,224.75 │沒收總金額│8,752,143.44 │ │ │ │ │(已扣除上│(其中編號1至125沒收│ │ ├──────────────┼────────┤開出金返還│總金額為4,912,275.21│ │ │折合新臺幣 │269,226,742.50 │投資人之金│;編號126至317沒收總│ │ │(以匯率1:30計算) │ │額) │金額為3,839,868.23)│ │ │ │ ├─────┼──────────┤ │ │ │ │折合新臺幣│262,564,303.2 │ │ │ │ │(以匯率1 │(其中編號1至125沒收│ │ │ │ │:30計算)│總金額147,368,256.3 │ │ │ │ │ │;編號126至317沒收總│ │ │ │ │ │金額115,196,046.9) │ └──────────────────┴──────────────┴────────┴─────┴──────────┘ 附表三:信貸投資專案投資明細: ┌──┬───────┬───────┬─────┬────────┬────────┬────┐ │序號│犯罪行為人 │投資日期 │投資人 │應收本金 │實收(沒收)金額│月利率 │ │ │ │ │ │(單位:美金/元) │(單位:美金/元) │ │ │ │ │ │ │ │ │ │ ├──┼───────┼───────┼─────┼────────┼────────┼────┤ │1 │黃品龍、張瑛慧│105年8月1日 │楊璨榕 │80,000.00 │80,088.06 │1.0% │ │ │、李宏毅、葉松│ │ │ │ │ │ │ │華 │ │ │ │ │ │ ├──┼───────┼───────┼─────┼────────┼────────┼────┤ │2 │同上 │105年8月4日 │王美卿 │15,000.00 │15,041.26 │1.0% │ ├──┼───────┼───────┼─────┼────────┼────────┼────┤ │3 │同上 │105年8月4日 │吳素貞 │10,000.00 │10,009.00 │1.0% │ ├──┼───────┼───────┼─────┼────────┼────────┼────┤ │4 │同上 │105年8月7日 │陳亦貞 │301.00 │301.00 │1.0% │ ├──┼───────┼───────┼─────┼────────┼────────┼────┤ │5 │同上 │105年8月7日 │王美卿 │2,000.00 │2,000.00 │1.0% │ ├──┼───────┼───────┼─────┼────────┼────────┼────┤ │6 │同上 │105年8月8日 │鄭思妍 │2,000.00 │2,000.00 │0.7% │ ├──┼───────┼───────┼─────┼────────┼────────┼────┤ │7 │同上 │105年8月17日 │顧海倫 │15,000.00 │15,002.26 │1.0% │ ├──┼───────┼───────┼─────┼────────┼────────┼────┤ │8 │同上 │105年8月17日 │陳方仁 │20,000.00 │19,992.26 │1.0% │ ├──┼───────┼───────┼─────┼────────┼────────┼────┤ │9 │同上 │105年8月29日 │楊若眉 │20,000.00 │20,038.06 │1.0% │ ├──┼───────┼───────┼─────┼────────┼────────┼────┤ │10 │同上 │105年8月30日 │葉松華 │10,000.00 │9,972.06 │1.0% │ ├──┼───────┼───────┼─────┼────────┼────────┼────┤ │11 │同上 │105年9月6日 │劉美鈴 │100,000.00 │100,008.06 │1.0% │ ├──┼───────┼───────┼─────┼────────┼────────┼────┤ │12 │同上 │105年9月6日 │王美卿 │2,000.00 │2,000.00 │1.0% │ ├──┼───────┼───────┼─────┼────────┼────────┼────┤ │13 │同上 │105年9月14日 │吳健明 │14,000.00 │13,992.25 │1.0% │ ├──┼───────┼───────┼─────┼────────┼────────┼────┤ │14 │同上 │105年9月14日 │陳家怡 │11,000.00 │11,000.00 │1.0% │ ├──┼───────┼───────┼─────┼────────┼────────┼────┤ │15 │同上 │105年9月14日 │陳家怡 │5,000.00 │5,002.26 │1.0% │ ├──┼───────┼───────┼─────┼────────┼────────┼────┤ │16 │同上 │105年10月6日 │林美岑 │16,000.00 │15,959.26 │1.0% │ ├──┼───────┼───────┼─────┼────────┼────────┼────┤ │17 │同上 │105年10月6日 │王美卿 │2,000.00 │2,000.00 │1.0% │ ├──┼───────┼───────┼─────┼────────┼────────┼────┤ │18 │同上 │105年10月6日 │吳健明 │1,000.00 │1,000.00 │1.0% │ ├──┼───────┼───────┼─────┼────────┼────────┼────┤ │19 │同上 │105年10月13日 │鄭思妍 │1,000.00 │1,000.00 │0.7% │ ├──┼───────┼───────┼─────┼────────┼────────┼────┤ │20 │同上 │105年11月4日 │劉美鈴 │3,000.00 │3,000.00 │1.0% │ ├──┼───────┼───────┼─────┼────────┼────────┼────┤ │21 │同上 │105年11月7日 │劉美鈴 │36,000.00 │36,303.57 │1.0% │ ├──┼───────┼───────┼─────┼────────┼────────┼────┤ │22 │同上 │105年11月20日 │謝鳶飛 │30,000.00 │30,000.06 │1.0% │ ├──┼───────┼───────┼─────┼────────┼────────┼────┤ │23 │同上 │105年12月6日 │許家榛 │10,000.00 │11,229.01 │0.7% │ ├──┼───────┼───────┼─────┼────────┼────────┼────┤ │24 │同上 │105年12月6日 │陳家章 │10,000.00 │10,693.23 │0.7% │ ├──┼───────┼───────┼─────┼────────┼────────┼────┤ │25 │同上 │105年12月6日 │邱國貞 │10,000.00 │10,473.67 │0.7% │ ├──┼───────┼───────┼─────┼────────┼────────┼────┤ │26 │同上 │105年12月6日 │許明雀 │160,000.00 │160,000.00 │0.7% │ ├──┼───────┼───────┼─────┼────────┼────────┼────┤ │27 │同上 │105年12月6日 │蘇良安 │10,000.00 │10,000.00 │0.7% │ ├──┼───────┼───────┼─────┼────────┼────────┼────┤ │28 │同上 │105年12月6日 │王文鈺 │40,000.00 │41,120.00 │0.7% │ ├──┼───────┼───────┼─────┼────────┼────────┼────┤ │29 │同上 │105年12月6日 │盧貞夙 │210,000.00 │210,000.00 │0.7% │ ├──┼───────┼───────┼─────┼────────┼────────┼────┤ │30 │同上 │105年12月6日 │吳秋美 │20,000.00 │20,560.00 │0.7% │ ├──┼───────┼───────┼─────┼────────┼────────┼────┤ │31 │同上 │105年12月14日 │謝安理 │2,500.00 │2,500.00 │0.7% │ ├──┴───────┴───────┼─────┴────────┼────────┼────┤ │ │實收(沒收)總金額 │872,285.33 │ │ │ ├──────────────┼────────┤ │ │ │折合新臺幣(以匯率1:30計算) │26,168,559.90 │ │ └──────────────────┴──────────────┴────────┴────┘ 附表四:扣押物清單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扣押地點 │ ├──┼─────────┼──┼──┼──────────┼───────────────┤ │1-1 │優管支付平台資料 │份 │1 │黃顯智 │桃園市○○區○○路0000號15樓之│ │ │ │ │ │ │2及內部相通樓層、地下室與附屬 │ │ │ │ │ │ │圍繞相連之建物 │ ├──┼─────────┼──┼──┼──────────┼───────────────┤ │1-2 │香港谷神公司獲利試│張 │2 │同上 │同上 │ │ │算表 │ │ │ │ │ ├──┼─────────┼──┼──┼──────────┼───────────────┤ │1-3 │香港谷神公司客戶約│份 │1 │同上 │同上 │ │ │定書 │ │ │ │ │ ├──┼─────────┼──┼──┼──────────┼───────────────┤ │1-4 │香港谷神公司境外公│份 │1 │同上 │同上 │ │ │司註冊證明書 │ │ │ │ │ ├──┼─────────┼──┼──┼──────────┼───────────────┤ │1-5 │香港谷神股票證書 │張 │2 │同上 │同上 │ ├──┼─────────┼──┼──┼──────────┼───────────────┤ │1-6 │香港谷神公司出金申│份 │1 │同上 │同上 │ │ │請書 │ │ │ │ │ ├──┼─────────┼──┼──┼──────────┼───────────────┤ │1-7 │上善股份有限公司大│個 │2 │同上 │同上 │ │ │小章 │ │ │ │ │ ├──┼─────────┼──┼──┼──────────┼───────────────┤ │1-8 │上善公司中國信託銀│本 │1 │同上 │同上 │ │ │行南高雄分行存摺 │ │ │ │ │ ├──┼─────────┼──┼──┼──────────┼───────────────┤ │1-9 │香港谷神公司投資人│份 │1 │同上 │同上 │ │ │資料表 │ │ │ │ │ ├──┼─────────┼──┼──┼──────────┼───────────────┤ │1-10│名片 │張 │8 │同上 │同上 │ │ │ │ │ │ │ │ ├──┼─────────┼──┼──┼──────────┼───────────────┤ │1-11│香港谷神公司取款出│本 │1 │同上 │同上 │ │ │薪資料 │ │ │ │ │ ├──┼─────────┼──┼──┼──────────┼───────────────┤ │1-12│張瑛慧所有SONY手機│支 │1 │張瑛慧 │同上 │ │ │(IMEI:0000000000│ │ │ │ │ │ │00296) │ │ │ │ │ ├──┼─────────┼──┼──┼──────────┼───────────────┤ │1-13│賴佳伶所有SONY手機│支 │1 │賴佳伶(張英傑配偶)│同上 │ │ │(IMEI:0000000000│ │ │ │ │ │ │51326) │ │ │ │ │ ├──┼─────────┼──┼──┼──────────┼───────────────┤ │1-14│葉松華所有SONY手機│支 │1 │葉松華 │同上 │ │ │(IMEI:0000000000│ │ │ │ │ │ │85760) │ │ │ │ │ ├──┼─────────┼──┼──┼──────────┼───────────────┤ │1-15│香港谷神公司入金資│本 │1 │黃顯智 │同上 │ │ │料 │ │ │ │ │ ├──┼─────────┼──┼──┼──────────┼───────────────┤ │1-16│香港谷神公司客戶資│本 │1 │同上 │同上 │ │ │料 │ │ │ │ │ ├──┼─────────┼──┼──┼──────────┼───────────────┤ │1-17│香港谷神公司手寫資│份 │1 │同上 │同上 │ │ │料 │ │ │ │ │ ├──┼─────────┼──┼──┼──────────┼───────────────┤ │1-18│香港谷神公司黃顯智│個 │1 │同上 │同上 │ │ │電腦硬碟 │ │ │ │ │ ├──┼─────────┼──┼──┼──────────┼───────────────┤ │1-19│香港谷神公司員工獎│份 │1 │同上 │同上 │ │ │勵旅遊契畫書 │ │ │ │ │ ├──┼─────────┼──┼──┼──────────┼───────────────┤ │1-20│香港谷神公司EXCEL │份 │1 │同上 │同上 │ │ │匯整資料 │ │ │ │ │ ├──┼─────────┼──┼──┼──────────┼───────────────┤ │1-21│香港谷神公司編碼規│張 │4 │同上 │同上 │ │ │則及股權轉讓協議書│ │ │ │ │ ├──┼─────────┼──┼──┼──────────┼───────────────┤ │1-22│香港谷神公司電腦資│片 │3 │同上 │同上 │ │ │料燒出光碟 │ │ │ │ │ ├──┼─────────┼──┼──┼──────────┼───────────────┤ │1-23│香港谷神公司後台管│張 │4 │同上 │同上 │ │ │理系統客戶資料 │ │ │ │ │ ├──┼─────────┼──┼──┼──────────┼───────────────┤ │2-1 │香港谷神公司簡介 │本 │1 │黃顯智 │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4 │ │ │ │ │ │ │及內部相通樓層地下室附屬圍繞相│ │ │ │ │ │ │連之建物 │ ├──┼─────────┼──┼──┼──────────┼───────────────┤ │2-2 │四元素獲利預估表 │本 │1 │同上 │同上 │ ├──┼─────────┼──┼──┼──────────┼───────────────┤ │2-3 │外匯保證金基礎入門│本 │1 │同上 │同上 │ │ │PPT │ │ │ │ │ ├──┼─────────┼──┼──┼──────────┼───────────────┤ │2-4 │香港谷神外匯課程入│本 │1 │同上 │同上 │ │ │門PPT │ │ │ │ │ ├──┼─────────┼──┼──┼──────────┼───────────────┤ │2-5 │香港谷神公司資料表│本 │1 │同上 │同上 │ ├──┼─────────┼──┼──┼──────────┼───────────────┤ │2-6 │香港谷神公司簡介 │本 │1 │同上 │同上 │ │ │PPT │ │ │ │ │ ├──┼─────────┼──┼──┼──────────┼───────────────┤ │2-7 │MT4平台操作教學PPT│本 │1 │同上 │同上 │ ├──┼─────────┼──┼──┼──────────┼───────────────┤ │2-8 │谷神外匯課程中階 │本 │1 │同上 │同上 │ │ │PPT │ │ │ │ │ ├──┼─────────┼──┼──┼──────────┼───────────────┤ │2-9 │匯款收據 │本 │1 │同上 │同上 │ ├──┼─────────┼──┼──┼──────────┼───────────────┤ │2-10│上善公司匯款水單 │本 │1 │同上 │同上 │ ├──┼─────────┼──┼──┼──────────┼───────────────┤ │2-11│上善公司外匯收支或│本 │1 │同上 │同上 │ │ │交易申報書 │ │ │ │ │ ├──┼─────────┼──┼──┼──────────┼───────────────┤ │2-12│谷神集團名片 │張 │2 │同上 │同上 │ │ │ │ │ │ │ │ ├──┼─────────┼──┼──┼──────────┼───────────────┤ │2-13│黃顯智持有SAMSUNG │支 │1 │同上 │同上 │ │ │手機(IMEI:356772│ │ │ │ │ │ │0000000000) │ │ │ │ │ ├──┼─────────┼──┼──┼──────────┼───────────────┤ │2-14│黃顯智持有SAMSUNG │支 │1 │同上 │同上 │ │ │手機(IEMI:356772│ │ │ │ │ │ │0000000000) │ │ │ │ │ ├──┼─────────┼──┼──┼──────────┼───────────────┤ │2-15│黃顯智電腦硬碟 │個 │1 │同上 │同上 │ ├──┼─────────┼──┼──┼──────────┼───────────────┤ │3-1 │邱素娥玉山銀行存摺│本 │1 │邱素娥(陳家儀母親)│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 ├──┼─────────┼──┼──┼──────────┼───────────────┤ │3-2 │陳家儀花旗銀行存摺│本 │1 │同上 │同上 │ ├──┼─────────┼──┼──┼──────────┼───────────────┤ │3-3 │IPAD平版 │台 │1 │同上 │同上 │ ├──┼─────────┼──┼──┼──────────┼───────────────┤ │4-1 │李宏毅國泰世華銀行│本 │1 │李宏毅 │高雄市○○區○○街00號10樓及內│ │ │苓雅分行存摺 │ │ │ │部相通樓層地下室附屬圍繞相連之│ │ │ │ │ │ │建物 │ ├──┼─────────┼──┼──┼──────────┼───────────────┤ │4-2 │李宏毅合作金庫銀行│本 │1 │同上 │同上 │ │ │三民分行存摺 │ │ │ │ │ ├──┼─────────┼──┼──┼──────────┼───────────────┤ │4-3 │李宏毅慶豐銀行苓雅│本 │1 │同上 │同上 │ │ │分行存摺 │ │ │ │ │ ├──┼─────────┼──┼──┼──────────┼───────────────┤ │4-4 │鴻益創意數位科技有│本 │1 │同上 │同上 │ │ │限公司苓雅分行存摺│ │ │ │ │ ├──┼─────────┼──┼──┼──────────┼───────────────┤ │4-5 │李宏毅國泰世華銀行│本 │1 │同上 │同上 │ │ │苓雅分行外匯活期存│ │ │ │ │ │ │摺 │ │ │ │ │ ├──┼─────────┼──┼──┼──────────┼───────────────┤ │4-6 │李宏毅中國信託新興│本 │2 │同上 │同上 │ │ │分行存摺 │ │ │ │ │ ├──┼─────────┼──┼──┼──────────┼───────────────┤ │4-7 │香港谷神公司業績獎│份 │1 │同上 │同上 │ │ │金 │ │ │ │ │ ├──┼─────────┼──┼──┼──────────┼───────────────┤ │4-8 │香港谷神公司獎勵制│份 │1 │同上 │同上 │ │ │度 │ │ │ │ │ ├──┼─────────┼──┼──┼──────────┼───────────────┤ │4-9 │香港谷神公司登記資│份 │1 │同上 │同上 │ │ │料 │ │ │ │ │ ├──┼─────────┼──┼──┼──────────┼───────────────┤ │4-10│香港谷神公司投資人│份 │1 │同上 │同上 │ │ │切結書 │ │ │ │ │ ├──┼─────────┼──┼──┼──────────┼───────────────┤ │4-11│龍翔公司文件 │份 │1 │同上 │同上 │ ├──┼─────────┼──┼──┼──────────┼───────────────┤ │4-12│龍翔公司工商登記資│本 │1 │同上 │同上 │ │ │料 │ │ │ │ │ ├──┼─────────┼──┼──┼──────────┼───────────────┤ │4-13│龍翔公司開戶申請書│本 │1 │同上 │同上 │ ├──┼─────────┼──┼──┼──────────┼───────────────┤ │4-14│投資人存款簿影本 │份 │1 │同上 │同上 │ ├──┼─────────┼──┼──┼──────────┼───────────────┤ │4-15│凌婉馨第一銀行士林│張 │1 │同上 │同上 │ │ │分行取款憑條 │ │ │ │ │ ├──┼─────────┼──┼──┼──────────┼───────────────┤ │4-16│蕭明桂第一銀行岡山│張 │1 │同上 │同上 │ │ │分行取款憑條 │ │ │ │ │ ├──┼─────────┼──┼──┼──────────┼───────────────┤ │4-17│鴻益創意數位科技有│組 │1 │同上 │同上 │ │ │限公司大小章 │ │ │ │ │ ├──┼─────────┼──┼──┼──────────┼───────────────┤ │4-18│龍翔管理顧問有限公│顆 │5 │同上 │同上 │ │ │司大小章 │ │ │ │ │ ├──┼─────────┼──┼──┼──────────┼───────────────┤ │4-19│李宏毅手機(IMEI:│支 │ 1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4-20│紙條 │張 │1 │同上 │同上 │ ├──┼─────────┼──┼──┼──────────┼───────────────┤ │4-21│光碟片 │片 │1 │同上 │同上 │ └──┴─────────┴──┴──┴──────────┴───────────────┘ 附表五:各被告作為加重處罰要件犯罪所得金額表 ┌─┬───────┬────────────┬────────────────────────────┐ │編│被告姓名 │ 犯罪所得金額 │備註 │ │號│ │ (單位:新臺幣/元) │ │ ├─┼───────┼────────────┼────────────────────────────┤ │1 │張英傑 │ 213,467,957.30 │附表一投資總金額+附表二編號1至125實收金額+併案被害人楊 │ │ │ │ │眞枝投資金額 │ ├─┼───────┼────────────┼────────────────────────────┤ │2 │張瑛慧 │ 143,823,950.10 │附表二編號126至317實收金額+附表三實收總金額 │ ├─┼───────┼────────────┼────────────────────────────┤ │3 │李宏毅 │ 295,395,302.40 │附表二實收總金額+附表三實收總金額 │ ├─┼───────┼────────────┼────────────────────────────┤ │4 │宋振濤 │ 266,916,742.50 │附表二編號6至317實收金額 │ ├─┼───────┼────────────┼────────────────────────────┤ │5 │徐士騫 │ 149,289,447.60 │附表二編號1至120實收金額 │ ├─┼───────┼────────────┼────────────────────────────┤ │6 │葉松華 │ 295,395,302.40 │附表二實收總金額+附表三實收總金額 │ ├─┼───────┼────────────┼────────────────────────────┤ │7 │陳家儀 │ 59,401,770.00 │附表一投資總金額 │ ├─┼───────┤ │ │ │8 │黃顯智 │ │ │ ├─┼───────┼────────────┼────────────────────────────┤ │9 │臺灣谷神公司 │ 42,001,770 │附表一編號1至16、26至29、36至38投資總額 │ ├─┼───────┼────────────┼────────────────────────────┤ │10│上善公司 │ 17,400,000 │附表一編號17至25、30至35投資總額 │ └─┴───────┴────────────┴────────────────────────────┘ 附表六:各被告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表 ┌──┬────┬──────────────────────┬────────────────────────┐ │編號│被告姓名│犯罪所得金額(單位:未註明者以新臺幣為單位)│備註 │ ├──┼────┼──────────────────────┼────────────────────────┤ │1 │張英傑 │205,964,861.3 │附表一【沒收總金額】+附表二編號1至125【沒收總金│ │ │ │(計算式:美金1,870,059+美金4,912,275.21+ │額】+併案被害人楊眞枝投資金額 │ │ │ │美金83,000=美金6,865,334.21。兌換成新臺幣為│ │ │ │ │205,964,861.3元,計算式:56,101,770+147,368│【上開計算業已扣除部分投資人已出金之金額】 │ │ │ │,256.3+2,494,835=205,964,861.3) │ │ ├──┼────┼──────────────────────┼────────────────────────┤ │2 │張瑛慧 │141,364,606.8 │附表二編號126至317【沒收總金額】+附表三【沒收總│ │ │ │(計算式:美金3,839,868.23+美金872,285.33=│金額】 │ │ │ │美金4,712,153.56。兌換成新臺幣為141,364,606.