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五О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五О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楊水柱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六一號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三七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嘉富號」(漁船統一編號:CTR-PT-0四五九號)自備之「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上偽造之「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印文壹枚、「出東港溪口東港安檢所」印文壹枚、「出東港近海東港安檢所」印文拾枚、「東港安檢所」印文拾貳枚,偽造之「乙○○」署押肆枚、「丁○○」署押叁枚、「丙○○」、「鐘玉堂」、「林子健」、「龔泰誌」、「黃文保」、「劉希盛」署押各貳枚、「王鐘儀」、「詹凱棟」、「楊勝政」、「莊乾三」署押各壹枚及偽造之「出東港溪口東港安檢所」、「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所」、「出東港近海東港安檢所」、「東港安檢所」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贓物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二案合併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入監執行,嗣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始執行完畢。竟仍不知警惕,其為「嘉富號」(編號:CTR─PT─0四五九號)膠筏實際所有人兼船長,原在屏東縣枋寮鄉附近海域從事捕魚工作,明知漁船如欲出海至枋寮鄉附近海域捕魚時,依規定須持自備之「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六一大隊第六一三中隊所屬之東港安檢所或北勢寮安檢站申報,經該安檢所(站)人員檢查許可後,方得進出該漁港,其後並得依據漁船出港捕漁所使用之時數,向各漁船加油站申購受政府補助之漁業動力優惠用油。而安檢所(站)檢查人員如准許漁民之申報時,除會依其職務在該漁民所自備之「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上以轉輪章及橡皮章核簽(蓋)進出港口之日期、時間、所進出之海域、蓋印安檢所(站)之戳記,並由承辦之安檢人員簽名外,亦會在安檢所(站)自存之「進出港登記簿」(即內關簿)上登載進出港口之漁船名稱、編號、船上人數、進出港口之日期及檢查人員之簽名,以達確實管核漁船進出港口之目的。詎甲○○明知其並未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進出漁港,竟與陳燕峰、楊志霖、劉志賢(均另由檢察官偵辦中)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以每次(起訴書誤載為每月)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之代價,前後共五次,將其所持有上開膠筏之「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配油手冊提供予陳燕峰、楊志霖、劉志賢在屏東縣不詳處所內連續偽造「轉輪式日期時分章」、「出東港近海東港安檢所」、「出東港溪口東港安檢所」、「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東港安檢所」等印章(均屬私章),再蓋用而偽造印文於該「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上,以偽造上開膠筏進出前揭中隊所轄屬之東港安檢所、北勢寮安檢站安檢記錄,並於各該次紀錄之檢查人員簽證欄內分別偽造「乙○○」、「丁○○」、「楊勝政」、「丙○○」、「鐘玉堂」、「林子健」、「劉希盛」、「黃文保」、「龔泰誌」、「詹凱棟」「王鐘儀」、「莊乾三」等人簽名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乙○○、丁○○、楊勝政、丙○○、鐘玉堂、林子健、劉希盛、黃文保、龔泰誌、詹凱棟、王鐘儀、莊乾三等人之權益及政府對漁船進出港口管理之正確性,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持上開進出港安檢紀錄據以向東港鎮內之東隆加油站、滿豐加油站購買漁業動力優惠用油,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致使不知情之加油站人員陷於錯誤而依政府補助優惠價格每公升五點二八八元或五點○三八元出售如附表二所示之柴油,合計共五萬四千七百公升。