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51號
- 原告
- 兆航土木包工業(即蔡圳凱、蔡米淇之合夥,原名:兆畯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蔡圳凱
- 兼訴訟代理人
- 謝子晴
- 被告
- 達升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定有明文。是以合夥組織,如具備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者,有當事人能力,得以合夥名義為當事人,而以其代表人為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兆航土木包工業(原名:兆畯土木包工業,下稱兆航工業)為一合夥組織,合夥人為蔡圳凱、蔡米淇,並以蔡圳凱為負責人,有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民國105 年10月20日高市經商字第10535591300 號函檢附歷次商業登記抄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本院卷二第26至35頁、本院卷一第235 至240 頁)在卷可稽,是原告之合夥既設有代表之負責人,復有一定名稱、營業所及一定之目的、獨立之財產,揆諸前揭說明,兆航工業應有當事人能力,其以蔡圳凱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自屬合法。
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查兆航工業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謝泰豐,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蔡圳凱,有兆航工業商業登記抄本(見本院卷二第27頁),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48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達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達升公司)以高雄市○○區○○路000 號(下稱系爭248 號)鐵皮屋經營達升資源回收場(下稱系爭回收場),被告王秀華為達升公司之負責人。系爭回收場內存放大量易燃物品,該回收物於一定環境因素下,蓄熱之後有可能引發自燃,且稍有火星即有延燒成大火之危險,因此從事資源回收事業,本質上即有高度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性,係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稱設置標準)第4 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之中度危險工作場所,被告即負有防止因從事回收行為而引起火災之客觀義務,應將易燃之回收物堆放於適當高度,並與鄰戶保持適當距離,且為避免他人隨意進入抽煙或縱火,應於回收場出入口裝設具有防範效果門鎖。惟被告竟僅設置簡易門鎖,且將回收物堆放過高、放置位置緊貼鄰戶,甚至堆放於相鄰之兆航工業辦公室屋頂,致不明人士可輕易進入系爭回收場縱火,造成系爭回收場廢紙堆放處於104 年4 月19日下午5 時56分發生火災,火勢延燒至兆航工業(下稱系爭事故),兆航工業因而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共計新臺幣(下同)1,634,403 元,謝子晴所有放置兆航工業辦公室內物品亦遭燒毀,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共計64,170元。又王秀華既為達升公司負責人,為消防法所定之管理權人,則應依消防法第2 條、第6 條、消防法施行規則第6 條及設置標準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款、第19條、第23條、第24條等規定設置相關消防安全設備,然竟未設置,自應與達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4 條第2 項、第191 條之3 、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謝子晴64,1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兆航工業1,634,40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經營系爭回收場均有分類,且屬開放空間,回收物堆置一定數量即請廠商載運離開,伊為避免紙類隨處亂飛及安全性考慮,亦會灑水。系爭事故發生當日為禮拜天,系爭回收場並未營業,王秀華於當日下午4 時50分左右離開後,於同日下午5 時30分接獲鄰居通知系爭回收場有冒煙情形,旋即致電派出所及消防隊,使消防人員儘速到場處理。又伊於系爭回收場設置有2 處水源及2 支消防瓶,與原告間相鄰30公分,並設置兩道門,伊就系爭火災事故之避免,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無過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謝子晴向訴外人吳敏成租賃系爭246 號房屋,作為兆航工業之辦公室使用,租期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6 月30日止。
