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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更一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宏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更一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冠宇

      張凱勝

      崔家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628號),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一○七年度訴字第三○五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一○八年度金上訴字第一四三二號判決撤銷後發回更審(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施冠宇犯如附表四編號6 至13「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6 至13「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凱勝犯如附表二、四、六「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六「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崔家修犯如附表二、四、六「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六「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實

一、張凱勝(綽號「常山趙子龍」,指揮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確定,不在發回審理範圍)於民國106 年6 、7 月間,經其叔叔張聖傑(綽號「mini」、「小湯」,本院另案審理中)招募,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大陸地區人士綽號「強哥」所發起、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張凱勝負責統籌記錄及分配各收簿車手、各提領贓款車手及其、張聖傑與崔家修應得之利潤,並與「強哥」對帳,實際指揮該組織。崔家修(綽號「愛新覺羅」、「佛心」,指揮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確定,不在發回審理範圍)則於106 年11月17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經張聖傑之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取贓款送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而為下列犯行:

二、林柏帆(綽號「小巾」,業經本院另案判決)基於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於106 年11月初,經張聖傑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林柏帆接受張聖傑指示找尋取人頭帳戶包裹之收簿車手,約定每領取1 個人頭帳戶包裹可取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並由張凱勝每星期與其對帳及給付報酬,張凱勝並將大陸地區人士「林宇」、「田茹」、「洪振躍」及臺灣地區人士「張弘祥」之證件(以上證件無證據證明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冒用)、三星牌工作手機(未扣案)交與林柏帆,由林柏帆交給收簿車手使用。而林柏帆於106 年11月間找尋余文豪(綽號「小歪」、「神官」、「聖氏企業」,業經本院另案判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委由余文豪為其招募收簿車手,並與余文豪約定收簿車手每領1 包裹,由其抽取200 或300 元之報酬,餘由余文豪及收簿車手分配報酬,余文豪再委由其女友陳紫涵(幫助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另案判決)協助記錄各收簿車手收取包裹之數量、轉送地點,供林柏帆與余文豪對帳,林柏帆並將前揭不詳人士之證件、工作手機交與余文豪。另余文豪於106 年11月間找尋蕭旻哲(綽號「旻哲」,業經本院另案判決)加入該詐欺集團,蕭旻哲除擔任收簿車手(如下述三部分)外,並負責拆封收簿車手領回之包裹,將包裹內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楊凱智(綽號「七星好多條」,於106 年11月16日,由余文豪找尋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收簿車手,業經本院另案判決)將包裹轉送與其他依指示前來領取包裹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蕭旻哲於106 年12月10日將前揭工作手機交還,無證據證明其與楊凱智有參與下述四部分)。其等分配利潤為,崔家修收取各車手提領之贓款後,將其中百分之94部分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剩餘百分之6 部分,經張凱勝分配6 分之4與 林柏帆,再由林柏帆與余文豪、蕭旻哲以上述比例分配,而張凱勝、張聖傑、崔家修則分別以0.4 、0.3 、0.3 之比例分配剩餘6 分之1 部分(即車手提領每100 元中,分別分得0.4 元、0.3 元、0.3 元),且由張凱勝、或由張凱勝指示崔家修將報酬交與林柏帆而發放與余文豪等收簿車手。

三、【蕭旻哲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包裹部分】: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林柏帆、蕭旻哲及如附表二「共犯」欄所示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蕭旻哲前往領取裝有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楊凱智將包裹交與崔家修,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款。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提領。崔家修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 部分,由張凱勝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四、【吳沿呈(綽號「釋迦牟尼」,於106 年12月10日,由余文豪招募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收簿車手,並將前揭工作機交給吳沿呈使用,業經本院另案判決)領取如附表三所示之包裹部分】: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三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林柏帆、吳沿呈、施冠宇(綽號「徐太宇」,於106 年12月間,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收水工作,參與犯罪組織,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及如附表四「共犯」欄所示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由吳沿呈領取裝有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吳沿呈依指示將包裹轉交給施冠宇,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款,吳沿呈並將當日領取包裹數量,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余文豪、林柏帆,並由陳紫涵記錄,再由林柏帆於吳沿呈領取包裹之1 周後交付報酬與吳沿呈。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對附表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領,並由施冠宇收取贓款後交給陳易群(綽號「馮迪索」、「綜藝天王吳宗憲」,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崔家修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 部分,由張凱勝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施冠宇就如附表四編號1至5 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

五、【楊凱智領取如附表五所示之包裹部分】: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五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五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五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林柏帆、楊凱智、黃文勳(綽號「國王」,於106 年11月間,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收水之工作,業經本院另案判決)及如附表六「共犯」欄所示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楊凱智領取裝有如附表五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交由蕭旻哲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楊凱智將裝有如附表五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包裹轉交黃文勳,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款。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六所示之方式,對附表六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六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六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領完畢,再由黃文勳、崔家修收取贓款。