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7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和復
張曼瑜
洪梓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2604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和復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14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1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曼瑜犯如附表二編號8 至14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8 至1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梓媛犯如附表二編號8 至14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8 至1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和復陸續於民國96年1 月15日設立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5 年4 月21日轉讓登記至張曼瑜名下,下稱繫情公司)、於98年11月10日設立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寬公司)、於100 年10月18日設立義山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義山公司),營業地址均設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13樓,其擔任該等公司(以下統稱繫情集團)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公司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張曼瑜於97年2 月14日至101 年5 月30日、自103 年8 月1 日迄今擔任張和復之特助,主管繫情集團之會計相關事務,洪梓媛於103 年7 月間至105 年7 月31日擔任繫情集團之會計一職,負責開立統一發票、督導行政人員開立統一發票等事務;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均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皆為實際從事業務之人。
二、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陳春成等人係與山寬公司簽立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如意契約、如意生活契約,並依約繳納價金予山寬公司,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張和復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2 年1 月至103 年4月間,指示不知情之行政人員簡淑慧以義山公司、繫情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一編號3 、6 、12至28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7 「申報期別」欄所示之日期申報山寬公司當期營業稅時,先後填具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而未詳實申報如附表一編號3 、6 、12至28所示之收入,嗣後再持上開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下稱高雄市國稅局)申報各當期營業稅而行使之,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山寬公司營業稅共新臺幣(下同)22萬571 元,足生損害於高雄市國稅局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7 月至105 年5 月間,由張曼瑜主管會計業務,並指示擔任會計職務之洪梓媛以義山公司、繫情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 、2 、4 、5 、7 至1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於附表二編號8 至編號14「申報期別」欄所示之日期申報山寬公司當期營業稅時,先後填具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而未詳實申報如附表一編號1 、2 、4 、5 、7 至11所示之收入,嗣後再持上開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高雄市國稅局申報各當期營業稅而行使之,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山寬公司營業稅共17萬2,572 元,足生損害於高雄市國稅局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與課稅公平性。
三、案經告發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追加起訴程序部分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之案件,則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之: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查檢察官原以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24953 號、106 年度偵字第6743至6745號、8235號、11174 號對被告張和復、張曼瑜、徐文龍、李慶鎮、羅卉姍、方重進行偵查,以及另案以105年度偵字第26040號對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進行偵查,並對被告張和復、張曼瑜、徐文龍、李慶鎮、羅卉姍、方重先行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審理;嗣就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部分偵查終結後,並於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案件審理中,以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數人共犯數罪;乃以105年度偵字第26040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79號受理。自該追加起訴之形式及程序觀察,與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款所指「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罪」之要件及同法第265條第1項之「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規定相符。本件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部分之追加起訴程序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訴字卷第34頁、38頁、51頁、60頁反面、71頁反面),核與證人林芳誼、方重、蔡金茂、李慶鎮、劉玉山、羅卉姍、簡淑慧(偵一卷第19至20、23至24、27至29、31至33、35至37、39至40、48至49、221至222頁),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載之契約書及發票、繫情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2份(他卷第7至8、18至19頁)、山寬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份(他卷第9至10頁)、義山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份(他卷第11至12頁)、繫情公司新進人員報聘資料表2份、人事資料表、公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在卷可稽(偵一卷第245頁、訴字卷第73-1至73-4頁),足認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和復就事實欄二(一)即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公司負責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張和復分別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行政人員簡淑慧,使該行政人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7 「申報期別」欄所示之日期申報山寬公司當期營業稅時,先後填具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而未詳實申報如附表一編號3 、6 、12至28所示之收入,嗣後再持上開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各當期營業稅而行使之,為被告上開犯行之間接正犯。被告張和復此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7 之犯行共7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核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就事實欄二(二)即附表二編號8 至14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公司負責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又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又按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定有明文。