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47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辰○
- 選任辯護人
- 張榮作律師
- 被告
- G○○
- 被告
- 亥○○
- 被告
- 乙甲○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蔡進清律師
- 被告
- 戌○○
甲未○
甲天○
戊○○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
830 、23859 、34547 號),暨移送併辦(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4288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
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辰○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詐欺罪,共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各罪,沒收之。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8至156 所示之詐欺罪,共壹佰參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8至156 所示各罪,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豔紅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詐欺罪,共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各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各罪,沒收之。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8至156 所示之詐欺罪,共壹佰參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8至156 所示各罪,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偽造「s○○」之署押壹枚、「甲R○」之署押貳枚,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及偽造「s○○」之署押壹枚、「甲R○」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亥○○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詐欺罪,共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8至156 所示之詐欺罪,共壹佰參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乙甲○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詐欺罪,共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各罪,沒收之。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8至152 所示之詐欺罪,共壹佰參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8 至152所示各罪,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詐欺罪,共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各罪,沒收之。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8至134 所示之詐欺罪,共壹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8至134 所示各罪,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未○共同犯附表一編號37至116 所示之詐欺罪,共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天○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25 至140 所示之詐欺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5 至140 所示各罪,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45 至147 所示之詐欺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45 至147 所示各罪,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民國96年3 月14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二、甲辰○、甲巳○(另由本院通緝中)二人係兄弟關係,夥同李豔紅、亥○○夫妻二人,以及乙甲○、戌○○、甲未○、甲天○、戊○○等人,以甲巳○為首,自96年4 月11日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該詐騙集團成員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共組兩岸詐欺犯罪集團(甲辰○、李豔紅、亥○○、乙甲○、戌○○、甲未○、甲天○、戊○○等人各參與之時間、角色均詳如後述),由甲巳○負責指揮綜理所有詐欺相關事宜,指示該集團成員在台灣地區收購金融機構之人頭帳戶及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並在大陸地區僱用該地區年籍、姓名均不詳之男女數名,隨機撥打電話至臺灣地區各地予不特定之人,以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分別於附表一「被害時間」欄所示時間,對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分別施用前揭「犯罪事實」欄所示詐術,致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甲黃○等156 人分別陷於錯誤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金融機構臨櫃匯款或持金融卡轉帳等方式,將款項匯入由該詐騙集團對外收購之人頭帳戶中,甲巳○復以電話指示甲辰○、李豔紅、甲未○、甲天○、戊○○等人(即俗稱「車手」),以臨櫃或持金融卡自ATM自動櫃員機提領之方式,提領所詐得贓款後,扣除「車手」應得之報酬後,將所餘贓款匯入甲巳○指定之帳戶內,或由甲巳○指示將贓款交給甲辰○後,再依甲巳○之指示匯往大陸地區,最終由甲巳○取得詐騙贓款,與核心集團成員朋分,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起訴書原誤載為00000000元)。甲辰○、李豔紅、亥○○、乙甲○、戌○○、甲未○、甲天○、戊○○等人於該詐騙集團之參與時間、分工負責情形,詳述如下:
㈠甲辰○自96年4 月11日起迄96年8 月21日為警查獲日止,為以甲巳○為首詐騙集團成員,受甲巳○之指示在台灣地區向李豔紅、亥○○、乙甲○等人收購人頭帳戶,及向戌○○收購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並擔任該詐騙集團提款「車手」,另依甲巳○之指示向該詐騙集團其他「車手」收取渠等提領之贓款後,再依甲巳○之指示將詐騙所得之贓款匯往大陸地區,由該集團核心成員朋分花用。
㈡李豔紅、亥○○夫妻二人自96年4 月11日起迄96年8 月21日為警查獲日止,為以甲巳○為首詐騙集團成員,受甲巳○之指示,負責在台灣地區以刊登報紙方式,對外收購人頭帳戶後,再依甲巳○之指示將收購之帳戶交給甲辰○後,為該詐騙集團使用。李豔紅另依甲巳○之指示,擔任該詐騙集團提款「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該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後匯入人頭帳戶內之贓款,並從中獲得約贓款百分之八之報酬。
㈢李豔紅又另依甲巳○之指示,二人共同基於偽造及行使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7 月9 日、同年8 月7 日、同年8 月17 日 分別冒用「s○○」、「甲R○」、「甲R○」之名義,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陽信商業銀行存款送款單」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上偽簽「s○○」之姓名1次及「甲R○」之姓名2 次,而偽造「s○○」及「甲R○」之匯款單據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s○○」及「甲R○」,並持上開偽造匯款單據,將提領之贓款依甲巳○之指示分別匯入林淑芬、陳峰憶及杜亞東帳戶內而行使之。
㈣乙甲○自96年4 月11日起迄96年8 月8 日止,為以甲巳○為首詐騙集團成員,受甲巳○之指示,負責在台灣地區以刊登報紙方式,向不特定對象收購人頭帳戶後,將所收購之人頭帳戶轉交給甲巳○,或依甲巳○之指示將收購而得之帳戶交給甲辰○、甲未○、李豔紅後,為該詐騙集團使用,並可獲得每本約1 萬元左右之報酬。
㈤戌○○自96年4 月11日起迄96年6 月30日止,為以甲巳○為首詐騙集團成員,受甲巳○之指示,負責在台灣地區刊登報紙,向不特定對象收購人頭行動電話門號後,將收購之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交予李豔紅作為刊登收購人頭帳戶之廣告使用,或交予甲巳○、甲辰○等人作為該詐騙集團成員彼此間聯絡,或對外詐騙使用,並獲得每個門號約1 千8 百元至2 千元左右之報酬。
㈥甲未○自96年5 月8 日起迄96年6 月15日止,為以甲巳○為首詐騙集團成員,受甲巳○之指示,在台灣地區擔任該詐騙集團「車手」,負責持甲巳○或甲辰○所交付之人頭帳戶金融卡或存簿、印章至金融機構臨櫃,或至自動櫃員機測試是否仍可領款使用,待回報甲巳○或甲辰○後,再依甲巳○指示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內之贓款,並於提領一定金額後,交予甲辰○,或逕依甲巳○之指示匯入甲巳○所指定之帳戶,並可獲得約提領贓款百分之七之報酬。
㈦甲天○自96年6 月20日起至96年7 月9 日止,先將其所開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印章、密碼等物,先以每本3 千元之代價出售予李豔紅,供以甲巳○為首之詐騙集團作為詐騙他人匯款使用,隨後並成為該詐騙集團成員,擔任該詐騙集團之「車手」,以每次提領可得5 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報酬,負責自其上開帳戶中提領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對被害人所詐得之贓款,再依甲巳○指示將贓款匯入其指定帳戶或交付甲辰○。
㈧戊○○於96年7 月23日將其於第一銀行南台南分行所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提供予以甲巳○為首之詐騙集團,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成年男子之成員,供該詐騙集團用以作為詐騙被害人使用,嗣並受綽號「小陳」之指示分別於96年7 月23日、同年月25日擔任該詐騙集團「車手」,負責將被害人匯入其上開帳戶之贓款以臨櫃方式提領後交予甲辰○,並分得贓款金額百分之五之報酬。
三、嗣於96年8 月21日上午10時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甲辰○位於高雄縣路竹鄉○○路424 巷4 號、亥○○及李豔紅位於高雄市○○區○○路311 號10樓、戌○○位於高雄市○○區○○路1505號9 樓之6 、乙甲○位於高雄市○○區○○路74號、甲天○位於高雄縣大寮鄉○○路159 巷9 號及戊○○位於臺南市○○路270 巷32號等處實施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供渠等為前揭詐欺犯行所用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行動電話等物,及與本案犯罪無關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再循線追查始獲知上情。
四、案經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按本案被告甲辰○、李豔紅、亥○○、乙甲○、戌○○、甲未○、甲天○、戊○○等人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被告李豔紅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辰○、李豔紅、亥○○、乙甲○、戌○○、甲未○、甲天○、戊○○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本院㈢卷第7 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甲黃○等156 人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扣案如附表二「扣押物品」欄所示甲辰○、李豔紅、戌○○、乙甲○、甲天○、戊○○等人所有之行動電話、人頭行動電話之門號SIM 卡、各類存款交易明細資料、人頭身份證件影本、帳戶匯款資料、人頭帳戶存摺等物(詳參附表二「扣押物品」欄所載)扣案可佐,及卷附被害人甲黃○等人之匯款資料、被告李豔紅以「s○○」及「甲R○」之名義偽造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 紙、「陽信商業銀行存款送款單」1 紙足資佐證。被告甲辰○、李豔紅、亥○○、乙甲○、戌○○、甲未○、甲天○、戊○○等人之前揭詐欺犯行,及被告李豔紅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6 所示,共156 罪);被告李豔紅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6 所示,共156 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3 罪);被告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6 所示,共156 罪);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2 所示,共152 罪);被告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4 所示,共134 罪);被告甲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即如附表一編號37至116 所示,共80罪);被告甲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即如附表一編號125至140 所示,共16罪);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即如附表一編號145 至147 所示,共3 罪)。又詐欺犯罪之態樣本即多變,且因時代之變異,犯罪之型態推陳出新,以本件之電話詐欺類型為例,其係以甲巳○為首集團化作業,專業經營之模式犯罪,分工細微,犯罪之首腦甲巳○藏身幕後,另由被告甲辰○等人分別擔任登報收購人頭帳戶、人頭電話、提款及匯款「車手」等單一或多種角色,另有部分詐騙集團成員則隱身他處,以電話訛以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各種方式行騙,彼此分工合作,自應與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之詐騙行為共負詐欺罪責。被告甲辰○除受該詐騙集團首腦甲巳○之指示,負責替該集團在台灣地區收購人頭帳戶、人頭行動電話門號,及擔任該詐騙集團「車手」外,並負責向該集團「車手」收集贓款;被告李豔紅除負責替該詐騙集團在台灣地區收購人頭帳戶外,亦擔任該詐騙集團之提款「車手」,並依該詐騙集團之首腦甲巳○之指示將贓款匯入特定帳戶,被告甲未○則專門負責提領贓款,顯均已參與該詐騙集團之運作無疑。又被告亥○○、乙甲○、戌○○雖係負責登報對外收購人頭帳戶、人頭行動電話門號後,未親自參與對被害人之電話行騙,或提領贓款之犯行,然渠等受該詐騙集團首腦甲巳○之指示,長期在台灣地區負責替該詐騙集團登報對外大量收購人頭帳戶、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供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行騙之用,渠等顯為該詐騙集團能屢次順利以人頭帳戶、人頭行動電話對外行騙之運作模式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為該詐騙集團之特定成員,與一般市井小民,僅因一時缺錢花用,遂將其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或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供不特定詐騙集團之情,顯難相提並論。又被告甲天○、戊○○2 人初就出售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之行為,係提供該詐騙集團施用詐術、掩飾藏匿所得財物之必要助力,核渠等此部分所為,均係分別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而就充當該詐騙集團提領現款「車手」之部分,因已參與提領款項等掩飾詐欺所得財物之行為,是此部分核渠等所為,均係分別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而被告甲天○、戊○○2 人詐欺取財之幫助行為,應為詐欺取財之正犯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查本件被告甲辰○等人參與上開詐欺犯罪集團之時間,被告甲辰○、李豔紅、亥○○均係自96年4 月11日起迄96年8 月21日為警查獲止(原起訴書僅略載該詐騙集團之犯罪期間為為自96年4 月間起至96年8 月21日為警查獲日止,至於被告甲辰○、李豔紅、亥○○參與詐騙集團之期間,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為自96年4 月11日起迄96年8 月21日止,參本院㈡卷第224 頁),被告乙甲○係自96年4 月11日起迄96年8 月8 日止(原起訴書僅略載該詐騙集團之犯罪期間為為自96年4 月間起至96年8月21日為警查獲日止,至於被告乙甲○之參與該詐騙集團之期間業據檢察官當庭補充為自96年4 月11日起迄96年8 月8日止,參本院㈢卷第295 頁),被告戌○○係自96年4 月11日起迄96年6 月30日止(原起訴書僅略載該詐騙集團之犯罪期間為自96年4 月間起至96年8 月21日為警查獲日止,至於被告戌○○之參與該詐騙集團之期間業據檢察官當庭補充為自96年4 月11日起迄96年6 月30日止,參本院㈢卷第295 頁),被告甲未○係自96年5 月8 日起迄96年6 月15日止(原起訴書僅略載該詐騙集團之犯罪期間為自96年4 月間起至96年8 月21日為警查獲日止,至於被告甲未○之參與該詐騙集團之期間業據檢察官當庭補充為自96年5 月8 日起迄96年6月15日止,參本院㈢卷第296 頁),被告甲天○係自96年6月20日起迄96年7 月9 日止(原起訴書僅略載該詐騙集團之犯罪期間為自96年4 月間起至96年8 月21日為警查獲日止,至於被告甲天○之參與該詐騙集團之期間,業據檢察官當庭補充為自96年6 月20日起迄96年7 月9 日止,參本院㈢卷第296 頁),被告戊○○係自96年7 月23日起迄96年7 月25日止(原起訴書僅略載該詐騙集團之犯罪期間為自96年4 月間起至96年8 月21日為警查獲日止,至於被告戊○○實際參與之時間,業據檢察官當庭補充為自96年7 月23日起迄96年7 月25日止,參本院㈢卷第296 頁),渠等就所參與上開詐欺犯罪集團之期間內所為之部分詐欺犯行,彼此間及與甲巳○等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李豔紅受甲巳○指示以「s○○」及「甲R○」之名義偽造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陽信商業銀行存款送款單」之犯行,與甲巳○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本件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部分被害人雖有遭詐騙後先後匯款數次至數個金融機構帳戶之情形,然就被告等人而言,渠等對同一被害人所犯之各該詐騙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再被告甲辰○前揭156 次詐欺犯行,被告李豔紅前揭156 次詐欺犯行及3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亥○○前揭156 次詐欺犯行,被告乙甲○前揭152 次詐欺犯行,被告戌○○前揭134 次詐欺犯行、被告甲未○前揭80 次 詐欺犯行,被告甲天○前揭16次詐欺犯行,被告戊○○前揭3 次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被害人即受害法益亦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移送併辦部分(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4288號):併辦意旨另以戊○○自民國96年4 月間起,與甲巳○、甲辰○,並夥同李豔紅、亥○○、乙甲○、戌○○、甲未○、甲天○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共組兩岸詐欺犯罪集團,由戊○○將其於第一銀行南台南分行所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提供予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小陳」之人,轉交甲巳○供詐騙他人及作為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使用,嗣受「小陳」之指示擔任「車手」將匯入其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贓款臨櫃提領後交予甲辰○或轉匯至指定之不知名帳戶,並自上開帳戶提領時以每次提領金額之5%作為報酬。