㈡王秀華係達升公司之負責人,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經營系爭回收場,而該回收場所回收及堆置紙類物品,均屬易燃物,嗣於104 年4 月19日下午5 時56分許,該回收場之廢紙堆放處,因失火燃燒,火勢延燒至相鄰兆航工業之鐵皮辦公室。
㈢本件火災發生當時,達升公司無人在場,火災發生原因乃係人為蓄意縱火引起,且起因於上開廢紙堆處遭汽油類燃燒。
㈣王秀華因系爭事故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易字第773 號(下稱刑案一審)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上易字第89號(下稱刑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㈤倘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應為給付義務,利息自105 年4 月16日起算(見本院卷一第115 頁)。
四、本件爭點:
㈠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㈡倘是,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五、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係指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5.5 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設置標準第4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回收場內堆放紙類、寶特瓶、鐵、塑膠瓶罐、鋁罐等回收物品,回收場之面積超過150 坪,大門高度約200 公分,其他三面圍牆之高度則約一樓半之高度等情,業據王秀華於刑案二審審理中自承在卷(見刑案二審卷第28頁、第43頁),參以一層樓之高度約為3 公尺,一樓半即約3.5 公尺,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9 月編印之資源物(含家電)回收作業指引及操作管理手冊(下稱資源物操作管理手冊)「肆、資源回收場規劃與管理」之「二、消防安全規定」明訂「資源回收場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規定屬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即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消防設備的設置則視使用面積而定,使用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置滅火器,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消防栓」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頁)在卷相互以觀,可知系爭回收場高度超過5.5 公尺,且回收場中之紙類係屬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是系爭回收場屬於設置標準第4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堪以認定。惟按消防法消防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及同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等語可知,消防法及依消防法第6條第1 項規定訂定之設置標準,目的係在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然其所欲規範保護者應僅止於王秀華於系爭回收場之回收、清運及分類儲放行為所引起之火災風險,而非在於預防他人縱火所引起之火災風險,即王秀華所應負在系爭回收場內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注意義務,其目的並不在於排除他人縱火所製造之危險,合先敘明。
⒉原告主張系爭回收場係屬中度危險工作場所,王秀華未設置足以防止他人進入之適當門鎖,且於場內所推放之物品未與鄰戶保持安全距離,致遭人縱火,就系爭事故發生有過失云云。經查,系爭事故經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鑑定火災原因,該局調查鑑定結果依據火災現場燒燬後之狀況,系爭回收場內堆置回收物,大部分回收物均未受燒,火災現場僅廢紙堆置處受燒,廢紙大部分燒失,圍牆浪板受燒氧化彎曲變形變色,有明顯火流痕跡,燃燒範圍10平方公尺,經訴外人即鳳甲路住戶呂鳳珠指出,報案時發現火苗剛冒出位置為廢紙堆置處,勘查人員於廢紙堆置處,清理火場現場,發現紙類物品均燒失碳化嚴重,呈現較嚴重之碳化現象,研判系爭事故起火處位於系爭回收場廢紙堆置處附近。而經現場清理挖掘後,未發現自燃性化學物品,研判自燃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小。系爭回收場廢紙堆置處附近並無使用電器或電源線經過,另於火災發生後,負責人尚可使用馬達抽取地下水,協助火災現場降溫,研判因電器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小,亦未發現有爆竹煙火殘屑,研判因施放爆竹煙火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小。