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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1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郭雅美江泰章莊崑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一)字第2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宙○○
選任辯護人
許再定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上訴人
即被告
N○○
上訴人
即被告
申○○
即被告
上訴人
即被告
午○○
即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尤挹華律師
5號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

訴字第2361號中華民國93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941 、13255 號,及追加

起訴:92年度偵字第22585 號、93年度偵字第2972號,暨移送併

案:92年度偵字第22584 號、93年度偵字第297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後,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宙○○、戊○○、N○○、申○○、午○○部分撤銷。

宙○○共同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伍至拾所示之物(除附表伍編號拾所示之鐘錶等物、編號拾壹所示之現金、附表陸編號壹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附表拾編號參之現金、行動電話之SIM 卡外),及附表拾壹所示之物(除編號壹所示之定時器、編號貳所示之電風扇、編號柒、捌、玖、拾所示之汽車及拾壹、拾貳、拾叁行動電話之SIM 卡外)均沒收;附表壹至參所示之財物(含附表伍編號拾壹所示之新台幣叁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元及附表拾編號參所示之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應發還如附表壹至參所示之人。

戊○○共同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伍至拾所示之物(除附表伍編號拾所示之鐘錶等物、編號拾壹所示之現金、附表陸編號壹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附表拾編號參所示之現金、行動電話之SIM 卡外),及附表拾壹所示之物(除編號壹所示之定時器、編號貳所示之電風扇、編號柒、捌、玖、拾之汽車及拾壹、拾貳、拾叁行動電話之SIM 卡外)均沒收;附表壹至參所示之財物(含附表伍編號拾壹所示之新台幣叁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元及附表拾編號參所示之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應發還如附表壹至參所示之人。

N○○、申○○、午○○共同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伍至拾所示之物(除附表伍編號拾所示之鐘錶等物、編號拾壹所示之現金、附表陸編號壹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附表拾編號參所示現金、行動電話之SIM 卡外),及附表拾壹所示之物(除編號壹所示之定時器、編號貳所示之電風扇、編號柒、捌、玖、拾之汽車及拾壹、拾

貳、拾叁行動電話之SIM 卡外)均沒收;附表壹至參所示之財物(含附表伍編號拾壹所示之新台幣叁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元及附表拾編號參所示之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應發還如附表壹至參所示之人。

事實

一、緣有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大哥」(或「老大」)、「阿賢」、「阿敏」、「阿源」、「阿郎」、「南陳」、「陳仔」、「林仔」、「王仔」以及丑○○(綽號「江仔」,未據起訴)、賴世榮等成年人,自民國92年1 月間某日起,共組詐騙集團,共同以「假退稅、真詐財」方式,假冒「國稅局」名義向不特定民眾詐騙取財,而賴以維生。宙○○則於92年3 月2 日,賴世鴻於同年3 月底某日,戊○○及陳進重於同年4 月間某日,G○○於同年4 月15日,申○○於同年5 月29 日 ,N○○於同年6 月3 日,午○○於同年6 月初某日,均先後受僱任職於該詐騙集團,而共同基於以洗錢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從事為該詐騙集團掩飾詐騙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宙○○負責與大陸地區綽號「大哥」者及其他成員聯繫溝通、招募新成員、集中保管透過人頭帳戶之洗錢犯罪所得款項、發放大陸地區成員薪資等工作,而賴世鴻、戊○○、G○○、陳進重、申○○、N○○、午○○(賴世鴻、G○○、陳進重己經判決確定)等7 人,則分別負責至快遞公司提領人頭帳戶之存摺簿、提款卡、印章以及以人頭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等物品,並以上開行動電話與大陸地區成員聯繫,依該集團在大陸地區之成員之指示至人頭帳戶,提領詐騙集團向如附表所示之人詐騙所得之財物。該詐騙集團行騙方式係由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在大陸地區指示該集團之其他成員,透過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申設市內電話及免付費專線,利用電話轉接裝置,將之轉接到有償收購之人頭行動電話,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其他不詳時間,偽以國稅局人員之名義,以電話向附表一所示之巳○○等36人及附表二、三所示之其他不詳姓名之民眾,佯稱:有退稅款可退稅,且是辦理退稅的最後一天,請速撥打門號為0000000000及(02)00000000等電話,由專人辦理退款事宜云云,致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民眾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均依指示撥打上開電話,並依電話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款項,合計新台幣(下同)6 千7百65萬818 元,分別匯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中,而戊○○、申○○、N○○、午○○則與賴世鴻、G○○、陳進重等7 人,以在快遞公司提領之人頭行動電話與該集團在大陸地區之成員取得聯繫,並依大陸地區成員之指示,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至各不詳地點之提款機,自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足以掩飾該詐騙集團詐欺所得財物之人頭帳戶內,將前揭匯入之款項予以提領,掩飾詐騙集團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予洗錢,而前開洗錢所得之款項,均交由賴世鴻集中保管後,再行轉交予宙○○,而宙○○自該洗錢所得中,扣除發放予賴世鴻、戊○○、G○○、陳進重、申○○、N○○、午○○等7 人之薪資(每星期約2 、3 萬元不等之薪資)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指示賴世鴻、陳進重、G○○、戊○○、申○○等人,將該洗錢所得之財物,再行匯入許秀滿及呂王上招等人頭帳戶內,予以洗錢而掩飾詐欺集團詐欺犯罪之所得財物,並均恃上開報酬收入以維生,以之為業。嗣因被害人數眾多,經警循線追查,而於92年6 月17 日20 時30分許起,分別在彰化縣員林鎮○○路28號、彰化縣員林鎮○○路147 號、彰化縣埔心鄉○○路○ 段199 號、彰化縣北斗鎮地○路202 巷23號、彰化縣大村鄉南勢巷3之13 號 、彰化縣社頭鄉○○村○○路○ 段788 巷65號、彰化縣員林鎮○○路103 巷95號、彰化縣社頭鄉○○路○ 段419 巷6號 、彰化縣員林鎮○○路176 號3 樓、台北縣板橋市○○○路26號10樓之8 等地執行搜索,並扣得宙○○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如附表五至九、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品,以及與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物品。當晚陳進重、申○○2 人聞訊逃逸,迄92年6 月23日下午,陳進重及申○○始攜帶92年6 月17日所提領之犯罪所得贓款共計46萬6 千7 百元、郵局人頭帳戶提款卡3 張及郵局人頭存摺1 本(詳如附表十所示)出面投案而遭逮捕。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及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共同被告陳進重之警訊筆錄雖為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死亡者。‧‧‧」。蓋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既以刑事訴訟法第229 條至231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具有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等職權,若其等所作之筆錄毫無例外地全無證據能力,亦非所宜。再者,如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而於審判程序中,發生事實上無從為直接審理之原因時,仍不承認該陳述之證據適格,即有違背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此為司法院於92年2 月6 日刑事訴訴法修正條文中所為之說明。查證人即共犯陳進重於93年10月22日死亡(附本院上訴卷㈡),即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業已死亡,於實際上已無從由本院傳喚陳進重到庭接受被告等人之詰問。然就證人陳進重於警訊中之供陳觀之,非惟其與共犯申○○一同到案向警方說明,並提出贓款46萬6 千7 百元及郵局之存簿及提款卡等人頭帳戶等資料,其於偵查中及地院審理時均亦承認犯行,核與一同到案之共犯申○○及其他共犯所述情節亦大致相符。因此,陳進重於警訊中所為之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自得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等及其等之辯護人、檢察官對於附表所示被害人巳○○等36人之警訊筆錄及證人閻婉容之警詢筆錄,同意作為證據,經本院審理時記明筆錄,本院審酌該些被害人及證人於警詢時,警方人員製作筆錄時,其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不法取得之情況,作為證據認為適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得為證據。又共同被告等人於警詢時之筆錄,原則上依法無證據能力,但被告等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此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而未於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視為同意共同被告警詢筆錄得為證據,均先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宙○○、戊○○、N○○、午○○、申○○固均坦承於上揭時間,加入綽號「大哥」所組成之詐騙集團,負責上揭掩飾詐騙集團詐欺所得財物之洗錢犯罪事實不諱,均僅辯稱並不知所為係構成洗錢犯罪行為等語。

二、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共同被告G○○迭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稱:我自92年4 月15日由宙○○引進而參加該假冒國稅局名義詐騙之集團,從事退稅詐欺之工作,集團負責人為被告宙○○,我則負責至快遞公司領取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後,負責提領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並將提領之款項,依被告宙○○之指示匯至其他帳戶等語不諱(見警卷第43頁、偵卷第92年度偵字第12941 號卷92年6 月18日偵訊筆錄),G○○並於本院審理具結證稱:是宙○○介紹我進入該詐騙集團,有關提領款洗錢之流程是宙○○指導我的,有大陸的人以電話指將在台灣領到的錢都交給宙○○,宙○○交代我將錢轉匯到大陸去等語(本院卷第25至27頁),核與被告宙○○自承稱:「我負責收錢集中,把錢在1 個星期後與大陸地區老闆結帳,並依指示叫賴世鴻等人分批匯入大陸地區老闆指定帳戶。」等語(見同上偵查卷92年6 月26日偵訊筆錄),共同被告賴世鴻供稱:「我於今年3 月底開始加入‧‧‧『阿倫』G○○、、『阿旭』戊○○、『阿勇』陳進重、『阿哲』N○○、『阿龍』申○○、『生仔』午○○等人將領取的現金交給我,我再將錢交給宙○○‧‧‧我的薪水是宙○○發的。」、「(你們詐欺集團臺灣地區部分是由何人主持?)據我所知是最上面的是『小皮』宙○○。」、「我們都是拿提款卡到各地提款機提領現金。」、「我每天將錢交給『小皮』宙○○。我本身每天領新台幣3 千元,直接從我們提領的錢抽出。」等語(見警卷第19頁至第22頁),被告戊○○供稱:「我92年4 月初進入該集團,是宙○○介紹我進去的。」(見原審93年4 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我們把所領的錢交給賴世鴻,賴世鴻再將錢交給宙○○。」、「領錢的薪水是1 天新台幣2 千元。」等語(見警卷第32 頁 至第34頁),被告N○○供稱:「我從今年端午節前1 天(即92年6 月3 日)開始從事退稅詐欺案。我是由宙○○介紹進入該集團。我負責查詢餘額及領款工作。」等語(見警卷第69頁),共同被告陳進重供稱:「於92年4 月時宙○○要我加入‧‧‧領來的錢會一直累積到六、七點下班時回到集合地點交給賴世鴻,賴世鴻說他會再交給宙○○。」、「我1 星期2 萬元。」、「宙○○會帶現金,看我們在那裡就會帶著寫好人頭帳戶的字條叫我們用自己的名字將現金匯入該帳戶,我有匯到高新銀行呂王上招。」(見同上偵查卷92年6 月23日偵訊筆錄)、「我負責提領贓款,並聽從宙○○指示匯錢一、二百萬不等現金至某帳戶、聯絡買帳戶、領帳戶等工作。」、「我們都聽宙○○的指示,宙○○是直接和大陸那邊聯。」、「據我所知是打電話給被害人騙稱有一筆退稅款,然後叫被害人去提款機操作,然後趁被害人於提款機操作時將錢轉入人頭帳戶內。」等語(見警卷第73頁至第79頁),被告申○○陳稱:「我於92年5 月29日因為沒有工作時,陳進重介紹加入的,我加入時由戊○○教我,後來就安排我與賴世鴻、G○○同一組,我沒有領過快遞,其他工作內容與陳進重相同。」、「我1 星期2 萬元」、「我只有受賴世鴻指示到華南銀行用我的名字匯過,帳號名稱我忘記了。」等語(見同上偵查卷92年6 月23日偵訊筆錄)、「是宙○○叫我去提領,提領之後再交給賴世鴻。」、「我於92年5 月29日由陳進重介紹進去開始為宙○○工作。我負責提領現金,當時我覺得這個工作不是很正當。」、「(你們詐欺集團負責人(首腦)為何人?)老闆宙○○。」等語(見警卷第92至第96頁),被告午○○供稱:「我從92年6 月初進入該集團,是賴世鴻介紹我進去‧‧‧我做了第二天就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見原審卷93年4 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等語相符,並經附表一所示之巳○○等36位被害人以及證人即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閻婉容證述被詐欺匯款之被害情節明確在卷(見警卷第121 頁以下、第110 頁、第111 頁),復有存摺影本5 份(見警卷第127 頁、第141 頁、第147 頁、第15 0頁、第180 頁)、轉帳明細表8 份(見警卷第259 頁、第262 頁、第267 頁、第273 頁、第280 頁、第283 頁、第285 頁、第304 頁)、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5紙(見警卷第19頁、第208 頁至第211 頁)、台北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7 紙(見警卷第144 頁、第318 頁至第32 0頁)、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5 紙(見警卷第157 頁、第192 頁)、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紙(見警卷第124 頁、第199 頁)、郵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4 紙(見警卷第131 頁、第137 頁)、聯邦銀行交易明細表2 紙(見警卷第193 頁)、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見警卷第154 頁、第190 頁)、誠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見警卷第198 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臨時對帳查詢單1 份(見警卷第174 頁)、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對帳單1 份(見警卷第189 頁)、被害人K○○存戶交易明細表1 份(見警卷第181 頁)、被害人庚○○之對帳單1 份(見警卷第195 頁至第196 頁)、被害人O○○受騙過程及轉出明細表1 份(見警卷第184 之1 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3 份(見警卷第176 頁、第221 頁、第263 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見警卷第217 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2 份(見警卷第186 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份(見警卷第206 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刑事案件報告單1 份(見警卷第184 頁)、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份(見警卷第232 頁)、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卷第257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呈報1 份(見警卷第200 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見警卷第201 頁)、客戶歷史交易查詢清單14紙、三信商業銀行92年7 月29日三信銀管字第1469號函檢附M○○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見警卷第261 頁)、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92年6 月25日恆警刑字第0920004898號函(見警卷第264 頁)、泛亞商業銀行忠孝分行92年7月31日泛忠發字第1219號函檢附黃○○開戶資料(見警卷第265 頁)、臺灣銀行信義分行92年7 月22日信義營字第09200045301 號函檢附丙○○存款資料(見警卷第27頁)、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行92年7 月21日聯公館字第0089號函檢附C○○開戶基本資料(見警卷第303 頁)在卷可稽,此外,尚有附表五至十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金融機構存摺簿、提款卡、現金3百18萬6 千6 百元、46萬6 千7 百元等物品扣案足憑,被告宙○○、戊○○、申○○、N○○、午○○等5 人上揭共同以掩飾他人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罪為常業之犯行,已堪認定。

(二)另附表二所示之2 千1 百75萬7 千288 元(已扣除與附表一重複計算之4 百30萬6 千465 元)以及附表三所示之3千2 百50萬1 千128 元(已扣除與附表一編號15重複計算之2 百37萬6 千132 元),雖未經被害人出面指認,然上開匯款金額均係匯入上訴人即被告宙○○等5 人及已判決確定之共同被告G○○等3 人曾持有或現持有之人頭帳戶中(詳如附表二至三備註欄所示),而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確係被告宙○○等5 人及已判決確定之共同被告G○○等3 人用以提領詐騙集團所詐得款項之用,除據被告宙○○等5 人及已判決確定之共同被告G○○等3 人供明在卷外,亦可由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該集團詐騙之款項亦曾匯入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內(其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2 、8 至10、29、31、33至34、37、46以及附表三編號18備註欄所示)之情形以觀,足認附表二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已遭該集團用以充作詐騙被害人款項之匯款帳戶,是上開人頭帳戶內之不詳人士匯款,應均屬該詐騙集團之以上開方法向被害人詐騙所得甚明。且匯入上開人頭帳戶之金額均於匯款當日或翌日,即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亦有附表二所示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共96份(見警卷第615 頁至第820 頁)及附表三編號1 至13、編號15至19 、 編號21、編號23至51、編號53至54、編號56至60所示之銀行帳戶明細表共55份(見警卷第822 頁至第1026頁)在卷可佐,並有附表六編號3 所示之郵局存簿46本、編號4銀 行存簿53本以及附表九編號1 存摺簿10本扣案可憑,上開匯款金額若係一般人以金融機關帳戶存提款之用而非該詐騙集團之向各被害人詐欺所得,則依常態該帳戶之持有人又豈需急於匯入之1 、2 日內將帳戶內之款項領提一空?由此益證附表二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之上開匯款金額,均屬該詐騙集團之向被害人詐騙所得款項無疑。

(三)被告戊○○、N○○與共同被告陳進重、G○○均是由被告宙○○引進而加入該詐騙集團,除據被告戊○○、N○○與共同被告G○○、陳進重分別在偵審中供承甚明外(見同上偵查卷92年6 月18日偵訊筆錄、原審卷93年4 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警卷第69頁、同上偵查卷92年6 月23日偵訊筆錄、本院卷第26頁),亦為被告宙○○所不否認。而本件被告戊○○、、申○○、N○○、午○○與共同被告賴世鴻、G○○、陳進重等7 人均係聽從被告宙○○之指示,將提領之款項匯至被告宙○○所指定之帳戶,並由被告宙○○核發薪資等情,亦經共同被告賴世鴻、G○○、陳進重等人3 人分別供稱:「我的薪水是宙○○發的。」、「(你們詐欺集團臺灣地區部份是由何人主持?)據我所知最上面的是『小皮』宙○○。」(見警卷第20 頁)、「(戊○○、午○○的薪水如何計算?)我不知道,因為都是宙○○發給他們的。」、「我都有聽到賴世鴻會向宙○○報告今天收了多少。」、「宙○○再寫字條拿給各組去匯給他指定的帳戶。」(見同上偵查卷92年6 月18日偵訊筆錄)、「我們都聽宙○○的指示,宙○○是直接和大陸那邊聯絡。」(見警卷第76頁)等語明確,是被告宙○○不僅負責招募新成員從事提領款項洗錢之事務,更負責與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聯繫溝通、發放其餘被告之工作薪資、集中保管提領之款項、指示將提領之款項匯入特定帳戶等業務,且其餘被告等7 人亦均聽從被告宙○○之指示行事,足認被告宙○○應係為該詐騙集團在臺灣地區以上開不法方式匯款、提領款而洗錢之負責人,應屬無疑,其辯稱:台灣地區是一位叫「丑○○」,及一位叫「阿賢」者才是主謀負責人,我並非主謀或負責人等語,顯與事實不符,自不可採,被告宙○○之選任辯護人請求傳訊丑○○到庭,惟經本院依辯護人陳報地址傳訊,傳票無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可稽,且被告宙○○在本件洗錢犯行中所居之地位事實已甚明確,並無再予傳訊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前述之詐騙集團自92年4 月間起至本案查獲時止,以上開詐騙方法施詐,已知被害人計有36 人 (詳如附表一所示),而詐騙金額則高達6 千7 百65萬818 元(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已如前述,顯見該詐騙集團係以詐欺為常業,而被告宙○○、戊○○、申○○、N○○、午○○等5 人既然加入該詐騙集團,並已知悉所匯、提領之款項均係被害人因遭詐騙而被害所匯入之款項,仍負責該詐騙集團在臺灣地區詐騙所得財物之提領、保管、匯出業務,顯有以為該詐騙集團掩飾詐欺犯罪所得財物,恃洗錢賺取酬勞以資為生,並以為常業之意,至於被告是否另有其他職業,參照前揭判例意旨,要與判斷被告宙○○等5 人是否為常業洗錢犯罪無涉。