而該集團成員於96年7 月19日上午12時許,以電話向甲l○佯稱在合利珠寶公司中獎,為節稅,必先辦理愛心認購手續,須依指示匯款入指定帳戶云云,致甲l○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3日及25日,依指示匯款34萬元、25萬6 千元至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中,再由戊○○於23日及25日依「小陳」之指示,分別將34萬元及25萬6 千元提領轉交予「小陳」指定之人及轉匯至「小陳」所指定之不知名帳戶,因與本案被告戊○○所涉詐欺罪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㈢按本件被害人多係以涉世未深或常識缺乏之善良百姓為對象,而此種人本即在社會上多屬弱勢族群,其累積之多年積蓄,常僅因一通詐欺電話,即墮入陷阱,而造成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之悲劇,坊間時有所聞。是此種詐欺類型之犯罪,依其規模、惡性、所造成之損害,均遠非通常之詐欺個案可比,尤以被害人多非特定,動輒遍及全省,犯罪行為人多不事生產,卻得以坐享厚利,且以共犯甲巳○為首之詐欺犯罪集團,所詐騙之被害人總數多達156 人,詐騙所得之總金額高達1 千4 百萬餘元,其可罰性甚重,本應從重懲處,方足以儆效尤。惟因本件被告甲辰○、李豔紅、亥○○、乙甲○、戌○○、甲未○、甲天○、戊○○等人,均非該詐諞集團首要份子,因從事詐騙行為所獲得之利益,亦未如該詐騙集團首要份子獲利豐厚,且被告甲辰○、李豔紅、亥○○、乙甲○、戌○○、甲未○、甲天○、戊○○等人犯後大致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於該詐欺犯罪集團之分工中,被告甲辰○係負責依甲巳○之指示收購人頭帳戶、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並擔任「車手」提領贓款,及收取該詐騙集團「車手」所交付之贓款等工作,所參與之犯罪情節較重,另被告李豔紅、亥○○夫妻二人自始受該詐騙集團首腦甲巳○之指示,長期在台灣地區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供該詐騙集團使用,藉以謀取不法利益,被告李豔紅並擔任該詐騙集團「車手」,多次提領贓款,惡行非輕,至於被告乙甲○、戌○○二人雖受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長期在台灣地區分別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供該詐騙集團行騙之用,藉以獲取不法利益,惟渠等二人均在案發前即先行中途退出該詐騙集團,尚知悔悟,且參與犯罪之時間較被告甲辰○、李豔紅、亥○○等人為短暫,被告甲未○在該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且係中途加入該詐騙集團,並在案發前即已離開該詐騙集團,以及被告甲天○、戊○○除提供其等個人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外,並負責提領詐騙贓款,參與之犯罪情節均相對輕微,及被告甲辰○、李豔紅、亥○○、乙甲○、戌○○、甲未○、甲天○、戊○○各人所分得之犯罪所得非鉅,並斟酌被告甲辰○、戌○○、甲未○等人5 年內均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及被告李豔紅、亥○○、乙甲○、甲天○曾分別因幫助恐嚇取財、幫助詐欺、公共危險、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均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犯行,均為累犯(共3 罪),應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復查被告甲辰○、李豔紅、亥○○、乙甲○、戌○○等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罪(各17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其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自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分別減渠等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法諭知渠等之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依同條例第11條之規定,與渠等未減刑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被告甲未○、甲天○、戊○○所犯前揭各罪之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後,依法不得減刑,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行動電話3 支為被告甲辰○所有,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行動電話3 支、遠傳易付卡1 張、存款交易明細表10張、收購人頭帳戶記事本2 本、人頭身份證影本2 張、刊登收購人頭帳戶之廣告社電話號碼1 張、人頭帳戶存摺1 本、帳戶匯款資料3 張等物,均為被告李豔紅所有,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為被告戌○○所有,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行動電話3 支、大陸地區易付卡2 張等物均為被告乙甲○所有,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行動電話2 支,為被告甲天○所有,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戶名:戊○○之存摺1本,均為被告戊○○所有,且均為渠等供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收購人頭帳戶、人頭行動電話門號,或領取詐得款項及匯出贓款之用,分別業據本案被告甲辰○、李豔紅、乙甲○、戌○○、甲天○、戊○○供述在卷(本院㈢卷第297 、299、300 、301 、303 、304 頁),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分別在被告甲辰○住處及車上所扣得JOWIN 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NO KIA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各1 支、甲巳○、歐陽學智之存摺各1 本,甲巳○、甲辰○、黎氏金川之印章各1 枚,及現金5 萬元等物,附表三編號2 所示在被告李豔紅、亥○○夫婦住處及車上所扣得之行動電話2 支(無門號),亥○○之存摺4 本、李豔紅之存摺1 本,現金1 萬6 千元等物,附表三編號3 所示在被告乙甲○住處所扣得之匯款申請書1 紙、郭淑棻之存摺1 本,附表三編號4 所示在被告甲天○住處所扣得甲天○之存摺2 本,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至於被告李豔紅偽造「s○○」之署押1 枚、「甲R○」之署押2 枚,應依刑法第219 條沒收之。另被告李豔紅受甲巳○指示以「s○○」及「甲R○」之名義偽造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陽信商業銀行存款送款單」原本,均已為辦理匯款、存款業務之銀行留存,俱非被告李豔紅所有,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五、又被告李豔紅另基於幫助恐嚇取財集團遂行犯罪之故意,於96年4 月28日某時,在臺南縣永康市○○路某超商,以3 千元至6 千元之價錢,購買蘇昱文郵局帳戶之存摺等及王昱舜郵局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後,再以每本存摺1萬2 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而容任他人使用上開帳戶,以行不法之事。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蘇昱文及王昱舜之帳戶後,即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撥入被害人蔡石池等31人之電話內,並以「不匯錢,就不將賽鴿放行」等語,恐嚇蔡石池等31人,致使蔡石池等31人心生畏懼,依其指示匯款至蘇昱文、王昱舜2人上開郵局之帳戶內,而犯幫助恐嚇取財罪之犯行,雖經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38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然上開犯行之犯罪型態係幫助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以擄鴿方式向鴿主恐嚇交付贖金,與本案該詐騙集團成員係以各種詐術行騙被害人之態樣迥異,且該案被害人蔡石池等31人,與本案被害人甲黃○等156 人互異,被害法益並不相同,且均係在95年7 月1 日修法後所犯,各罪間為數罪關係,依法應分論併罰。另被告亥○○前於94年10月間以5 千元之代價向其友人陳信旭收購其所有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後,旋即將上開存摺等物交予詐騙集團,以行不法之事。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㈠94年10月20日13時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簡蔡美雪,佯稱其遭他人冒名申請信用卡盜刷,現由檢調偵辦中,並要求其依指示匯款後即可取得管理理賠金之支票,致簡蔡美雪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辦理,於同日轉出5 萬元至陳信旭上開帳戶。㈡94年10月24日13時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洪慶瑞,自稱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員,佯稱其遭他人冒名申請信用卡盜刷,並指示被害人洪慶瑞撥打指定電話至行政院金融管理局,嗣另名自稱檢調人員之男性不法份子,以帳戶遭冒用,需將存款轉入「國家安全帳戶」為由,要求被害人洪慶瑞至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辦理語音轉帳功能,並將上開帳戶設定為轉入帳戶,致被害人洪慶瑞不疑有他,依照指示辦理,再依照指示操作語音轉帳系統,接續於同日下午2 時9 分許轉出35萬1 千元至陳信旭上開帳戶。
㈢94年11月4 日14時22分許,再以上述與被害人簡蔡美雪相同手法,向被害人陳淑敏詐騙,致陳淑敏陷於錯誤而轉出6萬元至陳信旭上開帳戶等,而犯幫助連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行,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752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然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4年10、11月間,與本案之犯行係在96年4 月11日起迄96年8 月21日止之間,相距已隔1 年餘,且本案係在95年7 月1 日修法後所犯,且被害法益不同,各罪間為數罪關係,依法應分論併罰。又被告甲天○另於96年6 月下旬某日,依報紙廣告刊登之聯絡0000000000號電話與姓名不詳自稱「王小姐」者聯絡,以每本約1 萬3 千元之代價,另提供其所有之永豐銀行苓雅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密碼予前揭自稱「王小姐」者及綽號「董仔」之不詳姓名成年人,供「王小姐」、綽號「董仔」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王小姐」、綽號「董仔」所屬之某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7 月11日中午某時,以電話通知K○○,自稱「臺中合利珠寶公司」,向周女詐稱其抽中該公司之獎項創業基金港幣30萬元,折合約新台幣129 萬元,並向周女詐稱需先繳納5 萬8 千元,方可領取云云,致K○○陷於錯誤,即於當日下午2 時許,分別匯入2 萬元及3 萬8 千元至甲天○上揭帳戶。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得手後,即由綽號「董仔」通知甲天○前往領款,並約定每領取一筆可取得約5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報酬,甲天○貪圖小利而答應之,並於同年7 月11日至銀行臨櫃提領現金10萬元及以金融卡提領5萬7 千元 (含其他受害人匯入之款項), 於同日下午某時在高雄市○○○○道附近交予「王小姐」,並取得5 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報酬;再於7 月12日使用金融卡自上揭帳戶提領10萬元,並於同日在高雄市○○○○道附近交予「王小姐」,並取得5 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報酬,而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4572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惟被告甲天○上開犯行係於96年7 月11日所為,與本件附表一編號125至140 之犯行之期間係從96年6 月20日起迄96年7 月9 日止不同,且被害人不同,被害法益殊異。故被告李豔紅之所涉上開案件與本案相較,無論犯罪態樣、犯罪時間或被害人,均有所不同,被告亥○○、甲天○分別於前開案件中所犯之案件與本案相較,無論犯罪時間,或被害對象,亦有所差異,顯與本案均非同一案件,故渠等於本案所為之犯行,自仍應由本院依法論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J○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害人一覽表(按被害時間排列)┌──┬───┬─────────┬────┬────┬───┐│編號│被害人│ 犯 罪 事 實 │被害金額│銀行帳號│被 害││ │ │ │(新台幣│ │時 間││ │ │ │) │ │ │├──┼───┼─────────┼────┼────┼───┤│001 │甲黃○│被害人於去 (95)年7│1.26700 │1.高雄九│95年7 ││ │ │月於聊天室認識一女│ │如二路郵│月至96││ │ │子,詐騙集團誘惑渠│2.50000 │局700-00│年4月 ││ │ │援交,但被害人不願│ │00000000│24日止││ │ │出面,詐騙集團要求│3.50000 │2631(人 │ ││ │ │被害人須支付小姐費│ │頭戶75何│ ││ │ │用並出言恐嚇,被害│ │宗平) │ ││ │ │人心生恐懼,詐騙集│ │ │ ││ │ │團於95年7 月至96年│ │2.高雄大│ ││ │ │4月24 日止利用各種│ │順郵局70│ ││ │ │不同名義要被害人匯│ │0-000000│ ││ │ │款否則對家人不利,│ │00000000│ ││ │ │於該期間被害人共匯│ │(人頭戶7│ ││ │ │款給詐欺集團50多萬│ │5-1孫良)│ ││ │ │。 │ │ │ ││ │ │ │ │3.湖內大│ ││ │ │ │ │湖郵局7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人頭戶7│ ││ │ │ │ │5-2張志 │ ││ │ │ │ │榮) │ │├──┼───┼─────────┼────┼────┼───┤│002 │薛蔡祥│96年4月11日被害人 │100000 │合作金庫│96年4 ││ │齡 │接獲詐騙集團假借台│85000 │商業銀行│月11日││ │ │中合利珠寶公司電話│ │北斗分行│ ││ │ │通知中該公司二獎獎│ │000-0000│ ││ │ │金港幣三十萬元合台│ │00000000│ ││ │ │幣129萬元,幾經電 │ │9(人頭戶│ ││ │ │話連繫後,詐騙集團│ │4-4陳孟 │ ││ │ │以預繳信用金、手續│ │良) │ ││ │ │費等,騙被害人於4 │ │ │ ││ │ │月11日及13日以ATM │ │ │ ││ │ │及臨櫃匯款至指定人│ │ │ ││ │ │頭帳戶中始知被騙,│ │ │ ││ │ │被害人共被詐騙2筆 │ │ │ ││ │ │185000元。 │ │ │ │├──┼───┼─────────┼────┼────┼───┤│003 │c○○│96年4月12日被害人 │21000 │台灣銀行│96年4 ││ │ │接獲兩名自稱竹聯幫│ │楠梓分行│月12日││ │ │兄弟稱有人拿錢要擺│ │000-0000│ ││ │ │平被害人,被害人恐│ │00000000│ ││ │ │懼匯款21000元,對 │ │(人頭戶2│ ││ │ │方要求繼續匯款否則│ │姚進宏) │ ││ │ │對其不利,被害人叫│ │ │ ││ │ │家人報案始知被騙。│ │ │ │├──┼───┼─────────┼────┼────┼───┤│004 │甲癸○│96年4月14日被害人 │1.2000 │1.第一商│96年4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 95000 │業銀行佳│月14日││ │ │誘惑渠援交先試探是│ │里分行 │ ││ │ │否為警察,叫被害人│2.100000│000-0000│ ││ │ │在ATM 轉帳按密碼就│ 100000│0000000(│ ││ │ │把存款轉出人頭帳戶│ │人頭戶4 │ ││ │ │中,再佯稱渠之匯款│ │林晉德) │ ││ │ │卡住要其將帳戶中所│ │ │ ││ │ │有錢領出匯款至詐欺│ │2.新竹國│ ││ │ │集團所指定的帳戶中│ │際商業銀│ ││ │ │,才可將剛才所匯出│ │行永和分│ ││ │ │的款項全數領回,被│ │行052-86│ ││ │ │害人依約再匯款至其│ │00000000│ ││ │ │他人頭帳戶中。 │ │9(人頭戶│ ││ │ │ │ │4-1王舜 │ ││ │ │ │ │佑) │ │├──┼───┼─────────┼────┼────┼───┤│005 │甲亥○│96年4月17日被害人 │1.29989 │1.新竹國│96年4 ││ │ │上網購物被詐騙集團│ 29989 │際商業銀│月17日││ │ │成員來電稱要取消其│ │行永和分│ ││ │ │每月之約定轉帳,被│2.9000 │行052-86│ ││ │ │害人信以為真至提款│ 1000 │00000000│ ││ │ │機操作取消約定轉帳│ 26000 │9(人頭戶│ ││ │ │,其依約輸入詐騙集│ 30000 │4-1王舜 │ ││ │ │團所稱之數字後錢就│ 29000 │佑) │ ││ │ │被轉出去了,詐騙集│ 20000 │ │ ││ │ │團向被害人騙稱交易│ 30000 │2.台北富│ ││ │ │未成功要其將帳戶內│ 1100 │邦銀行鼓│ ││ │ │錢全數取出匯至指定│ 31000 │山分行01│ ││ │ │帳戶才可取消約定轉│ │0-000000│ ││ │ │帳,致其將全數金額│ │019419( │ ││ │ │匯至詐欺集團所指定│ │人頭戶4-│ ││ │ │的帳戶中。 │ │2廖嬅安)│ │├──┼───┼─────────┼────┼────┼───┤│006 │p○○│96年4月17日被害人 │1.5000 │1.台北富│96年4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10000 │邦銀行鼓│月17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山分行01│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2.10000 │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就把 │ 24000 │019419( │ ││ │ │存款轉出人頭帳戶中│ 10000 │人頭戶4-│ ││ │ │,再佯稱渠之匯款卡│ │2廖嬅安)│ ││ │ │住要其將帳戶中所有│ │ │ ││ │ │錢領出匯款至詐欺集│ │2.