又於起火處清理挖掘後,發現廢紙堆置處堆置眾多紙類均燒燬碳化嚴重,採集封緘該處燃燒殘屑送消防局火災鑑識實驗室鑑驗,鑑驗結果檢出易燃性液體成分,研判人為使用易燃性液體縱火之可能性較大。綜上本案起火原因研判以人為縱火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乙節有消防局105 年6 月17日高市消防調字第10532648800 號函檢附系爭事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見本院卷一第153 至195 頁)在卷可稽,佐以證人即本件火災現場勘查人員張簡當容於刑案一審審理中到庭證稱:經伊現場勘查,系爭回收場無汽油類物質的物品,將現場所採集燃燒殘屑送檢驗後,發現易燃性液體成分,但現場不應出現含有汽油類物質,且系爭回收場自燃引起火災的可能性較小,故研判人為縱火可能性比較高等語(見刑案一審卷第21頁)相互以觀,堪認系爭事故起火原因以人為縱火之可能性較大。
⒊其次,王秀華於刑案一審審理中陳稱:事故發生當日並未營業,伊大約3 點半左右進去系爭回收場,約近5 點時離開,5 點半的時候伊接到鄰居來電表示有看到冒煙,伊便打電話給派出所,失火的時候,沒有任何人在系爭回收場等語(見刑案一審卷第22頁),核與謝子晴於刑案一審審理中陳稱:火災發生時,伊與伊先生在兆航工業,伊發現火災的時候,大約就是他們通報警察的時間,但起火燒了多久伊不知道,通報時間是5 點56分,那個時間我有聞到異味才跑出來,鄰居告訴伊隔壁火燒了,伊趕快跑進去,要搬運東西,伊進去動作約1 分鐘而已,就在牆角看到火。王秀華當日下午進進出出好多次,離開時約4 點多大約5 點,失火的時候,系爭回收場裡面沒有人,消防人員救火時也沒有人在,案發的時候,系爭回收場是屬於一般人無法進去的狀態,有上鎖沒有營業等語(見刑案一審卷第17至19頁)等語大致相符,足認系爭事故發生當時,王秀華並未在場,直至火災發生後,經人通知失火情事始至現場。是以王秀華於事發當時既不在場,且於火災發生前約1 小時許已離開系爭回收場,自無從認定系爭事故係王秀華縱火所致。又系爭事故係因他人在回收場廢紙堆處使用易燃性液體縱火行為所致已如所述,是火災原因既非來自於王秀華回收、清運或分類儲放廢紙之行為本身,則此結果已超出前揭消防法規保護目的範圍,自不應歸責於王秀華。再者,王秀華所負之防止火災發生之義務,仍應以依日常生活經驗有預見可能,且於事實上具防止避免之可能性為前提。換言之,王秀華對於火災之發生並非負有無限之防止義務,仍須限於火災之發生,客觀上是可期待其主觀上具有預見可能性。惟系爭事故發生原因既係因人為蓄意縱火引起,且起因於上開廢紙堆處遭汽油類燃燒,此並非係王秀華從事回收工作一般情形下可能產生之風險,而屬非常態事實,客觀上自難期待王秀華主觀上可預見該情。況如課予王秀華全面無限防堵各種樣態發生之火災注意義務,其除防範其從事回收工作行為時可能產生之火災風險外,亦須先行預想系爭回收場可能無預警遭他人以各種非單純點燃火源焚燒之方式縱火,而設置各式各樣之滅火設備,此已逸脫社會上一般人際關係往來情形,無異要求王秀華時時刻刻猜想他人可能對其不利,而預先防範,顯屬苛刻,而不具期待可能性。至於設置門鎖防範他人進入縱火、回收物與鄰戶保持適當距離,並非屬設置標準所規範之消防安全設備,且系爭事故係人為縱火所致,王秀華有無為上開防範行為與系爭事故間,亦無相當之因果關係。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雖以王秀華涉犯公共危險罪嫌提起公訴,然經刑案一審及二審審理後,亦認定王秀華就系爭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判決王秀華無罪確定乙節,有刑案一審、二審判決(見本院卷一第135 至144 頁)附卷可參。是以王秀華就系爭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主張王秀華違反消防法第2 條、第6 條、消防法施行規則第6 條及設置標準第4 條第3 款、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 款、第19條、第23條、第24條等規定,就系爭事故發生有過失云云即屬無據。
⒋按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 條之3 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理由為:「近代企業發達,科技進步,人類工作或活動之方式及其使用之工具與方法日新月異,伴隨繁榮而產生危險性,而須由被害人證明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有過失,被害人將難獲得賠償機會,實為社會不公平現象。且鑑於:⑴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製造危險來源、⑵僅從事危險業或活動者於某種程度控制危險、⑶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因危險事業或活動而獲取利益,就此危險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係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凡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對於因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他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例如工廠排放廢水或廢氣,筒裝瓦斯廠裝填瓦斯、爆竹廠製造爆竹、舉行賽車活動、使用炸藥開礦、開山或燃放焰火),對於他人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準此,該條規範對象,係針對經營一定事業之人,因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而加諸其人應負「一般危險責任」。