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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蕭權閔陳吉雄吳進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d○○
選任辯護人
乙t○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D○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貞瑾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x○○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

第1245 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085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x○○、d○○及甲D○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x○○、d○○、甲D○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均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其他上訴駁回。

x○○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開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d○○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開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D○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開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x○○於民國95年7 月間某日,明知綽號「阿強」之成年男子(年籍不詳)委託其以每月新台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向d○○承租位於金門縣烈嶼鄉○○村○路29號旁之倉庫,並將附表二所示之節費器等器材,從大陸廈門地區以小三通之方式運至金門,委託其在上開倉庫內建立電信機房之目的,在於供詐騙集團詐騙不特定人使用,竟仍與綽號「阿強」者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每月4 萬至5 萬元之薪資,受僱於綽號「阿強」者。x○○與綽號「阿強」者約定之後,旋依綽號「阿強」者之指示,以每月5000元之代價向d○○承租上開倉庫,並與綽號「阿強」者共同在上開倉庫內建立電信機房,綽號「阿強」者則與綽號「阿水」、「阿Q 」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在大陸地區建立對應之電信機房【電信機房之架設,包含:一、臺灣部分:⑴向IS P業者申請有固定IP之網路服務以取得固定IP,ISP 業者會提供ADSL數據機。⑵以路由器、HUB 或IP分享器建立機房區○○路,再連接VOIP閘道器(Voice over InternetProtoco lGateway ,大多採H.323 或SIP 協定,包括雙方通話建立、註冊、身份認證與雙方通話之結束、多媒體影音及資料壓縮格式及編碼,VOIP閘道器由網路接收編碼過的影音資料,經解碼後,再將數位語音封包轉成類比訊號由公眾電信網路傳送(即Publ 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下稱PSTN,如一般傳統市話),或無須轉換訊號,接數位式行動通訊中繼器 (Dynam ic Mobile Trunk ,俗稱節費器), 配合綽號「阿強」等詐騙集團之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之乙H○等人購買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發話從事電話詐騙《行動電話SIM 卡之號碼詳如附表一所示,出售人乙H○等人被訴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另行審結》,或接電腦搭配語音系統或網路電話。

二、大陸方面:建立對等機房:兩邊的VOIP閘道器先設定對應IP以建立通話管道,並設定接收受騙者反撥電話的門號,以便受騙者一反撥即連至大陸端機房,再由該機房閘道器轉由當地PSTN由詐騙集團人員接聽,或轉接至電腦語音系統以語音方式從事詐騙。電話詐騙人員部分,由大陸機房以真人或以電腦語音方式行使詐術,或分租電話線路給其他詐騙集團使用,規避臺灣地區之檢警單位追查。】;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電信機房建置完成後,x○○再於同年8 月間某日,依綽號「阿強」者之指示,以每月4 萬5000元之薪資僱用d○○,負責在上開電信機房內維護和抽換遭停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d○○明知其上開電信機房之電話線路係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使用之工具,竟仍與x○○、綽號「阿強」者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每月4 萬至5 萬元之薪資,受僱於綽號「阿強」者,在上開電信機房內維護和抽換遭停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約一週後,x○○再依綽號「阿強」者之指示,以每月4 萬5000元之薪資又僱用甲D○,負責與d○○輪流在上開電信機房內維護和抽換遭停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甲D○亦明知其上開電信機房之電話線路係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使用之工具,竟仍與x○○、d○○、綽號「阿強」者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受僱於綽號「阿強」者,與d○○2 人輪流在上開電信機房內維護和抽換遭停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其間x○○並依綽號「阿強」者之指示,不定時至金門縣金城鎮○○路68號「尚青檳榔攤」處領取綽號「阿強」以郵寄方式送達之行動電話SIM 卡,再交由d○○及甲D○2 人負責維護和抽換遭停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確保詐騙電話線路順暢。嗣綽號「阿強」、「阿水」、「阿Q 」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即經由大陸的PSTN或網路電話透過電信機房轉接至臺灣,以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SIM 卡撥打電話予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196 號之乙F○等人,以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196 號之詐騙手法,向附表一編號1至196 號之乙F○等人詐騙。因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上開電信機房之轉接,致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196 號之乙F○等人誤以為詐騙集團成員係自臺灣地區發話,而降低警戒心,且陷於錯誤,信以為真,遂依照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196 號之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196 號之款項(其中編號2 、21、46、139 、140 、172、178 號部分未得逞),事後發覺有異而知受騙。嗣經警於95年11月23日21時20分許,在金門縣烈嶼鄉○○村○路29號旁之倉庫內搜索,扣得綽號「阿強」者所有,供綽號「阿強」、x○○、d○○、甲D○3 人及其他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犯罪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再於同日22時50分許,在00縣00鎮0041號「俊源雜貨店」及儲貨倉庫內搜索,扣得綽號「阿強」者所有,供綽號「阿強」、x○○、d○○、甲D○3 人及其他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犯罪使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196 號之乙F○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亦規定甚明。本件告訴人乙F○、甲宇○、l○○、甲k○、壬○○、j○○、甲Z○、天○○、乙巳○、甲X○、乙B○、u○○、甲l○、甲a○、N○○、X○○、甲g○、乙I○、丑○○、甲J○、乙辰○、甲O○、辰○○、o○○、E○○、e○○、甲辛○、甲d、乙○○、乙J○、己○○、甲s○、O○○、甲R○、A○○、甲天○、癸○○、乙K○、甲玄○、丁○○○、宙○○、乙宙○○、甲L○、m○○、甲N○、甲B○、乙G○、乙玄○、乙庚○○、r○○、乙壬○、甲C○、乙己○、戌○○、乙卯○、i○○、乙丁○、乙酉○、乙寅○、n○○、甲c○、乙午○、甲亥○、乙丑○、甲H○、甲b○、F○○、宇○○、甲n○○、甲M○、a○○、乙戌○、卯○○、P○○○、巳○○、D○○、乙癸○、乙D○、玄○○、乙A○、甲p○、s○○、W○、甲I○、甲f○、甲Q○○、Y○○、甲巳○、f○○、戊○○、甲宙○、甲乙○、甲v○、辛○○、M○○、乙L○、甲y○、甲○○、甲癸○、C○○、甲辰○、乙戊○、乙天○、g○○、v○○、乙辛○、甲寅○○、H○○、午○○、乙黃○、h○○、甲z○、地○○、Q○○、乙M○、甲未○、亥○○、甲o○、甲x○、甲W○、K○○○、I○○、甲U○、T○○、甲A○、q○○、U○○、b○○、甲e○、甲酉○、未○○、甲E○、R○○、甲丁○、Z○○、甲申○○、z○○、p○○、甲戊○、乙宇○、甲r○、乙N○、k○○、黃○○、甲S○、t○○、甲F○、乙甲○、G○○、甲w○、乙亥○、w○○○、甲q○、甲黃○、甲G○、甲K○、甲甲○、甲庚○、甲丙○、乙地○、甲Y○、甲壬○、乙乙○、酉○○、庚○○、丙○○、寅○○、甲h○、甲i○、甲u○、甲子○、S○○、乙C○、B○○、乙E○、乙O○、甲T○、甲j○、甲V○、乙申○、甲午○、甲戌○、甲丑○、甲P○、V○○、乙P○、甲己○、甲地○、甲卯○、申○○、y○○、L○○、甲m○、乙未○、乙丙○○、子○○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同案被告即門號申辦人乙Q○、乙R○、乙S○、乙T○、乙U○、c○○、乙V○、乙W○、乙X○、乙Y○、乙Z○、乙a○、乙b○、乙c○、乙d○、乙e○、乙f○、乙g○、乙h○、乙i○、乙j○、乙H○、乙k○、乙l○、乙m○、乙n○、乙o○、乙p○、乙q○ (以上即附表一編號8 、9 、10、15、16、22、23、24、

28、46、54、72、76、81、88、89、91、93、95、105 、115 、116 、121 、127 、156 、172 、176 、180 、190 號)、 乙u○於警詢時之陳述,雖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有上情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上開警詢時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按除急迫情況並經記明筆錄者外,詢問被告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2準用第100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旨在輔助筆錄之不足,並擔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擔保被告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如被告之陳述係基於自由意思而非出於不正之方法,且其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對之詢問時未經全程錄音,或事後無法提出錄音帶以供法院勘驗比對,致公務員實施訊問程序不無瑕疵,惟仍難謂其供述之筆錄,絕對不具證據能力(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第4525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d○○於95年11月24日之警詢錄音帶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固然無任何聲音,但查被告d○○於95年11月23日23時16分接受警詢時,因夜間精神不佳而拒絕警方詢問;嗣於翌日(24日)16時45分許經其姊乙r○聘請律師乙s○到場後,始接受訊問等情,有被告d○○之警詢筆錄可稽。又被告d○○於95年12月19日在乙t○律師到場而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警方沒有對伊刑求;筆錄均出於自己意思;都有看過;按伊意思記載,每個字都有看過。」等語(見95年偵字第30855 號卷第49頁),是被告d○○在律師陪同在場下接受上開警詢調查,並無受到不正之詢問,故其警詢陳述應有證據能力;至於95年11月24日之錄影帶經本院勘驗雖亦僅有畫面而無聲音乙事,但依上開法條規定,僅於必要時,始有錄影,故錄影並非絕對必要者,且經本院勘驗時,亦發現被告d○○於接受警詢時,確有律師到場之畫面出現,由此益證被告d○○於警詢中應無受到不當取供之情事。是被告d○○之辯護人辯稱:被告d○○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並無足取(況本院亦未將該警詢陳述列入被告d○○有罪之證據之一)。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x○○於本院審理中未到庭,但於原審審理中則坦承:其以每月4 萬、5 萬元之代價,受綽號「阿強」者委託向d○○租用上開倉庫,與綽號「阿強」者共同在上開倉庫建立電信機房,並依綽號「阿強」者之指示,分別以每月4 萬5000元之代價僱用d○○、甲D○2 人,輪流在上開電信機房內維護和抽換遭停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及依綽號「阿強」者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行動電話SIM 卡後,再交付d○○、甲D○2 人使用之事實。上訴人即被告d○○於本院及原審審理中亦均坦承:其於95年7 月間某日,以每月5000元之代價,出租上開處所予x○○,並於同年8 月間某日答應x○○以以每月4 萬5000元之代價,替綽號「阿強」者在上開電信機房內維護和抽換遭停用之行動電話SIM卡之事實。上訴人即被告甲D○於本院及原審審理中亦均坦承:其於95年8 月間某日,答應x○○以每月4 萬5000元之代價,替綽號「阿強」者在上開電信機房內維護和抽換遭停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之事實。惟渠等3 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x○○於本院審理中未到庭),均辯稱:綽號「阿強」者係告知上開電信機房係要供台商轉接電話使用,以節省國際漫遊的通話費,並不知道綽號「阿強」者等人在詐騙他人;且渠等並未參與撥打電話詐騙他人之行為,若成立犯罪,亦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x○○上揭自白部分之事實,核與d○○、甲D○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份之證述情節相符;被告d○○上揭自白部分之事實,核與甲D○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份之證述情節相符;而被告甲D○上揭自白部分之事實,亦核與d○○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份之證述情節相符。此外,復有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為證,堪信其3 人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合先敘明。

㈡被告x○○、d○○、甲D○3 人雖均以不知扣案之電信機房器材係供詐欺集團使用,以為該機房設備是要供台商轉接電話使用,以節省國際漫遊的通話費,並不知道綽號「阿強」者等人在詐騙他人等情置辯。惟查:

⑴苟上開機房設備係供台商轉接電話使用,渠等理應於機房內裝設計費之器材,藉以向台商收取轉接服務之費用,惟本件扣案之物品並未包括任何計費之設備,則被告3 人或綽號「阿強」者等人,究以何標準向台商收取費用,實堪存疑。

⑵台商既係從事商業行為之人,必常從事生意之對象(無論係大陸地區或臺灣地區之廠商),互留電話號碼,以供彼此聯絡,且衡諸常情,其必選擇讓他人容易聯絡之方式,絕無可能故意使自己之通信聯絡號碼時常更換,而致他人產生混淆,造成彼此聯絡之不便。訊據被告d○○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份證稱:伊與被告甲D○2 人在機房內抽換的臺灣電話卡是易付卡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31 頁),則本件被告等人既常常更換機房內使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苟台商係透過上開電信機房轉接電話,將使台商通話之對象接收其撥打之來電時,顯示不同之來電號碼,而使通話之對象因乍見不明之來電,不願接聽,或使平日通話之對象,對於台商平日使用之電話號碼產生混淆,違成彼此聯絡上之不便。更遑論商人係從事商業行為,以賺取利潤為目的,絕無可能為節省少數之通信費用,而造成商機損失之可能。被告3 人均為具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亦有正常之智識能力,對上開違反常理之行為,自難諉為不知。是認被告3 人所辯其聽信綽號「阿強」者之說詞,認上開電信機房係供台商轉接電話以節省通信費用乙節,委無足採。

⑶被告x○○於95年11月24日警詢時供稱:「我知道阿強係提供門號供詐騙集團使用,且在機房設置期間我曾前往穀倉查看安裝情形。」、「阿強設置詐騙集團機房,我、d○○、甲D○三人負責機房的運作;阿強負責在大陸轉接台灣門號至大陸手機,我負責補充台灣門號或幫他收購台灣電話門號供機房使用,再由阿強支付我們三個每個月領四萬至五萬不等酬勞。」等語(見警詢卷㈠第83頁)。佐以證人d○○於原審審理中證稱:「x○○在去年7 月間向伊租倉庫,原本是說要給船員住,後來為什麼變成電信機房,伊沒有問。」等語,足見被告x○○向同案被告d○○租用上開倉庫時,先藉口「給船員住」,嗣租得倉庫即設置電信機房,苟其並非明知設置電信機房之目的,即在供詐騙集團詐騙他人使用,何需先用虛偽之藉口向同案被告d○○租用該倉庫?故被告x○○自始即知悉綽號「阿強」者委託其租得倉庫並設置電信機房之目的,即在供詐騙集團詐騙他人使用,灼然可見。至於被告x○○於偵查、審理中改稱:其至95年10月間才知道「阿強」是詐騙集團云云,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⑷被告d○○於檢察官95年11月24日偵查中供稱:「我負責放卡片及使線路不中斷,若台灣晶片被斷訊,大陸詐騙集團就會通知伊換新的台灣卡,我換好卡片後,再向大陸回報。」等語(見95年偵字第30855 號卷第13頁)。嗣於原審法院同日羈押審查訊問時亦供稱:「伊負責幫集團裝卡和線路、訊號穩定,負責白天班較多。」等語,佐以被告d○○既知悉被告x○○見向其佯稱要租用倉庫供船員住(見原審卷㈠第327 頁),嗣見被告x○○在上開處所建立電信機房,明知被告x○○係以虛偽之說詞租用倉庫,竟仍絲毫不加懷疑,並且以每月4 萬5000元之薪資受僱於綽號「阿強」者,與甲D○2 人在上開電信機房負責維護和抽換遭停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亦應足見被告d○○明知上開電信機房係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使用。

⑸被告甲D○於95年12月26日警詢時供稱:「一開始參與這個工作,x○○告訴我是台商、台灣新郎打給大陸新娘節省費用的。」等語(95年偵字第30855 號卷第63頁),嗣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改稱:上開電信機房係供台商轉接電話以節省費用等語。衡以其每月向綽號「阿強」或被告x○○收取4萬5000元之薪資,竟對其工作之內容之供述,前後不一,足見其有意掩飾犯行之心態。況被告甲D○事後所辯情節,亦有諸多違背常情之處,業詳述如前【見前述㈡⑴、⑵】,而其與d○○2 人在上開電信機房負責維護和抽換遭停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每月卻領取4 萬5000元之高薪,亦足見被告甲D○明知上開電信機房係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使用。

⑹另被告d○○、甲D○之辯護人雖均為被告辯稱:被告d○○、甲D○均未參與撥打電話詐騙他人之行為,若成立犯罪,亦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云云。惟按刑法關於正犯與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3516號裁判要旨參照)。 本件被告x○○、d○○、甲D○等3 人係受僱於綽號「阿強」者,分別建立上開電信機房、領取行動電話SIM 卡供上開電信機房抽換使用(x○○部分)及輪流在上開電信機房負責維護和抽換遭停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d○○、甲D○部分),而渠等3 人亦明知上開電信機房係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使用,業如前述。衡以邇來利用刮刮樂、退稅、求職、冒用檢警機關、色情護膚等各種名義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並經媒體廣為披載,而行動電話均為其施用詐術之重要工具之一,被告等3 人均係成年且智力成熟之人,對此應知之甚詳,足見被告等3 人主觀上亦明知其參與之工作係使詐欺集團能繼續詐騙他人使用之重要事項,竟仍受僱於綽號「阿強」者而按月領取4 萬至5 萬元不等之薪資,顯見被告等3 人主觀上均係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與綽號「阿強」者等人共同參與詐欺集團之部分犯行。依上開說明,被告x○○、d○○、甲D○等3 人自應論以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而非屬幫助犯。是辯護人上開辯解,顯有誤會,不足為有利於被告等3 人之認定。

⑺又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196 號之乙F○等人,確因接到附表一所示之綽號「阿強」等人組成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並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196 號之詐欺手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196 號之款項等情,亦經告訴人乙F○、甲宇○、l○○、甲k○、壬○○、j○○、甲Z○、天○○、乙巳○、甲X○、乙B○、u○○、甲l○、甲a○、N○○、X○○、甲g○、乙I○、丑○○、甲J○、乙辰○、甲O○、辰○○、o○○、E○○、e○○、甲辛○、甲d、乙○○、乙J○、己○○、甲s○、O○○、甲R○、A○○、甲天○、癸○○、乙K○、甲玄○、丁○○○、宙○○、乙宙○○、甲L○、m○○、甲N○、甲B○、乙G○、乙玄○、乙庚○○、r○○、乙壬○、甲C○、乙己○、戌○○、乙卯○、i○○、乙丁○、乙酉○、乙寅○、n○○、甲c○、乙午○、甲亥○、乙丑○、甲H○、甲b○、F○○、宇○○、甲n○○、甲M○、a○○、乙戌○、卯○○、P○○○、巳○○、D○○、乙癸○、乙D○、玄○○、乙A○、甲p○、s○○、W○、甲I○、甲f○、甲Q○○、Y○○、甲巳○、f○○、戊○○、甲宙○、甲乙○、甲v○、辛○○、M○○、乙L○、甲y○、甲○○、甲癸○、C○○、甲辰○、乙戊○、乙天○、g○○、v○○、乙辛○、甲寅○○、H○○、午○○、乙黃○、h○○、甲z○、地○○、Q○○、乙M○、甲未○、亥○○、甲o○、甲x○、甲W○、K○○○、I○○、甲U○、T○○、甲A○、q○○、U○○、b○○、甲e○、甲酉○、未○○、甲E○、R○○、甲丁○、Z○○、甲申○○、z○○、p○○、甲戊○、乙宇○、甲r○、乙N○、k○○、黃○○、甲S○、t○○、甲F○、乙甲○、G○○、甲w○、乙亥○、w○○○、甲q○、甲黃○、甲G○、甲K○、甲甲○、甲庚○、甲丙○、乙地○、甲Y○、甲壬○、乙乙○、酉○○、庚○○、丙○○、寅○○、甲h○、甲i○、甲u○、甲子○、S○○、乙C○、B○○、乙E○、乙O○、甲T○、甲j○、甲V○、乙申○、甲午○、甲戌○、甲丑○、甲P○、V○○、乙P○、甲己○、甲地○、甲卯○、申○○、y○○、L○○、甲m○、乙未○、乙丙○○、子○○於警詢時指訴歷歷,復有渠等提出之匯款資料、存摺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簽帳單影本等在卷可資為證。此外,復有證人即門號申辦人乙Q○、乙R○、乙S○、乙T○、乙U○、c○○、乙V○、乙W○、乙X○、乙Y○、乙Z○、乙a○、乙b○、乙c○、乙d○、乙e○、乙f○、乙g○、乙h○、乙i○、乙j○、乙H○、乙k○、乙l○、乙m○、乙n○、乙o○、乙p○、乙q○ (以上即附表一編號8 、9 、10、15、16、22、23、

24、28、46、54、72、76、81、88、89、91、93、95、105、115 、116 、121 、127 、156 、172 、176 、180 、190 號)、 乙u○於警詢時之陳述、渠等申請申請書行動電話之資料、金門縣烈嶼鄉○○村○路29號旁倉庫之搜索現場照片16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及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為證,被告等3 人所辯均無足採,渠等詐欺犯行罪證明確,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x○○、d○○、甲D○等3 人所為附表一編號1 至19 6號(不包括編號2 、21、46、139 、140 、172 、178號)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渠等所為附表一編號2 、21、46、139 、140 、172 、178號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即以著手詐欺之實行,但未為得逞,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論以未遂犯,減輕其刑。被告等3 人與綽號「阿強」、「阿水」、「阿Q 」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x○○、d○○、甲D○3 人與前揭詐欺集團成員間,以附表一編號2 、3 、4 、5 、6 、7 、9 、10、11、22、23、24、29、30、32、35、42、43、

44、47、52、53、55、56、57、58、59、63、66、67、68、

69、70、78、79、81、83、84、85、90、96、100 、101 、102 、103 、104 、107 、110 、113 、115 、116 、117、118 、120 、123 、124 、126 、127 、130 、133 、134 、13 6、142 、143 、147 、148 、149 、150 、151 、153 、155 、156 、157 、158 、159 、162 、163 、164、168 、174 、175 、177 、180 、190 、191 號所示之手法,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多次詐騙附表一編號2 、3 、4、5 、6 、7 、9 、10、11、22、23、24、29、30、32、35、42、43、44、47、52、53、55、56、57、58、59、63、66、67、68、69、70、78、79、81、83、84、85、90、96、100 、101 、10 2、103 、104 、107 、110 、113 、115 、11 6、117 、118 、120 、123 、124 、126 、127 、130、133 、134 、136 、142 、143 、147 、148 、149 、150 、151 、15 3、155 、156 、157 、158 、159 、162 、163 、164 、168 、174 、175 、177 、180 、190 、191號所示之被害人甲宇○等人得逞,係基於詐欺取財之包括犯意,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接續犯,均僅分別論以一罪。被告x○○、d○○、甲D○等3 人所為附表一編號1 至196 號之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罪間,犯意各別,均應依數罪併罰之例處斷之。

四、原審就被告3 人共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 、3 至196 之罪,認被告等3 人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等3 人明知綽號「阿強」者係詐欺集團成員,仍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詐欺集團之運作,而為如事實欄所示之角色分工,使該詐欺集團能繼續對不特定人施用詐術,而致附表一編號1至196 號(不含編號2 、21、46、139 、140 、172 、178號未遂部分)之被害人乙F○等人受騙,合計綽號「阿強」等詐欺集團所得之財物高達1 億多元,渠等造成之損害實屬鉅大;且被告等3 人犯罪後均避重就輕,矢口否認犯行,顯見毫無悔意;復參酌被告等3 人尚無重大前科,及渠等參與本件詐欺集團運作之分工情節、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96 號所示之刑(除編號2 撤銷改判外)。又因渠等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之前,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予以減刑如附表一編號1 至196 號(編號2 除外)所示之刑。並敘明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為共同正犯綽號「阿強」者所有,且供本件詐欺集團犯罪使用之物,業經被告x○○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是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等3 人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而公訴人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判決量刑基準不一云云,惟查量刑固應參酌所生損害之程度,但並非量刑之唯一基準,故不可能完全依照被詐騙之金額而定刑度;況原審量刑亦有考量詐害金額之多寡而為不同量處,如編號29之詐害金額90萬元,處有期徒刑8 月;編號30之詐害金額100 萬元,處有期徒刑10月;編號83之詐害金額262 萬餘元,處有期徒刑1 年;編號120 之詐害金額311 萬餘元,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編號134 之詐害金額500 萬元,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是公訴人上開指摘,容有誤解而屬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原審就被告等3 人共同犯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部分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等3 人為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犯行,並未詐欺得逞,應屬未遂犯,原審竟論以既遂犯,即有未當。被告等3 人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罪,而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基準不一(理由詳前述),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改判(連同定執行刑)。爰審酌被告3 人參與該詐欺集團之運作,而為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詐騙行為;復參酌被告3 人尚無重大前科,及渠等參與本件詐欺集團運作之分工情節、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均各量處有期徒刑4 月。又被告等3 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之罪,其渠等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均應減渠等宣告刑二分之一即各為有期徒刑2 月。

六、又原判決所定執行刑部分,已因上開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本院撤銷改判而無法維持;且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件原審量處被告等3 人之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20、18年,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後之刑期。換言之,如被告等3 人未經上開減刑,則渠等之宣告應執行刑即應為有期徒刑40、36年,如此即有違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及減刑意義;再者,被告等3 人參與詐騙集團即以詐術而取財,固該嚴懲,但其罪質不僅較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犯罪為輕(如殺人罪為10年以上),且就同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暴力犯罪(如強盜罪為5 年以上)亦為輕。準此,本件被告所犯既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第4 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而原審卻於減刑後分別量處應執行刑為

20、18年之有期徒刑,就社會通念而言,顯然過重,亦有不當。是本院審酌渠等分工角色、參與程度及被害人之損害;並審酌本件公訴人於原審審理中,就被告等3 人之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時稱:x○○具體求刑4 年6 月;被告d○○、甲D○具體求刑4 年(見原審卷㈡第164 頁)等情事,就上開撤銷改判及駁回部分改定渠等應執行刑,即被告x○○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被告d○○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被告甲D○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6 月。

七、被告x○○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條、第7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登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

