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未經許可,運輸衝鋒槍,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物(不包括試射滅失之子彈),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明知槍枝、子彈業經行政院依法公告為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且係違禁物,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持有,竟:
㈠與趙培盛、柯明昌(現由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案件審理中)、黃帝裕(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三四號案件偵查中)、許迺欣(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七號判處無期徒刑在案)、不詳名籍綽號「TONY」之成年菲律賓華僑,基於以貨櫃夾藏私運管制物品槍彈入境之犯意聯絡;
⒈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甲○○與柯明昌在趙培盛帶領下,共同自高雄小港國際機場搭乘中華航空公司CI六三七號班機前往菲律賓馬尼拉市,黃帝裕則於同年月十四日前往菲律賓會合。
⒉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趙培盛抵達菲律賓後,即在泛太平洋飯店咖啡廳與許迺欣、朱浚德(現因涉嫌本案幫助犯行,由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案件審理中)、日本國籍男子「根本晃」(無證據證明與甲○○等人有運輸槍彈入境之犯意聯絡)會面,及透過許迺欣介紹認識不知情之菲律賓VANGELYN報關行職員「SIMON REANDINO」(下稱「SIMON」)並委託其代辦貨櫃報關事宜後,即告知許迺欣此次運輸槍彈欲以椰子籬笆(即棕櫚葉)充作「菜底」。
⒊翌日,趙培盛則指示許迺欣、「TONY」承租房屋藏放槍彈,許迺欣二人乃於同年月十三日至TARAMAQUE承租三層樓房屋一棟;之後,趙培盛再交付許迺欣約八萬披索,以購買藏放槍枝之芒果乾八箱及充作申報進口貨物之椰子籬笆六千葉。
⒋期間趙培盛並夥同甲○○、柯明昌、黃帝裕透過朱浚德、「根本晃」介紹而分別向巴石市「J&J」槍店、菲律賓某軍營,及丁正祥(執行無期徒刑期間逃亡,現通緝中;然無證據證明與甲○○等人有運輸槍彈入境之犯意聯絡),購得附表一至四之槍彈。
⒌於同年月十六日晚間,由趙培盛指示甲○○、柯明昌、黃帝裕、許迺欣、「TONY」在前述租屋處,將上開槍彈陸續藏置於芒果乾中,中途許迺欣先離去,再運送椰子籬笆至馬尼拉市皇賓地區某貨櫃站,與押運藏置槍彈芒果乾八箱之趙培盛等人會合,該處並有由不知情之菲律賓VANGELYN報關行委請不知情之韓國KMTCLINE公司(下稱KMTC公司)菲律賓總代理NYK-FILSHIPPINGCORPORATION公司(下稱NYK-FIL公司)提供之櫃號KMTU0000000號貨櫃一只。
⒍於同年月十七日上午,趙培盛先指揮甲○○、柯明昌、黃帝裕、「TONY」將芒果乾八箱搬入該貨櫃裏層,次由許迺欣指示不知情菲律賓籍工人將椰子籬笆搬入貨櫃作為掩飾,再將貨櫃交與「SIMON」封櫃及以許迺欣為收貨人並辦理報關手續後,委由KMTC公司運送;趙培盛、柯明昌即於翌日返台,趙培盛並囑咐甲○○、黃帝裕向「SIMON」拿取貨櫃提單,嗣二人於取得提單,電知趙培盛後,始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一同搭乘中華航空公司CI六三八號班機返台。
⒎KMTC公司則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二十一日先後開立收貨人為許迺欣、貨名為椰子籬笆五千件、目的港為高雄港之形式托運單、提單交予VANGELYN報關行,由該公司菲律賓總代理NYK-FIL公司將貨櫃交由不知情巴哈馬籍CONSISTENCE貨櫃船(下稱捷順輪)運送,並將相關資料交與不知情之臺灣總代理式邦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式邦公司)。
⒏式邦公司取得前開貨櫃進口相關資料後,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由該公司高雄分公司傳真與港口船務指定代理即不知情之海鑫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海鑫公司),海鑫公司隨即將該只貨櫃之進口艙單、貨櫃清單、提單等文件傳真與不知情之德利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德利公司),由德利公司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理進口手續。
⒐捷順輪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駛離菲律賓馬尼拉港後,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上午,將前開夾藏槍彈貨櫃運抵高雄港並停泊於第七十八號碼頭。嗣於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高雄港第七十八號碼頭之貨櫃集散站,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循線率同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保安警察第三總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刑警隊及少年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刑事警察局偵六隊等單位組成之專案查緝人員,會同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稽查人員,開啟前述貨櫃內密封之芒果乾八箱,發現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槍彈,而當場查獲。
㈡甲○○與趙培盛、許迺欣(此部分犯行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七號案件併予審究)、「TONY」、朱浚德、「根本晃」、趙崇傑(現由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案件審理中)、許福泰(現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案件審理中),基於以貨櫃夾藏私運管制物品槍彈入境之犯意聯絡;
⒈趙崇傑、許福泰於九十二年二月間達成合意,由許福泰出資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共同走私槍彈入境,許福泰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在住處交付二百萬元與趙崇傑,另於同年三月二十四日,透過許福泰妻許美惜匯款九十九萬元至趙崇傑名下土地銀行鳳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趙崇傑、許福泰二人則於九十二年三月間協同前往菲律賓,經趙崇傑介紹朱浚德、「根本晃」與許福泰相識,趙崇傑、許福泰二人再透過朱浚德、「根本晃」採買欲走私入境槍彈,且暫時寄放於「根本晃」處,囑託「根本晃」交予趙培盛。
⒉於九十二年四月八日,甲○○與趙培盛共同自高雄小港國際機場搭乘中華航空公司CI六三七號班機前往菲律賓馬尼拉市;抵達菲律賓後,一方面委託朱浚德、「根本晃」繼續採買槍彈,另則由許迺欣採購本次報關貨物椰子板及中空乾咖啡原木段;嗣後連同趙崇傑先前採買之槍彈分別運至許迺欣住處附近由趙培盛承租之小木屋旁空地,由趙培盛指揮甲○○、許迺欣、「TONY」、朱浚德、「根本晃」等人共同將附表五至八所示槍彈藏入中空乾咖啡原木段後以卡車載運;趙培盛、朱浚德、「根本晃」則隨卡車押運槍彈前往蘇比克灣裝入WFHU0000000號貨櫃,翌日趙培盛與許迺欣再分別前往蘇比克灣保稅倉庫會合,辦理貨櫃出口事宜;而由不知情之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收貨人為奕卉企業有限公司、貨名為乾咖啡木二千一百七十五件、目的港為高雄港之提貨單,另由德利公司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⒊夾藏具有殺傷力如附表五至八所示各式槍彈之貨櫃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經不知情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明海運公司)以不知情之MARTRAVELLER船第三○七N三○八S航次運送,而於同年月十一日抵達高雄港,嗣於同年月十三日領櫃後,將前開槍彈分裝於三只保利龍箱,經不知情之黃福祿、黃錦龍在紅毛港南星大門口處與許福泰會面,再引導許福泰前往高雄市紅毛港海昌活動中心附近空地,由不詳名籍年約二、三十歲之男子二名,將該三只保利龍箱搬入許福泰所搭乘,係不知情蔡正瓊駕駛之車牌號碼ZE—六五二號計程車後行李廂,交付予許福泰後,許福泰即乘坐該計程車離去,然隨即在高雄市○○路、中林路口為警查獲,並取出如附表五至八所示槍彈,而WFHU0000000號貨櫃則由江華貨櫃儲運有限公司(下稱江華貨櫃公司)職員邱添丁以車牌號碼AW九五一號貨車載運至高雄市○○路三四一號處。