崔家修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 部分,由張凱勝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六、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冠宇、張凱勝、崔家修坦承不諱,核與於證人許家瑜於警詢時;證人沈幃文於警詢、偵查中;證人張雅淳於警詢、偵查中;證人魏光耀於警詢、偵查中;證人楊振發於警詢時;證人李宗翰於警詢時;證人林孟輝於警詢時;證人傅宇宏於警詢時;證人林千祈於警詢時;證人張雅婷於警詢、偵查中;證人蘇珮絹於警詢時;證人李雅筑於警詢時;證人王昱絜於警詢時;證人塗嘉勳於警詢時;證人蔡翔宇於警詢時;證人張信元於警詢時;證人歐冠麟於警詢時;證人陳天財於警詢時;證人何寶穗於警詢時;證人陳寶貴於警詢時;證人許錦雲於警詢時;證人楊瓊玉於警詢時;證人林淑瓊於警詢時;證人曾杞森於警詢時;證人莊依婕於警詢時;證人張哲維於警詢時;證人高大為於警詢時;證人袁孟璇於警詢時;證人黃麗霞於警詢時;證人劉欣旻於警詢時;證人葉秀春於警詢時;證人黃沛晴於警詢時;證人楊林黎華於警詢時;證人邱淑保於警詢時;證人潘秀雪於警詢時;證人邱素琴於警詢時;證人吳梅芳於警詢時;證人黃子傑於警詢時;證人即共犯蕭旻哲、吳沿呈、楊凱智、陳易群、余文豪、陳紫涵、林柏帆、黃文勳於警詢、偵查中;證人即共犯張聖傑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林柏帆指認、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244 號搜索票- 林柏帆、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暨現場照片27張、刑案現場照片1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陳宏綸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244 號搜索票- 陳宏綸、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 陳宏綸、陳宏綸手機翻拍畫面擷取照片4 張、陳宏綸扣案物品影本資料、經濟部- 公司資料查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崔家修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 崔家修、本院107 年聲搜字247 號搜索票- 崔家修、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 崔家修、手機擷取照片- 崔家修、現場照片5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施冠宇指認、手機擷取照片- 施冠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張凱勝指認、本院107 年聲搜字247 號搜索票- 張凱勝、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 張凱勝、扣押物品照片、手機擷取照片- 張凱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 陳昭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 賴子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調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遠端路口監視器監視器影像照片5 張、署名收件人為楊凱智106 年11月21日領取包裹及寄件人為羅煌呈、胡淑芬、吳芃宣、李奕達、黃子馨、林奕辰、陳昭延、阮卓俊寄貨單及簽收聯照片16張、106 年11月22日12時21分楊凱智領取包裹之畫面照片1 張及黑貓宅急便南投營業所配送進度查詢表、楊凱智106 年11月22日領取包裹畫面照片5 張、署名收件人為林宇106 年11月23日領取包裹及寄件人為柯登凱、蘇富泰寄貨單及簽收聯照片2 張、106 年11月23日楊凱智領取柯登凱、蘇富泰寄送之包裹影像照片1 張、106 年11月23日楊凱智領取包裹影像照片6 張、楊凱智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6 張、106 年11月16日所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登錄GOOGLE帳號時間軸紀錄、AEQ-095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余文豪指認、本院107 年聲搜86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吳沿呈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15張、手寫筆記照片40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14張、107 年1 月19日,吳沿呈駕駛涉案車輛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路口影像照片10張、107 年1 月20日,吳沿呈駕駛涉案車輛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路口影像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號0000-00 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陳紫涵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份- 余文豪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107 年03月01日擷取余文豪所有IPHONE6 手機照片32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詐欺案件107 年02月02日照片黏貼紀錄表12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陳易群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陳易群107 年5 月30日通訊錄照片26 張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陳紫涵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吳沿呈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蕭旻哲指認、106 年12月3 日收件人蕭旻哲宅急便取貨影像、取貨時出示之證件、配送所收執聯照片6 張、寄件人詹雅淳寄送至南投縣○○鄉○○路00○0 號,收件人「林宇」之包裹寄貨單照片4 張、蕭旻哲手機通訊軟體內容照片16張、安全帽照片2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收據、107 年1 月18日在領取寄件人許家瑜、收件人張弘祥包裹所簽立之宅急便寄貨單及查詢包裹配送流程單各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蕭旻哲指認、寄件人收執聯- 黃子馨、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 林秀華、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張聖傑指認、本院107年聲搜字247 號搜索票- 張聖傑、南投縣政府警察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暨擷取資料- 張聖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詐欺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余文豪等人涉嫌詐欺扣案筆記本紀錄包裹寄送數量刑案照片、LINE對話紀錄- 許佳華與蕭旻哲對話、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10張、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暨擷取資料- 吳沿呈、工作手機擷取資料-吳沿呈、工作手機擷取資料- 吳沿呈、帳戶、提款卡及包裹對照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黃文勳指認、本院107 年聲搜244 號搜索票- 黃文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11張、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暨擷取資料- 黃文勳、寄件人收執聯- 王永民、寄件人收執聯- 李奕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塗嘉勳、新光銀行存入憑條- 黃麗霞、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劉欣旻、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葉秀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黃沛晴、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袁孟璇、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 邱淑保、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 楊林黎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楊林黎華、寄貨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陳易群指認、手機擷取資料3 張- 陳易群、陳易群分別依指示匯款於徐順美、金戴萍之帳戶資料、手機擷取資料3 張- 陳易群、寄貨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數位勘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163 號、少連偵字第131 號、偵字第5229號、偵字第8577號、偵字第5510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3372 號、第28741 號追加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3322號、第12325 號起訴書在卷可憑,是被告3 人之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就附表二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至13、及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為;被告施冠宇就附表四編號6 至13所為(附表四編號13所示被害人何寶穗部分,雖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47 號判決,然本院早於107 年10月29日先繫屬),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㈡起訴書認被告施冠宇、張凱勝、崔家修所犯洗錢部分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 款之特殊洗錢罪云云,顯有誤會,此部分應於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又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乃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應受告知之權利,為憲法第8 條第1 項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內容之一,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而其所謂「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暨依同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法院就此等新增或變更之罪名,均應於其認為有新增或變更之時,隨時、但至遲於審判期日前踐行告知之程序,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其權益。惟若法院就起訴效力擴張之犯罪事實或變更起訴法條之同一性事實,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73 條(現行法已刪除)、第289 條等規定之調查辯論程序,祇是未明確告知被告新增或應變更之新罪名,則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此時即應受刑事訴訟法第380 條之限制,如此項未踐行告知新增罪名或罪名變更義務之訴訟程序違法,無礙於被告行使防禦權而對判決顯無影響時,即不得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322 號、90年度台非字第130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審理時,雖未告知被告施冠宇、張凱勝、崔家修另可能涉犯洗錢防制條例第14條第l 項之一般洗錢罪嫌,惟被告施冠宇、張凱勝、崔家修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就上開本案提領款項是否屬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罪事實表示認罪(院卷三第91頁),已充分保障被告施冠宇、張凱勝、崔家修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且被告3 人涉犯之上開犯行經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詳下述),顯無礙於被告3 人防禦權之行使,而對判決顯無影響,附此敘明。