按當時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甲種漁船用油牌價為每公秉七千三百四十五元(一公秉為一千公升,即每公升七點三四五元),因而獲得價差之不法利益,總計達十一萬二千五百十八元以上(以最高之優惠價格每公升五點二八八元計算,四捨五入取至個位數),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許,甲○○始為海岸巡防署屏東機動查緝隊人員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屏東機動查緝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得利及偽造公文書之犯行,辯稱:因楊志霖說要借我的膠筏出海釣魚,每次給我代價二千元,所以我才把報關簿及配油手冊交給他,後來他一直沒有還給我,我不知道報關簿及配油手冊有被偽造進出港紀錄而拿去購油云云。
二、經查:
㈠前開「嘉富號」(編號:CTR─PT─○四五九號)膠筏為被告所有,原登記在其子吳嘉富名下,嗣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變更登記為吳張玉美即被告之妻所有,惟該船自始均由被告管理使用,為實際所有人兼船長,該膠筏之「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配油手冊等亦向由被告保管一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嘉富、吳張玉美於警訊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屏東縣動力管筏登記卡、管筏註冊申請書、機動竹筏買賣契約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二十至二二頁)。而「嘉富號」自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三月間均停靠在枋寮漁港,並未出海作業,然其自備之「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卻經人偽造安檢人員「乙○○」、「丁○○」、「楊勝政」、「丙○○」、「鐘玉堂」、「林子健」、「劉希盛」、「黃文保」、「龔泰誌」、「詹凱棟」、「王鐘儀」、「莊乾三」等人之簽名,並蓋用偽造之「轉輪式日期時分章」、「出東港近海東港安檢所」、「出東港溪口東港安檢所」、「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東港安檢所」等印文,以偽造上開膠筏進出東港安檢所、北勢寮安檢站檢查記錄(詳如附表所示),再持該進出港紀錄據以向東隆、滿豐二處加油站購買政府補貼漁業動力優惠用油(詳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嘉富號」膠筏自九十一年一月至三月均未進出枋寮漁港,現停靠在枋寮漁港,未進出東港漁港等語明確(見警卷第九頁),並經證人即東港安檢所檢查人員洪偉盛、乙○○、劉尚文、丁○○、丙○○、鐘玉堂等人分別於警訊證述在卷(見警卷第三三至四七頁、原審卷第三十至四一頁),復有「嘉富號」膠筏漁船加油歷史記錄、自備之「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節本、配油手冊節本、東港安檢所工作日誌、勤務分配表、進出港登記簿(即內關簿)節本、補充漁船油申請書及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屏東機字第○九二○○○○七四六號函等件在卷可憑(見警卷第二五、二六、二九至
三二、四三至八三頁、原審卷第二八、二九頁),洵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其於警訊時先係供稱:是別人將我的報關簿及配油手冊偷拿去,何人拿去我不知道等語(見警訊第九、十頁),嗣則改稱:有一枋寮鄉人楊志霖告訴我,我的報關簿及配油手冊可能是東港一名為「阿賢」之男子偷拿去用的等語(見警訊第十三頁);另於偵查中則供承:我報關簿原是陳燕峰叫我拿給楊志霖,後來於九十年十二月底在枋寮鄉○○路遇到他們二人,我將報關簿及配油手冊交給他們二人;都是他們在處理,每次給我二千元,前後共給我五次等語甚詳(見偵查卷第十二頁反面、十三頁),惟於原審審理時又改稱:簿子我確實有借他(楊志霖),只說借他加油而已,我沒有向他拿錢,出事後他才還我的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四頁),至本院調查時又辯稱:因楊志霖說要借我的膠筏出海釣魚,每次給我代價二千元,所以我才把報關簿及配油手冊交給他,九十一年一月初向我借用第一次,後來一直沒有還給我,他拿過三次二千元給我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訊問筆錄),前後供述反覆,顯難令人遽信;惟參酌共同被告楊志霖於警訊時已供稱:「(問:你是否知悉枋寮鄉有那些漁民與陳燕峰共同從事詐購漁船用油之不法行為?)