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警局高雄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關於事實㈠部分:訊據被告甲○○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坦承不諱:關於在菲律賓接洽購買槍彈走私入境之經過,被告供稱:我是在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與趙培盛、柯明昌同機前往菲律賓。之後我曾跟隨趙培盛經朱浚德、「根本晃」介紹至菲律賓某軍營買槍,當天趙培盛因為不想與丁正祥見面,又要我與朱浚德、「根本晃」去皇賓地區找丁正祥拿一把匈牙利P一八手槍;另外許迺欣也有帶柯明昌、黃帝裕等一同去買槍;嗣於一月十六日晚間,我和趙培盛、柯明昌、黃帝裕、華僑「TONY」一行五人坐巴士由飯店出發,到達一間三層樓空屋後,趙培盛就叫我們四人及許迺欣一起將槍彈裝入八箱芒果乾中,再搬到巴士上,又開車前往一處空地,於翌日與貨櫃,及許迺欣請貨主以卡車運抵之椰子籬笆、「SIMON」會合後,趙培盛就指示大家將芒果乾八箱及許迺欣購買充作報關出口「菜底」之椰子籬笆一同裝櫃,最後再由「SIMON」封櫃。至於「SIMON」是否知悉我們有夾藏槍彈之事,我不清楚;又該次朱浚德、「根本晃」均未出現。後來趙培盛及柯明昌就先返回臺灣,我和黃帝裕則先留在菲律賓等待「SIMON」交付貨櫃提單,等拿到提單並電知趙培盛後,我、黃帝裕即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一同返台等語【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偵四卷第一四四至一五三頁)、三月八日(偵四卷第一七六至一八八頁)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四月十二日(偵四卷第三四四至三六一頁)偵查筆錄、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院一卷第一一、一二頁)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核與:
⒈證人柯明昌於警詢所証: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我與甲○○、趙培盛先前往菲律賓,黃帝裕則在同年一月十四日前往菲律賓與我們會合;趙培盛有指示許迺欣採買椰子籬笆、芒果乾等,許迺欣也有介紹趙培盛購買部分槍彈;包裝槍械時,有我、趙培盛、甲○○、黃帝裕、許迺欣在場,是用買來的芒果乾將槍械舖蓋著,再將紙箱重新包裝後,連同購買來的棕櫚葉一起放進貨櫃完成裝櫃等語【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偵四卷第二九九至三○六頁)警詢筆錄】;
⒉證人許迺欣所証:趙培盛曾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向我提及要我在菲律賓幫忙介紹買槍,後來我也有確實有幫忙介紹,另外我知道趙培盛還有透過朱浚德採買槍彈。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趙培盛抵達菲律賓後,即在泛太平洋飯店咖啡廳和我、朱浚德、「根本晃」、「SIMON」會面,並告訴我此次要以椰子籬笆充作「菜底」;隔天,趙培盛又要我、「TONY」承租房屋藏放槍彈,我們二人就在一月十三日到TARAMAQUE承租一棟三層樓房屋;後來,趙培盛又交付約八萬披索給我,用以購買藏放槍枝之芒果乾及椰子籬笆六千葉。一月十六日,我將芒果乾送達租屋處後,即拆開箱子,由趙培盛指揮甲○○、柯明昌、黃帝裕、「TONY」將紙箱內袋裝芒果乾取出部份後放入槍彈,再以袋裝芒果乾遮蔽並用膠帶封黏紙箱方式分裝其內,中途趙培盛指示我去載運棕櫚葉,並約在皇賓地區會合,所以我就先行離去。當日晚上十一點我與載有椰子籬笆的卡車到達時貨櫃廠時,就看到我委託之VANGELYN報關行已請船公司將空貨櫃拖運該處,而趙培盛、甲○○、柯明昌、黃帝裕、「TONY」、「SIMON」也已將裝有槍械的芒果箱搬至該處,於是我們先將棕櫚葉裝入貨櫃,次裝入藏有槍彈之芒果乾八箱,再以棕櫚葉覆蓋後即將該貨櫃交由賽門處理等語【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偵一卷第二三九至二四三頁)、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偵一卷第二二五至二三一頁)警詢筆錄、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偵四卷第二六五至二七三頁)、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偵四卷第二八一至二八九頁)、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偵四卷第三三七至三三九)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偵四卷第三二三至三三○)偵查筆錄】;
⒊證人朱浚德所証:我的確有仲介趙培盛購買槍彈,曾帶趙培盛、甲○○去巴石市「J&J」槍店買槍,也曾透過「根本晃」至馬尼拉機場附近某軍營買槍彈,又曾受趙培盛請託至「J&J」槍店買子彈送到一棟三層樓空屋等語【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偵四卷第一五八至一六二頁)、同年四月五日(偵四卷第二九○至二九八頁)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同年三月三日(偵四卷第一六三至一七○頁)偵查筆錄】,均大致相符。並有中華航空公司高雄分公司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二○○四KHHDM○○二六號函及隨函檢送之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CI六三七號班機、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CI六三八號班機旅客名單【偵三卷第七○、八二、八四、八六、八八頁】、甲○○、趙培盛、柯明昌、黃帝裕之入出境紀錄【見偵三卷第二、八、九、一二頁】各一份可憑。且觀諸前開證據可知,被告與趙培盛、柯明昌、黃帝裕、許迺欣、「TONY」於主觀上具有分工完成採買槍彈夾藏貨櫃運輸入境之犯意聯絡,而客觀上亦分別參與採買槍枝、聯絡報關行、採購椰子籬笆及芒果乾、將槍彈藏入芒果乾後裝入貨櫃、委託運送入境之行為;顯見其等就走私運輸槍彈返台犯行具有分工合作、完成犯罪計劃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又編號KMTU0000000號貨櫃係夾藏有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槍彈,而申報進口貨物為椰子籬笆五千件,收貨人為許迺欣,係經VANGELYN報關行委由KMTC公司運送,該公司菲律賓總代理NYK-FIL公司再將該只貨櫃交由捷順輪載運;KMTC公司臺灣總代理式邦公司取得貨櫃進口相關資料後,即傳真予港口船務指定代理之海鑫公司,海鑫公司再將該只貨櫃之進口艙單、貨櫃清單、提單等文件傳真予德利公司,由德利公司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理進口手續;嗣後該只貨櫃乃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達高雄港等情;除已如前述外,並據證人即式邦公司職員林明雪、海鑫公司職員郭文萍、德利公司負責人宋湛生、高雄關稅局前鎮分局稽查員巫茂仁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七號案件訊問時証述明確【見院三卷所附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同年四月十五日警詢筆錄、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偵查筆錄、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同年月二十三日本院訊問筆錄】,復有高雄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與所附槍彈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編號KMTU0000000號貨櫃中華民國海關艙單、進口貨櫃清單、貨櫃存放通知單、貨櫃泊靠及裝卸資料、船期表、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院信文實字第○九三○一○二一八七號函檢附之駐菲律賓代表處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菲行字第九三○五四八號函文,暨隨函檢附之KMTU0000000號貨櫃相關資料及中譯文各一份在卷可稽。至於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試射法、比對顯微鏡比對法、電解腐蝕法鑑驗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等情(附表四編號五除外,詳見附表一至四所示),有該局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刑鑑字第○九二○○二○八○四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所附槍彈照片,與附表一至四所示槍彈扣案可証。