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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2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莊飛宗謝宏宗蔡廣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6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進福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睿杰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

第269 號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768 號、30994 號、99年度

偵字第109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陳進福前因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少連上重訴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復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6253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60 號減為有期徒刑9 月,於民國96年7 月16日減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與呂南正(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2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確定)於97年7 、8 月間在高雄市某處電子遊戲場相識,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7年10月20日至97年11月24日止,由陳進福在「中華日報」、「小兵立大功」人力報等報紙廣告欄刊登代辦貸款之訊息,並自稱「陳經理」,留有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供不知情誤認可依廣告辦理貸款之不特定民眾撥打,訛稱辦理貸款需準備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印章等物,再由呂南正以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筆記本作為聯絡、紀錄之工具,及出面向受詐民眾收取上開物品,交由陳進福以每本帳戶數千元之利潤,轉交詐欺集團,作為向不特定民眾詐騙後供匯款之用,致使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帳戶資料,而詐騙得逞,及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由其餘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許國慶新臺幣(下同)3 萬元得逞。嗣因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被害人方俊雄、李金玲夫婦發覺有異,遂由方俊雄假藉其弟程俊元名義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陳進福,佯裝欲辦理信用貸款,並暗中報警處理,俟呂南正以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方俊雄聯繫,約定交付時間、地點,即由警於97年11月24日下午3 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1 段86號,當場逮捕呂南正,並經其指認而循線查悉陳進福。

二、陳進福復於98年6 月間,自稱「老仔」,在高雄市某處遊樂場搭訕林睿杰,邀集加入收購帳戶之行為分擔,渠等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藏身大陸地區之「大陸王」等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8年6 月間起,由陳進福在自由時報報紙廣告欄上刊登訊息收購帳戶,並以其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7至22所示行動電話做為聯絡工具,同時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及販賣人頭帳戶者雙邊聯絡,再由林睿杰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胖仔」、「國仔」等成年男子擔任收取帳戶之工作,交由陳進福以每本帳戶數千元不等之利潤轉交詐欺集團,陳進福則分配每本帳戶1,000 元至2,000 元不等之報酬予林睿杰,詐欺集團遂得以如附表二所示「假電信公司詐欺、假網路購物詐欺、假親友詐欺、假中獎詐欺」等詐騙手法,於98年6 月9日至98年9 月2 日,致使董家初等46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陳進福、林睿杰所蒐購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並遭詐欺集團提領一空,而詐騙得逞。

三、陳進福因涉犯上開案件,為規避查緝,於98年8 月間,以1萬元之代價,委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排骨」之成年男子將陳進福之照片黏貼至不知情之黃金典於不詳時、地遺失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而予變造之,嗣於98年8 月30日下午1 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98號「金沙遊藝場」,正值員警臨檢,竟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出示上開駕駛執照供員警查證身份,經警當場識破,陳進福即表明真實身份,經警徵得同意後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如附表

四、五所示之物,並就如附表四編號13、14所示客戶名冊、記帳筆記內容逐一詢問陳進福,查悉如附表二所示已收購之人頭帳戶;而林睿杰收取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郭濠詮人頭帳戶後,因郭濠詮為警查獲,乃配合員警調查,向林睿杰佯稱其妻黃淑惠欲辦理貸款,以此誘出林睿杰,由在旁埋伏之員警加以逮捕(林睿杰詐欺黃淑惠帳戶資料未遂一案,另經原審以99年度易字第252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在案),經林睿杰供出陳進福,始悉上情。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然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同法第158 條之3 亦有明文。經查,證人呂南正於另案偵查中,受檢察官訊問時,或以被告身分應訊而未具結,或以證人身分應訊而有具結,又並無證據足認其上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陳進福復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則證人呂南正之另案偵訊筆錄,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被告以外之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69、84頁),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故依前開規定,均得為證據。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進福固坦承事實欄二、三所示之詐欺取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事實欄一所示與呂南正共犯詐欺之事實,辯稱:伊僅係介紹大陸地區之友人與呂南正認識,並未參與其犯行云云;被告林睿杰固坦承有收取附表二編號2 、10、11、18、19、28-41 、43-46 所示帳戶之詐欺犯行,惟矢口否認附表二之其餘犯行,辯稱:其他帳戶並非伊所收取云云。選任辯護人另為被告林睿杰辯稱,被告林睿杰收購帳戶之行為,與提供手機、帳戶之行為相類,應成立幫助詐欺罪云云。經查:

