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4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秉鋐
- 選任辯護人
- 李基益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11
4、1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秉鋐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部分無罪。
事實
一、林秉鋐於民國108年2月間加入由劉冠宏(通訊軟體【下同】暱稱「赤犬」)、陳重安(暱稱「小小黑」)、盧冠匡(暱稱「匡仔」)與身分不詳暱稱「龍」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所組成,具「牟利性」、「持續性」之有結構性詐騙犯罪組織,擔任「收水」角色,負責指揮集團成員領取提款卡,並將取得之人頭帳戶資料上傳詐騙集團;並依上頭指示提供提款卡密碼給車手,指揮車手提領詐騙款項,並回收、上繳詐騙集團,同時依指示分配車手當日開銷雜支費用給車手。林秉鋐與加入同一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之謝文耀、賴其鴻(以上二人另案審結),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詐騙暨匯款經過」欄所示時間、詐騙手法向各該編號所示之人行騙,致各該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各該編號所示之收款帳戶內。林秉鋐於接獲「劉冠宏」指示後,再以微信通知謝文耀前去特定地點拿取提款卡,再由謝文耀本人或指示賴其鴻分別持用各該編號所示之收款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提領經過」欄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各該編號所示金額後,依指示將提領款項置放於附近賣場或超商廁所垃圾桶內,林秉鋐再通知「赤犬」派人前往領取,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林秉鋐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應不另為免訴之判決,詳如理由欄乙所述)。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以下引用之證據資料,因當事人均未爭執,依司法院頒「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得不予說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已經被告林秉鋐坦承不諱(警卷第31-34 頁、偵11卷第51-54頁、院卷603頁起),核與告訴人即被害人洪士育等人(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列)之指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內所示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林秉鋐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近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騙犯罪者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等事由,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騙者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諸如擄車勒贖、假勒贖電話、刮刮樂詐財、網路詐騙、電話詐騙等,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此為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可輕易知悉。被告明知上情,竟因貪念,參與上述詐騙集團犯罪組織,指示車手謝文耀、賴其鴻提領帳戶內之詐欺款項轉交集團成員,被告主觀上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應可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加重處罰構成要件,無非係考量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且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此觀增訂此款之立法理由即明。本案被告參與之詐欺集團,尚有劉冠宏、陳重安、盧冠匡與身分不詳暱稱「龍」之成年人,車手謝文耀、賴其鴻,及其他負責以電話行騙之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多人,已認定如前,足見該集團各犯罪階段均屬緊湊相連,並由三人以上縝密分工為之,相互為用,方能完成前揭詐欺犯罪。由此足認本件犯行係三人以上共同對告訴人洪士育等人實行詐騙,應已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構成要件。
二、洗錢防制法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被告於上述詐欺集團中主要擔任收水角色,並指示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領取詐欺款項後轉交予上游,可證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刻意以複雜、迂迴之流程而收取、交付詐欺贓款,其目的無非在使檢警機關不易追緝,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以求終局取得詐欺之犯罪所得,客觀上已製造金流斷點、主觀上更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意,自非單純處分贓物可以比擬,應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
三、核被告上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法第2條第2 款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所為加重詐欺、洗錢之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雖未親自參與撥打電話傳遞詐欺訊息等行為,然被告於組織中擔任收水角色,負責指揮集團成員領取提款卡,並將取得之人頭帳戶資料上傳詐騙集團;並依上頭指示提供提款密碼給車手,指揮車手提領詐騙款項,並回收、上繳詐騙集團,同時依指示分配車手當日開銷雜支費用給車手,已認定如前,則被告所為既屬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證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被告就所犯上述犯行,與車手謝文耀、賴其鴻,及集團成員劉冠宏、陳重安、盧冠匡、暱稱「龍」之成年人;其他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本案被告林秉鋐就不同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所為上述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被告於審判中既自白其涉有一般洗錢之犯行,即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減輕其刑,縱因想像競合之故,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本院仍應將前開一般洗錢罪經減輕其刑之情形評價在內,於量刑併予審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七、被告林秉鋐前於10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12月9日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查被告前案係賭博之行為而觸犯刑典,本案則為詐欺犯行,前後兩案之罪質、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均不同,倘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實屬過苛,故無援引上述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
八、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角色,造成告訴人洪士育等人受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損害,對社會交易秩序、社會互信機制均有重大妨礙,本應從嚴議處;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之犯行期間尚短,認被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其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爰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肆、沒收部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陳稱:可以得到當天收取所有車手交過來的錢的1 %,我總共領到4次的錢,每次都是5,000元,總共2萬元等語(院卷第91頁),故此2萬元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因無從判斷是與附表一所示何次犯行有關連性,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於審理時改稱:報酬是按日算,一天1, 500元(院卷第657頁),因與先前供述不符,本院不予採認。
乙、不另為免訴判決部分被告林秉鋐曾因於108 年間參與上述「劉冠宏」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涉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等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4779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審訴字第75號於110年4月20日判處罪刑在案,已於110 年6月7日判決確定,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案被告被訴參與同一犯罪組織行為,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於109年4月29日繫屬本院(院卷第7 頁收文章戳),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將被告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故本案被告被訴參與犯罪組織之部分,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應為免訴之判決,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已經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秉鋐於上述陳重安、盧冠匡、綽號「龍」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中擔任車手集團首腦。於108年4月24日16時許,指示陳宗賢前往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空軍一號桃園南崁站」收受由陳冠菁遭警查獲後,為配合警方查證,而寄送至該處之包裹(原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寄送之內容物,如附表二所示),經警方當場查獲陳宗賢後,陳宗賢遂再配合警方,透過微信通訊軟體,與集團成員綽號「小廣」之謝文耀聯繫,雙方並約定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桃園火車站」前,交付陳宗賢所領得之包裹。謝文耀於108 年4月24日19時5分許,協同另一集團成員賴其鴻前往桃園火車站,欲向陳宗賢拿取包裹,即為事先等候於該處之警方當場逮捕。因認林秉鋐等4 人均係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罪嫌(陳宗賢、謝文耀、賴其鴻另案審結)。
二、公訴意旨指述被告林秉鋐涉犯上述罪嫌,固經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包裹託運單、包裹外裝袋及包裹內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及提款卡照片等為證。被告林秉鋐於本院審理時對上述客觀事實也都坦白承認,上述事實應屬實情。
三、洗錢防制法已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新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從而新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 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然洗錢犯罪之偵辦在具體個案中經常祇見可疑金流,未必瞭解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倘所有之洗錢犯罪皆須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已經判決有罪確定,始得進一步偵辦處罰,則對於欠缺積極事證足以認定確有前置犯罪,卻已明顯違反洗錢防制規定之可疑金流,即無法處理。故而新法乃參考澳洲刑法立法例,增訂特殊洗錢罪,於第15條第1 項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從而特殊洗錢罪之成立,不以查有前置犯罪之情形為要件,但必須其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合理來源並與收入顯不相當,且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取得必須符合上開列舉之三種類型者為限。易言之,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上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本案被告林秉鋐指示另案被告陳宗賢領取上述包裹時,即為警查獲,已如前述。所以附表二所示各帳戶資料顯然尚未用於供受騙民眾匯款使用,且無任何犯罪所得,可供掩飾或隱匿,自難以構成一般洗錢或特殊洗錢罪。何況,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需行為人先有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行為,並因行為人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合理來源並與收入顯不相當,且係透過「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取得或收受無合理來源並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始滿足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之要件。本案被告於領取上述包裹時,並未收受、持有或使用任何「無合理來源」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顯與上述特殊洗錢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自不應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另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實屬誤會。被告此部分行為既屬不罰之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追加起訴;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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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 提領經過 │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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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洪士育 │洪士育於108年4月23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3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起陸續接獲詐騙電話,│ │22時49分至22時50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對方分別假冒讀冊生活│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42│月。 │
