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42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庚○○
- 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李慶榮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孫守濂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泓琮律師
- 被告
- 己○○
- 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郭季榮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陳忠勝律師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劉家榮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軍中權艦
- 被告
- 甲○○
- 被告
- 練中隊第二大隊第七中隊)
- 被告
- 戊○○
- 被告
- 辛○○
- 被告
- 上4人共同 張清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宗儀律師
- 被告
- 壬○○
- 選任辯護人
- 鄭國安律師
-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
-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
吳麗珠律師
蘇佰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字第14699 、17122 、21196 、21198 、23312 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庚○○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一「所犯之罪及所受之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扣案之附表甲編號一至五十一;附表乙之一編號一至十三;附表乙之二編號一至十三、編號二十一至二十七;附表乙之三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二;附表乙之四編號一至五;附表乙之五編號一至二十七;附表丙之一編號七;附表丙之二編號一至四;附表丁之一編號一至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四;附表丁之二編號一至二十;附表丁之三編號一、二;附表丁之四編號一至四;附表丁之五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附表丙之一編號八之販毒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連帶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拾萬元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己○○、乙○○之財產抵償之。
己○○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二「所犯之罪及所受之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之附表乙之一編號一至十三;附表乙之二編號一至十三、編號二十一至二十七;附表乙之三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二;附表乙之四編號一至五;附表乙之五編號一至二十七;附表丙之一編號七;附表丙之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之附表丙之一編號八之販毒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連帶沒收。
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拾萬元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乙○○之財產抵償之。
乙○○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三「所犯之罪及所受之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扣案之附表乙之一編號一至十三;附表乙之二編號一至十三、編號二十一至二十七;附表乙之三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二;附表乙之四編號一至五;附表乙之五編號一至二十七;附表丙之一編號七;附表丙之二編號一至四;附表戊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附表丙之一編號八之販毒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連帶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拾萬元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己○○之財產抵償之。
丙○○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附表乙之一編號一至十三;附表乙之二編號一至十三、編號二十一至二十七;附表乙之三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二;附表乙之四編號一至五;附表乙之五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甲○○、戊○○、辛○○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丁○○、甲○○、戊○○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之附表丁之一編號一至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四;附表丁之二編號一至二十;附表丁之三編號一、二;附表丁之四編號一至四;附表丁之五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辛○○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附表丁之一編號一至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四;附表丁之二編號一至二十;附表丁之三編號一、二;附表丁之四編號一至四;附表丁之五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無罪。
事實
甲、庚○○(綽號坤哥)與馮文緯、簡成見(左2 人業經提起公訴)分別應劉森龍(另案偵辦)之邀加入以劉森龍為首之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以下均簡稱愷他命)集團,於民國96年8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謀議,由劉森龍負責統籌全部製造計畫及提供資金,馮文緯則先行向劉森龍學習製造毒品之技術,並負責招募人手進入製毒工廠工作及於現場指揮、分派製毒工作,簡成見除募集數額不詳之資金投資製造愷他命外,且負責尋覓及提供製造毒品工廠之地點,另招募投入部分資金,並指派人手負責引領其他人進入製毒工廠,及於眾人進入工廠內製毒後,下山購買食物、飲料等工作。謀議既定後,馮文緯即以每天新臺幣(下同)4,000 至5,000 元不等之代價僱用顏啟桓、林春元、徐國庭、李國龍、周慶榮(左5 人業經提起公訴)等人為製毒工人;簡成見則以每天5,000 元之代價僱用何見仁(左1 人業經提起公訴)幫忙帶領製毒工人進入工寮及實際幫忙製毒等工作。馮文緯、簡成見、周慶榮、何見仁、徐國庭、顏啟桓、李國龍、林春元即與劉森龍、庚○○等人共同基於製造愷他命之犯意聯絡,先由簡成見於96年8 月初某日,向知情之李春長(業經提起公訴)以5 萬元之代價租用李春長所有之位於臺南縣楠西鄉灣丘村內埔底山區電表編號00000000號之工寮,李春長乃基於幫助他人製造愷他命之犯意,同意提供該工寮供簡成見使用,簡成見隨即於不詳時間,指示何見仁在前開工寮安裝大量新設之自來水、電力管線及照明設備,以供日後製造毒品過程中,供應電器運轉及烘乾愷他命粉末所用,另由劉森龍指示庚○○於96年8 月16日間某時許,聯絡綽號為「林小姐」之林秀如(業經提起公訴),以不詳價格,向其購買所需原料鹽酸羥亞胺230 公斤、苯甲酸乙酯20箱,隨即由庚○○帶同顏啟桓、陳威利(左1 人另案偵辦)等人,承租2 部廂型車前往桃園林口長庚醫院院區與林秀如見面,並由林秀如偕同至某處倉庫提領上開鹽酸羥亞胺12桶及苯甲酸乙酯20箱,搬入前揭2 輛廂型車內載運返回楠西鄉。嗣於同月17日某時,簡成見指示何見仁,帶同庚○○、顏啟桓將前開原料運送至前揭李春長所有之臺南縣楠西鄉灣丘村內埔底山區電表編號0000000 號之工寮內藏放。嗣劉森龍、簡成見決定自同年8 月24日起開始製毒,即於8 月24日下午2 、3 時許,由簡成見指示何見仁帶領參與製造毒品之馮文緯及其他工人進入製毒工廠,何見仁即與馮文緯相約在楠西鄉○○ ○○道彎進灣丘村某處便利商店碰面,隨即由何見仁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馮文緯、顏啟桓、徐國庭進入前開工寮內。另李國龍、周慶榮及林春元3 人則於隔日(25日)下午某時,由何見仁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進入上揭工寮內,上開人等進入工寮後,均立即投入製造愷他命之工作,先由馮文緯將眾人分成2 組各負責不同階段製程,並分派工作及教授攪拌、溫度控制等製造愷他命之技術,指揮周慶榮、何見仁、徐國庭、顏啟桓、李國龍、林春元等人製造愷他命,製造之流程則為:先將鹽酸羥亞胺與苯甲酸乙酯溶劑混合後,以攝氏180 度加熱下經半小時以上攪拌,呈咖啡色泥狀物,製成愷他命毒品(即俗稱異構化階段)後,隨即進行將異構化階段合成之愷他命加入大量純水加熱至沸騰,過濾去除油脂後,再加入氨水攪拌產生大量白色泡沫,以真空機濾除液體取泡沫粉未,呈類似白咖啡粉物質,再加入甲醇或無水酒精後加熱,並攪拌至完全溶解後,再加入鹽酸調整酸度,隨即倒入燒杯室溫冷卻,冷卻後再以暖爐燈烘乾,濾取結晶粉未,使之純化即製成愷他命成品(俗稱純化階段即再結晶階段,去除雜質並將愷他命純化),當場並製成附表甲編號46所示之愷他命粉末、附表甲編號50所示之愷他命粉末各1 桶,及附表甲編號51所示之愷他命粉末1 小包(該包愷他命粉末係馮文緯等人製成之成品,惟於稍後調查員進入製毒工廠之混亂過程中,不慎散落於地面,嗣經調查局人員清掃後集中成1 袋)。嗣經警方於96年8 月26日凌晨5 時30分許,進入前開製毒工廠,當場逮捕馮文緯、顏啟桓、林春元、徐國庭、李國龍、周慶榮及何見仁,並扣得劉森龍、簡成見所有如附表甲(編號51之1 除外)所示之物(所有人及是否供犯罪所用之物,均詳如附表甲所示)。
乙、庚○○、丙○○(綽號小黑)、己○○(綽號大頭)、乙○○(綽號兩齒仔)、邱志文及莊雅雲(左2 人業經提起公訴)均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庚○○負責購買製毒原料及設備,於97年2 月6 日(農曆除夕)許前之不詳時間,由莊雅雲居間,以每月新台幣(下同)8,000 元之代價,由乙○○承租位於高雄市楠梓區○○街163 號10樓之房屋,再囑由莊雅雲透過林武雄(另案偵辦)居間協助,向知情賴江和(業已經提起公訴)以150,000 元之代價,承租賴江和坐落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崁頂山區電表編號00-0000-00之農舍工寮(下稱雲林農舍工寮)充作愷他命製作工廠。庚○○旋即夥同邱志文、丙○○、己○○、乙○○等人共同搬運製毒原料及製毒設備前往上開農舍工寮,又於97年2 月19日由己○○出面,以每月12,000元之代價,向不知情陳虹鴒承租位於高雄市○○○路92號9 樓之2 之房屋,及使用邱志文位於屏東縣麟洛鄉○○街102 號之住處,作為製造愷他命加熱異構化、結晶純化等各階段製毒處所。其後於97年3 月某日許起至97年3 月8 日下午4 時10分許止,先由莊雅雲駕車負責接運庚○○、邱志文、丙○○、己○○、乙○○進入位於雲林農舍工寮,由庚○○負責指揮及技術傳授,指示邱志文、丙○○、己○○及乙○○全程參與進行愷他命之製造,過程將鹽酸羥亞胺與苯甲酸乙酯溶劑混合後,加熱至攝氏180 度經3 小時以上攪拌,呈咖啡色泥狀物,(即俗稱異構化階段,已含愷他命成分),再將異構化階段合成之愷他命加入大量純水加熱至沸騰,過濾去除油脂後,再加入氨水攪拌產生大量白色泡沫,再濾除液體取泡沫粉未,弄乾後呈類似白咖啡粉物質(已含愷他命成分),期間莊雅雲則負責把風。嗣97年3 月8 日下午4 時10分許,庚○○以0000000000號撥打莊雅雲所使用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知莊雅雲駕車前往雲林農舍工寮後,即搭載庚○○、邱志文、丙○○、己○○及乙○○等人離開農舍工寮。其後先由丙○○、己○○、乙○○及邱志文將上開呈類似白咖啡粉物質搬到高雄市○○區○○街163 號10樓處藏放,後由乙○○於97年3 月11日上午某時許,將上揭呈類似白咖啡粉物質運至屏東縣麟洛鄉○○街102 號處,隨即於同日下午2 、3 時許起,由庚○○指導邱志文及乙○○,在前開處,將白咖啡粉狀物質,再加入甲醇或無水酒精後加熱,並攪拌至完全溶解後,再加入鹽酸調整酸度,隨即倒入玻璃缽內室溫冷卻,冷卻後再烘乾,濾取結晶粉未,使之純化即製成愷他命成品(俗稱純化階段即再結晶階段,去除雜質並將愷他命純化)。至同日晚間9 時許止,因懷疑已有人報警等情,即由庚○○駕駛車牌號碼S7-1966 號自用小客車及乙○○駕駛車牌號碼S8-6239 號自用小客車,將製造所需之器具、化學藥品及前揭粉狀愷他命成品等物,置入上開2 部自用小客車內即離去,再前往己○○承租位於高雄市○○○路92號9 樓之2 處,由庚○○指導乙○○、丙○○、己○○,在前揭處繼續前開之製造過程。嗣於97年3 月11日晚間10時40分許,由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第4 隊第12分隊所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在屏東縣麟洛鄉○○街102 號處當場查獲邱志文及盧雅慧,並扣得附表乙之4 所示之物。又於同月12日上午5 時許,在高雄市○○○路92號9 樓之2 處及上開地下室2 樓停車場第51號停車位之車號S8-6239 號及第53號停車位之車號S7-1 966號車內,扣得附表乙之1 、乙之2 所示之物。再於同月12日凌晨1 時5 分許,在高雄市○○區○○街163 號10樓處,扣得附表乙之3 所示之物。另於同月12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雲林農舍工寮內,扣得附表乙之5 所示之物(所有人及是否供犯罪所用之物,均詳如附表附表乙之1 至附表乙之5 所示)。
丙、庚○○、乙○○及己○○均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及販賣,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97年4 月間某日,在新竹縣寶山鄉○○路607 之7 號之工寮(下稱新竹寶山工寮),由庚○○負責購買製毒原料、乙○○及己○○在桃園地區購買製造愷他命之化學原料及器具,即於新竹寶山工寮,進行愷他命之製造,將鹽酸羥亞胺與苯甲酸乙酯溶劑混合後,加熱至攝氏180 度經3 小時以上攪拌,呈咖啡色泥狀物(已含愷他命成分),再加入大量純水加熱至沸騰,過濾去除油脂後,再加入氨水攪拌產生大量白色泡沫,再濾除液體取泡沫粉末,弄乾後呈類似白咖啡粉物質(已含愷他命成分),其後再將白咖啡粉狀物質載運至苗栗縣頭份鎮○○街271 巷55號處(由庚○○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承租,下稱苗栗頭份文化處所),後由庚○○指導己○○及乙○○,在前開處所,將白咖啡粉狀物質,再加入甲醇或無水酒精後加熱,並攪拌至完全溶解後,再加入鹽酸調整酸度,隨即倒入玻璃缽內室溫冷卻,冷卻後再烘乾,濾取結晶粉末,使之純化即製成愷他命成品,並將該愷他命成品約8-9 公斤,交付己○○、乙○○運抵高雄後進行販售,於97年5 月間某日將部分愷他命成品3 公斤,以500,000 元之代價,販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並先交付愷他命,而於97年5 月25日晚間11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瑞豐夜市附近85度C 咖啡店處收取上揭販毒所得500,000 元,己○○嗣將其中100,000 元交給另案被告莊雅雲之父親。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等單位所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則於97年5 月27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511號5 樓拘提己○○、丙○○,並扣得如附表丙之1 之物。並於97年8 月21日借提乙○○,前往新竹寶山工寮處,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扣得附表丙之2 之物(所有人及是否供犯罪所用之物,均詳如附表丙之1 、附表丙之2 所示)。乙○○於此部分製造愷他命之犯罪未經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向檢察官自首製造愷他命犯行而查悉,並接受裁判。
丁、庚○○與丁○○(綽號阿勳)、甲○○(綽號櫻木)、戊○○(綽號阿傑)及辛○○(綽號大雕),均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庚○○另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5 月間某日,由庚○○主導,以每日3,000 至5,000 元不等之報酬,僱用丁○○、甲○○、戊○○及辛○○等人,由庚○○負責購買製毒原料、設備。先於97年4 月間某日,由不知情之壬○○於同年4 月15日與癸○○以每月租金3,000 元之代價,期間3個月,共交付癸○○10,000元,承租癸○○坐落新竹縣寶山鄉○○村○○路301 號下方漁池工寮(下稱新竹寶山魚池工寮)充作愷他命製作工廠。又於97年5 月17日,由庚○○支付每月6,000 元之代價,以戊○○之名義承租坐落苗栗縣頭份鎮○○路263 巷8 弄3 號1 樓(下稱苗栗頭份親民處所),作為愷他命製作工廠。庚○○旋於97年5 月間某日,由庚○○於新竹寶山魚池工寮進行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製造,過程將鹽酸羥亞胺與苯甲酸乙酯溶劑混合後,加熱至攝氏180度經3 小時以上攪拌,呈咖啡色泥狀物(已含愷他命成分)後,將上開咖啡色泥狀物於97年5 月20日某時許,移往上揭苗栗頭份親民處所,由庚○○負責將前揭異構化階段完成之咖啡色泥狀物加入大量純水加熱至沸騰,過濾去除油脂後,再加入氨水攪拌產生大量白色泡沫,再濾除液體取泡沫粉未,弄乾後呈類似白咖啡粉物質(已含愷他命成分),再加入甲醇或無水酒精後加熱,並攪拌至完全溶解後,再加入鹽酸調整酸度,隨即倒入玻璃缽內室溫冷卻,冷卻後再烘乾,濾取結晶粉末,使之純化即製成愷他命成品。丁○○、甲○○、戊○○(以上3 人自97年5 月20日加入)及辛○○(自97年5 月26日加入)則明知庚○○係在製造愷他命,仍在庚○○指示下加熱、攪拌化學藥劑及清理器具。製成之愷他命成品(如附表丁之3 、附表丁之4 、附表丁之5 所示)即由庚○○運輸至甲○○所承租坐落新竹縣峨眉鄉富興村庚寮坑219 號D 棟「哈佛特區」1 樓8 室(下稱哈佛1 樓8 室)處藏放。嗣於97年5 月26日下午某時,由庚○○偕同丁○○、辛○○等人駕駛車牌號碼D6-6616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苗栗縣公館鄉超峰快遞苗栗站,搭載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100 公斤後,進入苗栗頭份親民處所,繼續進行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製造時,旋為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單位所組成專案小組成員,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在上開苗栗頭份親民處所,當場逮捕庚○○及辛○○,並查獲如附表丁之1 所示之物。並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新竹縣峨眉鄉富興村庚寮坑219 號D 棟「哈佛特區」地下1 樓處,拘提戊○○到案,並在哈佛1 樓8 室查獲如附表丁之4 所示之物及在同處I 棟「哈佛特區」6 樓2 室(下稱哈佛6 樓2 室)查獲如附表丁之5 所示之物; 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新竹縣峨眉鄉富興村庚寮坑219 號D 棟「哈佛特區」1 樓3 室,拘提甲○○及丁○○到案,並在同處I 棟「哈佛特區」6 樓4 室(下稱哈佛6 樓4 室)查獲如附表丁之3 所示之物; 隨即於同月27日凌晨零時40分許,在新竹寶山魚池工寮處,查獲如附表丁之2 所示之物(所有人及是否供犯罪所用之物,均詳如附表丁之1 至附表丁之5 所示)。