│ │ │ │ │8,計算式:115,196,046.9+26,168,559.9=141,│【上開計算業已扣除部分投資人已出金之金額】 │ │ │ │364,606.8) │ │ ├──┼────┼──────────────────────┼────────────────────────┤ │3 │李宏毅 │1,150,000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所獲薪資或酬勞 │ ├──┼────┼──────────────────────┼────────────────────────┤ │4 │宋振濤 │8,458,226.1 │同上 │ │ │ │(計算式:美金281,940.87兌換新臺幣為8,458,22│ │ │ │ │6.1 ,計算式:281,940.87×30=8,458,226.1) │ │ ├──┼────┼──────────────────────┼────────────────────────┤ │5 │徐士騫 │100,000 │同上 │ ├──┼────┼──────────────────────┼────────────────────────┤ │6 │葉松華 │724,000 │同上 │ ├──┼────┼──────────────────────┼────────────────────────┤ │7 │黃顯智 │750,000 │同上 │ └──┴────┴──────────────────────┴────────────────────────┘ 附表七:查扣犯罪所得一覽表 ┌───┬─────────┬──────────┬────────┬─────────────┬─────────────┬───────────────┐ │編號 │扣押依據 │金融機構 │帳號 │戶名 │實質扣押金額 │計算依據 │ │ │ │ │ │ │(單位:新臺幣/元) │ │ ├─┬─┼─────────┼──────────┼────────┼─────────────┼─────────────┼───────────────┤ │1 │⑴│105年度聲扣字第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0000 │黃顯智 │26,40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 ├─┤號 │有限公司 ├────────┼─────────────┼─────────────┤5年12月1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 │ │⑵│ │ │000000000000 │陳家儀 │23,786 │74184號函 │ │ ├─┤ │ ├────────┼─────────────┼─────────────┤ │ │ │⑶│ │ │000000000000 │上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31,334 │ │ │ ├─┤ │ ├────────┼─────────────┼─────────────┤ │ │ │⑷│ │ │000000000000000 │上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0 │ │ │ ├─┤ │ ├────────┼─────────────┼─────────────┤ │ │ │⑸│ │ │000000000000000 │上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0 │ │ ├─┴─┼─────────┼──────────┼────────┼─────────────┼─────────────┼───────────────┤ │2 │105年度聲扣字第10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0000000000 │陳家儀 │51,755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苓│ │ │號 │有限公司苓雅分行 │ │ │ │雅分行105年12月16日105政查字第│ │ │ │ │ │ │ │00000000000號函 │ ├───┼─────────┼──────────┼────────┼─────────────┼─────────────┼───────────────┤ │3 │105年度聲扣字第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0000000000000 │黃顯智 │19,03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5年1│ │ │號 │分行 │ │ │ │2月15日合金桃全字第1050005916 │ │ │ │ │ │ │ │號函 │ ├───┼─────────┼──────────┼────────┼─────────────┼─────────────┼───────────────┤ │4 │105年度聲扣字第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隆│000000000000 │黃顯智 │63,50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 │ │號 │簡易型分行 │ │ │0.36美元(以美金兌換新臺幣│隆簡易型分行105年12月22日北富 │ │ │ │ │ │ │1比30之匯率計算,約新臺幣 │銀松隆字第1050000022號函 │ │ │ │ │ │ │10元) │ │ ├───┼─────────┼──────────┼────────┼─────────────┼─────────────┼───────────────┤ │5 │105年度聲扣字第10 │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0000000000000 │谷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91,809 │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105年12 │ │ │號 │行 │ │ │ │月15日合金一心路字第1050004028│ │ │ │ │ │ │ │號函 │ └───┴─────────┴──────────┴────────┴─────────────┴─────────────┴───────────────┘ 附表八:卷宗簡稱對照表 ┌──────┬──────────────────────────────────┐ │簡稱 │卷宗(證物)名稱 │ ├──────┼──────────────────────────────────┤ │他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0846號卷宗之一 │ │他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0846號卷宗之二 │ │他三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0846號卷宗之三 │ │他四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0846號卷宗之四 │ │偵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8682號卷宗之一 │ │偵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8682號卷宗之二 │ │偵三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56號卷宗之一 │ │偵四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56號卷宗之二 │ │偵五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619號卷宗 │ │偵六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530號卷宗 │ │聲搜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警聲搜字第1789號卷宗 │ │a1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774號卷宗之一 │ │a2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774號卷宗之二 │ │a3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812號卷宗 │ │聲扣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扣字第4號卷宗 │ ├──────┼──────────────────────────────────┤ │聲羈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羈字第806號卷宗 │ │偵聲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偵聲字第57號卷宗 │ │金訴院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8號卷宗之一 │ │金訴院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8號卷宗之二 │ │金重訴院一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宗之一 │ │金重訴院二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宗之二 │ │金重訴院三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宗之三 │ │金重訴院四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宗之四 │ │金重訴院五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宗之五 │ │金重訴院六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宗之六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