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二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二九號
- 自訴人
- 地○○
- 自訴人
- 擔當自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未○○
- 選任辯護人
- 王仁聰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後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擔當自訴,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四號、第一八二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未○○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未○○(化名李安、蔡文雄)及吳靜儉(有日本國籍,日籍姓名世田介一)、郭靖棨二人(吳靜儉、郭靖棨二人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九六號判決有罪後,均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復經該院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二○○號將原判決撤銷仍改判有罪後,僅郭靖棨一人上訴至最高法院,嗣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八號將原判決關於郭靖棨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郭靖棨部分現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而吳靜儉部分則已判決有罪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而為左列行為:
(一)自八十六年三月間起即陸續於報紙刊登廣告,印刷廣告傳單,並在高雄市立中正文化中心等處舉辦說明會,於八十六年五月間共同在高雄市○○○路五十六號二十四樓設立世田介一公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世田介一公司),嗣於八十六年七月間復將該公司遷往桃園縣龍潭鄉○○○街八號「希望之家暨自然醫學癌症防治發展基金會」,由未○○擔任總經理,吳靜儉擔任董事長,郭靖棨擔任董事,而共同對外宣稱:吳靜儉係世田介一公爵,擁有聯合國國際醫科交流大學榮譽科學博士,係世界腫瘤權威,「為世界第一位運用自然醫學,懸壺行腳,慈悲濟世,治癒一百萬以上患者」、「為世界第一位擁有三架私人飛機,並且親自開飛機巡迴世界各地為人治病的空中飛醫」、「為世界第一位不用開刀、不用打針、不用吃藥而能治療末期癌與再發癌的博士」、「為世界第一位論秒治病的快醫,三十年前於日本NHK電視公開治病」、「世界第一位擁有公爵身分並獲聯合國醫科大學頒發榮譽科學博士的中國人」、「世界第一位用徒手治病,也是世界史上唯一能七天救治末期癌與再發癌的博士」、「一九七四年在日本創立『自然醫學研究所』東京地區經其治癒之人數超過二十三萬人以上,與日本聞人三木武夫、福田糾夫、太平、安倍晉太郎、世川良一都有深交」、「一九七五年在日本新宿住友大樓舉辦第一次的公開見證會,在當時日本棋濱紅十字醫院名譽院長服部達太郎先生全程見證下,當場治癒無數病患」、「同年應當時監察院、立法院、國民大會及蔣夫人之邀來台發表,並於圓山大飯店為眾多委員、代表諸公去除多年宿疾,揚名國際」、「一九九七年在高雄文化中心舉辦腫瘤自然療法國際公開發表會,在包括前波蘭總統伉儷及紐西蘭王子、公爵,白俄羅斯、立陶宛王子、澳大利亞海軍上將,印度國會議長等貴賓見證下,公開為罹患腫瘤患者提出七天治癌、三個月痊癒的專題演講」、「三個月內為日本名人阪東玉三郎、九代目澤村宗十郎、美輪明宏治癒癌症」、「曾於美國副總統官邸為IBM總裁之媳婦進行半小時之治療,次日其因手術造成之長短腳即恢復正常」、「前美國副總統華萊士於競選期間被槍擊傷及脊椎,經其治療順利康復,在美國洛杉磯醫科大學所舉辦的發表會上,西方醫學無法根治的疾病都在其治療下快速復原」、「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日至十七日七天中為紐西蘭王子DERICBIRCHAM治癒攝護腺癌」、「吳博士於旅日期間,仍經常應邀返回國內,邀請人多數為政界要人,吳博士曾為何應欽將軍以及樞機主教等聞人治療過,而當時就任三軍大學校長的蔣緯國將軍,其身纏多年的宿疾『背部神經痛』也在吳博士治療後痊癒」、「國內患者周大觀小朋友從四月十日開始至四月十七日七天當中,被世田介一博士治療後脫離險境,三個月內將恢復健康」、「希臘地區康斯坦丁皇族世襲之拉丁王朝庫勒蒙王爺頒贈庫勒蒙王族元老院院上議員」、「耶路撒冷王國世襲之聖維克多王族、勝安德魯王族頒贈最崇高十字勳章」、「蘇俄與波蘭沙王朝世襲之聖斯坦尼斯拉斯王爺頒贈最崇高一等十字勳章」、「印度國會議長代表印度議員頒贈教父陛下」、「聯合國正式承認之義大利可思但丁亞那研究學院及紐西蘭DericBircham頒布義大利可思坦丁亞那研究院院士」、「聯合國世界健康組織國際醫科交流大學校長頒發聯合國國際醫科交流大學榮譽科學博士」等虛偽不實之廣告內容,郭靖棨於廣告中自稱係「世田介一公司董事長」,使地○○及其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九之人見報章及傳單之刊載上開虛偽不實廣告後,乃信以為真,為治療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難治或不治之癌症及其他疾病,陸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至吳靜儉、郭靖棨、未○○三人所共同經營之世田介一公司與未○○、吳靜儉、郭靖棨洽談,並由吳靜儉向地○○等人表示伊為全世界唯一不打針、不吃藥可治癒癌症之人,經其治療均能康復等語,未○○則在旁負責翻譯、郭靖棨則在旁鼓吹,使地○○等人深信不疑,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未○○、郭靖棨等人之指示分次匯款至郭靖棨帳戶或當場交付現金或支票,金額分別如附表一所示,渠等三人藉此所得賴以維生,並以之為業。由於吳靜儉宣稱其本身具有能量,其治療方式為:以手觸摸病人身體以感知病患身體超出攝氏三十九度之疼痛部位,一般自來水製成之冰塊、冰敷片,吳靜儉則宣稱經其觸摸後,係具有能量之「冰晶敷片」及「冰晶塊」,而冰敷病患身體之患部,並飲用經其吹氣之「冰晶水」等「冰晶療法」,使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不疑有詐,繼續接受其治療。嗣於地○○等人經吳靜儉之治療後,至醫院檢查,發現病況完全未改善,且有C○○於治療過程中死亡,宙○○、午○○、壬○○、辰○○、巳○○等人於治療後,仍因癌症不治死亡,地○○及其餘被害人於治療後發覺病情並未好轉後(地○○嗣後亦因癌症病發死亡),經向吳靜儉等人催討所交付之費用,除C○○於治療過程中死亡,由郭靖棨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支票返還死者家屬外,餘均追討無著,始知受騙。
