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漢璋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漢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漢璋因犯業務過失致死、政府採購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各1份等件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受刑人所犯各罪,雖均在102年1月24日刑法第50條修正施行前所犯,然該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法第50條之修正對此情形不生影響,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0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6至10所示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然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10罪之應執行刑。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10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4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0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4、5及編號1至2、編號6至10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7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亦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定其應執行刑,亦予述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業務過失致死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0月04日 │100年04、05月間 │100年3月17日 │ │ (民國)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9433號 │第3127號、第9191號 │第180號 │ │ │ │ │ │ ├───┬────┼──────────┼──────────┼──────────┤ │ │法 院│ 雄高分院 │ 雄高分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7號│104年度基簡字第403號│ │ │ │(聲請意旨誤載為103 │ │ │ │ │ │年度上易字第137號, │ │ │ │ │ │予以更正)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05月24日 │103年12月22日 │104年03月27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雄高分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636 │103年度上易字第137號│104年度基簡字第403號│ │ │ │號 │ │ │ │ ├────┼──────────┼──────────┼──────────┤ │判 決│判 決│101年05月24日 │103年12月22日 │104年04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至2,曾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 │編號3於104年4月24日 │ │ │完畢。 │執行完畢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4月13日 │100年04、05月間(聲 │100年4月12日 │ │ │ │請意旨誤載為100年4月│ │ │ │ │29日、100年5月19日,│ │ │ │ │予以更正)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澎湖地檢104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1494號、102年度偵│第3號、第161號 │第1483號、第1484號、│ │ │第12987號 │ │第2202號、第23192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澎湖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703號 │104年度簡字第20號 │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 │ │ │、103年度易字第463號│ │、105簡字第304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31日 │104年10月26日 │105年06月27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澎湖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703號 │104年度簡字第20號 │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 │ │ │、103年度易字第463號│ │、105簡字第3046號 │ │ ├────┼──────────┼──────────┼──────────┤ │判 決│判 決│104年05月19日 │104年12月1日 │105年07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4於105年1月12日 │編號5於105年3月15日 │ │ │ │執行完畢 │執行完畢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5月04日 │100年05月13日 │100年06月13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483號、第1484號、│第1483號、第1484號、│第1483號、第1484號、│ │ │第2202號、第23192號 │第2202號、第23192號 │第2202號、第23192號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 │ │ │、105簡字第3046號 │、105簡字第3046號 │、105簡字第304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06月27日 │105年06月27日 │105年06月27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 │ │ │、105簡字第3046號 │、105簡字第3046號 │、105簡字第3046號 │ │ ├────┼──────────┼──────────┼──────────┤ │判 決│判 決│105年07月18日 │105年07月18日 │105年07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6至10,曾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 編 號 │ 10 │ ├────────┼──────────┤ │ 罪 名 │ 政府採購法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8月0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483號、第1484號、│ │ │第2202號、第23192號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 │ │ │、105簡字第304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06月27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3045號 │ │ │ │、105簡字第3046號 │ │ ├────┼──────────┤ │判 決│判 決│105年07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