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
玄○○
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5237、487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76、240、1556、5789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第266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03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8887號、98年度偵字第3052
、3944、5 156、758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第2049、43 19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7、
572、903、94 7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56
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94、3592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224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度偵字第33104、33111號、98年度偵字第1969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玄○○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5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減刑條例施行,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52號裁定分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5日確定,於96年10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玄○○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由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詐欺被害人之用,便於詐欺集團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黃○○、地○○亦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藉以掩飾犯罪所得,而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此等犯罪之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黃○○於民國97年7、8月間某日,在基隆市火車站,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市復興郵局申請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復興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成年女子,隨即轉交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地○○亦於97年間某日,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照南郵局申請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照南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上開詐騙集團成員,玄○○亦於97年8月間某日,在臺中縣豐原市○○路35號5樓之1居處,將其於97年8月11日向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97年8月6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97年8月7日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97年8月8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以每支門號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出售予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容許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所屬之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嗣經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玄○○部分:
⑴被告玄○○於警詢時僅坦承販售門號,嗣後於偵查中承認幫助詐欺之自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月15日訊問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266號偵卷第59至60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8月5日訊問筆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2094號偵卷第6至7頁),核與下列證據相符而可採。
⑵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指述及證據。
⑶按政府開放行動電話通訊業者設立後,通訊業機構大量增加,一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極為容易且便利,未設有嚴格之資格限制,除非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人欲將門號充作犯罪之用,否則對一般正常使用之人言,並無向他人收購之必要,此乃一般人民均知之常識;本案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自可預見該姓名不詳之人購買門號之目的係欲利用該門號進行犯罪,且此等犯罪之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是本件被告玄○○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㈡黃○○部分:
⑴被告黃○○於偵查中承認幫助詐欺之自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2月19日訊問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572號偵卷第8至9頁),核與下列證據相符而可採。
⑵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指述及證據。