(五)按洗錢防制法第1 條規定:「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洗錢者利用各種管道漂白非法所得之洗錢行為,掩飾其犯罪事實,逃避或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以遏阻洗錢者享受其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其保護之法益係國家對於重大犯罪之訴追及處罰權;洗錢防制法第2 條明定:「洗錢」之定義為:「㈠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㈡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並於同法第3條第1 項列舉「重大犯罪」之範圍;行為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必當然成立洗錢罪,而須上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且行為人基於逃避或妨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並有為逃避或妨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始克相當,而洗錢防制法第2 條規定之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必均為贓物,其中屬於贓物之性質者,若有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者,洗錢罪固為刑法贓物罪之特別法,惟未具贓物之性質者,自無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可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宙○○、戊○○、申○○、N○○、午○○等5 人,於被害人依該集團之指示,而將遭詐騙之款項,匯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隨即於當日或翌日即為被告等7 人提領一空等情,除有附表二所示郵局帳戶易交明細共96份(見警卷第615 頁至第820 頁)及附表三編號1 至13、編號15至19、編號21、編號23至51、編號53至54、編號56至60所示之銀行帳戶明細表共55份(見警卷第822 頁至第1026頁)附卷可考外,並有附表六編號3 所示之郵局存簿46本、附表六編號4 所示之銀行存簿53本以及附表九編號1 所示之存摺簿10本扣案可憑,堪予認定。而該詐騙集團之所以使用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其目的在於隱瞞詐騙款項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以避免該集團之成員身分曝光,而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一旦遭該集團之成員自前開人頭帳戶予以提領出來,不僅將造成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更足以規避檢警機關之查緝,而達到掩飾、確保因該詐騙集團常業詐欺所得財物之目的,而類此使用人頭帳戶向一般不特定民眾詐騙,以逃避國家之追訴與處罰,在社會上層出不窮,新聞媒體亦多所報導,而為一般生活所能認知之事項,以被告宙○○等5 人從事右揭行為,均以綽號相互稱呼,避免在同一自動櫃員機滯留過久,顯見被告等5 人在從事提領款項行為時,均熟知如何避免暴露自己之身分,自無法對於將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自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提領出來,目的在於掩飾該集團之常業詐欺所得,以逃避檢警機關之追查等情諉為不知,從而被告宙○○、戊○○、申○○、N○○、午○○等5 人辯稱:自該人頭帳戶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並非洗錢行為,且其等主觀上並無洗錢之認識等語,均無足採信。被告宙○○等5 人均反覆以同種類之自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款項、保管提領款項、依指示匯出提領款項之洗錢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參照前述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意旨,被告等5 人顯有以犯洗錢罪為常業,並恃以維生甚明。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宙○○、戊○○、N○○、申○○、午○○等5 人上揭常業洗錢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宙○○、戊○○、申○○、N○○、午○○等5 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2 項之以洗錢為常業罪。按民國85年10月23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 條規定:「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同法第9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洗錢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5條規定,自公布後6 個月即86年4 月23日施行。嗣該條文於92年2 月6 日,第2 條經修正為:「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或財產上利益者。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同法第9 條修正為:「犯第2 條第1款 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第2 條第2 款之罪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且依同法第15條規定,自公布後6 個月即92年8 月6 日施行。又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503 號 判決要旨:「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從新從輕規定,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原則,若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裁判前法律(包括行為時法與中間法)為例外,且比較裁判時法、中間法及行為時法,應就各該法之有關罪刑綜合比較,而非僅以其法定刑之輕重予以比較;又犯罪構成要件因法律之修正致有變更,依修正後之法律,其適用之範圍較諸舊法嚴謹,必其行為同時符合修正前、後之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始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適用問題」。被告宙○○、戊○○、申○○、N○○、午○○等5 人之行為期間係自92年3 月底某日起,至同年6 月17日止,均在92年8 月6 日洗錢防制法之新法尚未有效施行前,而被告等7 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罪刑、洗錢之態樣既然已有變更,自應比較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後之規定。本案被告等5 人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與其他共犯間有犯意聯絡,彼此分工合作,顯有行為分擔,由綽號「大哥」之男子在大陸地區指示該集團之其他成員,以電話向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詐騙有退稅款可退稅,而由被告等5 人負責至快遞公司提領人頭帳戶之存摺簿、提款卡、印章,依指示至人頭帳戶,提領詐得財物,再將提領之詐得財物,於扣除其等薪資及必要費用後,再匯入許秀滿及呂王上招等人頭帳戶內,予以洗錢,自屬「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即同時構成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及修正後第2 條第1 款之構成要件。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2 項之規定:「洗錢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第9 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規定:「犯第2 條第1 款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前之法律明顯有利於被告,而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2 項之規定論處,公訴人引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3 項,容有誤會,先此敘明。另被告宙○○、戊○○、申○○、N○○、午○○等人,依該集團在大陸地區之成員之指示,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自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將被害人遭該集團詐騙之款項予以提領,即足以產生掩飾該集團常業詐欺所得之效果,而構成常業洗錢罪,則被告宙○○自該洗錢所得中,扣除發放予其餘被告(包括已死亡經判決不受理確定之陳進重)之薪資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指示共同被告賴世鴻、陳進重、G○○及戊○○及申○○等5 人,將該洗錢所得之財物,再行匯入許秀滿及呂王上招等人帳戶之洗錢行為,為該常業洗錢犯行之一部分,並不發生連續犯之問題,併此敘明。被告宙○○等5人 與G○○、賴世鴻、陳進重及該集團綽號「大哥」、「阿賢」、「阿敏」、「阿源」、「阿郎」、「南陳」、「陳仔」、「林仔」、「王仔」等不詳姓名者以及丑○○、賴世榮等其他成員間,就前揭以洗錢為常業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常業犯乃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之而成立,法律上已認為一罪,縱有多次洗錢行為,或所侵害法益不同,亦不生合併論罪之問題,而為單一的刑罰權客體,是移送併案審理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共1 千3 百34萬2 千5 百55元之犯罪事實(92年度偵字第22584 號、93年度偵字第2971號),以及附表二至三所示之受詐騙金額,雖未經起訴書敘及,然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及以洗錢為常業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又被告宙○○、戊○○、申○○、N○○、午○○等人雖均矢口否認知悉其所為乃洗錢犯罪行為,但其等均已將己身所犯之犯行情節,諸如如何領取提款卡、提款、匯款,以及如何與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聯絡等犯行一一供述坦承不諱,而有些集團內部之情形被告等人並不清楚,自無從敘述,乃屬當然之事,被告等之行為是否構成洗錢罪,應屬法院認定之範圍,被告等既於偵查、原審中坦承如何領取提款卡、提款、匯款等行為,而該等行為本院既認定已構成洗錢罪,自應認被告等5 人已在偵查、審判中自白(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54 號、91年台上字第6558號判決可參照),亦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4 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宙○○、賴世鴻、戊○○、G○○、N○○、陳進重、申○○、午○○及「江仔」、「阿賢」等人(其 中午○○、「江仔」、「阿賢」等人另案偵查, 賴世鴻、G○○、陳進重已經判決確定),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自民國92年間起,先後加入綽號「大哥」(或「老大」)、賴世榮、許秀滿、「阿敏」、「阿源」、「阿郎」(均另案偵查)等人所 組織之「假退稅、真詐欺」集團,並藉資維生,賴以為常業。(宙○○等人之綽號均如附表一所示)。該集團對外假冒「國稅局」名義,由綽號「大哥」者在大陸地區統籌任務運作,指示向綽號「南陳」、「陳仔」、「林仔」、「王仔」等人利用電話連繫交易、郵件快遞交貨之方式,有償收購所謂之行動電話王八卡(即「人頭行動電話」)及人頭帳戶(含「人頭存褶」及「人頭提款卡」,其中銀行帳戶稱以「紅仔」,郵局帳戶則稱為「青仔」)。復在台北縣板橋市○○○路26號10樓之8 、嘉義市、高雄市等地承租套房,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申設市內電話及免付費專線,再利用數據機及電話轉接裝置,將之轉接到前開人頭行動電話之方式,由賴世榮、許秀滿、綽號「阿敏」、「阿源」、「阿郎」等人前往大陸地區廈門沿海附近,分組負責撥打電話給臺灣地區之民眾B○○及其他不特定人,謊稱有退稅款可退稅,強調由於是辦理退稅的最後一天,請速撥打門號為0000 000000 及(02)00000000等電話,由專人辦理退款事宜。B○○及其他民眾遂撥打上開事先錄有「國稅局」語音電話系統操作聲音之電話,因而信以為真,唯恐超過時間,無法領取退稅款,乃立即前往附近之ATM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按鍵,輸入帳號代碼,將個人帳戶內存款轉入詐欺集團所購得之人頭帳戶內。臺灣地區則由宙○○統籌任務分工及會計作帳之工作,並負責與大陸地區之綽號「大哥」等成員聯繫,採取分組之方式與大陸地區成員相對應,由賴世鴻、戊○○、G○○、N○○、陳進重、申○○、午○○等人分為A、B、D組,採上下班及領取週薪制,工作時間為每週1 至週6 ,上午8 時許至下午5 、6 時許止,在上班期間內,賴世鴻等人持集團所分配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全省各地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提款機進行測試,俟大陸地區成員之通知,隨即趨車據以提領贓款,再將所領得現鈔,利用集團所分配使用之王八卡或預付卡門號撥打行動電話進行對帳。再於下班時,將每日所得交給各組組長,集中交給賴世鴻,再行轉交給宙○○。宙○○扣除薪資及必需費用後,抄寫應匯入之帳戶及金額數目,指示賴世鴻等人將集團犯罪所得之財物,依50萬元或1 百萬元不等之金額,匯入許秀滿、呂王上招等人之人頭帳戶後,再以小額數目匯出到眾多人頭帳戶而加以洗錢。平均該集團每2 個月之詐騙金額可高達3 、4 千萬元。期間,B○○於92年1 月28日在家中接獲上開詐欺集團之電話,因而陷於錯誤,前往台北市○○○路○段臺灣銀行公館分行自動提款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提款機,並因 對方謊稱操作未成功,而將其個人帳戶內之存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46 萬4 千7 百41元,分次匯入高雄鼓岩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彰化永安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楊梅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埔鹽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彰化莿桐腳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 0 -0)、彰化西門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彰化永安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等7個 帳戶內,隨即遭人提領一空,始悉受騙。經循線追查,於92年6 月17日晚上8 時30分許起,分別在彰化縣員林鎮○○路28號、彰化縣員林鎮○○路147 號、彰化縣埔心鄉○○路○段199 號、彰化縣北斗鎮地○路202 巷23號、彰化縣大村鄉南勢巷3 之13號、彰化縣社頭鄉○○村○○路○段788 巷65號、彰化縣員林鎮○○路10巷95號、彰化縣社頭鄉○○路○段419 巷6 號、彰化縣員林鎮○○路176號3 樓、台北縣板橋市○○○路26號10樓之8 等地執行搜索,並扣得宙○○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如附表二所示等物。當晚陳進重、申○○2 人聞訊逃逸,迄92年6 月23日下午,彼等2 人自知法網難逃,攜帶92年6 月17日所提領之犯罪所得贓款共計46萬6 千7 百元、郵局人頭帳戶提款卡三張及郵局人頭存褶一本出面投案而遭逮捕。因認被告宙○○、戊○○、N○○、申○○、午○○另犯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而與所犯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3 項(應係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2 項,詳前述)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等語。