│ │ │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 │之1號提領2次,共計提│ │
│ │ │佯稱要協助其解除帳戶│ │領40,000元(含編號2 │ │
│ │ │扣款設定等云云,致洪│ │被害人王鈺婷)。 │ │
│ │ │士育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於108年4月23日22時42│ │ │ │
│ │ │分匯款29,985元至湯偉│ │ │ │
│ │ │豪彰化銀行帳號:009-│ │ │ │
│ │ │00000000000000號內。│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洪士育108年4月24日警詢筆錄(警二卷頁352至353)、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頁347至34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頁350 )、臺中市政│ │
│ │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頁35│ │
│ │ 1)、ATM匯款明細(警二卷頁35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 │
│ │ 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頁355)、165專│ │
│ │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二卷頁358至361)│ │
│ │㈡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13 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3135號│ │
│ │ 函暨湯偉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 份(偵四卷頁19至28)、彰化商業銀行│ │
│ │ 竹東分行108年8月19日彰竹東字第0000000 號函暨湯偉豪帳戶之交易│ │
│ │ 明細1份(偵五卷頁99至108)、彰化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08年8月27日│ │
│ │ 彰竹東字第1080175號函暨湯偉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 份(偵六卷頁187│ │
│ │ 至196)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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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 提領經過 │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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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鈺婷 │王鈺婷於108年4月23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3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21時30分許起陸續接獲│ │22時48分至22時49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詐騙電話,對方分別假│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42│月。 │
│ │ │冒VACANZAACCESSORY網│ │之1號提領2次,共計提│ │
│ │ │站客服人員及富邦銀行│ │領40,000元(含編號1 │ │
│ │ │人員,佯稱其之交易被│ │被害人洪士育、含未能│ │
│ │ │設定為分期付款,要協│ │對應被害人之款項)。│ │
│ │ │助其解除分期等云云,│ │ │ │
│ │ │致王鈺婷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於108年4月23日22│ │ │ │
│ │ │時37分匯款29,123元至│ │ │ │
│ │ │湯偉豪彰化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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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出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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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王鈺婷108年4月24日警詢筆錄(警二卷頁368至371)、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頁362至36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 │
│ │ 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頁 366)、臺北市政│ │
│ │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頁36│ │
│ │ 7)、ATM轉帳單據(警二卷頁375至37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 │
│ │ 局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頁378至385│ │
│ │ ) │ │
│ │㈡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13 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3135號│ │
│ │ 函暨湯偉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四卷頁19 至28)、彰化商業銀行│ │
│ │ 竹東分行108年8月19日彰竹東字第0000000 號函暨湯偉豪帳戶之交易│ │
│ │ 明細1份(偵五卷頁99至108)、彰化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08年8月27日│ │
│ │ 彰竹東字第1080175 號函暨湯偉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187│ │
│ │ 至196)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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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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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朝東 │林朝東於108年4月22日│賴其鴻 │⑴陳姵如郵局帳戶部分│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0時18分許接獲詐騙電│謝文耀 │ :賴其鴻於108年4月│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話,並以LINE與對方聯│ │ 22日12時32分至108 │月。 │
│ │ │絡,對方假冒其姪子張│ │ 年4月23日00時52分 │ │
│ │ │成棟身分,佯稱需借款│ │ 在桃園市蘆竹區洛陽│ │
│ │ │60萬元等云云,致林朝│ │ 街16號、桃園市蘆竹│ │
│ │ │東陷於錯誤,依指示分│ │ 區南竹路一段63號、│ │
│ │ │別於下列時間,匯款下│ │ 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 │
│ │ │列金額至下列帳戶: │ │ 街170號提領11次, │ │
│ │ │⑴108年4月22日11時30│ │ 合計提領199,000元 │ │
│ │ │ 分匯款200,000元至 │ │ 。 │ │
│ │ │ 陳姵如中華郵政帳號│ │⑵湯偉豪彰銀帳戶部分│ │
│ │ │ :000-000000000000│ │ :①賴其鴻於108年4│ │
│ │ │ 87號內 │ │ 月22日15時10分至10│ │
│ │ │⑵108年04月22日13時5│ │ 8年4月23日19時06分│ │
│ │ │ 2分匯款200,000元至│ │ 在桃園市桃園區經國│ │
│ │ │ 湯偉豪彰化銀行帳號│ │ 路369 號、桃園市00 0
0 0 0 000000000000000000 0 0區○○路000 號、│ │
│ │ │ 00號內 │ │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 │
│ │ │⑶108年4月22日15時45│ │ 路59號、提領10次,│ │
│ │ │ 分匯款200,000元至 │ │ 合計提領180,000 元│ │
│ │ │ 湯偉豪第一銀行帳號│ │ (含未能對應被害人│ │
│ │ │ :000-00000000000 │ │ 之款項)。②謝文耀│ │
│ │ │ 號內 │ │ 於108年4月23日01時│ │
│ │ │ │ │ 06分在桃園市桃園區│ │
│ │ │ │ │ 南平路418號提領19,│ │
│ │ │ │ │ 000元。 │ │
│ │ │ │ │⑶湯偉豪一銀帳戶部分│ │
│ │ │ │ │ :①賴其鴻於108年4│ │
│ │ │ │ │ 月22日15時55分至17│ │
│ │ │ │ │ 時39分在桃園市桃園│ │
│ │ │ │ │ 區大興西路一段194 │ │
│ │ │ │ │ 號、桃園市桃園區經│ │
│ │ │ │ │ 國路369號提領6次,│ │
│ │ │ │ │ 合計提領130,000 元│ │
│ │ │ │ │ 。②謝文耀於108年4│ │
│ │ │ │ │ 月23日00時51分至00│ │
│ │ │ │ │ 時53分在桃園市000 0
0 0 0 0 0 區○○○街000 號提│ │
│ │ │ │ │ 領4次,合計提領70,│ │
│ │ │ │ │ 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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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出處 │ │
│ ├───────────────────────────────┤ │
│ │㈠林朝東108年4月26日警詢筆錄(警二卷頁410至412)、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頁406至40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
│ │ 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頁408 )、新北市政│ │
│ │ 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頁40│ │
│ │ 9)、匯款單據(警二卷頁413至41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
│ │ 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頁417至419)│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頁420 至424)、165專線協請金│ │
│ │ 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二卷頁425至427) │ │
│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8日儲字第1080147531號函暨陳姵如│ │
│ │ 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36至4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
│ │ 年8月13日儲字第1080183856號函暨陳姵如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 │
│ │ 卷頁111至13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6日儲字第108019│ │
│ │ 7214號函暨陳姵如帳戶之交易明細1 份(偵六卷頁51至65)、彰化商│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4364號函暨湯偉│ │
│ │ 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 份(警四卷頁24至3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108年5月13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3135 號函暨湯偉豪帳戶之交易│ │
│ │ 明細1 份(偵四卷頁19至28)、彰化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08年8月19日│ │
│ │ 彰竹東第0000000 號函暨湯偉豪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頁99至108)│ │
│ │ 、彰化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08年8月27日彰竹東字第1080175 號函暨湯│ │
│ │ 偉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187 至196)、第一商業銀行總行│ │
│ │ 108年6月28日一總營集字第74504號函暨湯偉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
│ │ 警四卷頁15至21)、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08年8月19日一竹東字第│ │
│ │ 00061號函暨湯偉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151至169)、第一│ │
│ │ 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08年8月28 日一竹東字第00063號函暨湯偉豪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115至128)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104、109、205、207、227、230、232、2│ │