㈠上開全部犯罪事實,業經被告2 人於原審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原審易字卷一第48頁、審易卷第250 頁),核與渠等彼此之供述、證人即另案被告呂南正分別於另案警、偵、審程序,及證人即如附表一、二、五所示被害人分別於警詢時所證之情節均相符無訛,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8年8 月30日搜索、扣押筆錄、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7年11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清單、被害人許國慶、林莉婷之新光銀行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董家初、黃銘圭、郭金葉、魏麗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被害人莊玉雯、賴鴻期、方婉婷、洪書蕾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古博仁郵局提款卡影本、被害人蕭王明月、徐正怡、楊秀端、陳素忱、張燕真、陳嘉星之郵局交易明細、被害人林翠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高招君之京城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被害人楊富全、康淑清、鍾文淇、陳怡秀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彭曉茹之玉山銀行存摺交易內頁、被害人江孟錡、陳玉英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忻宏植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款副通知書、被害人陳素忱之桃園縣桃園市農會匯款回條提供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被害人徐靜汶之台新銀行自動付款機客戶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吳建璋之玉山銀行存放款櫃交易明細查詢、被害人呂建益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張啟華、黃詩蘋提供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廖怡宣之台幣活期存款明細、被害人魏玟琳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提供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被害人詹焜耀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李孟玉之高雄銀行入戶電匯款回條影本、被害人嚴素珠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被害人顏安順之永豐銀行匯款委託書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 份,及如附表二所示匯入帳戶之開戶資料各1 份附卷可憑(見警一卷第22至55頁、警二卷全卷),並有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見被告2 人於原審審理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上訴後,雖以前揭情詞抗辯,惟查:

⒈證人呂南正業於另案明確證述被告陳進福自稱「陳經理」,刊登報紙廣告,以提供貸款名義收集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摺,再由呂南正收取後交予被告陳進福供詐欺集團使用(見偵一卷第50-54 頁、102-105 、124 頁、偵二卷第34-36 頁),雖呂南正因所在不明,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惟被告又未指稱呂南正與之有何怨隙,呂南正自無誣指被告陳進福犯罪之動機。參以被告陳進福亦坦承認識呂南正,並代為介紹大陸地區人士,僅辯以係呂南正個人行為云云,惟被告陳進福未與呂南正共犯詐欺,何需代為「介紹」大陸地區人士?再被告陳進福另於98年8 月30日查獲扣得其所有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並就如附表四編號13、14所示客戶名冊、記帳筆記內容逐一詢問陳進福,查悉如附表二所示已收購之人頭帳戶,被害人高達46人,已如上述,此部分涉案情節,均與呂南正指證部分之情節相仿,亦得以佐證,足認被告陳進福嗣後翻異,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再被告林睿杰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從未明確供稱伊實際收取上開帳戶之具體部分,則本案事發已久,渠何以得於上訴時再詳為說明,顯非無疑,且就被告林睿杰於本院所坦認之收取附表二編號2 、10、11、18、19、28-41 、43-46 所示之存摺部分,均係集中於98年7 、8 月間,且次數頻繁,此與附表二其餘犯行(即被告林睿杰否認部分),時間亦甚相近,足見被告林睿杰與被告陳進福於該時間內,有密切之合作關係,絕非僅個別偶發之犯行,並非如共同被告陳進福所證:他收完帳戶後就和我沒有什麼關係而已(本院卷第203 頁),亦足肯認被告林睿杰就被告陳進福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犯行,均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被告林睿杰嗣後翻異,亦係卸責之詞,不足採憑。

⒊又被告林睿杰係大量收集人頭帳戶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並按收取次數,按件計酬,渠亦坦認明知其所收受之存摺係供詐欺集團匯款使用等語在卷(本院卷第153 頁),此犯行與一般提供自己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者,或僅有不確定犯意之幫助詐欺犯行,炯然有別,而可認被告林睿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以遂其犯罪之目的者,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選任辯護人辯稱其行為僅成立幫助犯云云,亦無從採憑。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部分:

㈠按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故為刑法第212 條所定之特許證;又所謂變造文書,指無製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擅自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查本件被告陳進福如附表五所示購入之「黃金典」駕駛執照係被害人黃金典所遺失,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排骨」之成年男子擅自將被告陳進福之照片1張黏貼其上加以變造之物,既未變更該駕駛執照原本具有之文書本質,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論以變造特種文書。