(二)惟查,本件被告宙○○、戊○○、N○○、申○○、午○○等5 人雖有前揭為該詐騙集團領取提款卡、提款、匯款等掩飾常業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然就該詐騙集團所為之偽冒國稅局人員之名義,以電話向附表一所示之巳○○等36人及附表二、三所示之其他不詳姓名之民眾,佯稱:有退稅款可退稅,且是辦理退稅的最後一天,請速撥打門號為000000 0000 及(02)00000000等電話,由專人辦理退款事宜云云,以致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被害人民眾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均依指示撥打上開電話,並依電話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之常業詐欺犯行,公訴人所舉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等5 人與上開詐騙集團之成員間就前揭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有基於常業詐欺相互之認識,並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之犯意聯絡,縱認被告宙○○等5 人於加入該詐欺集團之時或之後知情,亦不據以認定被告宙○○等5 人與該詐欺集團人員間就上揭「假退稅、真詐財」之常業詐欺犯罪行為部分互有犯罪意思之聯絡。且被告宙○○等5 人所實施之領取提款卡、提領、匯款等行為,均非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係該詐騙集團向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被害人詐欺行為完成後,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詐欺犯罪已既遂後,被告宙○○等5人始為之洗錢犯行,除構成常業洗錢罪外,所為與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合,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所犯之常業洗錢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公訴意旨另認:被害人B○○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在家接獲詐欺集團之電話,因而陷於錯誤,前往台北市○○○路○段臺灣銀行公館分行自動提款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提款機,並因對方謊稱操作未成功,而將其個人帳戶內之存款1 百46萬4 千7 百41元,分次匯入如附表四所示之7 個帳戶內,隨即遭人提領一空,始悉受騙,因認被告宙○○、戊○○、、N○○、申○○、午○○等5 人,就此部分,亦構成常業詐欺及以洗錢為常業罪嫌云云。惟查,被害人B○○遭該集團成員詐騙之時間為92年1 月28日,而被告等7 人當時均尚未加入該詐騙集團,已如前述,自不能要求被告等5 人對渠等尚未參與之犯罪行為共負刑責,然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為以洗錢為常業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判決就被告宙○○、戊○○、申○○、N○○、午○○等5人部分,以被告等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就附表四被害人B○○於92年1 月28日被騙1 百46萬4 千7 百41元部分,則以被告宙○○等人當時並未加入該詐騙集團,故與被告等5 人無關,然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為常業詐欺及以洗錢為常業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等於附表一詐騙之金額為1 千3百39萬2 千402 元,附表二詐騙之金額為2 千1 百75萬7 千288 元,附表三詐騙之金額為3 千2 百50萬1 千128 元,合計6 千7 百65萬818 元;原審卻認定附表一詐騙之金額為1千3 百38萬2 千402 元,附表二詐騙之金額為2 千2 百90萬5 千302 元,附表三詐騙之金額為3 千2 百19萬3 千398 元,合計6 千8 百48萬1 千102 元,尚有不當。且關於細節部分之錯誤,如附表二編號83部分,扣除重複部分等於0 元,原審認定扣除後共計49萬9 千345 元,其餘錯誤部分本院已於附表內一一加以更正,不再詳述。(二)被告宙○○、賴世鴻、戊○○、申○○、N○○、午○○等人雖均矢口否認有洗錢犯行,但其等均已將己身所犯之犯行,諸如如何領取提款卡、提款、匯款,以及如何與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聯絡等犯行一一供述坦承不諱,雖否認所為之法律評價係構成洗錢罪,仍應認被告等已在偵查、審判中自白,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4 項規定,減輕其刑,原審卻認被告否認有洗錢之犯行,因此難認其等供述與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4 項自白犯罪之要件相符,而不得依該條項減輕其刑,自亦未合,(三)原判決認為扣案如附表五至十所示之物品(除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附表六編號15所示NOKIA 8250型之行動電話1 支、附表七編號7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及附表八所示之之NOKIA 廠牌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各1 支外),分別為被告等人及其等所屬犯罪集團所有,且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除附表五編號11所示之現金3 百18萬6 千6 百元及附表十編號3 所示之現金46萬6 千7 百元外,爰均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款規定,宣告沒收,然又敘明堪認前揭附表五編號3 、附表七編號7 、附表八、附表十一編號13所示之行動電話4 支,均係供本件常業洗錢之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附表六編號15所示NOKIA 廠牌8250型之行動電話1 支(不含門號)係該詐騙集團所有,且原供該集團犯罪聯絡之用,嗣因某種原因被告賴世鴻不再使用,但該行動電話為該犯罪集團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自不因被告賴世鴻嗣後用以其他用途而有異,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宣告沒收。原判決對於4 支行動電話是否宣告沒收,先敘明除外,不需沒收,後又敘明仍須沒收,相互矛盾,尚有違誤。且原判決於其所附之附表六編號15部分,記載NOKIA8250型行動電話(含副廠鋰電池1 個,不含門號),於備註欄記載:「門號:0000000000為賴世鴻私人所有,與本件犯罪無關。」,但原判決又諭知沒收,亦有矛盾;何況經本院查證結果該行動電話為「NOKIA 8855型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含NOKIA 原廠鋰電池1 個、SIM 卡1 張)」始正確,併此敘明。(四)原判決以被告宙○○、戊○○、申○○、N○○、午○○等5 人均以犯詐欺及洗錢罪為常業,且於原審審理期間,對於己身犯行,不僅未能坦承,更飾詞狡辯,顯見被告宙○○、戊○○、申○○、N○○、午○○等5 人對於此種擾亂金融秩序,而造成無數被害人喪失一身辛苦積蓄之犯行,全然不知悔改,為矯正前開被告等5人繼續循此不勞而獲之不法行徑,獲致自身所需之財物,爰均依刑法第90條之規定,諭知被告等5 人均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6 月至2 年不等,以資矯治云云。但查:被告宙○○於92年3 月2 日,被告賴世鴻於同年3 月底某日,被告戊○○於同年4 月間某日,被告申○○於同年5 月29日,被告N○○於同年6 月3 日,被告午○○於同年6 月初某日,陸續加入該詐騙集團,被告午○○工作五日即離開該集團,至93年6 月17日被查獲時為止,被告申○○、N○○均僅工作十幾天,以其等1 星期2 萬元之薪資計算,亦僅取得四、五萬元之薪資所得,至被告宙○○、戊○○在該集團工作之時間雖較久,但也只有2 、3 個月,所獲取之薪資所得以1 星期2 萬元計算,僅有2 、30萬元,依情理法,其情節惡性均尚非重大,尚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原判決竟認被告等人均應宣告強制工作,亦有未當。(五)被告宙○○等5 人所為並不構成常業詐欺罪,本院爰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前所述),原判決認被告宙○○等5 人均另犯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亦有未合,(六)按行動電話SIM 卡,可供通訊使用,依電信公司一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之所有權仍屬於電信公司本身,申請人僅因承租而取得使用權,故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之所有權並非使用者所有甚明。故扣案之被告等人或詐欺集團所有之行動電話SIM 卡均不得宣告沒收,原審將附表五編號1 、2 、3 、附表六編號14、15、附表七編號6 、7 、附表八、附表十編號11、12、13所示之行動電話連同SIM 卡一併宣告沒收,尚有未洽。又附表十一編號7 、8 、9 所示之汽車3 輛,分別為共同被告賴世鴻、陳進重所有,平日供自己代步使用,尚無證據足證與該犯罪有直接關係,自難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原判決亦諭知沒收,尚有未妥。被告宙○○等5人上訴意旨,均以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宙○○、戊○○、申○○、N○○、午○○等5 人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七、爰審酌近來臺灣地區詐騙集團猖獗,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欠缺司法互助機制以及人頭帳戶浮濫之漏洞,由在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以電話向臺灣地區之不特定社會大眾行騙,再將被害人遭詐騙之匯款金額,自人頭帳戶提領一空,不僅造成檢警機關追緝犯罪之困難,更有礙國家刑罰權之有效行使,進而導致被害人求償無門,人民對於國家公權力信心喪失殆盡,司法正義因而無法及時伸張,而本案被告等5 人參與該集團,為該詐欺集團掩飾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為之洗錢之犯行,使犯罪所得難以追查,間接助長詐欺集團之猖獗,惡性難謂輕微,自應嚴予制裁,否則不足以遏阻此種僅為滿足少數人一己私欲而損害社會大眾之歪風。並參酌被告宙○○,就為該詐欺集團在台灣地區洗錢而犯本件洗錢犯罪,係居於主要幹部之地位,其餘被告所參與之時間長短、所從事之工作、擔任之角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宣告之罰金刑部份,均分別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詐欺集團所詐騙之金額總計雖高達6 千7 百65萬818 元,但被告宙○○、戊○○、申○○、N○○、午○○等5 人並未參與詐欺犯行,且加入該詐騙集團為其洗錢之時間長短不一,被告宙○○於92年3 月2 日,被告戊○○於同年4 月間某日,被告申○○於同年5 月29日,被告N○○於同年6 月3 日,被告午○○於同年6 月初某日,陸續加入該詐騙集團,被告午○○工作5 日即離開該集團,至93年6 月17 日 被查獲時為止,被告申○○、N○○均僅工作十幾天,以其等1 星期2 萬元之薪資計算,亦僅取得4 、5 萬元之薪資所得,至被告宙○○、戊○○在該集團工作之時間雖較久,但也只有2 、3 個月,所獲取之薪資所得以1 星期2 萬元計算,僅有2 、30萬元,依情理法,本院認為尚無宣告被告等人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察官認有宣告付強制工作之必要,尚非適當,併此敘明。又附表一所示之1 千3 百39萬2 千402 元、附表二所示之2 千1 百75萬7 千288 元,以及附表三所示之3 千2 百50萬1 千128 元,合計6 千7 百65萬818元之匯款金額,均係被告等7 人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2 項之罪所得財物,雖然僅其中3 百65萬3 千3 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及附表十編號3 所示外,其餘匯款金額均未扣案,但未能證明其餘匯款金額業已滅失,爰仍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發還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被害人(參照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107 號判例意旨);而扣案如附表五至十所示之物品(除附表五編號10所示之鐘錶等物、編號11所示之現金3 百18萬6 千6 百元及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租賃契約、附表十編號3 所示之現金46萬6千7 百元、附表十一編號1 所示之定時器、編號2 所示之電風扇、編號10所示6R─8951號汽車,以及行動電話之SIM 卡外),以及未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6 、10、11至13(行動電話之SIM 卡除外)所示之物品,業據被告等5 人供承分別為其等5 人或其他共同被告賴世鴻、G○○及其等所屬犯罪集團所有,且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十一編號7 、8 、9 所示之汽車共3 輛,分別為同案共同被告賴世鴻、陳進重所有,平日供自己代步使用,與該犯罪並無直接關係,自難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本院認為不宜宣告沒收。另附表五編號10 所 示之珠寶、鐘錶等物、附表六編號1 所示房屋租賃契約書、附表十一編號1 所示之定時器、編號2 所示電風扇、編號10所示之汽車均無證據足證與本件犯罪有關聯,應不為沒收諭知。至於被告宙○○、戊○○、N○○以及共同被告G○○在本院前審中雖曾辯稱: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門號000000 0000 行動電話、附表七編號7 所示之門號0000 000000 號行動電話、附表八所示之NOKIA 廠牌門號00000000 00 行動電話、附表十一編號13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共4 支,分別為其等4 人私人使用之手機,而與本件犯行無關云云,然附表七編號7 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 號)業據被告G○○於警詢時坦承稱:該行動電話係其與家人、朋友及國稅局退稅詐騙案同夥聯絡之用(見警卷第42頁)等語甚明,而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 號)、附表八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 號),以及附表十一編號13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 號),均曾經被告宙○○、N○○及戊○○用以與該集團之成員溝通聯繫聯絡之用,此觀警卷第514 頁至第518 頁、第504 頁、第508 頁至第509 頁、第488 頁至第491 頁之監察通信譯文資料自明,堪認前揭附表五編號3 、附表七編號7 、附表八、附表十一編號13所示之行動電話4 支均係供本件常業洗錢犯罪有關之連絡所用,被告宙○○、N○○、戊○○等3 人上開所辯,尚不足採,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但行動電話內之SIM 卡仍屬電信公司所有,故依法不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92年2 月6 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2項、第4 項、第12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被害人姓名、遭詐騙時間、金額、匯款日期、匯入帳戶等)┌─┬────┬────┬────┬─────┬─────────┬─────────┐│編│被 害 人│詐騙時間│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匯入帳號 │ 備 註 ││號│ │ │ │新台幣) │ │ │├─┼────┼────┼────┼─────┼─────────┼─────────┤│1 │巳○○ │92年06月│92年06月│9萬9,869元│土城郵局 │①台新銀行ATM交易 ││ │ │17日19時│17日20時│ │戶名:楊宇菁 │ 明細表2紙(見警 ││ │ │許 │18分 │ │局號:0000000 │ 卷124頁)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8) │ ││ │ │ ├────┼─────┼─────────┤ ││ │ │ │92年06月│6萬9,524元│屏東林森路郵局 │ ││ │ │ │17日20時│ │戶名:林素珍 │ ││ │ │ │19分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10) │ ││ │ │ ├────┴─────┴─────────┴─────────┤│ │ │ │合計:16萬9,393元 │├─┼────┼────┼────┬─────┬─────────┬─────────┤│2 │癸○ │92年06月│92年06月│9萬9,869元│內埔豐田郵局 │①存摺影本1份(見 ││ │ │16日19時│16日 │ │戶名:李才賢 │ 警卷127頁)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37) │ ││ │ │ │ ├─────┼─────────┤ ││ │ │ │ │9萬9,869元│關廟郵局 │ ││ │ │ │ │ │戶名:蔡瑞珍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40) │ ││ │ │ ├────┴─────┴─────────┴─────────┤│ │ │ │合計:19萬9,738元 │├─┼────┼────┼────┬─────┬─────────┬─────────┤│3 │亥○○ │92年05月│92年05月│9萬9,869元│中和連城路郵局 │①郵局ATM儲戶交易 ││ │ │27日11時│27日11時│ │戶名:許正雄 │ 明細表3紙(警卷 ││ │ │許 │40分 │ │局號:0000000 │ 131頁)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86) │ ││ │ │ ├────┼─────┼─────────┤ ││ │ │ │92年05月│9萬9,869元│中和積穗郵局 │ ││ │ │ │27日11時│ │戶名:張榕珍 │ ││ │ │ │44分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94) │ ││ │ │ ├────┼─────┼─────────┤ ││ │ │ │92年05月│9萬9,869元│局號:0000000 │ ││ │ │ │27日12時│ │帳號:0000000 │ ││ │ │ │8分 │ │ │ ││ │ │ ├────┴─────┴─────────┴─────────┤│ │ │ │合計:29萬9,607元 │├─┼────┼────┼────┬─────┬─────────┬─────────┤│4 │辛○○ │92年05月│92年05月│2萬6,747元│大寮中興郵局 │①郵局ATM儲戶交易 ││ │ │29日15時│29日16時│ │戶名:王佑靈 │ 明細表1紙(見警 ││ │ │ │40分 │ │局號:0000000 │ 卷137頁)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46) │ │├─┼────┼────┼────┼─────┼─────────┼─────────┤│5 │高瑞菁 │92年06月│92年06月│9萬9,869元│湖口新工郵局 │①台北銀行存摺影本││ │ │14日10時│14日 │ │戶名:林榮德 │ 1份(見警卷141 ││ │ │ │ │ │局號:0000000 │ 頁) ││ │ │ │ │ │帳號:0000000 │②匯款金額未包含手││ │ │ │ │ │(附表二編號2) │ 續費18元 │├─┼────┼────┼────┼─────┼─────────┼─────────┤│6 │甲○○ │92年05月│92年05月│1萬5,036元│大寮中興郵局 │①台北銀行存戶交易││ │ │14日16時│14日17時│ │戶名:王佑靈 │ 明細表1紙(見警 ││ │ │許 │12分 │ │局號:0000000 │ 卷144頁)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46) │ │├─┼────┼────┼────┼─────┼─────────┼─────────┤│7 │酉○ │92年06月│92年06月│1萬3,574元│新竹文雅郵局 │①存摺影本1份(見 ││ │ │初 │05日 │ │戶名:黃國祥 │ 警卷147頁)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33) │ │├─┼────┼────┼────┼─────┼─────────┼─────────┤│8 │E○○ │92年06月│92年06月│9萬9,869元│樹林樹新路郵局 │①存摺影本1份(警 ││ │ │05日 │05日 │ │戶名:田吉昌 │ 卷150頁) ││ │ │ │ │ │局號:0000000 │②以上二筆匯款金額││ │ │ │ │ │帳號:0000000 │ 均未包含手續費18││ │ │ │ │ │(附表二編號31) │ 元 ││ │ │ │ ├─────┼─────────┤ ││ │ │ │ │9萬9,869元│板橋港尾郵局 │ ││ │ │ │ │ │戶名:徐啟貴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34) │ ││ │ │ ├────┴─────┴─────────┴─────────┤│ │ │ │合計:19萬9,738元 │├─┼────┼────┼────┬─────┬─────────┬─────────┤│9 │地○○ │92年05月│92年05月│9萬700元 │局號:0000000 │①彰化銀行ATM 交易││ │ │29日13時│29日13時│ │帳號:0000000 │ 明細表1紙(見警 ││ │ │10分 │29分 │ │ │ 卷154頁) │├─┼────┼────┼────┼─────┼─────────┼─────────┤│10│D○○ │92年05月│92年05月│9萬9,869元│高雄市民壯郵局 │①中國銀行交易明細││ │ │15日15時│16日09時│ │戶名:林彥佑 │ 單2紙(見警卷15 ││ │ │至16時許│25分 │ │局號:0000000 │ 7頁) ││ │ │ │ │ │帳號:0000000 │ │├─┼────┼────┼────┼─────┼─────────┼─────────┤│11│A○○ │92年06月│92年06月│9萬9,905元│古坑郵局 │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06日8時 │06日 │ │局號:0000000 │ 臨時對帳單查詢1 ││ │ │ │ │ │帳號:0000000 │ 份(見警卷174頁 ││ │ │ │ │ │ │ ) ││ │ │ │ ├─────┼─────────┤②匯入帳號:011724││ │ │ │ │9萬9,869元│戶名:王佑靈 │ 45號之99,868元,││ │ │ │ │ │大寮中興郵局 │ 應扣除手續費18元││ │ │ │ │ │局號:0000000 │ ,故匯入金額應為││ │ │ │ │ │帳號:0000000 │ 99,869元 ││ │ │ │ │ │(附表二編號46) │ ││ │ │ │ ├─────┼─────────┤ ││ │ │ │ │9萬9,869元│帳號:00000000 │ ││ │ │ ├────┴─────┴─────────┴─────────┤│ │ │ │合計:29萬9,643元 │├─┼────┼────┼────┬─────┬─────────┬─────────┤│12│己○○ │92年05月│92年05月│6萬7,157元│高雄市民壯郵局 │①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 │14日15時│15日 │ │戶名:林彥佑 │ 大安分局受理刑事││ │ │ │ │ │局號:0000000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帳號:0000000 │ 見警卷176頁) │├─┼────┼────┼────┼─────┼─────────┼─────────┤│13│I○○ │92年05月│92年05月│7萬3,487元│高雄市民壯郵局 │見警卷第177頁 ││ │ │19日09時│19日10時│ │戶名:林彥佑 │ ││ │ │50分 │38分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92年05月│9萬9,869元│同右 │ ││ │ │ │19日10時│ │ │ ││ │ │ │44分 │ │ │ ││ │ │ ├────┴─────┴─────────┴─────────┤│ │ │ │合計:17萬3,356元 │├─┼────┼────┼────┬─────┬─────────┬─────────┤│14│K○○ │92年05月│92年05月│1萬0670元 │局號:0000000 │①存摺影本1份(見 ││ │ │09日 │09日10時│ │帳號:0000000 │ 警卷180頁) ││ │ │ │ │ │ │②存戶交易明細表(││ │ │ ├────┼─────┼─────────┤ 見警卷181頁) ││ │ │ │92年05月│17萬9,559 │同右 │ ││ │ │ │09日10時│元 │ │ ││ │ │ │30分 │ │ │ ││ │ │ ├────┴─────┴─────────┴─────────┤│ │ │ │合計:19萬229元 │├─┼────┼────┼────┬─────┬─────────┬─────────┤│15│O○○ │92年04月│92年04月│①9萬9,869│大寮中興郵局 │①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 │10日15時│11日 │ 元 │戶名:王佑靈 │ 信義分局刑事案件││ │ │ │ │ │局號:0000000 │ 報告單(見警卷18││ │ │ │ │ │帳號:0000000 │ 4頁) ││ │ │ │ │ │(附表二編號46) │②O○○受騙過程及││ │ │ │ ├─────┼─────────┤ 轉出明細(見警卷││ │ │ │ │②9萬9,869│同右 │ 184頁) ││ │ │ │ │ 元 │ │③左列匯入「王右靈││ │ │ │ │ │ │ 」之四筆金額,以││ │ │ ├────┼─────┼─────────┤ 及匯入「王詩偉」││ │ │ │92年04月│①4萬3,811│同右 │ 之2筆金額均已扣 ││ │ │ │12日 │ 元 │ │ 除手續費18元 ││ │ │ │ │ │ │ ││ │ │ │ ├─────┼─────────┤ ││ │ │ │ │②9萬9,869│同右 │ ││ │ │ │ │ 元 │ │ ││ │ ├────┼────┼─────┼─────────┤ ││ │ │92年04月│92年04月│①199萬9,8│戶名:王詩偉 │ ││ │ │14日 │14日 │ 69元 │聯邦銀行帳號: │ ││ │ │ │ │②37萬6,26│000000000000 │ ││ │ │ │ │ 3元 │(附表三編號18) │ ││ │ ├────┴────┴─────┴─────────┴─────────┤│ │ │合計:271萬9,550元 │├─┼────┼────┬────┬─────┬─────────┬─────────┤│16│J○○ │92年05月│92年05月│1萬8,318元│高雄市民壯郵局 │①台北市內湖分局受││ │ │17日15時│17日16時│ │戶名:林彥佑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26分 │ │局號:0000000 │ 聯單(見警卷186 ││ │ │ │ │ │帳號:0000000 │ 頁) ││ │ │ ├────┼─────┼─────────┤ ││ │ │ │92年05月│6萬1,529元│局號:0000000 │ ││ │ │ │17日16時│ │帳號:0000000 │ ││ │ │ │31分 │ │ │ ││ │ │ ├────┴─────┴─────────┴─────────┤│ │ │ │合計:7萬9,847元 │├─┼────┼────┼────┬─────┬─────────┬─────────┤│17│壬○○ │92年05月│92年05月│8萬2,527元│高雄市民壯郵局 │①信用合作社對帳單││ │ │15日11時│15日 │ │戶名:林彥佑 │ (見警卷189頁) ││ │ │許 │ │ │局號:0000000 │②彰化銀行交易明 ││ │ │ │ │ │帳號:0000000 │ 細表(見警卷190 ││ │ │ │ ├─────┼─────────┤ 頁) ││ │ │ │ │9萬9,869元│恆春墾丁郵局 │③台灣銀行ATM交易 ││ │ │ │ │ │局號:0000000 │ 明細表2紙(見警 ││ │ │ │ │ │帳號:0000000 │ 卷191頁) ││ │ │ │ ├─────┼─────────┤④中國信託交易明 ││ │ │ │ │9萬9,869元│高雄茄萣郵局 │ 細表三紙(見警卷││ │ │ │ │ │局號:0000000 │ 192頁) ││ │ │ │ │ │帳號:0000000 │⑤以上3筆匯款金額 ││ │ │ │ │ │ │ 均未包含18元之手││ │ │ │ │ │ │ 續費 ││ │ │ ├────┴─────┴─────────┴─────────┤│ │ │ │合計:28萬2,265元 │├─┼────┼────┼────┬─────┬─────────┬─────────┤│18│庚○○ │92年05月│92年05月│9萬9,869元│新莊郵局 │①對帳單(見警卷一││ │ │16日10時│16日11時│ │戶名:薛家榮 │ 