⑶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遇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且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又一般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限制,若係用於存提款之正當用途,自可光明正大自行申請使用,而帳戶之用途係用來存提款項,一旦有人收集他人帳戶做不明使用,依一般常識認知,極易判斷乃係該隱身幕後之使用人基於使用別人之帳戶,存提款情形可不易遭人循線追查之考慮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且依一般稍具知識之人,對於日常生活常見之不法之徒,利用他人帳戶以掩人耳目進行之不法行為中,最常見者不外乎詐騙他人錢財,而以帳戶作為犯罪工具,是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乃係個人重要物件,一般人自不會任意交由他人保管,被告既可預見存摺、晶片金融卡及密碼等有關個人財產、身分之物品,淪落他人手中,極可能被利用為與詐騙有關之犯罪工具,雖無使用其帳戶者必然持以詐騙他人之確信,仍願交付來路不明之人使用,顯然對於收受者縱以該帳戶作為不法詐騙使用,予以容認,足見被告有幫助詐欺集團利用系爭帳戶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及行為至明,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㈢地○○部份:被告地○○固不否認系爭帳戶係其申辦使用,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系爭帳戶之印章、存摺及提款卡於97年9月份,在竹南鎮遺失云云。經查:
⑴系爭帳戶係被告申辦乙節,業據被告坦認不諱,且有系爭帳戶客戶相關資訊查詢及更正螢幕列印1紙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遭網路詐騙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系爭帳戶,如附表所示之存款均即遭提領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有系爭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螢幕列印1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附卷可參,堪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網路詐騙之情節均應屬可信,且系爭帳戶確為該詐騙集團所用。
⑵被告雖否認提供系爭帳戶之存摺等物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並以前詞置辯。然查,存摺、提款卡等物為個人重要理財物品,更涉及個人隱私事項,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工具,一般人莫不謹慎小心保管為是,系爭帳戶存摺等物若真係遺失,其理當會於知悉此情時旋即至警察機關報案或到銀行辦理掛失,以維護自身權益,惟被告卻置之不理,明顯悖於一般人管理帳戶之常情。抑且,徵諸詐欺取財犯罪集團既知利用他人之帳戶掩飾犯罪所得,應非愚昧之人,當知社會上一般人如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提款密碼遺失或遭竊,為防止拾(竊)得之人盜領存款或供作不法使用,必會於發現後立即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在此情形下,其等如仍以該帳戶作為犯罪工具,則在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後,極有可能因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而無法提領,則其等大費周章從事犯罪之行為,卻只能平白無故替原帳戶所有人匯入金錢,此等損人不利己之舉,聰明狡詐之犯罪集團應無可能為之,換言之,犯罪集團份子為確信帳戶所有人不會報警或掛失止付,確定其等能自由使用該帳戶提款、轉帳,方能恃無忌憚要求被害人匯款至該指定帳戶,依此,更徵系爭帳戶之存摺等物,確係被告自己交付犯罪集團份子無誤,是被告辯稱前揭帳戶係於竹南鎮遺失云云,自難採信。
⑶復按,一般國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限制,若係用於存提款之正當用途,大可光明正大自行申請使用,而帳戶之用途係用來存提款項,一旦有人收集他人帳戶做不明使用,依一般常識認知,極易判斷乃係該隱身幕後之使用人基於使用別人之帳戶,存提款情形可不易遭人循線追查之考慮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且依一般稍具知識之人,對於日常生活常見之不法之徒,利用他人帳戶以掩人耳目進行之不法行為中,最常見者不外乎詐欺取財,以帳戶作為犯罪工具,是存摺、提款卡等乃係個人重要物件,一般人自不會任意交由他人保管,被告竟將其所有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來路不明人士使用,足見被告於提供帳戶之時,主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故意,應可認定。
⑷綜上所述,被告地○○前揭所辯,僅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地○○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玄○○僅提供其所有之上述門號、被告黃○○、地○○僅提供其所有之系爭帳戶之存摺等物予他人供詐欺取財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或有與本案詐欺取財之詐騙之人有詐欺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均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核被告三人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玄○○、黃○○、地○○均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係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玄○○、黃○○、地○○係分別提供上開門號、帳戶之存摺等物予不詳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員,其均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致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騙,同時侵害多數人之財產法益,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黃○○有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上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三人分別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被告玄○○、黃○○犯後坦承犯行,被告地○○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原起訴犯罪事實 │ ├──┬────┬───┬─────┬───────────┬─────────┤ │編號│ 時間 │被害人│ 詐騙金額 │ 犯罪事實 │ 證據 │ ├──┼────┼───┼─────┼───────────┼─────────┤ │ 1 │97年9月 │宇○○│ 4500元 │97年9月16日23時許前之 │被害人宇○○於警詢│ │ │17日8時 │ │ │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雅│及偵訊時之指述、被│ │ │24分許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盜用「│告玄○○於警詢及偵│ │ │ │ │ │copen0217」、姓名「莊 │訊時坦承販售門號、│ │ │ │ │ │志鵬」之拍賣帳號刊登出│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 │售Apple牌型號ipodclass│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 │ │ │ │ │ic80G隨身聽之不實訊息 │、奇摩拍賣網站賣家│ │ │ │ │ │,以佯稱出售隨身聽之詐│「莊志鵬」之網頁列│ │ │ │ │ │術,並以玄○○所申辦之│印資料、客戶相關資│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瑞│訊查詢及更正螢幕列│ │ │ │ │ │勳連絡,致宇○○陷於錯│印、查詢帳戶最近交│ │ │ │ │ │誤下標購買,並於97年9 │易資料螢幕列印、通│ │ │ │ │ │月17日8時24分許,至水 │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 │ │ │ │ │里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匯│。 │ │ │ │ │ │款4500元至黃○○郵局帳│ │ │ │ │ │ │戶(局號:0000000、帳 │ │ │ │ │ │ │號:0000000),隨即為 │ │ │ │ │ │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提領│ │ │ │ │ │ │一空。 │ │ │ │ │ │ │ │ │ ├──┼────┼───┼─────┼───────────┼─────────┤ │ 2 │97年9月 │戊○○│ 3080元 │97年9月20日11時29分前 │被害人戊○○於警詢│ │ │20日11時│ │ │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時之指述、被告詹芷│ │ │29分許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茵於警詢及偵訊時坦│ │ │ │ │ │atv749」、姓名「黃葉片│承販售門號、水里郵│ │ │ │ │ │」之拍賣帳號刊登出售 │局匯款資料、奇摩拍│ │ │ │ │ │PHILIPS牌型號HP-65170 │賣網站賣家「黃葉片│ │ │ │ │ │蘆薈音波按摩除毛冰刀之│」之網頁列印資料、│ │ │ │ │ │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除│客戶相關資訊查詢及│ │ │ │ │ │毛刀之詐術,並以玄○○│更正螢幕列印、查詢│ │ │ │ │ │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螢│ │ │ │ │ │號與戊○○聯絡,致林欣│幕列印、通聯調閱查│ │ │ │ │ │瑋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詢單、中華郵政股份│ │ │ │ │ │於97年9月20日11時29分 │有限公司竹南照南郵│ │ │ │ │ │許,至水里郵局轉帳匯款│局97年12月10日書函│ │ │ │ │ │3080元至地○○郵局帳戶│檢附之客戶歷史交易│ │ │ │ │ │(局號:0000000、帳號 │清單各1份。 │ │ │ │ │ │:0000000),隨即為該 │ │ │ │ │ │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提領一│ │ │ │ │ │ │空。 │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0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酉○○│ 5000元 │97年9月18日14時2分前之│被害人酉○○於警詢│ │ │18日15時│ │ │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雅│及偵訊時之指述、台│ │ │10分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pe│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ngtzujung」、姓名「李 │易明細表、奇摩拍賣│ │ │ │ │ │懷恩」之拍賣帳號刊登出│網站賣家「李懷恩」│ │ │ │ │ │售SonyEricsson牌型號K8│之網頁列印資料、以│ │ │ │ │ │50i手機之不實訊息,以 │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 │ │ │ │ │佯稱出售手機之詐術,致│本資料螢幕列印、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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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9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辰○○│ 5300元 │97年9月21日前之某時, │被害人辰○○於警詢│ │ │21日21時│ │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時之指述、莊淑惠玉│ │ │許 │ │ │拍賣網站上盜用「hunghu│山銀行存摺內頁影本│ │ │ │ │ │nghunghung.tw」(周俊 │、玉山銀行綜存戶交│ │ │ │ │ │宏申請使用,另由台灣宜│易資料查詢單、通聯│ │ │ │ │ │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閱查詢單各1份、 │ │ │ │ │ │為不起訴處分)之拍賣帳│彰化銀行土城分行97│ │ │ │ │ │號刊登出售Sony牌型號T7│年10月13日彰土城字│ │ │ │ │ │0數位相機之不實訊息, │第0975177號函檢附 │ │ │ │ │ │以佯稱出售數位相機之詐│蔡中富開戶基本資料│ │ │ │ │ │術,並以玄○○所申辦之│及交易明細查詢螢幕│ │ │ │ │ │0000000000號門號與被害│列印單1份。 │ │ │ │ │ │人聯絡,致辰○○陷於錯│ │ │ │ │ │ │誤下標購買,並於97年9 │ │ │ │ │ │ │月21日21時許,於家中利│ │ │ │ │ │ │用網路轉帳匯款5310(手│ │ │ │ │ │ │續費10元)元至蔡中富彰│ │ │ │ │ │ │化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 │隨即為該詐欺集團所屬成│ │ │ │ │ │ │員提領一空。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6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天○○│ 11620元 │97年9月18日15時32分前 │被告玄○○於偵訊時│ │ │18日15時│ │ │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之自白、被害人陳靜│ │ │30分許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盜用│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 │ │ │ │ │「aj0525」之拍賣帳號刊│指述、中華郵政股份│ │ │ │ │ │登出售奇美CHIMEI牌型號│有限公司竹南照南郵│ │ │ │ │ │(DTL-732E500)32吋數 │局97年10月7日書函 │ │ │ │ │ │位液晶顯示器之不實訊息│檢附之地○○郵局帳│ │ │ │ │ │,以佯稱出售數位液晶顯│戶開戶基本資料影本│ │ │ │ │ │示器之詐術,並以玄○○│、和信電訊行動電話│ │ │ │ │ │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服務申請書影本、和│ │ │ │ │ │號與被害人聯絡,致陳靜│信電訊行動電話號碼│ │ │ │ │ │芳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可攜服務申請書影本│ │ │ │ │ │於97年9月18日15時30分 │、合作金庫銀行匯款│ │ │ │ │ │許,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請書回條聯㈡影本│ │ │ │ │ │台北分行匯款11620元至 │各1紙、奇摩拍賣網 │ │ │ │ │ │地○○郵局帳戶(局號:│站網頁列印資料2紙 │ │ │ │ │ │0000000、帳號: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 │ │ │ │ │ │),隨即為該詐欺集團所│份。 │ │ │ │ │ │屬成員提領一空。 │ │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03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A○○│ 15800元 │97年9月18日前之某時, │被告玄○○於警詢時│ │ │19日8時 │ │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坦承販售門號、被害│ │ │18分許 │ │ │拍賣網站上盜用「geniea│人A○○於警詢時之│ │ │ │ │ │pe」(曾詩雅申請使用)│指述、證人曾詩雅於│ │ │ │ │ │之拍賣帳號刊登出售Shar│警詢時之證述、郵政│ │ │ │ │ │p牌型號WX-T92行動電話 │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 │ │ │ │ │ │之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紙、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手機之詐術,並以玄○○│1份、中華郵政股份 │ │ │ │ │ │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有限公司97年10月14│ │ │ │ │ │號與被害人聯絡,致廖培│日儲字第0970076113│ │ │ │ │ │錡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號函檢附翁瑞東郵局│ │ │ │ │ │於97年9月19日8時18分許│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 │,於郵局匯款15800元至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 │ │ │ │ │翁瑞東郵局帳戶(局號:│1份。 │ │ │ │ │ │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隨即為該詐欺集團所│ │ │ │ │ │ │屬成員提領一空。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52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B○○│ 18000元 │97年9月16日13時前之某 │被告玄○○於警詢及│ │ │19日14時│ │ │時,詐欺集團成員網路上│偵訊時坦承販售門號│ │ │25分許 │ │ │虛偽刊登出售太陽劇團門│、被害人B○○於警│ │ │ │ │ │票之不實訊息,以佯稱出│詢時之指述、郵政國│ │ │ │ │ │售門票之詐術,並以詹芷│內匯款執據1紙、中 │ │ │ │ │ │茵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門號與被害人聯絡,致蔡│雲林郵局97年10月14│ │ │ │ │ │文聆陷於錯誤下標購買,│日雲營字第09750013│ │ │ │ │ │並於97年9月19日14時25 │43號函檢附周暐倫之│ │ │ │ │ │分許,於郵局匯款18000 │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 │ │ │ │ │元至周暐倫郵局帳戶(局│歷史交易清單1份。 │ │ │ │ │ │號:0000000、帳號:013│ │ │ │ │ │ │2835),隨即為該詐欺集│ │ │ │ │ │ │團所屬成員提領一空。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8887號、98年度偵字第3944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林珈含│ 4067元 │97年9月21日15時52分前 │被告玄○○於警詢及│ │ │21日21時│ │ │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偵訊時坦承販售門號│ │ │52分許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使用│、被害人林珈含於警│ │ │ │ │ │「帳號:make1024mg、姓│詢時之指述、郵政自│ │ │ │ │ │名:邱東毅」之拍賣帳號│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刊登出售東元牌91公升小│影本、通聯調閱查詢│ │ │ │ │ │鮮綠冰箱之不實訊息,以│單各1紙、中華郵政 │ │ │ │ │ │佯稱出售冰箱之詐術,並│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 │ │ │ │ │以玄○○所申辦之098613│局97年10月14日雲營│ │ │ │ │ │2955號門號與被害人聯絡│字第0975001343號函│ │ │ │ │ │,致林珈含陷於錯誤下標│檢附之周暐倫開戶基│ │ │ │ │ │購買,並於97年9月21日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 │ │ │ │ │21時52分許,於郵局自動│單各1份、雅虎奇摩 │ │ │ │ │ │櫃員機匯款4067元至周暐│拍賣網站列印畫面9 │ │ │ │ │ │倫郵局帳戶(局號:0301│紙。 │ │ │ │ │ │056、帳號:0000000),│ │ │ │ │ │ │隨即為該詐欺集團所屬成│ │ │ │ │ │ │員提領一空即為該詐欺集│ │ │ │ │ │ │。 │ │ ├──┼────┼───┼─────┼───────────┼─────────┤ │ 3 │97年9月 │乙○○│ 5200元 │97年9月23日13時37分前 │被告玄○○於警詢時│ │ │23日14時│ │ │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坦承販售門號、被害│ │ │10分許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盜用│人乙○○於警詢時之│ │ │ │ │ │「hjwbala2000」(黃佳 │指述、中國信託自動│ │ │ │ │ │雯申請使用)之拍賣帳號│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 │刊登出售摺疊式腳踏車之│本1紙、通聯調閱查 │ │ │ │ │ │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腳│詢單1份、萬泰商業 │ │ │ │ │ │踏車之詐術,並以玄○○│銀行97年10月9日第 │ │ │ │ │ │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0000000 0003號函檢│ │ │ │ │ │號與被害人聯絡,致王品│附陳永昇開戶基本資│ │ │ │ │ │豪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 │ │ │ │ │於97年9月23日14時10分 │1份、雅虎奇摩拍賣 │ │ │ │ │ │許,於郵局匯款5200元至│網站列印畫面11紙。