綜上所述,顯見被告此部分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貳、關於事實㈡部分:訊據被告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亦坦承不諱,供稱:我是在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與趙培盛一同前往菲律賓;某晚,我和趙培盛、「TONY」一起搭巴士從飯店至許迺欣住處旁空地,等「根本晃」將槍彈運抵後,趙培盛即指示我及許迺欣、「TONY」、朱浚德、「根本晃」將槍彈藏入中空乾咖啡原木段內;接著,由我與許迺欣在原地看守,其餘四人先離開去喝酒,約二小時該四人返回後,由趙培盛、朱浚德、「根本晃」隨卡車押運槍彈前往蘇比克灣,我和許迺欣二人則先返回飯店,翌日清晨再一同前往蘇比克灣等語【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偵四卷第一四四至一五三頁)、三月八日(偵四卷第一七六至一八八頁)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核與證人許迺欣所証:本次趙培盛走私槍彈入境名義上報關貨物是椰子板,另外還有中空乾咖啡原木段,這些「菜底」都是我在九十二年五月中旬幫趙培盛買的,運至我住處附近趙培盛承租小木屋旁空地,待「根本晃」將槍彈運至該處後,由趙培盛指揮我及甲○○、「TONY」、朱浚德、「根本晃」將槍彈藏入中空原木段中,再運至蘇比克灣裝櫃;我則和甲○○先返回飯店,翌日搭車前往蘇比克灣後,由甲○○在蘇比克灣飯店等我,我則到保稅倉庫與趙培盛等會合等語【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偵三卷第三一五至三二一頁)警詢筆錄、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偵四卷第六三至六七頁)、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偵四卷第二八一至二八九頁)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偵三卷第三九○至三九六頁)檢察官訊問筆錄】;及證人朱浚德所証:於九十二年四月間,趙培盛與甲○○、黃帝裕等人飛抵菲律賓馬尼拉市;趙培盛並當著甲○○、黃帝裕、許迺欣面要我代購槍彈,我即通知槍店及「根本晃」幫忙購買,並運至許迺欣馬尼拉市租屋處附近空地,該處還有原木段、椰子木板等物品,趙培盛即指揮將槍彈裝藏入原木段中,但因為卡車還沒達,所以我與趙培盛、「TONY」、「根本晃」即先回飯店,留下許迺欣、甲○○在該處看守,等卡車到了,由趙培盛打發「TONY」離開,甲○○、許迺欣先回飯店休息,其他人則押運槍彈前往蘇比克灣,翌日中午,趙培盛再與許迺欣分別前往保稅倉庫查看該貨櫃是否順利通關等語【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偵四卷第一五八至一六二頁)、三月十日(偵四卷第一七一至一七五頁)、三月十日(偵四卷第一六三至一七○頁)、三月十一日(偵四卷第二○五至二○八頁)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均相符,並有中華航空公司高雄分公司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二○○四KHHDM○○二六號函及隨函檢送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CI六三七號班機、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CI六三八號班機旅客名單【偵三卷第七○、八九、九一、九三、九六頁】、甲○○、趙培盛、趙崇傑之入出境紀錄【見偵三卷第六、八、九頁】各一份足憑,堪信為真實。前述夾藏槍彈貨櫃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一日運抵高雄港,嗣於同年月十三日領櫃;又該具有殺傷力如附表五至八所示之各式槍彈,經分裝於三只保利龍箱,由不知情之黃福祿與黃錦龍,及不詳名籍年約二、三十歲之男子二名,在高雄市紅毛港海昌活動中心附近空地交付與許福泰後,由許福泰以乘坐車牌號碼ZE—六五二號計程車載運,然隨即為警查獲;而WFHU0000000號貨櫃則由江華貨櫃公司邱添丁以車牌號碼AW九五一號貨車載運至高雄市○○路三四一號處之事實,已經證人許迺欣証稱:五月初趙培盛約我在高雄紅毛港南星大門口前椰子攤見面,向我表示走私槍械一事已經安排好了,改天再聯絡我到紅毛港南星大門口見面;嗣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我又到紅毛港南星大門口,有二名五、六十歲男子(黃福祿與黃錦龍)要我在紅毛港漁會碼頭下車,並說趙崇傑、趙培盛已處理完貨物,並要另二名不詳名籍約二、三十歲男子將三只保麗龍箱放至計程車後行李箱,後來沒多久,員警即圍捕我所乘坐之計程車,並將我逮捕等語【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偵三卷第一二八至一三六頁)、十一月五日(偵三卷第一七五至一八三頁)、十一月十一日(偵三卷第二○五至二○九頁)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核與證人黃福祿【偵三卷二五七第至二六五頁、偵四卷第五七至六一頁、第八一至八七頁】、黃錦龍【偵四卷第三九至五○頁】、蔡正瓊【偵三卷第一九五至二○一頁、第二四一至二四七頁】、證人即查獲當日在場監控之高雄市憲兵隊少校調查官黃文祥【偵三卷第二五一至二五三頁】、證人邱添丁【偵四卷第二一二至二二○頁】所証均相符,復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高普政字第○九三○二○○○○六號函(暨所附進口報單、商業發票、正利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貨單、陽明海運公司貨櫃運送單、裝備交換檢查報告、操作管理電腦螢幕)【偵一卷第六○至六九頁】、許福泰手繪紅毛港地圖【偵一卷第一○八頁】、黃文祥手繪本案圍捕地圖【偵一卷第一五三頁】、駕駛紀錄清單【偵四卷第二二三頁】、江華貨櫃公司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WFHU0000000號貨櫃之承運工作紀錄【偵四卷第二二八頁】各一份,及卸貨地點照片二幀【偵四卷第二二二頁】可佐;參以扣案如附表五至八所示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試射法、比對顯微鏡比對法、電解腐蝕法鑑驗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等情(詳見附表五至八所示),亦有該局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刑鑑字第○九二○○九九一二七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所附槍彈照片,與附表五至八所示槍彈扣案可証,係屬無疑。購買本案夾藏槍彈之部分資金,係由知情之許福泰所提供,除據證人許福泰稱:九十二年二月間趙崇傑、王添源到我家中,告訴我有一批給警調單位作績效之槍械因資金不足放置於菲律賓,並稱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查獲槍械就是因此而領到一百七十萬元檢舉獎金,王添源則在旁證實;趙崇傑又稱此次要用貨櫃夾帶槍械入境,投資三百萬元可取回四百萬元,經我考慮二個月後於同年三月二十日在我住處先拿二百萬元給趙崇傑,當時還有蔡明揚、蔡利國在場等語【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偵三卷第一二八至一三六頁)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並有證人趙崇傑証稱:因為許福泰曾說想投資一股,我即承諾他投資一股三百萬元可取回四百五十萬元,並和王添源於九十二年二月間到許福泰家中,當天為取得許福泰信任,於是提起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警方破獲走私槍械案檢舉人許育嘉領到一百多萬元檢舉獎金一事;後來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下午約四、五點左右,許福泰在其家中先交付我二百萬元,當時還有許福泰友人蔡明揚、蔡利國在場,許福泰稱剩下一百萬元,等前往菲律賓勘查後,再匯款給我;嗣後也確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由許福泰之妻許美惜自合作金庫大發分行,扣除我之前積欠之一萬元債務後,匯款九十九萬元至我名下土地銀行鳳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等語【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偵三卷第一六○至一七四頁)警詢筆錄、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偵三卷第二一三至二二二頁)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證人蔡明揚証稱:許福泰在九十二年三月間曾向我調借三百萬元,我拿到許福泰家中時趙崇傑也在場,後來趙崇傑也有拿到錢等語【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偵三卷第一四八至一五三頁)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及證人蔡利國所証:我曾和蔡明揚前往許福泰家中,有遇到趙崇傑,趙崇傑後來有拿錢離開等語【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偵三卷第一五六至一五八頁)】可憑。