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4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黃蘭英 律師 張清雄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88號中華民國91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6 號、第249 號、第682 號、第1097號、第1098號、第644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移送併辦案號:同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08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乙○○部分均撤銷。 丁○○、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丁○○處有期徒刑肆年,乙○○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 實 一、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縣路竹鄉○○路237 號,下稱立大公司)係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乙○○、丁○○等2 人係兄弟關係,丁○○自民國(下同)82年6 月間起至88年6 月下旬止,擔任立大公司之總經理;自88年6 月23日起至88年9 月7 日止,擔任立大公司之董事長;乙○○自88年9 月8 日起至90年5 月間止,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2 人均係受立大公司委任,對外代表全體股東負責經營執行立大公司營業項目,對內負責綜理立大公司食品、飼料、管理、會計、財務等各部門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同時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詎丁○○竟與當時之財務主管王逢昌(已死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其擔任立大公司總經理期間,於87年12月1 日及3 日,未經董事會或股東會之授權,擅自指示所屬不知情之財務部課長庚○○自立大公司在附表1 編號2 所示帳戶內,先後提領如附表2 所示之現金新台幣(下同)4,900 萬元,作為股票交割款花用,侵占立大公司之財物。嗣丁○○又承上開業務上侵占之犯意,與乙○○、丁○○、丙○○(已死亡,另為不受理之判決,自58年7 月起至88年6 月22日止,擔任立大公司董事長)等人於各自擔任董事長職期間內,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絡與行為分擔,自88年5 月7 日起至同年8 月27日止(公訴人誤載自同年5 月6 日起迄於同年11月30日止),未獲董事會或股東會授權下,由丙○○、丁○○擅自使用立大公司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蓋用於該公司支票及取款條後,由丁○○指示不知情之立大公司財務部副理庚○○,自附表1 所示立大公司在金融機關所開設之帳戶內,提領款項或簽發支票,再依丁○○之指示,將所提領之款項以電匯、轉帳等方式,匯入丁○○指定如附表3 所示之乙○○等人及證券商等帳戶內,侵占立大公司如附表3 所示資金共計428,056,692 元(檢察官認定之金額為447,407,018 元),得手後,該等款項用以支付丙○○、丁○○、乙○○因個人借貸所積欠之銀行貸款本息;補繳丙○○、丁○○、乙○○及王氏家族其他成員為立大公司股票增資溢價,而以個人持有之該公司股票質押貸款後,因該公司股價下跌所產生之差額損失暨丙○○、丁○○、乙○○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融資買入立大公司股票,因操作不慎所產生之差額損失。復指示庚○○將上開侵占款項之各相關行庫取款憑條、轉帳傳票、電匯水單等單據,彙整登載製作為立大公司之會計憑證即支出傳票,並在該傳票之「會計科目」、「明細科目專案名稱」、「摘要」等欄內登載為:「預付土地款」、「設備」、「三爺埤食品部污水用地定金」、「立泰污水用地定金」、「關廟養豬場定金」等項目,交由不知情之立大公司會計課課長鄭竹惠據以登載在其業務上所製作立大公司「科目明細專案別總分類帳冊」上。丙○○、丁○○、乙○○等人恐上揭挪用立大公司款項之事曝光,未經股東會決議及鑑價,囑由不知情之立大公司副總經理潘忠直(已退休)製作立大公司與丙○○、乙○○及王李金葉等人就如附表4 所示農業用地為買賣之契約書以資彌縫,立大公司因當時之土地法之限制不能取得農業用地,迄今均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損害立大公司之權益。二、丁○○自87年10月31日起至89年9 月28日止,於先後擔任立大公司董事、董事長、顧問等職務期間,明知附表5 所示裕統飼料客戶,係立大公司經銷商或直售客戶,於批購及銷售立大公司各類農、漁、畜飼料及食品加工產製品時,得以繳納現金、簽發支票、電匯等3 種方式支付貨款予立大公司所屬食品部、飼料部下轄之業務部或立大公司財務部,據以製作客戶繳款(沖款)通知單銷帳。詎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88年7 月20日起至89年9 月28日止,因週轉資金之需要,除與王逢昌共同基於侵占立大公司玉米之犯意聯絡外,要求承辦人員將公司購入進口之玉米交渠等運用,並要求承辦業務人員將所收取貨款交其使用,而連續侵占貨款計298,704,036 元(檢察官認定之金額為308,536,262 元),其方式為將公司所進口之玉米私自轉售(其中玉米部分是自88年6 月下旬至9 月7 日擔任董事長任期內),再虛偽製作如附表5 之所示玉米客戶訂購產品之不實發貨單、發票做會計憑證,將之列為應收帳款,將玉米予以侵占;或將芳益企業公司、長成食品行等如附表5 之1 、2 所示部分之食品客戶、飼料客戶所繳交之現金、支票或匯款,轉為己用,計由丁○○侵占附表5 之1 、2 公司金額共計283,339,225 元(184,015,979+99,323,246=283,339,225元,本院前審判決就附表5 之2 部分漏列40筆,共計38,083,951元);復與業務部人員寅○○○、癸○○○(另案經本院前審判處罪刑並宣告緩刑確定)共同基於侵占之概括犯意,自89年4 月7 日起至8 月間止,由寅○○○、癸○○○將所經手收取之如附表5 之3 所示巫東和等立大公司客戶之應收貨款共計15,364,811元(檢察官認定之金額為25,197,037元),未依公司作帳程序銷帳,連續逕交由丁○○個人私用多次,足以生損害於立大公司(總計侵占之金額為283,339,225 元+15,364,811 元=298,704,036元)。 三、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縣路竹鄉○○村○○路170 號、下稱晉業公司),係立大公司所轉投資之公司。丁○○自87年12月31日起至88年4 月15日止,擔任該公司董事,任職期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職務上所持有晉業公司銀行存摺及印鑑之便,將附表6 晉業公司在中國農民銀行高雄分行所申設第00000000000 帳號帳戶內之款項,分次提領,再轉存入同行丁○○其個人所申設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金額共計5,100 萬元,得款後悉數供己花用及做股票護盤。 四、乙○○、丁○○與丙○○明知如附表7 所示黃煌麟、陳雙富、裕豐行、林長青、蘇有育等80人次之客戶經銷商及個人養殖戶,係立大公司各類農、漁、畜飼料經銷商或直接向該公司購入前開飼料自用之客戶,彼等經銷或購買立大公司飼料產品,依約應繳交保證金予立大公司,以擔保付款。詎乙○○、丁○○與丙○○亦承上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任職期間,將向如附表7 之1 、2 所示之黃煌麟等客戶收取繳納給立大公司之保證金,要求客戶或匯入合作金庫路竹支庫王逢榮、庚○○私人帳戶,或交付予立大公司之外務人員,再轉交公司人員存入前述王逢榮、庚○○私人帳戶,而未繳進立大公司之帳戶,再由乙○○簽發個人名義之借據交予前開客戶做為憑証,向客戶所收得之保証金,共計44,807,842元(檢察官認定之金額為50,660,253元),由乙○○、丁○○與丙○○共同侵占入己使用,致生損害於立大公司。迨至89年8 月間,立大公司向上述經銷商及個人養殖戶請求給付貨款時,遭客戶黃煌麟、林長青、蘇枝清、廖進發、陳再、顏啟仁、李平長、王明正等人,以已繳納保證金為由主張抵銷售貨款。經立大公司飼料部業務部經理石安貴及襄理陳隆輝等人進行清查,彙整飼料部於此期間內所補製作之「繳款(沖款)通知單」及「發貨通知單」後發現上情。 五、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下稱高雄縣調查站)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立大公司、晉業公司、壬○○、辛○○、子○○訴由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乙○○均矢口否認有上揭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辯稱:附表4 所示土地前已無償提供給立大公司使用20餘年,為了立大公司整體發展,所以在88年5 月間董事會開會時決議要購買該土地,在董事會決議前,主辦單位有提案,決議後才草擬土地買賣契約,立大公司之營業重心係以農畜產品為主,而污水處理設備之存廢,足以影響立大公司得否繼續營運,購買土地有其必要性,土地所有人亦有售地之真意,價格並未高估,且有設定抵押權供擔保,無損於立大公司之權益;王李金葉係因不明實情,才指稱立大公司未付款,渠等依契約之規定指示主辦人員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主觀上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更無在會計憑證上為不實之登載云云。被告乙○○另辯稱:伊在中國農民銀行高雄分行之15602-1 號帳戶早就提供給伊兄弟及立大公司一起使用,伊不清楚4,900 萬元之款項為何流入其之帳戶內;在87年有開董事會,決議要賣路竹鄉土地,因為渠等兄弟尚未分家,金錢部分是丁○○在處理,資金之調度及運用伊均不清楚,出售土地係為求產權明確及立大公司廠地之整體性,支付購買土地價款之期間,伊並未擔任立大公司董事長,無權亦無從使用立大公司之印章並指示財務人員付款云云;就被訴侵占立大公司客戶所繳納飼料保證金部分則辯稱:因伊長期在飼料部任職,故與廠商熟識,88年間因經濟不景氣,為維持公司運作,伊不得已乃向外舉債,直至家族無法清償私人借貸款項,客戶才紛紛要求以其私人借貸抵沖立大公司款項,伊堅不應允,惟立大公司主管自作主張擅自同意,致造成公司應收帳款催收困難,到89年間才在不得已情況下,應董事會要求,簽立聲明書,答應分期償還,伊並無侵占款項,此可從該等客戶所繳現金均有支付利息,給的又是私人收據,而非如公司收受保證金時所出具之現金抵押證明書或保管條可知云云。辯護意旨另以:縱令被告丁○○、乙○○有侵占之犯行,亦與渠等被訴繫屬於鈞院之另案92年度上易字第133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該部分應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云云。 二、惟查: ㈠立大公司確有於87年12月1 日及3 日自該公司在臺灣省合作金庫高雄路竹支庫第0000000000000 帳號帳戶內先後提領如附表2 所示現金,其中87年12月1 日所提領之6 筆現金共3,500 萬元係先存入如附表2 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庚○○、王逢興在合庫路竹支庫之帳戶內,隨後又全數提領匯入被告丁○○及林慶芳等人帳戶內;87年12月3 日所提領之2 筆現金1,400 萬元係於當日匯入如附表2 編號7 、8 所示被告丁○○及陳安明等人帳戶之事實,有存款簿影本、取款憑條影本在卷可憑(見高雄縣調查站㈠卷第35、36、37頁背面、65頁至103 頁)。證人庚○○於高雄縣調查站調查時證稱:「87年12月1 日,我是根據總經理丁○○口頭及其所提供受款人名單便條紙,先提領設於合作金庫路竹支庫立大公司帳戶內金額3,500 萬元,分成4 筆存入我設於同行支庫帳戶及分成5 筆計2,000 萬元存入王逢興在同一支庫帳戶,再於同一時間自我帳戶提領1,510 萬元(其中10萬元非立大公司之財物,不列入侵占之金額),及王逢興帳戶提領2,000 萬元,總計3,510 萬元,分別匯給林慶芳、林文彬、林享鍚、魏永成、丑○○、鄒世象、孫敏偉、蔡銘泉、丁○○;87年12月3 日從立大公司路竹支庫帳戶提領2 筆共1,400 萬元,加上我當天帶了20萬元現金湊成1,420 萬元匯出給陳安明、陳信成、丁○○、魏永成、林享鍚、陳黃黃焿,至於何以要先存入我及王逢興帳戶再於當天分成數筆款項匯出,我是依照總經理丁○○之指示辦理,他為何如此作我不清楚」、「(問:丁○○指示你辦理提領上開4,900 萬元,有無再回補款項到路竹支庫?)沒有。我記得87年12月1 日、3 日要提款時,我向財務主管王逢昌(已於90年12月間死亡)表示要先作傳票核章,但其沒有按正常作業,直接要求我提款匯出即可,我才指示公司小姐依照總經理丁○○之指示去辦,到了當月底,丁○○才拿了7 張支票交待我存入立大公司在農銀高雄分行帳戶,當天並指示我以資金調撥名義製作收入4,900 萬元會計傳票補回所提領之款項」、「(問:上開立大公司製作資金調撥4,900 萬元款項收入之會計傳票,覆核人員莊玉芳是否知道該款項係遭丁○○挪用而作之回補?)這類調撥收入傳票覆核人員只要核對存摺有無款項存入正確數字就可核章,不會問款項來源」等語,並有經被告丁○○用印之收入會計傳票影本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48頁以下、104 頁)。證人庚○○上開於高雄縣調查站所證雖係審判外之陳述,惟其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我是根據總經理丁○○之指示匯款」、「我是根據總經理交給我的明細去匯款」、「(問:4,900 萬元匯出去的款項,這事妳知道?)丁○○指示我先匯出去,他會告訴我要怎麼做」、「要匯款的名單是丁○○拿給我的,要匯款是王逢昌交代我要匯款」、「92年11月調查筆錄所言實在」等語(見本院金上重更㈠字第4 號㈣卷第99頁以下)。因此,證人庚○○於高雄縣調查站所證已為審判期日證言之一部分,自有證據能力;上開會計傳票影本、存款簿影本、取款憑條影本均係自正本影印而來,且係立大公司會計或銀行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記錄文書、證明文書,又無證據足以證明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亦有證據能力,均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是被告丁○○辯稱不知情,未挪用云云,顯非可採。 ㈡附表4 編號1 所示以丙○○為出賣人之三爺埤段等2 筆土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簽約日期為88年5 月6 日,買賣價金3,950 萬元。立大公司匯款之日期為自88年5 月6 日起至5 月14日止,立大公司董事會決議購買系爭土地日期為88年5 月7 日,鑑價日期係88年9 月14日,鑑價金額為37,950,614元;附表4 編號2 所示以被告乙○○、丙○○為出賣人之復興段等7 筆土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簽約日期為88年5 月14日,買賣價金為151,700,000 元,立大公司匯款之日期為自88年5 月14日起至6 月16日止,董事會決議購買系爭土地之日期為88年5 月7 日,鑑價日期係88年9 月14日,鑑價金額為148,040,276 元;附表4 編3 所示以王李金葉為出賣人之深坑子段土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之簽約日期為88年6 月17日,買賣價金為256,207,018 元,立大公司項匯款日期為自88年6 月17日起至8 月27日止,董事會決議購買該土地之日期為88年5 月7 日,鑑價日期係88年9 月14日,鑑價金額為226,480,810 元,此有董事會會議記錄、買賣契約書、會計支出傳票、取款憑條、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鑑定報告等在卷可憑(見原審㈢卷第832 至846 頁,會計支出傳票等見外放證物共3 冊),足徵鑑價日期均在買賣契約成立後無訛。又附表4 所示系爭土地分屬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憑(見90年度偵字第1097號卷第107 頁)。而當時之土地法第30條規定須有自耕能力始能取得農地所有權登記,事後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亦明文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農業用地,足徵立大公司依法律之規定,無法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無訛。上揭董事會會議記錄、買賣契約書、會計支出傳票、取款憑條、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鑑定報告等雖均係審判外之文書,惟被告等2 人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上揭會議記錄、契約書、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本院認為並無不適當之情事;會計支出傳票等均係從事業務之會計於業務上所記錄之文書,且無顯不可信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規定,仍有證據能力,均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㈢被告丁○○於高雄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供稱:「我借用公司的公款投入股市護盤是事實,由於造成公司款項減少,只好拿家族個人土地辦理出售給公司,才會有這些土地售予立大公司的土地買賣簽約行為」等語(見高雄縣調查站㈡卷第34頁背面);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三份我都看過,是在公司看過的,何時忘了,買賣契約內容誰草擬的不清楚,大概是潘忠直,我沒有看到他們簽約,也不知道他們分別由何人簽約,當時公司有付款,是我把這些錢匯到台北分別清償銀行利息,及股市護盤,流到乙○○等人的部分將近5 億元,我承認這部分有違法」等語(見90偵字第1097號卷第88頁第6 行)。證人庚○○於高雄縣調查站訊問時證稱:「我記得丁○○以預支公司購買土地款為由,要我先在上開4 家行庫提出款項後,隔了約半個月,我要補製傳票時,丁○○才提供了公司前後所購買的土地分別係台南縣關廟段六筆土地、路竹鄉三爺埤2 筆土地、同鄉○○段七筆土地,至於各宗土地交易買賣價金,也是依丁○○所提供的金額來作傳票,而詳細價額,需看該3 宗土地買賣合約及我事後補製之所製作之預付土地會計支出傳票就可明瞭」、「我所經歷的是立大公司當時的總經理丁○○向我表示為動用公司銀行帳戶內的款項去買土地,要我先行按照他所提供的匯款名單及金額、帳號,到合庫成功支庫(台南市○○○○路竹支庫(路竹鄉)、農銀高雄分行、高雄銀行中正分行等4 家立大公司所往來之行庫辦理提款匯款轉帳作業,因此沒有真正辦理支付所謂的土地款給王李金葉個人情事」、「(問:你能否詳細說明丁○○以公司欲購買土地需先付款為由,而指示你先後在上開4 家行庫不法提領立大公司帳戶內款項所購買之土地及價金情形?)我記得丁○○以預支公司購買土地款為由,要我先在上開4 家行庫提出款項後,隔了約半個月,我要補製傳票時,丁○○才提供了公司前後所購買的土地分別係台南縣關廟段6 筆土地,路竹鄉三爺埤2 筆土地、同鄉○○段7 筆土地,至於各宗土地交易買賣價金,也是依丁○○所提供的金額來作傳票」、「(問:提示⑴88年6 月17日丙○○、王李金葉簽訂購買座落於台南縣關廟鄉○○○段783-4 地號等6 筆土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⑵88年5 月14日丙○○、乙○○與立大公司簽立路竹鄉○○段490 等7 筆土地不動產買賣合約書;⑶88年5 月6 日,丙○○與立大公司簽立路竹鄉三爺埤491- 3號2 筆土地不動產買賣合約及配合該3 宗土地買賣價金所製作之預付土地款會計支出傳票影本各乙份)請檢視上開蓋有「庚○○」及總經理「丁○○」印章之預付土地款會計支出傳票是否為你於事後所補作?