法 官 吳進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          │被害人遭詐騙│犯罪手法及犯罪所得財物  │所犯法條、罪名│
│號  │詐騙時間  │後之匯款地點│                        │及量處刑期、減│
│    │          │(含 匯入帳戶│                        │刑後之刑期    │
│    │          │)、 交付現金│                        │              │
│    │          │地點或其他地│                        │              │
│    │          │點          │                        │              │
├──┼─────┼──────┼────────────┼───────┤
│1   │95年09月02│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條第1│
│    │日18時22分│台中市○○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項詐欺取財罪,│
│    │          │第一銀行ATM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處          │號「阿強」、x○○等人建│,減為有期徒刑│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參月。        │
│    │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000│,與乙F○通話,假冒模特│              │
│    │          │0(第一銀行斗│兒經紀公司名義,向其佯稱│              │
│    │          │六分行)     │匯款新台幣 (下同)5000 元│              │
│    │          │            │方可與從事性交易,乙F○│              │
│    │          │            │遂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至│              │
│    │          │            │第一銀行ATM 匯款5000元至│              │
│    │          │            │左列帳戶。              │              │
├──┼─────┼──────┼────────────┼───────┤
│2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6日13時30│合作金庫銀行│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 項、第3 項詐│
│    │分許      │景美分行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欺取財未遂罪,│
│    │          │            │號「阿強」、x○○等人建│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減為有期徒刑│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貳月。        │
│    │②95年09月│①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06日13時35│00 00(鳳山郵│,與甲宇○通話,冒用戶政│              │
│    │分許      │局三民分行) │事務所名義,向其佯稱有歹│              │
│    │          │②0000000000│徒持其舊身分證換領新身分│              │
│    │          │0000(高雄大 │證,致甲宇○一時心慌,聽│              │
│    │          │昌分行)     │信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之│              │
│    │          │            │後,再由1 名不詳姓名詐欺│              │
│    │          │            │集團成員佯稱其係林檢察官│              │
│    │          │            │,告以為何未到庭說明,並│              │
│    │          │            │說甲宇○可能不是共犯要以│              │
│    │          │            │「刑事作業分案申請」流程│              │
│    │          │            │分別匯款至左列①②帳戶。│              │
│    │          │            │甲宇○遂於左列①②時間,│              │
│    │          │            │接續至合作金庫景美分行臨│              │
│    │          │            │櫃匯款90萬、90萬元至左列│              │
│    │          │            │帳戶內,合計共180 萬元。│              │
│    │          │            │惟因及時報案,將該2 帳戶│              │
│    │          │            │凍結,該款項才未遭提領。│              │
├──┼─────┼──────┼────────────┼───────┤
│3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7日10時30│高雄縣大寮農│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許      │會、鳳山市中│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山路華南銀行│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②95年09月│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07日11時許│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00000│,以事先錄存之電話語音與│              │
│    │          │00台中北屯郵│l○○通話,再由1 名不詳│              │
│    │          │局)         │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係│              │
│    │          │            │楊檢察官,並告以其因涉嫌│              │
│    │          │            │案件,名下帳戶可能遭凍結│              │
│    │          │            │,為避免無錢可用,要匯款│              │
│    │          │            │至國家資金審核帳戶,致l│              │
│    │          │            │○○一時心慌,聽信詐欺集│              │
│    │          │            │團成員的說詞,遂於左列①│              │
│    │          │            │②時間,接續至大寮農會、│              │
│    │          │            │鳳山華南銀行臨櫃匯款14萬│              │
│    │          │            │3000元、2 萬2000元至左列│              │
│    │          │            │帳戶內,合計共16萬5000元│              │
│    │          │            │。                      │              │
├──┼─────┼──────┼────────────┼───────┤
│4   │95年9月7日│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9時許起至 │不詳        │於95年9 月7 日上午9 時許│1項詐欺取財罪 │
│    │95年9月7日│(網路轉帳)  │,以不詳之電話聯絡甲k○│,處有期徒刑陸│
│    │23時許止  │            │,並假冒刑事組名義,告知│月,減為有期徒│
│    │          │            │其有案件未出庭,並留予甲│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k○1 支0000000000號行動│              │
│    │          │入0000000000│電話號碼 (申請人尚未到案│              │
│    │          │0(土地銀行中│), 供其聯絡。之後,甲k│              │
│    │          │和分行)     │○撥打上開電話,透過綽號│              │
│    │          │            │「阿強」、x○○等人建立│              │
│    │          │            │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某不│              │
│    │          │            │詳姓名之詐欺集團男子,該│              │
│    │          │            │名男子自稱其係檢察官,該│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告以須申│              │
│    │          │            │請1 個網路銀行帳戶以利偵│              │
│    │          │            │查,致甲k○陷於錯誤而前│              │
│    │          │            │往銀行申請網路銀行帳戶。│              │
│    │          │            │嗣於同日某時即遭不詳之詐│              │
│    │          │            │欺集團成員以網路轉帳之方│              │
│    │          │            │式接續轉出2 筆款項4 萬  │              │
│    │          │            │6500 元 、4 萬6000元 (合│              │
│    │          │            │計10萬2500元)至 左列帳戶│              │
│    │          │            │內。                    │              │
├──┼─────┼──────┼────────────┼───────┤
│5   │95年9月7日│匯款地點:  │某1名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 │刑法第339 條第│
│    │9 時30分起│永和新竹國際│成員,於95年9 月7 日9 時│1項詐欺取財罪 │
│    │至95年9月7│商銀簡易分行│30分許,以不詳之電話聯絡│,處有期徒刑陸│
│    │日23時許止│            │壬○○,假稱刑事組之名義│月,減為有期徒│
│    │          │(起 訴書誤載│,告知其身分證遭冒用,其│刑參月。      │
│    │          │以轉帳方式) │名下有帳戶涉嫌洗錢,故要│              │
│    │          │            │凍結。之後,再由1 名詐欺│              │
│    │          │匯入帳戶:  │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              │
│    │          │000000000000│之電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              │
│    │          │(新竹商銀新 │撥接至綽號「阿強」、x○│              │
│    │          │豐分行)     │○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              │
│    │          │            │,轉接該機房內之00000000│              │
│    │          │            │00 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 │              │
│    │          │            │未到案), 與壬○○通話,│              │
│    │          │            │並自稱林檢察官,告知要其│              │
│    │          │            │匯款至新竹商銀,否則將凍│              │
│    │          │            │結其名下所有帳戶,壬○○│              │
│    │          │            │因一時心慌,聽信該說詞,│              │
│    │          │            │遂於左列時間前往永和國際│              │
│    │          │            │商銀接續匯款2 筆至左列帳│              │
│    │          │            │戶,共計18萬元。        │              │
├──┼─────┼──────┼────────────┼───────┤
│6   │95年9月9日│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7時23分起│台北市第一銀│先在網路以「yoyo」代號與│1項詐欺取財罪 │
│    │至95年9 月│行復興分行  │j○○聊天,之後並自大陸│,處有期徒刑陸│
│    │9 日22時39│            │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房處,│月,減為有期徒│
│    │分許止    │            │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刑參月。      │
│    │          │            │強」、x○○等人建立之行│              │
│    │          │匯入帳戶:  │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              │
│    │          │①0000000000│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000000(合作 │申請人尚未到案)與j○○ │              │
│    │          │金庫大里分行│聯絡,稱要與其發生一夜情│              │
│    │          │)           │代價3000元,先要其轉帳。│              │
│    │          │            │嗣又佯稱該轉帳動作觸法,│              │
│    │          │②          │並宣稱之後會將錢分成5 筆│              │
│    │          │00000000000 │歸還,之後,並要j○○去│              │
│    │          │(台北市第一 │銀行開通語音轉帳功能,致│              │
│    │          │銀行復興分行│j○○相信渠等之說詞,遂│              │
│    │          │)           │於左列時間前往台北市第一│              │
│    │          │            │銀行復興分行ATM 接續轉帳│              │
│    │          │            │6 次 (2 萬9983元、2 萬  │              │
│    │          │            │9000 元 、6萬 元、2 萬90│              │
│    │          │            │00元、1 萬3000元、2 萬90│              │
│    │          │            │00元)至 左列①②帳戶內 (│              │
│    │          │            │合計18萬9983元,起訴書附│              │
│    │          │            │表記載之金額有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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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5年9月12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數名詐欺集團成│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4時許起│日盛國際商業│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1項詐欺取財罪 │
│    │至95年9 月│銀行        │信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處有期徒刑陸│
│    │12 日18 時│            │至綽號「阿強」、x○○等│月,減為有期徒│
│    │許止      │            │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接該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              │
│    │          │000000000000│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
│    │          │000(陽信銀行│), 與甲Z○通話,分別假│              │
│    │          │東寧分行)   │冒其係乙v○檢察官、刑事│              │
│    │          │            │局乙w○,佯稱其銀行資料│              │
│    │          │            │外洩,要求黃女設定約定帳│              │
│    │          │            │戶、網路銀行設定匯款入左│              │
│    │          │            │列帳戶,甲Z○因一時心慌│              │
│    │          │            │,聽信該詐騙集團成員說詞│              │
│    │          │            │,遂前往銀行設定約定帳戶│              │
│    │          │            │及網路銀行功能,並於左列│              │
│    │          │            │時間,接續匯款35萬1868元│              │
│    │          │            │、1 萬3000元 (合計36萬  │              │
│    │          │            │4868元)至左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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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5年9月13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數名詐欺集團成│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4時10分│台北市信義區│員,撥打不詳電話,與天○│1項詐欺取財罪 │
│    │          │合作金庫永吉│○通話,冒用戶政事務所名│,處有期徒刑陸│
│    │          │分行        │義,佯稱有名乙x○男子持│月,減為有期徒│
│    │          │            │委託書申辦新身分證,並告│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知有張信用卡遭盜刷9 萬多│              │
│    │          │000000000000│元,要朱女打000000000 電│              │
│    │          │00(中國農民 │話報案。天○○一時心慌,│              │
│    │          │銀行草屯分行│聽信該說詞,便撥打該電話│              │
│    │          │)           │,之後由1 名不詳姓名詐欺│              │
│    │          │            │集團成員佯稱其係偵七隊,│              │
│    │          │            │要天○○繳交4 萬9926 元 │              │
│    │          │            │方能完成報案,並留下一支│              │
│    │          │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              │
│    │          │            │電話 (申請人:乙Q○), │              │
│    │          │            │,供其聯絡,並要天○○匯│              │
│    │          │            │款完成後打該電話告知。致│              │
│    │          │            │天○○一時不察,相信渠等│              │
│    │          │            │說詞,遂前往合作金庫永吉│              │
│    │          │            │分行匯款4 萬9926元至左列│              │
│    │          │            │帳戶。                  │              │
├──┼─────┼──────┼────────────┼───────┤
│9   │①95年9月 │匯款地點:  │乙巳○前於95年9 月9 日某│刑法第339 條第│
│    │13日00時45│台北市○○路│時透過網路「MSN 」認識某│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第一信用合作│不詳姓名之詐騙集團成員。│,處有期徒刑陸│
│    │          │社 士林分社 │嗣該成員於95年9 月12日21│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9月 │、第一商業銀│時許佯稱邀約見面,並留下│刑參月。      │
│    │13日01時01│行劍潭分行  │0000000000( 申請人:乙R│              │
│    │分        │ATM處       │○), 供其聯絡。乙巳○依│              │
│    │          │            │約前往後,即撥打上開電話│              │
│    │③95年9月 │            │,透過綽號「阿強」、x○│              │
│    │13日02時40│匯入帳戶:  │○等人建立的行動電話機房│              │
│    │分        │①0000000000│再轉接至某不詳姓名之詐欺│              │
│    │          │0000 (第一銀│集團成員,該成員佯稱要驗│              │
│    │④95年9月 │行虎尾分行) │證身分,要乙巳○先登入錯│              │
│    │13日02時43│(匯入3萬5029│誤的帳號,之後又佯稱該帳│              │
│    │分        │元)         │戶是洗錢帳戶,謝男資料都│              │
│    │          │            │已外流,會拿他的帳戶去洗│              │
│    │⑤95年9月 │②0000000000│錢,乙巳○一時心慌,聽信│              │
│    │13日02時45│0000 (第一銀│詐騙集團成員說詞,於左列│              │
│    │分        │行嘉義分行) │①至⑤之時間前往第一信用│              │
│    │          │(匯入11萬元)│合作社、第一銀行ATM 接續│              │
│    │          │            │轉帳5 筆至前左列①②帳戶│              │
│    │          │            │內,金額合計14萬5029元。│              │
├──┼─────┼──────┼────────────┼───────┤
│10  │①95年9月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3日18時33│台北市羅斯福│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路7-11超商內│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之中國信託及│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台新銀行ATM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②95年9月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13日20時14│            │電話 (申請人:乙S○)後 │              │
│    │分        │匯入帳戶:  │,與甲X○通話,佯稱其係│              │
│    │          │000000000000│以前部隊的同僚,並假稱要│              │
│    │          │00          │援交、要向其借貸3500元,│              │
│    │          │(台灣企銀東 │甲X○聽信詐騙集團成員說│              │
│    │          │台南分行)   │詞,遂前往左列地點匯款,│              │
│    │          │            │再由另1 詐騙集團成員接聽│              │
│    │          │            │電話,指示甲X○匯款流程│              │
│    │          │            │,並藉口確認甲X○是否為│              │
│    │          │            │警務人員,甲X○因一時不│              │
│    │          │            │察,相信渠等說詞於遂左列│              │
│    │          │            │①②時間,左列地點ATM 接│              │
│    │          │            │續轉帳2 筆 (第1 筆1 萬23│              │
│    │          │            │45元、第2 筆1 萬2550元,│              │
│    │          │            │合計2 萬4895元)至左列帳 │              │
│    │          │            │戶。                    │              │
├──┼─────┼──────┼────────────┼───────┤
│11  │①95年9月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3日12時23│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語音轉帳)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壹│
│    │          │            │號「阿強」、x○○等人建│年陸月,減為有│
│    │②95年9月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期徒刑玖月。  │
│    │13日13時01│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分        │①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00000│,與乙B○通話,假冒其係│              │
│    │③95年9月 │0000        │中華電信客服,向其佯稱有│              │
│    │13日13時04│(合作金庫銀│電信詐欺案,並要其向電信│              │
│    │分        │行忠明南路分│警察報案,並指示他跟金控│              │
│    │          │行)        │中心陳主任辦理帳戶凍結控│              │
│    │④95年9月 │            │管。乙B○一時心急,相信│              │
│    │13日12時23│②          │該詐欺集團成員的說詞,前│              │
│    │分        │000000000000│往大眾銀行辦理語音系統轉│              │
│    │          │000         │出帳戶密碼,並將其名下郵│              │
│    │⑤95年9月 │(土地銀行南│局等4 家銀行存款存入該大│              │
│    │14日08時47│台中分行)  │眾銀行帳戶中,分別於左列│              │
│    │分、8時49 │            │①至⑥時間內,遭詐欺集團│              │
│    │分        │            │成員接續以語音轉帳方式轉│              │
│    │          │            │出數筆款項至左列①②帳戶│              │
│    │⑥95年9月 │            │內,合計共625 萬元。    │              │
│    │15日08時52│            │                        │              │
│    │分、8時54 │            │                        │              │
│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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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5年9月14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14分│00鄉000│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路00號萊爾富│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超商內之上海│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銀行提款機處│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00000│,與u○○通話,佯稱其係│              │
│    │          │00000       │u○○堂弟乙y○,並稱其│              │
│    │          │(台中二信銀 │有急用需要3 萬元,u○○│              │
│    │          │行水楠分行) │一時不察,相信該詐欺集團│              │
│    │          │            │成員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              │
│    │          │            │往萊爾富上海銀行提款機匯│              │
│    │          │            │款3 萬元至左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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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5年9月15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4時30分│00縣00市│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00路0段000│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巷台灣中小企│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銀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00000│,與甲l○通話,佯稱其係│              │
│    │          │00000       │小張的廠商業務人員,希望│              │
│    │          │(台中市第二 │能借貸3萬元,致甲l○相 │              │
│    │          │信用合作社) │信其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              │
│    │          │            │往台灣中小企銀轉帳3萬元 │              │
│    │          │            │至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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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5年9月15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59分│台北富邦銀行│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ATM處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合作金庫銀 │,與甲a○通話,佯稱其係│              │
│    │          │行大漢分行) │為「三泰公司乙z○」,假│              │
│    │          │            │稱黃女中獎,要求先轉帳作│              │
│    │          │            │為擔保金,甲a○一時不察│              │
│    │          │            │,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說詞│              │
│    │          │            │,遂於左列時間前往銀行轉│              │
│    │          │            │帳1萬元至左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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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5年9月18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3時45分│台北縣華僑銀│先以未顯示號碼電話撥打給│1項詐欺取財罪 │
│    │          │行          │N○○,佯稱其係綽號「阿│,處有期徒刑陸│
│    │          │            │寶」的朋友,並稱其資金週│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轉不足,欲借貸5 、6 萬元│刑參月。      │
│    │          │00000000000 │,並留下電話0000000000行│              │
│    │          │(第一銀行台 │動電話 (申請人:乙T○) │              │
│    │          │中分行)     │,供其聯絡。N○○因誤以│              │
│    │          │            │為其係朋友阿寶,故相信該│              │
│    │          │            │詐欺集團成員的說詞,遂於│              │
│    │          │            │左列時間前往北縣華僑銀行│              │
│    │          │            │臨櫃匯款3 萬元至左列帳戶│              │
│    │          │            │,並於匯款之後,撥打上開│              │
│    │          │            │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              │
│    │          │            │透過綽號「阿強」、x○○│              │
│    │          │            │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              │
│    │          │            │與該名詐欺集團成員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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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5年9月21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1時50分│台北縣合作金│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庫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台北商銀宜 │電話 (申請人:丙甲○)後 │              │
│    │          │蘭分行)     │,與X○○通話,佯稱其係│              │
│    │          │            │台北地院主任檢察官丙乙○│              │
│    │          │            │,並要其到超商收傳真法院│              │
│    │          │            │文書,X○○一時心慌,相│              │
│    │          │            │信詐欺集團成員的說詞,遂│              │
│    │          │            │於左列時間前往合作金庫臨│              │
│    │          │            │櫃匯款8 萬8100元至左列帳│              │
│    │          │            │戶。                    │              │
├──┼─────┼──────┼────────────┼───────┤
│17  │95年9月21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0時30分│不詳 (網路轉│以不詳之電話撥打甲g○之│1項詐欺取財罪 │
│    │          │帳)         │電話,並以事先錄存之語音│,處有期徒刑陸│
│    │          │            │內容,假冒中華電信公司通│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知甲g○之電話費未繳,經│刑參月。      │
│    │          │:0000000000│甲g○按「9 」聯繫後,復│              │
│    │          │00000       │要甲g○撥打0000000000轉│              │
│    │          │(高雄銀行   │36聯絡A11課長,經甲g│              │
│    │          │北高雄分行) │○撥打後,某不詳詐欺集團│              │
│    │          │            │成員留下0000000000行動電│              │
│    │          │            │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並│              │
│    │          │            │要求甲g○申請網路銀行。│              │
│    │          │            │甲g○因一時心慌,相信詐│              │
│    │          │            │欺集團成員的說詞,遂前往│              │
│    │          │            │銀行申辦網路銀行,並撥打│              │
│    │          │            │上開電話,透過綽號「阿強│              │
│    │          │            │」、x○○等人建立之行動│              │
│    │          │            │電話機房,告知某詐欺集團│              │
│    │          │            │成員確其帳號密碼。嗣於左│              │
│    │          │            │列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              │
│    │          │            │路轉帳之方式轉出13萬8000│              │
│    │          │            │元至左列帳戶。          │              │
├──┼─────┼──────┼────────────┼───────┤
│18  │95年9月27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許  │00縣00鄉│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00村00路│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000之0號仁武│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台塑郵局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0000 │,與J○○通話,佯稱J○│              │
│    │          │(台灣中小企 │○抽中三獎 (港幣30萬元) │              │
│    │          │銀大溪分行) │,要求須先轉帳1 筆愛心基│              │
│    │          │            │金1萬2000 元,J○○一時│              │
│    │          │            │不察,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仁│              │
│    │          │            │武台塑郵局臨櫃匯款1 萬  │              │
│    │          │            │2000 元至左列帳戶。     │              │
├──┼─────┼──────┼────────────┼───────┤
│19  │95年9月28 │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4時32分│00市00區│以不詳號碼之電話撥打給丑│1項詐欺取財罪 │
│    │          │00路0段000│○○,冒稱其係丑○○的朋│,處有期徒刑陸│
│    │          │之00號合作金│友,並佯稱急需用錢,欲向│月,減為有期徒│
│    │          │庫銀行ATM處 │其借貸,並留下電話000000│刑參月。      │
│    │          │            │0000行動電話 (申請人未到│              │
│    │          │匯入帳戶:  │案), 供其聯絡。丑○○因│              │
│    │          │000000000000│誤以為其係朋友,故相信該│              │
│    │          │00000(通宵郵│詐欺集團成員的說詞,遂於│              │
│    │          │局14支局)   │左列時間前往合作金庫自動│              │
│    │          │            │提款機轉帳1 萬元至左列帳│              │
│    │          │            │戶。                    │              │
├──┼─────┼──────┼────────────┼───────┤
│20  │95年10月1 │匯款地點:  │甲J○在遊戲網路 (天堂) │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許  │台北縣汐止市│上得知某詐欺集團刊登出售│1項詐欺取財罪 │
│    │          │大同2 段郵局│天幣之聯絡電話,撥打電話│,處有期徒刑陸│
│    │          │ATM 處      │購買天幣,某不詳姓名詐欺│月,減為有期徒│
│    │          │            │集團成員接聽後,要求陳女│刑參月。      │
│    │          │            │到銀行轉帳,並留下000000│              │
│    │          │匯入帳戶:  │0000電話 (申請人未到案) │              │
│    │          │000000000000│,供其聯絡。陳女因相信其│              │
│    │          │0000000     │說詞,遂前往汐止市大同2 │              │
│    │          │(新竹商銀迴 │段郵局ATM 匯款3000元至左│              │
│    │          │龍分行)     │列帳戶,並撥打上開電話,│              │
│    │          │            │透過綽號「阿強」、x○○│              │
│    │          │            │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              │
│    │          │            │與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              │
│    │          │            │員聯絡,因該名詐欺集團成│              │
│    │          │            │員一再要求甲J○重覆操作│              │
│    │          │            │提款機,陳女始知受騙。  │              │
├──┼─────┼──────┼────────────┼───────┤
│21  │95年10月04│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18分│台北市○○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第3項詐欺│
│    │          │364 號郵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取財未遂罪,處│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有期徒刑肆月,│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減為有期徒刑貳│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月。          │
│    │          │00000(屏東潭│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漧郵局)     │,與乙辰○通話,佯稱其身│              │
│    │          │            │分證被冒用,再由1 名不詳│              │
│    │          │            │姓名詐騙集團成員冒用偵六│              │
│    │          │            │隊吳警員名義,向其告知法│              │
│    │          │            │院傳喚三次均未到案,並傳│              │
│    │          │            │真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凍結│              │
│    │          │            │管收執行命令公文予戴女。│              │
│    │          │            │復由1 名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          │            │成員佯稱其係丙乙○檢察官│              │
│    │          │            │,並告以其因涉嫌案件,名│              │
│    │          │            │下帳戶可能遭凍結,為避免│              │
│    │          │            │無錢可用要匯款至國家資金│              │
│    │          │            │審核帳戶。乙辰○因害怕受│              │
│    │          │            │騙,遂於左列時間前往郵局│              │
│    │          │            │臨櫃匯款1 元入左列帳戶,│              │
│    │          │            │詐欺集團成員始未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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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甲O○在「MSN 」交友網站│刑法第339 條第│
│    │08日00時55│新竹市○○路│與某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中國信託、第│自稱「菲兒」的網友相約援│,處有期徒刑陸│
│    │          │一銀行ATM處 │交,「菲兒」並留下0000  │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0月│            │000000電話 (申請人:c○ │刑參月。      │
│    │08日03時06│            │○), 供其聯絡。嗣經甲O│              │
│    │分、03時07│匯入帳戶:  │○撥打上開電話,透過綽號│              │
│    │分、03時10│①0000000000│「阿強」、x○○等人建立│              │
│    │分        │000000000(  │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前揭│              │
│    │          │國泰世華銀行│自稱「菲兒」的詐欺集團成│              │
│    │③95年10月│館前分行)   │員,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              │
│    │08日04時30│            │稱要先匯款才見面,甲O○│              │
│    │分        │②          │相信其說詞,遂於左列①至│              │
│    │          │00000000000 │③時間前往中國信託ATM 轉│              │
│    │          │③          │帳款,接續匯款9510元、1 │              │
│    │          │00000000000 │萬1000元、3 萬元、3 萬元│              │
│    │          │④          │,及第一銀行ATM 匯款7 萬│              │
│    │          │0000000000  │9000元至左列①至④帳戶,│              │
│    │          │000         │合計15萬9510元(起訴書附 │              │
│    │          │(② 至④為起│表金額有誤)。           │              │
│    │          │訴書附表未列│                        │              │
│    │          │之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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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辰○○在某網路交友網站認│刑法第339 條第│
│    │08日22時13│台南市第一銀│識某自稱「小喬」之不詳姓│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行提款機處  │名詐欺集團成員女子,相約│,處有期徒刑陸│
│    │          │            │援交,「小喬」並留下0000│月,減為有期徒│
│    │          │            │000000 電話 (申請人:c  │刑參月。      │
│    │②95年10月│匯入帳戶:  │○○), 供其聯絡。嗣辰○│              │
│    │08日22時16│00000000000 │○撥打該電話透過綽號「阿│              │
│    │分        │(第一銀行桃 │強」、x○○等人建立之行│              │
│    │          │園分行)     │動電話機房,與該不詳姓名│              │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該不│              │
│    │③95年10月│            │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要先匯│              │
│    │08日22時17│            │款才能援交,辰○○相信其│              │
│    │分        │            │說詞,遂於左列①至③時間│              │
│    │          │            │前往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接│              │
│    │          │            │續匯款1 萬9000元、2 萬  │              │
│    │          │            │1000元、7000元(合計4 萬 │              │
│    │          │            │7000元)至 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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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4日某時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網路轉帳)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壹│
│    │②95年10月│            │號「阿強」、x○○等人建│年,減為有期徒│
│    │14日某時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陸月。      │
│    │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③95年10月│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乙V○)後 │              │
│    │16日某時  │000000000000│,與o○○通話,冒稱地檢│              │
│    │          │00000合作金 │署名義,向其佯稱有案件須│              │
│    │          │庫銀行南投分│開庭,並留下某不詳電話提│              │
│    │          │行)         │供確認。o○○撥打該電話│              │
│    │          │            │確認,復由1 位不詳姓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佯稱其身分遭冒│              │
│    │          │            │用,告以須申請網路銀行帳│              │
│    │          │            │號,才能確保身份不用遭人│              │
│    │          │            │冒用,o○○相信該不詳姓│              │
│    │          │            │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              │
│    │          │            │前往合作金庫申請網路銀行│              │
│    │          │            │功能,並將帳戶密碼告知詐│              │
│    │          │            │騙集團成員。旋某不詳姓名│              │
│    │          │            │詐欺集團之成員遂接續於左│              │
│    │          │            │列①至③之時間,利用網路│              │
│    │          │            │轉帳之方式,轉出99萬9000│              │
│    │          │            │元、99萬9000元、70萬4000│              │
│    │          │            │元 (合計270 萬2000元)至 │              │
│    │          │            │左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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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5年10月14│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13分│高雄縣路竹鄉│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竹南郵局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0000000│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00(宜蘭員山 │E○○通話,冒稱戶政事務│              │
│    │          │郵局)       │所名義,向其佯稱有人持舊│              │
│    │          │            │身分證欲冒領新身分證,並│              │
│    │          │            │稱要把E○○資料傳給台北│              │
│    │          │            │的警察機關。不久,由某1 │              │
│    │          │            │不詳姓名的詐欺集團成員告│              │
│    │          │            │以稱要調查是否為詐騙洗錢│              │
│    │          │            │帳戶,須匯款入左列帳戶,│              │
│    │          │            │E○○一時心慌,相信其說│              │
│    │          │            │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路竹│              │
│    │          │            │鄉竹南郵局匯款43萬元至左│              │
│    │          │            │列帳戶。                │              │
├──┼─────┼──────┼────────────┼───────┤
│26  │95年10月14│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1時許  │台銀銀行高雄│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分行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拾│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伍月。      │
│    │          │00000000000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台灣中小企 │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銀北港分行) │e○○通話,冒用高雄市民│              │
│    │          │            │政局第四科名義,向其佯稱│              │
│    │          │            │身分遭冒用。復再由1 名不│              │
│    │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冒稱刑│              │
│    │          │            │事局偵六隊小隊長,並要e│              │
│    │          │            │○○到7-11超商收傳真公文│              │
│    │          │            │。之後,再由1 位詐欺集團│              │
│    │          │            │成員冒稱其係為「丙丙○檢│              │
│    │          │            │察官」提供給左列帳戶,告│              │
│    │          │            │以須匯款180 萬,地檢署要│              │
│    │          │            │代保管。e○○一時心慌,│              │
│    │          │            │相信該詐騙集團成員說詞,│              │
│    │          │            │遂於左列時間前往台灣銀行│              │
│    │          │            │高雄分行臨櫃匯款180 萬元│              │
│    │          │            │至左列帳戶。            │              │
├──┼─────┼──────┼────────────┼───────┤
│27  │95年10月16│交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20時    │桃園市○○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1 號桃園地方│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法院門口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          │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            │甲辛○通話,冒用「台北地│              │
│    │          │            │檢署丙乙○檢察官」名義,│              │
│    │          │            │告知甲辛○與他人洗錢,要│              │
│    │          │            │其聽他的話,否則會將其起│              │
│    │          │            │訴,並要求其前往超商收傳│              │
│    │          │            │真公文,且佯稱其須將各個│              │
│    │          │            │帳戶內萬元以上領出來代保│              │
│    │          │            │管,這樣對甲辛○的帳戶才│              │
│    │          │            │會有保障。甲辛○一時心慌│              │
│    │          │            │,相信該詐騙集團成員說詞│              │
│    │          │            │,遂於左列時間前往桃園地│              │
│    │          │            │方法院門口當面交付15萬元│              │
│    │          │            │給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              │
│    │          │            │員。                    │              │
├──┼─────┼──────┼────────────┼───────┤
│28  │95年10月1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41分│00市0區0│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0路000號文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化路郵局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0000000│ (申請人:乙W○)後 ,與│              │
│    │          │00(嘉義市文 │甲d通話,向其佯稱其電話│              │
│    │          │化郵局)     │費未繳,並要求甲d去辦理│              │
│    │          │            │「金融保險單」,並要求其│              │
│    │          │            │將所有的錢存入「丙丁○」│              │
│    │          │            │帳戶內代保管。甲d一時心│              │
│    │          │            │慌,相信不詳姓名之詐欺集│              │
│    │          │            │團成員說詞,遂於左列時間│              │
│    │          │            │前往郵局臨櫃匯款20萬元至│              │
│    │          │            │左列帳戶。              │              │
├──┼─────┼──────┼────────────┼───────┤
│29  │①95年10月│匯款 (交款)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8日15時  │地點: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②95年10月│乙○○住處前│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20日12時30│ (54 萬 元)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分        │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第一銀行中壢│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分行、萬泰銀│乙○○通話,冒用戶政事務│              │
│    │          │行中壢分行  │所名義,向其佯稱身分遭冒│              │
│    │          │            │用。復再由1 名不詳姓名詐│              │
│    │          │匯入帳戶:  │欺集團成員冒稱台北刑大偵│              │
│    │          │①          │六隊小隊長,並要乙○○以│              │
│    │          │00000000000 │錄音方式製作筆錄。之後,│              │
│    │          │(第一銀行哨 │再由1 位詐欺集團成員冒稱│              │
│    │          │船頭分行,匯│其係「台北地院丙乙○檢察│              │
│    │          │入13萬元)   │官」,並提供給左列帳戶,│              │
│    │          │            │告以須將台銀帳戶內存款領│              │
│    │          │②          │出配合調查。乙○○一時心│              │
│    │          │000000000000│慌,相信該詐騙集團成員說│              │
│    │          │(萬泰銀行基 │詞,遂領出54萬元於左列①│              │
│    │          │龍分行)     │之時間,在中壢市住家前,│              │
│    │          │(匯入23萬元)│當面交付予某不詳姓名詐欺│              │
│    │          │            │集團成員 (其自稱台北地院│              │
│    │          │            │丙戊○科員)。 兩天後,某│              │
│    │          │            │冒稱丙乙○檢察官之不詳姓│              │
│    │          │            │名詐欺集團成員再度來電,│              │
│    │          │            │宣稱金額不夠無法詳細調查│              │
│    │          │            │,乙○○又於左列②之時間│              │
│    │          │            │接續匯款13萬、23萬至左列│              │
│    │          │            │①②帳戶,合計共9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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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5年10月18│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3時許  │北縣永和中正│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路郵局、北縣│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拾│
│    │          │中國信託雙和│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分行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伍月。      │
│    │          │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匯入帳戶:  │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00000000000 │乙子○通話,冒用中華電信│              │