195至196頁)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83) │ ││ │ │ │ ├─────┼─────────┤ ││ │ │ │ │①9萬9,869│高雄中都郵局 │ ││ │ │ │ │ 元 │戶名:潘主眷 │ ││ │ │ │ │②9萬9,869│局號:0000000 │ ││ │ │ │ │ 元 │帳號:0000000 │ ││ │ │ │ │③7萬975元│(附表二編號84) │ ││ │ │ │ ├─────┼─────────┤ ││ │ │ │ │①9萬9,869│局號:0000000 │ ││ │ │ │ │ 元 │帳號:0000000 │ ││ │ │ │ │②9萬9,869│ │ ││ │ │ │ │ 元 │ │ ││ │ │ │ │③9萬9,869│ │ ││ │ │ │ │ 元 │ │ ││ │ │ │ ├─────┼─────────┤ ││ │ │ │ │9萬9,869元│高雄市民壯郵局 │ ││ │ │ │ │ │戶名:林彥佑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 │①9萬9,869│局號:0000000 │ ││ │ │ │ │ 元 │帳號:0000000 │ ││ │ │ │ │②9萬9,869│ │ ││ │ │ │ │ 元 │ │ ││ │ │ │ ├─────┼─────────┤ ││ │ │ │ │①9萬9,869│恆春墾丁郵局 │ ││ │ │ │ │ 元 │局號:0000000 │ ││ │ │ │ │②9萬9,869│帳號:0000000 │ ││ │ │ │ │ 元 │ │ ││ │ │ │ ├─────┼─────────┤ ││ │ │ │ │①9萬9,869│茄定郵局 │ ││ │ │ │ │ 元 │局號:0000000 │ ││ │ │ │ │②9萬9,869│帳號:0000000 │ ││ │ │ │ │ 元 │ │ ││ │ │ │ ├─────┼─────────┤ ││ │ │ │ │9萬9,869元│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 │9萬9,869元│大寮中興郵局 │ ││ │ │ │ │ │戶名:王佑靈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46) │ ││ │ │ │ ├─────┼─────────┤ ││ │ │ │ │①9萬9,869│局號:0000000 │ ││ │ │ │ │ 元 │帳號:0000000 │ ││ │ │ │ │②3萬812元│ │ ││ │ │ │ ├─────┼─────────┤ ││ │ │ │ │9萬9,869元│新莊後港郵局 │ ││ │ │ │ │ │戶名:薛家榮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83) │ ││ │ │ ├────┴─────┴─────────┴─────────┤│ │ │ │合計:179萬9,560元 │├─┼────┼────┼────┬─────┬─────────┬─────────┤│19│F○○ │92年05月│92年05月│①9萬9,869│高雄市民壯郵局 │①誠泰銀行ATM交易 ││ │ │20日11時│20日12時│ 元 │戶名:林彥佑 │ 明細表2紙(見警 ││ │ │ │40分 │②3萬8,613│局號:0000000 │ 卷198頁) ││ │ │ │ │ 元 │帳號:0000000 │②台新銀行ATM交易 ││ │ │ │ │③6萬1,520│ │ 明細表2紙(見警 ││ │ │ │ │ 元 │ │ 卷199頁) ││ │ │ │ │④1萬8,018│ │③高雄市三民二分 ││ │ │ │ │ 元 │ │ 局陽明派出所呈報││ │ │ │ │ │ │ 單(見警卷200頁 ││ │ │ │ │ │ │ ) ││ │ │ │ │ │ │④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錄表(見警卷201 ││ │ │ │ │ │ │ 頁) ││ │ │ │ │ │ │⑤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三聯單(見警卷20││ │ │ │ │ │ │ 2頁 ││ │ │ ├────┴─────┴─────────┴─────────┤│ │ │ │合計:21萬8,020元 │├─┼────┼────┼────┬─────┬─────────┬─────────┤│20│未○○ │92年06月│92年06月│9萬9,869元│新竹園東郵局 │①見警卷第203頁 ││ │ │09日10時│10日09時│ │戶名:郭水榮 │②詳如附表二編號九││ │ │ │58分 │ │局號:0000000 │ 一、九二、九四(││ │ │ │ │ │帳號:0000000 │ 見警卷第811至814││ │ │ │ │ │(附表二編號91) │ 、817至818頁) ││ │ │ │ ├─────┼─────────┤ ││ │ │ │ │9萬9,869元│新竹南勢郵局 │ ││ │ │ │ │ │戶名:李金龍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92) │ ││ │ │ │ ├─────┼─────────┤ ││ │ │ │ │7萬元 │中和積穗郵局 │ ││ │ │ │ │ │戶名:張榕珍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94) │ ││ │ │ │ ├─────┴─────────┴─────────┤│ │ │ │ │合計:26萬9,738元 │├─┼────┼────┼────┼─────┬─────────┬─────────┤│21│戌○○ │92年05月│92年05月│6萬3,000元│大湳郵局 │①見警卷第204頁 ││ │ │26日11時│26日 │ │戶名:殷岐凱 │②詳如附表二編號八││ │ │50分 │ │ │局號:0000000 │ 九(見警卷807至8││ │ │ │ │ │帳號:0000000 │ 08頁) ││ │ │ │ │ │(附表二編號89) │ │├─┼────┼────┼────┼─────┼─────────┼─────────┤│22│寅○○ │92年06月│92年06月│5萬658元 │大寮中興銀行 │①台北市中山分局受││ │ │05日14時│05日15時│ │戶名:王佑靈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58分 │ │局號:0000000 │ 聯單(見警卷206 ││ │ │ │ │ │帳號:0000000 │ 頁) ││ │ │ │ │ │(附表二編號46) │②詳如附表二編號四││ │ │ │ │ │ │ 六(見警卷第706 ││ │ │ │ │ │ │ 至708頁) │├─┼────┼────┼────┼─────┼─────────┼─────────┤│23│卯○○ │92年06月│92年06月│9萬9,869元│古坑郵局 │①台灣銀行ATM交易 ││ │ │11日16時│12日09時│ │局號:0000000 │ 明細表13紙(見警││ │ │許 │45分 │ │帳號:0000000 │ 卷208至211頁) ││ │ │ │ │ │ │②以上13筆匯款金額││ │ │ ├────┼─────┤ │ 均未包含18元之手││ │ │ │92年06月│9萬9,869元│ │ 續費 ││ │ │ │12日09時│ │ │ ││ │ │ │54分 │ │ │ ││ │ │ ├────┼─────┤ │ ││ │ │ │92年06月│9萬9,869元│ │ ││ │ │ │12日09時│ │ │ ││ │ │ │57分 │ │ │ ││ │ │ ├────┼─────┼─────────┤ ││ │ │ │92年06月│9萬9,869元│大寮中興郵局 │ ││ │ │ │12日09時│ │戶名:王佑靈 │ ││ │ │ │48分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附表二編號46) │ ││ │ │ │92年06月│9萬9,869元│ │ ││ │ │ │12日09時│ │ │ ││ │ │ │54分 │ │ │ ││ │ │ ├────┼─────┤ │ ││ │ │ │92年06月│9萬9,869元│ │ ││ │ │ │12日09時│ │ │ ││ │ │ │57分 │ │ │ ││ │ │ ├────┼─────┼─────────┤ ││ │ │ │92年06月│9萬9,869元│局號:0000000 │ ││ │ │ │12日09時│ │帳號:0000000 │ ││ │ │ │48分 │ │ │ ││ │ │ ├────┼─────┤ │ ││ │ │ │92年06月│9萬9,869元│ │ ││ │ │ │12日10時│ │ │ ││ │ │ ├────┼─────┼─────────┤ ││ │ │ │92年06月│9萬9,869元│局號:0000000 │ ││ │ │ │12日09時│ │帳號:0000000 │ ││ │ │ │51分 │ │ │ ││ │ │ ├────┼─────┤ │ ││ │ │ │92年06月│9萬9,869元│ │ ││ │ │ │12日10時│ │ │ ││ │ │ │1分 │ │ │ ││ │ │ ├────┼─────┼─────────┤ ││ │ │ │92年06月│9萬9,869元│湖口新工郵局 │ ││ │ │ │12日12時│ │戶名:林榮德 │ ││ │ │ │2分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附表二編號2) │ ││ │ │ │92年06月│9萬9,869元│ │ ││ │ │ │12日12時│ │ │ ││ │ │ │3分 │ │ │ ││ │ │ ├────┼─────┼─────────┤ ││ │ │ │92年06月│9萬9,869元│柳營郵局 │ ││ │ │ │12日12時│ │戶名:徐兩家 │ ││ │ │ │4分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41) │ ││ │ │ ├────┴─────┴─────────┴─────────┤│ │ │ │合計:129萬8,297元 │├─┼────┼────┼────┬─────┬─────────┬─────────┤│24│H○○ │92年05月│92年05月│9萬3,379元│台南金華郵局 │見警卷第212頁 ││ │ │15日10時│16日12時│ │局號:0000000 │ ││ │ │左右 │15分 │ │帳號:0000000 │ │├─┼────┼────┼────┼─────┼─────────┼─────────┤│25│乙○○ │92年05月│92年05月│9萬9,869元│新莊後港郵局 │見警卷214至215頁 ││ │ │14日16時│14日17時│ │薛家榮 │ ││ │ │30分 │41分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附表二編號83) │ ││ │ │ │同日54分│同右 │ │ ││ │ │ ├────┴─────┴─────────┴─────────┤│ │ │ │合計:19萬9,738元 │├─┼────┼────┼────┬─────┬─────────┬─────────┤│26│辰○○ │92年06月│92年06月│7萬4,031元│湖口新工郵局 │①見警卷第216頁 ││ │ │14日14時│14日 │ │戶名:林榮德 │②台北市大安分局受││ │ │58分 │ │ │局號:0000000 │ 理各類案案件紀錄││ │ │ │ ├─────┤帳號:0000000 │ 表(見警卷217頁 ││ │ │ │ │6萬4,549元│(附表二編號2 ) │ ) ││ │ │ │ │ │ │③台北銀行ATM交易 ││ │ │ │ ├─────┼─────────┤ 明細表6紙(見警 ││ │ │ │ │8萬2,765元│內埔豐田郵局 │ 卷218至220頁) ││ │ │ │ │ │戶名:李才賢 │④台北市大安分局受││ │ │ │ │ │局號:0000000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帳號:0000000 │ 聯單 ││ │ │ │ │ │(附表二編號37) │ ││ │ │ ├────┴─────┴─────────┴─────────┤│ │ │ │合計:22萬1,345元 │├─┼────┼────┼────┬─────┬─────────┬─────────┤│27│丁○○ │92年05月│92年05月│109萬8,359│高雄西甲郵局 │見警卷第228至229頁││ │ │23日上午│23日14時│元 │局號:0000000 │ ││ │ │ │48分 │ │帳號:0000000 │ │├─┼────┼────┼────┼─────┼─────────┼─────────┤│28│天○○○│92年05月│92年05月│9萬9,869元│局號:0000000 │①台北縣警察局樹林││ │ │下旬 │29日15時│ │帳號:0000000 │ 分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報案三聯單(見警││ │ │ │ │9萬9,869元│ │ 卷232頁) ││ │ │ │ ├─────┤ │ ││ │ │ │ │5萬1,371元│ │ ││ │ │ ├────┴─────┴─────────┴─────────┤│ │ │ │合計:25萬1,109元 │├─┼────┼────┼────┬─────┬─────────┬─────────┤│29│宇○○ │92年05月│92年05月│9萬9,869元│大寮中興郵局 │①臺北縣永和分局受││ │ │22日 │22日 │ │戶名:王佑靈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局號:0000000 │ 聯單(見警卷257 ││ │ │ │ │ │帳號:0000000 │ 頁) ││ │ │ │ │ │(附表二編號46) │②轉帳明細表(見警││ │ │ │ ├─────┼─────────┤ 卷259頁) ││ │ │ │ │①9萬9,869│局號:0000000 │③宇○○中國信託商││ │ │ │ │ 元 │帳號:0000000 │ 業銀行存摺簿影本││ │ │ │ │②9萬9,869│ │ 1本(見93年度附 ││ │ │ │ │ 元 │ │ 民字第38號卷) ││ │ │ │ ├─────┼─────────┤ ││ │ │ │ │①9萬9,869│帳號: │ ││ │ │ │ │ 元 │0000000000000000 │ ││ │ │ │ │②9萬9,869│ │ ││ │ │ │ │ 元 │ │ ││ │ │ │ │③9萬9,869│ │ ││ │ │ │ │ 元 │ │ ││ │ │ │ ├─────┼─────────┤ ││ │ │ │ │①9萬9,869│新莊後港郵局 │ ││ │ │ │ │ 元 │戶名:薛家榮 │ ││ │ │ │ │②9萬9,869│局號:00000000 │ ││ │ │ │ │ 元 │帳號:8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86) │ ││ │ │ │ ├─────┼─────────┤ ││ │ │ │ │①9萬9,869│高雄中都郵局 │ ││ │ │ │ │ 元 │戶名:潘主眷 │ ││ │ │ │ │②9萬9,869│局號:0000000 │ ││ │ │ │ │ 元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84) │ ││ │ │ │ ├─────┼─────────┤ ││ │ │ │ │①9萬9,869│帳號: │ ││ │ │ │ │ 元 │0000000000000000 │ ││ │ │ │ │②9萬9,869│ │ ││ │ │ │ │ 元 │ │ ││ │ │ │ ├─────┼─────────┤ ││ │ │ │ │①9萬9,869│帳號: │ ││ │ │ │ │ 元 │0000000000000000 │ ││ │ │ │ │②9萬9,869│ │ ││ │ │ │ │ 元 │ │ ││ │ │ │ │③9萬9,869│ │ ││ │ │ │ │ 元 │ │ ││ │ │ │ ├─────┼─────────┤ ││ │ │ │ │①9萬9,869│帳號: │ ││ │ │ │ │ 元 │0000000000000000 │ ││ │ │ │ │②9萬9,869│ │ ││ │ │ │ │ 元 │ │ ││ │ │ │ │③9萬9,869│ │ ││ │ │ │ │ 元 │ │ ││ │ │ │ ├─────┼─────────┤ ││ │ │ │ │①9萬9,869│帳號: │ ││ │ │ │ │ 元 │0000000000000000 │ ││ │ │ │ │②9萬9,869│ │ ││ │ │ │ │ 元 │ │ ││ │ │ │ ├─────┼─────────┤ ││ │ │ │ │9萬9,869元│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9萬9,869元│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 │9萬9,869元│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合計:229萬6,987元 │├─┼────┼────┼────┬─────┬─────────┬─────────┤│30│M○○ │92年04月│92年04月│2萬2,481元│高雄大順郵局 │①轉帳明細表(見警││ │ │08日 │08日 │ │戶名:李金旺 │ 卷262頁)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29) │ │├─┼────┼────┼────┼─────┼─────────┼─────────┤│31│黃○○ │92年05月│92年05月│8萬7,985元│大寮中興郵局 │①台北市政府大安分││ │ │30日 │30日 │ │戶名:王佑靈 │ 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局號:0000000 │ 案三聯單(見警卷││ │ │ │ │ │帳號:0000000 │ 263頁) ││ │ │ │ │ │(附表二編號46) │②泛亞銀行客戶主檔││ │ │ │ │ │ │ 查詢單(見警卷26││ │ │ │ │ │ │ 6頁) ││ │ │ │ │ │ │③轉帳明細表(見警││ │ │ │ │ │ │ 卷267頁) │├─┼────┼────┼────┼─────┼─────────┼─────────┤│32│丙○○ │92年05月│92年05月│①9萬9,869│板橋港尾郵局 │①通訊中文名、地資││ │ │24日 │24日 │ 元 │戶名:徐啟貴 │ 料查詢(個人戶)││ │ │ │ │②3萬9,869│局號:0000000 │(見警卷272頁) ││ │ │ │ │ 元 │帳號:0000000 │②轉帳明細表(見警││ │ │ │ │ │(附表二編號34) │ 卷273至274頁) ││ │ │ │ ├─────┴─────────┴─────────┤│ │ │ │ │合計:13萬9,738元 │├─┼────┼────┼────┼─────┬─────────┬─────────┤│33│玄○○ │92年04月│92年04月│①9萬8,587│高雄大順郵局 │①顧客基本資料及帳││ │ │08日 │08日 │ 元 │戶名:李金旺 │ 號列示(見警卷27││ │ │ │ │②9萬8,587│局號:0000000 │ 9頁) ││ │ │ │ │ 元 │帳號:0000000 │②轉帳明細表(見警││ │ │ │ │ │(附表二編號29) │ 卷280頁) ││ │ │ │ ├─────┴─────────┴─────────┤│ │ │ │ │合計:19萬7,174元 │├─┼────┼────┼────┼─────┬─────────┬─────────┤│34│L○○ │92年06月│92年06月│1萬173元 │大寮中興郵局 │①客戶基本資料維護││ │ │05日 │05日 │ │戶名:王佑靈 │ (台北銀行304210││ │ │ │ │ │局號:0000000 │ 088392)(見警卷││ │ │ │ │ │帳號:0000000 │ 282頁) ││ │ │ │ │ │(附表二編號46) │②轉帳明細表(見 ││ │ │ │ │ │ │ 警卷283頁) │├─┼────┼────┼────┼─────┼─────────┼─────────┤│35│子○○ │92年06月│92年06月│2萬616元 │內埔豐田郵局 │①第一商業銀行南京││ │ │16日 │16日 │ │戶名:李才賢 │ 東路分行存戶印鑑││ │ │ │ │ │局號:0000000 │ 卡(見警卷285頁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附表二編號37) │②轉帳明細表(見 ││ │ │ │ │ │ │ 警卷286頁) │├─┼────┼────┼────┼─────┼─────────┼─────────┤│36│C○○ │92年05月│92年05月│2萬7,729元│高雄大昌郵局 │①聯邦商業銀行公館││ │ │31日 │31日 │ │戶名:張嘉文 │ 分行轉帳明細表(││ │ │ │ │ │局號:0000000 │ 見警卷304頁)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附表二編號9 ) │ │├─┴────┴────┴────┴─────┴─────────┴─────────┤│總計:1,339萬2,402元 │└──────────────────────────────────────────┘附表二:不詳被害人之詐騙明細(郵局部分)┌───┬─────────┬───────────┬──────────┐│編 號│ 郵局戶名及帳號 │ 匯 款 明 細 │ 備 註 │├───┼─────────┼───────────┼──────────┤│1 │陳勝雄 │0元 │①見警卷第615至616頁││ │樹林鎮前街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1│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0000000) │ │ 扣) │├───┼─────────┼───────────┼──────────┤│2 │林榮德 │①92、06、12 — 99,869│①見警卷第617至618頁││ │湖口新工郵局 │②92、06、12 — 99,869│②左列第①②筆各99,8││ │(帳號:0000000、0│③92、06、14 — 99,869│ 69元匯款人為附表一││ │139176) │④92、06、14 — 74,031│ 編號23之卯○○,第││ │ │⑤92、06、14 — 64,549│ ③筆99,869元匯款人││ │ │共計438,187元(扣除與 │ 為附表一編號5 之高││ │ │附表一編號5 、23、26重│ 瑞菁,第④⑤筆各為││ │ │複之438,187 元,共計0 │ 74,031、64,549元匯││ │ │元) │ 款人為附表一編號26││ │ │ │ 之辰○○。 ││ │ │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3 │陳思旭 │①92、04、05 — 10,000│①見警卷第619至620頁││ │台南成功路郵局 │共計10,000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1│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387197) │ │ 951 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扣) │├───┼─────────┼───────────┼──────────┤│4 │楊春福 │①92、06、10 — 85,398│①見警卷第621至622頁││ │新竹南大路郵局 │共計85,398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068414)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5 │曾東興 │0元 │①見警卷第623至624頁││ │台南大同路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656179) │ │ 扣) │├───┼─────────┼───────────┼──────────┤│6 │鄭振基 │0元 │①見警卷第625至626頁││ │台南小東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158082) │ │ 扣) │├───┼─────────┼───────────┼──────────┤│7 │李文義 │①92、05、23 — 28,000│①見警卷第627至628頁││ │台北金南郵局 │共計28,000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377144)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8 │楊宇菁 │①92、04、07 — 3,000│①見警卷第629至631頁││ │土城郵局 │②92、04、11 — 5,000│②左列除第⑫筆99,869││ │(帳號:0000000、0│③92、04、14 — 3,000│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885531) │④92、04、21 — 3,020│ 號1 之巳○○外,其││ │ │⑤92、04、28 — 3,000│ 餘匯款人姓名不詳 ││ │ │⑥92、05、12 — 3,5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⑦92、05、21 — 2,0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⑧92、05、23 — 1,515│ 扣) ││ │ │⑨92、05、26 — 3,020│ ││ │ │⑩92、05、29 — 2,000│ ││ │   │⑪92、06、16 — 63,969│ ││ │ │⑫92、06、17 — 99,869│ ││ │ │共計192,893元(扣除與 │ ││ │ │附表一編號1重複之99,8 │ ││ │ │69元,共計93,024元) │ │├───┼─────────┼───────────┼──────────┤│9 │張嘉文 │①92、05、30 — 18,168│①見警卷第632至633頁││ │高雄大昌郵局 │②92、05、31 — 27,729│②左列除第②筆27,729││ │(帳號:0000000、0│共計45,897元(扣除與附│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229592) │表一編號36重複之27,729│ 號36之C○○外,其││ │ │ 元 ,共計18,168元) │ 餘匯款人姓名不詳。││ │ │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 │ │ │ │├───┼─────────┼───────────┼──────────┤│10 │林素珍 │①92、04、07 — 5,000│①見警卷第634至635頁││ │屏東林森路郵局 │②92、05、26 — 5,000│②左列除第④筆69,524││ │(帳號:0000000、0│③92、05、26 — 1,000│ 元之匯款人附表一編││ │490531) │④92、06、17 — 69,524│ 號1 之巳○○外,其││ │ │共計80,524元(扣除與附│ 餘匯款人姓名不詳。