戊、乙○○明知其所有之身份證係97年3 月12日上午5 時許,在高雄市○○○路92號9 樓之2 處,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押供證物之用,並未遺失,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同年6 月3 日向屏東縣長治鄉戶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謊報其身份證於97年5 月某日,在不詳地點處遺失,並填寫補領國民身份證申請書,使不知情之該管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具公文書性質之電子資料庫上,而據以核發新身分證予乙○○,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並扣得乙○○所有如附表戊編號1所示之補發身分證。
己、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人癸○○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業經具結,且辯護人亦無提出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雖未經被告壬○○詰問,但本院已依法傳訊證人癸○○以供被告壬○○詰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證人癸○○於偵查中之證述得為證據。
二、共同被告庚○○警詢中之供述對於被告丁○○、甲○○、戊○○、辛○○而言屬傳聞證據,且被告丁○○、甲○○、戊○○、辛○○否認共同被告庚○○於警詢中供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既未主張共同被告庚○○警詢中供述與審判中有何不符以及該不符之處何以為證明犯罪事實之所必要,亦無主張有何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是共同被告庚○○警詢中供述依法不得作為證據。
三、除上揭傳聞證據外,以下本判決所依憑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因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對本院所提示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做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得做為證據。
貳、被訴有罪部分:
一、被告庚○○、己○○、丙○○部分:
㈠訊據被告庚○○、己○○、丙○○各自對於上揭犯罪事實甲、乙、丙、丁之共同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馮文緯、顏啟桓、林秀如、周慶榮、林春元、徐國庭、李國龍、何見仁、簡成見、李春長、邱志文、莊雅雲、賴江和及證人癸○○警、偵、審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法務部調查局96 年9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97年4 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722150210 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97年6月30日調科壹字第0970021172 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7年8 月21日於新竹縣寶山鄉○○村○○路607-7 號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97檢總管5917號扣押物品清單、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查獲現場照片9 張、蒐證照片10張、被告乙○○於97年7 月31日之指認照片10張、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崁頂山區之農舍工寮照片8 張、現場圖及地形圖、被告庚○○、己○○、丙○○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件附卷可稽,並有附表甲至丁之5 所示之物扣案可稽,被告庚○○、己○○、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庚○○對犯罪事實丙雖自白製造愷他命40-50 公斤,惟此部分並無扣案,被告己○○亦供稱:被告庚○○所交付之愷他命並未達40公斤,且被告庚○○供稱:製造後除交予被告己○○外,其餘帶至苗栗頭份親民處所等語,然苗栗頭份親民處所扣得之愷他命成品(如附表附表丁之3 至附表丁之5 所示)僅10餘公斤,且為被告庚○○與被告丁○○、甲○○、戊○○、辛○○在苗栗頭份親民處所所製造(詳後述),是被告庚○○此部分自白尚難認與事實相符,依照罪疑為輕,本院認定犯罪事實丙所製造之愷他命為8 、9 公斤,應予敘明。因被告己○○於警詢業已供稱係先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交予藥頭,嗣後再向藥頭收取款項,核與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是此部分被告己○○先交貨後取款之交易模式堪予認定。又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為:「將製成愷他命成品約40、50公斤,交付己○○於不詳時、地,以不詳代價,販售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牟利,『其中』於97年5 月25日晚間11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瑞豐夜市附近85度C 咖啡店處,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品3 公斤,以50萬元之代價,販售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等語,茲因起訴書之記載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本院審判範圍之特定,特別是廢除連續犯後更應明確記載,是本件依照上揭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針對未記載販賣毒品之數量、對價之部分,因無法特定且公訴檢察官亦無追加起訴,認應非屬起訴之範圍,附此敘明。
㈢又被告庚○○雖辯稱:犯罪事實丙、丁之愷他命製造均係在新竹寶山工寮,先將鹽酸羥亞胺與苯甲酸乙酯溶劑混合後,加熱至攝氏180 度經3 小時以上攪拌,呈咖啡色泥狀物(已含愷他命成分),再加入大量純水加熱至沸騰,過濾去除油脂後,再加入氨水攪拌產生大量白色泡沫,再濾除液體取泡沫粉末,弄乾後呈類似白咖啡粉物質(已含愷他命成分)之製造,嗣後再區分苗栗頭份文化處所、苗栗頭份親民處所為製造,故應論以一個犯罪事實云云。然犯罪事實丙之愷他命製造是先在新竹寶山工寮,犯罪事實丁之愷他命製造係先在新竹寶山魚池工寮,二者地點不同,且時間亦不相同,參與者除均有被告庚○○,其餘參與者均不相同,被告己○○、乙○○與被告丁○○、甲○○、戊○○、辛○○間亦無任何聯絡,是犯罪事實丙、丁二者顯為不同犯罪事實,應予指明。
㈣綜上,被告庚○○關於犯罪事實欄甲、乙、丙、丁共同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被告己○○關於犯罪事實欄乙、丙之共同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被告丙○○關於犯罪事實欄乙之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被告乙○○部分:
㈠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欄乙、丙、戊之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邱志文、莊雅雲、賴江和及共同被告庚○○、己○○、丙○○於警、偵、審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7年8 月21日於新竹縣寶山鄉○○村○○路607-7 號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97檢總管5917號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97年4 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722150210 號鑑定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查獲現場照片9 張、蒐證照片10張、被告乙○○於97年7月31日之指認照片10張、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崁頂山區之農舍工寮照片8 張、現場圖及地形圖等件附卷可稽,並有附表乙之1 至丙之2 、附表戊所示之物扣案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乙○○關於犯罪事實欄乙、丙、戊之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洵堪認定。
㈡被告乙○○矢口否認有犯罪事實欄丙之共同販賣、運輸第三級毒品之事實,辯稱:從沒向被告庚○○拿過毒品來販賣云云。經查,被告乙○○於97年6 月30日偵查中業已供陳:做出之成品由伊與共同被告己○○保管,伊分到2 公斤,伊就拿給朋友等語,而被告乙○○與共同被告庚○○、己○○共同製造愷他命已如前述,是被告乙○○辯稱伊沒有拿毒品乙節已不足採。共同被告庚○○於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97年度偵聲字第498 號)本院訊問時,則供稱:分工是被告己○○、乙○○拿去賣等語,於本院97年12月17日審理時作證稱:「(問:那次你們做出多少K他命?)答:四、五十公斤。(問:做出來四、五十公斤之後怎麼分?)答:拿給己○○還有乙○○。(問:拿給他們是何意?)答:拿給他們去販賣。‧‧‧(問:據你所知乙○○沒有在賣毒品?)答:他有在賣,只是銷比較少。‧‧‧(問:你們製造出成品後,你都交給何人販賣?)答:這次都是交給乙○○、己○○。」等語明確,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本院97年12月17日審理時證稱:「(問:乙○○拿走多少公斤?)答:2 、3 公斤吧。(問:你們二人是一起向庚○○拿的嗎?)答:是。‧‧‧(問:乙○○拿毒品之後,他事後有無把毒品拿給你處理?)答:有。(問:是將他向庚○○拿的毒品全部交給你處理?)答:有。(問:他交多少給你處理?答:二公斤吧。(問:大概是何時?)答:製作完後,97年4 月底。(問:你剛為何沒有跟檢察官說乙○○把毒品交給你處理?)答:他有交給我處理,但後來我跟他鬧得不愉快,我就把毒品還給他自己去處理。(問:乙○○把毒品交給你處理,你幫他賣了多少?)答:他也是把毒品交給我,我也是交給第三者去賣,我幫他出一、二百克,不到一粒,一粒是一公斤。(問:你為何不幫他全部出完?)答:跟他分錢時發生不愉快,所以沒有出完的全部退給他,他怎麼處理就不知道。(問:為何分錢發生不愉快?情形如何?)答:因為我出給別人時,別人不是馬上就把錢給我,他跟我要錢要的很急或是對價錢看法不一都有。」等語並無不符,上開共同被告之證詞應堪採信。況且,被告乙○○於對共同被告己○○之證詞表示意見時亦陳稱:「我從頭到尾就只有拿到二公斤而已。是因為要跟己○○要錢要不到,跟他吵架,他直接把東西退還給我。‧‧‧之前他賣得的錢拿給我,是他講好如果他有賣的話,他要分一些錢給我。」等語,益證被告乙○○共同販賣愷他命以獲利之意圖灼然。又犯罪事實欄丙之愷他命係在新竹、苗栗一帶製造完成後運至高雄販賣,其間有運送愷他命之事實亦甚顯明,綜上查證,本案被告乙○○共同運輸、販賣愷他命之犯行,堪可認定。
三、被告丁○○、甲○○、戊○○、辛○○部分:
㈠訊據被告丁○○、甲○○、戊○○、辛○○固坦承有為共同被告庚○○清洗桶子及整理器具之行為,然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製造愷他命之犯意聯絡,辯稱:一開始共同被告庚○○是以製造化妝品為由請被告丁○○、甲○○、戊○○、辛○○為之工作,渠等主觀上不知係在製造愷他命,且所為僅為幫助行為,此外,渠等參與時,共同被告庚○○之愷他命製造已達液態半成品階段,該液態半成品內已含有愷他命成分,此時之加入是否與製造愷他命有關亦有疑義云云。
㈡經查:
⑴被告丁○○於97年5 月27日查獲時於警詢中供稱:由伊與被告甲○○將藥劑加入酒精,煮沸後通知共同被告庚○○,被告戊○○、辛○○負責擦拭器具等語,於同日偵查中則具結證稱:警詢供述實在,伊是於查獲前1 星期知道共同被告庚○○在製造愷他命,就想說作下去了,而且共同被告庚○○常常帶渠等出去喝酒,還提供愷他命供渠等施用等語明確。
⑵被告甲○○於97年5 月27日查獲時於警詢中供稱:分工情形係伊與被告丁○○、戊○○聽從共同被告庚○○指揮,進行愷他命製造流程之攪拌原料,搬運、清洗器具等工作。5 月18日共同被告庚○○再拿不知名的化學原料倒入該水桶裡,經過攪拌機攪拌後,水桶的內容物開始結塊,取出結塊物放入脫水機脫水,完成愷他命半成品後,裝入黑色塑膠袋,載運至苗栗頭份親民處所,取出前述愷他命半成品曬乾,前述製程均係由庚○○主導,伊與被告戊○○、丁○○則聽從共同被告庚○○指示在旁協助,隔了3 、4 天後,我同學辛○○與我們一起前往苗栗頭份親民處所,將前述曬乾的愷他命半成品加入酒精煮沸冷卻後,倒入擺滿玻璃棒的大燒杯等待結晶,隔幾個小時結晶完成等語。於同日偵查中則具結證稱:警詢供述實在,知道頭份(即苗栗頭份親民處所)那點在製造愷他命,因為想賺錢、想打工,所以跟坤哥在一起跟他去製造等語明確。
⑶被告戊○○於97年5 月27日查獲時於警詢中供稱:約於4月下旬共同被告庚○○就向渠等詢問要不要賺錢,並陸續派分渠們製作愷他命的工作。共同被告庚○○給我10,000元要我出面租用該苗栗頭份親民處所充作製造愷他命工廠,租用該地每月租金6,000 元、押金4,000 元,庚○○並要被告戊○○負責清洗與製毒相關之玻璃器皿、攪拌棒、鍋爐等器具,被告甲○○、丁○○、辛○○3 人則配合庚○○只是協助製作愷他命毒品,另共同被告庚○○亦指示要將製作完成的愷他命成品藏放在被告甲○○租用之哈佛1 樓8 室,共同被告庚○○答應在製成愷他命毒品並成功銷售後將依照出力事實分渠等幾十萬元酬勞,並招待我們吃喝玩樂等語。於同日偵查中則具結證稱:警詢供述實在,在山上那個地點的時候很臭,就知道坤哥在製造愷他命,因為想說賺一點小錢,所以留在那邊幫忙,被告辛○○去那邊跟伊一樣洗器具。在洗器具做什麼事被告辛○○知道,被告辛○○也是有聞到味道,就去吐,吐完就繼續洗等語明確。
⑷被告辛○○於97年5 月27日查獲時於警詢中供稱:伊看小陳(即共同被告庚○○)到搜索地點(即苗栗頭份親民處所)只是看他在鍋中攪拌東西並發出刺鼻氣味,當時伊都只是站在旁邊看而已,但伊看被告戊○○載擦拭製毒器具時亦有主動幫忙。伊是載小陳到上述搜索地點,才知道他們在製造毒品。5 月26日共載小陳2 次,約中午時去載時,小陳有拿3,000 元給我零用。於同日偵查中則具結證稱:警詢供述實在,對他們製造愷他命的事之前都不知道,後來聞到味道時才知道,伊知道錯了,伊貪一點小便宜等語明確。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本院97年11月19日審理時證稱:「(問:你跟他們說要做什麼?)答:說要作愷他命,因為那個一作就有成品。我那個是半成品在那邊做的,我那是以前留下來的半成品,在那邊做的,那個一做出來就有成品,那個就知道了,我沒有在那邊作第一階段,我叫戊○○租的房子,那個是結晶,除了辛○○外另外三個都在現場,都知道。(問:你剛說半成品那是在苗栗頭份,戊○○租的地方?)答:對。(問:他們四個有無跟你一起去漁池工寮那邊?)答:三個有去而已。‧‧‧(問:辛○○他有無載你去戊○○租的地方?)答:有。就在結晶的時候,他載我過去。(問:他在現場做什麼?)答:幫忙洗一些玻棒、桶子。‧‧‧(問:親民路的地方你說有在那邊作結晶,你是否記得何時開始結晶?)答:被抓的前幾天。被抓的那天也是在結晶。被抓的前一、二天也是有結晶。‧‧‧(問:依照你經驗,粉狀裡面有愷他命的成分了嗎?)答:應該有。(問:如果要施用的話,那些粉狀的愷他命也可以施用?)答:不可以,那個粉狀沒有結晶,沒有辦法使用,那個跟麵粉一樣。(問:你在寶山工寮裡面作哪些步驟,離開時,你那些半成品又變成何狀態?)答:我在漁池只有載RO水過去煮半成品,煮完之後加鹽酸,會變成粉狀,我們拿起來就是結晶,所以我在漁池沒有作第一階段。(問:寶山工寮完成的半成品可以直接施用嗎?)答:不可以。(問:你在寶山工寮裡面製作愷他命的工作都是你親自操作?)答:都是我自己在做,他們只是幫我洗東西而已。‧‧‧(問:警方在親民路所查獲的愷他命3 包,愷他命液態半成品3 桶,這些東西是從哪個地方來的?)答:都是從寶山工廠那邊帶過去,就在那個地方結晶,有的還沒有成功就被查獲了。結晶是要結好幾次,有的還是液態,液態還是要再做結晶。(問:警方在哈佛特區6 樓4 室所查獲的三包愷他命,又是從哪來的?)答:都是我作出來的,從被查獲的地方做出來的,與寶山工寮那邊是同壹批,從親民路那邊結晶完成之後,我帶出來給他們施用的。(問:另哈佛特區6 樓2 室愷他命是從何來?)答:都是同一批。(問:剛檢察官問你時,你說張、黃、王、歐都知道你在做愷他命,你在寶山工寮時,有無跟張、黃、王說你在做愷他命?)答:有。(問:你在親民路時,有無跟張、黃、王、歐四位說,這個是要作結晶K他命?)答:有。‧‧‧(問:他們四位是在何階段知道你在做愷他命?)答:就是我帶去漁池工寮的時候,因為那天我晚上過去,隔天就會結晶了。‧‧‧(問:你們在漁池工寮待幾天?)答:去了二個晚上,大概都二、三個小時就走了。(問:從你們去漁池工寮到被查獲,總共幾天時間?)答:沒有幾天,三、四天吧。(問:為何辯護人詢問時,你說結晶前你沒有跟他們四個說是在作愷他命?)答:那個晚上做好了,隔天我就去結晶了,所以那個晚上我就跟他們講,煮RO水要放冷,隔天要結晶,所以在煮的時候,我就跟張、王、黃三個講,辛○○是在被查獲的前一、二天他才知道。」等語綦詳,共同被告庚○○證述之情節與被告丁○○、甲○○、戊○○、辛○○等人於警、偵中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共同被告庚○○業已坦承所有犯行,應無另為誣陷被告丁○○、甲○○、戊○○、辛○○以求脫罪之嫌,是上開證詞應堪採信。
⑹是依照上開被告丁○○、甲○○、戊○○、辛○○等人自陳之情節,及共同被告庚○○之證詞,被告丁○○、甲○○、戊○○於97年5 月20日即查獲前7 日即已知悉共同被告庚○○製造愷他命之情事,卻仍貪圖小利,繼續在庚○○指示下加熱、攪拌化學藥劑及清理器具,至於被告辛○○至遲於97年5 月26日即查獲前1 日亦已知悉共同被告庚○○製造愷他命之情事,仍繼續在庚○○指示下清理器具乙節,應可認定。且共同被告庚○○已證稱:被抓的前幾天。被抓的那天也是在結晶。被抓的前一、二天也是有結晶,是被告丁○○、甲○○、戊○○、辛○○均有參與「將異構化階段完成之咖啡色泥狀物(已含愷他命成分)加入大量純水加熱至沸騰,過濾去除油脂後,再加入氨水攪拌產生大量白色泡沫,再濾除液體取泡沫粉未,弄乾後呈類似白咖啡粉物質(已含愷他命成分),再加入甲醇或無水酒精後加熱,並攪拌至完全溶解後,再加入鹽酸調整酸度,隨即倒入玻璃缽內室溫冷卻,冷卻後再烘乾,濾取結晶粉末,使之純化即製成愷他命成品」之製造過程甚明。
