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41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8995號、第9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含海洛因殘渣夾鏈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6 月24日,以88年度偵字第1192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0年1 月4 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於91年5 月30日執行完畢,復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而於94年8 月28日(起書誤載為94年9 月5日)縮刑期滿。詎猶不知悔改,復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海洛因之概括犯意,於94年9 月15日18時許及94年11月7 日2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23號3 樓之16住處廁所內,以將海洛因滲水用皮下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 次。嗣分別於94年9 月20日17時5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與經武路口,及於94年11月8 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自強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含有海洛因殘渣之夾鏈袋1只。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其2 次為警查獲時所採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均有嗎啡之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KZ000000000000號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A00000000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稽,並有含海洛因殘之夾鏈袋1 只扣案可查;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明定之第1 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1 級毒品罪。被告上開持有海洛因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2 次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係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曾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徒刑及經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毒品,乃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所為尚未害及他人,及其施用之次數僅2 次,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上開扣案含海洛因殘渣之夾鏈袋1 只(其為被告用以施用海洛因所用,業據被告陳明,且與其施用海洛因犯行相符,其上有海洛因殘渣,應可認定,爰不再予送鑑定以免司法資源無謂之浪費),難以完全剝離,應整體視為第1級毒品海洛因,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又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寬

書記官 蔡淑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1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