復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要旨參照);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參照);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同院73年臺上字第2364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被告張和復與共同被告張曼瑜、洪梓媛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被告張曼瑜、洪梓媛雖非山寬公司之負責人,而未具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納稅義務人身分,然因與具有納稅義務人身分之同案被告張和復共犯本案,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應以共同正犯論。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於附表二編號8 至14分別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如附表二編號8 至編號14之犯行,共7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張和復擔任山寬公司之負責人,張曼瑜、洪梓媛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明知納稅義務人應盡繳納稅捐之義務,亦知統一發票為公司重要之會計憑證,不得任意開立,竟向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先後填具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而未詳實申報,嗣後再持上開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高雄市國稅局申報各當期營業稅,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再衡酌逃漏稅捐之金額、開立發票之張數及金額、事後已受高雄市國稅局裁處、補繳稅款等節,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所產生之危害,復考量被告洪梓媛、張曼瑜所擔任之職務及角色,暨被告張和復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退休,每月領勞工退休金2 萬1,000 元;被告張曼瑜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幫女兒照顧小孩,每月可得1 萬元;被告洪梓媛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會計工作,每月收入2 萬3,000 元,為單親家庭,需扶養目前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兒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以,行為人如以類似方法為相同犯罪多次時,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等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有關沒收與否之判斷,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而就附表二編號1 至14部分,被告係山寬公司之負責人,其以上開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公司應納之營業稅額共39萬3,143 元一節,係以減免稅捐,達成山寬公司節省支出,本質上無從直接沒收原利得客體,原應逕以追徵相當於逃漏稅捐金額之價額宣告沒收。然查山寬公司就本案所涉部分業已補繳逃漏稅捐及裁罰金一節,業據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洪梓媛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訴字卷第71頁反面),並有高雄市國稅局107 年2 月6 日財高國稅三銷字第1070180799號函暨裁處書、107年2月27日財高國稅三銷字第1071031655號函暨承諾書、營業稅申報書、107 年4 月26日財高國稅三銷字第1070182461號函暨裁處書及相關資料各1 份在卷可參(偵二卷第241 至242 、245至257 頁),若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亦欠缺剝奪第三人保有犯罪所得之重要性,爰認並無必要依職權裁定命山寬公司負責人參與沒收程序,逕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28條、第215 條、第216 條、第51條第5款、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華君追加起訴,檢察官陳建烈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號│契約書內容 │發票內容 │發票章營業人│證據出處 │ │ │ ├──────┬───────┬─────┬─────┤ │ │ │ │ │期別 │日期 │字軌號碼 │金額 │ │ │ ├──┼────────────┼──────┼───────┼─────┼─────┼──────┼───────┤ │ 1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3年11-12月│103年12月8日 │DF00000000│24,000 │義山公司 │偵二卷第247頁 │ │ │買受人:陳春成 │ │ │ │ │ │ │ │ │簽約日期:101年11月15日 │ │ │ │ │ │ │ │ │年期:6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簽約款:24,000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2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4年9-10月 │104年10月20日 │RU00000000│24,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26-27頁 │ │ │買受人:陳春成 │ │ │ │ │ │ │ │ │簽約日期:101年11月15日 │ │ │ │ │ │ │ │ │年期:6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簽約款:24,000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3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1-2月 │102年2月28日 │KT00000000│24,000 │義山公司 │偵二卷第247頁 │ │ │買受人:陳春成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2月27日 │ │ │ │ │ │ │ │ │年期:6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簽約款:24,000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4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4年3-4月 │104年3月18日 │PN00000000│24,000 │義山公司 │偵二卷第247頁 │ │ │買受人:陳春成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2月27日 │ │ │ │ │ │ │ │ │年期:6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簽約款:24,000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5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5年3-4月 │105年3月18日 │BS00000000│24,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28-29頁 │ │ │買受人:陳春成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2月27日 │ │ │ │ │ │ │ │ │年期:6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簽約款:24,000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6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5-6月 │102年5月7日 │MP00000000│144,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30、32頁│ │ │買受人:江欣穎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5月3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7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4年11-12月│104年12月3日 │SN00000000│24,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31、33頁│ │ │買受人:黃麟茿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10月10日 │ │ │ │ │ │ │ │ │年期:6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簽約款:24,000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8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5年1-2月 │105年1月13日 │AZ00000000│48,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34-35頁 │ │ │買受人:陳雅慧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12月31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簽約款:48,000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9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4年1-2月 │104年1月19日 │NU00000000│1,008,000 │繫情公司 │他卷第36-37頁 │ │ │買受人:劉張美惠 │ │ │ │ │ │ │ │ │簽約日期:104年1月14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7 │ │ │ │ │ │ │ │ │總繳款:1,008,000 │ │ │ │ │ │ │ ├──┼────────────┼──────┼───────┼─────┼─────┼──────┼───────┤ │ 10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4年1-2月 │104年1月28日 │NU00000000│1,008,000 │繫情公司 │他卷第38-39頁 │ │ │買受人:羅卉姍 │ │ │ │ │ │ │ │ │簽約日期:104年1月28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7 │ │ │ │ │ │ │ │ │總繳款:1,008,000 │ │ │ │ │ │ │ ├──┼────────────┼──────┼───────┼─────┼─────┼──────┼───────┤ │ 11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4年1-2月 │104年2月13日 │NU00000000│1,440,000 │繫情公司 │他卷第40-41頁 │ │ │買受人:陳淑君 │ │ │ │ │ │ │ │ │簽約日期:104年2月12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10 │ │ │ │ │ │ │ │ │總繳款:1,440,000 │ │ │ │ │ │ │ ├──┼────────────┼──────┼───────┼─────┼─────┼──────┼───────┤ │ 12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5-6月 │102年6月25日 │MP00000000│144,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83-84頁 │ │ │買受人:黃士珍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6月23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13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5-6月 │102年6月25日 │MP00000000│288,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85-86頁 │ │ │買受人:楊林明宿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6月23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2 │ │ │ │ │ │ │ │ │總繳款:288,000 │ │ │ │ │ │ │ ├──┼────────────┼──────┼───────┼─────┼─────┼──────┼───────┤ │ 14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5-6月 │102年6月30日 │MP00000000│720,000 │繫情公司 │他卷第87-88頁 │ │ │買受人:賴麗雲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6月28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5 │ │ │ │ │ │ │ │ │總繳款:720,000 │ │ │ │ │ │ │ ├──┼────────────┼──────┼───────┼─────┼─────┼──────┼───────┤ │ 15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5-6月 │102年6月30日 │MP00000000│144,000 │繫情公司 │他卷第89-90頁 │ │ │買受人:楊雅舒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6月30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16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7-8月 │102年7月30日 │NM00000000│288,000 │繫情公司 │他卷第91-92頁 │ │ │買受人:徐小鳳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7月29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2 │ │ │ │ │ │ │ │ │總繳款:288,000 │ │ │ │ │ │ │ ├──┼────────────┼──────┼───────┼─────┼─────┼──────┼───────┤ │ 17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9-10月 │102年9月30日 │PK00000000│144,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93-94頁 │ │ │買受人:王光明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9月26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18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9-10月 │102年10月8日 │PK00000000│144,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95-96頁 │ │ │買受人:徐鳳娥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10月7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19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9-10月 │102年10月8日 │PK00000000│144,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97-98頁 │ │ │買受人:徐小鳳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10月7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20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9-10月 │102年10月8日 │PK00000000│144,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99-100頁│ │ │買受人:李佳旻 │ │ │ │ │ │ │ │ │簽約日期:102年10月7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21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11-12月│102年11月1日 │QH00000000│144,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 101-102│ │ │買受人:黃睿煬 │ │ │ │ │ │頁 │ │ │簽約日期:102年11月1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22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11-12月│102年11月11日 │QH00000000│576,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 103-104│ │ │買受人:莊王金治 │ │ │ │ │ │頁 │ │ │簽約日期:102年11月10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4 │ │ │ │ │ │ │ │ │總繳款:576,000 │ │ │ │ │ │ │ ├──┼────────────┼──────┼───────┼─────┼─────┼──────┼───────┤ │ 23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3年1-2月 │103年1月9日 │ZG00000000│432,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 105-106│ │ │買受人:郭莊秀如 │ │ │ │ │ │頁 │ │ │簽約日期:103年1月8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3 │ │ │ │ │ │ │ │ │總繳款:432,000 │ │ │ │ │ │ │ ├──┼────────────┼──────┼───────┼─────┼─────┼──────┼───────┤ │ 24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3年1-2月 │103年1月28日 │ZG00000000│432,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113-115 │ │ │買受人:賴秀香 │ │ │ │ │ │頁 │ │ │簽約日期:103年1月27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3 │ │ │ │ │ │ │ │ │總繳款:432,000 │ │ │ │ │ │ │ ├──┼────────────┼──────┼───────┼─────┼─────┼──────┼───────┤ │ 25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3年1-2月 │103年2月7日 │ZG00000000│144,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107-108 │ │ │買受人:黃睿煬 │ │ │ │ │ │頁 │ │ │簽約日期:103年2月7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26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3年3-4月 │103年3月5日 │AB00000000│288,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109-110 │ │ │買受人:彭陳偵鳳 │ │ │ │ │ │頁 │ │ │簽約日期:103年3月3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2 │ │ │ │ │ │ │ │ │總繳款:288,000 │ │ │ │ │ │ │ ├──┼────────────┼──────┼───────┼─────┼─────┼──────┼───────┤ │ 27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3年3-4月 │103年3月18日 │AB00000000│144,000 │義山公司 │他卷第 111-112│ │ │買受人:王秀蘭 │ │ │ │ │ │頁 │ │ │簽約日期:103年3月14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 28 │營業人名稱:山寬公司 │102年5-6月 │102年5月31日 │MP00000000│144,000 │繫情公司 │他卷第 230-232│ │ │買受人:李慶意 │ │ │ │ │ │頁 │ │ │簽約日期:102年5月30日 │ │ │ │ │ │ │ │ │年期:3 │ │ │ │ │ │ │ │ │件數:1 │ │ │ │ │ │ │ │ │總繳款:144,000 │ │ │ │ │ │ │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 │編號│申報期別(申報日期) │銷售額 │營業稅額│主文欄 │ │ │ │ │ │ │ ├──┼────────────┼─────┼────┼───────────────────┤ │ 1 │102年1-2月 │ 22,857│ 1,143│張和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申報日期102年3月14日)│ │ │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即附表一編號3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102年5-6月 │ 1,508,572│ 75,428│張和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申報日期102年7月12日)│ │ │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即附表一編號6、12、13、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15、28 │ │ │ │ ├──┼────────────┼─────┼────┼───────────────────┤ │ 3 │102年7-8月 │ 274,286│ 13,714│張和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申報日期102年9月12日)│ │ │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即附表一編號16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4 │102年9-10月 │ 548,571│ 27,429│張和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申報日期102年11月13日 │ │ │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即附表一編號17、18、19│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 │ │ │ │ ├──┼────────────┼─────┼────┼───────────────────┤ │ 5 │102年11-12月 │ 685,714│ 34,286│張和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申報日期103年1月13日)│ │ │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即附表一編號21、22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103年1-2月 │ 960,000│ 48,000│張和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申報日期103年3月13日)│ │ │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即附表一編號23、24、25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103年3-4月 │ 411,429│ 20,571│張和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申報日期103年5月14日)│ │ │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即附表一編號26、27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合計 │ 4,411,429│ 220,571│ │ ├──┼────────────┼─────┼────┼───────────────────┤ │ 8 │103年11-12月 │ 22,857│ 1,143│張和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申報日期104年1月13日)│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即附表一編號1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張曼瑜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洪梓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104年1-2月 │ 3,291,429│ 164,571│張和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申報日期104年3月9日)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即附表一編號9、10、11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張曼瑜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洪梓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104年3-4月 │ 22,857│ 1,143│張和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申報日期104年5月12日)│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即附表一編號4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張曼瑜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洪梓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104年9-10月 │ 22,857│ 1,143│張和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申報日期104年11月9日)│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即附表一編號2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張曼瑜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洪梓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 │104年11-12月 │ 22,857│ 1,143│張和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申報日期105年1月11日)│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即附表一編號7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張曼瑜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洪梓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 │105年1-2月 │ 45,714│ 2,286│張和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申報日期105年3月13日)│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即附表一編號8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張曼瑜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洪梓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105年3-4月 │ 22,857│ 1,143│張和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申報日期105年5月12日)│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即附表一編號5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張曼瑜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洪梓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 │ │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合計 │ 3,451,428│172,572 │ │ └──┴────────────┴─────┴────┴───────────────────┘ 備註: 【卷宗代號對照表】 一、高雄地檢105年度他字第4945號卷(他卷) 二、高雄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6040 號卷一(偵一卷) 三、高雄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6040 號卷二(偵二卷) 四、高雄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79號卷(訴字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