⑺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之製造毒品罪,其所稱製造者,除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再加工於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而改良成新毒品或優質毒品之行為在內,此有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6號、31年院字第2335號、33年院字第273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3638號裁判之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丁○○、甲○○、戊○○、辛○○所涉犯之製造愷他命事實,雖渠等開始參與之時點共同被告庚○○已做出含愷他命成分之咖啡色泥狀物,然自該咖啡色泥狀物後,尚須進行「加入大量純水加熱至沸騰,過濾去除油脂後,再加入氨水攪拌產生大量白色泡沫,再濾除液體取泡沫粉末,弄乾後呈類似白咖啡粉物質,再加入甲醇或無水酒精後加熱,並攪拌至完全溶解後,再加入鹽酸調整酸度,隨即倒入玻璃缽內室溫冷卻,冷卻後再烘乾,濾取結晶粉末」,且即便為粉狀物質亦不可施用,尚須做成結晶方可供施用,亦經共同被告庚○○證述如上,是共同被告庚○○製造愷他命之目的在做出可供施用之結晶狀愷他命,被告丁○○、甲○○、戊○○、辛○○參與時為將原含有愷他命物質之物,而改良成優質毒品(即結晶狀可供施用之愷他命)之行為,衡諸前揭解釋及裁判意旨,被告丁○○、甲○○、戊○○、辛○○仍有參與製造愷他命乙節洵堪認定。被告丁○○、甲○○、戊○○、辛○○因貪圖小利而受共同被告庚○○指示加入製毒集團,已如前揭被告丁○○、甲○○、戊○○、辛○○各自之供述,足認渠等有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相互利用,又被告丁○○、甲○○、戊○○、辛○○所參與之加熱、攪拌化學藥劑及清理器具與製造愷他命密切相關,尤其化學藥劑在進行混合時,需嚴格管制混合成分,因此清理器具為化學藥劑成功混合之前提,是被告丁○○、甲○○、戊○○、辛○○有製造愷他命之犯意聯絡之行為分擔甚明,被告丁○○、甲○○、戊○○、辛○○辯稱僅有幫助之故意及所參與之階段不屬於製造云云,皆不可採,參酌前揭說明及扣案之附表丁之1 至之5 所示之物,被告丁○○、甲○○、戊○○、辛○○共同製造愷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等涉犯上揭犯罪事實欄甲、乙、丙、丁之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罪事實乙節,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運輸毒品行為,係指一切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而言。又運輸毒品按其性質或結果,並非當然含有販賣之成分,難謂其間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之吸收關係,故運輸與販賣毒品兩者,應屬數個獨立之行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08號裁判著有意旨可資參照。本案犯罪事實丙、丁所涉之運送愷他命事實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提及,且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可能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罪名,自得為本院審理之範圍,且依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被告庚○○之2 次運輸愷他命及被告己○○、乙○○之1次運輸愷他命行為,應為獨立之行為,而應各自為論罪科刑合先敘明。
㈡按毒品是否製造完成,除慮及客觀上製造之流程是否係在最終之階段外,尚應參酌被告主觀之認知、及社會上普遍交易之常情綜合研判,不宜以檢驗結果為唯一論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723號裁判著有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等於愷他命結晶純化之前,雖依照製造毒品之流程而遷移至不同之處所製造,且遷移過程中所搬運之物質(指尚未結晶純化之物質)雖已含有愷他命成分,然因被告等主觀認知上此處之搬運均非屬成品而僅為製造之流程,因此雖檢驗結果半成品中均已含有愷他命成分,但此部分尚難認被告等主觀上之犯意為運輸毒品,故本案於愷他命結晶純化過程前之搬運行為不另論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應予敘明。
㈢按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明定之第三級毒品,是核被告庚○○、己○○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被告丙○○、丁○○、甲○○、戊○○、辛○○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庚○○與另案被告馮文緯、簡成見、周慶榮、何見仁、徐國庭、顏啟桓、李國龍、林春元及共犯劉森龍間就犯罪事實甲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庚○○、己○○、乙○○、丙○○就上揭犯罪事實乙製造第三級毒品罪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庚○○、己○○、乙○○就上揭犯罪事實丙之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庚○○、丁○○、甲○○、戊○○、辛○○間就上開犯罪事實丁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庚○○就上開犯罪事實甲、乙各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丙各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丁各犯製造、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乙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對犯罪事實丙各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乙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對犯罪事實丙各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對犯罪事實戊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庚○○、己○○、乙○○各就所犯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乙○○針對犯罪事實丙之製造毒品犯行於此部分犯罪未經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自行向警方報案並於警、偵中供出案情,並接受裁判,此有警、偵筆錄附卷可稽且為公訴人所不爭執,核與刑法第62條之規定相符,依法應減輕其刑。
㈣另被告乙○○之辯護人雖以因被告乙○○主動供出共犯劉森龍為由,請求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輕其刑云云。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同條例第4 條第1項至第4 項、第5 條第1 項至第4 項前段、第6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7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8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其立法用意,旨在鼓勵被告供出其所製造、運輸、販賣或持有之毒品來源,俾追究出該毒品之前手,以徹底清除毒品氾濫。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係指具體供出上游之毒品來源,以防止毒品之蔓延而言。如僅供出共犯,而未供出上游之毒品來源,即不得依前開法條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9 號裁判著有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被告乙○○為製造愷他命之人,亦即為製造毒品之最上游,又豈能供出上游之毒品來源。況若被告乙○○果與劉森龍間有共犯關係,則共犯劉森龍並非被告乙○○毒品之前手,衡諸前揭裁判意旨,亦與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不合。從而,本案被告乙○○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刑,辯護意旨應不足採。
㈤爰審酌目前法律對施用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尚無罰則規定,因而濫用法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如愷他命藥物之行為,於近年來日益氾濫,毒害國民健康至深,被告等人已製成之愷他命成品、半成品純度甚高,數量高達數十公斤,而且未使用之原料鹽酸羥亞胺尚有百餘公斤,及許多製造愷他命之工具分佈於各處等情,有扣案如附表甲至附表丁之5 所示之物及前揭調查局南機組初步鑑驗報告單、調查報告、鑑定報告在卷可稽,顯見本案製毒工廠規模龐大,如未為警及時查獲,所製成之成品大量流入市面,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將造成重大危害,並考量被告庚○○於本案係位於主要地位,負責出資、聯絡、指揮及製造之核心部分,被告庚○○、己○○、丙○○犯後於法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被告乙○○坦承部分犯行及否認販賣愷他命,被告丁○○、甲○○、戊○○、辛○○係聽命於被告庚○○行事及犯後猶否認知情不知悔悟;被告辛○○參與時間甚短,及渠等犯案動機、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就被告庚○○、己○○、乙○○3 人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再被告丁○○、甲○○、戊○○、辛○○之辯護人雖以被告丁○○、甲○○、戊○○、辛○○涉犯程度輕微、參與時間非長、目前尚為學生等情,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而公訴人亦就被告丁○○、甲○○、戊○○、辛○○均僅具體求處有期徒刑4 年,惟查被告丁○○、甲○○、戊○○、辛○○參與製造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數量甚鉅,如均流入市面,對社會大眾危害重大,已如前述,而被告丁○○、甲○○、戊○○、辛○○均為具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本應自行判斷其行為之違法性及對大眾之危害程度,並對自身行為負責,況渠等均有相當之學歷,更應自勵警惕不得為非作歹,此際苟得以仍有學業有待完成即可減刑,豈非鼓勵在學青年犯案,是以本院認本案就被告丁○○、甲○○、戊○○、辛○○所犯前揭犯行,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法定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處斷,猶屬妥適,並無情輕法重、顯堪憫恕之情形,併此敘明。
㈥沒收:
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以犯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例,第三級毒品本身為其販賣之標的,非屬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必係遂行販賣該毒品使用之物,始屬「供犯罪(犯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其理至明。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52號裁判著有意旨可資參照。是扣案之愷他命、鹽酸羥亞胺,雖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4 款所定之第三、四級毒品,衡諸上開說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合先敘明。
⑵扣案如附表甲編號4 、46至51;附表乙之1 編號1 、8 、
9、11、12、13;附表乙之2 編號25、26、27;附表乙之3編號10、12;附表乙之4 編號1 ;附表乙之5 編號27;附表丙之1 編號7 ;附表丁之1 編號29、30、31、32、33之1 、33之2 、33之3 、34;附表丁之3 編號1 、2 ;附表丁之4 編號1 至4 ;附表丁之5 編號1 所示之物為製造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附表丁之3 、附表丁之4 、附表丁之5 所示之物同時為被告庚○○運輸之愷他命)或供製造愷他命之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上開扣案物之包裝及附表甲編號2 之1 、3 之1 、6 之1 、7 之1 、8 之1 、10之1 、11之1 、15之1 、21之1 、22之1 、24之1 、25、26 、27 之1 、28、32、34、38、39、40、41、43;附表乙之1 編號2 至6 、10;附表乙之2 編號2 、3 、4 、6、7 、8 、10、11、12、13、21、22、24;附表乙之3 編號1 、2 、5 ;附表乙之4 編號2 至5 ;附表乙之5 編號1 至5 、8 至11、14至20、23至26;附表丁之1 編號5 、6 、8 、11至14、20至24、27;附表丁之2 編號1 、3 、5 、9 至12、14、16、17、20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亦均殘留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之殘渣,衡情均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愷他命或鹽酸羥亞胺,均屬違禁物。是本段所論列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各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犯罪事實丙由被告庚○○、己○○、乙○○共同製造後,由被告己○○、乙○○運至高雄販賣之愷他命,因部分已販賣予藥頭再轉賣給他人施用,應已滅失,其餘因警方於被告等藏匿處搜索亦無查獲,堪信亦已滅失,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⑶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 、2 、3 、5 、6 、7 、8 、9 、10、11、12至15、16至21、22、23、24、27、29至31、33、
35、36、37、42、44、45;附表乙之1 編號7 ;附表乙之2 編號1 、5 、9 、23;附表乙之3 編號3 、4 、6 、8、9 、11;附表乙之5 編號6 、7 、12、13、21、22;附表丙之2 編號1 至4 ;附表丁之1 編號1 至4 、7 、9 、
10、15至19、26、28;附表丁之2 編號2 、4 、6 至8 、
13、15、18、19所示之物,上開物品均為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用之物。又本案之出資關於犯罪事實甲部分主要為共犯劉森龍及另案被告簡成見,犯罪事實乙、丙、丁部分之出資為被告庚○○,是本案犯罪事實甲之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應為共犯劉森龍及另案被告簡成見所有,至於犯罪事實乙、丙、丁部分之製造愷他命所用之扣案物應為被告庚○○所有,依共同正犯共同責任原則,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對於各該犯罪事實之被告庚○○、己○○、乙○○、丙○○、丁○○、甲○○、戊○○、辛○○部分,均宣告沒收之。附表戊編號1 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所有因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得之物,應依照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宣告沒收。
⑷被告庚○○、己○○、乙○○販賣愷他命之所得為500,000 元,其中400,000 元業已扣案如附表丙之1 編號8 所示,另外100,000 元為被告己○○交予另案被告莊雅雲之父親而未扣案乙節已如前述。是附表丙之1 編號8 所示販毒所得400,000 元,應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庚○○、己○○、乙○○罪刑項下均諭知連帶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100,000 元,無證據足認已不存在,既為被告庚○○、己○○、乙○○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庚○○、己○○、乙○○罪刑項下均諭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渠等財產抵償之。至被告丁○○、甲○○、戊○○、辛○○雖曾陳稱渠等分別係以每次3,000 元至5,000 元不等之代價製造毒品,然渠等是否實際取得該等對價,總數若干,次數為何,時間、地點所在,均無證據可資確認,尚難遽認本件被告丁○○、甲○○、戊○○、辛○○因製造毒品取得利益而有沒收之必要。
⑸至扣案附表甲編號51之1 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馮文緯、徐國庭自行攜入製毒工廠供自己吸食愷他命所用;附表乙之1 編號14至18;附表乙之2 編號14至19、附表乙之3編號7 、13;附表乙之4 編號6 、7 ;附表丙之1 編號1至6、9 、10;附表丁之1 編號25所示之物,均與製造愷他命無直接關連(其中扣案之手機及SIM 卡或可作為證明犯意聯絡之證物,然性質主要為證物,與製造愷他命之行為無必然關連,亦無證據證明為供販賣愷他命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乙之2 編號20、28之自用小客車鑰匙及未扣案之車牌號碼S8-6239 、S7-1966 、D6-6616 自用小客車,非被告等所有,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表在卷可稽,亦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前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取得補發之身分證後,為警於97年6 月15日凌晨3 時40分許,在高雄市○○○○○路與新盛街口,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查獲,並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行使前開補發之身分證,因認被告乙○○涉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民國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