合約上土地買賣價金數額與你先行應丁○○指示所匯出之款額相符?)上開預付土地款會計支出傳票確由我事後補作,而我係根據以往各筆提款情形參照丁○○所提出之該3 宗土地買賣價金來補製傳票,所以金額一定相符」、「(問:上開3 宗土地買賣交易之價金各為若干?)關廟鄉○○○段部分係新台幣2 億5,620 萬7,018 元;復興段部分係1 億5,170 萬元;三爺埤部分係3,950 萬元,以上共計4 億4,740 萬7,018 元」、「(問:以上4 億4,740 萬7,018 元動支公司正常程序為何?)立大公司動用行庫帳戶款項設有這樣的規定:需先由用款者,向財務部門請求製作支出傳票、填寫銀行取款條或本公司支票,然後呈給總經理丁○○,蓋用留存於行庫之公司印鑑章後送請負責人(丙○○)加蓋負責人章,最後再持取款條及支票向行庫辦理提款手續」、「(問:你與丁○○、丙○○等人有無依照公司作業規定動支上開4 億4,740 萬7,018 元款項?)答:沒有」、「(問:你何以不照規定辦事?)因丁○○當時急需用款,且說是要購買土地之用,我因受僱於人,丁○○、丙○○兄弟又是我老闆,所以才照其吩咐辦事」、「(問:你受丁○○指示先行將立大公司設於上開4 家行庫帳戶內之款項提出,前後447,407,018 元,所辦理匯款之明細能否提供?)可以,我在補製完支出傳票後,交由會計部門鄭竹惠課長製作明細帳過程,他們就逐筆向上開4 家行庫索取匯款匯出明細,並另有一份款項流向表,可從該表看出當時我確係依丁○○所指示的事項辦理轉匯各筆款項對象、日期、金額等資料」、「(問:就上開各筆匯款收受人多且雜而言,你當時受丁○○之指示,難道沒有發覺所欲不法動支款項根本非作為購買土地款之用嗎?)老闆的指示,我不敢不作」、「(問:你事後可知道丁○○、丙○○不法動用立大公司銀行帳戶內款項之用途?)事後得知係用於護盤本公司股票價格及作為償還丁○○私人借款、利息等」、「我是受僱於人,老闆要我做的事,我不敢違抗,所以才未依公司正常用款手續辦理提款」等語(見高雄縣調查站㈡卷第68頁以下);庚○○於原審調查時亦證稱:「(問:有無將立大公司款項匯入如附表2 《即本判決附表3 ,下同》所示之人?)在88年丁○○給我一張明細叫我匯一些款項出去,隔了2 、3 天丁○○給我一張明細跟我說這是土地款明細叫我做傳票,就是匯給如附表2 所示之人」、「(問:公司有幾個帳戶?)不只4 個,但匯款都是從附表1 所示金融機構匯出」、「(問:在調查站陳述匯款完後,隔半月製作傳票?)是的,調查站所說比較正確」等語(見原審㈠卷第75頁以下),並有公司會計傳票、合作金庫、高雄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取款憑條、收入傳票、立大公司科目明細專案別總分類帳一覽表可稽(見外放證物)。證人潘忠直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問:立大購地知否?)我有看過,丙○○以3,950 萬元購買三爺埤段的土地,契約是我寫的,王李金葉的部分也是我寫的,乙○○復興段那份是我在場,請同事蘇春宗先生寫的」、「是總經理,叫我寫的」、「買賣日期也依照總經理指示寫的」等語(見90年偵字第1097號卷第265)。 依上述簽訂契約方式、日期、價金支付之日期或在董事會召開日期前,鑑價日期均在簽約支付價金後及證人庚○○所證,可知被告丁○○係欲挪用立大公司之款項,而先將所欲轉出之款項總額列出明細予證人庚○○,迨取得款項後,再召開董事會以買賣土地,補填不實之支出傳票以彌縫渠等侵占立大公司財物於後。證人庚○○於高雄縣調查站所證;證人潘忠直於檢察官偵查中所證雖均係審判外之陳述,惟被告丁○○等於本院審理時對渠等所證之證據能力亦未表異議,本院認為庚○○所證應屬適當,證人潘忠直部分亦無顯不可信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公司會計傳票、合作金庫、高雄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取款憑條、收入傳票、立大公司科目明細專案別總分類帳一覽表雖亦係審判外之文書證據,惟如前所述,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記錄之文書,且無顯不可信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規定,有證據能力,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㈣立大公司之印章及負責人之印章(丙○○卸任後仍沿用), 公司章部分係公司總務保管,如有需蓋用印章時,由各主辦 單位申請後到總務蓋用大印,再送至董事長處,由董事長蓋 用負責人印章,此據被告乙○○、丁○○於原審法院陳明在 卷(見原審㈣卷第939 頁);而所謂購地款項之支付係自88 年5 月6 日起至88年8 月27日止,已如前述,該段期間立大 公司之董事長分別係由被告丙○○、丁○○擔任,被告乙○ ○亦擔任董事,此有立大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憑(見92年 度偵字第216 號卷第5 至第10頁)。如上揭被告丁○○於高 雄縣調查站所供:「我借用公司的公款投入股市護盤是事實 ,由於造成公司款項減少,只好拿家族個人土地辦理出售給 公司,才會有這些土地售予立大公司的土地買賣簽約行為」 等語;於原審調查時亦供稱:「我個人資金由公司統一調動 ,丑○○通知我們,我負責調度資金匯給丑○○作為買賣股 票之用,之前沒有用公司的錢匯到台北給丑○○買賣股票, 在88年下半年才有動用公司資金匯款到台北」等語(見原審 ㈠卷第72頁);被告乙○○對於出售土地一事亦於原審調查 時供稱:「我早已知道,已經知道要賣多少錢,至於何時、 如何付錢我不了解,我們授權丁○○處理」等語(見原審㈢ 卷第712 頁)。綜上證述情節,被告丁○○家族資金之調度 ,係由被告丙○○授權被告丁○○處理,被告丁○○擅自挪 動用立大公司等資金後,為求彌縫以免曝光,於事後始由被 告乙○○、丙○○、丁○○以之買賣之方式將附表4 之土地 出售予立大公司,以資彌縫,並得以繼續匯款以平穩公司股 價,被告乙○○、丙○○或為公司負責人,親自參與核蓋公 司負責人章以供資金之匯出,或為公司董事,身兼出賣人, 並在簽約前即知悉上情,且授權被告丁○○以此方式調度家 族、立大公司所須資金,被告丙○○、乙○○對於被告丁○ ○上開業務侵占、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應有 犯意之聯絡甚明。而侵占罪係即成犯,於侵占完成後犯罪即 成立。被告丁○○既挪用公司款項在先,則渠等事後雖以買 賣土地作為填補所挪用資金,並經董事會、股東會事後追認 ,且於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並提供附表4 所示土地設 定抵押權予立大公司,惟均不影響被告丁○○、乙○○成立 在先之侵占犯行,是被告所辯,均不足採為有利於渠等之認 定,被告丁○○、乙○○上開業務侵占、明知不實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之事證明確,渠等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 ㈤立大公司於向客戶易水泉等人催繳渠等積欠88年7 月20日起 至89年9 月28日之貨款,經客戶回覆並無欠款而清查客戶繳 款(沖款)通知單後,發現有疑問之銷貨貨款總計為298,70 4,036 元,有繳款通知單可稽(見外放證物「犯罪證據編號 ㈤之一至二、㈥之一至二)。證人(即客戶)易水泉、高榮 通、謝勝源、洪進成、張進和、林清池、吳潭水、莊振興、 黃國祥、李正德、趙丙子、郭國全、翁榮田、蔡文傳、張國 禎、蘇武勝、張秀德、黃敏龍、顏木喜、林光雄、孫瑞峰、 蔡秀雄、黃政治、江老發、楊清吉、歐朝義、蘇松其、鄭佑 男、賴登現、陳瑞清、長榮行、立榮行、和意食品行、寶島 興農畜產業公司、林秋文、裕統飼料、翔安實業公司、李久 良、曾叮任、王慶堂、莊國義、蘇炎昆、蘇麗坤、蘇清泰、 蘇吉三、蔡振耀、鄞天津、林清涼、陳永桂、陳春風均於原 審調查或囑託其他法院調查時證稱:雖曾向立大公司購買飼 料,惟在88、89年未曾向立大公司購買飼料等語(見原審㈡ 卷第360 頁以下、443 頁、453 頁以下、461 頁以下、469 頁以下、502 頁以下、516 頁以下、554 頁以下、561 頁以 下)。客戶長成食品行、宏翔公司、泓惠公司、蘇文得、蔡 媽川、詹宗福、石惠卿、莊清立、楊松根、盧文章、立麒食 品行、張宏璋、周慶德、源益企業行、思牧企業行、鄭朝信 、陳光昌、李賢能、蘇秋賢雖於該期間內有向立大公司購買 產品,但均未有欠款情事,亦據渠等於原審法院證述屬實( 見原審㈢卷第348 頁以下、第634 頁以下、原審㈡卷第443 頁),並有統一發票、存款往來對帳單、客戶對帳明細表、 電話查詢紀錄、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在卷足憑。有關客戶購 買產品後所繳交之資金流程,依證人陳隆輝(立大公司食品 部主管)於原審法院證稱:「電腦上有應收帳戶明細表,資 金流程:一部分由外務收款,另一部分匯款,資金進來後, 是由財務處會先通知業務處,業務處再作繳沖款通知,再通 知財務處作銷帳,如果錢沒有進來,沒有財務處通知,我們 就無法作繳沖款動作」等語(見原審㈠卷第179 頁以下), 準此,立大公司內部既有出貨及欠繳貨款之紀錄,惟如前所 述,該等客戶或未有買賣或已結清,足徵立大公司之內部帳 冊上所列附表5 之客戶,所以尚有欠繳貨款之紀錄,係出於 不實之銷貨紀錄及客戶繳交之貨款未進入該公司之業務處或 財務處,以致未作繳沖款之手續無訛。 ㈥證人黃怡熒於原審調查時證稱:「從88年我一進去就在飼料 部,擔任開發貨單與發票」、「客戶到公司來訂貨時,公司 小姐都可接訂貨單,會給我們課長彙整,課長再給我,我在 開發貨單」、「(問:在89年有無未經正常程序,由上級指 示開發貨單?)玉米部分有,在88年左右,我的主管石經理 指示我說要開玉米幾噸的發票,開完就給他」、「(問:數 量多少?)很多,我不太清楚」、「(問:這種情形次數很 多?)一個月會有幾天」、「(問:有無詢問為何如此開單 ?)我有問我主管,主管說這是你工作,叫你開,你就開單 子出來就好。我就連同發貨單跟發票一起交給我主管」、「 (問:所開發貨單、發票的客戶是否有這幾家公司?提示石 安貴91年1 月15日所提客戶明細)就是這幾家,是我主管用 口頭講客戶名稱、總噸數,至於每個客戶要開多少噸數,我 再做大約的分配」等語;證人石安貴(時任證人黃怡熒之主 管)於原審法院亦證稱:「(問:是否如證人黃怡熒所言? )我是接到丁○○的指示」等語(見原審㈢第766 頁以下) ,並有其提出被告丁○○所立聲明書、客戶明細表在卷可資 佐證(見同上卷第753 頁以下);經原審法院調取立大公司 於88、89年間之玉米進口資料顯示,其中有關88年8 月3 日 所進口之玉米112 萬公斤,雖有申請購買資料,並開立信用 狀,惟並無入庫資料,有立大公司91年3 月12日台立字第33 號函所附進口明細及91年3 月18日台立字第35號函所附進口 報單、信用狀足證(見原審㈡卷第786 至789 頁、第793 至 794 頁),而依被告丁○○所陳,有關玉米之採購工作係證 人丑○○所負責(見原審㈢卷第769 頁),港口業務是由王 逢昌所負責之事實,亦據證人丑○○證述在卷(見原審㈢卷 第782 頁),因此,立大公司於88年間確發生有購買玉米並 付價金,出售玉米之貨款未入公司帳之情事。依證人黃怡熒 、石安貴上揭所證,被告丁○○確又曾出具清冊要求製作出 售玉米之發貨紀錄,雖證人戊○○(運輸者)於本院前審審 理證稱:是王逢昌把玉米提走,是王逢昌交給我們運的,王 逢昌來提玉米的貨我們就給他提,他提到那裏我就不管了, 是王逢昌跟我接洽,丁○○沒有跟我接觸等語(見本院上訴 ㈡卷第147 頁以下)。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88年11月初萬通海陸公司是否有向你們公司叫車載運立 大公司玉米?)萬通公司沒有叫車,萬通只是代理立大公司 報關進口;碼頭是蔡銘泉叫車,立大公司內部是王逢昌負責 ,王逢昌請蔡銘泉叫車,蔡銘泉為了立大公司這件事上吊自 殺了」、「(問:88年11月這批玉米載到何處去?)立大有 交代萬通,我們才能提貨,提貨後若沒有進到立大公司就可 能賣掉了」等語(見本院金上重更㈠字第4 號㈣卷第44頁) ,亦足以證明立大公司內部係由王逢昌負責玉米之提領。惟 丁○○既曾出具清冊要求製作出售玉米之發貨紀錄,指使者 仍係被告丁○○,是證人戊○○、卯○○所證仍不能為有利 被告丁○○之證明。上揭玉米虧空部分數額連同附表5 之1 飼料客戶及食品客戶貨款被挪用部分,金額共達1 億8,401 萬5,979 元核與被告丁○○所立聲明書表示與廠商間之私人 債務遭主張抵償之帳款有1 億8,401 萬5,979 元相符(見原 審㈢卷第754 頁以下)。再者,立大公司公司客戶又有未購 買立大公司玉米,卻有發貨通知單遭催繳之情況,足認被告 丁○○應係有私自運用公司申請進口之玉米先行擅自出售, 再要求製作不實之客戶發貨單、發票做計帳憑證(列為應收 帳款),以隱瞞轉售之事實應堪認定。復佐以客戶宏翔公司 所應繳交之貨款,於88、89年間曾以電匯方式匯至合作金庫 路竹支庫「王逢凱」之帳戶及第一銀行路竹分行「盧登興」 帳戶,有電話紀錄、匯出匯款回條聯在卷足證(見原審㈢卷 第744 之1 頁),而有關「王逢凱」、「盧登興」之帳戶, 係供被告丁○○兄弟私人使用、聯絡客戶調錢匯款之帳戶, 亦據被告丁○○於原審法院供陳在卷(見原審㈢卷第210 頁 、74 1頁);至客戶之所以會將貨款匯至該帳號,係被告寅 ○○○所聯絡,亦據被告寅○○○陳明(見原審㈢卷第210 頁)。證人石惠卿(客戶)亦證稱:「我是根據他們公司會 計,應該是丙○○的女兒,我都叫他王襄理,我都是電匯到 他們公司的帳戶下」等語屬實(見原審㈡卷第428 頁)。 ㈦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妳在調查站是講說妳 把錢交給丁○○?)對,他是公司的最高主管兼財務運作, 如果他有交代,我如果有收到王素珠轉給我的錢就把一部分 拿給他」、「王素珠把錢交給妳後,妳就把錢交給丁○○? )對,他是公司財物運作」、「(問:是丁○○指示妳這樣 做的?)對」、「(問妳在調查站、偵查中所言實在?)實 在」等語(見本院金上重更㈠字第4 號卷㈣第90頁)。證人 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繳款簽收簿上的簽名是 妳簽的?)對,程序上是這樣」、「(問:妳實際上沒有收 到錢?)只有收到100 多萬元」、「(問:妳在調查站說妳 有照規定把收到的現金、支票交給寅○○○?)有,我拿給 她」、「(問:繳款簽收簿是妳收取之現金?)有支票、現 金,我交給王素琴」、「(問妳在調查站、偵查中所言實在 ?)實在」等語(見本院同上卷第94頁以下)。寅○○○於 高雄縣調查站供稱:「(問:據立大公司具狀檢舉妳與癸○ ○○共同在辦理立大公司貨款收繳沖帳業務期間,涉嫌將該 公司89年5 月至8 月份立美企業行等10家行號貨款共計25,1 97,037元(王素珠部分係23,783,310元;妳王素琴部分係1, 413,727 元)於收取貨款後,未轉入公司帳戶據為己有,這 些款項流向何處?作何用途?何人授意妳等這麼做?)我於 收取上述貨款後,未轉入公司帳戶也未據為己有。因為我是 奉立大公司顧問丁○○指示:他需要用錢,叫我將上述貨款 交給他。我則因為丁○○是公司有實權的顧問也是董事,我 就聽丁○○的指示,將錢全部交給丁○○,至於這些款項流 向何處,作何用途,要問丁○○本人,我並不清楚」、「( 問:上開立大公司89年5 月至8 月份應收立美企業行等10家 行號貨款共計25,197,037元,有無包含支票?前後交給丁○ ○支票若干張?)只有立美企業行開立1 張沒有立大公司抬 頭的支票260,396 元,我就只有交付該張支票給丁○○,其 餘的全部都是以現金交付」等語(見高雄縣調查站㈡卷第96 頁背面);寅○○○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問:立美企 業行等10家客戶及經銷商所收取款項?)這些款項並未繳回 公司,而是由公司的實權顧問丁○○叫我到他的辦公室,直 接指示說他需要資金運作,叫我把現金直接交給他,次數我 忘了,這部分的數額我沒有製作傳票,我也沒有特別登記」 等語(見90年度偵字第1097號卷第40頁);王素琴於原審調 查時亦供稱:「現金流程上我有收到癸○○○簽收過的帳款 約一百多萬元,有巫東和、立美等,後因丁○○指示我將巫 東和、立美現金轉給他,因為還沒有收到現金,所以沒有作 沖銷」等語(見原審㈢卷第709 頁);癸○○○於高雄縣調 查站亦供稱:「(問:妳有無在處理立大公司貨款收繳沖帳 這項業務期間,將該公司89年5 月至8 月份之銷售貨款據為 已有,未依規定轉入公司帳戶內?)我沒有將公司89年5 月 至8 月份之銷售貨款據為已有,但曾發生未依規定將貨款轉 入公司帳戶內情事」、「(問:上開所發生未依規定將貨款 轉入公司帳戶內情事為何?)從89年5 月至8 月份,立大公 司客戶「立美企業行」等行號所繳來的貨款,曾發生寅○○ ○將貨款私下交給公司顧問丁○○,而無法銷帳」等語(見 同上調查站㈡卷第104 頁)。此外,復有繳款簽收簿影本在 卷可憑(見外放證物「犯罪證據編號㈦之一至㈧之二」第2 頁至第33頁)。因此,寅○○○於收到癸○○○所交付之貨 款後,確有在被告丁○○要求下,將所收取之支票、現金未 經沖帳直接交給被告丁○○使用無訛。 ㈧依證人寅○○○上揭於高雄縣調查站在調查員訊以「在辦理 立大公司貨款收繳沖帳業務期間,涉嫌將該公司89年5 月至 8 月份立美企業行等10家行號貨款共計25,197,037元(王素 珠部分係23,783,310元;妳王素琴部分係1,413,727 元)於 收取貨款後,未轉入公司帳戶據為己有,這些款項流向何處 ?作何用途?何人授意妳等這麼做?」等語時,固供稱:「 我於收取上述貨款後是奉立大公司顧問丁○○指示將上述貨 款交給他等語;癸○○○亦供稱:曾發生未依規定將貨款轉 入公司帳戶內情事等語,惟渠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僅有10 0 多萬現金等語(見本院金上重更㈠字第4 號卷㈣第93頁、 第95頁)。則渠等收取之現金、支票等未進入立大公司帳戶 而直接交給被告丁○○使用之金額到底是若干?起訴書內認 定係25,197,037元。惟所憑之依據係以上開外放證物「犯罪 證據編號㈦之一至㈧之二」第1 頁至第33頁之清單1 張及簽 收簿影本33頁為據。然上開清單並無製作名義人,究係何人 所填載,金額係根據何種資料如何算出?均無從知悉,縱令 有證據能力亦無證明力。該清單上所載之客戶計有:立美企 業行、巫東和、滋昇、企業、長榮行、黑堡食品、正益食品 行、立鱗食品行、石惠卿、宏翔冷凍食品。然依簽收簿上所 載,經癸○○○、寅○○○簽名以示係渠等簽收之客戶僅有 巫東和、黑堡、滋昇立美企業行等。經代為核計結果,金額 不過是15,642,023元,扣除其中滋昇公司之277,212 元(依 簽收簿內逐筆加計)已計入附表5 之2 內外(見外放證物犯 罪證據編號㈤之一至之二繳款通知單),僅15,364,811元; 此外,卷內亦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寅○○○所交付給被告 丁○○者係25,197,037元,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渠等於高雄 縣調查站所述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上開繳款簽收簿係從 事收款、沖帳業務之證人癸○○○、寅○○○所填載,為從 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亦有證據能力,寅○○○所交付之財物應以15 ,364,811 元,日期則應以89年4 月7 日起至同年8 月間止較為可信。 ㈨被告丁○○對於自87年12月31日起至88年4 月15日擔任晉業 公司之董事期間,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下,先後4 次提領晉 業公司在中國農民銀行高雄分行所申設第00000000000 帳號 帳戶內之款項,再轉存入同行其個人所申設第00000000000 帳號帳戶內,金額共計如附表6 所示5,100 萬元之事實,業 據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同意列為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金 上重更㈠字第4 號卷第27頁),其於原審法院審理及本院前 審調查時亦坦承有上揭未經董事會決議而提領晉業公司在銀 行內之存款使用之情事(見原審㈣卷第940 頁、本院上訴㈠ 卷第101 頁),被告丁○○上揭自白並有中國農民銀行0000 0000000 號帳號提領明細1 紙、活期存款取款憑條4 紙、支 票存款進帳代傳票7 紙在卷可資佐證(見90年度偵字第1097 號卷第9 至14頁及外放證物犯罪證據編號七)。被告丁○○ 未經董事會決議擅自挪用上揭資金雖係投入股市維護該家族 成員所設立之立大公司股票之股價,穩定立大公司之經營, 惟立大公司與晉業公司為不同之法人,各有獨立之人格及不 同之股東,公司財產權益之歸屬不同,未經董事會決議或股 東會之授權,自不得擅自調度晉業公司之資金購買立大公司 之股票,是被告丁○○所辯係資金調度云云,縱令屬實,亦 無解於業務侵占之罪責。