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畢經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畢經武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畢經武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1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7、12至21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其餘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 紙(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502號卷)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 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已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參,是本院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7、12至21以外之罪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7、12至21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原編號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1 詐欺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21日至105年11月26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簡字第3993號 106年11月14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簡字第3993號 106年12月12日 編號1至8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0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9至11曾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編號12至20曾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2 2 詐欺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0月23日至105年10月29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701號 107年3月30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701號 107年5月1日 3 3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7月24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易字第75號 107年4月30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易字第75號 107年4月30日 4 4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7月24日 5 5 侵占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3月21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1871號 107年5月31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1871號 107年6月26日 6 6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000年0月間某日至106年1月23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4649號 108年1月31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4649號 108年3月5號 7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5年11月21日至105年11月17日 高雄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45號 109年5月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52號 110年2月25日 8 8 詐欺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10月21日至106年10月22日 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1號 109年12月16日 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1號 109年12月16日 9 9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初或105年11月11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2月23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4月7日 10 10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17日至105年11月18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20日至105年11月28日 11 12 詐欺 有期徒刑9月 105年11月2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2月23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6月23日 13 詐欺 有期徒刑9月 105年11月29日 12 14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5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6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7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8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9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20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27日 13 21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