有綽號『阿來」、...甲○○、...等人。」「那些漁民都是駕駛膠筏負責加油後,載至中芸、汕尾、鹽埔、東港等地方,交給不特定對象收購販賣賺取佣金,他們均是陳燕峰處理詐購漁船用油程序後,再由他們將油載運至上述地點。」「(問:你向陳燕峰收取之報關簿及核配油手冊是否轉交給劉志賢去變造出港時數?從何時開始至何時結束?代價為何?)是的,自今年(九十一年)一月到三月份止,一次約六、七本報關簿,收取劉志賢約一萬至二萬元不等金額,...劉志賢如有需要漁船用油就會電話通知我,我再轉交給他。」等語(見本院卷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警訊筆錄),並於偵查中坦承:「我在九十年一月間就與陳燕峰配合,從事偽造海巡署掌管之漁民進出港報關資料,來向枋寮漁會加油站詐購漁民用柴油,...九十年十二月間陳燕峰被辭職後,他就叫我將他所搜集之枋寮地區漁民報關簿以前述方法拿到東港滿豐及東隆二加油站詐購柴油,該段期間認識同是東港地區從事詐購柴油之劉志賢,後來我就將陳燕峰所交給我的漁民報關簿拿給劉志賢,由劉志賢負責偽造進出港資料時間及在加油站詐購柴油...。」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共同被告陳燕峰於偵查中亦承稱:「(問:對楊志霖所言有無意見?)沒有意見,他所說的都實在。」「(問:漁民購油手續是否如楊志霖所述?)是的,而且我們也知道這規定,但我們都沒有依規定做。」等語無訛(見本院卷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且共同被告楊志霖於本院調查中仍供稱:「劉志賢有以每次二千元的代價交給我向甲○○購買報關簿及配油手冊,再交給劉志賢,他拿去東港加油站以較低的價格購油,再賣給別人,陳燕峰是叫我去跟那些漁民拿報關簿,然後再交給劉志賢。」等語屬實(見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足徵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核與共同被告楊志賢、陳燕峰之供述相符,應堪信為真實,被告及共同被告陳燕峰事後翻異,否認有參與前開犯行,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又上開簿冊攸關船筏進出港口及加配油料事宜,影響漁民權益至鉅,應無任意租借他人使用長達數月之理,被告既為上開船筏之實際所有人,而以出海捕魚為業,對於政府為管制漁船出海,並以實際出海作業之時數做為補貼漁船用油之依據,船筏使用人自應確實接受安檢,並據實申報購油,乃被告既明知陳燕峰、楊志霖、劉志賢等人取得上開簿冊之目的在於購油,並未實際出海作業,若非以偽造之進出港紀錄,顯不可能順利取信加油站人員而得以優惠價格購油,是其對陳燕峰、楊志霖、劉志賢等人以偽造報關簿上進出港紀錄之方式,使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誤以為該船筏確有出海紀錄而以政府補貼價格售予船用柴油之計劃與行為,顯然知之甚詳,竟仍以每次二千元之代價,前後共五次將上開簿冊交付渠等使用,自與渠等就前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㈢又被告與楊志霖等人依卷附配油手冊、補充漁船油申請書及轉印自加油站留存之「嘉富號」「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等資料,所申購之漁業動力優惠用油合計共五萬四千七百公升(詳如附表所示),依當時中油公司之甲種漁用油牌價為每公秉七千三百四十五元(即每公升七點三四五元),有原審自網路查詢之中油公司油品價格表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四八、四九頁),而上開加油站人員因陷於錯誤致依政府補助優惠價格每公升五點二八八元或五點○三八元出售,被告與楊志霖等人即因而獲得價差之不法利益,總計達十一萬二千五百十八元以上(以最高之優惠價格每公升五點二八八元計算,四捨五入取至個位數),渠等主觀上顯有為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意圖自明。