又證人許福泰亦稱: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我與趙崇傑一起到菲律賓,目的是為之前出資二百萬元去勘查,期間趙崇傑有向我介紹朱浚德、「根本晃」二人,後來趙崇傑稱趙培盛在臺灣急需用錢,所以我透過太太許美惜匯款九十九萬元到趙崇傑之戶頭,回臺後趙崇傑就跟我說走私槍械之事改由趙培盛接手處理;嗣於九十二年四月間趙培盛自菲律賓回臺跟我見面,又告訴我再過不久等槍械進來就有錢可以領等語【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偵三卷第一二八至一三六頁)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偵三卷第一七五至一八三頁)檢察官訊問筆錄】,核與證人趙崇傑所稱:我與許福泰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出境前往菲律賓馬尼拉,當天二人與朱浚德見面時即委請其代購槍彈,翌日朱浚德就協同「根本晃」與我及許福泰會面,在談話間也有提及槍械買賣一事,而且蔡俊士要我走私夾帶槍彈入境之事,許福泰在菲律賓時就已經知道。至於回台後,我之所以避不見面,是因為我已經交代趙培盛「許福泰的事,如果沒辦法處理,就叫朱浚德將退還槍彈,並將錢還給許福泰」,且要趙培盛以後直接與許福泰聯絡等語【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偵三卷第一六○至一七四頁)警詢筆錄、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偵三卷第一八四至一九四頁)本院訊問筆錄】、證人朱浚德所稱:趙崇傑與許福泰一同前來菲律賓和我見面,趙崇傑當著許福泰的面跟我說要買二十把短槍,於是我即聯絡「根本晃」處理;之後幾天,「根本晃」有陸續帶槍到飯店房間與趙崇傑、許福泰完成交易,而且交易時我與許福泰都在場;趙崇傑、許福泰要離開菲律賓的前一天晚上,我們一起在泛太平洋飯店五樓喝酒,許福泰親口告訴我他是此次的金主等語【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偵四卷第二九○至二九八頁)、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偵四卷第一七一至一七五頁)、四月十二日(偵四卷第三四○至三四二頁)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偵四卷第一六三至一七○頁)檢察官訊問筆錄】、證人黃福祿所稱: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案發前約二個星期左右,趙培盛載我及陳益樂到南星大門口第一次和許福泰見面,趙培盛當天跟我說,許福泰出資與趙崇傑一起走私槍械等語【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偵三卷第三○六至三一三頁)檢察官訊問筆錄】、證人莊馥全所稱:朱浚德曾告訴我他和丁正祥二人從事走私槍械回臺活動,較差的槍給臺灣政府查緝,較好的則販售牟利;我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前一週就知道許福泰走私槍械案,因為朱浚德一直要我參與他們走私行動,所以才會事前告訴我這件事以便取信於我等語【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偵三卷第三四六至三六九頁)檢察官訊問筆錄】均相符,及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合作金庫銀行大發分行匯款傳票【偵三卷第二六頁】一紙在卷足憑,而屬無疑異。綜上所述,足証被告此部分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而被告與趙培盛、許迺欣、「TONY」、朱浚德、「根本晃」、趙崇傑、許福泰等於主觀上具有分工出資、採買、夾藏槍彈,報關運輸入境之犯意聯絡,而客觀上亦分別參與各該行為;顯見其等就走私運輸槍彈返台犯行均係明知,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從而,本案關於犯罪事實㈠、㈡部分,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參、論罪科刑部分:被告甲○○未經許可自菲律賓私運經行政院公告管制進出口之制式衝鋒槍、步槍、手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子彈進入我國境內,核其如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制式衝鋒槍罪,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運輸子彈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已自菲律賓馬尼拉港運輸槍彈至我國高雄港境內,其運輸、私運行為已屬既遂);其如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未經許可運輸制式衝鋒槍罪,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罪,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運輸子彈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就犯罪事實㈠部分與趙培盛、柯明昌、黃帝裕、許迺欣、「TONY」等人,就犯罪事實㈡部分與趙培盛、許迺欣、「TONY」、朱浚德、「根本晃」、趙崇傑、許福泰等人,於主觀上具有分工完成採買槍彈夾藏貨櫃運輸入境之犯意聯絡,而客觀上亦分別參與出資、採買槍枝、聯絡報關行、採購椰子籬笆、芒果乾、椰子板、乾咖啡原木段,將槍彈分別藏入芒果乾、乾咖啡原木段後裝入貨櫃、委託運送入境之行為,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SIMON」、VANGELYN報關行、韓國KMTC公司、其菲律賓總代理NYK-FIL公司、其臺灣總代理式邦公司、海鑫公司、德利公司、陽明海運公司、捷順輪、MARTRAVELLER船代為辦理、申報及運送貨櫃入境,又利用不知情菲律賓籍工人與黃福祿、黃錦龍分別為搬運、運送貨物之行為,均屬間接正犯。被告運輸槍、彈前後非法持有槍、彈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按連續犯之構成,係以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要件,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六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以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在案;查被告先後二次未經許可運輸各種制式槍枝、子彈,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爰分別從一重之未經許可運輸制式衝鋒槍罪,未經許可運輸子彈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論處,並加重其刑;惟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被告犯罪事實㈠所犯上開三罪,及犯罪事實㈡所犯前開四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各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較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未經許可運輸衝鋒槍罪論處。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制式衝鋒槍罪,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運輸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罪,均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已於偵查中供述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據以進行追訴,並獲其同意予以減輕其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偵四卷第三六○頁】一紙足憑,自應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告以犯罪之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此項規定固為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受告知之權利,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然被告如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罪名,應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者,縱疏未告知罪名,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既無所妨礙,其訴訟程序雖有瑕疵,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仍不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判決參照);查本案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所運輸、私運入境之槍彈,包括附表六仿美國NORTH AMERICAN廠製BLACK