(二)未○○除於世田介一公司接洽病患外,並負責該公司之登報廣告宣傳等事宜,於前述吳靜儉治療自訴人地○○之過程中,為刊登虛偽不實廣告以取信於眾,在未經自訴人地○○之同意下,未○○竟與郭靖棨、吳靜儉三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在自由時報上以自訴人之名義刊登感謝啟事,對外宣稱自訴人接受治療只用六天的時間,已將乳房硬塊全都清除治癒等不實事項,並由未○○偽造自訴人之簽名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自訴人。
(三)未○○等三人復承前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及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桃園縣龍潭鄉○○○街八號,由未○○向宇○○佯稱該處擬興建醫療中心,須施作與醫療相關之裝潢,使宇○○陷於錯誤,分別由未○○等三人指示宇○○在該處裝潢施工,起初由郭靖棨交付十餘萬元之現金,並交付世田介一公司簽發面額七萬元之支票一紙,惟屆期提示不獲付款,嗣後即未再給付工程款,尚欠宇○○工程款四十七萬六千九百元,嗣本案經警查獲後,始知受騙。
(四)吳靜儉、郭靖棨、未○○三人共計詐得一千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九百元(其中二百五十萬元因C○○於治療過程中死亡,已返還其家屬)。
二、案經地○○提起自訴後經本院通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擔當自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按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死亡者,得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自訴人地○○已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一紙附卷可稽,因無人於自訴人死亡後一個月內聲請承受訴訟,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未○○固坦承其未經自訴人地○○同意,而偽造自訴人之簽名,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原係在郭靖棨開設之歡迎光臨公司擔任總經理,郭女經由朋友介紹認識吳靜儉,因郭靖棨想要代理吳靜儉之儀器,且想要瞭解療效,復因公司有租一間辦公室給吳某,而在同一個辦公室辦公,吳靜儉不懂國語,所以由伊過去幫忙擔任翻譯工作,就近瞭解療效,伊僅係兼職之性質,每個月有六萬元之薪水;又吳靜儉治療病患之過程中,伊從未參與,亦未與求診病患商議價錢,均係由吳靜儉看病患之症狀決定價格;又廣告之資料係由吳靜儉提供,伊僅負責校稿云云。
三、經查,被告未○○與共同被告吳靜儉、郭靖棨共同於右揭時地,陸續於報紙刊登廣告,印刷廣告傳單,舉辦說明會,設立世田介一公司,由吳靜儉擔任董事長,郭靖棨擔任董事,未○○擔任總經理,對外宣稱吳靜儉係世田介一公爵,擁有聯合國國際醫科交流大學榮譽科學博士,世界腫瘤權威,不用開刀、不用打針、不用吃藥而能治療末期癌與再發癌的博士,並由郭靖棨提供其銀行之帳戶供世田介一公司使用,俾求診病患將款項匯入該帳戶,郭靖棨並負責管理財務,指示該公司會計等職員工作,未○○負責接洽病患、製作廣告宣傳之事實,業經:
⑴共同被告吳靜儉於警訊中供稱:世田介一公司之前身為歡迎光臨公司,公司成員有郭靖棨、徐廷光及自稱李安的男子(即被告未○○)等,又醫療費用、接洽人員及收取款項全由郭靖棨、未○○等人所為,伊只負責醫病等語(見警卷叁第八頁至第十二頁)。吳靜儉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只負責醫病,不知廣告之事,事後才知情,伊不負責此事,亦未分配廣告之事,是李安自己所為,又當時是李安叫宇○○來裝潢房子、冷氣、製冰機等語(見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九六號卷壹第一百二十四至第一百二十五頁)。
⑵共同被告郭靖棨於警訊中供稱:李安(即被告)在世田介一公司負責行銷,推廣世田介一公司吳靜儉治療癌症末期病患的業務(見警卷叁第十七頁)。郭靖棨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未偽造文書,廣告之事是吳靜儉要李安去登(見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九六號卷第一百五十九頁);廣告是李安刊登,其姓名為未○○,李安負責刊登廣告,而王子文是負責排版而已,資料是李安給王子文,又伊與吳靜儉共用一個辦公室,均由李安在接洽,而由吳靜儉看病決定價格等語(見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九六號卷壹第八十五頁)
⑶證人即世田介一公司職員徐廷光於警訊中供稱:世田介一公司是一個專門替人醫療癌症之機構,負責人是世田介一,中文名字叫吳靜儉,吳靜儉有傳統民俗療法的證書,用冰塊、白水、冰晶敷片替人治療,冰塊是替患者敷在疼痛部位,白水是給病患喝的,冰晶敷片是放在患者疼痛部位,治療費用由郭靖棨負責收取保管,世田介一公司有董事長吳靜儉、郭靖棨二人,總經理李安,廣告宣導由郭靖棨負責,有在報紙刊登治療癌症廣告,‧‧平日我負責行政工作,吳靜儉、郭靖棨、未○○交待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世田介一公司刊登廣告內容資料是吳靜儉提供等語(見警卷叁第二十二頁至第二十六頁);徐廷光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郭靖棨與吳靜儉同在一辦公室內,而會計將錢交給郭靖棨保管,平時是會計對吳靜儉負責,而會計是交給郭靖棨,收費是未○○及吳靜儉訂定價格等語(見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九六號卷壹第六十五至六十六頁)。
