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48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4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丁○○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撤緩偵字第1、2、2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具骰子貳顆、盤子、蓋子各壹個、押注號碼紙貳張及抽頭金伍仟肆佰壹拾元,均沒收。

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抽頭金伍仟肆佰壹拾元,沒收。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抽頭金伍仟肆佰壹拾元,沒收。

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賭具骰子貳顆、盤子、蓋子各壹個、押注號碼紙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並另與丙○○、甲○○、蔡世明(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584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展」之成年男子(下稱「阿展」),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7年6月10日某時許起至同年月12日14時2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提供南投縣國姓鄉乾溝村21林班地工寮廣場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骰子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由乙○○擔任負責人,並提供其所有之骰子2顆、盤子、蓋子各1個、押注號碼紙2張等物作為賭博工具,由蔡世明擔任司機協助接送賭客及載運飲水、泡麵等物,阿展擔任工作人員負責持骰子供賭客押注,丙○○、甲○○則擔任工作人員負責清點賭資。其賭博方式係由莊家將骰子丟擲至盤子上,並蓋上蓋子,再由賭客在1至6號之號碼間押注1至2個號碼,若押注之號碼與擲出之骰子點數相同者,即可贏得押注金額4倍或2倍之賭金,賭客如未押中,所押注之賭資則悉歸乙○○所有,而賭客每贏得賭金1000元,則須支付抽頭金10元於乙○○,以此方式接續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押注號碼對賭財物,藉以營利。嗣於97年6月12日14時25分許,適有丁○○與廖襌、林明纘、曾文成、李松田、施瑞源、吳永福、吳玉新、林秀英、林伯夏等人(廖襌等9人亦均經前揭97年度偵字第2584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與乙○○分別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在上開場所賭博財物,為警當場查獲,並當場扣得乙○○所有供賭博所用之骰子2顆、盤子、蓋子各1個、押注號碼紙2張及抽頭金5410元。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丙○○、甲○○及丁○○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蔡世明、廖襌、林明纘、曾文成、李松田、施瑞源、吳永福、吳玉新、林秀英、林伯夏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10張。

㈣扣案之骰子2顆、盤子、蓋子各1個、押注號碼紙2張及抽頭金5410元等物。

㈤現場簡圖1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乙○○、丙○○、甲○○及丁○○涉犯本件賭博案件,前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7月30日以97年度偵字第2584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於同年8月26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命渠等於收受緩起訴命令通知書翌日起1個月內應分別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南投分會各捐助新臺幣(下同)80000元、50000元、30000元及5000元。詎乙○○、甲○○及丁○○於該期間內均未履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另丙○○則於緩起訴前,因故意犯賭博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之97年11月27日經本院以97年度埔刑簡字第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檢察官乃分別以97年度撤緩字第55、56號、98年度撤緩字第15、30號處分書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另被告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而被告丁○○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268條之犯罪乃以意圖營利為其主觀要件,行為人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其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是本件被告乙○○、丙○○及甲○○等人自97年6月6日某時許起至同月12日14時2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基於單一之營利目的聚眾賭博,係在密集期間內,於相同地點,以相同之方式反覆進行,是此反覆聚眾賭博犯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包括的成立一罪。另被告乙○○多次與賭客對賭財物之行為,地點相同、時間密接,而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是被告乙○○基於單一賭博犯意多次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應屬接續犯,而亦為包括之一罪。被告乙○○就上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犯行,與被告丙○○、甲○○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聲請意旨就被告乙○○、丙○○及甲○○等人於97年6月12日14時許以前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犯行,及被告乙○○於97年6月12日14時許以前之聚眾賭博犯行雖漏未論及,惟與已起訴部分既具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㈣被告乙○○所犯上開2罪間,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㈤爰審酌:⑴被告乙○○、丙○○及甲○○共同設置賭場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對社會風氣產生極為不良之影響;⑵經營期間尚短之涉案情節;⑶另被告丁○○已年逾七旬,竟未能慎選休閒活動;⑷惟渠等犯後均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扣案之骰子2顆、盤子、蓋子各1個、押注號碼紙2張等物,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乙○○供承在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沒收之。而扣案之抽頭金5410元,則係被告所有且為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乙○○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現金246100元,並非在賭檯上之財物,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係為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丁○○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且其於前揭緩起訴處分經撤銷後之97年12月10日,業已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南投分會捐助5000元,茲考量其已年逾半百,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檢察官請求本院對其宣告緩刑,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
    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4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