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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蔡惠如羅子俞顏代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2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鈞澤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427號、第5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鈞澤犯如附表一、二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二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劉鈞澤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經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列為禁藥管理,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禁藥,不得非法販賣或轉讓,竟仍分為下列犯行:

(一)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於附表編號⒈至⒋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⒈至⒋所示之價金及交易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宗興、林宗達各1次及張培源2次(共4次)。

(二)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編號⒈至⒉所示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少量之第二級毒品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羅云澤、林宗達各1 次(無證據證明已達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二、嗣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8 年11月25日15時許,在劉鈞澤位於臺中市○區○○街0 ○0 號7 樓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1包(總純質淨重為16.8444 公克)、含販毒所得之現金13萬1,900 元,其所有供上述販賣或轉讓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如附表編號⒉、⒋、⒌、⒍之物,繼而由警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同日15時35分拘提劉鈞澤到案,進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以下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因被告、辯護人均對證據能力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被告、公訴人及辯護人知悉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鈞澤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購毒者林宗興(參見警卷第91至98頁、偵卷㈡第22至25頁)、林宗達(參見警卷第112至119頁、偵卷㈡第61至64頁、第223至224頁)、張培源(參見警卷第145至165頁、第166至168頁、偵卷㈡第134至137頁)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羅云澤(參見警卷第208 至220 頁、第192 至194 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明確,復有本院核發之108 年聲搜字第616 號搜索票1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見警卷第47至54頁)、搜索現場照片6張、如附表之扣押物品照片22張(見警卷第55至68頁、偵卷㈠第60至7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見警卷第69至71頁、偵卷㈡第232 至234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個人戶籍資料各2 份(經林宗興指認) (見警卷第99至101頁、偵卷㈡第26至28頁),被告持用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與證人林宗興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 張(見警卷第107 至109 頁、第368 至370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個人戶籍資料各2 份(經林宗達指認) (見警卷第122 至124 頁、偵卷㈠第122 至124 頁、偵卷㈡第65至67頁)、被告持用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與證人林宗達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 張(見警卷第141 至142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個人戶籍資料各2 份(經張培源指認)(見警卷第169 至171 頁、偵卷㈠第184 至186 頁、偵卷㈡第138 至140 頁)、南投縣草屯鎮虎山路與中興路交岔路口、南投縣○○鎮○○路000 號架設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共31張(見警卷第190 至205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個人戶籍資料各2 份(經羅云澤指認) (見警卷第221 至223 頁、偵卷㈠第220 至222 頁、偵卷㈡第195 至197 頁)、南投縣草屯鎮虎山路與育英街交岔路口、南投縣草屯鎮虎山路與明賢路交岔路口架設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共10張(見警卷第247 至249 頁、第251 至253 頁)、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羅云澤持用0000000000號市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警卷第250 頁、第344 至345 頁)、本院核發之108 年聲監字第230 號、108 年聲監續字第360 、385 、418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共4 份(見警卷第255 至266 頁)、被告持用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與證人林宗興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 張(見警卷第368 至370頁)、被告持用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與證人林宗達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 張(見警卷第371至372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見偵卷㈡第235至236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清單3份(見警卷第243至24 4頁、第256至257頁、偵卷二第264至271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見偵卷㈡第256至25 7頁)、扣押物品清單3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款字第00000000 號贓證物款收據1張(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第69至71頁、第75至77頁)在卷足憑,堪信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按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將毒品價售或有償讓與他人為其構成要件,若行為人主觀上並無營利之意圖,即與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而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風險大小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又毒品量微價高,取得不易,政府懸為厲禁,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取得毒品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售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無疑。本案被告於附表編號⒈至⒋所示之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林宗興、林宗達及張培源,其價金為1,000至2,000元不等,依前開說明,倘無差額利潤可圖,衡情被告應不致於甘冒罹犯重典之風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上開之人。從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林宗興、林宗達各1次、張培源2次,均具有營利之意圖,亦堪認定。