WIDOW型○點二二吋MAGNVM轉輪手槍之掌心雷仿造手槍,尚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犯行;雖起訴書漏載該法條,且於本院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審理時亦漏未補充告知,然起訴書事實欄已記載查獲前開手槍之事實,又於本院審理時業已提示該手槍鑑定報告及照片,並給予被告表示意見機會;顯見本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該犯行之構成要件事實為實質調查,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受妨礙情事,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二度以貨櫃夾藏方式走私運輸各式槍枝計九十九支,子彈計六千七百餘顆入境,其中槍枝包括巴西、美國、義大利、韓國、以色列、匈牙利、捷克、中共、西班牙、奧地利、菲律賓等各國制式衝鋒槍、步槍、手槍及仿造手槍,種類齊備,火力強大,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顯見被告惡行重大;惟念其年輕識淺,未曾受刑之宣告,素行尚可,且自始即對所犯供承無隱,深具悔意,並協助指證其他共犯,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係於九十一年底,經趙培盛吸收始成為犯罪成員一員,並未參與犯罪核心事項,僅單純跟隨趙培盛身邊聽候吩咐行事,又二度私運入境槍彈皆尚未流入社會造成危害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依本案犯罪性質,認被告有褫奪公權之必要,爰並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六年。扣案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槍枝、子彈(除附表四編號一至四、附表八已試射部分,附表四編號五部分外),分別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槍砲、彈藥,已如前述,自屬違禁物無訛,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之;另附表四編號五之五點五六MM制式空包彈因欠缺金屬彈頭,不具子彈完整結構,已如前述,而非屬違禁物,然係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私運入境所得之物,且為共犯趙培盛所有,應依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法理,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之。至於鑑驗時經試射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四、附表八已試射部分之子彈,業已滅失,均不再具有子彈之特性,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違禁物有別,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甲○○明知槍枝、子彈業經行政院依法公告為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且係違禁物,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持有,竟與趙培盛、趙崇傑、柯明昌、黃帝裕、許迺欣、「TONY」,基於以貨櫃夾藏私運管制物品槍彈入境之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趙崇傑、趙培盛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初前往菲律賓,透過許迺欣介紹,委託不詳名籍菲律賓籍華僑「喬易楊」蒐購制式手槍;嗣於同年月二十八日,趙培盛、柯明昌二人搭機至馬尼拉,委請許迺欣購買鹿角草八公噸為報關出口之「菜底」,柯明昌、「TONY」處理貨櫃報關出口事宜,並在櫃號CLHU0000000號貨櫃內,裝填上開鹿角草,又將蒐購之制式手槍三十把裝袋夾藏入貨櫃內,在馬尼拉港完成報關裝船出口手續後,趙培盛、柯明昌即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搭機返回高雄;趙培盛另委託不知情得利報關行負責人吳唐林處理報關進口及提領貨櫃手續,並向銘松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鄭茂松承租高雄市○鎮區○○路三十號之廠房,充為拆卸貨櫃之場所。該貨櫃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船運抵高雄港,即由趙培盛押運至上開承租處所拆卸,並取出所夾藏之制式手槍三十把。
㈡甲○○、柯明昌、黃帝裕,在趙培盛帶領下,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搭機前往菲律賓馬尼拉;期間,透過朱浚德、「根本晃」仲介下,購得七把制式九○手槍及子彈二百發,又透過許迺欣採購報關出口之「菜底」,將前述槍彈夾藏於櫃號WFHU0000000號貨櫃內,而自菲律賓蘇比克灣報關出口;之後,趙培盛即與甲○○、柯明昌、黃帝裕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搭機回高雄。該貨櫃嗣則九十二年一月八日抵達高雄港,由趙培盛委請之吳唐林辦理報關進口及提領貨櫃手續後,即於同年月九日押運至所承租之倉庫,拆櫃取出前開槍彈。
㈢趙培盛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與甲○○搭機前往菲律賓,黃帝裕則於同年月二十三日自行搭機至馬尼拉會合。三人在菲期間,仍委請許迺欣採購「菜底」,再將近十把槍枝裝入櫃號WFHU0000000號貨櫃內,經報關自蘇比克灣出口至高雄港。嗣該貨櫃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運抵高雄港,趙培盛、甲○○、黃帝裕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提領後,即一同押運至高雄縣美濃鎮福興三之二號廢棄大型倉庫,並拆櫃取出前開槍枝,而認被告前開㈠㈡㈢之行為亦涉犯連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未經許可運輸制式衝鋒槍罪,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運輸子彈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可資參照。訊據被告雖坦承有參與前開㈡、㈢之行為,又上開㈠至㈢部分亦有證人趙崇傑、趙培盛、柯明昌、黃帝裕、朱浚德、許迺欣、吳唐林、鄭茂松、洪榮茂、楊銘吉之證述,及入出境紀錄、進口報單、租賃契約書、臺灣銀行前鎮分行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放行公文、貨櫃運送單、江華貨櫃儲運有限公司貨櫃承運工作紀錄、中華航空公司高雄分公司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函、照片等證據足憑;惟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前述㈠部分犯行,又前述三次私運進口槍彈均未查扣,亦未送驗,則其確切數量、種類、形式、廠牌、是否具有殺傷力等等均有重大疑義,則前揭犯罪事實指稱被告私運入境者,究竟是否確為管制物品、是否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又屬於該條例所稱之何種「槍砲」,俱無從認定,自無從僅憑上開證據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是以公訴人指摘之上開犯罪事實,既缺乏相關證據可佐,自無從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至於案外人趙培盛共犯本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犯行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T22X5;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
│9MM制式半自動手槍部分 │
│
│
├─────┬─────────────────────┬─────┬──────┬───────┤
────┬───────┤
────┬───────┤
│編號 │ 槍枝名稱 │管制編號 │ 槍號 │ 有無殺傷力 │
? │ 有無殺傷力 │
? │ 有無殺傷力 │
├─────┼─────────────────────┼─────┼──────┼───────┤
────┼───────┤
────┼───────┤
│一(一) │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機械性能良好 │
│ 機械性能良好 │
│ 機械性能良好 │
│ │ │ │ │ 具殺傷力 │
│ 具殺傷力 │
│ 具殺傷力 │
├─────┼─────────────────────┼─────┼──────┼───────┤
────┼───────┤
────┼───────┤
