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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10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鄭子文

原告
張育君
被告
甘恩榮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苗金簡字第7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與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掩飾其去向密切相關,竟基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7日凌晨某時許,在址設苗栗縣○○鎮○○路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光南店門口,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交付予真實姓名年及均不詳、綽號「阿貴」之人使用。而「阿貴」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0年6月3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原告佯稱:可提供貸款服務,但須先支付律師費及相關費用為由,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先後於110年6月7日上午9時54分、同年6月8日上午9時8分,分別匯入10,000元、26,000元至系爭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並因此造成原告受有損害共計36,000元。為此,爰依法訴請被告應賠償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上開事實,均不爭執。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致原告遭詐騙而受有前揭損害等情,為被告不爭執,且被告此部分行為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經本院刑事庭審理後,以111年度苗金簡字第72號為有罪判決確定等情,亦有卷附刑事判決書、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等件可參,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並致原告受有前開金額之財產上損害,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等損害,核屬有據。

四、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亦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6,000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 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惟依前述,本件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則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應僅係促使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併予敘明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107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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