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6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8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榮木
- 選任辯護人
-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郭宗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21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吳榮木成年人共同利用少年運輸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後毛重共計柒仟壹佰參拾玖點陸柒公克,平均純度約為百分之玖拾肆點貳)均沒收銷燬。扣案之茶葉肆包(合計總重壹點玖公斤)、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均含SIM 卡)及包裝上開毒品之茶葉包裝袋柒個,均沒收。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均含SIM 卡)及袋子、塑膠菜籃各壹個,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吳榮木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2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204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89年5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不知警惕,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及運輸,竟與吳信華、趙榮財(業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10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121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蘇國晏(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並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運輸甲基安非他命之聯絡工具,於民國91年10月20日上午8 時許,吳榮木、趙榮財及蘇國晏相約在屏東縣東港鎮(下稱東港)渡船碼頭見面,欲自屏東縣琉球鄉(下稱小琉球)將甲基安非他命運輸至東港,並由吳榮木、蘇國晏共同前往小琉球,而趙榮財則留在東港負責相關聯絡事宜。同日上午9 時50分許(即蘇國晏行動電話基地臺位於屏東縣琉球鄉之始點),吳榮木、蘇國晏搭乘渡船抵達小琉球後,先由吳榮木獨自將偽以茶葉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7 包(每包毛重各為1,020 公克,合計7,140 公克;每包各取些許樣品鑑驗,共計0.33公克鑑驗用罄,驗後剩餘毛重共計7,139.67公克,平均純度約為94.2% )、供掩飾運輸毒品所用之茶葉4 包(計重1.9 公斤),置放在小琉球渡船碼頭旁之某雜貨店內,再至蘇國晏投宿之旅館,搭載蘇國晏前往該雜貨店,指示蘇國晏搭乘渡船將上開毒品運至東港。蘇國晏見運輸之毒品數量甚多,認為風險甚大,遂撥打電話與趙榮財聯繫,要求再派他人前往小琉球運毒,以避耳目。趙榮財應允後,即撥打電話與吳信華相約見面,指示吳信華偕同不知情之2 名女子前往小琉球運毒,並預定搭乘同日中午12時30分之船班前往。嗣因吳信華及不知情之葉倍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偵字第23341 號、91年度少連偵字第2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少女郭○儂(74年8月出生,案發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女,年籍資料詳卷,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延誤船班,乃改搭同日14時之船班,並通知趙榮財,而趙榮財則轉知吳榮木、蘇國晏。同日14時34分許(即吳信華到達小琉球後,與蘇國晏電話聯絡之時點),吳信華抵達小琉球後,即撥打電話告知蘇國晏,且依蘇國晏之指示,與該2 名女子前往上開雜貨店與蘇國晏會合。雙方見面後,蘇國晏旋指示吳信華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7 包、茶葉4 包運至東港;而吳信華則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茶葉4 包等物,裝置在所有袋子內;其餘甲基安非他命6 包,則另置放在向雜貨店購買之塑膠菜籃內。同日15時許,吳信華手提上開袋子,並利用不知情之葉倍伶、少女郭○儂幫忙共提該塑膠菜籃,自小琉球搭乘渡船將前開毒品運輸至東港。同日15時30分許,吳信華、葉倍伶、郭○儂抵達東港渡船碼頭時,為海巡人員會同警方當場查獲,除扣得上開毒品外,並扣得吳榮木、吳信華等共犯所有,供渠等共同運輸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茶葉4 包、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茶葉包裝袋7 個;吳信華所有供渠等共同聯絡運輸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行動電話3 具(如附表一所示吳信華所有行動電話)。嗣因蘇國晏指認吳榮木涉案,乃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改制前為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已表示對於全案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且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第69至70頁、第82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已同意本案之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本院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該等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吳榮木(下稱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91年10月20日上午,趙榮財約伊至東港碼頭見面,趙榮財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代價,要求伊至小琉球拿7 公斤之甲基安非他命,當時伊並未答應,蘇國晏復在場說要多付幾萬元,伊表示沒有在做這種事,之後伊就騎機車至鹽埔,伊並未前往小琉球云云。經查:
㈠91年10月20日14時許,吳信華偕同葉倍伶、少女郭○儂在東港渡船碼頭,搭乘渡船前往小琉球,同日14時34分許,吳信華等人抵達小琉球後,即在小硫球渡船碼頭附近之雜貨店與蘇國晏會合。嗣蘇國晏將偽以茶葉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7 包、茶葉4 包等物,交付吳信華,吳信華遂將之分裝在袋子(內裝偽以茶葉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茶葉4 包)、菜籃內(內裝偽以茶葉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6 包)。同日15時許,吳信華手提上開袋子,而葉倍伶、少女郭○儂則幫忙共提該塑膠菜籃,自小琉球搭乘渡船返回東港。同日15時30分許,吳信華、葉倍伶、郭○儂抵達東港渡船碼頭時,為海巡人員會同警方當場查獲,當場扣得上開毒品、茶葉及如附表一所示吳信華所有行動電話3 支等情。業據被告吳榮木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在卷(見原審卷㈠第94頁倒數第10行以下、本院卷第68頁),並經證人吳信華、蘇國晏、葉倍伶、少女郭○儂於另案警詢或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91年10月20日警卷(下稱鳳山分局警卷,附於調卷之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歷審卷內)第3 頁第1 行至第2 行、第5 行至第7 行、第4 頁倒數第2 行以下、第11頁第1 行至第9 行、倒數第3 行以下、第16頁第7 行以下;原審卷㈠第172 頁背面第10行至第12行、第176 頁倒數第11行以下、第179 頁倒數第14行至倒數第4 行】。此外,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鳳山分局警卷第19至24頁)。至扣案偽以茶葉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7 包(每包毛重各為1,020 公克,合計7,140 公克;每包各取些許樣品鑑驗,共計0.33公克鑑驗用罄,驗後剩餘毛重共計7,139.67公克,平均純度約為94.2% ),經送驗後,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3 月12日刑鑑字第0920010940號鑑驗通知書附卷足憑(見91年度偵字第23341 號卷第126 頁以下,該卷亦附於前開調卷之歷審卷內)。是上開事實,均堪以認定。
