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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54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投刑簡字第54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07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偽造簽帳單上之「甲○」署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利用不知情」之加油站人員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乙○○利用不知情之加油站人員偽造簽帳單之文私書,為間接正犯,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洪 挺 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540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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