⑷證人即世田介一公司會計鐘淑惠於警訊中亦供稱:世田介一公司是替癌症病患做自然療法,負責人為吳靜儉,是用自製冰晶敷片替癌症病人治病,價錢是一次收費從二十萬元至五百萬元不等,向病人家屬收費,使用藥物有冰晶水、冰晶塊、冰晶敷片,冰晶水是吳靜儉用普通的水經過自己的手加持後置入冰水後,稱之為冰晶水,而冰晶塊則是用自製冰號塊成塊狀,稱為冰晶塊,冰晶敷片則是用加持過的水及不織布合成袋後,稱之為冰晶敷片,該公司平時均為郭靖棨在管理,職員們均稱她為郭董,該公司的收入五、六月份(指八十六年)收入有一千餘萬元,所收取的金錢均交由郭靖棨收取,該一千餘萬元均是吳靜儉向癌症或其他病患治療所得的醫療費用,磁碟片原本就是我在電腦上做帳用的,但有一次郭靖棨拿走我所負責的轉帳傳票,並且指示我將電腦上的原有資料全部銷毀,我認為不妥,而將原有的資料通通存入磁碟片內,以備日後不時之需,所以便將磁碟片帶回家,而四、五月份帳冊原本是輸入電腦打字列印,送郭靖棨稱看不懂,叫我以後用寫紀錄即可,以利郭靖棨日後修改之便,所以我將四、五月份的帳冊亦帶回家,並重新製作四至六月份之總帳冊予郭靖棨,經郭靖棨修改後,內容已完全不同,有三十一張轉帳傳單已被郭靖棨於八十六年六月中旬撕損,並且將她的名字剪掉,我對郭靖棨所為不敢苟同,所以將撕損的轉帳傳票於垃圾筒內拾起帶回家,該公司平日有一批在外宣傳的業務員,且在八十六年五月中旬在高雄市立圖書館舉辦一場說明會,由郭靖棨主持、吳靜儉主講,內容是講述治療癌症之療法,公司利用這種機會叫業務員至各大醫院散發宣傳廣告,以招攬民眾前往聆聽,‧‧公司的組織架構上有董事長由吳靜儉擔任,總經理為李安(即被告),負責該公司接洽病患事宜,又總帳冊所記載的事項均是病患所繳納金錢的總額,而這些總額(六百九十四萬四千元)全部交由郭靖棨收取等語(見警卷叁第二十一頁至三十一頁);鐘淑惠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廣告是企劃王子文與李安(即被告)負責,照片及自訴人之簽名何來不清楚,但內容企劃廣告是李安與王子文負責,訂價如何伊不清楚,但費用由我收取,收費後交郭靖棨,郭靖棨看後存在其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其另有萬通銀行帳戶負責票據事宜,後來世田介一公司於銀行開戶,但錢還是交郭靖棨再存入世田介一帳戶,錢均由郭靖棨負責,對外金錢事宜由郭靖棨負責,當時均用郭靖棨支票,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世田介一公司支票帳戶尚未核准,病患電匯至郭靖棨及世田介一公司乙存帳戶(見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九六號卷壹第一百六十五頁背面至一百六十七頁)。
⑸證人即世田介一公司職員張如容於警訊中亦供稱:世田介一公司專收癌症病患,由吳靜儉用雙手撫摸病人患部,再用冰塊、毛巾放在上面而來治療病患,如住院接受治療要繳費二十五萬元,如沒有住院的病患以三個月為一期要繳九萬元,所收取之金錢款項直接交給本公司另一負責人郭靖棨取走,世田介一公司實際負責人有吳靜儉、郭靖棨二人,郭靖棨負責對外推廣及財務之運作,吳靜儉負責內部及醫療工作,(吳靜儉拿來為病患冰敷之冰塊及毛巾)少部分向外購買,一部分由吳靜儉手部撥動一般水再自行放進冷凍庫結冰而成,毛巾也是由吳靜儉將它弄溼之後放進冷凍庫使其結冰而成後等語(見警卷叁第三十二頁至三十六頁);張如容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若有人打電話至公司,轉接至李安、郭靖棨、吳靜儉,李安有接聽,郭靖棨與吳靜儉同一辦公室,再由他們約病患,董事長辦公室中,李安、吳靜儉、郭靖棨則會接見病患,他們三人與病患直接談價錢,最低有九萬元,最高有二百多萬元,大部分病患帶進去由吳靜儉看過後,即由三人敲定,因為三人均會在場,錢交給會計,後來在桃園成立療養中心,郭靖棨要求我幫忙收費,收費後交給郭靖棨(見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九六號卷壹第一百六十三頁至一百六十五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未○○從公司一開始營業及搬到桃園直到公司結束,均擔任總經理,未○○與吳靜儉同一間辦公室,病人看病程序是若病患打電話來先轉接總經理,若係病患自己來看診,則直接到總經理辦公室,價錢是吳靜儉、未○○與病患談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自緝字第六號卷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
⑹證人即世田介一公司職員王子文於警訊中供稱:我在八十六年五月中旬由郭靖棨指示我去製作國際生命線中華民國總會勳章,數量約二十個,其用途是贈予日本澤村宗十郎,我製作之廣告宣傳單都由郭靖棨與其他股東提供給我,再由我負責計劃排版製作,我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任職,七月十五日離職,老闆為何人我不知道,都由郭靖棨指示我工作等語(見警卷叁第三十九頁);王子文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廣告係由伊編排,但非由伊登刊,登報是李安負責,排版時伊有拿到一張簽名條再排上去,生命線勳章是我交給廠商製作,是承郭靖棨、李安指示辦理,是「郭董」(郭靖棨)、「李總」(即被告未○○)將資料給我,再由我編排登報等語(見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九六號卷壹第七十九至第八十頁)。
⑺此外,並有聯合報、自由時報剪報各一份、廣告傳單一份、自訴人地○○匯款至郭靖棨設於萬通銀行高雄分行帳戶之匯款單影本三份、照片三幀(見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九六號卷貳第一四八、一四九頁)、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市建設二字第四二五五0號函附之世田介一公司及歡迎光臨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之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而吳靜儉提供病患飲用之「冰晶水」水質合乎飲用水標準,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八六高市衛檢字第三0二三四號函附之水質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參警卷叁第一0二頁),復有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