│ │ │ │ │ │陳永昇萬泰銀行帳戶(帳│ │ │ │ │ │ │號:000000000000),隨│ │ │ │ │ │ │即為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 │ │ │ │ │提領一空。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49、4319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尹家文│ 18000元 │97年9月18日00時13分前 │被告玄○○於警詢時│ │ │18日9時 │ │ │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坦承販售門號、被害│ │ │許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使用│人尹家文於警詢時之│ │ │ │ │ │「帳號:mic858888、姓 │指述、中國信託自動│ │ │ │ │ │名:黃雪芳」之拍賣帳號│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 │刊登出售蘋果牌型號MACB│本、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OOK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 │、地○○郵局帳戶基│ │ │ │ │ │息,以佯稱出售筆記型電│本資料、郵政存簿儲│ │ │ │ │ │腦之詐術,並以玄○○所│金立帳申請書、郵政│ │ │ │ │ │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 │ │ │ │ │與被害人聯絡,致尹家文│更帳戶事項申請書、│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客戶歷史交易資料各│ │ │ │ │ │97 年9月18日9時許,於 │1紙、雅虎奇摩拍賣 │ │ │ │ │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款│網站列印畫面4紙。 │ │ │ │ │ │18000元至地○○郵局帳 │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隨即為該詐欺集團所│ │ │ │ │ │ │屬成員提領一空。 │ │ ├──┼────┼───┼─────┼───────────┼─────────┤ │ 2 │97年9月 │壬○○│ 4500元 │97年9月18日14時37分前 │被告玄○○於警詢時│ │ │18日14時│ │ │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坦承販售門號、被害│ │ │37分許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使用│人壬○○於警詢時之│ │ │ │ │ │「帳號:chars0211」之 │指述、第一銀行自動│ │ │ │ │ │拍賣帳號刊登出售蘋果牌│櫃員機自動付款交易│ │ │ │ │ │型號IPODclassic80GB隨 │明細表影本、通聯調│ │ │ │ │ │身聽之不實訊息,以佯稱│閱查詢單、中華郵政│ │ │ │ │ │出售隨身聽之詐術,並以│股份有限公司竹南照│ │ │ │ │ │詹茈茵所申辦之00000000│郵局97年11月7日書 │ │ │ │ │ │64號門號與被害人聯絡,│函檢附以局號帳號查│ │ │ │ │ │致壬○○陷於錯誤下標購│詢客戶基本資料螢幕│ │ │ │ │ │買,並於97年9月18日14 │列印、查詢帳戶最近│ │ │ │ │ │時37分許,於第一銀行自│交易資料螢幕列印各│ │ │ │ │ │動櫃員機匯款4500元至黃│1份、雅虎奇摩拍賣 │ │ │ │ │ │文良郵局帳戶(局號:02│網站買方與賣方聯絡│ │ │ │ │ │91286、帳號:0000000)│紀錄1份。 │ │ │ │ │ │,隨即為該詐欺集團所屬│ │ │ │ │ │ │成員提領一空。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156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丙○○│ 4149元 │97年9月25日1時許前之某│被告玄○○於警詢時│ │ │26日15時│ │ │時,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坦承販售門號、被害│ │ │18分許 │ │ │奇摩拍賣網站上使用「帳│人丙○○於警詢及偵│ │ │ │ │ │號:emily0502kimo、姓 │訊時之指述、國泰世│ │ │ │ │ │名:陳綺華」之拍賣帳號│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刊登出售SAMSUNG牌933SN│易明細表影本、通聯│ │ │ │ │ │19型寬螢幕之不實訊息,│調閱查詢單、門號09│ │ │ │ │ │以佯稱出售螢幕之詐術,│00000000號通聯紀錄│ │ │ │ │ │並以玄○○所申辦之0986│表各1份、雅虎奇摩 │ │ │ │ │ │132955號門號與被害人聯│拍賣網站螢幕列印3 │ │ │ │ │ │絡,致丙○○陷於錯誤下│紙、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標購買,並於97年9月26 │限公司97年10月20日│ │ │ │ │ │日15時18分許,於國泰世│儲字第0970077910號│ │ │ │ │ │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 │函檢附之劉一村開戶│ │ │ │ │ │4149元至劉一村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 │ │ │ │ │(局號:0000000、帳號 │交易清單各1份。 │ │ │ │ │ │:0000000),隨即為該 │ │ │ │ │ │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提領一│ │ │ │ │ │ │空。 │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56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子○○│ 10120元 │97年9月17日19時許前之 │被害人子○○於警詢│ │ │17日19時│ │ │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雅│時之指述、台新銀行│ │ │許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使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帳號:william_chang001│表、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姓名:周燕威」之拍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帳號刊登出售SAMSUNG牌 │公司竹南照南郵局97│ │ │ │ │ │型號Giorgio Armani觸控│年12月3日函檢附以 │ │ │ │ │ │手機之不實訊息,以佯稱│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 │ │ │ │ │出售手機之詐術,並以詹│本資料螢幕列印、查│ │ │ │ │ │芷茵所申辦之0000000000│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 │ │ │ │ │號門號與被害人聯絡,致│螢幕列印各1份、雅 │ │ │ │ │ │子○○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虎奇摩拍賣網站螢幕│ │ │ │ │ │,並於97年9月17日20時 │列印8紙。 │ │ │ │ │ │22分許,至便利商店利用│ │ │ │ │ │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匯款10120元至地○○郵 │ │ │ │ │ │ │局帳號(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隨 │ │ │ │ │ │ │即為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 │ │ │ │ │提領一空。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7號併案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7、8所示之犯罪 │ │事實與同地檢98年度偵字第572、903、947號併案犯罪事實同一) │ ├──┬────┬───┬─────┬───────────┬─────────┤ │ 1 │97年9月 │C○○│ 6000元 │黃○○於民國97年7、8月│被告黃○○於警詢及│ │ │16日23時│ │ │間某日,在基隆市火車站│偵訊時之自白、被害│ │ │46分許 │ │ │,將其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人C○○、G○○、│ ├──┼────┼───┼─────┤份有限公司基隆市復興郵│戌○○、D○○、邱│ │ 2 │97年9月 │G○○│ 7280元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振榮、巳○○、陳玟│ │ │17日7時 │ │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樺、己○○、午○○│ │ │36分許 │ │ │碼,以3000元之代價,售│、庚○○、卯○○、│ ├──┼────┼───┼─────┤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E○○於警詢之指述│ │ 3 │97年9月 │戌○○│ 6500元 │子及成年女子,隨即轉交│、中國信託自動櫃員│ │ │17日8時 │ │ │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詐│機交易明細表、郵政│ │ │53分許 │ │ │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 ├──┼────┼───┼─────┤賣網站上以刊登販售物品│、黃○○郵局帳戶開│ │ 4 │97年9月 │D○○│ 4550元 │之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戶基本資料及查詢帳│ │ │17日9時 │ │ │物品之詐術,並以玄○○│戶最近交易資料螢幕│ │ │10分許 │ │ │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及│列印、臺灣銀行自動│ ├──┼────┼───┼─────┤不詳年籍之人所申辦之09│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5 │97年9月 │辛○○│ 4860元 │00000000號等門號與被害│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17日9時 │ │ │人聯絡,致C○○、藍永│明細表3紙。 │ │ │17分 │ │ │森、戌○○、D○○、邱│ │ ├──┼────┼───┼─────┤振榮、巳○○、申○○、│ │ │ 6 │97年9月 │巳○○│ 6000元 │己○○、午○○、庚○○│ │ │ │17日12時│ │ │、卯○○、E○○均陷於│ │ │ │30分許 │ │ │錯誤下標購買,並分別於│ │ ├──┼────┼───┼─────┤左列時間轉帳匯款左列金│ │ │ 7 │97年9月 │申○○│ 4000元 │額至黃○○郵局帳戶(局│ │ │ │17日13時│ │ │號:0000000 、帳號:01│ │ │ │8分許 │ │ │34822),隨即為該詐欺 │ │ ├──┼────┼───┼─────┤集團所屬成員提領一空。│ │ │ 8 │97年9月 │己○○│ 3800元 │ │ │ │ │17日14時│ │ │ │ │ │ │10分許 │ │ │ │ │ ├──┼────┼───┼─────┤ │ │ │ 9 │97年9月 │午○○│ 4870元 │ │ │ │ │17日19時│ │ │ │ │ │ │22分許 │ │ │ │ │ ├──┼────┼───┼─────┤ │ │ │ 10 │97年9月 │庚○○│ 5500元 │ │ │ │ │18日4時 │ │ │ │ │ │ │14分許 │ │ │ │ │ ├──┼────┼───┼─────┤ │ │ │ 11 │97年9月 │卯○○│ 6200元 │ │ │ │ │18日9時 │ │ │ │ │ │ │30分許 │ │ │ │ │ ├──┼────┼───┼─────┤ │ │ │ 12 │97年9月 │E○○│ 4000元 │ │ │ │ │18日9時 │ │ │ │ │ │ │29分許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586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丁○○│ 3800元 │97年9月22日15時30分許 │被告玄○○於警詢時│ │ │22日19時│ │ │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坦承販售門號、被害│ │ │59分許 │ │ │於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小│人丁○○於警詢時之│ │ │ │ │ │冰箱之不實訊息,以佯稱│指述、通聯調閱查詢│ │ │ │ │ │出售小冰箱之詐術,並以│單1份、中華郵政股 │ │ │ │ │ │玄○○所申辦之00000000│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 │ │ │ │ │55號門號與被害人聯絡,│97年10月9日營字第 │ │ │ │ │ │並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0970202024號函檢附│ │ │ │ │ │匯款訊息,致丁○○陷於│之廖張阿瑞開戶基本│ │ │ │ │ │錯誤購買,並於97年9月 │資料及查詢帳戶最近│ │ │ │ │ │22日19時59分許,利用第│交易資料。 │ │ │ │ │ │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 │ │ │ │ │ │帳匯款3800元至廖張阿瑞│ │ │ │ │ │ │郵局帳戶(局號:014104│ │ │ │ │ │ │3、帳號:0000000),隨│ │ │ │ │ │ │即為該詐欺集團所屬成 │ │ │ │ │ │ │員提領一空。 │ │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56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寅○○│ 5650元 │97年9月19日13時9分許前│被告玄○○於警詢時│ │ │19日18時│ │ │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坦承販售門號、被害│ │ │13分許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使用│人寅○○於警詢時之│ │ │ │ │ │「帳號:sunsumlinda、 │指述、通聯調閱查詢│ │ │ │ │ │姓名:林麗貞」之拍賣帳│單、台新銀行自動櫃│ │ │ │ │ │號刊登出售「嵐arashi20│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 │ │ │ │ │08亞洲巡迴台北演唱會」│紙、雅虎奇摩拍賣網│ │ │ │ │ │門票之不實訊息,以佯稱│站螢幕列印9紙、中 │ │ │ │ │ │出售門票之詐術,並以詹│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芷茵所申辦之0000000000│雲林郵局97年11月26│ │ │ │ │ │號門號與被害人聯絡,致│日雲營字第09750015│ │ │ │ │ │寅○○陷於錯誤下標購買│52函檢附周暐倫郵局│ │ │ │ │ │,並於97年9月19日18時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 │13分許,於全家便利商店│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 │ │ │ │ │利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份。 │ │ │ │ │ │匯款5650元至周暐倫郵局│ │ │ │ │ │ │帳戶(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隨即 │ │ │ │ │ │ │為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提│ │ │ │ │ │ │領一空。 │ │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94、3592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丑○○│ 6000元 │97年9月17日16時51分許 │被害人丑○○於警詢│ │ │17日22時│ │ │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時之指述、被害人翁│ │ │20分許 │ │ │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使│居易所有郵局帳戶存│ │ │ │ │ │用「帳號:a00000000、 │摺內頁影本、網路郵│ │ │ │ │ │姓名:薛惠萍」之拍賣帳│局交易明細查詢列印│ │ │ │ │ │號刊登出售任天堂牌型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Wii遊戲主機之不實訊息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以佯稱出售遊戲主機之│司竹南照南郵局97年│ │ │ │ │ │詐術,並以玄○○所申辦│11月4日書函檢附之 │ │ │ │ │ │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被│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 │ │ │ │ │害人聯絡,致丑○○陷於│基本資料螢幕列印、│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7年│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 │ │ │ │ │9月17日22時20分許,以 │料螢幕列印各1份、 │ │ │ │ │ │網路郵局轉帳匯款6000元│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螢│ │ │ │ │ │至地○○郵局帳戶(局號│幕列印1紙。 │ │ │ │ │ │:0000000、帳號:00172│ │ │ │ │ │ │49),隨即為該詐欺集團│ │ │ │ │ │ │所屬成員提領一空。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224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未○○│ 6000元 │97年9月22日10時25分許 │被告玄○○於警詢及│ │ │23日8時8│ │ │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偵訊時均時坦承販售│ │ │分許 │ │ │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使│門號、被害人未○○│ │ │ │ │ │用「帳號:retan1977、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 │ │ │ │ │姓名:懷恩林」之拍賣帳│述、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號刊登出售任天堂牌型號│、新光銀行自動櫃員│ │ │ │ │ │Wii遊戲主機之不實訊息 │機交易明細表各1 紙│ │ │ │ │ │,以佯稱出售遊戲主機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 │ │ │ │詐術,並以玄○○所申辦│螢幕列印15紙、蔡中│ │ │ │ │ │之00 00000000號門號與 │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 │ │ │ │被害人聯絡,致未○○陷│及交易明細查詢各1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7│份。 │ │ │ │ │ │年9月23日8時8分許,至 │ │ │ │ │ │ │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匯款6000元至蔡中富彰化│ │ │ │ │ │ │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隨│ │ │ │ │ │ │即為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 │ │ │ │ │提領一空。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3104、33111號、98年度偵字第1969號併案犯罪事│ │ │實 │ │ ├──┬────┬───┬─────┬───────────┬─────────┤ │ 1 │97年9月 │宙○○│ 3100元 │97年9月18日23時27分前 │被害人宙○○於警詢│ │ │19日17時│ │ │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及偵訊時之指述、被│ │ │23分許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告玄○○於警詢及偵│ │ │ │ │ │s0000000」、姓名「高慧│訊時坦承販售門號、│ │ │ │ │ │潔」之拍賣帳號刊登出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PHILIPS牌型號HP-6517蘆│明細表、奇摩拍賣網│ │ │ │ │ │薈音波按摩除毛冰刀之不│站賣家「高慧潔」之│ │ │ │ │ │實訊息,以佯稱出售除毛│網頁列印資料、通聯│ │ │ │ │ │刀之詐術,並以玄○○所│調閱查詢單、中華郵│ │ │ │ │ │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 │ │ │ │ │與宙○○聯絡,致宙○○│照南郵局97年10月8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日書函檢附之以局號│ │ │ │ │ │97年9月19日17時23分許 │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 │ │ │ │ │,至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料螢幕列印、查詢帳│ │ │ │ │ │匯款3100元至地○○郵局│戶最近交易資料螢幕│ │ │ │ │ │帳戶(局號:0000000、 │列印各1份。 │ │ │ │ │ │帳號:0000000號),隨 │ │ │ │ │ │ │為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提│ │ │ │ │ │ │領一空。 │ │ ├──┼────┼───┼─────┼───────────┼─────────┤ │ 2 │97年9月 │F○○│ 6000元 │97年9月18日12時42分許 │被害人F○○於警詢│ │ │18日15時│ │ │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及偵訊時之指述、被│ │ │11分許 │ │ │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使│告玄○○於警詢及偵│ │ │ │ │ │用「帳號:cptpkid、姓 │訊時坦承販售門號、│ │ │ │ │ │名:翁瑞東」之拍賣帳號│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 │刊登出售SONY牌型號C902│本、奇摩拍賣網站得│ │ │ │ │ │手機之不實訊息,以佯稱│標通知信螢幕列印、│ │ │ │ │ │出售手機之詐術,並以詹│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 │ │ │ │ │芷茵所申辦之0000000000│份、翁瑞東郵局帳戶│ │ │ │ │ │號門號與被害人聯絡,致│開戶基本資料。 │ │ │ │ │ │F○○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 │,並於97年9月18日15時 │ │ │ │ │ │ │11分許,至花蓮縣吉安鄉│ │ │ │ │ │ │豐田郵局轉帳匯款6000元│ │ │ │ │ │ │至翁瑞東郵局帳戶(局號│ │ │ │ │ │ │:0000000、帳號:03112│ │ │ │ │ │ │79),隨即為該詐欺集團│ │ │ │ │ │ │所屬成員提領一空。 │ │ ├──┼────┼───┼─────┼───────────┼─────────┤ │ 3 │97年9月 │亥○○│ 18500元 │97年9月18日15時34分許 │被害人於警詢及偵訊│ │ │18日20時│ │ │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時之指述、被告詹芷│ │ │48分許 │ │ │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使│茵於警詢及偵訊時坦│ │ │ │ │ │用「帳號:rignlin、姓 │承販售門號、郵政自│ │ │ │ │ │名:vivirignlin」之拍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賣帳號刊登出售SONY牌型│影本、奇摩拍賣網站│ │ │ │ │ │號VGN-CR356筆記型電腦 │螢幕列印5頁、通聯 │ │ │ │ │ │之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調閱查詢單、玉山銀│ │ │ │ │ │筆記型電腦之詐術,並以│行重新分行97年11月│ │ │ │ │ │玄○○所申辦之00000000│4日玉山重新字第097│ │ │ │ │ │68號門號與被害人聯絡,│1103001號函檢附被 │ │ │ │ │ │致亥○○陷於錯誤下標購│害人亥○○之交易明│ │ │ │ │ │買,並於97年9月18日20 │細各1份。 │ │ │ │ │ │時48分許,至郵局自動櫃│ │ │ │ │ │ │員機轉帳匯款18500元至 │ │ │ │ │ │ │翁瑞東郵局帳戶(局號:│ │ │ │ │ │ │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隨即為該詐欺集團隨│ │ │ │ │ │ │即為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 │ │ │ │ │提領一空。 │ │ ├──┼────┼───┼─────┼───────────┼─────────┤ │ 4 │97年9月 │甲○○│ 8100元 │97年9月18日21時30分許 │被害人於警詢及偵訊│ │ │18日21時│ │ │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時之指述、被告詹芷│ │ │30分許 │ │ │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 │茵於警詢及偵訊時坦│ │ │ │ │ │刊登出售ASUS牌型號EeeP│承販售門號、被害人│ │ │ │ │ │C筆記型電腦之不實 訊息│郵局存摺內頁影本、│ │ │ │ │ │,以佯稱出售筆記型電腦│通聯調閱查詢單、雅│ │ │ │ │ │之詐術,並以玄○○所申│虎奇摩拍賣網站得標│ │ │ │ │ │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通知信螢幕列印各1 │ │ │ │ │ │被害人聯絡,致甲○○陷│紙。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 │ │ │ │ │ │ │97年9月18日21時30分許 │ │ │ │ │ │ │,在家中以網路自動櫃員│ │ │ │ │ │ │機轉帳匯款8100元至翁瑞│ │ │ │ │ │ │東郵局帳戶(局號:0031│ │ │ │ │ │ │144、帳號:0000000),│ │ │ │ │ │ │隨即為該詐欺,隨即為該│ │ │ │ │ │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集團提│ │ │ │ │ │ │領一空。 │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789號併案犯罪事實 │ ├──┬────┬───┬─────┬───────────┬─────────┤ │ 1 │97年9月 │鍾曉玉│ 6150元 │97年9月22日15時許前之 │被害人鍾曉玉於警詢│ │ │22日15時│ │ │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雅│時之指述、被告詹芷│ │ │25分許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 │茵於警詢及偵訊時坦│ │ │ │ │ │addy1010」、姓名「吳慶│承販售門號、郵政自│ │ │ │ │ │國」之拍賣帳號刊登出售│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無敵CD868翻譯機之不實 │、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訊息,以佯稱出售翻譯機│周暐倫之斗六永安郵│ │ │ │ │ │之詐術,並以玄○○所申│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 │ │ │ │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 │ │ │ │ │鍾曉玉聯絡,致鍾曉玉陷│單各1份。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7│ │ │ │ │ │ │年9月22日15時25分許, │ │ │ │ │ │ │至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匯│ │ │ │ │ │ │款6150元至周暐倫郵局帳│ │ │ │ │ │ │戶(局號:0000000、帳 │ │ │ │ │ │ │號:0000000號)。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