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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29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296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其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之,應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次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丙○○、丁○○、甲○○詐取財物,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使詐欺犯罪不易查察及幫助詐欺所得財物價值及犯罪動機、目的、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29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