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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泰瑋
- 選任辯護人
- 楊靖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4 年度訴字第621 號,中華民國105 年1 月5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03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陳泰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計拾伍包,均沒收銷燬。
事實
一、陳泰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因其於民國103 年12月間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以不詳金額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計15包,原為供己施用,後為換取現金,乃萌生伺機轉售不特定人牟利之意圖而持有之;嗣陳泰瑋於104 年1 月28日18時40分許,隨身攜帶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5包,並將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高雄市○○區○○○巷0 ○00號前,因其在車內施用愷他命為巡邏員警發現,乃經警帶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永安分駐所查證,其於員警發覺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前,即主動將甲基安非他命15包(合計檢驗前淨重16.549公克、檢驗後淨重16.378公克)交由警員查扣,而接受裁判,並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理由所援用之證據資料,上訴人即被告陳泰瑋(下稱被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4-65 頁),本院並依檢察官聲請傳訊證人劉慶彰到庭進行交互詰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就言詞陳述作成部分,相關證人均未曾陳述其等之證述有違反其等意願或受強暴、脅迫之情形,且其等係就其親身見聞與本件犯罪事實有關之事項為證述;就書面陳述部分,除原即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得為證據者外,其餘該等書面之作成,並無明顯可認製作過程為虛偽,或內容與本件犯罪事實無涉;復均無可信度明顯過低之情事。是應認上開證據作成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形,且與本件待證事實相關,適當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均具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均自白不諱(見偵卷第8 頁,本院卷第99頁正反面);且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白色晶體15包,經送鑑定結果均為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檢驗前淨重16.549公克、檢驗後淨重16.378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3 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79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5-47 頁),足認均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㈡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自白意圖販賣而持有本件甲基安非他命15包,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論罪、刑之減輕
⒈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2 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行,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依自首減輕其刑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41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查獲過程,依證人即查獲本件之員警劉慶彰於本院證稱:「104 年1 月28日查獲被告當天,被告是坐在小客車駕駛座吸菸,因駕駛座車窗開著,我聞到菸的味道不一樣,依我辦案的經驗,判斷被告是在吸食愷他命,所以請被告到派出所查證;在派出所,被告自行從他的包包、身上掏出毒品交給我們,我們當時不知道被告身上有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第92-93 頁),顯見被告於員警知悉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前,即主動提出本件甲基安非他命供警方查扣,並於翌日偵訊時坦承有販售牟利之意圖,當屬被告於偵查犯罪機關尚未發覺其涉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前,即向偵查犯罪機關自承犯罪之一連串動作。是應認被告之行為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㈣原判決撤銷之理由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而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業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業如前述,原判決未及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尚有未恰。
⒉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或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被告素行正當,情節輕微,子女眾多等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其刑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臺上字第1165號、46年臺上字第935 號、51年臺上字第899 號判例參照)。毒品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造成整體國力之實質衰減,且吸食毒品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往往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因之政府近年來為革除毒品之危害,大力宣導毒品禁誡,被告身為一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竟仍故意違背禁誡法令,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並高達15包,依其行為之原因及環境,在客觀上實不足引起一般同情,難認其犯罪情狀堪以憫恕。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無情輕法重之情,況被告本件犯行,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遞減刑,已如前述,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是原判決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亦有未恰。
⒊檢察官以原審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為不當,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被告則原以否認犯罪,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坦認犯罪,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亦為有理由。是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㈤量刑、緩刑之宣告、沒收
⒈量刑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戕害身心之重大危害,且為政府向來所嚴格查緝,竟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僅有違抗法紀之實際表徵,更潛藏對社會治安的不確定危害因素,犯後於偵訊中坦承犯行,卻於原審否認犯罪,惟終能於本院審理時,醒悟、面對錯誤而坦認犯行,並兼衡被告持有之本件甲基安非他命尚未外流,幸未使毒害擴散,及被告無犯罪紀錄(見本院卷第85-86 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高職畢業、前從事模具工作、現因腳傷療養中、未婚等素行、學經歷、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
⒉緩刑之宣告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業如前述,其年僅22歲,年紀甚輕,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判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復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並使被告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諭知被告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又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為說明。
⒊沒收
⑴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105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5包(合計檢驗前淨重16.549公克、檢驗後淨重16.378公克),及其上殘留毒品難以分析剝離之包裝袋,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⑵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21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因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本件犯行有關,自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2 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為警於104 年1 月28日18時40分至19時許,在高雄市○○區○ ○里○○0 巷0 ○00號旁空地,經被告陳泰瑋同意搜索後扣得」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 所有人│應否沒收銷燬或沒收│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3.519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3.509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5頁)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3.580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3.565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5頁) │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46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37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5頁) │ │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26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15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5頁) │ │ ├──┼───────┼────────┼─────────┤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33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23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5頁) │ │ ├──┼───────┼────────┼─────────┤ │ 6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28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16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5頁) │ │ ├──┼───────┼────────┼─────────┤ │ 7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36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21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6 頁) │ │ ├──┼───────┼────────┼─────────┤ │ 8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18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08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6 