│    │          │00(合作金庫 │名義,向其佯稱涉及刑事案│              │
│    │          │銀行五權分行│件,要切斷電話。再由1 名│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冒稱警官│              │
│    │          │            │,告以其資料遭冒用,且涉│              │
│    │          │            │及洗錢,檢察官偵查中,要│              │
│    │          │            │將戶頭的錢轉到檢察官系統│              │
│    │          │            │底下的安全帳戶。乙子○一│              │
│    │          │            │時心急,相信該等詐欺集團│              │
│    │          │            │成員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              │
│    │          │            │往郵局、中國信託銀行接續│              │
│    │          │            │匯款70萬元、30萬元 (合計│              │
│    │          │            │100 萬元)至 左列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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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5年10月18│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7時04分│桃園縣某郵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南投埔│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里郵局28支局│己○○通話,自稱其係「丙│              │
│    │          │)           │J○」男子,向其佯稱伊所│              │
│    │          │            │有的銀行帳戶有被盜用之虞│              │
│    │          │            │,只要匯款15萬元即可申請│              │
│    │          │            │安全帳戶,防止其所有的帳│              │
│    │          │            │戶不被盜用。己○○一時不│              │
│    │          │            │察,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              │
│    │          │            │團成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              │
│    │          │            │間前往郵局匯款15萬元至左│              │
│    │          │            │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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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①95年10月│刷卡地點:  │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報│刑法第339 條第│
│    │19日12時24│桃園縣中壢市│紙刊登應徵司機之廣告,並│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中山東路家樂│刊登聯絡電話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陸│
│    │          │福店        │申請人尚未到案)。甲s○ │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0月│            │於95年10月18日看報紙應徵│刑參月。      │
│    │19日12時25│甲s○之信用│司機,便撥打上開電話,而│              │
│    │分        │卡卡號:    │透過綽號「阿強」、x○○│              │
│    │          │000*000*000*│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              │
│    │③95年10月│000*        │轉接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              │
│    │19日12時30│(荷蘭銀行)  │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稱│              │
│    │分        │000*000*0000│張經理,向其佯稱應徵司機│              │
│    │          │*000*       │須繳款45萬元,甲s○因沒│              │
│    │④95年10月│(荷蘭銀行)  │錢,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19 日12時 │000*000*000*│員表示可以信用卡消費借款│              │
│    │32 分     │(日盛銀行)  │之方式支付。復便由1 名自│              │
│    │          │            │稱「丙己○」不詳姓名之詐│              │
│    │          │※起訴書附表│欺集團成員帶甲s○於左列│              │
│    │          │誤載        │①至④之時間至家樂福中壢│              │
│    │          │            │店,接續以甲s○持有之左│              │
│    │          │            │列信用卡①至③刷卡消費4 │              │
│    │          │            │筆(合 計22萬0148元), 並│              │
│    │          │            │將提貨單交付某自稱林專員│              │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叫惟甲s○與伊│              │
│    │          │            │一前往中壢市搭載客人,惟│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藉機離去,│              │
│    │          │            │甲s○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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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5年10月2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0時    │鳳山市中山東│於95年10月20日,自大陸地│1項詐欺取財罪 │
│    │          │路郵局      │區某不詳之電信機房處,以│,處有期徒刑陸│
│    │          │            │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x○○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與O○○聯絡,向其│              │
│    │          │0000000(國泰│自稱丙丙○檢察官,並佯稱│              │
│    │          │世華銀行東台│其正調查渠遭人冒用身分開│              │
│    │          │南分行)     │戶之案件,要求O○○到住│              │
│    │          │            │家附近7-11超商收傳真公文│              │
│    │          │            │,並告知李女不能告訴他人│              │
│    │          │            │,及要求李女將錢領出來匯│              │
│    │          │            │到指定帳號保管,並留下00│              │
│    │          │            │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尚未│              │
│    │          │            │到案), 供其聯絡。O○○│              │
│    │          │            │因一時心慌,相信該不詳姓│              │
│    │          │            │名詐欺集團成員,遂於左列│              │
│    │          │            │時間前往郵局臨櫃匯款29萬│              │
│    │          │            │元至左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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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5年10月2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0時52分│桃園縣八德市│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介壽路郵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仁武郵│,與甲R○通話,該不詳姓│              │
│    │          │局)         │名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其係A│              │
│    │          │            │○1檢察官,稱甲R○帳戶│              │
│    │          │            │有問題,須匯款48萬元作保│              │
│    │          │            │證金,宣稱三日內便歸還,│              │
│    │          │            │甲R○因一時心慌,相信該│              │
│    │          │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遂│              │
│    │          │            │於左列時間至郵局匯款48萬│              │
│    │          │            │3000元至左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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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A○○於95年10月24日凌晨│刑法第339 條第│
│    │24日3 時40│嘉義市○○路│某時,在網路聊天室認識某│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富邦銀行ATM │佯稱援交妹之不詳姓名詐欺│,處有期徒刑陸│
│    │          │處          │集團成員,對方留下000000│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0月│            │0000電話 (申請人未到案) │刑參月。      │
│    │24日4 時10│匯入帳戶:  │,供其聯絡。經A○○撥打│              │
│    │分        │00000000000 │上開電話,透過綽號「阿強│              │
│    │          │(富邦銀行新 │」、x○○等人建立之行動│              │
│    │          │竹分行)     │電話機房而聯繫對方,該不│              │
│    │          │            │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要先匯│              │
│    │          │            │款才能援交,A○○相信該│              │
│    │          │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              │
│    │          │            │詞,遂於左列①、②時間前│              │
│    │          │            │往自動提款機接續匯款2000│              │
│    │          │            │元、1000元 (合計3000元) │              │
│    │          │            │至左列帳戶內。          │              │
├──┼─────┼──────┼────────────┼───────┤
│36  │95年10月2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7時17分│00市00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00路0段000│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號郵局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金門縣信用│,與甲天○通話,自稱其係│              │
│    │          │合作社)     │華勝投資機構公司,之後,│              │
│    │          │            │向甲天○佯稱其抽中第三特│              │
│    │          │            │獎港幣30萬元,且稱無法領│              │
│    │          │            │獎可以代辦,但須先匯6 萬│              │
│    │          │            │2000元捐給慈善機構。甲天│              │
│    │          │            │○因一時不察,相信該不詳│              │
│    │          │            │姓名詐欺集團成員說詞,遂│              │
│    │          │            │於左列時間前往郵局臨櫃匯│              │
│    │          │            │款1 萬2000元至左列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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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5年10月23│匯款地址: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8時至18 │高雄縣萬泰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時某時    │行某分行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0000000│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00(台中市大 │癸○○通話,冒用戶政事務│              │
│    │          │里大新郵局) │所名義,向其佯稱身分遭人│              │
│    │          │            │冒用,須凍結財產、將錢匯│              │
│    │          │            │到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丙庚○│              │
│    │          │            │個人帳戶。癸○○因一時心│              │
│    │          │            │慌,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              │
│    │          │            │團成員說詞,遂於左列時間│              │
│    │          │            │至郵局臨櫃匯款60萬元至左│              │
│    │          │            │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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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5年10月24│匯款地址: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7時05分│桃園縣某郵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長春路郵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局)         │,與乙K○通話,冒稱其係│              │
│    │          │            │地方法院法警,並向其佯稱│              │
│    │          │            │身分證遭人冒用,及傳真一│              │
│    │          │            │張假凍結管收公文,使乙K│              │
│    │          │            │○陷於錯誤,遂於左列時間│              │
│    │          │            │前往郵局臨櫃匯款9 萬8312│              │
│    │          │            │元至左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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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5年10月25│匯款地址: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38分│西港鄉○○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351號西港郵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          │局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0000000│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00(太保郵局)│甲玄○通話,先冒用中華電│              │
│    │          │            │信名義,向其佯稱電話費未│              │
│    │          │            │繳,電話須斷話,及佯稱郭│              │
│    │          │            │女的帳戶出入異常,疑似觸│              │
│    │          │            │法,要求匯款入檢察官保管│              │
│    │          │            │帳戶,才能證明無從事不法│              │
│    │          │            │,調查完畢即歸還。甲玄○│              │
│    │          │            │一時心慌陷於錯誤,相信該│              │
│    │          │            │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員說詞│              │
│    │          │            │,遂於左列時間前往郵局臨│              │
│    │          │            │櫃匯款50萬元至左列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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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5年11月01│交款地點:  │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報│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4時50分│中壢新屋交流│紙刊登應徵司機之廣告,並│1項詐欺取財罪 │
│    │          │道 (00市0│刊登聯絡電話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陸│
│    │          │0路2 段)   │申請人尚未到案)。丁○○ │月,減為有期徒│
│    │          │            │○於95年10月27日看報紙應│刑參月。      │
│    │          │            │徵司機,便撥打上開電話,│              │
│    │          │            │透過綽號「阿強」、x○○│              │
│    │          │            │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              │
│    │          │            │與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              │
│    │          │            │員聯絡,雙方約定在桃園縣│              │
│    │          │            │中壢交流道見面。嗣某自稱│              │
│    │          │            │丙己○之不詳姓名詐騙集團│              │
│    │          │            │成員向方某佯稱要其開賓士│              │
│    │          │            │車到中壢接李老闆,須先繳│              │
│    │          │            │交賓士車的保證金6 萬元,│              │
│    │          │            │致丁○○○陷於錯誤,遂於│              │
│    │          │            │左列時間在中壢新屋交流道│              │
│    │          │            │附近,當面當面交付6 萬元│              │
│    │          │            │予該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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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95年11月0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9時43分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網路轉帳)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00000│,與宙○○通話,並自稱係│              │
│    │          │000(新竹商銀│係台北地院檢察署丙辛○書│              │
│    │          │)           │記官,向其佯稱渠銀行帳戶│              │
│    │          │            │涉嫌人頭洗錢,並傳真公文│              │
│    │          │            │書給宙○○,及要求宙○○│              │
│    │          │            │至銀行開啟網路帳號,致宙│              │
│    │          │            │○○陷於錯誤,相信該不詳│              │
│    │          │            │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至銀行申辦網路帳號,並│              │
│    │          │            │告知其帳號密碼。旋於左列│              │
│    │          │            │時間遭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              │
│    │          │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宙○│              │
│    │          │            │○帳戶內轉出55萬1815元至│              │
│    │          │            │左列帳戶內。            │              │
├──┼─────┼──────┼────────────┼───────┤
│42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6日13時  │台北市日盛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行、台北南陽│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郵局、台灣銀│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1月│行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07日15時05│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分        │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①          │,與乙宙○○通話,自稱係│              │
│    │          │00000000000(│係法院書記官陳小姐,向顏│              │
│    │③95年11月│台中商銀大雅│女佯稱其帳戶有問題,要將│              │
│    │09日11時20│分行)       │銀行帳戶凍結。乙宙○○因│              │
│    │分        │②          │一時心慌,相信該不詳姓名│              │
│    │          │00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說詞,遂於左│              │
│    │          │00(彰化中庄 │列①至③時間前往左列3間 │              │
│    │          │仔郵局)     │銀行接續匯款至左列①至③│              │
│    │          │③0000000   │帳戶內 (分別為9萬、10萬 │              │
│    │          │0000000(台中│、40萬,合計59萬元)。   │              │
│    │          │市○區○○路│                        │              │
│    │          │297號)      │                        │              │
│    │          │※②③帳戶起│                        │              │
│    │          │訴書附表誤載│                        │              │
├──┼─────┼──────┼────────────┼───────┤
│43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7日11時59│台南縣永康市│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大橋郵局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②95年11月│000000000000│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07日13時13│00(桃園縣中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與甲│              │
│    │分        │壢901支局)  │L○通話,先冒用中華電信│              │
│    │          │            │名義,向其佯稱電話費未繳│              │
│    │          │            │,電話須斷話。之後再轉給│              │
│    │          │            │1名姓名自稱劉檢察官之不 │              │
│    │          │            │詳詐欺集團成員,並佯稱陳│              │
│    │          │            │女的帳戶出入異常,疑似觸│              │
│    │          │            │法,要求匯款入檢察官保管│              │
│    │          │            │帳戶,才能證明無從事不法│              │
│    │          │            │,否則帳戶須凍結,調查完│              │
│    │          │            │畢即歸還。甲L○一時心慌│              │
│    │          │            │陷於錯誤,相信該不詳姓名│              │
│    │          │            │詐騙集團成員說詞,遂前往│              │
│    │          │            │大橋郵局於左列①②時間接│              │
│    │          │            │續匯款7萬元、17萬5000元 │              │
│    │          │            │(合計24萬5000 元)至左列 │              │
│    │          │            │帳戶內。                │              │
├──┼─────┼──────┼────────────┼───────┤
│44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刑法第339 條第│
│    │08日10時40│新竹市○○路│不詳時日寄送行政凍結命令│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郵局        │公文予m○○,林某於95年│,處有期徒刑拾│
│    │          │            │11月07日在住處接獲上開公│月,減為有期徒│
│    │          │            │文。隔日,某1姓名不詳之 │刑伍月。      │
│    │②95年11月│匯入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通│              │
│    │08日12時15│000000000000│知m○○其名下存款將遭凍│              │
│    │分        │00000(宜蘭西│結,並留下0000000000號行│              │
│    │          │後街郵局)   │動電話號碼 (申請人尚未到│              │
│    │          │            │案),供其聯絡台北地檢署 │              │
│    │          │            │檢察官。m○○遂撥打上開│              │
│    │          │            │電話,透過綽號「阿強」、│              │
│    │          │            │x○○建立的行動電話機房│              │
│    │          │            │,而與自稱台北地檢署檢察│              │
│    │          │            │官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聯絡,m○○因而一時心慌│              │
│    │          │            │,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          │            │成員之說詞,遂依其指示,│              │
│    │          │            │於左列①②時間前往郵局接│              │
│    │          │            │續匯款70萬、40萬 (合計  │              │
│    │          │            │110 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45  │95年11月08│匯款地點:  │某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於│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5時50分│中壢市○○路│95年11月08日以0000000000│1項詐欺取財罪 │
│    │          │48號華僑銀行│電話與甲N○聯絡,冒用台│,處有期徒刑陸│
│    │          │            │北地院之名義,向甲N○佯│月,減為有期徒│
│    │          │            │稱其證件遭冒用,且其帳戶│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涉及洗錢,並提供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 (申請人尚未│              │
│    │          │00(華僑銀行 │到案),供其與「丙乙○檢 │              │
│    │          │中壢分行)   │察官」聯絡。甲N○遂撥打│              │
│    │          │            │上開電話,透過綽號「阿強│              │
│    │          │            │」、x○○建立的行動電話│              │
│    │          │            │機房,而與自稱台北地檢署│              │
│    │          │            │丙乙○檢察官之不詳姓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聯絡,並告以其│              │
│    │          │            │名下存款將遭凍結,要將存│              │
│    │          │            │款存入左列帳戶保管。甲N│              │
│    │          │            │○因而一時心慌,相信該不│              │
│    │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並依其指示前往華僑銀行│              │
│    │          │            │,於左列時間轉帳12萬8342│              │
│    │          │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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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95年11月09│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5時20分│00市00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第3項詐欺│
│    │          │00路000號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取財未遂罪,處│
│    │          │台新銀行大直│號「阿強」、x○○等人建│有期徒刑肆月,│
│    │          │分行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減為有期徒刑貳│
│    │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月。          │
│    │          │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乙X○)後 │              │
│    │          │000000000000│,與甲B○通話,先冒稱其│              │
│    │          │00(安泰銀行 │係辦理宣導跟抽獎,復又來│              │
│    │          │民權分行)   │電佯稱甲B○抽中3獎,港 │              │
│    │          │            │幣30萬,但須先認購愛心捐│              │
│    │          │            │款6萬2000元。甲B○經向 │              │
│    │          │            │派出所查證後,確定係詐騙│              │
│    │          │            │集團,故配合警方前往台新│              │
│    │          │            │銀行於左列時間轉帳1元至 │              │
│    │          │            │左列帳戶,而將該帳戶凍結│              │
│    │          │            │,詐欺集團成員始未得逞。│              │
├──┼─────┼──────┼────────────┼───────┤
│47  │①95年11月│匯款地址: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0日10時至│台中港郵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18時某時  │沙鹿合作金庫│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②95年11月│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10日10時至│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18時某時  │0000(合作金 │,與乙G○通話,先冒稱其│              │
│    │          │庫銀行員林分│係丙壬○警官,假稱乙G○│              │
│    │          │行)         │身份遭冒用,帳戶被作為洗│              │
│    │          │            │錢工具,之後再轉給1名自 │              │
│    │          │            │稱「丙癸○檢察官」之姓名│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              │
│    │          │            │稱渠帳戶出入異常,疑似觸│              │
│    │          │            │法,要求匯款至檢察官保管│              │
│    │          │            │帳戶,才能證明無從事不法│              │
│    │          │            │,並傳真偽造之執行命令1 │              │
│    │          │            │紙予乙G○,宣稱若不配合│              │
│    │          │            │,帳戶須凍結,調查完畢即│              │
│    │          │            │歸還等語。乙G○一時心慌│              │
│    │          │            │陷於錯誤,相信該不詳姓名│              │
│    │          │            │詐騙集團成員之說詞,遂於│              │
│    │          │            │左列①②時間前往左列郵局│              │
│    │          │            │、銀行接續匯款46萬元、5 │              │
│    │          │            │萬元(合計51萬元)至左列帳│              │
│    │          │            │戶內。                  │              │
├──┼─────┼──────┼────────────┼───────┤
│48  │95年11月1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35分│桃園縣新坡郵│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局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          │000000000000│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雲林縣│(申請人尚未到案)後,與乙│              │
│    │          │麥寮郵局)   │玄○通話,冒用戶政事務所│              │
│    │          │            │名義,向其佯稱身分遭人冒│              │
│    │          │            │用,並涉嫌刑事案件。之後│              │
│    │          │            │再由1名自稱「丙乙○檢察 │              │
│    │          │            │官」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            │員,向羅女佯稱其帳戶出入│              │
│    │          │            │異常,須要行政凍結,要求│              │
│    │          │            │匯款至指定保管帳戶,才能│              │
│    │          │            │證明清白,調查完畢即歸還│              │
│    │          │            │。乙玄○一時心慌陷於錯誤│              │
│    │          │            │,相信該不詳姓名詐騙集團│              │
│    │          │            │成員之說詞,遂前往郵局匯│              │
│    │          │            │款80萬元至左列帳戶。    │              │
├──┼─────┼──────┼────────────┼───────┤
│49  │95年11月21│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54分│台南某郵局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台南市友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愛街郵局)   │,與乙庚○○通話,自稱其│              │
│    │          │            │係台北地檢署張警官,向鄭│              │
│    │          │            │女佯稱其涉有洗錢重罪,並│              │
│    │          │            │要求到七股超商收公文傳真│              │
│    │          │            │,並要求乙庚○○若要無罪│              │
│    │          │            │須將錢匯入左列帳戶。乙庚│              │
│    │          │            │○○一時心慌陷於錯誤,遂│              │
│    │          │            │於左列時間前往郵局匯款32│              │
│    │          │            │萬元至左列帳戶,惟因郵政│              │
│    │          │            │人員即時發現,通知乙庚○│              │
│    │          │            │○向警方報案,僅遭詐欺集│              │
│    │          │            │團成員領走2萬元,其餘凍 │              │
│    │          │            │結在左列帳戶內。        │              │
├──┼─────┼──────┼────────────┼───────┤
│50  │95年11月08│交付地點:  │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某時    │不詳        │於報紙刊登求職廣告,r○│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於95年11月06日看報紙應│,處有期徒刑陸│
│    │          │            │徵保全,便撥打0000000000│月,減為有期徒│
│    │          │            │號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刑參月。      │
│    │          │            │,透過綽號「阿強」、x○│              │
│    │          │            │○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              │
│    │          │            │,轉接至不詳姓名之詐欺集│              │
│    │          │            │團成員,該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向r○○佯稱應徵保全須繳│              │
│    │          │            │保證金8萬6000元,r○○ │              │
│    │          │            │一時不察陷於錯誤,遂於左│              │
│    │          │            │列時間當面交付8萬6000元 │              │
│    │          │            │予該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              │
│    │          │            │員。                    │              │
├──┼─────┼──────┼────────────┼───────┤
│51  │95年09月10│匯款地點:  │乙壬○在奇摩網站即時通認│刑法第339 條第│
│    │日23時04分│台北縣華南銀│識某自稱「小優」之不詳姓│1項詐欺取財罪 │
│    │          │行自動提款機│名詐欺集團成員女子,相約│,處有期徒刑陸│
│    │          │處          │援交,「小優」並留下0000│月,減為有期徒│
│    │          │            │000000號電話碼 (申請人尚│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未到案),供其聯絡。嗣乙 │              │
│    │          │000000000000│壬○撥打上開電話,透過綽│              │
│    │          │0000000(台北│號「阿強」、x○○等人建│              │
│    │          │國際商銀桃園│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至│              │
│    │          │分行)       │某自稱「小優學姊」之不詳│              │
│    │          │            │詐欺集團成員,渠向乙壬○│              │
│    │          │            │佯稱要先匯款才能援交,並│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乙│              │
│    │          │            │壬○一時不察,相信該不詳│              │
│    │          │            │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前往華南銀行提自動提款│              │
│    │          │            │機處,於左列時間依指示操│              │
│    │          │            │作轉帳5151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
│52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31日9時至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23時某時  │(網路轉帳)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拾│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與甲C│刑伍月。      │
│    │②95年10月│匯入帳戶:  │○通話,向其佯稱其在法院│              │
│    │31日9時至 │①          │有刑案,並要求撥打000000│              │
│    │23時某時  │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              │
│    │          │00(高雄楠梓 │未到案)聯絡台北地院A○ │              │
│    │          │後勁郵局)   │2書記官。甲C○遂撥打該│              │
│    │③95年10月│②          │電話,透過上開電信機房轉│              │
│    │31日9時至 │000000000000│接至某1名自稱書記官之不 │              │
│    │23時某時  │00(彰化府前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並向│              │
│    │          │郵局)       │其佯稱銀行帳戶涉嫌案件,│              │
│    │          │            │須與其配合,並要求至銀行│              │
│    │④95年11月│            │開啟網路銀行帳號,致甲C│              │
│    │01日9時至 │            │○陷於錯誤,相信該不詳姓│              │
│    │23時某時  │            │名之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至銀行申辦網路帳號後,並│              │
│    │          │            │告知帳號密碼。不詳之詐欺│              │
│    │          │            │集團成員旋於左列①至④時│              │
│    │          │            │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接續│              │
│    │          │            │自其帳戶轉出款項合計109 │              │
│    │          │            │萬5600元至左列①②帳戶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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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5日某時  │台北某中國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託ATM處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②95年09月│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05日某時  │※起訴書誤載│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網路轉帳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③95年09月│            │電話 (申請人:乙Q○)後 │              │
│    │06日某時  │匯入帳戶:  │,與乙己○通話,佯稱其可│              │
│    │          │000000000000│以幫人貸款,並表示只要存│              │
│    │④95年09月│00000(合作金│摺裡有6萬元以上就可以申 │              │
│    │07日某時  │庫銀行建國分│辦成功,並要求乙己○先辦│              │
│    │          │行)         │理約定轉帳至指定帳戶。鄭│              │
│    │⑤95年09月│            │女信以為真,相信渠等說詞│              │
│    │07日某時  │            │,遂前往中信銀行於左列①│              │
│    │          │            │至⑤時間在ATM接續轉帳5筆│              │
│    │          │            │(6 萬4400、4萬9000元、8 │              │
│    │          │            │萬、1萬7982元、3萬1000元│              │
│    │          │            │,合計24萬2382元)至左列 │              │
│    │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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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5年09月12│匯款地址: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3時25分│淡水鎮○○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63號一信總社│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乙Y○)後 │              │
│    │          │000000000000│與戌○○通話,自稱其係台│              │
│    │          │(台北土地銀 │北地檢檢察官,向戌○○佯│              │
│    │          │行北港分行) │稱其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              │
│    │          │            │要求其要將錢領出匯入指定│              │
│    │          │            │帳戶,否則在48小時內會被│              │
│    │          │            │領走。戌○○因一時心慌,│              │
│    │          │            │相信渠等說詞,遂於左列時│              │
│    │          │            │間前往一信總社匯款98萬  │              │
│    │          │            │7600 元至左列帳戶,所幸 │              │
│    │          │            │及時向警方報案,僅被領走│              │
│    │          │            │10 萬元,其餘凍結在左列 │              │
│    │          │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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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3日15時41│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網路轉帳)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拾│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09月│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伍月。      │
│    │13日某時  │①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0000000│(申請人尚未到案)後,與A│              │
│    │          │00000(新樂郵│○3通話,冒用中華電信名│              │
│    │③95年09月│局高雄一支局│義,向戴女佯稱電話費欠繳│              │
│    │14日某時  │)           │,再佯稱其身分遭冒用,帳│              │
│    │          │            │戶有洗錢的嫌疑。之後,再│              │
│    │          │②          │由1名自稱檢察官之不詳姓 │              │
│    │          │000000000000│名詐欺集團成員,要求戴女│              │
│    │          │00000(台南22│至銀行辦理網路銀行約定轉│              │
│    │          │支局)       │帳帳戶,並要求增設「A○│              │
│    │          │            │4」、「丙子○」兩位的網│              │
│    │          │③          │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A○│              │
│    │          │000000000000│3因一時心慌,相信渠等說│              │
│    │          │00000(高雄第│詞,前往銀行、郵局辦理銀│              │
│    │          │7支局)      │行網路約定轉帳並增設轉帳│              │
│    │          │            │帳戶。不久後,詐欺集團成│              │
│    │          │④          │員旋於左列時間①至③接續│              │
│    │          │000000000000│以網路語音轉帳之方式,自│              │
│    │          │0000        │戴女之帳戶轉出合計158 萬│              │
│    │          │            │元至左列①至④帳戶內。  │              │
│    │          │※④起訴書附│                        │              │
│    │          │表漏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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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4日13時50│台北文山景美│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郵局、台灣土│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地銀行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②95年09月│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15日10時58│①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與i│              │
│    │分        │000000000000│○○通話,冒用戶政事務所│              │
│    │          │0(台中西屯郵│名義,向i○○佯稱其身分│              │
│    │          │局)         │遭冒用。復再由1名不詳姓 │              │
│    │③95年09月│②          │名詐欺集團成員冒稱警政署│              │
│    │19日15時41│000000000000│人員,向林某佯稱其資料遭│              │
│    │分        │00(彰化縣秀 │外洩。之後,再由1位詐欺 │              │
│    │          │水郵局)     │集團成員冒稱其係為「台北│              │
│    │          │            │地院丙乙○檢察官」,並先│              │
│    │          │            │傳真管收執行命令,又再提│              │
│    │          │            │供左列帳戶,告以須將帳戶│              │
│    │          │            │內存款領出配合調查。i○│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騙集│              │
│    │          │            │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景美│              │
│    │          │            │郵局、土銀於左列①至③時│              │
│    │          │            │間接續匯款10萬、5萬、13 │              │
│    │          │            │萬 (合計28萬元)至左列① │              │
│    │          │            │②帳戶內。              │              │
│    │          │            │                        │              │
├──┼─────┼──────┼────────────┼───────┤
│57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4日13時許│台北某郵局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匯入帳戶: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09月│0000000000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14日15時許│00 00000(郵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局三重分行) │(申請人:乙R○)後,與乙│              │
│    │          │000000000000│丁○通話,佯稱其身分遭冒│              │
│    │          │000         │用,後再由1位詐欺集團成 │              │
│    │          │(國泰世華銀 │員冒稱其係為「丙丑○檢察│              │
│    │          │行八德分行) │官」,先要其到超商收傳真│              │
│    │          │            │管執行命令,又再提供左列│              │
│    │          │            │帳戶,告以須將帳戶內存款│              │
│    │          │            │領出匯入指定帳戶配合調查│              │
│    │          │            │。乙丁○一時心慌,相信該│              │
│    │          │            │詐騙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              │
│    │          │            │往郵局於左列①至②時間接│              │
│    │          │            │續匯款13萬、11萬 (合計24│              │
│    │          │            │萬元)至左列①②帳戶內。 │              │
├──┼─────┼──────┼────────────┼───────┤
│58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4日某時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電話語音轉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壹│
│    │②95年09月│帳)         │阿強」、x○○等人建立之│年,減為有期徒│
│    │15日某時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陸月。      │
│    │          │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匯入帳戶: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與乙│              │
│    │          │000000000000│酉○通話,冒用中華電信名│              │
│    │          │000(台中商銀│義,向乙酉○佯稱催繳欠費│              │
│    │          │南台中分行) │,並要求其到銀行辦理語音│              │
│    │          │            │轉帳。復再由1名不詳姓名 │              │
│    │          │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丙寅○主│              │
│    │          │            │任,並提供左列帳戶,向其│              │
│    │          │            │佯稱該帳戶是法官的帳戶,│              │
│    │          │            │且要求乙酉○手機關機、行│              │
│    │          │            │動電話拿起來,不要讓任何│              │
│    │          │            │人知道。乙酉○一時心慌,│              │
│    │          │            │相信該詐騙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先至台中商銀銀行辦理│              │
│    │          │            │語音轉帳,又自台銀匯款  │              │
│    │          │            │100萬元入台中商銀帳戶內 │              │
│    │          │            │,旋於左列①②時間遭不詳│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語音轉帳之│              │
│    │          │            │方式,自其帳戶轉出249萬 │              │
│    │          │            │元至左列帳戶。          │              │
├──┼─────┼──────┼────────────┼───────┤
│59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4日某時  │台中縣台中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郵局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拾│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09月│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伍月。      │
│    │15日某時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等2支行 │              │
│    │          │①          │動電話 (申請人:c○○) │              │
│    │          │000000000000│後,與乙寅○通話,冒用戶│              │
│    │③95年09月│00(大坪林郵 │政部戶政司名義,向乙寅○│              │
│    │28日某時  │局)         │佯稱其身分遭冒用。之後,│              │
│    │          │②          │再由1位詐欺集團成員冒稱 │              │
│    │          │0000000000  │其係「台北地檢楊檢察官」│              │
│    │          │(三信銀行台 │,向乙寅○佯稱其有刑事案│              │
│    │          │中南屯分行) │件未前往開庭,有脫罪之嫌│              │
│    │          │③          │,須配合辦案,告以須將所│              │
│    │          │000000000000│有帳戶內存款移入國家安全│              │
│    │          │(台中土銀中 │單位控管。乙寅○因一時心│              │
│    │          │港分行)     │慌,相信該詐騙集團成員之│              │
│    │          │            │說詞,遂前往郵局並於左列│              │
│    │          │            │①至③時間接續匯款100萬 │              │
│    │          │            │、19萬、66萬元 (合計185 │              │