㈡是核被告陳進福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4 罪;被告2 人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46罪;及被告陳進福如附表五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㈢被告2 人與詐欺集團如附表二編號2 、20、36、39、41所示於不同時間,對各該被害人所為詐欺行為,致使各該被害人分次匯入款項,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內,以同一手段,對同一被害人接續為之,為接續犯,應各僅論以一罪。被告陳進福與另案被告呂南正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以一行為詐騙2 名被害人方俊雄、李金玲夫婦,致使李金玲經方俊雄同意,交付方俊雄所有帳戶資料,被告陳進福所為,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至被告陳進福委請綽號「排骨」之人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㈣又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 號意旨),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分別著有28年上字第1238號、30年上字第668 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陳進福如附表一所示,與另案被告呂南正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被告陳進福、林睿杰如附表二所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陸王」、「胖仔」、「國仔」等成年男子彼此間及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係分工而合力完成犯行,應認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次犯行均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陳進福所為如附表一、二、五所示共計51次犯行,被告林睿杰如附表二所示共計4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亦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陳進福有如事實欄所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各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並審酌被告2 人均值壯年,於就業市場上仍屬有利,卻不思以正途賺取財富,竟參與詐騙集團之犯行,擔任蒐集帳戶之角色,由詐欺集團謊稱電信公司、網路購物公司、親友、中獎等各種不實名目詐欺民眾,嚴重干擾社會正常交易及人與人之互信基礎,衍生社會問題,復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可見犯罪情節非輕,所生危害甚鉅,實屬不該,與被告陳進福可藉此獲取詐欺集團所支付每本帳戶數千元、被告林睿杰可藉此獲取共同被告陳進福分得每本帳戶1 、2,000 元之報酬,復斟酌渠等犯後坦承犯行,於警詢時即配合調查,如實供出犯罪情節,並參酌被告陳進福係指示被告林睿杰收取帳戶,再轉交詐欺集團行騙,而被告林睿杰係依被告陳進福之指示,出面收取帳戶,再由被告陳進福分配報酬,各自在詐騙集團行騙分工中所處之角色、程度,與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兼衡渠等均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案發時處失業狀態、係因家庭經濟困頓、謀職不易方為本件犯行(見警一卷第5 、97頁及原審易卷第49、73頁),參以被告陳進福於案發前即有詐欺刑事前案紀錄,被告林睿杰於案發前未曾有何詐欺刑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及其等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陳進福量處如附表一、二、五所示之刑,就被告林睿杰部分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限制加重原則,審酌被告係2 人所犯上開數次犯行之行為模式均係收取帳戶交由詐欺集團,被告陳進福如附表一所示犯罪時間起迄為自97年10月20日至97年11月24日,致使4 名被害人受騙,被告2 人如附表二所示,由詐欺集團行騙之起迄期間為自98年6 月9 日至98年9 月2 日,合計收取26人、28本之人頭帳戶,由詐欺集團詐騙46名被害人,並考量被告陳進福每次收取帳戶可獲利潤數千元,被告林睿杰每次收取帳戶可獲利1 、2,000 元,相較實際以「假電信公司詐欺、假網路購物詐欺、假親友詐欺、假中獎詐欺」等手法行騙被害人之其餘詐欺集團成員為低,與渠等實際從事詐騙行為角色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並就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於犯罪分工上之支配手段、參與時間、程度、造成社會大眾對法信賴與和平印象之破壞,及斟酌如附表一編號1 至3所示係詐騙各該被害人之帳戶資料等物,其餘係與詐欺集團共同詐得金額總計320 萬9218元等情綜合判斷,復考量被告陳進福為躲避查緝,花費委請他人變造駕駛執照後行使之,分就被告陳進福、林睿杰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1 年6 月,並就被告林睿杰部分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復敘明:㈠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另案被告呂南正所有供與被告陳進福共同犯本件如附表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均應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渠等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被告陳進福如附表一所示相關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㈡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陳進福所有,其中編號11至14、17至22所示人頭電話、資料分別用以與詐欺集團聯絡、紀錄犯罪所用之物,編號1 至10、15至16所示人頭資料係被告收購預備交予詐欺集團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係被告2人與詐欺集團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之物,業據被告2 人坦承屬實(見原審易卷第66頁),本於責任共同原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被告2 人如附表二所示相關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㈢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黃金典」駕駛執照影本1 紙(見警一卷第55頁),係被告陳進福購入之變造特種文書,持以行使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陳進福自承明確(見原審易卷第66頁),應認係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在該次犯罪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㈣至另扣案之蘋果牌iPhone手機1 支(不含SIM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於警查獲時未一併扣得SIM 卡,其廠牌亦與如附表三所示其餘扣案手機NOKIA 廠牌有異,此外復查無其餘證據可證係被告陳進福持以供犯罪或犯罪預備之物,是被告陳進福於偵、審中所稱該支手機原係打算購入送給小孩等語(見偵三卷第8 頁、原審易卷第66頁),尚屬可採,自無從宣告沒收等語。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同案被告黃明婕、黃明惠被訴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業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不予論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如事實一所示,被告陳進福、另案被告呂南正與詐欺集團共同詐騙一覽表)┌──┬────┬───────────────┬────────────────┬────────────┐│編號│被害人 │詐騙手法 │詐騙結果 │ 主 文 │├──┼────┼───────────────┼────────────────┼────────────┤│1 │廖俞琇 │陳進福在「小兵立大功」人力報刊│廖俞琇陷於錯誤,於97年11月13日起│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登代辦信用貸款廣告內容,並留有│,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冒充公│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0000000000號、0000 000000 號行│司專員之呂南正所有如附表三編號12│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 │動電話門號,自稱「陳經理」,訛│所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嗣│ ││ │ │稱辦理貸款需準備存摺、提款卡、│於97年11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12月│ ││ │ │密碼及印章等物。 │23日)下午3 時許,在臺南市○○路│ ││ │ │ │一段1 號前,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0281│ ││ │ │ │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提款卡(含│ ││ │ │ │告知密碼)、印章及身分證影本交予│ ││ │ │ │呂南正。 │ │├──┼────┼───────────────┼────────────────┼────────────┤│2 │王燕美 │同上 │王燕美陷於錯誤,於97年11月24日上│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午9 時30分許,與陳進福所指派冒充│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 │ │ │公司專員之呂南正之如附表三編號12│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所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由│ ││ │ │ │呂南正帶同王燕美前往臺灣銀行台南│ ││ │ │ │分行申請開立000000000000號存款帳│ ││ │ │ │戶,兩人轉往同市安南區原佃郵局申│ ││ │ │ │請補發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 ││ │ │ │後,王燕美將上開二帳戶之存簿、提│ ││ │ │ │款卡(含告知密碼)、身分證及健保│ ││ │ │ │卡影本交予呂南正。 │ │├──┼────┼───────────────┼────────────────┼────────────┤│3 │方俊雄、│同上 │方俊雄、李金玲夫婦陷於錯誤,於97│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李金玲 │ │年10月20日上午9 時許,由李金玲撥│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 │ │ │打電話與陳進福聯絡,依約於同日下│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午2 時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三│ ││ │ │ │段住處(詳細地址詳卷),將方俊雄│ ││ │ │ │所有富邦銀行、永康農會、歸仁郵局│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之存簿、│ ││ │ │ │印章、提款卡(含告知密碼)交予陳│ ││ │ │ │進福派來不知名之成年男子(非呂南│ ││ │ │ │正)。 │ │├──┼────┼───────────────┼────────────────┼────────────┤│4 │許國慶 │陳進福與呂南正先於97年10月21日│許國慶陷於錯誤,旋即依指示匯款3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收取知情之謝銘忠(另經臺灣臺南│萬元至謝銘忠郵局帳戶,旋遭該詐騙│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57 號判│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該詐欺集團成│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 │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員又於同日下午3 時10分許,要求許│ ││ │ │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429 │國慶再匯款12萬元,許國慶發覺有異│ ││ │ │號駁回上訴確定)所交付之台南金│,不予理會,惟已遭詐騙3 萬元得逞│ ││ │ │華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 │存簿、印章及提款卡(含告知密碼│ │ ││ │ │)後,即推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 │ ││ │ │97年10月23日下午1 時40分許,撥│ │ ││ │ │打電話向許國慶佯稱其身份遭人冒│ │ ││ │ │用,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確定其帳│ │ ││ │ │戶有無遭到凍結云云。 │ │ │└──┴────┴───────────────┴────────────────┴────────────┘附表二:(如事實二所示,詐欺集團以被告陳進福、林睿杰收取之人頭帳戶詐騙一覽表)┌──┬────┬───────────┬──────┬────────────┬────────────┐│編號│被害人 │被害時間、詐騙手法 │金額 │匯入之人頭帳戶 │ 主 文 ││ │ │ │(新臺幣) │ │ │├──┼────┼───────────┼──────┼────────────┼────────────┤│1 │董家初 │98年9月2日,接獲詐騙集│10萬元 │屏東厚生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猜猜我是誰」之電話│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佯稱急需用錢,陷於錯│ │戶名:蔡蕭淑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誤依指示匯款。 │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2 │黃銘圭 │98年8月11日,接獲詐騙 │5萬、8萬元 │台南育平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被害人前妻急│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 │ │需用錢」之電話,讓被害│ │戶名:陳明德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3 │莊玉雯 │98年7月31日,接獲詐騙 │5123元 │後壁菁寮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書│集團之電話,讓被害人陷│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誤載為莊│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戶名:黃俊凱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玉霞) │ │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4 │古博仁 │98年7月23日,接獲詐騙 │1萬6000元 │後壁菁寮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網路購物扣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錯誤」之電話,讓被害人│ │戶名:黃俊凱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5 │蕭王明月│98年8月26日,接獲詐騙 │5000元 │台南開元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網路購物白蘭│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氏雞精競標」之電話,讓│ │戶名:林志鵬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6 │徐正怡 │98年8月26日,接獲詐騙 │1700元 │台南開元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網路購物白陳│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氏五味子芝麻錠競標」之│ │戶名:林志鵬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電話,讓被害人陷於錯誤│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依指示匯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7 │賴鴻期 │98年8月26日,接獲詐騙 │3700元 │台南開元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網路遊戲點數│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卡競標」之電話,讓被害│ │戶名:林志鵬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8 │方婉婷 │98年8月26日,接獲詐騙 │2750元 │台南開元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網路購物蠔蜆│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錠競標」之電話,讓被害│ │戶名:林志鵬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9 │林翠麗 │98年8月20日,接獲詐騙 │8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被害人友人急│ │帳號: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需用錢」之電話,讓被害│ │戶名:余祖寧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10 │蘇郭金葉│98年8月26日,接獲詐騙 │9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被害人女兒急│ │帳號: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需用錢」之電話,讓被害│ │戶名:楊順吉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11 │魏麗 │98年8月21日,接獲詐騙 │8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大發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被害人友人急│ │帳號: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需用錢」之電話,讓被害│ │戶名:郭濠詮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12 │高招君 │98年8月20日,接獲詐騙 │9萬元 │京城商業銀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電信費用未繳│ │帳號: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納」之電話,讓被害人陷│ │戶名:林育群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13 │楊富全 │98年8月4日,接獲詐騙集│1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網路購物相機競│ │帳號: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標」之電話,讓被害人陷│ │戶名:王建凱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14 │洪書蕾 │98年8月5日,接獲詐騙集│5100元 │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網路購物」之電│ │帳號: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話,讓被害人陷於錯誤依│ │戶名:王建凱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指示匯款。 │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15 │彭曉茹 │98年8月5日,接獲詐騙集│7100元 │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網路購物手機匯│ │帳號: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款」之電話,讓被害人陷│ │戶名:王建凱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16 │江孟錡 │98年8月4日,接獲詐騙集│7500元 │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網路購物相機匯│ │帳號: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款」之電話,讓被害人陷│ │戶名:王建凱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17 │楊秀端 │98年8月27日(起訴書誤 │3萬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苓雅分行│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載為5日),接獲詐騙集 │ │帳號: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團佯稱「被害人友人急需│ │戶名:陳惠婷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用錢」之電話,讓被害人│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18 │忻宏植 │98年8月10日(起訴書誤 │6萬元 │永康二王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載為5日),接獲詐騙集 │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接獲詐騙集團佯稱「被│ │戶名:游武雄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害人女兒急需用錢」之電│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話,讓被害人陷於錯誤依│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指示匯款。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19 │康淑清 │98年8月11日,接獲詐騙 │3萬元 │永康二王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被害人友人急│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需用錢」之電話,讓被害│ │戶名:游武雄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20 │陳素忱 │98年8月25日,接獲詐騙 │20萬元 │1.高雄內惟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被害人友人急│ │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需用錢」之電話,讓被害│8萬元 │ 戶名:黃景禹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板信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8萬元 │ 帳號:00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戶名:宋鈺欣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3.