經查,觀諸上開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附現場物品配置圖及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82 頁、第189 至192 頁),可見系爭回收場將各類物品分類放置,且其內所堆放之物品大部分未受燒;佐以資源回收場一般工作內容係將回收物品予以分類,大多倚靠人工分類,鮮少使用機器,且除紙類以外,其餘均非屬易燃物品;暨證人張簡當容前揭證稱:系爭回收場自燃可能性較小(見刑案一審卷第21頁)等語,足認系爭回收場於一般正常狀態下,實無可能自燃引發火災,不致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其性質與筒裝瓦斯廠、爆竹工廠等之危險性不相當,亦不致視為日常生活之危險來源,難認回收場事業活動之性質本存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性,核與民法191 條之3 規範之一定事業,尚屬有間;且消防法所規範之中度危險工作場所,與民法第191 條之3 規範之危險工作或活動者,規範目的有別,係屬二事,不宜混淆。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回收場屬民法191 條之3 規範之危險事業,被告對系爭事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屬無據。
⒌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侵權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法人乃法律上擬制之人格,其一切事務必須依靠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故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達升公司負責人王秀華就系爭事故並無過失,未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則達升公司亦無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4 條第2 項、第191 條之3 、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㈡倘是,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原告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既屬無據,則本院即無庸審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數額為何。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謝子晴64,170元、兆航工業1,634,403 元,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4 條第2項、第191 條之3 、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謝子晴64,170元、兆航工業1,634,403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嘉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項目 │數量 │ 單價 │ 總價 │備註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① │EPSON小型雷射印表機 │1台 │2,000元 │2,000元 │ │ ├──┼─────────────┼───┼─────┼─────┼───┤ │② │保護電腦防電擊電源 │1台 │5,500元 │5,500元 │ │ ├──┼─────────────┼───┼─────┼─────┼───┤ │③ │切割字滾輪機 4尺 │1台 │141,750 元│141,750 元│ │ │ │ │ │ │ │ │ ├──┼─────────────┼───┼─────┼─────┼───┤ │④ │電腦桌 │2台 │1,250元 │2,500元 │ │ ├──┼─────────────┼───┼─────┼─────┼───┤ │⑤ │辦公桌(5尺) │4台 │3,000元 │12,000元 │ │ ├──┼─────────────┼───┼─────┼─────┼───┤ │⑥ │辦公桌(4尺) │2台 │2,000元 │4,000元 │ │ ├──┼─────────────┼───┼─────┼─────┼───┤ │⑦ │辦公桌 矮鐵櫃抽屜 2尺 │2台 │2,500元 │5,000元 │ │ ├──┼─────────────┼───┼─────┼─────┼───┤ │⑧ │辦公椅 │4張 │1,500元 │6,000元 │ │ ├──┼─────────────┼───┼─────┼─────┼───┤ │⑨ │原木辦公桌 │1組 │2,500元 │2,500元 │ │ ├──┼─────────────┼───┼─────┼─────┼───┤ │⑩ │5尺圓飯桌 │1張 │6,600元 │6,600元 │ │ ├──┼─────────────┼───┼─────┼─────┼───┤ │⑪ │大理石椅 │2張 │4,500元 │9,000元 │ │ ├──┼─────────────┼───┼─────┼─────┼───┤ │⑫ │無線第4台機上盒 │1台 │2,500元 │2,500元 │ │ ├──┼─────────────┼───┼─────┼─────┼───┤ │⑬ │國際無線電話機 │1台 │3,500元 │3,500元 │ │ ├──┼─────────────┼───┼─────┼─────┼───┤ │⑭ │矮櫃 木製 6尺 │1台 │4,000元 │4,000元 │ │ ├──┼─────────────┼───┼─────┼─────┼───┤ │⑮ │矮櫃 木製 9尺 │1台 │5,600元 │5,600元 │ │ ├──┼─────────────┼───┼─────┼─────┼───┤ │⑯ │矮櫃 木製+鐵製 9尺 │1台 │9,000元 │9,000元 │ │ ├──┼─────────────┼───┼─────┼─────┼───┤ │⑰ │矮櫃 木製+鐵製 4尺 │3台 │2,100元 │6,300元 │ │ ├──┼─────────────┼───┼─────┼─────┼───┤ │⑱ │矮鐵櫃3尺 │2台 │2,000元 │4,000元 │ │ ├──┼─────────────┼───┼─────┼─────┼───┤ │⑲ │高儲櫃 木製4尺 │2台 │2,500元 │5,000元 │ │ ├──┼─────────────┼───┼─────┼─────┼───┤ │⑳ │印章3組,補存摺200 │1式 │1,550元 │1,550元 │ │ ├──┼─────────────┼───┼─────┼─────┼───┤ │㉑ │大型釘書機 │1台 │1,800元 │1,800元 │ │ ├──┼─────────────┼───┼─────┼─────┼───┤ │㉒ │中型釘書機 │1台 │1,200元 │1,200元 │ │ ├──┼─────────────┼───┼─────┼─────┼───┤ │㉓ │小型釘書機 │2台 │250元 │500元 │ │ ├──┼─────────────┼───┼─────┼─────┼───┤ │㉔ │水塔修理(含電線、水管、控│1式 │5,500元 │5,500元 │ │ │ │制器) │ │ │ │ │ ├──┼─────────────┼───┼─────┼─────┼───┤ │㉕ │傳真機 │1台 │6,000元 │6,000元 │ │ ├──┼─────────────┼───┼─────┼─────┼───┤ │㉖ │吊車用布線6尺 │4卷 │500元 │2,000元 │ │ │ │ │ │ │ │ │ ├──┼─────────────┼───┼─────┼─────┼───┤ │㉗ │延長線 │3卷 │350元 │1,050元 │ │ ├──┼─────────────┼───┼─────┼─────┼───┤ │㉘ │水泥用磨刀 │3支 │160元 │900元 │ │ ├──┼─────────────┼───┼─────┼─────┼───┤ │㉙ │飲用水4桶、5紙箱 │1式 │3,200元 │3,200元 │全新 │ ├──┼─────────────┼───┼─────┼─────┼───┤ │㉚ │水泥修邊壓條 │33條 │100元 │3,300元 │全新 │ ├──┼─────────────┼───┼─────┼─────┼───┤ │㉛ │包電線彎管 │2綑 │450元 │900元 │全新 │ ├──┼─────────────┼───┼─────┼─────┼───┤ │㉜ │氬氣焊接線(含焊槍) │1組 │5,000元 │5,000元 │全新 │ ├──┼─────────────┼───┼─────┼─────┼───┤ │㉝ │乙炔線(含4顆錶) │2組 │3,800元 │7,600元 │ │ ├──┼─────────────┼───┼─────┼─────┼───┤ │㉞ │噴漆空氣線30尺 │4卷 │300元 │1,200元 │ │ ├──┼─────────────┼───┼─────┼─────┼───┤ │㉟ │深水馬達 2碼 │1台 │2,500元 │2,500元 │全新 │ ├──┼─────────────┼───┼─────┼─────┼───┤ │㊱ │滅火器4支 2400×4×1.05 │1批 │10,080元 │10,080元 │ │ ├──┼─────────────┼───┼─────┼─────┼───┤ │㊲ │充電起子工具 │1台 │4,200元 │4,200元 │全新 │ ├──┼─────────────┼───┼─────┼─────┼───┤ │㊳ │LED軟燈條 全彩色 180CM │32條 │580元 │18,560元 │全新 │ ├──┼─────────────┼───┼─────┼─────┼───┤ │㊴ │LED軟燈條 單色 100CM │7條 │350元 │2,450元 │全新 │ ├──┼─────────────┼───┼─────┼─────┼───┤ │㊵ │LED模組片單色 0.8×1.1CM │320片 │35元 │11,200元 │全新 │ ├──┼─────────────┼───┼─────┼─────┼───┤ │㊶ │LED模組片彩色0.8×1.1CM │160片 │65元 │10,400元 │全新 │ ├──┼─────────────┼───┼─────┼─────┼───┤ │㊷ │LED七彩控制器 含遙控 │22台 │740元 │16,280元 │全新 │ │ │ │ │ │ │ │ ├──┼─────────────┼───┼─────┼─────┼───┤ │㊸ │LED燈板條 寬5CM │15米 │600元 │9,000元 │全新 │ ├──┼─────────────┼───┼─────┼─────┼───┤ │㊹ │高腳LED投光燈 36顆燈珠 1組│3組 │5,200元 │15,600元 │全新 │ ├──┼─────────────┼───┼─────┼─────┼───┤ │㊺ │LED用220V電源轉DC12V │24台 │1,000元 │24,000元 │全新 │ │ │250W 20A │ │ │ │ │ ├──┼─────────────┼───┼─────┼─────┼───┤ │㊻ │LED用220V電源轉DC12V │9台 │480元 │4,320元 │全新 │ │ │100W 8.5A │ │ │ │ │ ├──┼─────────────┼───┼─────┼─────┼───┤ │㊼ │LED投射燈 │1台 │4,800元 │4,800元 │全新 │ ├──┼─────────────┼───┼─────┼─────┼───┤ │㊽ │地底燈 單色 │5台 │1,500元 │7,500元 │全新 │ ├──┼─────────────┼───┼─────┼─────┼───┤ │㊾ │3M玻璃防爆紙 4×23尺 │92才 │130元 │11,960元 │全新 │ ├──┼─────────────┼───┼─────┼─────┼───┤ │㊿ │吊車用布線10尺 │3卷 │800元 │2,400元 │全新 │ ├──┼─────────────┼───┼─────┼─────┼───┤ │ │太陽能地底燈 彩色 │4台 │3,200元 │12,800元 │全新 │ ├──┼─────────────┼───┼─────┼─────┼───┤ │ │防水T8防爆燈 │2組 │1,800元 │3,600元 │全新 │ ├──┼─────────────┼───┼─────┼─────┼───┤ │ │工程安全帽 安全椎 │1式 │2,180元 │2,180元 │全新 │ ├──┼─────────────┼───┼─────┼─────┼───┤ │ │戶外護木漆 5加侖 │2桶 │5,500元 │11,000元 │全新 │ ├──┼─────────────┼───┼─────┼─────┼───┤ │ │中華電信重新拉線 │1式 │1,500元 │1,500元 │ │ ├──┼─────────────┼───┼─────┼─────┼───┤ │ │辦公室門 │1式 │3,500元 │3,500元 │ │ ├──┼─────────────┼───┼─────┼─────┼───┤ │ │發電機 │2台 │12,000元 │24,000元 │ │ ├──┼─────────────┼───┼─────┼─────┼───┤ │ │噴漆用空氣機 2碼 │1台 │4,800元 │4,800元 │ │ ├──┼─────────────┼───┼─────┼─────┼───┤ │ │噴漆機 │1台 │25,000元 │25,000元 │ │ ├──┼─────────────┼───┼─────┼─────┼───┤ │ │噴漆機 六腳 │1台 │5,800元 │58,000元 │ │ ├──┼─────────────┼───┼─────┼─────┼───┤ │ │噴漆槍 │2台 │1,800元 │3,600元 │ │ ├──┼─────────────┼───┼─────┼─────┼───┤ │ │氬氣焊接機 │1台 │13,000元 │13,000元 │ │ ├──┼─────────────┼───┼─────┼─────┼───┤ │ │移動式廁所 │1台 │12,000元 │12,000元 │ │ ├──┼─────────────┼───┼─────┼─────┼───┤ │ │電切工具 │3台 │1,800元 │5,400元 │ │ ├──┼─────────────┼───┼─────┼─────┼───┤ │ │烤漆膜厚機 │1台 │16,000元 │16,000元 │ │ ├──┼─────────────┼───┼─────┼─────┼───┤ │ │雷射水平垂直測量機 │1台 │7,500元 │7,500元 │ │ ├──┼─────────────┼───┼─────┼─────┼───┤ │ │距離測量機 │2台 │1,200元 │2,400元 │ │ ├──┼─────────────┼───┼─────┼─────┼───┤ │ │貨車有號碼遙控器 │1支 │1,500元 │1,500元 │ │ ├──┼─────────────┼───┼─────┼─────┼───┤ │ │水平尺2尺、3尺 │2支 │500元 │1,000元 │ │ ├──┼─────────────┼───┼─────┼─────┼───┤ │ │藤椅 │2張 │1,500元 │3,000元 │ │ ├──┼─────────────┼───┼─────┼─────┼───┤ │ │冷氣窗型 2噸 │1台 │17,000元 │17,000元 │ │ ├──┼─────────────┼───┼─────┼─────┼───┤ │ │冷氣分離式2.5噸 │1台 │22,600元 │22,600元 │ │ ├──┼─────────────┼───┼─────┼─────┼───┤ │ │電腦(含螢幕20吋) │2台 │22,000元 │44,000元 │分別為│ │ │ │ │ │ │1 年及│ │ │ │ │ │ │2 年 │ │ │ │ │ │ │ │ ├──┼─────────────┼───┼─────┼─────┼───┤ │ │電腦周邊 │1式 │1,100元 │1,100元 │ │ ├──┼─────────────┼───┼─────┼─────┼───┤ │ │文件檔案滅失 │1式 │148,500 元│148,500 