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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胡慧滿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椿鴻

籍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0樓 (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椿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椿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存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固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10月,惟揆諸前揭意旨,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復就受刑人附表所犯之罪之犯罪動機、手段、侵害法益之程度、社會危害之嚴重性等情,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慧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3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 109年1月2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 109年1月2日 1.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10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3月 107年9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 109年1月2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 109年4月16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7月 107年10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 109年1月2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 109年4月16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12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 109年1月2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 109年4月16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8年1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 109年1月2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 109年4月16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 109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 109年4月28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 109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 109年4月28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07年10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 109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 109年4月28日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 107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7、724號 110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7、724號 110年9月27日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7年10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7、724號 110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7、724號 110年9月27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9月30日起至107年5月間某日止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111年11月21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111年12月2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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