㈡關於蘇國晏至小琉球運輸毒品之過程,業據證人蘇國晏於原審審理及另案審理中證陳:伊綽號為「蘇董」,係趙榮財(綽號「黑點」)叫伊至小琉球,當天上午8 時或8 時30分許,與「阿木」搭船前往小琉球,去之前就知道要拿甲基安非他命回來,在小琉球時,「阿木」先將毒品放在雜貨店內,再至旅館載伊至雜貨店,並告知伊將毒品帶回。因伊人生地不熟,且毒品數量太多,故不敢拿,就打電話給趙榮財再叫人過來拿,嗣趙榮財表示吳信華(綽號「黑金」)會過來拿,後來就將毒品交給吳信華,並與吳信華一起坐船回東港,到東港後,伊由趙榮財接送等語明確【見92年度重訴第35號卷第130 頁(附於前開調卷之歷審卷內);原審卷㈠第175頁背面倒數第13行至倒數第3 行、第176 頁倒數第11行以下至背面第7 行、第177 頁第1 行至第9 行、第177 頁背面第13行至第17行、第178 頁倒數第10行至倒數第3 行、第179頁第9 行至倒數第4 行、第179 頁背面倒數第9 行至倒數第7 行、倒數第1 行至第180 頁第2 行】。另91年10月間,趙榮財係持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而蘇國晏、吳信華則分別持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等事實,業經證人蘇國晏、趙榮財及吳信華於原審審理中證陳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74 頁倒數第6 行以下、第180頁倒數第7 行以下、第186 頁第3 行至第6 行)。又經警方會同海巡人員對上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製有監聽譯文,而上開監聽譯文經本院於另案審理中(即9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當庭撥放錄音帶勘驗,於修正原譯文內容漏載及誤載部分後,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監聽譯文內容等情,亦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99年12月15日高市機字第0990017498號函及所附之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資料;本院勘驗筆錄及所附經修正之監聽譯文、通聯紀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99至118 頁;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卷第112 頁倒數第4 行以下、第143 至165 頁)。經對照證人蘇國晏上開證詞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監聽譯文內容,可知91年10月20日上午9 時50分許,證人蘇國晏抵達小琉球後(即蘇國晏行動電話基地臺位於屏東縣琉球鄉之始點),即撥打電話告知趙榮財,其不像遊客、本地人,自己拿毒品太危險(見附表二編號6 所示監聽譯文內容),嗣證人蘇國晏再與趙榮財聯絡,趙榮財則表示要叫2 人過去找證人蘇國晏(見附表二編號8 所示監聽譯文內容)。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證人蘇國晏再與趙榮財聯繫,告知「阿木」已騎機車將伊載至雜貨店,並要求趙榮財趕快叫2 人過來小琉球(見附表二編號9 所示監聽譯文內容)。趙榮財應允後,即陸續撥打電話與吳信華聯繫,除相約見面外,並要求吳信華帶女生至小琉球找證人蘇國晏,期間吳信華曾聯繫友人找女生,待吳信華決定搭乘中午12時30分之渡船前往小琉球後,即撥電話告知趙榮財,趙榮財並轉知證人蘇國晏(見附表二編號10、12至15、17至19、21所示監聽譯文內容)。同日中午12時40分許,因吳信華未及時搭乘上開渡船,遂撥打電話予趙榮財,告知欲改搭14時之渡船,趙榮財即告知證人蘇國晏此事,嗣吳信華抵達小琉球後,即與證人蘇國晏相約見面,證人蘇國晏並指引路徑(見附表二編號35、36所示監聽譯文內容)。準此,足認證人蘇國晏上開證詞,核與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符,洵可採信。
㈢因證人蘇國晏將偽以茶葉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予吳信華時,已知悉該物品係屬甲基安非他命;且吳信華與不知情之葉倍伶、少女郭○儂攜帶上開物品返回東港時,警方確實扣得該甲基安非他命7 包,顯見吳信華等人至小琉球之目的,應係將上開物品攜至東港;而趙榮財負責聯繫吳信華前往小琉球,並於證人蘇國晏、吳信華前往小琉球後,欲運回甲基安非他命之期間內,與證人蘇國晏、吳信華多所聯繫等情,已如前述。如上開物品並非違禁物,證人蘇國晏當可自行攜回東港即可,趙榮財又何需為此多次與證人蘇國晏、吳信華聯繫,除指示吳信華前往小琉球向證人蘇國晏接貨,並要求吳信華帶同不知情之葉倍伶、少年郭○儂一同前往,徒增勞費。此外,復參以:①當證人蘇國晏主觀上認為運回毒品有風險,並將此事告知趙榮財時,如趙榮財不知該物品係毒品,當會質疑、詢明,惟其不僅未質疑非違禁物何來風險,反而同意再派2 人前往接貨,並指示吳信華前往(見附表二編號6 、8 、14所示監聽譯文內容)。且當吳信華已搭船欲返回東港期間,先以電話聯絡友人,要求友人在東港碼頭注意海巡人員執行安檢勤務情形(見附表二編號40至41所示監聽譯文內容),欲避免被查獲;復於吳信華為警查獲後,另行撥打電話與「阿木」聯絡,雙方談論、抱怨因為證人蘇國晏(即蘇董)不願等太久、太趕,才會被查獲(見附表二編號42所示監聽譯文內容),2 人並未對吳信華怎會攜帶毒品一事,表達驚訝、不可置信之意。顯見趙榮財、「阿木」應知悉證人蘇國晏係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吳信華,並由吳信華運回東港。②證人蘇國晏向趙榮財表示運輸毒品有風險後不久,吳信華即撥打電話與趙榮財聯絡,當吳信華詢問:好了沒等語,趙榮財即表示:沒辦法,不太正常,沒人敢用等語,並邀約吳信華見面(見附表二編號7 所示監聽譯文內容)。再者,當吳信華同意至小琉球與證人蘇國晏見面,並取貨後,復撥打電話聯繫趙榮財,要求看蘇董(蘇國晏)可否撥「一個」,趙榮財則回稱:沒關係,沒「一個」,至少也有「半個」等語(見附表二編號20所示監聽譯文內容)。而所謂「一個」係指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等情,亦據證人趙榮財於原審審理時證陳明確(見原審卷㈠第181 頁背面第5 行至第9行、第185 頁背面第2 行至第6 行)。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吳信華搭船返回東港後,經警攔檢時,曾因逃逸而跌倒受傷(見鳳山分局警卷第4 頁第2 行至第3 行、第5 頁第3 行至第4 行),如吳信華認為其所攜帶之物品係茶葉而非違禁物毒品,又何需於遇警攔檢時逃跑。足認吳信華應已知悉證人蘇國晏至小琉球之目的,係為運輸甲基安非他命,故方會詢問趙榮財該毒品是否已運回東港,惟因蘇國晏怕有危險,故趙榮財始會告知有狀況,沒人敢運回毒品,並要求吳信華前往小琉球接貨,而吳信華則期待證人蘇國晏是否願撥1 公斤之甲基安非他命,甚為明灼。至吳信華固於另案審理時陳稱:「一個」係10萬元之意云云。然如吳信華欲向證人蘇國晏拿10萬元,在金錢往來並非違法之情形下,又何需以密語代之;且證人蘇國晏嗣會返回東港,吳信華在碼頭等候,亦可向證人蘇國晏拿10萬元,實無必要逕行前往小琉球取款,是吳信華上開所述,核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從而,證人蘇國晏、吳信華、趙榮財及「阿木」等人,就本件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小琉球運輸至東港之事實,於事前均已知悉。證人吳信華於原審審理中證陳:不知運輸之物品係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核與卷證不符,亦不足憑採。
㈣91年10月20日上午,證人蘇國晏與「阿木」一同搭乘渡船前往小琉球,嗣「阿木」先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小琉球渡船碼頭旁之雜貨店內,再前往旅館載證人蘇國晏至雜貨店,並告知證人蘇國晏將毒品帶回東港等事實,已據證人蘇國晏證述如前。又9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37分許,證人蘇國晏曾撥打電話向趙榮財詢問「阿木」之電話號碼,並要求趙榮財通知「阿木」撥打電話予證人蘇國晏(見附表二編號11所示監聽譯文內容),嗣因趙榮財正忙於聯繫吳信華帶同2 名女生前往小琉球,以便與證人蘇國晏會合(見附表二編號13至15所示監聽譯文內容),故遲至同日上午11時23分始撥打電話與「阿木」聯絡,向「阿木」轉達證人蘇國晏上開要求撥打電話聯絡之事(見附表二編號16所示監聽譯文內容)等情,有該監聽譯文資料可參。經比對上開監聽譯文通話時間、趙榮財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後,得知「阿木」係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再者,觀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監聽譯文內容,證人蘇國晏與趙榮財通話時,曾提及要求「阿木」幫忙將毒品送至東港,但「阿木」表示不要(見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監聽譯文內容,第3 行至第6 行);嗣因吳信華延誤船班,證人蘇國晏再次撥打電話予趙榮財,要求「阿木」於下午4 時幫忙將毒品運回東港,並要趙榮財聯絡「阿木」,嗣趙榮財即聯絡「阿木」,並告知此事(見附表二編號24至25所示之監聽譯文內容。因該通話內容係針對運輸毒品所為,故關於運送之物品係指毒品)。如本件係由「阿木」以外之第3 人,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予證人蘇國晏,則關於如何交貨、交貨地點、何人交貨及是否幫忙運輸等事宜,衡情與該第3 人應有相當密集之通聯及監聽內容。然證人蘇國晏前往小琉球後,在吳信華尚未前往小琉球之前,關於運輸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除證人蘇國晏、趙榮財彼此互為電話聯繫外,僅趙榮財曾撥打電話與「阿木」聯絡,並無證人蘇國晏、趙榮財與第3 人聯絡如何交付、取得本件甲基安非他命之監聽內容。而證人蘇國晏取得該甲基安非他命後,就如何運輸、何時運輸等事宜,均曾詢問「阿木」是否可幫忙運輸,並請趙榮財轉達「阿木」可否於下午4 時幫忙運輸。顯見證人蘇國晏證稱:伊係與「阿木」一同前往小琉球,且係向「阿木」取得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均與常情相符,而可採信。