㈢經查,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乙○○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以被告乙○○之自白及扣案之身分證、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為其論據。被告乙○○雖坦承上揭行使補發之身分證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何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辯稱:該補發之身分證上之記載並無不實等語。經查,該補發之身分證主要記載被告乙○○之年籍資料,且與被告乙○○之實際資料相符,雖被告乙○○以遺失為由申請補發有所不實,但仍無礙於該補發之身分證上資料記載之正確性,是被告乙○○所行使之補發之身分證並非登載不實之文書,公訴人認該行使補發身分證之行為涉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恐有誤會,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乙○○所行使之補發身分證其上記載有所不實,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開被告乙○○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論罪科刑部分有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叁、被訴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明知被告庚○○於97年4 月間夥同丁○○、甲○○、戊○○及辛○○等人共同圖謀製造第3級毒品愷他命他命,仍基於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居間協助,先向被告庚○○收取3 萬元之代價,旋於同年月15日以其個人名義與癸○○以每月租金3000元之代價,承租不知情之癸○○坐落新竹縣寶山鄉○○村○○路301 號下方漁池工寮, 期間3 個月,並交付癸○○10,000元。被告壬○○再將上開承租處所提供予被告庚○○等人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協助被告庚○○搬運製毒器具至上開處藏放,因認被告壬○○涉犯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民國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壬○○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以共同被告庚○○之證詞、證人癸○○之證詞、租賃契約書一紙及被告壬○○坦承有向被告庚○○收取30,000元,交付10,000元給癸○○,自己賺取20,000元等語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壬○○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辯稱:對於被告庚○○係要製造第三級毒品乙節不知情,被告庚○○係告以要堆放製造化妝品之器具等語。經查,共同被告庚○○於偵查中僅供稱:有委託被告壬○○尋找堆放工具之處所乙節,至於證人癸○○亦僅證稱工寮係被告壬○○出面承租,當時被告壬○○係告知要放置化妝品原料,事後有看到被告壬○○載運橘紅色之塑膠桶前往工寮等語,則依照上揭共同被告及證人之證詞,尚無法證明被告壬○○對於共同被告庚○○要製造第三級毒品乙節知情,則縱使被告確實於幫共同被告庚○○載運塑膠桶之事實,亦無法直接推論被告壬○○係基於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之故意為之。況且,共同被告庚○○於偵查中業已證稱:被告壬○○沒有幫伊載過工具等物,係晚上半夜伊與學生載運等語,復於本院97年11月19日審理時證稱:伊是在97年3 、4 月在卡拉OK認識被告壬○○,伊告訴被告壬○○伊是在從事美容之化妝用品,請被告壬○○為伊找房子堆放工具,嗣被告壬○○找到本案之工寮後,因為路不熟,伊有請被告壬○○帶伊過去,到達現場後被告壬○○旋即離去,沒有幫忙搬運器具等語,至於證人癸○○於本院97年12月10日審理時則證稱:被告壬○○向渠承租時係告知要放化妝品原料,承租時所開之車輛為自小客車,在偵查中會說被告壬○○載運橘紅色塑膠桶是因為該地方渠是租給被告壬○○,因認為除被告壬○○外,應無外人會前往,所以才說載運塑膠桶者為被告壬○○,當時載運塑膠桶之車輛為3 噸半有車斗之小貨車乙節明確,以共同被告庚○○及證人癸○○之偵、審之證述並無相抵,且共同被告庚○○與證人癸○○之證詞間亦無不符,是上揭證詞應可採信。則本案既無從證明被告癸○○對於共同被告庚○○欲製造第三級毒品乙節係屬知情,本難僅因其有承租工寮而率認被告壬○○係基於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為之。再者,證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壬○○有載運塑膠桶乙節既僅為推論之詞,本無從以之為不利被告壬○○之認定,況且塑膠桶乃一般之物,亦難憑以為被告壬○○對於共同被告庚○○製造第三級毒品有所幫助意思之依據。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認被告壬○○涉犯前揭罪行,所為之舉證尚未能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則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壬○○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壬○○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壬○○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被告 │所犯之罪及所受之宣告刑 │備註 │ │ │ │ │ │ │ │ │ │ │ ├───┼───┼─────────────┼──────┤ │一 │庚○○│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甲 │ │ │ │徒刑陸年。附表甲編號一至五│ │ │ │ │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 │庚○○│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乙 │ │ │ │徒刑陸年。附表乙之一編號一│ │ │ │ │至十三;附表乙之二編號一至│ │ │ │ │十三、編號二十一至二十七;│ │ │ │ │附表乙之三編號一至六、八至│ │ │ │ │十二;附表乙之四編號一至五│ │ │ │ │;附表乙之五編號一至二十七│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三 │庚○○│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丙 │ │ │ │徒刑陸年。附表丙之一編號七│ │ │ │ │;附表丙之二編號一至四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 │四 │庚○○│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丁 │ │ │ │徒刑陸年。附表丁之一編號一│ │ │ │ │至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四;│ │ │ │ │附表丁之二編號一至二十;附│ │ │ │ │表丁之三編號一、二;附表丁│ │ │ │ │之四編號一至四;附表丁之五│ │ │ │ │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五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丙 │ │ │ │徒刑陸年。扣案之附表丙之一│ │ │ │ │編號八之販毒所得新臺幣肆拾│ │ │ │ │萬元連帶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所得新臺幣拾萬元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己○○、乙○○之財產抵│ │ │ │ │償之。 │ │ ├───┼───┼─────────────┼──────┤ │六 │庚○○│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丙 │ │ │ │徒刑陸年。 │ │ ├───┼───┼─────────────┼──────┤ │七 │庚○○│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犯罪事實丁 │ │ │ │陸年。扣案如附表丁之三編號│ │ │ │ │一、二;附表丁之四編號一至│ │ │ │ │四;附表丁之五編號一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附表二: ┌───┬───┬─────────────┬──────┐ │編號 │被告 │所犯之罪及所受之宣告刑 │備註 │ │ │ │ │ │ │ │ │ │ │ ├───┼───┼─────────────┼──────┤ │一 │己○○│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乙 │ │ │ │徒刑伍年肆月。附表乙之一編│ │ │ │ │號一至十三;附表乙之二編號│ │ │ │ │一至十三、編號二十一至二十│ │ │ │ │七;附表乙之三編號一至六、│ │ │ │ │八至十二;附表乙之四編號一│ │ │ │ │至五;附表乙之五編號一至二│ │ │ │ │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 │己○○│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丙 │ │ │ │徒刑伍年肆月。附表丙之一編│ │ │ │ │號七;附表丙之二編號一至四│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三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丙 │ │ │ │徒刑伍年肆月。 │ │ │ │ │扣案之附表丙之一編號八之販│ │ │ │ │毒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連帶沒│ │ │ │ │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 │ │ │ │拾萬元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 │ │ │ │、乙○○之財產抵償之。 │ │ ├───┼───┼─────────────┼──────┤ │四 │己○○│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丙 │ │ │ │徒刑伍年肆月。 │ │ └───┴───┴─────────────┴──────┘ 附表三: ┌───┬───┬─────────────┬──────┐ │編號 │被告 │所犯之罪及所受之宣告刑 │備註 │ │ │ │ │ │ │ │ │ │ │ ├───┼───┼─────────────┼──────┤ │一 │乙○○│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乙 │ │ │ │徒刑伍年肆月。附表乙之一編│ │ │ │ │號一至十三;附表乙之二編號│ │ │ │ │一至十三、編號二十一至二十│ │ │ │ │七;附表乙之三編號一至六、│ │ │ │ │八至十二;附表乙之四編號一│ │ │ │ │至五;附表乙之五編號一至二│ │ │ │ │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 │乙○○│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丙 │ │ │ │徒刑叁年。附表丙之一編號七│ │ │ │ │;附表丙之二編號一至四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 │三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丙 │ │ │ │徒刑陸年。扣案之附表丙之一│ │ │ │ │編號八之販毒所得新臺幣肆拾│ │ │ │ │萬元連帶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所得新臺幣拾萬元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庚○○、己○○之財產抵│ │ │ │ │償之。 │ │ ├───┼───┼─────────────┼──────┤ │四 │乙○○│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犯罪事實丙 │ │ │ │徒刑伍年肆月。 │ │ ├───┼───┼─────────────┼──────┤ │五 │乙○○│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犯罪事實戊 │ │ │ │期徒刑叁月。附表戊編號一所│ │ │ │ │示之物沒收。 │ │ └───┴───┴─────────────┴──────┘ 附表甲: 扣押地點:臺南縣楠西鄉灣丘村內埔底山區電表編號00000000 附近之工寮 ┌───┬─────┬──────┬──┬──┬──────────┬───────┐ │編號 │所有人 │名 稱 │單位│數量│ 說 明 │ 出處 │ │ │ │ │ │ │ │ │ ├───┼─────┼──────┼──┼──┼──────────┼───────┤ │1 │共犯劉森龍│20公升塑膠桶│個 │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及另案被告│(空) │ │ │ │23836號影卷, │ │ │簡成見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2 │同上 │大型不鏽鋼桶│個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2之1│同上 │大型不鏽鋼桶│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23836號影卷, │ │ │ │ │ │ │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第118頁至第135│ │ │ │ │ │ │亞胺成分殘留。即扣押│頁,96年9月19 │ │ │ │ │ │ │物品編號2-1、2-2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3 │同上 │小型不銹鋼桶│個 │9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3之1│同上 │小型不鏽鋼桶│個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23836號影卷, │ │ │ │ │ │ │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第118頁至第135│ │ │ │ │ │ │亞胺成分殘留。即扣押│頁,96年9月19 │ │ │ │ │ │ │物品編號3-2、3-5 、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3-7、3-8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4 │同上 │鹽酸羥亞胺 │桶 │6 │製造愷他命之原料。含│同上 │ │ │ │(20公斤)裝 │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品│ │ │ │ │ │ │ │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亞│ │ │ │ │ │ │ │胺成分,合計淨重 │ │ │ │ │ │ │ │120,000 公克,愷他命│ │ │ │ │ │ │ │平均純度6.82% ,純質│ │ │ │ │ │ │ │淨重約8,184公克 │ │ ├───┼─────┼──────┼──┼──┼──────────┼───────┤ │5 │同上 │苯甲酸乙酯 │箱 │18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原料│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6 │同上 │恒溫油浴槽 │個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 │ │ │ │ │ ├───┼─────┼──────┼──┼──┼──────────┼───────┤ │6之1│同上 │恒溫油浴槽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23836號影卷, │ │ │ │ │ │ │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第118頁至第135│ │ │ │ │ │ │亞胺成分殘留。即扣押│頁,96年9月19 │ │ │ │ │ │ │物品編號6-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7 │同上 │攪拌機組 │組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7之1│同上 │攪拌機組 │組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23836號影卷, │ │ │ │ │ │ │分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第118頁至第135│ │ │ │ │ │ │亞胺成分殘留。即扣押│頁,96年9月19 │ │ │ │ │ │ │物編號7-2、7-4、7-5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8 │同上 │燒杯 │個 │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8之1│同上 │燒杯 │個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23836號影卷, │ │ │ │ │ │ │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第118頁至第135│ │ │ │ │ │ │亞胺成分殘留。即扣押│頁,96年9月19 │ │ │ │ │ │ │物編號8-2、8-5、8-8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8-9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9 │同上 │真空馬達 │台 │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 │同上 │陶瓷漏斗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之1│同上 │陶瓷漏斗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23836號影卷, │ │ │ │ │ │ │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第118頁至第135│ │ │ │ │ │ │亞胺成分殘留。即扣押│頁,96年9月19 │ │ │ │ │ │ │物編號10-2、10-3、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10-4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 │同上 │玻璃濾瓶 │個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之1│同上 │玻璃濾瓶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23836號影卷, │ │ │ │ │ │ │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第118頁至第135│ │ │ │ │ │ │亞胺成分殘留。