│    │          │            │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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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95年09月15│匯款地址: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某時│台北富邦銀行│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長安分行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          │000000000000│內之0000000000號等2支行 │              │
│    │          │00(彰化銀行 │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              │
│    │          │沙鹿分行)   │後,與n○○通話,自稱其│              │
│    │          │            │係檢察官,向n○○佯稱其│              │
│    │          │            │帳戶遭人冒用,銀行將凍結│              │
│    │          │            │該帳戶,須先匯款90萬元,│              │
│    │          │            │餘款才能使用。n○○一時│              │
│    │          │            │不察,相信渠等之說詞,遂│              │
│    │          │            │前往富邦銀行於左列時間匯│              │
│    │          │            │款90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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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95年09月18│匯款地點:  │甲c○於95年9月18日,因 │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0時30分│三重市○○路│家用電話故障,撥打123處 │1項詐欺取財罪 │
│    │至18時間某│2段華南銀行 │理,由某不詳姓名詐欺集團│,處有期徒刑拾│
│    │時        │三重分行    │成員接聽,佯稱住宅電話可│月,減為有期徒│
│    │          │            │能遭盜用。之後再由1 位冒│刑伍月。      │
│    │          │匯入帳戶:  │稱檢察官之姓名不詳詐欺集│              │
│    │          │000000000000│團成員,向甲c○佯稱要搜│              │
│    │          │00(第一銀行 │索其名下華南銀行帳戶,要│              │
│    │          │埔乾分行)   │其匯款到左列帳戶保管,並│              │
│    │          │            │留下0000000000、00000000│              │
│    │          │            │87等2 支聯絡電話(申請人 │              │
│    │          │            │ 尚未到案),供其聯絡。甲│              │
│    │          │            │c○一時不察,撥打上開電│              │
│    │          │            │話,透過綽號「阿強」、x│              │
│    │          │            │○○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              │
│    │          │            │房,轉接至大陸地區不詳行│              │
│    │          │            │動電話機房,由某不詳姓名│              │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接聽,甲c│              │
│    │          │            │○並因此相信渠等詐欺集團│              │
│    │          │            │成員之說詞,前往華南銀行│              │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150 萬元 (│              │
│    │          │            │不含手續費30元)至 左列帳│              │
│    │          │            │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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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95年09月18│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許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語音轉帳)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          │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匯入帳戶:  │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000000000000│乙午○通話,冒用中華電信│              │
│    │          │00(第七商銀 │名義,向乙午○佯稱其身分│              │
│    │          │南屯分行)   │遭冒用申請電話,要求乙午│              │
│    │          │            │○提供銀行帳號給伊,並要│              │
│    │          │            │求其到銀行辦理語音轉帳。│              │
│    │          │            │乙午○一時心慌,相信該詐│              │
│    │          │            │欺集團成員說詞,遂至銀行│              │
│    │          │            │辦理語音轉帳,並告知帳號│              │
│    │          │            │密碼。旋不詳姓名之詐欺集│              │
│    │          │            │團成員即於左列時間以語音│              │
│    │          │            │轉帳之方式,自其帳戶轉出│              │
│    │          │            │58萬3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63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9日13時許│合作金庫景美│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分行、台北萬│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          │芳郵局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09月│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19日16時12│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等3 支行動│              │
│    │分        │①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00000│,與甲亥○通話,冒用戶政│              │
│    │          │00000(嘉義興│事務所之名義,向甲亥○佯│              │
│    │          │業路郵局16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復再由│              │
│    │          │局)         │1名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②          │冒用警政署人員,向其佯稱│              │
│    │          │000000000000│資料遭外洩。之後,再由1 │              │
│    │          │00000(崙背郵│位冒稱台北地院「丙乙○檢│              │
│    │          │局雲林25支局│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先│              │
│    │          │)           │傳真管收執行命令予甲亥○│              │
│    │          │            │,又再提供左列帳戶,告以│              │
│    │          │            │須將帳戶內存款領出配合調│              │
│    │          │            │查。甲亥○一時心慌,相信│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說詞,遂接│              │
│    │          │            │續於左列①②時間前往合庫│              │
│    │          │            │、郵局分別匯款75萬元、20│              │
│    │          │            │萬元至左列①②帳戶內,合│              │
│    │          │            │計共95萬元。            │              │
├──┼─────┼──────┼────────────┼───────┤
│64  │95年09月18│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10分│桃園縣大園郵│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局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太平宜│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欣郵局)     │乙丑○通話,冒用地檢署檢│              │
│    │          │            │察官王主任之名義,向乙丑│              │
│    │          │            │○佯稱其之前曾遭過詐騙,│              │
│    │          │            │先將錢匯入指定的帳戶較保│              │
│    │          │            │險。乙丑○一時不察,相信│              │
│    │          │            │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郵│              │
│    │          │            │局匯款20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
│65  │95年09月18│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0時許  │高縣林園鄉林│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園北路玉山銀│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          │行林園分行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 │              │
│    │          │000000000000│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甲│              │
│    │          │0(三信商銀南│H○通話,冒用戶政事務所│              │
│    │          │屯分行)     │之名義,向甲H○佯稱其身│              │
│    │          │            │分遭人冒用。復再由1 名不│              │
│    │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冒稱警│              │
│    │          │            │政署人員,佯稱其資料遭外│              │
│    │          │            │洩。之後,再由另1 位冒稱│              │
│    │          │            │台北地院「丙乙○檢察官」│              │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先傳真管│              │
│    │          │            │收執行命令予甲H○,又再│              │
│    │          │            │提供給左列帳戶,告以須將│              │
│    │          │            │帳戶內存款領出配合調查。│              │
│    │          │            │甲H○一時心慌,相信該詐│              │
│    │          │            │騙集團成員說詞,遂前往玉│              │
│    │          │            │山銀行於左列時間匯款50萬│              │
│    │          │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66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甲b○ (起訴書誤載丙卯○│刑法第339 條第│
│    │18日18時38│台北富邦銀行│)先在某聊天往站認識某不 │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20時32│新竹分行、第│詳姓名自稱「可愛壞妹」之│,處有期徒刑陸│
│    │分、22時20│一銀行東門  │詐欺集團成員女子,相約援│月,減為有期徒│
│    │分        │分行ATM處   │交,「可愛壞妹」並留下00│刑參月。      │
│    │          │            │00000000電話( 申 請人尚 │              │
│    │②95年09月│匯入帳戶:  │未到案), 供其聯絡。甲b│              │
│    │19日00時06│000000000000│○撥打該電話聯繫對方,綽│              │
│    │分、01時23│000(台北富邦│號「阿強」、x○○等人建│              │
│    │分、15時22│銀行台北縣金│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由某│              │
│    │分        │城分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聽,向│              │
│    │          │            │甲b○佯稱要先匯款才能援│              │
│    │          │            │交,並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              │
│    │          │            │機。甲b○一時不察而相信│              │
│    │          │            │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說詞,遂於左列①②時間前│              │
│    │          │            │往左列ATM 處接續匯款6 筆│              │
│    │          │            │合計共4 萬4250 元至左列 │              │
│    │          │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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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9日15時55│某不詳銀行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匯入帳戶: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09月│000000000000│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19日某時  │00000(高雄社│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          │東郵局)     │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              │
│    │          │            │案)後 ,與F○○通話,向│              │
│    │          │            │其佯稱抽中彩金88萬元,但│              │
│    │          │            │須先加入美樂迪公司會員才│              │
│    │          │            │能領獎金,稱繳64萬元才為│              │
│    │          │            │正式會員。F○○因一時不│              │
│    │          │            │察,相信渠等詐騙集團成員│              │
│    │          │            │說詞,遂前往某不詳銀行接│              │
│    │          │            │續匯款4 筆合計49萬8000元│              │
│    │          │            │至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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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9日12時許│臺灣銀行三民│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分行、九如二│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拾│
│    │②95年09月│路郵局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19日12時30│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伍月。      │
│    │分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等3 支行│              │
│    │          │①          │動電話 (申請人:c○○) │              │
│    │          │000000000000│後,與宇○○通話,冒用內│              │
│    │③95年09月│000(台北商業│政部民政科之名義,向宇○│              │
│    │20日11時許│銀行逢甲分行│○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之│              │
│    │          │)           │後,由1 位詐欺集團成員冒│              │
│    │④95年09月│②          │稱台北偵七隊員警,佯稱其│              │
│    │22日12時許│000000000000│涉嫌洗錢。復再由1 位冒稱│              │
│    │          │00000(新竹民│「丙丙○檢察官」之詐欺集│              │
│    │          │生路郵局)   │團成員,佯稱其有刑事案件│              │
│    │          │            │未前往開庭,有脫罪之嫌,│              │
│    │          │            │要求前往收傳真執行命令公│              │
│    │          │            │文,告以須將所有帳戶內存│              │
│    │          │            │款移入兩位檢察官的帳戶內│              │
│    │          │            │配合辦案。宇○○因一時心│              │
│    │          │            │慌,相信該詐騙集團成員說│              │
│    │          │            │詞,遂前往台灣銀行三民分│              │
│    │          │            │及郵局接續於左列①至④時│              │
│    │          │            │間分別匯款6678元、95 萬 │              │
│    │          │            │8000元、50萬3322元、11萬│              │
│    │          │            │2000元 (合計158 萬元)至 │              │
│    │          │            │左列①②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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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①95年09月│匯款地址: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9日某時  │台北市國泰世│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華銀行古亭分│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拾│
│    │          │行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09月│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伍月。      │
│    │19日某時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①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00000│,與甲n○○通話,冒用警│              │
│    │          │000(郵局新化│政署刑事局警官之名義,向│              │
│    │          │分行)       │甲n○○佯稱其身分證有問│              │
│    │          │②          │題,須配合調查等理由要求│              │
│    │          │000000000000│匯款入指定帳戶,甲n○○│              │
│    │          │00(郵局大昌 │一時不察,陷於錯誤,遂接│              │
│    │          │分行)       │續於左列①②時間前往國泰│              │
│    │          │            │世華銀行匯款92萬3000 元 │              │
│    │          │            │、87萬元 (合計179 萬3000│              │
│    │          │            │元)至左列①②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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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①95年09月│匯款地址: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9日12時許│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語 音轉帳)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拾│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09月│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伍月。      │
│    │19日12時許│00000000000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第一商銀赤 │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坎分行)     │甲M○通話,冒用中華電信│              │
│    │          │            │之名義,向甲M○佯稱欠費│              │
│    │          │            │未繳,如不繳納電話將斷話│              │
│    │          │            │等理由,並要求到銀行辦理│              │
│    │          │            │語音轉帳。復再由1 名自稱│              │
│    │          │            │電信警察之不詳姓名詐欺集│              │
│    │          │            │團成員,提供左列帳戶,向│              │
│    │          │            │甲M○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              │
│    │          │            │戶,須設定約定轉帳。甲M│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騙集│              │
│    │          │            │團成員說詞,遂前往銀行申│              │
│    │          │            │辦語音轉帳功能,並告知詐│              │
│    │          │            │騙集團帳號密碼。某不詳姓│              │
│    │          │            │名之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左列│              │
│    │          │            │①②時間接續自其帳戶轉出│              │
│    │          │            │127 萬0017元、47萬8017  │              │
│    │          │            │元 (合計174 萬8034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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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95年09月19│匯款地址: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52分│台北某郵局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匯入帳戶: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000000000000│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基隆市│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中山郵局)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            │,與a○○通話,冒用法院│              │
│    │          │            │之名義,並傳真法院文書給│              │
│    │          │            │a○○,向a○○佯稱其名│              │
│    │          │            │下財產將被凍結,要a○○│              │
│    │          │            │匯款20萬,其願為他處理。│              │
│    │          │            │a○○一時不察,相信渠等│              │
│    │          │            │說詞,遂前往郵局於左列時│              │
│    │          │            │間匯款20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
│72  │95年09月2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3時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語音轉帳)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0000000│ (申請人:乙Z○)後 ,與│              │
│    │          │00(彰化銀行 │乙戌○通話,冒用中華電信│              │
│    │          │博愛分行)   │之名義,向其佯稱欠費未繳│              │
│    │          │            │,如不繳納電話將斷話等理│              │
│    │          │            │由,並要求到銀行辦理語音│              │
│    │          │            │轉帳。復再由1 名不詳姓名│              │
│    │          │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電信警察│              │
│    │          │            │,提供左列帳戶,向乙戌○│              │
│    │          │            │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乙│              │
│    │          │            │戌○一時心慌,相信該詐騙│              │
│    │          │            │集團成員說詞,遂前往銀行│              │
│    │          │            │申辦語音轉帳功能,並告知│              │
│    │          │            │詐騙集團帳號密碼。某不詳│              │
│    │          │            │欺集團成員旋於左列時間自│              │
│    │          │            │其帳戶轉出72萬0017元至左│              │
│    │          │            │列帳戶內。              │              │
├──┼─────┼──────┼────────────┼───────┤
│73  │95年09月20│匯款地址: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5時至18│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時某時    │(網路轉帳)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0000000│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00000(嘉義忠│卯○○通話,冒用中華電信│              │
│    │          │孝郵局)     │之名義,向卯○○佯稱電話│              │
│    │          │            │帳單有問題,帳戶涉及洗錢│              │
│    │          │            │,稱須凍結帳戶。復再由1 │              │
│    │          │            │名自稱黃課長之不詳姓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佯稱該凍結帳│              │
│    │          │            │戶會影響生活,要卯○○前│              │
│    │          │            │往辦理網路郵局,且新增約│              │
│    │          │            │定手續。卯○○一時心慌,│              │
│    │          │            │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說詞,│              │
│    │          │            │遂前往銀行申辦網路轉帳功│              │
│    │          │            │能,並告知詐欺集團帳號密│              │
│    │          │            │碼。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              │
│    │          │            │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              │
│    │          │            │式,自其帳戶轉出17萬3000│              │
│    │          │            │元至左列帳戶。          │              │
├──┼─────┼──────┼────────────┼───────┤
│74  │95年09月2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43分│新店市○○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2段79號中華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郵政14郵局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台中健行│,與P○○○通話,冒稱其│              │
│    │          │路郵局)     │係「丙辰○檢察官」,向P│              │
│    │          │            │○○○佯稱其身份證遺失遭│              │
│    │          │            │人冒用,須要到銀行匯款入│              │
│    │          │            │指定帳戶保管,否則帳戶須│              │
│    │          │            │凍結,致P○○○陷於錯誤│              │
│    │          │            │,相信渠等說詞,遂前往郵│              │
│    │          │            │局於左列時間匯款30萬5300│              │
│    │          │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75  │95年09月2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50分│00市0區0│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0路0段000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第一銀行竹科│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分行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00000│,與巳○○通話,向巳○○│              │
│    │          │00(第一銀行 │佯稱其係三泰金融公司專員│              │
│    │          │竹科分行)   │正舉辦抽獎活動,後復又來│              │
│    │          │            │電佯稱巳○○抽中3 獎,港│              │
│    │          │            │幣30萬,但須先認購愛心捐│              │
│    │          │            │款6 萬7500元。巳○○因一│              │
│    │          │            │時不察,相信渠等說詞,遂│              │
│    │          │            │於左列時間前往第一銀行匯│              │
│    │          │            │款6 萬75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
│76  │95年09月21│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1時40分│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至23時某時│(網路轉帳)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0000000│ (申請人:丙巳○)後 ,與│              │
│    │          │00000(空軍機│D○○通話,冒用中華電信│              │
│    │          │校郵局)     │之名義,向吳女佯稱其電話│              │
│    │          │            │帳單有問題,帳戶涉及洗錢│              │
│    │          │            │,稱須凍結帳戶。復再由1 │              │
│    │          │            │名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自│              │
│    │          │            │稱黃課長,佯稱該凍結帳戶│              │
│    │          │            │會影響生活,要其前往辦理│              │
│    │          │            │申辦網路銀行,且新增約定│              │
│    │          │            │手續。D○○一時心慌,相│              │
│    │          │            │信該詐欺集團成員說詞,遂│              │
│    │          │            │前往銀行申辦網路轉帳功能│              │
│    │          │            │,並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其帳│              │
│    │          │            │號密碼。某不詐欺集團成員│              │
│    │          │            │旋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              │
│    │          │            │方式,自其帳戶轉出56萬元│              │
│    │          │            │至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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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95年09月21│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3時30分│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至23時某時│(語音轉帳)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遠東商│,與乙癸○通話,佯稱信用│              │
│    │          │銀永康分行) │貸款名義,向乙癸○稱其須│              │
│    │          │            │前往辦理申辦語音轉帳帳號│              │
│    │          │            │。乙癸○一時心慌,相信該│              │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              │
│    │          │            │往銀行申辦語音轉帳功能,│              │
│    │          │            │並告知詐欺集團其帳號密碼│              │
│    │          │            │號密碼。某不詐欺集團成員│              │
│    │          │            │旋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              │
│    │          │            │方式,自其帳戶轉出7 萬  │              │
│    │          │            │8275元至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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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1日14時許│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語音轉帳)  │房處,括以不詳電話撥接至│,處有期徒刑陸│
│    │②95年09月│            │綽號「阿強」、x○○等人│月,減為有期徒│
│    │21日14時許│            │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刑參月。      │
│    │          │            │該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              │
│    │          │匯入帳戶:  │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              │
│    │          │000000000000│後,與乙D○通話,佯稱信│              │
│    │          │00(新竹商銀 │用貸款之名義,向乙D○稱│              │
│    │          │新社分行)   │其須前往辦理申辦語音轉帳│              │
│    │          │            │帳號。乙D○一時心慌,相│              │
│    │          │            │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前往銀行申辦語音轉帳功│              │
│    │          │            │能,並告知詐欺集團其帳號│              │
│    │          │            │密碼。某不詐欺集團成員旋│              │
│    │          │            │於左列①②時間以網路轉帳│              │
│    │          │            │之方式,自其帳戶轉出2000│              │
│    │          │            │元、25萬0350元 (合計25萬│              │
│    │          │            │2350元)至 左列帳戶內。  │              │
├──┼─────┼──────┼────────────┼───────┤
│79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8日12時30│00市00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000路000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號醫學大學郵│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局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②95年09月│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19日13時35│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分        │000000000000│,與玄○○通話,向玄○○│              │
│    │          │00(板信商銀 │佯稱其係三泰金融公司專員│              │
│    │          │三重分行)   │正舉辦抽獎活動,後復又來│              │
│    │          │            │電佯稱玄○○抽中3 獎,港│              │
│    │          │            │幣30萬,但須先認購愛心捐│              │
│    │          │            │款6 萬7500元及信託保險手│              │
│    │          │            │續費。玄○○因一時不察,│              │
│    │          │            │相信渠等說詞,遂接續於左│              │
│    │          │            │列①②時間前往郵局匯款10│              │
│    │          │            │萬、7000元(合計10萬7000 │              │
│    │          │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80  │95年09月21│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1時許  │00市000│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路0段000號台│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北富邦銀行中│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山分行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          │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匯入帳戶:  │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000000000000│乙A○通話,冒用戶政事務│              │
│    │          │00(台北郵局 │所之名義,向乙A○佯稱其│              │
│    │          │鶯歌分行)   │身分遭人冒用,並涉嫌刑事│              │
│    │          │            │案件。之後再由1 名不詳姓│              │
│    │          │            │名詐欺集團成員冒稱「警局│              │
│    │          │            │偵七隊員警」,並佯稱其帳│              │
│    │          │            │戶出入異常,須要行政凍結│              │
│    │          │            │,並傳真偽造的執行公文予│              │
│    │          │            │乙A○,要求其匯款入指定│              │
│    │          │            │保管帳戶,才能證明清白,│              │
│    │          │            │調查完畢即歸還。乙A○一│              │
│    │          │            │時心慌陷於錯誤,相信該不│              │
│    │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於左列時間前往富邦銀│              │
│    │          │            │行匯款3 萬3284元至左列帳│              │
│    │          │            │戶內。                  │              │
├──┼─────┼──────┼────────────┼───────┤
│81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2日某時  │高雄某銀行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②95年09月│匯入帳戶: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23日12時01│①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分        │000000000000│內之0000000000號等三支行│              │
│    │          │00(華南銀行 │動電話 (申請人:乙b○) │              │
│    │          │台大分行)   │後,與甲p○通話,冒用戶│              │
│    │          │②          │政事務所之名義,向甲p○│              │
│    │          │000000000000│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之後│              │
│    │          │00(新竹郵局 │,由1 位詐欺集團成員冒稱│              │
│    │          │民生路支局) │台北偵七隊員警,佯稱甲p│              │
│    │          │            │○涉嫌洗錢。復再由1 位冒│              │
│    │          │            │稱「丙丙○檢察官」之欺集│              │
│    │          │            │團成員,向其佯稱有刑事案│              │
│    │          │            │件未前往開庭,有脫罪之嫌│              │
│    │          │            │,要求前往收傳真執行命令│              │
│    │          │            │公文,告以須將所有帳戶內│              │
│    │          │            │存款移入指定帳戶才能分案│              │
│    │          │            │處理。甲p○因一時心慌,│              │
│    │          │            │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接續於左列①②時間前│              │
│    │          │            │往銀行匯款27萬元、1 萬元│              │
│    │          │            │(合 計28萬元)至 左列①②│              │
│    │          │            │帳戶內。                │              │
├──┼─────┼──────┼────────────┼───────┤
│82  │95年09月22│匯款地點:  │s○○在MSN 聊天網站認識│刑法第339 條第│
│    │日21時23分│00市000│某自稱「綠茶」之不詳姓名│1項詐欺取財罪 │
│    │          │路0段00號第 │詐欺集團成員女子,相約援│,處有期徒刑陸│
│    │          │一銀行無摺存│交,「綠茶」並留下000000│月,減為有期徒│
│    │          │款機        │00000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刑參月。      │
│    │          │            │案), 供其聯絡。s○○撥│              │
│    │          │            │打該電話聯繫對方,透過綽│              │
│    │          │匯入帳戶:  │號「阿強」、x○○等人建│              │
│    │          │00000000000(│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由│              │
│    │          │第一銀行大稻│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男子,│              │
│    │          │程分行)     │向s○○佯稱要先匯款才能│              │
│    │          │            │援交,並依指示操作自動提│              │
│    │          │            │款機,s○○相信該不詳姓│              │
│    │          │            │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              │
│    │          │            │於左列時間依指示使用無摺│              │
│    │          │            │存款機存入1 萬元至左列指│              │
│    │          │            │定帳戶。                │              │
├──┼─────┼──────┼────────────┼───────┤
│83  │①95年09月│交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2日12時許│①臺灣銀行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公館分行門口│房處,以數支電話,包括以│,處有期徒刑壹│
│    │          │            │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號「阿強│年,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09月│②00市00│」、x○○等人建立之行動│刑陸月。      │
│    │25日11時許│路0段008號前│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內之│              │
│    │          │            │0000000000等2支行動電話 │              │
│    │          │③W○上班地│(申請人尚未到案)後,與W│              │
│    │③95年09月│點門口      │○通話,冒用戶政事務所名│              │
│    │26日11時許│            │義,向W○佯稱其身分遭人│              │
│    │          │            │冒用。復再由1 名不詳姓名│              │
│    │          │            │詐欺集團成員冒稱警政署人│              │
│    │          │            │員,佯稱其資料遭外洩。之│              │
│    │          │            │後,再由1 位自稱台北地院│              │
│    │          │            │「丙乙○檢察官」之不詳姓│              │
│    │          │            │名詐欺集團成員,先傳真偽│              │
│    │          │            │造之管收執行命令予W○,│              │
│    │          │            │又再提供給左列帳戶,告以│              │
│    │          │            │須將帳戶內存款領出配合調│              │
│    │          │            │查。W○一時心慌,相信該│              │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分│              │
│    │          │            │別前往台灣銀行、郵局領款│              │
│    │          │            │100 萬4366元、42萬元、  │              │
│    │          │            │120 萬元 (合計262 萬4366│              │
│    │          │            │元 (起訴書誤載為262 萬  │              │
│    │          │            │4360元),並接續於左列① │              │
│    │          │            │至③時間、於左列①至③地│              │
│    │          │            │點當場交付給1 位自稱丙酉│              │
│    │          │            │○書記官之詐欺集團成員。│              │
├──┼─────┼──────┼────────────┼───────┤
│84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甲I○於網路聊天室認識某│刑法第339 條第│
│    │23日20時09│台北某台北富│自稱「小優」之不詳姓名詐│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邦銀行ATM 處│欺集團成員女子,相約援交│,處有期徒刑陸│
│    │          │            │,「小優」並留下00000000│月,減為有期徒│
│    │          │            │00電話(申請人尚未到案),│刑參月。      │
│    │②95年09月│            │供其聯絡。甲I○撥打該電│              │
│    │23日21時01│匯入帳戶:  │話聯繫對方,透過綽號「阿│              │
│    │分        │①          │強」、x○○等人建立之行│              │
│    │          │00000000000 │動電話機房,轉接由某自稱│              │
│    │          │(台北富邦銀 │小優學姊之不詳詐欺集團成│              │
│    │③95年09月│行屏東分行) │員接聽,向甲I○佯稱要先│              │
│    │23日21時15│②          │匯款才能援交,並依指示操│              │
│    │分        │000000000000│作自動提款機。甲I○一時│              │
│    │          │0000(合作金 │不察,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              │
│    │          │庫延吉分行) │集團成員之說詞,遂接續於│              │
│    │④95年09月│            │左列①至④之時間,依指示│              │
│    │23日21時44│            │匯款3000元、5000元、5000│              │
│    │分        │            │元、19983 元 (合計3 萬  │              │
│    │          │            │2983 元)至左列①②帳戶內│              │
│    │          │            │。                      │              │
├──┼─────┼──────┼────────────┼───────┤
│85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甲f○於網路MSN 認識某不│刑法第339 條第│
│    │24日6時39 │台北縣某郵局│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女子│1項詐欺取財罪 │
│    │、6時41分 │、台北國際商│,相約援交,該女子並留下│,處有期徒刑捌│
│    │、6時43分 │銀、中國信託│0000000000電話等2 支 (申│月,減為有期徒│
│    │          │銀行ATM 處  │請人尚未到案), 供其聯絡│刑肆月。      │
│    │          │            │。甲f○撥打該電話聯繫對│              │
│    │②95年9月 │匯入帳戶:  │方,透過綽號「阿強」、x│              │
│    │27日14時17│①          │○○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              │
│    │分        │000000000000│房,轉接由某不詳詐欺集團│              │
│    │          │0(台北國際商│成員接聽,向甲f○佯稱要│              │
│    │          │銀五股分行) │先匯款才能援交,並依指示│              │
│    │③95年9月 │②          │操作自動提款機。甲f○相│              │
│    │28某時    │000000000000│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0(合作金庫大│之說詞,遂依指示接續於左│              │
│    │          │溪分行)     │列①之時間至中國信託ATM │              │
│    │          │③          │處接續匯款數筆至左列①至│              │
│    │          │000000000000│④帳戶,及於左列②③時間│              │
│    │          │00(郵局名間 │前往郵局、銀行匯款9 萬、│              │
│    │          │支局)       │11萬 (合計60萬1000元)至 │              │
│    │          │④          │左列①至④帳戶內。      │              │
│    │          │000000000000│                        │              │
│    │          │0(中國信託雙│                        │              │
│    │          │合分行)     │                        │              │
├──┼─────┼──────┼────────────┼───────┤
│86  │95年09月25│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3時25分│基隆海洋大學│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郵局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          │000000000000│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高雄銀行│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後, │              │
│    │          │左營分行)   │與甲Q○○通話,冒用中華│              │
│    │          │            │電信之名義,向甲Q○○佯│              │
│    │          │            │稱其積欠電話費,電話帳單│              │
│    │          │            │有問題,帳戶涉及洗錢,稱│              │
│    │          │            │須凍結帳戶。復再由1 名不│              │
│    │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金│              │
│    │          │            │管會人員,佯稱該凍結帳戶│              │
│    │          │            │會影響生活,要其將錢領出│              │
│    │          │            │匯入安全帳戶才能動用資金│              │
│    │          │            │。甲Q○○一時心慌,相信│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              │
│    │          │            │於左列時間前往海洋大學郵│              │
│    │          │            │局匯款65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
│87  │95年09月25│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17分│桃園某郵局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匯入帳戶: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000000000000│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          │00大雅郵局2│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2支局)      │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            │Y○○通話,冒用中華電信│              │
│    │          │            │之名義,向Y○○佯稱其欠│              │
│    │          │            │費未繳,如不繳納電話將停│              │
│    │          │            │話等理由,並要求到銀行匯│              │
│    │          │            │款轉帳。復再由1 名不詳姓│              │
│    │          │            │名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刑大林│              │
│    │          │            │主任,並提供左列帳戶,佯│              │
│    │          │            │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Y○│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              │
│    │          │            │團成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              │
│    │          │            │間前往郵局匯款18萬4000元│              │
│    │          │            │至左列帳戶內。          │              │
├──┼─────┼──────┼────────────┼───────┤
│88  │95年09月25│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    │彰化市大竹郵│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戶名A○ │電話 (申請人:乙c○)後 │              │
│    │          │5)         │,與甲巳○通話,向甲巳○│              │
│    │          │            │佯稱其係三泰金融公司專員│              │
│    │          │            │正舉辦抽獎活動,後復又來│              │
│    │          │            │電佯稱甲巳○抽中3 獎,港│              │
│    │          │            │幣30萬,但須先認購愛心捐│              │
│    │          │            │款67000 元及信託保險手續│              │
│    │          │            │費。甲巳○因一時不察,相│              │
│    │          │            │信渠等說詞,遂於左列時間│              │
│    │          │            │前往大竹郵局匯款5 萬1000│              │
│    │          │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89  │95年09月2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5時38分│台灣土地銀行│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古亭分行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0000000│ ( 申 請人:乙d○)後 ,│              │
│    │          │00(基隆二支 │與f○○通話,冒用中華電│              │
│    │          │郵局)       │信之名義,向f○○佯稱欠│              │
│    │          │            │費未繳,如不繳納電話將停│              │
│    │          │            │話等理由,並要求到銀行匯│              │
│    │          │            │款轉帳。復再由1 名自稱丙│              │
│    │          │            │乙○檢察官之不詳姓名詐欺│              │
│    │          │            │集團成員,提供左列帳戶,│              │
│    │          │            │向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              │
│    │          │            │,要求其匯入以利檢察官調│              │
│    │          │            │查。f○○一時心慌,相信│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              │
│    │          │            │前往土銀古亭分行於左列時│              │
│    │          │            │間匯款37萬8600元至左列帳│              │