上開提領明細、活期存款取款憑條 紙、支票存款進帳代傳票紙,均係金融機關內從事業務之人 於業務上所記錄之文書,且無顯不可信之情事,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㈩附表7 所示飼料保證金部分,證人石安貴於原審法院審理時 證稱:「(問:89年任職期間,如何發現貨款有問題?)在 客戶抵扣貨款時,客戶認為有繳保證金,而如客戶以保證金 抵付貨款應沒有問題,但我發現該保證金沒有進入公司戶頭 ,以致會計無法沖帳」等語(見原審㈠卷第179 頁)。經清 查發現有如附表7 所示之客戶所經催繳之貨款未能辦理沖銷 ,有發貨單在可憑(見外放「犯罪證據編號10之1 、之2 」 共2 冊)。證人廖進發(客戶)於原審法院證稱:「在訂貨 之前我們先支付保證金,是由會計收取,保證金的數目是隨 個人繳付,我是尚有246 萬8,271 元的保證金,保證金是分 期支付,是外務告訴我們要付保證金,沒有講數目,我們就 繳保證金,我都是用現金,現金都是給公司;從89年後沒有 再繳保證金」等語;證人蘇世凱(客戶)於原審法院證稱: 「我也是大約是如此,因為我住在公司附近,所以大部分我 都是去公司算帳,之前曾經有外務來收過一陣子,後來才是 我到公司去算,我也有繳保證金,也是繳給會計,現尚有96 2 萬多元的保證金,89年後也沒有再繳保證金」等語;證人 王清順(客戶)於原審法院證稱:「我也是跟立大買飼料, 也有繳保證金,現尚有7 萬多元,我只有繳這一筆,沒有再 繳」等語,並有其當庭提出在77年2 月月12日繳交30萬元保 證金之保證書在卷可憑。證人王久城於原審法院證稱:「我 也繳保證金,最高一次繳交300 萬元,保證金也是外務跟我 說這是公司的制度要繳保證金,外務給我一些帳號,叫我匯 進去,帳號有庚○○及立大公司,銀行是路竹支庫,現在保 證金已經抵付貨款沒有了,立大的外務人員也有簽收,之後 公司也有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欠貨款,但我已經用保證金抵 付完」等語;證人陳再於原審法院證稱:「大概如此,保證 金我有時拿給公司,也有匯款,也是匯入公司的路竹支庫戶 頭,以前保證金有800 萬元,現尚有保證金500 多萬元,向 我收保證金的外務人員及會計是誰,我沒印象,從89年後就 沒有再繳保證金」等語;證人王明正於原審法院證稱:「我 是跟立大買飼料,貨款我都是開支票,開給公司,我也有繳 保證金,以防他們收不到貨款,可以抵扣,我在78年有繳30 0 萬元保證金,就沒有再繳,現在已經抵扣完了,我認為我 沒有欠立大貨款,之後立大公司有寄存證信函說我有欠貨款 共151 萬元」等語;證人楊炳芳於原審法院證稱:「我也跟 立大買飼料,公司給我清單,我就匯款過去,我沒有繳保證 金,但在87年以前業務員跟我說公司需要資金,要我先繳保 證金30萬元,現已清算清楚,之後公司也有寄存證信函給我 要催討貨款,但我已經跟他們說明清楚」等語(見原審㈠卷 第177 頁以下錄)。證人顏啟仁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我 進貨到一定的數額,公司就會要我們提出保證金,大約與我 的貨款是相當的,保證金有時是業務員來收取,是交給會計 ,我繳保證金時,公司付我借據,我也不覺得奇怪,拿過3 、4 張抵扣貨款後,借據就會還給公司,現在都沒有了」、 「業務員說借據是公司保證金的收據」等語(見90年度偵字 第1097號卷第42頁),並有被告乙○○所出具之借據、借條 足憑,依上揭證人所證,認立大公司確有由外務員向客戶收 取保證金之制度無訛。上開借據、借條係被告乙○○所出具 ,被告乙○○對之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證人顏啟仁於檢察官偵 查中所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事,依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證人己○○(立大公司財務)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這 是客戶匯進去私人帳戶,這些借條不知道是什麼意思,是財 務處主管王逢榮交代要如此作」、「上面的金額是利息,這 是客戶匯進帳戶,我們就要給利息,這是上面主管交代要給 利息」、「是公司之前做法就是如此」、「『退多少』、『 餘多少』是客戶將錢領回或是沖銷貨款,這種錢是客戶的現 金抵押,這些錢一般都是匯進個人帳戶,錢都是財務那邊保 管使用」、「公司沒有嚴格限定保證金多少,一般規定只要 有飼料買賣往來,都要擔保品,但金額多少沒有限定,但不 能低於1 個月的銷售量,客戶如果繳交保證金太少或太多, 我們在開貨款安全會議時會提出討論,再由我們各部門單位 再去通知客戶再提供一些擔保品,開會時會先將保證金額統 計一下,再於會議中將保證金額提出討論。這會議是由總經 理室的人擔任主席」等語;證人王逢榮(立大公司財務)於 原審法院亦證稱:「我接帳時就是如此,是丁○○,只有他 交代,因為他是我主管」等語(見原審㈢卷第671 至681 頁 )。被告丁○○雖辯稱係私人借款云云。惟證人己○○另證 稱:「現金抵押證明書的金額是在88年左右,因為有些客戶 要求要抵充保證金,公司之前無法作抵充,客戶如果要繼續 做所應繳的保證金,有些客戶會要求公司以公司名義出具證 明書,這些款項就會進入公司的帳戶,扣案借條,是以前所 立的」、「(問:現在有無再以現金抵押證明書出具?此種 證明書使用到何時?現金抵押證明書這部分公司有無加付利 息?如何計算?)現在沒有,因為客戶已經不太信任公司, 所以大多沒有出具,至於這種證明書是因為公司無法抵充才 會出具現金抵押證明書,已經好久沒有做,至少在89、90年 都沒有做,公司有加付利息,應該是年利率一分二,是客戶 每月繳保證金時會自動扣除利息,再將貨款餘額繳給公司」 等語(見原審㈣卷第936 頁以下),並有借據、借條、現金 抵押證明書、繳款通知書、稅捐稽徵機關所出具營業人折讓 證明單在卷可憑(見高雄縣調查站㈡卷第135 、148 頁、90 年度發查字第1537號卷第5 、第8 頁、原審㈣卷第1157、11 58頁、本院上訴㈡卷第8 至13頁、第1551至第1553頁、本院 上訴㈢卷第137 頁、第250 至253 頁),依上揭證人所證, 益徵立大公司有向客戶收取保證金,並以此保證金抵扣貨款 之制度,否則立大公司焉須對此再由總經理室召開一貨款安 全會議,並針對保證金額提出討論。上揭繳款通知書係立大 公司財務等部門所填載,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記錄之 文書;營業人折讓證明單係公務員職上所製作之記錄文書, 且並無證據足以證明有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4 第1 款、第2 款均有證據能力,得援為認定事實之 證據。 被告乙○○開立借條所取得之款項,係由公司支付利息並得 抵扣貨款,且依上揭證人所證,公司並定期召開貨款安全會 議討論該金額之多寡,更於客戶購買貨品後,從中扣除貨款 ,核其性質顯係客戶先行交給公司之保證金,而非被告乙○ ○私人之借款,否則立大公司焉有可能為此定期召開會議討 論,並於客戶訂貨後,任由客戶主張由該等金額中抵扣貨款 。雖被告乙○○等提出該等客戶另於他案主張係借款請求返 還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為證,惟該等客戶亦曾以存證信函表示 係保證金性質,有該存證信函在卷可憑(見原審㈢卷第862 頁、90年度偵字第682 卷第11至39頁、高雄縣調查站㈡卷第 149 頁、第160 頁),因此,該支付命令等不過是因為客戶 因無法以繳納之保證金抵沖貨款,而欲向被告乙○○取回保 證金之手段,無從據以認定係被告等個人借貸之性質而執為 被告乙○○、丁○○有利之認定,是被告乙○○等辯稱係個 人借貸云云,亦無足採。上開存證信函雖係審判之文書證據 ,惟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對之亦無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第2 項規定,亦有證據能力,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 證據。 證人陳辜斌、吳信雄、顏啟仁、陳春正、張宏璋、莊清立、 林清富、王久城、李平長、王明正、張天河、曾耀宏、呂淵 煌、黃景輝、詹正東(東發行)、李玉璋、蘇有育、楊炳芳 、謝明成、陳再、廖進發、詹政山(裕豐行)、吳瑞泰、蘇 正直、林長青、陳雙富、文先潭、謝清遺、陳英琪、余耀池 、王清順、蘇世凱、黃茂成於本院前審亦分別證稱:有繳交 保証金予立大公司,並非借款予乙○○等語(見本院上訴㈢ 卷第72頁以下)。而客戶所繳保証金大多數是由被告乙○○ 開立借據,亦有借據在卷可憑(見本院上訴審㈢卷137 頁、 250 至253 頁、高雄縣調查站㈡卷第135 、148 頁)。益徵 借據所表彰者應係售貨保證金,並非借給被告乙○○之私人 借款,性質上仍屬立大公司所有之資產,而非被告乙○○之 個人借款。茲該保証金款並未進立大公司帳目內使用,迄今 附表7 所示80位客戶所繳保證金款之立借据人乙○○仍未繳 回立大公司,被告乙○○等有業務上侵占之犯意與犯行應堪 認定。上開借據係被告乙○○所書立,業其供認在卷,雖係 審判外之文書,被告對之亦無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第2 項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證人庚○○於本院前審證稱:「(問:妳知不知道有客戶把 保證金匯到你帳戶裏面?)答:我有聽財務處的小姐說」、 「(問:這個帳戶你自己有無使用?)我幾乎沒有使用,存 款簿也沒有交給我」等語(見本院上訴㈡卷第195 頁以下) ;證人王暐竣(即王逢榮)於本院前審證稱:「(問:以前 客戶有把保證金匯到你的帳戶?):是的,我很少使用,我 的存款簿和庚○○的存款簿都放在我的抽屜裏面,財務部門 的小姐也可以拿到,跟公司的所有存款簿都放在一起」、「 我上面還有主管,主管是王逢昌,他通知我匯到那裏,我就 匯到那裏,至於用途我就不知道了」等語;證人蘇炳章(查 帳會計師)本院前審證稱:「(問:你有無查核過合作金庫 路竹支庫王逢榮、庚○○的帳戶?)沒有,不屬於公司的帳 戶我們不會查」等語(見本院上訴㈡卷第196 至第201 頁) 。經本院前審向合作金庫路竹支庫函查王逢榮、庚○○帳戶 內款項去處,發現該王逢榮、庚○○在合作金庫路竹支庫之 款項大多數是轉匯予被告丙○○、丁○○使用,此有合作金 庫銀行路竹分行92年4 月22日合金路存字第0920001537號函 送之匯款資料可憑(見本院上訴㈣卷第21頁暨外放匯款資料 )。被告乙○○既簽發保證金借據,而該保證金大多數是流 入丙○○、丁○○手中,則附表7 所示該保証金款應是遭被 告乙○○、丁○○等共同侵占使用無訛。綜上所述,立大公 司既有收取保證金之制度,被告乙○○利用此一制度,將外 務員向該等客戶收取保證金匯入私人帳戶,再轉匯予被告丁 ○○及丙○○而挪用保證金供作資金調度,被告乙○○、丁 ○○及丙○○有共同侵占保證金之犯行應堪認定。上開匯款 資料雖係審判外之文書,惟係銀行人員從事業務時,於業務 上所須製作之記錄文書,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之規定亦有證據能力,得援為認定事 實之證據。 被告丁○○等選任辯護人另辯稱:乙○○、丁○○分別擔任 立大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職務期間,因立大公司之股價長 期處於低檔,唯恐立大公司財務發生嚴重虧損,而意圖為自 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枉顧泰興油脂工業股有限公司(下 稱泰興公司)之財務現況資料,違背渠等應負之任務,竟於 88年1 月7 日,未經估價報告,亦未經提報董事會決議,即 由丙○○代表立大公司與丁○○代表之泰興公司訂定股票買 賣合約書,同意立大公司願以每股30元之價格購買丁○○、 乙○○等人所持有泰興公司股票389 萬9993股,總價金為1 億1,700 萬元,將所得股款挹注於購買立大公司之股票,以 拉抬立大公司之股價而為護盤。嗣後為符合「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及「立大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之規定,始於88年4 月中旬,委請建興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會計師蘇炳章製作泰興公司股票價格評估報告書,再 交由證券分析專家史文章於88年4 月20日審查簽證,並於同 年月24日召開立大公司88年度第2 次臨時董監事會議,於該 會議中由丙○○、丁○○、乙○○等六人決議同意以上開價 格購買泰興公司股票,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有關簽定購買契 約事宜,致使立大公司88、89年度共計認列泰興公司之損失 1 億1,459 萬8,676 元,損害於立大公司,經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4714號判決認定被告丁○○、乙○○係 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5 月之事實,被告乙○○等不服上訴後,由本 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331號案件受理中之事實,固有判決書 等在卷可憑(見本院金上重更㈠字第4 號㈡卷第159 頁)。 惟被告等被訴上開犯行係受係立大公司之委任,而違背其任 務,所犯係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如後所述,本件被告等 係侵占業務上持有立大公司財物,觸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之業務侵占罪,二者犯罪構成要件不同,自無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辯護人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調卷併辦, 尚有未洽。 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對於在證券交 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 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 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其目的在防止人為操作 因素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秩序。 如行為人主觀上有拉抬或壓抑價格之意圖,就特定之有價證 券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即屬違反該規定,而構成 同法第171 條之罪,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0號、 93年度台上字第6507號判決可資參照。如前所述,被告丁○ ○固供承挪用資金係投入股市以維護立大公司之股價。而經 本院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認被告等以 蔡銘泉等33名投資人在88年5 月至8 月間,計有90個營業日 有買賣立大公司股票記錄,其中有77個營業日之買賣數量比 率較高,經分析發現有19個營業日有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或 低價委託賣出,並明顯影響當時成交價3 檔至10檔不等之情 形,此有該公司檢送之分析意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金上重 更㈠字第4 號㈣卷第62頁及外放證物)。惟立大公司係以經 營禽畜、禽畜產品、屠體、飼料、飼料與動物性、植物性油 脂等為其營業項目,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90年 度偵字第682 號卷第5 頁)。而87、88年間我國2 度發生口 蹄疫情,國防部福利總處亦於88年4 月22日起管制立大公司 進銷,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製之口蹄疫請調查統計表、國防 部福利總處函影本等相關文件在卷可憑(見本院上訴㈡卷第 58頁以)。則被告丁○○等辯稱係因國內發生口蹄疫,立大 公司之股價大幅滑落,為維持及平穩立大公司股價,維戶股 東權益而護盤等語,應屬可信,被告丁○○等主觀上既無拉 抬或壓抑價格之意圖,依前揭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自難繩 之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罪,公訴人起訴書內亦未起訴被 告丁○○等涉有此部分罪嫌,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 明。 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 乙○○、丁○○等上揭犯行已堪認定。 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支出傳票係屬記帳憑證;由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係屬內部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第3 款、第17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丁○○就侵占立大公司如附表2 所示4,900 萬元;就附表6 所示侵占晉業公司財物5,100 萬元財物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附表5 所示侵占立大公司財物及為侵占財物而於支出傳票之會計憑證內為不實登載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罪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丁○○、乙○○就侵占立大公司如附表3 所示財物及為侵占該財物而於支出傳票之會計憑證內為不實之登載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罪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渠等2 人就附表7 部分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公訴人認被告乙○○就附表7 所示收取保証金部分係犯刑法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尚有未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就已起訴之事實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被告丁○○與已死亡之王逢昌就附表2 所示業務侵占犯行;被告丁○○、乙○○與已死亡之丙○○就侵占如附表3 所示業務侵占及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就附表7 所示業務侵占犯行;被告王晟成就附表5 所示侵占玉米部分與已死亡之王逢昌;就侵占一部分收取貨款之部分與已判決確定之寅○○○、癸○○○,分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立大公司董事長即商業負責人雖有更換,無負責人身分之乙○○、丁○○於卸任董事長時雖非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但乙○○、丁○○與時任公司董事長有身分之商業負責人丙○○,被告乙○○、丙○○與當時任公司董事長之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因此,被告丁○○、乙○○不另論以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被告丁○○、乙○○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均為間接正犯。