即扣押│頁,96年9月19 │ │ │ │ │ │ │物編號11-1、11-3、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11-6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 │同上 │濾紙 │箱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 │同上 │濾布 │袋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同上 │吸油紙 │包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同上 │攪拌棒 │支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之1│同上 │攪拌棒 │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23836號影卷, │ │ │ │ │ │ │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第118頁至第135│ │ │ │ │ │ │亞胺成分殘留。即扣押│頁,96年9月19 │ │ │ │ │ │ │物編號15-1、15-3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 │同上 │清潔劑(酒精)│桶 │1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 │同上 │桶裝水 │桶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同上 │瓦斯桶 │桶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同上 │快速爐 │具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同上 │電風扇 │台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同上 │鐵盤 │個 │3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之1│同上 │鐵盤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23836號影卷, │ │ │ │ │ │ │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第118頁至第135│ │ │ │ │ │ │亞胺成分殘留。即扣押│頁,96年9月19 │ │ │ │ │ │ │物編號21-2、21-3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 │同上 │電磁爐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之1│同上 │電磁爐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23836號影卷, │ │ │ │ │ │ │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第118頁至第135│ │ │ │ │ │ │亞胺成分殘留。即扣押│頁,96年9月19 │ │ │ │ │ │ │物編號22-1、22-3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 │同上 │紙巾 │包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 │同上 │電子秤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之1│同上 │電子秤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23836號影卷, │ │ │ │ │ │ │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第118頁至第135│ │ │ │ │ │ │亞胺成分殘留。即扣押│頁,96年9月19 │ │ │ │ │ │ │物編號24-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 │同上 │塑膠量杯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 │成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 │ │ │ │ │ │ │羥亞胺成分殘留 │ │ ├───┼─────┼──────┼──┼──┼──────────┼───────┤ │ │同上 │玻璃皿 │個 │7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 │成品殘留 │ │ ├───┼─────┼──────┼──┼──┼──────────┼───────┤ │ │同上 │三層濾網 │個 │9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之1│同上 │三層濾網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23836號影卷, │ │ │ │ │ │ │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第118頁至第135│ │ │ │ │ │ │亞胺成分殘留。即扣押│頁,96年9月19 │ │ │ │ │ │ │物編號27-1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 │同上 │濾杓 │個 │1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 │成品殘留 │ │ ├───┼─────┼──────┼──┼──┼──────────┼───────┤ │ │同上 │氨水 │瓶 │1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 │同上 │鹽酸 │瓶 │8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同上 │酸鹼試液 │罐 │8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同上 │酸鹼度測試筆│支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3836號影卷, │ │ │ │ │ │ │成品殘留 │第118頁至第135│ │ │ │ │ │ │ │頁,96年9月19 │ │ │ │ │ │ │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 │同上 │塑膠唧筒 │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 │同上 │玻璃棒 │箱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3836號影卷, │ │ │ │ │ │ │成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第118頁至第135│ │ │ │ │ │ │羥亞胺成分殘留 │頁,96年9月19 │ │ │ │ │ │ │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 │同上 │矽油 │瓶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 │同上 │活性炭 │包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同上 │夾鏈袋 │包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同上 │漏斗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23836號影卷, │ │ │ │ │ │ │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羥│第118頁至第135│ │ │ │ │ │ │亞胺成分殘留 │頁,96年9月19 │ │ │ │ │ │ │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 │同上 │杓子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 │成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 │ │ │ │ │ │ │羥亞胺成分殘留 │ │ ├───┼─────┼──────┼──┼──┼──────────┼───────┤ │ │同上 │電動攪拌機 │支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 │ │ │品殘留 │ │ ├───┼─────┼──────┼──┼──┼──────────┼───────┤ │ │同上 │刮刀 │支 │1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 │成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 │ │ │ │ │ │ │羥亞胺成分殘留 │ │ ├───┼─────┼──────┼──┼──┼──────────┼───────┤ │ │同上 │烤燈 │台 │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 │同上 │溫度計 │支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6年度偵字第 │ │ │ │ │ │ │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3836號影卷, │ │ │ │ │ │ │成品殘留及先驅物鹽酸│第118頁至第135│ │ │ │ │ │ │羥亞胺成分殘留 │頁,96年9月19 │ │ │ │ │ │ │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 │同上 │除濕機 │台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23836號影卷, │ │ │ │ │ │ │ │第55頁至第59頁│ │ │ │ │ │ │ │之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 │同上 │燒杯 │箱 │17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同上 │愷他命成品( │桶 │1 │合計淨重約15,000公克│96年度偵字第 │ │ │ │粉末) │ │ │,平均純度75.55%,純│23836號影卷, │ │ │ │ │ │ │質淨重11,333公克 │第118頁至第135│ │ │ │ │ │ │ │頁,96年9月19 │ │ │ │ │ │ │ │日調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 │同上 │愷他命半成品│桶 │1 │合計淨重約17,600公克│同上 │ │ │ │(泥狀) │ │ │,平均純度26.31%,純│ │ │ │ │ │ │ │質淨重4,631公克 │ │ ├───┼─────┼──────┼──┼──┼──────────┼───────┤ │ │同上 │含有愷他命成│桶 │24 │1.係愷他命再結晶純化│同上 │ │ │ │分之濾液 │ │ │ 時,過濾取得愷他命│ │ │ │ │ │ │ │ 成品後殘餘之濾液 │ │ │ │ │ │ │ │2.合計淨重約442,200 │ │ │ │ │ │ │ │ 公克,平均純度7.06│ │ │ │ │ │ │ │ % ,純質淨重31,219│ │ │ │ │ │ │ │ 公克 │ │ │ │ │ │ │ │3.即扣押物編號 │ │ │ │ │ │ │ │ 48-1~48-11、 │ │ │ │ │ │ │ │ 48-13~48-25 │ │ ├───┼─────┼──────┼──┼──┼──────────┼───────┤ │之1│同上 │含有愷他命成│桶 │1 │1.係愷他命再結晶純化│同上 │ │ │ │分之濾液 │ │ │ 時,過濾取得愷他命│ │ │ │ │ │ │ │ 成品後殘餘之濾液 │ │ │ │ │ │ │ │2.合計淨重約6,750公 │ │ │ │ │ │ │ │ 克,平均純度33.31%│ │ │ │ │ │ │ │ ,純質淨重2,248公 │ │ │ │ │ │ │ │ 克 │ │ │ │ │ │ │ │3.即扣押物編號48-12 │ │ ├───┼─────┼──────┼──┼──┼──────────┼───────┤ │ │同上 │愷他命膏狀半│杯 │8 │合計淨重約23,551公克│同上 │ │ │ │成品 │ │ │,平均純度22.13%,純│ │ │ │ │ │ │ │質淨重5,212公克 │ │ ├───┼─────┼──────┼──┼──┼──────────┼───────┤ │ │同上 │愷他命成品 │桶 │1 │合計淨重約8,550 公克│同上 │ │ │ │ │ │ │,平均純度78.55%,純│ │ │ │ │ │ │ │質淨重6,716公克 │ │ ├───┼─────┼──────┼──┼──┼──────────┼───────┤ │ │同上 │愷他命成品 │包 │1 │扣押物編號51-1之愷他│同上 │ │ │ │ │ │ │命粉末(標示毛重216 │ │ │ │ │ │ │ │公克,純度82.44%),│ │ │ │ │ │ │ │係調查局人員在製毒工│ │ │ │ │ │ │ │廠地板上蒐集而得,為│ │ │ │ │ │ │ │被告犯罪所得之物。 │ │ ├───┼─────┼──────┼──┼──┼──────────┼───────┤ │之1│馮文緯 │愷他命成品 │包 │2 │1.扣押物編號51-2之愷│同上 │ │ │徐國庭 │ │ │ │ 他命粉末(標示毛重│ │ │ │ │ │ │ │ 為146公克,純度83.│ │ │ │ │ │ │ │ 68%),係馮文緯自 │ │ │ │ │ │ │ │ 行攜入製毒工廠施用│ │ │ │ │ │ │ │ 。 │ │ │ │ │ │ │ │2.扣押物編號51-3之愷│ │ │ │ │ │ │ │ 他命粉末(標示毛重│ │ │ │ │ │ │ │ 為66公克,純度85.5│ │ │ │ │ │ │ │ 9%),係徐國庭自行│ │ │ │ │ │ │ │ 攜入製毒工廠施用。│ │ │ │ │ │ │ │ │ │ └───┴─────┴──────┴──┴──┴──────────┴───────┘ 附表乙之1: 扣押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路92號9 樓之2 地下室2 樓停 車場第51號停車位,車號S8-6239 ,第53號停車位,車號S7-1 966 ┌───┬─────┬──────┬──┬──┬──────────┬───────┐ │編號 │所有人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出處 │ ├───┼─────┼──────┼──┼──┼──────────┼───────┤ │ 1 │庚○○ │液態愷他命 │桶 │6 │1.毛重:108.7公斤, │97年度偵字第 │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21196號,第9頁│ │ │ │ │ │ │ 分,合計淨重約 │至第79頁,97年│ │ │ │ │ │ │ 104800公克(空包裝│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總重4200公克),純│字第0972215021│ │ │ │ │ │ │ 度11.18%,純質淨重│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約11716.64公克 │鑑定書 │ │ │ │ │ │ │2.於S7-1966號車內所 │ │ │ │ │ │ │ │ 收穫 │ │ ├───┼─────┼──────┼──┼──┼──────────┼───────┤ │ 2 │同上 │陶瓷漏斗 │個 │1 │1.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 │ │ │ │ │ │ │ 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 │ │ │2.於S7-1966號車內所 │ │ │ │ │ │ │ │ 收穫 │ │ ├───┼─────┼──────┼──┼──┼──────────┼───────┤ │ 3 │同上 │玻璃濾瓶 │個 │1 │1.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 │ │ │ │ │ │ │ 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 │ │ │2.於S7-1966號車內所 │ │ │ │ │ │ │ │ 收穫 │ │ ├───┼─────┼──────┼──┼──┼──────────┼───────┤ │ 4 │同上 │玻璃盆 │個 │5 │1.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 │ │ │ │ │ │ │ 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 │ │ │2.於S7-1966號車內所 │ │ │ │ │ │ │ │ 收穫 │ │ ├───┼─────┼──────┼──┼──┼──────────┼───────┤ │ 5 │同上 │鋁盆 │個 │1 │1.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 │ │ │ │ │ │ │ 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 │ │ │2.於S7-1966號車內所 │ │ │ │ │ │ │ │ 收穫 │ │ ├───┼─────┼──────┼──┼──┼──────────┼───────┤ │ 6 │同上 │真空馬達 │個 │1 │1.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 │ │ │ │ │ │ │ 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 │ │ │2.於S7-1966號車內所 │ │ │ │ │ │ │ │ 收穫 │ │ ├───┼─────┼──────┼──┼──┼──────────┼───────┤ │ 7 │同上 │濾紙 │盒 │1 │1.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警B影卷,第27 │ │ │ │ │ │ │2.於S7-1966號車內所 │頁背面至第29頁│ │ │ │ │ │ │ 收穫 │,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 8 │同上 │愷他命粉末 │袋 │1 │1.毛重18公斤,經檢 │97年度偵字第 │ │ │ │ │ │ │ 驗含愷他命成分,淨│21196號,第9頁│ │ │ │ │ │ │ 重約17935公克(空 │至第79頁,97年│ │ │ │ │ │ │ 包裝重65公克),純│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度84.16%,純質淨重│字第0972215021│ │ │ │ │ │ │ 約15094.10公克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2.於S7-1966號車內所 │鑑定書 │ │ │ │ │ │ │ 收穫 │ │ ├───┼─────┼──────┼──┼──┼──────────┼───────┤ │ 9 │同上 │鹽酸羥亞胺 │包 │15 │1.