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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簡字第6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介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馬簡字第64號

聲請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2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陳介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簡字第64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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