│    │          │            │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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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6日某時  │某不詳銀行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電話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09月│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26日某時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            │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          │匯入帳戶:  │後,與丙午○通話,冒用中│              │
│    │          │000000000000│華電信之名義,向丙午○佯│              │
│    │          │00(台中樹仔 │稱欠費未繳,如不繳納電話│              │
│    │          │腳郵局)     │將停話等理由,並要求丙午│              │
│    │          │            │○到銀行匯款轉帳。復再由│              │
│    │          │            │1 名自稱丙未○主任之不詳│              │
│    │          │            │姓名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左│              │
│    │          │            │列帳戶,向其佯稱該帳戶是│              │
│    │          │            │安全帳戶,要求其匯入以利│              │
│    │          │            │檢察官調查。丙午○一時心│              │
│    │          │            │慌,相信該詐騙集團成員說│              │
│    │          │            │詞,遂接續前往某不詳銀行│              │
│    │          │            │,於左列①②時間分別匯款│              │
│    │          │            │11萬7584、20萬0014元 (合│              │
│    │          │            │計31萬7598元)至 左列帳戶│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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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95年09月2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9時30分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語音轉帳)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拾│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伍月。      │
│    │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0000000│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後, │              │
│    │          │000(國泰世華│與甲宙○通話,冒用中華電│              │
│    │          │中港分行)   │信之名義,向甲宙○佯稱其│              │
│    │          │            │欠費未繳,如不繳納電話將│              │
│    │          │            │停話等理由,並要求到銀行│              │
│    │          │            │匯款轉帳。復再由1 名不詳│              │
│    │          │            │姓名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地院│              │
│    │          │            │書記官,並提供左列帳戶,│              │
│    │          │            │向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              │
│    │          │            │,要求其將全部存款匯入以│              │
│    │          │            │利檢察官調查。甲宙○一時│              │
│    │          │            │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說詞,遂於左列時間依指示│              │
│    │          │            │以電話語音方式匯款178 萬│              │
│    │          │            │09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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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95年09月2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9時30分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語音轉帳)  │房處,以數支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          │000000000000│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              │
│    │          │0000(合作金 │案)後 ,與甲乙○通話,冒│              │
│    │          │庫中港分行) │用警局楊警官之名義,向甲│              │
│    │          │            │乙○佯稱其涉嫌開公司詐騙│              │
│    │          │            │,並要求到銀行辦理語音轉│              │
│    │          │            │帳,以利檢方調查。復再由│              │
│    │          │            │1名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自稱金控中心陳主任,並提│              │
│    │          │            │供左列帳戶,佯稱該帳戶是│              │
│    │          │            │安全帳戶。甲乙○一時心慌│              │
│    │          │            │,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說詞│              │
│    │          │            │,遂前往銀行申辦語音轉帳│              │
│    │          │            │功能,並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
│    │          │            │其帳號密碼。某不詳詐欺集│              │
│    │          │            │團成員旋於左列時間以語音│              │
│    │          │            │轉帳之方式,自其帳戶轉出│              │
│    │          │            │81 萬5047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
│93  │95年09月2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30分│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網路轉帳)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拾│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伍月。      │
│    │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0000000│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後, │              │
│    │          │00000(彰化田│與甲v○通話,冒用中華電│              │
│    │          │中郵局)     │信之名義,向甲v○佯稱其│              │
│    │          │            │手機欠費未繳,懷疑有資料│              │
│    │          │            │遭人冒用。復再由1 名冒稱│              │
│    │          │            │調查局人員之不詳姓名詐欺│              │
│    │          │            │集團成員,提供左列帳戶,│              │
│    │          │            │向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              │
│    │          │            │,要求其申辦網路銀行轉帳│              │
│    │          │            │將全部存款匯入以利調查。│              │
│    │          │            │甲v○一時心慌,相信該詐│              │
│    │          │            │欺集團成員說詞,遂依指示│              │
│    │          │            │申辦網路銀行轉帳,並告知│              │
│    │          │            │詐欺集團成員其帳號密碼。│              │
│    │          │            │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左│              │
│    │          │            │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              │
│    │          │            │自其帳戶轉出99萬8000元至│              │
│    │          │            │左列帳戶內。            │              │
├──┼─────┼──────┼────────────┼───────┤
│94  │95年09月27│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5時25分│新店中華路郵│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局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          │000000000000│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000(上 │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後, │              │
│    │          │海銀行北高雄│與辛○○通話,先冒用電信│              │
│    │          │分行)       │警察名義,向辛○○佯稱懷│              │
│    │          │            │疑其資料遭人冒用。復再由│              │
│    │          │            │1 名冒稱金控中心主任之不│              │
│    │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提供│              │
│    │          │            │左列帳戶,向其佯稱該帳戶│              │
│    │          │            │是安全帳戶,要求將全部存│              │
│    │          │            │款匯入以利調查。辛○○因│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              │
│    │          │            │成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間│              │
│    │          │            │至新店中華路郵局轉帳85萬│              │
│    │          │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95  │95年09月27│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某時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網路轉帳)  │房處,以電話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乙h○)後 │              │
│    │          │000(陽信銀行│,與M○○通話,冒用中華│              │
│    │          │右昌分行)   │電信之名義,向M○○佯稱│              │
│    │          │            │其欠費未繳,並懷疑其證件│              │
│    │          │            │遭人冒用等理由,而要求到│              │
│    │          │            │銀行辦理語音轉帳。復再由│              │
│    │          │            │1 名自稱台北刑大偵七隊之│              │
│    │          │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提│              │
│    │          │            │供左列帳戶,向其佯稱該帳│              │
│    │          │            │戶是安全帳戶,須設定約定│              │
│    │          │            │轉帳。M○○一時心慌,相│              │
│    │          │            │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前往銀行申辦語音轉帳功│              │
│    │          │            │能,並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其│              │
│    │          │            │帳號密碼。某不詳姓名之詐│              │
│    │          │            │欺集團成員旋於左列時間以│              │
│    │          │            │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帳戶│              │
│    │          │            │轉出24萬2017元至左列帳戶│              │
│    │          │            │內。                    │              │
├──┼─────┼──────┼────────────┼───────┤
│96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7日某時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語音轉帳)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壹│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年,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09月│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陸月。      │
│    │27日某時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①          │乙L○通話,冒用中華電信│              │
│    │          │000000000000│之名義,向乙L○佯稱其欠│              │
│    │          │00000       │費未繳,並懷疑其證件遭人│              │
│    │          │(不詳銀行)  │冒用洗錢,須凍結帳戶,而│              │
│    │          │            │要求其到銀行辦理語音轉帳│              │
│    │          │②          │。復再由1 名自稱金融控制│              │
│    │          │000000000000│中心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0000(彰化銀 │員,提供左列帳戶,向其佯│              │
│    │          │行九如分行) │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須設│              │
│    │          │            │定約定轉帳。乙L○一時心│              │
│    │          │            │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說詞,遂依指示前往銀行申│              │
│    │          │            │辦語音轉帳功能等,並告知│              │
│    │          │            │詐欺集團成員其帳號密碼。│              │
│    │          │            │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左│              │
│    │          │            │列①②時間接續以網路轉帳│              │
│    │          │            │之方式,自其帳戶轉出100 │              │
│    │          │            │萬、150 萬元 (合計250 萬│              │
│    │          │            │元)至左列①②帳戶。     │              │
├──┼─────┼──────┼────────────┼───────┤
│97  │95年09月28│付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許  │甲y○家門口│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拾│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伍月。      │
│    │          │            │內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 │              │
│    │          │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甲│              │
│    │          │            │y○通話,冒用戶政事務所│              │
│    │          │            │名義,向甲y○佯稱其身分│              │
│    │          │            │遭人冒用。復再由1 名冒稱│              │
│    │          │            │歐姓員警之不詳姓名詐欺集│              │
│    │          │            │團成員,向其佯稱資料遭外│              │
│    │          │            │洩。之後,再由1 位冒稱台│              │
│    │          │            │北地院「丙乙○檢察官」之│              │
│    │          │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先│              │
│    │          │            │傳真偽造之管收執行命令予│              │
│    │          │            │甲y○,又再提供給左列帳│              │
│    │          │            │戶,告以須將帳戶內存款領│              │
│    │          │            │出配合調查。甲y○一時心│              │
│    │          │            │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說詞,遂前往銀行領款數筆│              │
│    │          │            │,於左列時間在住家門口當│              │
│    │          │            │面交付160 萬元給1 位不詳│              │
│    │          │            │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    │              │
├──┼─────┼──────┼────────────┼───────┤
│98  │95年09月27│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某時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語音轉帳)  │房處,括以不詳電話撥接至│,處有期徒刑陸│
│    │          │            │綽號「阿強」、x○○等人│月,減為有期徒│
│    │          │            │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該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              │
│    │          │00000000000 │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              │
│    │          │(台灣企銀樹 │後,與甲○○通話,佯稱信│              │
│    │          │林分行)     │用貸款之名義,向甲○○稱│              │
│    │          │            │須其前往辦理申辦語音轉帳│              │
│    │          │            │帳號。甲○○一時心慌,相│              │
│    │          │            │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前往銀行申辦語音轉帳功│              │
│    │          │            │能,並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其│              │
│    │          │            │帳號密碼。某不詳詐欺集團│              │
│    │          │            │成員旋於左列時間,以語音│              │
│    │          │            │轉帳之方式,自其帳戶轉出│              │
│    │          │            │7萬8017 元至左列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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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95年09月28│匯款地點:  │甲癸○在MSN 網站認識某自│刑法第339條第1│
│    │日0時52分 │台北市某第一│稱「雅琦」之不詳姓名詐欺│項詐欺取財罪,│
│    │          │銀行ATM處   │集團成員女子,相約見面,│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雅琦」並留下0000000000│,減為有期徒刑│
│    │          │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乙d○), │參月。        │
│    │          │000000000000│供其聯絡。甲癸○撥打該電│              │
│    │          │0000(合作金 │話聯繫對方,透過綽號「阿│              │
│    │          │庫銀行大溪分│強」、x○○等人建立之行│              │
│    │          │行)         │動電話機房,轉接由某1 位│              │
│    │          │            │自稱竹聯幫陳哥之不詳詐欺│              │
│    │          │            │集團成員,向甲癸○佯稱要│              │
│    │          │            │先匯款才能見面,並依指示│              │
│    │          │            │操作自動提款機以確認身份│              │
│    │          │            │,否則會對其家人不利。甲│              │
│    │          │            │癸○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              │
│    │          │            │團成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              │
│    │          │            │間前往左列ATM 處轉帳2 萬│              │
│    │          │            │9983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100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8日14時許│00市000│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路0段00號台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拾│
│    │②95年09月│北富邦銀行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29日15時許│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伍月。      │
│    │          │匯入帳戶: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①          │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000000000000│C○○通話,冒用戶政事務│              │
│    │          │00000(新莊郵│所之名義,向C○○佯稱其│              │
│    │          │局三重41支局│身分遭冒用,並涉嫌刑事案│              │
│    │          │)           │件。之後再由1 名冒稱「警│              │
│    │          │②          │局偵六隊員警」之不詳姓名│              │
│    │          │00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帳戶│              │
│    │          │000 中國信託│出入異常,須要行政凍結,│              │
│    │          │銀行基隆分行│並傳真偽造之執行公文予C│              │
│    │          │)           │○○,要求其匯款入指定保│              │
│    │          │            │管帳戶,才能證明清白,調│              │
│    │          │            │查完畢即歸還。C○○一時│              │
│    │          │            │心慌陷於錯誤,相信該不詳│              │
│    │          │            │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接續於左列①②時間前往│              │
│    │          │            │富邦銀行匯款45萬元、35萬│              │
│    │          │            │元 (合計共80萬元)至 左列│              │
│    │          │            │①②帳戶內。            │              │
├──┼─────┼──────┼────────────┼───────┤
│101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8日14時14│內惟郵局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匯入帳戶: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①95年09月│①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28日14時許│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          │00000(高雄市│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              │
│    │          │蓬萊郵局)   │案)後 ,與甲辰○通話,向│              │
│    │          │②          │其佯稱抽中彩金88萬元,但│              │
│    │          │000000000000│須先加入美樂迪公司會員才│              │
│    │          │0000(樹林樹 │能領獎金,稱繳6 萬8000元│              │
│    │          │新路郵局)   │方為成為會員。甲辰○因一│              │
│    │          │            │時不察,相信渠等詐騙集團│              │
│    │          │            │成員說詞,遂接續於左列①│              │
│    │          │            │②時間前往內惟郵局匯款6 │              │
│    │          │            │萬8000元、7 萬元(合 計  │              │
│    │          │            │13萬8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
├──┼─────┼──────┼────────────┼───────┤
│102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7日某時  │瑞芳四腳亭郵│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局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09月│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28日09時25│            │內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 │              │
│    │分        │匯入帳戶: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乙│              │
│    │          │000000000000│戊○通話,冒用戶政事務所│              │
│    │          │000(桃園大業│之名義,向乙戊○佯稱其身│              │
│    │          │郵局)       │分遭人冒用。復再由1 名不│              │
│    │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冒稱「│              │
│    │          │            │台北市偵六隊」,佯稱其資│              │
│    │          │            │料遭外洩。之後,再由1 位│              │
│    │          │            │自稱丙申○檢察官之不詳姓│              │
│    │          │            │名詐欺集團成員,先傳真偽│              │
│    │          │            │造之管收執行命令予乙戊○│              │
│    │          │            │,又再提供左列帳戶,告以│              │
│    │          │            │須將帳戶內存款領出配合調│              │
│    │          │            │查。乙戊○一時心慌,相信│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              │
│    │          │            │接續於左列①②時間前往四│              │
│    │          │            │腳亭郵局匯款39萬8600 元 │              │
│    │          │            │、6 萬元 (合計45萬8600元│              │
│    │          │            │)至左列帳戶內。         │              │
├──┼─────┼──────┼────────────┼───────┤
│103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乙天○在UT聊天室網站認識│刑法第339 條第│
│    │29日23時41│            │某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代│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台北某台新銀│號「援3000」女子,相約見│,處有期徒刑陸│
│    │          │行ATM處     │面,代號「援3000」之女子│月,減為有期徒│
│    │          │            │並留下0000000000電話 (申│刑參月。      │
│    │②95年09月│            │請人通知未到案), 供其聯│              │
│    │30日01時07│            │絡。乙天○撥打該電話聯繫│              │
│    │分        │匯入帳戶:  │對方,透過綽號「阿強」、│              │
│    │          │            │x○○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              │
│    │          │000000000000│機房,轉由某不詳詐欺集團│              │
│    │          │00000(台新銀│成員接聽,向乙天○佯稱要│              │
│    │          │南京東路分行│先匯款8000元開房間費才能│              │
│    │          │)           │見面,並要求依指示操作自│              │
│    │          │            │動提款機並確認身份,乙天│              │
│    │          │            │○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          │            │成員之說詞,遂接續於左列│              │
│    │          │            │①②時間依指示操作ATM 轉│              │
│    │          │            │帳3000元、8000元 (合計1 │              │
│    │          │            │萬1000元)至 左列帳戶內。│              │
├──┼─────┼──────┼────────────┼───────┤
│104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g○○在某聊天室網站認識│刑法第339 條第│
│    │30日2時52 │某銀行ATM處 │某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            │女子,相約台中見面,該女│,處有期徒刑陸│
│    │          │匯入帳戶:  │子並留下0000000000 電 話│月,減為有期徒│
│    │          │00000000000 │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供│刑參月。      │
│    │②95年09月│(第一商業銀 │其聯絡。g○○撥打該電話│              │
│    │30日2時54 │行大甲分行) │聯繫對方,透過綽號「阿強│              │
│    │分        │            │」、x○○等人建立之行動│              │
│    │          │            │電話機房,轉由某不詳詐欺│              │
│    │          │            │集團成員接聽,向g○○佯│              │
│    │          │            │稱要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              │
│    │          │            │機並確認職業身份,g○○│              │
│    │          │            │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            │員之說詞,遂接續於左列①│              │
│    │          │            │②時間依指示操作ATM 轉帳│              │
│    │          │            │3 萬元、5000元 (合計3 萬│              │
│    │          │            │5000元)至 左列帳戶。    │              │
├──┼─────┼──────┼────────────┼───────┤
│105 │95年09月18│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5時10分│第一銀行雙中│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和分行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國泰世華銀 │ (申請人乙i○)後 ,與v│              │
│    │          │行斗六簡易分│○○通話,向v○○佯稱其│              │
│    │          │行)         │身分遭人冒用。後再由1 位│              │
│    │          │            │冒稱「台北地檢署林檢察官│              │
│    │          │            │」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要求v○○先到超商收傳│              │
│    │          │            │真管執行命令,又再提供給│              │
│    │          │            │左列帳戶,告以帳戶涉嫌洗│              │
│    │          │            │錢,須將帳戶內存款領出匯│              │
│    │          │            │入指定帳號配合調查。v○│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騙集│              │
│    │          │            │團成員說詞,遂於左列時間│              │
│    │          │            │前往第一銀行匯款11萬4300│              │
│    │          │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106 │95年09月13│交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4時    │乙辛○位於台│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北**區**│房處,以電話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拾│
│    │          │路453 號4 樓│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住處樓下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伍月。      │
│    │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          │            │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              │
│    │          │            │案)後 ,與乙辛○通話,冒│              │
│    │          │            │用戶政事務所之名義,向其│              │
│    │          │            │佯稱身分遭人冒用,並涉嫌│              │
│    │          │            │刑事案件,之後再由1 名冒│              │
│    │          │            │稱「丙丑○檢察官」之不詳│              │
│    │          │            │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              │
│    │          │            │稱其帳戶出入異常,須要行│              │
│    │          │            │政凍結,並傳真偽造之執行│              │
│    │          │            │公文予乙辛○,要求將帳戶│              │
│    │          │            │金錢領出入保管帳戶,才能│              │
│    │          │            │證明清白,調查完畢即歸還│              │
│    │          │            │。乙辛○一時心慌陷於錯誤│              │
│    │          │            │,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          │            │成員之說詞,遂提領現款  │              │
│    │          │            │170 萬元,於左列時間在住│              │
│    │          │            │家樓下交付給1 名前來領款│              │
│    │          │            │並自稱書記官之不詳姓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            │              │
├──┼─────┼──────┼────────────┼───────┤
│107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3日12時許│口湖鄉農會宜│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悟分部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②95年10月│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03日16時許│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彰化商業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銀行草屯分行│,與甲寅○○通話,向甲寅│              │
│    │          │)           │○○佯稱係珠寶公司專員正│              │
│    │          │            │舉抽獎活動,後又來電佯甲│              │
│    │          │            │寅○○抽中韓國15日遊,若│              │
│    │          │            │放棄可以領79萬元,但須先│              │
│    │          │            │繳稅金5 萬4000元及繳8萬 │              │
│    │          │            │元購買會員卡。甲寅○○一│              │
│    │          │            │時不察,相信渠等說詞,遂│              │
│    │          │            │接續於左列①②時間前往農│              │
│    │          │            │會匯款5 萬4200元、8 萬元│              │
│    │          │            │(合 計13萬4200元)至 左列│              │
│    │          │            │帳戶。                  │              │
├──┼─────┼──────┼────────────┼───────┤
│108 │95年10月03│交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5時30分│台北市○○街│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10 號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          │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            │H○○通話,冒用戶政科之│              │
│    │          │            │名義,向H○○佯稱其身分│              │
│    │          │            │證遭人冒領,可能涉嫌刑事│              │
│    │          │            │案件。再由1 名詐欺集團成│              │
│    │          │            │員假稱其係「市警局偵七隊│              │
│    │          │            │員警」,佯稱有人利用H○│              │
│    │          │            │○之帳戶洗錢。之後再由1 │              │
│    │          │            │名冒稱「丙丑○檢察官」之│              │
│    │          │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向│              │
│    │          │            │其佯稱其帳戶出入異常,須│              │
│    │          │            │要行政凍結,並傳真偽造之│              │
│    │          │            │執行公文,要求將帳戶金錢│              │
│    │          │            │領出入保管帳戶,才能證明│              │
│    │          │            │清白,調查完畢即歸還。H│              │
│    │          │            │○○一時心慌陷於錯誤,相│              │
│    │          │            │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之說詞,遂銀行領款50萬元│              │
│    │          │            │後於左列時間在00市00│              │
│    │          │            │街00號當面交付給1 名前來│              │
│    │          │            │領款並冒稱係書記官丙酉○│              │
│    │          │            │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109 │95年10月04│交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某時    │台北市000│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路81巷內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拾│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伍月。      │
│    │          │            │內之0000000000號等2 支行│              │
│    │          │            │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              │
│    │          │            │後,與午○○通話,先冒用│              │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之名義,│              │
│    │          │            │向其佯稱帳戶遭人頭洗錢,│              │
│    │          │            │可能涉嫌刑事案件。之後再│              │
│    │          │            │由1 名冒稱「丙丑○檢察官│              │
│    │          │            │」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向其佯稱帳戶出入異常,│              │
│    │          │            │須要行政凍結,並傳真偽造│              │
│    │          │            │之執行公文,要求將帳戶金│              │
│    │          │            │錢領出入保管帳戶,才能證│              │
│    │          │            │明清白,調查完畢即歸還。│              │
│    │          │            │午○○一時心慌陷於錯誤,│              │
│    │          │            │相信該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              │
│    │          │            │員說詞,遂先前往台銀天母│              │
│    │          │            │分行領款168 萬元並於左列│              │
│    │          │            │時間在台北市○○○路81巷│              │
│    │          │            │當面交付給前來領款1 名冒│              │
│    │          │            │稱書記官丙酉○之不詳姓名│              │
│    │          │            │詐欺集團成員。          │              │
├──┼─────┼──────┼────────────┼───────┤
│110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乙黃○在某聊天室網站認識│刑法第339 條第│
│    │04日21時33│桃園某台北富│某自稱「丙戌○」之不詳姓│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邦銀行ATM 處│名詐欺集團成員女子,相約│,處有期徒刑陸│
│    │          │            │見面,自稱「丙戌○」之女│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0月│            │子並留下0000000000電話 (│刑參月。      │
│    │04日21時52│匯入帳戶: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供其│              │
│    │分        │00000000000(│聯絡。乙黃○撥打該電話聯│              │
│    │          │台北富邦銀行│繫對方,透過綽號「阿強」│              │
│    │③95年10月│大同分行)   │、x○○等人建立之行動電│              │
│    │04日22時26│            │話機房轉接,自稱「丙戌○│              │
│    │分        │            │」之女子向乙黃○佯稱要先│              │
│    │          │            │匯款4000元及擔保金8000元│              │
│    │          │            │才能見面,並要求依指示操│              │
│    │          │            │作自動提款機並確認身份。│              │
│    │          │            │乙黃○一時不察,相信該不│              │
│    │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接續於左列①至③時間│              │
│    │          │            │依指示操作ATM 轉帳4000元│              │
│    │          │            │、3000元、5000元 (合計1 │              │
│    │          │            │萬2000元)至 左列帳戶。  │              │
├──┼─────┼──────┼────────────┼───────┤
│111 │95年10月05│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某16時30│板橋三民路郵│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局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豐原博│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後, │              │
│    │          │愛郵局)     │與h○○通話,冒用中華電│              │
│    │          │            │信之名義,向h○○佯稱其│              │
│    │          │            │欠費未繳,並稱懷疑其證件│              │
│    │          │            │遭冒用開立人頭公司洗錢。│              │
│    │          │            │復再由另1 名自稱金管局葉│              │
│    │          │            │課長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            │員,提供左列帳戶,向其佯│              │
│    │          │            │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須將│              │
│    │          │            │所有帳戶存匯到該安全帳戶│              │
│    │          │            │中。h○○一時心慌,相信│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              │
│    │          │            │於左列時間前往郵局匯款29│              │
│    │          │            │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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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95年10月05│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30分│基隆市○○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郵局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陸│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參月。      │
│    │          │0000000000  │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 00000(彰 │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與│              │
│    │          │化永安街郵局│甲z○通話,冒用中華電信│              │
│    │          │)           │之名義,向甲z○佯稱其欠│              │
│    │          │            │費未繳,並懷疑其證件遭冒│              │
│    │          │            │用洗錢,須凍結帳戶。復再│              │
│    │          │            │由另1 名自稱安全監管局課│              │
│    │          │            │長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提供左列帳戶,向其佯稱│              │
│    │          │            │該帳戶是安全帳戶,可以將│              │
│    │          │            │其他帳戶內金錢匯入避免無│              │
│    │          │            │資金可用。甲z○一時心慌│              │
│    │          │            │,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              │
│    │          │            │詞,遂依指示前往基隆市郵│              │
│    │          │            │局於左列時間匯款27萬元至│              │
│    │          │            │左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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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5日23時35│台中某台新銀│於遊戲網站 (天堂)刊 登出│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行ATM處     │售天幣之0000000000號聯絡│,處有期徒刑陸│
│    │          │            │電話 (申請人未到案), 地│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撥打電話購買天幣,透│刑參月。      │
│    │②95年10月│0000000000  │過綽號「阿強」、x○○等│              │
│    │05日23時42│00000       │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              │
│    │分        │(不詳銀行)  │接由某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            │員接聽後,要求其到銀行轉│              │
│    │          │            │帳,復要求地○○重覆操作│              │
│    │③95年10月│            │提款機。地○○因一時不察│              │
│    │06日00時29│            │,相信其說詞,遂前往台中│              │
│    │分        │            │台新銀行於左列①至③時間│              │
│    │          │            │ATM 接續匯款2000元、1 萬│              │
│    │          │            │1984元、9999元 (合計2 萬│              │
│    │          │            │3983元)至左列帳戶。     │              │
├──┼─────┼──────┼────────────┼───────┤
│114 │95年10月05│匯款地點:  │Q○○在「尋夢園」聊天室│刑法第339 條第│
│    │日20時15分│桃園縣某不詳│網站認識某自稱「小雪」之│1項詐欺取財罪 │
│    │後某時    │銀行ATM 處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女子│,處有期徒刑陸│
│    │          │            │,相約見面,自稱「小雪」│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之女子並留下0000000000  │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          │000(中國信託│,供其聯絡。Q○○撥打該│              │
│    │          │銀行蘆洲分行│電話聯繫對方,透過綽號「│              │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              │
│    │          │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自稱│              │
│    │          │            │「小雪」之女子向Q○○佯│              │
│    │          │            │稱要先依指定匯款才能見面│              │
│    │          │            │,並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提│              │
│    │          │            │款機並確認身份。Q○○一│              │
│    │          │            │時不察,相信該不詳姓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於前│              │
│    │          │            │往某銀行ATM 於左列時間依│              │
│    │          │            │指示操作轉帳1 萬元至左列│              │
│    │          │            │帳戶內。                │              │
├──┼─────┼──────┼────────────┼───────┤
│115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甲t○在某色情網站聊天室│刑法第339 條第│
│    │07日22時53│00縣00市│網站認識某綽號「真真」之│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00路00號中│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女子│,處有期徒刑陸│
│    │          │國信託ATM 處│,相約援交,綽號「真真」│月,減為有期徒│
│    │          │            │之女子並留下0000000000  │刑參月。      │
│    │②95年10月│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乙j○), │              │
│    │07日22時53│000000000050│供其聯絡。甲t○撥打該電│              │
│    │分之後某時│0000000(國泰│話聯繫對方,透過綽號「阿│              │
│    │          │世華銀行松江│強」、x○○等人建立之行│              │
│    │          │分行)       │動電話機房轉接,該自稱「│              │
│    │          │            │真真」之女子向甲t○佯稱│              │
│    │          │            │要先依指定匯款才能見面,│              │
│    │          │            │並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              │
│    │          │            │機並確認是否為警察身份。│              │
│    │          │            │甲t○一時不察,相信該不│              │
│    │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前往中信銀行ATM 處,│              │
│    │          │            │依指示接續轉帳3006元、50│              │
│    │          │            │00元(合計8006元)至左列帳│              │
│    │          │            │戶。                    │              │
├──┼─────┼──────┼────────────┼───────┤
│116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甲未○在某色情網站聊天室│刑法第339 條第│
│    │09日20時37│台北富邦銀行│網站認識某不詳姓名詐欺集│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20時41│、中國信託  │團成員之女子,相約援交,│,處有期徒刑陸│
│    │分、20時43│ATM 處      │該之女子並留下00000000  │月,減為有期徒│
│    │分、20時43│            │14等2 支電話 (申請人:A│刑參月。      │
│    │分        │            │○6), 供其聯絡。甲未○│              │
│    │          │匯入帳戶:  │撥打該電話聯繫對方,透過│              │
│    │          │①          │綽號「阿強」、x○○等人│              │
│    │②95年10月│00000000000(│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              │
│    │10日02時24│台北富邦銀行│該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員之│              │
│    │分、02時26│雙和分行)   │女子向甲未○佯稱要先依指│              │
│    │分、02時28│②          │定匯款3000元才能見面,並│              │
│    │分、02時29│000000000000│要求依指示重覆操作自動提│              │
│    │分        │0000(中國信 │款機,以確認是否為警察身│              │
│    │          │託銀行桃園分│份。甲未○一時不察,相信│              │
│    │          │行)         │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說詞,遂前往富邦銀、中信│              │
│    │          │            │銀ATM 處,依指示接續於左│              │
│    │          │            │列①②時間轉帳2 萬8000元│              │
│    │          │            │、3 萬元、3 萬元、1 萬元│              │
│    │          │            │、2 萬元、3 萬元、3 萬元│              │
│    │          │            │、7000元(合計18萬5000元)│              │
│    │          │            │至左列①②帳戶內。      │              │
├──┼─────┼──────┼────────────┼───────┤
│117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亥○○在奇摩拍賣網站購買│刑法第339 條第│
│    │08日4時22 │第一銀行、中│無敵鐵金剛模型,下標購買│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國信託ATM 處│,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處有期徒刑陸│
│    │          │            │員透過綽號「阿強」、x○│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0月│            │○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刑參月。      │