│ │ 35、252、255及257) │ │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
│ 4 │莊雅琇 │莊雅琇於108年4月23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3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9時57分許起陸續接獲│ │22時57分至22時58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詐騙電話,對方分別假│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42│月。 │
│ │ │冒PIXY拍賣網站客服人│ │之1號提領2次,合計提│ │
│ │ │員及合作金庫銀行客服│ │領30,000元(含編號1 │ │
│ │ │人員,佯稱因之前交易│ │被害人洪士育)。 │ │
│ │ │訂單有誤,要協助其解│ │ │ │
│ │ │除分期付款等云云,致│ │ │ │
│ │ │莊雅琇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於108年4月23日22時│ │ │ │
│ │ │52分匯款30,000元至湯│ │ │ │
│ │ │偉豪彰化銀行帳號:00│ │ │ │
│ │ │0-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內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莊雅琇108年5月2日警詢筆錄(警二卷頁432 至434)、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頁428至431)、郵局存簿影本(警二│ │
│ │ 卷頁436至43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頁438至445) │ │
│ │㈡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5月13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3135號│ │
│ │ 函暨湯偉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四卷頁19 至28)、彰化商業銀行│ │
│ │ 竹東分行108年8月19 日彰竹東字第1080156號函暨湯偉豪帳戶之交易│ │
│ │ 明細1份(偵五卷頁99至108)、彰化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08年8月27日│ │
│ │ 彰竹東字第1080175 號函暨湯偉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187│ │
│ │ 至196)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35) │ │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
│ 5 │張佳茵 │張佳茵於108年4月24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4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7時55分許起陸續接獲│ │13時29分至18時48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詐騙電話,對方分別假│ │桃園市大溪區信義路43│月。 │
│ │ │冒MDMMD 購物網站客服│ │號、桃園市中壢區中正│ │
│ │ │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 │路95號提領2次,合計 │ │
│ │ │佯稱誤將其身分設定為│ │提領49,000元(含未能│ │
│ │ │VIP ,要協助其取消扣│ │能對應被害人之款項)│ │
│ │ │款等云云,致張佳茵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 108│ │ │ │
│ │ │年4月24日18時40 分匯│ │ │ │
│ │ │款19,968元至湯偉豪合│ │ │ │
│ │ │作金庫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號內。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張佳茵108年4月26日警詢筆錄(警二卷頁454至456)、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頁449至45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頁452 )、臺南市政│ │
│ │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頁45│ │
│ │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頁45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頁 459│ │
│ │ )、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二卷頁4│ │
│ │ 60) │ │
│ │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108年7月2日合金北新竹字第000000000│ │
│ │ 9號函暨湯偉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6至8)、合作金庫商業│ │
│ │ 銀行北新竹分行108年8月30日合金北新竹字第1080002889號函暨湯偉│ │
│ │ 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197至203)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185及187) │ │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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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葉月桃│林葉月桃於108年4月24│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4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日9 時起陸續接獲詐騙│ │14時00分至14時11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電話,對方分別假冒郵│ │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2 │月。 │
│ │ │局及台北地檢署人員,│ │號、桃園市大溪區復興│ │
│ │ │佯稱檢查其戶頭款項來│ │路80號提領8次,合計 │ │
│ │ │源是否正常等云云,致│ │提領149,000元。 │ │
│ │ │林葉月桃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於108年4月24日13│ │ │ │
│ │ │時02分匯款150,000元 │ │ │ │
│ │ │至洪慧媚玉山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內。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林葉月桃108年4月29日警詢筆錄(警二卷頁466至467)、內政部警政│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頁461至46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 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頁464 )、桃園市│ │
│ │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頁│ │
│ │ 465)、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二卷頁468)、匯款單據(警二卷頁│ │
│ │ 469 至470)、帳戶查詢資料(警二卷頁471)、手機通聯紀錄(警二│ │
│ │ 卷頁47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頁473至47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警二卷頁475至476) │ │
│ │㈡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7月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76401號│ │
│ │ 函暨洪慧媚帳戶之交易明細1 份(警四卷頁55至59)、玉山銀行個金│ │
│ │ 集中部108年8月1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5174號函暨洪慧媚帳│ │
│ │ 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215至223)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68及2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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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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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余玉雲 │余玉雲於108年4月21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4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起陸續接獲詐騙電話,│ │12時15分至12時24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並與對方加LINE聯絡,│ │桃園市大溪區中央路15│月。 │
│ │ │對方假冒其姪女許芝嘉│ │2號、桃園市大溪區福 │ │
│ │ │身分,佯稱要與朋友合│ │仁里民生路1號、桃園 │ │
│ │ │資買房子需借款等云云│ │市○○區○○路00號提│ │
│ │ │,致余玉雲陷於錯誤,│ │領8次,合計提領150,0│ │
│ │ │依指示於108年4月24日│ │00元。 │ │
│ │ │11時19分匯款235,000 │ │ │ │
│ │ │元至吳明英凱基銀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內。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余玉雲108年4月29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481至483)、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477至47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
│ │ 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479 )、新北市政│ │
│ │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48│ │
│ │ 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式表(警三卷頁484至48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 │
│ │ 卷頁487至489) │ │
│ │㈡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月28日凱銀集作字第10800014626│ │
│ │ 號函暨吳明英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60 至66)、凱基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0日凱銀集作字第10800018516 號函暨吳明│ │
│ │ 英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227至238)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79、282及284) │ │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
│ 8 │張秀娟 │張秀娟於108年4月24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4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3時39分許起陸續接獲│ │15時49分至15時50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LINE通訊軟體聯繫,對│ │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21│月。 │
│ │ │方假冒其姪子身分,佯│ │0號提領2次,合計提領│ │
│ │ │稱購買法拍屋急需商借│ │120,000元。 │ │
│ │ │現金週轉等云云,致張│ │ │ │
│ │ │秀娟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於108年4月24日15時14│ │ │ │
│ │ │分匯款120,000元至吳 │ │ │ │
│ │ │明英中華郵政帳號:70│ │ │ │
│ │ │0-00000000000000號內│ │ │ │
│ │ │。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張秀娟108年4月27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494至496)、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490至49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492 )、臺南市政│ │
│ │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49│ │
│ │ 3)、匯款單據(警三卷頁497 至49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
│ │ 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頁500至501)│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頁502至503) │ │
│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8日儲字第1080147531號函暨吳明英│ │
│ │ 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36至4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
│ │ 年8月13日儲字第1080183856號函暨吳明英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 │