被告丁○○先後多次侵占立大公司、晉業公司款項之犯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被告乙○○先後多次侵占立大公司款項之犯行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公訴人雖未就被告丁○○於87年12月1 日及同年月3 日侵占業務上持有立大公司4,900 萬元財物;未就被告丁○○、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部分;未就被告丁○○利用他人填製不實之玉米售貨單發票做會計憑證部分;未就被告丁○○與乙○○共同侵占飼料客戶所繳保證金部分提起公訴,惟上開部分犯行與起訴之部分既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自得併予審理。被告丁○○、乙○○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業務侵占罪間,有方法目的之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以業務侵占罪處斷。又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3 款雖規定侵占公司資產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惟該規定係於93年4 月28日修正通過,被告丁○○等業務侵占行為均在修法之前,經與刑法業務侵占罪比較結果,自以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仍應適用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對被告論罪科刑,附此敘明。 四、原審因認被告乙○○、丁○○罪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未及就被告丁○○侵占立大公司如附表2 所示4,900 萬元之財物。㈡如後所述並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丁○○、乙○○有偽造李金葉與立大公司間之土地買賣契約,不成立構成偽造文書罪,原審認被告丁○○、乙○○此部分應成立偽造文書罪,尚有未洽。㈢原判決附表2 之1 編號8 至編號10(即本判決附表5 編號8 至10)王順和、林金葉、張水仙部分之金額有誤;附表2 之2 編號33、34庚○○、王嘉猶及附表2 之3 之編號59(即本判決附表5 內2 之2)中 信証券部分之金額漏列,致附表2 之總金額計算有錯誤。㈣附表3 侵占之金額應為428,056,692 元,原判決認定447,407,018 元;附表5 部分侵占金額為298,704,036 元,原判決認定係308,536,262 元。㈤原判決就附表7 被告乙○○等侵占飼料保証金部分,被告乙○○等應僅侵占客戶原繳之本金44,807,842元(29,720,453+15,087,389=44,807,842),至利息5,852,411 元部分不包括在侵占金額內,原審遽認被告乙○○等侵占保証金50,660,253元(即包括利息5,852,411 元),亦有違誤。被告丁○○、乙○○上訴否認犯罪,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此部分自應予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丁○○、乙○○係因所經營之公司立大公司是飼料及農牧公司,於86年時國內發生口蹄疫事件,該公司已損失甚鉅,嗣後又逢國內經濟不景氣,股票跌弧甚大,該公司是股票上市公司,其等為平穩公司股價,為自己公司及股東權益,才動用公司資金進場護盤,而遭套牢虧損更鉅,嗣後增資又不順遂,有股東認股後不繳納認股金,為週轉所需,及為清償私人股票護盤虧空之債務,而致觸犯本件侵占犯行,其等動機係為挽救公司者多,其個人所得無幾,惡性本非重,惟其方式有誤,並因而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制度之健全、股東之權益,所侵占之金額龐大及侵占金額不同等情節,就被告丁○○部分仍量處有期徒刑4 年,被告乙○○有期徒刑2 年2 月。 五、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丁○○、乙○○如事實欄所示之行為另涉有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㈡被告丁○○、乙○○等於出售土地時,共同於買賣契約書內偽造如附表4 編號3 所示王李金葉之署名,係另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嫌;㈢附表7 所示被告乙○○向飼料客戶佯收保証金44,807,842元部分(連同利息合計共50,660,253元)部分,係犯行法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㈣附表3 侵占之金額為44,740,7018 元;附表5 所示侵占金額為308,536,262 元。訊據被告丁○○、乙○○均否認有上揭背信、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犯行。經查:㈠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所為之侵占,為特殊之背信行為,故侵占罪成立時,雖其行為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亦當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27年度滬上字第72判例參照)。如前所述,被告丁○○、乙○○等如事實欄所示之行為既以繩之以業務侵占罪,依前揭最高法院之判例意旨,自不能再論以一般違背任務之背信罪。公訴人認另應成立背信罪,尚有未洽。㈡附表4 編號3 土地山賣人王李金葉之印章係其夫王汝祥所拿出並在買賣契約書上用印,此王汝祥於本院前審供述在卷(見本院上訴㈣卷第248 頁)。被告丁○○、乙○○等既係信任王汝祥已獲得其妻王李金葉之同意,而持王李金葉之印章在買賣土地契約書上蓋章,尚難認被告丁○○、乙○○有偽造王李金葉之買賣契約書之犯意,因此,被告丁○○、乙○○被訴此部分偽造買賣契約書之罪嫌尚屬不足。㈢起訴書所載尚未取得憑證者(即本判決附表3 部分)共計19,296,416元部分資金流向不明,且卷內亦無證據足以證明係被告丁○○、乙○○所侵占,因此上揭差額額部分無從證明係遭被告丁○○、乙○○所侵占。又起訴書附表4 編號2有 關滋昇公司、正益食品行、長榮行、立榮行所繳交經王素珠、王素琴轉交給被告丁○○部分17,737,755元係重複列計,因此不得重複計入被告丁○○侵占之金金額內;如前所述,寅○○○所交付給被告丁○○者係15,364,811元,並無證據足以證明係公訴人所指之25,197,037元,因此上開重複列計,超過15,364,811元以外部分,均屬不能證明。㈣附表7 所示被告乙○○等侵占飼料保證金為原來本金44,807,842元,逾此部分之利息5,852,411 元並非客戶所繳,該利息部分自不得謂遭被告乙○○等侵吞。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認被告2 人另有涉犯背信、偽造文書或詐欺犯行,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惟依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移送併辦(同署94年度偵字第8077號)意旨另以:丁○○侵占如附表2 所示之財物4,900 萬元後,於87年12月31日由王逢昌自渠等家族所經營之泰興油脂公司設於中國農民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內簽發7 張面額共計4,900 萬元之支票存入丁○○在同行之156021號帳戶內,再由丁○○簽發7 張支票存入立大公司在同行600400號帳戶內,並指示庚○○以內部製作會計傳票調整方式作為回補前所挪用之款項,以掩飾前因挪用款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載行為及弭平帳上差額,因認被告丁○○此部分另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罪嫌。訊據被告丁○○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證人庚○○於高雄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亦證稱:有製作4,900 萬元之會計傳票等語,足徵並無故意遺漏之情事,而公訴人又未提出財物報表以資證明是否確有發生不實之結果,是此部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應退還給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七、被告丙○○已死亡,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同案被告癸○○○、寅○○○、王汝祥部分,已經本院前審判決確定,故不另論列,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吉雄 法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 9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4號判決附表1 ┌──┬──────────────┬──────────────┐ │編號│ 金融機關 │ 立大公司帳戶 │ ├──┼──────────────┼──────────────┤ │1 │臺灣省合作金庫台南成功支庫 │ 第000000000帳號帳戶 │ ├──┼──────────────┼──────────────┤ │2 │臺灣省合作金庫高雄路竹支庫 │ 第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 ├──┼──────────────┼──────────────┤ │3 │中國農民銀行高雄分行 │ 第00000000000帳號帳戶 │ ├──┼──────────────┼──────────────┤ │4 │高雄銀行中正分行 │ 第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 │ │ │ │ 第9013-2支票存款帳號帳戶 │ └──┴──────────────┴──────────────┘ 附表2: ┌──┬────┬──────┬────────────────┐ │編號│提領日期│提領金額 │ 資金流向 │ ├──┼────┼──────┼────────────────┤ │1 │87.12.1 │400萬元 │左列6 筆共3500萬元於提領當日先存│ ├──┼────┼──────┤入所借用庚○○、王逢興在合庫路竹│ │2 │同 上 │500萬元 │支庫帳戶內,存入庚○○帳入1500萬│ ├──┼────┼──────┤元,王逢興帳戶內2000萬元,隨後如│ │3 │同 上 │600萬元 │數提領匯入丁○○及人頭帳戶林慶芳│ ├──┼────┼──────┤、林文彬、林享鍚、魏永成、丑○○│ │4 │同 上 │800萬元 │、鄒世象、孫敏偉、蔡銘泉等人帳戶│ ├──┼────┼──────┤作為交割股票之款項花用。 │ │5 │同 上 │500萬元 │ │ ├──┼────┼──────┤ │ │6 │同 上 │700萬元 │ │ ├──┼────┼──────┼────────────────┤ │7 │87.12.3 │800萬元 │提領當日逕行丁○○及人頭帳戶陳安│ ├──┼────┼──────┤明、陳信成、魏永成、林享鍚、陳黃│ │8 │同 上 │600萬元 │黃焿等人帳入內,作為交割股票之款│ │ │ │ │項花用。 │ └──┴────┴──────┴────────────────┘ 附表3: ┌──┬──────┬──────────────────┬─────┐ │ │ │ 侵 占 款 項 資 金 流 向 │ 備 註 │ │編號│ 侵占款項 ├──┬────┬───┬──────┼─────┤ │ │ │項次│ 受款人 │日 期│ 金 額 │ │ ├──┼──────┼──┼────┼───┼──────┼─────┤ │ 一 │330,042,033 │ 1 │丁○○ │⒌⒎│ 6,161,155│ │ │ │ │ │ ├───┼──────┼─────┤ │ │ │ │ │⒌⒒│ 5,305,417│ │ │ │ │ │ ├───┼──────┼─────┤ │ │ │ │ │小 計│ 11,466,572│ │ │ │ ├──┼────┼───┼──────┼─────┤ │ │ │ 2 │乙○○ │⒌⒒│ 50,000│ │ │ │ ├──┼────┼───┼──────┼─────┤ │ │ │ 3 │王素蘭 │⒌⒑│ 1,500,000│ │ │ │ ├──┼────┼───┼──────┼─────┤ │ │ │ 4 │王逢昌 │⒌⒑│ 1,500,000│ │ │ │ ├──┼────┼───┼──────┼─────┤ │ │ │ 5 │王逢明 │⒌⒑│ 2,2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6 │王逢南 │⒌⒑│ 1,500,000│ │ │ │ ├──┼────┼───┼──────┼─────┤ │ │ │ 7 │王逢榮 │⒌⒑│ 1,500,000│ │ │ │ ├──┼────┼───┼──────┼─────┤ │ │ │ 8 │王順和 │⒌⒎│ 1,838,845│ │ │ │ ├──┼────┼───┼──────┼─────┤ │ │ │ 9 │林金葉 │⒌⒕│ 7,000,000│ │ │ │ ├──┼────┼───┼──────┼─────┤ │ │ │ 10 │張水仙 │⒌⒒│ 1,486,616│ │ │ │ ├──┼────┴───┴──────┼─────┤ │ │ │合計│ 30,042,033元 │ │ │ │ │ │ │ │ ├──┼──────┼──┼────┬───┬──────┼─────┤ │ 二 │145,869,826 │ 1 │丁○○ │⒌⒕│ 5,200,000│ │ │ │ │ │ ├───┼──────┼─────┤ │ │ │ │ │⒌⒖│ 760,000│ │ │ │ │ │ ├───┼──────┼─────┤ │ │ │ │ │⒌⒚│ 3,600,000│ │ │ │ │ │ ├───┼──────┼─────┤ │ │ │ │ │⒌│ 7,,400,000│ │ │ │ │ │ ├───┼──────┼─────┤ │ │ │ │ │⒌│ 1,300,000│ │ │ │ │ │ ├───┼──────┼─────┤ │ │ │ │ │⒌│ 6,00 0,000│ │ │ │ │ │ ├───┼──────┼─────┤ │ │ │ │ │⒌│ 8,1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⒌│ 2,700,000│ │ │ │ │ │ ├───┼──────┼─────┤ │ │ │ │ │⒌│ 2,000,0000│ │ │ │ │ │ ├───┼──────┼─────┤ │ │ │ │ │⒍⒈│ 78,247│ │ │ │ │ │ ├───┼──────┼─────┤ │ │ │ │ │⒍⒉│ 350,000│ │ │ │ │ │ ├───┼──────┼─────┤ │ │ │ │ │⒍⒊│ 4,000,000│計3筆匯款 │ │ │ │ │ ├───┼──────┼─────┤ │ │ │ │ │⒍⒋│ 1,400,000│ │ │ │ │ │ ├───┼──────┼─────┤ │ │ │ │ │⒍⒌│ 1,500,000│ │ │ │ │ │ ├───┼──────┼─────┤ │ │ │ │ │⒍⒎│ 3,000,000│ │ │ │ │ │ ├───┼──────┼─────┤ │ │ │ │ │⒍⒏│ 1,100,000│ │ │ │ │ │ ├───┼──────┼─────┤ │ │ │ │ │⒍⒐│ 6,9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⒍⒑│ 3,9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⒍⒒│ 600,000│ │ │ │ │ │ ├───┼──────┼─────┤ │ │ │ │ │⒍⒕│ 2,2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⒍⒖│ 4,2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⒍⒗│ 5,7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小 計│ 71,988,247│ │ │ │ ├──┼────┼───┼──────┼─────┤ │ │ │ 2 │乙○○ │⒍⒒│ 100,000│ │ │ │ ├──┼────┼───┼──────┼─────┤ │ │ │ 3 │丙○○ │⒌⒕│ 6,519,504│ │ │ │ │ │ ├───┼──────┼─────┤ │ │ │ │ │⒌⒖│ 2,000,000│ │ │ │ │ │ ├───┼──────┼─────┤ │ │ │ │ │⒌│ 3,921,150│ │ │ │ │ │ ├───┼──────┼─────┤ │ │ │ │ │⒌│ 900,000│ │ │ │ │ ├────┼───┼──────┼─────┤ │ │ │ │丙○○等│⒌│ 3,957,882│ │ │ │ │ ├────┼───┼──────┼─────┤ │ │ │ │ │小 計│ 17,298,536│ │ │ │ ├──┼────┼───┼──────┼─────┤ │ │ │ 4 │王汝淮 │⒌⒚│ 300,000│ │ │ │ ├──┼────┼───┼──────┼─────┤ │ │ │ 5 │王汝祥 │⒌⒖│ 2,000,000│ │ │ │ ├──┼────┼───┼──────┼─────┤ │ │ │ 6 │王汝禎 │⒌⒖│ 2,000,000│ │ │ │ ├──┼────┼───┼──────┼─────┤ │ │ │ 7 │王素琴 │⒌│ 1,120,000│ │ │ │ ├──┼────┼───┼──────┼─────┤ │ │ │ 8 │王素蓉 │⒌⒖│ 1,080,000│ │ │ │ │ │ ├───┼──────┼─────┤ │ │ │ │ │⒍⒉│ 410,000│ │ │ │ │ │ ├───┼──────┼─────┤ │ │ │ │ │⒍⒑│ 440,000│ │ │ │ │ │ ├───┼──────┼─────┤ │ │ │ │ │⒍⒕│ 740,000│ │ │ │ │ │ ├───┼──────┼─────┤ │ │ │ │ │小 計│ 2,670,000│ │ │ │ ├──┼────┼───┼──────┼─────┤ │ │ │ 9 │王素蘭 │⒍⒎│ 130,000│ │ │ │ │ │ ├───┼──────┼─────┤ │ │ │ │ │⒍⒑│ 560,000│ │ │ │ │ │ ├───┼──────┼─────┤ │ │ │ │ │⒍⒗│ 140,000│ │ │ │ │ │ ├───┼──────┼─────┤ │ │ │ │ │小計 │ 830,000│ │ │ │ ├──┼────┼───┼──────┼─────┤ │ │ │ 10 │王逢昌 │⒌│ 150,000│ │ │ │ │ │ ├───┼──────┼─────┤ │ │ │ │ │⒍⒕│ 1,500,000│ │ │ │ │ │ ├───┼──────┼─────┤ │ │ │ │ │小 計│ 1,650,000│ │ │ │ ├──┼────┼───┼──────┼─────┤ │ │ │ 11 │王逢明 │⒌│ 1,500,000│ │ │ │ │ │ ├───┼──────┼─────┤ │ │ │ │ │⒍⒋│ 460,000│ │ │ │ │ │ ├───┼──────┼─────┤ │ │ │ │ │⒍⒎│ 600,000│ │ │ │ │ │ ├───┼──────┼─────┤ │ │ │ │ │小 計│ 1,210,000│ │ │ │ ├──┼────┼───┼──────┼─────┤ │ │ │ 12 │王逢南 │⒌│ 150,000│ │ │ │ │ │ ├───┼──────┼─────┤ │ │ │ │ │⒍⒕│ 1,500,000│ │ │ │ │ │ ├───┼──────┼─────┤ │ │ │ │ │小 計│ 1,650,000│ │ │ │ ├──┼────┼───┼──────┼─────┤ │ │ │ 13 │王逢榮 │⒌│ 150,000│ │ │ │ ├──┼────┼───┼──────┼─────┤ │ │ │ 14 │王逢賦 │⒍⒒│ 100,000│ │ │ │ ├──┼────┼───┼──────┼─────┤ │ │ │ 15 │丑○○ │⒌│ 1,000,000│ │ │ │ │ │ ├───┼──────┼─────┤ │ │ │ │ │⒍⒉│ 690,000│ │ │ │ │ │ ├───┼──────┼─────┤ │ │ │ │ │⒍⒊│ 1,000,000│現金 │ │ │ │ │ ├───┼──────┼─────┤ │ │ │ │ │⒍⒋│ 710,000│ │ │ │ │ │ ├───┼──────┼─────┤ │ │ │ │ │⒍⒎│ 490,000│ │ │ │ │ │ ├───┼──────┼─────┤ │ │ │ │ │⒍⒏│ 800,000│ │ │ │ │ │ ├───┼──────┼─────┤ │ │ │ │ │⒍⒐│ 530,000│ │ │ │ │ │ ├───┼──────┼─────┤ │ │ │ │ │⒍⒒│ 430,000│ │ │ │ │ │ ├───┼──────┼─────┤ │ │ │ │ │⒍⒗│ 840,000│ │ │ │ │ │ ├───┼──────┼─────┤ │ │ │ │ │小 計│ 6,490,000│ │ │ │ ├──┼────┼───┼──────┼─────┤ │ │ │ 16 │寅○○○│⒍⒉│ 1,360,000│ │ │ │ ├──┼────┼───┼──────┼─────┤ │ │ │ 17 │曾茂通 │⒍⒈│ 1,160,000│ │ │ │ │ │ ├───┼──────┼─────┤ │ │ │ │ │⒍⒉│ 620,000│ │ │ │ │ │ ├───┼──────┼─────┤ │ │ │ │ │⒍⒎│ 180,000│ │ │ │ │ │ ├───┼──────┼─────┤ │ │ │ │ │⒍⒐│ 490,000│ │ │ │ │ │ ├───┼──────┼─────┤ │ │ │ │ │⒍⒑│ 440,000│ │ │ │ │ │ ├───┼──────┼─────┤ │ │ │ │ │小 計│ 2,890,000│ │ │ │ ├──┼────┼───┼──────┼─────┤ │ │ │ 18 │吳進財 │⒍⒑│ 149,500│ │ │ │ ├──┼────┼───┼──────┼─────┤ │ │ │ 19 │林享錫 │⒍⒒│ 2,087,53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⒍⒗│ 310,000│ │ │ │ │ │ ├───┼──────┼─────┤ │ │ │ │ │小 計│ 2,397,530│ │ │ │ ├──┼────┼───┼──────┼─────┤ │ │ │ 20 │胡淑芬 │⒍⒑│ 1,260,000│ │ │ │ ├──┼────┼───┼──────┼─────┤ │ │ │ 21 │孫秋南 │⒍⒎│ 200,000│ │ │ │ │ │ ├───┼──────┼─────┤ │ │ │ │ │⒍⒒│ 430,000│ │ │ │ │ │ ├───┼──────┼─────┤ │ │ │ │ │⒍⒕│ 170,000│ │ │ │ │ │ ├───┼──────┼─────┤ │ │ │ │ │⒍⒗│ 530,000│ │ │ │ │ │ ├───┼──────┼─────┤ │ │ │ │ │小 計│ 1,330,000│ │ │ │ ├──┼────┼───┼──────┼─────┤ │ │ │ 22 │莊真裁 │⒍⒗│ 370,000│ │ │ │ ├──┼────┼───┼──────┼─────┤ │ │ │ 23 │許宏毅 │⒌⒖│ 100,000│ │ │ │ │ │ ├───┼──────┼─────┤ │ │ │ │ │⒍⒋│ 570,000│ │ │ │ │ │ ├───┼──────┼─────┤ │ │ │ │ │⒍⒗│ 200,000│ │ │ │ │ │ ├───┼──────┼─────┤ │ │ │ │ │小 計│ 870,000│ │ │ │ ├──┼────┼───┼──────┼─────┤ │ │ │ 24 │陳孫彩霞│⒍⒈│ 261,753│ │ │ │ ├──┼────┼───┼──────┼─────┤ │ │ │ 25 │黃素敏 │⒌⒚│ 1,394,260│ │ │ │ ├──┼────┼───┼──────┼─────┤ │ │ │ 26 │葉碧娥 │⒍⒑│ 100,000│ │ │ │ ├──┼────┼───┼──────┼─────┤ │ │ │ 27 │蔡銘泉 │⒍⒉│ 920,000│ │ │ │ │ │ ├───┼──────┼─────┤ │ │ │ │ │⒍⒏│ 100,000│ │ │ │ │ │ ├───┼──────┼─────┤ │ │ │ │ │小 計│ 1,020,000│ │ │ │ ├──┼────┼───┼──────┼─────┤ │ │ │ 28 │鄭源信 │⒍⒗│ 110,000│ │ │ │ ├──┼────┼───┼──────┼─────┤ │ │ │ 29 │謝李樹邊│⒍⒒│ 280,000│ │ │ │ │ │ ├───┼──────┼─────┤ │ │ │ │ │⒍⒕│ 300,000│ │ │ │ │ │ ├───┼──────┼─────┤ │ │ │ │ │小 計│ 580,000│ │ │ │ ├──┼────┼───┼──────┼─────┤ │ │ │ 30 │蘇世凱 │⒌│ 2,500,000│ │ │ │ ├──┼────┼───┼──────┼─────┤ │ │ │ 31 │世華銀行│⒌│ 4,500,000│ │ │ │ │ │正分行業│ │ │ │ │ │ │ │專戶 │ │ │ │ │ │ ├──┼────┼───┼──────┼─────┤ │ │ │ 32 │立泰產業│⒍⒖│ 2,000,000│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 │ 33 │庚○○ │⒌│ 830,000│ │ │ │ │ │ ├───┼──────┼─────┤ │ │ │ │ │⒍⒐│ 1,100,000│ │ │ │ │ │ ├───┼──────┼─────┤ │ │ │ │ │小 計│ 1,930,000│ │ │ │ ├──┼────┼───┼──────┼─────┤ │ │ │ 34 │王嘉猷 │⒍⒒│ 710,000│ │ │ │ ├──┼────┼───┼──────┼─────┤ │ │ │ 35 │滋昇企業│⒌⒖│ 6,560,000│ │ │ │ │ │份有限公├───┼──────┼─────┤ │ │ │ │ │⒌│ 1,050,000│ │ │ │ │ │ ├───┼──────┼─────┤ │ │ │ │ │⒍⒖│ 2,970,000│ │ │ │ │ │ ├───┼──────┼─────┤ │ │ │ │ │小 計│ 10,580,000│ │ │ │ ├──┼────┴───┴──────┼─────┤ │ │ │合計│ 145,869,826 │ │ │ │ │ │ 元 │ │ ├──┼──────┼──┼────┬───┬──────┼─────┤ │ 三 │252,144,833 │ 1 │丁○○ │⒍⒘│ 1,5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⒍│ 2,2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⒍│ 3,2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⒍│ 3,700,000│ │ │ │ │ │ ├───┼──────┼─────┤ │ │ │ │ │⒍│ 2,300,000│ │ │ │ │ │ ├───┼──────┼─────┤ │ │ │ │ │⒎⒉│ 1,100,000│ │ │ │ │ │ ├───┼──────┼─────┤ │ │ │ │ │⒎⒍│ 3,8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⒎⒎│ 14,5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⒎⒐│ 1,500,000│現金 │ │ │ │ │ ├───┼──────┼─────┤ │ │ │ │ │⒎⒔│ 1,300,000│ │ │ │ │ │ ├───┼──────┼─────┤ │ │ │ │ │⒎⒕│ 8,600,000│計4筆匯款 │ │ │ │ │ ├───┼──────┼─────┤ │ │ │ │ │⒎⒗│ 400,000│ │ │ │ │ │ ├───┼──────┼─────┤ │ │ │ │ │⒎⒘│ 212,463│ │ │ │ │ │ ├───┼──────┼─────┤ │ │ │ │ │⒎⒚│ 750,000│計3筆匯款 │ │ │ │ │ ├───┼──────┼─────┤ │ │ │ │ │⒎│ 5,000,000│ │ │ │ │ │ ├───┼──────┼─────┤ │ │ │ │ │⒎│ 1,0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⒎│ 2,1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⒎│ 1,65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⒎│ 7,970,000│計5筆匯款 │ │ │ │ │ ├───┼──────┼─────┤ │ │ │ │ │⒎│ 100,000│ │ │ │ │ │ ├───┼──────┼─────┤ │ │ │ │ │⒏⒉│ 5,700,000│ │ │ │ │ │ ├───┼──────┼─────┤ │ │ │ │ │⒏⒋│ 2,600,000│計3筆匯款 │ │ │ │ │ ├───┼──────┼─────┤ │ │ │ │ │⒏⒌│ 1,213,523│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⒏⒌│ 1,500,000│現金 │ │ │ │ │ ├───┼──────┼─────┤ │ │ │ │ │⒏⒎│ 4,700,000│ │ │ │ │ │ ├───┼──────┼─────┤ │ │ │ │ │⒏⒐│ 4,500,000│計4筆匯款 │ │ │ │ │ ├───┼──────┼─────┤ │ │ │ │ │⒏⒑│ 3,5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⒏⒑│ 1,000,000│現金 │ │ │ │ │ ├───┼──────┼─────┤ │ │ │ │ │⒏⒒│ 6,300,000│ │ │ │ │ │ ├───┼──────┼─────┤ │ │ │ │ │⒏⒓│ 1,55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⒏⒓│ 620,000│現金 │ │ │ │ │ ├───┼──────┼─────┤ │ │ │ │ │⒏⒔│ 2,000,000│ │ │ │ │ │ ├───┼──────┼─────┤ │ │ │ │ │⒏⒗│ 1,900,000│ │ │ │ │ │ ├───┼──────┼─────┤ │ │ │ │ │⒏⒘│ 1,091,329│ │ │ │ │ │ ├───┼──────┼─────┤ │ │ │ │ │⒏⒛│ 1,651,759│計3筆匯款 │ │ │ │ │ ├───┼──────┼─────┤ │ │ │ │ │⒏│ 13,000,000│計4筆匯款 │ │ │ │ │ ├───┼──────┼─────┤ │ │ │ │ │⒏│ 1,000,000│ │ │ │ │ │ ├───┼──────┼─────┤ │ │ │ │ │⒏│ 500,000 │ │ │ │ │ │ ├───┼──────┼─────┤ │ │ │ │ │⒏│ 4,930,333│計5筆匯款 │ │ │ │ │ ├───┼──────┼─────┤ │ │ │ │ │小 計│ 122,139,407│ │ │ │ ├──┼────┼───┼──────┼─────┤ │ │ │ 2 │乙○○ │⒎│ 200,000│ │ │ │ │ │ ├───┼──────┼─────┤ │ │ │ │ │⒎│ 170,000│ │ │ │ │ │ ├───┼──────┼─────┤ │ │ │ │ │⒏│ 200,000│ │ │ │ │ │ ├───┼──────┼─────┤ │ │ │ │ │⒏│ 145,000│ │ │ │ │ │ ├───┼──────┼─────┤ │ │ │ │ │小 計│ 715,000│ │ │ │ ├──┼────┼───┼──────┼─────┤ │ │ │ 3 │丙○○ │⒍⒘│ 7,752,390│ │ │ │ │ │ ├───┼──────┼─────┤ │ │ │ │ │⒎│ 200,000│ │ │ │ │ │ ├───┼──────┼─────┤ │ │ │ │ │⒎│ 170,000│ │ │ │ │ │ ├───┼──────┼─────┤ │ │ │ │ │⒏│ 150,000│ │ │ │ │ │ ├───┼──────┼─────┤ │ │ │ │ │⒏│ 145,000│ │ │ │ │ │ ├───┼──────┼─────┤ │ │ │ │ │小 計│ 8,417,390│ │ │ │ ├──┼────┼───┼──────┼─────┤ │ │ │ 4 │王汝淮 │⒍│ 300,000│ │ │ │ │ │ ├───┼──────┼─────┤ │ │ │ │ │⒎│ 170,000│ │ │ │ │ │ ├───┼──────┼─────┤ │ │ │ │ │⒏│ 145,000│ │ │ │ │ │ ├───┼──────┼─────┤ │ │ │ │ │小 計│ 615,000│ │ │ │ ├──┼────┼───┼──────┼─────┤ │ │ │ 5 │王汝祥 │⒎⒉│ 400,000│ │ │ │ │ │ ├───┼──────┼─────┤ │ │ │ │ │⒎│ 170,000│ │ │ │ │ │ ├───┼──────┼─────┤ │ │ │ │ │⒏│ 145,000│ │ │ │ │ │ ├───┼──────┼─────┤ │ │ │ │ │小 計│ 715,000│ │ │ │ ├──┼────┼───┼──────┼─────┤ │ │ │ 6 │王汝禎 │⒎⒍│ 200,000│ │ │ │ │ │ ├───┼──────┼─────┤ │ │ │ │ │⒎│ 170,000│ │ │ │ │ │ ├───┼──────┼─────┤ │ │ │ │ │⒏│ 145,000│ │ │ │ │ │ ├───┼──────┼─────┤ │ │ │ │ │小 計│ 515,000│ │ │ │ ├──┼────┼───┼──────┼─────┤ │ │ │ 7 │王素月 │⒎│ 560,000│ │ │ │ │ │ ├───┼──────┼─────┤ │ │ │ │ │⒎│ 250,000│ │ │ │ │ │ ├───┼──────┼─────┤ │ │ │ │ │⒏⒊│ 50,000│ │ │ │ │ │ ├───┼──────┼─────┤ │ │ │ │ │⒏⒋│ 444,735│ │ │ │ │ │ ├───┼──────┼─────┤ │ │ │ │ │⒏⒐│ 380,000│ │ │ │ │ │ ├───┼──────┼─────┤ │ │ │ │ │小 計│ 1,684,735│ │ │ │ ├──┼────┼───┼──────┼─────┤ │ │ │ 8 │王素芬 │⒍│ 300,000│ │ │ │ ├──┼────┼───┼──────┼─────┤ │ │ │ 9 │王素蘭 │⒍│ 6,000│ │ │ │ ├──┼────┼───┼──────┼─────┤ │ │ │ 10 │王逢南 │⒎│ 79,963│ │ │ │ ├──┼────┼───┼──────┼─────┤ │ │ │ 11 │王逢輝 │⒎⒚│ 50,000│ │ │ │ ├──┼────┼───┼──────┼─────┤ │ │ │ 12 │王逢興 │⒍│ 44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⒎⒉│ 1,001,912│ │ │ │ │ │ ├───┼──────┼─────┤ │ │ │ │ │⒎⒘│ 440,000│ │ │ │ │ │ ├───┼──────┼─────┤ │ │ │ │ │小 計│ 1,881,912│ │ │ │ ├──┼────┼───┼──────┼─────┤ │ │ │ 13 │王彭水治│⒏⒉│ 25,000│ │ │ │ │ │ ├───┼──────┼─────┤ │ │ │ │ │⒏⒋│ 50,000│ │ │ │ │ │ ├───┼──────┼─────┤ │ │ │ │ │小 計│ 75,000│ │ │ │ ├──┼────┼───┼──────┼─────┤ │ │ │ 14 │王黃素美│⒏⒉│ 30,000│ │ │ │ │ │ ├───┼──────┼─────┤ │ │ │ │ │⒏⒋│ 50,000│ │ │ │ │ │ ├───┼──────┼─────┤ │ │ │ │ │小 計│ 80,000│ │ │ │ ├──┼────┼───┼──────┼─────┤ │ │ │ 15 │癸○○○│⒍│ 1,670,000│ │ │ │ │ │ ├───┼──────┼─────┤ │ │ │ │ │⒎│ 410,000│ │ │ │ │ │ ├───┼──────┼─────┤ │ │ │ │ │小 計│ 2,080,000│ │ │ │ ├──┼────┼───┼──────┼─────┤ │ │ │ 16 │孫秋男 │⒍⒘│ 390,000│ │ │ │ │ │ ├───┼──────┼─────┤ │ │ │ │ │⒍│ 280,000│ │ │ │ │ │ ├───┼──────┼─────┤ │ │ │ │ │⒍│ 600,000│ │ │ │ │ │ ├───┼──────┼─────┤ │ │ │ │ │小 計│ 1,270,000│ │ │ │ ├──┼────┼───┼──────┼─────┤ │ │ │ 17 │丑○○ │⒍│ 820,000│ │ │ │ │ │ ├───┼──────┼─────┤ │ │ │ │ │⒍│ 660,000│ │ │ │ │ │ ├───┼──────┼─────┤ │ │ │ │ │⒎⒘│ 800,000│ │ │ │ │ │ ├───┼──────┼─────┤ │ │ │ │ │⒎⒘│ 600,000│現金 │ │ │ │ │ ├───┼──────┼─────┤ │ │ │ │ │⒎│ 970,000│現金 │ │ │ │ │ ├───┼──────┼─────┤ │ │ │ │ │⒎│ 857,108│現金 │ │ │ │ │ ├───┼──────┼─────┤ │ │ │ │ │⒎│ 3,350,000│現金 │ │ │ │ │ ├───┼──────┼─────┤ │ │ │ │ │⒏⒊│ 600,000│ │ │ │ │ │ ├───┼──────┼─────┤ │ │ │ │ │⒏⒍│ 4,200,000│計現金2筆 │ │ │ │ │ ├───┼──────┼─────┤ │ │ │ │ │⒏⒔│ 500,000│ │ │ │ │ │ ├───┼──────┼─────┤ │ │ │ │ │⒏⒛│ 7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⒏⒛│ 2,100,000│現金 │ │ │ │ │ ├───┼──────┼─────┤ │ │ │ │ │小 計│ 16,157,108│ │ │ │ ├──┼────┼───┼──────┼─────┤ │ │ │ 18 │陳美桂 │⒎⒗│ 510,000│ │ │ │ ├──┼────┼───┼──────┼─────┤ │ │ │ 19 │陳信成 │⒍│ 46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⒍│ 210,000│ │ │ │ │ │ ├───┼──────┼─────┤ │ │ │ │ │⒍│ 740,000│ │ │ │ │ │ ├───┼──────┼─────┤ │ │ │ │ │⒎│ 160,000│ │ │ │ │ │ ├───┼──────┼─────┤ │ │ │ │ │⒏⒋│ 278,967│ │ │ │ │ │ ├───┼──────┼─────┤ │ │ │ │ │⒏⒒│ 60,000│ │ │ │ │ │ ├───┼──────┼─────┤ │ │ │ │ │小 計│ 1,908,967│ │ │ │ ├──┼────┼───┼──────┼─────┤ │ │ │ 20 │寅○○○│⒍│ 580,000│ │ │ │ │ │ ├───┼──────┼─────┤ │ │ │ │ │⒎⒗│ 130,000│ │ │ │ │ │ ├───┼──────┼─────┤ │ │ │ │ │⒎⒘│ 260,000│ │ │ │ │ │ ├───┼──────┼─────┤ │ │ │ │ │⒎│ 560,000│ │ │ │ │ │ ├───┼──────┼─────┤ │ │ │ │ │⒏⒋│ 600,000│ │ │ │ │ │ ├───┼──────┼─────┤ │ │ │ │ │⒏⒌│ 430,000│ │ │ │ │ │ ├───┼──────┼─────┤ │ │ │ │ │⒏⒐│ 610,000│ │ │ │ │ │ ├───┼──────┼─────┤ │ │ │ │ │小 