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查閱帳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05號原 告 廖嘉義 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 被 告 沈正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提出玖臻建設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供原告或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訟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提出玖臻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玖臻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供原告及原告代表公司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嗣於本院10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提出如附表所示玖臻公司資料,供原告及原告代表公司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之方式供原告查閱」,經核原告先後聲明之訴標的之訴訟標的,均係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而請求查閱相關帳簿、表 冊及相關財產文件,僅就查閱項目具體而精確表明及就查閱方式有所更異暨就文義稍加修飾,俾便於理解,核屬聲明之補充更正,尚非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訴外人玖臻公司之股東,被告則為玖臻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而有限公司行使監察權之主體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之對象則為執行業務之股東即董事。又原告前引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向被告質詢玖臻公司 之營業情形,並要求被告提出帳簿等文件以供原告查閱,惟均遭被告拒絕,然因公司之財務狀況及執行業務情形,得以各項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與相關財產文件看出端倪,,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提出上開文件以供查閱,請求查閱玖臻公司自102年6月20日登記日期迄今之相關帳冊資料。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提出如附表所示玖臻公司資料,供原告及原告代表公司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之方式供原告查閱。 二、被告則以:兩造前為執行都更案而設立玖臻公司,後因都更案破局,公司股東另行提出投資觀山建案,惟因原告當時為避稅考量,不願以個人名義興建銷售,遂約定該建案由被告負責興建、訴外人廖東傑負責銷售、原告則保管玖臻公司之公司帳戶;其後,伊發現原告於建案銷售金額入帳後,竟逕自提領款項,而原告所涉侵占犯行,現由檢察官偵辦中。又原告為玖臻公司股東,且長期掌握公司財務,甚將公司款項據為己有,非如原告所稱其係不執行業務股東,而玖臻公司本有委任會計師處理帳務,每月都會將報表寄予兩造,被告從未阻擋或拒絕原告調閱帳簿等文件。另原告就查閱帳簿乙事,前已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案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選任蘇國賓會計師為玖臻公司之檢查人,即原告欲查閱玖臻公司帳簿之目的於該案中已能達成,原告提起本訴實無權利保護必要。本件被告未阻攔原告查帳,但如果要公司支付檢查人查帳費用,必須由原告等股東簽立同意讓公司支付這筆費用,否則若被告同意由公司支付查帳費用,恐日後原告等70%股東不承認費用支出。綜上,原告主張為無理由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 (一)玖臻公司於102年6月20日設立,資本額1億元,原告為玖臻 公司之股東,被告為玖臻公司之唯一董事。 (二)玖臻公司業經本院108年2月13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選任蘇國賓會計師為檢查人。 四、本件爭點:原告得否請求被告提出玖臻公司起訴狀附表所示資料,供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及抄錄之方式查閱? 五、得心證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每會計 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有限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公 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第11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分為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與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則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與轉帳傳票三種。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 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第14 條至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 第21條、第23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自得依上開規定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5年內之會計憑 證及10年內之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權利。 (二)經查,原告係玖臻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被告則為該公司之董事兼代表人,有玖臻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21至25頁),被告雖抗辯稱原告實際上掌握公司財務,不得行使監察權,然按有限公司行使監察權之「主體」,僅須非董事之股東,均屬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行使之「對象」,為執行業務之股東;而質詢公司營業情形及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均屬不執行業務股東得為監察權行使之「內容」(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1116號裁判意旨可參)。查本件被告為玖臻公司唯一董事兼股東,原告則為非董事之股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既為玖臻公司之董事,自屬執行業務之股東,而原告為玖臻公司非董事之股東,當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原告得行使監察權,隨 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即被告查詢玖臻公司營業情形並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又員工薪資清冊、傳票、憑證、統一發票,係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會計憑證;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進貨簿、銷貨簿、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年度決算申報表、財產目錄、股東可扣抵稅額表,則為商業會計法所謂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是原告請求被告應交付查閱之文書即102年6月20日設立時起如附表所示文書,即屬有據。(三)被告另辯稱玖臻公司前經選任檢查人,原告起訴無權利保護必要乙節,原告雖曾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玖臻公司帳務,並經本院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選任蘇國賓會計師檢查玖臻公司之業務帳目與財產情形,有該裁定可參(見訴字卷第47至4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惟按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行使監察權; 暨少數股東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前者因有限公司無監察人之設置,乃委由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行使監察權,屬公司自治範疇;後者則為保障股東資訊權,健全公司治理,彌補監察權等公司內部監督之不足,由符合一定要件之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兼有司法監督意涵。則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與選派檢查人等制度,顯有不同之制度機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87號判決意旨可參),非謂有限公 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後,即不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行使監察權,被告所辯不可採。 (四)又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核簿冊文件,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第22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同 法第109條規定其得行使監察權,且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 股東行使監察權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行使監察權同,其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多需要具備法律或會計方面專業知識,始能達其監察目的,則為使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能確實有效行使其監察權,以保障股東權益,應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第229條規定,偕同 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各項表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8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主張被告應提供玖臻公 司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由原告或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請求被告提 出玖臻公司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由原告或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 │編號│被告應提出之資料 │ ├──┼─────────────────────────────────┤ │ 1│玖臻公司自102年6月20日設立登記迄今國稅局年度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 │ │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 │ ├──┼─────────────────────────────────┤ │ 2│玖臻公司自102年6月20日設立登記迄今之帳簿(含普通時序帳簿、總分類帳│ │ │)。 │ ├──┼─────────────────────────────────┤ │ 3│玖臻公司自102年6月20日設立登記迄今之傳票、薪資清冊、營業報告書、財│ │ │產目錄、銀行往來資金、所有存摺明細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