㈢又如附表二、四、六所示被害人中,部分有因受騙而多次匯款部分,為被告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同一詐騙手法訛詐同一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先後多次匯款,其等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各均相同,被害法益各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各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一罪。

㈣至追加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害人王昱絜(附表四編號2 ,追加起訴僅提及第1 筆交易,其餘3 筆均未起訴)、劉欣旻(附表六編號2 ,追加起訴僅提及第1 筆交易,另筆未起訴)遭詐騙後之其餘匯款部分,惟此部分各與已追加起訴之詐欺被害人王昱絜、劉欣旻犯行部分,各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被告施冠宇、張凱勝、崔家修等人就其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雖就被害人並未親自實施以電話詐騙之行為,或提領詐欺所得之款項,惟其等配合本案之模式行騙,此種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堪認被告施冠宇、張凱勝、崔家修與附表二、四、六共犯欄所示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各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既列在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數罪併罰」內,且法文稱「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則依體系及文義解釋,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評價,始屬適當。換言之,想像競合犯本質上為數罪,各罪所規定之刑罰(包含加重、減免其刑及併科罰金) 、沒收及保安處分等相關法律效果,自應一併適用,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始為充足。被告3 人所犯上開各罪,在審判中均自白,應就洗錢部分,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因其3 人上開所為各罪,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㈦再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被告施冠宇、張凱勝、崔家修就上開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㈧被告崔家修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106 年3 月6 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6 年7 月7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崔家修前次詐欺犯行遭本院判刑,且前案實際入監執行接受教化,仍於執行完畢後不久再犯本案,足認前刑對被告崔家修未能產生警惕作用,因認被告崔家修有解釋意旨所指特別惡性、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就附表所示各次犯行,爰均裁量加重本刑。

㈨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冠宇、張凱勝、崔家修均年輕力壯,卻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被告張凱勝係統籌記帳及報酬分配,而被告施冠宇、崔家修則係收取提領詐欺贓款之收水,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被告張凱勝與被害人許錦雲達成民事調解(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在卷可憑),暨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被告施冠宇、張凱勝、崔家修各人參與犯罪之分工方式、犯罪程度、次數、智識程度、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2 支,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經被告張凱勝帶警尋獲之工作手機等情,業經被告張凱勝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明確(院卷三第89頁),是被告張凱勝就上開2 支行動有支配權限,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其餘被告張凱勝、崔家修之扣案物品(C卷二第120 至125 頁;C 卷四第826 至831 頁),被告崔家修、張凱勝均否認係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院卷二第288 至289 頁;院卷三第89頁),且卷內亦無具體事證足認與本案相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被告張凱勝、崔家修之犯罪所得,分別係詐騙金額之0.004、0.003 (即以車手取得贓款100 元為計算,被告張凱勝分得0.4 元,被告崔家修分得0.3 元)等情,業據被告張凱勝於另案之本院訊問時供稱明確(院卷二第58頁),核與被告崔家修於偵查中供稱其酬勞以0.003 做計算等語(院卷二第297 頁)相符,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另有較其等供述為高之報酬,足認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於本案詐欺集團運作期間,就附表二、四、六所示各編號被害人遭詐欺部分僅獲得依其等前揭供承獲利標準計算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四、六所示,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至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於本院審理時雖供稱剩下的百分之2 由我與崔家修分云云(院卷三第91至92頁),而漏算應再分與其他成員之百分之1 ,然此應係距離案發時間久遠,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就報酬細節遺忘所致,尚難遽採。而被告張凱勝就附表二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至9 、11至13、及附表六編號1 至9 ;被告崔家修就附表二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至13、及附表六編號1 至9 之各該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張凱勝就附表四編號10被害人許錦雲部分之犯罪所得200 元部分,本院審酌因被告張凱勝業已與被害人許錦雲調解成立,並約定賠償告訴人5 萬元等情,有上引之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憑,如被告張凱勝能確實履行調解金額,已足以剝奪其本案之犯罪利得,且若被告張凱勝未能履行,被害人許錦雲亦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可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是本案倘再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被告張凱勝就上開部分之犯罪所得,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顯有失公平正義,亦與刑法關於沒收部分立法意旨不符,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宣告沒收。

㈢被告施冠宇於審理時供稱,我是領月薪6 萬元,這部分已有其他法院沒收等語(院卷三第92頁),而本院審酌被告施冠宇參與上開詐欺集團之107 年12月、108 年1 月之各6 萬報酬,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1242號、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05 號(院卷一第141 頁、417 頁)判決宣告沒收,為免重複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本院即無再予宣告沒收之必要。

㈣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固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院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查本案各該款項提領後業經繳回所屬詐欺集團,並非被告施冠宇、張凱勝、崔家修所有,亦非在其等實際掌控中,衡諸目前司法實務查獲之案件,詐欺集團之收水、車手,通常負責提領、收取贓款,並暫時保管至贓款交付予上手詐欺集團成員,對於所提領贓款並無任何處分權限,則被告等就此部分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依法自無從宣告沒收其所提領之全部金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瑋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 1  │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詹雅淳稱:以每期3 天5000元之價格向詹雅淳租用帳戶,詹雅淳│
│詹雅│便於106 年12月1 日21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全家便利商店林口醒吾店,將下列帳│
│淳  │戶寄出。                                                                │
│    │①詹雅淳中華郵政永靖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詹雅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③詹雅淳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漏載此帳戶)        │
│    │(由蕭旻哲於106 年12月3 日領取)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遭詐欺方式        │匯入之金融│共犯    │犯罪所得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
├─┼───┼─────────┼─────┼────┼───────┼────────────┤
│1 │黃子傑│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詹雅淳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5 日20時47│華南商業銀│張聖傑、│12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黃│行帳戶    │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子傑,對其謊稱:之│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前網路購物時,因平│          │林柏帆、│9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