││ │ │表一編號1 重複之69,524│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元,共計11,000元)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11 │謝明郎 │①92、06、02 — 21,040│①見警卷第636至637頁││ │板橋土城平和郵局 │②92、06、12 — 57,904│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6、17 — 33,53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074726) │④92、06、17 — 18,075│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共計130,549元 │ 扣) │├───┼─────────┼───────────┼──────────┤│12 │康國隆 │①92、06、10 — 1,000 │①見警卷第638至639頁││ │路竹郵局 │②92、06、10 — 1,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共計2,000元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614064)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13 │吳智文 │①92、06、10 — 1,000 │①見警卷第640至641頁││ │內埔郵局 │共計1,000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508841)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14 │邱文政 │①92、06、02 — 12,178│①見警卷第642至643頁││ │(郵局帳號:021834│②92、06、02 — 29,76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 3、0000000) │共計41,938元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15 │黃志雄 │0元 │①見警卷第644至645頁││ │臺北漢中街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729949) │ │ 扣) │├───┼─────────┼───────────┼──────────┤│16 │林智隆 │①92、06、06 — 1,000 │①見警卷第646至647頁││ │新埤郵局 │共計1,000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108842)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17 │邱嘉榮 │0元 │①見警卷第648至649頁││ │台南成功路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1│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386420) │ │ 扣) ││ │ │ │ │├───┼─────────┼───────────┼──────────┤│18 │楊良超 │①92、06、06 — 1,000 │①見警卷第650至651頁││ │高雄廣澤郵局 │共計1,000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425044)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 │ │ │ │├───┼─────────┼───────────┼──────────┤│19 │陳延斌 │0元 │①見警卷第652至653頁││ │高雄民族社區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315591) │ │ 扣) ││ │ │ │ │├───┼─────────┼───────────┼──────────┤│20 │陳樹枝 │0元 │①見警卷第654至655頁││ │新竹武昌街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1│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879751) │ │ 扣) ││ │ │ │ │├───┼─────────┼───────────┼──────────┤│21 │陳雪琄 │①92、05、27 — 52,460│①見警卷第656至657頁││ │台北大龍峒郵局 │②92、05、27 — 11,301│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28 — 99,869│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611253) │④92、05、28 — 99,869│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6、03 — 16,340│ 扣) ││ │ │⑥92、06、03 — 34,524│ ││ │ │⑦92、06、17 — 99,869│ ││ │ │⑧92、06、17 — 99,869│ ││ │ │共計514,101元 │ │├───┼─────────┼───────────┼──────────┤│22 │曾榮源 │0元 │①見警卷第658至659頁││ │高雄站前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377906) │ │ 扣) ││ │ │ │ │├───┼─────────┼───────────┼──────────┤│23 │游景斌 │①92、06、11 — 99,869│①見警卷第660至661頁││ │新豐山崎郵局 │共計99,869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有扣案(賴世鴻 ││ │394518) │ │ 6R-8951紅色喜美轎 ││ │ │ │ 車查扣) ││ │ │ │ │├───┼─────────┼───────────┼──────────┤│24 │黃慶忠 │0元 │①見警卷第662至663頁││ │文山樟腳里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151863) │ │ 扣) ││ │ │ │ │├───┼─────────┼───────────┼──────────┤│25 │廖永弘 │①92、06、11 — 99,869│①見警卷第664至665頁││ │新竹光華街郵局 │共計99,869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186063)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 │ │ │ │├───┼─────────┼───────────┼──────────┤│26 │陳運強 │0元 │①見警卷第666至667頁││ │鳳山工協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260767) │ │ 扣) ││ │ │ │ │├───┼─────────┼───────────┼──────────┤│27 │吳逸峰 │①92、06、12 — 11,338│①見警卷第668至669頁││ │新興郵局 │②92、06、12 — 22,124│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2│③92、06、12 — 85,057│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477091) │④92、06、12 — 11,395│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6、13 — 99,869│ 扣) ││ │ │⑥92、06、13 — 48,710│ ││ │ │共計278,493元 │ │├───┼─────────┼───────────┼──────────┤│28 │馮輝龍 │0元 │①見警卷第670至671頁││ │文山溝子口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434430) │ │ 扣) ││ │ │ │ │├───┼─────────┼───────────┼──────────┤│29 │李金旺 │①92、04、08 — 98,587│①見警卷第672至673頁││ │高雄大順郵局 │②92、04、08 — 98,587│②左列除第①、②筆各││ │(帳號:0000000、0│③92、04、08 — 88,972│ 98,587元匯款人為附││ │467145) │④92、04、08 — 22,481│ 表一編號33之陳伯茂││ │ │⑤92、04、15 — 98,979│ ,另第④筆22,481元││ │ │⑥92、04、16 — 95,302│ 匯款人為附表一編號││ │ │⑦92、04、16 — 95,302│ 30之M○○外,其餘││ │ │共計598,210元(扣除與 │ 匯款人姓名不詳。 ││ │ │附表一編號30重複之22,4│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81 元 ,以及與附表一編│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號33重複之197,174 元,│ 扣) ││ │ │共計378,555 元) │ ││ │ │ │ │├───┼─────────┼───────────┼──────────┤│30 │謝英豪 │①92、06、11 — 99,869│①見警卷第674至675頁││ │清華大學郵局 │共計99,869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558263)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 │ │ │ │├───┼─────────┼───────────┼──────────┤│31 │田吉昌 │①92、05、24 — 99,869│①見警卷第676至677頁││ │樹林樹新路郵局 │②92、05、24 — 99,869│②左列第⑤筆99,869元││ │(帳號:0000000、0│③92、05、24 — 39,869│ 匯款人為附表一編號││ │114253) │④92、05、28 — 94,679│ 8 之E○○,其餘匯││ │ │⑤92、06、05 — 99,869│ 款人姓名不詳。 ││ │ │⑥92、06、10 — 99,869│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共計534,024元(扣除與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附表一編號8 重複之99,8│ 扣) ││ │ │69元,共計434,155 元)│ │├───┼─────────┼───────────┼──────────┤│32 │郭子文 │0元 │①見警卷第678至679 ││ │新竹關東橋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368511) │ │ 扣) ││ │ │ │ │├───┼─────────┼───────────┼──────────┤│33 │黃國祥 │①92、06、05 — 13,574│①見警卷第680至681頁││ │新竹文雅郵局 │②92、06、11 — 91,709│②左列除第①筆13,574││ │(帳號:0000000、0│共計105,283元(扣除與 │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114665) │附表一編號7 重複之13,5│ 號7 之酉○外,其餘││ │ │74元,共計91,709元) │ 匯款人姓名不詳。 ││ │ │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 │ │ │ │├───┼─────────┼───────────┼──────────┤│34 │徐啟貴 │①92、05、24 — 99,869│①見警卷第682至683頁││ │板橋港尾郵局 │②92、05、24 — 99,869│②左列除第④、①筆各││ │(帳號:0000000、0│③92、05、24 — 99,869│ 99,869元匯款人分別││ │291501) │④92、06、05 — 99,869│ 為附表一編號8 之楊││ │ │⑤92、06、10 — 82,101│ 丹芳及編號32之王月││ │ │共計481,577元(扣除與 │ 梅外,其餘匯款人姓││ │ │附表一編號8 及32重複之│ 名不詳。 ││ │ │199,738 元,共計281,83│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9 元)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 │ │ │ │├───┼─────────┼───────────┼──────────┤│35 │侯建州 │①92、05、27 — 28,881│①見警卷第684至685頁││ │太平宜欣郵局 │②92、05、27 — 52,95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27 — 84,209│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432408) │④92、05、27 — 66,018│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5、28 — 99,869│ 扣) ││ │ │⑥92、05、28 — 99,869│ ││ │ │⑦92、05、28 — 60,114│ ││ │ │共計491,919元 │ │├───┼─────────┼───────────┼──────────┤│36 │薛玉枝 │①92、06、12 — 20,000│①見警卷第686至687頁││ │仁德郵局 │②92、06、12 — 10,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6、14 — 35,335│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275072) │共計65,335元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 │ │ │ │├───┼─────────┼───────────┼──────────┤│37 │李才賢 │①92、06、14 — 82,765│①見警卷第688至689頁││ │內埔豐田郵局 │②92、06、16 — 20,616│②左列除第①筆82,765││ │(帳號:0000000、0│③92、06、16 — 8,269│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065358) │④92、06、16 — 79,889│ 號26之辰○○,第②││ │ │⑤92、06、16 — 99,869│ 筆20,616元匯款人為││ │ │共計291,408元(扣除與 │ 附表一編號35之王顯││ │ │附表一編號2 、26、35重│ 賦,第⑤筆99,869元││ │ │複之203,250 元,共計88│ 匯款人為附表一編號││ │ │,158元) │ 2 之癸○外,其餘匯││ │ │ │ 款人姓名不詳。 ││ │ │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 │ │ │ │├───┼─────────┼───────────┼──────────┤│38 │劉美娟 │0元 │①見警卷第690至691頁││ │板橋國慶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510111) │ │ 扣) ││ │ │ │ │├───┼─────────┼───────────┼──────────┤│39 │張文良 │0元 │①見警卷第692至693頁││ │中和宜安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132211) │ │ 扣) ││ │ │ │ │├───┼─────────┼───────────┼──────────┤│40 │蔡瑞珍 │①92、06、14 — 99,869│①見警卷第694至695頁││ │關廟郵局 │共計99,869元(扣除與附│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表一編號2 重複之99,869│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403634) │元,共計0 元) │ 扣) ││ │ │ │ │├───┼─────────┼───────────┼──────────┤│41 │徐兩家 │①92、04、14 — 4,000│①見警卷第696至697頁││ │柳營郵局 │②92、05、13 — 3,600│②左列除第④筆99,869││ │(帳號:0000000、0│③92、06、09 — 19,010│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138702) │④92、06、12 — 99,869│ 號23卯○○外,其餘││ │ │⑤92、06、13 — 9,989│ 匯款人姓名不詳。 ││ │ │⑥92、06、13 — 89,869│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⑦92、06、13 — 61,484│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⑧92、06、13 — 99,869│ 扣) ││ │ │共計387,690元(扣除與 │ ││ │ │附表一編號23重複之99,8│ ││ │ │69 元 ,共計287,821元 │ ││ │ │) │ │├───┼─────────┼───────────┼──────────┤│42 │蘇俊豪 │①92、06、12 — 99,869│①見警卷第698至699頁││ │臺南海佃郵局 │共計99,869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265080)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 │ │ │ │├───┼─────────┼───────────┼──────────┤│43 │蔡崇樺 │①92、06、13 — 99,869│①見警卷第700至701頁││ │路竹郵局 │②92、06、13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共計199,738元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613848)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 │ │ │ │├───┼─────────┼───────────┼──────────┤│44 │鄭義發 │0元 │①見警卷第702至703頁││ │鹽埔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066981) │ │ 扣) ││ │ │ │ │├───┼─────────┼───────────┼──────────┤│45 │許慶德 │0元 │①見警卷第704至705頁││ │文山指南郵局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580315) │ │ 扣) ││ │ │ │ │├───┼─────────┼───────────┼──────────┤│46 │王佑靈 │①92、04、11 — 99,869│①見警卷第706至709頁││ │大寮中興郵局 │②92、04、11 — 99,869│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③92、04、11 — 99,869│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199737) │④92、04、11 — 99,869│ 扣) ││ │ │⑤92、04、12 — 99,869│③左列匯款人,除第③││ │ │⑥92、04、12 — 43,811│ 至⑥共4 筆為附表一││ │ │⑦92、04、15 — 99,869│ 編號15之O○○,第││ │ │⑧92、04、15 — 99,869│ ⑬筆為附表一編號6 ││ │ │⑨92、04、15 — 99,869│ 之甲○○,第⑭筆為││ │ │⑩92、04、15 — 99,869│ 附表一編號18之王春││ │ │⑪92、05、05 — 5,477│ 燕,第⑮筆為附表一││ │ │⑫92、05、14 — 99,869│ 編號29之宇○○,第││ │ │⑬92、05、14 — 15,036│ ㉓筆為附表一編號4 ││ │ │⑭92、05、16 — 99,869│ 之辛○○,第㉔筆為││ │ │⑮92、05、22 — 99,869│ 附表一編號31之陳慧││ │ │⑯92、05、23 — 99,869│ 芳,第㉖筆為附表一││ │ │⑰92、05、23 — 99,869│ 編號34之L○○,第││ │ │⑱92、05、27 — 99,869│ ㉗筆為附表一編號23││ │ │⑲92、05、28 — 99,869│ 之寅○○,第㉘筆為││ │ │⑳92、05、28 — 99,869│ 附表一編號11之陳麗││ │ │㉑92、05、29 — 14,257│ 惠,第㉚、㉛、㉜筆││ │ │㉒92、05、29 — 66,365│ 為附表一編號23之吳││ │ │㉓92、05、29 — 26,747│ 彭生外,其餘匯款人││ │ │㉔92、05、30 — 87,985│ 姓名不詳。 ││ │ │㉕92、06、02 — 99,869│④左列第③、④、⑤、││ │ │㉖92、06、05 — 10,173│ ⑥、⑬、⑭、⑮、㉓││ │ │㉗92、06、05 — 50,658│ 、㉔、㉖、㉗、㉘、││ │ │㉘92、06、06 — 99,869│ ㉚、㉛、㉜等十五筆││ │ │㉙92、06、06 — 99,869│ 款項,共計1,133,23││ │ │㉚92、06、12 — 99,869│ 1元與附表一重複。 ││ │ │㉛92、06、12 — 99,869│ ││ │ │㉜92、06、12 — 99,869│ ││ │ │㉝92、06、17 — 50,986│ ││ │ │㉞92、06、17 — 36,532│ ││ │ │共計2,705,014元(扣除 │ ││ │ │與附表一重複之1,133,23│ ││ │ │1 元,共計1,571,783 元│ ││ │ │) │ │├───┼─────────┼───────────┼──────────┤│47 │許書豪 │①92、04、10 — 99,869│①見警卷第710至713頁││ │高雄博愛路郵局 │②92、04、10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4、11 — 99,869│③92、4、24譯文 ││ │210661) │④92、04、11 — 99,869│ ││ │ │⑤92、04、21 — 98,610│ ││ │ │⑥92、04、21 — 38,000│ ││ │ │⑦92、04、24 — 15,874│ ││ │ │⑧92、04、26 — 24,962│ ││ │ │⑨92、04、26 — 99,869│ ││ │ │⑩92、04、26 — 97,000│ ││ │ │⑪92、04、29 — 16,337│ ││ │ │⑫92、05、01 — 28,665│ ││ │ │⑬92、05、01 — 99.869│ ││ │ │共計918,662元 │ │├───┼─────────┼───────────┼──────────┤│48 │賴瑞峰 │①92、04、10 — 99,869│①見警卷第714至716頁││ │左營新莊仔郵局 │②92、04、10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4、10 — 99,869│③92、4、24譯文 ││ │159347) │共計299,607元 │④陳進重處查扣(存簿││ │ │ │ 及提款卡) ││ │ │ │ ││ │ │ │ │├───┼─────────┼───────────┼──────────┤│49 │梁天宏 │①92、04、10 — 99,869│①見警卷第717至719頁││ │岡山郵局 │②92、04、10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4、10 — 99,869│③92、4、24譯文 ││ │611497) │④92、04、25 — 99,869│ ││ │ │⑤92、04、29 — 73,355│ ││ │ │⑥92、04、29 — 35,530│ ││ │ │⑦92、04、30 — 99,869│ ││ │ │⑧92、05、02 — 12,000│ ││ │ │共計620,230元 │ │├───┼─────────┼───────────┼──────────┤│50 │顏宏原 │①92、05、05 — 86,670│①見警卷第720至722頁││ │鼓山郵局 │②92、05、24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24 — 99,869│③92、4、24譯文 ││ │529381) │④92、05、29 — 99,869│ ││ │ │⑤92、05、29 — 13,016│ ││ │ │⑥92、05、31 — 10,764│ ││ │ │⑦92、05、31 — 46,692│ ││ │ │⑧92、06、02 — 99,869│ ││ │ │⑨92、06、05 — 72,186│ ││ │ │⑩92、06、05 — 26,850│ ││ │ │共計655,654元 │ │├───┼─────────┼───────────┼──────────┤│51 │黃淑萍 │①92、04、15 — 99,869│①見警卷第723至724頁││ │新興郵局 │②92、04、24 — 99,8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2│③92、04、26 — 99,869│③92、4、24譯文 ││ │471159) │④92、04、26 — 99,869│ ││ │ │⑤92、04、26 — 11,030│ ││ │ │⑥92、04、29 — 16,000│ ││ │ │⑦92、04、30 — 69,000│ ││ │ │共計495,437元 │ │├───┼─────────┼───────────┼──────────┤│52 │何志豐 │①92、03、31 — 99,869│①見警卷第725至727頁││ │梓官蚵子寮郵局 │②92、04、04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4、04 — 99,869│③92、4、24譯文 ││ │186489) │④92、04、10 — 95,503│ ││ │ │⑤92、05、05 — 49,990│ ││ │ │⑥92、05、06 — 66,500│ ││ │ │⑦92、05、06 — 14,450│ ││ │ │⑧92、05、06 — 40,000│ ││ │ │⑨92、05、08 — 51,300│ ││ │ │⑩92、05、08 — 14,485│ ││ │ │⑪92、05、08 — 20,034│ ││ │ │⑫92、05、12 — 42,652│ ││ │ │⑬92、05、12 — 20,277│ ││ │ │⑭92、05、12 — 60,965│ ││ │ │⑮92、05、13 — 13,808│ ││ │ │⑯92、05、14 — 51,860│ ││ │ │⑰92、05、14 — 35,692│ ││ │ │⑱92、05、14 — 41,600│ ││ │ │⑲92、05、14 — 11,737│ ││ │ │共計930,460元 │ │├───┼─────────┼───────────┼──────────┤│53 │紀惠萍 │①92、05、05 — 99,869│①見警卷第728至729頁││ │新化中山路郵局 │共計99,869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92、4、24譯文 ││ │309214) │ │ │├───┼─────────┼───────────┼──────────┤│54 │林信言 │①92、04、04 — 99,869│①見警卷第730至732頁││ │茄萣郵局 │②92、04、10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4、11 — 99,869│③92、4、24譯文 ││ │398719) │④92、05、06 — 44,700│ ││ │ │⑤92、05、15 — 40,000│ ││ │ │⑥92、05、17 — 11,395│ ││ │ │⑦92、05、17 — 16,079│ ││ │ │⑧92、05、17 — 16,601│ ││ │ │⑨92、05、17 — 20,077│ ││ │ │⑩92、05、19 — 55,640│ ││ │ │⑪92、05、19 — 1,960│ ││ │ │⑫92、05、19 — 81,955│ ││ │ │⑬92、05、19 — 24,303│ ││ │ │⑭92、05、20 — 42,210│ ││ │ │⑮92、05、21 — 10,594│ ││ │ │共計665,121元 │ │├───┼─────────┼───────────┼──────────┤│55 │林韋辰 │①92、04、25 — 99,869│①見警卷第733至734頁││ │屏東民生路郵局 │共計99,869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1│ │③92、4、24譯文 ││ │393265) │ │ │├───┼─────────┼───────────┼──────────┤│56 │林冠宏 │①92、05、05—99,869 │①見警卷第735至736頁││ │高雄市籬仔內郵局 │②92、05、06—99,869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13—51,005 │③92、4、24譯文 ││ │835496) │④92、05、13—50,218 │ ││ │ │⑤92、05、13—97,596 │ ││ │ │⑥92、05、14—37,545 │ ││ │ │⑦92、05、14—43,262 │ ││ │ │⑧92、05、14—14,034 │ ││ │ │⑨92、05、26—56,341 │ ││ │ │⑩92、05、29—51,371 │ ││ │ │共計601,110元 │ │├───┼─────────┼───────────┼──────────┤│57 │葉俊雄 │①92、05、05 — 99,869│①見警卷第737至738頁││ │新興郵局 │②92、05、26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2│③92、05、27 — 5,271│③92、4、24譯文 ││ │416954) │④92、05、29 — 7,105│ ││ │ │⑤92、05、31 — 31,647│ ││ │ │共計243,761元 │ │├───┼─────────┼───────────┼──────────┤│58 │黃秋梅 │①92、04、24 — 99,869│①見警卷第739至740頁││ │新興郵局 │②92、04、24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2│③92、04、29 — 99,869│③92、4、24譯文 ││ │471162) │④92、04、29 — 99,869│ ││ │ │⑤92、04、29 — 99,869│ ││ │ │共計499,345元 │ │├───┼─────────┼───────────┼──────────┤│59 │黃中山 │①92、04、24 — 99,869│①見警卷第741至742頁││ │新興郵局 │②92、04、24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2│③92、04、24 — 99,869│③92、4、24譯文 ││ │471176) │④92、06、05 — 16,797│ ││ │ │⑤92、06、05 — 19,690│ ││ │ │⑥92、06、06 — 23,792│ ││ │ │⑦92、06、07 — 7,700│ ││ │ │共計367,586元 │ │├───┼─────────┼───────────┼──────────┤│60 │蔡瑞文 │①92、04、24 — 99,869│①見警卷第743至744頁││ │布袋郵局 │共計99,869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92、4、24譯文 ││ │193734) │ │ │├───┼─────────┼───────────┼──────────┤│61 │王福康 │①92、04、23 — 99,869│①見警卷第745至746頁││ │高雄五塊厝郵局 │②92、05、20 — 3,222│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20 — 9,700│③92、4、24譯文 ││ │760564) │④92、05、20 — 1,418│ ││ │ │⑤92、05、20 — 29,960│ ││ │ │共計144,169元 │ │├───┼─────────┼───────────┼──────────┤│62 │林秀慧 │①92、04、17 — 49,000│①見警卷第747至749頁││ │斗南石龜郵局 │②92、04、23 — 99,869│②92、4、24譯文 ││ │(帳號:0000000、0│共計148,869元 │ ││ │039822) │ │ │├───┼─────────┼───────────┼──────────┤│63 │劉玉珍 │①92、04、22 — 40,674│①見警卷第749至750頁││ │新興郵局 │共計40,674元 │②92、4、24譯文 ││ │(帳號:0000000、1│ │ ││ │513468) │ │ │├───┼─────────┼───────────┼──────────┤│64 │卞進良 │①92、05、01 — 99,869│①見警卷第751至752頁││ │高雄府北郵局 │②92、05、01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01 — 99,869│③92、4、24譯文 ││ │216922) │④92、05、12 — 99,869│ ││ │ │⑤92、05、12 — 99,869│ ││ │ │共計499,345元 │ │├───┼─────────┼───────────┼──────────┤│65 │洪汶鈴 │①92、05、02 — 35,500│①見警卷第753至754頁││ │鳳山三民路郵局 │②92、05、09 — 26,97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1│③92、05、09 — 55,170│③92、4、24譯文 ││ │425039) │④92、05、29 — 2,250│ ││ │ │⑤92、05、30 — 10,000│ ││ │ │共計129,899元 │ │├───┼─────────┼───────────┼──────────┤│66 │邱福在 │①92、06、03—43,193 │①見警卷第755至758頁││ │路竹郵局 │②92、06、03—20,103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6、04— 7,152 │③92、4、24譯文 ││ │611742) │④92、06、04—11,582 │ ││ │ │⑤92、06、04—4,936 │ ││ │ │⑥92、06、05—26,238 │ ││ │ │⑦92、06、05—99,868 │ ││ │ │⑧92、06、07—11,589 │ ││ │ │⑨92、06、07—99,869 │ ││ │ │⑩92、06、10—99,869 │ ││ │ │⑪92、06、10—78,656 │ ││ │ │⑫92、06、10—99,869 │ ││ │ │共計602,952元 │ │├───┼─────────┼───────────┼──────────┤│67 │郭建立 │①92、05、09 — 99,869│①見警卷第759至760頁││ │高雄前鎮郵局 │②92、05、12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13 — 99,869│③92、4、24譯文 ││ │300718) │共計299,607元 │ │├───┼─────────┼───────────┼──────────┤│68 │黃嘉慧 │①92、04、30 — 99,869│①見警卷第761至762頁││ │永康郵局 │共計99,869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92、4、26譯文 ││ │613467) │ │④陳進重投案提出 ││ │ │ │ │├───┼─────────┼───────────┼──────────┤│69 │吳美娥 │①92、04、28 — 99,869│①見警卷第763至764頁││ │高雄社東郵局 │②92、04、28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共計199,738元 │③92、4、26譯文 ││ │363531) │ │ │├───┼─────────┼───────────┼──────────┤│70 │葉宏軒 │0元 │①見警卷第765頁 ││ │郵局 │ │②91年1月1日起 ││ │(帳號:0000000、0│ │ ,無存提款紀錄 ││ │040145) │ │③92、4、30譯文 │├───┼─────────┼───────────┼──────────┤│71 │邱俊雄 │①92、05、06 — 99,869│①見警卷第766至767頁││ │屏東中正郵局 │②92、05、07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07 — 99,869│③92、4、30譯文 ││ │188567) │④92、05、08 — 99,869│ ││ │ │⑤92、05、12 — 99,869│ ││ │ │共計499,345元 │ │├───┼─────────┼───────────┼──────────┤│72 │陳孟琪 │①92、05、06 — 32,000│①見警卷第768至769頁││ │永康郵局 │②92、05、07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07 — 99,869│③92、4、30譯文 ││ │0000000) │④92、05、07 — 16,272│④陳進重處查扣 ││ │ │共計248,010元 │ │├───┼─────────┼───────────┼──────────┤│73 │黃國宜 │①92、05、06—30,000 │①見警卷第770至771頁││ │鳳山中山東路郵局 │②92、05、07—99,869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2│③92、05、19— 4,298 │③92、4、30譯文 ││ │468195) │④92、05、19— 4,190 │ ││ │ │⑤92、05、19—99,869 │ ││ │ │⑥92、05、19—49,427 │ ││ │ │⑦92、05、22—61,845 │ ││ │ │⑧92、05、22—74,417 │ ││ │ │⑨92、05、22— 1,641 │ ││ │ │⑩92、05、23— 8,212 │ ││ │ │⑪92、05、23—11,682 │ ││ │ │⑫92、05、24— 9,748 │ ││ │ │⑬92、05、24— 9,000 │ ││ │ │⑭92、06、09—99,869 │ ││ │ │共計564,067元 │ │├───┼─────────┼───────────┼──────────┤│74 │楚曜謙 │①92、05、02 — 99,869│①見警卷第772至773頁││ │大寮郵局 │②92、06、02 — 16,351│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共計116,220元 │③92、4、30譯文 ││ │716950) │ │④陳進重處查扣 ││ │ │ │ │├───┼─────────┼───────────┼──────────┤│75 │林茂生 │①92、05、01 — 75,635│①見警卷第774至775頁││ │旗山郵局 │②92、05、07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07 — 5,000│③92、4、30譯文 ││ │501536) │④92、05、07 — 37,793│ ││ │ │⑤92、05、28 — 5,000│ ││ │ │⑥92、06、03 — 1,500│ ││ │ │⑦92、06、03 — 10,000│ ││ │ │共計234,797元 │ │├───┼─────────┼───────────┼──────────┤│76 │陳裕獻 │①92、05、01 — 28,250│①見警卷第776至777頁││ │鳳山中山路郵局 │②92、05、03 — 30,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03 — 99,869│③92、4、30譯文 ││ │451821) │共計158,119元 │ │├───┼─────────┼───────────┼──────────┤│77 │洪仲廷 │①92、04、14 — 1,000│①見警卷第778至782頁││ │高雄民強郵局 │②92、04、16 — 95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4、16 — 2,000│③92、4、30譯文 ││ │089318) │④92、04、25 — 1,500│④陳進重投案提出 ││ │ │⑤92、05、01 — 46,150│ ││ │ │⑥92、05、03 — 99,869│ ││ │ │⑦92、05、07 — 99,869│ ││ │ │⑧92、05、16 — 99,869│ ││ │ │⑨92、05、27 — 99,869│ ││ │ │共計451,076元 │ │├───┼─────────┼───────────┼──────────┤│78 │晏之龍 │①92、04、08 — 99,869│①見警卷第783至784頁││ │中洲郵局 │②92、04、08 — 83,68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4、09 — 67,573│③92、4、30譯文 ││ │040742) │④92、04、09 — 29,898│ ││ │ │⑤92、05、02 — 99,869│ ││ │ │⑥92、05、07 — 99,869│ ││ │ │共計480,767元 │ │├───┼─────────┼───────────┼──────────┤│79 │陳少華 │①92、05、02 — 99,869│①見警卷第785至786頁││ │鳳山中山東路郵局 │②92、06、02 — 51,22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2│共計151,089元 │③92、4、30譯文 ││ │310894) │ │ │├───┼─────────┼───────────┼──────────┤│80 │許俊煌 │①92、04、30—99,869 │①見警卷第787至789頁││ │板橋文化路郵局 │②92、04、30—99,869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1│③92、05、24—99,869 │③92、4、29譯文 ││ │983259) │④92、05、24—99,869 │ ││ │ │⑤92、05、29—99,869 │ ││ │ │⑥92、05、29—46,651 │ ││ │ │⑦92、06、02—99,869 │ ││ │ │⑧92、06、10—40,000 │ ││ │ │共計685,865元 │ │├───┼─────────┼───────────┼──────────┤│81 │劉振華 │0元 │①見警卷第790至791頁││ │鹿草郵局 │ │②92、4、29譯文 ││ │(帳號:005146、01│ │ ││ │70658) │ │ │├───┼─────────┼───────────┼──────────┤│82 │陳奕勝 │①92、05、22—99,869 │①見警卷第792至793頁││ │土城學府郵局 │共計99,869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92、5、10譯文 ││ │086507) │ │ │├───┼─────────┼───────────┼──────────┤│83 │薛家榮 │①92、05、14 — 99,869│①見警卷第794至795頁││ │新莊後港郵局 │②92、05、14 — 99,869│②左列第①②筆各99,8││ │(帳號:0000000、0│③92、05、16 — 99,869│ 69元匯款人為附表一││ │385963) │④92、05、16 — 99,869│ 編號25之乙○○,第││ │ │⑤92、05、22 — 99,869│ ③④筆各99,869元匯││ │ │⑥92、05、22 — 99,869│ 款人為附表一編號18││ │ │共計599,214元(扣除與 │ 之庚○○,第⑤⑥筆││ │ │附表一編號18、25、29重│ 為附表一編號29之莊││ │ │複之599,214 元,共計0 │ 祥玉。 ││ │ │元) │③92、5、10譯文 ││ │ │ │ ││ │ │ │ ││ │ │ │ │├───┼─────────┼───────────┼──────────┤│84 │潘主眷 │①92、05、14 — 22,423│①見警卷第796至797頁││ │高雄中都郵局 │②92、05、16 — 70,975│②左列除第②、③、④││ │(帳號:0000000、0│③92、05、16 — 99,869│ 筆共計270,703元匯 ││ │031906) │④92、05、16 — 99,869│ 款人為附表一編號18││ │ │⑤92、05、22 — 99,869│ 之庚○○,⑤、⑥筆││ │ │⑥92、05、22 — 99,869│ 各99,869元匯款人為││ │ │共計492,874元(扣除與 │ 附表一編號29之莊祥││ │ │附表一編號18重複之470,│ 玉外,其餘匯款人姓││ │ │415 元,共計22,423元)│ 名不詳。 ││ │ │ │③92、5、10譯文 │├───┼─────────┼───────────┼──────────┤│85 │黃士坤 │①92、05、07 — 70,600│①見警卷第798至799頁││ │板橋三民路郵局 │共計70,600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 │③92、5、7譯文 ││ │222958) │ │ │├───┼─────────┼───────────┼──────────┤│86 │許正雄 │①92、05、27 — 99,869│①見警卷第800至801頁││ │中和連城路郵局 │②92、05、28 — 99,869│②左列除第①筆99,869││ │(帳號:0000000、0│③92、05、28 — 2,907│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474682) │④92、05、31 — 99,869│ 號3 之亥○○外,其││ │ │共計302,514元(扣除與 │ 餘匯款人姓名不詳。││ │ │附表一編號3 重複之99,8│③92、5、7譯文 ││ │ │69元,共計202,645 元)│④陳進重處查扣 ││ │ │ │ │├───┼─────────┼───────────┼──────────┤│87 │吳俊宏 │①92、05、13—99,869 │①見警卷第802至804頁││ │臺南鹽埕郵局 │②92、05、15—80,000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16—99,869 │③92、5、12譯文 ││ │358700) │④92、05、19—99,869 │ ││ │ │⑤92、05、19—99,869 │ ││ │ │⑥92、05、21—99,869 │ ││ │ │⑦92、05、22—99,869 │ ││ │ │⑧92、05、22—99,869 │ ││ │ │⑨92、05、23—99,869 │ ││ │ │⑩92、05、23—99,869 │ ││ │ │⑪92、05、26—99,869 │ ││ │ │⑫92、05、27—99,869 │ ││ │ │⑬92、05、27—99,869 │ ││ │ │⑭92、06、09—99,869 │ ││ │ │共計1,378,297元 │ │├───┼─────────┼───────────┼──────────┤│88 │李俊良 │①92、05、13 — 99,869│①見警卷第805至806頁││ │高雄義民郵局 │②92、05、19 — 99,869│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21 — 99,869│③92、5、12譯文 ││ │18051) │④92、05、22 — 99,869│ ││ │ │⑤92、05、26 — 99,869│ ││ │ │共計499,345元 │ │├───┼─────────┼───────────┼──────────┤│89 │殷岐凱 │①92、05、14 — 99,869│①見警卷第807至808頁││ │大湳郵局 │②92、05、14 — 99,869│②左列除第⑤筆63,000││ │(帳號:0000000、1│③92、05、19 — 99,869│ 元匯款人為附表一編││ │074560) │④92、05、23 — 99,869│ 號21之戌○○外,其││ │ │⑤92、05、26 — 63,000│ 餘匯款人不詳。 ││ │ │⑥92、05、27 — 99,869│③92、5、12譯文 ││ │ │共計562,345元(扣除與 │ ││ │ │附表一編號21重複之63,0│ ││ │ │00元,共計499,345元) │ ││ │ │ │ │├───┼─────────┼───────────┼──────────┤│90 │李興隆 │①92、05、06—17,000 │①見警卷第809至810頁││ │嘉義太保郵局 │②92、05、07—15,018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07— 3,000 │③92、5、12譯文 ││ │107895) │④92、05、07— 5,000 │ ││ │ │⑤92、05、14—99,869 │ ││ │ │⑥92、05、14—99,869 │ ││ │ │共計239,756元 │ │├───┼─────────┼───────────┼──────────┤│91 │郭水榮 │①92、06、10 — 99,869│①見警卷第811至812頁││ │新竹東園郵局 │②92、06、11 — 99,869│②左列除第①筆99.869││ │(帳號:0000000、0│共計199,738元(扣除與 │ 元之匯款人為附表一││ │141728) │附表一編號20重複之99,8│ 編號20之未○○外,││ │ │69 元 ,共計99,869元 │ 其餘匯款人姓名不詳││ │ │) │③陳進重處查扣 ││ │ │ │ ││ │ │ │ │├───┼─────────┼───────────┼──────────┤│92 │李金龍 │①92、06、10 — 99,869│①見警卷第813至814頁││ │新竹南勢郵局 │共計99,869元(扣除與附│②陳進重處查扣 ││ │(帳號:0000000、 │表一編號20重複之99,869│③匯款人即附表一編號││ │0000000) │元後,共計0 元) │ 20未○○ ││ │ │ │ │├───┼─────────┼───────────┼──────────┤│93 │林瑋竣 │①92、05、01—99,869 │①見警卷第815至816頁││ │高雄灣仔內郵局 │②92、05、01—99,869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01—99,869 │③陳進重處查扣 ││ │771947) │④92、05、12—72,000 │ ││ │ │⑤92、05、12—99,869 │ ││ │ │共計471,476元 │ │├───┼─────────┼───────────┼──────────┤│94 │張榕珍 │①92、05、27—99,869 │①見警卷第817至818頁││ │中和積穗郵局 │②92、06、10—70,000 │②92、5、7譯文 ││ │(帳號:0000000、0│共計169,869元(扣除與 │③陳進重處查扣 ││ │527241) │附表一編號3 重複之99,8│④左列匯款人即附表一││ │ │69元,以及編號20重複之│ 編號3 之亥○○及附││ │ │70,000元,共計0 元) │ 表一編號20之未○○││ │ │ │ ││ │ │ │ │├───┼─────────┼───────────┼──────────┤│95 │蔡東原 │①92、05、22—17,200 │①見警卷第819至820頁││ │高雄前鎮郵局 │②92、05、22—55,196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22—30,606 │③陳進重投案提出 ││ │246386) │④92、05、22—45,366 │ ││ │ │⑤92、05、24—68,170 │ ││ │ │⑥92、05、27—99,869 │ ││ │ │共計316,407元 │ │├───┴─────────┴───────────┴──────────┤│總計:2,606 萬3,753 元(扣除與附表一重複之430 萬6,465 元,則總計2,175萬 ││7,288 元) │└────────────────────────────────────┘附表三:不詳被害人之詐騙明細(銀行部分)┌───┬─────────┬───────────┬──────────┐│編 號│ 銀行戶名及帳號 │ 匯 款 明 細 │ 備 註 │├───┼─────────┼───────────┼──────────┤│1 │郭誠富 │①92、06、20─ 15,000│①見警卷第823至825頁││ │第一銀行金城分行 │②92、06、11─ 2,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6、13─ 30,78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72) │④92、06、26─ 2,0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6、20─ 10,000│ 扣) ││ │ │⑥92、06、03─ 1,700│ ││ │ │⑦92、06、09— 500│ ││ │ │⑧92、06、09─ 500,000│ ││ │ │⑨92、06、10─ 13,922│ ││ │ │⑩92、05、16─ │ ││ │ │ 1,800,000│ ││ │ │⑪92、05、16— 500│ ││ │ │⑫92、05、20─ 11,462│ ││ │ │⑬92、05、30─ 12,310│ ││ │ │⑭92、05、16─ 200,000│ ││ │ │⑮92、05、19─ 400,000│ ││ │ │⑯92、05、21─ 358,000│ ││ │ │⑰92、05、19— 100│ ││ │ │⑱92、05、19─ 18,000│ ││ │ │⑲92、05、19— 100│ ││ │ │⑳92、05、19─ 440,000│ ││ │ │㉑92、05、19─ 42,000│ ││ │ │㉒92、05、22─ 3,000│ ││ │ │㉓92、05、22─ 8,000│ ││ │ │㉔92、05、22─ 80,000│ ││ │ │㉕92、05、27— 100│ ││ │ │㉖92、05、28— 100│ ││ │ │㉗92、05、29─ 1,000│ ││ │ │㉘92、05、29─ 1,000│ ││ │ │㉙92、05、29─ 1,000│ ││ │ │㉚92、05、29— 100│ ││ │ │㉛92、05、29— 110│ ││ │ │㉜92、05、29— 100│ ││ │ │㉝92、05、30— 200│ ││ │ │㉞92、05、30─ │ ││ │ │ 1,600,000│ ││ │ │㉟92、05、30─ 1,100│ ││ │ │㊱92、05、30— 100│ ││ │ │㊲91、05、30— 100│ ││ │ │共計5,552,274元 │ │├───┼─────────┼───────────┼──────────┤│2 │廖志明 │①92、05、23— 100│①見警卷第826至828頁││ │第一銀行東高雄分行│②92、05、23— 1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5、26— 1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218) │④92、05、26— 1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5、26— 100│ 扣) ││ │ │⑥92、05、27─ 3,000│ ││ │ │⑦92、05、27— 100│ ││ │ │⑧92、05、28— 500│ ││ │ │⑨92、05、28— 100│ ││ │ │⑩92、05、29— 100│ ││ │ │⑪92、05、29─ 1,000│ ││ │ │⑫92、05、29— 100│ ││ │ │⑬92、05、29— 100│ ││ │ │⑭92、05、29— 100│ ││ │ │⑮92、05、30— 300│ ││ │ │⑯92、05、30— 100│ ││ │ │⑰92、05、16─ 20,000│ ││ │ │⑱92、05、05─ 13,000│ ││ │ │⑲92、06、25─ 26,849│ ││ │ │⑳92、06、09─ 6,157│ ││ │ │㉑92、06、23─ 1,155│ ││ │ │㉒92、06、12─ 6,480│ ││ │ │㉓92、06、17— 400│ ││ │ │㉔92、06、02─ 200,000│ ││ │ │㉕92、06、05─ 5,632│ ││ │ │㉖92、06、10─ 15,380│ ││ │ │㉗92、06、10─ 14,292│ ││ │ │共計315,345元 │ │├───┼─────────┼───────────┼──────────┤│3 │林志勇 │0元 │①見警卷第829至830頁││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1) │ │ 扣) ││ │ │ │ │├───┼─────────┼───────────┼──────────┤│4 │劉保成 │0元 │①見警卷第834至835頁││ │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9) │ │ 扣) ││ │ │ │ │├───┼─────────┼───────────┼──────────┤│5 │翁勝雄 │①92、05、19— 100│①見警卷第836至838頁││ │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②92、05、19— 5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③92、05、19— 1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7) │④92、05、19─ 2,0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5、19— 100│ 扣) ││ │ │⑥92、05、19— 100│ ││ │ │⑦92、05、20─ 1,000│ ││ │ │⑧92、05、20─ 1,000│ ││ │ │⑨92、05、20─ 10,000│ ││ │ │⑩92、05、28─ 95,196│ ││ │ │⑪92、05、28— 100│ ││ │ │⑫92、05、21─ 1,000│ ││ │ │⑬92、05、23─ 300,000│ ││ │ │⑭92、05、21— 100│ ││ │ │⑮92、05、22— 100│ ││ │ │⑯92、05、22— 200│ ││ │ │⑰92、05、23─ 993,215│ ││ │ │⑱92、05、23─ 11,000│ ││ │ │⑲92、05、26─ 11,000│ ││ │ │⑳92、05、26─ 94,511│ ││ │ │㉑92、05、26— 100│ ││ │ │㉒92、05、26─ 1,000│ ││ │ │㉓92、05、27─ 1,000│ ││ │ │㉔92、05、27─ 90,000│ ││ │ │㉕92、05、27─ 6,100│ ││ │ │㉖92、05、27— 100│ ││ │ │㉗92、05、27─ 1,000│ ││ │ │㉘92、05、27─ 6,000│ ││ │ │㉙92、05、29─ 8,000│ ││ │ │㉚92、05、28— 100│ ││ │ │㉛92、05、28─ 1,000│ ││ │ │㉜92、05、28─ 1,000│ ││ │ │共計1,636,722元 │ │├───┼─────────┼───────────┼──────────┤│6 │林怡庭 │①92、06、06 — 10,000│①見警卷第839至840頁││ │第一銀行灣內分行 │②92、06、13 — 10,000│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00│共計20,000元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2) │ │ 扣) ││ │ │ │ │├───┼─────────┼───────────┼──────────┤│7 │吳德政 │①92、04、18— 100│①見警卷第840至845頁││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②92、04、18— 1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③92、04、18— 1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8) │④92、04、21— 31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4、21─ 1,000│ 扣) ││ │ │⑥92、04、21— 110│ ││ │ │⑦92、04、24─ 1,000│ ││ │ │⑧92、04、21— 100│ ││ │ │⑨92、04、21─ 10,000│ ││ │ │⑩92、04、22─ 1,000│ ││ │ │⑪92、04、24─ 1,000│ ││ │ │⑫92、04、28— 100│ ││ │ │⑬92、04、28─ 12,100│ ││ │ │⑭92、04、22— 100│ ││ │ │⑮92、04、22— 100│ ││ │ │⑯92、04、22— 200│ ││ │ │⑰92、04、23─ 1,000│ ││ │ │⑱92、04、23— 100│ ││ │ │⑲92、04、23— 100│ ││ │ │⑳92、04、24— 100│ ││ │ │㉑92、04、24— 100│ ││ │ │㉒92、04、24— 100│ ││ │ │㉓92、04、24— 100│ ││ │ │㉔92、05、09─ 15,433│ ││ │ │㉕92、05、09─ 7,237│ ││ │ │㉖92、05、27─ │ ││ │ │ 4,000,000│ ││ │ │㉗92、05、27─ │ ││ │ │ 2,000,000│ ││ │ │㉘92、05、23─ 100,000│ ││ │ │㉙92、05、23─ 99,000│ ││ │ │㉚92、05、24─ 62,000│ ││ │ │㉛92、05、24— 300│ ││ │ │㉜92、05、24— 200│ ││ │ │㉝92、05、24— 100│ ││ │ │㉞92、05、24— 100│ ││ │ │㉟92、05、27— 676│ ││ │ │㊱92、05、27─ 10,678│ ││ │ │㊲92、06、12─ 550,000│ ││ │ │㊳92、06、12─ 11,444│ ││ │ │㊴92、06、06─ 27,000│ ││ │ │㊵92、06、03— 500│ ││ │ │㊶92、06、10─ 24,185│ ││ │ │㊷92、06、25─ 8,000│ ││ │ │㊸92、06、16─ 10,000│ ││ │ │共計6,955,873元 │ │├───┼─────────┼───────────┼──────────┤│8 │林家興 │0元 │①見警卷第846至848頁││ │第一銀行東臺北分行│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 │③92、05、10譯文 ││ │9) │ │ │├───┼─────────┼───────────┼──────────┤│9 │許嘉麟 │0元 │①見警卷第849至851頁││ │第一銀行永和分行 │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 │③92、05、07譯文 ││ │8) │ │ │├───┼─────────┼───────────┼──────────┤│10 │ 黃建彰 │①92、04、15— 500│①見警卷第852至857頁││ │第一銀行東高雄分行│②92、04、15— 1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③92、04、15— 100│③92、04、26譯文 ││ │490531) │④92、04、15— 100│ ││ │ │⑤92、04、16— 100│ ││ │ │⑥92、04、21 —600,000│ ││ │ │⑦92、04、16— 100│ ││ │ │⑧92、04、16 —200,000│ ││ │ │⑨92、04、16 — 1,000│ ││ │ │⑩92、04、16— 100│ ││ │ │⑪92、04、16 — 1,000│ ││ │ │⑫92、04、16 — 1,000│ ││ │ │⑬92、04、18 — 8,000│ ││ │ │⑭92、04、17— 1,000│ ││ │ │⑮92、04、18— 500│ ││ │ │⑯92、04、18─ 100,000│ ││ │ │⑰92、04、21— 1,000│ ││ │ │⑱92、04、25─ 15,450│ ││ │ │⑲92、04、22— 100│ ││ │ │⑳92、04、22─ 200,000│ ││ │ │㉑92、04、22— 100│ ││ │ │㉒92、04、22─ 200,000│ ││ │ │㉓92、04、26─ 97,000│ ││ │ │㉔92、04、26─ 99,000│ ││ │ │㉕92、04、22─ 5,000│ ││ │ │㉖92、04、22— 100│ ││ │ │㉗92、04、23— 200│ ││ │ │㉘92、04、23— 100│ ││ │ │㉙92、04、23— 100│ ││ │ │㉚92、04、24— 100│ ││ │ │㉛92、04、24— 100│ ││ │ │㉜92、04、24— 150│ ││ │ │㉝92、04、25— 107│ ││ │ │㉞92、04、25─ 10,022│ ││ │ │㉟92、04、25─ 99,999│ ││ │ │㊱92、04、26— 107│ ││ │ │㊲92、04、27─ 18,888│ ││ │ │㊳92、04、27─ 92,427│ ││ │ │㊴92、04、27─ 92,427│ ││ │ │㊵92、05、05─ 14,400│ ││ │ │㊶92、05、02─ 30,000│ ││ │ │㊷92、05、12─ 10,000│ ││ │ │㊸92、05、19─ 22,000│ ││ │ │㊹92、05、19─ 7,000│ ││ │ │㊺92、05、29─ 5,000│ ││ │ │㊻92、05、03─ 39,000│ ││ │ │㊼92、05、07─ 99,800│ ││ │ │㊽92、05、07─ 99,900│ ││ │ │㊾92、05、19─ 59,300│ ││ │ │㊿92、05、24─ 99,700│ ││ │ │92、05、27─ 99,800│ ││ │ │92、06、21─ 121│ ││ │ │92、06、12─ 69,000│ ││ │ │92、06、12─ 31,000│ ││ │ │92、06、13─ 24,840│ ││ │ │92、06、05─ 16,460│ ││ │ │共計2,573,398元 │ │├───┼─────────┼───────────┼──────────┤│11 │曾俊發 │0元 │①見警卷第858至860頁││ │安泰商業銀行臺中分│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行(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666500) │ │ 扣) ││ │ │ │ │├───┼─────────┼───────────┼──────────┤│12 │李秀娟 │0元 │①見警卷第861至862頁││ │安泰商業銀行臺中分│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行(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650900) │ │ 扣) │├───┼─────────┼───────────┼──────────┤│13 │柯銘龍 │0元 │①見警卷第863至864頁││ │安泰商業銀行臺中分│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行(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637100) │ │ 扣) │├───┼─────────┼───────────┼──────────┤│14 │張福財 │0元 │①有扣案(賴世鴻6R-8││ │聯邦銀行桃園分行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帳號:0000000000│ │ 扣) ││ │1) │ │②新開戶,未有交易紀││ │ │ │ 錄。 │├───┼─────────┼───────────┼──────────┤│15 │陳少華 │0元 │①見警卷第865至867頁││ │聯邦銀行九如分行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52) │ │ 扣) │├───┼─────────┼───────────┼──────────┤│16 │楊仲明 │①92、04、14— 100,000│①見警卷第868至873頁││ │聯邦銀行中和分行 │②92、04、14— 50,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③92、04、18— 88,1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59) │④92、04、18─ 1,0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4、21─ 99,000│ 扣) ││ │ │⑥92、04、22— 50,000│ ││ │ │⑦92、04、22─ 19,000│ ││ │ │⑧92、05、02─ 12,800│ ││ │ │⑨92、05、05─ 5,000│ ││ │ │⑩92、05、07─ 10,000│ ││ │ │⑪92、05、07─ 90,000│ ││ │ │⑫92、05、07─ 25,000│ ││ │ │⑬92、05、07─ 1,000│ ││ │ │⑭92、05、26─ 100,000│ ││ │ │⑮92、05、26─ 41,500│ ││ │ │⑯92、05、27─ 66,000│ ││ │ │共計758,400元 │ │├───┼─────────┼───────────┼──────────┤│17 │陳姿吟 │0元 │①見警卷第874至876頁││ │聯邦銀行鳳山分行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31) │ │ 扣) │├───┼─────────┼───────────┼──────────┤│18 │王詩偉 │①92、04、14— │①見警卷第877至881頁││ │聯邦銀行高雄分行 │ 1,999,869│②左列除第①筆1,999,││ │(帳號:0000000000│②92、04、14─ 376,263│ 869元,及第②筆376││ │75) │③92、04、14─ 100,000│ ,263元款項匯款人為││ │ │④92、04、23─ 100,000│ 附表一編號15之謝宗││ │ │⑤92、04、23─ 49,000│ 達外,其餘匯款人姓││ │ │⑥92、04、24─ 5,451│ 名不詳。 ││ │ │共計2,630,583元(扣除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與附表一編號15重複之1,│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999,869 元及376,263 元│ 扣) ││ │ │後,共計254,451 元) │ │├───┼─────────┼───────────┼──────────┤│19 │林金城 │0元 │①見警卷第882至883頁││ │聯邦銀行中和分行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101) │ │ 扣) │├───┼─────────┼───────────┼──────────┤│20 │鍾弘芝 │0元 │①有扣案(賴世鴻6R-8││ │聯邦銀行桃園分行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帳號:0000000000│ │ 扣) ││ │21) │ │②新開戶,未有交易紀││ │ │ │ 錄。 │├───┼─────────┼───────────┼──────────┤│21 │蘇童榮 │0元 │①見警卷第884至886頁││ │聯邦銀行士東簡易型│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分行(帳號:042501│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005571) │ │ 扣) │├───┼─────────┼───────────┼──────────┤│22 │梁金龍 │0元 │①有扣案(賴世鴻6R-8││ │聯邦銀行新竹分行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帳號:0000000000│ │ 扣) ││ │7) │ │②新開戶,未有交易紀││ │ │ │ 錄。 │├───┼─────────┼───────────┼──────────┤│23 │林曉玲 │①92、06、11 — 9,000│①見警卷第887至889頁││ │聯邦銀行九如分行 │共計9,000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01)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24 │黃建彰 │①92、05、02─ 39,800│①見警卷第890至893頁││ │聯邦銀行九如分行 │②92、05、12─ 30,9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③92、05、13─ 2,200│③92、04、26譯文 ││ │40) │④92、05、13─ 97,600│ ││ │ │⑤92、05、14— 41,600│ ││ │ │⑥92、05、14─ 11,700│ ││ │ │⑦92、05、21─ 364,155│ ││ │ │共計587,955元 │ │├───┼─────────┼───────────┼──────────┤│25 │林玉梅 │0元 │①見警卷第894至895頁││ │中國信託銀行三民分│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行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帳號:0000000000│ │ 扣) ││ │10) │ │ │├───┼─────────┼───────────┼──────────┤│26 │簡源鈜 │0元 │①見警卷第896至897頁││ │中國信託銀行員林分│ │②陳進重處查獲 ││ │行 │ │ ││ │(帳號:0000000000│ │ ││ │57) │ │ │├───┼─────────┼───────────┼──────────┤│27 │林玉梅 │①92、04、14— 100,000│①見警卷第898至900頁││ │臺灣銀行新興分行 │共計100,000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66)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28 │賴建廷 │①92、04、03─ 4,000│①見警卷第901至903頁││ │臺灣銀行新營分行 │②92、04、14─ 100,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③92、04、14— 1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86) │④92、05、06─ 52,0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共計156,100元 │ 扣) │├───┼─────────┼───────────┼──────────┤│29 │張勇智 │0元 │①見警卷第904至905頁││ │臺灣企銀北桃園分行│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8) │ │ 扣) │├───┼─────────┼───────────┼──────────┤│30 │林少鈞 │①92、06、17— 100,000│①見警卷第906至907頁││ │臺灣企銀東臺南分行│共計100,000元 │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3)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31 │張英嘉 │①92、04、01— 100,000│①見警卷第908至915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②92、04、02— 1,8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六分行 │③92、04、02— 45,0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0 │④92、04、02— 36,0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51) │⑤92、04、02— 600│ 扣) ││ │ │⑥92、04、02— 22,000│ ││ │ │⑦92、04、03— 18,000│ ││ │ │⑧92、04、03─ 1,500│ ││ │ │⑨92、04、04─ 15,000│ ││ │ │⑩92、04、04─ 14,000│ ││ │ │⑪92、04、04─ 10,000│ ││ │ │⑫92、04、04─ 60,000│ ││ │ │⑬92、04、04─ 56,000│ ││ │ │⑭92、04、07─ 99,500│ ││ │ │⑮92、04、12─ 31,000│ ││ │ │⑯92、04、12— 33,000│ ││ │ │⑰92、04、12─ 1,000│ ││ │ │⑱92、04、12─ 72,000│ ││ │ │⑲92、04、12— 100│ ││ │ │⑳92、04、12─ 11,000│ ││ │ │㉑92、04、14─ 100,000│ ││ │ │㉒92、04、14─ 50,000│ ││ │ │㉓92、04、18─ 100,000│ ││ │ │㉔92、04、18─ 8,500│ ││ │ │㉕92、04、19─ 98,000│ ││ │ │㉖92、04、19─ 2,000│ ││ │ │㉗92、04、21─ 100,000│ ││ │ │㉘92、04、22─ 100,000│ ││ │ │㉙92、04、22─ 39,000│ ││ │ │㉚92、04、22─ 1,500│ ││ │ │㉛92、05、01─ 78,000│ ││ │ │㉜92、05、01─ 68,000│ ││ │ │㉝92、05、01─ 800│ ││ │ │㉞92、05、10─ 99,000│ ││ │ │㉟92、05、28─ 41,000│ ││ │ │共計1,513,300元 │ │├───┼─────────┼───────────┼──────────┤│32 │柯銘龍 │①92、04、01─ 10,000│①見警卷第916至923頁││ │臺灣企銀太平分行 │②92、04、01─ 90,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③92、04、04─ 100,0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9) │④92、04、04─ 41,0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4、04— 600│ 扣) ││ │ │⑥92、04、14─ 100,000│ ││ │ │⑦92、04、14─ 25,050│ ││ │ │⑧92、04、23─ 100,000│ ││ │ │⑨92、04、23─ 50,000│ ││ │ │⑩92、05、01─ 100,000│ ││ │ │⑪92、05、01─ 49,800│ ││ │ │⑫92、05、05─ 99,000│ ││ │ │⑬92、05、05─ 1,000│ ││ │ │⑭92、06、12─ 100,000│ ││ │ │⑮92、06、13─ 99,100│ ││ │ │⑯92、06、13─ 49,000│ ││ │ │⑰92、06、13─ 800│ ││ │ │⑱92、06、14─ 74,000│ ││ │ │⑲92、06、14─ 64,000│ ││ │ │⑳92、06、14─ 500│ ││ │ │㉑92、06、16─ 8,900│ ││ │ │㉒92、06、16─ 99,000│ ││ │ │㉓92、06、16─ 800│ ││ │ │共計1,262,550元 │ │├───┼─────────┼───────────┼──────────┤│33 │蕭立忠 │①92、04、30— 40,000│①見警卷第924至928頁││ │臺新銀行東高雄分行│②92、04、30─ 100,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③92、04、30─ 20,0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0100) │④92、05、05─ 16,5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5、07─ 28,400│ 扣) ││ │ │⑥92、05、07─ 100,000│ ││ │ │⑦92、05、07─ 19,000│ ││ │ │⑧92、05、15─ 40,000│ ││ │ │⑨92、05、15— 200│ ││ │ │⑩92、05、15— 300│ ││ │ │⑪92、05、16─ 100,000│ ││ │ │⑫92、05、22─ 99,000│ ││ │ │⑬92、05、23─ 99,500│ ││ │ │⑭92、05、26─ 100,000│ ││ │ │⑮92、05、26─ 100,000│ ││ │ │共計862,900元 │ │├───┼─────────┼───────────┼──────────┤│34 │許俊煌 │①92、05、05— 99,500│①見警卷第929至931頁││ │臺新銀行板橋分行 │②92、05、05— 57,5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③92、05、05— 30,0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2200) │④92、05、05— 1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5、05─ 13,000│ 扣) ││ │ │⑥92、05、26─ 99,000│ ││ │ │⑦92、05、26─ 1,020│ ││ │ │⑧92、05、26─ 69,000│ ││ │ │⑨92、05、26─ 500│ ││ │ │⑩92、05、26─ 15,000│ ││ │ │⑪92、05、28─ 99,000│ ││ │ │⑫92、05、28─ 46,930│ ││ │ │⑬92、05、28─ 900│ ││ │ │共計531,450元 │ │├───┼─────────┼───────────┼──────────┤│35 │陳永志 │①92、05、05— 71,000│①見警卷第932至935頁││ │臺新銀行高雄分行 │②92、05、05— 54,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③92、05、05— 99,0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6300) │④92、05、21— 44,0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5、21— 700│ 扣) ││ │ │⑥92、05、23— 36,000│ ││ │ │⑦92、05、23— 37,000│ ││ │ │⑧92、05、23─ 23,000│ ││ │ │⑨92、05、23─ 100,000│ ││ │ │⑩92、05、23─ 600│ ││ │ │⑪92、05、23─ 49,600│ ││ │ │⑫92、05、23─ 99,000│ ││ │ │⑬92、05、23─ 1,000│ ││ │ │⑭92、05、26─ 64,000│ ││ │ │⑮92、05、26─ 99,000│ ││ │ │⑯92、05、26─ 16,000│ ││ │ │⑰92、06、03─ 26,000│ ││ │ │共計819,900元 │ │├───┼─────────┼───────────┼──────────┤│36 │鍾弘芝 │0元 │①見警卷第936至937頁││ │台新銀行桃園分行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1300) │ │ 扣) │├───┼─────────┼───────────┼──────────┤│37 │邱大松 │①92、04、04— 100,000│①見警卷第938至957頁││ │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②92、04、04— 100,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③92、04、14— 100,0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3300) │④92、04、14— 100,0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4、16— 100,000│ 扣) ││ │ │⑥92、04、16— 99,500│ ││ │ │⑦92、04、21— 100,000│ ││ │ │⑧92、04、21─ 88,500│ ││ │ │⑨92、04、24─ 100,000│ ││ │ │⑩92、04、24─ 100,000│ ││ │ │⑪92、04、28─ 53,000│ ││ │ │⑫92、05、06─ 100,000│ ││ │ │⑬92、05、06─ 99,500│ ││ │ │⑭92、05、06─ 550│ ││ │ │⑮92、05、06─ 100│ ││ │ │⑯92、05、14─ 50,000│ ││ │ │⑰92、05、14─ 15,000│ ││ │ │⑱92、05、14─ 51,000│ ││ │ │⑲92、05、14─ 1,200│ ││ │ │⑳92、05、15─ 15,000│ ││ │ │㉑92、05、15─ 99,000│ ││ │ │㉒92、05、15─ 1,000│ ││ │ │㉓92、05、19─ 71,500│ ││ │ │㉔92、05、19─ 15,000│ ││ │ │㉕92、05、19─ 17,000│ ││ │ │㉖92、05、20─ 250│ ││ │ │㉗92、05、20─ 750│ ││ │ │㉘92、05、20─ 400│ ││ │ │㉙92、05、20─ 400│ ││ │ │㉚92、05、22─ 30,500│ ││ │ │㉛92、05、22─ 1,600│ ││ │ │㉜92、05、22─ 27,000│ ││ │ │㉝92、05、22─ 900│ ││ │ │㉞92、05、23─ 40,000│ ││ │ │㉟92、05、23─ 2,500│ ││ │ │㊱92、05、23─ 800│ ││ │ │㊲92、05、23─ 800│ ││ │ │㊳92、05、23─ 550│ ││ │ │㊴92、05、23─ 800│ ││ │ │㊵92、05、23─ 800│ ││ │ │㊶92、05、23─ 9,000│ ││ │ │㊷92、05、23─ 800│ ││ │ │㊸92、05、23─ 37,100│ ││ │ │㊹92、05、27─ 800│ ││ │ │㊺92、05、27─ 800│ ││ │ │㊻92、05、27─ 400│ ││ │ │㊼92、05、29─ 47,000│ ││ │ │㊽92、05、30─ 99,700│ ││ │ │㊾92、06、02─ 49,700│ ││ │ │㊿92、06、02─ 500│ ││ │ │92、06、05─ 100,000│ ││ │ │92、06、05─ 16,300│ ││ │ │92、06、05─ 32,000│ ││ │ │92、06、05─ 600│ ││ │ │92、06、13─ 25,000│ ││ │ │92、06、13─ 11,000│ ││ │ │92、06、16─ 61,000│ ││ │ │92、06、16─ 500│ ││ │ │92、06、16─ 99,000│ ││ │ │共計2,276,100元 │ │├───┼─────────┼───────────┼──────────┤│38 │溫世明 │①92、04、01─ 99,000│①見警卷第958至964頁││ │萬通銀行永和簡易型│②92、04、08─ 100,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分行 │③92、04、08─ 41,5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00│④92、04、08─ 40,0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0316) │⑤92、04、09─ 100,000│ 扣) ││ │ │⑥92、04、09─ 27,500│ ││ │ │⑦92、04、09─ 12,000│ ││ │ │⑧92、04、10─ 100,000│ ││ │ │⑨92、04、10─ 40,000│ ││ │ │⑩92、04、10─ 22,000│ ││ │ │⑪92、04、14─ 100,000│ ││ │ │⑫92、04、14─ 100,000│ ││ │ │⑬92、04、17─ 99,500│ ││ │ │⑭92、04、23─ 40,000│ ││ │ │⑮92、04、23─ 10,000│ ││ │ │⑯92、04、25─ 100,000│ ││ │ │⑰92、04、25─ 100,000│ ││ │ │⑱92、05、07─ 99,700│ ││ │ │⑲92、05、07─ 750│ ││ │ │⑳92、05、07─ 1,000│ ││ │ │㉑92、05、07─ 750│ ││ │ │㉒92、05、07─ 250│ ││ │ │㉓92、05、07─ 200│ ││ │ │㉔92、05、07─ 800│ ││ │ │㉕92、05、08─ 18,000│ ││ │ │㉖92、05、08─ 600│ ││ │ │㉗92、05、09─ 10,000│ ││ │ │㉘92、05、09─ 60,000│ ││ │ │㉙92、05、09─ 65,000│ ││ │ │㉚92、05、09─ 26,000│ ││ │ │㉛92、05、09─ 700│ ││ │ │㉜92、05、14─ 11,000│ ││ │ │㉝92、05、16─ 100,000│ ││ │ │㉞92、05、16─ 99,500│ ││ │ │㉟92、05、20─ 38,500│ ││ │ │㊱92、05、22─ 21,800│ ││ │ │㊲92、05、22─ 100,000│ ││ │ │㊳92、05、22─ 16,000│ ││ │ │㊴92、05、22─ 1,000│ ││ │ │㊵92、05、22─ 58,000│ ││ │ │㊶92、05、22─ 1,000│ ││ │ │㊷92、05、22─ 400│ ││ │ │㊸92、05、26─ 15,800│ ││ │ │㊹92、05、28─ 53,000│ ││ │ │㊺92、05、28─ 14,000│ ││ │ │㊻92、05、28─ 700│ ││ │ │㊼92、05、28─ 19,000│ ││ │ │㊽92、05、28─ 200│ ││ │ │㊾92、05、28─ 99,000│ ││ │ │㊿92、05、28─ 700│ ││ │ │92、05、29─ 17,300│ ││ │ │92、06、06─ 99,800│ ││ │ │92、06、11─ 80,000│ ││ │ │92、06、12─ 100,000│ ││ │ │92、06、12─ 100,000│ ││ │ │共計2,461,950元 │ │├───┼─────────┼───────────┼──────────┤│39 │李國松 │①92、04、09─ 100,000│①見警卷第965至971頁││ │萬通銀行永和簡易型│②92、04、09─ 24,4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分行 │③92、04、14─ 100,0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00│④92、04、14─ 43,5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57-3) │⑤92、04、14─ 100,000│ 扣) ││ │ │⑥92、04、14─ 100,000│ ││ │ │⑦92、04、15─ 99,100│ ││ │ │⑧92、04、15─ 34,000│ ││ │ │⑨92、04、21─ 99,000│ ││ │ │⑩92、04、21─ 1,150│ ││ │ │⑪92、04、22─ 85,500│ ││ │ │⑫92、04、22─ 16,000│ ││ │ │⑬92、04、22─ 100,000│ ││ │ │⑭92、04、25─ 83,500│ ││ │ │⑮92、04、25─ 24,000│ ││ │ │⑯92、05、02─ 100,000│ ││ │ │⑰92、05、02─ 99,500│ ││ │ │⑱92、05、07─ 99,500│ ││ │ │⑲92、05、07─ 100,000│ ││ │ │⑳92、05、14─ 99,800│ ││ │ │㉑92、05、14─ 99,000│ ││ │ │㉒92、05、14─ 800│ ││ │ │㉓92、05、15─ 49,800│ ││ │ │㉔92、05、15─ 800│ ││ │ │㉕92、05、15─ 900│ ││ │ │㉖92、05、15─ 48,000│ ││ │ │㉗92、05、16─ 16,000│ ││ │ │㉘92、05、16─ 100,000│ ││ │ │㉙92、05、16─ 600│ ││ │ │㉚92、05、16─ 600│ ││ │ │㉛92、05、16─ 750│ ││ │ │㉜92、05、16─ 800│ ││ │ │㉝92、05、16─ 600│ ││ │ │㉞92、05、16─ 400│ ││ │ │㉟92、05、16─ 250│ ││ │ │㊱92、05、16─ 400│ ││ │ │㊲92、05、19─ 100,000│ ││ │ │㊳92、05、19─ 5,100│ ││ │ │㊴92、05、19─ 35,000│ ││ │ │㊵92、05、19─ 6,500│ ││ │ │㊶92、05、22─ 99,000│ ││ │ │㊷92、05、22─ 1,000│ ││ │ │㊸92、05、22─ 86,000│ ││ │ │㊹92、05、22─ 14,000│ ││ │ │㊺92、05、28─ 100,000│ ││ │ │㊻92、05、28─ 60,000│ ││ │ │㊼92、06、06─ 99,000│ ││ │ │㊽92、06、06─ 99,900│ ││ │ │㊾92、06、12─ 100,000│ ││ │ │㊿92、06、12─ 99,800│ ││ │ │共計2,733,950元 │ │├───┼─────────┼───────────┼──────────┤│40 │陳文達 │0元 │①見警卷第972至974頁││ │合作金庫臺北分行 │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帳號:00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952) │ │ 扣) │├───┼─────────┼───────────┼──────────┤│41 │徐家棟 │①92、04、10─ 24,000│①見警卷第975至977頁││ │合作金庫大安分行 │②92、04、14─ 59,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帳號:0000000000│③92、04、14─ 29,000│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464) │④92、04、14─ 100,000│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⑤92、04、14─ 100│ 扣) ││ │ │⑥92、04、18─ 100,000│ ││ │ │⑦92、04、18─ 25,000│ ││ │ │⑧92、04、21─ 100,000│ ││ │ │⑨92、04、21─ 8,000│ ││ │ │共計445,100元 │ │├───┼─────────┼───────────┼──────────┤│42 │林金城 │0元 │①見警卷第978至981頁││ │成太商業銀行新竹分│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行(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35187) │ │ 扣) │├───┼─────────┼───────────┼──────────┤│43 │江明旺 │0元 │①見警卷第982至985頁││ │誠泰商業銀行信義分│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行(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1341) │ │ 扣) │├───┼─────────┼───────────┼──────────┤│44 │李秀娟 │0元 │①見警卷第986至988頁││ │誠泰商業銀行中港分│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行(帳號:00000000│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3084) │ │ 扣) │├───┼─────────┼───────────┼──────────┤│45 │陳中明 │①92、04、14─ 100,000│①見警卷第989至992頁││ │誠泰商業銀行汐止分│②92、04、14─ 15,0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行(帳號:00000000│共計115,000元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6202)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46 │劉行健 │0元 │①見警卷第993至995頁││ │誠泰商業銀行桃園分│ │②92、4、30譯文 ││ │行(帳號:00000000│ │ ││ │3211) │ │ │├───┼─────────┼───────────┼──────────┤│47 │廖德培 │0元 │①見警卷第996至999頁││ │誠泰商業銀行永樂簡│ │②陳進重處查扣 ││ │易型分行(帳號:18│ │ ││ │0000000000) │ │ │├───┼─────────┼───────────┼──────────┤│48 │賴建廷 │①92、04、14— 100,000│①見警卷第1000至1001││ │大眾銀行新營分行 │②92、04、21— 7,900│ 頁 ││ │(帳號:0000000000│③92、05、09— 6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35) │共計108,500元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49 │楊文榕 │0元 │①見警卷第1002至1004││ │大眾銀行桃園分行 │ │ 頁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391497)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50 │紀惠萍 │①92、04、04— 4,800 │①見警卷第1005至1007││ │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②92、04、07—13,500 │ 頁 ││ │(帳號:0000-00-00│③92、04、07—31,000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9960-00) │共計49,300元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51 │賴建廷 │0元 │①見警卷第1008至1010││ │彰化銀行新營分行 │ │ 頁 ││ │(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9058-00)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52 │賴建廷 │0元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土地銀行新營分行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帳號:0000000000│ │ 扣) ││ │66) │ │②新開戶,未有交易紀││ │ │ │ 錄。 │├───┼─────────┼───────────┼──────────┤│53 │陳雅惠 │0元 │①見警卷第1011至1012││ │上海銀行斗六分行 │ │ 頁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859)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54 │江明旺 │0元 │①見警卷第1013至1014││ │上海商業銀行敦南分│ │ 頁 ││ │行(帳號:00000000│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040624)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55 │江明旺 │0元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臺中商業銀行松山分│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行(帳號:00000000│ │ 扣) ││ │0554) │ │②91年12月18日開戶,││ │ │ │ 未有交易紀錄。 │├───┼─────────┼───────────┼──────────┤│56 │劉行健 │0元 │①見警卷第1015至1017││ │泛亞銀行八德分行 │ │ 頁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12)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57 │賴建廷 │0元 │①見警卷第1018至1018││ │富邦銀行新營分行 │ │ 頁 ││ │(帳號:0000000000│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5700)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58 │郭文日 │0元 │①見警卷第1024至1026││ │華南商業銀行南永和│ │ 頁 ││ │分行(帳號:169200│ │②有扣案(賴世鴻6R-8││ │470656)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59 │許俊煌 │①92、05、23─ 99,800│①見警卷第1020至1023││ │玉山銀行樹林分行 │②92、05、26— 100,000│ 頁 ││ │(帳號:0000000000│③92、05、27— 99,700│②左列匯款人姓名不詳││ │524) │共計299,500元 │③有扣案(賴世鴻6R-8││ │ │ │ 951紅色喜美轎車查 ││ │ │ │ 扣) │├───┼─────────┼───────────┼──────────┤│60 │劉行健 │0元 │①見警卷第831至833頁││ │萬泰銀行桃園分行 │ │②92、05、07譯文 ││ │(帳號:0000000000│ │ ││ │06) │ │ │├───┴─────────┴───────────┴──────────┤│總計:3,487 萬7,260 元(扣除與附表一編號15重複之237 萬6,132 元後,則總計││為3,250萬1,128元) ││ │└────────────────────────────────────┘附表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匯入帳號 │備註 ││號│ │ │ │(新台幣)│ │ │├─┼────┼────┼────┼─────┼────────┼─────────┤│1 │B○○ │92年01月│92年01月│146萬4,741│①局號:0000000 │①ATM交易明細表1份││ │ │28日12時│28日 │元 │ 帳號:0000000 │ (見警卷第116頁 ││ │ │許 │ │ │②局號:0000000 │ ) ││ │ │ │ │ │ 帳號:0000000 │②帳戶歷史交易查詢││ │ │ │ │ │③局號:0000000 │ 紀錄單1紙(見警 ││ │ │ │ │ │ 帳號:0000000 │ 卷第117-118頁) ││ │ │ │ │ │④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⑤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⑥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⑦局號:0000000 │ ││ │ │ │ │ │ 帳號:0000000 │ │└─┴────┴────┴────┴─────┴────────┴─────────┘附表五:宙○○持有而供本件常業洗錢所用之物┌─┬─────────────────┬────┬───────────┐│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號│ │ │ │├─┼─────────────────┼────┼───────────┤│1 │NOKIA 8250型行動電話(含電池1 個、│1支 │彰化縣埔心鄉○○路○段 ││ │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 │199號扣得 │├─┼─────────────────┼────┼───────────┤│2 │NOKIA 8250型行動電話(含電池1 個、│1支 │同上 ││ │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 │ │├─┼─────────────────┼────┼───────────┤│3 │NOKIA 8910型行動電話(含電池1 個、│1支 │同上 ││ │SIM卡一張)(門號:0000000000) │ │ │├─┼─────────────────┼────┼───────────┤│4 │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 │1張 │同上 ││ │收款人:呂王上招 │ │ │├─┼─────────────────┼────┼───────────┤│5 │行動電話補充卡 │共2張 │同上 ││ │(中華、遠傳各1 張) │ │ │├─┼─────────────────┼────┼───────────┤│6 │台中商銀入戶電匯通知單 │共2張 │同上 ││ │(楊慧青、陳淑娟) │ │ │├─┼─────────────────┼────┼───────────┤│7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一式3份 │同上 ││ │(呂麗茹) │ │ │├─┼─────────────────┼────┼───────────┤│8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3張 │同上 ││ │ │ │ │├─┼─────────────────┼────┼───────────┤│9 │宙○○手寫稿紙 │18張 │同上 ││ │ │ │ │├─┼─────────────────┼────┼───────────┤│10│迪生鐘錶、珠寶、預收訂金單及名片 │各1張 │同上 ││ │ │ │ │├─┼─────────────────┼────┼───────────┤│11│現金新台幣318萬6,600元 │ │彰化縣員林鎮○○路147 ││ │ │ │號 │└─┴─────────────────┴────┴───────────┘附表六:賴世鴻持有而供本件常業洗錢所用之物┌─┬─────────────────┬────┬───────────┐│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號│ │ │ │├─┼─────────────────┼────┼───────────┤│1 │房屋租賃契約 │1本 │彰化縣大村鄉南勢巷3之1││ │ │ │3號旁車號7H-2375號汽 ││ │ │ │車扣得 │├─┼─────────────────┼────┼───────────┤│2 │印章 │86顆 │同上 ││ │ │ │ │├─┼─────────────────┼────┼───────────┤│3 │郵局存摺簿 │46本 │①同上 ││ │ │ │②戶名及帳戶詳如附表二││ │ │ │ 編號1 至46 │├─┼─────────────────┼────┼───────────┤│4 │銀行之存摺簿 │53本 │①同上 ││ │ │ │②戶名及帳號如附表三編││ │ │ │ 號1 至9 、11至23、25││ │ │ │ 、27至45、48至58。 ││ │ │ │ │├─┼─────────────────┼────┼───────────┤│5 │銀行金融卡 │43張 │①同上 ││ │ │ │②其中39張係附表三編號││ │ │ │ 2 、5 、7 、8 、9 、││ │ │ │ 11、14、15、18、19、││ │ │ │ 22、25、27至29、31至││ │ │ │ 35、37至41、43至45、││ │ │ │ 48至58號所示之銀行帳││ │ │ │ 戶之金融卡。 ││ │ │ │③另有安泰銀行及郵局之││ │ │ │ 金融卡各2張。 ││ │ │ │ ││ │ │ │ │├─┼─────────────────┼────┼───────────┤│6 │筆記本 │7本 │同上 │├─┼─────────────────┼────┼───────────┤│7 │中華電信三月份帳單(已繳款) │19張 │同上 │├─┼─────────────────┼────┼───────────┤│8 │中華電信五月份帳單(未繳款) │13張 │同上 │├─┼─────────────────┼────┼───────────┤│9 │遠傳易付卡(內無晶片) │3組 │同上 │├─┼─────────────────┼────┼───────────┤│10│遠傳易付卡(內有晶片) │1組 │同上 ││ │ │ │ │├─┼─────────────────┼────┼───────────┤│11│郵局匯款單 │6張 │同上 ││ │ │ │ │├─┼─────────────────┼────┼───────────┤│12│提款單 │3張 │同上 ││ │ │ │ │├─┼─────────────────┼────┼───────────┤│13│便條紙 │1張 │同上 ││ │ │ │ │├─┼─────────────────┼────┼───────────┤│14│行動電話(含副廠鋰電池1 個、SIM 卡│1支 │同上 ││ │一張)(門號:0000000000) │ │ │├─┼─────────────────┼────┼───────────┤│15│NOKIA 8855型行動電話(門號:093660│1支 │①彰化縣大村鄉南巷勢巷││ │6938、含NOKIA原廠鋰電池1 個、SIM卡│ │ 33號旁車號7H-2375號 ││ │1張) │ │ 汽車扣得 ││ │ │ │②賴世鴻所有 │└─┴─────────────────┴────┴───────────┘附表七:G○○持有而供本件常業洗錢所用之物┌─┬─────────────────┬────┬───────────┐│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號│ │ │ │├─┼─────────────────┼────┼───────────┤│1 │筆記本 │5本 │彰化縣北斗鎮地○路202 ││ │ │ │巷23號扣得 │├─┼─────────────────┼────┼───────────┤│2 │郵局提款卡袋 │14只 │同上 │├─┼─────────────────┼────┼───────────┤│3 │存摺袋 │24只 │同上 │├─┼─────────────────┼────┼───────────┤│4 │手抄便條紙 │1張 │同上 │├─┼─────────────────┼────┼───────────┤│5 │交易明細單 │1張 │同上 │├─┼─────────────────┼────┼───────────┤│6 │MOTOROLA行動電話 │1支 │①同上 ││ │(門號:0000000000) │ │②含SIM卡1張及電池1個 │├─┼─────────────────┼────┼───────────┤│7 │行動電話 │1支 │①同上 ││ │(門號:0000000000) │ │②含SIM卡1張及電池1個 │└─┴─────────────────┴────┴───────────┘附表八:N○○持有而供本件常業洗錢所用之物┌─┬─────────────────┬────┬───────────┐│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號│ │ │ │├─┼─────────────────┼────┼───────────┤│1 │NOKIA廠牌之行動電話(含電池1個、SI│1支 │彰化縣社頭鄉廣興村社斗││ │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 │路1段788巷65號 │└─┴─────────────────┴────┴───────────┘附表九:陳進重持有而供本件常業洗錢所用之物┌─┬─────────────────┬────┬───────────┐│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號│ │ │ │├─┼─────────────────┼────┼───────────┤│1 │存摺簿 │10本 │①彰化縣員林鎮○○路10││ │ │ │ 3巷95號 ││ │ │ │②郵局存摺7本,戶名、 ││ │ │ │ 帳號詳如附表二編號92││ │ │ │ 、94、86、72、93、74││ │ │ │ 、91所示。 ││ │ │ │③第一商業銀行、誠泰銀││ │ │ │ 行、上海銀行之存摺各││ │ │ │ 1本。 ││ │ │ │ │├─┼─────────────────┼────┼───────────┤│2 │提款卡 │9張 │①同上 ││ │ │ │②郵局提款卡6張。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誠泰銀││ │ │ │ 行、第一商業銀行提款││ │ │ │ 卡各1張 │├─┼─────────────────┼────┼───────────┤│3 │印章 │9顆 │同上 │├─┼─────────────────┼────┼───────────┤│4 │電話卡(神奇專線通) │68張 │同上 │├─┼─────────────────┼────┼───────────┤│5 │提、匯款單 │6張 │同上 │├─┼─────────────────┼────┼───────────┤│6 │記載銀行帳戶之便條紙 │6張 │同上 │└─┴─────────────────┴────┴───────────┘附表十:陳進重與申○○共同持有而供本件常業洗錢所用之物┌─┬─────────────────┬────┬───────────┐│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號│ │ │ │├─┼─────────────────┼────┼───────────┤│1 │黃嘉慧郵局存摺 │1本 │①陳進重與申○○於92年││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6月17日投案提出。 ││ │ │ │②如附表二編號68。 ││ │ │ │ │├─┼─────────────────┼────┼───────────┤│2 │郵政儲金金融卡 │3張 │①同上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②戶名分別為洪仲庭、蔡││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東原及黃佳慧,詳如附││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表二編號77、95、68所││ │ │ │ 示。 │├─┼─────────────────┼────┼───────────┤│3 │現金新台幣46萬6,700元 │ │同上 │└─┴─────────────────┴────┴───────────┘附表十一:該犯罪集團所有而供本件常業洗錢所用之其他物品┌─┬─────────────────┬────┬───────────┐│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號│ │ │ │├─┼─────────────────┼────┼───────────┤│1 │定時器 │1個 │在台北縣板橋市○○○路││ │ │ │26號10樓之8扣得 │├─┼─────────────────┼────┼───────────┤│2 │電風扇 │1組 │同上 │├─┼─────────────────┼────┼───────────┤│3 │數據機 │1台 │同上 │├─┼─────────────────┼────┼───────────┤│4 │伺服器 │1台 │同上 │├─┼─────────────────┼────┼───────────┤│5 │不斷電系統 │1台 │同上 │├─┼─────────────────┼────┼───────────┤│6 │電池 │1台 │同上 │├─┼─────────────────┼────┼───────────┤│7 │汽車(牌照號碼KN-3017號) │1台 │①未扣案 ││ │ │ │②賴世鴻所有 ││ │ │ │③見警卷第23頁 │├─┼─────────────────┼────┼───────────┤│8 │汽車(牌照號碼7H-2375號) │1台 │①未扣案 ││ │ │ │②賴世鴻所有 ││ │ │ │③見警卷第77頁 │├─┼─────────────────┼────┼───────────┤│9 │汽車(牌照號碼9Q-4878號) │1台 │①未扣案 ││ │ │ │②陳進重所有 ││ │ │ │③見警卷第77頁 │├─┼─────────────────┼────┼───────────┤│10│汽車(牌照號碼6R-8951號) │1台 │①未扣案 ││ │ │ │②該犯罪集團提供 ││ │ │ │③見警卷第77頁 │├─┼─────────────────┼────┼───────────┤│11│門號各為0000000000、0000000000、09│5支 │①未扣案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②該犯罪集團提供 ││ │之行動電話 │ │③見警卷第25頁、第42頁││ │ │ │ 及原審審判期日筆錄 │├─┼─────────────────┼────┼───────────┤│12│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 │1支 │①未扣案 ││ │ │ │②申○○所有 ││ │ │ │③見警卷第93頁反面 │├─┼─────────────────┼────┼───────────┤│13│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 │1支 │①未扣案 ││ │ │ │②戊○○所有 ││ │ │ │③見警卷第488、491頁之││ │ │ │ 監聽譯文 │└─┴─────────────────┴────┴───────────┘附表十二:左列物品僅為證據之一部或與犯罪行為無關,毋庸宣告沒收:┌─┬─────────────────┬────┬───────────┐│編│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號│ │ │ │├─┼─────────────────┼────┼───────────┤│1 │NOKIA 3310型行動電話(含電池1個、S│1支 │①彰化縣埔心鄉○○路1 ││ │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 │ 段199號扣得 ││ │ │ │②宙○○所有 ││ │ │ │③並無證據顯示係供本件││ │ │ │ 犯罪所用之物 │├─┼─────────────────┼────┼───────────┤│2 │台中商銀埔心分行支票 │1張 │同上 ││ │(洪芳宜) │ │ │├─┼─────────────────┼────┼───────────┤│3 │中華電信通話明細 │2張 │同上 ││ │(門號:0000000000) │ │ │├─┼─────────────────┼────┼───────────┤│4 │曹永河之和信電訊電信帳單 │4張 │同上 │├─┼─────────────────┼────┼───────────┤│5 │金融卡(世華、郵局、中國商銀各1張 │6張 │同上 ││ │、台中商銀3張) │ │ │├─┼─────────────────┼────┼───────────┤│6 │CD光碟片 │4片 │同上 │├─┼─────────────────┼────┼───────────┤│7 │戶名為洪芳宜之臺中商業銀行存簿 │3本 │同上 │├─┼─────────────────┼────┼───────────┤│8 │戶名為洪芳宜之臺中商業銀行存簿 │2本 │同上 │├─┼─────────────────┼────┼───────────┤│9 │戶名為陳家賓之埔心郵局存簿 │1本 │同上 │├─┼─────────────────┼────┼───────────┤│10│戶名為陳家綺之埔心郵局存簿 │1本 │同上 ││ │ │ │ │├─┼─────────────────┼────┼───────────┤│11│戶名為劉淑錦之臺中商業銀行存簿 │1本 │同上 ││ │ │ │ │├─┼─────────────────┼────┼───────────┤│12│戶名為宙○○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1本 │同上 ││ │ │ │ │├─┼─────────────────┼────┼───────────┤│13│臺中商業銀行存簿 │1本 │同上 ││ │(立新汽車修配場宙○○) │ │ │├─┼─────────────────┼────┼───────────┤│14│戶名為宙○○之臺中商業銀行存簿 │1本 │同上 ││ │ │ │ │├─┼─────────────────┼────┼───────────┤│15│NOKIA 8250型行動電話(SIM 卡1 張)│1支 │①同上 ││ │ │ │②外殼為NOKIA 8310型 ││ │ │ │③門號:0000000000為賴││ │ │ │ 世鴻私人使用,與本件││ │ │ │ 犯罪無關。 │├─┼─────────────────┼────┼───────────┤│16│中華電信EMOME理財卡(門號:0000000│1張 │同上 ││ │911) │ │ │├─┼─────────────────┼────┼───────────┤│17│交易明細表 │2張 │①彰化縣社頭鄉廣興村社││ │ │ │ 斗路1段788巷65號 ││ │ │ │②N○○所有 ││ │ │ │③並無證據顯示係供本件││ │ │ │ 犯罪所用之物 │├─┼─────────────────┼────┼───────────┤│18│便條紙 │2張 │同上 ││ │ │ │ │├─┼─────────────────┼────┼───────────┤│19│商業本票 │1本 │①彰化縣員林鎮○○路10││ │ │ │ 3巷95號 ││ │ │ │②陳進重所有 ││ │ │ │③並無證據顯示係供本件││ │ │ │ 犯罪所用之物 │├─┼─────────────────┼────┼───────────┤│20│退伍證遺失證明書 │1張 │①彰化縣員林鎮○○路10││ │ │ │ 3巷95號 ││ │ │ │②非被告等8人所有 │├─┼─────────────────┼────┼───────────┤│21│簡源鋐身分證 │1張 │同上 ││ │ │ │ │├─┼─────────────────┼────┼───────────┤│22│簡源鋐重機駕照 │1張 │同上 ││ │ │ │ │├─┼─────────────────┼────┼───────────┤│23│相片、磁片 │2張 │同上 ││ │ │ │ │├─┼─────────────────┼────┼───────────┤│24│簡源鋐大貨車駕照 │1張 │同上 ││ │ │ │ │├─┼─────────────────┼────┼───────────┤│25│身分證影本、存摺影本 │13張 │同上 ││ │ │ │ │├─┼─────────────────┼────┼───────────┤│26│簡源鋐三月份薪資袋 │1個 │同上 ││ │ │ │ │├─┼─────────────────┼────┼───────────┤│27│行動電話電池 │12個 │①彰化縣社頭鄉○○路3 ││ │ │ │ 段419巷6號 ││ │ │ │②申○○胞兄所有,而非││ │ │ │ 被告等8人所有 │├─┼─────────────────┼────┼───────────┤│28│行動電話外殼 │13個 │同上 ││ │ │ │ │├─┼─────────────────┼────┼───────────┤│29│行動電話充電座 │6組 │同上 ││ │ │ │ │├─┼─────────────────┼────┼───────────┤│30│行動電話耳機 │7個 │同上 ││ │ │ │ │├─┼─────────────────┼────┼───────────┤│31│行動電話皮套 │10個 │同上 ││ │ │ │ │├─┼─────────────────┼────┼───────────┤│32│行動電話配夾 │14個 │同上 ││ │ │ │ │├─┼─────────────────┼────┼───────────┤│33│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案外人張明欽所有,而非││ │(承租人賴世鴻) │ │被告等8人所有 │├─┼─────────────────┼────┼───────────┤│34│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案外人張明欽所有,而非││ │(承租人李雅鈞) │ │被告等8人所有 │├─┼─────────────────┼────┼───────────┤│35│手錶(閻婉容提出) │1支 │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所││ │ │ │有,而非被告等8人所有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 條:洗錢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6 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6 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江泰章

法 官 莊崑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1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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