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刑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與楊志霖等人在「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上所偽造之進出港檢查紀錄,均為在東港安檢所或北勢寮安檢站內依法令執行進出港船舶安全檢查公務之人員本於職權所應製作,是該等檢查紀錄乃屬刑法上所謂之公文書,且該公文書非關於品性、能力、服務證書之特種文書。被告與楊志霖等人在前揭「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人員簽名,進而偽造其漁船曾進出東港安檢所、北勢寮安檢站之檢查紀錄後,持之向加油站申購漁船用油,使加油站之加油人員陷於錯誤,而出售受政府補貼之優惠價格漁業動力用油予被告,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與陳燕峰、楊志霖、劉志賢等人間,就前揭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與楊志霖等人偽造「出東港近海東港安檢所」、「出東港溪口東港安檢所」、「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東港安檢所」(均屬私章)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預備行為,其在公文書上偽造安檢人員之署押,及持上開偽造印章蓋用而偽造印文於前述公文書上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分別多次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得利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分別相同,顯係分別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與詐欺得利罪間,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雖僅就被告等偽造「丙○○」、「乙○○」、「龔泰誌」、「楊勝政」等人簽名部分及詐購附表編號㈠、㈡、㈦、、漁業用油部分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被告偽造「丁○○」、「鐘玉堂」、「林子健」、「劉希盛」、「黃文保」、「詹凱棟」「王鐘儀」、「莊乾三」等人簽名之部分及詐購附表其餘編號之漁業用油部分,與前揭起訴論罪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得利部分有吸收及連續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該部分犯罪事實一併加以裁判。至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亦有偽造「劉尚文」、「洪偉盛」二人之簽名,經查該二人分別為東港安檢所分隊長及區隊長,僅於警訊證述該所勤務分配及人員配置情形,並未被偽造簽名於被告自備之「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此觀上揭簿冊記載甚明,此部分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因與前開起訴論罪部分有吸收及連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又被告前於八十三年間因贓物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二案合併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入監執行,嗣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始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四、原審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與楊志霖等人偽造安檢人員之簽名部分有「乙○○」、「丁○○」、「楊勝政」、「丙○○」、「鐘玉堂」、「林子健」、「劉希盛」、「黃文保」、「龔泰誌」、「詹凱棟」、「王鐘儀」、「莊乾三」等人,此經證人即東港安檢所檢查人員洪偉盛、乙○○、劉尚文、丁○○、丙○○、鐘玉堂等人分別於警訊證述甚詳,並有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屏東機字第○九二○○○○七四六號函覆原審在卷,足見上開於被告自備之「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安檢人員之簽名均屬偽造無訛,原審僅就被告偽造「丙○○」、「乙○○」、「丁○○」、「鐘玉堂」、「龔泰誌」、「楊勝政」、「林子健」、「莊乾三」等人簽名之部分論罪,顯有未洽。