│ (二) │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三) │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四) │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五) │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六) │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七) │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八) │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九) │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十) │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十一)│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十二)│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十三)│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十四)│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十五)│ 巴西TAURUS廠製PTT1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二 │ 美國LORCIN廠製L380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三(一) │ 美國Browning廠製BDM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945NX05484 │ 同上 │
X05484 │ 同上 │
X05484 │ 同上 │
├─────┼─────────────────────┼─────┼──────┼───────┤
────┼───────┤
────┼───────┤
│ (二) │ 美國Browning廠製BDM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945NW01895 │ 同上 │
W01895 │ 同上 │
W01895 │ 同上 │
├─────┼─────────────────────┼─────┼──────┼───────┤
────┼───────┤
────┼───────┤
│四(一) │義大利TANFOGLIO廠製COMBAT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二) │義大利TANFOGLIO廠製COMBAT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AB28371 │ 同上 │
8371 │ 同上 │
8371 │ 同上 │
├─────┼─────────────────────┼─────┼──────┼───────┤
────┼───────┤
────┼───────┤
│ (三) │義大利TANFOGLIO廠製COMBAT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四) │義大利TANFOGLIO廠製COMBAT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五(一) │ 義大利BERETTA廠製92DS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 (二) │ 義大利BERETTA廠製92FS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D99362Z │ 同上 │
362Z │ 同上 │
362Z │ 同上 │
├─────┼─────────────────────┼─────┼──────┼───────┤
────┼───────┤
────┼───────┤
│六 │ 巴西TAURUS廠製PT917C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TQE82164 │ 同上 │
82164 │ 同上 │
82164 │ 同上 │
├─────┼─────────────────────┼─────┼──────┼───────┤
────┼───────┤
────┼───────┤
│七(一) │ 韓國DAEWOO廠製DP5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BA481188 │ 同上 │
81188 │ 同上 │
81188 │ 同上 │
├─────┼─────────────────────┼─────┼──────┼───────┤
────┼───────┤
────┼───────┤
│ (二) │ 韓國DAEWOO廠製DP5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BA702493 │ 同上 │
02493 │ 同上 │
02493 │ 同上 │
├─────┼─────────────────────┼─────┼──────┼───────┤
────┼───────┤
────┼───────┤
│ (三) │ 韓國DAEWOO廠製DP5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BA191176 │ 同上 │
91176 │ 同上 │
91176 │ 同上 │
├─────┼─────────────────────┼─────┼──────┼───────┤
────┼───────┤
────┼───────┤
│ (四) │ 韓國DAEWOO廠製DP5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BA181178 │ 同上 │
81178 │ 同上 │
81178 │ 同上 │
├─────┼─────────────────────┼─────┼──────┼───────┤
────┼───────┤
────┼───────┤
│八(一) │ 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94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00000000 │ 同上 │
07462 │ 同上 │
07462 │ 同上 │
├─────┼─────────────────────┼─────┼──────┼───────┤
────┼───────┤
────┼───────┤
│ (二) │ 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941F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00000000 │ 同上 │
10661 │ 同上 │
10661 │ 同上 │
├─────┼─────────────────────┼─────┼──────┼───────┤
────┼───────┤
────┼───────┤
│九 │ 韓國DAEWOO廠製DP5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BA181188 │ 同上 │
81188 │ 同上 │
81188 │ 同上 │
├─────┼─────────────────────┼─────┼──────┼───────┤
────┼───────┤
────┼───────┤
│十 │ 義大利TANFOGLIO廠製P19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十一 │ 匈牙利FEG廠製P9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十二 │ 捷克CZ廠製75型 │0000000000│ 3638P │ 同上 │
8P │ 同上 │
8P │ 同上 │
├─────┼─────────────────────┼─────┼──────┼───────┤
────┼───────┤
────┼───────┤
│十三 │ 中共NORINCO廠製231B型 │0000000000│ 203347 │ 同上 │
347 │ 同上 │
347 │ 同上 │
├─────┼─────────────────────┼─────┼──────┼───────┤
────┼───────┤
────┼───────┤
│十四(一)│ 匈牙利FEG廠製P9型 │0000000000│ B43044 │ 同上 │
044 │ 同上 │
044 │ 同上 │
├─────┼─────────────────────┼─────┼──────┼───────┤
────┼───────┤
────┼───────┤
│ (二)│ 匈牙利FEG廠製P9型 │0000000000│ B64512 │ 同上 │
512 │ 同上 │
512 │ 同上 │
├─────┼─────────────────────┼─────┼──────┼───────┤
────┼───────┤
────┼───────┤
│十五 │ 比利時FN廠製(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十六 │ 捷克CZ廠製MODEL85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04174 │ 同上 │
74 │ 同上 │
74 │ 同上 │
├─────┼─────────────────────┼─────┼──────┼───────┤
────┼───────┤
────┼───────┤