│  │      │台作業疏失,導致重│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複扣款,使黃子傑信│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楊凱智、│              │其價額。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及該詐欺│              │                        │
│  │      │指示,於106 年12月│          │集團其他│              │                        │
│  │      │5日22 時6 分,匯款│          │不詳成年│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3 萬元至右列帳戶。│          │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三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 1  │沈幃文於107 年1 月14日在網路上見求職廣告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沈幃文│
│沈幃│稱:租用帳戶,1 本1 期10天,1 萬元,用領3 萬元等語,沈幃文便依該詐欺集團│
│文  │成員指示,於107 年1 月16日在全家便利超商中壢興隆店,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沈幃文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沈幃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③沈幃文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④沈幃文玉山商業銀行中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7 年1 月17日領取)                                        │
├──┼────────────────────────────────────┤
│ 2  │張雅淳於106 年12月底在網路上見求職廣告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張雅淳稱│
│張雅│:須提供帳戶給公司等語,張雅淳信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 年1 月1日 │
│淳  │10時57分許,在統一超商群弘益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張雅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7 年1月3 日領取)                                         │
├──┼────────────────────────────────────┤
│ 3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13日16時許,撥打電話與自稱「李敏慧」之人,對李│
│李宗│宗翰稱:提供金融帳戶可每10天領取1 萬元等語,李宗翰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翰  │,於106 年12月16日16時許後不久,在新竹縣竹東鎮東峰路、和江街口之統一便利│
│    │超商東亭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李宗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18日領取)                                        │
├──┼────────────────────────────────────┤
│ 4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31日17時許,以LINE向林孟輝稱:出租每本帳戶,每│
│林孟│星期可領3000元等語,林孟輝信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 年1 月2 日19  │
│輝  │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便利商店美慈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①林孟輝中國信託銀行瑞光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林孟輝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③林孟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④林孟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橋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7 年1 月4 日領取)                                        │
├──┼────────────────────────────────────┤
│ 5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13日,以LINE向林千祈稱:提供帳戶與公司,就可獲│
│林千│取薪資等語,林千祈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2月13日17時45分許,在│
│祈  │桃園市○○區○○○路0 號,將下列帳戶寄出。                              │
│    │林千祈中華郵政大溪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15日領取)                                        │
├──┼────────────────────────────────────┤
│ 6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9 日9 時17分許,以LINE向蘇珮娟稱:提供帳戶,就│
│蘇珮│可獲1 本帳戶3 萬元薪資等語,蘇珮娟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下列帳戶寄出│
│娟  │。                                                                      │
│    │蘇珮娟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11日領取)                                        │
└──┴────────────────────────────────────┘
附表四
┌─┬───┬─────────┬─────┬────┬───────┬────────────┐
│編│被害人│遭詐欺方式        │匯入之金融│共犯    │犯罪所得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
├─┼───┼─────────┼─────┼────┼───────┼────────────┤
│1 │李雅筑│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沈幃文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施│      │7 年1 月18日18時47│玉山商業銀│張聖傑、│35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冠│      │分許,撥打電話與李│行中原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宇│      │雅筑,對其謊稱:之│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業│      │前網路購物時,因訂│          │林柏帆、│269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玖│
│經│      │單增加為50筆,需依│          │余文豪、│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判│      │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          │吳沿呈、│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決│      │,使李雅筑信以為真│          │施冠宇、│              │徵其價額。              │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陳易群、│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及該詐欺│              │                        │
│  │      │於107 年1 月18日21│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時37分、21時54分、│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21時58分,匯款2萬 │          │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9987元、2 萬9985元│          │        │              │新臺幣貳佰陸拾玖元沒收,│
│  │      │、2 萬9985元至右列│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帳戶。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 │王昱絜│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沈幃文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施│      │7 年1 月18日18時9 │華南商業銀│張聖傑、│47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冠│      │分許,撥打電話與王│行內壢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宇│      │昱絜,對其謊稱:之│帳戶(第1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業│      │前網路購物時,於超│筆)、臺灣│林柏帆、│359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玖│
│經│      │商簽單時簽成團購金│中小企業銀│余文豪、│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判│      │額,使王昱絜信以為│行中壢分行│吳沿呈、│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決│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帳戶(第2 │施冠宇、│              │徵其價額。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4筆 )  │陳易群、│              │                        │
│  │      │,於107 年1 月18日│          │及該詐欺│              │                        │
