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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7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470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審訴字第47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身上沒有錢,在看守所內沒有棉被、枕頭,十分難受,其母需要伊照顧,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833號),前因本院傳喚、拘提無著,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羈押。

三、查被告於經通緝到案時稱:伊於民國98年2 月25日要執行另案,且其子方偉豪因腸病毒而於台大醫院小兒科病房內住院,需要伊在入監前將孩子安頓妥當。經本院向台大醫院查詢,當日並無名為方偉豪之人住院,此有本院98年2 月20日筆錄可資佐證;而關於被告是否有另案待執行乙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又改稱:沒有案件要執行(見本院98年2 月25日筆錄第5 頁)。被告前後說詞反覆,顯見被告為求交保,就其有無羈押必要等事項,對法院有所隱瞞,其有逃亡之虞,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於被告聲請意旨所稱在看守所內很難受、沒有錢,及其母需要伊照顧等情,縱屬實在,亦與前開羈押之理由無關,自難以此認被告已無羈押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70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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