頁) │ │ ├──┼───────┼────────┼─────────┤ │ 9 │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53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41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6 頁) │ │ ├──┼───────┼────────┼─────────┤ │10│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55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46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6 頁) │ │ ├──┼───────┼────────┼─────────┤ │11│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656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646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6 頁) │ │ ├──┼───────┼────────┼─────────┤ │12│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46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35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6 頁) │ │ ├──┼───────┼────────┼─────────┤ │13│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684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673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7 頁) │ │ ├──┼───────┼────────┼─────────┤ │14│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776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763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7 頁) │ │ ├──┼───────┼────────┼─────────┤ │15│第二級毒品甲基│⑴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安非他命1 包(│命(Methamphetam│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 │含包裝袋1只) │ine ),檢驗前淨│定沒收銷燬(含包裝│ │ │ │重0.693 公克、檢│袋1 只) │ │ │ │驗後淨重0.680 公│ │ │ │ │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7 頁) │ │ └──┴───────┴────────┴─────────┘ 附表二: 「為警於104 年1 月28日18時40分至19時許,在高雄市○○區○ ○里○○0 巷0 ○00號旁空地,經被告陳泰瑋同意搜索後扣得」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 所有人│應否沒收銷燬或沒收│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476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464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3 月27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2797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47頁) │ │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721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710 │ │ │ │ │公克⑵ │ │ │ │ │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 B00000000(偵│ │ │ │ │卷第55頁) │ │ ├──┼───────┼────────┼─────────┤ │ 3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679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667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偵 │ │ │ │ │卷第55頁) │ │ ├──┼───────┼────────┼─────────┤ │ 4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680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680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偵 │ │ │ │ │卷第55頁) │ │ ├──┼───────┼────────┼─────────┤ │ 5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4.842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4.832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偵 │ │ │ │ │卷第55頁) │ │ ├──┼───────┼────────┼─────────┤ │ 6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826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815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偵 │ │ │ │ │卷第55頁) │ │ ├──┼───────┼────────┼─────────┤ │ 7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809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797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偵 │ │ │ │ │卷第55頁) │ │ ├──┼───────┼────────┼─────────┤ │ 8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2.240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2.222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偵 │ │ │ │ │卷第56頁) │ │ ├──┼───────┼────────┼─────────┤ │ 9 │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697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690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56頁) │ │ ├──┼───────┼────────┼─────────┤ │10│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755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745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56頁) │ │ ├──┼───────┼────────┼─────────┤ │11│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848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838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56頁) │ │ ├──┼───────┼────────┼─────────┤ │12│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769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759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56頁) │ │ ├──┼───────┼────────┼─────────┤ │13│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642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633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56頁) │ │ ├──┼───────┼────────┼─────────┤ │14│第三級毒品愷他│⑴檢出愷他命(Ke│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命1 包(含包裝│tamine) ,檢驗前│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淨重0.648 公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檢驗後淨重0.638 │ │ │ │ │公克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4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3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偵│ │ │ │ │卷第57 頁) │ │ ├──┼───────┼────────┼─────────┤ │15│混合咖啡之第三│⑴抽樣2 包檢驗,│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級毒品愷他命25│檢出愷他命(Keta│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包(含包裝袋25│mine)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只)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5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0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B0│ │ │ │ │0000000 (偵卷第│ │ │ │ │58頁) │ │ ├──┼───────┼────────┼─────────┤ │16 │外觀「伯朗可可│⑴抽樣2 包檢驗,│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亞」咖啡包6 包│檢出Ethylone(bk│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含包裝袋6 只│-MDEA ,毒品分級│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5) │ │ │ │ │⑵被告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高雄│ │ │ │ │市立凱旋醫院104 │ │ │ │ │年5 月5 日高市凱│ │ │ │ │醫驗字第33420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 │ │:B00000000 、B0│ │ │ │ │0000000 (偵卷第│ │ │ │ │58頁) │ │ ├──┼───────┼────────┼─────────┤ │18│K盤1個 │被告所有 │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 │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 │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19│玻璃球(吸食器│被告所有 │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2 個(其中1 │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個已斷裂) │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20│SAMSUNG 手機1 │被告所有 │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支(IMEI:3542│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0000000000) │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21│Imatch手機1 支│被告所有 │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IMEI:866337│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00000000) │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 │ │ ├──┼───────┼────────┼─────────┤ │22│刮片(吸管)1 │被告所有 │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支 │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 │ │罪有關,不予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