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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淑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淑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1 年2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299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98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同年間又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7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5 罪)、3 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0 年度中簡字第1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同年間又因詐欺案件,經嘉義地院以99年度朴簡字第3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8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共2 罪);同年間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嘉義地院以99年度朴簡字第4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0 年度中簡字第5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案件,嗣經臺中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5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 月確定。其另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49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其於100 年4月3 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3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54267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4015426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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