│ │ 卷頁111至137)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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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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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楊麗靜 │楊麗靜在108年4月20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0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4時43分許起陸續接獲│ │15時56分至16時06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詐騙電話,對方分別假│ │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87│月。 │
│ │ │冒讀冊生活主管及國泰│ │號、桃園市蘆竹區中正│ │
│ │ │世華銀行人員,佯稱因│ │路68號提領5次,合計 │ │
│ │ │電腦遭駭客入侵,需另│ │提領99,000元。 │ │
│ │ │為付款交易,要協助其│ │ │ │
│ │ │取消交易等云云,致楊│ │ │ │
│ │ │麗靜陷於錯誤,依照指│ │ │ │
│ │ │示於108年4月20日15時│ │ │ │
│ │ │48分匯款99,987元至吳│ │ │ │
│ │ │苰綸凱基銀行帳號:80│ │ │ │
│ │ │0-000000000000號內。│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楊麗靜108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509至510)、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504至506)、高雄市政府鼓山分局│ │
│ │ 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507 )、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508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警三卷頁512)、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 │
│ │ 通報單(警三卷頁51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頁514)│ │
│ │㈡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8 日凱銀集作字第10800014626│ │
│ │ 號函暨吳苰綸帳戶之交易明細1 份(警四卷頁55至59)、凱基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0 日凱銀集作字第10800018516號函暨吳苰│ │
│ │ 綸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227至238)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86及289) │ │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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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林墩淵 │林墩淵於108年4月20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0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4時許起陸續接獲詐騙│ │16時24分在桃園市蘆竹│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電話,對方分別假冒TA│ │區中正路310號1樓提領│月。 │
│ │ │ZZE 讀冊生活人員及郵│ │10,000元(含編號11被│ │
│ │ │局人員,佯稱因作業疏│ │害人楊于豐)。 │ │
│ │ │失,誤將其設定為高級│ │ │ │
│ │ │會員,要協助其解除設│ │ │ │
│ │ │定等云云,致林墩淵陷│ │ │ │
│ │ │於錯誤,依照指示於10│ │ │ │
│ │ │8年4月20日16時06分匯│ │ │ │
│ │ │款9,985元至吳苰綸第 │ │ │ │
│ │ │一銀行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內。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林墩淵108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520至522)、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515至51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
│ │ 峽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518 )、新北市政府警│ │
│ │ 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519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格式表(警三卷頁523至524)、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
│ │ 詐欺款項通報單(警三卷頁525至52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警三卷頁528) │ │
│ │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6月28 日一總營集字第74504號函暨吳苰綸帳│ │
│ │ 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15至21)、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8年│ │
│ │ 8月16日一新店字第00130 號函暨吳苰綸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 │
│ │ 頁141至149)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1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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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
│ 11 │楊于豐 │楊于豐於108年4月20日│賴其鴻 │⑴吳苰綸一銀帳戶部分│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4時16分許起陸續接獲│ │ :賴其鴻於108年4月│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詐騙電話,對方分別假│ │ 20日16時04分至16時│月。 │
│ │ │冒網路賣家及玉山銀行│ │ 24分在桃園市蘆竹區│ │
│ │ │人員,佯稱其已加入網│ │ 中正路70號、桃園市│ │
│ │ │站會員,需支付會員費│ │ 蘆竹區中正路304 號│ │
│ │ │用,要協助其取消會員│ │ 提領6 次,合計提領│ │
│ │ │資格等云云,致楊于豐│ │ 97,000元(含編號10│ │
│ │ │陷於錯誤,並請其朋友│ │ 被害人林墩淵)。 │ │
│ │ │陳彥文幫忙,依照指示│ │⑵吳苰綸中信帳戶部分│ │
│ │ │分別於下列時間,匯款│ │ :賴其鴻於108年4月│ │
│ │ │下列金額至下列帳戶:│ │ 20日18時45分至18時│ │
│ │ │⑴108年4月20日15時41│ │ 46分在桃園市蘆竹區│ │
│ │ │ 分至16時05分匯款至│ │ 中正路304號提領2次│ │
│ │ │ 吳苰綸第一銀行帳號│ │ ,合計提領55,000元│ │
│ │ │ :000-00000000000 │ │ (含被害人編號14莊│ │
│ │ │ 號3次,各匯款29,98│ │ 晴涵)。 │ │
│ │ │ 9元、27,089元、29,│ │ │ │
│ │ │ 985元,合計87,063 │ │ │ │
│ │ │ 元。 │ │ │ │
│ │ │⑵108年4月20日18時40│ │ │ │
│ │ │ 分匯款25,985元至吳│ │ │ │
│ │ │ 苰綸中國信託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內。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楊于豐108年8月21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536至538)、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529至53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 │
│ │ 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534 )、臺中市政│ │
│ │ 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53│ │
│ │ 5)、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頁539 至543)、臺中市政府警│ │
│ │ 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 │
│ │ 頁546至54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頁549至553) │ │
│ │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6月28日一總營集字第74504 號函暨吳苰綸帳│ │
│ │ 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15至21)、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8年│ │
│ │ 8月16日一新店字第00130 號函暨吳苰綸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 │
│ │ 頁141至14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月4日中信銀│ │
│ │ 字第108224839140618號函暨吳苰綸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72│ │
│ │ 至7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 │
│ │ 0000000000000號函暨吳苰綸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241至257│ │
│ │ )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194、196、198及2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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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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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陳家菁 │陳家菁於108年4月20日│賴其鴻 │⑴吳苰綸郵局帳戶部分│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7時10分許起陸續接獲│ │ :賴其鴻於108年4月│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詐騙電話,對方分別假│ │ 20日17時57分至18時│月。 │
│ │ │冒TAAZE 讀冊生活客服│ │ 08分在桃園市蘆竹區│ │
│ │ │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 │ 南竹路一段63號、桃│ │
│ │ │服人員,佯稱訂單有誤│ │ 園市蘆竹區南崁村中│ │
│ │ │,要協助其解除交易等│ │ 正路257號提領5次,│ │
│ │ │云云,致陳家菁陷於錯│ │ 合計提領100,000 元│ │
│ │ │誤,依照指示於下列時│ │ (含編號13被害人黃│ │
│ │ │間,匯款下列金額至下│ │ 芷鈴)。 │ │
│ │ │列帳戶: │ │⑵吳苰綸中信帳戶部分│ │
│ │ │⑴108年4月20日17時53│ │ :賴其鴻於108年4月│ │
│ │ │ 分匯款99,987元至吳│ │ 20日18時35分至18時│ │
│ │ │ 苰綸中華郵政帳號:│ │ 36分在桃園市蘆竹區│ │
│ │ │ 000-00000000000000│ │ 南崁村中正路257 號│ │
│ │ │ 號。 │ │ 提領2 次,合計提領│ │
│ │ │⑵108年4月20日18時15│ │ 59,000元(含未能對│ │
│ │ │ 分匯款29,987元至吳│ │ 應被害人之款項)。│ │
│ │ │ 苰綸中國信託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陳家菁108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589至591)、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585至58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 │
│ │ 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588 )、新北│ │
│ │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警三卷頁592至59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頁595至59│ │
│ │ 7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三卷│ │
│ │ 頁598至602) │ │
│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8日儲字第000000000號1函暨吳苰綸│ │
│ │ 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36至4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
│ │ 年8月13日儲字第1080183856號函暨吳苰綸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 │
│ │ 卷頁111至13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4 日中信│ │
│ │ 銀字第108224839140618號函暨吳苰綸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 │
│ │ 72至7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2日中信銀字第│ │
│ │ 000000000000000號函暨吳苰綸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241至2│ │
│ │ 57)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40、243及2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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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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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黃芷鈴 │黃芷鈴於108年4月20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0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起陸續接獲詐騙電話,│ │18時08分至18時16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對方分別假冒YAHOO 超│ │桃園市蘆竹區南崁村中│月。 │