│    │08日5時06 │匯入帳戶:  │,轉接該機房內之00000000│              │
│    │分        │①          │04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未到│              │
│    │          │000000000000│案), 聯繫亥○○本人,要│              │
│    │③95年10月│00(第一銀行 │求亥○○重覆匯款入指定帳│              │
│    │09日6時17 │忠孝行)     │戶。亥○○一時因不察,相│              │
│    │分        │②          │信其說詞,遂接續前往一銀│              │
│    │          │00000000000 │、中信銀ATM 處,於左列①│              │
│    │          │(中國信託銀 │至⑤時間分別匯款2000元、│              │
│    │④95年10月│行中壢分行) │4000元、5000元、2000元、│              │
│    │10日01時57│③          │1000元 (合計1 萬4000元) │              │
│    │分        │000000000000│至左列①至③帳戶內。    │              │
│    │          │00000(台新銀│                        │              │
│    │          │行苓雅分行) │                        │              │
│    │⑤95年10月│            │                        │              │
│    │10日02時00│            │                        │              │
│    │分        │            │                        │              │
├──┼─────┼──────┼────────────┼───────┤
│118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甲o○在UT聊天室網站認識│刑法第339 條第│
│    │06日20時38│某不詳郵局、│某自稱「小倩」之不詳姓名│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中國信託ATM │詐欺集團成員女子,相約援│,處有期徒刑陸│
│    │②95年10月│處          │交,該「小倩」女子並留下│月,減為有期徒│
│    │06日21時17│            │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通│刑參月。      │
│    │分        │            │知未到案), 供其聯絡。甲│              │
│    │          │            │o○撥打該電話聯繫對方,│              │
│    │③95年10月│匯入帳戶:  │透過綽號「阿強」、x○○│              │
│    │06日21時40│①          │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              │
│    │分        │000000000000│接,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
│    │          │(中國信託南 │接聽,向甲o○佯稱要先匯│              │
│    │④95年10月│京東路分行) │款才能見面,並要求依指示│              │
│    │06日21時40│②          │重覆操作自動提款機匯款以│              │
│    │分        │000000000000│確認身份。甲o○一時不察│              │
│    │⑤95年10月│0(台北國國際│,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06日21時59│商業銀行南崁│成員之說詞,遂接續於左列│              │
│    │分        │分行)       │①至⑤時間依指示操作轉帳│              │
│    │          │            │3000元、8000元、6000 元 │              │
│    │⑥95年10月│            │、7000元、2000元、9000元│              │
│    │11日      │            │、2 萬4000元及於左列時間│              │
│    │          │            │⑥至郵局匯款2 萬4000元( │              │
│    │          │            │合計7 萬5000元)至 左列①│              │
│    │          │            │②帳戶。                │              │
├──┼─────┼──────┼────────────┼───────┤
│119 │95年10月12│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5時30分│台北縣某台中│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商銀        │房處,以電話撥接至綽號「│,處有期徒刑捌│
│    │          │            │阿強」、x○○等人建立之│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機房│刑肆月。      │
│    │          │000000000000│內之0000000000號等2 支行│              │
│    │          │000(台中商銀│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              │
│    │          │南屯分行)   │後,與甲x○通話,冒用中│              │
│    │          │            │華電信之名義,向甲x○佯│              │
│    │          │            │稱其涉及刑事案件,要切斷│              │
│    │          │            │電話。之後,並由1 名不詳│              │
│    │          │            │詐欺集團成員冒稱警官,並│              │
│    │          │            │告以其資料遭冒用,且涉及│              │
│    │          │            │洗錢,檢察官在調查中,要│              │
│    │          │            │將戶頭的錢轉到檢察官系統│              │
│    │          │            │底下的安全帳戶。甲x○一│              │
│    │          │            │時心急,相信該等詐欺集團│              │
│    │          │            │成員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              │
│    │          │            │往台中商銀匯款79萬元至左│              │
│    │          │            │列帳戶。                │              │
├──┼─────┼──────┼────────────┼───────┤
│120 │95年10月14│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5時30分│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之後某時  │(網路轉帳)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壹│
│    │          │            │號「阿強」、x○○等人建│年貳月,減為有│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期徒刑柒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台灣中小 │,與甲W○通話,冒稱其係│              │
│    │          │企銀埔墘分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丙亥○,│              │
│    │          │)           │向甲W○佯稱其涉及刑案通│              │
│    │          │            │知未到庭,若不到庭將凍結│              │
│    │          │            │財產,先將錢匯入指定的安│              │
│    │          │            │全帳戶較保險,並要甲W○│              │
│    │          │            │申辦網路銀行。甲W○一時│              │
│    │          │            │不察,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              │
│    │          │            │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申│              │
│    │          │            │辦網路銀行,並告知詐欺集│              │
│    │          │            │團成員其帳號密碼。某不詳│              │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左列時│              │
│    │          │            │間,接續自其帳戶轉出4 筆│              │
│    │          │            │款項合計311 萬6568元至左│              │
│    │          │            │列帳戶內。              │              │
├──┼─────┼──────┼────────────┼───────┤
│121 │95年10月1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4時    │豐原市台灣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行豐原分行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          │000000000000│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乙k│              │
│    │          │0000(新光銀 │○)後 ,與K○○○通話,│              │
│    │          │行南屯分行) │冒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K│              │
│    │          │            │○○○佯稱其涉及刑事案件│              │
│    │          │            │,要切斷電話。再由1 名不│              │
│    │          │            │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冒稱│              │
│    │          │            │金控中心陳主任,告以其資│              │
│    │          │            │料遭冒用,且涉及洗錢,檢│              │
│    │          │            │察官在調查中,要將戶頭的│              │
│    │          │            │錢轉到檢察官系統底下的安│              │
│    │          │            │全帳戶。K○○○一時心急│              │
│    │          │            │,相信該等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台│              │
│    │          │            │灣銀行匯款20萬元至左列帳│              │
│    │          │            │戶內。                  │              │
├──┼─────┼──────┼────────────┼───────┤
│122 │95年10月1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0時5分 │桃園縣某郵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行動電│              │
│    │          │匯入帳戶:  │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00000│與I○○通話,冒用戶政單│              │
│    │          │(國泰世華銀 │位之名義,向I○○佯稱其│              │
│    │          │行天母分行) │身分遭人冒用。復再由1 名│              │
│    │          │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冒│              │
│    │          │            │稱「偵六隊方警官」,佯稱│              │
│    │          │            │I○○涉嫌洗錢。之後,先│              │
│    │          │            │傳真管收執行命令假公文書│              │
│    │          │            │予I○○,又再提供左列帳│              │
│    │          │            │戶,告以須將帳戶內存款領│              │
│    │          │            │出配合調查。I○○一時心│              │
│    │          │            │慌,相信該詐騙集團成員說│              │
│    │          │            │詞,遂前往郵局臨櫃匯款4 │              │
│    │          │            │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123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甲U○在「尋夢園」聊天室│刑法第339 條第│
│    │14日16時11│台北富邦銀行│網站認識某自稱「小靜」之│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ATM處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女子│,處有期徒刑陸│
│    │          │            │,相約見面,自稱「小靜」│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0月│            │之女子並留下0000000000  │刑參月。      │
│    │14日16時11│            │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分之後某時│匯入帳戶:  │,供其聯絡。甲U○撥打該│              │
│    │          │000000000000│電話聯繫對方,透過綽號「│              │
│    │          │000(台北富邦│阿強」、x○○等人建立之│              │
│    │          │銀行)       │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自稱│              │
│    │          │            │「小靜」之女子向甲U○佯│              │
│    │          │            │稱要先依指定匯款才能見面│              │
│    │          │            │,並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提│              │
│    │          │            │款機並確認身份,甲U○一│              │
│    │          │            │時不察,相信該不詳姓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接續│              │
│    │          │            │於左列①②時間依指示轉帳│              │
│    │          │            │3000元、1 萬元、1 萬8000│              │
│    │          │            │元(合計3 萬1000元)至左列│              │
│    │          │            │帳戶。                  │              │
├──┼─────┼──────┼────────────┼───────┤
│124 │95年10月14│匯款地點:  │T○○在MSN 網站認識某不│刑法第339 條第│
│    │日7時49分 │新竹市○○路│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自稱「│1項詐欺取財罪 │
│    │、10時22分│2段83號台新 │小援」女子,相約援交,「│,處有期徒刑陸│
│    │、10時34分│銀行提款機處│小援」並留下0000000000  │月,減為有期徒│
│    │、10時48分│            │等2 支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刑參月。      │
│    │、10時49分│            │案), 供其聯絡。T○○撥│              │
│    │、10時51分│匯入帳戶:  │打該電話聯繫對方,透過綽│              │
│    │、10時53分│①          │號「阿強」、x○○等人建│              │
│    │、10時54分│000000000000│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              │
│    │          │0000(台北國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自│              │
│    │          │際商銀民安分│稱「小援」女子,向其佯稱│              │
│    │          │行)         │要先匯款才能見面,並依指│              │
│    │          │②          │示重覆操作自動提款機以確│              │
│    │          │000000000000│認身份。T○○相信該不詳│              │
│    │          │000(中國信託│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銀行中壢分行│遂接續於左列時間依指示操│              │
│    │          │)           │作ATM 而轉帳2 萬8983元、│              │
│    │          │            │3萬 元、2 萬7000元、3 萬│              │
│    │          │            │、3 萬、3 萬、1000元、20│              │
│    │          │            │00元 (合計20萬8983元,起│              │
│    │          │            │訴書附表誤載17萬8983元) │              │
│    │          │            │至左列①②帳戶內。      │              │
├──┼─────┼──────┼────────────┼───────┤
│125 │95年10月15│匯款地點:  │甲A○在MSN 網站認識某不│刑法第339 條第│
│    │日00時58分│桃園縣某台新│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女子│1項詐欺取財罪 │
│    │          │銀行ATM處   │,相約援交,該女子並留下│,處有期徒刑陸│
│    │          │            │0000000000號電話 (申請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尚未到案), 供其聯絡。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A○撥打該電話聯繫對方,│              │
│    │          │00(台新銀行 │透過綽號「阿強」、x○○│              │
│    │          │新生分行)   │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              │
│    │          │            │接,該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              │
│    │          │            │成員之女子向甲A○佯稱要│              │
│    │          │            │先匯款才能見面,並依指示│              │
│    │          │            │重覆操作自動提款機以確認│              │
│    │          │            │身份。甲A○相信該不詳姓│              │
│    │          │            │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              │
│    │          │            │於左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台新│              │
│    │          │            │銀行ATM 轉帳3000元至左列│              │
│    │          │            │帳戶內。                │              │
├──┼─────┼──────┼────────────┼───────┤
│126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q○○在MSN 網站認識某不│刑法第339 條第│
│    │14日03時41│新莊市台新銀│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女子│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行、中信銀行│,相約援交,該女子並留下│,處有期徒刑陸│
│    │          │ATM處       │0000000000等2 支電話 (  │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0月│            │申請人尚未到案), 供其聯│刑參月。      │
│    │16日01時50│匯入帳戶:  │絡。q○○撥打該電話聯繫│              │
│    │分        │①          │對方,透過綽號「阿強」、│              │
│    │          │000000000000│x○○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              │
│    │          │00(台新銀行 │機房轉接,該不詳姓名之詐│              │
│    │          │新生分行)   │欺集團成員女子向q○○佯│              │
│    │          │②          │稱要先匯款才能見面,並依│              │
│    │          │000000000000│指示重覆操作自動提款機以│              │
│    │          │000(中國信託│確認身份。q○○相信該不│              │
│    │          │銀行新竹分行│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前往台新銀、中信銀  │              │
│    │          │            │ATM 轉帳依指示操作接續轉│              │
│    │          │            │帳2000元、9000元 (合計1 │              │
│    │          │            │萬1000元)至 左列①②帳戶│              │
│    │          │            │。                      │              │
├──┼─────┼──────┼────────────┼───────┤
│127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U○○在MSN 網站認識某不│刑法第339 條第│
│    │13日某時  │板橋市○○路│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女子│1項詐欺取財罪 │
│    │          │中國信託、第│,相約援交,該女子並留下│,處有期徒刑陸│
│    │          │一銀行、台新│0000000000號電話 (申請人│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0月│銀ATM 處    │:乙l○),供其聯絡。U │刑參月。      │
│    │14日某時  │            │○○撥打該電話聯繫對方透│              │
│    │          │匯入帳戶:  │過綽號「阿強」、x○○等│              │
│    │          │①          │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              │
│    │③95年10月│0000000000  │,該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              │
│    │15日某時  │00000000(台 │員女子向U○○佯稱要先匯│              │
│    │          │新銀行關東橋│款才能見面,並依指示重覆│              │
│    │          │分行)       │操作自動提款機以確認身份│              │
│    │④95年10月│②          │。U○○相信該不詳姓名詐│              │
│    │16日某時  │000000000000│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              │
│    │          │00(第一銀行 │左列銀行依左列①至④時間│              │
│    │          │宜蘭分行)   │依指示操作接續轉帳共17筆│              │
│    │          │③          │(合 計27萬6000元)至 左列│              │
│    │          │000000000000│①至④帳戶內。          │              │
│    │          │00(第一銀行 │                        │              │
│    │          │大湳分行)   │                        │              │
│    │          │④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中國信 │                        │              │
│    │          │託新竹分行) │                        │              │
├──┼─────┼──────┼────────────┼───────┤
│128 │95年10月1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20時31分│蘇澳鎮蘇西郵│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局ATM處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上海商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銀土城分行) │,與丙天○通話,向其佯稱│              │
│    │          │            │係台新銀行襄理,並告知丙│              │
│    │          │            │天○帳號有問題,要求至提│              │
│    │          │            │款機更換帳號並匯款3 萬元│              │
│    │          │            │,稱處理完畢便將款項歸還│              │
│    │          │            │。丙天○一時不察,相信該│              │
│    │          │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              │
│    │          │            │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郵局│              │
│    │          │            │依指示操作ATM 轉帳3 萬元│              │
│    │          │            │至左列帳戶內。          │              │
├──┼─────┼──────┼────────────┼───────┤
│129 │95年10月17│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某時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網路轉帳)  │房處,以以不詳電話撥接至│,處有期徒刑陸│
│    │          │            │綽號「阿強」、x○○等人│月,減為有期徒│
│    │          │            │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該機房內之0000000000 號 │              │
│    │          │000000000000│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
│    │          │000(華南銀行│)後 ,與甲e○通話,冒用│              │
│    │          │營業部)     │法院書記官之名義,向甲e│              │
│    │          │            │○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並│              │
│    │          │            │涉嫌洗錢,有刑事案件未前│              │
│    │          │            │往開庭,有脫罪之嫌,要求│              │
│    │          │            │前往收傳真執行凍結命令公│              │
│    │          │            │文,告以求須到銀行辦理語│              │
│    │          │            │音轉帳,配合調查。甲e○│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騙集團│              │
│    │          │            │成員說詞,遂前往銀行申辦│              │
│    │          │            │語音轉帳功能,並告知詐騙│              │
│    │          │            │集團成員其帳號密碼。某不│              │
│    │          │            │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旋於│              │
│    │          │            │左列時間自其帳戶轉出27萬│              │
│    │          │            │761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130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甲酉○在MSN 網站認識某暱│刑法第339 條第│
│    │17日03時49│台北富邦銀行│稱「等待有緣人,珍惜我們│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自動提款機、│的緣分」之不詳姓名詐欺集│,處有期徒刑陸│
│    │          │台新銀及某郵│團成員女子,相約援交,該│月,減為有期徒│
│    │          │局          │女子並留下0000000000號等│刑參月。      │
│    │②95年10月│            │2 支電話電話 (申請人尚未│              │
│    │17日04時19│匯入帳戶:  │到案), 供其聯絡。甲酉○│              │
│    │          │            │撥打該電話聯繫對方,透過│              │
│    │          │000000000000│綽號「阿強」、x○○等人│              │
│    │          │00(上海商銀 │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              │
│    │③95年10月│土城分行)   │該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              │
│    │17日05時14│②          │女子佯稱要先匯款才能見面│              │
│    │分        │000000000000│,並依指示重覆操作自動提│              │
│    │          │(台北富邦銀 │款機以確認身份。甲酉○相│              │
│    │          │行中壢分行) │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④95年10月│③          │之說詞,遂前往左列銀行於│              │
│    │17日09時00│000000000000│左列時點①至⑤接續以提款│              │
│    │分        │(聯邦銀行北 │機轉帳或臨櫃匯款2 萬9983│              │
│    │          │投分行)     │元、5 萬元、5 萬元、20萬│              │
│    │          │④          │8000元、9 萬8453元 (合計│              │
│    │⑤95年10月│000000000000│43萬6436元)至 左列①至④│              │
│    │17日16時32│00(郵局八德 │帳戶內。                │              │
│    │分        │分行)       │                        │              │
├──┼─────┼──────┼────────────┼───────┤
│131 │95年10月19│匯款地點:  │未○○在某交友網站認識某│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5時11分│新竹市○○路│自稱「美怡」之不詳姓名詐│1項詐欺取財罪 │
│    │          │178號中國信 │欺集團成員女子,相約援交│,處有期徒刑陸│
│    │          │託銀行ATM 處│,該自稱「00」女子並留│月,減為有期徒│
│    │          │            │下0000000000等電話 ( 申 │刑參月。      │
│    │          │            │請人尚未到案), 供其聯絡│              │
│    │          │匯入帳戶:  │。未○○撥打該電話聯繫對│              │
│    │          │000000000000│方,透過綽號「阿強」、x│              │
│    │          │0000000(中國│○○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              │
│    │          │信託中壢分行│房轉接,該自稱「00」之│              │
│    │          │)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女子│              │
│    │          │            │佯稱要先匯款才能見面,並│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確│              │
│    │          │            │認身份。未○○相信該不詳│              │
│    │          │            │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於左列時間前往中信銀行│              │
│    │          │            │ATM 依指示轉帳3000元至左│              │
│    │          │            │列帳戶。                │              │
├──┼─────┼──────┼────────────┼───────┤
│132 │95年10月2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某時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語音轉帳)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乙e○)後 │              │
│    │          │00000(東山東│,與甲E○通話,冒用「台│              │
│    │          │原郵局新營17│北地檢署書記官」之名義,│              │
│    │          │支局)       │向甲E○佯稱其身分遭人冒│              │
│    │          │            │用,並涉嫌洗錢,有刑事案│              │
│    │          │            │件未前往開庭,有脫罪之嫌│              │
│    │          │            │,要求其前往收傳真執行凍│              │
│    │          │            │結命令公文,告以求須到銀│              │
│    │          │            │行辦理語音轉帳,配合調查│              │
│    │          │            │。甲E○一時心慌,相信該│              │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              │
│    │          │            │往銀行申辦語音轉帳功能,│              │
│    │          │            │且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其帳號│              │
│    │          │            │密碼。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              │
│    │          │            │團成員旋於左列時間以語音│              │
│    │          │            │轉帳之方式,自其帳戶轉出│              │
│    │          │            │27 萬0017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
│133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8日14時07│台中某銀行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匯入帳戶: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①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②95年10月│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19日某時  │(國泰世華銀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行忠孝分行) │,與R○○通話,向其佯稱│              │
│    │          │②          │係香港博奕公司,佯稱其抽│              │
│    │③95年10月│00000000000 │中第三特獎港幣30萬元,若│              │
│    │20日某時  │(花蓮中小企 │無法領獎可以代辦,但須先│              │
│    │          │銀宜蘭分行) │匯6 萬2000元稱要捐給慈善│              │
│    │          │③          │機構及手續費。R○○因一│              │
│    │④95年10月│00000000000 │時不察,相信該不詳姓名詐│              │
│    │24日12時29│(第一銀行土 │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              │
│    │分        │城分行)     │某銀行於左列①至④時間接│              │
│    │          │            │續匯款6 萬7000元、4 萬元│              │
│    │          │            │、1 萬2000元、9 萬5000  │              │
│    │          │            │元 (合計21萬4000元,起訴│              │
│    │          │            │書附表誤載為32萬2000元) │              │
│    │          │            │至左列①至③帳戶內。    │              │
├──┼─────┼──────┼────────────┼───────┤
│134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4日11時55│台銀、彰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兆豐銀、台中│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壹│
│    │          │商銀        │號「阿強」、x○○等人建│年陸月,減為有│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期徒刑玖月。  │
│    │②95年10月│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25日09時  │①          │電話 (申請人:乙f○)後 │              │
│    │          │000000000000│,與甲丁○通話,冒用中華│              │
│    │          │00(麻豆新生 │電信之名義,向甲丁○佯稱│              │
│    │          │郵局)       │欠費未繳,其資料遭盜用申│              │
│    │          │②          │請帳戶,有犯罪嫌疑,並要│              │
│    │          │000000000000│求到銀行匯款轉帳。復再由│              │
│    │          │00(竹糖郵局)│1名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③          │自稱「電信警察」,並提供│              │
│    │          │000000000000│左列帳戶,佯稱該帳戶是安│              │
│    │          │00(南投中山 │全帳戶,要求匯入以利調查│              │
│    │          │郵局)       │,否則恐將凍結。甲丁○一│              │
│    │          │④          │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              │
│    │          │000000000000│員之說詞,遂接續前往左列│              │
│    │          │00(西港郵局)│銀行於左列①②時間匯款90│              │
│    │          │            │萬元、105 萬8000元、104 │              │
│    │          │            │萬2000元、98萬8000元、10│              │
│    │          │            │1 萬2000元 (合計500 萬元│              │
│    │          │            │)至左列①至④帳戶內。   │              │
├──┼─────┼──────┼────────────┼───────┤
│135 │95年10月25│交款地點:  │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    │00市000│於報紙刊登應徵保全之廣告│1項詐欺取財罪 │
│    │          │路000 號    │,並刊載0000000000號行動│,處有期徒刑陸│
│    │          │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月,減為有期徒│
│    │          │            │嗣Z○○於95年10月24日看│刑參月。      │
│    │          │            │報紙應徵保全,便撥打上開│              │
│    │          │            │電話,透過綽號「阿強」、│              │
│    │          │            │x○○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              │
│    │          │            │機房轉接,由某姓名不詳之│              │
│    │          │            │詐欺集團接聽,對方佯稱應│              │
│    │          │            │徵保全須繳保證金12萬1000│              │
│    │          │            │元,Z○○一時不察陷於錯│              │
│    │          │            │誤,遂領款後於左列時間當│              │
│    │          │            │面交付給某不詳姓名之詐欺│              │
│    │          │            │集團成員。              │              │
├──┼─────┼──────┼────────────┼───────┤
│136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7日13時45│永和市秀朗郵│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局、兆豐銀永│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和分行、合庫│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永和分行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②95年10月│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27日某時  │匯入帳號:  │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              │
│    │          │①          │案)後 ,與甲申○○通話,│              │
│    │          │000000000000│冒用中華電信名義,向甲申│              │
│    │          │(戶名:A1)│○○佯稱欠費未繳,其資料│              │
│    │          │(匯入78萬)  │遭盜用申請帳戶,有犯罪嫌│              │
│    │          │            │疑,並要求到銀行匯款轉帳│              │
│    │          │②          │。復再由1 名不詳姓名詐欺│              │
│    │          │000000000000│集團成員自稱「李警官」,│              │
│    │          │00(戶名:A │並提供左列帳戶,向甲申○│              │
│    │          │○7)       │○佯稱該帳戶是國安控管中│              │
│    │          │(匯入7萬元) │心帳戶,要求匯入以利調查│              │
│    │          │            │,否則恐將凍結。甲申○○│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              │
│    │          │起訴書附表帳│成員之說詞,前往左列郵局│              │
│    │          │號戶名有誤  │銀行接續於左列①②時間匯│              │
│    │          │            │款30萬元、10萬元、38 萬 │              │
│    │          │            │元、7 萬元 (合計85萬元) │              │
│    │          │            │至左列①②帳戶內。      │              │
├──┼─────┼──────┼────────────┼───────┤
│137 │95年10月28│匯款地點:  │z○○在「尋夢園」網站認│刑法第339 條第│
│    │日21時37分│台南市○○路│識某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1項詐欺取財罪 │
│    │          │31號中國信託│之女子,相約見面,該女子│,處有期徒刑陸│
│    │          │ATM處       │並留下0000000000電話 (  │月,減為有期徒│
│    │          │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供其│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聯絡。z○○撥打該電話聯│              │
│    │          │000000000000│繫對方,透過綽號「阿強」│              │
│    │          │0000(中國信 │、x○○等人建立之行動電│              │
│    │          │託新竹分行) │話機房轉接,由另1 名某不│              │
│    │          │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自稱幫│              │
│    │          │            │派分子)佯稱要先匯款才能 │              │
│    │          │            │見面,並依指示操作自動提│              │
│    │          │            │款機以確認身份,否則會對│              │
│    │          │            │其家人不利。z○○相信該│              │
│    │          │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說│              │
│    │          │            │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中國│              │
│    │          │            │信託ATM 處,依指示操作轉│              │
│    │          │            │帳1 萬7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
│138 │95年10月27│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9時30分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語音轉帳)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          │00000(郵局) │後,與p○○通話,冒稱其│              │
│    │          │            │係「市刑大黃警員」,向p│              │
│    │          │            │○○佯稱其帳戶有問題,須│              │
│    │          │            │要凍結,如需動用資金,須│              │
│    │          │            │到銀行辦理語音轉帳。復再│              │
│    │          │            │由1 名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            │員自稱金管會林主任,要求│              │
│    │          │            │其須將帳號密碼告知。p○│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騙集│              │
│    │          │            │團成員說詞,遂前往銀行申│              │
│    │          │            │辦語音轉帳功能,並告知詐│              │
│    │          │            │欺集團成員其帳號密碼。某│              │
│    │          │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旋│              │
│    │          │            │於左列時間,以語音轉帳之│              │
│    │          │            │方式自其帳戶轉出46萬9017│              │
│    │          │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139 │95年10月3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    │00縣00市│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第3項詐欺│
│    │          │00路000號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取財未遂罪,處│
│    │          │三民路郵局  │號「阿強」、x○○等人建│有期徒刑肆月,│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減為有期徒刑貳│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月。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          │00(第一銀行 │後,與甲戊○通話,佯稱其│              │
│    │          │埔乾分行)   │身分遭冒用開立空頭帳戶涉│              │
│    │          │            │嫌洗錢恐遭羈押。後再由1 │              │
│    │          │            │位詐欺集團成員冒稱「楊姓│              │
│    │          │            │檢察官」,要甲戊○先到超│              │
│    │          │            │商收傳真管執行命令,又再│              │
│    │          │            │提供左列帳戶,告以須將帳│              │
│    │          │            │戶內存款領出匯入指定帳戶│              │
│    │          │            │配合調查。所幸甲戊○及早│              │
│    │          │            │發現係詐騙情事,遂於左列│              │
│    │          │            │時間配合警方匯款10元至左│              │
│    │          │            │列帳戶,而凍結該帳戶,詐│              │
│    │          │            │欺集團成員始未得逞。    │              │
├──┼─────┼──────┼────────────┼───────┤
│140 │95年10月3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1時07分│台南縣某合作│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第3項詐欺│
│    │          │金庫ATM處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取財未遂罪,處│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有期徒刑肆月,│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減為有期徒刑貳│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月。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          │00(隆田郵局)│後,與乙宇○通話,冒內中│              │
│    │          │            │華電信之名義,向乙宇○佯│              │
│    │          │            │稱其欠費未繳,且懷疑其資│              │
│    │          │            │料遭冒用,要求其到銀行匯│              │
│    │          │            │款轉帳。復再由1 名自稱檢│              │
│    │          │            │察官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            │員,提供左列帳戶,向其佯│              │
│    │          │            │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要求│              │
│    │          │            │匯入以利檢察官調查。所幸│              │
│    │          │            │乙宇○及早發現係詐騙情事│              │
│    │          │            │,遂於左列時間配合警方匯│              │
│    │          │            │款1 元至左列帳戶,而凍結│              │
│    │          │            │該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始未│              │
│    │          │            │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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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95年10月3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5時39分│新竹縣湖口鄉│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湖口郵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頭份郵│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          │局29支局)   │後,與甲r○通話,佯稱其│              │
│    │          │            │身分遭冒用,後再由1位 詐│              │
│    │          │            │欺集團成員冒稱「檢察署檢│              │
│    │          │            │察官」,要甲r○先到超商│              │
│    │          │            │收傳真凍結管收執行命令。│              │
│    │          │            │又再提供給左列帳戶,告以│              │
│    │          │            │須將帳戶內存款領出匯入指│              │
│    │          │            │定帳戶配合調查。甲r○一│              │
│    │          │            │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              │
│    │          │            │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              │
│    │          │            │往新竹湖口郵局匯款41萬50│              │
│    │          │            │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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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31日15時21│台北市某郵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②95年10月│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31日16時30│00000(屏東郵│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分        │局九人支局) │後,與乙N○通話,冒用電│              │
│    │          │            │信警察名義,向乙N○佯稱│              │
│    │          │            │懷疑其資料遭人冒用。復再│              │
│    │          │            │由1 名冒稱金控中心主任之│              │
│    │          │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提│              │
│    │          │            │供左列帳戶,向其佯稱該帳│              │
│    │          │            │戶是安全帳戶,要求將全部│              │
│    │          │            │存款匯入以利調查。乙N○│              │
│    │          │            │因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              │
│    │          │            │團成員之說詞,遂接續前往│              │
│    │          │            │郵局於左列時間①②轉帳42│              │
│    │          │            │萬元、5 萬8000元 (合計47│              │
│    │          │            │萬8000元)至 左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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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31日下午  │高市左營區大│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中一路台灣銀│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②95年11月│行、合作金庫│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01日11時許│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③95年11月│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乙X○)後 │              │
│    │01日13時許│①          │,與k○○通話,佯稱其係│              │
│    │          │000000000000│友誠公司人員,稱k○○抽│              │
│    │④95年11月│(聯邦銀行西 │中三獎台幣120 萬元,但須│              │
│    │02日10時許│盛分行)     │先加入公司會員才能領獎金│              │
│    │          │②          │。k○○因一時不察,相信│              │
│    │          │000000000000│渠等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00(中和郵局)│遂前往台灣銀行接續於左列│              │
│    │          │③          │①至④時間匯款6 萬2000元│              │
│    │          │000000000000│、4 萬元、12萬元、10萬元│              │
│    │          │(華南銀行北 │(合 計32萬2000元,起訴書│              │
│    │          │投分行)     │附表誤載32萬元)至 左列①│              │
│    │          │            │至④帳戶內。            │              │
│    │          │④          │                        │              │
│    │          │00000000000 │                        │              │
│    │          │(國泰世華銀 │                        │              │
│    │          │行新樹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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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95年11月01│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某時    │東山農會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匯入帳戶: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000000000000│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台中建行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郵局)       │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          │            │後,與黃○○通話,冒用中│              │
│    │          │            │華電信之名義,向黃○○佯│              │
│    │          │            │稱懷疑其資料遭人冒用,名│              │
│    │          │            │下帳戶恐遭凍結。復再由另│              │
│    │          │            │1 名自稱「金管局丙地○」│              │
│    │          │            │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提供左列帳戶,佯稱該帳戶│              │
│    │          │            │是安全帳戶,要求其將全部│              │
│    │          │            │存款匯入以利調查。黃○○│              │
│    │          │            │因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              │
│    │          │            │團成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              │
│    │          │            │間前依指示至東山農會匯款│              │
│    │          │            │24 萬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145 │95年11月02│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4時許  │新營市○○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民生郵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嘉義玉山 │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          │郵局)       │後,與甲S○通話,冒用中│              │
│    │          │            │華電信之名義,向甲S○佯│              │
│    │          │            │稱懷疑其資料遭人冒用,名│              │
│    │          │            │下帳戶恐遭凍結。復再由另│              │
│    │          │            │1 名自稱金管局課長之不詳│              │
│    │          │            │姓名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左│              │
