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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參照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86年度台非字第342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 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15日、1月又15日(下稱①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③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④罪);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⑤罪);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3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稱⑥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⑦罪);上述7 罪嗣經本院於97年10月16日以97年度審聲字第12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97年11月3日確定等情,有本院97年度審聲字第127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固就受刑人上揭③至⑦罪等5 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詳如本件聲請書之附表),惟上揭③至⑦罪等5 罪與前述①②2罪共7罪既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重複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是本件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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