毛重7.5公斤,( │同上 │ │ │ │ │ │ │ 包裝標示:反丁烯二│ │ │ │ │ │ │ │ 酸)經檢驗均含愷他│ │ │ │ │ │ │ │ 命成分,合計淨重約│ │ │ │ │ │ │ │ 7500公克(空包裝總│ │ │ │ │ │ │ │ 重300公克),純度 │ │ │ │ │ │ │ │ 2.09%,純質淨重約 │ │ │ │ │ │ │ │ 156.75公克;另均含│ │ │ │ │ │ │ │ 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 │ │ │ 鹽酸羥亞胺,合計淨│ │ │ │ │ │ │ │ 重約7500公克(空包│ │ │ │ │ │ │ │ 裝總重300公克), │ │ │ │ │ │ │ │ 純度82.32%,純質淨│ │ │ │ │ │ │ │ 重約6174公克 │ │ │ │ │ │ │ │2.於S7-1966號車內所 │ │ │ │ │ │ │ │ 收穫 │ │ ├───┼─────┼──────┼──┼──┼──────────┼───────┤ │10 │同上 │電磁爐 │台 │1 │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同上 │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 │ │ │ │2.於S8-6239號車內所 │ │ │ │ │ │ │ │ 收穫 │ │ ├───┼─────┼──────┼──┼──┼──────────┼───────┤ │11 │同上 │愷他命粉末 │袋 │2 │1.毛重:25.2公斤,經│同上 │ │ │ │ │ │ │ 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 │ │ │ │ │ │ │ ,合計淨重約24700 │ │ │ │ │ │ │ │ 公克(空包裝總重50│ │ │ │ │ │ │ │ 0 公克),純度66.3│ │ │ │ │ │ │ │ 5%,純質淨重約1638│ │ │ │ │ │ │ │ 8.45公克 │ │ │ │ │ │ │ │2.於S8-6239號車內所 │ │ │ │ │ │ │ │ 收穫 │ │ ├───┼─────┼──────┼──┼──┼──────────┼───────┤ │12 │同上 │鹽酸羥亞胺 │箱 │1 │1.毛重:25公斤,(內│同上 │ │ │ │ │ │ │ 含50包,包裝標示:│ │ │ │ │ │ │ │ 反丁烯二酸)經檢驗│ │ │ │ │ │ │ │ 均含愷他命成分,合│ │ │ │ │ │ │ │ 計淨重約25000公克 │ │ │ │ │ │ │ │ (空包裝總重1000公│ │ │ │ │ │ │ │ 克),純度2.03%, │ │ │ │ │ │ │ │ 純質淨重約507.5公 │ │ │ │ │ │ │ │ 克;另均含第四級毒│ │ │ │ │ │ │ │ 品先驅原料鹽酸羥亞│ │ │ │ │ │ │ │ 胺,合計淨重約 │ │ │ │ │ │ │ │ 25000公克(空包裝 │ │ │ │ │ │ │ │ 總重1000公克),純│ │ │ │ │ │ │ │ 度74.47%,純質淨重│ │ │ │ │ │ │ │ 約18617.5公克。 │ │ │ │ │ │ │ │2.於S8-6239號車內所 │ │ │ │ │ │ │ │ 收穫 │ │ ├───┼─────┼──────┼──┼──┼──────────┼───────┤ │13 │同上 │鹽酸羥亞胺 │袋 │1 │1.毛重:12.5公斤,(│同上 │ │ │ │ │ │ │ 內含25包,包裝標示│ │ │ │ │ │ │ │ :反丁烯二酸)經檢│ │ │ │ │ │ │ │ 驗均含愷他命成分,│ │ │ │ │ │ │ │ 合計淨重約12500公 │ │ │ │ │ │ │ │ 克(空包裝總重500 │ │ │ │ │ │ │ │ 公克),純度1.90% │ │ │ │ │ │ │ │ ,純質淨重約238公 │ │ │ │ │ │ │ │ 克;另均含第四級毒│ │ │ │ │ │ │ │ 品先驅原料鹽酸羥亞│ │ │ │ │ │ │ │ 胺,合計淨重約 │ │ │ │ │ │ │ │ 12500公克(空包裝 │ │ │ │ │ │ │ │ 總重500公克),純 │ │ │ │ │ │ │ │ 度90.97%,純質淨重│ │ │ │ │ │ │ │ 約11371.25公克。 │ │ │ │ │ │ │ │2.於S8-6239號車內所 │ │ │ │ │ │ │ │ 收穫 │ │ ├───┼─────┼──────┼──┼──┼──────────┼───────┤ │14 │劉耀文 │劉耀文駕照 │張 │2 │於S8-6239號車內所收 │警B影卷,第27 │ │ │ │ │ │ │穫 │頁背面至第29頁│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15 │己○○ │己○○健保卡│張 │1 │於S8-6239號車內所收 │同上 │ │ │ │ │ │ │穫 │ │ ├───┼─────┼──────┼──┼──┼──────────┼───────┤ │16 │乙○○ │郵務送達通 │張 │1 │於S8-6239號車內所收 │同上 │ │ │ │知書 (收件 │ │ │穫 │ │ │ │ │人乙○○) │ │ │ │ │ ├───┼─────┼──────┼──┼──┼──────────┼───────┤ │17 │己○○ │己○○身分證│張 │1 │於S8-6239號車內所收 │同上 │ │ │ │ │ │ │穫 │ │ │ │ │ │ │ │ │ │ ├───┼─────┼──────┼──┼──┼──────────┼───────┤ │18 │郭雅茹 │郭雅茹電話費│張 │1 │於S8-6239號車內所收 │同上 │ │ │ │催繳通知單 │ │ │穫 │ │ │ │ │ │ │ │ │ │ └───┴─────┴──────┴──┴──┴──────────┴───────┘ 附表乙之2: 扣押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路92號9樓之2處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出處 │ ├───┼─────┼──────┼──┼──┼──────────┼───────┤ │ 1 │庚○○ │酒精 │桶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警B影卷,第24 │ │ │ │ │ │ │ │頁背面至第27頁│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 2 │同上 │玻璃盆 │個 │10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21196號,第9頁│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至第79頁,97年│ │ │ │ │ │ │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字第0972215021│ │ │ │ │ │ │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 3 │同上 │玻璃棒 │包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 4 │同上 │電磁爐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 5 │同上 │濾紙 │盒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警B影卷,第24 │ │ │ │ │ │ │ │頁背面至第27頁│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 6 │同上 │濾網 │支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21196號,第9頁│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至第79頁,97年│ │ │ │ │ │ │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字第0972215021│ │ │ │ │ │ │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 7 │同上 │塑膠量杯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 8 │同上 │電子秤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 │ │ │ │ │ │ │羥亞胺成分。 │ │ ├───┼─────┼──────┼──┼──┼──────────┼───────┤ │9 │同上 │鹽酸 │桶 │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警B影卷,第24 │ │ │ │ │ │ │ │頁背面至第27頁│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10 │同上 │不銹鋼鍋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21196號,第9頁│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至第79頁,97年│ │ │ │ │ │ │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字第0972215021│ │ │ │ │ │ │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11 │同上 │酸鹼測試筆(│支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PH值測定筆)│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2 │同上 │杓子 │支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 │ │ │ │ │ │ │羥亞胺成分。 │ │ ├───┼─────┼──────┼──┼──┼──────────┼───────┤ │13 │同上 │不銹鋼盤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4 │同上 │夾鍊袋 │包 │1 │ │警B影卷,第24 │ │ │ │ │ │ │ │頁背面至第27頁│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15 │乙○○ │乙○○證件( │張 │4 │ │同上,另一補發│ │ │ │身分證、健保│ │ │ │之身分證詳如附│ │ │ │卡、汽車駕照│ │ │ │表戊。 │ │ │ │、機車駕照) │ │ │ │ │ ├───┼─────┼──────┼──┼──┼──────────┼───────┤ │16 │邱志文 │邱志文證件 │張 │2 │ │同上 │ │ │ │(身分證、汽 │ │ │ │ │ │ │ │車駕照) │ │ │ │ │ ├───┼─────┼──────┼──┼──┼──────────┼───────┤ │17 │趙偉哲 │趙偉哲證件 (│張 │1 │ │同上 │ │ │ │身分證) │ │ │ │ │ ├───┼─────┼──────┼──┼──┼──────────┼───────┤ │18 │丙○○ │丙○○有線電│張 │3 │ │同上 │ │ │ │視繳費收據 │ │ │ │ │ ├───┼─────┼──────┼──┼──┼──────────┼───────┤ │19 │ │手機 │支 │8 │ │同上 │ ├───┼─────┼──────┼──┼──┼──────────┼───────┤ │20 │乙○○ │車號S8-6239 │支 │1 │ │同上 │ │ │ │汽車鑰匙 │ │ │ │ │ ├───┼─────┼──────┼──┼──┼──────────┼───────┤ │21 │庚○○ │唧筒 │支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21196號,第9頁│ │ │ │ │ │ │羥亞胺成分。 │至第79頁,97年│ │ │ │ │ │ │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字第0972215021│ │ │ │ │ │ │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22 │同上 │塑膠盒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 │ │ │ │ │ │ │羥亞胺成分 │ │ ├───┼─────┼──────┼──┼──┼──────────┼───────┤ │23 │同上 │電扇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警B影卷,第24 │ │ │ │ │ │ │ │頁背面至第27頁│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24 │同上 │鋁鍋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21196號,第9頁│ │ │ │ │ │ │羥亞胺成分。 │至第79頁,97年│ │ │ │ │ │ │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字第0972215021│ │ │ │ │ │ │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25 │同上 │液態愷他命 │桶 │2 │分別毛重各為20.8公斤│同上 │ │ │ │ │ │ │、20.4公斤,經檢驗均│ │ │ │ │ │ │ │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 │ │ │ │ │ │ │重約37600公克(空包 │ │ │ │ │ │ │ │裝總重3600公克),純│ │ │ │ │ │ │ │度22.56%,純質淨重約│ │ │ │ │ │ │ │8482.56公克。 │ │ ├───┼─────┼──────┼──┼──┼──────────┼───────┤ │26 │同上 │愷他命結晶 │桶 │1 │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同上 │ │ │ │ │ │ │淨重約7450公克(空包│ │ │ │ │ │ │ │裝重450 公克),純度│ │ │ │ │ │ │ │73.44%,純質淨重約 │ │ │ │ │ │ │ │5471.28公克。 │ │ ├───┼─────┼──────┼──┼──┼──────────┼───────┤ │27 │同上 │愷他命粉末 │袋 │2 │分別毛重各為11.7公斤│同上 │ │ │ │ │ │ │、2.18公斤,經檢驗均│ │ │ │ │ │ │ │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 │ │ │ │ │ │ │重約13750公克(空包 │ │ │ │ │ │ │ │裝總重150公克),純 │ │ │ │ │ │ │ │度72.23%,純質淨重約│ │ │ │ │ │ │ │9931.63公克。 │ │ ├───┼─────┼──────┼──┼──┼──────────┼───────┤ │28 │同上 │車號S7-1966 │支 │1 │ │警B影卷,第24 │ │ │ │鑰匙 │ │ │ │頁背面至第27頁│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附表乙之3: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街163號10樓處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出處 │ ├───┼─────┼──────┼──┼──┼──────────┼───────┤ │ 1 │庚○○ │酸鹼測試筆(│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PH值測定筆)│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21196號,第9頁│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至第79頁,97年│ │ │ │ │ │ │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字第0972215021│ │ │ │ │ │ │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 2 │同上 │電子磅秤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 │ │ │ │ │ │ │羥亞胺成分。 │ │ ├───┼─────┼──────┼──┼──┼──────────┼───────┤ │ 3 │同上 │濾紙 │張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警B影卷,第35 │ │ │ │ │ │ │ │頁至第37頁,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 │ ├───┼─────┼──────┼──┼──┼──────────┼───────┤ │ 4 │同上 │濾布 │綑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5 │同上 │真空馬達 │具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21196號,第9頁│ │ │ │ │ │ │羥亞胺成分。 │至第79頁,97年│ │ │ │ │ │ │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字第0972215021│ │ │ │ │ │ │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 6 │同上 │酸鹼試劑 │瓶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警B影卷,第35 │ │ │ │ │ │ │ │頁至第37頁,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 │ ├───┼─────┼──────┼──┼──┼──────────┼───────┤ │ 7 │同上 │夾鍊袋 │包 │1 │ │同上 │ ├───┼─────┼──────┼──┼──┼──────────┼───────┤ │ 8 │同上 │烤燈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9 │同上 │酒精空桶 │個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10 │同上 │愷他命液態半│桶 │1 │毛重6.8公斤,經檢驗 │97年度偵字第 │ │ │ │成品 │ │ │含愷他命成分,淨重約│21196號,第9頁│ │ │ │ │ │ │6100公克(空包裝重 │至第79頁,97年│ │ │ │ │ │ │700公克),純度6.27%│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純質淨重約382.47公│字第0972215021│ │ │ │ │ │ │克。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11 │同上 │鹽酸 │桶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警B影卷,第35 │ │ │ │ │ │ │ │頁至第37頁,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 │ ├───┼─────┼──────┼──┼──┼──────────┼───────┤ │12 │同上 │愷他命粉末 │包 │1 │微量粉末,經檢驗含愷│97年度偵字第 │ │ │ │ │ │ │他命成分。