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文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文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4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7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 罪)、5 月確定;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9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確定;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3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 罪)確定;同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3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各罪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 罪)確定;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7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4 罪)、3 月(共4 罪)、3 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確定;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各罪再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13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6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5760 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7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