│    │          │            │列帳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              │
│    │          │            │帳戶,要求其將全部存款匯│              │
│    │          │            │入以利調查。甲S○因一時│              │
│    │          │            │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之說詞,遂前往民生郵局於│              │
│    │          │            │左列時間轉帳40萬元至左列│              │
│    │          │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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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95年11月02│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3時30分│鹿港鎮○○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第一銀行鹿港│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分行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          │00(二崙郵局)│後,與t○○通話,冒用中│              │
│    │          │            │華電信之名義,向t○○佯│              │
│    │          │            │稱懷疑其資料遭人冒用,名│              │
│    │          │            │下帳戶恐遭凍結。復再由另│              │
│    │          │            │1 名自稱「電信警察隊林警│              │
│    │          │            │官」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            │員,提供左列帳戶,佯稱該│              │
│    │          │            │帳戶是安全帳戶,要求其匯│              │
│    │          │            │入85萬元供保管。t○○因│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              │
│    │          │            │成員之說詞,遂前往第一銀│              │
│    │          │            │行於左列時間轉帳85萬元至│              │
│    │          │            │左列帳戶內。            │              │
├──┼─────┼──────┼────────────┼───────┤
│147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日14時許 │中壢市地下1 │於報紙刊登應徵保全之廣告│1項詐欺取財罪 │
│    │          │樓家樂福收銀│,並刊載0000000000號行動│,處有期徒刑陸│
│    │          │台處 (當面交│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月,減為有期徒│
│    │          │付8 萬元)   │嗣甲F○於95年10月31日看│刑參月。      │
│    │②95年11月│            │報紙應徵保全,便撥打上開│              │
│    │3日12時30 │            │電話,透過綽號「阿強」、│              │
│    │分許      │            │x○○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              │
│    │          │            │機房轉接,由某不詳姓名之│              │
│    │          │            │詐欺集團成員接聽,對方佯│              │
│    │          │匯入帳戶:  │稱應徵保全須繳保證金14萬│              │
│    │          │000000000 00│元,甲F○一時不察陷於錯│              │
│    │          │0000(台中商 │誤,先於左列①之時間,在│              │
│    │          │銀田中分行) │桃園縣中壢市大江百貨公司│              │
│    │          │(匯入3萬)   │地下一樓家樂福賣場收銀台│              │
│    │          │            │以刷卡換現金方式 ( 刷8萬│              │
│    │          │            │9964元換8 萬現金), 並把│              │
│    │          │            │該8 萬元現款當面交付給該│              │
│    │          │            │自稱丙己○之不詳姓名詐欺│              │
│    │          │            │集團成員。再於左列②之時│              │
│    │          │            │間,匯款3 萬元至另1 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左列帳戶│              │
│    │          │            │,以供擔保 (合計11萬元) │              │
│    │          │            │。甲F○事後未接獲任職通│              │
│    │          │            │知,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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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9日某時  │高雄火車站 (│於報紙刊登應徵保全押解員│1項詐欺取財罪 │
│    │          │當面交付)、 │之廣告,並刊載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陸│
│    │②95年11月│某銀行      │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月,減為有期徒│
│    │          │            │案)。嗣乙甲○於95年10月2│刑參月。      │
│    │分        │            │9日看報紙應徵保全押解員 │              │
│    │          │匯入帳戶:  │,便撥打上開電話透過綽號│              │
│    │          │000000000000│「阿強」、x○○等人建立│              │
│    │          │000(台中商銀│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由某│              │
│    │          │田中分行)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接│              │
│    │          │            │聽,對方佯稱應徵保全押解│              │
│    │          │            │員須繳保證金36萬8000元。│              │
│    │          │            │乙甲○一時不察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某時,在高雄火車站│              │
│    │          │            │附近當面交付31萬2000元給│              │
│    │          │            │予某自稱丙宇之不詳姓名詐│              │
│    │          │            │騙集團成員。再於同年11月│              │
│    │          │            │2日11 時許,前往某銀行臨│              │
│    │          │            │櫃匯款5 萬6000元至另一名│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左列帳│              │
│    │          │            │戶,以供擔保 (合計36萬80│              │
│    │          │            │00元)。乙甲○事後未接獲 │              │
│    │          │            │任職通知,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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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2日10時52│桃園縣龍潭鄉│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南龍郵局、烏│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林郵局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1月│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02日11時43│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分        │000000000000│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              │
│    │          │0000(嘉義市 │到案)後 ,與G○○通話,│              │
│    │          │林森郵局)   │冒用中華電信名義,向G○│              │
│    │          │            │○佯稱懷疑其資料遭人冒用│              │
│    │          │            │,名下帳戶恐遭凍結。復再│              │
│    │          │            │由另1 名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          │            │成員冒稱「金融防治中心丙│              │
│    │          │            │玄○」,並提供左列帳戶,│              │
│    │          │            │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要│              │
│    │          │            │求其將全部存款匯入以利調│              │
│    │          │            │查。G○○因一時心慌,相│              │
│    │          │            │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前往左列郵局接續於左列│              │
│    │          │            │①②時間臨櫃匯款12萬8000│              │
│    │          │            │元、10萬元(合計22萬8000 │              │
│    │          │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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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日13時許 │朴子鎮○○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第一銀行、嘉│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拾│
│    │          │義縣東石鄉東│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1月│石郵局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伍月。      │
│    │02日16時32│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分        │匯入帳戶:  │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          │①          │後,與甲w○通話,冒用中│              │
│    │          │000000000000│華電信之名義,向甲w○佯│              │
│    │          │00(三重市中 │稱懷疑其資料遭人冒用,名│              │
│    │          │山市郵局)   │下帳戶恐遭凍結。復再由另│              │
│    │          │②          │1名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000000000000│冒稱「金管局楊課長」,並│              │
│    │          │00(三重市介 │提供左列帳戶,佯稱該帳戶│              │
│    │          │介壽路郵局) │是安全帳戶,要求其將全部│              │
│    │          │            │存款匯入以利調查。甲w○│              │
│    │          │            │因一時心慌,相信該詐騙集│              │
│    │          │            │團成員說詞,遂前往左列銀│              │
│    │          │            │行、郵局接續於左列①②時│              │
│    │          │            │間依指示臨櫃匯款95萬、73│              │
│    │          │            │萬元 (合計168 萬元)至 左│              │
│    │          │            │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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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2日10時  │00鎮00里│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00路000中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拾│
│    │          │國信託員林分│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1月│行、華南銀行│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伍月。      │
│    │02日12時  │員林分行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            │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          │匯入帳戶:  │後,與乙亥○通話,冒用中│              │
│    │          │①          │華電信名義,向乙亥○佯稱│              │
│    │          │000000000000│懷疑其資料遭人冒用,名下│              │
│    │          │00(高雄市郵 │帳戶恐遭凍結。復再由另1 │              │
│    │          │局大華分行) │名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冒│              │
│    │          │②          │稱「金管局楊課長」,並提│              │
│    │          │000000000000│供左列帳戶,佯稱該帳戶是│              │
│    │          │00(嘉義市康 │安全帳戶,要求其將全部存│              │
│    │          │樂郵局)     │款匯入以便其運用。乙亥○│              │
│    │          │            │因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              │
│    │          │            │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左列│              │
│    │          │            │銀行接續於左列①②時間匯│              │
│    │          │            │款95萬元、50萬元 (合計14│              │
│    │          │            │5 萬元)至左列①②帳戶。 │              │
├──┼─────┼──────┼────────────┼───────┤
│152 │95年11月0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3時之後│桃園縣某郵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某時      │            │房處,以以不詳電話撥接至│,處有期徒刑陸│
│    │          │            │綽號「阿強」、x○○等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該機房內之0000000000 行 │              │
│    │          │00(台北龍口 │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              │
│    │          │郵局)       │後,與w○○○通話,冒用│              │
│    │          │            │戶政事務所之名義,向w○│              │
│    │          │            │○○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              │
│    │          │            │復由1 名自稱「台北警局劉│              │
│    │          │            │警官」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          │            │成員,向其佯稱資料遭外洩│              │
│    │          │            │。之後,再由另1 位自稱「│              │
│    │          │            │丙乙○檢察官」之詐欺集團│              │
│    │          │            │成員,先傳真偽造之管收凍│              │
│    │          │            │結執行命令予w○○○,又│              │
│    │          │            │再提供左列帳戶,告以須將│              │
│    │          │            │帳戶內存款領出匯入該帳戶│              │
│    │          │            │配合調查。w○○○一時心│              │
│    │          │            │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桃│              │
│    │          │            │園縣某郵局匯款31萬2400元│              │
│    │          │            │至左列帳戶內。          │              │
├──┼─────┼──────┼────────────┼───────┤
│153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甲q○在MSN 網站認識某暱│刑法第339 條第│
│    │04日19時15│台北市○○路│稱「安妮」之不詳姓名詐欺│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4段152號第一│集團成員女子,相約援交,│,處有期徒刑陸│
│    │          │商業銀行、淡│該女子並留下0000000000號│月,減為有期徒│
│    │          │水鎮○○街11│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刑參月。      │
│    │②95年11月│號富華銀行、│供其聯絡。甲q○撥打該電│              │
│    │          │            │話聯繫對方,透過綽號「阿│              │
│    │分        │ATM處       │強」、x○○等人建立之行│              │
│    │          │            │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名暱稱│              │
│    │          │匯入帳戶:  │「安妮」之女子向甲q○佯│              │
│    │③95年11月│①          │稱要先匯款才能見面,並依│              │
│    │04日21時33│000000000000│指示重覆操作自動提款機以│              │
│    │分        │00(台灣中小 │確認身份。甲q○一時不察│              │
│    │          │企銀中壢分行│,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          │)           │成員之說詞,遂前往左列銀│              │
│    │          │②          │行ATM 處接續於左列時間①│              │
│    │          │000000000000│至③依指示操作轉帳8008元│              │
│    │          │00(第一銀歸 │、1 萬1000元、4 萬9000元│              │
│    │          │仁分行)     │(合 計6 萬8008元)至 左列│              │
│    │          │            │①②帳戶。              │              │
├──┼─────┼──────┼────────────┼───────┤
│154 │95年11月0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3時30分│中和市某花蓮│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中小企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合作金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庫松興分行) │,與甲黃○通話,冒用「金│              │
│    │          │            │控公司楊主任」之名義,向│              │
│    │          │            │甲黃○佯稱其帳戶有問題須│              │
│    │          │            │凍結,並要求其到銀行匯款│              │
│    │          │            │轉帳統籌管理。復再由1 名│              │
│    │          │            │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自稱│              │
│    │          │            │「丙宙○檢察官」,並提供│              │
│    │          │            │左列帳戶,向甲黃○佯稱該│              │
│    │          │            │帳戶是安全帳戶。甲黃○一│              │
│    │          │            │時心慌,相信該詐騙集團成│              │
│    │          │            │員之說詞,遂前往花蓮中小│              │
│    │          │            │企銀匯款18萬元至左列帳戶│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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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6日某時  │台中法院郵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合庫、中央│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信託局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1月│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07日某時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①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00000│,與甲G○通話,向甲G○│              │
│    │③95年11月│00(戶名:A │佯稱其係友誠公司人員,甲│              │
│    │08日某時  │○8)       │G○抽中三獎台幣120 萬元│              │
│    │          │②          │,但須先加入公司會員才能│              │
│    │          │000000000000│領獎金。甲G○因一時不察│              │
│    │          │0(戶名:A○│,相信渠等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9)         │說詞,遂前往左列銀行ATM │              │
│    │          │            │處接續於左列①至③時間轉│              │
│    │          │            │帳匯款6 萬2000元、4 萬元│              │
│    │          │            │、6 萬元、6 萬元 (合計22│              │
│    │          │            │萬2000元)至 左列①②帳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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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6日10時許│三重市台新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行、聯邦銀行│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第一商銀、│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1月│華南銀行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08日某時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          │匯入帳戶:  │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乙m│              │
│    │          │①          │○)後 ,與甲K○通話,佯│              │
│    │③95年11月│00000000000(│稱其係「台北地院檢察官」│              │
│    │09日某時  │台新銀行永和│,法院已裁定將其資產凍結│              │
│    │          │分行)       │,要將錢匯入指定的帳戶取│              │
│    │          │②          │消凍結。甲K○一時不察,│              │
│    │④95年11月│000000000000│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10日某時  │(華南銀行永 │員之說詞,遂前往左列銀行│              │
│    │          │康分行)     │接續於左列①至⑤時間臨櫃│              │
│    │⑤95年11月│③          │匯款35萬元、3 萬元、9 萬│              │
│    │14日某時  │000000000000│5000元、5 萬元、15萬元等│              │
│    │          │(土地銀行圓 │數筆款項至左列帳戶,合計│              │
│    │          │通分行)     │共97萬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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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6日11時  │國泰世華銀行│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永和某郵局│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②95年11月│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07日某時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①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00000│,與甲甲○通話,冒用「台│              │
│    │          │00(安泰銀行 │中縣警局江課長」之名義,│              │
│    │          │民權分行)   │向甲甲○佯稱螟名下帳戶涉│              │
│    │          │②          │及洗錢,要依指示匯款以示│              │
│    │          │000000000000│清白。甲甲○一時不察,相│              │
│    │          │0(國泰世華銀│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行新樹分行) │之說詞,遂前往世華銀行、│              │
│    │          │            │郵局接續臨櫃匯款10萬元、│              │
│    │          │            │5 萬6000元 (合計15萬6000│              │
│    │          │            │元)至左列①②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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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①95年11月│付款地點:  │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7日12時30│            │於報紙刊登應徵司機之廣告│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甲庚○以其所│,並刊載0000000000號行動│,處有期徒刑陸│
│    │          │有中國信託信│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月,減為有期徒│
│    │          │用卡、花旗信│嗣甲庚○於95年11月07日看│刑參月。      │
│    │②95年11月│用卡預借現金│報紙應徵司機,便撥打上開│              │
│    │07日17時30│預借現金後將│電話,透過綽號「阿強」、│              │
│    │分        │款項當面交付│x○○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              │
│    │          │(中壢交流道 │機房轉接,與某姓名不詳之│              │
│    │          │附近、中壢市│詐欺集團成員約定在中壢交│              │
│    │          │家樂福)     │流道見面。該不詳姓名詐騙│              │
│    │          │            │集團成員 (自稱:丙己○) │              │
│    │          │            │至達後向甲庚○於佯稱須先│              │
│    │          │            │以信用卡來借貸現金作為工│              │
│    │          │            │作的押金,致甲庚○陷於錯│              │
│    │          │            │誤,遂於左列①②時間以左│              │
│    │          │            │列信用卡預借現金20萬元、│              │
│    │          │            │6 萬元、3 萬5000元後,當│              │
│    │          │            │面交付20萬元、10萬元 (合│              │
│    │          │            │計30萬元)予 該不詳姓名之│              │
│    │          │            │詐欺集團成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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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7日13時之│板橋市○○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後某時    │某郵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②95年11月│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07日13時之│00000(埔里郵│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後某時    │局)         │後,與甲丙○通話,冒用中│              │
│    │          │            │華電信之名義,向甲丙○佯│              │
│    │          │            │稱懷疑資料其遭人冒用申辦│              │
│    │          │            │人頭電話、帳戶,名下帳戶│              │
│    │          │            │恐遭凍結。復再由另1 名不│              │
│    │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冒稱「│              │
│    │          │            │國安局人員丙玄○」,並提│              │
│    │          │            │供左列帳戶,佯稱該帳戶是│              │
│    │          │            │安全帳戶,要求其將全部存│              │
│    │          │            │款匯入以利調查。甲丙○因│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              │
│    │          │            │成員說詞,遂前往國慶路某│              │
│    │          │            │郵局接續於左列①②時間匯│              │
│    │          │            │款8 萬元、10萬元 (合計18│              │
│    │          │            │萬元)至 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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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95年11月07│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1時許  │屏東萬巒郵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蘆洲市光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華路郵局)   │,與乙地○通話,冒稱其係│              │
│    │          │            │「板橋地檢署丙黃○檢察官│              │
│    │          │            │」,向乙地○佯稱因為欠繳│              │
│    │          │            │電話費,法院已裁定將其資│              │
│    │          │            │產凍結,要將錢匯入指定的│              │
│    │          │            │新帳戶,並向屏東郵政總局│              │
│    │          │            │領新存摺。乙地○一時不察│              │
│    │          │            │,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          │            │成員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              │
│    │          │            │往屏東縣萬巒匯款3 萬元至│              │
│    │          │            │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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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95年11月1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23時24分│桃園縣某中國│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信託ATM處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          │00(第一銀行 │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乙X│              │
│    │          │板橋分行)   │○)後 ,與甲Y○通話,自│              │
│    │          │            │稱其係「丙A○先生」,向│              │
│    │          │            │甲Y○佯稱之前有參加問卷│              │
│    │          │            │調查抽獎活動,甲Y○抽中│              │
│    │          │            │3獎 ,港幣30萬,但須先認│              │
│    │          │            │購愛心捐款及信託保險手續│              │
│    │          │            │費。甲Y○因一時不察,相│              │
│    │          │            │信渠等說詞,遂前往中信銀│              │
│    │          │            │行ATM 處匯款1 萬8000元至│              │
│    │          │            │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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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95年11月1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1時30分│后里農會義里│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辦事處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0 號行│              │
│    │          │00000(學甲郵│動電話 (申請人通知未到案│              │
│    │          │局)         │)後 ,與甲壬○通話,冒用│              │
│    │          │            │「調查局林課長」名義,向│              │
│    │          │            │甲壬○佯稱懷疑其資料遭人│              │
│    │          │            │冒用申辦人頭電話、帳戶,│              │
│    │          │            │名下帳戶恐遭凍結,並提供│              │
│    │          │            │左列帳戶,佯稱該帳戶是安│              │
│    │          │            │全帳戶,要求其將全部存款│              │
│    │          │            │匯入以利調查,之後會寄新│              │
│    │          │            │存簿給甲壬○。甲壬○因一│              │
│    │          │            │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              │
│    │          │            │員之說詞,遂前往后里農會│              │
│    │          │            │匯款40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
│163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0日上午某│大湳郵局、新│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時        │竹國際商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②95年11月│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10日某時  │①          │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              │
│    │          │000000000000│案)後 ,與乙乙○通話,冒│              │
│    │          │00(彰化郵局)│用戶政事務所之名義,向乙│              │
│    │          │②          │乙○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              │
│    │          │000000000000│並涉嫌刑事案件。之後再由│              │
│    │          │00(新竹國際 │1 名自稱「台北地方法院主│              │
│    │          │商銀)       │任檢察官」之不詳姓名詐欺│              │
│    │          │            │集團成員,佯稱其身份被冒│              │
│    │          │            │用,法院要查扣房子及存款│              │
│    │          │            │,並傳真偽造的執行公文,│              │
│    │          │            │要求匯款入指定保管帳戶,│              │
│    │          │            │才能證明清白,調查完畢即│              │
│    │          │            │歸還。乙乙○一時心慌陷於│              │
│    │          │            │錯誤,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              │
│    │          │            │集團成員說詞,遂前往郵局│              │
│    │          │            │、新竹國際商銀接續匯款合│              │
│    │          │            │計56萬元至左列①②帳戶內│              │
│    │          │            │。                      │              │
├──┼─────┼──────┼────────────┼───────┤
│164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0日10時30│台北富邦銀大│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湳分行、大湳│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拾│
│    │          │郵局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伍月。      │
│    │①95年11月│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10日16時10│①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分        │000000000000│,與酉○○通話,冒用戶政│              │
│    │          │(台北富邦銀 │事務所之名義,向酉○○佯│              │
│    │          │行萬隆分行) │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並涉嫌│              │
│    │          │            │刑事案件。之後再由1 名自│              │
│    │          │②          │稱「台北地院主任檢察官丙│              │
│    │          │000000000000│乙○」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          │00(高雄博愛 │成員,佯稱其帳戶出入異常│              │
│    │          │路郵局)     │,須要行政凍結,並傳真偽│              │
│    │          │            │造的執行公文予酉○○,要│              │
│    │          │            │求匯款入指定保管帳戶,才│              │
│    │          │            │能證明清白,調查完畢即歸│              │
│    │          │            │還。酉○○一時心慌陷於錯│              │
│    │          │            │誤,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              │
│    │          │            │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左列│              │
│    │          │            │郵局、銀行接續於左列①②│              │
│    │          │            │時間匯款147 萬、50萬元 (│              │
│    │          │            │合計197 萬元)至 左列①②│              │
│    │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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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95年11月1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許  │新竹某郵局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匯入帳戶: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000000000000│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台灣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中小企銀新莊│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分行)       │,與庚○○通話,冒用戶政│              │
│    │          │            │事務所之名義,向庚○○佯│              │
│    │          │            │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並涉嫌│              │
│    │          │            │刑事案件。之後再由另1 名│              │
│    │          │            │自稱「台北地院主任檢察官│              │
│    │          │            │丙乙○」之不詳姓名詐欺集│              │
│    │          │            │團成員,佯稱其帳戶出入異│              │
│    │          │            │常,須要行政凍結,並傳真│              │
│    │          │            │偽造的執行公文予庚○○,│              │
│    │          │            │要求匯款入指定保管帳戶,│              │
│    │          │            │才能證明清白,調查完畢即│              │
│    │          │            │歸還。庚○○一時心慌陷於│              │
│    │          │            │錯誤,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              │
│    │          │            │集團成員說詞,遂於左列時│              │
│    │          │            │間前往郵局匯款17萬8600元│              │
│    │          │            │至左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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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95年11月1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3時09分│新竹關東橋郵│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高雄新│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興郵局)     │,與丙○○通話,冒用戶政│              │
│    │          │            │事務所之名義,向丙○○佯│              │
│    │          │            │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並涉嫌│              │
│    │          │            │刑事案件。之後再由另1 名│              │
│    │          │            │冒稱「刑事警察」之不詳姓│              │
│    │          │            │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帳│              │
│    │          │            │戶出入異常,須要匯款入指│              │
│    │          │            │定保管帳戶監管,調查完畢│              │
│    │          │            │即歸還。丙○○一時心慌陷│              │
│    │          │            │於錯誤,相信該不詳姓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              │
│    │          │            │關東橋郵局於左列時間匯款│              │
│    │          │            │16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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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95年11月14│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31分│台北縣育英街│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郵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拾│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伍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          │000(台灣土地│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              │
│    │          │銀行雙和分行│案)後 ,與寅○○通話,冒│              │
│    │          │)           │用戶政事務所之名義,向寅│              │
│    │          │            │○○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              │
│    │          │            │並涉嫌刑事案件。之後再由│              │
│    │          │            │另1 名冒稱「檢察官丙癸○│              │
│    │          │            │」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佯稱其帳戶出入異常,須│              │
│    │          │            │要行政凍結,並傳真偽造的│              │
│    │          │            │執行公文予寅○○,要求匯│              │
│    │          │            │款入指定保管帳戶,調查完│              │
│    │          │            │畢即歸還。寅○○一時心慌│              │
│    │          │            │陷於錯誤,相信該不詳姓名│              │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於│              │
│    │          │            │左列時間前往左列郵局匯款│              │
│    │          │            │104 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168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甲h○在UT聊天室網站認識│刑法第339 條第│
│    │14日16時12│中國信託、台│某暱號「安妮」之不詳姓名│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16時38│新銀、富邦  │詐欺集團成員女子,相約見│,處有期徒刑陸│
│    │分、17時28│銀ATM處     │面,暱稱「安妮」女子並留│月,減為有期徒│
│    │分、17時30│            │下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刑參月。      │
│    │分、18時52│匯入帳戶:  │通知未到案), 供其聯絡。│              │
│    │、18時54分│①0000000000│甲h○撥打該電話聯繫對方│              │
│    │          │00 0000(合作│,透過綽號「阿強」、x○│              │
│    │②95年11月│金庫回龍分行│○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              │
│    │15日00時09│)           │轉接,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              │
│    │分、00時31│(匯入3000元)│員接聽,向甲h○佯稱要先│              │
│    │分、00時34│            │匯款3000元,要求依指示操│              │
│    │分        │②0000000000│作自動提款機並確認身份,│              │
│    │          │00 00000(不 │甲h○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              │
│    │③95年11月│詳郵局)     │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左│              │
│    │16日00時15│(匯入59962元│列銀行ATM 處接續於左列①│              │
│    │分、00時35│)           │至③時間依指示轉帳11 筆 │              │
│    │分        │            │(合 計28萬6986元)至 左列│              │
│    │          │③          │①至④帳戶內。          │              │
│    │          │000000000000│                        │              │
│    │          │000         │                        │              │
│    │          │(中國信託)  │                        │              │
│    │          │(匯入 11萬  │                        │              │
│    │          │2024元 )    │                        │              │
│    │          │            │                        │              │
│    │          │④          │                        │              │
│    │          │000000000000│                        │              │
│    │          │000         │                        │              │
│    │          │(富邦銀行)  │                        │              │
│    │          │(匯入11萬   │                        │              │
│    │          │2000元)     │                        │              │
├──┼─────┼──────┼────────────┼───────┤
│169 │95年11月14│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0時19分│台北縣淡水鎮│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義山郵局    │房處,以以不詳電話撥接至│,處有期徒刑陸│
│    │          │            │綽號「阿強」、x○○等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該機房內之0000000000 號 │              │
│    │          │00000(淡水鎮│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
│    │          │義山郵局)   │)後 ,與甲i○通話,冒用│              │
│    │          │            │中華電信之名義,向甲i○│              │
│    │          │            │佯稱其欠費未繳,其資料遭│              │
│    │          │            │盜用申請帳戶,有犯罪嫌疑│              │
│    │          │            │,並要求到銀行匯款轉帳。│              │
│    │          │            │復再由另1 名不詳姓名詐欺│              │
│    │          │            │集團成員自稱「金融管理防│              │
│    │          │            │治中心丙玄○」,並提供左│              │
│    │          │            │列帳戶,向其佯稱該帳戶是│              │
│    │          │            │安全帳戶,要求其匯入以利│              │
│    │          │            │調查監管,否則恐將凍結。│              │
│    │          │            │丙B○一時心慌,相信該詐│              │
│    │          │            │欺集團成員說詞,遂於左列│              │
│    │          │            │時間前往義山郵局匯款12萬│              │
│    │          │            │4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170 │95年11月15│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4時30分│兆豐銀行國外│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部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80000(彰化銀│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行延平分行) │,與甲u○通話,冒用戶政│              │
│    │          │            │事務所之名義,向甲u○佯│              │
│    │          │            │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並涉嫌│              │
│    │          │            │刑事案件。之後再由另1 名│              │
│    │          │            │自稱「台北地檢張檢察官」│              │
│    │          │            │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佯稱其帳戶出入異常,須要│              │
│    │          │            │行政凍結,並傳真偽造的執│              │
│    │          │            │行公文予甲u○,要求匯款│              │
│    │          │            │入指定保管帳戶,才能證明│              │
│    │          │            │清白,調查完畢即歸還。甲│              │
│    │          │            │u○一時心慌陷於錯誤,相│              │
│    │          │            │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兆│              │
│    │          │            │豐銀行匯款97萬元至左列帳│              │
│    │          │            │戶內。                  │              │
├──┼─────┼──────┼────────────┼───────┤
│171 │95年11月15│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4時11分│馬公市○○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 項詐欺取財罪│
│    │          │郵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支行│              │
│    │          │00(馬公中正 │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              │
│    │          │路郵局)     │後,與甲子○通話,冒用中│              │
│    │          │            │華電信名義,向甲子○佯稱│              │
│    │          │            │作欠費未繳,其資料遭盜用│              │
│    │          │            │申請帳戶,有犯罪嫌疑,並│              │
│    │          │            │要求到銀行匯款轉帳。復再│              │
│    │          │            │由1 名自稱「徐律師」之不│              │
│    │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提供│              │
│    │          │            │左列帳戶,佯稱其匯入62萬│              │
│    │          │            │元,才能將事情處理好。甲│              │
│    │          │            │子○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              │
│    │          │            │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銀│              │
│    │          │            │行匯款62萬元至左列帳戶。│              │
├──┼─────┼──────┼────────────┼───────┤
│172 │95年11月16│準備匯款之地│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1時許  │點:台南市忠│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3 項、第1 項詐│
│    │          │義路2 段交通│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欺取財未遂罪,│
│    │          │銀行        │號「阿強」、x○○等人建│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減為有期徒刑│
│    │          │準備匯入之帳│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支行│貳月。        │
│    │          │戶:        │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 │              │
│    │          │0000000000  │後,與S○○通話,冒用中│              │
│    │          │00 00(中壢建│華電信之名義,向S○○佯│              │
│    │          │國路郵局)   │稱其欠費未繳,其個人資料│              │
│    │          │            │遭盜用申請帳戶,有犯罪嫌│              │
│    │          │            │疑,並要求其到銀行匯款轉│              │
│    │          │            │帳。復再由1 名自稱「A1│              │
│    │          │            │0主任檢察官」之不詳姓名│              │
│    │          │            │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左列帳│              │
│    │          │            │戶,佯稱其需匯入600 萬元│              │
│    │          │            │,才能將事情處理好。甲子│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              │
│    │          │            │團成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              │
│    │          │            │間前往交通銀行準備匯款,│              │
│    │          │            │幸遭銀行行員及員警制止,│              │