(三)綜合,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編號⒈至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附表編號⒈至⒉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故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為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轉讓。又甲基安非他命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揆諸前揭說明,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重,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本案因無證據證明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已達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頒訂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定淨重10 公克以上,而不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2項之罪。又林宗達、羅云澤均為成年男性,卷內年籍資料記載甚明,被告自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⒈至⒉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被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禁藥部分,因藥事法未處罰持有禁藥,是被告轉讓禁藥之行為,並無低度之持有行為應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所吸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4277號判決意旨)。被告如附表編號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及附表編號⒉轉讓禁藥之犯行,係於相同地點,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宗達後,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3 小袋予林宗達,其客觀上均屬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具有局部合一性,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以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⒈至⒋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及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轉讓禁藥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8 年度中簡字第3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甲案件),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乙案件);被告於108年5月8日就甲案件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前揭2案經臺中地院於108年7 月10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8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108年9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甲、乙案件事後雖依法定其應執行刑,而被告如附表編號⒈所示犯行雖係於該2案定刑前所犯,然係於甲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參諸前開見解意旨,該次犯行仍應論以累犯,不受嗣後甲、乙案件另定其應執行刑所影響。是被告附表、所示之犯行,均於上開甲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均屬累犯,且其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悔改,進而觸犯與第二級毒品相關之本案各罪,顯見對刑罰反應力薄弱,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餘均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附表編號⒈至⒋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該4 次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至被告雖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附表編號⒈至⒉所示轉讓禁藥犯行,然該2 次犯行均適用藥事法處斷,基於法律不得割裂適用原則,爰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併予敘明。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須因被告詳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該毒品來源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與被告被訴之各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有直接關聯之毒品來源,始得適用上開規定減免其刑。被告雖曾供稱其所販賣之毒品來源係向綽號「米香」之陳美芳成年女子所購買(參見警卷第39頁),然未經檢警查獲,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6日投檢增淑108偵5427字第1099000107號函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9年1月7日投警刑偵一字第1080064734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1、85頁),是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無從依該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至於被告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轉讓禁藥犯行,因藥事法並無轉讓禁藥者,若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則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不論被告有無供出其毒品來源且因而查獲,均不得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併予敘明。

(八)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主張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固為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院為裁量減輕時,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且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被告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經依前述累犯規定加重、偵審中自白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本刑已可減至有期徒刑3 年7 月;如附表所示轉讓禁藥犯行,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後,最低本刑僅為有期徒刑3 月。本院考量甲基安非他命對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危害甚鉅,而經政府嚴刑禁絕持有、施用、販賣、轉讓,被告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對政府嚴格查緝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自無不知之理,竟仍分別為附表、所示各該犯行,且其係與相識朋友之販賣、轉讓,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自無顯可憫恕,縱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故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九)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法令禁止販賣且為戕害他人身心之毒品,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貪圖不法利益,鋌而走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又無償轉讓與他人施用,使施用者耽溺毒癮,造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並擴大毒品之危害,並參酌其販賣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對象多寡、販賣之金額,暨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223 頁個人戶籍資料),自述在市場販售玉米,患有心臟病及腎結石,僅妻子在公司擔任會計,父母均往生,未育有子女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