│  │      │19時14分、19時18分│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9時22分、19時29│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分,匯款2 萬9985元│          │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2 萬9985元、2 萬│          │        │              │新臺幣參佰伍拾玖元沒收,│
│  │      │9985元、2 萬9980元│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入右列帳戶。(起訴│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書僅記載第1 筆交易│          │        │              │。                      │
│  │      │資料,應予補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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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涂嘉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沈幃文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施│      │7 年1 月18日19時43│臺灣土地銀│張聖傑、│39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冠│      │分許,撥打電話與涂│行內壢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宇│      │嘉勳,對其謊稱:之│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業│      │前網路購物時,因賣│          │林柏帆、│299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玖│
│經│      │家作業疏失,訂單寫│          │余文豪、│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判│      │成12筆,使涂嘉勳信│          │吳沿呈、│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決│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施冠宇、│              │徵其價額。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陳易群、│              │                        │
│  │      │指示,於107 年1 月│          │及該詐欺│              │                        │
│  │      │18 日20 時42分、21│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時39 分 、21時43分│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匯款3 萬元、4 萬│          │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9985元、1 萬9985元│          │        │              │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
│  │      │入右列帳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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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蔡翔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沈幃文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施│      │7 年1 月18日19時49│臺灣土地銀│張聖傑、│5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冠│      │分許,撥打電話與蔡│行內壢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宇│      │翔宇,對其謊稱:之│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業│      │前網路購物時,誤設│          │林柏帆、│44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元沒│
│經│      │成批發商,將每月扣│          │余文豪、│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判│      │款369 元,連續扣12│          │吳沿呈、│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決│      │個月,使蔡翔宇信以│          │施冠宇、│              │價額。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陳易群、│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及該詐欺│              │                        │
│  │      │示,於107 年1 月18│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日21時,匯款1 萬49│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85元(起訴書記載為│          │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1 萬5000元應予更正│          │        │              │新臺幣肆拾肆元沒收,於全│
│  │      │)入右列帳戶。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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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信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雅淳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施│      │7 年1 月7 日18時39│合作金庫商│張聖傑、│11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冠│      │分許,撥打電話與張│業銀行彰儲│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宇│      │信元,對其謊稱:之│分行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業│      │前網路購物時,因作│          │林柏帆、│89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
│經│      │業疏失,重複訂購,│          │余文豪、│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判│      │使張信元信以為真而│          │吳沿呈、│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決│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施冠宇、│              │徵其價額。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陳易群、│              │                        │
│  │      │107 年1 月7 日18時│          │及該詐欺│              │                        │
│  │      │47分,匯款2 萬9985│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元(起訴書誤載為1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萬5000元應予更正)│          │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入右列帳戶。      │          │        │              │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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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歐冠麟│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李宗翰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21日20時30│台北富邦商│張聖傑、│31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歐│業銀行新竹│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冠麟,對其謊稱:之│分行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前網路購物時,因作│          │林柏帆、│239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玖│
│  │      │業疏失貼錯標籤,會│          │余文豪、│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進行扣款,使歐冠麟│          │吳沿呈、│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施冠宇、│              │徵其價額。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          │陳易群、│              │                        │
│  │      │員指示,於106 年12│          │及該詐欺│              │                        │
│  │      │月21日0 時22分、0 │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時38分,匯款2 萬99│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89元、4 萬9999元入│          │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右列帳戶。        │          │        │              │新臺幣貳佰參拾玖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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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天財│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林孟輝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7 年1 月3 日16時39│中國信託銀│張聖傑、│6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陳│行瑞光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天財,假冒友人「陳│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明龍」身分,向陳天│          │林柏帆、│45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