四、次查,自訴人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其餘被害人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備註欄所示之疾病,至世田介一公司,與吳靜儉、郭靖棨、未○○洽談,由吳靜儉等三人訂定價格,分別匯款入郭靖棨設於萬通商業銀行之帳戶,或當場交付現款、支票,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吳靜儉等人向宇○○佯稱桃園縣龍潭鄉○○○街八號擬建醫療中心,使宇○○施作裝潢後,僅取得十餘萬元之工程款,尚欠四十七萬餘元等情,業據被害人及渠等家屬蕭群騰即C○○之子、子○○、亥○○、陳何秀真即戌○○之妻、翁振銘即寅○○○之夫、李券麗珍即丁○○之妻、己○○、許明智即午○○之弟、陳淑卿即B○○之妻、宙○○、謝瑞蓮(新加坡人,英文姓名HSIEH JUILIEN)即巳○○之妻、謝光輝即謝瑞蓮兄、自訴人、蔡欣倪即A○○○之女、邱昭穎即丑○○之女、林純哲即庚○○之子、安末華即黃○○之小姨子、黑南暉即天○○之子、江丁財即甲○○之夫、癸○○、玄○○、林兆暉即辛○○之子、壬○○、李奉嬰即戊○○之女、李合田即丙○○之兄、卯○○即張為鈞之子、吳俊良即乙○○之子、張曉萍即辰○○之女、郭少鸑即酉○○○之子及申○○之兄、宇○○等人於警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收據影本十四紙、匯款回條影本一紙、支票影本二紙、同意書影本七張(警卷叁第一三二至一五一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七號卷第四十七頁)、估價單一份(本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七號卷)、自訴人之診斷證明書影本一紙、壬○○之死亡診斷書一份、及壬○○、宙○○、午○○等除戶戶籍謄本各一份(本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七號、第三七一號)在卷可稽。
五、又亥○○曾於七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因右側乳癌在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以下簡稱長庚醫院高雄分院)接受根除性手術,其後於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至同年十月二日接受手術後放射治療,治療截止後於門診追蹤,至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最後一次門診止,並未發現確定有轉移現象,戌○○罹患鼻咽癌,在世田介一公司治療一個月後,腫瘤越來越大,並移轉至淋巴腺,情況更為嚴重,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至台大醫院接受手術治療,其後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轉至長庚醫院高雄分院接受放射及化學治療,目前仍殘有局部腫瘤,尚未治癒,至於在患部分施予冰敷,可能可以減輕疼痛,但不能減輕局部水腫或癌細胞之生長,故無治療之功效等情,業據證人即戌○○之妻陳何秀真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在卷,並有長庚醫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八七)長庚院高0二五一號等函二份在卷可佐。再者,自訴人地○○經共同被告吳靜儉施以冰晶療法之治療後,不但病情未有改善,其乳房腫瘤仍然存在,嗣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不治死亡之情事,亦有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八十六年七月八日診斷證明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各一紙在卷可稽。復參以吳靜儉之冰晶療法(癌症自然療法)至今仍無科學依據,以目前之醫療科技處理腫瘤之三大原則,為開刀、放射療法和化學療法等,有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之自由時報剪報一份附卷可稽(見八十六年度他字第九○五號偵查卷宗第十四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未曾看過病患經吳靜儉之治療而治癒,且對吳靜儉宣稱其可以不用開刀、不用打針、不用吃藥而能治療癌症乙事,係抱持半信半疑態度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二九號卷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綜上足見,被告於八十六年三月間起陸續於報紙刊登廣告,並印刷廣告傳單,而宣稱如事欄所載之廣告內容,均應係虛偽不實之廣告,而為招攬病患所為之詐騙手法無訛。
六、再者,前開自由時報上由世田介一公司及歡迎光臨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訴人地○○名義所刊登之感謝啟事上「地○○」之署押,經本院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該自由時報之「地○○」簽名字跡與自訴人之簽名字跡不符,有該局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刑鑑字第二一三五三號函及函附之筆跡鑑驗說明在卷可稽。參以世田介一公司登報係被告未○○負責,電腦、美工及廣告排版則由王子文負責,王子文將廣告排版後再交給廣告公司承製,上開廣告上「地○○」之署押係有人交付王子文一張簽名條,由王子文將該簽名條排版等情,業據證人王子文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在卷(見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九六號卷壹第七十九頁),又被告對於自訴人是否治療痊癒乙節並不清楚,亦據其自承在卷,是以該公司廣告登報事務既係由被告負責,復與共同被告吳靜儉、郭靖棨共同設立世田介一公司,其目的既在藉由宣傳吳靜儉具有治癌能力以詐取財物,顯見被告對於前揭刊登不實內容之感謝啟事,主觀上應有認識甚明,其偽造自訴人感謝啟事而行使之犯行,堪以認定。