台北富│ ││ │ │團所指定的帳戶中,│ │邦銀行台│ ││ │ │才可將剛才所匯出的│ │中分行01│ ││ │ │款項全數領回,被害│ │0-000000│ ││ │ │人依約再匯款至其他│ │440069( │ ││ │ │人頭帳戶中。 │ │人頭戶4-│ ││ │ │ │ │3林勇男)│ │├──┼───┼─────────┼────┼────┼───┤│007 │f○○│96年3月28日被害人 │1.30000 │1.台北富│96年4 ││ │ │上拍賣網站,得標一│ 30000 │邦銀行鼓│月17日││ │ │張786元的SONY記憶 │ 20000 │山分行01│ ││ │ │卡並匯款給賣家,於│ 30000 │0-000000│ ││ │ │同年4月17日有一女 │ 24000 │019419( │ ││ │ │子佯稱為賣家會計來│ 5000 │人頭戶4-│ ││ │ │電稱當初所匯款項被│ │2廖嬅安)│ ││ │ │害人按成約定轉帳,│2.10000 │ │ ││ │ │要被害人去解除否則│ │2.合作金│ ││ │ │會持續於當時所匯帳│ │庫商業銀│ ││ │ │戶中扣款,被害人不│ │行北斗分│ ││ │ │疑有他,依約操作多│ │行006-56│ ││ │ │次提款機做回沖動作│ │00000000│ ││ │ │,帳戶中被轉走26萬│ │899(人頭│ ││ │ │元後始知遭詐騙。 │ │戶4-4陳 │ ││ │ │ │ │孟良) │ │├──┼───┼─────────┼────┼────┼───┤│008 │甲e○│被害人於96年4月16 │15151元 │新竹國際│96年4 ││ │ │日上雅虎奇摩拍賣網│ │商業銀行│月17日││ │ │站,標得一台多功能│ │永和分行│ ││ │ │讀卡機,匯完款後隔│ │000-0000│ ││ │ │日發現詐欺集團自稱│ │0000000 │ ││ │ │賣家之人來電稱昨天│ │9(人頭戶│ ││ │ │所匯得標款項匯款時│ │4-1王舜 │ ││ │ │按錯成分期付款,須│ │佑) │ ││ │ │重新至提款機操作一│ │ │ ││ │ │次才能解除,被害人│ │ │ ││ │ │不疑有他,依照指示│ │ │ ││ │ │步驟按完後發現帳目│ │ │ ││ │ │中短少15151元後始 │ │ │ ││ │ │知遭詐騙。 │ │ │ │├──┼───┼─────────┼────┼────┼───┤│009 │甲Q○│96年4月18日被害人 │3500 │台北富邦│96年4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1900 │銀行鼓山│月18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分行012-│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被 │ │9419(人 │ ││ │ │害人以自己華南商銀│ │頭戶4-2 │ ││ │ │提款卡按完後就把存│ │廖嬅安) │ ││ │ │款3500元轉出人頭帳│ │ │ ││ │ │戶中,再佯稱渠電腦│ │ │ ││ │ │故障要其再轉帳一次│ │ │ ││ │ │做回沖,被害人再試│ │ │ ││ │ │一次結果帳戶又短少│ │ │ ││ │ │1900元,始知遭騙。│ │ │ │├──┼───┼─────────┼────┼────┼───┤│010 │甲B○│96年4月18日被害人 │5000 │彰化商業│96年4 ││ │ │接獲一位自稱同學美│ │銀行永康│月18日││ │ │玲來電稱自己出事,│ │分行009-│ ││ │ │被害人一時不察,誤│ │00000000│ ││ │ │以為同學真的出事,│ │266000( │ ││ │ │匯5000元到詐騙集團│ │人頭戶7 │ ││ │ │帳戶內,被害人後來│ │涂天寶) │ ││ │ │聯絡此名同學發現無│ │ │ ││ │ │此事被騙。 │ │ │ │├──┼───┼─────────┼────┼────┼───┤│011 │甲壬○│96年4月18日被害人 │10000 │彰化商業│96年4 ││ │ │接獲一位自稱同學來│ │銀行永康│月18日││ │ │電稱自己出事,被害│ │分行009-│ ││ │ │人一時不察,誤以為│ │00000000│ ││ │ │同學真的出事,匯 │ │266000( │ ││ │ │10000元至詐騙集團 │ │人頭戶7 │ ││ │ │帳戶內,被害人後來│ │涂天寶) │ ││ │ │聯絡此名同學發現無│ │ │ ││ │ │此事被騙。 │ │ │ │├──┼───┼─────────┼────┼────┼───┤│012 │a○○│96年4月18日及5月8 │1.3000 │1.第一商│96年4 ││ │ │日被害人於網路上得│ │業銀行佳│月18日││ │ │標二件電腦產品,價│2.4990 │里分行 │ ││ │ │格分別為3000元、 │ │000-0000│96年5 ││ │ │4990元,但被害人二│ │0000000(│月8日 ││ │ │次均未拿到產品,於│ │人頭戶4 │ ││ │ │網路搜尋賣家資料亦│ │林晉德) │ ││ │ │查無此人,始發現應│ │ │ ││ │ │有人盜取其資料發假│ │2.華南商│ ││ │ │得標信,使其遭詐騙│ │業銀行復│ ││ │ │ │ │興分行00│ ││ │ │ │ │0-000000│ ││ │ │ │ │429686( │ ││ │ │ │ │人頭戶13│ ││ │ │ │ │賴俊祥) │ │├──┼───┼─────────┼────┼────┼───┤│013 │黃○○│96年4月起被害人於 │1.29983 │1.第一商│96年4 ││ │ │網路上認識一位女子│ │業銀行佳│月19日││ │ │,其於網路內自稱經│2.6666 │里分行 │ ││ │ │濟有困難,須向被害│ │000-0000│96年5 ││ │ │人借錢應急,被害人│ │0000000(│月19日││ │ │用自己的郵局提款卡│ │人頭戶4 │ ││ │ │匯出2筆後,發覺該 │ │林晉德) │ ││ │ │女子食髓知味繼續借│ │ │ ││ │ │款,被害人開始不從│ │2.台灣新│ ││ │ │,該女子就不曾回電│ │光商業銀│ ││ │ │,此時才知遭騙。 │ │行東嘉義│ ││ │ │ │ │簡易型分│ ││ │ │ │ │行103-06│ ││ │ │ │ │00000000│ ││ │ │ │ │241(人頭│ ││ │ │ │ │戶30謝建│ ││ │ │ │ │良) │ │├──┼───┼─────────┼────┼────┼───┤│014 │T○○│96年4月17日被害人 │1.29000 │1.第一商│96年4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5000 │業銀行佳│月20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1000 │里分行 │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就把 │2.15000 │0000000(│ ││ │ │存款轉出人頭帳戶中│ │人頭戶4 │ ││ │ │,再佯稱渠電腦故障│ │林晉德) │ ││ │ │要其再轉帳一次做回│ │ │ ││ │ │沖,被害人依約前往│ │2.台北富│ ││ │ │匯款至其他人頭帳戶│ │邦銀行高│ ││ │ │中。 │ │雄分行01│ ││ │ │ │ │林晉德) │ ││ │ │ │ │ │ ││ │ │ │ │2.台北富│ ││ │ │ │ │邦銀行高│ ││ │ │ │ │雄分行01│ ││ │ │ │ │0-000000│ ││ │ │ │ │085870( │ ││ │ │ │ │人頭戶4-│ ││ │ │ │ │5何宗平)│ │├──┼───┼─────────┼────┼────┼───┤│015 │D○○│96年4月21日被害人 │1.29983 │1.國泰世│96年4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華銀行高│月21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2.96000 │鳳分行01│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2000 │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就把 │ │014769( │ ││ │ │存款轉出人頭帳戶中│ │人頭戶3 │ ││ │ │,再佯稱渠之匯款卡│ │王俊傑) │ ││ │ │住要其將帳戶中所有│ │ │ ││ │ │錢領出匯款至詐欺集│ │2.第一商│ ││ │ │團所指定的帳戶中,│ │業銀行佳│ ││ │ │才可將剛才所匯出的│ │里分行00│ ││ │ │款項全數領回,被害│ │0-000000│ ││ │ │人依約再匯款至其他│ │08837(人│ ││ │ │人頭帳戶中。 │ │頭戶4林 │ ││ │ │ │ │晉德) │ │├──┼───┼─────────┼────┼────┼───┤│016 │N○○│96年4月22日被害人 │20000 │台北富邦│96年4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銀行高雄│月22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分行012-│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000000│ ││ │ │ATM轉帳把錢匯入詐 │ │5870(人 │ ││ │ │騙集團所指定之人頭│ │頭戶4-5 │ ││ │ │帳戶中。 │ │何宗平) │ │├──┼───┼─────────┼────┼────┼───┤│017 │Z○○│96年4月23日被害人 │27000 │國泰世華│96年4 ││ │ │接獲一通來電自稱其│ │銀行高鳳│月23日││ │ │同學小鳳來電,稱其│ │分行013-│ ││ │ │出事情了要向被害人│ │00000000│ ││ │ │借錢應急一下,被害│ │4769(人 │ ││ │ │人一時不察依其指定│ │頭戶3王 │ ││ │ │帳戶匯款27000借他 │ │俊傑) │ ││ │ │,後經電話連繫其朋│ │ │ ││ │ │友小鳳,稱根本未電│ │ │ ││ │ │話跟被害人借款,被│ │ │ ││ │ │害人始知遭騙。 │ │ │ │├──┼───┼─────────┼────┼────┼───┤│018 │甲p○│96年4月中旬於網路 │2000 │玉山商業│96年4 ││ │ │愛情公寓聊天室中認│ │銀行後庄│月26日││ │ │識一位自稱「陳瑤馨│ │分行808-│ ││ │ │」女子於4月26日向 │ │00000000│ ││ │ │被害人稱家中經濟有│ │4664(人 │ ││ │ │困難向其借錢,被害│ │頭戶5黃 │ ││ │ │人未多方查證匯款五│ │金炫) │ ││ │ │筆後,該女於8月後 │ │ │ ││ │ │就不曾來電及網路出│ │ │ ││ │ │現,被害人始知遭騙│ │ │ │├──┼───┼─────────┼────┼────┼───┤│019 │甲I○│96年4月26日被害人 │3000 │玉山商業│96年4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銀行後庄│月26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分行808-│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被 │ │4664(人 │ ││ │ │害人以自己郵局提款│ │頭戶5黃 │ ││ │ │卡按完後就把存款 │ │金炫) │ ││ │ │3000元轉出人頭帳戶│ │ │ ││ │ │中,對方再來電說沒│ │ │ ││ │ │有成功要被害人再試│ │ │ ││ │ │一次,被害人已知遭│ │ │ ││ │ │詐騙集團詐騙不回應│ │ │ ││ │ │對方。 │ │ │ │├──┼───┼─────────┼────┼────┼───┤│020 │甲i○│96年4月27日起被害 │6000 │中國國際│96年4 ││ │ │人於網路上認識一女│ │商業銀行│月27日││ │ │子,其於網路內自稱│ │永康分行│ ││ │ │經濟有困難須向被害│ │000-0000│ ││ │ │人借錢應急,被害人│ │0000000 │ ││ │ │用自己遠東商銀提款│ │(人頭戶8│ ││ │ │卡匯出6000元後,發│ │方雅香) │ ││ │ │覺該女子食髓知味繼│ │ │ ││ │ │續借款,被害人開始│ │ │ ││ │ │不從,該女子就不曾│ │ │ ││ │ │回電,此時才知遭騙│ │ │ │├──┼───┼─────────┼────┼────┼───┤│021 │甲X○│96年5月1日被害人上│17998 │中國國際│96年5 ││ │ │網聊天詐騙集團誘惑│ │商業銀行│月1日 ││ │ │渠援交先試探是否為│ │永康分行│ ││ │ │警察,叫被害人在 │ │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就把 │ │0000000 │ ││ │ │錢匯入詐騙集團所指│ │(人頭戶8│ ││ │ │定之人頭帳戶中。 │ │方雅香) │ │├──┼───┼─────────┼────┼────┼───┤│022 │乙○○│96年5月2日被害人上│20304 │第一商業│96年5 ││ │ │網聊天詐騙集團誘惑│6862 │銀行善化│月2日 ││ │ │渠援交先試探是否為│ │分行007-│ ││ │ │警察,叫被害人在 │ │0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就把 │ │720(人頭│ ││ │ │錢匯入詐騙集團所指│ │戶9楊傳 │ ││ │ │定之人頭帳戶中。 │ │國) │ │├──┼───┼─────────┼────┼────┼───┤│023 │z○○│96年5月2日被害人上│9008 │第一商業│96年5 ││ │ │網聊天詐騙集團誘惑│17000 │銀行善化│月2日 ││ │ │渠援交先試探是否為│ │分行007-│ ││ │ │警察,叫被害人在AT│ │00000000│ ││ │ │M轉帳把錢匯入詐騙 │ │720(人頭│ ││ │ │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 │戶9楊傳 │ ││ │ │戶中。 │ │國) │ │├──┼───┼─────────┼────┼────┼───┤│024 │丑○○│96年5月4日被害人接│73000 │高雄銀行│96年5 ││ │ │獲某某科技公司來電│ │市府分行│月2日 ││ │ │稱中其公司為拓展業│ │000-0000│ ││ │ │務所舉辦的抽獎,中│ │00000000│ ││ │ │獎129萬元,被害人 │ │(人頭戶 │ ││ │ │不疑有他匯款73000 │ │39林增盈│ ││ │ │元後,對方一直以各│ │) │ ││ │ │種藉口要被害人匯款│ │ │ ││ │ │被害人始知遭騙。 │ │ │ │├──┼───┼─────────┼────┼────┼───┤│025 │u○○│96年5月4日被害人上│9983 │萬泰商銀│96年5 ││ │ │網聊天詐騙集團誘惑│19983 │東門分行│月4日 ││ │ │渠援交先試探是否為│ │000-0000│ ││ │ │警察,叫被害人在 │ │0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就把 │ │(人頭戶1│ ││ │ │錢匯入詐騙集團所指│ │1林世偉)│ ││ │ │定之人頭帳戶中。 │ │ │ │├──┼───┼─────────┼────┼────┼───┤│026 │甲u○│96年5月4日被害人接│20000 │第一商業│96年5 ││ │ │獲某某科技公司來電│5000 │銀行萬巒│月4日 ││ │ │稱中其公司為拓展業│ │分行7856│ ││ │ │務所舉辦的抽獎,被│ │0000000 │ ││ │ │害人不疑有他匯款25│ │(人頭戶2│ ││ │ │000元後始知遭騙。 │ │3谷山本)│ │├──┼───┼─────────┼────┼────┼───┤│027 │宇○○│96年5月4日被害人朋│100000 │高雄銀行│96年5 ││ │ │友遭詐騙集團詐騙,│ │市府分行│月4日 ││ │ │匯款後不夠錢,要被│ │000-0000│ ││ │ │害人先借10萬元給他│ │00000000│ ││ │ │,被害人依約匯款10│ │(人頭戶 │ ││ │ │萬後才知朋友係被詐│ │39林增盈│ ││ │ │騙集團所騙。 │ │) │ │├──┼───┼─────────┼────┼────┼───┤│028 │Q○○│96年5月4日被害人上│29983 │華南商業│96年5 ││ │ │網聊天詐騙集團誘惑│ │銀行復興│月5日 ││ │ │渠援交先試探是否為│ │分行008-│ ││ │ │警察,叫被害人在AT│ │00000000│ ││ │ │M轉帳按密碼就把錢 │ │9686(人 │ ││ │ │匯入詐騙集團所指定│ │頭戶13賴│ ││ │ │之人頭帳戶中。 │ │俊祥) │ │├──┼───┼─────────┼────┼────┼───┤│029 │S○○│被害人哥哥於96年5 │29983 │合作金庫│96年5 ││ │ │月5日上網聊天,詐 │ │商業銀行│月5日 ││ │ │騙集團誘惑渠援交先│ │三民分行│ ││ │ │試探是否為警察,叫│ │000-0000│ ││ │ │被害人在ATM轉帳按 │ │00000000│ ││ │ │密碼就把其帳戶內款│ │5(人頭戶│ ││ │ │項轉出至人頭帳戶中│ │14郭源彰│ ││ │ │,後於5月7日借用被│ │) │ ││ │ │害人之卡片再匯款一│ │ │ ││ │ │筆29983元至詐騙集 │ │ │ ││ │ │團帳戶中。 │ │ │ │├──┼───┼─────────┼────┼────┼───┤│030 │壬○○│96年5月5日被害人於│7983 │華南商業│96年5 ││ │ │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女│5429 │銀行復興│月5日 ││ │ │子,該女子誘惑渠援│9983 │分行008-│ ││ │ │交或出遊,雙方約地│ │00000000│ ││ │ │點見面,見面前對方│ │9686(人 │ ││ │ │要先試探是否為警察│ │頭戶13賴│ ││ │ │,叫被害人在ATM前 │ │俊祥) │ ││ │ │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 │ │ ││ │ │確認身分,被害人使│ │ │ ││ │ │用郵局提款卡依約按│ │ │ ││ │ │完詐騙集團之指定號│ │ │ ││ │ │碼後錢就轉入詐騙集│ │ │ ││ │ │團人頭帳戶中,後發│ │ │ ││ │ │現錢無法回沖回帳戶│ │ │ ││ │ │始知遭騙。 │ │ │ │├──┼───┼─────────┼────┼────┼───┤│031 │辰○○│96年5月5日起被害人│30000 │台北富邦│96年5 ││ │ │於網路上認識一位暱│ │銀行高雄│月5日 ││ │ │稱「陳雅」女子,其│ │分行012-│ ││ │ │於網路內自稱經濟有│ │00000000│ ││ │ │困難,需向被害人借│ │9271(人 │ ││ │ │錢應急,被害人用自│ │頭戶12林│ ││ │ │己的郵局提款卡匯出│ │世偉) │ ││ │ │1筆後,發覺該女子 │ │ │ ││ │ │食髓知味繼續借款,│ │ │ ││ │ │被害人開始不從,該│ │ │ ││ │ │女子就不曾回電了,│ │ │ ││ │ │此時始知遭騙。 │ │ │ │├──┼───┼─────────┼────┼────┼───┤│032 │t○○│96年5月6日被害人上│10000 │台北富邦│96年5 ││ │ │網聊天詐騙集團誘惑│52000 │銀行高雄│月6日 ││ │ │渠援交先試探是否為│ │分行012-│ ││ │ │警察,叫被害人在 │ │0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就把 │ │9271(人 │ ││ │ │錢匯入詐騙集團所指│ │頭戶12林│ ││ │ │定之人頭帳戶中。 │ │世偉) │ │├──┼───┼─────────┼────┼────┼───┤│033 │甲己○│96年5月6日被害人於│29983 │華南商業│96年5 ││ │ │網路上認識一女子,│ │銀行復興│月6日 ││ │ │聊天一陣子後該女子│ │分行008-│ ││ │ │向其稱其抽中該公司│ │00000000│ ││ │ │所辦抽獎中二獎金新│ │9686(人 │ ││ │ │台幣129 萬元,對方│ │頭戶13賴│ ││ │ │以要先確認身分方式│ │俊祥) │ ││ │ │要被害人至提款機確│ │ │ ││ │ │認方式,被害人以合│ │ │ ││ │ │作金庫銀行提款卡依│ │ │ ││ │ │照對方指示操作後匯│ │ │ ││ │ │出10元,再叫對方依│ │ │ ││ │ │此操作另一組密碼後│ │ │ ││ │ │帳戶中被轉走29983 │ │ │ ││ │ │元後始知遭詐騙。 │ │ │ │├──┼───┼─────────┼────┼────┼───┤│034 │x○○│96年5月7日被害人接│29983 │華南商業│96年5 ││ │ │獲詐騙集團簡訊誘惑│ │銀行復興│月7日 ││ │ │渠援交,便依約匯款│ │分行008-│ ││ │ │至其指定之人頭帳戶│ │00000000│ ││ │ │中,後來其未依約前│ │9686(人 │ ││ │ │來,於多日後對方再│ │頭戶13賴│ ││ │ │度來電稱其所匯之款│ │俊祥) │ ││ │ │項未收到,要其再多│ │ │ ││ │ │匯一次,被害人始知│ │ │ ││ │ │遭騙。 │ │ │ │├──┼───┼─────────┼────┼────┼───┤│035 │未○○│96年5月7日被害人接│45000 │台灣中小│96年5 ││ │ │獲詐騙集團電話恐嚇│ │企業銀行│月7日 ││ │ │要對其家人不利,詐│ │仁德分行│ ││ │ │騙集團能清楚說出家│ │000-0000│ ││ │ │中電話及住址,被害│ │0000000(│ ││ │ │人心生恐懼依約匯款│ │人頭戶16│ ││ │ │至其指定之人頭帳戶│ │吳國安) │ ││ │ │中被騙。 │ │ │ │├──┼───┼─────────┼────┼────┼───┤│036 │e○○│96年5月7日被害人於│3000 │合作金庫│96年5 ││ │ │網路SKYPE即時通中 │3000 │商業銀行│月7日 ││ │ │認識一名女子,該女│ │三民分行│ ││ │ │子誘惑渠援交或出遊│ │000-0000│ ││ │ │,但先試探是否為警│ │00000000│ ││ │ │察,叫被害人在ATM │ │5(人頭戶│ ││ │ │前依指示操作多次,│ │14郭源彰│ ││ │ │被害人使用台新及兆│ │) │ ││ │ │豐銀行提款卡依約操│ │ │ ││ │ │作後便將自己帳戶內│ │ │ ││ │ │的錢轉入人頭帳戶中│ │ │ ││ │ │二筆,共損失六千元│ │ │ │├──┼───┼─────────┼────┼────┼───┤│037 │U○○│96年5月8日被害人接│40000 │台灣土地│96年5 ││ │ │獲詐騙集團騙稱其為│80000 │銀行大社│月8日 ││ │ │地下錢莊,其哥哥在│ │分行005-│ ││ │ │其手中揚言打斷其雙│ │00000000│ ││ │ │腳,要被害人匯款4 │ │6471(人 │ ││ │ │萬元至指定人頭帳戶│ │頭戶17莊│ ││ │ │,另一假人頭戶姓名│ │和璟) │ ││ │ │之男子稱其為地下錢│ │ │ ││ │ │莊老闆,要被害人再│ │ │ ││ │ │匯款8 萬元至該人頭│ │ │ ││ │ │帳戶中,後求證家人│ │ │ ││ │ │始知遭騙 │ │ │ │├──┼───┼─────────┼────┼────┼───┤│038 │寅○○│96年5月8日被害人上│16000 │彰化商業│96年5 ││ │ │網聊天詐騙集團誘惑│ │銀行屏東│月8日 ││ │ │渠援交先試探是否為│ │分行009-│ ││ │ │警察,叫被害人在AT│ │00000000│ ││ │ │M轉帳按密碼就把存 │ │950800( │ ││ │ │款轉出人頭帳戶中,│ │人頭戶18│ ││ │ │再佯稱渠電腦程式庫│ │劉佳育) │ ││ │ │被弄壞並要求再匯款│ │ │ ││ │ │,被害人心生畏懼再│ │ │ ││ │ │匯款至其他人頭帳戶│ │ │ ││ │ │中 │ │ │ │├──┼───┼─────────┼────┼────┼───┤│039 │酉○○│96年5月8日被害人接│55000 │彰化銀行│96年5 ││ │ │獲一位自稱道上跑路│ │屏東分行│月8日 ││ │ │的兄弟,因急須偷渡│ │000-0000│ ││ │ │費用,向被害人恐嚇│ │00000000│ ││ │ │拿出50萬否則對其與│ │00(人頭 │ ││ │ │家人不利,被害人心│ │戶18劉佳│ ││ │ │生恐懼,經討價還價│ │育) │ ││ │ │後,被害人匯款5500│ │ │ ││ │ │0元,回到家後發覺 │ │ │ ││ │ │有破綻,始知遭騙。│ │ │ │├──┼───┼─────────┼────┼────┼───┤│040 │辛○○│96年5月9日被害人接│10000 │高雄銀行│96年5 ││ │ │獲詐騙集團電話稱其│ │屏東分行│月9日 ││ │ │為黑道大哥要對自己│ │000-0000│ ││ │ │不利,被害人心生恐│ │00000000│ ││ │ │懼依約匯款至其指定│ │(人頭戶1│ ││ │ │的人頭帳戶中,後又│ │8劉佳育)│ ││ │ │接獲其再次來電稱被│ │ │ ││ │ │害人報警使其匯款帳│ │ │ ││ │ │戶遭警示,內有款項│ │ │ ││ │ │無法領出要被害人賠│ │ │ ││ │ │償,被害人始報警才│ │ │ ││ │ │知遭騙。 │ │ │ │├──┼───┼─────────┼────┼────┼───┤│041 │甲a○│96年5月9日被害人接│1.20000 │1.高雄銀│96年5 ││ │ │獲詐騙電話來電稱為│ │行屏東分│月9日 ││ │ │其朋友,因有困難缺│2.50000 │行016-21│ ││ │ │錢要其匯款給他,後│ │00000000│ ││ │ │食髓知味再度來電要│ │46 (人頭│ ││ │ │五萬元,被害人依約│ │戶18劉佳│ ││ │ │匯款後致電其朋友發│ │育) │ ││ │ │現被騙。 │ │ │ ││ │ │ │ │2.楠梓右│ ││ │ │ │ │昌郵局7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0│ │├──┼───┼─────────┼────┼────┼───┤│042 │地○○│96年5月10日被害人 │7000 │台北富邦│96年5 ││ │ │於網路聊天室認識一│ │銀行港都│月10日││ │ │位暱稱「林藍藍」女│ │分行012-│ ││ │ │子,其向被害人細說│ │00000000│ ││ │ │自己目前處境及身世│ │9408(人 │ ││ │ │多可憐博取同情,被│ │頭戶28陳│ ││ │ │害人一時不察,借出│ │進瑞) │ ││ │ │7000元後,該女子食│ │ │ ││ │ │髓知味要繼續借錢,│ │ │ ││ │ │被害人發覺有異,不│ │ │ ││ │ │依請求,該女子就不│ │ │ ││ │ │曾出現於聊天室中,│ │ │ ││ │ │被害人始知遭騙。 │ │ │ │├──┼───┼─────────┼────┼────┼───┤│043 │n○○│96年5月10日起被害 │5000 │台北富邦│96年5 ││ │ │人於網路上認識一位│ │銀行港都│月10日││ │ │女子,其於網路內自│ │分行012-│ ││ │ │稱經濟有困難身世可│ │00000000│ ││ │ │憐,須向被害人借錢│ │9408(人 │ ││ │ │應急,被害人用自己│ │頭戶28陳│ ││ │ │的第一商銀提款卡匯│ │進瑞) │ ││ │ │出五千元借她後,發│ │ │ ││ │ │覺該女子食髓知味繼│ │ │ ││ │ │續借款,被害人開始│ │ │ ││ │ │不從,該女子就不曾│ │ │ ││ │ │回電,始知遭騙。 │ │ │ │├──┼───┼─────────┼────┼────┼───┤│044 │C○○│96年5月10日被害人 │1元 │台北富邦│96年5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銀行港都│月10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分行012-│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被 │ │9408(人 │ ││ │ │害人遂匯款1 元至詐│ │頭戶28陳│ ││ │ │騙集團指定帳戶內。│ │進瑞) │ │├──┼───┼─────────┼────┼────┼───┤│045 │丁○○│96年5月14日被害人 │10000 │新竹商業│96年5 ││ │ │接獲一位自稱為道上│20000 │銀行鳳山│月10日││ │ │竹聯幫之兄弟,因奉│ │分行052-│96年5 ││ │ │他人之命拿別人10萬│ │00000000│月11日││ │ │元對被害人及家人不│ │3763(人 │ ││ │ │利,被害人心生恐懼│ │頭戶20楊│ ││ │ │,匯款30000元,回 │ │偉斌) │ ││ │ │到家後覺得有破綻始│ │ │ ││ │ │知遭騙。 │ │ │ │├──┼───┼─────────┼────┼────┼───┤│046 │b○○│96年5月11日被害人 │15000 │新竹商業│96年5 ││ │ │接獲一名綽號阿文自│ │銀行鳳山│月11日││ │ │稱四海幫分子來電恐│ │分行052-│ ││ │ │嚇對其家人不利,被│ │00000000│ ││ │ │害人心生畏懼依其指│ │3763(人 │ ││ │ │示帳戶匯款。 │ │頭戶20楊│ ││ │ │ │ │偉斌) │ │├──┼───┼─────────┼────┼────┼───┤│047 │甲F○│被害人於96年5 月10│20000 │新竹商業│96年5 ││ │ │日接獲一位自稱竹聯│ │銀行鳳山│月11日││ │ │幫兄弟奉他人命拿別│ │分行052-│ ││ │ │人十萬元對被害人及│ │00000000│ ││ │ │家人不利,被害人心│ │3763(人 │ ││ │ │生恐懼,匯款30000 │ │頭戶20楊│ ││ │ │元後因身上錢不夠向│ │偉斌) │ ││ │ │我借2 萬元匯至其指│ │ │ ││ │ │定人頭帳戶,其回家│ │ │ ││ │ │後發覺有異始知遭騙│ │ │ ││ │ │。 │ │ │ ││ │ │ │ │ │ │├──┼───┼─────────┼────┼────┼───┤│048 │甲地○│96年5月11日被害人 │30000 │楠梓右昌│96年5 ││ │ │接獲一位女子來電自│ │郵局700-│月11日││ │ │稱其朋友「靜文」稱│ │00000000│ ││ │ │急須用錢要借3萬元 │ │397974( │ ││ │ │應急,被害人不疑有│ │人頭戶18│ ││ │ │他,將款項用兒子曾│ │-1蔡宗勇│ ││ │ │冠傑台中商銀提款卡│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匯進其指定帳戶中,│ │ │ ││ │ │匯款後連絡該位同學│ │ │ ││ │ │稱無此事始知遭騙。│ │ │ │├──┼───┼─────────┼────┼────┼───┤│049 │甲卯○│96年5月14日被害人 │1.21000 │1.高雄鼓│96年5 ││ │ │遭詐騙集團假借新光│2.43100 │岩郵局70│月14日││ │ │銀行經理之人詐騙可│ 50000 │0-000000│ ││ │ │提供貸款,騙被害人│3.40000 │00000000│ ││ │ │不斷以不同名目要求│ 21324 │(人頭戶 │ ││ │ │匯款否則無法貸款,│ 50000 │42-3孫福│ ││ │ │被害人不疑有他匯款│ │川) │ ││ │ │多次,損失225424元│ │2.郵局7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人頭戶4│ ││ │ │ │ │2-4吳宛 │ ││ │ │ │ │倫) │ ││ │ │ │ │3.聯邦商│ ││ │ │ │ │銀803-08│ ││ │ │ │ │00000000│ ││ │ │ │ │29 │ │├──┼───┼─────────┼────┼────┼───┤│050 │甲Z○│96年5月14日被害人 │30000 │台灣土地│96年5 ││ │ │接獲一位自稱為道上│ │銀行鳳山│月14日││ │ │四海幫之兄弟,因奉│ │分行005-│ ││ │ │他人之命拿別人200 │ │00000000│ ││ │ │萬元對被害人及家人│ │6373(人 │ ││ │ │不利,被害人心生恐│ │頭戶22陳│ ││ │ │懼,匯款30000元, │ │勤奇) │ ││ │ │回到家後覺得有破綻│ │ │ ││ │ │始知遭騙。 │ │ │ │├──┼───┼─────────┼────┼────┼───┤│051 │甲G○│96年5月15日被害人 │12029 │華南商業│96年5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銀行復興│月15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分行008-│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000000│ ││ │ │ATM轉帳把存款匯入 │ │9686(人 │ ││ │ │詐騙集團所指定之人│ │頭戶13賴│ ││ │ │頭帳戶中。 │ │俊祥) │ │├──┼───┼─────────┼────┼────┼───┤│052 │w○○│96年5月16日被害人 │1.38700 │1.台灣土│96年5 ││ │ │接獲自稱家嘉美珠寶│ │地銀行鳳│月16日││ │ │工作來電稱其中該公│2.60000 │山分行00│ ││ │ │司2獎129萬,領取前│ │0-000000│ ││ │ │需先匯6萬元做愛心 │ │636373( │ ││ │ │才可領中獎款項,後│ │人頭戶22│ ││ │ │對方留中獎查詢電話│ │陳勤奇) │ ││ │ │要被害人回撥後再度│ │ │ ││ │ │匯一筆跨行手續費才│ │2.台灣土│ ││ │ │可領取,隔日發現中│ │地銀行屏│ ││ │ │獎金額未匯入始知遭│ │東分行00│ ││ │ │騙。 │ │0-000000│ ││ │ │ │ │526269( │ ││ │ │ │ │人頭戶22│ ││ │ │ │ │-1陳治豪│ │├──┼───┼─────────┼────┼────┼───┤│053 │甲W○│96年5月15日被害人 │1元 │上海商業│96年5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銀行屏東│月16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分行 │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0-0000│ ││ │ │ATM轉帳把存款匯入 │ │00000000│ ││ │ │詐騙集團所指定之人│ │657(人頭│ ││ │ │頭帳戶中。被害人遂│ │戶24陳治│ ││ │ │匯款1 元至指定帳戶│ │豪) │ ││ │ │。 │ │ │ ││ │ │ │ │ │ │├──┼───┼─────────┼────┼────┼───┤│054 │甲午○│96年5月17日被害人 │1.29987 │1.台北富│96年5 ││ │ │上網購物買Wii遊戲 │ 100000│邦銀行苓│月17日││ │ │機被詐騙集團來電稱│2.29987 │雅分行01│ ││ │ │要至ATM 先匯款至指│ 100000│0-000000│ ││ │ │定人頭帳戶才可以得│3.29987 │063745( │ ││ │ │到標得之物品,被害│ 100000│人頭戶27│ ││ │ │人匯款後再度接到賣│共匯6筆 │趙志峰) │ ││ │ │家蘭電稱其所匯款項│總金額 │2.台北富│ ││ │ │未入帳,並再佯稱渠│399961元│邦銀行港│ ││ │ │電腦程式庫被弄壞並│ │都分行01│ ││ │ │要求再匯款,被害人│ │0-000000│ ││ │ │心生畏懼再匯款至其│ │019408( │ ││ │ │他人頭戶中。 │ │人頭戶陳│ ││ │ │ │ │進瑞) │ ││ │ │ │ │3.聯邦商│ ││ │ │ │ │銀屏東分│ ││ │ │ │ │行803-07│ ││ │ │ │ │00000000│ ││ │ │ │ │35(人頭 │ ││ │ │ │ │戶29鄭凱│ ││ │ │ │ │元) │ ││ │ │ │ │4.新光商│ ││ │ │ │ │銀東嘉義│ ││ │ │ │ │分行103-│ ││ │ │ │ │00000000│ ││ │ │ │ │12241(人│ ││ │ │ │ │頭戶30謝│ ││ │ │ │ │建良) │ │├──┼───┼─────────┼────┼────┼───┤│055 │h○○│96年5月17日被害人 │1.23456 │1.上海商│96年5 ││ │ │上網標得一只隨身碟│ │業銀行屏│月17日││ │ │,隔日有一男子自稱│2.29983 │東分行01│ ││ │ │財政部官員來電稱所│ │0-000000│ ││ │ │匯款項已遭警方鎖定│3.29983 │00000000│ ││ │ │,為自清避免遭監管│ │7(人頭戶│ ││ │ │,被害人依其指示至│ │24陳治豪│ ││ │ │提款機操作後發現帳│ │) │ ││ │ │戶中短少23456元, │ │2.聯邦商│ ││ │ │後詐騙集團以各種理│ │業銀行屏│ ││ │ │由要被害人包含試轉│ │東分行80│ ││ │ │自己帳戶及領錢自存│ │0-000000│ ││ │ │入人頭帳戶中,後覺│ │192135( │ ││ │ │遭詐騙。 │ │人頭戶29│ ││ │ │ │ │鄭凱元) │ ││ │ │ │ │3.台灣新│ ││ │ │ │ │光商銀東│ ││ │ │ │ │嘉義簡易│ ││ │ │ │ │型分行1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056 │己○○│96年5月19日被害人 │1.21900 │1.上海商│96年5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業銀行屏│月17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2.3000 │東分行01│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4953 │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被 │ │00000000│ ││ │ │害人以自己郵局提款│ │7(人頭戶│ ││ │ │,按完後就把存款轉│ │24陳治豪│ ││ │ │出人頭帳戶中,被害│ │) │ ││ │ │人並未發覺帳戶內錢│ │2.台北富│ ││ │ │已遭轉出,察覺後已│ │邦銀行港│ ││ │ │來不及。 │ │都分行01│ ││ │ │ │ │0-000000│ ││ │ │ │ │019408( │ ││ │ │ │ │人頭戶陳│ ││ │ │ │ │進瑞) │ │├──┼───┼─────────┼────┼────┼───┤│057 │甲z○│96年5月17日被害人 │1983 │上海商業│96年5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19983 │銀行屏東│月17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分行011-│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被 │ │0000000(│ ││ │ │害人以自己合作金庫│ │人頭戶24│ ││ │ │銀行提款卡按完後就│ │陳治豪) │ ││ │ │把存款1983元轉出人│ │ │ ││ │ │頭帳戶中,對方再來│ │ │ ││ │ │電說沒有成功要被害│ │ │ ││ │ │人再試一次,試完發│ │ │ ││ │ │現帳戶又短少19983 │ │ │ ││ │ │元後被害人已知遭詐│ │ │ ││ │ │騙。 │ │ │ │├──┼───┼─────────┼────┼────┼───┤│058 │甲申○│96年5月18日被害人 │20000 │台灣土地│96年5 ││ │ │接到一通自稱銀行信│ │銀行鳳山│月18日││ │ │用卡委外催繳公司稱│ │分行005-│ ││ │ │一筆信用卡刷卡費用│ │00000000│ ││ │ │未繳,因當時被害人│ │6373(人 │ ││ │ │也有一筆卡帳未繳,│ │頭戶22陳│ ││ │ │且對方來電口氣很兇│ │勤奇) │ ││ │ │並帶有恐嚇口吻,當│ │ │ ││ │ │時未查證銀行下,遂│ │ │ ││ │ │依其指定帳戶,用自│ │ │ ││ │ │己的中國信託高雄分│ │ │ ││ │ │行提款卡匯一筆2 萬│ │ │ ││ │ │元至指定人頭帳戶中│ │ │ ││ │ │,事後查證遭詐騙。│ │ │ │├──┼───┼─────────┼────┼────┼───┤│059 │甲寅○│96年5月起被害人於 │1.15000 │1.台灣新│96年5 ││ │ │網路上認識一位自稱│ │光商業銀│月18日││ │ │「陳佳宜」女子,其│2.18000 │行東嘉義│起 ││ │ │於網路內自稱台灣人│ │簡易型分│ ││ │ │去大陸工作,因不順│3.25000 │行103-06│ ││ │ │利須向被害人借錢應│ │00000000│ ││ │ │急,被害人用自己台│ │241(人頭│ ││ │ │灣中小企銀匯出三筆│ │戶30謝建│ ││ │ │後,發現該女子食髓│ │良) │ ││ │ │知味繼續借款,被害│ │2.大社郵│ ││ │ │人開始不從,該女子│ │局700-00│ ││ │ │就不曾回電,此時始│ │00000000│ ││ │ │知遭騙。 │ │4018(人 │ ││ │ │ │ │頭戶37李│ ││ │ │ │ │原偉) │ ││ │ │ │ │3.德高厝│ ││ │ │ │ │郵局700-│ ││ │ │ │ │00000000│ ││ │ │ │ │131749( │ ││ │ │ │ │人頭戶63│ ││ │ │ │ │陳菁怡) │ │├──┼───┼─────────┼────┼────┼───┤│060 │k○○│96年5月13日被害人 │26180 │萬泰商銀│96年5 ││ │ │上網購得一件衣服,│3618 │永康分行│月18日││ │ │並已付款成功,於96│20749 │000-0000│96年5 ││ │ │年5月18日接獲自稱 │ │00000000│月19日││ │ │Yahoo公司的人來電 │ │(人頭戶 │ ││ │ │稱係分期付款,被害│ │77李福安│ ││ │ │人一時不察就依其指│ │) │ ││ │ │示前往提款機用其郵│ │ │ ││ │ │局卡片操作完,發覺│ │ │ ││ │ │帳戶中短少26180元 │ │ │ ││ │ │,對方說錢卡於機器│ │ │ ││ │ │內,需借用一張高於│ │ │ ││ │ │現額的提款卡才可將│ │ │ ││ │ │該筆款項回沖還給被│ │ │ ││ │ │害人,被害人再用其│ │ │ ││ │ │中國信託提款卡片試│ │ │ ││ │ │後,帳戶又短少2074│ │ │ ││ │ │9元後始知遭詐騙。 │ │ │ │├──┼───┼─────────┼────┼────┼───┤│061 │y○○│96年5月19日被害人 │10989 │台北富邦│96年5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銀行苓雅│月19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分行012-│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被 │ │3745(人 │ ││ │ │害人以自己郵局提款│ │頭戶27趙│ ││ │ │卡按完後就把存款 │ │志峰) │ ││ │ │10989元轉出人頭帳 │ │ │ ││ │ │戶中,再佯稱渠電話│ │ │ ││ │ │故障要其再轉帳一次│ │ │ ││ │ │回沖,被害人發覺以│ │ │ ││ │ │遭詐騙不回應。 │ │ │ │├──┼───┼─────────┼────┼────┼───┤│062 │涂昭延│96年5月19日被害人 │1.20345 │1.台北富│96年5 ││ │ │接獲詐騙集團來電稱│ │邦銀行港│月19日││ │ │有一筆款項匯錯至被│2.30000 │都分行01│ ││ │ │害人帳戶中要求歸還│ │0-000000│ ││ │ │該筆款項,被害人一│ │019408( │ ││ │ │時不察匯款歸還款項│ │人頭戶28│ ││ │ │,並因遭詐騙集團騙│ │陳進瑞) │ ││ │ │稱第一筆所匯款項未│ │ │ ││ │ │成功要求做另一次匯│ │2.新光商│ ││ │ │款至人頭帳戶中始知│ │銀東嘉義│ ││ │ │遭詐騙。 │ │分行103-│ ││ │ │ │ │00000000│ ││ │ │ │ │12241(人│ ││ │ │ │ │頭戶30謝│ ││ │ │ │ │建良) │ │├──┼───┼─────────┼────┼────┼───┤│063 │甲m○│96年5月20日被害人 │9983 │新光商銀│96年5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9983 │東嘉義分│月20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行103-06│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000000│ ││ │ │ATM轉帳把錢匯入詐 │ │241(人頭│ ││ │ │騙集團所指定之人頭│ │戶30謝建│ ││ │ │帳戶中。 │ │良) │ │├──┼───┼─────────┼────┼────┼───┤│064 │丙○○│96年5月21日被害人 │29976 │台灣銀行│96年5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新營分行│月21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000-0000│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000000│ ││ │ │ATM按詐欺集團所指 │ │(人頭戶3│ ││ │ │示的號碼後,發現錢│ │3王俊弘)│ ││ │ │已經轉帳入詐騙集團│ │ │ ││ │ │所指定之人頭帳戶中│ │ │ │├──┼───┼─────────┼────┼────┼───┤│065 │午○○│96年5月21日被害人 │40881 │萬泰商銀│96年5 ││ │ │接獲詐騙集團謊稱之│ │永康分行│月21日││ │ │前網路交易之賣家要│ │000-0000│ ││ │ │退款轉帳給被害人,│ │00000000│ ││ │ │指示被害人至網路銀│ │(人頭戶7│ ││ │ │行操作後被轉走存款│ │7李福安)│ ││ │ │,被害人始知遭騙。│ │ │ │├──┼───┼─────────┼────┼────┼───┤│066 │甲L○│96年5月21日被害人 │16962 │萬泰商銀│96年5 ││ │ │上網購物被賣家來電│12136 │永康分行│月21日││ │ │稱要取消其每月約定│ │000-0000│ ││ │ │轉帳,被害人信以為│ │00000000│ ││ │ │真至提款機操作取消│ │(人頭戶7│ ││ │ │約定轉帳,其依約後│ │7李福安)│ ││ │ │輸入詐騙集團所稱之│ │ │ ││ │ │數字後,錢就被轉出│ │ │ ││ │ │至詐騙集團所指定之│ │ │ ││ │ │帳戶內。 │ │ │ │├──┼───┼─────────┼────┼────┼───┤│067 │申○○│96年5月20日被害人 │10000 │台灣銀行│96年5 ││ │ │接獲一位自稱「文仔│ │新營分行│月21日││ │ │」來電稱自己出事,│ │000-0000│ ││ │ │被害人一時不察,誤│ │00000000│ ││ │ │為自己同學真的出事│ │(人頭戶3│ ││ │ │於5月21日匯10000元│ │3王俊弘)│ ││ │ │至詐騙集團帳戶內,│ │ │ ││ │ │被害人後連絡該朋友│ │ │ ││ │ │發現無此事被騙。 │ │ │ │├──┼───┼─────────┼────┼────┼───┤│068 │甲f○│96年5月22日被害人 │25000 │高雄鼓岩│96年5 ││ │ │遭詐騙集團稱車子在│ │郵局700-│月22日││ │ │其手上,藉擄車勒贖│ │00000000│ ││ │ │方式要被害人匯款。│ │245241( │ ││ │ │ │ │人頭戶42│ ││ │ │ │ │-3孫福川│ ││ │ │ │ │) │ │├──┼───┼─────────┼────┼────┼───┤│069 │甲j○│96年5月22日被害人 │50000 │高雄鼓岩│96年5 ││ │ │遭詐騙集團稱車子在│ │郵局700-│月24日││ │ │其手上,藉擄車勒贖│ │00000000│ ││ │ │方式要被害人匯款。│ │245241( │ ││ │ │ │ │人頭戶42│ ││ │ │ │ │-3孫福川│ ││ │ │ │ │) │ │├──┼───┼─────────┼────┼────┼───┤│070 │d○○│96年5月24日被害人 │30000 │左營郵局│96年5 ││ │ │朋友遭假中獎真詐財│ │000-0000│月24日││ │ │方式詐騙,因沒錢向│ │00000000│ ││ │ │被害人借款3萬元匯 │ │11(人頭 │ ││ │ │至人頭帳戶中。 │ │戶35石美│ ││ │ │ │ │漢) │ │├──┼───┼─────────┼────┼────┼───┤│071 │甲K○│96年5月25日被害人 │10000 │聯邦商業│96年5 ││ │ │上網瀏覽網路上貸款│28000 │銀行田心│月25日││ │ │訊息,並留資料於網│30000 │分行803-│ ││ │ │路上,次日有人電話│ │00000000│ ││ │ │告知可幫忙貸款,被│ │3129(人 │ ││ │ │害人不疑有他,依對│ │頭戶42-5│ ││ │ │方指示匯款多筆包括│ │高政義) │ ││ │ │保險費、審核費用、│ │ │ ││ │ │金管會查核費用等多│ │ │ ││ │ │筆款項,後因發現所│ │ │ ││ │ │匯款項越來越多,且│ │ │ ││ │ │所貸款項均未下來始│ │ │ ││ │ │知遭詐騙集團詐騙。│ │ │ │├──┼───┼─────────┼────┼────┼───┤│072 │甲Y○│96年5月25日被害人 │2983 │大社郵局│96年5 ││ │ │接獲一女子來電誘惑│ │000-0000│月25日││ │ │渠援交或出遊,雙方│ │00000000│ ││ │ │約地點見面,見面前│ │18(人頭 │ ││ │ │對方要先試探是否為│ │戶37李源│ ││ │ │警察,叫被害人在AT│ │偉) │ ││ │ │M前依詐騙集團指示 │ │ │ ││ │ │操作確認身分,被害│ │ │ ││ │ │人使用中國信託提款│ │ │ ││ │ │卡依約操作後便將自│ │ │ ││ │ │己帳戶內的錢轉入人│ │ │ ││ │ │頭帳戶中1筆。 │ │ │ │├──┼───┼─────────┼────┼────┼───┤│073 │O○○│96年5月25日被害人 │29122 │大社郵局│96年5 ││ │ │於YAHOO拍賣網路上 │ │000-0000│月25日││ │ │購得一件標價3000元│ │00000000│ ││ │ │牛仔褲,賣方要求被│ │18(人頭 │ ││ │ │害人至提款機前操作│ │戶37李源│ ││ │ │一組號碼29加身分證│ │偉) │ ││ │ │號碼前3碼做為買家 │ │ │ ││ │ │識別,被害人依其指│ │ │ ││ │ │示操作提款機後發現│ │ │ ││ │ │帳戶中短少29122元 │ │ │ ││ │ │,被害人要求退款,│ │ │ ││ │ │賣方要被害人再以高│ │ │ ││ │ │於所匯款項之另一提│ │ │ ││ │ │款卡回沖款項即可退│ │ │ ││ │ │還該筆錢,被害人始│ │ │ ││ │ │知遭詐騙。 │ │ │ │├──┼───┼─────────┼────┼────┼───┤│074 │A○○│96年5月25日被害人 │30000 │左營郵局│96年5 ││ │ │接獲一位自稱道上跑│ │000-0000│月25日││ │ │路的兄弟,因急須跑│ │00000000│ ││ │ │路費,向被害人恐嚇│ │11(人頭 │ ││ │ │拿出3萬元否則對其 │ │戶35石美│ ││ │ │及家人不利,被害人│ │漢) │ ││ │ │心生恐懼,經討價還│ │ │ ││ │ │價後被害人叫其妻丁│ │ │ ││ │ │郡匯款三萬元,回家│ │ │ ││ │ │後發現有破綻始知遭│ │ │ ││ │ │騙。 │ │ │ │├──┼───┼─────────┼────┼────┼───┤│075 │r○○│96年5月26日被害人 │1.3000 │1.聯邦商│96年5 ││ │ │接到詐騙集團電話恐│2.15069 │銀屏東分│月26日││ │ │嚇手中有家中資料要│ │行803-07│ ││ │ │對其家人不利,被害│ │00000000│ ││ │ │人因心生恐懼依約匯│ │56(人頭 │ ││ │ │款至其指定之人頭帳│ │戶38李玟│ ││ │ │戶,後因詐騙集團多│ │臻) │ ││ │ │次食髓知味後始知被│ │2.高雄銀│ ││ │ │騙。 │ │行市府分│ ││ │ │ │ │行016-23│ ││ │ │ │ │00000000│ ││ │ │ │ │05 │ │├──┼───┼─────────┼────┼────┼───┤│076 │癸○○│96年5月26日被害人 │1.9983 │1.聯邦商│96年5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2.1000 │銀屏東分│月26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4000 │行803-07│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000000│ ││ │ │ATM轉帳把錢匯入詐 │ │56(人頭 │ ││ │ │騙集團所指定之人頭│ │戶38李玟│ ││ │ │帳戶中,後詐騙集團│ │臻) │ ││ │ │再度來電稱要退還所│ │2.台北富│ ││ │ │匯款項,要求被害人│ │邦商銀永│ ││ │ │準備一張內有五位數│ │康分行01│ ││ │ │卡片才可將金額退回│ │0-000000│ ││ │ │,被害人一時不察再│ │105417( │ ││ │ │度被詐騙另一筆款項│ │人頭戶38│ ││ │ │時始知被騙。 │ │-1楊長榮│ │├──┼───┼─────────┼────┼────┼───┤│077 │甲S○│96年5月27日被害人 │1.29983 │1.大社郵│96年5 ││ │ │接到詐騙集團電話恐│2.29983 │局700-00│月27日││ │ │嚇其有欠一筆款項已│ 20000 │00000000│ ││ │ │交由該集團處理,電│3.10000 │4018(人 │ ││ │ │話中恐嚇被害人歸還│ │頭戶37李│ ││ │ │該筆款項,被害人因│ │源偉) │ ││ │ │心生恐懼依約匯款至│ │2.高雄銀│ ││ │ │指定之人頭帳戶,後│ │行市府分│ ││ │ │因知無此事始知被騙│ │行016-23│ ││ │ │ │ │00000000│ ││ │ │ │ │05(人頭 │ ││ │ │ │ │戶39林增│ ││ │ │ │ │盈) │ │├──┼───┼─────────┼────┼────┼───┤│078 │R○○│96年5月27日被害人 │29987 │高雄銀行│96年5 ││ │ │於網路SKYPE即時通 │29987 │市府分行│月27日││ │ │認識一女子誘惑渠援│ │000-0000│ ││ │ │交或出遊,但先試探│ │00000000│ ││ │ │是否為警察,叫被害│ │(人頭戶3│ ││ │ │人在ATM前依指示操 │ │9林增盈)│ ││ │ │作多次,被害人使用│ │ │ ││ │ │郵局及國泰世華提款│ │ │ ││ │ │卡依約操作後便將自│ │ │ ││ │ │己帳戶內的錢轉入人│ │ │ ││ │ │頭帳戶中二筆。 │ │ │ │├──┼───┼─────────┼────┼────┼───┤│079 │甲宇○│96年5月27日被害人 │11822 │高雄銀行│96年5 ││ │ │上網「苗栗聊天室」│ │市府分行│月27日││ │ │有一女子詐騙集團誘│ │000-0000│ ││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00000000│ ││ │ │為警察,要被害人在│ │(人頭戶3│ ││ │ │ATM前轉帳按密碼, │ │9林增盈)│ ││ │ │被害人依指示操作後│ │ │ ││ │ │發現帳戶短少11822 │ │ │ ││ │ │元後始知遭騙。 │ │ │ │├──┼───┼─────────┼────┼────┼───┤│080 │張建清│96年5月28日被害人 │50000 │日盛國際│96年5 ││ │之母 │媽媽接獲詐騙集團來│ │商業銀行│月28日││ │ │電稱其媳婦在其手上│ │台南分行│ ││ │ │要匯款才能將其放回│ │000-0000│ ││ │ │,但須先付其所欠款│ │00000000│ ││ │ │項五萬元,被害人媽│ │00(人頭 │ ││ │ │媽不疑有他,匯款後│ │戶37-1-1│ ││ │ │始知被騙。 │ │何修豪) │ │├──┼───┼─────────┼────┼────┼───┤│081 │甲H○│96年5月28日被害人 │30000 │日盛國際│96年5 ││ │ │接獲一位自稱其同學│ │商業銀行│月28日││ │ │黃于琁來電稱急需用│ │台南分行│ ││ │ │錢需借三萬元應急,│ │000-0000│ ││ │ │被害人不疑有他匯款│ │00000000│ ││ │ │後連絡此位同學稱無│ │00(人頭 │ ││ │ │此事方知遭騙。 │ │戶37-1-1│ ││ │ │ │ │何修豪) │ │├──┼───┼─────────┼────┼────┼───┤│082 │甲庚○│96年5月28日被害人 │5987 │高雄銀行│96年5 ││ │ │於網路SKYPE即時通 │2983 │市府分行│月28日││ │ │認識一名自稱小小之│ │000-0000│ ││ │ │女子誘惑渠援交或出│ │00000000│ ││ │ │遊,但先試探是否為│ │(人頭戶3│ ││ │ │警察,叫被害人在 │ │9林增盈)│ ││ │ │ATM 前依指示操作多│ │ │ ││ │ │次,被害人使用合作│ │ │ ││ │ │金庫銀行提款卡依約│ │ │ ││ │ │操作後便將自己帳戶│ │ │ ││ │ │內的錢轉入人頭帳戶│ │ │ ││ │ │中。 │ │ │ │├──┼───┼─────────┼────┼────┼───┤│083 │甲k○│96年5月28日被害人 │30000 │第一商銀│96年5 ││ │ │接獲兩名自稱道上竹│ │麻豆分行│月28日││ │ │聯幫兄弟稱有人拿錢│ │000-0000│ ││ │ │要擺平被害人,被害│ │0000000(│ ││ │ │人恐懼匯款三萬元,│ │人頭戶37│ ││ │ │對方要求繼續匯款否│ │-1-1何修│ ││ │ │則對其不利,被害人│ │豪) │ ││ │ │叫家人報案始知遭騙│ │ │ │├──┼───┼─────────┼────┼────┼───┤│084 │甲b○│96年5月29日被害人 │20000 │第一商銀│96年5 ││ │ │接獲詐騙集團謊稱其│ │灣內分行│月29日││ │ │女兒車禍住院需付醫│ │000-0000│ ││ │ │藥費用,被害人害怕│ │0000000(│ ││ │ │女兒安危,匯款至詐│ │人頭戶44│ ││ │ │欺集團指定帳戶而被│ │孫福川) │ ││ │ │騙取金額。 │ │ │ │├──┼───┼─────────┼────┼────┼───┤│085 │庚○○│96年5月30日被害人 │1.10000 │1.大社郵│96年5 ││ │ │接到詐騙集團電話恐│ │局700-00│月30日││ │ │嚇其子欠地下錢莊前│2.15000 │00000000│ ││ │ │,目前人在該集團手│ │4018(人 │ ││ │ │中,並於電話中聽到│3.18000 │頭戶37李│ ││ │ │呼叫聲,被害人因心│ │源偉) │ ││ │ │生恐懼依約匯款至指│ │2.第一商│ ││ │ │定人頭帳戶中,後因│ │銀麻豆分│ ││ │ │知無此事始知被騙。│ │行007-62│ ││ │ │ │ │00000000│ ││ │ │ │ │9(人頭戶│ ││ │ │ │ │37-1-1何│ ││ │ │ │ │修豪) │ ││ │ │ │ │3.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 ││ │ │ │ │行新竹分│ ││ │ │ │ │行016-23│ ││ │ │ │ │00000000│ ││ │ │ │ │05 │ │├──┼───┼─────────┼────┼────┼───┤│086 │甲D○│96年5月30日被害人 │1.29987 │1.高雄銀│96年5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29987 │行市府分│月30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行016-23│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2.54000 │00000000│ ││ │ │ATM轉帳按詐欺集團 │ 100000│05(人頭 │ ││ │ │所稱密碼後便轉出一│ │戶39林增│ ││ │ │筆錢,被害人見錢轉│ │盈) │ ││ │ │出後詐騙集團再度來│ │2.彰化商│ ││ │ │電稱需將現金全數領│ │銀高雄分│ ││ │ │出匯至另一指定人頭│ │行009-81│ ││ │ │帳戶內才可將該筆款│ │00000000│ ││ │ │項回沖還給被害人,│ │0600(人 │ ││ │ │被害人一直重覆此動│ │頭戶39-1│ ││ │ │作後始知被騙。 │ │蔡敏男) │ │├──┼───┼─────────┼────┼────┼───┤│087 │甲丙○│96年5月31日被害人 │1.117 │1.大社郵│96年5 ││ │ │接到詐騙集團來電謊│ 23473 │局700-00│月31日││ │ │稱其資料外洩遭冒用│2.3000 │00000000│ ││ │ │,要其到ATM確認有 │ │4018(人 │ ││ │ │無遭盜領,被害人一│ │頭戶37李│ ││ │ │時不察依照詐騙集團│ │源偉) │ ││ │ │指示按一組密碼後被│ │2.合作金│ ││ │ │發現帳戶內錢短少,│ │庫商銀萬│ ││ │ │其再度來電要求被害│ │丹分行00│ ││ │ │人至另一提款機再操│ │0-000000│ ││ │ │作一次便可回充先前│ │0000000 │ ││ │ │所匯款項轉回,詐騙│ │(人頭戶3│ ││ │ │集團食髓知味多次要│ │7-3楊景 │ ││ │ │求被害人辦理後,被│ │泰) │ ││ │ │害人始知被騙。 │ │ │ │├──┼───┼─────────┼────┼────┼───┤│088 │甲N○│96年6月1日被害人接│30000 │高雄銀行│96年6 ││ │ │到詐騙集團恐嚇說其│ │營業部 │月1日 ││ │ │有欠一筆款項已交由│ │000-0000│ ││ │ │該集團處理,於電話│ │00000000│ ││ │ │中恐嚇被害人歸還該│ │(人頭戶4│ ││ │ │筆款項,被害人因心│ │1林來成)│ ││ │ │生恐懼依約匯款至指│ │ │ ││ │ │定人頭帳戶中,後因│ │ │ ││ │ │知無此事始知被騙。│ │ │ │├──┼───┼─────────┼────┼────┼───┤│089 │H○○│被害人於96年6月1日│2010 │復興路郵│96年6 ││ │ │接獲擄鴿勒贖者稱鴿│ │局700-00│月1日 ││ │ │子在其手上,要求被│ │00000000│ ││ │ │害人匯款2010元,被│ │1705(人 │ ││ │ │害人匯款後發現被擄│ │頭戶45-1│ ││ │ │鴿子未回報警。 │ │蔡敏男) │ │├──┼───┼─────────┼────┼────┼───┤│090 │甲r○│96年6月3日被害人上│1990 │日盛商銀│96年6 ││ │ │網聊天遭詐騙集團誘│ │前金分行│月3日 ││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000-0000│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確認 │ │00(人頭 │ ││ │ │身分,被害人依約郵│ │戶43孫福│ ││ │ │局提款卡按後就把存│ │川) │ ││ │ │款1990元轉至人頭帳│ │ │ ││ │ │戶中。 │ │ │ │├──┼───┼─────────┼────┼────┼───┤│091 │W○○│96年6月6日被害人上│1.12206 │1.日盛商│96年6 ││ │ │網聊天詐騙集團誘惑│ 15983 │銀前金分│月6日 ││ │ │渠援交先試探是否為│ │行815-01│ ││ │ │警察,叫被害人在AT│2.123 │00 00000│ ││ │ │M轉帳把錢匯入詐騙 │ │851 00( │ ││ │ │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 │人頭戶43│ ││ │ │戶內。 │ │孫福川) │ ││ │ │ │ │2.高雄五│ ││ │ │ │ │塊厝郵局│ ││ │ │ │ │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84 │ │├──┼───┼─────────┼────┼────┼───┤│092 │P○○│96年6月6日被害人接│1.120000│1.聯邦商│96年6 ││ │ │獲詐騙集團假借合利│ │業銀行鳳│月6日 ││ │ │珠寶公司電話通知中│2.100000│山分行02│ ││ │ │該公司二獎獎金港幣│ │00000000│ ││ │ │三十萬元,幾經電話│3.340000│35(人頭 │ ││ │ │連繫後,詐騙集團以│ │戶49林金│ ││ │ │預繳信用金、認購公│ │鳳) │ ││ │ │司基金、手續費等,│ │2.