高雄青年郵局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沒收。 ││ │ │ │ │ 戶名:楊永逢 │ │├──┼────┼───────────┼──────┼────────────┼────────────┤│21 │倪寒芬 │98年8月24日,接獲詐騙 │1萬4040元 │板信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網物購物五月│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天演唱會門票匯款」之電│ │戶名:宋鈺欣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話,讓被害人陷於錯誤依│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指示匯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22 │鍾文淇 │98年8月23日,接獲詐騙 │6600元 │板信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網路購物手機│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匯」之電話,讓被害人陷│ │戶名:宋鈺欣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23 │徐靜汶 │98年8月24日,接獲詐騙 │2萬元 │板信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網路購物數位│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攝影機匯款」之電話,讓│ │戶名:宋鈺欣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24 │吳建璋 │98年8月23日,接獲詐騙 │8117元 │板信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網路購物小筆│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電匯款」之電話,讓被害│ │戶名:宋鈺欣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25 │呂建益 │98年8月24日,接獲詐騙 │1萬3000元 │板信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網路購物筆電│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匯款」之電話,讓被害人│ │戶名:宋鈺欣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26 │張啟華 │98年8月24日,接獲詐騙 │2萬208元 │板信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網路購物數位│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攝影機匯款」之電話,讓│ │戶名:宋鈺欣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27 │黃詩蘋 │98年8月26日,接獲詐騙 │8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被害人友人急│(起訴書誤載│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需用錢」之電話,讓被害│為8萬元) │戶名:楊永逢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28 │林莉婷 │98年8月8日(起訴書誤載│2730元 │台南德高厝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為5日),接獲詐騙集團 │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佯稱「網路購物按摩用品│ │戶名:林伯泓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匯款」之電話,讓被害人│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29 │張燕真 │98年8月5日,接獲詐騙集│1160元 │台南德高厝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網路購物丹堤面│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膜匯款」之電話,讓被害│ │戶名:林伯泓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30 │廖怡宣 │98年8月6日,接獲詐騙集│2780元 │台南德高厝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網路購物白蘭氏│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活文馥莓飲匯款」之電話│ │戶名:林伯泓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讓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示匯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31 │邱美芳 │98年8月5日,接獲詐騙集│2780元 │台南德高厝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網路購物白蘭氏│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活文馥莓飲匯款」之電話│ │戶名:林伯泓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讓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示匯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32 │吳奇穎 │98年8月9日,接獲詐騙集│630元 │台南德高厝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網路購物丹堤面│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膜匯款」之電話,讓被害│ │戶名:林伯泓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33 │郭玉華 │98年8月6日,接獲詐騙集│3000元 │台南德高厝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網路購物白蘭氏│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雞精匯款」之電話,讓被│ │戶名:林伯泓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34 │黃睿君 │98年8月5日,接獲詐騙集│8000元 │台南德高厝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網路購物白蘭氏│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活顏馥莓飲匯款」之電話│ │戶名:林伯泓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讓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示匯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35 │廖晨茹 │98年8月7日,接獲詐騙集│8300元 │台南德高厝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網路購物HELLO │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KITTY紀念組匯款」之電 │ │戶名:林伯泓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話,讓被害人陷於錯誤依│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指示匯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36 │魏玟琳 │98年8月4日,接獲詐騙集│9萬元 │1.