(一)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1 至1-11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販賣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經鑑驗後,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11004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 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69至71頁、偵卷㈡第232 至236 頁),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參諸上開意旨,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如附表編號⒋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沒收銷燬之。用已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均與其內毒品相互沾染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內毒品視為整體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經鑑驗而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⒉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供被告如附表編號⒈至⒋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及附表編號⒉所示轉讓禁藥所使用,有上揭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取照片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附表編號⒈至⒋所示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供被告如附表編號⒈轉讓禁藥犯行使用;附表編號⒌、⒍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或預備供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或轉讓禁藥犯行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⒎中之2,000 元,為被告如附表編號⒈、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款項,據被告供陳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其餘附表所示之物,據被告供稱與本案無關,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與被告上開犯罪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天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劉鈞澤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交易地點│交易方式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林宗興 │民國108年9月2 │臺中市南│林宗興持用門號09│劉鈞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起訴│ │日1時5分許 │區學府路│00000000號行動電│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書附│ │ │79號1樓 │話(LINE顯示名稱│扣案如附表編號⒉、⒌、││表編│ │ │旁道路 │「阿興」),於民│⒍所示之物,及編號⒎所示││號1 │ │ │ │國108年9月2日0時│中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 │ │ │ │22分許至同年月日│沒收。 ││ │ │ │ │1 時許與劉鈞澤持│ ││ │ │ │ │用SAMSUNG 廠牌行│ ││ │ │ │ │動電話(LINE顯示│ ││ │ │ │ │名稱「熊熊」),│ ││ │ │ │ │先透過通訊軟體 │ ││ │ │ │ │LINE聯繫後,劉鈞│ ││ │ │ │ │澤及林宗興在左列│ ││ │ │ │ │時間、地點,由劉│ ││ │ │ │ │鈞澤將重量不詳之│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非他命1 小包交付│ ││ │ │ │ │予林宗興,林宗興│ ││ │ │ │ │並交付現金新臺幣│ ││ │ │ │ │(下同)1,000 元│ ││ │ │ │ │予劉鈞澤。 │ │├──┼────┼───────┼────┼────────┼────────────┤│2( │張培源 │108年10月27日 │南投縣草│劉鈞澤持用SAMSUN│劉鈞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起訴│ │21時20分許 │屯鎮虎山│G廠牌行動電話( │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書附│ │ │路645號 │LINE顯示名稱「熊│扣案如附表編號⒉、⒌、││表編│ │ │ │熊」)於108年10 │⒍所示之物均沒收。 ││號 │ │ │ │月27日21時5分許 │ ││3-1 │ │ │ │與張培源持用門號│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 │電話,先透過通訊│ ││ │ │ │ │軟體LINE聯繫後,│ ││ │ │ │ │劉鈞澤及張培源在│ ││ │ │ │ │左列時間、地點,│ ││ │ │ │ │由劉鈞澤將重量不│ ││ │ │ │ │詳之第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1小包 │ ││ │ │ │ │交付予張培源,並│ ││ │ │ │ │由劉鈞澤同意讓張│ ││ │ │ │ │培源賒欠價金2,00│ ││ │ │ │ │0元之購毒款項而 │ ││ │ │ │ │完成交易。 │ │├──┤ ├───────┼────┼────────┼────────────┤│3( │ │108年10月30日 │南投縣草│劉鈞澤持用SAMSUN│劉鈞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起訴│ │20時23分許 │屯鎮虎山│G廠牌行動電話( │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書附│ │ │路645號 │LINE顯示名稱「熊│扣案如附表編號⒉、⒌、││表編│ │ │ │熊」)於108年10 │⒍所示之物均沒收。 ││號 │ │ │ │月30日20時3分至 │ ││3-2 │ │ │ │同年月日20時8分 │ ││) │ │ │ │許與張培源持用門│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動電話,先透過通│ ││ │ │ │ │訊軟體LINE聯繫後│ ││ │ │ │ │,劉鈞澤及張培源│ ││ │ │ │ │在左列時間、地點│ ││ │ │ │ │,由劉鈞澤將重量│ ││ │ │ │ │不詳之第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小│ ││ │ │ │ │包並交付予張培源│ ││ │ │ │ │,並由劉鈞澤同意│ ││ │ │ │ │讓張培源賒欠價金│ ││ │ │ │ │2,000 元之購毒款│ ││ │ │ │ │項而完成交易。 │ │├──┼────┼───────┼────┼────────┼────────────┤│4( │林宗達 │108年11月16日 │臺中市自│林宗達持用門號 │劉鈞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起訴│ │20時8分許 │由路某大│0000000000號行動│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書附│ │ │樓內 │電話(LINE顯示名│扣案如附表編號1-1 至 ││表編│ │ │ │稱「夯小薪」),│1-1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號2 │ │ │ │於108年11月16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⒉、⒌、││) │ │ │ │12 時18分許至同 │⒍所示之物,及編號⒎所示││ │ │ │ │年月日20時05分許│中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 │ │ │ │與劉鈞澤持用SA │沒收。 ││ │ │ │ │MSUNG 廠牌行動電│ ││ │ │ │ │話(LINE顯示名稱│ ││ │ │ │ │「熊熊」)先透過│ ││ │ │ │ │通訊軟體LINE聯繫│ ││ │ │ │ │後,劉鈞澤及林宗│ ││ │ │ │ │達在左列時間、地│ ││ │ │ │ │點,由劉鈞澤將重│ ││ │ │ │ │量不詳之第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小包交付予林宗達│ ││ │ │ │ │,林宗達並交付現│ ││ │ │ │ │金1,000元予劉鈞 │ ││ │ │ │ │澤。 │ │└──┴────┴───────┴────┴────────┴────────────┘【附表二】被告劉鈞澤轉讓第二級毒品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編號│轉讓對象│轉讓毒品時間 │轉讓地點│轉讓方式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羅云澤 │108年09月24日 │南投縣草│羅云澤使用049-23│劉鈞澤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起訴│ │12時26分許 │屯鎮虎山│03494號公共電話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書附│ │ │路845號 │,於108 年9 月24│附表編號⒋、⒌、⒍所示││表編│ │ │ │日9時39 分許撥打│之物均沒收。 ││號4 │ │ │ │劉鈞澤持用之門號│ ││ │ │ │ │0000000000號ASUS│ ││ │ │ │ │廠牌行動電話連繫│ ││ │ │ │ │後,劉鈞澤及羅云│ ││ │ │ │ │澤在左列時間、地│ ││ │ │ │ │點,由劉鈞澤無償│ ││ │ │ │ │轉讓重量不詳之第│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1 小包予羅云│ ││ │ │ │ │澤。 │ │├──┼────┼───────┼────┼────────┼────────────┤│2( │林宗達 │108年11月16日 │臺中市自│劉鈞澤與林宗達在│(與附表編號⒋之犯行論││起訴│ │20時8分許交易 │由路某大│上開附表⒋所示│以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書附│ │甲基安非他命後│樓內 │之時間、地點,交│,不另論罪。) ││表編│ │數分鐘 │ │易甲基安非他命後│ ││號5 │ │ │ │,劉鈞澤另於左列│ ││) │ │ │ │時間、地點,無償│ ││ │ │ │ │轉讓重量不詳之第│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3 小袋予林宗│ ││ │ │ │ │達。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代容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                        │備註          │