(含香菸1 │21196號,第9頁│ │ │ │ │ │ │支) │至第79頁,97年│ │ │ │ │ │ │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字第0972215021│ │ │ │ │ │ │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13 │乙○○ │房屋租賃契約│本 │1 │ │警B影卷,第35 │ │ │ │書 (承租人何│ │ │ │頁至第37頁,扣│ │ │ │國光) │ │ │ │押物品目錄表 │ └───┴─────┴──────┴──┴──┴──────────┴───────┘ 附表乙之4: 扣押地點:屏東縣麟洛鄉○○街102號處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出處 │ ├───┼─────┼──────┼──┼──┼──────────┼───────┤ │1 │庚○○ │愷他命粉末 │包 │4 │即扣押物編號壹-1 至4│97年度偵字第 │ │ │ │ │ │ │號,毛重分別為840 公│21196號,第9頁│ │ │ │ │ │ │克、850公克、710公克│至第79頁,97年│ │ │ │ │ │ │、475公克。經檢驗均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字第0972215021│ │ │ │ │ │ │重約2458公克(空包裝│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總重22公克),純度 │鑑定書 │ │ │ │ │ │ │83.89%,純質淨重約 │ │ │ │ │ │ │ │2062.02公克。 │ │ ├───┼─────┼──────┼──┼──┼──────────┼───────┤ │2 │同上 │搗碎槌 │支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 │ │ │ │ │ │ │羥亞胺成分。 │ │ ├───┼─────┼──────┼──┼──┼──────────┼───────┤ │3 │同上 │裝墊用塑膠袋│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 │ ├───┼─────┼──────┼──┼──┼──────────┼───────┤ │4 │同上 │裝墊用油紙 │張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 │ ├───┼─────┼──────┼──┼──┼──────────┼───────┤ │5 │同上 │裝盛用湯匙 │支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6 │邱志文 │筆記本 │冊 │1 │ │警B影卷,第33 │ │ │ │ │ │ │ │頁至第34頁,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 │ ├───┼─────┼──────┼──┼──┼──────────┼───────┤ │7 │同上 │搖頭丸 (紅色│粒 │1 │經檢驗含二級毒品MDMA│97年度偵字第 │ │ │ │藥錠) │ │ │ │21196號,第9頁│ │ │ │ │ │ │ │至第79頁,97年│ │ │ │ │ │ │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字第0972215021│ │ │ │ │ │ │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附表乙之5: 扣押地點: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崁頂山區電表編號00-0000-00 處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出處 │ ├───┼─────┼──────┼──┼──┼──────────┼───────┤ │ 1 │庚○○ │恆溫加熱器 │台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21196號,第9頁│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至第79頁,97年│ │ │ │ │ │ │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字第0972215021│ │ │ │ │ │ │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 2 │同上 │定速攪拌機 │台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 3 │同上 │真空馬達 │台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 4 │同上 │玻璃濾瓶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 5 │同上 │陶瓷漏斗 │個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 │ │ │ │ │ │ │。 │ │ ├───┼─────┼──────┼──┼──┼──────────┼───────┤ │ 6 │同上 │矽油 │桶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警B影卷,第30 │ │ │ │ │ │ │ │頁至第32頁,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 │ ├───┼─────┼──────┼──┼──┼──────────┼───────┤ │ 7 │同上 │濾紙 │盒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 8 │同上 │濾網架 │組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21196號,第9頁│ │ │ │ │ │ │。 │至第79頁,97年│ │ │ │ │ │ │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字第0972215021│ │ │ │ │ │ │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 9 │同上 │玻璃大燒杯 │箱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 │ │ │ │ │ │ │。 │ │ ├───┼─────┼──────┼──┼──┼──────────┼───────┤ │10 │同上 │大塑膠桶 │個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1 │同上 │塑膠水桶 │個 │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2 │同上 │酒精 │桶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警B影卷,第30 │ │ │ │ │ │ │ │頁至第32頁,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 │ ├───┼─────┼──────┼──┼──┼──────────┼───────┤ │13 │同上 │氨水 │桶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14 │同上 │攪拌器 │支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21196號,第9頁│ │ │ │ │ │ │羥亞胺成分。 │至第79頁,97年│ │ │ │ │ │ │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字第0972215021│ │ │ │ │ │ │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15 │同上 │不鏽鋼鍋 │個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6 │同上 │鋁盤 │個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7 │同上 │鋁盆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8 │同上 │鐵勺 │支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 │ ├───┼─────┼──────┼──┼──┼──────────┼───────┤ │19 │同上 │玻璃攪拌棒 │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20 │同上 │電子PH測試筆│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酸鹼值測定│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計)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21 │同上 │濾布 │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警B影卷,第30 │ │ │ │ │ │ │ │頁至第32頁,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 │ ├───┼─────┼──────┼──┼──┼──────────┼───────┤ │22 │同上 │電風扇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23 │同上 │快速爐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21196號,第9頁│ │ │ │ │ │ │羥亞胺成分。 │至第79頁,97年│ │ │ │ │ │ │ │4月23日調科壹 │ │ │ │ │ │ │ │字第0972215021│ │ │ │ │ │ │ │0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 │鑑定書 │ ├───┼─────┼──────┼──┼──┼──────────┼───────┤ │24 │同上 │磅秤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 │ │ │ │ │ │ │羥亞胺成分。 │ │ ├───┼─────┼──────┼──┼──┼──────────┼───────┤ │25 │同上 │油溫計 │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26 │同上 │塑膠量桶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 │ │ │ │ │ │ │。 │ │ ├───┼─────┼──────┼──┼──┼──────────┼───────┤ │27 │同上 │液態K他命半 │桶 │24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同上 │ │ │ │成品 │ │ │,合計淨重約454.2公 │ │ │ │ │ │ │ │斤(空包裝總重16.8公│ │ │ │ │ │ │ │斤),純度0.00461% │ │ │ │ │ │ │ │,純質淨重約20.94公 │ │ │ │ │ │ │ │克。 │ │ └───┴─────┴──────┴──┴──┴──────────┴───────┘ 附表丙之1: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511號5樓 (97年度逕搜字第26號,第32頁至第35頁、第36頁至第39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出處 │ ├───┼─────┼──────┼──┼──┼──────────┼───────┤ │1 │丙○○ │SONY │支 │1 │SIM卡: │97年度逕搜字第│ │ │ │ERICSSON行動│ │ │00000000000000 號 │26號,第36頁至│ │ │ │電話 (門號:│ │ │ │第39頁,扣押物│ │ │ │0000000000號│ │ │ │品目錄表 │ │ │ │) │ │ │ │ │ ├───┼─────┼──────┼──┼──┼──────────┼───────┤ │2 │同上 │NOKIA牌行動 │支 │1 │ │同上 │ │ │ │電話 (無SIM │ │ │ │ │ │ │ │卡) │ │ │ │ │ ├───┼─────┼──────┼──┼──┼──────────┼───────┤ │3 │同上 │房屋租賃契約│份 │1 │ │同上 │ │ │ │書 │ │ │ │ │ ├───┼─────┼──────┼──┼──┼──────────┼───────┤ │4 │同上 │名片電話本 │本 │1 │ │同上 │ ├───┼─────┼──────┼──┼──┼──────────┼───────┤ │5 │同上 │夾鏈袋 │包 │3 │ │同上 │ ├───┼─────┼──────┼──┼──┼──────────┼───────┤ │6 │己○○ │U STYLE行動 │支 │1 │SIM卡0000000000000號│97年度逕搜字第│ │ │ │電話 ( 門號 │ │ │ │26號,第32頁至│ │ │ │0000000000號│ │ │ │第35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7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毛重7公克,淨重約 │97年度偵字第 │ │ │ │ │ │ │6.80公克,純度71.65%│14699號,第196│ │ │ │ │ │ │,純質淨重約4.87公克│頁至第202頁, │ │ │ │ │ │ │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8 │同上 │新台幣 (千元│張 │400 │40萬元(販毒所得) │97年度逕搜字第│ │ │ │) │ │ │ │26號,第32頁至│ │ │ │ │ │ │ │第35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9 │同上 │NOKIA牌 (門 │支 │1 │SIM卡00000000000000 │同上 │ │ │ │號0000000000│ │ │號 │ │ │ │ │號) │ │ │ │ │ ├───┼─────┼──────┼──┼──┼──────────┼───────┤ │10 │同上 │NOKIA牌 (門 │支 │1 │SIM卡000000000000000│同上 │ │ │ │號0000000000│ │ │號* │ │ │ │ │號) │ │ │ │ │ └───┴─────┴──────┴──┴──┴──────────┴───────┘ 附表丙之2: 扣押地點:新竹縣寶山鄉○○路607之7號之工寮處 ┌───┬─────┬──────┬──┬──┬──────────┬───────┐ │編號 │所有人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出處 │ ├───┼─────┼──────┼──┼──┼──────────┼───────┤ │1 │庚○○ │苯甲酸乙酯 │瓶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7年度偵字第 │ │ │ │ │ │ │ │17122號,第110│ │ │ │ │ │ │ │頁至第113頁,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2 │同上 │濾紙 │盒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3 │同上 │濾布 │包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4 │同上 │RO水 │桶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附表丁之1: 扣押地點:苗栗縣頭份鎮○○路263巷8弄3號1樓 (97年度逕搜字第26號,第7頁至第1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出處 │ ├───┼─────┼──────┼──┼──┼──────────┼───────┤ │1 │庚○○ │乙醇 │桶 │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7年度逕搜字第│ │ │ │ │ │ │ │26號,第7頁至 │ │ │ │ │ │ │ │第13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2 │同上 │鹽酸 │瓶 │8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3 │同上 │苯甲酸乙酯 │箱 │9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4 │同上 │氨水 │箱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5 │同上 │磅秤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14699號,第196│ │ │ │ │ │ │。 │頁至第202頁, │ │ │ │ │ │ │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6 │同上 │電子秤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7 │同上 │電扇 │臺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7年度逕搜字第│ │ │ │ │ │ │ │26號,第7頁至 │ │ │ │ │ │ │ │第13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8 │同上 │電磁爐 │臺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14699號,第196│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頁至第202頁, │ │ │ │ │ │ │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9 │同上 │酸鹼測試筆 │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7年度逕搜字第│ │ │ │ │ │ │ │26號,第7頁至 │ │ │ │ │ │ │ │第13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10 │同上 │酸鹼測試液 │瓶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11 │同上 │鋼鍋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14699號,第196│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頁至第202頁, │ │ │ │ │ │ │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12 │同上 │玻璃濾瓶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3 │同上 │塑膠漏斗 │組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4 │同上 │陶瓷漏斗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5 │同上 │真空馬達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7年度逕搜字第│ │ │ │ │ │ │ │26號,第7頁至 │ │ │ │ │ │ │ │第13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16 │同上 │濾紙 │包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17 │同上 │濾布 │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18 │同上 │玻璃棒 │箱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19 │同上 │玻璃皿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20 │同上 │玻璃棒 (愷他│箱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命結晶中)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14699號,第196│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頁至第202頁, │ │ │ │ │ │ │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21 │同上 │玻璃皿 (愷他│個 │19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命結晶中)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22 │同上 │鋁盤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23 │同上 │濾勺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24 │同上 │刮勺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25 │同上 │夾鏈袋 │包 │1 │ │97年度逕搜字第│ │ │ │ │ │ │ │26號,第7頁至 │ │ │ │ │ │ │ │第13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26 │同上 │攪拌器 │臺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27 │同上 │溫度表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14699號,第196│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頁至第202頁, │ │ │ │ │ │ │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28 │同上 │唧筒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7年度逕搜字第│ │ │ │ │ │ │ │26號,第7頁至 │ │ │ │ │ │ │ │第13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29 │同上 │鹽酸羥亞胺 │袋 │4 │毛重78.5公斤,合計淨│97年度偵字第 │ │ │ │ │ │ │重76,600公克,純度 │14699號,第196│ │ │ │ │ │ │92.72%,合計淨重 │頁至第202頁, │ │ │ │ │ │ │71,023.52公克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30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毛重339.2公克,淨重 │同上 │ │ │ │ │ │ │332.0公克,空包裝重 │ │ │ │ │ │ │ │7.0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 │72.51%,純質淨重 │ │ │ │ │ │ │ │240.73公克 │ │ ├───┼─────┼──────┼──┼──┼──────────┼───────┤ │31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毛重61.5公克,淨重 │同上 │ │ │ │ │ │ │58.5公克,空包裝重 │ │ │ │ │ │ │ │2.5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 │82.42%,純質淨重 │ │ │ │ │ │ │ │48.22公克 │ │ ├───┼─────┼──────┼──┼──┼──────────┼───────┤ │32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毛重24.7公克,淨重 │同上 │ │ │ │ │ │ │24.7公克,空包裝重 │ │ │ │ │ │ │ │0.3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 │71.23%,純質淨重 │ │ │ │ │ │ │ │17.59 │ │ ├───┼─────┼──────┼──┼──┼──────────┼───────┤ │33之1 │同上 │愷他命液態半│桶 │1 │毛重17公斤,淨重 │同上 │ │ │ │成品 │ │ │16,500公克,空包裝重│ │ │ │ │ │ │ │1000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15.07%,純質淨重 │ │ │ │ │ │ │ │2,486.55公克 │ │ ├───┼─────┼──────┼──┼──┼──────────┼───────┤ │33之2 │同上 │愷他命液態半│桶 │1 │毛重19公斤,淨重 │同上 │ │ │ │成品 │ │ │18,000公克,空包裝重│ │ │ │ │ │ │ │1000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20.81%,純質淨重 │ │ │ │ │ │ │ │3,745.80公克 │ │ ├───┼─────┼──────┼──┼──┼──────────┼───────┤ │33之3 │同上 │愷他命液態半│桶 │1 │毛重17公斤,淨重 │同上 │ │ │ │成品 │ │ │16,200公克,空包裝重│ │ │ │ │ │ │ │1000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34.16%,純質淨重 │ │ │ │ │ │ │ │5,533.92公克 │ │ ├───┼─────┼──────┼──┼──┼──────────┼───────┤ │34 │同上 │鹽酸羥亞胺 (│袋 │4 │D6-6616號車輛內。 │同上 │ │ │ │毛重100公斤)│ │ │合計淨重100,000公克 │ │ │ │ │ │ │ │,純度90.08%,合計淨│ │ │ │ │ │ │ │重90,080公克 │ │ └───┴─────┴──────┴──┴──┴──────────┴───────┘ 附表丁之2: 扣押地點:新竹縣寶山鄉○○村○○路301號 (97年度逕搜字第26號,第27頁至第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出處 │ ├───┼─────┼──────┼──┼──┼──────────┼───────┤ │1 │庚○○ │脫水機 │臺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14699號,第196│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頁至第202頁, │ │ │ │ │ │ │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2 │同上 │真空馬達 │臺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7年度逕搜字第│ │ │ │ │ │ │ │26號,第27頁至│ │ │ │ │ │ │ │第31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3 │同上 │玻璃鍋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14699號,第196│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頁至第202頁, │ │ │ │ │ │ │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4 │同上 │氨水 │瓶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7年度逕搜字第│ │ │ │ │ │ │ │26號,第27頁至│ │ │ │ │ │ │ │第31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5 │同上 │勺子 │個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14699號,第196│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頁至第202頁, │ │ │ │ │ │ │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6 │同上 │濾布 │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7年度逕搜字第│ │ │ │ │ │ │ │26號,第27頁至│ │ │ │ │ │ │ │第31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7 │同上 │油浴槽 │臺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8 │同上 │矽油 │桶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9 │同上 │三層濾網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14699號,第196│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頁至第202頁, │ │ │ │ │ │ │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10 │同上 │塑膠漏斗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1 │同上 │磅秤 │臺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2 │同上 │玻璃濾瓶 │個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3 │同上 │苯甲酸乙酯 │瓶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7年度逕搜字第│ │ │ │ │ │ │ │26號,第27頁至│ │ │ │ │ │ │ │第31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14 │同上 │攪拌器 │組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14699號,第196│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頁至第202頁, │ │ │ │ │ │ │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15 │同上 │油浴槽架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7年度逕搜字第│ │ │ │ │ │ │ │26號,第27頁至│ │ │ │ │ │ │ │第31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16 │同上 │脫水包裝袋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14699號,第196│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頁至第202頁, │ │ │ │ │ │ │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17 │同上 │大塑膠桶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同上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 │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 │ ├───┼─────┼──────┼──┼──┼──────────┼───────┤ │18 │同上 │20公升塑膠桶│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97年度逕搜字第│ │ │ │ │ │ │ │26號,第27頁至│ │ │ │ │ │ │ │第31頁,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19 │同上 │快速爐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同上 │ ├───┼─────┼──────┼──┼──┼──────────┼───────┤ │20 │同上 │鋼鍋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14699號,第196│ │ │ │ │ │ │酸羥亞胺成分。 │頁至第202頁, │ │ │ │ │ │ │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附表丁之3: 扣押地點:新竹縣峨眉鄉富興村庚寮坑219 號I 棟「哈佛特區 」6樓4室 (97年度逕搜字第26號,第14頁至第17頁,扣押物品 目錄表) ┌───┬─────┬──────┬──┬──┬──────────┬───────┐ │編號 │所有人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出處 │ ├───┼─────┼──────┼──┼──┼──────────┼───────┤ │1 │庚○○ │愷他命 │包 │2 │分別毛重各為4.6公克 │97年度偵字第 │ │ │ │ │ │ │、3.1公克,合計淨重 │14699號,第196│ │ │ │ │ │ │7.6公克,合計空包裝 │頁至第202頁, │ │ │ │ │ │ │重0.4公克,愷他命純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度75.39%,純質淨重 │科壹字第 │ │ │ │ │ │ │5.73公克。即扣押物編│00000000000號 │ │ │ │ │ │ │號1、2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2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毛重0.8公克,淨重0.8│同上 │ │ │ │ │ │ │公克,空包裝重0.2公 │ │ │ │ │ │ │ │克,愷他命純度68.48%│ │ │ │ │ │ │ │,純質淨重0.55。即扣│ │ │ │ │ │ │ │押物編號3 │ │ └───┴─────┴──────┴──┴──┴──────────┴───────┘ 附表丁之4: 扣押地點:新竹縣峨眉鄉富興村庚寮坑219 號D 「哈佛特區」 1樓8室 (97年度逕搜字第26號,第18頁至第22頁,扣押物品目 錄表)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出處 │ ├───┼─────┼──────┼──┼──┼──────────┼───────┤ │1 │庚○○ │愷他命 │包 │18 │合計淨重9,188公克, │97年度偵字第 │ │ │ │ │ │ │空包裝重162公克,愷 │14699號,第196│ │ │ │ │ │ │他命純度86.52%,純質│頁至第202頁, │ │ │ │ │ │ │淨重7,949.46公克。即│97年6月30日調 │ │ │ │ │ │ │扣押物編號1至18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2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淨重100公克,空包裝 │同上 │ │ │ │ │ │ │重1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 │79.32%,純質淨重 │ │ │ │ │ │ │ │79.32。即扣押物編號 │ │ │ │ │ │ │ │19 │ │ ├───┼─────┼──────┼──┼──┼──────────┼───────┤ │3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淨重397公克,空包裝 │同上 │ │ │ │ │ │ │重7公克,純度77.8% │ │ │ │ │ │ │ │,純質淨重308.87公克│ │ │ │ │ │ │ │。即扣押物編號20 │ │ │ │ │ │ │ │ │ │ ├───┼─────┼──────┼──┼──┼──────────┼───────┤ │4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淨重18.7公克,空包裝│同上 │ │ │ │ │ │ │重0.3公克,愷他命純 │ │ │ │ │ │ │ │度78.79%,純質淨重 │ │ │ │ │ │ │ │14.73公克。即扣押物 │ │ │ │ │ │ │ │編號21 │ │ └───┴─────┴──────┴──┴──┴──────────┴───────┘ 附表丁之5 : 扣押地點:新竹縣峨眉鄉富興村庚寮坑219號「哈佛特區」I棟 6樓2室 (97年度逕搜字第26號,第23頁至第26頁,扣押物品目 錄表) ┌───┬─────┬──────┬──┬──┬──────────┬───────┐ │編號 │所有人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出處 │ ├───┼─────┼──────┼──┼──┼──────────┼───────┤ │1 │庚○○ │愷他命 │包 │1 │毛重43.7公克,淨重約│97年度偵字第 │ │ │ │ │ │ │42.50公克,純度 │14699號,第196│ │ │ │ │ │ │68.02%,純質淨重約 │頁至第202頁, │ │ │ │ │ │ │28.91公克 │97年6月30日調 │ │ │ │ │ │ │ │科壹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 │ │ │ │ │ │ │定書 │ └───┴─────┴──────┴──┴──┴──────────┴───────┘ 附表戊: 扣押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路92號9樓之2處 ┌───┬─────┬──────┬──┬──┬──────────┬───────┐ │編號 │所有人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出處 │ ├───┼─────┼──────┼──┼──┼──────────┼───────┤ │1 │乙○○ │補發身分證 │張 │1 │乙○○補發之身分證 │警B影卷,第24 │ │ │ │ │ │ │ │頁背面至第27頁│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 │ └───┴─────┴──────┴──┴──┴──────────┴───────┘ 附表四: ┌──┬────────┬──────────────┐ │編號│時 間 │地 點 │ │ │ │ │ ├──┼────────┼──────────────┤ │1 │97年6月15日凌晨3│高雄市○○區○○路與新盛街口│ │ │時40分許 │ │ ├──┼────────┼──────────────┤ │2 │97年6月15日下午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第25偵│ │ │時4分許 │查庭 │ │ │ │ │ ├──┼────────┼──────────────┤ │3 │97年6月15日下午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第25偵│ │ │時14分許 │查庭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