台南德高厝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抽中二獎105萬 │29萬元 │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獎金」之電話,讓被害人│6萬1000元 │ 戶名:林伯泓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陷於錯誤於8月5日依指示│ │2.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匯款。 │ │ 號:00000000000戶名: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鄭瑞鴻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3.高雄銀行七賢分行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帳號:000000000000 │沒收。 ││ │ │ │ │ 戶名:黃明婕 │ │├──┼────┼───────────┼──────┼────────────┼────────────┤│37 │周樑楷 │98年8月5日,接獲詐騙集│8萬5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被害人親屬急需│ │帳號: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 │ │用錢」之電話,讓被害人│ │戶名:黃正安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38 │陳玉英 │98年8月28日,接獲詐騙 │3萬元 │台灣土地銀行苓雅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被害人友人急│ │帳號: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需用錢」之電話,讓被害│ │戶名:林順欽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39 │陳嘉星 │98年8月26日(起訴書誤 │3萬元、8萬元│1.後壁郵局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載為28日),接獲詐騙集│ │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 │ │團佯稱「被害人兒子急需│15萬元 │ 戶名:洪錦利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用錢」之電話,讓被害人│ │2.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行帳│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號:000000000000戶名:│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朱莉文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40 │詹焜耀 │98年7月24日,接獲詐騙 │3萬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被害人友人急│ │帳號: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需用錢」之電話,讓被害│ │戶名:李月英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41 │李孟玉 │98年7月29日,接獲詐騙 │6萬、5萬元 │1.台灣企業銀行嘉義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被害人友人急│ │ 帳號: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 │ │需用錢」之電話,讓被害│10萬元 │ 戶名:陳勇達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高雄│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7萬元 │ 分行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帳號:00000000000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戶名:黃明惠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3.復華銀行佳里分行 │沒收。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戶名:陳明堂 │ │├──┼────┼───────────┼──────┼────────────┼────────────┤│42 │嚴素珠 │98年6月9日,接獲詐騙集│49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團佯稱「電信費用未繳」│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 │ │之電話,讓被害人陷於錯│ │戶名:徐更正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誤依指示匯款。 │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43 │顏安順(│98年8月25日,接獲詐騙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書誤│集團佯稱「被害人堂妹急│ │帳號: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 │載為賴安│需用錢」之電話,讓被害│ │戶名:楊順吉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順)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44 │葉依萍 │98年8月10日,接獲詐騙 │6300元 │永豐商業銀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網路購物白蘭│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氏活顏馥莓飲匯款」之電│ │戶名:林伯泓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話,讓被害人陷於錯誤依│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指示匯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45 │陳怡秀 │98年8月10日,接獲詐騙 │3600元 │永豐商業銀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網物購物化粧│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保養品匯款」之電話,讓│ │戶名:林伯泓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46 │詹美娥 │98年7月中旬,接獲詐騙 │1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 │陳進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集團佯稱「中獎100萬須 │ │帳號:0000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 │ │匯款稅金、手續費用」之│ │戶名:林伯泓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電話,讓被害人陷於錯誤│ │ │林睿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依指示匯款。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沒收。 │├──┴────┴───────────┴──────┴────────────┴────────────┤│合計: ││被告陳進福、林睿杰如附表二所示與詐欺集團共同詐騙被害人: ││(一) 收取之人頭帳戶合計26人、28本,人頭戶名稱:蔡蕭淑、陳明德、黃俊凱、林志鵬、余祖寧、楊順吉(2 本)、 ││ 郭濠詮、林育群、王建凱、陳惠婷、游武雄、黃景禹、宋鈺欣、楊永逢、林伯泓(2 本)、鄭瑞鴻、黃明婕、黃 ││ 正安、林順欽、洪錦利、朱莉文、李月英、陳勇達、黃明惠、陳明堂、徐更正。 ││(二)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人合計46位,金額合計:320萬9218元。 ││(計算式:10萬+5萬+8萬+5123+16000+5000+1700+3700+2750+8萬+9萬+8萬+9萬+1萬+5100+7100+7500+3萬+6萬+3萬+20 ││萬+8萬+18萬+14040+6600+2萬+8117+13000+20208+8000+2730+1160+2780+2780+630+3000+8000+8300+9萬+29萬61000+85││000+3萬+3萬+8萬+15萬+3萬+6萬+5萬+10萬+7萬+49萬+10萬+6300+3600+15萬=320萬9218 ) ││ │└────────────────────────────────────────────────────┘附表三:(另案被告呂南正所有,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26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扣押物品清單出處見臺南市警察局警卷第15頁)┌──┬───────────────┬───┐│編號│ 名 稱 │數量 │├──┼───────────────┼───┤│ 1 │0000000000預付卡 │1片 ││ │所有人:謝銘忠 │ │├──┼───────────────┼───┤│ 2 │0000000000預付卡 │1片 ││ │所有人:莊天順 │ │├──┼───────────────┼───┤│ 3 │0000000000預付卡 │1片 ││ │所有人:潘武祥 │ │├──┼───────────────┼───┤│ 4 │0000000000威寶電信電話卡 │1片 │├──┼───────────────┼───┤│ 5 │台灣大哥大電信電話卡 │1片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7940 │ │├──┼───────────────┼───┤│ 6 │台灣大哥大電信電話卡 │1片 ││ │卡號:0000000000000000436884 │ │├──┼───────────────┼───┤│ 7 │中華電信電話卡 │1片 ││ │卡號:TAE084D680826 │ │├──┼───────────────┼───┤│ 8 │中華電信電話卡 │1片 ││ │卡號:KAS086D618093 │ │├──┼───────────────┼───┤│ 9 │遠傳電信電話卡 │1片 ││ │門號:0000000000 │ ││ │所有人:蔣邵杰 │ │├──┼───────────────┼───┤│10 │中華電信如意卡 │1片 ││ │門號:0000000000 │ │├──┼───────────────┼───┤│11 │記事本內頁 │21頁 │├──┼───────────────┼───┤│12 │易利信牌行動電話(含IC卡1片) │1具 ││ │門號:0000000000 │ │├──┼───────────────┼───┤│13 │台灣大哥大IC卡 │1片 ││ │卡號:0000000000 │ │└──┴───────────────┴───┘附表四:(被告陳進福所有,扣押物品清單出處見警一卷第25、26頁、原審易卷第28至32頁)┌──┬───────────────┬───┐│編號│ 名 稱 │數量 │├──┼───────────────┼───┤│ 1 │郭士霖彰化銀行存款簿 │1本 │├──┼───────────────┼───┤│ 2 │郭士霖彰化銀行金融卡 │1只 │├──┼───────────────┼───┤│ 3 │郭士霖身分證影本 │1張 │├──┼───────────────┼───┤│ 4 │郭士霖健保卡影本 │1張 │├──┼───────────────┼───┤│ 5 │郭士霖郵局存款簿 │1本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6 │郭士霖郵局金融卡 │1只 │├──┼───────────────┼───┤│ 7 │許榮富郵局存款簿 │1本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8 │許榮富郵局金融卡 │1只 │├──┼───────────────┼───┤│ 9 │許榮富身分證影本 │1張 │├──┼───────────────┼───┤│10 │許榮富健保卡影本 │1張 │├──┼───────────────┼───┤│11 │林居俊0000000000號遠傳電信電話│1片 ││ │卡 │ │├──┼───────────────┼───┤│12 │林居俊0000000000號遠傳電信電話│1片 ││ │卡 │ │├──┼───────────────┼───┤│13 │客戶名冊 │1本 ││ │ │ │├──┼───────────────┼───┤│14 │記帳筆記 │1本 │├──┼───────────────┼───┤│15 │郭永昌身分證影本 │1張 │├──┼───────────────┼───┤│16 │郭永昌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 │1張 │├──┼───────────────┼───┤│17 │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1具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18 │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1具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19 │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1具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20 │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1具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21 │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1具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22 │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1具 ││ │(ESN:00000000000) │ │└──┴───────────────┴───┘附表五:(如事實三所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之目│行使特種文書之時間、地點、過程│扣案物 │ 主 文 ││的、時間、地點 │ │ │ │├────────┼───────────────┼─────┼────────────┤│陳進福為躲避查緝│於98年8 月30日下午1 時20分許,│扣案變造之│陳進福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於98年8 月間,│在高雄市○○區○○路98號「金沙│「黃金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以1 萬元之代價,│遊藝場」正值員警臨檢,竟基於行│重型機車駕│,扣案如附表五所示變造之││委請真實姓名、年│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出示上開│駛執照,關│「黃金典」重型機車駕駛執││籍不詳、綽號「排│駕駛執照供員警查證身份,經警當│於扣押物品│照壹張沒收。 ││骨」之成年男子將│場識破,陳進福即表明真實身份,│清單見原審│ ││陳進福之照片黏貼│同意員警執行搜索、扣押。 │易卷第32頁│ ││至不知情之黃金典│ │;扣案物影│ ││於不詳時、地遺失│ │本見警一卷│ ││之重型機車駕駛執│ │第55頁。 │ ││照,而予變造之。│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2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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