│ │ │級商城衛立兒生活館網│ │正路257 號、桃園市00 0
0 0 00000000000○ ○○區○○路○段00號、│ │
│ │ │人員,佯稱因資訊遭盜│ │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31│ │
│ │ │用,信用卡需另為付款│ │0號1樓提領4 次,合計│ │
│ │ │,要協助其取消交易等│ │提領69,000元(含編號│ │
│ │ │云云,致黃芷鈴陷於錯│ │12被害人陳家菁及未能│ │
│ │ │誤,依照指示於108年4│ │對應被害人之款項)。│ │
│ │ │月20日17時59分匯款19│ │ │ │
│ │ │,112元至吳苰綸中華郵│ │ │ │
│ │ │政帳號:000-00000000│ │ │ │
│ │ │141115號內。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黃芷鈴108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609至611)、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603至60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607 )、臺中市政│ │
│ │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60│ │
│ │ 8)、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頁612至614 )、臺中市政府警│ │
│ │ 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 │
│ │ 頁615至62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頁621至625) │ │
│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8日儲字第000000000號1函暨吳苰綸│ │
│ │ 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36至4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
│ │ 年8月13日儲字第1080183856號函暨吳苰綸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 │
│ │ 卷頁111至137)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43、245及2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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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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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莊晴涵 │莊晴涵於108年4月20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0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8時37分許起陸續接獲│ │18時45分在桃園市蘆竹│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詐騙電話,對方分別假│ │區中正路304號提領30,│月。 │
│ │ │冒LuLu's網路商店客服│ │000 元(含編號11被害│ │
│ │ │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 │人楊于豐)。 │ │
│ │ │佯稱之前交易有誤,要│ │ │ │
│ │ │協助其解除交易等云云│ │ │ │
│ │ │,致莊晴涵陷於錯誤,│ │ │ │
│ │ │依照指示於108年4月20│ │ │ │
│ │ │日18時37分匯款29,985│ │ │ │
│ │ │元至吳苰綸中國信託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 │ │
│ │ │號。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莊晴涵108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632至634)、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627至62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 │
│ │ 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630 )、新北市│ │
│ │ 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 │
│ │ 頁631)、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三卷頁635 至636)、新北市│ │
│ │ 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警三卷頁63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頁638 至640)│ │
│ │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4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4│ │
│ │ 0618號函暨吳苰綸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72 至79)、中國信│ │
│ │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2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 │
│ │ 號函暨吳苰綸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241至257)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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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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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葉君詩 │葉君詩於108年4月23日│謝文耀 │⑴賴映伃郵局帳戶部分│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8時50分許起陸續接獲│賴其鴻 │ :①謝文耀於108年4│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詐騙電話,對方分別假│ │ 月23日19時37至19時│月。 │
│ │ │冒樂天信用卡公司人員│ │ 40分在新北市淡水區│ │
│ │ │,佯稱因個資外洩,信│ │ 中正路42之1 號、提│ │
│ │ │用卡遭盜刷,要協助其│ │ 領5次,合計提領99,│ │
│ │ │取消扣款等云云,致葉│ │ 000 元。②賴其鴻於│ │
│ │ │君詩陷於錯誤,依指示│ │ 108年4月23日20時15│ │
│ │ │於下列時間,匯款下 │ │ 分至20時16分在新北│ │
│ │ │列金額至下列帳戶: │ │ 市○○區○○路00號│ │
│ │ │⑴108年4月23日19時32│ │ 提領3次,合計提領5│ │
│ │ │ 分至19時55分匯款至│ │ 0,000元。 │ │
│ │ │ 賴映伃中華郵政帳號│ │⑵賴映伃臺銀帳戶部分│ │
│ │ │ :000-000000000000│ │ :賴其鴻於108年4月│ │
│ │ │ 60號2次,各匯款99,│ │ 23日19時52分在新北│ │
│ │ │ 987元、49,987元, │ │ 市淡水區中正路11之│ │
│ │ │ 合計149,974元。 │ │ 7號1樓提領2 次,合│ │
│ │ │⑵108年4月23日19時45│ │ 計提領38,000元(含│ │
│ │ │ 分匯款37,995元至賴│ │ 編號16被害人張苡婕│ │
│ │ │ 映伃臺灣銀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葉君詩108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646至648)、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641至64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
│ │ 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644 )、彰化縣警察│ │
│ │ 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645 )│ │
│ │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便格式表(警三卷頁649至652)、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 │
│ │ 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三卷頁653至65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警三卷頁655至657) │ │
│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8日儲字第1080147531函暨賴映伃帳│ │
│ │ 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36至4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 │
│ │ 8月13日儲字第1080183856號函暨賴映伃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 │
│ │ 頁111至13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6日儲字第00000000│ │
│ │ 14號函暨賴映伃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51 至65)、臺灣銀行│ │
│ │ 營業部108年7月9日營存第00000000000號函暨賴映伃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1份(警四卷頁3至5)、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8 年5月15日健行營字第│ │
│ │ 00000000000號函暨賴映伃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四卷頁32至34)、│ │
│ │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8年8月19日健行營字第10800034131 號函暨賴映│ │
│ │ 伃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263至269)、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8年│ │
│ │ 8月27日健行營字第10800035491 號函暨賴映伃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
│ │ 偵六卷頁201至207)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115、175及2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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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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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張苡婕 │張苡婕於108年4月23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3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起陸續接獲詐騙電話,│ │19時36分至19時52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對方分別假冒樂天信用│ │新北市淡水區中山路93│月。 │
│ │ │卡公司人員,佯稱因訂│ │號、新北市淡水區中正│ │
│ │ │單有誤,要協助其解除│ │路11之7號1樓提領3次 │ │
│ │ │設定等云云,致張苡婕│ │,合計提領131,000元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 │(含編號15被害人葉君│ │
│ │ │8年4月23日19時26分至│ │詩)。 │ │
│ │ │19時28分匯款至賴映伃│ │ │ │
│ │ │臺灣銀行帳號:004-06│ │ │ │
│ │ │0000000000號2 次,分│ │ │ │
│ │ │別匯款99,987元、11,2│ │ │ │
│ │ │01元,合計111,188元 │ │ │ │
│ │ │。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張苡婕108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663至664)、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658至66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 │
│ │ 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661 )、新北市政│ │
│ │ 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66│ │
│ │ 2)、轉帳明細(警三卷頁66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頁666)、165專線協│ │
│ │ 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三卷頁667至668) │ │
│ │㈡臺灣銀行營業部108年7月9日營存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賴映伃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3至5)、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8年5 月15日│ │
│ │ 健行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賴映伃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四卷頁│ │
│ │ 32至34)、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8年8月19 日健行營字第10800034131│ │
│ │ 號函暨賴映伃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263 至269)、臺灣銀行│ │
│ │ 健行分行108年8月27 日健行營字第10800035491號函暨賴映伃帳戶之│ │