元│請款資│ │ │ │ │ │ │料及歷│ │ │ │ │ │ │年資料│ ├──┼─────────────┼───┼─────┼─────┼───┤ │ │水電材料 │1式 │101,602 元│101,602 元│ │ │ │ │ │ │ │ │ ├──┼─────────────┼───┼─────┼─────┼───┤ │ │水電工資 │1式 │23,800元 │23,800元 │ │ │ │ │ │ │ │ │ ├──┼─────────────┼───┼─────┼─────┼───┤ │ │火燒清理雜物工資(含運棄)│15人 │1,700元 │25,500元 │ │ │ │ │ │ │ │ │ ├──┼─────────────┼───┼─────┼─────┼───┤ │ │保全系統全套 │1組 │64,800元 │64,800元 │ │ ├──┼─────────────┼───┼─────┼─────┼───┤ │ │冰桶 │1個 │1,299元 │1,299元 │ │ ├──┼─────────────┼───┼─────┼─────┼───┤ │ │聲寶冰箱 │2台 │5,000元 │10,000元 │ │ ├──┼─────────────┼───┼─────┼─────┼───┤ │ │聲寶電視 │1台 │4,000元 │4,000元 │ │ ├──┼─────────────┼───┼─────┼─────┼───┤ │ │申請土木包工業證照-市府費 │1式 │4,600元 │4,600元 │ │ │ │用 │ │ │ │ │ ├──┼─────────────┼───┼─────┼─────┼───┤ │ │委託辦理工資 │1式 │3,500元 │3,500元 │ │ ├──┼─────────────┼───┼─────┼─────┼───┤ │ │手提電腦 │1台 │14,000元 │14,000元 │14吋,│ │ │ │ │ │ │使用6 │ │ │ │ │ │ │個月 │ │ │ │ │ │ │ │ ├──┼─────────────┼───┼─────┼─────┼───┤ │ │建築物燒毀整修、彎曲換新 │1式 │96,010元 │96,010元 │ │ ├──┼─────────────┼───┼─────┼─────┼───┤ │ │地坪鋪合板 │1式 │4,000元 │4,000元 │ │ ├──┼─────────────┼───┼─────┼─────┼───┤ │ │104年4月19日起至5月30日間 │1式 │402,612 元│402,612 元│ │ │ │之營業損失 │ │ │ │ │ │ │(計算式:19,438,481×0.18│ │ │ │ │ │ │ =3,498,926 元,3,498,92│ │ │ │ │ │ │ 6 ÷365×42=402,612 元 │ │ │ │ │ ├──┴─────────────┼───┼─────┼─────┼───┤ │ 總計 │ │ │1,582,08元│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項目 │ 數量 │ 單價 │ 總價 │備註│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① │土地公 重新換 │1尊 │4,500元 │4,500元 │ │ │ │ │ │ │ │ │ ├──┼─────────────┼───┼─────┼─────┼──┤ │② │祖先牌位 │1座 │5,600元 │5,600元 │ │ │ │ │ │ │ │ │ ├──┼─────────────┼───┼─────┼─────┼──┤ │③ │神明桌 │1台 │9,500元 │9,500元 │ │ │ │ │ │ │ │ │ ├──┼─────────────┼───┼─────┼─────┼──┤ │④ │香爐 │2個 │750元 │1,500元 │ │ ├──┼─────────────┼───┼─────┼─────┼──┤ │⑤ │銅杯子 │4個 │150元 │600元 │ │ ├──┼─────────────┼───┼─────┼─────┼──┤ │⑥ │神位祖先 重開光 │1式 │6,000元 │6,000元 │ │ ├──┼─────────────┼───┼─────┼─────┼──┤ │⑦ │神桌燈 │2組 │650元 │1,300元 │ │ ├──┼─────────────┼───┼─────┼─────┼──┤ │⑧ │平板電腦 │1台 │7,990元 │7,990元 │全新│ ├──┼─────────────┼───┼─────┼─────┼──┤ │⑨ │電磁爐 │1台 │1,980元 │1,980元 │ │ ├──┼─────────────┼───┼─────┼─────┼──┤ │⑩ │平板手機(7吋) │1台 │6,200元 │6,200元 │全新│ ├──┼─────────────┼───┼─────┼─────┼──┤ │⑪ │手機(3.5吋) │1台 │2,500元 │2,500元 │ │ ├──┼─────────────┼───┼─────┼─────┼──┤ │⑫ │大同不銹鋼電鍋 10人份 │1台 │4,200元 │4,200元 │全新│ ├──┼─────────────┼───┼─────┼─────┼──┤ │⑬ │豐田鎖含密碼遙控器一組 │1支 │7,500元 │7,500元 │ │ │ │ │ │ │ │ │ ├──┼─────────────┼───┼─────┼─────┼──┤ │⑭ │穿式背部按摩衣 │1件 │4,800元 │4,800元 │ │ ├──┴─────────────┼───┼─────┼─────┼──┤ │ 總計 │ │ │64,17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