│    │              │                                │              │
├──┼───────┼────────────────┼───────┤
│1-1 │甲基安非他命11│【草療鑑字第1081100400號】      │              │
│    │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 檢 │              │
│    │              │品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12.4│              │
│    │              │48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2.44│              │
│    │              │73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              │
│    │              │號B0000000~B0000000),檢品外觀 │              │
│    │              │:透明結晶,送驗數量:19.4063公 │              │
│    │              │克(淨重),驗餘數量:18.8840公 │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甲基安非│              │
│    │              │他命檢驗前淨重19.4063 公克,純度│              │
│    │              │86.3% ,純質淨重16.7476 公克。  │              │
├──┤              ├────────────────┼───────┤
│1-2 │              │【草療鑑字第10811004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2),檢品│              │
│    │              │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2.7518│              │
│    │              │公克(淨重),驗餘數量:2.7459公│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              │
│    │              │號B0000000~B0000000),檢品外觀 │              │
│    │              │:透明結晶,送驗數量:19.4063公 │              │
│    │              │克(淨重),驗餘數量:18.8840公 │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甲基安非│              │
│    │              │他命檢驗前淨重19.4063 公克,純度│              │
│    │              │86.3% ,純質淨重16.7476 公克。  │              │
├──┤              ├────────────────┼───────┤
│1-3 │              │【草療鑑字第10811004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3),檢品│              │
│    │              │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2.0282│              │
│    │              │公克(淨重),驗餘數量:2.0223公│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              │
│    │              │號B0000000~B0000000),檢品外觀 │              │
│    │              │:透明結晶,送驗數量:19.4063公 │              │
│    │              │克(淨重),驗餘數量:18.8840公 │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甲基安非│              │
│    │              │他命檢驗前淨重19.4063 公克,純度│              │
│    │              │86.3%,純質淨重16.7476 公克。   │              │
├──┼───────┼────────────────┼───────┤
│1-4 │              │【草療鑑字第10811004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4),檢品│              │
│    │              │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7694│              │
│    │              │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7681公│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              │
│    │              │號B0000000~B0000000),檢品外觀 │              │
│    │              │:透明結晶,送驗數量:19.4063公 │              │
│    │              │克(淨重),驗餘數量:18.8840公 │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甲基安非│              │
│    │              │他命檢驗前淨重19.4063 公克,純度│              │
│    │              │86.3% ,純質淨重16.7476 公克。  │              │
├──┤              ├────────────────┼───────┤
│1-5 │              │【草療鑑字第10811004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5),檢品│              │
│    │              │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6243│              │
│    │              │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6225公│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              │
│    │              │號B0000000~B0000000),檢品外觀 │              │
│    │              │:透明結晶,送驗數量:19.4063公 │              │
│    │              │克(淨重),驗餘數量:18.8840公 │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甲基安非│              │
│    │              │他命檢驗前淨重19.4063 公克,純度│              │
│    │              │86.3% ,純質淨重16.7476 公克。  │              │
├──┤              ├────────────────┼───────┤
│1-6 │              │【草療鑑字第10811004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6),檢品│              │
│    │              │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1753│              │
│    │              │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1734公│              │
│    │              │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              │
│    │              │號B0000000~B0000000),檢品外觀 │              │
│    │              │:透明結晶,送驗數量:19.4063公 │              │
│    │              │克(淨重),驗餘數量:18.8840公 │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甲基安非│              │
│    │              │他命檢驗前淨重19.4063 公克,純度│              │
│    │              │86.3% ,純質淨重16.7476 公克。  │              │
├──┤              ├────────────────┼───────┤
│1-7 │              │【草療鑑字第10811004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7),檢品│              │
│    │              │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5537│              │
│    │              │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5513公│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              │
│    │              │號B0000000~B0000000),檢品外觀 │              │
│    │              │:透明結晶,送驗數量:19.4063公 │              │
