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12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41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3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竊取之XZ9-778 號機車價值新台幣3 萬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另被告前於94年間因詐欺、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830 號、94年度訴字第251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確定,並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嗣於95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8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復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96年9 月14日假釋出監,迄同年10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徒刑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有不該,惟念犯後坦承,態度尚可,被害人已取回失車,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12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