│    │          │            │詐欺集團始未得逞。      │              │
├──┼─────┼──────┼────────────┼───────┤
│173 │95年11月1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4時30分│00市00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00路0段000│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號京城銀行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行動電│              │
│    │          │000000000000│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台北富邦銀 │與乙C○通話,冒用戶政事│              │
│    │          │行萬隆分行) │務所之名義,向乙C○佯稱│              │
│    │          │            │其身分遭人冒用。復再由1 │              │
│    │          │            │名自稱「台北警局江警官」│              │
│    │          │            │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佯稱其資料遭外洩。之後,│              │
│    │          │            │再由另1 位自「丙乙○檢察│              │
│    │          │            │官」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            │員,先傳真偽造之管收凍結│              │
│    │          │            │執行命令予乙C○,又再提│              │
│    │          │            │供給左列帳戶,告以須將帳│              │
│    │          │            │戶內存款領出匯入該帳戶配│              │
│    │          │            │合調查。乙C○一時心慌,│              │
│    │          │            │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於左列時間前往京城銀│              │
│    │          │            │行匯款23萬元至左列帳戶。│              │
├──┼─────┼──────┼────────────┼───────┤
│174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6日11時之│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後某時    │(語音轉帳)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拾│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伍月。      │
│    │②95年11月│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16日11時之│000000000000│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              │
│    │後某時    │0000(合作金 │案)後 ,與B○○通話,冒│              │
│    │          │庫前鎮分行) │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B○│              │
│    │          │            │○佯稱其欠費未繳,其資料│              │
│    │          │            │遭盜用申請帳戶,有犯罪嫌│              │
│    │          │            │疑,並要求到銀行申辦語音│              │
│    │          │            │轉帳。復再由另1 名不詳姓│              │
│    │          │            │名自稱「檢察官」之詐欺集│              │
│    │          │            │團成員,並要求告知其帳號│              │
│    │          │            │密碼以供偵查。B○○一時│              │
│    │          │            │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之說詞,遂前往銀行申辦語│              │
│    │          │            │音轉帳功能,並告知詐欺集│              │
│    │          │            │團成員其帳號密碼。某詐欺│              │
│    │          │            │集團成員旋接續於左列①②│              │
│    │          │            │時間以語音轉帳之方式,自│              │
│    │          │            │其帳戶轉出10萬0017元、22│              │
│    │          │            │萬0017元、67萬0017元、8 │              │
│    │          │            │萬5017元(合計共107 萬506│              │
│    │          │            │8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175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7日15時20│華南、九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兆豐銀行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壹│
│    │          │            │號「阿強」、x○○等人建│年貳月,減為有│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期徒刑柒月。  │
│    │②95年11月│①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20日10時30│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分        │00(板信銀行 │,與乙E○通話,冒用中華│              │
│    │          │後埔分行)   │電信之名義,向乙E○佯稱│              │
│    │          │(匯入250萬) │其欠費未繳,個人資料遭盜│              │
│    │③95年11月│            │用申請帳戶,有洗錢犯罪嫌│              │
│    │20日11時30│②0000000000│疑,並要求到銀行匯款轉帳│              │
│    │分        │00 (陽信銀行│。復再由另1 名自稱「電信│              │
│    │          │板橋分行)   │調查科人員」之不詳姓名詐│              │
│    │          │(匯入105萬) │欺集團成員,提供左列帳戶│              │
│    │          │            │,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              │
│    │          │            │要求其匯入以利調查監管,│              │
│    │          │            │否則恐將凍結。乙E○一時│              │
│    │          │            │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之說詞,遂接續前往左列銀│              │
│    │          │            │行於左列①至③時間匯款25│              │
│    │          │            │0 萬元、15萬元 (合計355 │              │
│    │          │            │萬元)至 左列①②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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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95年11月21│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5時08分│左營區新莊仔│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郵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行動電│              │
│    │          │00(永康昆山 │話 (申請人:乙o○)後 ,│              │
│    │          │郵局)       │與乙O○通話,冒用中華電│              │
│    │          │            │信之名義,向乙O○佯稱其│              │
│    │          │            │身分證遭人冒用。復由1名 │              │
│    │          │            │自稱「電信警察員警」之不│              │
│    │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              │
│    │          │            │其資料遭外洩。之後,再由│              │
│    │          │            │另1 位自稱「丙C○檢察官│              │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先傳真│              │
│    │          │            │偽造之管收凍結執行命令予│              │
│    │          │            │乙O○,又再提供左列帳戶│              │
│    │          │            │,告以須將帳戶內存款領出│              │
│    │          │            │匯入該帳戶配合調查。乙O│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              │
│    │          │            │團成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              │
│    │          │            │間前往新莊仔郵局匯款5萬 │              │
│    │          │            │3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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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17日17時40│中壢市聯邦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17時44│行ATM處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分、17時46│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分、17時47│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分、17時49│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分        │000(聯邦銀行│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樹林分行)   │,與甲T○通話,冒用戶政│              │
│    │          │            │事務所之名義,向甲T○佯│              │
│    │          │            │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並涉嫌│              │
│    │          │            │刑事案件。之後再由另1 名│              │
│    │          │            │自稱「員警丙D○○」之不│              │
│    │          │            │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              │
│    │          │            │其帳戶出入異常,須要行政│              │
│    │          │            │凍結,並傳真偽造的執行公│              │
│    │          │            │文予甲T○,要求匯款入指│              │
│    │          │            │定保管帳戶,調查48小時完│              │
│    │          │            │畢即歸還。甲T○一時心慌│              │
│    │          │            │陷於錯誤,相信該不詳姓名│              │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              │
│    │          │            │往聯邦銀行ATM 處,接續於│              │
│    │          │            │左列①時間匯款5 筆,4 萬│              │
│    │          │            │7000元、5 萬1000元、5 萬│              │
│    │          │            │6000元、3 萬2000元、1000│              │
│    │          │            │元(合計18萬7000元)至左列│              │
│    │          │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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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95年11月17│準備匯款地點│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許  │:澎湖某郵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第3項詐欺│
│    │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取財未遂罪,處│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有期徒刑肆月,│
│    │          │準備匯入之帳│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減為有期徒刑貳│
│    │          │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行動電│月。          │
│    │          │0000000000  │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0000(郵局│與甲j○通話,冒用中華電│              │
│    │          │)           │信之名義,向甲j○佯稱其│              │
│    │          │            │身分證遭人冒用。復由1名 │              │
│    │          │            │自稱「警政署員警」之不詳│              │
│    │          │            │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              │
│    │          │            │資料遭外洩。之後,再由另│              │
│    │          │            │1 位自稱「檢察官」之詐欺│              │
│    │          │            │集團成員,先傳真偽造之管│              │
│    │          │            │收凍結執行命令予甲j○,│              │
│    │          │            │又再提供給左列帳戶,告以│              │
│    │          │            │須將帳戶內存款領出匯入該│              │
│    │          │            │帳戶配合調查。甲j○一時│              │
│    │          │            │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說詞,遂前往台銀提領現款│              │
│    │          │            │並至左列郵局準備匯款280 │              │
│    │          │            │萬元,幸遭員警制止,詐欺│              │
│    │          │            │集團成員始未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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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95年11月20│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4時55分│雲林縣虎尾鎮│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林森路一段土│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地銀行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 號、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              │
│    │          │00(第一銀行 │人尚未到案)後 ,與甲V○│              │
│    │          │成東分行)   │通話,自稱其係刑事局楊課│              │
│    │          │            │長,向甲V○佯稱其身份遭│              │
│    │          │            │人冒用開立人頭帳戶洗錢,│              │
│    │          │            │復提供左列帳戶,佯稱該帳│              │
│    │          │            │戶是安全帳戶需匯錢進入配│              │
│    │          │            │合調查。甲V○一時心慌,│              │
│    │          │            │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於左列時間前往土地銀│              │
│    │          │            │行匯款24萬6000元至左列帳│              │
│    │          │            │戶內。                  │              │
├──┼─────┼──────┼────────────┼───────┤
│180 │①95年11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0日14時30│萬泰銀行、永│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豐商業銀行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①95年11月│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20日15時30│0000(下營分 │電話 (申請人:乙p○)後 │              │
│    │分        │行)         │,與乙申○通話,冒用中華│              │
│    │          │            │電信之名義,向乙申○佯稱│              │
│    │          │            │其欠費未繳,個人資料遭盜│              │
│    │          │            │用申請帳戶,有洗錢犯罪嫌│              │
│    │          │            │疑,並要求到銀行匯款轉帳│              │
│    │          │            │。復再由另1 名不詳姓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冒稱「電信調查│              │
│    │          │            │科人員」,並提供左列帳戶│              │
│    │          │            │,向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              │
│    │          │            │戶,要求其匯入以利調查監│              │
│    │          │            │管,否則恐將凍結。乙申○│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              │
│    │          │            │成員之說詞,遂接續前往萬│              │
│    │          │            │泰、永豐銀行於左列①②時│              │
│    │          │            │間匯款50萬元、20萬元 (合│              │
│    │          │            │計70萬元)至 左列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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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95年11月20│交款地點:  │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30分│00市000│於報紙刊登應徵司機廣告,│1項詐欺取財罪 │
│    │          │路000 號大樂│並刊載0000000000號行動電│,處有期徒刑陸│
│    │          │            │話(申請人尚未到案)。嗣甲│月,減為有期徒│
│    │          │            │午○於95年11月20日看報紙│刑參月。      │
│    │          │            │應徵司機,便撥打上開電話│              │
│    │          │            │,透過綽號「阿強」、x○│              │
│    │          │            │○等人建立之行動電話機房│              │
│    │          │            │,轉接某不詳姓名之詐集團│              │
│    │          │            │成員,對方佯稱應徵司機須│              │
│    │          │            │繳保證金,並宣稱保證金可│              │
│    │          │            │用信用卡刷卡給付。甲午○│              │
│    │          │            │一時不察陷於錯誤,於95年│              │
│    │          │            │11 月20 日16時30分許,在│              │
│    │          │            │高雄市○○○路463 號大樂│              │
│    │          │            │大賣場刷卡購物,折賣予不│              │
│    │          │            │詳姓名者,取得8 萬5500元│              │
│    │          │            │後,交付該不詳姓名之詐欺│              │
│    │          │            │團成員。惟甲午○並未接獲│              │
│    │          │            │任職通知,始知受騙。    │              │
├──┼─────┼──────┼────────────┼───────┤
│182 │95年11月22│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0時08分│基隆百福郵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鳳山一│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甲郵局)     │,與甲戌○通話,冒用中華│              │
│    │          │            │電信之名義,向甲戌○佯稱│              │
│    │          │            │其欠費未繳,個人資料遭盜│              │
│    │          │            │用申請帳戶,有洗錢犯罪嫌│              │
│    │          │            │疑,並要求到銀行匯款轉帳│              │
│    │          │            │。復再由另1 名自稱「金控│              │
│    │          │            │中心陳主任」之不詳姓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並提供左列帳│              │
│    │          │            │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              │
│    │          │            │,要求其匯入以利調查監管│              │
│    │          │            │,否則恐將凍結。甲戌○一│              │
│    │          │            │時心慌,相信該詐騙集團成│              │
│    │          │            │員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              │
│    │          │            │百福郵局匯款30萬元至左列│              │
│    │          │            │帳戶內。                │              │
├──┼─────┼──────┼────────────┼───────┤
│183 │95年11月22│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0時10分│樹林郵局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匯入帳戶: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000000000000│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          │08000(大雅郵│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局)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            │,與甲丑○通話,冒用中華│              │
│    │          │            │電信之名義,向甲丑○佯稱│              │
│    │          │            │其欠費未繳,個人資料遭盜│              │
│    │          │            │用申請帳戶,有洗錢犯罪嫌│              │
│    │          │            │疑,並要求到銀行匯款轉帳│              │
│    │          │            │。復再由另1 名自稱「金控│              │
│    │          │            │中心楊課長」之不詳姓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提供左列帳戶│              │
│    │          │            │,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              │
│    │          │            │要求其匯入以利調查監管,│              │
│    │          │            │否則恐將凍結。甲丑○一時│              │
│    │          │            │心慌,相信該詐騙集團成員│              │
│    │          │            │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樹│              │
│    │          │            │林郵局匯款50萬元至左列帳│              │
│    │          │            │戶內。                  │              │
├──┼─────┼──────┼────────────┼───────┤
│184 │95年11月22│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09時之後│台灣中小企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某時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陽信│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銀行吉林簡易│,與甲P○通話,自稱「瑞│              │
│    │          │分行)       │鑫票券融資公司丙E○主任│              │
│    │          │            │」,向甲P○佯其之前有參│              │
│    │          │            │加問卷調查抽獎活動,其抽│              │
│    │          │            │中3 獎,港幣30萬,但須先│              │
│    │          │            │認購愛心捐款及信託保險手│              │
│    │          │            │續費。甲P○因一時不察,│              │
│    │          │            │相信渠等說詞,遂於左列時│              │
│    │          │            │間前往台灣中小企銀匯款6 │              │
│    │          │            │萬7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185 │95年11月2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3時20分│鹽水郵局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匯入帳戶: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000000000000│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          │000000(永豐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郵局)       │電話 (申請人:乙o○)後 │              │
│    │          │            │,與V○○通話,冒用中華│              │
│    │          │            │電信之名義,向V○○佯稱│              │
│    │          │            │其欠費未繳,並懷疑其證件│              │
│    │          │            │遭冒用開立人頭公司洗錢。│              │
│    │          │            │復再由另1 名自稱「吳姓檢│              │
│    │          │            │察官」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          │            │成員,提供左列帳戶,佯稱│              │
│    │          │            │該帳戶是安全帳戶,須將其│              │
│    │          │            │所有帳戶存匯到該安全帳戶│              │
│    │          │            │中。V○○一時心慌,相信│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              │
│    │          │            │於左列時間前往鹽水郵局匯│              │
│    │          │            │款72萬6000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
│186 │95年11月2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1時    │同德郵局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匯入帳戶: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000000000000│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金山郵局)│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            │,與丙F○通話,冒用中華│              │
│    │          │            │電信之名義,向丙F○佯稱│              │
│    │          │            │其欠費未繳,並懷疑其證件│              │
│    │          │            │遭冒用開立人頭公司洗錢。│              │
│    │          │            │復再由另1 名自稱「丙寅○│              │
│    │          │            │警官」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              │
│    │          │            │成員,提供左列帳戶,佯稱│              │
│    │          │            │該帳戶是安全帳戶,須將其│              │
│    │          │            │所有帳戶存匯到該安全帳戶│              │
│    │          │            │中監管。丙F○一時心慌,│              │
│    │          │            │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於左列時間前往同德郵│              │
│    │          │            │局匯款15萬2000元至左列帳│              │
│    │          │            │戶內。                  │              │
├──┼─────┼──────┼────────────┼───────┤
│187 │95年11月2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3時28分│合作金庫員林│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分行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          │0000(合作金 │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              │
│    │          │庫海山分行) │案)後 ,與甲己○通話,冒│              │
│    │          │            │用中華電信之名義,向甲己│              │
│    │          │            │○佯稱其欠費未繳,並懷疑│              │
│    │          │            │其證件遭冒用開立人頭公司│              │
│    │          │            │洗錢。復再由另1 名自稱「│              │
│    │          │            │國際刑事科楊課長」之不詳│              │
│    │          │            │姓名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左│              │
│    │          │            │列帳戶,佯稱該帳戶是安全│              │
│    │          │            │帳戶,須將其所有帳戶存匯│              │
│    │          │            │到該安全帳戶中監管。甲己│              │
│    │          │            │○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              │
│    │          │            │團成員說詞,遂於左列時間│              │
│    │          │            │前往合作金庫員林分行匯款│              │
│    │          │            │64萬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188 │95年09月2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09時之後│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某時      │(語音轉帳)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鳳山一甲 │,與甲地○通話,冒用中華│              │
│    │          │郵局)       │電信之名義,向甲地○佯稱│              │
│    │          │            │其欠費未繳,並懷疑其證件│              │
│    │          │            │遭冒用開立人頭公司洗錢。│              │
│    │          │            │復再由另1 名自稱「電信警│              │
│    │          │            │察」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            │員,要求其前往銀行辦理語│              │
│    │          │            │音轉帳功能。甲地○一時心│              │
│    │          │            │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說詞,遂前往合作金庫三民│              │
│    │          │            │分行行申辦語音轉帳功能,│              │
│    │          │            │並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其帳號│              │
│    │          │            │密碼。某不詳姓名之詐欺集│              │
│    │          │            │團成員遂於左列時間以語音│              │
│    │          │            │轉帳之方式,自其帳戶轉出│              │
│    │          │            │10 萬5813 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
│189 │95年09月26│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30分│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網路轉帳)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台灣企銀 │,與甲卯○通話,冒用中華│              │
│    │          │大昌分行)   │電信之名義,向甲卯○佯稱│              │
│    │          │            │其欠費未繳,個人資料遭盜│              │
│    │          │            │用申請帳戶,有洗錢犯罪嫌│              │
│    │          │            │疑,並要求到銀行匯款轉帳│              │
│    │          │            │。復由另1 名冒稱「檢察官│              │
│    │          │            │」之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要求其到銀行辦理網路轉│              │
│    │          │            │帳功,並要甲卯○提供網路│              │
│    │          │            │銀行帳號密碼。甲卯○一時│              │
│    │          │            │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之說詞,遂前往銀行申辦網│              │
│    │          │            │路銀行功能並告知密碼。某│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左列│              │
│    │          │            │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              │
│    │          │            │其帳戶匯款55萬6017元至左│              │
│    │          │            │列帳戶內。              │              │
├──┼─────┼──────┼────────────┼───────┤
│190 │①95年09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20日13時30│台新銀、中信│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②95年09月│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21日09時  │00000(嘉義朴│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乙q│              │
│    │          │子郵局47支局│○)後 ,與申○○通話,冒│              │
│    │          │)           │宣戶政事務所之名義,向申│              │
│    │          │            │○○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              │
│    │          │            │之後,另1 位自稱「刑事局│              │
│    │          │            │丙G○警員」之不詳姓名詐│              │
│    │          │            │欺集團成員,佯稱申○○涉│              │
│    │          │            │嫌洗錢。復再由另1 位冒稱│              │
│    │          │            │「丙丙○檢察官」之詐欺集│              │
│    │          │            │團成員,向其佯稱有刑事案│              │
│    │          │            │件未前往開庭,有脫罪之嫌│              │
│    │          │            │,要求前往收傳真執行命令│              │
│    │          │            │公文,告以須將所有帳戶內│              │
│    │          │            │存款移入指定帳戶監管。申│              │
│    │          │            │○○因一時心慌,相信該詐│              │
│    │          │            │欺集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              │
│    │          │            │左列銀行接續於左列時間①│              │
│    │          │            │匯款14萬、14萬元,於左列│              │
│    │          │            │時間②匯款60萬元 (合計88│              │
│    │          │            │萬元)至 左列帳戶內。    │              │
├──┼─────┼──────┼────────────┼───────┤
│191 │①95年10月│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05日13時30│高雄市三民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分        │民族路第一銀│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行、大中路榮│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總郵局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②95年10月│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13日12時51│匯入帳戶:  │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              │
│    │分        │①          │案)後 ,與y○○通話,冒│              │
│    │          │000000000000│用戶政事務所之名義,向y│              │
│    │          │0(台中市松竹│○○佯稱其身分遭人冒用。│              │
│    │          │郵局)       │之後,由1 位自稱「法院書│              │
│    │          │②          │記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向│              │
│    │          │000000000000│其佯稱涉嫌洗錢。復再由1 │              │
│    │          │00(台中市中 │位自稱「林檢察官」之詐欺│              │
│    │          │清郵局)     │集團成員,向y○○佯稱有│              │
│    │          │            │刑事案件未前往開庭,有脫│              │
│    │          │            │罪之嫌,要求其前往收傳真│              │
│    │          │            │執行命令公文,告以須將所│              │
│    │          │            │有帳戶內存款移入指定帳戶│              │
│    │          │            │監管。y○○因一時心慌,│              │
│    │          │            │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說詞│              │
│    │          │            │,遂前往左列銀行接續於左│              │
│    │          │            │列①②時間匯款61萬8000元│              │
│    │          │            │、6 萬元 (合計67萬8000元│              │
│    │          │            │)至左列帳戶。           │              │
├──┼─────┼──────┼────────────┼───────┤
│192 │95年09月19│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        │不詳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語音轉帳)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拾│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伍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陽信銀行建 │,與L○○通話,冒用戶政│              │
│    │          │國分行)     │事務所之名義,向L○○佯│              │
│    │          │            │稱其身分遭人冒用。之後,│              │
│    │          │            │由1 位自稱「丙H○警官」│              │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L○│              │
│    │          │            │○涉嫌洗錢。復再由1 位自│              │
│    │          │            │稱「電信警察」之詐欺集團│              │
│    │          │            │成員,要求其需前往銀行辦│              │
│    │          │            │ 理語音轉帳供能。L○○ │              │
│    │          │            │因一時心慌,相信該詐欺集│              │
│    │          │            │團成員之說詞,遂前往世華│              │
│    │          │            │銀行申辦語音轉帳功能,並│              │
│    │          │            │告知詐騙集團帳號密碼。某│              │
│    │          │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              │
│    │          │            │旋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              │
│    │          │            │方式,自其帳戶轉出101 萬│              │
│    │          │            │4034元至左列帳戶內。    │              │
├──┼─────┼──────┼────────────┼───────┤
│193 │95年11月1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2時47分│吳興郵局    │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匯入帳戶: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000000000000│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          │0(鳳山郵局一│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甲支局)     │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            │,與丙I○通話,自稱「金│              │
│    │          │            │融管理防治中心主任丙J○│              │
│    │          │            │」,向丙I○佯稱其身分遭│              │
│    │          │            │人冒用,涉嫌洗錢,將凍結│              │
│    │          │            │財產必須將錢轉出後另開帳│              │
│    │          │            │戶。丙I○因一時心慌,相│              │
│    │          │            │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              │
│    │          │            │之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              │
│    │          │            │吳興郵局匯款50萬元至左列│              │
│    │          │            │帳戶內。                │              │
├──┼─────┼──────┼────────────┼───────┤
│194 │95年10月13│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4時30分│00市00區│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000路000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拾│
│    │          │號 (高雄二信│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銀行)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伍月。      │
│    │          │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等2 │              │
│    │          │匯入帳戶:  │支行動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              │
│    │          │①          │案)後 ,與乙未○通話,自│              │
│    │          │000000000000│稱「金融管理防治中心陳主│              │
│    │          │0000000( 新 │任」,向乙未○佯稱其身分│              │
│    │          │竹商銀台中分│遭人冒用,涉嫌洗錢,將凍│              │
│    │          │行)         │結財產必須將錢轉出後另開│              │
│    │          │②          │帳戶。乙未○因一時心慌,│              │
│    │          │000000000000│相信該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
│    │          │00000新光銀 │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間接│              │
│    │          │行南屯分行) │續匯款71萬5180元、71 萬 │              │
│    │          │            │5180元(合計143 萬0360元 │              │
│    │          │            │)至左列①②帳戶內。     │              │
├──┼─────┼──────┼────────────┼───────┤
│195 │95年10月11│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6時39分│岡山鎮大仁郵│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局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陸│
│    │          │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匯入帳戶: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台中縣│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太平郵局)   │,與乙丙○○通話,冒用中│              │
│    │          │            │華電信之名義,向乙丙○○│              │
│    │          │            │佯稱其欠費未繳,電話將斷│              │
│    │          │            │話,其個人資料遭盜用申請│              │
│    │          │            │帳戶,有洗錢犯罪嫌疑,並│              │
│    │          │            │要求到銀行匯款轉帳。復再│              │
│    │          │            │由另1 名自稱「北市刑大警│              │
│    │          │            │官丙K○」之不詳姓名詐欺│              │
│    │          │            │集團成員,提供左列帳戶,│              │
│    │          │            │佯稱該帳戶是安全帳戶,要│              │
│    │          │            │求其匯入以利調查監管,否│              │
│    │          │            │則恐將凍結。乙丙○○一時│              │
│    │          │            │心慌,相信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之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往│              │
│    │          │            │岡山鎮大仁郵局匯款5 萬元│              │
│    │          │            │至左列帳戶。            │              │
├──┼─────┼──────┼────────────┼───────┤
│196 │95年10月14│匯款地點:  │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刑法第339 條第│
│    │日13時20分│00市000│自大陸地區某不詳之電信機│1項詐欺取財罪 │
│    │          │路00號      │房處,以不詳電話撥接至綽│,處有期徒刑捌│
│    │          │南站郵局    │號「阿強」、x○○等人建│月,減為有期徒│
│    │          │            │立之行動電話機房,轉接該│刑肆月。      │
│    │          │匯入帳戶:  │機房內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000000000000│電話 (申請人尚未到案)後 │              │
│    │          │000(台中二信│,與子○○通話,冒用中華│              │
│    │          │)           │電信之名義,向子○○佯稱│              │
│    │          │            │其欠費未繳,並懷疑其證件│              │
│    │          │            │遭人冒用開立人頭公司洗錢│              │
│    │          │            │。復再由另1 名不詳姓名之│              │
│    │          │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先生│              │
│    │          │            │」,佯稱其因涉嫌不法,要│              │
│    │          │            │先將所有帳戶金錢匯入左列│              │
│    │          │            │帳戶監管,之後會在快遞帳│              │
│    │          │            │戶及金融卡。子○○因一時│              │
│    │          │            │心慌,相信渠等詐欺集團成│              │
│    │          │            │員之說詞,遂於左列時間前│              │
│    │          │            │往南站郵局匯款50萬元至左│              │
│    │          │            │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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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地點:金門縣烈嶼鄉○○村○路29
        號旁倉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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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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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節費器(含手機、卡片)                      │   1 5 9  組      │
├────┼─────────────────────┼─────────┤
│  2     │延長線                                    │     1 9  條      │
├────┼─────────────────────┼─────────┤
│  3     │強波器                                    │       4  組      │
├────┼─────────────────────┼─────────┤
│  4     │電纜線                                    │       5  條      │
├────┼─────────────────────┼─────────┤
│  5     │圓型天線(大)                              │       4  個      │
├────┼─────────────────────┼─────────┤
│  6     │圓型天線(小)                              │    1 5 0 支      │
├────┼─────────────────────┼─────────┤
│  7     │變電器                                    │       3  個      │
├────┼─────────────────────┼─────────┤
│  8     │電源線                                    │      1 0 組      │
├────┼─────────────────────┼─────────┤
│  9     │損壞手機                                  │      2 4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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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室內天線                                  │        4 組      │
├────┼─────────────────────┼─────────┤
│ 11     │未使用儲值易付卡                          │    1 0 0 張      │
├────┼─────────────────────┼─────────┤
│ 12     │試打行動手機                              │      1 1 支      │
├────┼─────────────────────┼─────────┤
│ 13     │客戶申請電話資料                          │        3 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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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大陸電話晶片卡                            │      4 5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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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未使用晶片卡                              │      3 8 張      │
├────┼─────────────────────┼─────────┤
│ 16     │未使用大陸晶片卡                          │      2 6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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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已使用過晶片卡                            │    3 3 0 張      │
├────┼─────────────────────┼─────────┤
│ 18     │夾鏈袋內裝的晶片卡                        │      8 5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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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行動電話晶片卡夾                          │    8 6 5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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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帳簿                                      │        6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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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購買行動電話號碼支出及估價單              │        3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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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地點:金門縣金湖鎮夏與41號俊源
        雜貨店及儲貨倉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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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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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記載行動電話卡號之筆記頁                  │   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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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粉紅色估價單(帳單)                        │   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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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藍色便條紙(帳單)                          │   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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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信封袋                                    │   1個            │
├────┼─────────────────────┼─────────┤
│  5     │行動電話                                  │   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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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