㈤關於「阿木」是否為被告吳榮木部分,證人趙榮財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不是「阿木」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83 頁倒數第6 行至倒數第4 行)。且證人蘇國晏亦於原審審理時證陳:被告是否為「阿木」,伊已忘記,現在沒印象,無法確定,當時指認之相片,與當庭之被告本人不一樣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78 頁背面倒數第14行以下、第179 頁第7 行)。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設人並非被告乙節,雖有該行動電話基本使用者資料附卷可查(見原審卷㈠第76頁至第77頁);而原審將通訊監察錄音帶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聲紋比對,鑑定結果認「待鑑7 通錄音電話疑為吳榮木男子聲音,與本局採樣之吳榮木聲調,經比對分析結果,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約52.63%,無法研判與吳榮木本人聲音音質是否相同(研判結果係參照比對PSS Curve 統計圖,此統計圖係出自美國聲紋專家Tosi博士所發表之論文,若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介於40%-70% 間者,判定為無法研判)」等情,復有該局100 年3 月14日調科參字第10000090480 號調定報告書及附件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203 頁至第210 頁)。惟因行動電話申設人與使用人並非全然為同一人,且上開聲紋比對鑑定書之意旨,係認定聲紋相似率未達到判定相同之標準,故無法研判是否相同,並非認定該監聽錄音帶中關於「阿木」之聲紋,非屬被告之聲紋,尚難因此即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㈥再者,被告即係「阿木」之事實,業經證人蘇國晏於警詢中指認明確(見92年度偵字第19791 號卷第1 頁至第5 頁);核與證人即海巡署高雄市機動查緝隊隊員黃文廷於原審審理證陳:本件伊係負責綜整研判,曾參與監聽,但未參與現譯,通常伊會將監聽錄音帶帶回隊上,重新聽過,如附表二所示之監聽譯文係由伊所製作。91年9 月中旬,自趙榮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對象中,發現吳榮木與趙榮財聯絡,一開始尚不知吳榮木真實身分,之後監聽吳榮木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過程中吳榮木與旅行社通話,並說要訂往大陸之機票,經由吳榮木報基本資料,始瞭解確實身分為吳榮木。至91年10月20日止,大概監聽吳榮木20幾天,雖然當日吳榮木改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趙榮財通聯,但仍可清楚比對係吳榮木聲音,而且聯絡過程一直有延續性,所以肯定該電話係吳榮木在使用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㈡第9 頁倒數第13行至第10頁倒數第8 行、第13頁第9 行至第10行、第17行至第21行、第14頁第1 行至第3 行)。本院審酌證人蘇國晏於另案偵查中已指證毒品係「阿木」所交付(見91年度偵字第23341 號卷第100 頁第4 行);而證人趙榮財則於另案偵查及審理中陳稱:「阿木」就是吳榮木,住屏東縣新園鄉等語(見91年度偵字第23341 號偵查卷第100 頁背面第4 行至第5 行;92年度重訴字第35號卷第80頁第11行)。嗣於原審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5號案件承辦法官乃依據上開資料,於92年7 月15日當庭諭知作證之員警查明被告吳榮木之年籍資料,之後員警則製作證人蘇國晏指證筆錄(見92年度重訴字第35號卷第175 頁第6 行;92年度偵字第19791 號偵查卷第1 頁以下)。因證人蘇國晏確實見過被告,而且在指證之前,已知被告即是「阿木」,並非係警方刻意告知「阿木」即為被告,再提供相片予證人蘇國晏指認,證人蘇國晏當非在警方誘導下指認甚明。而警方提供予證人指認之相片,係被告於91年2 月間所拍攝,距離案發時間僅8 月,當時被告面貌變化不大,且係彩色相片,影像甚為清晰(見92年度偵字第19791 號偵查卷第5 頁),證人蘇國晏與被告曾經見面,在見面時間非短及指認時間係在案發後1 年之內,自可明確指認被告。證人蘇國晏嗣於原審審理時雖無法指認被告,然因案發時起距今已近10年,在被告身形、面貌已有變化,及證人蘇國晏記憶已有模糊下,無法明確指認被告,應屬正常,尚難認證人蘇國晏前於92年間所為之指認係屬錯誤。又依證人黃文廷所提供之販毒網路圖(見原審卷㈡第44頁),當時被告確曾遭鎖定涉嫌運輸毒品,且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亦確曾被施以通訊監察;而被告曾於91年9月18日出境、91年10月1 日入境;91年10月10日出境、91年10月19日入境之事實,亦有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在卷可參(見92年度偵字第19791 號偵查卷第108 頁)。因證人黃文廷在案發前已監聽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多日,且監聽期間內,被告確實訂購機票出國,在訂購機票過程中,以電話向旅行業者告知年籍資料,並非異常,是證人黃文廷經由被告訂購機票之過程中,得知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於監聽過程中,交相比對案情連貫性及聲音同一性,確認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使用者為被告,亦與經驗及常情無違。從而,本院認證人蘇國晏於警詢中之指認、證人黃文廷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詞,均核與事實相符,洵可採信,足認「阿木」即為被告吳榮木無訛。
㈦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祇需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等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蘇國晏、趙榮財在東港相約見面後,即由被告、蘇國晏共同前往小琉球,而趙榮財則留在東港負責相關聯絡事宜。嗣被告、蘇國晏抵達小琉球後,被告在小琉球渡船碼頭旁之某雜貨店內,將毒品交付蘇國晏,期間趙榮財曾與被告、蘇國晏聯繫。之後蘇國晏見運輸之毒品數量甚多,認為風險甚大,趙榮財遂聯繫吳信華前往小琉球,由蘇國晏交付毒品予吳信華,再運回東港,期間趙榮財曾告知被告此事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認被告與蘇國晏、趙榮財、吳信華間,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縱被告與吳信華並未直接聯絡,惟參酌前開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亦無礙於渠等均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㈧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98年5 月5 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總統於98年5 月20日公布,於同年5 月22日生效施行(司法院98年6 