㈡被告與楊志霖等人所申購之漁業動力優惠用油合計共五萬四千七百公升,依當時中油公司之甲種漁用油牌價為每公秉七千三百四十五元(即每公升七點三四五元),有原審自網路查詢之中油公司油品價格表在卷可參,而上開加油站人員因陷於錯誤致依政府補助優惠價格每公升五點二八八元或五點○三八元出售,亦有補充漁船油申請書之售價可考,被告與楊志霖等人因而獲得價差之不法利益,總計應達十一萬二千五百十八元以上(以最高之優惠價格每公升五點二八八元計算,四捨五入取至個位數),原審誤引當時中油公司高級柴油之牌價為每公升十三點三元,因認被告獲得相當於上開差價共三十九萬九千七百九十九元(四捨五入取至個位數)之不法利益,亦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固無足取,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之品性、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其利用政府照顧漁民而斥資補助漁船用油之美意,詐得不法利益達十一萬二千五百十八元以上,犯後推諉卸責,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儆懲。又「嘉富號」自備之「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即外關簿)上偽造之「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站」印文一枚、「出東港溪口東港安檢所」印文一枚、「出東港近海東港安檢所」印文十枚、「東港安檢所」印文十二枚,偽造之「乙○○」署押四枚、「丁○○」署押三枚、「丙○○」、「鐘玉堂」、「林子健」、「龔泰誌」、「黃文保」、「劉希盛」署押各二枚、「王鐘儀」、「詹凱棟」、「楊勝政」、「莊乾三」署押各一枚及偽造之「出東港溪口東港安檢所」、「出溪口近海北勢寮安檢所」、「出東港近海東港安檢所」、「東港安檢所」印章各一枚,因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文彬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偽造之安檢記錄│詐購漁船用油數量│備註 │ ├──┼────┼───────┼────────┼──────────┤ │㈠ │⒈⒌ │⑴偽造出、進港│柴油四千八百公升│①漁船加油歷史記錄乙│ │ │ │ 時間: │。 │ 份,見警卷第二十五│ │ │ │ ⒓ 8:│ │ 頁。 │ │ │ │ ~ │ │②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 │ │ ⒈⒈ 7:0│ │ 見警卷第六十頁。 │ │ │ │⑵偽造出、進港│ │ │ │ │ │ 驗證: │ │ │ │ │ │ 偽造黃文保之│ │ │ │ │ │ 署押,及偽造│ │ │ │ │ │ 「出溪口近海│ │ │ │ │ │ 北勢寮安檢│ │ │ │ │ │ 站」、「東港│ │ │ │ │ │ 安檢所」之印│ │ │ │ │ │ 文。(漁民自│ │ │ │ │ │ 存報關簿節本│ │ │ │ │ │ 乙張,見警卷│ │ │ │ │ │ 第六十三頁)│ │ │ ├──┼────┼───────┼────────┼──────────┤ │㈡ │⒈⒏ │⑴偽造出、進港│柴油四千七百公升│①漁船加油歷史記錄乙│ │ │ │ 時間: │。 │ 份,見警卷第二十五│ │ │ │ ⒈⒌ :│ │ 頁。 │ │ │ │ ~ │ │②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 │ │ ⒈⒏ :│ │ 見警卷第六十四頁。│ │ │ │⑵偽造出、進港│ │③補充漁船油申請書乙│ │ │ │ 驗證: │ │ 紙,見警卷第六十二│ │ │ │ 偽造丁○○、│ │ 頁。 │ │ │ │ 楊勝政二人之│ │ │ │ │ │ 署押,及偽造│ │ │ │ │ │ 「出東港近海│ │ │ │ │ │ 東港安檢所│ │ │ │ │ │ 」、「東港安│ │ │ │ │ │ 檢所」之印文│ │ │ │ │ │ 。(漁民自存│ │ │ │ │ │ 報關簿節本乙│ │ │ │ │ │ 張,見警卷第│ ││ │ │ │ 六十三頁) │ │ │ ├──┼────┼───────┼────────┼──────────┤ │㈢ │⒈ │⑴偽造出、進港│柴油四千八百公升│①漁船加油歷史記錄乙│ │ │ │ 時間: │。 │ 份,見警卷第二十五│ │ │ │ ⒈⒙ :│ │ 頁。 │ │ │ │ ~ │ │②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 │ │ ⒈ :│ │ 見警卷第六十九頁。│ │ │ │⑵偽造出、進港│ │ │ │ │ │ 驗證: │ │ │ │ │ │ 偽造戊○○、│ │ │ │ │ │ 丁○○二人之│ │ │ │ │ │ 署押,及偽造│ │ │ │ │ │ 「出東港近海│ │ │ │ │ │ 東港安檢所│ │ │ │ │ │ 」、「東港安│ │ │ │ │ │ 檢所」之印文│ │ │ │ │ │ 。(漁民自存│ │ │ │ │ │ 報關簿節本乙│ │ │ │ │ │ 張,見警卷第│ │ │ │ │ │ 四十五頁) │ │ │ ├──┼────┼───────┼────────┼──────────┤ │㈣ │⒈ │⑴偽造出、進港│柴油二千公升。 │①漁船加油歷史記錄乙│ │ │ │ 時間: │ │ 份,見警卷第二十五│ │ │ │ ⒈ 8:│ │ 頁。 │ │ │ │ ~ │ │②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 │ │ ⒈ 7:│ │ 見警卷第七十五頁。│ │ │ │⑵偽造出、進港│ │ │ │ │ │ 驗證: │ │ │ │ │ │ 偽造林子健、│ │ │ │ │ │ 乙○○二人之│ │ │ │ │ │ 署押,及偽造│ │ │ │ │ │ 「出東港近海│ │ │ │ │ │ 東港安檢所│ │ │ │ │ │ 」、「東港安│ │ │ │ │ │ 檢所」之印文│ │ │ │ │ │ 。(漁民自存│ │ │ │ │ │ 報關簿節本乙│ │ │ │ │ │ 張,見警卷第│ │ │ │ │ │ 四十五頁) │ │ │ ├──┼────┼───────┼────────┼──────────┤ │㈤ │⒉⒈ │⑴偽造出、進港│柴油四千八百公升│①漁船加油歷史記錄乙│ │ │ │ 時間: │。 │ 份,見警卷第二十五│ │ │ │ ⒈ 7:│ │ 頁。 │ │ │ │ ~ │ │②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 │ │ ⒈ 7:│ │ 見警卷第七十五頁。│ │ │ │⑵偽造出、進港│ │ │ │ │ │ 驗證: │ │ │ │ │ │ 偽造王鐘儀、│ │ │ │ │ │ 劉希盛二人之│ │ │ │ │ │ 署押,及偽造│ │ │ │ │ │ 「出東港近海│ │ │ │ │ │ 東港安檢所│ │ │ │ │ │ 」、「東港安│ │ │ │ │ │ 檢所」之印文│ │ │ │ │ │ 。(漁民自存│ │ │ │ │ │ 報關簿節本乙│ │ │ │ │ │ 張,見警卷第│ │ │ │ │ │ 四十五頁) │ │ │ ├──┼────┼───────┼────────┼──────────┤ │㈥ │⒉⒋ │⑴偽造出、進港│柴油四千八百公升│①漁船加油歷史記錄乙│ │ │ │ 時間: │。 │ 份,見警卷第二十五│ │ │ │ ⒉⒈ :│ │ 頁。 │ │ │ │ ~ │ │②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 │ │ ⒉⒋ :│ │ 見警卷第七十五頁。│ │ │ │⑵偽造出、進港│ │ │ │ │ │ 驗證: │ │ │ │ │ │ 偽造詹凱棟、│ │ │ │ │ │ 丙○○二人之│ │ │ │ │ │ 署押,及偽造│ │ │ │ │ │ 「出東港近海│ │ │ │ │ │ 東港安檢所│ │ │ │ │ │ 」、「東港安│ │ │ │ │ │ 檢所」之印文│ │ │ │ │ │ 。(漁民自存│ │ │ │ │ │ 報關簿節本乙│ │ │ │ │ │ 張,見警卷第│ │ │ │ │ │ 四十五頁) │ │ │ ├──┼────┼───────┼────────┼──────────┤ │㈦ │⒉⒘ │⑴偽造出、進港│柴油四千八百公升│①漁船加油歷史記錄乙│ │ │ │ 時間: │。 │ 份,見警卷第二十五│ │ │ │ ⒉⒋ :│ │ 頁。 │ │ │ │ ~ │ │②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 │ │ ⒉⒎ :0│ │ 見警卷第七十五頁。│ │ │ │⑵偽造出、進港│ │③補充漁船油申請書乙│ │ │ │ 驗證: │ │ 紙,見警卷第六十七│ │ │ │ 偽造龔泰誌、│ │ 頁。 │ │ │ │ 乙○○二人之│ │ │ │ │ │ 署押,及偽造│ │ │ │ │ │ 「出東港近海│ │ │ │ │ │ 東港安檢所│ │ │ │ │ │ 」、「東港安│ │ │ │ │ │ 檢所」之印文│ │ │ │ │ │ 。(漁民自存│ │ │ │ │ │ 報關簿節本乙│ │ │ │ │ │張,見警卷第│ │ │ │ │ │ 四十五頁) │ │ │ ├──┼────┼───────┼────────┼──────────┤ │㈧ │⒉ │⑴偽造出、進港│柴油四千八百公升│①漁船加油歷史記錄乙│ │ │ │ 時間: │。 │ 份,見警卷第二十五│ │ │ │ ⒉⒘ :│ │ 頁。 │ │ │ │ ~ │ │②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 │ │ ⒉⒛ :│ │ 見警卷第七十五頁。│ │ │ │⑵偽造出、進港│ │ │ │ │ │ 驗證: │ │ │ │ │ │ 偽造郭伯佳、│ │ │ │ │ │ 林子健二人之│ │ │ │ │ │ 署押,及偽造│ │ │ │ │ │ 「出東港近海│ │ │ │ │ │ 東港安檢所│ │ │ │ │ │ 」、「東港安│ │ │ │ │ │ 檢所」之印文│ │ │ │ │ │ 。(漁民自存│ │ │ │ │ │ 報關簿節本乙│ │ │ │ │ │ 張,見警卷第│ │ │ │ │ │ 八十頁) │ │ │ ├──┼────┼───────┼────────┼──────────┤ │㈨ │⒉ │⑴偽造出、進港│柴油四千八百公升│①漁船加油歷史記錄乙│ │ │ │ 時間: │。 │ 份,見警卷第二十五│ │ │ │ ⒉ 6:0│ │ 頁。 │ │ │ │ ~ │ │②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 │ │ ⒉ 6:0│ │ 見警卷第七十五頁。│ │ ││⑵偽造出、進港│ │ │ │ │ │ 驗證: │ │ │ │ │ │ 偽造劉希盛、│ │ │ │ │ │ 黃文保二人之│ │ │ │ │ │ 署押,及偽造│ │ │ │ │ │ 「出東港近海│ │ │ │ │ │ 東港安檢所│ │ │ │ │ │ 」、「東港安│ │ │ │ │ │ 檢所」之印文│ │ │ │ │ │ 。(漁民自存│ │ │ │ │ │ 報關簿節本乙│ │ │ │ │ │ 張,見警卷第│ │ │ │ │ │ 八十頁) │ │ │ ├──┼────┼───────┼────────┼──────────┤ │㈩ │⒉ │⑴偽造出、進港│柴油四千八百公升│①漁船加油歷史記錄乙│ │ │ │ 時間: │。 │ 份,見警卷第二十五│ │ │ │ ⒉ :│ │ 頁。 │ │ │ │ ~ │ │②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 │ │ ⒉ :0│ │ 見警卷第七十五頁。│ │ │ │⑴偽造出、進港│ │③補充漁船油申請書乙│ │ │ │ 驗證: │ │ 紙,見警卷第七十二│ │ │ │ 偽造鐘玉堂、│ │ 頁。 │ │ │ │ 乙○○二人之│ │ │ │ │ │ 署押,及偽造│ │ │ │ │ │ 「出東港近海│ │ │ │ │ │ 東港安檢所│ │ │ │ │ │ 」、「東港安│ │ │ │ │ │ 檢所」之印文│ │ │ │ │ │ 。(漁民自存│ │ │ │ │ │ 報關簿節本乙│ │ │ │ │ │ 張,見警卷第│ │ │ │ │ │ 八十頁) │ │ │ ├──┼────┼───────┼────────┼──────────┤ │ │⒊⒋ │⑴偽造出、進港│柴油四千八百公升│①漁船加油歷史記錄乙│ │ │ │ 時間: │。 │ 份,見警卷第二十五│ │ │ │ ⒉ :0│ │ 頁。 │ │ │ │ ~ │ │②配油手冊節本乙份,│ │ │ │ ⒊⒊ :0│ │ 見警卷第七十五頁。│ │ │ │⑵偽造出、進港│ │ │ │ │ │ 驗證: │ │ │ │ │ │ 偽造龔泰誌、│ │ │ │ │ │ 乙○○二人之│ │ │ │ │ │ 署押,及偽造│ │ │ │ │ │ 「出東港近海│ │ │ │ │ │ 東港安檢所│ │ │ │ │ │ 」、「東港安│ │ │ │ │ │ 檢所」之印文│ │ │ │ │ │ 。(漁民自存│ │ │ │ │ │ 報關簿節本乙│ │ │ │ │ │ 張,見警卷第│ │ │ │ │ │ 八十頁) │ │ │ ├──┼────┼───────┼────────┼──────────┤ │ │⒊⒐ │⑴偽造出、進港│柴油四千八百公升│①漁船加油歷史記錄乙│ │ │ │ 時間: │。 │ 份,見警卷第二十五│ │ │ │ ⒊⒌ 6:│ │ 頁。 │ │ │ │ ~ │ │ │ │ │ │ ⒊⒏ 7:│ │ │ │ │ │⑵偽造出、進港│ │ │ │ │ │ 驗證: │ │ │ │ │ │ 偽造莊乾三、│ │ │ │ │ │ 丙○○二人之│ │ │ │ │ │ 署押,及偽造│ │ │ │ │ │ 「出東港溪口│ │ │ │ │ │ 東港安檢所│ │ │ │ │ │ 」、「東港安│ │ │ │ │ │ 檢所」之印文│ │ │ │ │ │ 。(漁民自存│ │ │ │ │ │ 報關簿節本乙│ │ │ │ │ │ 張,見警卷第│ │ │ │ │ │ 八十頁) │ │ │ ├──┴────┴───────┼────────┼──────────┤ │ │註:合計柴油五萬│ │ │ │ 四千七百公升│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