│ │ 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201至207)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173及1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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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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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高智翰 │高智翰於108年4月23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3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7時54分起陸續接獲詐│ │20時27分至20時29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騙電話,對方分別假冒│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67│月。 │
│ │ │樂天購物平台客服人員│ │號提領6次,合計提領1│ │
│ │ │及樂天信用卡客服人員│ │20,000元(含未能對應│ │
│ │ │,佯稱因訂單有誤,要│ │被害人之款項)。 │ │
│ │ │協助其取消交易等云云│ │ │ │
│ │ │,致高智翰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於108年4月23日│ │ │ │
│ │ │20時14分至20時25分匯│ │ │ │
│ │ │款至賴映伃元大銀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 │ │
│ │ │34號2次,分別匯款99,│ │ │ │
│ │ │987元、19,989元,合 │ │ │ │
│ │ │計119,976元。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高智翰108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674至677)、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669至671)、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 │
│ │ 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672)、新竹市警察局 │ │
│ │ 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673)、帳 │ │
│ │ 戶交易明細(警三卷頁678至681)、手機通聯紀錄(警三卷頁682) │ │
│ │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格式表(警三卷頁684至68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頁│ │
│ │ 690至693)、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 警三卷頁695) │ │
│ │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5日元銀字第1080006554號函暨 │ │
│ │ 賴映伃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52至5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108年8月14日元銀字第1080008203號函暨賴映伃帳戶之交易│ │
│ │ 明細1份(偵五卷頁273至281)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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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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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張德輝 │張德輝於108年4月21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2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1時許起陸續時接獲詐│ │13時21分至108年4月23│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騙電話,對方假冒其朋│ │日01時07分在桃園市蘆│月。 │
│ │ │友葉壽雄身分,佯稱購│ │竹區中正路346 號、桃│ │
│ │ │買法拍屋需借款等云云│ │園市蘆竹區中正路 304│ │
│ │ │,致張德輝陷於錯誤,│ │號、桃園市桃園區中埔│ │
│ │ │依指示於108 年04月22│ │六街54號1樓提領6次,│ │
│ │ │日12時19分匯款200,00│ │合計提領169,000元。 │ │
│ │ │0至朱嘉惠玉山銀行帳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 │ │
│ │ │4號內。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張德輝108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701至703)、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696至69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699 )、臺中市政│ │
│ │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70│ │
│ │ 0)、匯款單據(警三卷頁70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頁705)、165專線協│ │
│ │ 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三卷頁706 )、金融機│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頁707) │ │
│ │㈡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76401 號│ │
│ │ 函暨朱嘉惠帳戶之交易明細1 份(警四卷頁55至59)、玉山銀行個金│ │
│ │ 集中部108年8月1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5174號函暨朱嘉惠帳│ │
│ │ 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215至22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 │
│ │ 9月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5549號函暨朱嘉惠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1份(偵六卷頁41至45)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72、275及2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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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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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陳心怡 │陳心怡於108年4月23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3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8時20分起陸續接獲詐│ │18時23分至19時25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騙電話,對方佯稱因其│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1 │月。 │
│ │ │網路購物匯款之帳戶遭│ │號、新北市淡水區公明│ │
│ │ │凍結,要協助其退款等│ │街48號、新北市淡水區│ │
│ │ │云云,致陳心怡陷於錯│ │中山路93號提領7次, │ │
│ │ │誤,依指示於108年4月│ │合計提領105,000元( │ │
│ │ │23日18時53分至19時10│ │含無法對應被害人之款│ │
│ │ │分匯款至陳美麗彰化銀│ │項)。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256700號2次,各匯款 │ │ │ │
│ │ │29,989元、15,123元,│ │ │ │
│ │ │合計45,112元。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陳心怡108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712至713)、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708至709)、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 │
│ │ 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710 )、彰化縣警察局│ │
│ │ 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711 )、自│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三卷頁714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北│ │
│ │ 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頁715至716) │ │
│ │㈡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4364號函│ │
│ │ 暨陳美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24至30 )、彰化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13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3135 號函暨陳美麗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1份(偵四卷頁19至28)、彰化商業銀行龍潭分行108 年8│ │
│ │ 月14日彰龍潭字第108107 號函暨陳美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 │
│ │ 頁91至97)、彰化商業銀行龍潭分行108年8月27日彰龍潭字第108113│ │
│ │ 號函暨陳美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173至185)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20、223及225) │ │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
│ 20 │蔡瑞仙 │蔡瑞仙於108年4月21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2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1時許起陸續接獲詐騙│ │10時13分至10時51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電話,對方假冒其姪子│ │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30│月。 │
│ │ │身分,佯稱做生意需週│ │4 號、桃園市蘆竹區桃│ │
│ │ │轉等云云,致蔡瑞仙陷│ │園街118 號B1、桃園市│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108 │ │蘆竹區南竹路一段68號│ │
│ │ │年4月22日09時57分匯 │ │提領9次,合計提領180│ │
│ │ │款180,000元至陳美麗 │ │,000元。 │ │
│ │ │彰化銀行帳號:009-54│ │ │ │
│ │ │000000000000號內。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蔡瑞仙108年4月24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721至723)、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719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720)、匯款單據(警三卷頁726)│ │
│ │ 、手機通聯紀錄(警三卷頁727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 │
│ │ 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頁728 )、金融機│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頁729) │ │
│ │㈡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4364號函│ │
│ │ 暨陳美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24 至30)、彰化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13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3135 號函暨陳美麗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1份(偵四卷頁19 至28)、彰化商業銀行龍潭分行108年8│ │
│ │ 月14日彰龍潭字第108107 號函暨陳美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 │
│ │ 頁91至97)、彰化商業銀行龍潭分行108年8月27日彰龍潭字第108113│ │
│ │ 號函暨陳美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173至185)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13、216及218) │ │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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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周孟興 │周孟興於108年4月23日│賴其鴻 │⑴余政勤一銀帳戶部分│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20時33分許起陸績接獲│謝文耀 │ :賴其鴻於108年4月│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 │ │詐騙電話,對方分別假│ │ 22日20時56分至21時│月。 │
│ │ │冒購物工作人員及花旗│ │ 04分在桃園市桃園區│ │
│ │ │銀行人員,佯稱因作業│ │ 中正路1167號、桃園│ │
│ │ │疏失誤設分期轉帳,要│ │ 市桃園區中正路1125│ │
│ │ │協助其取消扣款等云云│ │ 號提領5 次,合計提│ │