七、綜合上開事證,被告未○○與共同被告吳靜儉、郭靖棨二人共同設立世田介一公司,利用報刊、廣告傳單等宣稱吳靜儉有徒手治療癌症之能力,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及其家屬陷於錯誤交付金錢,共計一千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九百元,經治療後仍有C○○等人死亡,除因C○○於治療中死亡,由郭靖棨簽發支票返還二百五十萬元外,經被害人或其等家屬認治療無效,向吳靜儉等催討所交付之金錢均未返還,被告吳靜儉並無醫師資格,竟大肆刊登廣告,宣稱其具有超能力,經其處理過之水或冰塊或其雙手在患處冰敷、按摩,可治療癌症,使被害人為求一線生機,給付鉅額金錢,事後亦不返還被害人,渠等顯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向被害人等詐取財物之犯意甚明。又被告未○○為世田界一公司之總經理,吳靜儉、郭靖棨分別係世田介一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渠等在該公司同處一室辦公,由被告負責接洽病患及刊登廣告,郭靖棨收受被害人所交付之款項,並提供其設於銀行之帳戶供世田介一公司使用,被害人C○○死亡後,由郭靖棨簽發支票返還其家屬,是被告與吳靜儉、郭靖棨二人就上開詐欺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甚明。從而,被告前揭所辯各節,與上開事證不符,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行,洵堪認定。
八、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操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決參照)。核被告未○○與吳靜儉、郭靖棨二人以設立公司,透過報章廣告、舉辦說明會、散發傳單等方式經營,先後受詐騙之人達三十人,詐得之金錢高達一千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九百元,期間非短,其規模龐大,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顯係恃犯罪所得以維生,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已將罰金刑提高修正為:「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刑度則維持不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前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又被告偽造自訴人名義刊登感謝廣告,並持以行使,核其所為係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吳靜儉、郭靖棨二人就上開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所犯上開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互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四號、第一八二九七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係被告等常業詐欺犯行之部分行為,與起訴部分係同一案件,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未○○與共同被告吳靜儉、郭靖棨共同利用被害人罹患癌症等難治或不治之疾病,為求一線生機及病急亂投醫之心態,設立公司,透過報刊、宣傳廣告、說明會等大肆宣揚吳靜儉能徒手治病,一切癌症,免開刀、免打針、免吃藥、七天見效,致被害人信以為真,交付鉅額款項,被告等詐騙所得之財物高達一千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九百元,除C○○於治療過程中死亡,經家屬力爭始返還二百五十萬元外,皆未返還被害人,亦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使被害人除身體遭受病痛折磨,更須承受鉅額金錢損失,然被告未○○在世田介一公司雖擔任總經理,惟僅負責接洽、翻譯及登報等行政工作,而被害人所交款項大部分均流入共同被告郭靖棨所開設之帳戶中,並無證據證明其實際參與所得獲利甚豐,且係以宣傳吳靜儉具有徒手治癌症之能力作為詐欺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惟不併予併科罰金,以資懲儆。至扣押附表二所示物品,雖非被告所有,而係共同被告吳靜儉及郭靖棨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惟係渠等共同犯罪所用之物,仍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修正前)、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修正前)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二九號│ ├───┬───┬────┬──────┬────┬──────────┤ │編號 │被害人│時間 │地點 │詐得財物│備 註 │ │ │ │(民國) │ │(新台幣)│ │ ├───┼───┼────┼──────┼────┼──────────┤ │一 │C○○│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二百五十│C○○因肺癌接受治療│ │ │ │三月十一│民生一路五六│萬元 │後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 │ │ │日 │號二十四樓 │ │二日死亡,原約定治療│ │ │ │ │ │ │費用五百萬元,僅交付│ │ │ │ │ │ │二百五十萬元,於蕭義│ │ │ │ │ │ │益死亡後,經其家屬力│ │ │ │ │ │ │爭後,由郭靖棨簽發面│ │ │ │ │ │ │額二百五十萬元之支票│ │ │ │ │ │ │返還上開二百五十萬元│ │ │ │ │ │ │。 │ ├───┼───┼────┼──────┼────┼──────────┤ │二 │子○○│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一百二十│因糖尿病接吳靜儉以冰│ │ │ │四月中旬│民生一路五六│五萬元 │敷及飲用冰晶水治療。│ │ │ │ │號二十四樓 │ │ │ ├───┼───┼────┼──────┼────┼──────────┤ │三 │亥○○│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四十萬元│因咳𠻳有痰接受治療,│ │ │ │五月八日│民生一路五六│ │亥○○於七十八年間因│ │ │ │ │號二十四樓 │ │右側乳癌在長庚醫院高│ │ │ │ │ │ │雄分院接受根除性手術│ │ │ │ │ │ │迄八十五年一月止未發│ │ │ │ │ │ │現有轉移現象。 │ ├───┼───┼────┼──────┼────┼──────────┤ │四 │戌○○│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五十萬元│戌○○因罹患鼻咽癌,│ │ │ │五月十三│民生一路五六│ │接受吳靜儉治療無效後│ │ │ │日 │號二十四樓 │ │,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 │ │ │ │ │ │六日間至台大醫院接受│ │ │ │ │ │ │手術治療,嗣於八十六│ │ │ │ │ │ │年十二月間轉至長庚醫│ │ │ │ │ │ │院高雄分院接受放射及│ │ │ │ │ │ │化學治療。 │ ├───┼───┼────┼──────┼────┼──────────┤ │五 │翁陳貴│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四十萬元│寅○○○因骨癌接受吳│ │ │珍 │五月十四│民生一路五六│ │靜儉治療二十五日,病│ │ │ │日 │號二十四樓 │ │未好轉。 │ ├───┼───┼────┼──────┼────┼──────────┤ │六 │丁○○│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四十萬元│丁○○因糖尿病及B型│ │ │ │五月十六│民生一路五六│ │肝炎接受治療。 │ │ │ │日 │號二十四樓 │ │ │ ├───┼───┼────┼──────┼────┼──────────┤ │七 │己○○│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十萬元 │因多發性神經炎接受吳│ │ │ │五月三十│民生一路五六│ │靜儉以冰敷肚子、及額│ │ │ │一日 │號二十四樓 │ │頭治療,症狀未減輕。│ ├───┼───┼────┼──────┼────┼──────────┤ │八 │午○○│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五十萬元│午○○因罹患肝癌自八│ │ │ │六月十日│民生一路五六│ │十六年六月十日至同年│ │ │ │ │號二十四樓 │ │七月十六日接受治療,│ │ │ │ │ │ │病情未好轉,於八十六│ │ │ │ │ │ │年八月三十日死亡。 │ ├───┼───┼────┼──────┼────┼──────────┤ │九 │B○○│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五十萬元│B○○因罹患口腔癌接│ │ │ │六月十三│民生一路五六│ │受治療,吳靜儉以冰塊│ │ │ │日 │號二十四樓 │ │冰敷患者之右臉頰,並│ │ │ │ │ │ │以手摸患者之患處。 │ ├───┼───┼────┼──────┼────┼──────────┤ │十 │宙○○│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二十萬元│因淋𣲩腺轉移癌接受吳│ │ │ │六月十四│民生一路五六│ │靜儉以冰塊冰敷疼痛處│ │ │ │日 │號二十四樓 │ │並喝逆滲透過濾水,萬│ │ │ │ │ │ │營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 │ │ │ │ │ │二十七日死亡。 │ ├───┼───┼────┼──────┼────┼──────────┤ │十一 │巳○○│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一百二十│巳○○係新加坡人,因│ │ │ │六月十六│民生一路五六│五萬元 │肺癌接受治療,病情更│ │ │ │日 │號二十四樓 │ │加嚴重,於八十六年六│ │ │ │ │ │ │月二十八日離開上開處│ │ │ │ │ │ │處,返回新加坡,於同│ │ │ │ │ │ │年七月二日死亡。 │ ├───┼───┼────┼──────┼────┼──────────┤ │十二 │地○○│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三十萬元│因乳癌接受治療四日,│ │ │ │五月十一│民生一路五六│ │地○○於八十六年七月│ │ │ │日 │號二十四樓 │ │八日至中國醫藥學院附│ │ │ │ │ │ │設醫院檢查,仍有右側│ │ │ │ │ │ │乳房腫瘤二‧四二公分│ │ │ │ │ │ │。 │ ├───┼───┼────┼──────┼────┼──────────┤ │十三 │蔡張以│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六十五萬│因乳癌由吳靜儉以冰敷│ │ │佩 │六月十七│民生一路五六│元 │及飲用冰晶水治療,原│ │ │ │日 │號二十四樓 │ │約定費用八十萬元,已│ │ │ │ │ │ │交付六十五萬元,由郭│ │ │ │ │ │ │靖棨經手收款。 │ ├───┼───┼────┼──────┼────┼──────────┤ │十四 │丑○○│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五十萬元│因肺癌由吳靜儉以冰敷│ │ │ │六月二十│民生一路五六│ │及飲用冰晶水治療,先│ │ │ │二日 │號二十四樓 │ │付二萬元現款,再匯款│ │ │ │ │ │ │四十八萬元至世田介一│ │ │ │ │ │ │公司帳戶,病情未好轉│ │ │ │ │ │ │。 │ ├───┼───┼────┼──────┼────┼──────────┤ │十五 │庚○○│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十萬元 │因肺癌由吳靜儉以冰敷│ │ │ │七月十日│大坪村民治七│ │及飲用冰晶水治療,治│ │ │ │ │街八號 │ │療效果不好,發覺有受│ │ │ │ │ │ │騙之虞,於八十六年七│ │ │ │ │ │ │十四日返家休養。 │ ├───┼───┼────┼──────┼────┼──────────┤ │十六 │黃○○│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五十五萬│因鼻咽癌由吳靜儉以冰│ │ │ │七月十日│大坪村民治七│元 │敷及飲用冰晶水治療,│ │ │ │ │街八號 │ │病情更加嚴重。 │ ├───┼───┼────┼──────┼────┼──────────┤ │十七 │天○○│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二十五萬│因癌症由吳靜儉以手及│ │ │ │七月十五│大坪村民治七│元 │冰敷、飲用冰晶水治療│ │ │ │日 │街八號 │ │。 │ ├───┼───┼────┼──────┼────┼──────────┤ │十八 │甲○○│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二十九萬│因淋巴腺癌由吳靜儉以│ │ │ │七月十六│大坪村民治七│八千元 │手及冰敷、飲用冰晶水│ │ │ │日 │街八號 │ │治療,醫療費用二十五│ │ │ │ │ │ │萬元,一箱冰晶水四萬│ │ │ │ │ │ │八千元。 │ ├───┼───┼────┼──────┼────┼──────────┤ │十九 │癸○○│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五萬元 │因慢性腎炎由吳靜儉以│ │ │ │七月十七│大坪村民治七│ │手按摩患處,再以冰敷│ │ │ │日 │街八號 │ │治療。 │ ├───┼───┼────┼──────┼────┼──────────┤ │二十 │玄○○│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二十五萬│因肝癌由吳靜儉以冰塊│ │ │ │七月十七│大坪村民治七│元 │及手敷於患處。 │ │ │ │日 │街八號 │ │ │ ├───┼───┼────┼──────┼────┼──────────┤ │二十一│辛○○│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五萬元 │因攝護腺癌由吳靜儉以│ │ │ │七月十九│大坪村民治七│ │冰敷及飲用冰晶水治療│ │ │ │日 │街八號 │ │,在治療期間病情未好│ │ │ │ │ │ │轉,在住院四天後即返│ │ │ │ │ │ │家,原繳費用十萬元,│ │ │ │ │ │ │退還五萬元。 │ ├───┼───┼────┼──────┼────┼──────────┤ │二十二│壬○○│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二十五萬│因口腔癌由吳靜儉以冰│ │ │ │七月二十│大坪村民治七│元 │塊及手敷於患處,於八│ │ │ │一日 │街八號 │ │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死│ │ │ │ │ │ │亡。 │ │ │ │ │ │ │ │ ├───┼───┼────┼──────┼────┼──────────┤ │二十三│戊○○│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八十萬元│因肺癌由吳靜儉以手及│ │ │ │七月二十│大坪村民治七│ │冰毛巾敷在胸約二十分│ │ │ │一日 │街八號 │ │鐘,前後五次。 │ │ │ │ │ │ │ │ ├───┼───┼────┼──────┼────┼──────────┤ │二十四│丙○○│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十萬元 │因口腔癌由吳靜儉以冰│ │ │ │七月二十│大坪村民治七│ │塊冰敷及飲用冰晶水治│ │ │ │二日 │街八號 │ │療,於八十六年七月二│ │ │ │ │ │ │十五日病情未見好轉,│ │ │ │ │ │ │轉送長庚醫院。 │ ├───┼───┼────┼──────┼────┼──────────┤ │二十五│卯○○│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九萬元 │因癌症由吳靜儉以冰敷│ │ │ │七月二十│大坪村民治七│ │及飲用冰晶水治療。 │ │ │ │二日 │街八號 │ │ │ │ │ │ │ │ │ │ ├───┼───┼────┼──────┼────┼──────────┤ │二十六│乙○○│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五千元 │因肝癌經醫師診斷存活│ │ │ │七月二十│大坪村民治七│ │期間大約只有半年,於│ │ │ │三日 │街八號 │ │前揭時間、地點經吳靜│ │ │ │ │ │ │儉把脈,表示只須由其│ │ │ │ │ │ │治療三個月即可完全康│ │ │ │ │ │ │復,費用二十五萬元,│ │ │ │ │ │ │惟房間已滿,必須安排│ │ │ │ │ │ │房間,先付訂金五千元│ │ │ │ │ │ │。 │ ├───┼───┼────┼──────┼────┼──────────┤ │二十七│辰○○│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十萬元 │因胃癌由吳靜儉以冰塊│ │ │ │六月三十│民生一路五六│ │冰敷胃部,連續治療一│ │ │ │日 │號二十四樓 │ │週均無效果,肚皮凍傷│ │ │ │ │ │ │,未再前往治療,於八│ │ │ │ │ │ │十六年十二月二日死亡│ │ │ │ │ │ │。 │ ├───┼───┼────┼──────┼────┼──────────┤ │二十八│郭蔡華│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一百二十│因退化性關節炎由吳靜│ │ │秀 │五月十二│民生一路五六│五萬元 │儉治療,由酉○○○之│ │ │ │日 │號二十四樓 │ │子郭少鸑簽發面額一百│ │ │ │ │ │ │二十五萬元之支票付款│ │ │ │ │ │ │,病情未好轉。 │ ├───┼───┼────┼──────┼────┼──────────┤ │二十九│申○○│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一百二十│申○○係酉○○○之女│ │ │ │五月十二│民生一路五六│五萬元 │,因肺癌前往治療,費│ │ │ │日 │號二十四樓 │ │用一百二十五萬元由其│ │ │ │ │ │ │兄郭少鸑簽發同額之支│ │ │ │ │ │ │票付款,病情未好轉。│ │ │ │ │ │ │郭少鸑簽發面額一百二│ │ │ │ │ │ │十五萬元之支票二紙,│ │ │ │ │ │ │為酉○○○及申○○合│ │ │ │ │ │ │計付款二百五十萬元。│ ├───┼───┼────┼──────┼────┼──────────┤ │三十 │宇○○│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四十七萬│上開地點施工之工程款│ │ │ │七月十六│大坪村民治七│六千九百│尚欠四十七萬六千九百│ │ │ │日 │街八號 │元 │元,拒不給付。 │ ├───┼───┼────┼──────┼────┼──────────┤ │合計 │ │ │ │一千五百│其中二百五十萬元於蕭│ │ │ │ │ │三十一萬│義益死亡後由郭靖棨簽│ │ │ │ │ │九千九百│發面額二百五十萬元之│ │ │ │ │ │元 │支票返還。扣除此二百│ │ │ │ │ │ │五十萬元,詐得財物合│ │ │ │ │ │ │計一千二百四十六萬九│ │ │ │ │ │ │千九百元。 │ └───┴───┴────┴──────┴────┴──────────┘ ┌───────────────────────────────────┐ │附表二: 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二九號│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一 │病患住院名冊 │一本 │ │ ├───┼──────────────┼───────────┼────┤ │二 │業務日報表 │七本 │ │ ├───┼──────────────┼───────────┼────┤ │三 │客戶資料簿 │一本 │ │ ├───┼──────────────┼───────────┼────┤ │四 │客戶個人資料表 │一本 │ │ ├───┼──────────────┼───────────┼────┤ │五 │現金收支明細表 │一本 │ │ ├───┼──────────────┼───────────┼────┤ │六 │磁碟片 │二十九片 │ │ ├───┼──────────────┼───────────┼────┤ │七 │生機素 │九瓶 │ │ ├───┼──────────────┼───────────┼────┤ │八 │冰晶敷片 │一袋 │ │ ├───┼──────────────┼───────────┼────┤ │九 │冰敷袋 │十九袋 │ │ ├───┼──────────────┼───────────┼────┤ │十 │會計憑證 │四冊 │ │ ├───┼──────────────┼───────────┼────┤ │十一 │轉帳傳票 │三十一張 │ │ ├───┼──────────────┼───────────┼────┤ │十二 │日記帳 │一份 │ │ ├───┼──────────────┼───────────┼────┤ │十三 │請款單 │一批 │ │ ├───┼──────────────┼───────────┼────┤ │十四 │記帳用磁碟片 │三片 │ │ ├───┼──────────────┼───────────┼────┤ │十五 │薪資表 │一份 │ │ ├───┼──────────────┼───────────┼────┤ │十六 │錄影帶 │十四捲 │ │ ├───┼──────────────┼───────────┼────┤ │十七 │廣告傳單 │一批 │ │ ├───┼──────────────┼───────────┼────┤ │十八 │病患資料表 │一本 │ │ ├───┼──────────────┼───────────┼────┤ │十九 │世田介一博士自然醫學專題簡介│一捲 │ │ │ │錄影帶 │ │ │ ├───┼──────────────┼───────────┼────┤ │二十 │相簿 │四本 │ │ ├───┼──────────────┼───────────┼────┤ │二十一│病患繳費收據 │二本 │ │ ├───┼──────────────┼───────────┼────┤ │二十二│證書 │二十一張 │ │ ├───┼──────────────┼───────────┼────┤ │二十三│相片 │十五張 │ │ ├───┼──────────────┼───────────┼────┤ │二十四│復原證書 │一張 │ │ ├───┼──────────────┼───────────┼────┤ │二十五│吳靜儉發表相片 │一張 │ │ ├───┼──────────────┼───────────┼────┤ │二十六│爵士標誌 │一張 │ │ ├───┼──────────────┼───────────┼────┤ │二十七│外國證書 │一張 │ │ ├───┼──────────────┼───────────┼────┤ │二十八│「聯合國」頒發博士證書 │一面 │ │ ├───┼──────────────┼───────────┼────┤ │二十九│與外籍人士合照相片 │一張 │ │ ├───┼──────────────┼───────────┼────┤ │三十 │勳章 │五枚 │ │ ├───┼──────────────┼───────────┼────┤ │三十一│相簿 │五本 │ │ ├───┼──────────────┼───────────┼────┤ │三十二│冰晶水 │三瓶 │ │ ├───┼──────────────┼───────────┼────┤ │三十三│吳靜儉治病照片 │一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