│  │      │財借款,使陳天財信│          │余文豪、│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吳沿呈、│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施冠宇、│              │額。                    │
│  │      │指示,於107 年1 月│          │陳易群、│              │                        │
│  │      │4 日12時,委由其子│          │及該詐欺│              │                        │
│  │      │陳佳鴻匯款15萬元入│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              │月。                    │
├─┼───┼─────────┼─────┼────┼───────┼────────────┤
│8 │何寶穗│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林孟輝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7 年1 月5 日13時45│玉山商業銀│張聖傑、│12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何│行城東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寶穗,假冒友人,向│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何寶穗借款,使何寶│          │林柏帆、│9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
│  │      │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吳沿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成員指示,於107 年│          │施冠宇、│              │其價額。                │
│  │      │1 月5日13 時53分,│          │陳易群、│              │                        │
│  │      │匯款3 萬元入右列帳│          │及該詐欺│              │                        │
│  │      │戶。              │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              │月。                    │
├─┼───┼─────────┼─────┼────┼───────┼────────────┤
│9 │陳寶貴│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林千祈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18日10時38│中華郵政大│張聖傑、│92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分許,撥打電話與陳│溪郵局帳戶│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寶貴,假冒友人「何│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回英」身分,向陳寶│          │林柏帆、│69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貳拾元│
│  │      │貴借款,使陳寶貴信│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吳沿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施冠宇、│              │其價額。                │
│  │      │指示,於106 年12月│          │陳易群、│              │                        │
│  │      │18日12 時30 分,匯│          │及該詐欺│              │                        │
│  │      │款23萬元入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陸佰玖拾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          │        │              │月。                    │
├─┼───┼─────────┼─────┼────┼───────┼────────────┤
│10│許錦雲│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珮娟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13日9 時30│台中商業銀│張聖傑、│200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許│行埔里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錦雲,假冒友人「林│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      │
│  │      │錦敏」身分,向許錦│          │林柏帆、│150元         │                        │
│  │      │雲借款,使許錦雲信│          │余文豪、│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吳沿呈、│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施冠宇、│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指示,於106 年12月│          │陳易群、│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13日13時,匯款5萬 │          │及該詐欺│              │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
│  │      │元入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不詳成年│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成員    │              │                        │
│  │      │                  │          │        │              │                        │
│  │      │                  │          │        │              │施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              │月。                    │
├─┼───┼─────────┼─────┼────┼───────┼────────────┤
│11│楊瓊玉│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珮娟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12日20時45│台中商業銀│張聖傑、│12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106 年12 月 │行埔里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13日11時34分許,用│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LINE通訊軟體聯絡林│          │林柏帆、│9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
│  │      │秀華,假冒友人「詹│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玉琴」身分,向楊瓊│          │吳沿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玉借款,使楊瓊玉信│          │施冠宇、│              │其價額。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陳易群、│              │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及該詐欺│              │                        │
│  │      │指示,於106 年12月│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3日14時30分,於匯│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款3 萬元入右列帳戶│          │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              │月。                    │
├─┼───┼─────────┼─────┼────┼───────┼────────────┤
│12│林淑瓊│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珮娟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13日10時許│台中商業銀│張聖傑、│8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撥打電話與林淑瓊│行埔里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假冒友人「楊丁香│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向林淑瓊借款,│          │林柏帆、│6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
│  │      │使林淑瓊信以為真而│          │余文豪、│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吳沿呈、│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施冠宇、│              │額。                    │
│  │      │106 年12月13日11時│          │陳易群、│              │                        │
│  │      │28分,匯款2 萬元入│          │及該詐欺│              │                        │
│  │      │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              │月。                    │
├─┼───┼─────────┼─────┼────┼───────┼────────────┤