日盛商│ ││ │ │騙被害人以ATM及臨 │ │銀前金分│ ││ │ │櫃匯款至指定人頭帳│ │行019010│ ││ │ │戶中始知被騙。 │ │00000000│ ││ │ │ │ │(人頭戶4│ ││ │ │ │ │3孫福川)│ ││ │ │ │ │3.中國信│ ││ │ │ │ │託商銀90│ ││ │ │ │ │00000000│ ││ │ │ │ │06 │ │├──┼───┼─────────┼────┼────┼───┤│093 │甲o○│96年6月6日被害人於│10 │聯邦商業│96年6 ││ │ │網路080聊天室中認 │3010 │銀行鳳山│月6日 ││ │ │識一名女子,該女子│ │分行0285│ ││ │ │誘惑渠援交或出遊,│ │00000000│ ││ │ │雙方約在永和SOGO見│ │(人頭戶4│ ││ │ │面,見面前對方要先│ │9林金鳳)│ ││ │ │試探是否為警察,叫│ │ │ ││ │ │被害人在ATM前依詐 │ │ │ ││ │ │騙集團指示操作多次│ │ │ ││ │ │,被害人使用中國信│ │ │ ││ │ │託提款卡依約操作後│ │ │ ││ │ │便將自己帳戶內的錢│ │ │ ││ │ │轉入人頭帳戶中二筆│ │ │ │├──┼───┼─────────┼────┼────┼───┤│094 │甲宙○│96年6月6日被害人上│25026 │日盛商銀│96年6 ││ │ │網「流星花園」聊天│ │前金分行│月6日 ││ │ │詐騙集團誘惑渠援交│ │000-0000│ ││ │ │先試探是否為警察,│ │00000000│ ││ │ │叫被害人在ATM轉帳 │ │00(人頭 │ ││ │ │按密碼,被害人以自│ │戶43孫福│ ││ │ │己郵局提款卡按完後│ │川) │ ││ │ │就把存款25026元轉 │ │ │ ││ │ │出人頭帳戶中,再佯│ │ │ ││ │ │稱渠電腦故障要其再│ │ │ ││ │ │轉帳一次做回沖,被│ │ │ ││ │ │害人已知遭詐騙不回│ │ │ ││ │ │應對方。 │ │ │ │├──┼───┼─────────┼────┼────┼───┤│095 │甲P○│96年6月7日被害人於│1.1000 │1.第一商│96年6 ││ │ │網路聊天室認識一位│ 84000 │銀前鎮分│月7日 ││ │ │自稱可提供六合彩號│2.30000 │行007-71│ ││ │ │碼之人,被害人於當│ 20000 │00000000│ ││ │ │日即被通知中四星彩│3.57000 │8(人頭戶│ ││ │ │二千多萬元,幾經電│4.74000 │64-2廖敏│ ││ │ │話連繫後,詐騙集團│ 26000 │華) │ ││ │ │以預繳信用金、認購│ │2.中國信│ ││ │ │公司基金、手續費等│ │託商銀高│ ││ │ │,騙被害人以ATM匯 │ │雄分行82│ ││ │ │款共七次損失292000│ │0-000000│ ││ │ │ │ │96800(人│ ││ │ │ │ │頭戶64-3│ ││ │ │ │ │陳孟樺) │ ││ │ │ │ │3.台北富│ ││ │ │ │ │邦商銀安│ ││ │ │ │ │平分行01│ ││ │ │ │ │0-000000│ ││ │ │ │ │030922( │ ││ │ │ │ │人頭戶64│ ││ │ │ │ │-4李瑞雄│ │├──┼───┼─────────┼────┼────┼───┤│096 │甲戌○│96年6月7日被害人於│22997 │日盛商銀│96年6 ││ │ │網路SKYPE即時通認 │ │前金分行│月7日 ││ │ │識一名自稱安琪之女│ │000-0000│ ││ │ │子誘惑渠援交或出遊│ │00000000│ ││ │ │,但先試探是否為警│ │00(人頭 │ ││ │ │察,叫被害人在ATM │ │戶43孫福│ ││ │ │前依指示操作多次,│ │川) │ ││ │ │被害人使用台灣企銀│ │ │ ││ │ │銀行提款卡依約操作│ │ │ ││ │ │後便將自己帳戶內的│ │ │ ││ │ │錢轉入人頭帳戶中。│ │ │ │├──┼───┼─────────┼────┼────┼───┤│097 │天○○│96年6月7日被害人上│10000 │日盛商銀│96年6 ││ │ │網聊天詐騙集團誘惑│20000 │前金分行│月7日 ││ │ │渠援交或出遊,但先│50000 │000-0000│ ││ │ │試探是否為警察,叫│ │00000000│96年6 ││ │ │被害人在ATM轉帳按 │ │00(人頭 │月8日 ││ │ │密碼,被害人不從,│ │戶43孫福│ ││ │ │便有一男子來電恐嚇│ │川) │ ││ │ │如不付款要對其及家│ │ │ ││ │ │人不利,因對方知其│ │ │ ││ │ │家中住哪,被害人心│ │ │ ││ │ │生恐懼後匯款三筆至│ │ │ ││ │ │指定帳戶,後因對方│ │ │ ││ │ │食髓知味要其再匯款│ │ │ ││ │ │,被害人不理,就未│ │ │ ││ │ │再來電。 │ │ │ │├──┼───┼─────────┼────┼────┼───┤│098 │甲T○│96年6月8日被害人遭│53400 │楠梓郵局│96年6 ││ │ │詐騙集團以假中獎真│ │000-0000│月8日 ││ │ │詐財方式詐騙,要渠│ │00000000│ ││ │ │去匯款至指定帳戶,│ │85(人頭 │ ││ │ │被害人依約匯款後始│ │戶36黃成│ ││ │ │知被騙。 │ │志) │ │├──┼───┼─────────┼────┼────┼───┤│099 │甲A○│96年6月6日被害人上│28000 │中國信託│96年6 ││ │ │網聊天詐騙集團誘惑│5000 │商業銀行│月9日 ││ │ │渠援交先試探是否為│5000 │高雄分行│ ││ │ │警察,叫被害人在AT│ │000-0000│ ││ │ │M轉帳把錢匯入詐騙 │ │00000000│ ││ │ │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 │(人頭戶6│ ││ │ │戶內。 │ │4-3陳孟 │ ││ │ │ │ │樺) │ │├──┼───┼─────────┼────┼────┼───┤│100 │甲辛○│96年6月8日被害人於│30000 │高雄林華│96年6 ││ │ │YAHOO拍賣網路上得 │15000 │郵局700-│月9日 ││ │ │標一本5萬元的SOGO │ │00000000│ ││ │ │禮券,被害人以為確│ │693120( │ ││ │ │得標,便依指示匯款│ │人頭戶28│ ││ │ │至指定之陳進瑞帳戶│ │-1陳進瑞│ ││ │ │,匯款後對方不斷變│ │) │ ││ │ │更說詞來騙被害人稱│ │ │ ││ │ │已寄出所得標貨物,│ │ │ ││ │ │被害人始知遭詐騙集│ │ │ ││ │ │團以假得標向被害人│ │ │ ││ │ │誆稱已得標貨品,於│ │ │ ││ │ │詐騙後賣家便關機不│ │ │ ││ │ │回應,被害人始知遭│ │ │ ││ │ │詐騙。 │ │ │ │├──┼───┼─────────┼────┼────┼───┤│101 │巳○○│被害人於96年6月9日│5000 │大眾商業│96年6 ││ │ │接獲詐騙集團來電稱│ │銀行鳳山│月9日 ││ │ │要對其不利,詐騙集│ │分行814-│ ││ │ │團以恐嚇口吻要被害│ │00000000│ ││ │ │人匯款,被害人害怕│ │1926(人 │ ││ │ │故匯款5000元後,詐│ │頭戶50林│ ││ │ │騙集團復來電要求再│ │金鳳) │ ││ │ │匯款,被害人始知遭│ │ │ ││ │ │騙 │ │ │ │├──┼───┼─────────┼────┼────┼───┤│102 │甲戊○│96年6月9日被害人上│1.30000 │1.台北富│96年6 ││ │ │網聊天詐騙集團誘惑│ 14000 │邦銀行永│月10日││ │ │渠援交先試探是否為│ 15000 │康分行01│ ││ │ │警察,叫被害人在AT│2.8000 │0-000000│ ││ │ │M轉帳按密碼就把其 │ 22000 │945726( │ ││ │ │帳戶內款項轉出至人│ │人頭戶 │ ││ │ │頭帳戶中,被害人試│ │64-8孫福│ ││ │ │後發覺被騙,但對方│ │川) │ ││ │ │詐騙集團再以恐嚇口│ │2.中國國│ ││ │ │吻叫其匯款,被害人│ │際商業銀│ ││ │ │再匯一筆之後始知被│ │行017-00│ ││ │ │騙。 │ │00000000│ ││ │ │ │ │5 │ │├──┼───┼─────────┼────┼────┼───┤│103 │m○○│96年6月10日被害人 │2730 │高雄林華│96年6 ││ │ │於YAHOO拍賣網路上 │ │郵局700-│月10日││ │ │得標三千元SOGO禮券│ │00000000│ ││ │ │,被害人以為確得標│ │693120( │ ││ │ │,便依指示匯款至指│ │人頭戶28│ ││ │ │定之陳進瑞帳戶,匯│ │-1陳進瑞│ ││ │ │款後對方不斷變更說│ │) │ ││ │ │詞來騙被害人稱已寄│ │ │ ││ │ │出所得標貨物,被害│ │ │ ││ │ │人始知遭詐騙集團以│ │ │ ││ │ │假得標向被害人誆稱│ │ │ ││ │ │已得標貨品,於詐騙│ │ │ ││ │ │後賣家便關機不回應│ │ │ ││ │ │,被害人始知遭詐騙│ │ │ │├──┼───┼─────────┼────┼────┼───┤│104 │陳謝美│96年6月10日被害人 │5460 │高雄林華│96年6 ││ │ 雲│於YAHOO拍賣網路上 │ │郵局700-│月10日││ │ │得標SOGO禮券,被害│ │00000000│ ││ │ │人以為確得標,便依│ │693120(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陳│ │人頭戶28│ ││ │ │進瑞帳戶,匯款後對│ │-1陳進瑞│ ││ │ │方不斷變更說詞來騙│ │) │ ││ │ │被害人稱已寄出所得│ │ │ ││ │ │標貨物,被害人始知│ │ │ ││ │ │遭詐騙集團以假得標│ │ │ ││ │ │向被害人誆稱已得標│ │ │ ││ │ │貨品,於詐騙後賣家│ │ │ ││ │ │便關機不回應,被害│ │ │ ││ │ │人始知遭詐騙。 │ │ │ │├──┼───┼─────────┼────┼────┼───┤│105 │i○○│96年6月11日被害人 │13688 │高雄林華│96年6 ││ │ │於YAHOO拍賣網路上 │ │郵局700-│月11日││ │ │得標SOGO禮券,被害│ │00000000│ ││ │ │人以為確得標,便依│ │693120(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陳│ │人頭戶28│ ││ │ │進瑞帳戶,匯款後對│ │-1陳進瑞│ ││ │ │方不斷變更說詞來騙│ │) │ ││ │ │被害人稱已寄出所得│ │ │ ││ │ │標貨物,被害人始知│ │ │ ││ │ │遭詐騙集團以假得標│ │ │ ││ │ │向被害人誆稱已得標│ │ │ ││ │ │貨品,於詐騙後賣家│ │ │ ││ │ │便關機不回應,被害│ │ │ ││ │ │人始知遭詐騙。 │ │ │ │├──┼───┼─────────┼────┼────┼───┤│106 │F○○│96年6月12日被害人 │225000 │高雄林華│96年6 ││ │ │於YAHOO拍賣網路上 │ │郵局700-│月12日││ │ │得標一本25萬元SOGO│ │00000000│ ││ │ │禮券,被害人以為確│ │693120( │ ││ │ │得標,便依指示匯款│ │人頭戶28│ ││ │ │至指定之陳進瑞帳戶│ │-1陳進瑞│ ││ │ │,匯款後對方不斷變│ │) │ ││ │ │更說詞來騙被害人稱│ │ │ ││ │ │已寄出所得標貨物,│ │ │ ││ │ │被害人始知遭詐騙集│ │ │ ││ │ │團以假得標向被害人│ │ │ ││ │ │誆稱已得標貨品,於│ │ │ ││ │ │詐騙後賣家便關機不│ │ │ ││ │ │回應,被害人始知遭│ │ │ ││ │ │詐騙。 │ │ │ │├──┼───┼─────────┼────┼────┼───┤│107 │v○○│96年6月12日被害人 │4550 │高雄林華│96年6 ││ │ │於YAHOO拍賣網路上 │ │郵局700-│月12日││ │ │得標五千元SOGO禮券│ │00000000│ ││ │ │,被害人以為確得標│ │693120( │ ││ │ │,便依指示匯款至指│ │人頭戶28│ ││ │ │定之陳進瑞帳戶,匯│ │-1陳進瑞│ ││ │ │款後對方不斷變更說│ │) │ ││ │ │詞來騙被害人稱已寄│ │ │ ││ │ │出所得標貨物,被害│ │ │ ││ │ │人始知遭詐騙集團以│ │ │ ││ │ │假得標向被害人誆稱│ │ │ ││ │ │已得標貨品,於詐騙│ │ │ ││ │ │後賣家便關機不回應│ │ │ ││ │ │,被害人始知遭詐騙│ │ │ │├──┼───┼─────────┼────┼────┼───┤│108 │甲丁○│96年6月12日被害人 │29987 │新竹國際│96年6 ││ │ │上網得標一組墨水夾│ │商業銀行│月12日││ │ │,當天有一男子來電│ │八德分行│ ││ │ │告知匯錯款項入被害│ │000-0000│ ││ │ │人帳戶,要被害人歸│ │0000000(│ ││ │ │還此款項,對方因說│ │人頭戶64│ ││ │ │出得標金額及帳號,│ │-5羅仕鎮│ ││ │ │使被害人信以為真,│ │) │ ││ │ │以自己郵局提款卡至│ │ │ ││ │ │提款機依指示操作後│ │ │ ││ │ │發覺帳戶中短少2998│ │ │ ││ │ │7元,始知遭詐騙。 │ │ │ │├──┼───┼─────────┼────┼────┼───┤│109 │甲酉○│96年6月13日被害人 │12489 │德高厝郵│96年6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12489 │局700-00│月13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00000000│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1749(人 │ ││ │ │ATM轉帳按密碼,被 │ │頭戶63陳│ ││ │ │害人以自己台北富邦│ │菁怡) │ ││ │ │銀行提款卡按完後就│ │ │ ││ │ │把存款10989元轉出 │ │ │ ││ │ │人頭帳戶中,對方再│ │ │ ││ │ │佯稱電腦故障,要其│ │ │ ││ │ │再轉帳一次做回沖,│ │ │ ││ │ │被害人始知遭詐騙。│ │ │ │├──┼───┼─────────┼────┼────┼───┤│110 │J○○│96年6月13日被害人 │29122 │德高厝郵│96年6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局700-00│月13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00000000│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1749(人 │ ││ │ │ATM轉帳按密碼,被 │ │頭戶63陳│ ││ │ │害人以自己台北富邦│ │菁怡) │ ││ │ │銀行提款卡按完後就│ │ │ ││ │ │把存款12489元轉出 │ │ │ ││ │ │人頭帳戶中,對方再│ │ │ ││ │ │來電說未成功,要被│ │ │ ││ │ │害人再試一次,試完│ │ │ ││ │ │帳戶又短少12489元 │ │ │ ││ │ │後,被害人始知遭詐│ │ │ ││ │ │騙。 │ │ │ │├──┼───┼─────────┼────┼────┼───┤│111 │Y○○│96年6月14日被害人 │1.62966 │1.阿蓮郵│96年6 ││ │ │於網路SKYPE上認識 │ │局700-01│月14日││ │ │一位自稱於香港賽馬│2.2000 │00000000│ ││ │ │會工作之男子,假借│ │6861(人 │ ││ │ │合資買香港六合彩,│ │頭戶64鄭│ ││ │ │於後電話連繫被害人│ │明徨) │ ││ │ │聲稱中四星彩需手續│ │2.第一商│ ││ │ │費等,騙被害人匯款│ │業銀行前│ ││ │ │二次共損失82966元 │ │鎮分行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人頭戶64│ ││ │ │ │ │-2廖敏華│ │├──┼───┼─────────┼────┼────┼───┤│112 │甲c○│96年6月13日被害人 │5221 │新竹國際│96年6 ││ │ │上網購得一台電鍋,│24360 │商業銀行│月14日││ │ │隔日 (14日)自稱YAH│ │八德分行│ ││ │ │OO公司的人來電稱匯│ │000-0000│ ││ │ │款為分期付款,被害│ │0000000(│ ││ │ │人一時不察依其指示│ │人頭戶64│ ││ │ │前往提款機用其郵局│ │-5羅仕鎮│ ││ │ │卡片操作完,發覺帳│ │) │ ││ │ │戶中短少5221元,對│ │ │ ││ │ │方說錢卡於機器中,│ │ │ ││ │ │須借用一張高於現額│ │ │ ││ │ │的提款卡才能將該筆│ │ │ ││ │ │款項回沖還給被害人│ │ │ ││ │ │,被害人再借用其同│ │ │ ││ │ │學許秋萍的郵局卡片│ │ │ ││ │ │試後又短少24360元 │ │ │ ││ │ │,始知遭騙。 │ │ │ │├──┼───┼─────────┼────┼────┼───┤│113 │沈趙如│96年6月14日被害人 │40000 │第一商業│96年6 ││ │ 寧│於網路聊天室認識一│ │銀行前鎮│月14日││ │ │位自稱香港賽馬會員│ │分行007-│ ││ │ │工,說該公司為打擊│ │00000000│ ││ │ │台灣地下六合彩,向│ │538(人頭│ ││ │ │被害人騙稱有名牌可│ │戶64-2廖│ ││ │ │中獎,被害人過幾天│ │敏華) │ ││ │ │後該人向其稱中獎一│ │ │ ││ │ │千多萬,要被害人匯│ │ │ ││ │ │款才可將獎金領回,│ │ │ ││ │ │被害人匯款後對方以│ │ │ ││ │ │更多不同理由要被害│ │ │ ││ │ │人匯款,被害人不從│ │ │ ││ │ │始知遭騙。 │ │ │ │├──┼───┼─────────┼────┼────┼───┤│114 │X○○│96年6月16日被害人 │2345 │德高厝郵│96年6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局700-00│月14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00000000│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1749(人 │ ││ │ │ATM轉帳按密碼,被 │ │頭戶63陳│ ││ │ │害人以自己第一商銀│ │菁怡) │ ││ │ │提款卡按完後就把存│ │ │ ││ │ │款2345元轉出人頭帳│ │ │ ││ │ │戶中,對方再佯稱電│ │ │ ││ │ │腦故障要其再轉帳一│ │ │ ││ │ │次做回沖,被害人方│ │ │ ││ │ │知遭詐騙。 │ │ │ │├──┼───┼─────────┼────┼────┼───┤│115 │甲E○│被害人於96.9.15接 │300000 │六龜郵局│96年6 ││ │ │獲詐騙集團假借台北│ │000-0000│月15日││ │ │地方法院通知,謊稱│ │00000000│ ││ │ │其涉及多起人頭詐欺│ │76 │ ││ │ │案見,要求其將資金│ │(人頭戶5│ ││ │ │交待清楚,並將錢存│ │8簡明舜)│ ││ │ │入國家監管帳戶清查│ │ │ ││ │ │,被害人信以為真,│ │ │ ││ │ │匯款款項遭騙。 │ │ │ │├──┼───┼─────────┼────┼────┼───┤│116 │q○○│96年6月16日被害人 │4999 │合作金庫│96年6 ││ │ │上網聊天 (6k聊天室│ │商業銀行│月15日││ │ │)詐騙集團誘惑渠援 │ │路竹分行│ ││ │ │交先試探是否為警察│ │000-0000│ ││ │ │,叫被害人在ATM轉 │ │00000000│ ││ │ │帳按密碼,被害人以│ │4(人頭戶│ ││ │ │自己復華商銀提款卡│ │55趙文男│ ││ │ │按完後就把4999元轉│ │) │ ││ │ │出人頭帳戶,對方再│ │ │ ││ │ │佯稱電腦故障要其再│ │ │ ││ │ │轉帳一次做回沖,被│ │ │ ││ │ │害人方知遭詐騙。 │ │ │ │├──┼───┼─────────┼────┼────┼───┤│117 │甲w○│96年6月16日被害人 │1.29983 │1.合作金│96年6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庫商業銀│月16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2.1000 │行路竹分│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39000 │行006-03│ ││ │ │ATM依詐騙集團指示 │ │00000000│ ││ │ │操作多次,便將自己│ │(人頭戶5│ ││ │ │帳戶內的錢轉入人頭│ │5趙文男)│ ││ │ │帳戶內。 │ │ │ ││ │ │ │ │2.第一商│ ││ │ │ │ │業銀行前│ ││ │ │ │ │鎮分行00│ ││ │ │ │ │0-000000│ ││ │ │ │ │58538(人│ ││ │ │ │ │頭戶64-2│ ││ │ │ │ │廖敏華) │ │├──┼───┼─────────┼────┼────┼───┤│118 │I○○│96年6月16日被害人 │4999 │合作金庫│96年6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商業銀行│月16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路竹分行│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006-03 3│ ││ │ │ATM依詐騙集團指示 │ │0000000 │ ││ │ │操作多次,便將自己│ │(人頭戶5│ ││ │ │帳戶內的錢轉入人頭│ │5趙文男)│ ││ │ │帳戶內。 │ │ │ │├──┼───┼─────────┼────┼────┼───┤│119 │玄○○│96年6月17日被害人 │4999 │中國國際│96年6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商業銀行│月17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三重埔分│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行804-01│ ││ │ │ATM轉帳按密碼,便 │ │00000000│ ││ │ │將自己帳戶內的錢轉│ │2500(人 │ ││ │ │入人頭帳戶內。 │ │頭戶57陳│ ││ │ │ │ │嘉華) │ │├──┼───┼─────────┼────┼────┼───┤│120 │宙○○│96年6月17日被害人 │4998 │國泰世華│96年6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商業銀行│月17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三重埔分│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行013-02│ ││ │ │ATM轉帳按密碼,被 │ │00000000│ ││ │ │害人不從,便有一男│ │28(人頭 │ ││ │ │子立即來電恐嚇如不│ │戶56陳嘉│ ││ │ │依指示會對其及家人│ │華) │ ││ │ │不利,被害人花錢消│ │ │ ││ │ │災故匯4998元轉入指│ │ │ ││ │ │定之人頭帳戶內。 │ │ │ │├──┼───┼─────────┼────┼────┼───┤│121 │甲x○│96年6月17日被害人 │10 │國泰世華│96年6 ││ │ │上奇摩網站購物平台│8998 │商業銀行│月18日││ │ │購得一台SONY手機,│ │三重埔分│ ││ │ │與賣家連繫後賣家給│ │行013-02│ ││ │ │一個帳號,被害人依│ │00000000│ ││ │ │約匯款,第一次沒匯│ │28(人頭 │ ││ │ │成,第二次匯款成功│ │戶56陳嘉│ ││ │ │後發現過很久貨品都│ │華) │ ││ │ │未寄到,經詢問賣家│ │ │ ││ │ │才知遭詐騙。 │ │ │ │├──┼───┼─────────┼────┼────┼───┤│122 │L○○│96年6月19日被害人 │9999 │國泰世華│96年6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 │商業銀行│月19日││ │ │誘惑渠援交先試探是│ │三重埔分│ ││ │ │否為警察,叫被害人│ │行013-02│ ││ │ │在ATM轉帳按密碼, │ │00000000│ ││ │ │被害人以自己日盛商│ │28(人頭 │ ││ │ │銀提款卡按完後就把│ │戶56陳嘉│ ││ │ │9999元轉出人頭帳戶│ │華) │ ││ │ │,對方再佯稱電腦故│ │ │ ││ │ │障要其再轉帳一次做│ │ │ ││ │ │回沖,被害人方知遭│ │ │ ││ │ │詐騙。 │ │ │ │├──┼───┼─────────┼────┼────┼───┤│123 │甲M○│96年6月16日被害人 │12012 │國泰世華│96年6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 │商業銀行│月19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三重埔分│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行013-02│ ││ │ │ATM轉帳按密碼,便 │ │00000000│ ││ │ │將自己帳戶內的錢轉│ │28(人頭 │ ││ │ │入人頭帳戶內。 │ │戶56陳嘉│ ││ │ │ │ │華) │ │├──┼───┼─────────┼────┼────┼───┤│124 │甲乙○│96年3-4月間被害人 │26000 │國泰世華│96年6 ││ │ │於網路上認識一自稱│ │商業銀行│月19日││ │ │朱珮璇之女子,該女│ │三重埔分│ ││ │ │藉口種種不順利欲跟│ │行013-02│ ││ │ │被害人借錢應急,被│ │00000000│ ││ │ │害人用自己郵局提款│ │28(人頭 │ ││ │ │卡匯出六筆後,該女│ │戶56陳嘉│ ││ │ │食髓知味繼續借款,│ │華) │ ││ │ │被害人開始不從,該│ │ │ ││ │ │女子就不曾回應,被│ │ │ ││ │ │害人此時方知遭騙。│ │ │ │├──┼───┼─────────┼────┼────┼───┤│125 │甲v○│96年6月21日被害人 │218000 │六龜郵局│96年6 ││ │ │接獲自稱法務部執處│30000 │000-0000│月20日││ │ │書記官來電稱其帳戶│ │00000000│ ││ │ │為人頭帳戶,需將錢│ │11(人頭 │ ││ │ │全數領出存入所謂安│ │戶63-1王│ ││ │ │全帳戶,被害人一時│ │將清) │ ││ │ │不察,匯款二筆入詐│ │ │ ││ │ │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 │ │ ││ │ │戶。 │ │ │ │├──┼───┼─────────┼────┼────┼───┤│126 │l○○│96年6月21日被害人 │24000 │德高厝郵│96年6 ││ │ │接獲詐騙集團假借和│ │局700-00│月21日││ │ │易珠寶公司電話通知│ │00000000│ ││ │ │中該公司二獎獎金12│ │1749(人 │ ││ │ │9萬元,幾經電話連 │ │頭戶63陳│ ││ │ │繫後,詐騙集團以預│ │菁怡) │ ││ │ │繳保證金來保留被害│ │ │ ││ │ │人中獎資料,騙被害│ │ │ ││ │ │人匯款24000元。 │ │ │ │├──┼───┼─────────┼────┼────┼───┤│127 │甲y○│96年6月25日被害人 │20000 │六龜郵局│96年6 ││ │ │於網路聊天室認識一│ │000-0000│月25日││ │ │位自稱香港賽馬會員│ │00000000│ ││ │ │工楊巧麗,其說該公│ │11(人頭 │ ││ │ │司為打擊台灣地下六│ │戶63-1王│ ││ │ │合彩,向被害人騙稱│ │將清) │ ││ │ │有名牌可中獎,要被│ │ │ ││ │ │害人投資二萬,被害│ │ │ ││ │ │人依指定帳號匯出後│ │ │ ││ │ │,過幾天該人向被害│ │ │ ││ │ │人稱中獎一千多萬,│ │ │ ││ │ │要被害人匯款才可將│ │ │ ││ │ │獎金領回,被害人始│ │ │ ││ │ │知遭詐騙。 │ │ │ │├──┼───┼─────────┼────┼────┼───┤│128 │甲V○│96年6月27日被害人 │1.30000 │1.台北富│96年6 ││ │ │上網聊天詐騙集團誘│2.10000 │邦商銀前│月27日││ │ │惑渠援交先試探是否│ 98000 │鎮分行01│ ││ │ │為警察,叫被害人在│ 2000 │0-000000│ ││ │ │ATM轉帳按密碼,便 │3.29983 │068340( │ ││ │ │將自己帳戶內的錢轉│4.29983 │人頭戶84│ ││ │ │入人頭帳戶內,詐騙│5.29983 │-1吳國榮│ ││ │ │集團多次來電說被害│ 29983 │) │ ││ │ │人匯款未成功要被害│ │2.第一銀│ ││ │ │人持續匯款。 │ │行岡山分│ ││ │ │ │ │行007-73│ ││ │ │ │ │00000000│ ││ │ │ │ │7(人頭戶│ ││ │ │ │ │84-1吳國│ ││ │ │ │ │榮) │ ││ │ │ │ │3.台灣郵│ ││ │ │ │ │政700-00│ ││ │ │ │ │00000000│ ││ │ │ │ │7249(人 │ ││ │ │ │ │頭戶84-2│ ││ │ │ │ │王羿凱) │ ││ │ │ │ │4.台灣郵│ ││ │ │ │ │政700-00│ ││ │ │ │ │00000000│ ││ │ │ │ │3099(人 │ ││ │ │ │ │頭戶84-3│ ││ │ │ │ │張秀傑) │ │├──┼───┼─────────┼────┼────┼───┤│129 │甲s○│96年6月27日被害人 │22000 │台北富邦│96年6 ││ │ │上網購買色情光碟,│ │商銀前鎮│月27日││ │ │詐騙集團誘被害人先│ │分行012-│ ││ │ │試探是否為警察,叫│ │00000000│ ││ │ │被害人在ATM轉帳按 │ │8340(人 │ ││ │ │密碼就把其帳戶內款│ │頭戶84曾│ ││ │ │項轉至人頭帳戶中,│ │國斌) │ ││ │ │詐騙集團並謊稱無法│ │ │ ││ │ │查出被害人是否為情│ │ │ ││ │ │治人員,要求領出現│ │ │ ││ │ │金匯款至其指定人頭│ │ │ ││ │ │帳戶,始知被騙。 │ │ │ │├──┼───┼─────────┼────┼────┼───┤│130 │甲子○│96年6月27日被害人 │4000 │台灣郵政│96年6 ││ │ │於網路PCHome聊天室│26000 │000-0000│月27日││ │ │認識一位暱稱李羽璐│ │00000000│ ││ │ │之女子,其向被害人│ │99(人頭 │ ││ │ │博取同情,被害人一│ │戶84-3張│ ││ │ │時不察借出兩筆款項│ │秀傑) │ ││ │ │後該女子食髓知味要│ │ │ ││ │ │繼續借款,被害人發│ │ │ ││ │ │覺有異不再借款,後│ │ │ ││ │ │才知遭詐騙。 │ │ │ │├──┼───┼─────────┼────┼────┼───┤│131 │甲q○│96年6月29日被害人 │1.33000 │1.台中福│96年6 ││ │ │接獲詐騙集團假借香│ │安郵局70│月29日││ │ │港嘉美珠寶公司杜佩│2.10000 │0-000000│ ││ │ │琪來電通知中該公司│ │00000000│ ││ │ │二獎獎金港幣30萬元│3.48000 │(人頭戶 │ ││ │ │,幾經電話連繫後,│ │70-1賴奕│ ││ │ │詐騙集團以預繳保證│ │承) │ ││ │ │金、認購公司基金、│ │2.彰化商│ ││ │ │手續費等,騙被害人│ │銀江翠分│ ││ │ │以ATM及臨櫃匯款共 │ │行008-96│ ││ │ │三次損失91000元。 │ │00000000│ ││ │ │ │ │8200(吳 │ ││ │ │ │ │宗吉) │ │├──┼───┼─────────┼────┼────┼───┤│132 │甲玄○│96年6月29日被害人 │9000 │第一銀行│96年6 ││ │ │於網路聊天室認識一│1000 │岡山分行│月29日││ │ │女子,該女誘惑援交│ │000-0000│ ││ │ │或出遊,雙方約地點│ │0000000(│ ││ │ │見面,見面前對方要│ │人頭戶84│ ││ │ │先試探是否為警察,│ │-1吳國榮│ ││ │ │叫被害人在ATM前依 │ │) │ ││ │ │詐騙集團指示操作確│ │ │ ││ │ │認身分,被害人使用│ │ │ ││ │ │第一商銀自存機存入│ │ │ ││ │ │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頭│ │ │ ││ │ │帳戶中2筆後發現該 │ │ │ ││ │ │女子仍未出現,始知│ │ │ ││ │ │遭詐騙。 │ │ │ │├──┼───┼─────────┼────┼────┼───┤│133 │E○○│96年6月29日被害人 │8998 │台灣郵政│96年6 ││ │ │上網「屏東夜語」聊│ │000-0000│月29日││ │ │天,詐騙集團誘惑渠│ │00000000│ ││ │ │援交先試探是否為警│ │60(人頭 │ ││ │ │察,叫被害人在ATM │ │戶84-4吳│ ││ │ │轉帳按密碼,被害人│ │國榮) │ ││ │ │以自己郵局提款卡按│ │ │ ││ │ │完後就把存款8998元│ │ │ ││ │ │轉出人頭帳戶中,再│ │ │ ││ │ │佯稱渠電腦故障要其│ │ │ ││ │ │再轉帳一次做回沖,│ │ │ ││ │ │被害人始知遭詐騙。│ │ │ │├──┼───┼─────────┼────┼────┼───┤│134 │甲g○│96年6月30日被害人 │9988 │台灣郵政│96年6 ││ │ │上YAHOO購物網購得 │ │000-0000│月30日││ │ │一件LV衣服並已付款│ │00000000│ ││ │ │9988成功,當日該賣│ │60(人頭 │ ││ │ │方稱該筆資料ATM轉 │ │戶84-4吳│ ││ │ │帳未成功要被害人再│ │國榮) │ ││ │ │匯款至另一帳戶,被│ │ │ ││ │ │害人不從,且貨品遲│ │ │ ││ │ │未送達,始知遭騙。│ │ │ │├──┼───┼─────────┼────┼────┼───┤│135 │甲d○│96年7月2日被害人於│20000 │六龜郵局│96年7 ││ │ │網路聊天室認識一位│ │000-0000│月2日 ││ │ │自稱香港賽馬會員工│ │00000000│ ││ │ │者,稱該公司為打擊│ │02(人頭 │ ││ │ │台灣地下六合彩,向│ │戶65王林│ ││ │ │被害人騙稱有明牌可│ │秋香) │ ││ │ │中獎,要被害人投資│ │ │ ││ │ │二萬,被害人依指定│ │ │ ││ │ │帳號匯款後,過幾天│ │ │ ││ │ │該人稱中獎一千多萬│ │ │ ││ │ │但須匯款才能將獎金│ │ │ ││ │ │領回,被害人始知遭│ │ │ ││ │ │詐騙。 │ │ │ │├──┼───┼─────────┼────┼────┼───┤│136 │鄭雅雯│96年7月5日被害人於│1.39600 │1.彰化商│96年7 ││ │ │網路聊天室認識一位│ 90000 │銀岡山分│月5日 ││ │ │自稱可提供香港六合│2.90000 │行009-65│ ││ │ │彩號碼者,被害人於│3.15000 │00000000│ ││ │ │當日即被通知中四星│ 100000│8700(人 │ ││ │ │彩二千多萬元,幾經│ 100000│頭戶74劉│ ││ │ │電話連繫後,詐騙集│4.50000 │秀麗) │ ││ │ │團以預繳信用金、認│ 10000 │2.台灣郵│ ││ │ │購公司基金、手續費│ │政700-02│ ││ │ │等,騙被害人以ATM │ │00000000│ ││ │ │及臨櫃匯款。 │ │0348(人 │ ││ │ │ │ │頭戶74-1│ ││ │ │ │ │羅任宏) │ ││ │ │ │ │3.富邦商│ ││ │ │ │ │銀高雄分│ ││ │ │ │ │行012-70│ ││ │ │ │ │00000000│ ││ │ │ │ │03(人頭 │ ││ │ │ │ │戶74-2王│ ││ │ │ │ │文志) │ ││ │ │ │ │4.富邦商│ ││ │ │ │ │銀永康分│ ││ │ │ │ │行012-73│ ││ │ │ │ │00000000│ ││ │ │ │ │60 │ │├──┼───┼─────────┼────┼────┼───┤│137 │子○○│96年7月5日被害人被│50000 │六龜郵局│96年7 ││ │ │網友以假投資方式詐│ │000-0000│月5日 ││ │ │財,被害人於7月5日│ │00000000│ ││ │ │匯款一筆五萬元到人│ │02(人頭 │ ││ │ │頭帳戶中,至今均未│ │戶65王林│ ││ │ │發現獲利,始知遭騙│ │秋香) │ │├──┼───┼─────────┼────┼────┼───┤│138 │甲O○│96年7月2日被害人於│20000 │台灣郵政│96年7 ││ │ │網路 (UT聊天室)認 │ │000-0000│月6日 ││ │ │識一位自稱香港賽馬│ │00000000│ ││ │ │會員工楊巧麗,稱該│ │48(人頭 │ ││ │ │公司為打擊台灣地下│ │戶74-1羅│ ││ │ │六合彩,向被害人騙│ │任宏) │ ││ │ │稱有明牌可中獎,要│ │ │ ││ │ │被害人投資二萬,被│ │ │ ││ │ │害人依指定帳號匯款│ │ │ ││ │ │後,過幾天該人稱中│ │ │ ││ │ │獎一千多萬但須匯款│ │ │ ││ │ │律師費、匯率差額及│ │ │ ││ │ │稅金等,才能將獎金│ │ │ ││ │ │領回,被害人始知遭│ │ │ ││ │ │詐騙。 │ │ │ │├──┼───┼─────────┼────┼────┼───┤│139 │o○○│96年7月7日被害人於│20000 │台灣郵政│96年7 ││ │ │網路聊天室認識一位│ │000-0000│月7日 ││ │ │自稱於香港六合彩公│ │00000000│ ││ │ │司上班之男子,假借│ │48(人頭 │ ││ │ │合資買香港六合彩,│ │戶74-1羅│ ││ │ │於後電話連繫被害人│ │任宏) │ ││ │ │聲稱中四星彩需手續│ │ │ ││ │ │費等,騙被害人臨櫃│ │ │ ││ │ │匯款一次。 │ │ │ │├──┼───┼─────────┼────┼────┼───┤│140 │j○○│96年7月9日被害人接│1.40000 │1.台灣郵│96年7 ││ │ │獲詐騙集團假借合利│ │政700-02│月9日 ││ │ │珠寶公司電話通知中│2.30000 │00000000│ ││ │ │該公司二獎獎金129 │ │0348(人 │ ││ │ │萬元,幾經電話連繫│3.40000 │頭戶74-1│ ││ │ │後,詐騙集團以預繳│ │羅任宏) │ ││ │ │信用金、認購公司基│ │ │ ││ │ │金、手續費等,騙被│ │2.安泰商│ ││ │ │害人以ATM及臨櫃匯 │ │銀816-00│ ││ │ │款共3次。 │ │00000000│ ││ │ │ │ │90500(人│ ││ │ │ │ │頭戶74-6│ ││ │ │ │ │甲天○) │ ││ │ │ │ │ │ ││ │ │ │ │3.台灣土│ ││ │ │ │ │地銀行00│ ││ │ │ │ │0-000000│ ││ │ │ │ │469035 │ │├──┼───┼─────────┼────┼────┼───┤│141 │K○○│96年7月11日被害人 │1.80496 │1.台中何│96年7 ││ │ │接獲詐騙集團假借合│ │厝郵局70│月11日││ │ │利珠寶公司電話通知│2.30000 │0-000000│ ││ │ │中該公司二獎獎金港│ 8000 │00000000│ ││ │ │幣三十萬元,幾經電│ 62000 │(人頭戶7│ ││ │ │話連繫後,詐騙集團│ │0邱士豪)│ ││ │ │以預繳信用金、認購│3.20000 │2.台中福│ ││ │ │公司基金、手續費等│ 38000 │安郵局70│ ││ │ │,騙被害人以ATM及 │ │0-000000│ ││ │ │臨櫃匯款至指定人頭│ │00000000│ ││ │ │帳戶中始知被騙。 │ │(人頭戶7│ ││ │ │ │ │0-1賴奕 │ ││ │ │ │ │承) │ ││ │ │ │ │3.永豐商│ ││ │ │ │ │銀苓雅分│ ││ │ │ │ │行172004│ ││ │ │ │ │00000000│ ││ │ │ │ │(人頭戶│ ││ │ │ │ │70-2陳錦│ ││ │ │ │ │明,此部│ ││ │ │ │ │分已經本│ ││ │ │ │ │院96年度│ ││ │ │ │ │簡字第45│ ││ │ │ │ │72號判決│ ││ │ │ │ │確定) │ │├──┼───┼─────────┼────┼────┼───┤│142 │甲甲○│96年7月11日被害人 │1.120000│1.台灣土│96年7 ││ │ │接獲詐騙集團假借合│ │地銀行05│月11日││ │ │利珠寶公司電話通知│2.100000│00000000│ ││ │ │中該公司二獎獎金港│ │35(人頭 │ ││ │ │幣三十萬元,幾經電│3.90000 │戶74-7陳│ ││ │ │話連繫後,詐騙集團│ │信全) │ ││ │ │以預繳信用金、認購│4.40000 │2.永豐商│ ││ │ │公司基金、手續費等│ │銀苓雅分│ ││ │ │,騙被害人以ATM及 │ │行172004│ ││ │ │臨櫃匯款至指定人頭│ │00000000│ ││ │ │帳戶中始知被騙。 │ │(人頭戶7│ ││ │ │ │ │0-2陳錦 │ ││ │ │ │ │明,此部│ ││ │ │ │ │分已經本│ ││ │ │ │ │院96年度│ ││ │ │ │ │簡字第45│ ││ │ │ │ │72號判決│ ││ │ │ │ │確定) │ ││ │ │ │ │3.京城商│ ││ │ │ │ │銀開元分│ ││ │ │ │ │行027220│ ││ │ │ │ │220678( │ ││ │ │ │ │人頭戶81│ ││ │ │ │ │楊碧華) │ │├──┼───┼─────────┼────┼────┼───┤│143 │V○○│96年7月11日被害人 │1.20000 │1.安泰商│96年7 ││ │ │於網路聊天室認識一│ │銀816-00│月11日││ │ │位自稱香港賽馬會員│2.70024 │00000000│ ││ │ │工者,稱可知六合彩│ │500(人頭│ ││ │ │明牌,被害人不疑有│ │戶74-6陳│ ││ │ │他匯款二萬元入詐騙│ │錦明) │ ││ │ │集團指示的帳戶,於│ │2.台灣銀│ ││ │ │7月16日再度接獲來 │ │行博愛分│ ││ │ │電告知被害人稱中獎│ │行004-11│ ││ │ │2000多萬,被害人再│ │00000000│ ││ │ │於當日匯款70024元 │ │38( 人頭│ ││ │ │後始知遭詐騙。 │ │戶71陳信│ ││ │ │ │ │全) │ │├──┼───┼─────────┼────┼────┼───┤│144 │甲丑○│96年7月3日被害人接│100000 │永豐商銀│96年7 ││ │ │獲詐騙集團假借合利│ │苓雅分行│月11日││ │ │珠寶公司電話通知中│ │000-0000│ ││ │ │該公司二獎獎金129 │ │00000000│ ││ │ │萬元,幾經電話連繫│ │11(人頭 │ ││ │ │後,詐騙集團以預繳│ │戶70-2陳│ ││ │ │信用金、認購公司基│ │錦明,此│ ││ │ │金、手續費等,騙被│ │部分已經│ ││ │ │害人於7月11日以ATM│ │本院96年│ ││ │ │及臨櫃匯款至指定人│ │度簡字第│ ││ │ │頭帳戶中始知被騙。