│十七 │ 比利時FN廠製(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十八 │ 西班牙LLAMA廠製MAX II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十九 │ 韓國DAEWOO廠製DP5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BA006101 │ 同上 │
06101 │ 同上 │
06101 │ 同上 │
├─────┼─────────────────────┼─────┼──────┼───────┤
────┼───────┤
────┼───────┤
│二十 │ 奧地利GLOCK廠製17 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CHG488 │ 同上 │
G488 │ 同上 │
G488 │ 同上 │
├─────┴─────────────────────┴─────┴──────┴───────┤
────┴───────┤
────┴───────┤
│總計四十四支 │
│
│
└────────────────────────────────────────────────┘
────────────┘
────────────┘
附表二:
┌────────────────────────────────────────────────┐
────────────┐
────────────┐
│9MM制式衝鋒槍部分 │
│
│
├─────┬─────────────────────┬─────┬──────┬───────┤
────┬───────┤
────┬───────┤
│編 號│ 槍枝名稱 │管制編號 │槍號 │ 有無殺傷力 │
│ 有無殺傷力 │
│ 有無殺傷力 │
├─────┼─────────────────────┼─────┼──────┼───────┤
────┼───────┤
────┼───────┤
│一(一) │美國INTRATE廠製AB-10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A018671 │ 機械性能良好 │
8671 │ 機械性能良好 │
8671 │ 機械性能良好 │
│ │ │ │ │ 具殺傷力 │
│ 具殺傷力 │
│ 具殺傷力 │
├─────┼─────────────────────┼─────┼──────┼───────┤
────┼───────┤
────┼───────┤
│ (二) │美國INTRATE廠製TEC-DC9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D057444 │ 同上 │
7444 │ 同上 │
7444 │ 同上 │
├─────┼─────────────────────┼─────┼──────┼───────┤
────┼───────┤
────┼───────┤
│二 │以色列IMI廠製UZI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三 │美國COBRAY廠製M11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總計四支 │
│
│
└────────────────────────────────────────────────┘
────────────┘
────────────┘
附表三:
┌────────────────────────────────────────────────┐
────────────┐
────────────┐
│5.56MM步槍部分 │
│
│
├──────┬────────────────────┬─────┬──────┬───────┤
────┬───────┤
────┬───────┤
│編 號 │ 槍枝名稱 │管制編號 │槍號 │ 有無殺傷力 │
│ 有無殺傷力 │
│ 有無殺傷力 │
├──────┼────────────────────┼─────┼──────┼───────┤
────┼───────┤
────┼───────┤
│一(一) │ 菲律賓ELISCO TOOL廠製M16A1型 │0000000000│ RP900696 │ 機械性能良好 │
00696 │ 機械性能良好 │
00696 │ 機械性能良好 │
│ │ (含彈匣一個) │ │ │ 具殺傷力 │
│ 具殺傷力 │
│ 具殺傷力 │
├──────┼────────────────────┼─────┼──────┼───────┤
────┼───────┤
────┼───────┤
│ (二) │ 美國COLT廠製M16型(含彈匣一個) │0000000000│ RP110398 │ 同上 │
10398 │ 同上 │
10398 │ 同上 │
├──────┴────────────────────┴─────┴──────┴───────┤
────┴───────┤
────┴───────┤
│總計二支 │
│
│
└────────────────────────────────────────────────┘
────────────┘
────────────┘
附表四:
┌────────────────────────────────────────────────┐
────────────┐
────────────┐
│子彈部分 │
│
│
├──────┬────────────────────┬────────┬───────────┤
┬───────────┤
┬───────────┤
│編號 │子彈名稱 │已試射部分 │ 有無殺傷力 │
│ 有無殺傷力 │
│ 有無殺傷力 │
├──────┼────────────────────┼────────┼───────────┤
┼───────────┤
┼───────────┤
│一 │ 9MM制式散彈子彈三百顆 │已試射三顆 │ 具殺傷力 │
│ 具殺傷力 │
│ 具殺傷力 │
├──────┼────────────────────┼────────┼───────────┤
┼───────────┤
┼───────────┤
│二 │ 9MM制式九0子彈五千零一十二顆 │已試射五十四顆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三 │ 9MM制式達姆彈三百顆 │已試射三顆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四 │ 5.56MM制式步槍子彈四百四十六顆 │已試射二顆 │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
┼───────────┤
│五 │ 5.56MM制式空包彈欠缺金屬彈頭,不具子彈完整結構 │ 不具殺傷力 │
│ 不具殺傷力 │
│ 不具殺傷力 │
└──────┴─────────────────────────────┴───────────┘
┴───────────┘
┴───────────┘
附表五:
┌────────────────────────────────────┐
┐
┐
│9MM90制式辦半自動手槍部分 │
│
│
├───┬─────────────┬─────┬────┬───────┤
┤
┤
│編 號│槍 枝 名 稱 │管制編號 │槍 號│ 殺傷力 │
│
│
├───┼─────────────┼─────┼────┼───────┤
┤
┤
│ 一 │奧地利GLOCK廠製19C型 │0000000000│ENZ948 │機械性能良好 │
│
│
│ │ │ │ │具殺傷力 │
│
│
├───┼─────────────┼─────┼────┼───────┤
┤
┤
│ 二 │奧地利GLOCK廠製19型 │0000000000│BPA993 │同上 │
│
│
├───┼─────────────┼─────┼────┼───────┤
┤
┤
│ 三 │奧地利GLOCK廠製19C型 │0000000000│ENZ945 │同上 │
│
│
├───┼─────────────┼─────┼────┼───────┤
┤
┤
│ 四 │奧地利GLOCK廠製19型 │0000000000│MA351 │同上 │
│
│
├───┼─────────────┼─────┼────┼───────┤
┤
┤
│ 五 │奧地利GLOCK廠製19C型 │0000000000│ENZ948 │同上 │
│
│
├───┼─────────────┼─────┼────┼───────┤
┤
┤
│ 六 │奧地利GLOCK廠製19C型 │0000000000│ENZ940 │同上 │
│
│
├───┼─────────────┼─────┼────┼───────┤
┤
┤
│ 七 │奧地利GLOCK廠製19C型 │0000000000│ENZ947 │同上 │
│
│
├───┼─────────────┼─────┼────┼───────┤
┤
┤
│ 八 │奧地利GLOCK廠製19C型 │0000000000│ ENZX4X │同上 │
│
│
│ │ │ │(X表示無│ │
│
│
│ │ │ │ 法辨認)│ │
│
│
├───┼─────────────┼─────┼────┼───────┤
┤
┤
│ 九 │奧地利GLOCK廠製19C型 │0000000000│ENZ941 │同上 │
│
│
├───┼─────────────┼─────┼────┼───────┤
┤
┤
│ 十 │奧地利GLOCK廠製26型 │0000000000│BWY260 │同上 │
│
│
├───┼─────────────┼─────┼────┼───────┤
┤
┤
│ 十一 │義大利BERETTA廠製92FS型 │0000000000│F05157Z │同上 │
│
│
├───┼─────────────┼─────┼────┼───────┤
┤
┤
│ 十二 │義大利BERETTA廠製92DS型 │0000000000│M04176Z │同上 │