計│ 3,170,000│ │ │ │ ├──┼────┼───┼──────┼─────┤ │ │ │ 21 │曾茂通 │⒍⒘│ 200,000│ │ │ │ ├──┼────┼───┼──────┼─────┤ │ │ │ 22 │黃王玉霞│⒎│ 1,689,961│ │ │ │ ├──┼────┼───┼──────┼─────┤ │ │ │ 23 │黃王雅美│⒏⒉│ 6,000│ │ │ │ ├──┼────┼───┼──────┼─────┤ │ │ │ 24 │王李杏仁│⒏⒋│ 3,000,000│ │ │ │ ├──┼────┼───┼──────┼─────┤ │ │ │ 25 │戊○○ │⒎⒍│ 350,000│ │ │ │ │ │ ├───┼──────┼─────┤ │ │ │ │ │⒎⒕│ 560,000│ │ │ │ │ │ ├───┼──────┼─────┤ │ │ │ │ │⒎│ 353,972│ │ │ │ │ │ ├───┼──────┼─────┤ │ │ │ │ │⒏⒐│ 280,000│ │ │ │ │ │ ├───┼──────┼─────┤ │ │ │ │ │小 計│ 1,543,972│ │ │ │ ├──┼────┼───┼──────┼─────┤ │ │ │ 26 │庚○○ │⒍│ 800,000│ │ │ │ │ │ ├───┼──────┼─────┤ │ │ │ │ │⒎⒉│ 720,404│ │ │ │ │ │ ├───┼──────┼─────┤ │ │ │ │ │⒎⒔│ 1,700,000│ │ │ │ │ │ ├───┼──────┼─────┤ │ │ │ │ │⒎⒘│ 38,327│ │ │ │ │ │ ├───┼──────┼─────┤ │ │ │ │ │⒎│ 150,000│ │ │ │ │ │ ├───┼──────┼─────┤ │ │ │ │ │⒏⒉│ 239,000│ │ │ │ │ │ ├───┼──────┼─────┤ │ │ │ │ │小 計│ 3,647,731│ │ │ │ ├──┼────┼───┼──────┼─────┤ │ │ │ 27 │王瑞玲 │⒎⒕│ 29,464│ │ │ │ │ │ ├───┼──────┼─────┤ │ │ │ │ │⒎⒘│ 799,870│ │ │ │ │ │ ├───┼──────┼─────┤ │ │ │ │ │小 計│ 829,334│ │ │ │ ├──┼────┼───┼──────┼─────┤ │ │ │ 28 │王嘉猷 │⒍⒘│ 710,000│ │ │ │ │ │ ├───┼──────┼─────┤ │ │ │ │ │⒍│ 330,000│ │ │ │ │ │ ├───┼──────┼─────┤ │ │ │ │ │⒍│ 650,000│ │ │ │ │ │ ├───┼──────┼─────┤ │ │ │ │ │⒎⒉│ 220,000│ │ │ │ │ │ ├───┼──────┼─────┤ │ │ │ │ │⒎⒍│ 460,000│ │ │ │ │ │ ├───┼──────┼─────┤ │ │ │ │ │⒎⒗│ 630,000│ │ │ │ │ │ ├───┼──────┼─────┤ │ │ │ │ │小 計│ 3,000,000│ │ │ │ ├──┼────┼───┼──────┼─────┤ │ │ │ 29 │吳信良 │⒍│ 290,000│ │ │ │ │ │ ├───┼──────┼─────┤ │ │ │ │ │⒎⒗│ 350,000│ │ │ │ │ │ ├───┼──────┼─────┤ │ │ │ │ │⒎│ 350,000│ │ │ │ │ │ ├───┼──────┼─────┤ │ │ │ │ │⒏⒉│ 800,000│ │ │ │ │ │ ├───┼──────┼─────┤ │ │ │ │ │⒏⒌│ 472,636│ │ │ │ │ │ ├───┼──────┼─────┤ │ │ │ │ │⒏⒑│ 290,000│ │ │ │ │ │ ├───┼──────┼─────┤ │ │ │ │ │小 計│ 2,552,636│ │ │ │ ├──┼────┼───┼──────┼─────┤ │ │ │ 30 │李添財 │⒎⒗│ 123,451│ │ │ │ │ │ ├───┼──────┼─────┤ │ │ │ │ │⒎⒘│ 197,537│ │ │ │ │ │ ├───┼──────┼─────┤ │ │ │ │ │小 計│ 320,988│ │ │ │ ├──┼────┼───┼──────┼─────┤ │ │ │ 31 │林文彬 │⒎⒘│ 550,000 │ │ │ │ ├──┼────┼───┼──────┼─────┤ │ │ │ 32 │林享錫 │⒍⒘│ 680,000│ │ │ │ │ │ ├───┼──────┼─────┤ │ │ │ │ │⒍│ 2,062,431│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⒍│ 66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⒍│ 510,000│ │ │ │ │ │ ├───┼──────┼─────┤ │ │ │ │ │⒍│ 360,000│ │ │ │ │ │ ├───┼──────┼─────┤ │ │ │ │ │⒎⒉│ 424,430│ │ │ │ │ │ ├───┼──────┼─────┤ │ │ │ │ │⒎⒕│ 210,000│ │ │ │ │ │ ├───┼──────┼─────┤ │ │ │ │ │⒎⒗│ 690,276│ │ │ │ │ │ ├───┼──────┼─────┤ │ │ │ │ │⒎⒘│ 40,000│ │ │ │ │ │ ├───┼──────┼─────┤ │ │ │ │ │⒎│ 1,742,838│ │ │ │ │ │ ├───┼──────┼─────┤ │ │ │ │ │⒎│ 110,000│ │ │ │ │ │ ├───┼──────┼─────┤ │ │ │ │ │⒏⒋│ 107,622│ │ │ │ │ │ ├───┼──────┼─────┤ │ │ │ │ │⒏⒒│ 50,000│ │ │ │ │ │ ├───┼──────┼─────┤ │ │ │ │ │⒏⒔│ 1,837,982│ │ │ │ │ │ ├───┼──────┼─────┤ │ │ │ │ │⒏⒛│ 1,548,241│ │ │ │ │ │ ├───┼──────┼─────┤ │ │ │ │ │⒏│ 1,548,244│ │ │ │ │ │ ├───┼──────┼─────┤ │ │ │ │ │小 計│ 12,581,974│ │ │ │ ├──┼────┼───┼──────┼─────┤ │ │ │ 33 │林金葉 │⒎⒉│ 1,279,596│ │ │ │ │ │ ├───┼──────┼─────┤ │ │ │ │ │⒎⒚│ 1,5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⒏⒛│ 700,000│ │ │ │ │ │ ├───┼──────┼─────┤ │ │ │ │ │小 計│ 3,479,596│ │ │ │ ├──┼────┼───┼──────┼─────┤ │ │ │ 34 │林慶芳 │⒎│ 180,000│ │ │ │ │ │ ├───┼──────┼─────┤ │ │ │ │ │⒎│ 220,000│ │ │ │ │ │ ├───┼──────┼─────┤ │ │ │ │ │⒏⒌│ 886,477│ │ │ │ │ │ ├───┼──────┼─────┤ │ │ │ │ │⒏⒐│ 70,000│ │ │ │ │ │ ├───┼──────┼─────┤ │ │ │ │ │小 計│ 1,356,477│ │ │ │ ├──┼────┼───┼──────┼─────┤ │ │ │ 35 │胡麗珍 │⒎⒘│ 600,000│ │ │ │ ├──┼────┼───┼──────┼─────┤ │ │ │ 36 │張李碧珠│⒎│ 196,028│ │ │ │ │ │ ├───┼──────┼─────┤ │ │ │ │ │⒏⒉│ 109,055│ │ │ │ │ │ ├───┼──────┼─────┤ │ │ │ │ │⒏⒑│ 131,689│ │ │ │ │ │ ├───┼──────┼─────┤ │ │ │ │ │⒏⒒│ 200,000│ │ │ │ │ │ ├───┼──────┼─────┤ │ │ │ │ │小 計│ 636,772│ │ │ │ ├──┼────┼───┼──────┼─────┤ │ │ │ 37 │張秋娟 │⒎⒗│ 2,000,000│ │ │ │ ├──┼────┼───┼──────┼─────┤ │ │ │ 38 │張淑真 │⒏⒋│ 93,883│ │ │ │ ├──┼────┼───┼──────┼─────┤ │ │ │ 39 │張登金 │⒍│ 3,500,000│ │ │ │ ├──┼────┼───┼──────┼─────┤ │ │ │ 40 │莊真裁 │⒏⒊│ 46,668│ │ │ │ ├──┼────┼───┼──────┼─────┤ │ │ │ 41 │統一證券│⒏⒊│ 1,030,661│ │ │ │ ├──┼────┼───┼──────┼─────┤ │ │ │ 42 │許婷音 │⒍│ 1,040,000│ │ │ │ │ │ ├───┼──────┼─────┤ │ │ │ │ │⒎⒉│ 650,000│ │ │ │ │ │ ├───┼──────┼─────┤ │ │ │ │ │⒎⒕│ 410,000│ │ │ │ │ │ ├───┼──────┼─────┤ │ │ │ │ │小 計│ 2,100,000│ │ │ │ ├──┼────┼───┼──────┼─────┤ │ │ │ 43 │許黃秀鑾│⒏⒉│ 230,000│ │ │ │ │ │ ├───┼──────┼─────┤ │ │ │ │ │⒏⒊│ 390,000│ │ │ │ │ │ ├───┼──────┼─────┤ │ │ │ │ │小 計│ 620,000│ │ │ │ ├──┼────┼───┼──────┼─────┤ │ │ │ 44 │陳香秀 │⒍⒘│ 170,000│ │ │ │ │ │ ├───┼──────┼─────┤ │ │ │ │ │⒎⒗│ 180,000│ │ │ │ │ │ ├───┼──────┼─────┤ │ │ │ │ │⒎⒘│ 300,000│ │ │ │ │ │ ├───┼──────┼─────┤ │ │ │ │ │小 計│ 650,000│ │ │ │ ├──┼────┼───┼──────┼─────┤ │ │ │ 45 │陳黃黃焿│⒏⒐│ 400,000│ │ │ │ │ │ ├───┼──────┼─────┤ │ │ │ │ │⒏⒑│ 400,000│ │ │ │ │ │ ├───┼──────┼─────┤ │ │ │ │ │小 計│ 800,000│ │ │ │ ├──┼────┼───┼──────┼─────┤ │ │ │ 46 │黃文珊 │⒏⒒│ 363,491│ │ │ │ ├──┼────┼───┼──────┼─────┤ │ │ │ 47 │黃秀鑾 │⒎│ 230,000│ │ │ │ ├──┼────┼───┼──────┼─────┤ │ │ │ 48 │黃素敏 │⒎⒔│ 1,000,000│ │ │ │ │ │ ├───┼──────┼─────┤ │ │ │ │ │⒏│ 1,014,667│ │ │ │ │ │ ├───┼──────┼─────┤ │ │ │ │ │小 計│ 2,014,667│ │ │ │ ├──┼────┼───┼──────┼─────┤ │ │ │ 49 │楊秀麗 │⒏⒐│ 260,000│ │ │ │ │ │ ├───┼──────┼─────┤ │ │ │ │ │⒏⒒│ 480,000│ │ │ │ │ │ ├───┼──────┼─────┤ │ │ │ │ │小 計│ 740,000│ │ │ │ ├──┼────┼───┼──────┼─────┤ │ │ │ 50 │葉錫蘭 │⒏⒉│ 418,083│ │ │ │ ├──┼────┼───┼──────┼─────┤ │ │ │ 51 │蔡榮福 │⒍⒘│ 600,000│ │ │ │ ├──┼────┼───┼──────┼─────┤ │ │ │ 52 │蔡銘泉 │⒍│ 200,000│ │ │ │ │ │ ├───┼──────┼─────┤ │ │ │ │ │⒍│ 230,000│ │ │ │ │ │ ├───┼──────┼─────┤ │ │ │ │ │⒍│ 750,000│ │ │ │ │ │ ├───┼──────┼─────┤ │ │ │ │ │⒎│ 180,000│ │ │ │ │ │ ├───┼──────┼─────┤ │ │ │ │ │⒏⒉│ 454,223│ │ │ │ │ │ ├───┼──────┼─────┤ │ │ │ │ │⒏⒊│ 210,000│ │ │ │ │ │ ├───┼──────┼─────┤ │ │ │ │ │⒏⒋│ 303,389│ │ │ │ │ │ ├───┼──────┼─────┤ │ │ │ │ │小 計│ 2,327,612│ │ │ │ ├──┼────┼───┼──────┼─────┤ │ │ │ 53 │鄭李秀美│⒍│ 350,000│ │ │ │ ├──┼────┼───┼──────┼─────┤ │ │ │ 54 │鄭源信 │⒍⒘│ 130,000│ │ │ │ ├──┼────┼───┼──────┼─────┤ │ │ │ 55 │蘇正源 │⒏⒘│ 5,000,000│ │ │ │ │ │ ├───┼──────┼─────┤ │ │ │ │ │⒏│ 4,6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 │ │ │小 計│ 9,600,000│ │ │ │ ├──┼────┼───┼──────┼─────┤ │ │ │ 56 │蘇怡璇 │⒎│ 1,218,727│ │ │ │ ├──┼────┼───┼──────┼─────┤ │ │ │ 57 │蘇美豐 │⒎│ 821,120│ │ │ │ ├──┼────┼───┼──────┼─────┤ │ │ │ 58 │蘇黃習 │⒏│ 2,000,000│計2筆匯款 │ │ │ ├──┼────┼───┼──────┼─────┤ │ │ │ 59 │中信證券│⒎│ 600,000│ │ │ │ ├──┼────┼───┼──────┼─────┤ │ │ │ 60 │大華證券│⒏⒊│ 41,244│ │ │ │ │ │ ├───┼──────┼─────┤ │ │ │ │ │⒏⒌│ 27,148│ │ │ │ │ │ ├───┼──────┼─────┤ │ │ │ │ │⒏⒑│ 60,857│ │ │ │ │ │ ├───┼──────┼─────┤ │ │ │ │ │小 計│ 129,249│ │ │ │ ├──┼────┼───┼──────┼─────┤ │ │ │ 61 │大順證券│⒍⒘│ 289,418│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⒎⒉│ 257,738│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⒏⒉│ 65,041│ │ │ │ │ │ ├───┼──────┼─────┤ │ │ │ │ │小 計│ 612,197│ │ │ │ ├──┼────┼───┼──────┼─────┤ │ │ │ 62 │中日證券│⒍⒘│ 351,923│ │ │ │ │ │ ├───┼──────┼─────┤ │ │ │ │ │⒎⒉│ 156,349│ │ │ │ │ │ ├───┼──────┼─────┤ │ │ │ │ │⒎⒘│ 61,273│ │ │ │ │ │ ├───┼──────┼─────┤ │ │ │ │ │⒎│ 75,439│ │ │ │ │ │ ├───┼──────┼─────┤ │ │ │ │ │⒏⒉│ 75,983│ │ │ │ │ │ ├───┼──────┼─────┤ │ │ │ │ │⒏⒑│ 76,267│ │ │ │ │ │ ├───┼──────┼─────┤ │ │ │ │ │小 計│ 797,234│ │ │ │ ├──┼────┼───┼──────┼─────┤ │ │ │ 63 │元富證券│⒎⒉│ 147,854│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⒎⒘│ 474,393│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⒎│ 223,597│ │ │ │ │ │ ├───┼──────┼─────┤ │ │ │ │ │⒏⒑│ 49,516│ │ │ │ │ │ ├───┼──────┼─────┤ │ │ │ │ │小 計│ 895,360│ │ │ │ ├──┼────┼───┼──────┼─────┤ │ │ │ 64 │日盛證券│⒏⒋│ 119,125│ │ │ │ │ │ ├───┼──────┼─────┤ │ │ │ │ │⒏⒑│ 73,450│ │ │ │ │ │ ├───┼──────┼─────┤ │ │ │ │ │小 計│ 192,575│ │ │ │ ├──┼────┼───┼──────┼─────┤ │ │ │ 65 │世華銀行│⒏⒌│ 150,000│ │ │ │ │ │中正分行├───┼──────┼─────┤ │ │ │ │業務專戶│⒏⒑│ 300,000│ │ │ │ │ │ ├───┼──────┼─────┤ │ │ │ │ │小 計│ 450,000│ │ │ │ ├──┼────┼───┼──────┼─────┤ │ │ │ 66 │台證證券│⒎⒉│ 121,279│ │ │ │ │ │ ├───┼──────┼─────┤ │ │ │ │ │⒎⒘│ 129,147│ │ │ │ │ │ ├───┼──────┼─────┤ │ │ │ │ │小 計│ 250,426│ │ │ │ ├──┼────┼───┼──────┼─────┤ │ │ │ 67 │永利證券│⒍⒘│ 1,386,937│ │ │ │ │ │ ├───┼──────┼─────┤ │ │ │ │ │⒏⒋│ 105,052│ │ │ │ │ │ ├───┼──────┼─────┤ │ │ │ │ │⒏⒑│ 52,523│ │ │ │ │ │ ├───┼──────┼─────┤ │ │ │ │ │小 計│ 1,544,512│ │ │ │ ├──┼────┼───┼──────┼─────┤ │ │ │ 68 │安泰證券│⒎⒘│ 104,755│ │ │ │ │ │ ├───┼──────┼─────┤ │ │ │ │ │⒏⒉│ 73,646│ │ │ │ │ │ ├───┼──────┼─────┤ │ │ │ │ │⒏⒊│ 157,853│ │ │ │ │ │ ├───┼──────┼─────┤ │ │ │ │ │⒏⒋│ 105,236│ │ │ │ │ │ ├───┼──────┼─────┤ │ │ │ │ │⒏⒑│ 105,369│ │ │ │ │ │ ├───┼──────┼─────┤ │ │ │ │ │小 計│ 546,859│ │ │ │ ├──┼────┼───┼──────┼─────┤ │ │ │ 69 │建弘證券│⒎⒉│ 925,325│ │ │ │ ├──┼────┼───┼──────┼─────┤ │ │ │ 70 │統一證券│⒍⒘│ 117,348│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⒎⒉│ 364,908│計4筆匯款 │ │ │ │ │ ├───┼──────┼─────┤ │ │ │ │ │⒎⒘│ 162,608│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⒎│ 976,398│ │ │ │ │ │ ├───┼──────┼─────┤ │ │ │ │ │⒎│ 577,547│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⒏⒉│ 1,292,216│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⒏⒊│ 75,198│ │ │ │ │ │ ├───┼──────┼─────┤ │ │ │ │ │⒏⒋│ 726,932│計2筆匯款 │ │ │ │ │ ├───┼──────┼─────┤ │ │ │ │ │⒏⒑│ 130,712│ │ │ │ │ │ ├───┼──────┼─────┤ │ │ │ │ │小 計│ 4,423,867│ │ │ │ ├──┼────┼───┼──────┼─────┤ │ │ │ 71 │富邦證券│⒎⒉│ 36,711│ │ │ │ │ │ ├───┼──────┼─────┤ │ │ │ │ │⒎⒘│ 30,347│ │ │ │ │ │ ├───┼──────┼─────┤ │ │ │ │ │⒏⒉│ 795,250│ │ │ │ │ │ ├───┼──────┼─────┤ │ │ │ │ │⒏⒋│ 106,090│ │ │ │ │ │ ├───┼──────┼─────┤ │ │ │ │ │小 計│ 968,398│ │ │ │ ├──┼────┼───┼──────┼─────┤ │ │ │ 72 │復華證券│⒎⒉│ 10,807│ │ │ │ │ │ ├───┼──────┼─────┤ │ │ │ │ │⒎⒘│ 139,754│計2筆匯款 │ │ │ │ │ ├───┼──────┼─────┤ │ │ │ │ │小 計│ 150,561│ │ │ │ ├──┼────┼───┼──────┼─────┤ │ │ │ 73 │新寶證券│⒎⒘│ 159,526│ │ │ │ │ │ ├───┼──────┼─────┤ │ │ │ │ │⒎│ 118,112│ │ │ │ │ │ ├───┼──────┼─────┤ │ │ │ │ │小 計│ 277,638│ │ │ │ ├──┼────┼───┼──────┼─────┤ │ │ │ 74 │環華證券│⒍│ 2,500,000│ │ │ │ │ │ ├───┼──────┼─────┤ │ │ │ │ │⒏⒉│ 1,018,982│ │ │ │ │ │ ├───┼──────┼─────┤ │ │ │ │ │⒏⒊│ 1,436,522│ │ │ │ │ │ ├───┼──────┼─────┤ │ │ │ │ │⒏⒋│ 955,476│ │ │ │ │ │ ├───┼──────┼─────┤ │ │ │ │ │⒏⒌│ 377,106│ │ │ │ │ │ ├───┼──────┼─────┤ │ │ │ │ │⒏⒑│ 957,884│ │ │ │ │ │ ├───┼──────┼─────┤ │ │ │ │ │小 計│ 7,245,970│ │ │ │ ├──┼────┼───┼──────┼─────┤ │ │ │ 75 │七合貿易│⒏⒊│ 104,858│ │ │ │ │ │ ├───┼──────┼─────┤ │ │ │ │ │⒏⒋│ 108,969 │ │ │ │ │ │ ├───┼──────┼─────┤ │ │ │ │ │小 計│ 213,827│ │ │ │ ├──┼────┼───┼──────┼─────┤ │ │ │ 76 │立泰公司│⒎⒚│ 200,000│ │ │ │ ├──┼────┼───┼──────┼─────┤ │ │ │ 77 │泛亞海洋│⒎⒚│ 1,000,000│ │ │ │ │ │事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78 │泰興油脂│⒏⒑│ 200,000│ │ │ │ ├──┼────┼───┼──────┼─────┤ │ │ │ 79 │富承通運│⒏⒋│ 500,00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合計│ │ │ └──┴──────┴──┴───────────────┴─────┘ 附表4: ┌──┬────┬──────────────┬──────┬──────┐ │編號│買賣時間│ 買賣標的及用途名目 │買賣價金 │訂約當事人 │ │ │ │ │(新台幣) │ │ ├──┼────┼──────────────┼──────┼──────┤ │ 1 │880506 │高雄縣路竹鄉○○○段491-5 │3,950萬元 │丙○○代表立│ │ │ │、492地號土地 │ │大公司為買受│ │ │ │(名目:食品部污水用地) │ │人;丙○○為│ │ │ │ │ │出賣人 │ ├──┼────┼──────────────┼──────┼──────┤ │ 2 │880514 │高雄縣路竹鄉○○段490地號 │ │丙○○代表立│ │ │ │高雄縣路竹鄉○○段619地號 │1億5,170萬元│大公司為買受│ │ │ │高雄縣路竹鄉○○段615地號 │ │人;丙○○及│ │ │ │高雄縣路竹鄉○○段613地號 │ │乙○○為出賣│ │ │ │高雄縣路竹鄉○○段617地號 │ │人 │ │ │ │高雄縣路竹鄉○○段492地號 │ │ │ │ │ │高雄縣路竹鄉○○段491地號 │ │ │ │ │ │(名目:立泰污水用地) │ │ │ ├──┼────┼──────────────┼──────┼──────┤ │ 3 │880617 │台南縣關廟鄉○○○段第783-4 │2億5,620萬 │丙○○代表立│ │ │ │、783-5、784-3、784-8、783-5│7,018元 │大公司為買受│ │ │ │、784-3、784-8、784-11、832 │ │人;王李金葉│ │ │ │地號土地 │ │為出賣人 │ │ │ │(名目:關廟養豬場) │ │ │ ├──┴────┴──────────────┴──────┴──────┤ │合計 4億4,740萬7,018元 │ └────────────────────────────────────┘ 附表5之1: 丁○○所侵占貨款184,015,979元 ┌──┬──────────┬──────────────┐ │編號│ 玉米原料客戶名稱 │ 挪用貨款至私人帳戶金額 │ ├──┼──────────┼──────────────┤ │ 1 │裕統飼料 │ 3,500,000 │ ├──┼──────────┼──────────────┤ │ 2 │翔安實業 │ 6,753,375 │ ├──┼──────────┼──────────────┤ │ 3 │楊松根 │ 1,042,172 │ ├──┼──────────┼──────────────┤ │ 4 │林秋文 │ 6,697,800 │ ├──┼──────────┼──────────────┤ │ 5 │易水泉 │ 1,253,939 │ ├──┼──────────┼──────────────┤ │ 6 │陳瑞清 │ 1,366,116 │ ├──┼──────────┼──────────────┤ │ 7 │賴登現 │ 1,368,079 │ ├──┼──────────┼──────────────┤ │ 8 │陳來旺 │ 1,291,405 │ ├──┼──────────┼──────────────┤ │ 9 │蘇清泰 │ 1,390,012 │ ├──┼──────────┼──────────────┤ │ 10 │楊萬力 │ 1,357,085 │ ├──┼──────────┼──────────────┤ │ 11 │詹宗福 │ 1,353,392 │ ├──┼──────────┼──────────────┤ │ 12 │鄭佑福 │ 1,441,800 │ ├──┼──────────┼──────────────┤ │ 13 │江老發 │ 1,398,890 │ ├──┼──────────┼──────────────┤ │ 14 │朱福龍 │ 1,403,342 │ ├──┼──────────┼──────────────┤ │ 15 │郭國全 │ 1,377,902 │ ├──┼──────────┼──────────────┤ │ 16 │農太產業 │ 4,202,342 │ ├──┼──────────┼──────────────┤ │ 17 │趙丙子 │ 1,389,904 │ ├──┼──────────┼──────────────┤ │ 18 │李正德 │ 1,073,424 │ ├──┼──────────┼──────────────┤ │ 19 │黃國 │ 1,047,446 │ ├──┼──────────┼──────────────┤ │ 20 │林光雄 │ 1,057,566 │ ├──┼──────────┼──────────────┤ │ 21 │王文豐 │ 1,056,401 │ ├──┼──────────┼──────────────┤ │ 22 │李正雄 │ 1,055,164 │ ├──┼──────────┼──────────────┤ │ 23 │陸勇任 │ 1,356,586 │ ├──┼──────────┼──────────────┤ │ 24 │蘇麗坤 │ 1,105,515 │ ├──┼──────────┼──────────────┤ │ 25 │蘇炎昆 │ 1,272,501 │ ├──┼──────────┼──────────────┤ │ 26 │莊國義 │ 1,289,906 │ ├──┼──────────┼──────────────┤ │ 27 │王國仲 │ 1,226,598 │ ├──┼──────────┼──────────────┤ │ 28 │孫瑞峰 │ 1,263,222 │ ├──┼──────────┼──────────────┤ │ 29 │蔡媽川 │ 1,293,710 │ ├──┼──────────┼──────────────┤ │ 30 │蘇文得 │ 1,253,630 │ ├──┼──────────┼──────────────┤ │ 31 │莊振興 │ 1,227,774 │ ├──┼──────────┼──────────────┤ │ 32 │泓惠公司 │ 2,131,283 │ ├──┼──────────┼──────────────┤ │ 33 │鄭宗吉 │ 1,448,057 │ ├──┼──────────┼──────────────┤ │ 34 │陳光昌 │ 1,040,058 │ ├──┼──────────┼──────────────┤ │ 35 │陳春風 │ 1,010,725 │ ├──┼──────────┼──────────────┤ │ 36 │陳永桂 │ 1,048,883 │ ├──┼──────────┼──────────────┤ │ 37 │楊豐州 │ 1,205,082 │ ├──┼──────────┼──────────────┤ │ 38 │林清涼 │ 1,223,831 │ ├──┼──────────┼──────────────┤ │ 39 │鄞天津 │ 1,211,619 │ ├──┼──────────┼──────────────┤ │ 40 │周慶德 │ 1,207,524 │ ├──┼──────────┼──────────────┤ │ 41 │蘇秋賢 │ 1,176,845 │ ├──┼──────────┼──────────────┤ │ 42 │李賢能 │ 1,048,769 │ ├──┼──────────┼──────────────┤ │ 43 │梁明宗 │ 1,103,490 │ ├──┼──────────┼──────────────┤ │ │ 小 計 │ 70,022,838 │ ├──┼──────────┼──────────────┤ │編號│ 飼料客戶名稱 │ 挪用貨款至私人帳戶金額 │ ├──┼──────────┼──────────────┤ │ 1 │黃朝和 │ 2,638,515 │ ├──┼──────────┼──────────────┤ │ 2 │莊清立 │ 2,752,966 │ ├──┼──────────┼──────────────┤ │ 3 │顏啟仁 │ 2,142,772 │ ├──┼──────────┼──────────────┤ │ 4 │張宏璋 │ 2,187,113 │ ├──┼──────────┼──────────────┤ │ │ 小 計 │ 9,721,366 │ ├──┼──────────┼──────────────┤ │編號│ 食品客戶名稱 │ 挪用貨款至私人帳戶金額 │ ├──┼──────────┼──────────────┤ │ 1 │芳益企業公司 │ 27,546,147 │ ├──┼──────────┼──────────────┤ │ 2 │立榮行 │ │ ├──┼──────────┤ 6,444,618 │ │ 3 │長榮行 │ │ ├──┼──────────┼──────────────┤ │ 4 │長成食品行 │ 4,180,000 │ ├──┼──────────┼──────────────┤ │ 5 │寶島興農畜產 │ 2,361,188 │ ├──┼──────────┼──────────────┤ │ 6 │華漢冷凍 │ 2,555,060 │ ├──┼──────────┼──────────────┤ │ 7 │宏翔食品 │ 8,062,838 │ ├──┼──────────┼──────────────┤ │ 8 │泰安食品 │ 2,541,006 │ ├──┼──────────┼──────────────┤ │ 9 │泰立富食品 │ 1,061,415 │ ├──┼──────────┼──────────────┤ │ 10 │蔡品紅 │ 6,415,250 │ ├──┼──────────┼──────────────┤ │ 11 │和意食品行 │ 1,190,033 │ ├──┼──────────┼──────────────┤ │ 12 │源益農畜企業 │ 3,245,513 │ ├──┼──────────┼──────────────┤ │ 13 │思牧企業 │ 5,344,583 │ ├──┼──────────┼──────────────┤ │ 14 │台灣雅進 │ 7,715,023 │ ├──┼──────────┼──────────────┤ │ 15 │賴豐喜 │ 16,039,309 │ ├──┼──────────┼──────────────┤ │ 16 │上福公司 │ 6,077,884 │ ├──┼──────────┼──────────────┤ │ 17 │蘇德勝 │ 3,491,908 │ ├──┼──────────┼──────────────┤ │ │ 小 計 │ 104,271,775 │ ├──┼──────────┼──────────────┤ │ │ 總 計 │ 184,015,979 │ └──┴──────────┴──────────────┘ 附表5之2:丁○○等侵占99,323,246元 ┌──┬──────────┬──────────────┐ │編號│ 玉米原料客戶名稱 │ 挪用貨款至私人帳戶金額 │ ├──┼──────────┼──────────────┤ │ 1 │蘇正人 │ 953,871 │ ├──┼──────────┼──────────────┤ │ 2 │高榮通 │ 956,987 │ ├──┼──────────┼──────────────┤ │ 3 │謝勝源 │ 929,220 │ ├──┼──────────┼──────────────┤ │ 4 │洪進成 │ 919,158 │ ├──┼──────────┼──────────────┤ │ 5 │鄭仁福 │ 880,121 │ ├──┼──────────┼──────────────┤ │ 6 │張進和 │ 919,527 │ ├──┼──────────┼──────────────┤ │ 7 │陳安雄(陳順發) │ 931,200 │ ├──┼──────────┼──────────────┤ │ 8 │林清池 │ 934,798 │ ├──┼──────────┼──────────────┤ │ 9 │吳潭水 │ 933,606 │ ├──┼──────────┼──────────────┤ │ 10 │翁榮田 │ 777,195 │ ├──┼──────────┼──────────────┤ │ 11 │蔡文傳 │ 836,967 │ ├──┼──────────┼──────────────┤ │ 12 │黃政隆 │ 821,948 │ ├──┼──────────┼──────────────┤ │ 13 │張國禎 │ 951,894 │ ├──┼──────────┼──────────────┤ │ 14 │黃敏龍 │ 955,368 │ ├──┼──────────┼──────────────┤ │ 15 │顏木喜 │ 876,750 │ ├──┼──────────┼──────────────┤ │ 16 │盧文章 │ 935,040 │ ├──┼──────────┼──────────────┤ │ 17 │李九良 │ 956,415 │ ├──┼──────────┼──────────────┤ │ 18 │曾叮任 │ 930,486 │ ├──┼──────────┼──────────────┤ │ 19 │王慶堂 │ 952,326 │ ├──┼──────────┼──────────────┤ │ 20 │鄭朝信 │ 892,500 │ ├──┼──────────┼──────────────┤ │ 21 │王耀進 │ 905,714 │ ├──┼──────────┼──────────────┤ │ 22 │黃政治 │ 886,416 │ ├──┼──────────┼──────────────┤ │ 23 │陳安雄(陳順發) │ 998,136 │ ├──┼──────────┼──────────────┤ │ 24 │楊清吉 │ 972,895 │ ├──┼──────────┼──────────────┤ │ 25 │黃賢碩 │ 958,185 │ ├──┼──────────┼──────────────┤ │ 26 │蔡秀雄 │ 983,433 │ ├──┼──────────┼──────────────┤ │ 27 │陸進豐 │ 995,291 │ ├──┼──────────┼──────────────┤ │ 28 │蘇吉三 │ 889,380 │ ├──┼──────────┼──────────────┤ │ 29 │蔡振耀 │ 987,266 │ ├──┼──────────┼──────────────┤ │ 30 │鐘清在 │ 972,275 │ ├──┼──────────┼──────────────┤ │ 31 │蘇松其 │ 920,616 │ ├──┼──────────┼──────────────┤ │ 32 │謝萬順 │ 903,125 │ ├──┼──────────┼──────────────┤ │ 33 │蘇武勝 │ 970,798 │ ├──┼──────────┼──────────────┤ │ 34 │黃國祥 │ 821,745 │ ├──┼──────────┼──────────────┤ │ 35 │張秀德 │ 936,014 │ ├──┼──────────┼──────────────┤ │ 36 │歐朝義 │ 950,838 │ ├──┼──────────┼──────────────┤ │ 37 │蘇枝清 │ 1,639,050 │ ├──┼──────────┼──────────────┤ │ 38 │莊清立 │ 1,366,880 │ ├──┼──────────┼──────────────┤ │ 39 │何欽宗 │ 1,280,517 │ ├──┼──────────┼──────────────┤ │ 40 │邱錦榮 │ 500,000 │ ├──┼──────────┼──────────────┤ │ │ 小 計 │ 38,083,951 │ ├──┼──────────┼──────────────┤ │編號│ 食品客戶名稱 │ 挪用貨款至私人帳戶金額 │ ├──┼──────────┼──────────────┤ │ 1 │滋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655,239 │ ├──┼──────────┼──────────────┤ │ 2 │長榮行 │ 2,100,329 │ ├──┼──────────┼──────────────┤ │ 3 │立榮行 │ 2,150,802 │ ├──┼──────────┼──────────────┤ │ 4 │立大食品行 │ 679,632 │ ├──┼──────────┼──────────────┤ │ 5 │黑堡食品有限公司 │ 1,810,583 │ ├──┼──────────┼──────────────┤ │ 6 │立統商行 │ 98,985 │ ├──┼──────────┼──────────────┤ │ 7 │維爾康食品店 │ 375,810 │ ├──┼──────────┼──────────────┤ │ 8 │蘇德勝 │ 625,356 │ ├──┼──────────┼──────────────┤ │ 9 │正益食品行 │ 5,266,106 │ ├──┼──────────┼──────────────┤ │ 10 │林意專 │ 155,544 │ ├──┼──────────┼──────────────┤ │ 11 │吳春生 │ 394,596 │ ├──┼──────────┼──────────────┤ │ 12 │龍記排骨 │ 582,800 │ ├──┼──────────┼──────────────┤ │ 13 │明振商行 │ 12,075 │ ├──┼──────────┼──────────────┤ │ 14 │李景煌 │ 289,560 │ ├──┼──────────┼──────────────┤ │ 15 │立麟商號 │ 4,418,330 │ ├──┼──────────┼──────────────┤ │ 16 │何平和 │ 119,673 │ ├──┼──────────┼──────────────┤ │ 17 │王助雄 │ 55,510 │ ├──┼──────────┼──────────────┤ │ 18 │越欣盛農產企業行 │ 6,480 │ ├──┼──────────┼──────────────┤ │ 19 │億港企業有限公司 │ 305,460 │ ├──┼──────────┼──────────────┤ │ 20 │洪月娥 │ 200,000 │ ├──┼──────────┼──────────────┤ │ 21 │巫東和 │ 3,994,663 │ ├──┼──────────┼──────────────┤ │ 22 │李美靜 │ 185,260 │ ├──┼──────────┼──────────────┤ │ 23 │黃秀惠 │ 13,521 │ ├──┼──────────┼──────────────┤ │ 24 │莊隆志 │ 34,540 │ ├──┼──────────┼──────────────┤ │ 25 │陳武德 │ 49,912 │ ├──┼──────────┼──────────────┤ │ 26 │戴忠義 │ 8,540 │ ├──┼──────────┼──────────────┤ │ 27 │盧武牲 │ 18,292 │ ├──┼──────────┼──────────────┤ │ 28 │陳王雪 │ 10,192 │ ├──┼──────────┼──────────────┤ │ 29 │林志勳 │ 148,652 │ ├──┼──────────┼──────────────┤ │ 30 │現售 │ 242,309 │ ├──┼──────────┼──────────────┤ │ 31 │王瑞郎 │ 352,923 │ ├──┼──────────┼──────────────┤ │ 32 │信益商行 │ 95,346 │ ├──┼──────────┼──────────────┤ │ 33 │郁展投資有限公司 │ 189,000 │ ├──┼──────────┼──────────────┤ │ 34 │方福田 │ 75,303 │ ├──┼──────────┼──────────────┤ │ 35 │石惠卿 │ 2,565,279 │ ├──┼──────────┼──────────────┤ │ 36 │七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850,000 │ ├──┼──────────┼──────────────┤ │ 37 │羅陳寶珍 │ 21,382 │ ├──┼──────────┼──────────────┤ │ 38 │啟榮貿易 │ 5,894,029 │ ├──┼──────────┼──────────────┤ │ 39 │芳益企業公司 │ 7,547,751 │ ├──┼──────────┼──────────────┤ │ 40 │大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 ├──┼──────────┼──────────────┤ │ 41 │天助商行 │ 900,000 │ ├──┼──────────┼──────────────┤ │ 42 │黃素美 │ 15,300 │ ├──┼──────────┼──────────────┤ │ 43 │良仁神經精神醫院 │ 28,748 │ ├──┼──────────┼──────────────┤ │ 44 │正健企業行 │ 309,748 │ ├──┼──────────┼──────────────┤ │ 45 │黃燕庸 │ 743,970 │ ├──┼──────────┼──────────────┤ │ 46 │正港企業有限公司 │ 41,388 │ ├──┼──────────┼──────────────┤ │ 47 │長成食品行 │ 1,671,581 │ ├──┼──────────┼──────────────┤ │ 48 │旅家企業有限公司 │ 358,643 │ ├──┼──────────┼──────────────┤ │ 49 │大發牛肉 │ 2,258,018 │ ├──┼──────────┼──────────────┤ │ 50 │豪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008,788 │ ├──┼──────────┼──────────────┤ │ 51 │張金塗 │ 202,258 │ ├──┼──────────┼──────────────┤ │ 52 │劉姈美 │ 6,588 │ ├──┼──────────┼──────────────┤ │ 53 │陳進興 │ 216,119 │ ├──┼──────────┼──────────────┤ │ 54 │施妙青 │ 118,800 │ ├──┼──────────┼──────────────┤ │ 55 │吳榮士 │ 86,075 │ ├──┼──────────┼──────────────┤ │ 56 │謝宗昌 │ 144,936 │ ├──┼──────────┼──────────────┤ │ 57 │黃國樑 │ 448,770 │ ├──┼──────────┼──────────────┤ │ 58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79,801 │ ├──┼──────────┼──────────────┤ │ │ 小 計 │ 61,239,295 │ ├──┼──────────┼──────────────┤ │ │ 總 計 │ 99,323,246 │ └──┴──────────┴──────────────┘ 附表5 之3 :王素珠等經手交予丁○○侵占00000000元 ┌──┬──────────┬──────────────┐ │編號│ 客 戶 名 稱 │食品部貨款(支票)致私人帳戶│ │ │ │金額 │ ├──┼──────────┼──────────────┤ │ 1 │巫東和 │ │ ├──┼──────────┤ 15,364,811元 │ │ 2 │黑堡食品有限公司 │ │ └──┴──────────┴──────────────┘ 附表6 :丁○○侵占晉業公司款項 51,000,000 元 ┌────────────┬───────────────┐ │晉業公司 │資金流向 │ │中國農民銀行高雄分行帳戶├───────────────┤ │00000000000 │丁○○中國農民銀行高雄分行帳戶│ │ │00000000000 │ ├────┬───────┼────┬──────────┤ │ 日 期 │ 被挪用金額 │ 日 期 │ 轉 入 金 額 │ ├────┼───────┼────┼──────────┤ │87.12.31│ 10,000,000 │87.12.31│ 9,000,000 │ │ │ ├────┼──────────┤ ├────┼───────┤87.12.31│ 9,000,000 │ │87.12.31│ 16,000,000 ├────┼──────────┤ │ │ │87.12.31│ 8,000,000 │ ├────┼───────┼────┼──────────┤ │88.04.15│ 10,000,000 │87.04.15│ 5,000,000 │ │ │ ├────┼──────────┤ │ │ │87.04.15│ 5,000,000 │ ├────┼───────┼────┼──────────┤ │88.04.15│ 15,000,000 │87.04.15│ 9,000,000 │ │ │ ├────┼──────────┤ │ │ │87.04.15│ 6,000,000 │ ├────┼───────┼────┼──────────┤ │ 合 計 │ 51,000,000 │ │ 51,000,000 │ └────┴───────┴────┴──────────┘ 附表7 之1 :乙○○名義借據遭飼料客戶主張抵沖保證金 16,696,337元 ┌──┬────────┬───────┬──────┬──────┐ │編號│ 客 戶 名 稱 │貨款抵沖保證金│貨款抵沖利息│ 小 計 │ ├──┼────────┼───────┼──────┼──────┤ │ 1 │黃煌麟 │ 559,000│ 28,440│ 587,440│ ├──┼────────┼───────┼──────┼──────┤ │ 2 │陳雙富(田樹華) │ 1,000,000│ 24,000│ 1,024,000│ ├──┼────────┼───────┼──────┼──────┤ │ 3 │吳信雄 │ 0│ 3,600│ 3,600│ ├──┼────────┼───────┼──────┼──────┤ │ 4 │歐陽金萬 │ 0│ 12,000│ 12,000│ ├──┼────────┼───────┼──────┼──────┤ │ 5 │陳清山 │ 108,083│ 8,294│ 116,377│ ├──┼────────┼───────┼──────┼──────┤ │ 6 │文東有(文先潭) │ 465,0820│ 48,000│ 513,082│ ├──┼────────┼───────┼──────┼──────┤ │ 7 │張宏璋 │ 427,672│ 5,775│ 433,447│ ├──┼────────┼───────┼──────┼──────┤ │ 8 │蘇枝清 │ 0│ 54,000│ 54,000│ ├──┼────────┼───────┼──────┼──────┤ │ 9 │莊清立 │ 0│ 72,000│ 72,000│ ├──┼────────┼───────┼──────┼──────┤ │ 10 │謝清遺 │ 500,000│ 12,000│ 512,000│ ├──┼────────┼───────┼──────┼──────┤ │ 11 │林清富 │ 500,000│ 23,400│ 523,400│ ├──┼────────┼───────┼──────┼──────┤ │ 12 │王久城 │ 500,000│ 12,000│ 512,000│ ├──┼────────┼───────┼──────┼──────┤ │ 13 │李平長 │ 281,000│ 0│ 281,000│ ├──┼────────┼───────┼──────┼──────┤ │ 14 │王明正 │ 1,000,000│ 48,000│ 1,048,000│ ├──┼────────┼───────┼──────┼──────┤ │ 15 │陳英琪 │ 72,438│ 65,062│ 137,500│ ├──┼────────┼───────┼──────┼──────┤ │ 16 │張天河 │ 1,500,000│ 36,000│ 1,536,000│ ├──┼────────┼───────┼──────┼──────┤ │ 17 │曾耀宏 │ 133,383│ 1,617│ 135,000│ ├──┼────────┼───────┼──────┼──────┤ │ 18 │呂淵煌 │ 0│ 7,200│ 7,200│ ├──┼────────┼───────┼──────┼──────┤ │ 19 │甲○○ │ 0│ 66,000│ 66,000│ ├──┼────────┼───────┼──────┼──────┤ │ 20 │黃景輝 │ 0│ 24,000│ 24,000│ ├──┼────────┼───────┼──────┼──────┤ │ 21 │余耀池 │ 300,000│ 375│ 300,375│ ├──┼────────┼───────┼──────┼──────┤ │ 22 │黃朝和(劉水坡) │ 1,000,000│ 16,290│ 1,016,290│ ├──┼────────┼───────┼──────┼──────┤ │ 23 │詹正東(東發行) │ 750,000│ 16,500│ 766,500│ ├──┼────────┼───────┼──────┼──────┤ │ 24 │李玉璋 │ 0│ 7,200│ 7,200│ ├──┼────────┼───────┼──────┼──────┤ │ 25 │蘇有育 │ 0│ 7,200│ 7,200│ ├──┼────────┼───────┼──────┼──────┤ │ 26 │陳哲榮 │ 0│ 36,000│ 36,000│ ├──┼────────┼───────┼──────┼──────┤ │ 27 │黃安全 │ 580,700│ 52,289│ 632,989│ ├──┼────────┼───────┼──────┼──────┤ │ 28 │王清順 │ 259,884│ 7,716│ 267,600│ ├──┼────────┼───────┼──────┼──────┤ │ 29 │楊炳芳 │ 300,000│ 12,425│ 312,425│ ├──┼────────┼───────┼──────┼──────┤ │ 30 │謝明成 │ 1,500,000│ 48,000│ 1,548,000│ ├──┼────────┼───────┼──────┼──────┤ │ 31 │陳再 │ 180,147│ 725,657│ 2,525,084│ ├──┼────────┼───────┼──────┼──────┤ │ 32 │裕豐行 │ 500,000│ 5,268│ 505,268│ ├──┼────────┼───────┼──────┼──────┤ │ 33 │黃茂成 │ 450,000│ 11,040│ 461,040│ ├──┼────────┼───────┼──────┼──────┤ │ 34 │吳瑞泰 │ 100,000│ 3,600│ 103,600│ ├──┼────────┼───────┼──────┼──────┤ │ 35 │蘇正直 │ 500,000│ 24,000│ 524,000│ ├──┼────────┼───────┼──────┼──────┤ │ 36 │林上得 │ 0│ 84,000│ 84,000│ ├──┼────────┼───────┼──────┼──────┤ │合計│ │ 15,087,389│ 1,608,948│ 16,696,337│ └──┴────────┴───────┴──────┴──────┘ 附表7 之2 :乙○○名義之借據遭飼料客戶主張抵沖保證金 33,963,916元 ┌──┬────────┬───────┬──────┬──────┐ │編號│ 客 戶 名 稱 │貨款抵沖保證金│貨款抵沖利息│ 小 計 │ ├──┼────────┼───────┼──────┼──────┤ │ 1 │黃煌麟 │ 0│ 60,000│ 60,000│ ├──┼────────┼───────┼──────┼──────┤ │ 2 │林長青 │ 200,000│ 9,726│ 209,726│ ├──┼────────┼───────┼──────┼──────┤ │ 3 │陳雙富(田樹華) │ 2,000,000│ 48,000│ 2,048,000│ ├──┼────────┼───────┼──────┼──────┤ │ 4 │陳辜斌 │ 1,000,000│ 0│ 1,000,000│ ├──┼────────┼───────┼──────┼──────┤ │ 5 │鍾昭琴 │ 1,000,000│ 0│ 1,000,000│ ├──┼────────┼───────┼──────┼──────┤ │ 6 │吳信雄 │ 0│ 18,000│ 18,000│ ├──┼────────┼───────┼──────┼──────┤ │ 7 │歐陽金萬 │ 0│ 48,000│ 48,000│ ├──┼────────┼───────┼──────┼──────┤ │ 8 │顏啟仁 │ 2,857,228│ 0│ 2,857,228│ ├──┼────────┼───────┼──────┼──────┤ │ 9 │陳清山 │ 34,639│ 76,800│ 111,439│ ├──┼────────┼───────┼──────┼──────┤ │ 10 │陳春正 │ 400,000│ 0│ 400,000│ ├──┼────────┼───────┼──────┼──────┤ │ 11 │文東有(文先潭) │ 800,000│ 109,200│ 909,200│ ├──┼────────┼───────┼──────┼──────┤ │ 12 │張宏璋 │ 1,425,425│ 44,637│ 1,470,062│ ├──┼────────┼───────┼──────┼──────┤ │ 13 │蘇枝清 │ 1,000,000│ 72,000│ 1,072,000│ ├──┼────────┼───────┼──────┼──────┤ │ 14 │莊清立 │ 1,247,034│ 120,000│ 1,367,034│ ├──┼────────┼───────┼──────┼──────┤ │ 15 │謝清遺 │ 0│ 24,000│ 24,000│ ├──┼────────┼───────┼──────┼──────┤ │ 16 │林清富 │ 1,500,000│ 30,000│ 1,530,000│ ├──┼────────┼───────┼──────┼──────┤ │ 17 │王久城 │ 2,500,000│ 60,000│ 2,560,000│ ├──┼────────┼───────┼──────┼──────┤ │ 18 │李平長 │ 2,719,000│ 126,000│ 2,845,000│ ├──┼────────┼───────┼──────┼──────┤ │ 19 │王明正 │ 500,000│ 180,000│ 680,000│ ├──┼────────┼───────┼──────┼──────┤ │ 20 │曾國源 │ 159,790│ 0│ 159,790│ ├──┼────────┼───────┼──────┼──────┤ │ 21 │陳英琪 │ 170,960│ 0│ 170,960│ ├──┼────────┼───────┼──────┼──────┤ │ 22 │張天河 │ 0│ 72,000│ 72,000│ ├──┼────────┼───────┼──────┼──────┤ │ 23 │曾耀宏 │ 365,283│ 25,317│ 390,600│ ├──┼────────┼───────┼──────┼──────┤ │ 24 │呂淵煌 │ 0│ 14,400│ 14,400│ ├──┼────────┼───────┼──────┼──────┤ │ 25 │甲○○ │ 0│ 54,000│ 54,000│ ├──┼────────┼───────┼──────┼──────┤ │ 26 │黃景輝 │ 0│ 24,000│ 24,000│ ├──┼────────┼───────┼──────┼──────┤ │ 27 │余耀池 │ 300,000│ 14,000│ 314,400│ ├──┼────────┼───────┼──────┼──────┤ │ 28 │黃朝和(劉水坡) │ 2,861,485│ 492,835│ 3,354,320│ ├──┼────────┼───────┼──────┼──────┤ │ 29 │詹正東(東發行) │ 0│ 60,000│ 60,000│ ├──┼────────┼───────┼──────┼──────┤ │ 30 │李玉璋 │ 0│ 18,000│ 18,000│ ├──┼────────┼───────┼──────┼──────┤ │ 31 │蘇有育 │ 300,000│ 12,000│ 312,000│ ├──┼────────┼───────┼──────┼──────┤ │ 32 │陳哲榮 │ 0│ 72,000│ 72,000│ ├──┼────────┼───────┼──────┼──────┤ │ 33 │黃安全 │ 1,219,300│ 33,697│ 1,252,997│ ├──┼────────┼───────┼──────┼──────┤ │ 34 │王清順 │ 0│ 18,000│ 18,000│ ├──┼────────┼───────┼──────┼──────┤ │ 35 │楊炳芳 │ 0│ 14,000│ 14,400│ ├──┼────────┼───────┼──────┼──────┤ │ 36 │吳有利 │ 1,000,000│ 0│ 1,000,000│ ├──┼────────┼───────┼──────┼──────┤ │ 37 │謝明成 │ 0│ 96,000│ 96,000│ ├──┼────────┼───────┼──────┼──────┤ │ 38 │陳再 │ 0│ 672,000│ 672,000│ ├──┼────────┼───────┼──────┼──────┤ │ 39 │蘇世凱 │ 1,091,175│ 1,450,851│ 2,542,026│ ├──┼────────┼───────┼──────┼──────┤ │ 40 │廖進發 │ 3,069,134│ 0│ 3,069,134│ ├──┼────────┼───────┼──────┼──────┤ │ 41 │裕豐行 │ 0│ 24,000│ 24,000│ ├──┼────────┼───────┼──────┼──────┤ │ 42 │黃茂成 │ 0│ 24,000│ 24,000│ ├──┼────────┼───────┼──────┼──────┤ │ 43 │吳瑞泰 │ 0│ 1,200│ 1,200│ ├──┼────────┼───────┼──────┼──────┤ │ 44 │蘇正直 │ 0│ 24,000│ 24,000│ ├──┼────────┼───────┼──────┼──────┤ │合計│ │ 29,720,453│ 4,243,463│ 33,963,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