│    │              │克(淨重),驗餘數量:18.8840公 │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甲基安非│              │
│    │              │他命檢驗前淨重19.4063 公克,純度│              │
│    │              │86.3% ,純質淨重16.7476 公克。  │              │
├──┤              ├────────────────┼───────┤
│1-8 │              │【草療鑑字第10811004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檢品 │              │
│    │              │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0313│              │
│    │              │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297公│              │
│    │              │克( 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              │
│    │              │號B0000000~B0000000),檢品外觀 │              │
│    │              │:透明結晶,送驗數量:19.4063公 │              │
│    │              │克(淨重),驗餘數量:18.8840公 │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甲基安非│              │
│    │              │他命檢驗前淨重19.4063 公克,純度│              │
│    │              │86.3% ,純質淨重16.7476 公克。  │              │
├──┤              ├────────────────┼───────┤
│1-9 │              │【草療鑑字第10811004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9),檢品 │              │
│    │              │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0238│              │
│    │              │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220公│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              │
│    │              │號B0000000~B0000000),檢品外觀 │              │
│    │              │:透明結晶,送驗數量:19.4063公 │              │
│    │              │克(淨重),驗餘數量:18.8840公 │              │
│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甲基安非│              │
│    │              │他命檢驗前淨重19.4063 公克,純度│              │
│    │              │86.3% ,純質淨重16.7476 公克。  │              │
├──┤              ├────────────────┼───────┤
│1-10│              │【草療鑑字第10811004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0),檢 │              │
│    │              │品外觀:白色粉末,送驗數量:0.00│              │
│    │              │49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041│              │
│    │              │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              │
│    │              │號B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              │
│    │              │,送驗數量:0.0049公克(淨重),│              │
│    │              │驗餘數量:0.0008公克(淨重),檢│              │
│    │              │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              │
│    │              │0.0049公克,純度65.1% ,純質淨重│              │
│    │              │0.0032公克                      │              │
├──┤              ├────────────────┼───────┤
│1-11│              │【草療鑑字第10811004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1),檢 │              │
│    │              │品外觀:褐色結晶,送驗數量:0.12│              │
│    │              │30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1212│              │
│    │              │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              │
│    │              │號B0000000),檢品外觀:褐色結晶 │              │
│    │              │,送驗數量:0.1230公克(淨重),│              │
│    │              │驗餘數量:0.0751公克(淨重),檢│              │
│    │              │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              │
│    │              │0.1230公克,純度76.1%,純質淨重 │              │
│    │              │0.0936公克                      │              │
├──┼───────┼────────────────┼───────┤
│2   │SAMSUNG廠牌手 │                                │警卷第64頁下方│
│    │機1支(IMEI359│                                │及第65頁上方照│
│    │000000000000、│                                │片、編號13之行│
│    │00000000000000│                                │動電話        │
│    │8、含台哥大SIM│                                │              │
│    │卡1張)。     │                                │              │
├──┼───────┼────────────────┼───────┤
│3   │ASUS廠牌手機1 │                                │警卷第65頁下方│
│    │支(IMEI356088│                                │及第66頁上方照│
│    │000000000、含 │                                │片、編號14之行│
│    │2GB記憶卡1張)│                                │動電話        │
│    │              │                                │              │
├──┼───────┼────────────────┼───────┤
│4   │ASUS廠牌手機1 │                                │警卷第66頁下方│
│    │支(IMEI356088│                                │及第67頁上方照│
│    │000000000、含 │                                │片、編號15之行│
│    │16GB記憶卡1張 │                                │動電話        │
│    │、門號00000000│                                │              │
│    │65號SIM卡1張)│                                │              │
├──┼───────┼────────────────┼───────┤
│5   │電子磅秤1個   │                                │              │
├──┼───────┼────────────────┼───────┤
│6   │分裝袋1包     │                                │              │
├──┼───────┼────────────────┼───────┤
│7   │現金13萬1,900 │                                │              │
│    │元            │                                │              │
├──┼───────┼────────────────┼───────┤
│8   │安非他命吸食器│                                │              │
│    │1組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