│13│曾杞森│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珮娟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11日10時許│台中商業銀│張聖傑、│104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用LINE通訊軟體聯│行埔里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絡曾杞森,假冒親戚│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沙曉曦」身分,向│          │林柏帆、│78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肆拾│
│  │      │曾杞森借款,使曾杞│          │余文豪、│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吳沿呈、│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施冠宇、│              │徵其價額。              │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陳易群、│              │                        │
│  │      │12月11日13時45分,│          │及該詐欺│              │                        │
│  │      │匯款26萬元入右列帳│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戶。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          │        │              │月。                    │
└─┴───┴─────────┴─────┴────┴───────┴────────────┘
附表五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 1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使陳昭延於106 年11月21日前不久,將│
│陳昭│下列帳戶寄出。                                                          │
│延  │①陳昭延中華郵政六龜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陳昭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日領取)                                        │
├──┼────────────────────────────────────┤
│ 2  │莊依婕於106 年11月18日前某日,在FACEBOOK網頁社團內,見該詐欺集團成員張貼│
│莊依│之兼職訊息,便在與該詐欺集團聯繫後,接續於於106 年11月18日20時6 分許,在│
│婕  │統一便利超商青雲門市、及於106 年11月21日14時43分許,在全家便利超商中和新│
│    │生店內,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莊依婕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莊依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③莊依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④莊依婕第一商業銀行連城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⑤莊依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                     │
│    │⑥莊依婕臺灣銀行新莊副都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⑦張哲維聯邦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⑧張哲維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⑨張哲維永豐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⑩張哲維彰化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⑪張哲維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⑫張哲維元大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⑬張哲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後埔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2日領取)                                        │
├──┼────────────────────────────────────┤
│ 3  │高大為於106 年11月21日前某日,在FACEBOOK網頁社團內,見該詐欺集團成員張貼│
│高大│之廣告,便於106 年11月21日11時54分許,在全家便利超商清水門市,將下列帳戶│
│為  │寄出。                                                                  │
│    │高大為聯邦銀行士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2日領取)                                        │
└──┴────────────────────────────────────┘
附表六
┌─┬───┬─────────┬─────┬────┬─────┬────────────┐
│編│被害人│遭詐欺方式        │匯入之金融│共犯    │犯罪所得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
│  │      │                  │          │        │          │                        │
├─┼───┼─────────┼─────┼────┼─────┼────────────┤
│1 │袁孟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高大為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7日17時46│聯邦銀行士│張聖傑、│23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袁│東分行帳戶│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孟璇,對其謊稱:之│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前網路購物時,因作│          │林柏帆、│179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玖│
│  │      │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          │余文豪、│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定轉帳,會重複扣款│          │蕭旻哲、│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使袁孟璇信以為真│          │楊凱智、│          │徵其價額。              │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黃文勳、│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及該詐欺│          │                        │
│  │      │106 年11月27日18時│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9分、18時32分,匯│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款2 萬9989元、2 萬│          │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9989元至右列帳戶。│          │        │          │新臺幣壹佰柒拾玖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 │劉欣旻│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莊依婕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3日17時9 │華南商業銀│張聖傑、│23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19時22分許,│行板橋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撥打電話與劉欣旻,│帳戶、國泰│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對其謊稱:之前網路│世華商業銀│林柏帆、│崔家修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玖│
│  │      │購物時,誤簽批發價│行三重分行│余文豪、│179元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每個月都會扣款,│帳戶      │蕭旻哲、│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使劉欣旻信以為真陷│          │楊凱智、│          │徵其價額。              │
│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黃文勳、│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10│          │及該詐欺│          │                        │
│  │      │6 年11月23日20時4 │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分、20時41分許,匯│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款2 萬9985元、2 萬│          │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9985元至右列帳戶。│          │        │          │新臺幣壹佰柒拾玖元沒收,│
│  │      │(起訴書僅記載第1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筆,應予補充)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3 │葉秀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莊依婕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3日13時許│台新國際商│張聖傑、│12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用LINE通訊軟體聯│業銀行帳戶│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絡葉秀春,假冒友人│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謝杏榮」身分,使│          │林柏帆、│9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  │      │葉秀春信以為真而陷│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集團成員指示,於10│          │楊凱智、│          │其價額。                │
