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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雪君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昱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昱凱犯如附表所示之參拾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昱凱犯如附表所示之37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7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民國110年8月17日)前;且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8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又附表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6)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35、37),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四、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5所定應執行刑與附表編號36至37所示之刑之總和(計算式:5年4月+6月+1年4月=7年2月);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36以外,其餘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考量受刑人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及受刑人尚有賦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7日 高雄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號 110年7月16日 同左 110年8月17日 1.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71號 2.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7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8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8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8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8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9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9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10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10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9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9日 高雄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7號 111年1月5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11年4月27日 1.高雄地檢111年執字3735號 2.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9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9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29日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9日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9日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9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9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59、245號 111年2月25日 同左 111年5月9日 1.高雄地檢111年執字3940號 2.高雄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59、245號判決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9日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7日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7日      2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7日      2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7月8日      2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7月8日      2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7日      2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4日 彰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3號 111年3月23日 同左 111年5月9日 1.高雄地檢111年執助字551號 2.彰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 2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7月4日      2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4日      3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2日 臺南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54、499號 111年6月9日 同左 111年7月5日  高雄地檢111年執更助字242號 3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2日      3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2日      3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2日      3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10日     1.高雄地檢111年執更助字242號 2.臺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31號判決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3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10日      以上曾經臺南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78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36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9年5月3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0號 112年2月2日 同左 同左 高雄地檢112年執字2147號 3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5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92號 112年3月30日 同左 112年5月10日 高雄地檢112年執字398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4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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