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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漢璋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漢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漢璋因犯業務過失致死、政府採購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各1份等件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受刑人所犯各罪,雖均在102年1月24日刑法第50條修正施行前所犯,然該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法第50條之修正對此情形不生影響,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0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6至10所示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然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10罪之應執行刑。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10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4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0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4、5及編號1至2、編號6至10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7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亦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定其應執行刑,亦予述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業務過失致死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0月04日        │100年04、05月間     │100年3月17日        │
│    (民國)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9433號              │第3127號、第9191號  │第180號             │
│                │                    │                    │                    │
├───┬────┼──────────┼──────────┼──────────┤
│      │法    院│     雄高分院       │      雄高分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7號│104年度基簡字第403號│
│      │        │(聲請意旨誤載為103 │                    │                    │
│      │        │年度上易字第137號, │                    │                    │
│      │        │予以更正)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05月24日       │103年12月22日       │104年03月27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雄高分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636 │103年度上易字第137號│104年度基簡字第403號│
│      │        │號                  │                    │                    │
│      ├────┼──────────┼──────────┼──────────┤
│判  決│判    決│101年05月24日       │103年12月22日       │104年04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至2,曾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 │編號3於104年4月24日 │
│                │完畢。                                    │執行完畢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4月13日       │100年04、05月間(聲 │100年4月12日        │
│                │                    │請意旨誤載為100年4月│                    │
│                │                    │29日、100年5月19日,│                    │
│                │                    │予以更正)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澎湖地檢104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1494號、102年度偵│第3號、第161號      │第1483號、第1484號、│
│                │第12987號           │                    │第2202號、第23192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澎湖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703號 │104年度簡字第20號   │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
│      │        │、103年度易字第463號│                    │、105簡字第304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31日       │104年10月26日       │105年06月27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澎湖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703號 │104年度簡字第20號   │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
│      │        │、103年度易字第463號│                    │、105簡字第3046號   │
│      ├────┼──────────┼──────────┼──────────┤
│判  決│判    決│104年05月19日       │104年12月1日        │105年07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4於105年1月12日 │編號5於105年3月15日 │                    │
│                │執行完畢            │執行完畢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5月04日       │100年05月13日       │100年06月13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483號、第1484號、│第1483號、第1484號、│第1483號、第1484號、│
│                │第2202號、第23192號 │第2202號、第23192號 │第2202號、第23192號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
│      │        │、105簡字第3046號   │、105簡字第3046號   │、105簡字第304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06月27日       │105年06月27日       │105年06月27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
│      │        │、105簡字第3046號   │、105簡字第3046號   │、105簡字第3046號   │
│      ├────┼──────────┼──────────┼──────────┤
│判  決│判    決│105年07月18日       │105年07月18日       │105年07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6至10,曾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 編          號 │      10            │
├────────┼──────────┤
│ 罪          名 │    政府採購法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8月0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483號、第1484號、│
│                │第2202號、第23192號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
│      │        │、105簡字第304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06月27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
│      │        │、105簡字第3046號   │
│      ├────┼──────────┤
│判  決│判    決│105年07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8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