月29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980014643號函示,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對罰金刑部分予以提高,自對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即應整體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㈡刑法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業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關於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惟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⒊關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及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別於舊法時代將「實施」二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較為限縮,自以適用修正後刑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⒋按「依本院95年度第8 次及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甲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內之95年1 月間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個案如有其他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情形時,依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97年4 月22日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2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204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89年5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嗣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本院為裁判時,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惟仍應就本案其他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結果,整體適用法律。
⒌按「褫奪公權、沒收等從刑,因附屬於主刑,自應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宣告之。原判決於新刑法施行後之96年11月22日判決,卻於理由內就褫奪公權部分另為新舊法規定之比較,所持見解,併有可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2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行為時間雖在刑法修正前,然係於刑法修正後始為判決,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就沒收之從刑,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逕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宣告之。
⒍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即95年7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運輸及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運輸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趙榮財、蘇國晏、吳信華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2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204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89年5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5條第1 項規定不得加重)。被告共同利用不知情之葉倍伶、少年郭○儂(74年8 月出生,案發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女,年籍資料詳卷)運輸第二級毒品,為間接正犯,其中就利用少年郭○儂部分,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成年人利用未滿18歲之人實施犯罪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第1 項雖有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之規定;然92年5 月28日公布,同月30日生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就成年人利用少年實施犯罪者,亦定有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之明文,且該法第1 條第2 項復設有:「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優先適用規定。是被告利用少年郭○儂犯罪,其行為後關於加重其刑應適用之法律,業因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公布施行而有變更,該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前開規定,並無更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並本於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又因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故上開2 加重事由僅均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
四、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因彼等就該沒收之物,應共同負責,且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自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含SIM 卡),係屬特定之物,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自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乃原判決就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含SIM 卡),諭知由被告與與趙榮財、吳信華及蘇國晏連帶沒收,尚有未合。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6 月29日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含SIM 卡)及袋子、塑膠菜籃各1 個,分別係共犯吳信華、趙榮財、蘇國晏所有,供渠等與被告共同聯絡、裝盛運輸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爰均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因上開物品均係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依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僅諭知「追徵其價額」即可,毋庸諭知「以其財產抵償之」(詳後述)。乃原判決主文竟諭知「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具(均含SIM卡)及袋子、塑膠菜籃各壹個,與趙榮財、吳信華及蘇國晏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趙榮財、吳信華及蘇國晏之財產連帶抵償之」,亦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足取,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五、審酌被告與吳信華、趙榮財、蘇國晏共同自小琉球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東港,數量高達7 公斤餘,助長毒品之氾濫,嚴重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程度非輕,所為誠屬非是,並參以本案毒品未及流入市面,即遭警查獲,及其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12年,以資懲儆。
六、沒收(銷燬)部分:
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 包(每包毛重各為1,020公克,合計7,140 公克;每包各取些許樣品鑑驗,共計0.33公克鑑驗用罄,驗後剩餘毛重共計7,139.67公克,平均純度約為94.2% ),經鑑定後,均屬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前開鑑驗通知書可參,爰均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茶葉4 包(合計總重1.9 公斤)及包裝上開毒品之茶葉包裝袋7 個,為被告及蘇國晏等人所有,供渠等共同犯運輸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另扣案吳信華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含SIM 卡),亦係共犯吳信華所有,供其與被告及其餘共犯共同聯絡運輸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雖SIM 卡並非吳信華所申辦,然其自承為其所有,見原審卷㈠第174 頁倒數第6 行以下),爰均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㈢未扣案之趙榮財、蘇國晏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含SIM 卡),係趙榮財、蘇國晏所有,供渠等與被告及其餘共犯共同聯絡運輸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雖SIM 卡並非渠等所申辦,然渠等均自承為其所有,見原審卷㈠第180 頁倒數第7 行以下、第186 頁第3 行至第6 行);未扣案之袋子及塑膠菜籃各1 個部分,該菜籃係吳信華向雜貨店老闆娘購買,已移轉為吳信華所有(見92年度重訴字第35號卷第53頁倒數第6 行、第80頁第7 行、第118 頁第4 行至第5 行),而袋子則為吳信華所有用以裝置茶葉4 包、甲基安非他命1 包,均為共同運輸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且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仍均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上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含SIM 卡)及袋子、塑膠菜籃各1 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最高法院99年6 月29日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僅諭知「追徵其價額」即可,毋庸諭知「以其財產抵償之」。
㈣至於扣案現金部分,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件運輸毒品案有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因被告否認該電話為其所有,且申設人亦非被告,僅能證明係被告所持用,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7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姓 名│行動電話號碼│ ├───┼──────┤ │吳榮木│0000000000 │ ├───┼──────┤ │蘇國晏│0000000000 │ ├───┼──────┤ │趙榮財│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吳信華│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時間 │對象 │受發│電話 │他人 │通話內容 │備 註│ │號│ │(A) │ │ │(B) │ │ │ ├─┼────┼───┼──┼─────┼───┼───────────────────┼────┤ │1 │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吳信華│B:明天有辦法「一半」嗎? │ │ │ │02:28 │092757│ │ │ │A:包括你的 │ │ │ │ │6156 │ │ │ │B:沒有啦! │ │ │ │ │ │ │ │ │A:那我就都沒有了 │ │ │ │ │ │ │ │ │B:不是說半個 │ │ │ │ │ │ │ │ │A:我給他追看看,我現在在追"錢頭",我 │ │ │ │ │ │ │ │ │ 要追上百萬,就是有用途 │ │ │ │ │ │ │ │ │B:你是說要交那些錢嗎? │ │ │ │ │ │ │ │ │A:不是,是後面這些 │ │ │ │ │ │ │ │ │B:像以前那樣嗎? │ │ │ │ │ │ │ │ │A:對 │ │ │ │ │ │ │ │ │B:一樣意思,不然上百萬是有? │ │ │ │ │ │ │ │ │A:明天再說啦 │ │ ├─┼────┼───┼──┼─────┼───┼───────────────────┼────┤ │2 │10月20日│趙榮財│撥打│0000000000│吳榮木│A:我剛才跟他說,蘇董啦!他說怎麼沒有 │ │ │ │04:30 │095268│ │ │ │ 做一次跟他說,他就是說帶清的 │ │ │ │ │2843 │ │ │ │B:我現在不要跟你說這些,我等一下,就 │ │ │ │ │ │ │ │ │ 下去 │ │ ├─┼────┼───┼──┼─────┼───┼───────────────────┼────┤ │3 │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蘇國晏│B:起床了,我快到了 │ │ │ │06:19 │同上 │ │ │ │A:還沒有 │ │ │ │ │ │ │ │ │B:何時? │ │ │ │ │ │ │ │ │A:差不多八、九點啦 │ │ │ │ │ │ │ │ │B:我給你拿那個來了(海洛因) │ │ │ │ │ │ │ │ │A:那個蛋,找不到(子彈),小弟聯絡不 │ │ │ │ │ │ │ │ │ 到,所以沒跟他拿 │ │ │ │ │ │ │ │ │B:不然,你就改天給我拿就對了,寄在你 │ │ │ │ │ │ │ │ │ 那,你給我拿就對了 │ │ │ │ │ │ │ │ │A:好啦!在烏龍相等 │ │ │ │ │ │ │ │ │B:何時 │ │ │ │ │ │ │ │ │A:七點,好不好(原監聽譯文漏載「好不 │ │ │ │ │ │ │ │ │ 好」) │ │ │ │ │ │ │ │ │B:好 │ │ ├─┼────┼───┼──┼─────┼───┼───────────────────┼────┤ │4 │10月20日│趙榮財│撥打│0000000000│吳榮木│A:我們何時要吃飯? │ │ │ │07:34 │同上 │ │ │ │B:還不知道,我要等他(莊財源)打電話 │ │ │ │ │ │ │ │ │ 給我,還不知道(原監聽譯文漏載「還 │ │ │ │ │ │ │ │ │ 不知道」),他如果要吃飯,會打電話 │ │ │ │ │ │ │ │ │ 給我,等一下啦 │ │ ├─┼────┼───┼──┼─────┼───┼───────────────────┼────┤ │5 │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蘇國晏│B:車內有"那個",你要小心一點 │ │ │ │09:50 │同上 │ │ │ │A:我知道,我給你拿起來了 │ │ │ │ │ │ │ │ │B:後面有一只皮箱,有錢,還有你 │ │ │ │ │ │ │ │ │ 昨天拿… │ │ │ │ │ │ │ │ │A:好啦! │ │ ├─┼────┼───┼──┼─────┼───┼───────────────────┼────┤ │6 │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蘇國晏│B:叫我們自己拿,我看有夠「辣」 │ │ │ │09:52 │同上 │ │ │ │A:那我看,慢一點 │ │ │ │ │ │ │ │ │B:我有跟他說,整艘船二、三人,很「辣 │ │ │ │ │ │ │ │ │ 」,我們又不像遊客(原監聽譯文漏載 │ │ │ │ │ │ │ │ │ 「遊客」),沒像(原監聽譯文誤載「 │ │ │ │ │ │ │ │ │ 沒叫」)本地人,不是比較安全,不然 │ │ │ │ │ │ │ │ │ 我們太危險,我現在叫本地的,想辦法 │ │ │ │ │ │ │ │ │ ,看可不可以早點用過去 │ │ │ │ │ │ │ │ │A:好 │ │ ├─┼────┼───┼──┼─────┼───┼───────────────────┼────┤ │7 │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吳信華│B:好了沒 │ │ │ │10:10 │092757│ │ │ │A:還沒有,沒辦法,不太正常,不太一樣 │ │ │ │ │6156 │ │ │ │ (原監聽譯文漏載「不太一樣」) │ │ │ │ │ │ │ │ │B:什麼,不太一樣(原監聽譯文漏載「不 │ │ │ │ │ │ │ │ │ 太一樣」) │ │ │ │ │ │ │ │ │A:沒人敢用,有狀況,你在哪? │ │ │ │ │ │ │ │ │B:我在外面,我快到東港這裡(原監聽譯 │ │ │ │ │ │ │ │ │ 文漏載「我在外面」) │ │ │ │ │ │ │ │ │A:見個面好嗎? │ │ │ │ │ │ │ │ │B:你在那 │ │ │ │ │ │ │ │ │A:我也在東港 │ │ │ │ │ │ │ │ │B:不然岸邊相等,應該沒關係 │ │ │ │ │ │ │ │ │A:好 │ │ ├─┼────┼───┼──┼─────┼───┼───────────────────┼────┤ │8 │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蘇國晏│B:他說就要拖到下午四點,我說那 │ │ │ │10:26 │095268│ │ │ │ 有這個事 │ │ │ │ │2843 │ │ │ │A:不然,乾脆再叫二個過去找你,好不好 │ │ │ │ │ │ │ │ │ ? │ │ │ │ │ │ │ │ │B:好啦!