│
│
├───┼─────────────┼─────┼────┼───────┤
┤
┤
│ 十三 │捷克CZ廠製75型 │0000000000│A3361 │同上 │
│
│
├───┼─────────────┼─────┼────┼───────┤
┤
┤
│ 十四 │美國BERETTA廠製92FS型 │0000000000│BER25040│同上 │
│
│
│ │ │ │3Z │ │
│
│
├───┼─────────────┼─────┼────┼───────┤
┤
┤
│ 十五 │中共NORINCO廠製NZ75型 │0000000000│501051 │同上 │
│
│
├───┼─────────────┼─────┼────┼───────┤
┤
┤
│ 十六 │比利時FN廠製BROWNING型 │0000000000│17587 │同上 │
│
│
├───┼─────────────┼─────┼────┼───────┤
┤
┤
│ 十七 │美國BERETTA廠製92FS型 │0000000000│BER00197│同上 │
│
│
│ │ │ │6 │ │
│
│
├───┼─────────────┼─────┼────┼───────┤
┤
┤
│ 十八 │捷克CZ廠製75B型 │0000000000│ 6310B │同上 │
│
│
├───┼─────────────┼─────┼────┼───────┤
┤
┤
│ 十九 │巴西TAURUS廠製PT917C型 │0000000000│TRC80532│同上 │
│
│
├───┼─────────────┼─────┼────┼───────┤
┤
┤
│ 二十 │德國HK廠製USP COMPACT型 │0000000000│無法辨識│同上 │
│
│
│ │ │ │ │ │
│
│
├───┼─────────────┼─────┼────┼───────┤
┤
┤
│二十一│德國HK製USP型 │0000000000│00-00000│同上 │
│
│
│ │ │ │1 │ │
│
│
├───┼─────────────┼─────┼────┼───────┤
┤
┤
│二十二│巴西TAURUS製PT92AFS型 │0000000000│TRB72015│同上 │
│
│
├───┼─────────────┼─────┼────┼───────┤
┤
┤
│二十三│義大利BERETTA製92DS型 │0000000000│M12678Z │同上 │
│
│
├───┼─────────────┼─────┼────┼───────┤
┤
┤
│二十四│比利時FN製HIGHPOWER型 │0000000000│245PT513│同上 │
│
│
│ │BROWNING │ │21 │ │
│
│
├───┼─────────────┼─────┼────┼───────┤
┤
┤
│二十五│義大利TANFOGLIO製COMBAT型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二十六│巴西TAURUS製PT915型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二十七│巴西TAURUS製PT917C型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二十八│巴西TAURUS製PT917C型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二十九│巴西TAURUS製PT917C型9M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 三十 │巴西TAURUS製PT917C型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三十一│巴西TAURUS製PT917C型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三十二│巴西TAURUS製PT915型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三十三│德國HK製USP型 │0000000000│無法辨識│同上 │
│
│
├───┼─────────────┼─────┼────┼───────┤
┤
┤
│三十四│巴西TAURUS製PT917C型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三十五│巴西TAURUS製PT917C型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三十六│以色列IMI製JERICHO型 │0000000000│120557 │同上 │
│
│
├───┼─────────────┼─────┼────┼───────┤
┤
┤
│三十七│捷克CZ製75型 │0000000000│A8242 │同上 │
│
│
├───┼─────────────┼─────┼────┼───────┤
┤
┤
│三十八│匈牙利FEG製P9型 │0000000000│03178 │同上 │
│
│
├───┼─────────────┼─────┼────┼───────┤
┤
┤
│三十九│巴西TAURUS製PT915型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 四十 │巴西TAURUS製PT915型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四十一│義大利BERETTA製92DS型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四十二│義大利BERETTA製92DS型 │0000000000│M29390Z │同上 │
│
│
├───┼─────────────┼─────┼────┼───────┤
┤
┤
│四十三│巴西TAURUS製PT915型 │0000000000│未記載 │同上 │
│
│
├───┴─────────────┴─────┴────┴───────┤
┤
┤
│總計四十三枝 │
│
│
└────────────────────────────────────┘
┘
┘
附表六:
┌────────────────────────────────────┐
┐
┐
│掌心雷仿造手槍部分 │
│
│
├───┬─────────────┬─────┬────┬───────┤
┤
┤
│編 號│槍 枝 名 稱 │管制編號 │槍 號│有無殺傷力 │
│
│
├───┼─────────────┼─────┼────┼───────┤
┤
┤
│ 一 │仿美國NORTH AMERICAN廠製 │0000000000│無記載 │機械性能良好 │
│
│
│ │BLACK WIDOW型0.22吋MAGNVM │ │ │具殺傷力 │
│
│
│ │轉輪手槍 │ │ │ │
│
│
├───┼─────────────┼─────┼────┼───────┤
┤
┤
│ 二 │仿美國NORTH AMERICAN廠製 │0000000000│無記載 │同上 │
│
│
│ │BLACK WIDOW型0.22吋MAGNVM │ │ │ │
│
│
│ │轉輪手槍 │ │ │ │
│
│
├───┼─────────────┼─────┼────┼───────┤
┤
┤
│ 三 │仿美國NORTH AMERICAN廠製 │0000000000│無記載 │同上 │
│
│
│ │BLACK WIDOW型0.22吋MAGNVM │ │ │ │
│
│
│ │轉輪手槍 │ │ │ │
│
│
├───┼─────────────┼─────┼────┼───────┤
┤
┤
│ 四 │仿美國NORTH AMERICAN廠製 │0000000000│無記載 │同上 │
│
│
│ │BLACK WIDOW型0.22吋MAGNVM │ │ │ │
│
│
│ │轉輪手槍 │ │ │ │
│
│
├───┴─────────────┴─────┴────┴───────┤
┤
┤
│總計四枝 │
│
│
└────────────────────────────────────┘
┘
┘
附表七:
┌────────────────────────────────────┐
┐
┐
│9MM制式衝鋒槍部分 │
│
│
├───┬─────────────┬─────┬────┬───────┤
┤
┤
│編 號│槍 枝 名 稱 │管制編號 │槍 號│有無殺傷力 │
│
│
├───┼─────────────┼─────┼────┼───────┤
┤
┤
│ 一 │美國INGRAM製M11型 │0000000000│無記載 │機械性能良好 │
│
│
│ │ │ │ │具殺傷力 │
│
│
├───┼─────────────┼─────┼────┼───────┤
┤
┤
│ 二 │美國INGRAM製M11型 │0000000000│無記載 │同上 │
│
│
├───┴─────────────┴─────┴────┴───────┤
┤
┤
│總計二枝 │
│
│
└────────────────────────────────────┘
┘
┘
附表八:
┌────────────────────────────────────┐
┐
┐
│子彈部分 │
│
│
├───┬─────────────┬──────────┬───────┤
┤
┤
│編號 │子彈名稱 │已試射部分 │有無殺傷力 │
│
│
├───┼─────────────┼──────────┼───────┤
┤
┤
│一 │9MM制式子彈七百一十五顆 │已試射五十顆 │具殺傷力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
、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
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