│ │4572號判│ ││ │ │ │ │決確定) │ │├──┼───┼─────────┼────┼────┼───┤│145 │甲l○│96年7月19日被害人 │1. │1.彰化商│96年7 ││ │ │接獲詐騙集團假借合│120000 │銀岡山分│月19日││ │ │利珠寶公司電話通知│2. │行009-65│96年7 ││ │ │中該公司二獎獎金12│100000 │00000000│月23日││ │ │9萬元,幾經電話連 │3. │8700(人 │96年7 ││ │ │繫後,詐騙集團以預│340000 │頭戶74劉│月25日││ │ │繳信用金、認購公司│256000 │秀麗) │ ││ │ │基金、手續費等,騙│ │2.岡山仁│ ││ │ │被害人以ATM及臨櫃 │ │壽路郵局│ ││ │ │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 │000-0000│ ││ │ │中始知被騙。 │ │00000000│ ││ │ │ │ │85(人頭 │ ││ │ │ │ │戶74-4劉│ ││ │ │ │ │俊埔) │ ││ │ │ │ │3.第一商│ ││ │ │ │ │業銀行南│ ││ │ │ │ │台南分行│ ││ │ │ │ │00000000│ ││ │ │ │ │000(人 │ ││ │ │ │ │頭戶王金│ ││ │ │ │ │發) │ │├──┼───┼─────────┼────┼────┼───┤│146 │甲U○│96年7月11日被害人 │58000 │富邦商銀│96年7 ││ │ │接獲詐騙集團假借合│ │000-0000│月23日││ │ │利珠寶公司電話通知│ │00000000│ ││ │ │中該公司二獎獎金港│ │(人頭戶7│ ││ │ │幣三十萬元,幾經電│ │4-3劉長 │ ││ │ │話連繫後,詐騙集團│ │誠) │ ││ │ │以預繳信用金、認購│ │ │ ││ │ │公司基金、手續費等│ │ │ ││ │ │,騙被害人以ATM及 │ │ │ ││ │ │臨櫃匯款至指定人頭│ │ │ ││ │ │帳戶中始知被騙。 │ │ │ │├──┼───┼─────────┼────┼────┼───┤│147 │g○○│96年7月25日被害人 │20000 │高雄民族│96年7 ││ │ │於網路聊天室認識一│61900 │社區郵局│月25日││ │ │位自稱於香港六合彩│ │000-0000│ ││ │ │公司上班之男子,假│ │00000000│ ││ │ │借合資買香港六合彩│ │61(人頭 │ ││ │ │,於後電話連繫被害│ │戶79陳英│ ││ │ │人聲稱中四星彩需手│ │傑) │ ││ │ │續費等,騙被害人臨│ │ │ ││ │ │櫃匯款二次。 │ │ │ │├──┼───┼─────────┼────┼────┼───┤│148 │甲h○│96年8月1日被害人於│1.30000 │1.華南商│96年8 ││ │ │網路聊天室認識一位│ 50000 │銀中壢分│月1日 ││ │ │自稱可提供香港六合│ │行009-57│ ││ │ │彩號碼者,被害人於│2.196080│00000000│ ││ │ │當日即被通知中四星│ │0300(人 │ ││ │ │彩二千多萬元,幾經│ │頭戶82蘇│ ││ │ │電話連繫後,詐騙集│ │寬隆) │ ││ │ │團以預繳信用金、認│ │2.聯邦商│ ││ │ │購公司基金、手續費│ │銀803-04│ ││ │ │等,騙被害人以ATM │ │00000000│ ││ │ │匯款七次。 │ │34(人頭 │ ││ │ │ │ │戶82-1) │ ││ │ │ │ │戴淑瑩 │ │├──┼───┼─────────┼────┼────┼───┤│149 │甲t○│96年8月1日被害人於│20000 │京城商銀│96年8 ││ │ │網路 (6K聊天室)認 │ │開元分行│月1日 ││ │ │識一位自稱香港賽馬│ │000-0000│ ││ │ │會員工,稱該公司為│ │00000000│ ││ │ │打擊台灣地下六合彩│ │(人頭戶8│ ││ │ │,向被害人騙稱有明│ │1楊碧華)│ ││ │ │牌可中獎,要被害人│ │ │ ││ │ │投資二萬,被害人依│ │ │ ││ │ │指定帳號匯款後,過│ │ │ ││ │ │幾天該人稱中獎一千│ │ │ ││ │ │多萬但須匯款律師費│ │ │ ││ │ │、匯率差額及稅金等│ │ │ ││ │ │,才能將獎金領回,│ │ │ ││ │ │被害人始知遭 │ │ │ │├──┼───┼─────────┼────┼────┼───┤│150 │M○○│96年7月16日被害人 │1.39000 │1.第一商│96年8 ││ │ │於網路聊天室認識一│ 66690 │銀281506│月2日 ││ │ │位自稱香港賽馬會之│2.200000│87963(人│起 ││ │ │張勝偉,於8月1日該│3.100000│頭戶85-1│ ││ │ │男以MSN向被害人稱 │4.100000│劉晏羽) │ ││ │ │自己目前在打擊台灣│5.133800│2.彰化商│ ││ │ │地下組頭,可投資六│6.22000 │銀中壢分│ ││ │ │合彩一定賺錢,被害│ │行009-57│ ││ │ │人於8月2日開始轉帳│ │00000000│ ││ │ │匯錢,陸續遭詐騙集│ │6400(人 │ ││ │ │團以預繳信用金、認│ │頭戶(83-│ ││ │ │購公司基金、手續費│ │2邱德禮)│ ││ │ │等,騙被害人以匯款│ │3.台灣中│ ││ │ │方式匯款七次。 │ │小企銀新│ ││ │ │ │ │營分行69│ ││ │ │ │ │00000000│ ││ │ │ │ │1(人頭戶│ ││ │ │ │ │85陳孜一│ ││ │ │ │ │) │ ││ │ │ │ │4.橋頭郵│ ││ │ │ │ │局010148│ ││ │ │ │ │00000000│ ││ │ │ │ │(人頭戶8│ ││ │ │ │ │7歐陽學 │ ││ │ │ │ │智) │ ││ │ │ │ │5.華南商│ ││ │ │ │ │銀760200│ ││ │ │ │ │160601 │ │├──┼───┼─────────┼────┼────┼───┤│151 │甲○○│被害人於96年8月6日│1.200000│1.高雄銀│96年8 ││ │ │於網路上認識一位自│2.20000 │行小港分│月6日 ││ │ │稱香港馬會之人,告│3.75810 │行016-21│ ││ │ │知其中該公司彩金,│4.642069│00000000│ ││ │ │被害人當日被通知中│5.151600│26(人頭 │ ││ │ │彩1500多萬元,幾經│ │戶83李瑞│ ││ │ │電話連繫後,詐騙集│ │良) │ ││ │ │團以預繳信用金、認│ │2.華南商│ ││ │ │購公司基金、手續費│ │銀008-16│ ││ │ │等,騙被害人以ATM │ │00000000│ ││ │ │匯款多次共損失一百│ │727(人頭│ ││ │ │多萬元。 │ │戶83-1洪│ ││ │ │ │ │昇宏) │ ││ │ │ │ │3.彰化商│ ││ │ │ │ │銀009-57│ ││ │ │ │ │00000000│ ││ │ │ │ │6400(人 │ ││ │ │ │ │頭戶83-2│ ││ │ │ │ │邱德禮) │ ││ │ │ │ │4.高雄德│ ││ │ │ │ │智郵局7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人頭戶8│ ││ │ │ │ │3-3李宗 │ ││ │ │ │ │勳) │ │├──┼───┼─────────┼────┼────┼───┤│152 │劉梅媛│96年8月9日被害人於│30000 │台灣中小│96年8 ││ │ │網路聊天室認識一位│ │企銀新營│月7日 ││ │ │自稱香港賽馬會員工│ │分行6906│ ││ │ │劉家維,稱該公司為│ │0000000(│ ││ │ │打擊台灣地下六合彩│ │人頭戶85│ ││ │ │,向被害人騙稱有明│ │陳孜一) │ ││ │ │牌可中獎,要被害人│ │ │ ││ │ │投資三萬,被害人依│ │ │ ││ │ │指定帳號叫其朋友匯│ │ │ ││ │ │款後,過幾天該人稱│ │ │ ││ │ │中獎一千多萬但須匯│ │ │ ││ │ │款律師費、匯率差額│ │ │ ││ │ │及稅金等,才能將獎│ │ │ ││ │ │金領回,被害人經查│ │ │ ││ │ │證後,始知遭詐騙。│ │ │ │├──┼───┼─────────┼────┼────┼───┤│153 │卯○○│96年8月9日被害人接│452116 │國泰世華│96年8 ││ │ │到電話稱其所申設的│200000 │高雄分行│月9日 ││ │ │電話費用積欠19000 │ │000-0000│ ││ │ │元,並於電話中有自│ │00000000│ ││ │ │稱檢察官之人要其匯│ │(人頭戶 │ ││ │ │款否則凍結戶頭,被│ │90歐陽學│ ││ │ │害人不疑有他匯款二│ │智) │ ││ │ │筆至詐騙集團指定帳│ │ │ ││ │ │戶中,經查始知遭騙│ │ │ │├──┼───┼─────────┼────┼────┼───┤│154 │甲n○│96年8月9日被害人於│1.50000 │1.高雄銀│96年8 ││ │ │網路 (UT聊天室)認 │ │行小港分│月9日 ││ │ │識一位自稱香港賽馬│2.20000 │行016-21│ ││ │ │會員工楊巧麗,稱該│ 100000│00000000│ ││ │ │公司為打擊台灣地下│ 80000 │26(人頭 │ ││ │ │六合彩,向被害人騙│ │戶83李瑞│ ││ │ │稱有明牌可中獎,要│3.25000 │良) │ ││ │ │被害人投資二萬,被│ │2.橋頭郵│ ││ │ │害人依指定帳號匯款│ │局700-01│ ││ │ │後,過幾天該人稱中│ │00000000│ ││ │ │獎一千多萬但須匯款│ │3671(人 │ ││ │ │律師費、匯率差額及│ │頭戶87歐│ ││ │ │稅金等,才能將獎金│ │陽學智) │ ││ │ │領回,被害人匯款五│ │3.中國信│ ││ │ │筆後發現獎金仍未入│ │託商銀新│ ││ │ │帳,始知遭詐騙。 │ │營分行82│ ││ │ │ │ │0-000000│ ││ │ │ │ │060996( │ ││ │ │ │ │人頭戶 │ ││ │ │ │ │83-4陳哲│ ││ │ │ │ │賢) │ │├──┼───┼─────────┼────┼────┼───┤│155 │甲C○│96年8月14日被害人 │20000 │中國信託│96年8 ││ │ │於網路聊天室認識一│ │商銀新營│月14日││ │ │位自稱香港賽馬會員│ │分行822-│ ││ │ │工,稱該公司為打擊│ │00000000│ ││ │ │台灣地下六合彩,向│ │0996(人 │ ││ │ │被害人騙稱有明牌可│ │頭戶83-4│ ││ │ │中獎,要被害人投資│ │陳哲賢) │ ││ │ │二萬,被害人依指定│ │ │ ││ │ │帳號匯款後,過幾天│ │ │ ││ │ │該人稱中獎一千多萬│ │ │ ││ │ │但要被害人匯款,才│ │ │ ││ │ │能將獎金領回,被害│ │ │ ││ │ │人始知遭詐騙。 │ │ │ │├──┼───┼─────────┼────┼────┼───┤│156 │B○○│被害人於96年8月19 │1.74000 │1.高雄九│96年8 ││ │ │日於網路上認識一位│2.20000 │如二路郵│月16日││ │ │自稱香港馬會之人,│3.40000 │局700-00│ ││ │ │告知其中該公司彩金│4.380400│00000000│ ││ │ │,被害人當日被通知│5.180000│2631(人 │ ││ │ │中彩1500多萬元,幾│ 150000│頭戶75何│ ││ │ │經電話連繫後,詐騙│6.719600│宗平) │ ││ │ │集團以預繳信用金、│ │2.台灣土│ ││ │ │認購公司基金、手續│ │地銀行00│ ││ │ │費等,騙被害人以 │ │0-000000│ ││ │ │ATM匯款七次共損失 │ │095625( │ ││ │ │0000000元。 │ │人頭戶75│ ││ │ │ │ │-3卓文哲│ ││ │ │ │ │) │ ││ │ │ │ │3.台灣土│ ││ │ │ │ │地銀行00│ ││ │ │ │ │0-000000│ ││ │ │ │ │095625( │ ││ │ │ │ │人頭戶75│ ││ │ │ │ │-4孫振超│ ││ │ │ │ │) │ ││ │ │ │ │4.華南商│ ││ │ │ │ │銀008-13│ ││ │ │ │ │00000000│ ││ │ │ │ │65(人頭 │ ││ │ │ │ │戶75-5邱│ ││ │ │ │ │俊傑) │ ││ │ │ │ │5.郵局7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0│ │├──┴───┴─────────┴────┴────┴───┤│ 被害金額總計:00000000元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應沒收之物 ┌──┬────┬──────┬─────┬────────────────┐ │編號│受搜索人│ 時 間 │ 地 點 │ 扣 押 物 品 │ ├──┼────┼──────┼─────┼────────────────┤ │ 1 │甲辰○ │96年8月21日 │高雄縣路竹│1.WIN牌行動電話 (序號: │ │ │ │10時許 │鄉○○路42│ 000000000000000、門號: │ │ │ │ │4巷4號 │ 0000000000號)1支 │ │ │ │ ├─────┼────────────────┤ │ │ │ │高雄縣燕巢│2.NOKIA牌行動電話 (序號:無、門 │ │ │ │ │鄉瓊林村瓊│ 號:0000000000號)1支 │ │ │ │ │林路64巷38│3.NOKIA牌行動電話 (序號:無、門 │ │ │ │ │弄5號前 │ 號:0000000000號)1支 │ ├──┼────┼──────┼─────┼────────────────┤ │ 2 │李豔紅 │96年8月21日 │高雄市楠梓│1.NOKIA牌行動電話 (序號:無、門 │ │ │ │10時許 │區○○路 │ 號:0000000000號)1支 │ │ │ │ │311號10樓 │2.NOKIA牌行動電話 (序號:無、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1支 │ │ │ │ │ │3.NOKIA牌行動電話 (序號:無、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1支 │ │ │ │ │ │4.遠傳易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 │ │ │ │ │5.各類存款交易明細資料10張 │ │ │ │ │ │6.收購人頭帳戶記事本2本 │ │ │ │ │ │7.影印陳明福身分證1張 │ │ │ │ │ │8.小兵立大功廣告社電話號碼單1張 │ │ │ │ ├─────┼────────────────┤ │ │ │ │高雄市楠梓│⒐.桃園福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 │ │ │區○○路 │ 號、戶名:尤重傑之存摺1本 (含 │ │ │ │ │311號地下1│ 提款卡) │ │ │ │ │樓J2-1798 │⒑尤重傑身分證影本1張 │ │ │ │ │號車內 │⒒國外傳真資料及帳戶匯款資料3張 │ ├──┼────┼──────┼─────┼────────────────┤ │ 3 │戌○○ │96年8月21日 │高雄市鼓山│1.NOKIA牌行動電話 (序號:無、門 │ │ │ │10時許 │區○○路 │ 號:0000000000號)1支 │ │ │ │ │1505號9樓 │ │ │ │ │ │之6 │ │ ├──┼────┼──────┼─────┼────────────────┤ │ 4 │乙甲○ │96年8月21日 │高雄市三民│1.NOKIA牌行動電話 (序號:無、門 │ │ │ │10時許 │區○○路74│ 號:0000000000號)1支 │ │ │ │ │號 │2.三星牌行動電話 (序號:無、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1支 │ │ │ │ │ │3.NOKIA牌行動電話 (序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號、SIM卡編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4.大陸行動電話易付卡號碼: │ │ │ │ │ │ 00000000000號1張 │ │ │ │ │ │5.大陸行動電話易付卡號碼編碼: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1張 │ ├──┼────┼──────┼─────┼────────────────┤ │ 5. │甲天○ │96年8月21日 │高雄縣大寮│1.皮爾卡登廠牌行動電話 (序號: │ │ │ │10時許 │鄉○○路 │ 000000000000000號、門號: │ │ │ │ │159巷9號 │ 0000000000號)1支 │ │ │ │ │ │2.KARAOKE廠牌行動電話 (序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門號: │ │ │ │ │ │ 0000000000號)1支 │ ├──┼────┼──────┼─────┼────────────────┤ │ 6. │戊○○ │96年8月21日 │台南市南區│1.SONY廠牌行動電話 (序號: │ │ │ │10時許 │喜樹路270 │ 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 │ │ │ │ │巷32號 │ 0000000000號)1支 │ │ │ │ │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戊○○之存摺1本 │ └──┴────┴──────┴─────┴────────────────┘ 附表三:不應沒收之物 ┌──┬────┬──────┬─────┬────────────────┐ │編號│受搜索人│ 時 間 │ 地 點 │ 扣 押 物 品 │ ├──┼────┼──────┼─────┼────────────────┤ │ 1. │甲辰○ │96年8月21日 │高雄縣路竹│1.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 │ │ │10時許 │鄉○○路42│ 號、戶名:甲巳○之存摺1本 │ │ │ │ │4巷4號 │2.甲辰○印章1枚 │ │ │ │ │ │3.黎氏金川印章1枚 │ │ │ │ │ │4.甲巳○印章1 │ │ │ │ │ │5.JOWIN 牌行動電話 (序號:3E5EA1│ │ │ │ │ │ 39、門號:0000000000號)1支 │ │ │ │ │ │6.NOKIA 牌行動電話 (序號:35275 │ │ │ │ │ │ 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1 支 │ │ │ │ ├─────┼────────────────┤ │ │ │ │高雄縣燕巢│7.新台幣壹仟元紙鈔50張,共5萬 元│ │ │ │ │鄉瓊林村瓊│8.橋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林路64巷38│ 戶名:歐陽學智之存摺1 本 (含提│ │ │ │ │弄5號前 │ 款卡) │ │ │ │ │ │9.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1張 │ ├──┼────┼──────┼─────┼────────────────┤ │ 2. │李豔紅 │96年8月21日 │高雄市楠梓│1.NOKIA牌行動電話 (序號:無、門 │ │ │亥○○ │10時許 │區○○路 │ 號:無)1支 │ │ │ │ │311號10樓 │2.NOKIA牌行動電話 (序號:無、門 │ │ │ │ │ │ 號:無)1支 │ │ │ │ │ │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 │ :亥○○之存摺1本 │ │ │ │ │ │4.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號、戶名:亥○○之 │ │ │ │ │ │ 存摺1本 │ │ │ │ │ │5.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戶名:亥○○之存摺1本 │ │ │ │ │ │6.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號、戶名:亥○○之存摺1本 │ │ │ │ │ │7.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 │ :李豔紅之存摺1本 │ │ │ │ │ │8.彰化溪湖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號存摺1本 │ │ │ │ │ │9.提款卡6張 │ │ │ │ │ │10.新台幣仟元鈔16張,共1萬6千元 │ │ │ │ │ │11.中華電信公司IC電話卡1張 │ │ │ │ │ │12.台灣大哥大門號申請書1張 │ ├──┼────┼──────┼─────┼────────────────┤ │ 3. │乙甲○ │96年8月21日 │高雄市三民│1.郵政匯款申請書1張 │ │ │ │10時許 │區○○路74│2.高雄本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號 │ 號、戶名:郭淑棻之存摺1本 │ ├──┼────┼──────┼─────┼────────────────┤ │ 4. │甲天○ │96年8月21日 │高雄縣大寮│1.大發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0時許 │鄉○○路 │ 戶名:甲天○之存摺1本 │ │ │ │ │159巷9號 │2.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號、戶名:甲天○之存摺1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