看有沒有需要幫忙… │ │ ├─┼────┼───┼──┼─────┼───┼───────────────────┼────┤ │9 │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蘇國晏│B:有問題? │ │ │ │10:30 │同上 │ │ │ │A:阿木仔喔? │ │ │ │ │ │ │ │ │B:對,我來到這,給我放在這,他摩托車 │ │ │ │ │ │ │ │ │ 騎來,說再來,就要和我一起坐船回去 │ │ │ │ │ │ │ │ │ ,我說,幫我們送過去,他說"未通", │ │ │ │ │ │ │ │ │ 我在想那有人早上在吃酒 │ │ │ │ │ │ │ │ │A:對呀! │ │ │ │ │ │ │ │ │B:我心裡在想,奇怪的很!你稍為注意一 │ │ │ │ │ │ │ │ │ 下,如果要接人,就要接人(原監聽譯 │ │ │ │ │ │ │ │ │ 文漏載「如果要接人,就要接人) │ │ │ │ │ │ │ │ │A:他們過來了嗎? │ │ │ │ │ │ │ │ │B:看等一下看如何,奇怪,我看待會如果 │ │ │ │ │ │ │ │ │ 有需要你也要過來一下,你趕快叫二個 │ │ │ │ │ │ │ │ │A:好,我叫二個過去 │ │ ├─┼────┼───┼──┼─────┼───┼───────────────────┼────┤ │10│10月20日│趙榮財│撥打│0000000000│吳信華│A:你來一下,我過去找你 │ │ │ │10:32 │同上 │ │ │ │B:你要過來這嗎? │ │ │ │ │ │ │ │ │A:對 │ │ │ │ │ │ │ │ │B:我現在在這 │ │ │ │ │ │ │ │ │A:我跟你說一件事 │ │ │ │ │ │ │ │ │B:我在這裡等,還是過去找你 │ │ │ │ │ │ │ │ │A:我快到了 │ │ │ │ │ │ │ │ │B:我停在旁邊這裡,剛要開進去 │ │ │ │ │ │ │ │ │A:不用開進去 │ │ │ │ │ │ │ │ │B:我停在路旁 │ │ ├─┼────┼───┼──┼─────┼───┼───────────────────┼────┤ │11│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蘇國晏│B:阿木(原監聽譯文誤載「我」)電話你 │ │ │ │10:37 │同上 │ │ │ │ 知道嗎? │ │ │ │ │ │ │ │ │A:阿木的電話嗎? │ │ │ │ │ │ │ │ │B:你打給他,叫他打給我 │ │ │ │ │ │ │ │ │A:好 │ │ ├─┼────┼───┼──┼─────┼───┼───────────────────┼────┤ │12│10月20日│吳信華│接聽│電話不詳 │老弟仔│B:我老弟仔! │ │ │ │10:53 │093944│ │ │ │A:我知道 │ │ │ │ │9334 │ │ │ │B:你剛才打電話,要女生做什麼 │ │ │ │ │ │ │ │ │A:沒啦!也是一樣,不方便講,呀!有了 │ │ │ │ │ │ │ │ │ 喔! │ │ │ │ │ │ │ │ │B:電話中,不方便講 │ │ ├─┼────┼───┼──┼─────┼───┼───────────────────┼────┤ │13│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吳信華│B:如何 │ │ │ │10:55 │092757│ │ │ │A:過來 │ │ │ │ │6156 │ │ │ │B:現在要過來嗎? │ │ │ │ │ │ │ │ │A:對 │ │ │ │ │ │ │ │ │B:但有的不同線,好,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14│10月20日│趙榮財│撥打│0000000000│吳信華│A:趙榮財( 正在與蘇國晏通話,要找在琉│ │ │ │10:56 │同上 │ │ │ │ 球的吳榮木及莊財源【里雞】;談話約 │ │ │ │ │ │ │ │ │ 一分鐘 │ │ │ │ │ │ │ │ │B:如何? │ │ │ │ │ │ │ │ │A:現在過去 │ │ │ │ │ │ │ │ │B:不然我過去跟他… │ │ │ │ │ │ │ │ │A:董仔在那裡 │ │ │ │ │ │ │ │ │B:不用帶妹仔呀!應該沒差吧! │ │ │ │ │ │ │ │ │A:他叫我叫的 │ │ │ │ │ │ │ │ │B:好啦(原監聽譯文漏載此段話) │ │ │ │ │ │ │ │ │A:你沒人嗎? │ │ │ │ │ │ │ │ │B:是有,但是現在高雄二個要下來,說要 │ │ │ │ │ │ │ │ │ 一個多小時 │ │ │ │ │ │ │ │ │A:沒關係,約他們去玩,那有關係 │ │ │ │ │ │ │ │ │B:那邊有很多認識的 │ │ │ │ │ │ │ │ │A:沒關係啦! │ │ │ │ │ │ │ │ │B:好,我現在要從那裡過去 │ │ ├─┼────┼───┼──┼─────┼───┼───────────────────┼────┤ │14│10月20日│蘇國晏│撥打│0000000000│趙榮財│A:董仔,船長他家怎麼走(原監聽譯文漏 │ │ │之│ │093054│ │ │ │ 載「董仔」) │ │ │1 │ │2442 │ │ │ │B:那如何報,我不會說,在一條巷子裡, │ │ │ │ │ │ │ │ │ 從渡船場(原監聽譯文漏載「渡船場」 │ │ │ │ │ │ │ │ │ ) │ │ │ │ │ │ │ │ │A:什麼名字,你跟我說 │ │ │ │ │ │ │ │ │B:我也不知道,黑吉仔啦,你問黑吉仔, │ │ │ │ │ │ │ │ │ 好像在要坐過(原監聽譯文漏載「你問 │ │ │ │ │ │ │ │ │ 黑吉仔」) │ │ │ │ │ │ │ │ │ 東港的渡船場附近 │ │ │ │ │ │ │ │ │A:怎麼走(原監聽譯文漏載此段話) │ │ │ │ │ │ │ │ │B:問一下問黑吉仔(原監聽譯文漏載此段 │ │ │ │ │ │ │ │ │ 話) │ │ ├─┼────┼───┼──┼─────┼───┼───────────────────┼────┤ │14│10月20日│蘇國晏│撥打│0000000000│趙榮財│A:有叫二個過來嗎 │ │ │之│11:07 │093054│ │ │ │B:有,我有叫 │ │ │2 │ │2442 │ │ │ │A:過來叫他打給我 │ │ │ │ │ │ │ │ │B:好 │ │ ├─┼────┼───┼──┼─────┼───┼───────────────────┼────┤ │15│10月20日│吳信華│接聽│0000000000│趙榮財│B:你過去時,找蘇董一下 │ │ │ │11:08 │093944│ │ │ │A:他…過去那邊再說,等一下再說 │ │ │ │ │9334 │ │ │ │B:他在那邊等你 │ │ │ │ │ │ │ │ │A:我現在要從你那邊過去,再七、八分鐘 │ │ │ │ │ │ │ │ │ 就到了 │ │ │ │ │ │ │ │ │B:到那裡?從那裡過去? │ │ │ │ │ │ │ │ │A:你到那邊等我一下,再說 │ │ │ │ │ │ │ │ │B:我在鹽埔耶! │ │ │ │ │ │ │ │ │A:那你開過來啦! │ │ │ │ │ │ │ │ │B:你和誰? │ │ │ │ │ │ │ │ │A:帶她們過去嘛? │ │ │ │ │ │ │ │ │B:對呀!他們來了嗎? │ │ │ │ │ │ │ │ │A:對呀!我差不多七分鐘就到了 │ │ │ │ │ │ │ │ │B:沒啦!你乾脆從鹽埔過來 │ │ │ │ │ │ │ │ │A:那一帶,鹽埔那裡? │ │ │ │ │ │ │ │ │B:新路…要從你們那裡去的 │ │ │ │ │ │ │ │ │A:我知道(原監聽譯文漏載「我知道」) │ │ │ │ │ │ │ │ │ 在新路那裡,相等好了 │ │ ├─┼────┼───┼──┼─────┼───┼───────────────────┼────┤ │16│10月20日│趙榮財│撥打│0000000000│吳榮木│A:他說叫你打電話 │ │ │ │11:23 │095268│ │ │ │B:有啦!他現在和我在一起 │ │ │ │ │843 │ │ │ │ │ │ ├─┼────┼───┼──┼─────┼───┼───────────────────┼────┤ │17│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蘇國晏│B:那你坐幾點的過來 │ │ │ │11:25 │同上 │ │ │ │A:他們坐幾點的過去是嗎? │ │ │ │ │ │ │ │ │B:對 │ │ │ │ │ │ │ │ │A:他們快坐過去了,看幾點的 │ │ │ │ │ │ │ │ │B:現在馬上過來,好 │ │ ├─┼────┼───┼──┼─────┼───┼───────────────────┼────┤ │18│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吳信華│B:船是十二點半的,現在才十一點半 │ │ │ │11:33 │092757│ │(原譯文誤│ │A:沒關係,你就在那裡等一下,不然看先 │ │ │ │ │6156 │ │載為093876│ │ 載去那裡玩,等十二點半再去坐,我先 │ │ │ │ │ │ │0928) │ │ 打電話跟他說一下 │ │ ├─┼────┼───┼──┼─────┼───┼───────────────────┼────┤ │19│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蘇國晏│A:董仔嗎?