│ │ │,致周孟興陷於錯誤,│ │ 領99,000元。 │ │
│ │ │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款│ │⑵余政勤聯邦帳戶部分│ │
│ │ │下列金額至下列帳戶:│ │ :謝文耀於108年4月│ │
│ │ │⑴108年4月22日20時50│ │ 22日20時59分至21時│ │
│ │ │ 分匯款99,123元至余│ │ 30分在桃園市桃園區│ │
│ │ │ 政勤第一銀行帳號:│ │ 中正路1125號、桃園│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市桃園區同德六街13│ │
│ │ │ 內。 │ │ 9號提領5次,合計提│ │
│ │ │⑵108年4月22日20時55│ │ 領99,000元。 │ │
│ │ │ 分匯款99,123元至余│ │⑶余政勤合庫帳戶部分│ │
│ │ │ 政勤聯邦銀行帳號:│ │ :①謝文耀於108年4│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月22日21時11分在桃│ │
│ │ │ 內。 │ │ 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 │
│ │ │⑶108年4月22日21時04│ │ 71 號1樓之1提領2次│ │
│ │ │ 分匯款149,977元至 │ │ ,合計提領40,000元│ │
│ │ │ 余政勤合作金庫帳號│ │ 。②賴其鴻於108年4│ │
│ │ │ :000-000000000000│ │ 月22日21時15分至21│ │
│ │ │ 7號內。 │ │ 時25分在桃園市000 0
0 0 0000000000○00○00○ ○ 區○○○街000 號、│ │
│ │ │ 分至23時08分匯款2 │ │ 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 │
│ │ │ 次,各匯款149,988 │ │ 418號提領6次,合計│ │
│ │ │ 元、150,089元,合 │ │ 提領109,000元。 │ │
│ │ │ 計300,077元至胡建 │ │⑷胡建豪合庫帳戶部分│ │
│ │ │ 豪合作金庫帳號:00│ │ :賴其鴻於108年4月│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22日21時44 分至108│ │
│ │ │ 內。 │ │ 年4月23日00 時20分│ │
│ │ │⑸108年4月22日21時08│ │ 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 │
│ │ │ 分匯款99,987元至陳│ │ 路1128號、桃園市桃│ │
│ │ │ 葦菡國泰世華帳號:│ │ 園區中正路1125號、│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
│ │ │ 內。 │ │ 1071號1樓之1提領16│ │
│ │ │⑹108年4月22日21時38│ │ 次,合計提領299,00│ │
│ │ │ 分至23時11分匯款2 │ │ 0元。 │ │
│ │ │ 次,各匯款149,987 │ │⑸陳葦菡國泰帳戶部分│ │
│ │ │ 元、150,123元,合 │ │ :謝文耀於108年4月│ │
│ │ │ 計匯款300,110元至 │ │ 22日21時21分至21時│ │
│ │ │ 許思維台新銀行帳號│ │ 24分在桃園市桃園區│ │
│ │ │ :000-000000000000│ │ 同德六街139號提領5│ │
│ │ │ 38號內。 │ │ 次,合計提領100,00│ │
│ │ │⑺108年4月22日21時58│ │ 0 元(含無法對應被│ │
│ │ │ 分匯款149,985元至 │ │ 害人之款項)。 │ │
│ │ │ 許思維中國信託帳號│ │⑹許思維台新帳戶部分│ │
│ │ │ :000-000000000000│ │ :謝文耀於108年4月│ │
│ │ │ 號內。 │ │ 22日21時45 分至108│ │
│ │ │⑻108年4月22日23時14│ │ 年4月23 日00時13分│ │
│ │ │ 分至23時56分匯款至│ │ 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 │
│ │ │ 余政勤華南銀行帳號│ │ 路1071號1樓之1、桃│ │
│ │ │ :000-000000000000│ │ 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 │
│ │ │ 1號2次,分別匯款 │ │ 25號提領16次,合計│ │
│ │ │ 100,237元、100,175│ │ 提領300,000 元(含│ │
│ │ │ 元,合計200,412元 │ │ 無法對應被害人之款│ │
│ │ │ 。 │ │ 項)。 │ │
│ │ │ │ │⑺許思維中信帳戶部分│ │
│ │ │ │ │ :①賴其鴻於108年4│ │
│ │ │ │ │ 月22日22時12分至22│ │
│ │ │ │ │ 時14分在桃園市000 0
0 0 0 0 0 區○○路000號提領2│ │
│ │ │ │ │ 次,合計提領100,00│ │
│ │ │ │ │ 0元。②謝文耀於108│ │
│ │ │ │ │ 年4月22日22 時21分│ │
│ │ │ │ │ 至108年4月23日00時│ │
│ │ │ │ │ 20分在桃園市桃園區│ │
│ │ │ │ │ 中正路1125號、桃園│ │
│ │ │ │ │ 市桃園區中正路1069│ │
│ │ │ │ │ 號提領3 次,合計提│ │
│ │ │ │ │ 領50,000元(含無法│ │
│ │ │ │ │ 對應被害人之款項)│ │
│ │ │ │ │ 。 │ │
│ │ │ │ │⑻余政勤華南帳戶部分│ │
│ │ │ │ │ :①賴其鴻於108年4│ │
│ │ │ │ │ 月22日23時30分至23│ │
│ │ │ │ │ 時33分在桃園市000 0
0 0 0 0 0 區○○路0000號提領│ │
│ │ │ │ │ 5次,合計提領100,0│ │
│ │ │ │ │ 00元。②謝文耀於10│ │
│ │ │ │ │ 8年4月23日00時30分│ │
│ │ │ │ │ 至00時33分在桃園市0 0
0 0 0 0 0 00區○○路0000號│ │
│ │ │ │ │ 提領5次,合計提領1│ │
│ │ │ │ │ 00,000元。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周孟興108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738至739)、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730至73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 │
│ │ 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736 )、臺中市政│ │
│ │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73│ │
│ │ 7)、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頁74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 │
│ │ 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頁741至754)、│ │
│ │ 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三卷頁755至│ │
│ │ 76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頁767 至769)、金融機構│ │
│ │ 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三卷頁770) │ │
│ │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6月28日一總營集字第74504 號函暨余政勤帳│ │
│ │ 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15至21)、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行108年│ │
│ │ 8月29日一大湳字第00099 號函暨余政勤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 │
│ │ 頁171至183)、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行108年8月29日一大湳字第0009│ │
│ │ 7號函暨余政勤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129至141)、聯邦商業│ │
│ │ 銀行108年7月8日聯業管(集)字第10810337003號函暨余政勤帳戶之│ │
│ │ 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45 至51)、聯邦商業銀行108年9月20日聯業│ │
│ │ 管(集)字第00000006422號函暨余政勤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 │
│ │ 頁285至301)、聯邦商業銀行108年9月9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 │
│ │ 9655號函暨余政勤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153 至159)、合作│ │
│ │ 金庫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8年7 月2日合金八德字第1080002114號函暨│ │
│ │ 余政勤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12 至1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八德分行108年8月20日合金八德字第1080002705號函暨余政勤帳戶之│ │
│ │ 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191至19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8│ │
│ │ 年8月30日合金八德字第1080002812 號函(偵六卷頁101至105)、合│ │
│ │ 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08年7月8 日合金東三重字第1080002377號│ │
│ │ 函暨胡建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9至11)、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東三重分行108年9月12日合金東三重字第1080003109號函暨胡建豪│ │
│ │ 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205 至20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三│ │
│ │ 重分行108年9月9日合金東三重字第1080002925 號函暨胡建豪帳戶之│ │
│ │ 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107至11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08│ │
│ │ 年7月8日合金東三重字第1080002377 號函暨胡建豪帳戶之交易明細1│ │
│ │ 份(警四卷頁9至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7月9│ │
│ │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092984 號函暨陳葦菡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
│ │ 警四卷頁31至3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8月12日│ │
│ │ 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13055 號函暨陳葦菡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 │
│ │ 五卷頁305至3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8月23日│ │
│ │ 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20007 號函暨陳葦菡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 │
│ │ 六卷頁85至9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23日台新│ │
│ │ 總作文二字第1080015331 號函暨許思維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 │
│ │ 頁67至7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8月26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 │
│ │ 號函暨許思維帳戶之交易明細1 份(偵六卷頁69至81)、中國信託商│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4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40618號函暨│ │
│ │ 許思維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72 至7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許思│ │
│ │ 維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241 至25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83352 號函暨許思維│ │
│ │ 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163 至169)、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總行108年6月28日營清字第1080069460號函暨余政勤帳戶之交易│ │
│ │ 明細1份(警四卷頁22至2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年│ │
│ │ 9月2日營清字第1080075202 號函暨余政勤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 │
│ │ 卷頁317至32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 年9月2日營清│ │
│ │ 字第1080075325號函暨余政勤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145至14│ │
│ │ 9)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102、107、112、117、119、122、125、1│ │
│ │ 27、129、178、180、183、189、191、200、202、210及301) │ │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
│ 22 │陳昕慈 │陳昕慈於108年4月19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2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21時46分許起陸續接獲│ │19時35分至19時45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詐騙電話,對方分別假│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月。 │
│ │ │冒LULUS 購物網站人員│ │69號提領2 次,合計提│ │
│ │ │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 │領44,000元(含無法對│ │
│ │ │員,佯稱訂單有誤,要│ │應被害人之款項)。 │ │