│  │      │6 年11月23日13時20│          │黃文勳、│          │                        │
│  │      │分,匯款30萬元至右│          │及該詐欺│          │                        │
│  │      │列帳戶。          │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4 │黃沛晴│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莊依婕前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3日20時30│國泰世華商│張聖傑、│11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業銀行三重│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沛晴,對其謊稱:之│分行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前網路購物取貨時,│          │林柏帆、│89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
│  │      │多簽了一張訂購單,│          │余文豪、│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使黃沛晴信以為真而│          │蕭旻哲、│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楊凱智、│          │徵其價額。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釾│          │黃文勳、│          │                        │
│  │      │106 年11月23日21時│          │及該詐欺│          │                        │
│  │      │6 分,匯款2 萬9989│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元入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5 │楊林黎│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哲維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華    │6 年11月23日10時許│玉山商業銀│張聖傑、│10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撥打電話與楊林黎│行營業部帳│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華,假冒友人「何宣│戶(15萬元│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宣」身分,向楊林黎│)、華南商│林柏帆、│75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華借款,使楊林黎華│業銀行板橋│余文豪、│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分行帳戶(│蕭旻哲、│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10萬元)  │楊凱智、│          │額。                    │
│  │      │員指示,於106 年11│          │黃文勳、│          │                        │
│  │      │月23日11時52分、13│          │及該詐欺│          │                        │
│  │      │時29分,匯款15萬元│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0萬元至右列帳戶│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6 │邱淑保│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哲維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3日11時7 │彰化商業銀│張聖傑、│66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邱│行雙和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淑保,假冒友人「蘭│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姐」身分,向邱淑保│          │林柏帆、│495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
│  │      │借款,使邱淑保信以│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楊凱智、│          │其價額。                │
│  │      │示,於106 年11月23│          │黃文勳、│          │                        │
│  │      │日12時,匯款16萬  │          │及該詐欺│          │                        │
│  │      │5000元入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7 │潘秀雪│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陳昭延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3日9 時許│兆豐國際商│張聖傑、│1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撥打電話與潘秀雪│業銀行高雄│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假冒友人「潘美壯│加工出口區│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身分,向潘秀雪借│分行帳戶  │林柏帆、│75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
│  │      │款,使潘秀雪信以為│          │余文豪、│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蕭旻哲、│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          │額。                    │
│  │      │,於106 年11月23日│          │黃文勳、│          │                        │
│  │      │12時46分,匯款2萬 │          │及該詐欺│          │                        │
│  │      │5000元入列帳戶。  │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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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邱素琴│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哲維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3日8 時許│聯邦商業銀│張聖傑、│4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10時許,撥打電話│行北三重分│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與邱素琴,假冒友人│行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李雪霞」身分,向│          │林柏帆、│3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邱素琴借款,使邱素│          │余文豪、│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蕭旻哲、│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楊凱智、│          │額。                    │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黃文勳、│          │                        │
│  │      │11月23日11時許,匯│          │及該詐欺│          │                        │
│  │      │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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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吳梅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哲維上揭│強哥、  │張凱勝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6日,撥打│永豐商業銀│張聖傑、│11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電話與吳梅芳,對其│行江子翠分│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
│  │      │謊稱:之前網路購物│行帳戶    │崔家修、│崔家修    │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
│  │      │時,賣家誤植為批發│          │林柏帆、│89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
│  │      │商,使吳梅芳信以為│          │余文豪、│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真陷於錯誤,便依該│          │蕭旻哲、│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          │徵其價額。              │
│  │      │匯款2 萬9989元至右│          │黃文勳、│          │                        │
│  │      │列帳戶。          │          │及該詐欺│          │                        │
│  │      │                  │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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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於107 年6 月15日13時40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成功三路天雲宮
旁扣案
㈠IPHONE6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未含SIM卡)
㈡IPHONE6S(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未含SIM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