十二點半的 │ │ │ │11:34 │095268│ │ │ │B:好 │ │ │ │ │2843 │ │ │ │ │ │ ├─┼────┼───┼──┼─────┼───┼───────────────────┼────┤ │20│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吳信華│B:等一下,看有沒有辦法叫蘇董撥一個來 │ │ │ │11:57 │092757│ │(原譯為誤│ │ (給我) │ │ │ │ │6156 │ │載為093876│ │A:你過去就跟他說,你跟說,沒關係,沒 │ │ │ │ │ │ │0928) │ │ 一個,至少也有半個,你跟他說之前都 │ │ │ │ │ │ │ │ │ 跑去台中,你要講之前,你要先打電話 │ │ │ │ │ │ │ │ │ 跟我說一下,你們講完後,我電話順便 │ │ │ │ │ │ │ │ │ 打給他,拜託用一個,意思一下,不然 │ │ │ │ │ │ │ │ │ 不撥給人家也不好意思(原監聽譯文漏 │ │ │ │ │ │ │ │ │ 載「不然不撥給人家也不好意思」) │ │ │ │ │ │ │ │ │ B:好啦! │ │ ├─┼────┼───┼──┼─────┼───┼───────────────────┼────┤ │21│10月20日│趙榮財│撥打│0000000000│蘇國晏│A:十二點半的,嗯 │ │ │ │12:19 │095268│ │ │ │B:我們在旁邊而已(原監聽譯文漏載此段 │ │ │ │ │2843 │ │ │ │ 話),叫他打給我,我來給他報路(原 │ │ │ │ │ │ │ │ │ 監聽譯文誤載「我再叫他拿過去」), │ │ │ │ │ │ │ │ │ 你叫他走過來就好 │ │ ├─┼────┼───┼──┼─────┼───┼───────────────────┼────┤ │22│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吳信華│B:坐二點的耶! │ │ │ │12:40 │092757│ │ │ │A:怎麼變坐二點的,來不及嗎? │ │ │ │ │6156 │ │ │ │B:來不及 │ │ │ │ │ │ │ │ │A:他(蘇國晏)在等你耶!過去就要馬上 │ │ │ │ │ │ │ │ │ 打給他耶 │ │ │ │ │ │ │ │ │B:我知道,我現在就在這裡等 │ │ ├─┼────┼───┼──┼─────┼───┼───────────────────┼────┤ │23│10月20日│趙榮財│撥打│0000000000│蘇國晏│A:董仔,你好,他們坐二點的,沒坐到 │ │ │ │12:41 │095268│ │ │ │B:什麼,坐幾點的沒坐到?(原監聽譯文 │ │ │ │ │ │ │2843 │ │ │ │ 漏載「坐幾點的沒坐到」) │ │ │ │ │ │ │ │ │A:十二點半沒坐到,只差五分鐘,現在就 │ │ │ │ │ │ │ │ │ 要坐2點的 │ │ │ │ │ │ │ │ │B:哭夭!我不就在這裡等死了,我在這裡 │ │ │ │ │ │ │ │ │ 等,這些放在這裡,在等(原監聽譯文 │ │ │ │ │ │ │ │ │ 漏載「我在這裡等,這些放在這裡,在 │ │ │ │ │ │ │ │ │ 等」) │ │ │ │ │ │ │ │ │A:我叫他們在那邊等了(原監聽譯文漏載 │ │ │ │ │ │ │ │ │ 此段話),我叫他們不要亂跑,不要緊 │ │ │ │ │ │ │ │ │ ,馬上就過去,他們坐二點的(原監聽 │ │ │ │ │ │ │ │ │ 譯文漏載「他們坐二點的」) │ │ │ │ │ │ │ │ │B:現在幾點(原監聽譯文漏載此段話) │ │ │ │ │ │ │ │ │A:一點半(原監聽譯文漏載此段話) │ │ │ │ │ │ │ │ │B:十二點(原監聽譯文漏載此段話),現 │ │ │ │ │ │ │ │ │ 在才十二點多而已 │ │ │ │ │ │ │ │ │A:有電話,對啦!不然我問看看(原監聽 │ │ │ │ │ │ │ │ │ 譯文漏載此段話) │ │ │ │ │ │ │ │ │B:阿娘喂,這無好事情(原監聽譯文漏載 │ │ │ │ │ │ │ │ │ 此段話) │ │ ├─┼────┼───┼──┼─────┼───┼───────────────────┼────┤ │24│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蘇國晏│B:我乾脆打給他,叫他四點幫我們用過去 │ │ │ │12:44 │同上 │ │ │ │A:打給…叫他四點給我們用過去是嗎? │ │ │ │ │ │ │ │ │B:對(原監聽譯文漏載「對」),你現在 │ │ │ │ │ │ │ │ │ 過來,也差不多時間 │ │ │ │ │ │ │ │ │A:我先給他打看看 │ │ ├─┼────┼───┼──┼─────┼───┼───────────────────┼────┤ │25│10月20日│趙榮財│撥打│0000000000│吳榮木│A:剛才,他說不用過來了,過來也差不多 │ │ │ │12:46 │同上 │ │ │ │ 那個時間,乾脆叫他們… │ │ │ │ │ │ │ │ │B:人家沒有空嗎?我現在就跟他講好了 │ │ │ │ │ │ │ │ │A:他們那一班沒坐到 │ │ │ │ │ │ │ │ │B:你是在做什麼工作(原監聽譯文漏載「 │ │ │ │ │ │ │ │ │ 工作」) │ │ │ │ │ │ │ │ │A:沒坐到,要二點才有,就不必再給他們 │ │ │ │ │ │ │ │ │ 過去 │ │ │ │ │ │ │ │ │B:我等一下再問看看,你打給董仔 │ │ │ │ │ │ │ │ │A:有呀!我有打給他,他說不然不用了( │ │ │ │ │ │ │ │ │ 原監聽譯文漏載「他說不然不用了」) │ │ │ │ │ │ │ │ │ ,他叫我打給你的 │ │ ├─┼────┼───┼──┼─────┼───┼───────────────────┼────┤ │26│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蘇國晏│B:有打嗎? │ │ │ │12:48 │同上 │ │ │ │A:有呀 │ │ │ │ │ │ │ │ │B:他說如何? │ │ │ │ │ │ │ │ │A:他說叫我打給你 │ │ │ │ │ │ │ │ │B:你就跟他說,我說的 │ │ │ │ │ │ │ │ │A:對呀!我跟他說,你講的,他說他再和 │ │ │ │ │ │ │ │ │ 他們講看看 │ │ │ │ │ │ │ │ │B:他幾號,我打給他 │ │ │ │ │ │ │ │ │A:電話號碼嗎(原監聽譯文漏載此段話) │ │ │ │ │ │ │ │ │ ,我就要再看 │ │ ├─┼────┼───┼──┼─────┼───┼───────────────────┼────┤ │27│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蘇國晏│A:我跟他說好(原監聽譯文漏載此段話) │ │ │ │13:12 │同上 │ │ │ │B:你有跟他講好了嗎?你跟他說好了嗎( │ │ │ │ │ │ │ │ │ 原監聽譯文漏載「你跟他說好了嗎」) │ │ │ │ │ │ │ │ │A:他就說待會才要跟他們聯絡,他現在還 │ │ │ │ │ │ │ │ │ 在講話,他說才要打電話給我,沒關係 │ │ │ │ │ │ │ │ │ ,我叫他再給我消息 │ │ │ │ │ │ │ │ │B:你叫他打給我啦! │ │ │ │ │ │ │ │ │A:好 │ │ ├─┼────┼───┼──┼─────┼───┼───────────────────┼────┤ │28│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吳榮木│A:他有沒有要過來吃飯? │ │ │ │13:13 │同上 │ │ │ │B:我不知道,我再十五分鐘,就從你朋友 │ │ │ │ │ │ │ │ │ 那裡過去了,如果來不及,讓他先過去 │ │ │ │ │ │ │ │ │A:讓誰先過去? │ │ │ │ │ │ │ │ │B:讓你朋友,我看來等及、來不及 │ │ │ │ │ │ │ │ │A:不然,乾脆叫他在那裡等好了,我叫人 │ │ │ │ │ │ │ │ │ 過去 │ │ │ │ │ │ │ │ │B:好啦!這邊我待會要和他聯絡 │ │ ├─┼────┼───┼──┼─────┼───┼───────────────────┼────┤ │29│10月20日│趙榮財│撥打│0000000000│吳信華│A:我跟你說,再給他叫一下,坐2點的 │ │ │ │13:14 │092757│ │ │ │B:你說什麼 │ │ │ │ │6156 │ │ │ │A:我叫你坐2點的 │ │ │ │ │ │ │ │ │B:好啦!過去會被罵嗎? │ │ │ │ │ │ │ │ │A:不會啦!你一樣打給他 │ │ ├─┼────┼───┼──┼─────┼───┼───────────────────┼────┤ │30│10月20日│趙榮財│撥打│0000000000│蘇國晏│A:董仔,你忙(原監聽譯文漏載「你忙樣 │ │ │ │13:16 │095268│ │ │ │ 」),我看你先去飯店休息,我等一下 │ │ │ │ │2843 │ │ │ │ 叫他們過去,他們說沒空過來,我一樣 │ │ │ │ │ │ │ │ │ 叫那2個女生過去,你先去飯店休息一下│ │ │ │ │ │ │ │ │ (原監聽譯文漏載「你先去飯店休息一 │ │ │ │ │ │ │ │ │ 下」) │ │ │ │ │ │ │ │ │B:好啦! │ │ ├─┼────┼───┼──┼─────┼───┼───────────────────┼────┤ │31│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吳榮木│B:你朋友(蘇國晏)在那?