│ │ │協助其取消扣款等云云│ │ │ │
│ │ │,致陳昕慈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於108 年04月22│ │ │ │
│ │ │日19時41分匯款14,985│ │ │ │
│ │ │元至余政勤台新銀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 │ │
│ │ │59號內。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陳昕慈108年4月22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776至778)、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771至77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
│ │ 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774 )、新北市政│ │
│ │ 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77│ │
│ │ 5)、手機通話紀錄(警三卷頁779)、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三卷│ │
│ │ 頁78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頁782)、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 │
│ │ 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三卷頁783) │ │
│ │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23日台新總作文二字第1080│ │
│ │ 000000號函暨余政勤帳戶之交易明細1 份(警四卷頁67至71)、台新│ │
│ │ 國際商業銀行108年8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10823305號函暨余政勤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327至33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8月2│ │
│ │ 6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余政勤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 │
│ │ 頁69至81)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91) │ │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
│ 23 │劉峻瑋 │劉峻瑋於108年4月22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2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8時08分許起陸續接獲│ │20時26分至20時32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詐騙電話,對方分別假│ │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月。 │
│ │ │冒生活館業務及華南銀│ │170號、桃園市桃園區 │ │
│ │ │行客服人員,佯稱訂單│ │同德六街139號提領5次│ │
│ │ │有誤,要協助其取消扣│ │,合計提領90,000元(│ │
│ │ │款等云云,致劉峻瑋陷│ │含未能對應被害人之款│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108 │ │項)。 │ │
│ │ │年04月22日20時17分匯│ │ │ │
│ │ │款29,987元至余政勤台│ │ │ │
│ │ │新銀行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內。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劉峻瑋108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796 至8030)、內政部警政│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784至79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794 )、臺中市│ │
│ │ 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頁│ │
│ │ 795)、華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三卷頁804 至807)、自動│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警三卷頁808至81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
│ │ 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頁819至848)│ │
│ │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23日台新總作文二字第1080│ │
│ │ 000000號函暨余政勤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67 至71)、台新│ │
│ │ 國際商業銀行108年8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10823305號函暨余政勤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327至33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8月2│ │
│ │ 6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余政勤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 │
│ │ 頁69至81)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93及295) │ │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
│ 24 │吳祥笠 │吳祥笠於108年4月22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2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9時40分許起陸續接獲│ │21時36分至21時39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詐騙電話,對方分別假│ │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月。 │
│ │ │冒網路賣家及中國信託│ │139號提領5次,合計提│ │
│ │ │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訂│ │領99,000元。 │ │
│ │ │單有誤,要協助其取消│ │ │ │
│ │ │扣款等云云,致吳祥笠│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 │ │ │
│ │ │8年04月22 日21時32分│ │ │ │
│ │ │匯款99,987元至楊佩栩│ │ │ │
│ │ │聯邦銀行帳號:803-06│ │ │ │
│ │ │0000000000號內。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吳祥笠108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881至886)、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876至878)、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 │
│ │ 三大隊第二中隊中科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879 )、保│ │
│ │ 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中科分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警三卷頁880)、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頁887至894)、手機通聯紀│ │
│ │ 錄(警三卷頁895至896)、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中科│ │
│ │ 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頁897至901)、金融│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頁902至906) │ │
│ │㈡聯邦商業銀行108年7月8日聯業管(集)字第10810337003號函暨楊佩│ │
│ │ 栩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頁45至51)、聯邦商業銀行108年9月2│ │
│ │ 0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6422 號函暨楊佩栩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
│ │ (偵五卷頁285至301)、聯邦商業銀行108年9月9 日聯業管(集)字│ │
│ │ 第00000000000號函暨楊佩栩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偵六卷頁153至159│ │
│ │ )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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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車手│提領經過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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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周冠汶 │周冠汶於108年4月23日│賴其鴻 │賴其鴻於108年4月23日│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7時30分許起陸讀接獲│ │22時56分至22時59分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詐騙電話,對方分別假│ │新北市淡水區中山路93│月。 │
│ │ │冒樂天網站公司經理及│ │號提領5 次,合計提領│ │
│ │ │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 │100,000 元(含無法對│ │
│ │ │,佯稱信用卡遭盜刷,│ │應被害人之款項)。 │ │
│ │ │要協助其解除交易等云│ │ │ │
│ │ │云,致周冠汶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於108年4月23│ │ │ │
│ │ │日22時47分匯款99,987│ │ │ │
│ │ │元至王祐涔(王妤瑄)│ │ │ │
│ │ │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5│ │ │ │
│ │ │0-00000000000號內。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㈠周冠汶108年4月24日警詢筆錄(警三卷頁912至914)、內政部警政署│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頁908至9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
│ │ 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頁911 )、帳戶│ │
│ │ 交易明細(警三卷頁91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頁916至920)、金融│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頁921至925 )、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
│ │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三卷頁927) │ │
│ │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桃園分行108年7月2日(108)北桃密字第72號函│ │
│ │ 暨王祐涔帳戶之交易明細1 份(警四卷頁34至35)、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行北桃園分行108年8月13日(108)北桃發字第88 號函暨王祐涔帳戶│ │
│ │ 之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頁337至341) │ │
│ │㈢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二卷頁2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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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帳戶號碼 │帳戶相關資料 │帳戶申請人│
├───┼─────────────┼───────┼─────┤
│1 │花蓮縣新秀農會新城分部帳號│存摺、提款卡 │邱筱婷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2 │合作金庫花蓮分行帳號 │存摺、提款卡 │邱筱婷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3 │台北富邦花蓮簡易型分行帳號│存摺、提款卡 │邱筱婷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4 │華南銀行花蓮分行帳號 │存摺、提款卡 │邱筱婷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5 │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帳號 │存摺、提款卡 │陳紫詅 │
│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6 │中國信託新竹分行 │存摺、提款卡 │陳紫詅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7 │中國信託經國分行帳號 │存摺、提款卡 │王妍菲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8 │第一銀行竹東分行 │存摺、提款卡 │王妍菲 │
│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9 │中國信託竹科分行帳號 │存摺、提款卡 │朱維興(由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王妍菲寄送│
│ │ │ │) │
├───┼─────────────┼───────┼─────┤
│10 │中國信託帳號 │提款卡 │王翔鴻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11 │聯邦銀行帳號 │提款卡 │王翔鴻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