找不到人,我 │ │ │ │13:49 │092757│ │ │ │ 在忙,你叫他來剛才吃飯那裡 │ │ │ │ │6156 │ │ │ │A:好 │ │ ├─┼────┼───┼──┼─────┼───┼───────────────────┼────┤ │32│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同上 │吳榮木│B:你有找到人嗎? │ │ │ │13:52 │同上 │ │ │ │A:有,他以為…(蘇國晏),你要過去找 │ │ │ │ │ │ │ │ │ 他(原監聽譯文漏載「你要過去找他」 │ │ │ │ │ │ │ │ │ ) │ │ │ │ │ │ │ │ │B:你叫他來,在吃東西這裡 │ │ ├─┼────┼───┼──┼─────┼───┼───────────────────┼────┤ │33│10月20日│趙榮財│撥打│0000000000│蘇國晏│A:他說他在吃飯那裡等你 │ │ │ │13:52 │095268│ │ │ │B:吃飯那裡喔! │ │ │ │ │2843 │ │ │ │A:你剛才吃的… │ │ │ │ │ │ │ │ │B:我知道 │ │ ├─┼────┼───┼──┼─────┼───┼───────────────────┼────┤ │34│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蘇國晏│B:要多久才會到? │ │ │ │14:07 │同上 │ │ │ │A:他們就坐車過去了 │ │ │ │ │ │ │ │ │B:他們過來了(原監聽譯文漏載此段話) │ │ │ │ │ │ │ │ │A:他們到他會打給你 │ │ ├─┼────┼───┼──┼─────┼───┼───────────────────┼────┤ │35│10月20日│吳信華│撥打│0000000000│蘇國晏│A:董仔,我到了 │ │ │ │14:34 │093944│ │ │ │B:你走過來,彎右手邊 │ │ │ │ │9334 │ │ │ │A:你在那,我以為是財仔! │ │ │ │ │ │ │ │ │B:你走過來,你走到大路右轉(原監聽譯 │ │ │ │ │ │ │ │ │ 文漏載此段話),我剛好站在旁邊而已 │ │ │ │ │ │ │ │ │ ,我在飯攤旁邊(原監聽譯文漏載「我 │ │ │ │ │ │ │ │ │ 在飯攤旁邊」) │ │ ├─┼────┼───┼──┼─────┼───┼───────────────────┼────┤ │36│10月20日│吳信華│撥打│0000000000│蘇國晏│A:董仔,我們走過來了,要爬上去嗎? │ │ │ │14:36 │同上 │ │ │ │B:沒有啦!要走到大路這裡(原監聽譯文 │ │ │ │ │ │ │ │ │ 誤載「旁」),走到大路,丁字路口這 │ │ │ │ │ │ │ │ │ 裡 │ │ │ │ │ │ │ │ │A:喔!這樣,我現在爬上去 │ │ ├─┼────┼───┼──┼─────┼───┼───────────────────┼────┤ │37│10月20日│吳信華│撥打│0000000000│趙榮財│A:我們剛到高雄(其實是坐船到小琉球) │ │ │ │14:37 │同上 │ │ │ │ ,剛到 │ │ ├─┼────┼───┼──┼─────┼───┼───────────────────┼────┤ │38│10月20日│吳信華│撥打│0000000000│趙榮財│A:我們現在到了 │ │ │ │14:40 │同上 │ │(原譯文誤│ │B:到了嗎?我要去載你嗎?(趙榮財以為 │ │ │ │ │ │ │載為092757│ │ 他們已經回東港) │ │ │ │ │ │ │6156) │ │A:等一下,我要那個…會跟你說 │ │ │ │ │ │ │ │ │B:我現在要過去載你們耶 │ │ │ │ │ │ │ │ │A:還沒有,我們現在在高雄這裡耶! │ │ │ │ │ │ │ │ │B:你們怎麼跑去高雄 │ │ │ │ │ │ │ │ │A:不然要去哪裡,你的回音很大 │ │ │ │ │ │ │ │ │B:有喔! │ │ │ │ │ │ │ │ │A:我打過去給你 │ │ │ │ │ │ │ │ │B:好 │ │ ├─┼────┼───┼──┼─────┼───┼───────────────────┼────┤ │39│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蘇國晏│B:差不多三點半過來五金行那裡 │ │ │ │14:57 │095268│ │ │ │A:喔 │ │ │ │ │2843 │ │ │ │B:你知道嗎?你知不知道(原監聽譯文漏 │ │ │ │ │ │ │ │ │ 載「你知不知道」) │ │ │ │ │ │ │ │ │A:喔,我知道,好OK │ │ ├─┼────┼───┼──┼─────┼───┼───────────────────┼────┤ │40│10月20日│趙榮財│接聽│0000000000│某男 │B:董仔,我在這附近 │ │ │ │15:14 │同上 │ │ │ │A:我知,我有看到你 │ │ │ │ │ │ │ │ │B:你呢?我現在再看,幫你注意,有四個 │ │ │ │ │ │ │ │ │ 海巡的 │ │ │ │ │ │ │ │ │A:我知道 │ │ ├─┼────┼───┼──┼─────┼───┼───────────────────┼────┤ │41│10月20日│趙榮財│撥打│同上 │某男 │B:你說什麼(原監聽譯文漏載此段話」) │ │ │ │15:27 │同上 │ │ │ │ 你現在說,我聽不到 │ │ │ │ │ │ │ │ │A:有客人來嗎? │ │ │ │ │ │ │ │ │B:人客,現在剛好有一台,車子(船)剛 │ │ │ │ │ │ │ │ │ 到,現在剛要下船,這些海巡都有在顧 │ │ │ │ │ │ │ │ │ 耶!安全檢查 │ │ │ │ │ │ │ │ │A:我們的就上來了 │ │ │ │ │ │ │ │ │B:起來了,我就離開了 │ │ │ │ │ │ │ │ │A:我要來載他,在外面這裡等他 │ │ │ │ │ │ │ │ │B:剛要下來,要撤哨時,你要給我聯絡一 │ │ │ │ │ │ │ │ │ 下 │ │ │ │ │ │ │ │ │A:看他們… │ │ │ │ │ │ │ │ │B:上來了,我就離開了,我載一個過去嗎 │ │ │ │ │ │ │ │ │ ?我在這裡很方便,喊走就走(原監聽 │ │ │ │ │ │ │ │ │ 譯文漏載「喊走就走」) │ │ │ │ │ │ │ │ │A:好 │ │ ├─┼────┼───┼──┼─────┼───┼───────────────────┼────┤ │42│10月20日│趙榮財│撥打│0000000000│吳榮木│B:如何 │ │ │ │16:07 │同上 │ │ │ │A:倒了,"黑金仔"啦! │ │ │ │ │ │ │ │ │B:何時中了?你知道嗎(原監聽譯文漏載 │ │ │ │ │ │ │ │ │ 「中了」、「你知道嗎」) │ │ │ │ │ │ │ │ │A:剛才啦! │ │ │ │ │ │ │ │ │B:在那? │ │ │ │ │ │ │ │ │A:港口啦! │ │ │ │ │ │ │ │ │B:在那邊喔! │ │ │ │ │ │ │ │ │A:這邊啦,要上來的時候 │ │ │ │ │ │ │ │ │B:我叫他不要趕,說了,蘇董真是的,沒 │ │ │ │ │ │ │ │ │ 有聽 │ │ │ │ │ │ │ │ │A:呀!你就比較知道… │ │ │ │ │ │ │ │ │B:你就不瞭解,是什麼時候的事 │ │ │ │ │ │ │ │ │A:剛才而已 │ │ │ │ │ │ │ │ │B:在那一邊 │ │ │ │ │ │ │ │ │A:東港這邊,起來人家就在等了,像我叫 │ │ │ │ │ │ │ │ │ 他昨天弄(原監聽譯文漏載「弄」)起 │ │ │ │ │ │ │ │ │ 來…他也說沒空 │ │ │ │ │ │ │ │ │B:我現在約他上來,你聽不懂,我約蘇董 │ │ │ │ │ │ │ │ │ ,他不要,他沒辦法等那麼久,我有跟 │ │ │ │ │ │ │ │ │ 他說,不然我們先上來,他們等一下再 │ │ │ │ │ │ │ │ │ …他就不要 │ │ │ │ │ │ │ │ │A:那個女生呢?叫來那個女生走到那裡去 │ │ │ │ │ │ │ │ │ ? │ │ │ │ │ │ │ │ │B:那有女生 │ │ │ │ │ │ │ │ │A:怎(原監聽譯文誤載「那」)沒有 │ │ │ │ │ │ │ │ │B:他又沒有跟我走在一起 │ │ │ │ │ │ │ │ │A:你都沒給他看一下 │ │ │ │ │ │ │ │ │B:沒有 │ │ │ │ │ │ │ │ │A:那個女生可能也去了喔! │ │ │ │ │ │ │ │ │B:沒有啦,不會啦(原監聽譯文漏載此段 │ │ │ │ │ │ │ │ │ 話)我說不然我們先上來,他們待會再 │ │ │ │ │ │ │ │ │ …他說不可以,我現在不知道怎麼說, │ │ │ │ │ │ │ │ │ 現在不要說了,有空再談 │ │ ├─┼────┼───┼──┼─────┼───┼───────────────────┼────┤ │43│10月21日│趙榮財│撥打│電話不祥 │李啟顯│A:昨天如何? │ │ │ │09:16 │092757│ │ │(趙的│B:我嗎?剛開始,說我在打電話給我刁難 │ │ │ │ │6156 │ │ │友人)│ ,我說,大人呀!我沒有,我東港鎮民 │ │ │ │ │ │ │ │ │ ,來這裡…我沒事 │ │ │ │ │ │ │ │ │A:什麼人 │ │ │ │ │ │ │ │ │B:都是海巡,都沒有看過,海巡署,不知 │ │ │ │ │ │ │ │ │ 那裡來的 │ │ │ │ │ │ │ │ │A:是如何,那裡 │ │ │ │ │ │ │ │ │B:沒見過,一、二十個,我想昨天你就離 │ │ │ │ │ │ │ │ │ 開了,沒聯絡大家報平安 │ │ │ │ │ │ │ │ │A:我還有打電話給你 │ │ │ │ │ │ │ │ │B:我那時就不能接,他給我刁難 │ │ │ │ │ │ │ │ │A:黑金他們呢? │ │ │ │ │ │ │ │ │B:"黑仔"被扣住,情形如何我不清楚 │ │ │ │ │ │ │ │ │A:只有"黑仔"嗎? │ │ │ │ │ │ │ │ │B:還有那二個女孩子,你完全不知道嗎? │ │ │ │ │ │ │ │ │A:不知道,我本來就不要緊(原監聽譯文 │ │ │ │ │ │ │ │ │ 漏載「我本來就不要緊」) │ │ │ │ │ │ │ │ │B:我就知道完了 │ │ │ │ │ │ │ │ │A:我就載我董仔(蘇國晏)離開 │ │ │ │ │ │ │ │ │B:我知道,這當然你要走 │ │ ├─┴────┴───┴──┴─────┴───┴───────────────────┴────┤ │備註: │ │⒈上開監聽譯文之電話聯絡時間均以通聯紀錄所顯示之時間為主。 │ │⒉蘇國晏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他電話聯絡部分,雖上開電話均各製有監聽譯文,但均以0000000000號行│ │ 動電話監聽譯文為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